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资金投资项目(6篇)
保险资金投资项目篇1
[关键词]BT;投资人;对策;政府债务
[DOI]1013939/jcnkizgsc201529113
1引言
经过改革开放30多年经济的发展,我国基础设施建设虽然经过1994―2006年一段补偿性增长,取得不错成绩,还未达到合理水平,市政基础设施投资滞后,造成城市交通、供水、燃气、热力管网、无害化污染处理及污水处理等满足不了城市的发展,城市基础设施资金严重不足。随着银行业以及金融市场的充分发展,金融工具不断创新,项目融资理念在基础设施中开始应用,BT(Build-Transfer)模式即建设―移交模式在我国得到了广泛应用。BT模式在运行中充分发挥投资人(一般为大型国有施工企业)的投融资能力和工程建设能力,既化解了政府在市政基础资金缺乏矛盾,又一定程度上解决投资人在市场营销和转型发展中遇到的问题,形成了投资建设一体化,管理效益和投资效益集约化,具有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自2008年以来代表政府实施BT项目的政府国有独资公司(政府融资平台)就有3000多家,各地政府平台采取了以BT模式实施上马一些小到道路、大到大型桥梁、城际轨道交通的项目,特别是在为应对金融危机,4万亿元投资拉动内需,3600万元保障房建设等经济计划后,BT模式迎来一个快速发展的时期。但是由于BT模式在国内发展时间有限,在4万亿元投资后集中“井喷”,导致了地方政府债务增速过快,存量过大。2012年12月,财政部、发改委、人民银行、银监会联合下发《关于制止地方政府违法违规融资行为的通知》财预〔2012〕463号(简称463号文)要求:进一步规范融资平台公司融资行为,坚决制止地方政府违规担保承诺行为。2014年11月国务院下发《关于加强地方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BT项目投资人及其组建的项目公司的授信风险、融资风险、资金风险、履约风险,回购风险急剧增大,问题集中开始显现,主要有政策法律、项目监管、政府信用、回购保证及项目成本五个方面的问题。
2BT模式中投资人面临的主要问题
2.1政策不明确,法律法规不完善
由于我国对项目融资采取的先试点、再完善、再制定法规的策略。近几年经济发展速度迅速,BT模式也不断在变化,截止到目前仍没有一个专门的BT模式(包括项目融资)法律法规。政策管理仍是采取在不同阶段,针对不同问题,不同管理机构以不同的文件和通知来加强管理,造成BT模式在法律制度、税收制度、劳资关系,环保安全、回购契约及以及政府回购保证等方面缺乏一个统一的法律法规来指导和规范。
2.2项目监管程序复杂,监管部门多
BT项目规模大,期限长,参与主体多,操作模式和流程尚未成型,项目运行程序复杂,包含项目可研,项目准备、土地收储及拆迁、项目招投标及合同谈判、项目建设、移交、项目回购等多个环节,涉及的政府部门多,项目在工期、质量、资金以及回购等各方面都受到不同层级的监管级次,造成了投资人管理压力集中,协调难度大。
2.3政府信用缺乏公开和透明,社会监督力度小
BT项目是多数是市政基础设施和公益项目,关系民生,社会影响一般比较显著,并且其对GDP有显著拉动作用。部分地方政府注重GDP和规模经济,出于政绩上和考核需要,不管政府自身财政收入和经济发展,通过BT项目模式来向社会融资,来推动本地区的经济发展。这个时候,BT项目一定程度上变相膨胀了地方政府的投资冲动,一旦这种投资冲动严重偏离其财政收入和行政事业收入,BT项目就存在违约风险,未来远期的债务形成真正的债务,投资人的回购资金将得不到保证。目前,BT模式中政府回购保证多为其收储整理的土地及资产收益来做保证,但是这种保证又缺乏公开透明,存在一块土地收益保证多个项目的可能。2013年上半年国家审计署对全国各省市政府融资平台地方债务进行专项审计,2104年11月国务院出台加强地方性债务管理文件,也是中央对地方债务增长过快的担忧。
2.4政府双重角色,回购保证落实难
政府及其组建的平台公司在BT模式中既是发起人也是回购人,享有项目的所有权,又是公关权利的执掌者。投资人虽然通过合同约定发起人必须提供满足BT项目要求的回购保证,但由于BT项目建设-移交周期长,一般会有3~10年,往往超出一届政府任期,极易受到政治经济环境变化影响,项目回购保证难以落实。一旦政府主要领导人变化,包括其下属融资平台公司法人更换、城市规划的调整以及政府执政风格变化,都可能造成BT项目回购保证难以落到实处。
目前,我国BT项目的回购保证主要有政府同级人大对土地收益来平衡回购资金,并将平衡方案列入同期财政预算的决议。但人大决议仅是对BT项目立项授权、项目筹资策划以及资金平衡方案的确认和批准,只能保证投资人对政府的债权,而不能履行回购义务。即使有采取第三方担保,一般也都是政府下属国有独资公司(与项目业主同级的政府另一个平台公司)来担保,其资产或是提供土地收益也存在上述难以落实的问题。
2.5项目建设周期长,成本控制难度大
BT项目规模大,建设周期长,成本控制难度大,影响成本因素包括规划设计、融资活动、材料设备价格变化、利率汇率变化等,而且各个成本动因敏感性也很强。虽然BT项目合同对工程建设费、非建安费以及利息确认等有规定,但仍很容易受到如设计变更、拆迁进度影响工期,材料价格上涨,国家宏观政策变化,银行贷款规模受限制,利率上升,资金成本增加等风险影响,甚至还存在由于BT项目的公众性,业主因其他非正常程序调整施工节点和重大暂停施工等方面对BT项目施工成本控制增加难度。
3完善BT模式中投资人作用建议
政府及平台公司应积极发挥投资人在BT模式中的优势,应做好如何引进投资人参与BT项目,促进BT项目的建设,特别是在加强政府债务管控和新城镇化背景下,应做好以下主要工作。
3.1加快对BT模式的立法,规范BT模式管理
经过近几年的集中发展,BT模式优势和缺点开始逐步显现,摸索、试点和完善的过程已经积累充分,具备了制定政策法规的条件,特别是现在政府在加强对地方政府债务加强管控和实施城镇化情况下。因此,首先必须加快BT模式立法,规范BT项目立项及审批流程,明确地方政府和中央政府对BT项目审批权限,明晰BT模式下参与各方的准入条件及法律关系。其次加强对BT项目招投标管理和监督,加强项目建设、移交管理和监督。最后还要规范BT项目的融资和金融政策支持;规范政府回购保证措施以及回购资金平衡方案的公开透明。
3.2加大BT模式政策支持力度
BT模式发起人通常为政府或其下属国资平台公司,特殊原因是其在BT模式中居于主导作用,或多或少其享有政策的支持,甚至还参与部分政策的制定和实施。因此要引进投资人并发挥投资人对BT项目的关键作用,有必要在宏观经济政策、财政税收政策、金融资本政策方面来给予支持。
3.2.1宏观经济政策支持
宏观政策支持主要体现在一是准许投资人主体多元化,组合化。要开放思路,引入竞争平台,鼓励国有企业、民营企业等多种联合体来参与BT项目,可以根据项目情况将投资人多元组合到项目建设中来。二是做好BT模式设计,从宏观政策上,将项目管理契合到资本市场管理,让项目有资可融,有资可投,融资渠道广泛,融资成本可控。三是要在适度降低政府对BT项目控制权,鼓励投资人参与项目管理和获取合法收益,吸引投资人,提升投资人竞争力和发挥其积极作用。
3.2.2财政税务政策支持
