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保险资金管理(6篇)
养老保险资金管理篇1
3.养老保险基金缺乏相对独立性。一是表现为资金流失现象严重。据劳动社会保障部会同会计署,财政部对全国基本养老保险金进行清查。结果表明,12年来仅基本养老保险金被挤占挪用的数额就达100亿元,其中已核准损失2000多万元。值得注意的是,违规动用资金的单位主要是地方各级政府和社保经办机构,由政府直接动用或批准动用的资金占违纪金额的30%以上;二是基金的存储管理混乱。由于社会保障基金数额较大,成了众多金融机构争拉存款的对象,并给基金管理部门一定的回扣,为基金管理部门私设小金库提供了便利条件。基金管理缺乏相对的独立性,监管体系不健全,是基金流失的主要原因。
4.养老保险统筹层次偏低。到目前为止,我国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统筹层次仍以地(市)县为主,真正达到省级统筹要求的还为数不多,更不用说全国统筹了。在实际运行中,由于不同统筹层次的基金无法调剂使用,往往造成赤字与结余并存的局面,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盈余地区的盈余资金并不能调剂用于解决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出现缺口的地区,而出现赤字地区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缺口却由财政负担弥补。这样,在基本养老保险未实行全国统筹的情况下,就会出现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总量盈余的同时财政补助支出激增的局面。为了保证支出,满足人民的生活,中央财政不得不拿出一笔资金来进行补贴。基本养老保险不仅在省际之间存在着不平衡的现象。而且在省内之间也是如此。如辽宁省的结余主要集中在大连市和鞍山市,其他10多个地区的结余为之不多。
5.养老保险体制条块分割,缺乏监督。长期以来,我国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仍由劳动部门管,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养老和失业保险由人事部门管,农村养老保险由民政部门管理。政出多门,相互制肘,中央调控能力弱,影响管理效率,造成人财浪费,加大社会保险管理成本,不符合管理的效率原则。这一状况虽然近期有所改善。但离预期管理目标尚有距离。由于社会保险行政管理和基金管理在部门内“政事合一”,导致保险基金不能专款专用,挪用、挤
占、浪费现象严重,难以形成有效的社会外部监督。尤其是缺乏参保人(企业和个人)的监督。
二,国外养老保险制度的特点及其启示
(一)国外养老保险管理体制特点
自1889年德国首次颁布人类历史上第一部《残废和老年保险法》以来,经过100多年的探索,现已有161个国家建立了各自的比较完善的养老保险制度。综合来看,这些体制的建立具有以下特点:
1,政府积极进入,直接负担并进行管理。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都在中央政府中设立有一个或一个以上的社会保障部门,并承担着社会保险事务的管理与监督职能。这种变化是工业化发展和社会保险事业发展壮大的必然结果。尽管一些国家如智利等国家将养老保险等个别项目交由私人管理,但实质上还是由政府监督其运行,并负最终责任。
2.强调集中统一管理,但具体管理体制机构并不统一。在管理方式上,有的国家完全由政府直接管理,如新加坡、马来西亚实行中央公积金式的养老保险制度;有的国家只起监督作用,如智利的养老私有化制度:有的国家由政府结构与半自治机构共同管理社会保险事务,等等。
3.通过立法保证社会保险机制的顺利运行。世界各国中的社会保险管理机构的职责,大多数由相应的社会保险法律。法规规范和保证。发达国家的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在制定社会保险法规。政策的同时,还起着监督整个社会保险制度运行的作用。
(二)国外养老保险筹资模式及其特点
世界各国社会养老保险的筹资模式主要有3种:
1.现收现付制。即当期的养老保险资金来源主要满足当期的养老保险支出需要。它是根据一定时期内收支平衡的原则来筹集资金。它又分为三种类型,即非缴费统一支付型、公共补贴缴费固定支付型和公共补贴缴费参照条件支付型。其中,第三种类型是由国家法律规定雇主和雇员缴费的水平,国家财政给予补贴,养老金的支付与缴费工资和缴费年限挂钩。由于引进了竞争机制,这种做法可促进财政资金的有效使用。
2.完全基金制。这种模式以新加坡为典型代表,养老保险金由雇主和雇员缴纳到个人账户上,国家不直接为雇员进行补贴,投保者退休后根据养老金账户上的积累量的多少领取养老金。这种模式立足于长期收支总平衡的原则确定收费率,适合于实行中央公积金式以及实行个人养老金账户并且由政府部门统一管理的国家。这种模式由于需要有充足的资金流量作保证,在满足正常养老金支出的同时,出现相当的结余。因而这种模式运作需要相应的前提条件。
3.部分基金制。这种模式是在现收现付制的基础上,根据分阶段平衡的原则确定缴费率。即在经济可承受的范围内,适当增加一部分养老费用,以满足退休高峰期的养老支付需要。这种做法既可满足当年退休者的养老金的需要,又可以利用已储备资金支付退休高峰期的支出需要,其做法对发展中国家具有重要的启示作用。
(三)国外养老保险基金的投资管理
从世界实施养老保险制度的大多数国家看,在筹资模式上主要采取完全基金式和部分基金式。这就普遍会遇到养老金的保值增值问题。目前,在国外养老金的运营上,存在着由民营保险公司运营管理保险基金的趋势。事实证明,由民营保险公司经营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实际上是将市场竞争机制引入到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有利于提高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效率,提高基金的保值增值能力。据世界银行2000年资料显示,实行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由民营间接管理的国家,其养老保险的实际收益率高于实行国营直接管理形式的国家。实行养老保险基金由民营管理的国家,其实际收益率较高。如美国为8.0%,英国为8.8%,荷兰为6.7%,智利为12.3%。而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实行国营直接管理的国家,其实际收益率较低,如新加坡为3%.印度为0.3%,埃及为-11.7%,土耳其为-23.8%。二者的效益差异是显而易见的。
从以上的考察和分析不难看出,国外以养老保险为主体的社会保险管理体系建立和完善的实践,对建立适合中国国情的社会保险管理体制具有积极的启示作用。一是政府要大力加强养老保险的立法监督职能。养老保险体系的健全与顺利运行与否,直接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关系到改革开放顺利进行的大局。因而,当前应大力建立健全我国养老金保险的法律法规,对社会保险事务的管理,应提高到规范化管理的层次。二是政府对当前社会保险事务,应进行强有力的宏观管理、统筹、协调、监督。为早日全面步入小康社会,政府在当前养老保险体系建立过程中,必须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三是积极引入市场竞争机制,逐步形成部分基金用于外部投资的养老保险市场。在当前我国养老保险体系尚未健全的情况下,引进竞争机制要循序渐进,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四是在我国养老保险体系建立过程中,要勇于开拓创新。国外社会养老保险管理体制结构的多元化事实表明,我国在独特的国情条件下,社会保险不能照搬任何国家的模式。我们必须在借鉴中开拓创新,走具有中国特色的养老保险之路。
