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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遗传学的意义(6篇)

来源: 时间:2026-02-27 手机浏览

研究遗传学的意义篇1

关键词:连片特困地区;民族村寨文化;保护与教育传承;法人类学

中图分类号:G12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一、国内外研究现状述评

民族村寨被认为是中国最大文化遗产和未来10年中国文化最大的问题。2009年,国家民委和财政部联合开展了少数民族村寨保护与发展试点工作。截至2013年底,中央财政已投入9.1亿元资金。2014年2月国家民委了首批中国少数民族特色村寨名录,湖南少数民族特色村寨仅次于云贵两省。武陵山连片特困地区湖南境内有63个,占湖南80个少数民族特色村寨“国保”名录的79%。武陵山连片特困地区下辖的湘、鄂、渝、黔四省市边区占全国“国保”名录66%。本项目首次将法人类学、连片特困地区、民族村寨文化连接起来研究,国内外没有直接的研究文献,相关研究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民族村寨文化保护方面,研究文献大致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村寨民族志,典型的有《中国民族村寨研究》(张跃,2004)介绍了包含文化在内的民族村寨13个方面的问题,此类文献为研究者提供了全面而丰富的第一手资料,但整体民族志的浅层建构需要足够的后续性研究。另一类是少数民族的现代化进程中传统文化保护的现实对策,学者们提出了很多可资借鉴的观点。田茂军指出在民俗旅游中文化保护与开发的辩证关系:“保护是开发的前提和基础,只有保护了,才有可能进一步开发;合理开发也是一种保护,是一种发展性质的保护”。[1]麻三山指出在村寨旅游开发要产业开发和民族遗产保护双赢等[2]。还有人研究了民族村寨文化遗产社区参与式保护模式(林丽,2009)、少数民族特色村寨规划保护(陈华,2012)等,此类文献大多集中于村寨发展中的经济应对、行政应对,尚欠缺民族村寨文化保护最有效的应对手段即法律的介入。

(二)民族村寨文化教育传承方面的研究文献约有10篇,仅有朱祥贵以民族法学视角分析了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教育传承自治权,指出“我国立法在立法理念、权利体系、权利内容、国家义务、救济程序等方面存在不足,需深化立法的理论基础和重构制度设计”。[3]显然,民族村寨文化教育传承的法学综合研究仍十分滞后。

(三)少数民族传统文化法律保护方面,现有文献可以分为三种研究视角,一是整体立法研究视角,学者们就少数民族传统文化立法保护问题、背景、意义、立法框架作了思考,多数人认为少数民族传统文化立法可操作性不强;涵盖文化各个领域的私法不完善,利益保障机制缺失,权属不明;法律保护滞后(高永久、叶盛荣等)。二是权利研究视角,周勇的著作《少数人权利的法理》指出“对这类冲突的调处不可能仅仅凭籍道德上的善意和政治上的方略,还必须依据公平、正义、人权等人类的基本价值理念,通过法律的技术手段来协调和构建和谐的族群关系。”[4]169DavidW.Elliott论述了加拿大对原住民权利进行保障所采取的各种有力措施及所取得的巨大成效,其中一些行之有效的政策与措施非常值得我们借鉴。三是文化遗产法视角,国际文件典型的有1982年《关于小聚落再生的Tlarcala宣言》提出了小聚落保护建议。国内学者们研究了文化遗产立法对策、文化遗产权、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等方面,文献资料十分丰富,但遗憾的是村寨文化遗产形态的立法未及细化。

