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产养殖专业学科评估(收集3篇)
水产养殖专业学科评估范文篇1
一、我国水产养殖规划的行政管理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章第八条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其组织编制的土地利用的有关规划,区域、流域、海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应当在规划编制过程中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编写该规划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对其组织编制的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的有关专项规划,应当在该专项规划草案上报审批前,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向审批该专项规划的机关提出环境影响报告书”。2004年7月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文件“关于印发《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规划的具体范围(试行)》和《编制环境影响篇章或说明的规划的具体范围(试行)》的通知”[环发(2004)98号]进一步明确了实施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范围。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规划的具体范围(试行)包括农业的有关专项规划:①设区的市级以上种植业发展规划,②省级及设区的市级渔业发展规划,③省级及设区的市级乡镇企业发展规划;水利相关的专项规划“流域、区域涉及江河、湖泊开发利用的水资源开发利用综合规划和供水、水力发电等专业规划”。
二、我国水产养殖规划环评制度存在的问题
从我国水产养殖规划环评工作发展的现状看,由于起步较晚,且缺乏系统性研究,尚面临很多问题。这些问题主要来自于非技术性的管理、组织和思想关键方面的因素,也包括目前渔业环境和管理体制的影响。1.规划环评的定位存在偏差。在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七条中明确提出了“应当在规划编制过程中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但同时也指出“规划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和说明,应当对规划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作出分析、预测和评估”。从中可以看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只是作为对规划的环境可行性做决策的工具,而不是一个规划工具。或者说,规划的制定和环境影响评价的整合度不够。环评工作的结果(报告书)是作为规划的一个附件,并且作为评判规划是否通过的条件之一。环评者与规划者之间形成的是评价与被评价的关系,而不是一体化协作的关系。2.我国规划环评工作尚缺乏更为有效的法律保障。规划环评工作要想取得实效,必须得到必要的立法支持,而且要制度化、常态化。虽然我国环评法要求对规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但迄今为止尚未出台全国统一的有关水产养殖规划环评的专项条例和技术导则,使我国水产养殖规划环评缺乏有效的法律约束、制度保障和技术参考。3.缺乏科学、规范、合理的方法指标体系。由于缺乏科学、规范的方法、指标,影响水产养殖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公正合理性。这种技术性缺陷也是我国规划环评工作发展缓慢的直接原因。4.环评结果普遍缺乏约束力。2015年我国已完成许多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并广泛进行群众意见征集。但不容回避的事实是,这些环评的质量和环评本身的约束力是值得怀疑的。环评单位从委托方处获得环评项目,环评结果的好坏直接影响到其业务面和业务量的拓展。这种现象的存在有其深厚的政策根源性和技术根源性,直接制约了规划环评效果的真正发挥。
三、水产养殖规划环评制度优化的对策
水产养殖专业学科评估范文篇2
A福喜事件
解读专家:王守伟北京食品科学研究院院长、中国肉类食品综合研究中心主任、国家肉类加工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主任