三、完善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对策选择
1.统一社会养老保险管理,构建适合中国国情的养老保险管理模式
借鉴国外的经验和我国一些城市的试点做法,在各级政府建立健全统一的社会保障部门或实体性的社会保障委员会,作为政府对社会保险实施统一领导的最高行政机构。这里,重要的是实行统一的制度,统一的标准。统一的管理。当前,要尽快统一对城镇职工和个体私营企业的职工。自由职业者进行社会保险的各种规章制度,建立行政管理,事业经办、基金管理和社会监督四个体系,以职责分开,责任明确。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养老保险模式:从近期来看,应实行部分基金制的管理模式。社会保险机构负责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由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公司负责投资营运个人账户基金和统筹结余资金,严格界定养老保险金的投资范围,积极建立和完善养老保险监督制度;从远期来看,应向完全基金制度过渡,实行个人账户、政府辅助、公司管理相结合的运作模式。由较为独立的养老保险基金公司负责对养老保险基金的投资营运,通过制定严格的养老保险基金投资法对养老保险基金的营运进行全面的监督。
2.解决养老保险基金缺口问题,做实个人账户
近几年来,我国养老保险当期缺口不断扩大,仅2000年的缺口为300多亿元,收不抵支的省份已达24个。有效解决基金缺口问题,就要多渠道筹集社会保障资金。一是作好各级财政预算,调整财政支出结构,提高社会保障支出在财政支出中的比例。二是开征专项税种,如社会保障税,增大社会养老保险资金来源。同时开征遗产税等地方税种,用于社会保障。三是开展财政信用,发行社会保障长期债券,多种形式筹集养老保险资金。要在坚持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础上,做实个人账户,积极进行养老保险改革试点。一是将个人缴费比例从目前的平均数5%提高到8%,个人账户完全由个人缴费形成。原规定的用人单位20%的缴费比例不变,但不划入个人账户。二是实行社会统筹基金与个人账户基金分开管理。社会统筹基金不再透支个人账户基金,个人账户实账运营。三是个人账户由省级社会保障经办机构统一管理和运营,将基础养老金月标准由原设计的相当于职工月工资的20%调整为30%,以保持职工退休时的基本养老金水平不受影响。
3.实现养老保险基金的保值和增值
从长期来看,要实现我国养老保险基金的保值和增值,还应该逐渐允许部分养老基金进行多元化的组合投资,成立多家养老基金管理公司,允许进行债券等其他投资,推动资本市场的发育和成熟。在这方面,可参照其他国家的做法。例如,德国法律规定,养老保险金可投资于股票的上限为20%,投资于房地产的上限为30%,投资于流动资金的上限为49%。我国也可根据国情制定相应的投资办法。可通过立法的形式规定不同风险类别投资的最高限额。例如,可规定每一笔金融投资占整个基金总数的比例。要建立投资审核制度,信息披露制度,以防止内幕交易和市场操纵等违规行为。要将审核程序和结果公开,增强投资运行的透明度,便于社会公众进行监督。为了克服“所有者缺位”问题,还应积极推进基金管理的民营化。由民营机构管理养老金,可进一步强化竞争机制,提高养老保险基金的保值增值率。伴随着我国成功加入WTO和资本市场的国际化,在时机成熟时,可以考虑让国外的基金投资管理机构进入。在养老保险基金运营过程中,要保证养老基金的安全性、流动性、盈利性。
4.适时开征社会保险税
目前世界各国在基本养老保险的筹资模式上,通常有三种:缴税制,缴费制及强制储蓄制。在上述三种模式中,缴税制更有约束力。因而,通过开征社会保险税获得包括养老保险基金在内的社会保障资金,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开征社会保险税,不仅可以确保社会保险收入的安全可靠,而且有利于公平税负,促进劳动力跨地区、跨行业的合理流动。根据国外通行的做法,我国社会保险税的纳税人包括:我国境内各类企业、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职工、外资企业的中方人员、自由职业者(包括个体工商户)。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可采取向社会保障机构预算划拨的办法。课税对象为行政事业单位、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薪数额及自由职业者的毛收入。考虑到我国的现实的情况,可首先设置养老、失业、医疗三个税目。在税率设计上,可按照不同的税目设计不同的税率。如养老保险的税率可确定为16%。由企业单位和个人分别承担。失业保险的税率可确定为3%。医疗保险的税率应在试点成功后再行确定。企业缴纳的社会保险税应视同工资成本进入管理费用,计入企业产品成本。行政事业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税应列入收支预算,按国家财政预算规定保证按时支付。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税应计入个人应税所得的扣除项目,以防止重复课税。社会保险税的征收应实行按月征收,不得进行擅自减免。社会保险税的收入应纳入社会保障预算,保证使用时专款专用,不得挤占和挪用。
5.妥善解决养老保险基金的历史遗留问题
养老保险资金管理篇2
一、我国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存在的现状
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卫生保健及健康水平都得到了不同程度的提高,人的寿命在延长。
根据联合国人口调查局的统计资料显示,凡是平均收入高,健康投资比例较大的国家,人口的平均寿命就会较长。据统计,解放前我国人口的平均寿命是35岁,2010年已经提高到72.5岁。人口平均寿命的延长将极大的增加社会保障的支出,使得国家的保障负担更加严重。根据各地养老保险基金的运作情况,其存在的问题不容乐观。能够管理好日益提高的养老保险基金,对社会保障制度的正常运行和实现社会保障的政策性目标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二、我国养老保险基金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1、投资范围过窄,相关法规不健全
根据政府部门有关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的政策,可以看出对养老保险基金运营的管制虽然非常严格但是又不切合实际。依据有关规定:基金“除预留相当于2个月的支付费用外,应全部购买国债和存入专户,严格禁止投入其他金融和经营性事业”。假如严格按照该投资政策来运营养老保险基金,将会使得养老保险基金大部分都投资于国债以及银行存款,这将导致基金的收益率偏低。并且物价的上涨,也要求社会保障基金能够增值。然而,在实践中,养老保险基金有的投入到当地的基本建设项目,有的用来盖办公楼或者购置办公用具,有的甚至被有些地方挪用给当地领导装修住宅,购买轿车等,这都使得我国过去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养老保险基金管理中发生了许多违规操作的现象。