国家财政、税务要对大型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直接投资的支持,努力扩大资金渠道。特别是现阶段,在加强对政府融资平台监管,并实行稳健的货币政策和积极的财政政策时候,要加大利用基础设施建设产生的财政、税收投入BT项目的方案。政府财政还应根据BT项目的情况,分析其报酬率并结合资金面和银行贷款利率情况,给予一定的财政贴息支持。坚持给予BT项目税收优惠,鼓励BT项目使用税收优惠,将BT项目税收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具备条件时拨备一部分资金用于回购(或提前)资金支付。可以保证投资人回购资金,可以改善投资人现金流量结构,优化财务报表。
3.2.3金融资本政策支持
BT模式投资和融资活动贯穿BT项目的全过程,BT项目的融资风险是其运行过程中主要风险。BT模式融资方式对投资人影响显著。因此,在资本、金融资本政策上给予支持是对投资人参与BT项目的最大肯定和鼓励。对投资人金融资本政策的支持要根据金融政策变化来适时适度调整,可以做到很多方面,下沉到具体细节,综合上来看,有必要重点做好以下四点。
第一,给予BT项目信贷额度支持,提高BT项目的较好的授信评级标准和信贷支持力度,允许并支持项目公司和投资人在运营过程中灵活采取融资各种方式。第二,给予BT项目优惠的银行贷款利率,延长贷款年限,应将BT项目的贷款年限与项目期限一致,保证项目回购资金与贷款归还能动效应。第三,加快金融体制改革,积极创新融资,丰富完善金融工具,并支持BT项目享受政策和创新融资方式,切实拓宽投资人的直接融资渠道。第四,加快相关法律法规建设,加大企业债发行力度和权益工具使用。并对BT项目参与发债主体的资金实行监管,确保用于BT项目的支付,保证投资人的利益。
当然还要在管理政策,包括工程管理和财务管理政策等方面也要给投资人极大的支持,充分发挥投资人的积极作用,促进BT模式的完善和发展。
3.3改善投融资环境
目前,我国投融资环境还不理想,部分政府行政审批复杂,有些地方政府和部门管理还不能适应BT模式发展需要,在组织架构和职能划分还存在扯皮、推诿的现象。同时,BT模式法律法规还不健全,因此要推进BT模式在基础设施建设中作用,有必要改善投融资环境,吸引投资人,并发挥其关键作用。
3.3.1简化政府审批流程,改善BT项目行政审批环境
在签订BT合同之后,投资人按照BT合同约定成立项目公司,需要验资、工商登记等系列审批流程;在项目运行过程中,还可能采取股权融资及吸引外部战略投资者,涉及企业工商变更以及其他政府审批程序;项目公司注册地还有纳税机构协调及申报;项目移交进入回购后,还有政府各个职能部门验收手续等审批程序,比较复杂。因此政府及其下属平台公司应简化政府审批,改善行政审批流程,为引进投资人创造宽松环境。
3.3.2做好BT模式顶层设计,改善投资人竞争环境
目前,我国政府及下属平台公司引进社会资本参与基础设施建设,主要是引进有融资能力和施工能力的大型国有企业作为投资人参与。但是国有大中型企业能力并不均衡,有的建筑施工能力比较强,而融资则明显不足,有的融资比较见长,而对市政施工能力不足,因此选择投资人不能“眉毛胡子一把抓”,并且还有很多有融资能力和施工能力的民营企业因各种原因不能参与进来。因此,BT模式应做好顶层设计,有必要把融资、投资部分交给有实力、有经验的投资者或金融机构;将施工建设给那些有经验,有实力的国有、民营建筑企业,各司其责,各专所长。避免因建筑施工企业对融资和金融市场的研判,不如专业投资公司好,而将好的融资方式由于不专业的操作造成对BT项目的影响。
3.3.3完善金融体制,改善BT项目信贷投放环境
从2011年开始,政府加大了对金融政策的宏观调控,实行稳健的货币政策,金融市场一直趋紧,信贷规模受限,对此影响最大的就是投资规模大,建设周期长的BT项目。特别是在463号文下发后,要求进一步规范融资平台公司融资行为,坚决制止地方政府违规担保承诺行为,BT模式的项目融资授信批复更难,投资人的融资授信也受到较大影响。在项目授信不能得到有效批复的情况下,投资人为确保履约,只能利用自身融资能力去融资。甚至有的时候短贷长投,对投资人资金占用很大,加大了投资人债务风险。因此,要尽快完善金融体制,加强金融机构对BT项目的支持力度,确保BT项目信贷有序投放,避免信贷市场一哄而上和一收就死的局面。
3.3.4加强对政府债务公开,改善政府信用环境
BT模式中,政府及其下属平台公司扮演了双重角色,既作为项目融资的业主单位,又是项目回购者。虽然投资人为降低风险,往往在BT合同中要求约定发起人提供人大出具将回购资金纳入同期财政预算的决议,或者要求第三方对政府的按时回购进行担保。一般来说人大决议是对回购资金时有保证的,但是由于政府土地收益保证方案对应的具体土地及收益方案并没有公开,可能存在一个土地打包方案和资产收益来保证多个项目的情况,甚至有的项目没有资产打包方案,仅是政府信用来支持。因此,必须对政府债务加强管理,特别是BT项目回购保证方案公开透明,并加强土地或资产收益资金监管,确保投资人回购保证,有利于规范BT模式的运行。
4投资人主要采取的对策分析
BT模式来源于项目融资理论,项目融资理论认为以项目公司为主体来融资,不依赖投资人的信用和资产权益,项目风险得到隔离。但在国内,投资人与项目公司是投资和被投资的关系,大多数BT合同要求投资人承担项目融资和工程履约的保证责任,项目风险并没有做到完全隔离。投资人这种关键地位和作用,源于回购人在选择或甄选投资人时,主要基于投资人的投融资能力和工程履约能力,并且明确在项目建设期内,项目公司承担项目建设单位职责,负责本项目建设所需资金的投融资及项目建设管理工作。投资人实际上对项目公司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并承担本项目施工单位职责。因此,在新形势下在BT模式下以及现阶段投资人面临的问题,为改善对投资人风险防范和财务结构,投资人应积极做好充分应对策略。
4.1合理选择BT项目,量力而行
投资人基于风险角度,合理甄选BT项目,要对BT项目进行分析,充分了解BT项目所在地政府政治、经济,财政支付能力,政府信誉以及财政税务政策法规等综合情况。要对拟选项目进行充分论证,对项目所在地财政收入(包括转移支付)合理预计,对项目回购风险要认真识别。一定要选择财政支付能力强,政府信用好的BT项目,并结合自身实际和企业发展目标,做好内部收益率测算,控制规模,量力而行,避免投资人参与BT项目过多,与企业其他资源不相匹配,造成项目运行困难,甚至严重影响整个企业资金链,加大投资人债务规模和风险。
4.2合理设计回购契约,保障权益
BT模式参与各方面主体复杂,政府及其下属平台公司既是发起人又是回购人,投资人主体地位相对弱势,因此只能通过合同契约(即回购合同)来保障自己的权益。BT项目回购契约是对BT项目投资控制关键,是项目公司对投资人权利义务的承继,因此要合理设计好责、权、利对等的回购契约,约束发起人(回购人)责任和义务,发挥投资人积极性和能动性。
4.3合理分摊风险,避免损失
BT项目的风险分摊就是要在项目发起人(政府及下属平台公司)与投资人及项目公司之间划分风险责任,并承担由此风险所带来的损失及风险收益。在BT模式运行中,发起人又是回购人,具备规则制定和执行。而投资人是企业,追求企业发展和盈利是其自然属性,因此在BT模式中,双方风险存在博弈。如果不对发起人风险分摊,不发挥制衡作用,发起人不担风险的权利会被滥用,必然造成投资人损失。因此投资人必须在项目决策、合同谈判以及项目运行中与发起人博弈,相互制衡,共同享受风险收益,降低投资人无权利风险对其财务结构的影响。
4.4加强项目管理,确保结算利润