专家观点:福喜事件是一起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食品安全事件。“福喜事件”的警示作用在于,无论企业规模大小,在法律面前都是平等的。“福喜事件”对福喜集团本身和其下游企业所造成的损失也许是可以计算的,但是对消费者消费信心的打击可能是无法估量的。
结论:大型企业不仅肩负着保障市场供应的责任,同时也肩负着巨大的社会责任。
B转基因
解读专家:黄大P中国农业科学院生物技术研究所研究员、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转基因农业生物新品种培育”监督评估组成员、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
专家观点:从全球范围看,转基因作物及转基因食品的大规模应用已有近20年历史,由于实行了十分严格的风险评估和风险管理,迄今未发生确有科学证据、并为权威科学部门证实的食用安全性问题。大量实践证明,转基因生物安全风险是可以有效控制的;依法批准种植或进口的转基因作物及其加工的转基因食品对人类健康是安全的,可以放心食用。
结论:判断科学问题要严谨求证、理性思维,听从科学家共同体和权威机构意见。
C微生物污染
解读专家:刘秀梅国际食品科技联盟食品安全专家委员会共同主席、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研究员
专家观点:2014年,国际上共有6个国家(地区)发生7起微生物事件,其中5起由致病菌引起,2起由真菌毒素引起。国内社会过度关注菌落总数指标,未重视对致病菌污染的报道,易对消费者产生不科学的引导,也给行业带来不公正的压力。
建议:媒体在报道微生物事件时,应对事件按风险高低进行分级报道,并对消费者给予适宜引导,以提升媒体人自身的责任和能力。食品生产、加工、经营单位应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标准,认真实施《食品生产整理卫生规范》,强化微生物过程控制的科学体系,及时评价、调整关键控制点(CCP)。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在食品安全标准实施过程中,逐步将微生物指标监测重点由指示菌转向致病菌,清晰地指明微生物安全风险的控制方向。消费者应强化自我保护意识。
D台湾馊水油
解读专家:王兴国全国粮食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油料及油脂分技术委员会副主任、江南大学教授
专家观点:目前,世界上各个国家都规定地沟油不能以任何形式重复利用以供人类食用,只能用于油脂基础化学品、油脂精细化学品及生物柴油制造等。“地沟油”对人体的健康危害尚无定论,但对人体产生的心理危害和对社会秩序的不良影响不容忽视,《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征求意见稿)仍然将废弃油脂列入“黑名单”。
建议:应加强废弃油脂的源头管理,截断废弃油脂流入食品生产或消费环节的通路。真正落实并执行《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废弃食用油脂管理的规定》,以及尽早研究作为工业燃料用油的相关政策。开展进口食用油质量安全管理体系检查,了解出口国对食用油的质量安全监管体系架构、法律法规标准体系、检验监管措施和实验室资源配置等情况,并加强进境食用油的检查,特别是对标注“非食用油”“工业用油”“精炼后可食用”的动植物油,应列为监点。
E食品添加剂
解读专家:孙宝国中国工程院院士北京工商大学校长
专家观点:食品添加剂在法规标准允许的范围内使用是安全可靠的。凡超范围超量使用食品添加剂都属违法行为,应予以打击。然而,食品添加剂在中国已经被妖魔化了,一些人谈“添”色变,主要原因是错把非法添加物当成了食品添加剂。三聚氰胺、苏丹红、瘦肉精等都是食品违法添加物,不是食品添加剂。
结论:加强食品添加剂科普,严厉打击滥用食品添加剂和违法添加行为,对于正本清源、维护食品安全至关重要。
F国产婴幼儿配方奶粉
解读专家:任发政中国农业大学食品科学与营养工程学院教授
专家观点:我国婴幼儿配方奶粉行业经过近几年产业升级,进入前所未有的发展阶段。国内奶粉年生产约为七十多万吨,市场销售额约为800亿元,预计未来几年市场将会以接近14%的年复合增长率发展。
通过质量安全保障体系的建立,我国对婴幼儿配方奶粉进一步加强了管理。中国婴幼儿配方奶粉的现行标准是世界上最严格的标准之一。根据2014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食品监督抽检结果,婴幼儿配方奶粉未发现不合格样品。中国乳制品工业协会委托第三方检验机构在市场随机抽样检验,结果显示主流品牌婴幼儿配方奶粉均合格。
建议:继续加强婴幼儿配方奶粉质量安全管控工作,建立质量安全授权、生产经营者赔偿和追责、安全责任强制保险和网络销售监管制度;加强国内品牌宣传与教育,提升消费者国内品牌信心;发挥消费者学(协)会、媒体等监督作用,促进乳粉产业健康发展。
G毒豆芽