2、管理养老保险基金运作的费用过高,投资收益率偏低
据统计,各地的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从养老保险基金当中提取的管理费率在2%到6%不等,平均大概是4%。另外有些部门对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不当,将养老保险基金投资于房地产或者其他领域里,使其投资回报率平均在10%,扣除运作成本4%后,养老保险基金的实际回投资回报率大概为6%,甚至得到更低的回报率。假如把养老保险基金委托给专业性资产管理公司或者基金管理公司等金融机构进行管理的话,其管理费用将降至1%以下,从而使养老保险基金的运作成本大大降低了,并且也有利于养老保险基金的增值。
3、缺乏承担责任和风险管理的经营主体
各个地区的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只是一个行政管理机构,其很难承担养老保险基金按照市场的运作规律增值的经济任务,其原因有以下两点:其一,缺乏基金管理方面的专业人员,使得基金管理的经验不足。其二,在养老保险基金的运作构架上,因缺乏责任与风险管理的经营主体,以及以制定实施政策为主的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存在责任和权力不对称的问题,所以使得养老保险基金难以得到有效地管理以及其经营风险难以得到承担。
4、管理与营运职能未得到分离,基金使用效率较低
在我国养老保险基金改革基本条例中规定,要把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的行政管理职能与基金的营运职能相分离。然而,在实践中,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机构一方面要负责基金的营运,另一方面还要从事行政事务的管理,从而使得养老保险基金被违规挤占挪用、使用方向不明确的事情屡有发生,要想防止类似事情的发生,需要将行政管理与投资运营分离开来,分开设立行政管理机构与投资营运机构,同时将其投资运营交给独立的基金管理公司来管理,这样才能使得养老保险基金的使用更安全可靠。
5、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混乱,监管者的角色不突出
多年来,养老保险基金的监督和管理的职能都集中在地方社保部门,然而地方社保部门通常身兼数职,比如社保部门可以进行政策制定、费用的收缴、投资的运作以及监督查处等等,社保部门在当监管者的同时,又要当委托人、投资人以及资产的管理者,其角色模糊不清,政企不分,使得养老保险基金缺乏独立的行政监管。并且,养老保险基金管理的透明度以及公开度都较低,缺乏监督机制,使得保费的缴纳者不能了解到自己的钱是如何被运营的,社会监督形同虚设。
三、构建我国养老保险基金管理模式的基本原则
1、基金管理的自主性与相对独立性
由于养老保险基金的有效运营牵涉到保障广大职工的基本生活,因此,在立法角度上,国家应该对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进行明确规定,禁止随意挪用社会保险基金,并且不能随便用养老保险基金弥补社会赤字。在具体实施严格限量监管的时候,需要建立养老保险基金运作管理的专门账户,并有专门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进行管理,其他任何机构都不能管理社会保障基金。
2、基金管理的安全性以及效益性原则
由于在实现社会保险的基本目标方面,既要求养老保险基金的安全营运,又要求得到适度的效益性,因此在养老基金的管理方面,应高度重视并协调好基金管理的安全性和效益性的关系,这两者是使基金得到有效管理的前提。
3、预测原则分析以及科学决策对策
最重要的是要使基金管理建立在短期和长期的收支平衡预测估计之上,以避免基金管理中可能出现的重大失误。并且要严格制定养老保险基金的投资品种和投资比例,要求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公司在投资运营的时候严格执行。
四、规范我国养老保险基金管理的对策
在规范我国养老保险基金管理的对策方面,要根据我国具体国情,并借鉴国际上的成功经验,吸取其精华,在具体实践中不断探索创新,寻求适合自身发展的道路。
1、构建的养老保险体系要多层次和全方位化
养老基金的来源要从多个渠道拓展,并且也要拓展多种类型的养老基金以及退休基金,并加大对其的宣传,提高全社会对增加个人养老储蓄的意识,以此来补充强制性的养老保障。
2、养老保险基金的投资要多元化
经理论与实践证明,多元化的投资较单一的投资更能有效地分散投资的风险,并能相应的提高投资收益率。
理论上,对于政府主导型的基金管理方式比较容易受到政府本身行为的影响,所以,多元化的投资主体、投资渠道以及投资对象,不但能够满足我国养老保险基金对高收益率的需求,而且还能使基金被更多的用于非公共部门,并对其较快发展做出一定的贡献。多元化的养老保险基金的投资,能够促进我国高储蓄向投资的转化,并能在一定程度上完善直接融资制度、分散间接融资的风险、而且还有助于推动我国金融制度以及企业制度的深化改革。
3、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和运营的规范化
依据国际上有关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和运营的成功经验,并结合我国的实际国情,不断规范我国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和运营。要将商业化运作方式引入到政府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以及其他类型的养老基金中,并创造一个良好的投资环境,通过养老保险基金参与基金投资的管道来实现养老保险基金和我国投资基金也的较好的互动发展。
4、养老基金管理制度要以养老基金信托人为核心
要有效管理养老保险基金,需要不断完善个人信托账户,并设立以养老基金信托人为核心的养老基金管理制度。要充分的提高养老金运作管理的效率,需要使养老基金的缴费者有充分的投资自主选择权,使其具有自由选择信托人的权利,从而实现其选择管理人的权利。只有做到这些才能使养老基金的运营管理效率得到有效的提高。
5、要适当引入市场的竞争机制
有关主管机关需要制定市场准入和退出的一系列标准,从而发挥市场的竞争机制。并将信托人、基金管理人以及基金托管人等都参与到竞争中。一般情况下,适度的竞争能在一定程度上提高效率,因此在制度的初始阶段,信托人、基金管理人以及基金托管人的许可数量要适当,以防过度的许可数量造成竞争市场的失衡。
6、提高养老保险基金使用的安全性
在高速发展的市场经济大背景下,应高度重视养老保险基金的安全性,把其放在首位,并且在使用养老保险基金的时候要高度谨慎,严格按照国务院有关的规定,要求养老保险基金应按照收支两条线进行管理,专款专用,对于任何地方、部门、单位以及个人都没有权利挤占挪用,并加大对养老保险基金的监管力度。
养老基金运营的首要原则是安全性,要做到这一点,就要大力提高对我国养老基金的监督检查力度,强化我国养老基金的监督机制,不断提高社保经办机构专业人员的综合素质,使其基金管理的能力得到提高。
