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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壤环境管理(收集3篇)

来源: 时间:2026-02-12 手机浏览

土壤环境管理范文篇1

关键词土壤污染生态环境治理对策

一、土壤污染的现状

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快速发展,我国的土壤环境破环严重,土壤污染持续恶化。目前,全国土壤污染的超标率已经达到了16.1%,污染点的比例依次为重度污染1.1%;中度污染1.5%;轻度污染2.3%;中轻微污染11.2%,主要体现在工矿业、农业等人类生产和生活方面。我国的土壤污染类型主要表现为无机型、有机型和复合型,其中无机型污染比重较大,其污染超标点位数占到了全部污染超标点位的五分之四以上,污染问题突出。我国的土壤污染范围较广,总体来看,南方地区土壤污染程度大于北方地区,主要集中在经济发展水平较高、工业化发达的工矿业周边、城市及近郊区。土壤污染的蔓延直接触及我国的生态保护红线和耕地保护红线,造成生态环境质量逐渐下降,耕地土壤环境和生产能力严重退化。现阶段我国土壤污染以重金属污染为主,受污染耕地总面积1.5亿亩,占到了我国18亿亩耕地保护红线的8.3%,耕地质量受损严重,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1]

二、土壤污染的特征和危害

(一)土壤污染的特征

土壤污染作为我国生态环境治理的短板之一,与其他短板相比有不同的特征。土壤污染是进入土壤的污染物含量超过了土壤自身的净化能力,使土壤内部机理发生质变。第一,土壤污染的来源复杂多样,涉及大气,废水污水、化工用品、重金属、固体废弃物、农药化肥等多方面。第二,土壤污染不容易被察觉,而且形成污染的周期长,滞后性比较突出。第三,土壤污染是污染物在土壤中发生量变的过程,一般污染物进入土壤之后,流动性大大减小,因而不断沉积从量变引起土壤质变。第四,土壤污染治理困难程度大,治理周期较长,成本较高。[2]

(二)土壤污染的危害

第一,土壤污染通过大气循环,食物链的富集,水环境污染等渠道,经过各种方式进入人类和动植物体内,严重影响了人类和动植物的健康。第二,土壤污染制约了我国农业生产的发展,造成农作物减产,农产品质量下降,被间接污染的农产品又直接影响到人类的食品安全。第三,土壤污染影响人类生存空间的环境质量,目前我国发生的多起毒地事件在很大程度上已经引起了人们对土壤污染的重视。第四,土壤污染威胁到我国生态环境安全和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山水林田湖是一个命运共同体,没有土壤环境的安全就不可能实现生态环境的安全,土壤污染严重阻碍了我国现代化建设的进程。[3]

三、土壤污染治理中存在的问题

第一,土壤污染治理法律制度缺失,现阶段我国还没有专门的治理土壤污染的政策或法规,面对目前土壤污染的严峻形势,制定土壤污染防治法及配套政策法规迫在眉睫。第二,土壤污染修复手段单一,技术不成熟,传统的修复技术难以适应复杂多变的污染状况,现行的治理手段往往比较单一且效率低,缺乏技术创新,既耗时又耗力。第三,土壤污染管理机制和防治体系不健全,我国土壤污染治理涉及的治理主体多,关系复杂,以往的土壤污染治理中经常出现部门之间相互推诿的情况,造成监管空缺,缺乏统一的管理机制。我国土壤资源种类较多,制定的土壤质量评价标准也多,如何建立一套统一协调的标准体系是今后提高土壤污染治理成效的关键。第四,土壤污染治理周期长,资金需求大。由于土壤污染的滞后性、持久性等特点,导致土壤污染治理的周期较长,加之土壤污染的隐蔽性,使社会公众对土壤污染的重视程度不够,参与治理土壤污染的积极性不高,这些原因都会增大土壤污染防治成本。[4]

四、土壤污染治理对策

(一)严格落实“土十条”,推进土壤污染治理进程

新常态下,美丽中国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都对我国的生态环境安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国务院也了《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土壤污染治理面临巨大挑战。《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为我国土壤污染治理指明了目标和方向,因此必须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严格落实“土十条”里的各项任务目标,推进土壤污染治理,改善土壤环境,保障生态环境安全,促进社会和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二)建立健全土壤污染综合治理的法律体系

