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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体育管理的方法(6篇)

来源: 时间:2026-02-21 手机浏览

学校体育管理的方法篇1

关键词:高等学校学生法律关系

随着高等学校教育教学改革的深入开展,高等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也在很多方面发生了深刻的变化,许多新现象和新问题随之出现;高等学校的教育管理权与学生的个人利益之间发生了碰撞,高等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呈现出复杂性的特点,这就决定了我们对其进行重新思考和定位的必要性。从法律的观点出发分析高等学校和其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以保证高等学校正常的运行秩序和学生良好的成长环境,是值得认真思考和研究的课题。

一、有关高等学校与学生之间法律关系诸学说

1.关于公立高等学校与学生之间法律关系的代表学说

代表理论有特别权力关系学说和宪法论。

(1)特别权力关系学说。特别权力关系说最初来源于德意志中古时期领主与家臣之间的关系,后来德国学者发展了此理论。特别权力关系指国家和公民之间的一种特殊、紧密的关系,这种学说运用于高等学校的教育领域,其实质是:高等学校按照教育法律法规在对学生进行管理时是以公法主体的身份而出现的,高等学校按照国家赋予的权力和职能,向学生提供教育方面的服务并进行教育管理,而学生对此种管理则负有服从和容忍的义务。高等学校与其学生之间的这种管理和服从的关系就叫做特别权力关系,它在本质上应该属于行政法律关系。特别权力关系体现了国家运用公共权力对教育实施直接控制的教育理念,它强调学生对所在学校也就是对国家的高度服从关系。自二战以后世界各国逐步形成保障国民受教育权利的教育理念,在高等学校管理中逐渐主张强调对于学生基本权利和利益的保护,而限制国家对于教育过多的直接干预。因此这一学说逐渐受到德国及其他大陆法系国家如日本学者的批判。

(2)宪法论。依据宪法论,公立的高等院校在性质上被认定为政府机构的一类,那么高等学校和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自然应当适用宪法规定的给予公民的基本权益关系,学生作为公民,他们的基本权益应当受到宪法的保护。宪法论的实质是:高等学校在处理和处分学生时,应当保证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各项基本权利能够得以实现。如果要剥夺这些基本权利,则必须履行法定的正当程序,而一旦未经过法定的正当程序,那些基本权利受到了侵害的学生就可以诉诸法律寻求救济与保护。比如在美国,《美国联邦宪法》在修正案中就提供了特定的程序用以保障公民的各项基本权利得到保护而免受政府和其他机构的侵害,这些特定的程序当然也适用于州立大学和学院与其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

2.关于私立高等教育机构与学生之间法律关系的代表学说

(1)契约关系学说。按照前述传统的特别权力关系学说,高等学校在某种程度上已经成为脱离法制的乐园。因此在20世纪60年代,契约关系学说应运而生。此理论认为,高等教育关系应当完全脱离强制的权力作用和影响,应当完全摆脱行政法律关系而成为民法上平等的契约关系。高等学校与学生双方的法律地位应该是平等的,双方按照各自的目的缔结教育合同。“教师(代表学校)与学生不仅仅是教育者与受教育者的关系,而且是一种消费与被消费的合同关系”,高等学校与其学生双方之间法律关系的依据是契约(合同),双方通过契约来确定彼此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2)自治关系学说。欧洲大学自中世纪开始就有自治的传统,高校几乎不受政府的控制和指导。在这种背景下,大学的地位类似于行业协会,是一个知识共同体,其内部纠纷大都在自治的框架下予以解决。自治关系学说认为:高校的师生不仅是一个抽象的知识共同体,更是在观念、职业、社会地位和信誉等各方面综合的一个利益共同体。因此,大学生们动辄就把母校起诉到法院,是对传统文化价值的一种伤害。学生与其学校之间的纠纷应当“笔墨官司笔墨打”,也就是在大学内部通过申诉的方式来加以解决,而不应当轻易诉诸法院。世俗权力对大学内部裁判权的容纳,也是对大学理想的一种尊重。

综上所述,对于高等学校与其学生之间的关系,理论上存在着传统的特别权力学说,其他学说都是在其基础上对其进行发展和修正所产生的,这些发展和修正的目的主要在于减少政府对于高等教育过多的直接干预,弱化高等教育的公权力色彩,以更好地适应现代教育更新发展和教育实践的要求。

二、我国高等学校和学生的法律关系性质分析

我国的高等教育法律制度随着《教育法》和《高等教育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的出台而基本确立,并且逐步得以完善。但是对于高等学校与其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问题,在立法上并没有任何具体明确的结论和规定,从而使立法与司法实践

的需求之间还存在着脱节,立法上显示出一定的滞后性。从现实情况看,特别权力关系学说对于我国教育司法制度的影响很深,学校与学生二者的关系比较符合特别权力关系学说,高等学校对于学生偏重于管理和约束,而对于其权益的保障和救济方面相对则比较薄弱。虽然如此,这一学说又并不完全符合我国目前高等学校与学生关系的现实。笔者认为,目前我国高等学校与其学生之间法律关系的性质并不是单一的,而是表现为公法与私法的混合,行政法、合同法与团体自治法的交织,因而带有相当的复杂性。具体来讲,我们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不能统一而论。目前我国高等学校对学生的管理事项虽然很多,但是事实上可以区分为国家干预和不干预两个大的方面。相应地,高等学校与其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也应当区别对待,分别认定:国家干预的领域具有公权力的色彩,因此这个领域内的高等教育法律关系属于行政法律关系的性质;而在国家不予干预的领域,则为高校自治和契约自由留下了空间。

具体来讲,我国高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从性质上可分为如下三类。

1.行政法律关系

笔者认为,高等学校与其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首先表现为行政法律关系的性质。在涉及可能会影响到学生将来的生存和工作这样的基本权利方面的事项,如学籍的得失、学位的授予等,应该由法律进行解释和规定。也就是说,高等学校对于其学生的学籍、学历和学位等方面事项的管理权力应当得到国家法律、法规的授权才能行使,高校应当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代表国家或者说接受国家的委托从事这些事项的管理活动。

这种行政法律关系双方主体的地位是不平等的,它是一种纵向关系,强调管理与服从的关系。高等学校属于行政法中规定的“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在从事上述事项的活动时是以行政主体的身份出现的,其管理活动涉及到“公权力”的运用。如《教育法》第28条规定的招生权,学籍管理、奖励、处分权,颁发学业证书权等,具有明显的单方意志和强制性,符合行政权力的主要特征。《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等法规和规章也有类似规定。北京大学学生刘燕文为获得博士学位将母校告上法院,以及北京科技大学学生田永状告母校拒绝为其颁发毕业证、学位证两个司法案件,在司法实践上确立了高等学校从事学籍管理活动的行政行为性质。可以看出,在我国现行的教育立法中,体现了国家对学校管理权力的严格控制,并以此作为鲜明的特色。

2.内部自治的关系

高等学校对其某些内部事项进行自主管理,这既反映了大学古老的传统和理想,同时也反映了当前高等教育管理民主化和科学化发展的客观要求。通过制定学校章程,明确地赋予高等学校对某些内部事项进行自主管理的权力,能够有效提升高等学校的活力与竞争力。如我国《教育法》第28条规定,学校按照章程进行自主管理,对于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高等教育法》第11条和第四章也有类似的规定。这说明,在一些对于学生的基本权益影响不大的方面,如住宿管理等,可以允许高等学校进行自行管理。这些权力与学生有密切的联系,也是高等学校教育自由和管理自主的表现。当然,我国高校管理过程中的这些自主管理的权力与传统的大学自治还有一定的距离。传统的大学自治意味着大学是一个保障它的教师和学生免受世俗权力迫害的自治性质的团体,而且它首先是一个学生的而非教师的法律上的社团。而我国高校的自主管理权则主要指的是高校相对于国家和政府而言所享有的管理自主权力,其基本缺陷是作为学生而言,他们的基本利益可能会得不到适当方式的表达,这也是近年来频繁出现高校学生对母校诉讼案件的主要原因之一。

3.具有服务合同性质的民事法律关系

从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以来,我国高等教育逐步提高了学费在学生教育培养成本中的比率,逐步扩大了家庭在学生教育成本中分担的份额,同时,民办高等教育的崛起,国有民办二级学院、公立大学民营化等办学模式的涌现,表明高等学校与其学生之间已经逐步建立起平等、双向、自愿的教育合同关系。笔者认为,这种关系在本质上应该属于民事领域的法律关系,在法理上双方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其基本表现是:作为合同其中一方的学生自费上学,自己花钱投资于教育,购买教育服务,他们有权根据自己的需要和满意度来选择学校和教育内容,甚至选择某位教师;与之相对应的是,合同的另外一方——学校收取学费和其他教育费用,有义务按照国家的教育标准和自己对学习者的承诺来提供合格的教育服务。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有关法律制度的建立健全为这种教育合同关系提供了相应的法律依据。如按照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高等学校在性质上属于事业单位法人,在与其他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时形成平等的民事法律关系。另外,根据《