7、加大养老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力度,缓解基金管理危机
一是要不断完善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的法律法规体系。因社会保障制度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所以作为关系到广大人们根本利益的养老保险基金,应确保其的安全和完整,并实现保值增值。近些年来,在我国的养老保险基金管理方面出现了许多的问题,究其原因主要在于有关法制的不健全,为此我国应及时制定出一个包含基金监督实体法在内的法律法规体系,通过制定有效的法律条文,把地方养老保险基金的保护放在第一位置,并将监管主体、费用收缴以及投资运营等行为确定下来,从而使得养老保险基金的收支运用有法可依,有矩可循。
养老保险资金管理篇3
关键词:养老保险;基金管理;模式选择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管理,是指对筹集和积累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收、支运营的管理以及基金核算和监督等,它贯穿于社会保险动态与静态管理的全过程。基金管理的目的是保证基金的安全与保值增值,它的管理内容一是基金收支管理,二是基金的投资和运营。目前,我国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刚刚起步,尚缺乏对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进行科学管理和运作的方法及手段。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和农村养老保险事业的发展,必须改革现行的基金管理体制。
一、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和运营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运营层次低
目前,我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采取个人缴费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政策扶持的个人账户机制,试点阶段,新农保基金集中在县级政府下设的机构管理运营,这使得绝大部分基金的管理运营集中在不具备相应基金管理人才、技术和投资主体的区县一级。由于运营层次低,基金不能形成规模优势,收益不高。而且基金存放在县级,还存在着被地方政府挪用的风险。
(二)缺乏规范化管理
新农保基金的经办管理体系不健全,信息管理系统开发滞后,缺乏专职农保工作人员。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管理及运用都不是按照严格的法制化程序执行的,而是根据地方政府的政策来执行,这就造成了基金管理的透明度低,缺乏有效的监督。由于目前全国没有统一的相关工作系统软件,使得新农保基金从收缴、存储、移交到保险金的审核、发放都得使用手工操作,经手人员多,手续庞杂,工作量大,误差率较高。
(三)保值增值能力较弱
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投资途径主要是银行存款和购买国债,尽管这两种方式安全可靠,无风险,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基金的损失,但其收益与国民经济的增长率相比还存在一定差距。只有当农民投保的回报率高于银行储蓄的利率时,他们才会积极投入到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建设中去。针对我国当前农村金融体系发展状况,选择合理的基金管理模式对于养老基金的保值增值显得尤为重要。
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管理模式的选择
从国外情况看,目前流行的社会保险的基金管理模式大致有以下几种:第一,政府直接管理。这种基金管理模式以日本为代表,其优点在于便于政府统一规划和管理,缺点在于难以获得较高的回报以及存在政府挪用的风险。第二,基金会管理。这种基金管理模式以澳大利亚为代表,其特点是个人账户的出资人就是基金会的会员,对基金运作拥有一定的建议权,便于民主管理和监督,缺点在于决策权力过于分散。第三,基金管理公司管理。这种基金管理模式以智利为代表,其特点表现为具有较强的竞争力和较高的效率,投资者可在竞争中得到较高的回报和良好的服务。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管理模式的选择,既要借鉴国外经验,又必须符合我国的现有国情。根据我国国情,新农保基金不宜采取政府直接管理的模式,以基金管理公司形式管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比较符合我国的实际。在进行基金管理体制改革时,我们可以借鉴“智利模式”的成功经验,以省为单位建立行政或经济区域性基金管理公司,负责养老保险基金的运营管理。这些基金公司作为金融法人进入金融市场,自主经营,自担风险,可以直接或以委托的形式运作基金,提高基金运营效率,实现基金保值增值。与其它金融机构不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公司不以盈利为目的,投资运营的最终目的是为了实现养老基金的保值增值,最大限度地返还给农民,用于农民的养老需求。为此,国家应给予其税收减免等优惠政策和项目优先选择、破产优先偿还等保护性措施,以保证其在市场“竞争”中的有利地位,体现国家对农民养老的责任和义务。
三、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投资运营的模式选择
(一)投资方式
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的传统的投资方式包括银行存款和国家债券投资。银行存款投资优点是安全可靠,无风险;缺点是当同期银行存款利率低于物价上涨指数时,基金面临贬值,因而这是一种保守的投资方式。为保证基金投资的安全,应规定基金用于储蓄存款的一定比例,但不把它作为基金投资的一种主要方式。国家债券投资是一种比较稳妥的养老保险运营方式,在国外常常以立法的形式规定社保基金投资于公债的比例,主要原因是国债信誉好,风险小,易于变现。
除了上述传统的养老保险基金投
[1][2]
资方式外,在有效规避风险的前提下还可以尝试进行以下投资。
.投资不动产。这种投资方式是指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经办机构把社会养老基金用于购买或建造房地产。不动产投资在经济持续发展的情况下可以保证有较高的收益率,但由于其投资回收期较长,占用资金量很大,流动性差不易变现,因而不利于养老保险基金的随时支付,同时受国家经济形势的影响有一定的风险性,但可以避免高通货膨胀率对社会保障基金的不利影响。
.投资境外市场。这种投资方式一是可以扩大养老金的投资范围,调整其资产结构,促使养老金投资多元化;二是可以根据投资组合理论,当不同资产收益的相关性较弱时,将这些资产纳入一个投资组合,可在保持平均收益不变的情况下,降低投资风险。