(四)法律人类学对本项目研究的贡献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研究方式的贡献。法人类学强调田野调查,乃至参与性观察;法人类学注重典型案例的深入分析;提倡文化个体间的比较研究。这些研究方法对本项目研究影响颇大。二是理论观点的影响。法人类学研究是在19世纪兴起和发展起来的。孟德斯鸠、萨维尼、梅因、马林诺夫斯基、霍贝尔、斯奈德等人的学术成就,引导我们关注“规则应如何去适应人类生活”。[5]97国内研究中苏力研究法与乡下人习惯人情的关系,是应用法人类学分析中国乡村法律社会的经典表述。三是分析思路的启示。澳大利亚法人类学家参与原住民遗址保护权的工作,他们力图把法律规范、概念和社会控制过程置于具体的历史和社会场景之中。国内将法人类学应用于民族文化保护与传承文献不多,王启梁,刘希等运用法人类学对民间文化保护进行了尝试性分析,为研究提供了思路。但正如胡守勇(2008)的批评,“人类学一直以来对文化的研究侧重于对不同文化现象的描述和解释,较少专门针对文化建设出谋划策。”[6]将法人类学应用于新一类文化遗产――村寨的研究,正可谓是人类学的使命所趋。

二、连片特困地区民族村寨文化保护与教育传承法人类学研究价值

(一)理论价值

针对武陵山连片特困地区的特殊区位,以法人类学进路研究民族村寨文化保护与教育传承,打破了传统法学原来刻板的面孔、狭窄的视野,弥补了法律规则与村寨内生规律研究的不足,推动了民族村寨文化保护与教育传承实质性法制的系统研究。以法人类学研究进路,就少数民族传统文化的学术热点、民族村寨文化保护与教育传承法律保护的学术难点开展系统研究,具有较强的新颖性。

(二)实践价值

法人类学将民族村寨文化保护与教育传承纳入一个“开放的社会科学”之中,为文化遗产管理部门、立法机构、民委提供决策的思路、方法和策略,推动民族村寨文化保护与教育传承的依法进行。法人类学作为人类学对法学的“闯入者”,不拘泥于静态的法律条文,用动态的观点看待法律,把村寨文化保护与教育传承置于情理法、法律现代性、法律语境化、民族社会现实、经济发展之中,在传统法律无法满足变迁中的复杂社会的要求时,担当起开拓视野、提供思路、贡献方式方法的作用。

三、连片特困地区民族村寨文化保护与教育传承法人类学论纲

(一)研究的主要内容

1.连片特困地区民族村寨文化保护与教育传承的现状与法人类学进路。主要研究:(1)遗产概念下民族村寨的重新解释和话语建构。以民族村寨的遗产本体及本质属性的高度抽象形成民族村寨的规范概念,分析遗产法体系中民族村寨的准确定位,构造民族村寨法人类学研究的话语体系。(2)连片特困地区民族村寨文化保护与教育传承的基本现状和存在问题、影响因素分析。(3)法人类学反思与进路。既存相关立法的主要视点在于遗产文化的表面现象与外部特征,而对其内涵文化的生成规律与文化延续的社会机理缺乏理性深究,法人类学能积极地为村寨遗产的本土化研究提供反思与创造的空间,克服既有法律模式选择存有的功能性缺陷。

2.连片特困地区民族村寨文化保护与教育传承的法人类学分析。主要研究(1)法律理解问题。针对连片特困地区的村寨社会,探讨民族村寨文化保护与教育传承中的法律意识、法律传播、法治认同。(2)国家权力问题。在国家主导的遗产运动、连片特困地区国家战略背景中,研究民族村寨文化保护与教育传承中的国家义务、权力运行等。(3)遗产主体的权利问题。分析地方性遗产主体的地位、内在结构、利益获取与利益分享及制度需求。(4)维权行动的逻辑解读。分析地方性遗产主体在民族村寨文化保护与教育传承中支配与反抗的行动过程和方式,阐释文化保护与教育传承中法与人类学的双重控制。(5)个案研讨,围绕武陵山地区田野个案进行研讨,探索多民族、欠发达地区民族村寨文化保护与教育传承的实践过程。