教育法》第42条第四项和第81条的规定,如果学校侵犯了学生的人身权、财产权或其他合法权益,则学校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这些法律规定,为司法实践中处理这类案件提供了法律依据。

三、合理界定高等学校与其学生之间法律关系的思考和建议

合理定位我国高校与其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问题既是完善高等教育立法的基本前提,又是促进我国高等教育管理科学化发展的重要环节。解决这个问题,既应体现现代高等教育发展的先进理念,同时又应以我国目前实际作为基础;既要着力解决司法实践中突出问题和矛盾,同时又要照顾到我国高等教育长远的发展问题,做到在立法上不断完善,以改变立法滞后于司法实践的现实状况。

基于上述分析,笔者认为,在我国,高等学校与其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应当通过以下方式来进行定位。

1.正确区别高等学校与其学生之间不同性质的法律关系,合理定位不同种类法律关系

在我国现行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对于高等学校与其学生之间法律关系的认定方式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两者之间法律关系的现实状况,厘清了复杂的校生关系。但是,在司法实践中还是应当特别注意防止混淆民事法律关系和教育管理关系两种关系之间的界限。如上分析,高等学校与其学生之间确实存在着平等的民事合同法律关系,但笔者认为,这并不是校生之间法律关系的全部内容,也并不是两者之间法律关系的主要部分,实际上,双方之间法律关系的主要部分应当是直接与学校教育管理职能的行使以及与学生的受教育权相联系的教育行政管理关系,而对后者在性质上的认定应当构成对双方法律关系认定的主要部分。

2.在立法上完善学校与学生之间教育管理关系的性质认定

教育管理权具有行政权的特征,从其本质上来讲应当属于行政权力,体现着国家的意志,学校对于学生来讲具有较高的、居于主导性的地位,但是它又不同于一般的行政管理权,而应属于一种特别的行政管理权。笔者认为,教育管理行为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和复杂性,这就决定了学校在实施这种教育管理行为时,不可能像一般行政权力那样完全运用依法行政的基本原则,也不应当把学校所从事的全部教育管理行为纳入到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某些校生纠纷不应当诉诸法律,而应当通过学校内部的纠纷解决机制来解决。例如在美国的司法实践中,联邦最高法院就认为,学校在对于学生自身的物品进行搜查时,“只是合理的怀疑,只要是搜查的范围当时的情景相匹配,只要搜查的行为相对于学生的年龄性别和违规性质,不具有过度的进攻性,这种管理行为就是不侵犯学生隐私权的,没有破坏学生对隐私的合理预期”。此外,在美国法律中,在一般刑事案件中普遍适用的搜查前出示搜查令的程序性做法在学校内部范围内也是不适用的,这些规定使学校对于学生的具体管理行为可以更具有弹性。

当然,考虑到学生的正当权益,学校在实施教育管理活动过程中并不能违反国家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注意防止因为采取教育管理活动不当而给学生的合法权利造成不应有的损害。学校在处理学生权利与学校利益的矛盾事件中,应做到公开、公正、合法,避免不当行为特别是不合理搜查、侮辱、体罚等行为,还应给予学生知情、异议和申诉的权利。这样,把教育管理活动关系定性为行政管理关系不但不会侵害学生的合法权利,反而更有利于保护学生的受教育权和其他基本权益。当校生双方发生法律纠纷时,学生可以通过提起行政诉讼的方式来救济自己的受教育权和其他基本权益,而行政诉讼法中的诉讼原则、证据规则等与民事诉讼相比,能为处于弱势群体地位的学生提供更有效、更全面的保护和救济。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对于高等学校与学生之间的这一法律关系在名称上仍应称其为教育管理关系更为适宜。在立法上进一步清晰界定高校与学生之间的教育管理关系并逐步完善相关的配套法律制度是非常关键的问题,从立法的层面上合理定位这一关系是切实提高我国高等教育管理水平和实现高等教育理念不断更新、推动教育实践不断向前发展的重要举措。

四、结语

本文所探讨的仅仅是我国目前高等学校与其学生双方主体之间法律关系中的一部分,在我国教育法制体系逐步完善的过程中,高等教育法律关系急需明确界定和完善运作规范,立法相对于司法实践的滞后情况还需要随着立法的深入而逐步改善。

参考文献:

[1]郭玉松,张爱芳.大学生权益意识与高校学生工作探析[j].黑龙江高教研究,2007,(2).

[2]蔡国春.试论高等学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j].高等教育研究,2002,(5).

学校体育管理的方法篇2

河北科技师范学院河北秦皇岛066004

摘要院依法治校是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法治思维在高等学校的学生管理工作中的运用是实现依法治校的重要保障。运用法治思维开展高校学生管理工作,不仅要在管理制度和工作程序上实现法制化,还要不断提高师生的法治意识,依法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依法处理好学生个体问题,从而构建良好的法治育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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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院法治思维;高校;学生管理工作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深入与社会公民法制意识的提升,学生“状告”学校的案例及学生和高校之间的纠纷频繁发生,引起了社会和学校的广泛关注,对我们高校学生管理工作提出了严峻挑战,高校管理工作如何融入法制化轨道运行,合理的维护学生和学校的权益并避免学校和学生的纠纷产生是我们学生管理工作者需要研究的重要问题之一。加强法治思维在高校管理中的运用,是全面推进高校依法治校的重要措施和途径。

1法治思维在高校学生管理工作中运用的重要意义

高校是以师生为主体开展教育教学、科研工作,以培养合格的社会人才为目标的机构。学校与学生、教师与学生的关系是学校开展工作面临的主要矛盾。一方面,学生是学校教育管理的对象,校方对学生有权威性与约束性,学生有服从管理的义务;另一方面,学生是学校服务的对象,在教育教学过程中,教师及管理人员有一定提供学生服务的功能,二者之间是平等的,学生有享受教育并获得学校合理的教育教学资源的权利。因此作为高校的最大最重要的群体学生,关系着学校的安全稳定,关系着学生的成长、成人和成才的高校学生管理在高校工作中占有重要地位。以法制化维度加强高校学生管理工作的建设,对于促进依法治校具有重要意义。

高校学生管理工作法制化是社会发展的需要。近年来,随着社会法制化程度的不断提高和人们维权意识的不断增强,高校与学生之间各种问题的案件越来越多,在高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案件中,高校败诉的情况频发,其中不乏学生管理方面的案件。特别是在学生安全等方面出现的“校闹”等现象,也促使我们对高校学生管理工作进行深刻反思。把高校学生管理工作引入更加规范的法制化轨道,从而避免因高校学生管理方面法制依据的缺失给高校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和损失,对于高校学生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高校学生管理工作法制化是高校学生管理工作自身的需要。高校学生管理有其自身的特点和规律。虽然从国家层面有相应的管理法规,但是,每个学校又会根据自身学校的特点,制定不同形式的管理办法和措施,这些管理办法和措施的合法性,是确保工作本身合法性的重要前提。高校学生管理在具体的管理办法和措施方面,当然要依据社会发展的需要不断完善和更新,在新的形势下,高等学校学生管理工作要在依法的前提下,更新和完善管理制度和管理办法,这就要求我们不仅要研究现有制度和办法的合法性,同时也要研究新的形势下如何依法更新和完善制度和办法。在法治社会当中,高校学生管理的重要前提是要制定合法管理措施,因此,加强高校学生管理的法制化研究,沿着法治的轨道来建设,对于促进高校学生管理工作更加科学、合理具有重要意义。

2依法制定学生管理各项规章制度与工作程序

古希腊思想家亚里士多德对法治给予了这样的规定:“已经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服从的法律本身应该是制定的良好的法律。”因此制定高校学生管理的规章制度,是高校学生管理依法开展的重要依据。我国的依法治教工作从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就开始受到重视。《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是我国制定的第一部教育法律,是我国进入依法治教的现代化发展时期的标志。随后在1982年重新修订的《宪法》上关于我国教育法律法规的基本指导思想和立法依据给予了明确的规定,是我国教育教学活动开展依据的基本的法律规范和具体原则。随后颁布的《义务教育法》、《教师法》、《教育法》、《高等教育法》等教育方面的法律法规,明确地指明了依法治校的法律依据和基本准则。2003年7月17日,在《教育部关于加强依法治校工作的若干意见》中明确指出:“实行依法治校,就是要依法理顺政府与学校的关系、在落实学校办学自主权的基础上,完善学校各项民主管理制度,实现学校管理与运行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依法保障学校、举办者、教师、学生的合法权益,形成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行政,学校依法自主办学、依法接受监督的格局”,进一步明确了依法治校的概念、目标和任务,确立了依法治校的主体和客体、权利和义务,亦阐明了政府及学校、教师、学生等法律主体之间的关系。”