BT项目建设周期长,运行程序复杂,成本控制因素多。投资人尤其是大型施工企业在参与BT项目时,要研究BT项目自身现金流,并做好收益分析,用一定的财务模型和数据模型来测算项目各因素变化对项目收益率影响。在合同谈判和决策时要减少为发起人代垫征地及拆迁费用,加大工程建设费用比重,在项目运行过程中加强项目成本控制,提升项目结算利润,确保BT项目收益率,提升投资人投资收益和利润。
4.5合理选择融资方式,防范债务风险
合理选择融资方式对投资人风险防范作用显著。投资人应从以下三个方面来着手合理选择融资方式:
4.51从投资人对债务风险容忍角度来选择
权衡理论指出:企业会在财务危机成本和税盾作用之间选择一个平衡点,在平衡点附近企业会权衡负债增长与企业价值的相关程度,寻找一个合适的融资结构。在BT模式中,投资人在合理选择项目融资方式时,首先从改善自身财务结构角度出发。是选择债务融资还是股权融资,取决于投资人对债务风险的容忍程度与对投资利润的追求程度的一个平衡,如果对项目利润有较高的预期,则会选择债务融资,来追求较低的资金成本,并发挥财务杠杆作用;如果投资人对债务风险可容忍比较低,则会采取股权融资来快速降低资产负债率和提高偿债能力。
4.52从投资人对融资风险和履约风险来选择
BT模式下,项目融资风险和履约风险是建设期的两个主要风险。金融市场瞬息变化,融资形式也会随时发生微妙变化,如何对金融市场和宏观政策的研判,防范融资风险,避免因资金投入不足而违约也是合理选择项目融资的方式原因之一。这主要基于BT项目本身影响力,市政基础设施资金投入大、关注程度高、社会压力大,对投资人资金链条影响比较重要。如果在投资人在财务结构改善与资金链断裂中选择,首先肯定是确保资金安全。因此,到了这个阶段,融资方式的选择就是能够相对比较的成本筹集到资金,缓解资金压力是主要的。
4.53从防范回购风险角度来选择
投资人参与BT项目,对BT项目利润及回报有较高预期,实现这个预期就需要确保应收账款收回,实现预期目标。当发起人存在不能按期支付回购款因素,回购风险出现时,必须果断采取有效的融资方式来化解回购风险。选择能够加速回收资金的无追索权应收账款保理和资产证券化是比较好的处理方式。同时,如果出现回购风险,投资人还应积极采取其他能够一些快捷、有效的防范措施,包括对土地宗权的获取等,确保的投资人财务结构不随回购风险而严重恶化,导致银行债务危机。
5结论
根据2013年年底政府债务审计结果,中央政府占GDP的20%,地方政府占32%,政府负债率为52%,逼近60%的国际安全线。国务院加强对地方债务管控和规范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防范化解债务风险,建立“借、用、还”相统一的地方性债务管理机制,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同时,在当前新型城镇化背景下,预计到2022年城镇化资金缺口将达到42万亿元,仍然需要向社会融资,需要不断尝试BT、PPP模式来推进城镇化建设,并且由于BT项目在建、回购周期长,于2008开始实施的项目尚未全部回购完成,在目前形势下BT项目投资人要及时跟踪债务管控模式、力度、举措以及相关信息,实时跟进按照财政部要求的将存量债务纳入预算管理,确保权益,防范风险,做好对策,将实施BT项目的效果和效率完美结合。
参考文献:
[1]2012中国新型城市化报告[R].中国经济网,2013.
[2]巴曙松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的发展及其风险评估[J].西南金融,2009(9)
[3]张倩,陈庆明BT模式下各方主体间的法律关系分析[J].市政计划,2008(5)
[4]张极井项目融资[M].北京:中信出版社,1997
保险资金投资项目篇2
2013年9月和2013年10月,国家主席相继提出了建设“新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战略构想,即“一带一路”战略。该构想一经发起,引起了全国乃至全世界各行各业的关注。至今为止,在“一带一路”战略引导下,区域合作更加深入开展,文化经济相互交织共促,新的机遇出现,各行各业纷纷把握时机,开始寻求新发展。保险业,特别是保险海外投资领域,也将在“一带一路”战略的带领
“一带一路”战略对保险海外投资的要求
前些年,我国保险海外投资发展一直较为缓慢,主要是因为受到我国严格的政策法规的影响,保险资金海外运用渠道狭窄、限制较多。2004年《保险外汇资金境外运用管理暂行办法》实施,规定保险资金境外投资形式仅限于银行存款、债券、银行票据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2007年《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把投资范围从固定收益类拓宽到股票、股权等权益类产品,但规定境外投资的资产不得超过上年末总资产的15%。2012年10月,保监会《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第一次将不动产纳入投资范围,但还具有严格的限定条件。在2013年之前,保险企业海外投资规模较小、范围较窄。
然而,“一带一路”战略的实施,对保险公司海外投资提出了新的要求。战略中提到的“鼓励本国企业参与沿线国家基础设施建设和产业投资”、“加快投资便利化进程,消除投资壁垒”,敦促险资企业加大走出去步伐。在“一带一路”战略的趋势引导下,国内劳务和资本输出的地域范围和规模都将进一步扩大。国家鼓励国内企业积极走出去,加强国内企业与国外公司的合作和交流,鼓励海外投资,特别是在开拓“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海外市场方面进行投资,促进人民币国际化。“一带一路”战略符合保险公司全球化布局发展的内在需求,是保险公司走出去的重要保证。
在“一带一路”战略要求下,各种险资企业走出去的利好政策纷纷出台。2014年2月9日,中国保监会了《关于加强和改进保险资金运用比例监管的通知》,对权益类资产和不动产类资产的账目余额占上季末总资产的比例放宽到30%。根据保监会网站披露的数据,2014年,保险业资金运用中,债券占比38.15%,银行存款占比27.12%,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占比11.06%,其他投资占比23.67%。可见,跟规定的上限相比,投资权益类资产和不动产类资产的比例还有相当大的上涨空间,保险公司在投资领域还可以大有作为。另外,同年8月13日,保险业的新国十条颁布,其中提到了“提升保险业对外开放水平。推动保险市场进一步对内对外开放,实现引进来和走出去更好结合,以开放促改革促发展。鼓励中资保险公司尝试多形式、多渠道走出去,为我国海外企业提供风险保障。支持中资保险公司通过国际资本市场筹集资金,多种渠道进入海外市场”。该意见为保险公司投资海外市场提供了有力的支持。目前,保险资金投资境外比例还不到1%,离投资上限还有很大的空间,保险公司海外投资还处于起步阶段,未来的发展机遇重大。
在良好的政策导向下,2014年以来,保险公司纷纷把投资目光转向了海外市场,投资一些成熟物业,以获取稳定的价值回报,海外投资步伐加速。自2013年以来,中国人寿、中国平安、中国太平洋保险、阳光保险、安邦保险等险资企业都进行了一系列的海外不动产投资。例如,安邦保险收购纽约华尔道夫酒店,中国平安买下了伦敦劳合社大楼,阳光保险收购悉尼喜来登公园酒店,等等。