面对当前我国土壤污染治理中的种种问题和弊端,必须尽快建立治理我国土壤污染的专门法规,健全土壤污染治理各项配套政策和措施。以立法的方式助推土壤污染治理,明确污染治理主体的职责权限,杜绝污染防治和处理应急事件的过程中相关部门互相推诿的情况。在治理土壤污染的过程中,要强化政府的作用,以政府为主导,加强土壤污染的监管和执法力度,实行污染者付费的制度。企业要严格遵照生产过程中排放“三废”的处理要求,加强农业生产过程中化肥农药等的使用和管理,鼓励私营组织、社会大众等社会资本参与治理土壤污染,形成治理土壤污染联防联治的多元化格局。

(三)实施土壤污染精准监测机制,完善土壤质量评价标准体系

土壤污染治理的首要前提是全面精准监测和普查全国的土壤污染,建立大数据形式下我国土壤污染监测的信息网络和数据平台,建立土壤监测的制度与规范体系,尽快实现我国土壤质量检测的全覆盖。要从源头开始建立土壤污染监测的长效机制,严格监督工矿业、农业,水环境、重金属行业等的污染,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土壤质量的评价标准体系。

(四)创新土壤污染修复技术与治理手段,降低治理土壤污染的成本

在治理土壤污染的过程中不断探索和创新土壤修复的新技术和新方式,加大土壤污染治理的科技投入,改造升级土壤污染治理的设施设备。通过借鉴国外的先进技术和模式,结合我国土壤污染的实际情况,建立多功能、专业的技术研发平台,不断优化土壤污染治理模式,完善土壤治理的多元化的投资或融资机制,从根本上降低治理土壤污染的成本。

五、结语

土壤污染治理的成效关系到我国社会和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也关系到人类的健康和生存环境的质量,同时也关系到我国的生态安全和生态文明建设的成败。加强土壤污染治理和改善土壤环境质量是我国新常态下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必然要求,因此必须结合我国实际情况,从社会发展的各个方面着手,重点发力,全面治理,为建设“美丽中国”打下稳固的基础。

(作者单位为西北师范大学社会发展与公共管理学院)

[作者简介:杨佳新(1988―),男,甘肃庆阳人,西北师范大学社会发展与公共管理学院研究生,管理学学位,研究方向:土地经济与政策。]

参考文献

[1]环境保护部,国土资源部.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公报[J].中国环保产业,2014(5):10-11.

[2]陈微,魏君.土壤环境污染现状分析与对策研究[J].黑龙江科学,2014,5(7):112.

土壤环境管理范文篇2

工业企业搬迁污染场地的管理在中国尚属新的领域,面临着许多的难题,亟待加快建立适应中国国情的污染场地管理体系。中央和部分地方政府已经开始采取控制土地污染的行动。沈阳、北京等城市近年来采取的措施证明了中国已经开展了污染场地管理的探索和实践,并取得了进展。例如沈阳市从上世纪80年代开始对城市中心地带工业企业实施关闭或搬迁,2006年以来,已有30个污染场地进行了环境风险评估工作,沈阳冶炼厂、沈阳炼焦煤气厂等企业完成了企业搬迁污染场地治理修复工作。

1工业企业搬迁污染场地的环境管理现状

1.1适用于污染场地管理的相关政策现状

1.1.1国家法律、法规现状

目前,我国虽有十余部法律提及到污染土壤,但污染场地方面的法律法规还很不健全。有关的法律法规多散见于一些法律法规的条文中,如《宪法》、《环境保护法》、《土地管理法》、《固体废弃物污染防治法》等。《宪法》只是规定了合理利用土地和防止土壤污染的粗放原则。《固体废弃物污染防治法》规定固体废弃物是指一般固体废物、城市垃圾和工业固体废弃物,而并没有具体指出污染土地。

近年来,针对污染土地的管理,国家出台了一系列专门的文件及规定:环境保护部2004年了《关于切实做好企业搬迁过程中环境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2008年了《关于加强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意见》(环发[2008]48号)。要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充分认识加强土壤污染防治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1.1.2技术标准体系现状

目前我国在土壤污染监测监控、环境风险评价及土壤修复技术等方面还没有建立完备的技术指南及标准,一系列暂行管理标准和技术指导方针还在试用或起草过程中。比如:《展览会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评价标准(上海世博会暂行)(HJ-2207);《场地环境调查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土壤环境质量评价技术规范》目前还未。