这就要求我们在具体的教育管理实践中首先是保证与以上的上位法,如宪法、教育法等基本原则保持一致基础上制定学校的学生管理规定,不能超越法律的规定界限。高校学生管理各项规章制度是否合法,或者说小法是否服从大法,是高校学生管理工作是否法制化运行的首要问题。因此,对于高等学校学生工作部门和学生管理工作者,要深入学习和研究以上上位法,全面掌握上位法的深刻内涵,为建立合法有效的管理制度和管理办法奠定基础。

我们在日常工作中也看到,某高校根据学校的管理制度开除了学生,学生上告到法院,结果学校败诉。原因是学校的管理制度不符合国家大法的规定,也有些是由于处理问题的程序或者是处理问题的方法不当问题,高校管理制度的合法性、处理程序和方法合法性是实现开展高校学生管理工作法制化的途径。规章制度建立的合法性即要求我们高等学校遵循法律制定位阶顺序依法建立高校学生管理规章制度。

目前,我在国高校学生管理各项规章制度制定过程中,有法律方面内容的介入,例如在制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等制度过程中聘请法律顾问,高校有些重要学生管理制度在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备案(例如:高校的《学籍管理规定》、《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等。但实际上法治思维并没有完全贯穿于整个制定过程,制度的制定更大程度上基于管理者的思维,管理对象的参与度不高,基层工作人员参与的广泛性不足,作为参与制定的法律工作者,一方面是缺乏学生管理工作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另一方面是很难做到全过程参与制度的制定。这些也就导致了高校相关的学生工作制度和办法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着合法性问题,或者说制度的制定者在这些方面考虑不足。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在“完善立法体制”中指出:加强和改进政府立法制度建设,完善行政法规、规章制定程序,完善公众参与政府立法机制。重要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由政府法制机构组织起草。是高校学生管理规章制度建设的重要依据。

高校学生管理规章制度的制定:

一是要完善制定程序,按照制定程序的相关要求,结合高校自身的实际情况来制定制度,这是制定制度合法性的重要前提。二是要法律工作者的全程参与,或者是由专门的法制机构制定。学生工作部门和学生工作者不是专门的法律工作部门和人员,对于法律的掌握具有局限性,法律工作部门和法律工作者的全程参加,会有效避免制度制定过程中的合法性问题。

三是要有管理对象的参与,管理对象的广泛参与也是以人为本的重要体现,同时,也能够起到广而告之的效果,对于将来制度的实施具有重要意义。

四是要广泛征求意见,特别是学生工作人员的意见,得到群众的普遍认可。学生工作人员的参与,有助于制定制度的合理性和适用性,同时也有助于相关的法治思维的思考。由于学生工作人员处于工作第一线,也有助于制度的是适合落实。

合法程序的制定是践行学校重要规章制度的前提,是实现法制化管理的途径与重要表现。高校学生管理工作包含的内容丰富而复杂。既涉及学生的一般事务性工作,也涉及学生班级的日常管理,学生的评优评奖,又涉及学生的日常活动的开展,更涉及学生日常的安全教育、违纪学生处理等多方面内容。高校学生管理工作的有效开展,既依赖于严格的组织,更依赖于各项工作的各个环节的细节性工作。这就要求合理的工作程序。由于各项工作内容的性质不同、具体内容不同,就要求要设立相应的工作程序,工作程序的合理合法性也是开展工作的重要前提。

程序合法就要求我们首先要根据工作性质和内容制定科学、合理、合法的工作程序,其次要对制定的的程序进行是否合理、合法的论证。“细节决定成败”,工作程序的制定体现的就是细节问题。工作程序的制定首先要合法,对于学生工作由于涉及到学生群体和个体的具体利益,不仅要注重工作结果,更要注重工作过程,工作过程的开展要依据工作程序,因此,程序合法是工作有效开展的重要保障。工作程序的制定其次要合理,合理制定程序是工作有效开展的必要基础,合理性的确定不仅要依据工作性质和工作内容,同时也要考虑到服务对象的具体需求和实际状况。合理不一定合法,合法不一定合理。因此,高校学生工作工作程序的制定要将合理性与合法性有效结合,才能确保工作得到有效落实。

为确保高校学生管理各项工作公开、公平、公正、有序地顺利进行,要制定和完善各项工作程序,特别是有关学生切身利益的各项工作,程序更需要合理、合法。目前各高校学生管理各项工作没有统一的标准,因此各类高校学生管理工作制定的工作程序或流程缺乏合法性和合理性的有效论证。

3依法严格开展学生管理工作实践

学生管理工作广义而言是学校全体教师进行的面向学生思想、学习、生活等全部教育活动,狭义而言,就是学生管理人员对学生在校行为及学习奖惩等方面开展的活动。因而在法治思维作用下开展教育教学及日常思想教育的学生管理是依法治校的主要实践途径。高等教育是实践主客体相互作用,依法实现培养合格社会主义建设人才目标的实现的一个过程。第一,我们要注重教师与学生法制观念的培养。法治观念是依法管理的基础和保证。社会的法治化程度的提高,人的法治意识的提高是重要标志之一。高校要加强依法治校,就需要不断提高教职员工和学生的法治意识,高校学生管理工作的法制化,也需要不断提高师生的法制观念。我们的这里所指的教师,是指高校所有的教职员工。高校学生管理不仅仅是某一个部门或某些专职人员的事,而是所有教职员工的事情,因为学生的教育与管理,孕育于学生学习、工作、生活的各个环节。因此要加强所有教职员工法治观念的培养。当然,对于专门从事学生管理工作的学生工作者,还需要从学生管理工作的角度专门培养。

教师的法治观念的培养,一方面要加强培训工作,使教师充分认识到法治观念对依法治校的重要意义,同时要加强不同工作性质的教师对于不同工作应该学习的法律相关知识的学习。法治观念的培养不是一蹴而就的事,需要不断地深入和强化,因此,培训工作要作为一项长期工作,常态化开展,需要有计划、有步骤、有针对性地认真落实。二是加强对教育、教学、管理等各个环节法制化的监督检查,从而提高依法治校的自觉性。法制观念的培养一是靠理论学习,二是靠监督落实。对于工作过程和环节的监督检查,是提高教师法治观念的重要途径。通过日常工作监督检查,有助于教师提高工作开展过程中的法治意识,从而成为自觉行动。

对于高校学生管理工作者法治观念的培养:

一是根据工作性质和内容开展具有针对性的、专门的法制培训,充分认识学生管理工作中法制化的重要意义。学生管理工作者的培训应结合业务培训同时进行,这样易于将法治思维贯穿于学生工作之中,从而更好地为学生管理工作服务。二是加强学生管理工作各个环节法制化的监督检查,提高依法管理的自觉性。学生管理工作由于涉及个人切实利益,因此法治观念的具体体现意义更为突出。学生工作管理环节的法制化的监督检查,不仅有助于学生工作者提高法治意识,更有助于各项具体工作的有效开展。

三是加强对于高校学生工作法制化的思考并对其进行深入研究,与时俱进提高高校学生管理工作法制化水平。高校学生管理部门应开展专门的法治研究,这也是工作性质本身所决定的。法制观念是大学生立足社会的必要条件,也是大学生全面发展的重要素质,因此要培育大学生学法自觉、知法完整、懂法透彻、用法正确、守法坚定、护法顽强的良好素质。学生作为高校学生管理工作的对象,他们的法治意识对于依法管理意义重大。

对于学生的法治观念的培养,一是要突出法治观念培养在学生素质教育中的重要地位,列入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二是要开展完整全面的法制教育,法制教育应该贯穿于教育教学过程的始终,针对不同年级的学生开设相应的法制教育课程。同时,要将学生法治观念的培养与日常的纪律教育和日常管理相结合,将法制教育作为班会的重要内容之一,使法治意识成为一种习惯,法制教育成为一种常态。在日常管理工作中贯彻法治思维,以用促学、以学促用,从而提高学生法治观念的提升。

第二,合理合法地开展教育教学工作,教育教学工作是高等教育学校管理与运行的基本工作,是确保师生权益,确保高等教育办学质量的重要保障。依法开展教育教育教学工作,是指在法律允许范围内,有效地组织教育教学活动的开展。高等教育的教育教学工作对象是学生,也就是人的工作,因此,工作的开展不仅要考虑到教育教学工作规律,更要考虑到人的基本特点和规律,这也符合科学发展观的要求。