解读专家:钟凯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风险交流部副主任
专家观点:“毒豆芽”中所含的6-BA和GA按急性毒性分级属无毒。两者均未发现致癌、致畸、致突变的可靠证据,不会对人造成“催熟”后果。在我国,6-BA,4-CPA曾作为加工助剂安全使用。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实验室的结论中称:按最坏的情况估计,各人群的6-BA摄入量也远低于安全量。同时,世界上其他国家对于6-BA、GA和4-CPA在豆芽中的应用各有取舍。
结论:豆芽中使用上述物质,“是否违法”和“是否有害”是两码事。但即使使用上述物质是安全的,国家说不让用,就不能用。同时,打击违法行为,不宜上纲上线。
H现代牧业
解读专家:李胜利国家现代奶牛产业技术体系首席科学家
专家观点:目前规模化牧场已成为我国奶牛养殖的主体;各种产业资本和金融资本进入奶牛养殖业和加工业,规模化、集约化牧场成为我国政府和产业界认可和支持的模式;目前我国有万头牧场52个,在建的有24个,存栏达到45万头,但只占我国奶牛存栏的3%~5%,不是我国奶业发展的主体;根据国家奶牛体系的数据,目前最好的奶源来自国内规模化牧场(乳脂率高于3.8%,乳蛋白率高于3.15%,体细胞数低于30万,细菌数低于20万,已经达到了世界先进的标准)。
结论:现代牧业任重道远。
I食品掺假
解读专家:庞国芳中国工程院院士、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首席科学家
专家观点:2001~2013年,央视报道的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原因分析,非法添加和使用非食用原料,排前一、二位。2009~2013年,欧盟食品饲料快速预警系统通报,我国出口到欧洲、美国、日本、韩国等四个国家的食品,食品掺假也是主要问题之一,2014年上海福喜事件也见证这个问题。大家知道福喜公司是1909年成立的跨国公司,这个事情现在才发现也是很值得深思的。
结论:食品安全是一个永恒的问题,掺假仍是今后食品安全解决的主要问题之一。
J铝超标
解读专家:李宁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主任助理
专家观点:在食品生产和餐饮环节,可能的确存在一些食品生产企业或个体户超范围、超量滥用含铝食品添加剂的违法行为。但消费者对待铝对健康的影响,要有正确的认识。根据评估结果,国家卫计委积极采取措施,联合工信部等五部门联合发文对含铝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做出调整。在严格执行新标准的前提下,此举可大大降低我国居民膳食铝摄入水平。
建议:
1.科学评估是食品安全监管的基础,根据评估结果,修订公布了含铝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食品生产企业应严格遵守《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规定。
2.应加强监管,严厉打击超范围、超量滥用含铝食品添加剂的行为。
3.公众应保持均衡饮食,以免因偏食而摄入过多的铝。
K大连海参抗生素
解读专家:陈峰国家“”特聘专家、北京大学终身讲席教授、北京大学工学院副院长、北京大学食品与生物资源工程研究所所长
专家观点:央视的报道原意是指海参养殖由于排放污水问题造成对海洋环境及生态的破坏。然而,该报道却被很多其他媒体诠释为用大量抗生素养海参造成食品安全问题。这种报道不够科学准确,已对当地海参产业造成较大冲击。
其实国家对养殖业使用抗生素有严格的规定,正确使用抗生素是安全的。
建议:相关监管部门应加强监管,对海参养殖业的污水排放定期抽检并进行严格监管,防止海参养殖过程中违规大量使用抗生素。海参养殖户应严格按照水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体系规定实施养殖和管理,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只在海参育苗阶段使用适量抗生素,加强海参养殖的规模化和集约化并建立可追溯体系。
L食品监管体制改革
解读专家:罗云波中国农业大学食品科学与营养工程学院院长
专家观点:食品安全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的健康和生命安全,是重大的基本民生问题。围绕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关于建立最严格的食品安全监管制度这一总体要求,2014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启动了《食品安全法》的修订程序。食品安全法的修订从法律层面巩固了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改革的成果,为最严格的食品安全监管提供体制制度保障,是“依法治国”精神的重要体现。