1.1.3地方法规、规章现状

我国地域广阔,经济水平发展不均衡,一些发展较快、经济实力较强的省市已经开展了一些探索工作,分别制定出台了相关的政策。2007年1月,北京市环保局印发了《场地环境评价导则》,规范了在北京市范围内从事场地环境调查、评价的工作程序和技术方法。2007年5月,沈阳市环保局、沈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联合印发了《沈阳市污染场地环境治理及修复管理办法(试行)》(沈环保[2007]87号),对污染场地的评估与认定进行了规定。这些法规政策的出台为当地污染场地的再开发奠定了基础。

1.2政府主管部门对场地污染实施管理现状

由于我国目前尚无一部行之有效的土壤污染防治法,所以污染场地管理缺乏相应法律法规。以沈阳市为例,在2005年以前对工业企业搬迁场地的管理是空白。2005年原沈阳冶炼厂搬迁后的场地受到环保部门的关注,在各级政府及科研单位的共同努力下,对场地开展了监测、风险评估以及治理修复工作,历时3年全面完成治理修复了工作。

1.2.1搬迁企业场地污染的认定办法

目前在实际中,对场地污染实施管理的主要部门是区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环保部门通过本级政府土地规划等相关部门了解掌握工业企业搬迁信息,确认后对于搬迁企业下达书面通知,要求企业对搬迁后场地开展调查、污染评估、有风险的,开展修复方案设计、工程实施、过程管理与监理、验收监测和验收评估。

1.2.2搬迁企业场地污染环境管理的程序

环境管理主要是过程监管和审核验收。区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以场地再开发利用项目、特别是重大市政工程建设场地和大型居住区建设场地的环评审批为切入点,重点关注污染场地的环境和健康危害风险,实施污染场地治理修复的过程监管和防治二次污染,引入第三方机构独立开展验收监测,执行场地修复的专家论证、评审和验收制度。

2企业搬迁污染场地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2.1适用于污染场地管理的法律法规不健全

目前我国尚无有关土地污染管理的法律法规,需要加强和完善有关污染场地修复和再开发的法律体系,以明确土地污染修复中各利益相关方的责任和义务,为污染土地的再开发提供简明清晰的指导。制定专门的《土壤污染防治法》已成为当务之急。环保部正在力争将土壤污染防治法的制定工作列入全国人大的立法计划中去。

2.2适用于污染场地管理的环境标准不完善

我国现有与工业企业搬迁场地环境质量评价有关的标准有四个。《土壤环境质量标准》时间较早,是从土壤应有功能、保护目标和土壤主要性质,对土壤中污染物的最高允许浓度指标及相应的监测方法进行的规定,仅适用于农田、林地、自然保护区等土壤;《展览会用地土壤质量评价标准》规定了展览会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评价的项目、限值、监测方法和实施监督;《工业企业土壤环境质量风险评价基准》是按照一般风险评价方法对工业企业土壤环境质量基准限值所做的规定,适用于工业企业选址阶段;《场地环境评价导则》主要针对污染场地土壤和地下水污染的调查与评价,但其推荐居住用地土壤修复临界值所针对的污染物只有镉、铬、DDT等16钟,其污染物种类远不能满足向化工、农药等企业的需求。

2.3适用于污染场地管理的管理体系不明晰

目前我国用于搬迁场地环境管理办法,只有《污染场地土壤环境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该办法中规定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污染场地土壤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在具体实践中,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受监测能力和技术水平等多方面影响,对污染场地的监督工作仍处于探索阶段。目前中国土地产权和企业产权结构复杂,很难清楚界定环境污染的责任方,最终可能还是要政府买单。最后往往是形成政府各部门之间自己相互监督,这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监督管理的力度。

3工业企业污染场地管理的对策建议

3.1完善国家法律法规

尽快出台有关污染场地修复和再开发的法律、法规及地方规章,对污染场地管理、修复、再开发相关方面的责任和义务进行明确规定;明确各级政府在污染场地管理中的权限和责任。建立多部门、多层次统筹协调机制。强化政府在污染场地环境管理领域的主导地位。

3.2完善国家环境标准体系

《土壤环境质量标准》是场地修复的基础和前提,土壤环境质量标准体系的建立是《土壤污染防治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土壤环境管理、污染评价和土壤污染修复工作的重要依据。尽快完善土壤环境基础标准,开展土壤环境质量标准的研究和制定。加快制定国家土壤环境污染评价和修复标准,这是加强污染场地环境管理的前提和重要法律依据。