3.连片特困地区民族村寨文化保护与教育传承法律制度的法人类学建构。主要研究:(1)民族村寨文化保护与教育传承法律制度中的人类学理性。①法制建构中人类学因素考量。从文化与经济互动、传统与现代的有效整合、文化多样性、文化整体生存伦理,探求法律规则与指向客体间政治、经济、文化的深层连接和互融。②民族村寨文化保护与教育传承法律制度的法人类学建构原则。从村寨社会的利益控制与平衡,探讨连片特困地区权力与权利在民族村寨文化保护与教育传承中平衡与配置。③从法律制度的核心――权力与权利展开民族村寨文化保护与教育传承法律制度的总体架构。(2)文化保护与教育传承的村寨权力规范。继续强化各级政府有关部门的支持功能,实现权力设定、行使到违法责任的法律控制。(3)村寨文化主体权利的精细化研究。从多元主体的类型化研究出发,重点分析原住社区、原住民权利的性质、表征、法律保障,以达致法律规制与内生的、自觉的保护行为、教育行为之和谐。(4)法人类学下连片特困地区民族村寨文化保护与教育传承的具体制度,探讨以公法和私法双向系统展开民族村寨文化保护制度与教育传承制度。

(二)研究的思路和方法

1.基本思路:本研究以问题-理论分析-解答为主线,首先对连片特困地区民族村寨文化保护与教育传承基本现状以法人类学反思,检审法律“客位”规则的局限性,分析遗产法体系中民族村寨的法人类学进路。其次就民族村寨文化保护与教育传承法制核心领域,即法律理解问题、国家权力问题、遗产主体的权利问题、维权行动的逻辑解读展开法人类学分析。最后提出连片特困地区民族村寨文化保护与教育传承法律制度的法人类学建构。

2.方法:(1)田野调查法。针对性地选取具有代表性的民族村寨进行调耍深入民族村寨实际生活领域,研究民族村寨的人文环境,获取客观、真实、准确、可靠的第一手资料,进而谙熟民族村寨保护与教育传承的实践运作及存在的问题。(2)文献资料法。收集、整理民族村寨国内外的相关学术著作、论文及地方文献资料,并对这些文献进行较为细致地归纳、演绎等分析工作,为课题的研究建立坚实的理论基础。(3)理论与实证研究相结合。一方面,充分注意民族村寨法律规律的抽象归纳、总结;另一方面,充分反映民族村寨保护与发展的实践规律,将法律制度应用于实践中检验。

(三)研究确定的重点与难点

1.重点:连片特困地区民族村寨文化保护与教育传承的法人类学分析。法人类学分析是突破连片特困地区民族村寨文化保护与教育传承现实法制障碍的前提,又是法人类学法制建构相关理论与实践的基础,故为研究重点。

2.难点:连片特困地区民族村寨文化保护与教育传承法律制度的法人类学建构。无论是从人类学角度,还是民族法学角度,学界几乎没有阐述如何将法与人类学联系起来形成民族村寨文化保护与教育传承的法律制度,故提出具有正当性和可操作性的法人类学制度建构为研究难点。

四、连片特困地区民族村寨文化保护与教育传承法人类学主要观点

1.整体看来,以村落遗产为单位的文化保护与教育传承相关法律规定,仅仅是以工具化的视角、“客位”的立场加以规范,法律保护不尽人意。村寨文化遗产有其生成、延续的社会机理,法律规则应当“体察”保护对象的全方位的特征,这正是法人类学应用研究的新领域。

2.伴随民族村寨文化保护与教育传承的国家权力的强势介入,法律实践形态几乎都不证自明地将国家立于法律保护优位。而权力纵向的绝对支配性,既存在着战略开发的突破性推进,又存在各类权力衍生出的“利益链”组成的利己主义。

3.在政府主导的民族村寨文化保护与教育传承中,基本上沿用了公权力的背景,村寨保护的主体权呈隐性状态,文化主体的参与、集体性私利、单子式个人利益在整体主义意识形态的价值取向中往往被忽视,法律保护缺乏对本土民族私主体生存与文化自主性的关注。

