残疾人保障金的计算方式(6篇)
残疾人保障金的计算方式篇1
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厦门市保障残疾人劳动就业暂行规定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厦门市保障残疾人劳动就业暂行规定实施办法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厦门市保障残疾人劳动就业暂行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残疾人劳动就业是指帮助安排达到规定就业年龄,具有一定劳动能力,志愿劳动就业的视力残疾、听力语言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的各类残疾人,以及经医生证明可参加力所能及劳动的精神残疾人,从事劳动并取得报酬。
本市残疾人须持有《厦门市残疾人证》,方能享受残疾人劳动就业的待遇。尚未领取残疾证的残疾人应到户口所在地的县、区残疾人联合会办理。
残疾人劳动能力的评估,参照民政部、劳动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社会福利企业招用残疾职工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民〔1989〕福字37号)执行。
第三条本市城镇具有一定劳动能力的待业残疾人应到户口所在地街道(镇)按规定进行待业登记,领取《厦门市劳动就业手册》,作为劳动就业凭证。
第四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事业、企业单位(包括“三资”和私营企业、驻厦常设机构和驻军生产经营单位),均应按《厦门市保障残疾人劳动就业暂行规定》中的第十六条规定,按本单位在职干部、职工总数的1.5%安排残疾人就业。在职干部、职工总数,是指在单位从事生产、工作的在册职工和干部的总和(不包括已经离休、退休和退职的人员)。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计入单位安排就业的残疾人数:
1、在职固定残疾职工,并持有《厦门市残疾人证》。
2、在职合同制残疾职工,并持有《厦门市残疾人证》和《厦门市劳动就业手册》。
3、在职固定或合同制残疾职工中的盲人或重残人(不含听力语言重残人),每一名可按两名残疾职工计算。
第五条经过专门培训的盲人推拿医疗专业人员,由卫生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统一考核,进行专业职称评定后列入医疗系统管理。
第六条安排残疾人就业,可以本单位干部、职工的待业直系残疾亲属为主,采取自行消化的做法。本单位干部、职工的待业残疾亲属人数不足的,可由各级残疾人劳动服务管理站推荐。
第七条残疾人上岗前,单位与残疾人应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书。劳动合同签订后,单位必须于七日内报同级残疾人劳动服务管理站和劳动管理部门备案。
单位已安排就业的残疾职工(固定职工除外),尚未办理劳动合同手续的,应予办理。
第八条单位对在职残疾职工或在职期间因工因病致残的职工应妥善安排,不得随意解聘。
第九条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1.5%比例的单位,对合同期满表现较好的残疾职工应予续聘。
第十条录用残疾职工达不到规定的1.5%比例的单位,按《厦门市保障残疾人劳动就业暂行规定》第十六条规定,每少安排一名残疾人就业,每年应按市统计局公布的全市职工年人均工资收入的60%交纳残疾人就业基金。
录用残疾职工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单位,其应交纳的残疾人就业基金数,计算公式为:
本单位应交纳的残疾人就业基金数=全市职工年人均工资收入×60%×残疾人差额数残疾人差额数=本单位在职干部、职工总数×1.5%-本单位在职残疾职工数第十一条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工作和残疾人就业基金的征收管理,原则上按单位归属分级组织实施。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市属以上单位(包括驻厦各单位),由市残疾人劳动服务管理站负责;县、区级与县、区级以下所属单位,由县、区残疾人劳动服务管理站负责。
第十二条市属以上单位(包括驻厦各单位)必须在每年十二月底前,向市残疾人劳动服务管理站报送《厦门市按1.5%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报表》等报表。市残疾人劳动服务管理站按规定复核各单位残疾职工比例,确定应交纳残疾人就业基金的单位和数额,并开具《厦门市残疾人就业基金缴纳通知书》,连同填制的委托收款结算凭证,送交开户银行委托收款结算。
第十三条残疾人就业基金原则上不能缓缴或减免。如因亏损等原因而特别困难的单位需缓缴或减免残疾人就业基金,必须在每年二月底前,凭同级财税部门核定的企业上年度财务结算或决算报表,由单位书面申请,主管部门签署意见,报请市残疾人劳动服务管理站审批。
第十四条对虚报录用残疾职工人数或拒缴残疾人就业基金的,由劳动监察部门责令其改正,限期交纳应缴基金和滞纳金。
拖欠残疾人就业基金超过三十天的(从付款单位开户银行发出付款通知的次日算起),视为拒缴,除如数缴纳拒缴的基金外,并按日缴纳拒缴金额5‰的滞纳金。
残疾人保障金的计算方式篇2
关键词: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问题措施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是国家为促进残疾人就业工作,鼓励社会各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重要举措,是为残疾人提供就业保障的重要措施。重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管理工作,对于残疾人就业工作意义重大。在这个方面,对于财务管理工作人员,也有了很好的要求。
一、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及其管理的重要性
合理开展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财务管理工作是十分有必要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主要用途是为:残疾人再就业提供培训的资金;鼓励遵照相关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企业和单位;残疾人自主创业;残疾人就业管理部门的正常经费开支;残疾人的社会福利保障;以及残疾人贫困人员的救济补贴等。坚持改善国内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管理环境以及管理模式,及时处理财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才能够保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财务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才能够树立残疾人的就业信心,为他们提供可靠的保障。