依法开展教育教学活动:

一是要按照教育相关法律的要求制定教育教学内容,做到内容合法。作为社会主义国家的高等教育,教育教学活动内容要符合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要符合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要符合人才培养的具体目标,要符合教育教学的基本规律。

二是要围绕学校、举办者、教师、学生的合法权益,实现学校管理与运行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教育教学活动要做到有章可循、程序科学、规范运行。

三是要注重实施过程的各个环节合理、合法。无论是教学活动还是教育活动,组织者都要充分研究工作内容和具体环节,确保师生权益,也要确保学校权益。例如开展一项大型的学生活动,不仅要做好活动本身的组织工作,同时首先要进行活动申报,要考虑到安全保卫、群体性事件、场地安全等多个方面的因素,合理安排。第三,依法处理学生个体问题。学生个体问题的处理,是高校学生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作为人员高度聚集的高校,学生个体问题的出现不是偶然,而是必然,这也符合社会和自然规律。我们一方面要预防影响学生身心健康的不良事件的发生,同时更重要的是,做好学生个体问题的处理工作。这也是影响学校安全稳定的重要方面。

学生个体问题的处理,不仅要注重问题的性质,更要注意处理问题的程序,同时要注意与法律的衔接。近年来出现的学生学位授予问题、学生人身安全问题、学生纪律处分问题等,由于有些高校处理不当,不仅给高校带来了经济等方面的损失,同时也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

做好学生个体问题处理:

一是要建立健全学生个体问题处理程序,并要进行合法性的审核;

二是要建立法律顾问制,或者是聘请律师作法律方面的指导,避免后续不良问题的发生;

三是要针对不同类别的学生个体问题进行专门研究,针对不同类别的问题做好具体安排;

四是要加强学生管理工作者的培训,提高处理突发事件和学生个体问题的能力。

4构建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的育人环境

高校育人环境与文化氛围是一所高校在长期办学过程中形成的一种特有的精神风貌,对每一届学生起着潜移默化的教化作用,是实现学生管理的不可忽视的软平台。校园文化的内涵很广,但是校园精神文化的构建是其主要内涵,在当前倡导法治建国、法治建校的形势下,法治精神融入校园文化也是我们不容忽视的。良好的法治育人环境的构建一方面要坚持以人为本,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处理好学生管理工作中的各项事务性工作,通过日常工作的开展来逐渐形成。我们通常说身教重于言教,在学生管理工作中也是如此,关键在于我们如何依法科学处理各项学生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在学生中形成“公开、公平、公正”的良好氛围。

另一方面在《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实施纲要》中指出:依法建设平等校园环境。大力弘扬平等意识,在体制和制度上落实和体现师生平等、性别平等、民族平等、管理者与师生平等的理念。全面落实面向每个学生、平等对待每个学生的原则,消除以不当形式对学生进行分类、区别对待以及带有歧视的制度、言行。要切实保障残疾人的平等受教育权利,不得以非法理由拒绝招收残疾学生。要为残疾学生平等、无障碍地参与学校生活提供必要条件和合理便利。平等公正法治的育人环境建设需要管理者不断树立依法管理、科学管理、平等待人、公正处事的基本理念,需要管理者不断改进依法管理的具体措施和方法,从而提高依法管理的能力和水平,努力促进高校良好育人环境的形成。

首先,要注重宣传工作,营造良好的法治氛围。良好的法治氛围营造对法治思维在高校学生管理工作运用中有潜移默化的影响作用,做好法治思维的宣传教育是营造良好氛围的重要途径。一是可以通过多种新闻媒介进行宣传,当前的网络宣传、校园广播、校报、宣传栏等都是很好的宣传媒介。

二是可以通过课堂教育宣传,充分发挥课堂教学的育人功能。法制宣传应该成为全体教职员工的共同责任,法制宣传与思想政治教育、课堂教学活动相结合,能够有效地提高法制宣传的效果。三是开展法制宣传相关的活动,使师生参与其中。师生员工的广泛参与是提高法制宣传效果的重要措施,不仅能够提高参与者的积极性与主动性,也能够进一步使法治思维深入人心。

其次,要将法治思维贯彻到具体的学生工作之中。工作过程中的有效使用是公证法治育人环境的重要体现。在学生工作的各项工作之中,要认真研究和落实法治思维的体现。例如在学生的评优评奖过程中,要充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

一是要措施公开,二是程序公开,三是要结果公平。

在学生普遍关注的“国家助学金”评定过程中,同样要贯彻法治思维,使真正贫困的学生享受到国家优惠政策。学生工作所涉及的学生切身利益问题很多,真正用法治思维来开展相关工作,是依法开展学生管理工作的重要体现。

再次,运用法治思维开展好学生的第二课堂活动。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不仅要充分发挥第一课堂的重要育人职能,同时要深入挖掘第二课堂的育人功能。学生第二课堂活动贯彻法治思维是法治思维运用于学生工作的重要途径之一。教育的最佳方式就是教育与具体活动相结合,这样才能使教育内容有据可依,具有更好的教育效果。

最后,开展好党务、政务、学生工作等公开工作。各项工作的公开是确保自由平等公证法治育人环境的重要内容。学校各方面工作的公开,也就加强了群众对于学校各项工作的监督。对于学生而言,学生管理工作者发挥学生在各项管理工作中参与的积极性,以及各项具体日常事务的公开。学生管理工作以教育和服务学生为目的,学生能否参与进来,能否具有主人翁意识,对于提高学生管理工作的效率和效益尤为重要。公开工作不仅要做到结果公开,更要做到过程公开,从而保证全过程参与,这也是良好育人环境构建的基本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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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亚里士多德著,吴寿彭译.政治学[M].商务印书馆,1983:199.

[2]十八届四中全会全文.http://www.cssn.cn/fx/fx_ttxw/201410/t20141030_1381703.shtml.2014-12-02.

[3]教育部关于加强依法治校工作的若干意见.http://www.moe.edu.cn/publicfiles/business/htmlfiles/moe/moe_623/200501/5145.html.

[4]黄艳.依法治校与和谐校园的构建研究[J].山西青年职业学院学报,2014(1).

学校体育管理的方法篇3

摘要运用文献资料法、实地观察法、问卷调查法等方法,探讨了武汉高校体育场馆现有管理模式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主要包括管理人员工作量大且文化素质整体偏低,高校体育场馆市场化程度偏低,高校场馆的管理水平较低等,进而有针对性地提出了建立健全高校体育场馆电子服务系统,加大高校体育场馆的市场化经营,实行场馆中心自主经营等武汉高校体育场馆的现代管理模式。

关键词武汉高校体育场馆管理模式对策研究

一、研究方法

(一)文献资料法:利用网络及图书资料对武汉高校体育场馆的相关信息进行搜集、整理、分析。

(二)实地观察法:对武汉部分高校体育场馆进行实地考察。

(三)问卷调查法:针对高校体育场馆管理模式涉及到的问题设计问卷,经信、效度检验后随机向武汉23所高校场馆管理人员发放问卷(详见表1)。基本能代表武汉地区高校体育场馆的经营管理现状。

表1武汉高校场馆管理模式现状的问卷回收情况

高校等级调查学校数量发放问卷数回收问卷数有效问卷有效率

“211”“985”高校536302790%

二本类高校828242291.7%

三本类高校1031272281.5%

总计2395817187.7%

(四)专家访谈法:针对高校体育场馆管理模式问题,访问部分高校体育场馆负责人以及管理学专家、学者。

二、研究结果

(一)目前武汉高校体育场馆管理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

1.管理人员工作量大且文化素质整体偏低

武汉高校体育场馆在日常管理、维护中,现多采用单一的定编或定酬的管理方法。定编管理,即按人均场馆面积确定管理人数。通常人均管理面积范围在1500―2500平方米之间。定酬管理,即将场馆总面积平均分配给现有场地管理人员,并给予定额管理费用。定编管理的缺点是高校的场馆面积较大,需求场馆管理人员较多;定酬管理的缺点是场馆管理人员任务多、负担重。为了节约经费以及人力资源,现大部分高校采用定酬管理的方法。

通过调查发现,武汉高校体育场馆管理队伍由正式工和临时工混编形成,正式工通常由学校安排,负责场地的宏观管理。临时工由相关人事部门面向社会招聘,主要负责场馆的卫生、维护等日常事务。由于临时工的特殊工作性质,使得临时工队伍的整体文化素质偏低(详见表2),从而造成了管理队伍的文化水平的参差不齐,很难满足现代管理模式对管理人员的要求。