4.村寨主体的维权是围绕权力-权利-利益之网表现出一种弱者的抗争,在隐藏的法律文本下的点状事件容易激发为非理性群体对抗事件,并影响社会稳定。

5.民族村寨文化保护与教育传承的法律保护应置于特定社会的知识谱系中去看待和考察,法律保护应致力于原生土壤上文化主体的认同与支持、文化主体与文化客体的相容共生、民众生存与经济、文化的和谐。

6.民族村寨文化保护与教育传承的法律保护具备公私权融合的公私法域特质,公私权的平行关系决定了民族村寨文化保护与教育传承法律保护的公私法混合式法律选择模式。价值目标上,创设民族村寨文化保护与教育传承公私法平位保护秩序。既要跳出公法或私法单点要素的模糊评价,又要转到多要素的多元化调整;内在结构上,建立民族村寨文化保护与教育传承私权为目的、公权为基础的公私法合一法律体例。法律选择的权重在于村寨文化主体私权保障的具体法律安排,公法则是以总体性的宏观管控为核心;实现路径上,以利益平衡推进民族村寨公私多层利益的体系之间定位、衡量、评估,以法律配置方式最终使公权利益和私权利益各得其所。

结语

绝大多数民族村寨研究是从非法律领域出发,法学研究鲜有涉及且失之琐碎,连片特困地区民族村寨文化保护与教育传承法人类学创新之处在于就此类相关论题开展的法学系统研究,是单项式、断裂式、零散式研究范式的重大突破。运用法人类学的新视野研究民族村寨文化保护与教育传承,是一种新的研究方式,具有较强的新颖性和创新性。从文化与经济互动、传统与现代的有效整合、文化多样性、文化整体生存伦理,探求连片特困地区民族村寨文化保护与教育传承法律规则与指向客体间政治、经济、文化的深层连接和互融,既是人类学的拓展,又是传统法学的重大突破。

参考文献:

[1]田茂军.保护与开发:民俗旅游的文化反思――以湘西民俗旅游为例[J].江西社会

科学,2004(9).

[2]麻三山.对民族文化村旅游开发的思考[J].中国文物科学研究,2008(4).

[3]朱祥贵.论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教育自治权立法保护的完善[J].社会科学家,

2010(11).

[4]周勇.少数人权利的法理[M].社科文献出版社,2002.

[5](英)马凌诺斯基.西太平洋的航海者[M].梁永佳,李绍明译.华夏出版社,2001.

[6]胡守勇.文化建设:人类学应用研究的新领域[J].云南社会科学,2009(1).

研究遗传学的意义篇2

关键词:人类遗传资源;基因科技;遗传资源提供者;惠益分享;权利基因

中图分类号:D9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2374(2014)33-0008-04

21世纪的生命科学技术发展日新月异,已经从单纯的科学研究转变为一项商业投资,人类基因组计划的完成,推动了生物信息产业的迅猛发展。在药品公司、医疗机构、基因公司的共同推动下,基因科技逐步商业化,开始形成市场规模并发展壮大。生物信息产业可以为企业、个人、研究机构提供各类相关的遗传资源、蛋白质数据库的商业、技术信息服务;生物制药行业利用遗传资源研究攻克疾病的药品攫取高额利润。一些有特殊性的基因具有极大的商业价值,谁率先发现并研发,谁将会对该遗传资源信息“垄断”。遗传资源信息是一种稀缺资源,特殊遗传资源的数量有限,而且很容易发生变异,这就使得人体遗传资源的利益价值被突显出来。人类基因技术不断发展的同时,人们不应忽略人类遗传资源提供者为基因科技开发利用做出的种种贡献。