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是国内残疾人就业保障工作的坚实后盾,也是用途专一的重要政府性资金,是树立残疾人就业信心和鼓励残疾人参加社会以及自主创业的动力。实现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科学的财务管理十分重要,但是目前国内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工作存在着许多有待解决的问题。
首先,大部分企业和单位不能够严格按照相关法规的要求及时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一般的,不能够安排残疾人就业或者数量不符合标准要求的企业和单位,需要按照一定的比例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导致国内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数额难以得到保障,这是目前残疾企业应交残保金额人保障金财务管理工作中的首要解决问题。
其次,一些地方税务部门不能按照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经过年度审核后,核定填写出的企业《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核订单》去征收,不主动交残保金的企业地税部门也不去在做征缴,出现可交可不交任其自由缴纳的现象,使残疾人保障金的收取十分混乱,不仅导致了企业和单位对于残疾人保障金财务管理的信誉怀疑,也挫伤了遵纪守法企业和单位正常缴纳残疾人保障金的积极性。
第三,残疾人保障金的预算及使用不够科学合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专项使用规定有六个方面,一些地方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并没有按照专项规定去使用,导致许多地区的残疾人保障金财务管理部门对于残疾人保障金的预算比较混乱,在使用过程中使用保障金不是用于残疾人就业工作方面的开支,而是用于其他方面和办公建筑的投资。导致残疾人保障金不能够被正确的使用,使得保障金的用途不容乐观,不能够落实到残疾人的就业工作中。
最后,滥用残疾人保障金的行为屡见不鲜。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使用、管理的主体是残疾人劳服中心,残联是审核残保金的收支预、决算,专项用款计划,监督、检查使用情况。某些地方残疾人劳服中心没有真正管理使用残保金的权利,而是主管残联代替了他们的法定权利,利用残疾人保障金用作会议、差旅以及其它不必要的应酬行为的消耗中;也有一些明目张胆的利用残疾人保障金填补财政支出的漏洞,甚至挪用残疾人保障金进行其它盈利行为,致使残疾人保障金不能够落到实处,并且资金使用也经常超出残疾人保障金专项开支的资金范围。
三、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问题的有效解决措施
残疾人保障金财务管理中出现的都是目前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针对这些问题,结合作者的实践经验,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一)在进行残疾人保障金财务管理工作时,认真做好对社会各用人单位的残疾人按比例就业的年度审核工作,明确企业和单位是否需要缴纳残疾人保障金以及应该缴纳的具体数额。并且通过对于企业和单位的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安排情况进行动态管理,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纳入财务的预算中。
(二)在进行残疾人保障金财务管理工作时,监督收缴残疾人保障金的部门出具正规的票据,建立完整的账目信息并及时归档。建立完善的残疾人保障金账目和存储的稽查制度,确保残疾人保障金收缴工作的透明和公正。
(三)在进行残疾人保障金财务管理工作时,对于残疾人就业保障服务部门进行“精兵简政”,剔除不必要的部门以及服务人员,减少不必要的资金消耗,尽量做到残疾人就业保障服务部门内部的收支平衡,尽量自给自足。
(四)在进行残疾人保障金财务管理工作时,注重建立完整的支出预算系统,优化残疾人保障金资金流动结构,确保残疾人保障金的科学合理使用。提高对于残疾人就业培训、生活资助以及其它残疾人社会保障的资金支出比例,确保更多的残疾人能够受益。
(五)在进行残疾人保障金管理工作时,申请政府引导企业和单位提供多方面的残疾人就业渠道,鼓励残疾人自主创业,提供扶持残疾人就业资金。
(六)在进行残疾人保障金财务管理工作时,健全和完善现有的残疾人保障金财务管理制度,保证残疾人保障金收缴、使用以及其它项目的财务管理能够公开、公正、透明。确保残疾人保障金在残疾人就业保障工作中落实。
(七)在进行残疾人保障金财务管理工作时,合理的奖惩制度也是十分有必要的。审计部门要经常对于残疾人保障金财务管理部门进行监督审计,杜绝内部或者滥用残疾人保障金的现象的发生,对违规者严厉的处罚,杜绝不良风气在管理部门内部的滋长。
相信在未来解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财务管理问题方面,会逐渐研究出更好的解决方法,从而保障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财务管理方面的问题。
对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管理,其实是对财务管理工作的一个高的要求。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财务管理,需要财务人员具备专业的财务管理知识和执行财务制度的法规意识,才能够更好的实现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管理。
残疾人保障金管理工作对于改善残疾人就业情况,提高残疾人的社会地位影响十分重要。其本质上是改善残疾人的经济生活状况,保证社会安定。通过监督保障金的收缴以及科学合理的运用,保证残疾人保障金落到实处,能够切实解决残疾人就业保障的实际问题。重视残疾人保障金的管理工作,发挥其实际的效力,能够改善国内残疾人就业工作的现状,这也体现了政府对于弱势群体的重视和关心,符合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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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保障金的计算方式篇3