目前,这一系列的海外投资还主要集中在欧美国家的房地产市场以及保险公司上,海外投资渠道偏窄。在“一带一路”战略影响下,保险企业在走出去的道路上将开拓更多渠道,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寻找新的投资机遇。
保险海外投资对“一带一路”战略的作用
一方面,“一带一路”战略对于保险海外投资具有指导意义,推动了保险海外投资的进程;另一方面,保险公司海外投资对于“一带一路”战略的实施也具有良好的促进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保险公司海外投资有利于自身稳定性发展和资产增值,可以更好地为“一带一路”战略下的项目保驾护航。一方面,保险公司收购海外保险企业,有利于国内保险公司的发展,学习借鉴国外知名保险公司全面的网络、丰富的产品线、完善的风控体系,以及专业的产品设计能力,进行客户资源共享,促进自身更好地发展;另一方面,保险公司收购海外优质房地产,可以获得较好的长期稳定的投资收益,实现保险公司资产的增值。国内保险公司通过海外投资增强自身的实力之后,通过提供更优质的保险产品,更好地为国内企业“走出去”提供保险保障,促进大型项目的风险保障,通过投资保险方式帮助国内企业融资,促进跨境投资。
其次,保险公司海外投资可以为“一带一路”战略沿线国家基础设施建设提供资金支持。“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具有许多基础设施建设工程,需要资金投资。据公开资料显示,关于“一带一路”基建投资项目的总规模已经达到1.04万亿元。据民生证券测算,考虑到基础设施的建设周期一般为2至4年,2015年海外项目基建投资规模合计524亿美元,每年约179亿美元。保险资金数量较大,而且周期较长,适合投资这些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有利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基础设施的建设,同时带动区域化经济的发展。
最后,保险公司海外投资可以为“一带一路”战略的全球化布局提供便利。保险公司无论是收购海外保险公司还是收购海外房地产,都是其国际化战略部署中的一部分,可以整合全球资源,逐步搭建全球网络。目前,一家国内保险公司表示,他们已经将“一带一路”纳入公司战略规划,并在业务方面尝试深挖和扩展“一带一路”的商机。有业内人士分析,中国保险企业与丝路带区域内国家骨干保险企业的沟通联系与务实合作,可以进一步增强中国保险业对沿线国家的专业引导能力,并在促进中外企业的合作上发挥独特作用,有利于“一带一路”战略的全球化布局。
“一带一路”战略下保险海外投资的风险
诚然,在“一带一路”战略引导下,保险公司海外投资取得了一系列突破和发展,但同时也面临着一些风险和制约因素。
目前,保险公司海外投资还处于一个起步阶段,“一带一路”战略鼓励险资企业走出去,海外市场的高收益对于保险公司是一个巨大的诱惑,但是我们都知道风险与收益往往是成正比的,高收益的背后也蕴含了较大的风险,这是机遇,更是挑战。因此,保险公司在海外投资时应特别注意各种风险。第一,项目决策风险。决策风险体现在两个方面:企业自我评估风险和对目标企业评估风险。企业自我评估风险主要表现在过高估计自身的资金实力,对自身所处行业的认识不足,企业发展战略不科学,等等。对目标企业评估风险主要表现在评估方法、评估参数和标准不同所带来的风险,如选择折现系数及比较对象等都有很大的主观随意性。保险公司开展海外投资处于刚刚起步阶段,对于自我风险的评估和对于目标企业风险的评估可能还没有很到位,在对海外房地产或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方面可能产生决策错误,经验的缺乏会带来一定的风险。第二,并购摩擦风险。并购并非总是成功的,诸如企业文化,并购后企业治理的差异,运作模式的不同,都会导致并购的摩擦风险。对于其他正在或将要走出去进行海外投资的国内保险公司来说,如何减少或消除并购摩擦风险,也值得进一步探索。第三,汇率和利率的风险。各国政府的财政政策、货币政策、汇率政策以及国际市场上供需平衡等都会产生汇率风险,引起海外投资收益的变化。保险公司境外投资的股票、债券及其他固定收益类资产等都会面临利率风险。
除了经济层面的风险,保险公司海外投资还面临着其他的一些制约因素。“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差异较大,而且大多数为发展中国家,其法律和贸易投资保障体系不够完善,并且缺乏成熟的优质不动产项目,这会使得我国保险公司在寻找海外投资房地产项目或是海外保险公司收购方面存在地域局限性。在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方面,相较于国内大型国有基建能源公司,国内的险资企业更难获得投资渠道,目前更多的是以保险产品保障的方式来辅助这些项目的投资,而不是作为投资资金的参与主体。政策建议
因此,针对以上在“一带一路”战略下保险海外投资的风险和制约因素的分析,本文提出以下几点政策建议:
第一,进一步放宽保险海外投资的条件限制,鼓励保险公司拓宽海外投资渠道、增大海外投资比例。根据2015年1月保监会的信息,2014年保险公司总资产10.16万亿,较年初增长22.57%,资金运用余额为93314.43亿元,较年初增长21.39%。而目前,保险资金投资境外比例还不到1%,可见保险海外投资的发展潜力巨大。
第二,引导保险海外投资资金向“一带一路”战略沿线国家基建设施项目汇聚。目前我国保险公司更多的是参与国内大型基建设施项目的投资,对于国外的基建设施项目投资鲜有涉足。国家应加大政策倾斜,给与险资企业投资“一带一路”战略沿线国家的项目以帮助,利用保险资金数额大、稳定性高、期限长的特点,为基础设施建设等大型项目提供良好的资金支持。
第三,进一步鼓励保险公司投资海外不动产,更多地加强“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不动产投资的布局。一方面通过投资海外房地产,增进我国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联系,促进与这些国家的合作与交流,有利于我国保险公司在海外地产收购市场上占据一席之地,有利于增强保险公司的收购竞争力。另一方面,通过收购海外保险公司,更好地促进我国保险企业全球化发展,同时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在经济上保持更紧密的联系。
第四,全面打开出口信用保险,促进商业保险公司参与出口信用保险。出口信用保险可以很好地为国内企业海外投资提供融资支持和信用担保,保险公司可以通过间接的方式,促进海外投资市场的发展,带动“一带一路”战略下企业走出去的步伐,同时也可以为“一带一路”战略提供良好的风险保障。
保险资金投资项目篇3
夏秋以来,围绕险资投资与管理,中国保监会频发新政。继7月连续出台4项新政后,10月中旬又密集了6项新政(详见辅读资料),6月中旬在大连闭门会议上提出的“新政13条”已经落实了10项。保监会近期大刀阔斧的举动被评价为“打法犀利”。
上述新规意味着保险资产投资将释放到各个方面,可以预见,证券公司、基金公司和信托公司目前可以投资的领域和范围,保险公司未来亦可涉足。