表2武汉高校体育场馆管理人员编制分布与学历状况

编内人员(31%)编外人员(69%)

初中2%21%

高中19%69%

本科63%10%

研究生16%0%

2.体育馆建设的资金投入有所增加

借教育部对高校进行教育评估的契机,各高校都增加了体育场馆建设资金的投入。经过近几年的大力建设,各高校的体育场馆总量增大,但相对于扩招后增加的学生总数,仍然相对较少,场馆人均占有量偏低,不能很好地满足学生以及教职工的健身需求。在建设新体育场馆的同时,武汉大部分高校,仍存在许多老体育场馆,这些老体育场馆,大多设施功能欠缺,空间布局不尽合理,但由于改造资金的缺乏,仍在超负荷使用。

3.高校体育场馆市场化程度偏低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高等教育改革不断深化,以及全民健身和素质教育的不断深入,高校体育改革特别是高校体育场馆管理及体育产业的发展已提到议事日程上。近几年来,高校体育场馆响应国家政策,积极向社会开放,为全民健身服务已成为主动行为,但是在对外开放的过程中,如何处理高校体育场馆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之间的关系,是目前高校体育场馆普遍存在的重要问题。

武汉高校体育场馆具有数量多、功能全、地理环境好的优势,又有各个运动项目的专项教师。但在场馆对外开放的过程中,现有资源没有得到很好的利用,存在着体育场馆利用率低,面向社会服务不够,形式单一、渠道窄、层次少等问题,而且场馆对外开放的收费标准缺乏科学的测评,所收场地租金缺少严格管理的约束。整体而言,整个高校体育产业的发展还处于起步阶段,按体育产业的分类划分,高校目前只是在体育商品、体育健身和培训、场地出租方面有所发展,而在体育竞赛等相关体育产业的很多方面还处于摸索阶段。因此,积极探索高校体育场馆的现代管理模式,提高场馆的利用率,为全民健身服务,充分挖掘高校体育场馆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是大势所趋。

4.高校场馆的管理水平有待加强

高校体育场馆向社会开放的同时,许多问题也接踵而至,例如场馆设施损耗加快、维修费用难以落实等。其中,首当其冲的就是资金问题。如果资金问题解决不好,就会限制高校体育场馆对外开放的发展进程,更严重的,可能会中断高校体育场馆的对外开放。因此,为了更好的解决这些问题,形成以场馆养场馆的良性循环局面,我们必须提高场馆管理人员的管理水平,加大场馆开发力度。

(二)高校体育场馆的现代管理模式探究

高校体育场馆管理工作的好坏,直接关系到高校体育事业的发展。如何充分发挥体育场馆的人才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并使之良性互动,进而提高高校体育场馆的综合效益,是现阶段高校体育场馆管理工作面临的突出问题。要解决问题,就必须更新现有的高校体育场馆管理模式,用现代管理模式对高校体育场馆进行管理,对此,笔者提出以下管理模式:

1.建立健全高校体育场馆电子服务系统

在新形势下,高校体育场馆面对的群体复杂化,不单有学生群体,还有社会群体。高校体育场馆的功能也将多样化,不单是场地出租、培训等,还要承担体育竞赛等相关体育产业。因此,高校体育场馆建立健全电子服务系统迫在眉睫。

当今,信息化给各行各业都带来了重大的变化和经济效益,对高校体育场馆的管理也是如此。因此,在高校体育场馆的管理中,一定要注意信息化的应用。在体育场馆内加强信息化服务功能,将计算机技术、光纤通讯技术、信息技术与建筑艺术有机结合在一起的同时,还要注重日常管理的信息化,加强宣传,吸引潜在群体,给他们传达场馆信息,提供配套服务,以产生巨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2.积极转变观念,加大高校体育场馆的市场化经营

高校体育场馆对外开放的过程中,一方面受保守思想观念约束,不够开放;另一方面受我国体育产业发展水平的制约,限制了高校体育场馆对外开放的进一步发展。如何使学校场馆对外开放得到进一步的发展,目前还没有成功模式,但高校体育场馆对外开放,面向社会开展有偿服务,服务于全民健身计划是中国社会体育发展的客观要求。各高校的体育场馆管理人员应该抓住这一有利的契机,转变观念,走出校门,走向社会,走向市场,充分发挥高校体育场馆的资源优势,自我完善,自我发展,开创高校体育产业发展新局面。

3.明晰高校体育场馆的产权关系,转换经营机制,实行场馆中心自主经营

通过调查发现,绝大部分高校的体育场馆产权关系不明确,学校是体育场馆的所有者,场馆中心是体育场馆的经营管理者,但二者往往混淆不清,产权界限模糊,权力界区交叉重叠。在新形势下,场馆中心全权负责高校场馆发展的经营战略,高校管理人员必须减少或改变对场馆中心的行政干预,在满足学校学生、教职工体育活动的前提下,提高场馆的利用率。从而使场馆中心根据市场规律运用自己的战略,制订项目开发计划,多渠道、多层次开发高校体育场馆对外服务,实行目标管理和监督,制订发展规划和合理布局,逐步使学校体育场馆由单一型向多层次型发展,最终实现人才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最佳化。

4.重视人才引进,加强对外交流

现代管理模式的实行,必然对人才的要求进一步加大。只有建立一支高素质的管理队伍,才能使现代管理模式发挥最大的效益。因此,高校的体育场馆管理队伍,必须注重人才的引进,广开门路,引进多方面人才。此外,场馆管理队伍要注意信息的收集,为管理的决策者提供经营管理的决策支持,以制订出适合场馆管理的最佳计划。在新形势下,高校体育场馆将不再单单只为学校的学生和教职工服务,还要面向社会。因此,要加强同外界的交流合作,实施多角度、全方位、多种方法介入以促进高校体育场馆的发展。

5.高校体育场馆管理队伍要提高思想认识水平,明确责任

首先明确认识,目前高校体育场馆建设发展缓慢的原因,具有一定的历史性和全社会范围内体育产业发展的不均衡性;其次,要明确责任,学习和借鉴成功的体育场馆管理经营经验,并结合高校的实际情况,制订相应的措施和方案,加大管理经营力度,利用现有场馆所处的优越地理环境和对外影响,以及场馆围墙、围栏等便于广告宣传的有利条件,积极争取企业赞助,充分发挥体育场馆无形资产的作用。也可就某一项目的实行由企业赞助,在实行过程中为企业进行广告宣传,以达到招商引资、互利双赢的目的,力争创造出具有高校特色的体育场馆发展模式。各高校负责人也要制订相应的优惠政策和奖励措施,构建效益型经营机制,激励场馆管理者,根据市场经济规律,结合高校实际,开发多种配套服务项目。并加强对外交流,通过多种渠道、多种方式筹措资金,为高校场馆的发展奠定良好的经济基础。

三、结论与建议

各高校负责人和场馆管理人员,一定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充分认识现有管理模式存在的主要问题,采取积极措施,加强内部管理,提高武汉高校体育场馆的管理水平。并充分认识到高校在新形势下采取现代管理模式的必要性,使高校体育场馆向智能化、商业化、综合化方向发展。

更新管理模式的目的,就是要适应新的形势,通过建设全民健身大公园,营造体育产业大市场,把高校体育场馆的各项事业做好、做活。现代管理模式是建立在一定的调查研究基础上的,并非凭空臆造。理由有三:一是目前武汉高校的体育场馆己经具有相当的基础设施,具备了一定的外延拓展的便利条件,比较切实可行;二是武汉高校现有的体育场馆在营造和构筑全民健身大公园方面具有一定的权威性、技术人才优势和社会信誉度;三是部分高校的体育场馆在这方面已有了成功的先例。例如华中师范大学的佑铭体育馆,在新形势下,积极更新管理模式,走智能化、商业化、综合化发展之路,为武汉高校体育场馆经营发展指明了方向。因此,可以想象,如果武汉高校的体育场馆都采用现代管理模式,高校体育场馆将成为一个个具有勃勃生机和活力的现代化体育公园。届时,业余休闲的人们将以到这里游乐、健身为荣,而高校体育场馆也将成为高校中一大景观。

参考文献:

[1]潘华山.广州大学城2010年亚运会场馆建设和前后期管理的研究[J].广州体育学院学报.2008(01).

[2]杨汉春.高校体育馆经营模式探讨[J].科技信息.2010(08).

[3]谭锋,颉梦宁.探悉高校体育场馆的经营与管理[J].体育世界.2006(11).

[4]王要武.管理信息系统[M].北京:电子工业出版社.2003.

[5]鲍明晓.体育产业[M].北京:人民体育出版社.2000.