孙理事长一行不辞辛劳莅临××调研指导工作,我们深受鼓舞和鞭策。在此,我谨代表中共××县委、县人民政府,对大家的到来表示热烈的欢迎,对各位领导给予××残疾人事业的关心、支持表示衷心的感谢!借此机会,简要将我县“十一五”期间残疾人工作作个简要汇报,不当之处,敬请批评指正。
××县共有人口41.2万,其中残疾人口2.4万,约占总人口的5.6%,其中贫困残疾人口约8000人。县残联1989年成立,20xx年升格为正科级群团组织,机构单列,经费全额预算,编制7人,下辖残疾人就业服务所。多年来,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残疾人事业,全面执行残疾人保障政策,残疾人事业取得长足进步。
(一)发展环境不断优化。县委、县政府将残疾人事业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每年专题研究部署。逐年递增残疾人事业相关经费,从20xx年的30万元至20xx年的120万元,三年增长400%。切实加大了宣传力度,先后制作专题电视宣传片,印发宣传手册,使残疾人工作政策深入人心。积极开展自强模范、助残先进个人评选活动和“1+1”帮扶、红领巾助残、志愿者助残等助残活动,使扶残助残蔚然成风。
(二)残疾人康复成效较好。20xx年以来,全县有3000余名残疾人得到不同程度的康复,其中,1200名白内障患者实施复明手术,贫困低视力残疾人免费配用助视器88人,贫困肢体残疾人免费安装普及型假肢36人,聋儿语训27人。同时,对贫困重度下肢残疾人免费发放轮椅、拐杖,盲人免费发放盲杖、盲表,共计供应各类残疾人辅助用具1430件。
(三)残疾人素质普遍提高。残疾儿童少年教育纳入“普九”义务教育规划,义务教育阶段在读残疾学生237人,其中在上级特教学校就读21人,入学率达80%以上。全面落实残疾学生和贫困残疾人子女的“两免一补”。建立助学金制度,资助残疾中小学生142人次,资助金额9万余元,实行残疾大学新生一次性资助,资助残疾大学生2人。
(四)残疾人就业保障有力。稳定残疾人集中就业,新增盲人按摩机构2家,县内福利企业达到6家。积极推进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全面实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财政代扣、地税,三年累计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150余万元。扶持残疾人个体就业800余人,推荐残疾人就业72人,残疾人劳务输出达3000多人。大力开展残疾人职业技能和实用技术培训,共计培训400余人次。
(五)残疾人扶贫成效明显。持续开展助残日、春节慰问活动,走访慰问贫困残疾人家庭1697户,发放慰问金29万元。建立特困残疾人救助制度,增列特困残疾人救助经费财政预算,发放救助金18万元。启动公益金农村贫困残疾人危房改造项目,投入危改资金35万元,为50户贫困残疾人改造了住房。全县有6300多名贫困残疾人纳入五保、城乡低保,21000多名残疾人参加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
(六)残联组织发展壮大。县残联自身建设得以加强,基础设施投入增大,20xx年以来,投资109万元(其中省发改委20万元、省残联8万元、市财政26万元、县财政35万元,残联自筹20万元),建成集办公、康复服务、就业培训于一体的残疾人综合服务楼,购置工作用车,改善工作环境。残联组织迅速发展,县级成立残疾人就业服务所,乡镇成立残联组织,配备兼职理事长。20xx年,县残联召开第二次代表大会,完成换届选举。同时,成立肢体残疾人协会、盲人协会、聋哑人协会、智力残疾人亲友协会、精神残疾人亲友协会等五个专门协会,加强组织联系,提升服务功能。
但面对成绩,我们也清醒的认识到,与上级的要求比较,与兄弟县市比较,我县残疾人事业发展水平仍有较大差距,主要表现为:
一是残联组织有待健全。尚未形成县、乡、村三级残联组织网络,乡镇残联未配备专职理事长,村级未普遍建立残协组织。残疾人工作信息渠道不畅,管理欠到位,服务不及时。
二是工作基础比较薄弱。服务设施建设滞后,县内无康复训练指导机构、康复医学科室、特教学校。专业人才极度匮乏,康复技术人才、特教师资接近空白状态。
三是服务质量亟待提高。康复、教育、就业、文化体育等方面服务不到位,离政策要求和残疾人的需要还有一定距离。康复服务业务面不宽。精神病防治、聋儿语训、肢体残疾儿童康复训练、盲人定向行走、社区康复服务等业务起步艰难。就业服务有限。职业技术和实用技术培训数量不多且与市场需求结合不紧;引进和建设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庇护性工场等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的项目不多;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政策执行有差距,尤其是企业单位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率偏低;残疾人就业扶持力度不大,安置渠道不广。残疾人职业教育和文化体育服务贫乏。
四是保障体系仍不完善。残疾人保障体系建设与经济社会发展步伐不协调,与残疾人需求不适应,贫困残疾人看病难、住房难、工作难、学习难等问题依然突出。城乡低保水平低,城镇60-170元/月,农村30-50元/月,且低保、五保仍然无法解决特困残疾人的特殊困难。农村残疾人参合参保率较低。
导致上述问题的主要原因有:
一是经费投入有待加大。我县是一个农业县,财政规模小,残疾人事业面临县财政投入不足,上级财政投入无力的窘境。以20xx年为例,按残疾人口人均100元的标准计算,全县共需投入残疾人事业费240万元。而同期县财政总收入仅2.7亿元,财政供养人员1.2万人,以我县目前的财力,仅勉强保障行政机构运转和干部工资,财政负荷较大。尽管如此,我县20xx年残疾人事业经费支出仍达120万,但距事业实际需求缺口较大。经费短缺严重制约着我县残疾人事业的全面、持续发展。
二是工作方式优待改进。残疾人工作发展不平衡,整体水平仍然停留在传统的救济层面。残疾人康复、教育、就业等方面进展艰难;争取中央、省级残疾人工作项目和康复扶贫贷款、公益金等专项资金少;解决残疾人问题的方法不多、手段有限、成效不显。
三是协调配合有待加强。残联组织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发挥不够充分,在对残疾人的生活、康复、就业、教育、文化保障方面,与民政、教育、卫生、劳动、建设、文化、体育等相关职能部门沟通不够,缺少联动,因此不能将残疾人事业发展规划完全融合、落实到相关部门的工作计划和项目建设中去。
下阶段,我们将扬长避短,始终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全面执行和落实《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一五”发展纲要》,以普及康复服务、促进残疾人就业、发展残疾人教育为重点,进一步提高残疾人保障水平,改善残疾人生活状况。重点抓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进一步拓展残疾人康复服务。努力创造条件建立残疾人康复机构,县级医院建立康复医学科室,引进和培养康复专业人才。实施一批重点康复工程,推动“白内障无障碍区”建设,推广普及型假肢安装,免费发放精神病防治药物。建立残疾人用品用具供应站,组织供应各类辅助器具。