水产养殖专业学科评估范文篇3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保障城乡居民畜产品消费安全为主线,坚持标本兼治,以夯实监管基础、完善监管机制为重点,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落实监管责任,突出工作重点,加大违法行为查处力度,着力解决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存在的薄弱环节,全面提升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能力和水平,确保不发生重大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二、工作原则与目标
(一)工作原则:一是坚持属地管理、各负其责的原则;二是坚持标本兼治、着力治本的原则;三是坚持常态监管和专项整治相结合的原则;四是坚持监管执法和宣传帮扶相结合的原则。
(二)工作目标:以主要领导亲自抓为标志的组织领导更加强化,以“网格化”管理为标志的监管方式更加完善,以依法行政为标志的监管能力明显提升,以守法生产经营为标志的“第一责任人”意识显著增强。加快建立健全畜产品质量安全长效监管机制,提高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确保“瘦肉精”、三聚氰胺等非法添加物在畜产品中无检出,确保不发生重大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着力打造“畜产品最安全”的行业名片。
三、全面落实畜产品质量安全八项监管措施
要依法履行职责,围绕养殖及相关环节,落实“八项强化”措施,着力提升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水平。
(一)强化畜禽养殖环节监管。生产源头是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关键。要抓好三个重点,一是全面推进畜禽标准化养殖。按照“六化”(畜禽良种化、养殖设施化、生产规范化、防疫制度化、粪污无害化、环境生态化)标准,加快推进养殖场规范化、标准化生产,进一步加强辖区内养殖场(户)监管,严格饲养企业动物防疫条件,规范动物疫病防控措施。二是督导畜禽养殖场(户)按照《畜牧法》规定,建立完善的养殖档案,记载的信息要连续、完整、真实,实现养殖环节质量安全过程全面监控、出现问题能够有效追溯。三是依法严力打击非法添加“瘦肉精”、三聚氰胺、苏丹红等犯罪行为。
(二)强化畜牧投入品生产经营使用环节监管。一是加大对辖区兽药、饲料生产经营使用监管工作力度。监督兽药生产经营企业严格落实兽药GMP和兽药GSP,饲料生产企业严格落实产品质量追溯制度及不合格产品召回和销毁制度;依法查处和严厉打击生产经营禁用兽药和假冒伪劣兽药饲料的违法犯罪行为;全面推行“一卡三档三书”(即养殖场监管联系卡、养殖场药品购入和使用台帐档案养殖档案及监管档案、养殖场安全用药告知书保证书和监管工作责任书)用药用料管理模式,指导、监督养殖场(户)科学使用兽药、饲料,严格落实休药期制度。二是建立辖区内兽药饲料生产企业重大事项报告和生产经营情况月报告制度。三是严禁生产国家明令禁止的兽药及其化合物,严禁在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中添加违禁化合物。四是建立兽药饲料生产经营企业的质量承诺制度、诚信档案制度和劣行“黑名单”制度,增强生产经营企业的质量意识、责任意识,促进投入品产业健康发展。
(三)强化畜禽收购贩运环节监管。对辖区内畜禽收购贩运人员全部实行动态登记备案制度和安全承诺书制度;督促收购贩运人员建立全市统一的畜禽购销登记台帐(样表见附件1),无产地检疫证明及来源不清的畜禽不得上市交易。
(四)强化畜禽定点屠宰环节监管。严格遵守行政执法“六条禁令”,严格按照《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加强畜禽屠宰环节监管,对生猪定点屠宰场派驻检疫人员,并严格落实屠宰与检疫、检验同步制度,对证标不全、不符以及来源信息不清和没有检验合格凭证的,不得出具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实行定点屠宰的肉牛、肉羊等活畜参照上述办法办理。
(五)强化监督监测环节监管。按照农业部畜禽养殖场(户)逢出必检的要求,科学制定年度监测计划,合理确定抽检比例和频率,做到属地管理、分级检测、风险可控、监管有力。科学公正、随机抽样,确保样品具有代表性和真实性。科学严谨地做好样品检测,确保结果真实有效,详实填写原始记录,规范出具检测报告。鼓励大型畜禽养殖场(基地)开展企业自检。
(六)强化“三品一标”监管。按照农业部《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和《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大力推进具备条件的标准化养殖场参与无公害畜产品和地理标志畜产品认证和登记;强化无公害畜产品和地理标志畜产品的证后监管,提升畜产品市场竞争力,保证地理标志畜产品的品质和特色;建立退出机制,发现问题及时查处,并上报农业部核准注销。