.投资实业。是指基金经办机构通过自主将基金用于兴办经济实体,或通过参股的方式参与到企业经营活动,这是一种直接的、风险型的投资。这种投资可以获得较高的收益报酬率,基金直接进入生产流通领域,需要进行专门评估降低投资风险以保障基金投资的安全性。可以选择一些相对来说风险小、周期短、效益显著的领域进行实业投资,在短期内获得较高利润并收回本金。
.发放委托贷款。在我国禁止银行以外的机构直接发放贷款,经办机构可以通过银行机构发放委托贷款,从而获取一定的收益。对发放的贷款的对象和用途,在风险可控的情况可以根据当地情况自主选择。
.投资国家基础设施建设。我国正处于国民经济高速发展的时期,尤其是新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急需大量资金,这也为养老保险基金开拓了一条新的投资渠道。
(二)投资组合模式
养老保险资金管理篇4
关键词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金投资管理模式
中图分类号:F840.6文献标识码:A
1997年国务院正式出台了《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即: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但是,由于决定出台前已退休职工和在实施个人账户管理前已经参加工作但尚未退休的职工,个人账户中没有基金积累,同时国家又没有对这部分职工账户空缺的部分给予补偿;另外,为兑付现收现付制下的老职工养老保险费,个别地方还出现了挪用新职工个人账户缴费额的现象。这些问题都导致了相当多省市的职工个人账户只是名义存在,实质上没有基金积累,仍以“空账”运行。这种现状不论在制度上,还是在未来养老保障中都会带来严重的后果。
为了做实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国家从2001年起率先在辽宁实行试点性改革,“在坚持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础上,调整和完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行个人账户实账运营,保持企业缴费率水平不变,同时采取调整财政支出结构等措施补充社会保险基金,不增加企业负担,不降低离退休人员待遇。”该方案仍坚持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但与1997年的规定相比,有两个突出特点:一是个人账户由空账变为实账,二是基金管理由混账管理改为分账管理。2006年,国务院决定把上海、天津、山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和新疆列入做实个人账户的试点省市,八省(区、市)做实个人账户实施方案,方案沿用了“黑吉模式”。方案指出:做实的个人账户基金与社会统筹基金实行分别管理。中央财政为做实个人账户补助的资金,由省(区、市)政府委托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投资运营,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承诺较优惠的收益率;中央财政补助之外的个人账户基金由省(区、市)按照国家规定投资运营,并负责保值增值。由于个人账户基金属于基本养老保险范畴,具有法定强制性,试点省市参加养老保险制度的人员必须按工资标准的规定比例缴纳个人账户费用,同时,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也可自愿选择缴费制度,因此,今后做实的个人账户基金规模将越来越大。据8%的缴费率测算,2010年个人账户基金的积累额达1.5~2万亿元,2022年将达4.5~6万亿元,2030年将达10~11万亿元。1由于个人账户基金要等到职工退休后才进行支付,因此在长达20到30年的账户管理期内,巨额的基金将面临通货膨胀、人口老龄化程度的加剧以及基金内部管理等方面的诸多风险。为实现养老保险金的按时足额给付,个人账户基金的管理就必须达到既要保值又要增值的要求。为实现这样的目标要求,部分甚至全部个人账户基金实行现资组合管理将是必然趋势。鉴于个人账户基金与作为第二支柱的企业年金以及第三支柱个人养老资金风险管理要求的不同,建立和完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金管理制度已经迫在眉睫。
一、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金投资运营过程中存在问题
(一)部分省份空账尚未做实,个人账户基金仍存在缺口。
改革之前,我国的养老保险模式是现收现付制,即当期退休人员的养老金由当期职工缴纳的养老费支付,属于养老保险基金的代际之间转移,不存在个人账户和资金的积累。但随着我国社会人口老龄化程度的不断加深,工资水平的快速提高,传统的现收现付制已经不能实现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的平衡,迫切需要进行改革。1997年我国对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进行改革。在旧制度在向“统账结合”的部分积累制转化的过程中,在改革前已经退休的职工(即“老人”)的个人账户完全没有资金积累,改革前已参加工作但未退休的职工(即“中人”)个人账户资金积累不足,国家仍然要按现行标准向“老人”和“中人”支付养老金,因此在养老保险制度转轨过程中就存在着巨大的转轨成本或称之为“隐性债务”。在改革之初的制度设计中,这部分转轨成本应由社会统筹基金来支付,但是新制度中的社会统筹资金与原有的隐性债务之间存在巨大差额,在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之后的很长时期社会统筹资金远远不够支付实际的需要。而且我国在统账结合制度建立之初,就允许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可以相互调剂,这就势必造成社会统筹部分透支在职人员的个人账户基金,造成个人账户“空账”返作的现象。从而使现有职工的个人账户变成了事实上的空账,形成了“名义账户”,即个人账户上只有数字的记录却没有相应的实际的资金,使现行的现收现付与基金积累相结合的制度仍是现收现付模式,并未形成实际的基金积累,个人账户基金的投资运营当然更是无从谈起。辽宁作为此项改革的首个试点省份,目前养老金缺口接近200亿元,由此不得不再次挪用个人账户。据了解,包括吉林、黑龙江、山东、山西、江苏、河南等13个省市早被列入个人账户做实试点的名单,截至去年末,总共累计做实个人账户基金1100多亿元。不过这一数字与目前我国个人账户空账规模高达1.3万亿元的传闻相比,无异于杯水车薪。
(二)基金保值增值的要求与严格的投资渠道限制之间的冲突。
1997年统账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建立之初,为了保证资金的安全性以及不被挪用,政策规定,养老保险基金只能存到银行和购买国债,个人账户只按照当年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记息。这种政策虽然能够基本保证基金的安全性,但与个人账户基金所期望达到的收益目标相去甚远,严重影响了参保人的利益,阻碍了基本养老保险制度长期良性运行。个人账户的收益率低下也很难对参保人缴费产生激励作用。随着个人账户基金的规模也越来越大,个人账户基金投资渠道狭窄,收益率过低的问题也逐渐受到关注。