3.3制定相应的管理政策和法规

制定相应管理政策和法规,将污染场地纳入日常的环境管理之中,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及“三同时制度等。尽快建立起土地使用档案,特别是污染场地档案,明确污染场地责任主体。对于历史遗留的一时责任主体不明确的污染场地,经风险评估确需修复的,可以借鉴美国联邦环保署的作法:为尽快降低风险,先由政府垫付修复费用进行修复,再由政府明确责任主体,由责任主体承担相应修复费用,无法明确责任主体的场地修复由政府埋单。

3.4增强科技支撑能力

中国在土壤污染治理技术开发与应用研究方面,与国外相比,存在相当大的差距。要加强相关学科的协作和国际合作,进一步深入开展污染场地修复理论与技术研究,在土壤污染控制和治理技术开发与应用方面,形成有中国特色的、有效的实用技术。加快科研成果转化为生产力的速度,扶持污染场地修复环保产业发展,为污染场地环境管理提供技术和设备支撑。

3.5建立可持续的资金筹措机制

根据污染场地管理过程中相关方的责权划分,构建政府、场地业主、开发商多方投入的资金筹措机制。将污染场地修复费用纳入环境税、资源税等税收制度。落实污染者付费、开发商付费的原则和制度,建立统一的污染场地资金管理体系。同时,探索污染场地的环境保险、污染治理费用预提留等制度,防止因资金不足造成对企业搬迁后污染土地的不能及时治理与修复。

3.6提高管理者管理水平

污染场地修复涉及生态学、土壤学、生态毒理学、工程学等十几个学科领域,是当前整个环境科学与技术研究的前沿。为与之相应的环境监督管理也提出了新的要求,所以要求管理者、特别是区县基层环保管理者,必须拓宽自己的知识面,提高业务水平,以适应新形势下的对污染场地环境管理的需要。

3.7加强宣传和信息公开

加强科普宣传,普及土壤污染的概念、监测和防治的基本知识,对区域内污染土地信息要公开化,强力推动公众参与环境科普宣传、参与环境执法、参与环保决策等工作的全过程,通过社会舆论监督及全民参与等方式,提高对污染场地环境管理的力度。

4结语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工业企业搬迁污染场地的修复和再开发是各大城市共同面临的问题。因此对污染场地的监督管理就成为环保部门一个重要的职责。为保障工业企业搬迁污染场地的环境安全,国家应尽快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尽快完善工业企业污染场地调查、采样监测、风险评估的程序和方法,尽快建立符合国情的企业污染场地管理体系,推动污染场地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和法制化。

参考文献

[1]黄翔.我国POPs污染场地的环境管理基础与完善对策研究第[J].环境科学与管理,2006,32(6):11-13.

[2]李梦瑶.中国污染场地环境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D].中国农学通报,2010,26:338-342.

[3]彭晶倩.化工企业搬迁场地环境调查实践与思考[J].环境科学导刊,2011,30(6):71-73.

[4]苏爱华.污染场地的环境管理现状分析[J].绿色科技,2012,05:175-176.

[5]张胜田.中国污染场地管理面临的问题及对策[J].环境科学与管理,2007,32(6):5-7.

[6]余勤飞.工业企业搬迁及其对污染场地管理的启示[J].城市可持续发展,2010,11:95-99.

[7]HJ350-2007,展览会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评价标准(暂行).

[8]HJ/T25-1999,工业企业土壤环境质量风险评价基准[S].

土壤环境管理范文篇3

1土壤质量评价研究进展

赵其国等研究指出土壤质量的基本定量指标体系,应包括土壤质地、土层和根系深度、土壤容重和渗透率、田间持水量、土壤持水特征、土壤含水量和土壤温度等物理学指标;有机全C和N、pH、电导率、矿化N、P和K等化学指标;以及微生物生物量C和N、潜在可矿化N、土壤呼吸量等生物学指标。张桃林等从土壤化学性质、土壤物理性质、土壤生物学性质、作物生长情况、水质状况、植物营养情况等方面建立了土壤质量评价的方法。郑昭佩等研究指出土壤质量评价指标之间应具有一定的相关性,应选择一些易于测量、差异性明显的特征作为土壤质量的评价指标,应从团聚体稳定性、有机质含量、饱和含水量、容重、总氮、速效氮、总磷、速效磷、有效钾、微生物量等等方面建立土壤质量评价指标体系。张心昱等研究指出土壤质量评价指标体系分为定性指标和定量指标,其中定量指标主要包括化学指标、物理指标和生物学指标。