1人类遗传资源基础概念

《人类遗传资源暂行管理办法》第二条对人类遗传资源做出了列举性的定义:“人类遗传资源是指含有人体基因组、基因及其产物的器官、组织、细胞、血液、制备物、重组脱氧核糖核酸(DNA)构建体等遗传材料及相关的信息资料。”基因,本质上说,它依然属于一种物质,由于遗传资源中承载了人类的遗传信息,它通过其所携带的基因碱基排列顺序的不同表达出人与人不同的生命体特征,因此人类遗传资源同时具备物质性和信息性双重性质。人类遗传资源是人身体的一部分,是人格的延伸,提取人类遗传资源,需要取得人体组织切片、细胞等才能进行分析和实验,从人体上直接获取的遗传资源材料同血液、器官、肢体一样都是人体组织的一部分。人对于自己的身体组织享有一定的人格利益,有保证自己的人格利益不受侵犯的权利,人类遗传资源与其他生命体的遗传资源最主要的差别就是由于人对于自己的遗传资源享有人格利益。显然人格利益性是人类遗传资源最显著的特征。

2人类基因惠益分享权理论分析

2.1脱离人体的人类组织的性质

人类遗传资源惠益分享的首要问题是需要明确一个问题:脱离人体的人类组织的性质。人体具有人格属性,作为人格的载体不能称之为物,然而当人体器官组织在脱离了人体之后,它们已经不属于人体的范畴,属于物的范畴,“自然人的器官、血液、骨髓、组织、、卵子等,以不违背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为限,可以作为物。”当人类遗传资源未被提取出,依然与身体组织相连,“它不是一个‘物’,权利主体对其享有的只能是人格权而不是物权。”但是,当人类遗传资源采集和研发利用者将该遗传资源从人体中提取出来,此种脱离了有生命的人体的遗传资源我们也许可以视为“物”,然而这种提取行为应当首先征得人类遗传资源提供者同意。民法领域上,一般认为脱离人体的组织在法律上可以认定为物,但由于它的特殊性可以给予一些特殊规定,例如不得自由买卖、不得非法牟利等,但是在性质上其属于物的范围。人类遗传资源也是从人体组织中提取出的,因此它具有和脱离人体的人体组织相同的性质,自然是属于民法中权利的客体――物的范畴。这就反驳了一些学者认为由于人类遗传资源具有人格性不可以进行交易因此否认讨论人类遗传资源惠益分享问题的必要性。

按照民法的基本原理,人体组织是不可以财产进行买卖的,否则会有悖伦理道德、风序良俗。然而人类遗传资源又与一般的身体组织不尽相同,一般的身体组织如果承认其财产性质,可能会造成买卖人体器官、血液的混乱局面。但是考虑到人类遗传资源获取的特殊性,其获取方式途径多样,只获取以少部分细胞组织、人体组织切片即可,可能在提供者不经意之间便已被取样。人类遗传资源提供者本身在遗传资源研发产业中就处于弱势地位,如果不承认人类遗传资源的物质性将会使得人类遗传资源提供者的利益无法获得保障。

2.2实用主义学说

鉴于遗传资源的特殊性,它不是一种可以在市场上自由交易的资源,这种资源对于基因研发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很多时候对于研究起到了先决性条件的作用。遗传资源实际上类似一种资本投入,用此种投入,研究人员才能获得所谓的后续技术。若不赋予遗传资源提供者一定的惠益分享,将会降低其参与遗传资源研发的积极性,实际上会阻碍遗传资源研究开发利用的发展。作为知识产权制度建立的重要理论――实用主义学说能够为遗传资源惠益分享提供坚实的理论基础,而根据实用主义学说,专利仅仅是一个社会生活的工具,它目的在于提供刺激动机,以扩大整个社会福利的增加。因此,是否付出创造性劳动并不是确定专利权归属及惠益分享的绝对标准,合理的知识产权制度应当是如何最有效的刺激供给,增加社会福利。因此,只有给予遗传资源提供者惠益分享的权利,才能激发其提供遗传资源,全面地开发利用遗传资源,达到社会利益最大化。