我国目前对各省积累和做实的个人账户基金投资有严格限制,仅允许其投资于银行定期存款和国债,由于投资渠道过于狭窄,导致个人账户投资收益率仍然很低。目前银行各种存款理财产品中,五年期人民币存款利率较高,也仅为3.6%。国债是中央政府为筹集财政资金而发行的一种政府债券。由于国债的发行主体是国家,所以它具有最高的信用度,因此被公认为是最安全的投资工具。其收益一般也比同期银行存款要高些,但随着利率体系市场化程度的逐渐提高,国债利率与银行存款的利差正在逐渐缩小,国债投资回报率也在不断下降,因此根据国际上多个养老保险基金投资运营制度较为发达的国家的经验,随着投资工具种类的增加,个人账户基金投资国债的比重应逐渐下降,不再是养老保险基金重点选择的工具。
(三)我国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投资管理和监督制度存在缺陷。
我国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投资管理制度存在着一些制度缺陷,亟待加以解决和完善。基金投资运营的主体非专业化。由于现行管理模式中是由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来承担个人账户基金的投资运营。由于其大部分的工作人员不具备相关投资技术和知识,缺乏专业的投资技巧和风险规避意识,难以承担个人账户基金投资运营的重任;投资管理过程中存在行政干预。目前我国目前养老保险的事务性管理和个人账户基金投资运营均由政府组建的事业性机构――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来承担
二、对我国个人账户基金投资管理模式的几点思考
(一)个人账户基金的投资必须采取市场化运营的模式。
由专业性投资机构按照市场化方式运作养老基金,既有利于保证市场的公平性,也有利于提高基金的投资效益。因此个人账户基金的投资运营采取市场化运营的方式是非常必要的。市场化是指基金运营的主体是市场化选择的结果,即由养老保险基金管理人在监管机构确认资格的范围内,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择专业性投资机构,由其负责养老基金的具体投资。选择在市场中有竞争力的专业化的金融投资机构来投资运营而非政府机构经营管理,并且是多家运营形成良性竞争而非独家垄断。从而获得较高的投资收益率,实现基金保值增值的目的。
(二)基金监督机构与管理机构及投资运营机构应实现分离。
在实行市场化运营的同时,必须对基金的投资运营进行有效的监管,以控制市场化运营所带来的各种风险,防止参保人的利益受到损失。借鉴各国基金投资运营的经验教训,建立与个人账户基金市场化投资运营相配套的监管体系至关重要。政府机构应完善对个人账户基金投资运营的监管职能。可以由相关各部门建立独立的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委员会,对基金管理机构和投资机构进行有效监管。同时要加快相关立法工作,并对个人账户基金投资管理的各项有关内容进行明确规定,严格监管其投资行为。
(三)应建立最低收益保证制度来规避风险。
我国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金投资应借鉴国外养老基金入市的经验,建立相应的补偿机制,要求养老保险基金入市时提供最低收益保证,以便规避基金投资风险。制定的最低收益率要保证基金实现保值增值的要求。当个人账户基金投资管理人不能满足投资的最低收益要求,就必须用事先所提取的风险准备金弥补,如果不足就用投资管理人所提取的管理费弥补,如果仍然不足应用投资管理人的自有资产的一定比例弥补。如果还是不能满足最低收益要求,那么个人账户基金将用所提取的一般风险准备金弥补,该基金管理人将要被清算,取消养老基金投资管理人的资格,政府应充当最后担保人,使用财政收入来弥补。
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和完善是牵一发而动全身的系统工程,是市场经济的“减震器”、社会公平的“调节器”、广大劳动者的“安全网”。建立和完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金投资管理制度是一项利国利民的制度,它能够缓解人口老龄化给养老保险基金带来的压力,是解决巨大的养老基金缺口的一个重要措施,更是增加基金的保值增值能力,增强社会保险制度的自我平衡能力和劳动者自我保障能力的需要。
(作者:侯凤石,内蒙古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09级本科;侯莹石,内蒙古大学哲学学院哲学专业11级本科)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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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张新梅.国际上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制度改革的启示.宏观经济管理2005年(8):55-56
[3]董克用.中国养老保障制度改革.中国发展出版社2002
[4]袁志刚.养老保险经济学.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
养老保险资金管理篇5
柳佳龙河北大学管理学院
摘要:本文主要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投资与运作角度进行分析,研究发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设计尚存在一些缺陷,城乡
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层次低且投资渠道单一,不利于保值增值目标的实现,针对这些问题,本文着重提出了完善监管机制、进行多
元化投资等对策。
关键词: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保值增值;多元化
一、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现状
2009年以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本着保基本、广覆盖的
原则,其覆盖面不断扩大,参保人数不断增多,城乡居民养老保
险基金规模迅速扩大,截至2012年末,国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试点基金收入1829.2亿元,支出1149.7亿元,基金累计结余2302
亿元,比去年同期增加1100多亿元,并且还会以每年1000多亿
的速度增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取得了巨大成绩,基金规模
不断扩大,于此同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也面临着巨大的保
值增值压力。
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管理与运作主要问题
阻碍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健康、稳定运行的问题主要有三个,
包括个人账户运作不良、基金管理层次低、基金投资渠道单一等。
(一)个人账户运作不良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运作不良主要体现在:首先,个