2国外土壤环境保护的经验

2.1日本为加强土壤环境保护,日本颁布了《农业用地土壤污染防治法》、《土壤污染对策法》等系列法规标准(见表2),主要规定了“农业用地土壤污染对策地区的指定、变更”、“特别地区的指定与变更”、“对农用地污染区域进行了确定”等,以及污染区域、实施土壤调查等措施,并对制定污染区的管制和法律责任的承担做了明确规定。

.2美国美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起步较早,先后颁布了《土壤保护法》、《资源保护回收法》、《综合环境污染影响、赔偿和责任认定法案》、《棕色地块法》等,在建立土壤环境保护区、农田保护、土地管理政策、土地利用、小流域规划和管理、洪水防治等方面作出了具体的规定。

2.3德国德国涉及土壤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主要有《联邦土壤保护法》、《建设条例》等。其中,《联邦土壤保护法》对农用地土壤环境保护作出了明确规定,提出在农业土地利用过程中要保持土壤的肥沃性和土壤资源的持续利用。《建设条例》涵盖了土地开发、限制绿色地带(指被污染、可开发利用的土地)开发方面的规定,并制定了土壤处理细则方面的基本指南[15]。从日本、美国、德国等国家土壤环境保护的经验来看,均提出了划定特殊土壤环境保护区域、对不同环境质量的土壤实行差异化管理等严格的土壤环境保护措施。我国地域辽阔,土壤类型多样,土壤环境质量区域性差异明显,因此,划定土壤环境质量红线,“因土制宜”确定土壤环境管理对策是非常有必要的。

3土壤环境质量红线划定技术方法

参考土壤环境功能和土壤质量评价指标体系,考虑到我国土壤环境管理工作基础薄弱,尤其是地方土壤环境质量监测和农产品质量检测能力较差,本研究重点选取土壤环境质量作为土壤环境红线划定的指标,划定对象为耕地。

3.1数据准备收集环保、国土、农业等部门有关土壤环境质量状况、耕地、基本农田等数据,建立土壤环境质量数据库。

3.2评价对象依据国家土地利用分类标准,全国土地可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未利用地和农用地中的林地、园地、牧草地等的管控要求已在《国家生态保护红线—生态功能基线划定技术指南(试行)》(环发〔2014〕10号)中予以明确,同时考虑到建设用地多呈点状分布,且边界难以确定等因素,本指南土壤环境质量红线划定仅适用耕地。土壤环境红线的评价对象为各地的耕地分布范围。

3.3评价方法与红线划定

3.3.1土壤环境质量评价综合运用环保、国土、农业等相关部门土壤环境调查数据,开展土壤环境质量评价。

3.3.2土壤环境质量红线划定将18亿亩耕地作为土壤环境红线数量予以管控,其中,各地耕地中的基本农田分布范围作为土壤环境红线空间边界予以严守。依据耕地土壤污染评价结果将土壤环境红线区分为Ⅰ类区、Ⅱ类区、Ⅲ类区。其中,无污染的,为Ⅰ类区;轻微污染、轻度污染、中度污染的,为Ⅱ类区;重度污染的,为Ⅲ类区。

4土壤环境红线管控措施

对土壤环境红线区,应加强工矿污染防治力度,严格环境执法,加大对土壤环境红线区周边的排放重金属、有机污染物的工业企业监督检查力度,并对其周边开展土壤环境质量监测,对造成土壤污染的工业企业实行限期治理。严格环境准入,按照“不欠新账、多还旧账”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规划环评和项目环评的有关政策,在涉及排放重金属、持久性和挥发性有机污染物的项目环评和规划环评文件中强化土壤环境影响评价的内容,防止在产业结构和布局调整过程中造成新的土壤污染。对确定为Ⅰ类区的耕地实行优先保护。各地要建立严格土壤环境保护制度、考核办法和奖惩机制,确保Ⅰ类区耕地土壤环境质量不下降、面积不减少。各地要根据Ⅰ类区耕地保护工作需要,在其周边划出一定范围的防护区域,具体范围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告。国家实行Ⅰ类区耕地土壤环境保护的补偿政策。对因监管不力、措施不到位等导致Ⅰ类区耕地总面积减少的县(市、区),国家采取环评、用地限批等措施,并依法追究有关领导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