2.3利益平衡理论

遗传资源是基因科技的原材料,没有了遗传资源,基因科技创新也就成了无本之源,因此,人类遗传资源提供者惠益分享的必要性不言而喻。给予人类遗传资源提供者惠益分享的权利目的是为了维护人类遗传资源科技研发中利益平衡。从本质上讲,利益是社会主体的需求在一定条件下的转化形式,是社会主体行为的内在动力。利益是权利的基本要素,是权利的基础和目标,也是法律制度涉及的重要参照系。法律上的利益平衡利用法律体系的构建来协调各方冲突,使得利益相关方的利益得到兼顾并合理优化。一套发达的法律制度经常试图阻碍压制性权利结构的出现,其依赖的一个重要手段便是通过在个人和群体中广泛地分配权利以达到权利的分散和平衡。法律上的利益平衡并不是寻求利益的平均而是要通过法律制度的构建,解决各利益团体的利益冲突,寻求社会整体的利益最大化。通过分析一定社会关系中的矛盾和利益团体的影响因素,构建一定的法律制度使得整个社会的整体的利益平衡。遗传资源研发中存在两对矛盾:资源的提供者与资源利用者的矛盾,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的矛盾。其中资源的提供者与利用者的矛盾还可细化为资源的直接提供者与间接提供者、资源的间接提供者与利用者的矛盾,这些矛盾错综复杂。在人类遗传资源研发过程中给予提供者利益,必然造成研发成本的增加。但是,随着公民的权利意识的增强,基因技术的普及,提供者必然会要求更多的利益,双方矛盾的激化会阻碍基因技术的发展。因此,利用专利法领域中的利益平衡原理,分析遗传资源领域各个利益集团中的需求和冲突,在遗传资源采集研发过程中分配给提供者一定权利才能达到权利的分散与平衡,才能根本地解决利益不均衡的问题,建立更完全的法律制度。

3人类遗传资源提供者惠益分享法律现状分析

3.1国际法律现状

国际上,虽然《生物多样性公约》中已经规定了有关惠益分享的相关规定,遗憾的是,生物多样性公约以及相关的国际公约体系并不适用于人类遗传资源,该公约体系实际上仅就动植物遗传资源的惠益分享做出了原则上的规定。国际上关于人类遗传资源惠益分享的国际公约、国际条约主要有:国际人类基因组组织伦理学委员会(简称HUGO)通过的1996年的《遗传资源正当行为宣言》、1997年的《关于DNA取样:控制和获取的声明》、2000年通过的《国际人类基因组组织伦理委员会关于利益分享的声明》、2003年通过的《国际人类基因数据宣言》,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简称UNESCO)1998年通过的《世界人类基因组与人权宣言》、1999年通过的《实施的指导方针》、2003年通过的《国际人类基因数据宣言》等国际声明和宣言。这些声明和宣言都在不同程度上体现了人类遗传资源获取和惠益分享原则,共同构建了人类遗传资源获取和惠益分享制度的基本框架,其中涉及关于人类遗传资源获取、保存、利用等方面中存在的基因歧视、知情同意、惠益分享等问题。然而,这些国际公约以及条约多为涉及医学伦理的宣言,作为倡导生物科技研发中尊重人类遗传资源提供者人格的倡议书,从基因伦理学的角度给予各方参考意见,以上规定实际上需要各国转化为国内法才具有真正的效用。