(二)进一步促进残疾人充分就业。开发城镇残疾人就业岗位,提高社会公益事业、公共服务行业残疾人就业比例。组织和扶持农村贫困残疾人发展种植、养殖、农产品加工业。规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和管理工作,全面推进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政策的落实。完善优惠政策和措施,扶持福利企业、工疗机构、庇护性工场稳定健康发展。开展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和农村残疾人实用技术培训,拓展服务项目,提高服务质量和服务效率,不断提高残疾人参与市场竞争的能力。用好用活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研究、探索残疾人就业岗位补助、残疾人个体创业小额贷款等就业扶持办法,激发企业安置残疾人就业和残疾人个体创业的积极性。
(三)进一步发展残疾人特殊教育。继续以随班就读为主体,充分利用省、市特教资源,基本普及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全面落实残疾学生“两免一补”。建立健全助学金制度,实现贫困残疾学生人人享受政府资助的目标。努力创造条件开办特教学校、特教班,加强特殊教育师资人才队伍建设。推广中国手语、盲文符号。
(四)进一步构建残疾人保障体系。完善残疾人社会保障政策,确保城镇残疾职工参加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落实和完善城镇贫困残疾人个体工商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制度,鼓励并组织个体就业残疾人参加社会保险。帮助农村贫困残疾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并按规定给予医疗救助。及时向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家庭提供最低生活保障,帮助农村贫困残疾人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对城乡“三无”重度残疾人,按照规定予以供养、救济。
(五)进一步加大扶贫开发投入。积极争取康复扶贫项目支持,向贫困残疾人发放小额贴息扶贫贷款。实施农村贫困残疾人危房改造,鼓励农村安居工程、城市廉租房向贫困残疾人倾斜,基本解决贫困残疾人住房难问题。
(六)进一步加强残联组织建设。建立残疾人康复、教育、就业服务设施,健全社区、村委会和企事业单位的残疾人组织,完善残联组织网络。健全残疾人专门协会,密切联系广大残疾人,活跃基层残疾人生活。积极培养、培训残疾人工作者,提高残疾人工作者的职业道德水平和综合服务能力。
同时,在文化体育、社会环境、维权等方面,进一步落实政策,完善管理,强化措施,推动残疾人事业全面发展。
尊敬的孙理事长及各位领导,借今天这个难得的机会,我们根据这几年工作的实际,就残疾人工作提几点不成熟的建议,供领导决策参考:
一是建议加大上级财政的投入,保障残疾人事业经费。近年来,中央财政大幅加大对农业农村、基础设施、社会保障等领域的投入,极大地减轻了基层在民政、卫生、教育、农业、水利、劳动和社会保障等相关行业的经费压力,促进了相关事业的健康、快速发展。残疾人事业是一个复杂的社会工程,需要巨额的经费投入,尤其离不开中央财政的大力支持。中央政府提高残疾人事业预算,加大对残疾人事业转移支付力度,是基层政府和广大残疾人的共同心声。
二是建议建立政府补助制度,激发残疾人参与社会生活的积极性。建立残疾人康复、教育、就业政府补助制度,落实补助经费。如在就业方面,可参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零就业家庭援助、下岗职工就业扶持等方面的经验,向企业购买残疾人就业岗位,激发企业安置残疾人就业的积极性;在康复方面,按一定比例补偿残疾人的康复费用,或将康复费用纳入医疗保险报销范围;在教育方面,扩大特教补助发放范围,保障非特教学校的残疾学生受教育的权利。
三是建议研究制定残疾人分类救助办法,切实保障贫困残疾人的生活。研究制定残疾人分类救助办法、专项救助制度,制定重度残疾、特困残疾人、一户多残等残疾人家庭的五保、低保特惠标准;研究制定残疾人参加农村合作医疗、社会保险补助制度,提高参合参保率。
残疾人保障金的计算方式篇4
一、基本情况
全县共有各类残疾人18000人,占总人口的6.7%。已办理残疾证的5531人,占残疾人总数的30.7%。其中一、二级残疾人2995人,占办证人数的54.1%;三、四级残疾人2536人,占办证人数的45.9%。
从调查情况看,我县围绕残疾人生产生活的最低生活保障、医疗保险、养老保险、住房保障、教育培训、扶贫就业等方面的社会保障体系已基本建立,残疾人的基本生活有了保障。
最低生活保障方面:目前,全县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的城镇残疾人615人,占全县城市低保对象的7.9%,月人均补差241元;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农村残疾人2180人,占全县农村低保对象的7.8%,月人均补差101元。保障残疾五保人员411人,占全县五保对象的30%。
医疗保险方面:2013年全县共有5476名农村残疾人参加新农合,参合率100%,其中:一、二级残疾人2973人,政府代缴个人参合资金148650元(每人50元);三、四类残疾人2503人,政府代缴个人参合资金62575元(每人25元)。上半年共有172人次享受新农合住院补偿64.72万元,1684人次享受门诊统筹补偿8.53万元,累计共享受补偿73.25万元,其中:享受政策优惠补偿10.99万元。有86名残疾人参加了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近两年县残联组织实施贫困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项目”,为0至6周岁贫困聋儿免费实施人工耳蜗手术4例,安装助听器18例。
养老保险方面:全县残疾人中有148人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有2221人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县上为一、二级残疾人代缴最低养老保险金的100%(每年每人100元),为三、四级残疾人代缴最低养老保险金的50%(每人每年50元),累计受益14000多人,代缴养老保险金109.63万元。
住房保障方面:年,城镇残疾人有72户享受租赁补贴,24户享受实物配租,并在分配时给予了楼层照顾。自2009年实施农村危房改造项目以来,始终执行贫困残疾人家庭补助标准高于其他普通农户家庭的优惠政策,累计完成农村贫困残疾人家庭危房改造650户,补贴标准由起初的每户8000元增加到现在的每户15000元。通过公益金项目补助380户,补助资金417万元。投入资金6万元对11户贫困残疾人家庭实施了家庭无障碍改造。