[6]刘望先.体育市场指南[M].珠海:珠海出版社.1998.

[7]张宝华.我国体育产业发展现状及对策[J].体育学刊.2002(03).

[8]徐晓黎.管理学原理[M].重庆:重庆大学出版社.2003.

学校体育管理的方法篇4

一、高校学生权利与学校管理权力良性互动关系的基本内涵

高校学生权利与学校管理权力的良性互动是指学生权利行使的自主化保障化和学校管理权力运行的公正化程序化,并且二者相互依存相互作用,不断向更高层次关系状态发展。这是一个整体性动态过程,二者均不可偏废。

(一)高校学生权利对学校管理权力良性运行的推动

在构建和谐社会和依法治校的背景下,高校管理权力良性运行是指以“育人为本”为方向,依法公正运行,并且对管理行为承担责任。高校学生权利在推动学校管理权力良性运行方面发挥着积极作用,主要表现为以下两个方面:

1.学生参与权确保学校管理权力运行的人本方向。育人为本是以人为本思想在教育领域的体现,主要表现为教育机构在教学和管理活动中要以学生为中心。《高等教育法》明确规定,高等学校实行民主管理。高校管理权力运行坚持人本方向的前提是以学生参与为中心的民主管理。学生作为受教育者,并不是被动的接受权利的宣告或变更,而是有权利参与学校规则的制定和执行,有权对涉及自身合法权益的行为发表意见。美国高等学校的学术管理机构是评议会,有关调查显示,在全美高等院校中,50%的评议会有学生代表。我国新的《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也体现了高校管理中学生参与权利,其规定学生有“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的权利。

2.学生程序性权利推动学校管理权力公正运行。高校学生的程序性权利是“学生为了行使、主张或保障其实体权利而必须具有的通过一定的方式、步骤、顺序等为一定行为的能力”。学生程序性权利不仅为学生参与公共事务、监督管理权力提供了条件,而且为管理权力设置了边界。学生可通过听证权申诉权等程序性权利,监督学校履行程序性义务,使学校管理权力的行使严格遵守程序。比如在美国,学生的实体权利受到剥夺时,则拥有与证人对质和盘问证人的权利,要求由公正的法庭举行听证会的权利。

(二)高校管理权力对学生权利的积极促进

1.保障学生权利的理性行使。高校管理权力作为法定权力,其维护的是公共利益,而学生权利追求的是个人利益,并且有可能为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而损害公共利益。权利行使的一个基本准则是权利的行使以不损害他人的利益为界。因此,学生为了自身权利的实现而损害了他人或集体的权益,学校的管理权要对其进行制约,比如有些学生在熄灯之后仍在寝室里唱卡拉OK影响了其他学生休息权利。若是没有学校管理权的存在,学生权利的理性行使是不可想象的。我国高校普遍制定了学生守则或学生行为规范,其实质在于学校管理权力对学生权利理性行使的引导。

2.创造学生权利的实现条件。将学生法定权利转化为现实权利是远比将应有权利法定化更为艰难的过程。学生权利的实现程度受到多种因素的制约,比如经济水平、管理方式等因素。高校被法律赋予了广泛的职权,在创造学生权利实现条件方面发挥着积极作用。新的《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规定:“学校应当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民主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目前安徽、浙江、湖南等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已经成立了专门的大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为学生权利的救济提供了渠道。

3.给学生权利提供及时有力的救济。从高校管理权力角度看.不仅要创造权利行使的外部条件,一旦在学生权利受到侵犯时还必须能够提供及时有效的救济。毫无疑问,通过司法程序是权力救济的主要程序,但高校管理权力的救济也不容忽视。因为它存在自己的优势,如及时、费用低等。况且,无论诉讼机制多么发达,它都不可能包揽对权利救济的所有方面。比如在法国,国民教育部和学区分别设有国家教育高级委员会和学区国民教育委员会,专门处理教育纠纷。就我国而言,新《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明确规定:“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讼”。据报道,2005年湖北某高校的两名学生通过向学校的大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申诉,使勒令退学的处分被“改判”为留校察看一年,重新获得了继续在校学习的机会。

二、高校学生权利与学校管理权力良性互动的基本价值

高校学生权利与管理权力良性互动的基本价值在于突破高校管理的现实困境,促进高校和谐。具体而言,表现为以下两个方面:

1.高校贯彻“育人为本”教育理念的重要推动力。育人为本与民主管理、依法治校不可分。2003年教育部出台的《教育部关于加强依法治校工作的若干意见》规定:“学校在日常教育教学活动中要树立以人为本的理念,自觉尊重并维护学生的人格权和其他人身权益。”高校学生权利与管理权力良性互动必然要求学校在管理过程中,不仅尊重与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而且善于吸收学生的建议与要求。在此推动下,不断完善自己的管理方式,最终实现学生全面发展的管理目标。学生参与学校管理的过程,就是与学校管理权力互动的过程,这不仅体现了民主管理和依法治校的内容,而且达到了保障学生合法权益的目的,最终确保学校育人为本的权力运行方向。

2.构建高校和谐管理关系的根本途径。从法理层面分析,长期以来高校与学生法律关系的性质是一种公法意义上的特别权力关系,其主要特征是隶属型的,法律关系主体双方具有不平等性。这种高校管理制度,极易与学生权利发生冲突。大学生诉高校的案件大量涌现,一方面说明了随着民主法治建设的推进,学生的权利意识日益觉醒;另一方面也反映了学生应有的程序性权利的缺失和救济渠道的单一化。实现学生权利与学校管理权力良性互动则从根本上改变高校的“单向性”管理模式,通过利益表达机制和权利救济机制,实现双向互动。目前已有高校对此进行了有益的尝试。据报道,2006年6月厦门某高校就宿舍电脑管理问题。召开学生宿舍专题听证会,学生代表、学生宿舍物业管理公司代表、学生管理人员对此充分表达了自己的意见,学校在此基础上做出的决定得到了各方的支持,形成了教育与管理相统一的和谐育人局面。

三、高校学生权利与学校管理权力良性互动的实现路径

1.树立权力与权利行为的规范意识。教育法律、法规和规章若要达到实现校园和谐和法治的立法目的,学校管理者与学生必须树立权力与权利行为的规范意识。对学生而言,一方面,学习法律知识树立权利

意识。另一方面,树立权利救济意识,不但知道权利而且会行使权利。当自身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勇于主张权利和寻求救济。对学校而言,按照教育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加强法制教育,树立依法治校的观念。《教育部关于加强依法治校工作的若干意见》明确指出,依法治校的关键在于转变观念,以良好的法律意识、法制观念指导学校管理和教育教学活动。尤其是教育部制定新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为高校制订学校规章指明了方向。比如2005年8月苏州大学在最新颁布的《苏州大学学生管理规定》中增加了“已婚女学生因生育需要可休学”的条款。2005年9月新疆医科大学出台了新的《学生手册》,其对校规进行了修改,对“学生的权利与义务”、“学籍管理”、“奖励与处分”等方面的规定更加细化。

2.健全学生权利体系尤其是学生的程序性权利。依法治校与构建和谐校园要求学校管理权力必须把尊重和保障个人的权利作为一种义务和责任。从各国高等教育立法来看,都是以权利核心的,当高校学生的受教育权、平等权、言论自由等宪法基本权利受到管理权力的侵害时,能得到公正、有效的救济,这是权利的本质体现。权利在逻辑上是一个完整的体系,既包括实体性权利又包括程序性权利。我国的教育立法对学生的实体性权利有了相对完备的规定,但这些实体权利的实现需要程序性权利的设定作为保障。鉴于目前我国学生权利的现状。健全学生权利体系主要体现在学生程序性权利的完善和行使,比如在现行法律、法规中增加知情权、听证权、辩护权、平等对待权、申请复议权、申请仲裁权等。

学校体育管理的方法篇5

关键词高校去行政化措施

中图分类号:G640文献标识码:A

TalkingaboutAdministrationReformin

OurCollegeEducationManagement

HEIPingsheng

(SuzhouHealthCollege,Suzhou,Jiangsu215009)

AbstractOurcollegeadministrativemanagementsystemistheproductofplannedeconomy,theadministrativemanagementoftheuniversityviolatedthelawofdevelopmentofeducation,imprisonthespreadofnewideasandtechnologicalinnovationvitalityuniversityfunctionsdue.Makehighereducationeducationalfunctiontoreturntosociety,sothatuniversitiesbecomethenewculture,newknowledgeoftheorigin,collegesanduniversitiestoleadsocietyforwardtotheultimategoalofadministrativereform.