人缴费环节过多,且各地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各缴费环节没有明
确的时间限制,部分经办人员未具体记录缴费时间,从而加大了
其上缴保费在时间上的随意性和参保人员个人账户计息起始时
间的不确定性,也影响到基金安全和保值增值。其次,养老保险
档案已按市乡两级建档、存储和管理,但一直没有建立个人缴费
记录卡,给投保人缴费查询、办理养老金领取及退保手续带来一
定的难度[1]。再次,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金增速有待提
高,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采用多档次自由选择的缴费方式,在运行
过程中绝大多数居民偏爱最低缴费档次,不利于基金规模扩大,
同时,该缴费形式给预期现金流量以及基金规模估计带来难度,
从而不能进行高效的现金流量管理与资产配置。
(二)基金管理层次低
当前阶段,我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暂行县级管理,参保
人缴纳的保费在县一级归集,投资管理由县一级社会保障部门负
责,而县级管理机构缺乏专业的投资管理人才、投资主体资格和
风险控制体系,县级政府只能选择风险最小的银行存款与国债进
行投资运营。
(三)基金投资渠道单一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是居民的养命钱,其保值增值至关重
要。目前我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保值增值渠道过于单一,局
限于银行存款与购买国债。银行存款、国债都属于固定收益类投
资工具,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只能用于这两种投资,主要面临
的问题有:首先,投资国债与银行存款的收益率较低,在通货膨
胀的年份里很难保值。其次,国债与存款的信用风险虽然较小,
但利率风险、通货膨胀风险仍然存在。因此,将农保资金全部投
资于银行存款和国债,实际上是不利于风险分散。2004-2011年
八年间,我国一年期存款利率平均为2.69%,而农村居民消费价
格指数平均为3.64%,一年期存款利率远低于民消费价格指数上
涨的幅度。换言之,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保值压力巨大,更何
谈增值。
三、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管理与运作问题的解决措施
(一)提高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层次
以县为中心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管理体制中,县级城乡居民
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实际上担当了基金受托管理人的角色,但县级
管理机构缺乏专业的投资管理人才、投资主体资格和风险控制体
系,且易于受到当地行政干涉。我国应尽快提升管理层次,由县
级管理向省级管理推进,并最终实现全国统筹管理。可借鉴国外
经验,将我国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投资管理逐步从财政部门转移
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主管部门,建立相对独立的机构承担社会
保险基金投资管理和保值增值责任。
(二)建立“四位一体”监管机制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运行至今,尚未发生重大挪用与贪污事
件,但是我们应警惕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上发生的挪用和贪污现
象,防患于未然,建立四位一体的监管机制。所谓四位一体是指,
政府部门、国家权力机关、法律法规、社会公众四大主体,对城
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管理与运作进行全方位监督。其中,政府部
门监管是指政府相关部门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的征缴与支
付、投资与运营等进行全面监管;国家权力机关监督是指在人大
常委会内部设立专门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委员会,专门对农
保相关事项进行监督;法律监督是指完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相关
法律,并依法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进行监督;社会公众监督是指
由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的社会中介机构,直接利害相关者或组
织,利用社会舆论等方式,对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征缴、支付、
运营等进行的监督。
(三)健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法律体系
从严格意义上讲,到目前为止,我国没有一部从整体上专门
规范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法律。我国应尽快完善城乡居民养
老保险法律制度体系:首先,制定基本法,制定专门的《城乡居
民养老保险法》;其次,完善现有的居民养老保险行政法规和行
政规章,这一层次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法律规范将是主体。具体
包括:《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条例》、《城乡居民养老基金运营条
例》、《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监督条例》等[2]。
(四)拓宽投资渠道与多元化投资
根据马可维茨组合投资理论,进行多元化投资,有利于规避
非系统性风险,做到风险最小时收益最大化。[3]从城乡居民养老
保险基金的安全性与效益性出发,结合国内当前资本市场发展程
度,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多元化投资渠道主要有三类:首先是
低风险与收益双低类,如国债、银行存款以及中央银行票据等;
其次是风险与收益双高类,如股票、企业债券、期权期货、境外
投资等;最后是中风险中收益类,如金融债券、基金等。我国应
尽快出台明确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管理与运作办法,拓宽投
资渠道,根据国内外经济形势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运行状
况,权衡风险性与收益性,选择适当的多元化投资渠道,在保值
的基础上实现最大增值。
参考文献:
[1]汤晓阳.新农保基金的管理和运作问题探讨[J].政府管理研
究,2010.5.