拓宽渠道改变平庸现状
截至今年9月底,保险公司总资产6.90万亿元,其中保险资金银行存款达到2.20万亿元,较8月底增加了0.13万亿元,投资总额为4.18万亿元,较8月底增加了0.13万亿元。
近7万亿元的总资产,如何管理,成为保险业的新课题,尤其投资渠道不断放宽之后。
保险资金2011年的总体收益只有3.6%,仅比一年期定存基准利率3.25%略高。监管部门寄望险企改变被动投资的局面,主动出击,引导险资从分散运用转向集约管理。
目前,保险机构的资金运用仍然集中于债券投资,约占其投资资产的50%。2005年2月险资获批进入股票市场,但对投资类别和入市渠道都有严格限制。险资投资于基础设施、股权、不动产、境外投资等项目,虽然在2009年新版《保险法》和2010年《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中已经放开,但由于管理细则没有出台,不少投资项目实际并未启动。
今年6月中旬,保险投资改革创新闭门讨论会在大连召开,150余家机构代表、200多位专家与会,在这次规格与规模都被业界称为“史无前例”的会议上,他们集中讨论保监会提出的厚达130多页的13条保险投资政策征求意见稿(“新政13条”)。“新政13条”几乎涵盖了保险投资所能涉及的所有渠道,比如,从第二批公布的新规看,《关于保险资金投资有关金融产品的通知》备受关注,保险资金投资渠道首次对包括银行理财、信托计划和券商理财在内的产品开闸。有业内人士就此认为“保险投资改革的大时代已经到来”。
险资管理公司优势
目前国内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达到17家。新政出台让这17家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成为真正意义上的资产管理公司,它们除受托管理保险资金外,还可受托管理养老金、企业年金、住房公积金和其他企业委托的资金,并且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可以开展公募资产管理业务。在进一步拓宽险资管理公司资金来源的同时,并允许其拥有独立运作的权利。
相比于证券公司在二级市场的研究与操作能力、基金公司和信托公司在产品配置能力和销售渠道的宽广,险资管理公司作为投资领域一支重要的新生力量,更需要摸索并培养出适合自身运作的独特投资优势。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发展部副总裁缴文超表示,从短期看,险资管理公司尚不能摆脱保险公司的背景,形成市场化独立运作的投资主体,但新政无疑在引导这样一个方向—未来的资管市场将形成一个完全没有壁垒的市场,投资主体全部在这个市场里运作。虽然险资管理公司依托于母公司的实力有自己的优势,却并不能替代其他投资主体存在。河北大学经济管理学院保险系主任尹成远强调,因为产品的倾向性不同,未来的市场不会是某个机构独立存在的市场,而更看重机构的资产配置和管理能力。
事实上,新政出台后,在肯定保监会锐意进取的同时,亦有专家担忧其激进的做法会带来风险。
某保险公司风险控制相关人士介绍,相对于目前资本市场的投资主体,保险公司的风险控制能力是相对较强,这依赖于完备的风险管理体系。风险控制在一个公司中可能以一个部门呈现,然而整体管控运作却联系到公司的各个部门,对于风险的分类、评估、监督、报告都具有严格的操作程序。另外,保险公司具有与负债相匹配的投资理念,不是短期的投机,而是长期的价值投资。
如何提升资金管理能力
大力度拓宽险资投资范围后,资产配置与管理的重要性愈显突出。除了17家险资管理公司外,目前尚有100多家中小型规模的保险公司自身保险资产管理能力不足,未来它们会以托管的方式管理资金。
缴文超介绍,托管的方式与之前的投资方式有很大区别。以基金申购为例,新政出台前,保险公司只能采用申购方式,现在允许委托了,保险公司就有可能将基金先赎回,然后再委托基金公司管理。虽然是同样的资金,但采用委托方式和申购方式是不同的,申购方式意味着这部分资金的管理和支配完全由基金公司负责;委托方式却使得保险公司对资金有了管理权。保险公司和基金公司之间签订协议,会对资产配置做出相应的规划,比如安排投放比例;如果在亏损的状态下,保险公司有权要求基金公司清盘;如果投资收益良好,保险公司可以追加资金;等等。自行管理权责扩大后,保险公司甚至可以自行管理部分资金,这样就节约了相应的管理费用。由于险资的投放数额较大,管理费用不菲。近期,中国人寿赎回200亿被动型指数基金,按照0.50%-1.00%的管理费率计算,可以节约近1.5亿元管理费用。
保险公司或险资管理公司拥有了相对独立的管理职责后,对专业人员素质、配置的要求会提升。比如,在内部资产的配置管理中,每个新项目,都要明确规定相应的人员配置。比如,另类投资高度依赖一支优秀的团队,出于对保险公司内部人员相关操作能力的权衡,保监会之前一直鼓励保险公司借助外部力量进行间接投资。诺承投资管理合伙人王东亮表示,在保险公司内部人员的掌控能力和团队成熟后,保险公司直接投资的范围才能够不断扩大。
长期固定收益投资趋向不会变
概括起来,第二批落地的新政总体涉及基础设施债权、金融产品和境外投资三方面内容,缴文超认为,险资投资的产品和项目仍将呈现“固定”、“长期”的特点。
在基础设施债权计划投资中,目前在保险行业总资产中的占比不到3%,短期内占比不会有较大幅度提升。从实践角度看,目前只有大型保险资管公司可以作为专业的受托人参与,未成立资管公司的中小型保险公司只能以认购的方式间接参与。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期限多以5-10年为主,投资收益率相对稳定在6%-8%之间,比较适合保险资产配置。
在金融产品的投资中,一般意义上的证券公司理财产品不在投资范围,此次放开的产品仅限于专项资产管理业务,不包括集合资产类产品,类型倾向于有资产支持的证券化产品。保险资金可投资的银行理财产品范围依然限定在固定收益类,而集合信托计划基础资产仅限于包括债权投资类信托、融资租赁类信托和贷款信托在内的融资类信托,以及类似于间接私募股权投资的上市股权类信托。
保险资金投资项目篇4
【关键词】股权众筹;风险管理
一、引言
众筹是面向公众筹集资金,特别指以资助个人、公益慈善组织或上市企业为目的的小额资金募集。众筹中最常见的“股权众筹”的出现意味着以前筹资困难的中小型企业可以有机会获得投资,以前中低产投资者开始具备更多的投资机会和更畅通的渠道将个人闲置的少量资本可以最大程度上投入创业和创新领域,是小型投资者和小型筹资者共赢的模式。其在为小产投资者带来投资渠道的同时也涉及到许多风险问题,因股权众筹是近两年随我国金融界发展衍生出来的新融资模式,我国现在并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来限定和规范股权众筹平台、投资者、筹资者的行为,也没有法律法规来保护他们三者的权利。所以相关风险管理变得尤其重要。
二、项目风险和股权众筹
(一)项目风险
项目风险是指可能导致项目损失的不确定性,美国项目管理大师马克思•怀德曼将其定义为某一事件发生给项目目标带来不利影响的可能性。
(二)股权众筹