(七)强化出口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根据《省出口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加强对生产、加工出口畜产品企业的备案和信用登记管理,督促其建立健全质量可追溯体系,一旦有进口国检测出质量安全问题的情况,出口企业要及时报告。
(八)强化违法行为查处。对初步调查认定涉嫌制售、使用“瘦肉精”等犯罪行为的,要按照农业部等八部(局)印发的《“瘦肉精”涉案线索移送与案件督办工作机制》(农质发[2011]10号)和省政府“三个一律”的规定,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并做好案件移送后的协查工作。对其他涉嫌违法行为,要严格按照《农业部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部令第63号)和“五个不放过”的原则,查明违法事实,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
四、建立健全畜产品质量安全六项监管制度
(一)宣传教育与技能培训制度。市、区市两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分别制定年度宣传教育与技能培训计划,确定兼管领导,落实宣传培训经费,丰富形式内容,分级实施、确保效果。一是加强对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人员的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培训,提高其依法监管的能力和水平;二是加强对养殖场(户)和兽药饲料生产经营者的法规宣传和技术指导,提高其守法生产经营意识和科学用药用料水平;三是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大力宣传加强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进展和成效,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提振消费信心,维护全市畜牧兽医系统公信力。
(二)舆情监控与媒体应对制度。要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及时回复、核查和妥善处理群众投诉举报的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并依照规定对举报人实施奖励和保护;敏锐掌控舆情信息,做好搜集、分析和应对工作,善待媒体、慎对媒体、善用媒体。
(三)应急管理制度。为建立健全应对突发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和指导应急处理工作,有效预防、积极应对、及时控制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市、区市要分别制定和动态修订本级《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科学合理的做好两级应急预案的协调与衔接,将应急处置措施具体到单位、小组和岗位,组织开展应急演练,确保问题隐患和安全事故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将生命健康危害、负面社会影响和经济财产损失控制到最低作为应急管理的终极目标。
(四)风险评估制度。为及时消除系统性、区域性和环节性风险,根据《食品安全法》和农业部有关要求,在全市畜牧兽医系统建立市、区市独立风险评估和评估信息共享的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体系。成立评估小组,掌控风险信息,确定评估频率,做好评估记录。通过风险评估,切实摸清危害因子的种类、区域范围和影响危害程度,研究提出科学防范和有效消除的措施和办法,科学甄别风险预期并按程序启动风险预警。
(五)量化考核制度。根据《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省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目标量化考核实施方案(实行)〉的通知》(鲁牧质监发[2012]8号)要求,从2012年起对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实施量化考核评估,各区市于当年11月20日前,做好自查自评自纠工作,并将总结材料报市局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市局考核评估小组于年底前对各区市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进行考评。