Keywordscollege;de-administration;measures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我国高校现行的管理体制显现出越来越多的弊端,影响着人才的培养和科技的创新,阻碍着高校自身的发展。近年来,社会各界对高校教育体制改革的呼声强烈,高校的行政化管理体制应成为改革的着力点。

行政是指一定的社会组织,在其活动过程中所进行的各种组织、控制、协调、监督等活动的总称。它属于国家的范围,即公务活动,特指只有行政机关或政府的权力才是行政权力。高校行政化是指高校在办学理念、职能配置、组织建构、运转机制、决策管理等方面呈现出与行政机构相似的属性。教育管理中的行政化使得学校的自主管理与自主经营虚务化,违背了教育的客观规律。高校行政化包含两个方面:一是政府对学校管理的行政化,二是学校内部管理的行政化。

1高校行政化根源及其弊端

高校行政化存在的主要原因是我国教育行政部门和高校以及高校中行政和学术人员对行政资源的依赖。我国高等教育行政化管理体制产生于计划经济时代,国家对社会实行全方位的管理,在高等教育方面,政府直接参与高校的举办权、办学权和管理权,教育经费绝大部分来源于政府的财政拨款,并决定着这些资源的分配和使用,高校的招生、专业设置、教学及科研立项等教学活动都要得到政府的干预、批准。更具行政化特点的是国家用行政级别划分高校等级,并掌握着对高校领导的任命权、考核权、评议权。高校领导是政府的代言人,具有政府官员身份和级别,同样用行政的管理模式对学校教学、科研等事务及人员进行管理。政府意志渗透到高校教育管理的各环节。这种行政管理体制削弱了高校教学自主决策能力,限制着教育功能的充分发挥。削夺了高校应有的自主办学权利。高校领导的政府官员角色,往往造成教育行为上的僵化和对高校民主管理和创新的压制。这也是高校行政化最显著的弊端。

上述官本位思想也体现在高校自身的组织管理体系中。高校的管理权力掌握在行政领导手中,领导的个人意志充斥到教学科研、职级评定、人事聘任、经费使用等各环节,拥有最终的决策权。行政领导同时也是教学科研负责人,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政教不分,一线教学、科研人员和职工缺乏话语权,民利得不到体现。高校管理的行政化在广大教师中形成某种偏离教学的价值导向,担任行政职务的人往往有着高人一等优越感。事实上,在日常的管理活动也处处显现出行政等级思想,行政领导的地位突显,尊权力而轻学术的思想氛围,诱导着教职人员去积极地争取行政管理职务。

高校的行政化管理,压制着学校教书育人的民主气氛和教职工的自我意识,冲淡了高校应有的浓郁的学术和科研氛围,使高校失去了应有的科技创新和思想活力。

2高校的去行政化管理是高等教育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

所谓高校去行政化,就是要降低高校行政管理色彩,遵循教育规律,建立多层面的教育管理体制。主要归纳为:一是减少行政对高校办学的干预和管理,让高校有更多的自。二是高校内部要减少行政权力对教学的影响,树立管理即服务的理念;三是去除高校管理人员的行政级别。

“去行政化”的改革目的是建设现代学校制度。实现“政校分开”“管办分离”是高校改革的首要任务。逐步取消高校的行政级别是改革的基本要求。2010年2月,国务院制定《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2年)》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规划纲要》提出“推进政校分开管办分离”,“逐步取消实际存在的行政级别和行政化管理模式”。同志对此强调,“高校行政化的倾向需要改变,大学最好不要设立行政级别”。2000年,中组部《关于加快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提出事业单位管理办法,逐步取消事业单位的行政级别,不再按行政级别确定事业单位人员的待遇。

事实上,在高校管理中,也采取过淡化行政化管理的措施,倡导教授治学,使教授不仅仅在教学、学术研究中,而且在学校的管理事务中,发挥出积极作用。例如在各高校建立的学术委员会,在职称评定等学术事务中发挥应有的作用。但由于缺乏相关的机制保障,日常的学术管理仍然是行政领导管理模式,缺乏真正意义上的教授治学。

3政策的保障是进行高等教育体制改革的基础

高等教育体制改革,目的就是要淡化政府作为高等学校的管理者地位,通过法律、法规对高等学校进行宏观的管理,把管理权与举办权进行适度的分开,充分发挥高校的办学自。

随着政治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我国高等教育体制改革面临新的机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1998)》在法律上赋予高等学校法人地位,规定了高等学校在办学上相对独立的办学自,政府部门相对于高等学校应当是一种行业性的管理者,而非参与者。规定:“高等学校应当面向社会,依法自主办学,实行民主管理”。新教改方案要求:“落实和扩大学校办学自。政府及其部门要树立服务意识,改进管理方式,完善管理制度,减少和规范对学校的行政审批事项,依法保障学校充分行使办学自”。

随着经济社会的迅速发展,社会各行业也表现出参与高校人才培养和投资科技创新的热情。事实表明在国家教育经费投入的基础上,鼓励社会力量以各种形式参与高校建设,可极大地提高高校科研能力,培养出大量的实用型高级人才,充分地实现高等教育社会效益。

4高校教育体制改革的方向及措施

2006年的《教育部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实施意见》提出解决当前制约教育改革与发展的体制性、制度性问题,以及实现对教育的宏观管理、法治管理、绩效管理等目标。

政府角色需重新定位,即政府作为教育行业的管理者应脱离举办者的角色。其工作重心应放在制定教育方针政策、法规和发展规划,把握高等教育发展方向,保证教育的财政投入,有效地发挥预算调控功能,实现教育事业统筹规划,促进教育的均衡发展,即担任监管者和出资者角色。恢复高校管理自。从立法上规定高校权利义务。《教育法》明确高校“有组织机构和章程”,“按照章程自主管理”。高校作为独立法人单位,作为行业组织,应从政府的隶属体系中脱离,行政级别自然取消。

高校行政权力与学术权力适当分离,实施教授治校。行政管理人员应脱离教学、科研领域,消除行政负责人的学术、科研领导权。建立起行政权力系统和学术权力系统,明确职能,行政权力服务于学术权力。建立高校董事会,强化其法律权利和义务。学校董事会,由社会不同阶层如政府、社会人士、高校教授等方面人员组成。负责学校事务管理,对学校的发展方向、经费预算、校长选聘等事项进行决策。实行高校校长遴选制:实行校长聘任制度,由高校董事会决策,面向社会公开征选,扩大社会参与面,入选人员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进行任命。做到因事选人,聚集民意,提高校长的权威性。校长应职业化,明确校长的权利和义务。校长应脱离教学和学术研究工作,避免行政权力对学术研究的干扰。这也是世界各国大学管理的普遍做法。

精减行政管理机构,实行行政岗位聘任制。依据学校教学管理需要设置行政管理部门。行政岗位实行职员制度,取消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级别,行政管理人员的职级参照教师职称晋级模式,待遇应按其评定的行政职称等级标准执行,如现行的助理研究员、研究员等行政职称评定办法,行政负责人工资由其职称和岗位补贴组成。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人实行聘任制,由校长选聘,校董事会任命,限制任期时间,这样有利于管理创新,增强活力,真正做到能上又能下,以达到更好提升行政管理人员的服务意识。

建立健全高校学术和教学委员会制度。在学校章程中规定其权利和义务,赋予其独立行使学校学术研究和教学指导的权利,发挥其教学管理和决策作用,平衡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机构中主要由教授、学术研究人员构成,吸收优秀的教师参与到高校教学管理工作中,实现学者治校、民主化管理。

建立高校自我约束机制。建立由政府、社会行业代表和高校董事会组成的监督体系,对学校办学行为进行社会监督和教学质量评价。加强学校职代会法律地位,消除职代会的行政化色彩,使民主监督真正地制度化、经常化。职代会的民主监督应贯彻于学校管理如教学、科研、管理及师生生活等各个环节,学校的决策等重大事项都要经过职代会通过方可实施。建立利益激励机制,对各方权益进行保障。把司法监督纳入到高校办学活动中,促进学校内部各项管理的法制化建设,对学校在决策、教学、人事聘用等各个环节实施法律监督,为学校、师生等主体的权利、义务提供司法援助,使学校的管理在更加公平、公开的环境下运行,真正做到依法治校。

教育体制改革是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部分,逐步取消高校的行政级别和行政化管理模式,建立符合我国高校教育特点的管理制度,建立起一种大学自我发展又自我约束的制度是教育改革的目的。在依法治国的今天,教育体制改革势在必行,让教育回归社会,实现高校的社会教育功能也是教育发展规律的客观要求。

参考文献

[1]陈学飞.中国高等教育研究50年.教育科学出版社,1999.

[2]汪燕.高校行政管理特点及效率问题刍议消费导刊,2008.1.