股权众筹是指,公司出让一定比例的股份,面向普通投资者,投资者通过出资入股公司,获得未来收益。这种基于互联网渠道而进行融资的模式被称作股权众筹。另一种解释就是“股权众筹是私募股权互联网化。股权众筹从是否担保来看,可分为两类:无担保股权众筹和有担保的股权众筹。其中无担保的股权众筹是指投资人在进行众筹投资的过程中没有第三方的公司提供相关权益问题的担保责任。目前国内基本上都是无担保股权众筹。有担保的股权众筹是指股权众筹项目在进行众筹的同时,这种担保是固定期限的担保责任。但这种模式在国外较为普遍,在国内很少。
三、股权众筹项目
2015年“股权众筹融资试点”被纳入政府工作报告,京东、平安、苏宁先后推出了股权众筹平台,同时,其他互联网巨头也在向这一方面靠拢。股权众筹项目的发展降低了股权投资的个人准入门槛,资产量级从五百万级降至了十万级,让资本投资市场生态环境迸发出前所未有的活力。
四、股权众筹项目风险
(一)法律风险
股权众筹项目是“通过互联网平台为股权众筹投资双方提供信息、需求对接、协助资金筹集的项目”,该项目的顺利完成首先要求进行交易的中介机构就要客观中立,不涉及相关利益,如果涉及自身利益,决断未免有失公允。而真正关于这方面的明确法律条文我国并没有出台,这对项目的权益保障构成威胁。
(二)投资活动固有风险
由于目标公司大多处于初创期,其发展前景怎样我们无法准确判断,所以投资者的回报就存在着高度的不确定性。同时,股权众筹项目中很容易存在公司大股东利用控股地位侵害小股东权益的问题。这一类风险或许是大多数缺少投资经验的投资者容易忽视的。公司有盈利并不一定就会分配利润,公司是否分配利润、分配多少是由公司股东会所决定的,而股东会的运行机制实行资本多数决,换言之大股东在股东会上往往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在现实中,长期不分红的有限责任公司甚至上市公司比比皆是,控股股东一方面通过出任管理层获取高额薪酬,另一方面又利用大股东地位左右股东会导致长期不分红或只是象征性分红,小股东们进退维谷、处境艰难。
(三“)跟投”风险
部分股权众筹项目是“领投+跟投”模式,一旦领投人与筹资人之间存在着某种利益关系或其他关联关系,双方达成某种损害跟投人的协议,那么跟投人的利益便岌岌可危,最后跟投人利益受损后又往往只能自认倒霉,将其归咎于不可预期的投资风险。跟投人要发现领投人与筹资人的不当企图或非法协议都是极其困难的。
(四)项目审核风险
从项目审核的角度看,平台单方具有对筹资人提交的项目进行审核的权利,在这一审核中无论是审核环节还是审核人员都缺乏相应的监督或透明性缺乏,使得某些筹资人的项目可能达不到进入标准,但单方与平台进行不正当的利益交换后便可进人到平台中进行融资活动。同时,平台在其服务协议中往往也设定了审核的免责条款,即不对项目的信息真实性、可靠性负责。导致平台项目审核这一环节实质上并有降低投资人的投资人风险,投资人依然背负着沉重的事前审査负担,花费大量的成本以降低合同欺诈的风险。
(五)资金流风险
股权众筹项目筹集的资金在筹集期满或金额筹集满前是由平台保管的,目前尚缺乏有效的约束机制防范股权众筹平台,在筹资过程中对已筹集资金的不当管理与使用,在筹资人、投资人、平台之间,投资人处于信息的弱势地位,投资者的投资资金带来极大的隐患。
(六)金额风险
众筹金额超出筹资者预期,则会涉及更广泛的投资群体,减弱对投资者人数及投资金额的控制能力,进而对市场的影响力由之前的可预期变为相对的不确定;另一方面,加大了管理管理监督的难度,增加了监管的成本。金额超出预期的这一突破,没有考虑金融市场的“羊群效应”及市场缺陷,极容易导致股权筹资成为“脱缰野马”难以控制,也对股权众筹监督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五、我国股权众筹项目的风险防范措施
我国的股权众筹行业刚刚兴起,各种制度和流程不太完善,加之我国的金融投资环境不完善、金融消费者保护法制尚未形成,则股权众筹项目存在很大的风险。我们需要对其类项目加强项目风险管理,保证项目的顺利建设以及后期的正常进行。我们分析整个股权众筹项目特点,发现从投资者、筹资者、众筹平台的整个流程中的风险占比来看三者来看,投资者明显处于劣势地位,对股权众筹的风险防范要以投资者的利益为导向,做出提高市场公平性、增加市场活力的制度改进。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政府要介入操作流程,对筹资流程中的信息披露问题、资金流向问题做出一定的约束和监督。
(一)法律风险管理
在股权众筹项目中,平台作为中介,会比投资者、筹资者都了解更多的信息,对项目做出更为准确的判断,但是作为平台要持公平态度对待每一位客户。而公平的前提是自己没有卷入相关的利益纠葛。为了避免平台以公谋私的内幕行为,我们需要政府作为第三方监管,对平台的业务做出规范和监督,限制平台从事与自身行业相关的投资,同时取缔平台发行基金和管理的业务。
(二)防范跟投风险管理
严格对领头人的审核,增加做市商环节,领投人与筹资者不做直接的交流,而是同时作为做市商的对手方,即通过做市商将领投人与筹资人之间的联系程度降低,根据对领投人的资料审核分类。同时增加对领投人与筹资人的监管、追踪,对其家人的信息进行录入,或者对其固定资产进行适当抵押。一旦发现跑路现象,一来可以向其家人的索要,二来可以对其进行及时的追踪,另外对其抵押固定资产的处置也能弥补一些投资人的损失。政府需通过平台中跑路现象的比例评级,评级会直接影响到平台利益。
(三)减弱项目的审核风险管理
目前我国的众筹项目的审核均为众筹平台单独去审核,时平台会与客户签署免责协议,所以众筹项目的审核通过后发生风险,众筹平台是没有责任的。所以我们对于项目审核风险一定要介入与众筹平台没有关联的第三方审核机构对每个项目进行审核并承担法律连带责任,要求项目交一定的保证金给第三方审核机构,规定3年以后没有发生风险第三方审核机构将保证金收取一定的金额后退还给筹资人;如果发生风险本笔保证金则用来赔偿用户损失,不足的由第三方审核机构负担。
(四)资金流风险管理
用第三方APP平台对资金进行监控,就像现在的物流系统对包裹的监控类似,第三方APP给每笔资金进行编号全程监控直至投入市场中,确保每笔资金使用的透明化公开化,让投资者实时监控自己的资金流向,并对众筹平台的非法操作保留法律凭证。
六、总结
通过上文的分析,我国股权众筹项目的运营模式及风险可见一斑。我国股权众筹是在金融发展的需求下自然产生的,但制度的不完善及没有规范的模式使得其存有大量潜在风险,在解决以上风险的方式上我结合中国及其他国家的发展情况给出了几点解决措施及建议,都是基于将普通投资者利益最大化为基础的,是股权众筹项目顺利发展的基本条件。与美国对比来看我国股权众筹项目起步晚发展快,在市场存在很大的漏洞,最主要需要向美国借鉴的地方就是通过法律的监管。有国家颁布相关法律对市场的投资进行限制,限制筹资者和投资者的入市制度,规范法律操作虽然会增加相关操作流程的复杂度但是会对投资者的权益和安全性给予很高的保证。股权众筹项目的产生适应了我国经济金融发展的需要,在我国算是应运而生,需求达到但是制度还没有达到。在各方面的制度上要结合中国市场参考美国成功案例发展中国特色的股权众筹平台,并且加强各方面的监管写作,促进股权众筹项目在中国健康蓬勃的发展。
作者:王萍陈浩单位:西南财经大学经济信息工程学院
【参考文献】
[1]王阿娜.众筹融资运营模式及风险分析[J].财经理论研究,2014(03).
[2]吴志国,宋鹏程,赵京.资本市场监管:平衡的艺术———美国众筹融资监管思路的启示[J].征信,2014(03).
[3]李雪静.众筹融资模式的发展探析[J].上海金融学院学报,2013(06).
[4]胡吉祥,吴颖萌.众筹融资的发展及监管[J].证券市场导报,2013(12).