(六)文档管理制度。要切实加强对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文档的完善和管理,做到分类(项)管理,一类(项)一档;对行政处罚案件,做到一案一卷且文书齐全、手续完备,案件立卷归档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修改案卷内容。
五、突出抓好畜产品质量安全三个监管重点
(一)“瘦肉精”监管。“瘦肉精”监管要全面实行“四个全面排查”和严格落实“八项管理制度”,进一步细化监管措施,建立完善、规范的养殖和监管档案。
四个全面排查是:对生猪、肉(奶)牛、肉(奶)羊养殖场(户)全面排查并登记备案;对全市兽药生产、经营企业全面排查;对饲料生产、经营企业全面排查;对活畜收购贩运企业(合作社、经纪人)全面排查。以生猪、肉羊、肉牛为重点,严厉打击养殖及相关环节非法制售、使用“瘦肉精”违法犯罪行为。
八项管理制度是:一是建立健全养殖场(户)全覆盖登记备案制度,对所有养殖场(户)依法进行备案,敦促养殖场(户)完善养殖档案,加强动态监管,净化产地环境;二是建立健全不生产、兜售、使用“瘦肉精”承诺制度,促进企业加强诚信自律,守法经营;三是建立健全活畜收购贩运企业和经纪人登记管理制度,强化教育监督,实现问题可追溯;四是建立健全监督检测与生产经营主体自检相结合制度,加强监督检测,为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提供技术支撑;五是建立健全生猪屠宰环节检疫检验同步管理制度,监督屠宰企业落实“瘦肉精”抽样检测记录制度,确保生猪证标齐全、来源明确、产品安全;六是建立健全“瘦肉精”黑名单制度,对企业生产、兜售、使用“瘦肉精”的违法犯罪行为记录在案,并在依法查处的基础上进行重点监管;七是落实“瘦肉精”案件移送工作机制,形成监管合力;八是落实“瘦肉精”举报奖励办法。按照《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青政办发[2007]40号)办理,畅通监督渠道,形成社会普遍关注,人人参与管理的良好社会氛围。
(二)生鲜乳质量安全监管。生鲜乳质量安全监管要严格实行“两证一单三管四控”制度。“两证一单”即生鲜乳收购许可证、生鲜乳准运和生鲜接单;“三管”是要突出管好三个环节。即奶畜养殖环节要建立养殖档案、防疫监管档案和休药期等制度;生鲜乳收购环节要检查督促建立健全生鲜乳收购销售检测记录、进货查验、卫生管理、留样追溯和质量安全保障等制度;生鲜乳运输环节要认真填写生鲜接单。“四控”是指严控非法添加三聚氰胺、革皮水解物等犯罪行为、严控兽药残留、严控疫病共患、严控黄曲霉毒素M1等影响生鲜乳质量安全的危害因素。
(三)餐厨废弃物、“地沟油”监管。餐厨废弃物、“地沟油”监管要实行“抓住重点、突击排查、依法查处”的监管机制。具体是以突击排查和监管排查为手段,以城乡结合部、城市近郊为重点排查区域,以小型生猪、禽类养殖场、散养户和以油脂作生产原料的饲料生产企业为重点排查对象,依法查处使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厨废弃物喂养畜禽的违法行为,依法查处用“地沟油”替代饲料用油脂生产饲料产品的违法行为。
六、建立健全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保障体系
(一)强化组织领导。市和各区市畜牧兽医主管部门都要成立以主要领导为组长的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领导小组,做好畜产品质量安全的组织协调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领导小组交办的日常工作和应急性工作。领导小组建立例行会议制度,每季度召开一次,研究决定重大事项和安全风险评估等。
(二)健全监管体系。尽快建立起市、区市、乡镇、村四级上下协调、各负其责的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市和区市的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应独立,有编制,有人员。基层动物卫生与产品质量监督站要充分利用空余编制,做好人员招聘和培训工作。加快优化村级动物防疫员的力量,提高待遇,充分发挥其在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方面的积极作用。
(三)完善工作责任制与责任追究制。要明确监管责任,层层签订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责任书和承诺书,全面实行“网格化”监管。对工作责任心不强、疏忽懈怠和监管不力者要给予批评或诫勉谈话,对违反规定、、的,要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