扶贫救助方面:2013年1-6月共救助残疾人患者219人,发放救助资金76.6万元。累计为4名残疾人提供了总额20万元的担保贷款;70周岁以上残疾老人享受每人每年200元定额生活补助,近三年累计有1000多人(次)受惠,累计发放资金20多万元;年有200名残疾人享受每人每年260元代步工具燃油补贴,2013年力争实现应补尽补的目标。
培训就业方面:2011年至今,先后对34名残疾人进行了就业再就业培训,其中19人在培训后实现就业;安排15名残疾人从事公益性岗位工作。帮助10名残疾就业困难人员享受国家优惠政策,登记认定残疾未就业困难人员60人,帮助29名残疾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就业。
教育保障方面:全县义务教育学校现共有残疾儿童少年153人,其中视力残疾的8人,听力残疾的18人,智力残疾的65人,其他残疾的62人;初中、小学随班就读的有146人,县教师进修学校聋儿语训部有残疾儿童7人,全县三类残疾儿童少年入学率达到88%。自聋儿语训部创办以来,累计收训聋儿300余名。年,争取国家投资940万元,新建了占地面积17200平方米、建筑面积4840平方米的县特殊教育学校。为确保特殊教育学校在秋季投入使用,今年5月份,教育局选派4名教师到兰州市特殊教育学校进行培训学习,使县特殊教育学校专业教师人数达到5名,基本可满足特殊教育的教学需要。
经费保障方面:2013年,县财政预算安排残疾人事业经费29.88万元,具体标准为:村残联专职委员月每人补助100元,全县249个行政村每村1名专职委员,合计每年补助29.88万元。全县共收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46.6万元。
二、存在的困难问题
一是宣传工作尚待强化。由于宣传工作深度广度方面存在的差距,致使社会扶残助残的氛围仍不够浓厚,特别是一些企业单位没有把扶助残疾人当作自己的社会责任,在落实优惠政策方面表现不主动不积极。近年来的社会助残活动,大多为临时性、个体性,没有形成良好的社会扶残助残氛围,残疾人缺乏经常性的社会扶助。
二是保障机制尚待健全。尽管围绕残疾人基本生活的社会保障体系基本建立,残疾人的基本生活有了保障。但调查发现一些因病致残人员需要长期吃药,药费成为家庭的沉重负担;还有个别家庭因子女上大学的费用而一筹莫展。
三是政策落实尚待跟进。调查发现城镇残疾人和农村一、二级残疾人基本按政策得到了最低生活保障;但部分农村三、四级残疾人因种种原因未能享受最低生活保障。还存在有线电视收视维护费减免等部分优惠政策没有得到落实或落实不到位的现象。
四是就业渠道尚待拓展。一些残疾人受身体条件所限,不能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生产技能掌握得不多;已有一定创业基础的残疾人受资金的制约,无法扩大经营规模;已有一门技术的残疾人因无启动资金而望业兴叹;有些残疾人本身无就业要求,依赖心强。这些原因导致残疾人就业机会少、入门困难多、就业率低。
五是基层基础尚待加强。首先是无障碍建设相对落后。我县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落实无障碍设计建设工作起步较晚,无障碍设施建设落后于其他地方,车站、广场等很多公共场所很少有无障碍设施。其次是康复服务设施缺乏。全县各综合医院未设立康复科,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没有设立残疾人康复室,致使大部分有康复需求的残疾人得不到康复治疗。第三是基层工作力量相对薄弱。虽然今年县上为农村各村委会配备了村残联专职委员,但乡镇一级的残疾人工作还没有按规定配备专职人员,工作基本上都由民政助理员承担,由于任务过重,个别地方存在顾此失彼现象。
三、对策建议
1、进一步加强政策法规宣传,努力提高残疾人优惠政策知晓率。要采取多种形式深入学习、广泛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央、省市县扶残助残相关政策,教育引导全社会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努力营造全社会扶残助残的浓厚氛围。积极宣传自强不息、奋发有为残疾人的先进事迹,帮助引导残疾人树立自尊、自信、自强、自立精神。及时发现和宣传社会各界关心支持残疾人事业的先进典型,鼓励引导社会各界自觉投身残疾人事业,多种形式开展扶残助残活动,促使社会扶残助残活动常态化。
2、进一步健全完善保障机制,努力提高残疾人生产生活保障率。要逐步健全完善残疾人配套救助保障机制,全面提高残疾人保障救助水平。一是创新农村残疾人家庭收入核定机制,在收入核定中充分考虑残疾人自身生理、心理条件所产生的特殊需求,将残疾人本人作为救济评估单位,即采取同健全人有所区别的收入计算标准和生活补助标准。二是逐步探索建立长期患病残疾人医药费补助制度,对不需住院治疗但又要长期吃药且年药费数额较大的残疾人给予适当比例的药费补助。三是健全完善残疾人子女上学就业救助制度,对重度残疾人家庭子女上学就业,要整合助学贷款、就业援助等资源给予特别救助。四是探索建立残疾人集中抚养或托养服务制度,谋划建设残疾人抚养中心或托养站,解除无法定抚养人或法定抚养人无力抚养残疾人的后顾之忧。
3、进一步加大政策落实力度,努力提高残疾人优惠政策落实率。一是各相关职能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明确落实残疾人优惠政策是部门单位和企业必须承担的社会责任,想方设法克服困难,不折不扣地严格落实中央和省市县优待扶持残疾人的各项优惠政策。二是县政府残工委和县残联要以市残联组织开展的残疾人优惠扶助政策落实年”活动为契机,加大优惠政策落实督查力度,对照全市残疾人优惠扶助政策落实年”活动重点落实的30条政策内容,逐项检查,逐条落实。
残疾人保障金的计算方式篇5
2006年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把治理整顿福利企业,进行福利企业专项检查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这是由于近年来一些福利企业骗退税、钻优惠政策空子、做“四残”比例文章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一、举办社会福利企业的意义和作用
(一)社会福利企业的性质
社会福利企业是在民政部门统一管理和指导下,安置有一定劳动能力的视力残疾者、听力语言残疾者、肢体残疾者和智力残疾者劳动就业从事物质生产和经营活动,解决他们在就业、康复、培训和生活等方面的困难,使其能够以平等的姿态参与社会活动为主要目的具有社会福利性质的特殊企业,是具有法人资格的、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
(二)社会福利企业的范围
民政部门举办的福利工厂和街道办的非中途转办的社会福利生产单位,但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
(三)社会福利企业的基本任务