学校体育管理的方法篇6

1.美国高等学校教育管理体制的背景

美国高等学校教育管理体制总体有这样的特点:属级管理层次少、管理自大、社会监督及高校竞争力度大。美国的高等教育管理实行地方分权,美国的高校要接受社会监督,选举各界人士和学生家长代表组成社区教育委员会。美国《2000年教育目标法》把家长参与各级学校管理定为国家的重要教育目标,其核心内容就是家长可以选择学校并参与学校管理。事实上,美国高校的教育行政体制,政府干预少,但社会监督力度大,加上高校自身的自省意识,能大大减少决策的片面性。美国的高校实行学区教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由学区各方代表组成的学区教委,是学校事务的决策机构。学区教委的执行机构为学区教育局,设教育局长,直接对学校实施行政领导。学区教育局长是美国学校管理的重要角色,他既是校长的行政领导,又是学区教务的督导长,同时还是联系学校与学区教委的中间人。教育局长与学区中心办公室是校长的具体上级。美国学校校长是学校的行政首长,向教育局长负责,执行学区教委的有关决议及管理学校日常行政事务。除宏观指导外,政府对学校的具体业务不加干预。所以,美国的公立学校有较大的办学主动权,行政工作人员少,但效率很高,管理井井有条。

2.美国高校的学生管理制度与重要文件

美国赋予高校学生管理工作的主要目标是:培养训练学生的反映能力、认知能力、批判思想和精神、具有现实感的生活能力、人际关系处理能力,培养学生自尊、自信、诚信品德及社会责任感。对应这些目标建立起了“美国高等教育学生事务管理工作委员会”,该管理委员会负责每年组织召开年度交流、研讨会议,推动学生事务管理工作;同时制定了明确的工作规范及管理制度。早在1949年,美国国家教育理事会就了《学生人事工作宣言》,标志美国现代学生事务管理的开始;《美国高等学校学生事务管理人员行为规范》,对从事学生管理人员提出明确的条件和工作要求;《美国高等学校学生事务管理人员伦理标准》,从伦理道德层面强化学生管理队伍的思想建设和职业操守;《高等院校学生事务管理》,制定高校学生管理工作的内容、目标及操作方法;《学生服务手册》,主要明确学生的权责范围及申诉方法等;《学生事务应用手册》,主要为学生介绍学校可以提供的各种服务及学生的求助方法,涵盖内容全面而细致,极具人性化。并且根据不同时期和不同高校的需要,还制定发表不同的规程或要求,比如1987年,美国了《学生事务观》一文,重申学生事务宗旨,为其90年代及以后的学生事务指明了具体发展方向。

3.美国高校学生管理制度的主要特点

美国高校没有统一的管理制度,表现出制度和操作层面的多样性和个性化。美国历来以多种文化并存而著称世界。美国的宪法规定教育行政管理权交给各州议会和政府,各州有权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制定适合本州的教育管理制度。在这种背景下,美国高校的学生管理制度表现出了多样性。美国的教育学家普遍认为,学生有权根据自己的价值观去选择,制定学生管理制度的目的是通过规范系统的学生工作来引导学生怎样选择。这种社会价值观表现在高校的学生管理工作中充满了个性化色彩,但各高校的个性化制度并非没有界限,美国各大学均采取综合化的强制措施把这种个性化建立于严格的法律与纪律基础上。

美国高校学生管理制度重视学生的自主管理权。美国高校注重学校与学生间平等双向的交流,明确规定并执行学生正当的自限,在管理方式上非常重视学生的自我管理与自我教育。斯坦福大学生早在1920年就实行了“荣誉制度”,鼓励学生参与诚信活动,增强自我信任意识,建立师生的双向互信机制;尊重学生的自主自决权、隐私权及言论自由权等基本权利,促使学生对校方的心理认同;同时,给予学生参加学校事务和管理的机会,许多大学学生管理制度中都设有“学生评议会”制度,促进了学生参与学校管理的主动性,能增强学生的责任感和实际工作能力。

美国高校学生管理制度极具法制化。美国国家“依法治国”理念体现在高校学生管理中即是“依法治校”。美国高校的学生管理制度就是依据国家法律制定的,所以开展的学生管理工作不仅规范化,而且有极高的透明度和严格的程序,能极大地保证学校的德育教育。在学生管理制度首先明确规定学生的权利和义务,处理学生也有严格的程序,律师、法官一应俱全,有学校纪律委员会这样的处理机构,有从听证会、辩论会到依法处理甚至上诉法院等系统严格的程序。

美国高校学生管理制度有专业执行队伍。美国高校具有世界一流的学生管理专家队伍。参与或负责学生管理的工作人员多是具有教育学、精神病学、心理学硕士或博士学位的专家;美国各州都有一所大学设有高等教育行政专业,用来培养学生管理的专门人才。70年代后,美国的一些大学甚至设立了学生工作方面的博士点,培养能正确执行各校学生管理制度的专门人才,相应地也促使美国高校的学生管理制度不断完善,取得学生管理的巨大成效。

二、美国高等学校学生管理体制对我国的启思

1.学生管理制度的国际化倾向

随着世界开放程度和交流领域层次的拓展深化,20世纪体现在教育上一个比较明显的特征是更加倡导“自由”与思想解放,倡导国家政府与大学关系的多元嬗变,更加注重探索和实践大学在现实社会和历史阶段的内在价值。主要发达国家立足于所谓民主主义福利社会的教改理念,既要消除公共教育事业发展中的弊端,又要遵循终身学习理念,力图更新现行教育管理体制,其改革原则还要妥善解决教育管理的地方自治与国家规范、自主性与专业性、多样性与实效性等诸多矛盾。我国的高等教育管理与学生管理制度改革要尊重高等教育的内部规律,把握其内部价值,遵循世界发展趋势,顺应时代的潮流才能快速树起中国的高等教育形象,提高社会服务功能和在世界高等教育中的地位。

2.学生管理制度要“法律至上”

我国的《高等教育法》、《高等教育管理条例》为高校教育管理和学生管理提供了法律法规上的宏观依据,同时也为学生管理制度运行机制提供了理论支撑。我国高等院校学生管理制度的运行机制要适应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要求,就必须向法治化教育管理迈进。实际上,健全教育法制是教育体制创新的重要内容,这样才能在教育体制创新的过程中同步发展完善,为学生管理制度的运行机制补充营养和剂。因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的建立需要完善的教育法律、法规和制度体系,从我国教育法制的现状看,教育领域的宏观立法还不健全和完善,要继续推动教育管理和学生管理领域依法行政和依法管理,进一步加快教育法制建设进程,加大执法监督力度,是今后我国教育体制创新的重要选择,也是教育管理必须遵循的原则。

3.学生管理体制应兼容人性化

同志在庆祝北京师范大学建校10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指出教育创新与理论创新、制度创新和科技创新一样,是非常重要的。因此,高等学校的教育创新要立足于教育体制改革和完善,立足于教育思想观念的更新。在新时期,“以人为本”已成为现代教育和管理思想的最新理念。将这一教育管理理念应用到高等学校学生教育管理中,首先要改变学生教育管理人员的旧有观念,让他们从“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认识“学生第一”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始终把学生利益――健康成长和成才放在第一位,全心全意关心学生的成长,真心诚意爱护学生。同时要把这一思想融入到学生教育管理的组织机构设计、制度安排、内容方法和流程再造中,使之真正贴近学生的实际,深入学生的内心,建立一个充满“人情味”的有效的柔性运行机制,最大限度地为学生谋取利益,提供全面服务,使学生的发展与国家的利益、学校的前途达成有机的统一。

4.学生管理体制走向自主化

高校学生教育管理中的人本观念和服务观念的核心内容便是以学生为中心,以学生的成长成才为教育管理成效的主要评价标准。学生教育管理的一个重要手段便是通过构建班级、社团、团学组织等学生机构,实现学生的自我教育和自我管理。在其具体操作中应注意以下两点:

首先,营造良好的学校文化环境是实现学生自我教育和管理的一个非常重要的条件,高校应关心和重视影响学生而又同时受学生影响的环境。我国高校文化建设做得很少,对文化建设内涵和途径的探索还欠深度。作为自我教育管理理念下的高校学生教育管理,应处于一种相对宽松的氛围中,使学生的主体精神在其中得以弘扬,自由发展得以实现。

其次,要改革学生教育管理的组织结构,建立学生自我教育管理体制。学生自我教育管理体制的主体是学生,必须充分发挥学生的主体性和创造性。建立运转正常的学生自我管理机构,是使学生的自我管理制度化、经常化的保证。如自律委员会、学生评议联席会、商讨决策班级大事的班级大会、负责业务性事务的新式班委会和负责班级常规的纪监会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