[2]靳鑫.当前我国农村养老保险的法律制度完善[J].山东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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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林洁.中国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现行运行机制存在的问题及
建议[J].黑河学刊,2010.7.
作者简介:
养老保险资金管理篇6
关键词:老龄化养老保险基金监管
老龄化问题是这两年世界所关注的话题,它不仅是一个社会的经济问题,更是影响到一个国家长治久安的问题。世界银行估计我国人口老龄化将在2030年左右达到高峰。养老保险和人口变化规律密切相关,由此我们看到我国养老保险任务之艰巨,同时也看到世界各国都不容忽视的养老问题。养老保险基金它是百姓的保命钱。随着老龄化问题的到来,对与养老保险基金的需求量将会大量增加。在保证养老保险基金保值增值的基础上,必需加强对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这也是人口老龄化对养老保险基金的要求。
一、人口老龄化的含义
人口老龄化两个方面含义:一是指老年人口相对增多,在总人口中所占比例不断上升的过程;二是指社会人口结构呈现老年状态,进入老龄化社会。国际上通常看法是,当一个国家或地区60岁以上老年人口占人口总数的10%,或65岁以上老年人口占人口总数的7%,即意味着这个国家或地区的人口处于老龄化社会。到目前为止,发达国家人口总体中60岁以上老年人口比例超过18%,65岁以上老年人口的比例已达13.5%,人口老龄化程度已经达到严重阶段。与此同时,发展中国家特别是中国、印度等人口众多的发展中国家的人口出生率下降,引起人口年龄结构由年轻型向成年型、老年型过渡,全球性的老龄化已以发生着。
二、老龄化问题对养老保险基金监管的挑战
中国将面临人口老龄化和人口总量过多的双重压力。整个21世纪,这两方面压力将始终交织在一起,给中国经济、社会发展带来严峻的挑战。全球人口快速老化,给养老金事业带来沉重的压力。它对各国社会和政府而言都是一个挑战可见,在社会已经呈现人口老龄化的背景下,加强对社保基金的有效监管,有着其深刻的社会动因,也是维护社会稳定及其和谐发展的内在要求。如何防止养老保险基金的流失问题,则是来自于老龄化的首要挑战。
三、我国养老保险基金的监管及存在的问题
养老保险基金的监管是指有关部门依法对养老保险基金的收支和运营实施的监督和管理。主要应从养老保险基金监管组织体系及法制建设两个方面对我国养老保险基金运行监管现状做出评价。
1.监管组织体系
现行的基本养老保险管理模式是基于垂直分工与水平分工并存的科层制养老保险组织管理模式。这种管理模式实质是由政府行政部门将基金的管理运营权交由各级全民事业单位(如养老保险经办中心等),进行集中性管理和投资运营。这就存在着“政资不分”、“执监不分”等问题。另外,政府职能部门的强制使得作为初始委托人的公众没有选择机制和退出机制,基金管理不公开,不透明,削弱了公众行使监督的激励。
所以,改革现有的养老基金管理模式,对人实施有效的监督,以保证初始委托人的利益成为我们的必然要求。
2.法律制度建设
养老保险基金监管涉及各方利益,为了保障基金监管有章可循,国家高度重视相关法律法规的建设,取得了很大成绩,基本建立了涵盖各方面的法律法规体系,主要有《保险法》、《信托法》、《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理办法》、《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信息产业部、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邮政局关于加强社会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等。2001年12月13日,财政部和劳动保障部公布了《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暂行办法》,明确了全国社保基金进入资本市场的原则、方式和管理程序。社保基金入市标志着我国养老金投资管理体制进入市场化运作的轨道,同时也给我国养老保险基金投资和管理从法律上提供了保障。问题在于,我国虽然出台了一系列社会保障相关的法律法规,但是仍然没有一部关于社会保障的统一的法典,或者是针对某一问题较为全面的法律规章。
四、加强我国养老保险基金监管的改革建议
针对于我国目前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状况。我们有必要加强改革。保护好老百姓的保命钱以应对即将到来的老龄化社会。
1.建立分权式管理制度。其要求是:第一,建立独立、高效、统一的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和管理委员会。监管委员会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以及企事业单位代表共同组成,实行委员会制。监管委员会按城市设立地方监管办事处(类似于人民银行、证监会和保监会的管理体制),垂直管理。第二,建立专业性养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由省级社保部门成立)。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行政权与经营权的分离是养老基金完整性的重要保证,应建立独立于政府的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运营社会统筹账户基金。第三,个人账户基金交给个人账户基金管理委员承担,会遴选合适的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再根据与各省个人账户基金管理委员会签订的契约对个人账户基金进行多元化投资,以实现养老社会保险基金收益最大化。
2.完善监督手段。其主要内容包括:(1)建立信息披露制度。信息披露的目的是将基金管理公司置于社会公众和监督机构的双重监督之下,防止基金管理公司违法、违规操作,损害所有人利益。(2)增设外部保管人。外部保管人原则对于限制风险是非常必要的。在足够的保管安排下,基金管理人不直接持有养老基金,以此限制骗取和盗窃基金资产的机会。(3)加强外部审计。在法律和制度环境下,外部审计提供一个精确的、独立的评估,向监管人报告有关基金的任何问题,而且成为监管的重要工具。(4)施行基金管理成本限制。成本限制在拉美和中欧国家基金管理监督制度中广泛使用,费用水平通过一般的谨慎要求和法律进行监管,可以控制将成本转移到未被监管的项目上。减少由于涉及到众多基金公司利益挪用基金的风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