社会福利企业的任务主要是:一是坚持社会福利企业的性质,积极安置有一定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就业,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二是为社会创造财富,为人民生活提供服务,为国家经济建设作出贡献;三是追求盈利的最大化,为企业自身发展和基层社会保障工作提供积累。
(四)举办社会福利企业的意义和作用
举办福利企业,关系到人民群众生活,关系到社会安定团结,为国分忧,为民解愁,是为残疾人造福的一项重要工作,是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体现社会主义优越性的一个重要窗口。
二、社会福利企业税收管理
作为福利企业,应珍惜国家给予的税收优惠政策,用好、用足优惠政策,维护国家税收政策的严肃性,树立社会福利企业的良好社会形象。
(一)福利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应达到的标准
1.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35%以上(含35%),“四残”人员的范围包括聋、哑和肢体残疾,不包括智力残疾。残疾人员以残疾证为标准进行确定。对只挂名不参加劳动的“四残”人员,不得作为“四残”人员计算比例。
2.福利企业中每个残疾职工应具有适应的劳动岗位,即上岗率要求达到100%、出勤率要求80%以上。对只挂名不参加劳动的残疾人员不得作为残疾人员计算比例。
3.企业用工形式符合国家现行政策,安置进厂的残疾人必须经县(市)以上人民医院鉴定残情,招用残疾职工的标准符合《社会福利企业招用残疾职工的暂行规定》。
4.生产和经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并适宜残疾人从事生产劳动或经营;易燃、易爆、易毒和矿山开采等原则上不予同意。
5.新办福利企业必须由举办单位提交申请,向县(市)民政局领取“新办福利企业申请表”,经县、市、省三级民政、国税、地税部门审查同意后,由所在地的民政局下文批复同意新办,然后再办理工商、税务等有关登记手续。
6.有必要地适合残疾人生理状况的安全生产条件和劳动保护措施。
7.有严格、健全完善的各项管理制度,并建立了“四表一册”(企业基本情况表、残疾职工工种安排表、企业职工工资表、利税分配使用表、残疾职工名册)。
8.经民政、税务部门验收合格,并发给《社会福利企业证书》。
9.福利企业减免税金的使用符合国家税务局、民政部的有关规定,确实用于福利企业技术改造、扩大再生产、补充流动资金和职工的集体福利等。
10.自觉接受民政、税务部门的指导、管理和监督。
(二)当前福利企业享受减免税优惠政策的政策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社会福利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55号)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94]001号)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福利企业学校办企业征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94]003号)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福利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0]35号)
5.民政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劳动部、物资部、国家工商管理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民福发[1990]21号)
(三)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1.福利企业享受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先征后返的条件
(1)安置的“四残”人员占企业生产人员50%以上(含50%)的民政福利工业企业,其生产销售的增值税货物,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可采取先征后返的办法,给予返还全部已给增值税的照顾。
(2)安置的“四残”人员占企业生产人员的35%以上,未达到50%的民政福利工业企业,其生产销售的增值税应税货物,如发生亏损,可给予部分或全部返还已征增值税照顾,具体比例的掌握以不亏损为限。
2.下列项目不得享受对福利企业的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
(1)民政福利工业企业生产销售属于消费税的应税产品,一律按规定征收消费税。(消费税的征收范围、税率等有关规定见附件)
(2)民政福利工业企业生产销售属于应征收消费税的货物,不能享受先征后返还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3)民政福利工业企业享受先征后返还增值税的货物,只限于本企业生产的货物。
(4)民政福利工业生产企业销售给外贸企业或其他企业出口的货物不适用先征后返还增值税的办法。
(5)从事商品批发、商品零售的社会福利企业,不得减免增值税。
3.属于小规模纳税人的民政福利工业企业,如果符合上述条件,可按60%的征收率返还已征税款。
4.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5.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福利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的条件
1.凡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35%以上(含35%),暂免征收所得税。比例超过10%未达到35%的,减半征收所得税。
2.审批的时间要求。福利企业免税必须经税务机关审批,所得税减免实行一年一批制度,福利企业在税务机关批准减免税前应照章纳税。
(五)安置的“四残”人员占企业生产人员35%以上的(含35%)社会福利企业,其经营属于营业税“服务业”税目范围内(广告业除外)的业务,免征营业税。
(六)福利企业享受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国家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等方面的优惠。
(七)合理使用福利企业免税退税金,切实保障残疾职工的合法权益。
免税退税金的使用范围是:一是用于缴纳残疾职工的“两金”,保障残疾人将来的基本生活;二是用于企业技术改造、新产品开发;三是用于残疾人集体福利及公共设施建设;四是补充流动资金。
三、社会福利企业财务管理
(一)福利企业应配备专职财会、统计人员,健全完善财务管理制度,搞好增收节支工作。
(二)社会福利企业要加强财务管理,严格执行财经法规、财经政策和财经纪律,自觉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审查监督。