保险资金投资项目篇5
一、项目概况
章丘市绣源河流域综合治理项目启动段位于G309线与世纪大道之间,南至G309线鹅庄桥南约1000米,北至世纪大道北约为100米,西至S244线,东至滨湖路。本项目为休闲娱乐区段,主要布置湿地公园、企业会所、养生会馆、高档商业服务、工业展示园等,体现活力、宏大的景观特点。项目主要内容为:道路工程、土方工程、河道整治、广场铺装、绿化工程。由于该项目投资规模较大,前期可筹集部分资金,其余资金还需要银行资金给予支持。依据国家现行规定对其它费用和预备费进行估算。工程投资估算:项目总投资56282万元,本项目建设投资55022.00万元,其中建安工程费用34346.88万元,其它工程费用16599.41万元,预备费用4075.71万元,建设期借款利息1260.00万元。
二、项目资金筹措
章丘绣源河综合治理项目总投资56282万元,拟向山东高速股份公司借款45000万元,占总投资的79.95%;由于山东高速自由资金不足,其委托威海市商业银行向章丘子公司贷款35000万元;另外章丘公司自筹资金11282万元,占总投资的20.05%,符合国家关于资本金的有关规定。用款计划:本项目总投资56282万元在1年建设期内全部投入。
三、项目主要财务风险识别与分析
项目财务风险主要是指项目在建设时期进行投资时,由于投资资本中的借贷引起的财务损失或到期不能偿还债务而产生的风险。财务风险根据成因分为四类,由于其性质不同,对其风险大小的衡量尺度则不同。对于绣源河综合治理项目而言,其面临的四种财务风险程度由各种财务风险的财务指标来衡量。
1、筹资风险。一般用资产负债率来衡量其发生的概率。章丘绣源河综合治理项目属于公益性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关系到城市民生建设,在建设过程中需求资金大,从银行等金融机构借款数目大,从而导致资产负债率较高。本项目由于政府没有出资,主体资金通过向公司和银行借贷,造成项目的风险点是筹资渠道单一,过度依赖银行。另外贷款一般面临汇率风险和市场利率风险,对于绣源河项目而言,贷款都是通过本土银行,主要面临建设期内市场银行利率的变动风险,从而造成财务损失,具体的损失绝对值和贷款与投资的比例相关。
2、管理类财务风险。管理类财务风险的大小与投资项目的管理主体相关。项目的投资建设管理方对项目的管理计划能力直接决定了项目建设过程中面临的财务风险的大小。绣源河综合治理项目由山东高速章丘发展有限公司承建,公司于2010年10月18日注册成立,注册资本金1亿元,是具有独立民事主体资格及民事行为能力,且具备基础建设项目管理和投融资能力的企业法人。但是,山东高速章丘发展有限公司自有资金不足,属于山东高速的控股子公司,其项目管理经验有限,在运行管理过程中要处理好与章丘国土资源管理局、章丘投资建设有限公司的关系,并且项目贷款有一部分是山东高速公司委托威海商业银行提供贷款,在项目管理运行中要时刻注意保持与各相关方的联系。
3、经营风险。其衡量指标一般是看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外部环境变化导致收益变动的程度,收益的变动进而影响息税前利润。绣源河综合治理项目的收益来源是土地出让收入,此时涉及到用地规划的合规性,征地拆迁的工作进度直接关系到项目的开展,从而影响出让土地收益的收取,建设受益范围内划定地块的开发出让的时间是决定项目成败的关键;近几年受国家政策调控的影响,房地产开发市场出现了不景气现象,并且土地出让租金收益也不是很稳定,增加了项目的不确定性;项目在建设和经营过程中出现的施工不安全等问题会导致经营成本的增加,从而导致项目净收益下降,也是经营风险。
4、政策、法律风险。绣源河项目面临的政策法律风险主要是土地政策。正如前面所讲,本项目的收益来源是土地出让增值,当涉及到拆迁补偿等法律纠纷时,项目的土地收益就无法保证。对国家政策的准确把握是项目成功的关键。一般此类风险的预测,主要通过经验确定,通过请教相关专家学者对其进行讨论,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预测政策风险对项目进展的影响,项目的顺利实施离不开国家政策的引导,政府对项目的态度尤其重要。
四、项目财务风险防范与控制
财务风险产生的原因多样,但最终一般可归为两类:第一种情况是,项目的财务风险超出投资者预期,水平较高,此时要对项目的投资决策进行重新考虑,力争降到可以接受的水平。第二种情况是财务风险水平在投资人可以接受的范围,或没有超过基准风险水平,在第二种情况下一般需要首先找出风险控制关键点,从而有针对性的对风险进行防范、采取应对措施。针对上述四种财务风险的性质及成因,可采取合适的风险防范措施。
1、完善资本结构,采取合理的筹资方式,保证建设资金供给
筹资类风险是项目财务风险的首要风险。筹资资金一般包含债务,因此在筹资决策过程中,要考虑项目的资本结构组成,在满足最低资本金的需求的同时要考虑到由于债务资本带来的风险。充足的项目资本金和最佳的资本结构是要充分考虑的问题。在没有考虑财务风险时,最佳的资本结构是加权资金成本最低时的资本结构组合,但如果此时的资本金不足以抵抗项目财务风险,会导致投资项目失败,所以此时的最低资本金设置要在考虑财务风险的基础上计算加权资本成本,并使之最低。
根据章丘公司与章丘市政府投融资中心拟签订的BT合同约定,该项目由山东高速章丘发展有限公司负责融资建设,由章丘市政府委托章丘市政府投融资中心作为业主进行回购,项目工期约10个月,工程交工验收后进入2年回购期,回购款每半年支付一次,分四次支付完毕。本项目总投资56282万元,拟向山东高速股份公司借款45000万元,占总投资的79.95%;自筹资金11282万元,占总投资的20.05%,符合国家关于资本金的有关规定。由于山东高速股份公司自身资金不足,只能提供部分资金,其余资金通过委托威海商业银行向山东高速章丘发展有限公司贷款。山东高速章丘公司需要与章丘市政府合作,管理好项目的筹资工作,确保贷款按时偿还,做好与章丘投融资的交接工作,保证绣源河综合治理项目的收益来源,明确土地出让效益,同时详细计算城市建设配套费、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保证项目的资金有效需求,同时要规范资金的适用范围,以确保资金的有效利用,降低财务筹资风险。
2、充分考虑各项预备费用,合理安排专项资金
一些不可预见事件的发生往往会导致财务风险,自然灾害、物价上涨会引起费用增加,如果投资预算不足,则会导致项目无法顺利进行。最好的防范措施是提前准备充足的各项预备费和准备金,将财务风险对项目造成的损失降到最低。在具体操作,对投资进行估算时可以参考历史同类项目中的曾经出现的各类没有预见到的意外事件,同时要根据本项目的特点和性质,准备充足的预备费和准备金。这样可以防患于未然,积极应对各种突发事件。准备金和预备费的有效管理也甚为重要,在保证充足的资金后,还要把准备金按一定比例转换为实物形态的物资储备。另外要严格遵循准备金和预备费专款专用的原则,不能挪作他用,从而保证资金真正发挥作用。
3、完善资金筹措方案与计划
在资金筹措方案与计划中,资金的到位时间是关键,资金不能及时到位或资金过早到位都将使项目产生额外的财务风险。资金不能及时到位会影响项目的工程进度;资金过早到位会导致资金闲置,增加资金时间价值成本。完善资金筹措方案和计划是防范风险的有效手段,要制定完善的资金筹措计划,并严格执行计划,对筹资渠道各方进行有效协调。在本项目中章丘公司要协调政府、威海商业银行等相关主体,保证项目资金与银行贷款及时到位,保持与工程进度同步。
4、加强施工阶段成本费用核算与监控
施工阶段的成本是项目资金的重要支出。如果不对施工过程的成本加强控制,再完善的筹资方案也不能降低财务风险。在对项目前期精确科学论证后,还要不断加强施工各阶段的各项费用的控制如材料费、机械费、人工费等,要制定合适的管理条例,避免资金浪费,减少不合理的开支,从而使资金计划得到有效落实。
5、落实项目债务资金的主要还款来源