(三)企业留利部分按照国家规定使用、管理。主要用于本企业技术改造、扩大再生产、补充流动资金及职工集体福利和奖励,其比例由各地自定。
(四)福利企业的减免税(费)款必须由企业单独列账,实行专项管理,集中用于扩大生产经营和技术改造。
四、社会福利企业日常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先征后返”政策执行中存在的问题
1.残疾职工上岗率的计算在实际工作中无法把握。
2.现行的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不符合多安置多优惠的原则。按安置人员比例确定“先征后返”,有悖于税收公平原则。
3.社会福利企业销售给外贸企业的货物无法掌握,容易造成双重退税。
4.地方政府对返还税款的提取比例过高,影响了企业的积极性。据调查,在社会福利企业“先征后返”的税款中,退税不到位。
5.民政部门残疾证的发放不够严格。部分民政部门处于收费的目的,残疾证的发放比较随意。
6.残疾人统计口径不合理。如调查中发现,有的社会福利企业安置的残疾人中有部分智力残疾。
7.社会福利企业范围不适应当前经济发展需要且不易把握。
8.现行的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不便税务机关在实际工作中操作。政策规定,“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50%以上的,享受“即征即退”或全部退税照顾,而不论企业是否赢利或亏损。
(二)社会福利企业自身存在的问题
1.购进货物应取发票不取或不按规定取得发票。
2.投入产出不成比例。
3.账表实不符或部分不符。未按规定核算或弄虚作假能自圆其说。
4.税负不正常。税负高于正常企业说明福利企业有问题,低于正常也可能有问题。
5.销售额畸高。从福利企业现状统计看,销售畸高问题较为突出,户均年销售额逐渐呈上升趋势,当然其中不乏有部分福利企业经多年的发展具有了一定规模,也不排除有销售额虚高的发生。
6.福利企业有从废旧物资企业购物的趋势。
7.减免税金使用不规范,返还税款管理、使用不到位。按现行规定,减免税金的使用为四类:一是缴纳残疾职工的“两金”,保障残疾职工的基本生活;二是企业技术改造,新产品开发和扩大再生产;三是残疾人集体福利及公共设施建设;四是补充流动资金。
(三)税务机关管理方面
作为税务机关对福利企业的管理上,主要依据:一是1994年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155号文件;二是《福利企业增值税先征后退的管理办法》;三是不同时期的清理性规范意见等。尽管取得了一定效果,但仍存在不少管理漏洞:
1.管理模式陈旧化。税务机关对福利企业的管理,主要体现在对“四残”人员比例、考勤、生产货物及日常巡视的管理方面。
2.日常管理形式化。
3.管理人员素质更新过缓、专业水平较低。有些税务机关工作人员不会分析财务报表、不敢下企业调查、到企业不敢提问题、不懂所管企业生产工艺流程。
4.社会福利企业优惠政策规定得不周密导致落实不及时,延滞政策普遍。
5.政策落实手续过于繁杂,部分不易确认。
6.审批事项有超过职权范围现象。
五、关于社会福利企业管理的几点建议
(一)放宽市场准入,调整投资主体的现行规定,实行福利企业的投资主体多元化,调动社会兴办福利企业的积极性。
(二)在优惠政策上,改税收优惠政策为财政补贴或返还,或者是改单一的税收优惠政策为税收优惠与财政补贴相结合。
(三)采取各种手段,强化“四残”人员日常管理。
(四)切实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五)充分认识社会福利企业仍然是现阶段残疾人就业的重要渠道。
(六)加快福利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建立产权关系明确、残疾职工利益有保障、能够适应市场经济环境的福利企业制度。
(七)重新确定福利企业的认定标准。应以企业安置残疾人比例、提供适合残疾人工作岗位及充分保障残疾职工合法权益为主要标准。
(八)调整上岗率的统计口径。应将上岗率定义为当日残疾生产人员实际出勤人数占残疾生产人员应出勤人数的比例。
残疾人保障金的计算方式篇6
第二条本省符合法定就业年龄、有一定劳动能力、自愿要求就业的无业残疾人,依照本办法规定安排就业。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的领导,保障残疾人的就业权利。
县级以上残疾人联合会(以下简称残联)受本级政府委托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有关残疾人就业登记、能力评估、职业培训、就业指导、职业介绍等具体业务工作,由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办理。
劳动保障、人事、财政、民政、地税、统计、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做好残疾人就业工作。
第四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各类用人单位(包括中央部属、外省市驻浙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均须按照本单位在职在岗职工总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鼓励、支持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和用人单位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第五条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按照下列规定组织实施:
(一)省残联负责省属、中央部属及外省市驻浙单位的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也可以委托所在地的县(市、区)残联负责办理;
(二)市残联负责市属单位的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
(三)县(市、区)残联负责实施县属及以下所属单位的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为农村残疾人参加种植、养殖业和家庭手工业等多种形式的生产劳动创造条件。
村民委员会、村经济合作社应当帮助农村残疾人解决生产中的困难;根据残疾人的条件和当地的实际,帮助安排其力所能及的工作。
第七条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应当与残疾职工依法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办理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依法订立或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报送经办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备案。
第八条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残疾职工的残疾程度、技能、特长等情况安排合适的工种和岗位。
残疾职工的工资定级、晋级、劳动报酬、生活福利和社会保险,与其他职工同等待遇。
第九条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协助用人单位加强对残疾职工的技术培训和跟踪服务。
第十条实行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用人单位未达到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每少安排1名残疾人,应当按统计部门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0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交纳的计算公式为:L(单位在职在岗职工总数×1.5%-单位已安排残疾职工数)×(本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100%)=应交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年3月底前,依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将本单位上年度在职在岗职工总数、残疾职工名册等有关资料递送当地残联,用于核对安排和缴纳情况。
第十二条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在每年6月底前,对用人单位职工人数、残疾职工、应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等予以核定,并将核定结果抄送财政、地税部门。
第十三条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统一由地税部门代为征收。有条件的地方,财政拨款单位应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可以由同级财政直接划转。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时间为每年7月份。
在杭省属、中央部属和外省市驻浙单位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纳入省财政预算管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具体征收和管理办法,由省财政、地税部门会同省残联另行制定,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四条市、县(市、区)征收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年收取总额的5%上解,建立省专项调剂金,用于全省残疾人保障事业的统筹调剂。
第十五条因自然灾害、政策性亏损等原因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确有困难的单位,应当在每年5月底前,依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向残联提交书面申请和上年度财务报表等相关资料,经残联和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可以减免。
第十六条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未经批准逾期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自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滞纳金,滞纳金并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第十七条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属政府性基金,统一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专项用于下列开支,不得挪作他用:
(一)补助残疾人参加职业培训和教育;
(二)扶持残疾人从事工商业;
(三)扶持农村残疾人从事种养业生产;
(四)补贴困难残疾人社会保障费用;
(五)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适当补助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经费开支和奖励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
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应当严格执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财务管理制度。
各级财政和审计部门应当加强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和审计。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收支和使用情况,应当按年度分辖区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八条对拒不执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的单位,由残联予以通报,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影响工作正常开展的,依照管理权限对主管人员或直接负责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纪律处分。
逾期拒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由征收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征缴。
各单位执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的情况,应当在信用信息查询系统予以公布。
第十九条各级残联及所属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政府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未适当履行核定职责的;
(二)审核减免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违规违章、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挪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