章丘绣源河综合治理项目的还款来源是土地出让净收益,土地出让是决定项目成败的关键。因此保证绣源河开发建设收益范围内的土地开发转让是项目重点规划的问题,并且政府部门特别是国土资源部队项目土地的审批及保证回购,也是保证落实债务资金能否及时还款的关键。由于项目是BT性质,寻求政府部门的担保是降低风险的重要途径。章丘市人民政府授权章丘市国土资源局出具《关于对章丘市绣源河流域综合治理项目回购价款的承诺》(章国土字[2010]25号)承诺章丘市国土资源局以738,167.6平方米土地出让净收益对绣源河流域综合治理BT项目回购价款进行担保。担保土地位于章丘市新政务区东南方向1公里左右、双山街道白泉村东南角,占地约1100亩,已收储,规划用途为低密度居住、休闲服务用地。章丘市政府同时承诺,若该担保土地出让净收益不足以偿还回购价款时,章丘市政府另行追加其他土地出让净收益来偿还剩余回购价款,并签订补充协议。
保险资金投资项目篇6
[关键词]风险投资;保险基金;风险投资机制
风险投资机制是由风险投资基金公司、被投资企业、风险资本市场政策法规等基本要素所构成的体系。其基本运作过程为:以风险基金投资公司为中枢,广泛吸收资金,形成风险投资基金,选择具有在收益率和成长潜力方面具有投资价值的高新技术创业企业,并以股权形式进行投资,同时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使企业借助专业化的管理及充足的资金迅速发展,在企业发展成熟后,风险投资基金公司通过资本市场转让企业的股权并获取高额利润,从而撤出在企业的投资。风险投资机制的各个环节是由风险投资资本的来源、风险投资资本的治理结构、风险投资的运行、风险投资的激励和风险投资的退出等机制所构成。风险投资机制的有效性直接关系到风险投资的成效。如何完善风险投资的机制,是当前风险投资研究的重要方面。
一、我国风险投资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我国的风险投资开始于20世纪80年代中期。目前,各类风险创业投资机构的数量已达到380家左右,注册资本为1200多亿元,这类风险资本主要以政府、创业企业、投资机构、中介服务机构为主,相应的创业投资机制也已初步建立并运行。并且,在所有风险投资中境外风险投资机构是最为活跃的,外资机构资金在全部风险投资中所占比率很高(在2007年的31亿美元中占到80%),政府资金次之,我国金融机构资金和私人资金所占的比率较低。风险投资基金投资于企业初创等相对早期发展阶段的资金比率也在逐年增高。上述数字说明,风险投资正逐步成为我国高新技术产业化发展不可或缺的投资来源。由于我国风险投资机构规模不大,平均每个机构管理的资金约3.15亿元人民币,风险投资机构的平均投资强度在3000万元人民币左右(具体数据见下表),对每个风险投资企业的投资力度相对有限,且风险投资的资金与风险投资机构的资金不匹配,很多风险投资资金投入到传统类企业或成熟阶段企业,这种投资不符合风险投资的特性,没有起到建立风险投资机构的作用。
2007年全球风险投资规模已达400亿美元,我国风险投资规模也达到31.80亿美元,投资项目和规模比2006年有较大规模的增长。尽管我国风险投资市场的总体规模与经济发达国家还存在一定的差距,但我国的发展速度较快,风险投资也是很多创新企业和中小企业热衷的对象。由于目前我国的风险投资仍处在初级阶段,在风险投资机制方面还存在着如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资金来源方面,资金主要来自国外风险资金和政府风险投资资金。而社会的私人资金、金融机构资金、保险机构资金和养老金没有进入,风险投资资金规模受到限制。
2风险投资的法律方面,所需政策法规有待完善,风险投资税收政策的完善是促进风险投资资金规模的有限措施。
3风险投资的认识方面,对风险投资的特点要有认识,风险投资的对象是高风险、高收益的投资项目。风险投资资本不是中小企业融资的资金源。
4风险管理方面,要加强风险投资项目的投资管理,在缺乏合格的专业风险投资管理专家情况下难以取得满意的投资收益。
5风险投资业绩方面,由于风险投资的高风险性和投资回报周期长及风险资本的退出机制不健全,反映风险投资良好业绩的案例较为缺乏。
6风险投资专家方面,缺乏风险投资管理专家,风险投资机构难以控制和管理被投资企业的风险,风险投资管理水平落后。
7退出渠道狭窄,风险资本退出机制缺乏。
8民间资本很少参与,政府成为投资主体。只靠政府出资,民间资本不能积极参与,风险都由政府承担,风险投资不可能得到大发展。
我国目前风险资本的来源比较单一,除了来自外资风险投资公司的资金,国内风险资金主要是由政府提供。因而导致了我国现有风险资本的规模较小,影响了风险投资业的发展。因此,如何拓宽我国风险资本的来源渠道,改变单一的风险资本结构,是我国急需解决的重大问题。各级政府出资建立的风险投资公司是我国风险资本运作体制的缺陷之一。风险投资是一种风险极大的特殊投资活动,如果没有一批具有风险投资管理专业知识和经营技能的职业风险投资家来进行运行,风险投资活动是不可能成功的。实践证明,这种模式不能适应风险投资的特点和动作规律,无论是我国还是外国,采用这种模式较难取得成功。这是因为在国有独资公司的模式下,无论设计怎样周密的监督人方案,还是难以解决所有者虚置的问题,当然更无法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
风险投资资金规模的限制对于风险投资来讲是一个很大的制约,没有足够的资金规模和抗拒风险的能力,使得风险投资没有输的底气,因为一旦投资失误,可能就很难翻身。而对于风险投资来讲,高风险就意味着高失败率,因此,风险投资机构总是要对风险投资项目进行严格的挑选,从上表就可以发现,风险投资机构的资金与风险项目投资资金有较大差距。如何提高风险投资资金规模和风险投资管理水平,就是摆在风险投资机构面前的首要任务。
如何扩大风险投资资金规模,就是摆在各级政府面前的重要任务,政府在风险投资方面的资金与社会资金相比总是有限的,且政府出资建立的风险投资机构也缺乏足够的专业风险投资管理专家。因此,建立以政府出资的风险投资保险基金,对风险投资保险引入其他资金和投资机构进入风险投资领域,是促进我国风险投资事业发展的重要措施。与非政府风险投资机构的合作,对促进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有着积极意义。政府只是对风险投资项目提供保险资金而不参与被投资对象的管理,政府认为某个高新技术企业或项目对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有利,风险投资保险基金就可为这个企业或项目提供保险,风险投资机构出资和参与管理,这样风险投资机构的投资风险有风险投资保险,投资损失的承受力得到提高,在有效降低风险率后,对其他各类资金进入风险投资领域也起到了示范和引导作用,特别是为养老金、私人资金、银行和保险机构资金的进入提供了条件。
风险投资保险基金的运转对扩大风险投资资金的规模也有促进作用。如果风险投资资金大部分来自政府资金,其他投资机构资金不参与风险投资,则政府风险投资资金的投资规模受到很大限制。在有风险投资保险后,投资风险得到控制,可吸引其他投资机构资金参与风险投资项目,在其他风险投资资金的参与下,风险投资保险基金就具有杠杆作用,一个风险投资项目的保险资金需求是不等于风险投资资金规模。如一个风险投资项目的规模是1000万元人民币,假设风险投资保险资金是投资规模的20%,则政府出资建立的风险投资保险基金就具有5倍的放大系数,也就相当于政府的风险投资资金扩大了5倍,原来政府的1000万元人民币只能投资一个项目,现在可以为5个投资规模为1000万元人民币的项目保险。另外,风险投资保险基金可吸引更多的非政府投资机构参与技术创新项目投资,对促进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将有积极意义。
在非政府风险投资机构进入风险投资领域后,政府资金将只作为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保险资金,不谋求商业利益,这种模式符合我国现阶段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需求。而非政府风险投资机构是以商业模式运营的,他们在政府的风险保险资金支持下开展风险投资项目,商业利益有所保证,风险和收益的均衡关系向收益方向倾斜,有利于更多的其他资本进入风险投资领域,形成风险投资资本的竞争,有利于发挥专业风险投资家的技能,提高被投资企业和项目的成功率。转贴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