3.2国内法律现状

在我国,近年来随着基因科技的进步,政府已经认识到保护遗传资源的重要性,20世纪八九十年代,国家陆续颁布了一系列有关基因科技研发的法律法规。1998年6月10日,我国国家科学技术部、卫生部联合颁布《人类遗传资源暂行管理办法》。该条例的主要作用是建立重要遗传家系和特定地区遗传资源的单位或个人报告制度,规定了重要遗传系和地区遗传资源的申报制度,同时对负责搜集整理国内人类遗传资源部门和流程作出较为详细的规定。该法规主要从合作研发成果的权利归属角度对涉及我国人类遗传资源的惠益分享进行了规定。《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有关人类遗传资源的国际合作项目应当遵循平等互利、诚实信用、共同参与、共享成果的原则,明确各方应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充分、有效地保护知识产权。”第十九条规定:“中外机构就我国人类遗传资源进行合作研究开发,其知识产权按下列原则处理:(一)合作研究开发成果属于专利保护范围的,应由双方共同申请专利,专利权归双方共有。双方可根据协议共同实施或分别在本国境内实施该项专利,但向第三方转让或者许可第三方实施,必须经过双方同意,所获利益按双方贡献大小分享。(二)合作研究开发产生的其他科技成果,其使用权、转让权和惠益分享办法由双方通过合作协议约定。协议没有约定的,双方都有使用的权利,但向第三方转让须经双方同意,所获利益按双方贡献大小分享。”2008年全国人大对《专利法》进行了修订,增加了关于依赖遗传资源申请专利来源披露制度。其中第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五款针对“依赖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申请人提交文件作出了说明遗传资源的直接来源和原始来源的规定,申请人无法说明来源并不能陈述理由的将不授予专利。中国人类遗传资源平台(NICGR)于2003年7月建设,是国家自然科技资源共享平台重要组成部分。其主要目的是建立与人类遗传资源收集、保存、整合和共享要求相适应的,跨部门、跨地区、跨领域、布局合理、功能齐全、动态发展、技术先进并与国际接轨的中国人类遗传资源平台;解决人类遗传资源收集、保存、整合和共享过程中的关键技术问题;实现我国人类遗传资源收集、整理、保存和共享的标准化、信息化和现代化;促进全国人类遗传资源共享事业的跨越式发展。该项目组在几年的时间内出台了若干伦理规范,如2006年公布的《中国人类遗传资源平台资源库建设的伦理规范》,该公约的根本目的是对遗传资源研发过程中涉及的伦理问题进行规范,也对惠益分享以及知情同意、撤回同意做出了规定,2007年4月公布的《人类遗传资源用于商业化目的伦理学规范》,同年5月中国颁布的《人类遗传资源利益分享过程中的伦理规范》继承了《中国人类遗传资源平台资源库建设的伦理规范》的精神,这些规范更进一步地对惠益分享进行了定义,认为“惠益分享是有利于个人或社区的福利或好处”。并依照项目是否获利分别规定了惠益分享的方式:如果没有成果、没有获利则人类遗传资源提供者依旧需要获得必要的感谢和研究信息;如有项目因此获利,则遗传资源利用者应当将提供者当地基础设施予以改善并给予人道主义支持。然而该伦理规范并非法律法规,缺乏强制力和普遍约束力,规定较为笼统,一些概念依旧比较模糊。同时该项目组还制定了一系列技术规范,如《中国人类遗传资源标本采集、运输和保存技术规程》,但是此讨论稿自2005年公布至今依旧处于报批阶段,这些技术规范以及标准并非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缺乏普遍的适用力,这些规程从技术层面规定人类遗传资源采集运输保存过程中的知情同意惠益分享等问题。可见,我国政府也在逐渐认识到人类遗传资源惠益分享的重要性,但是,关于人类遗传资源惠益分享的方式、享有惠益分享的主体并不明确,立法过于笼统,缺少违反知情同意等规定的惩罚性措施。

4构建人类遗传资源提供者惠益分享机制建议

我国的生物技术产业依然处于初步发展阶段,需要政府和国家的支持,然而给予人类遗传资源提供者惠益分享的权利也是促进生物科技发展的重要因素,人类遗传资源提供者在遗传资源科技研发过程中长期处于弱势地位,人类遗传资源惠益分享长期处于失衡状态,这将严重影响人类遗传资源科技研发的发展,因此,建立完善成熟的人类遗传资源惠益分享法律机制十分重要。现阶段我国遗传资源研发技术较发达国家处于落后状态,发达国家跨国公司、外籍企业会大肆掠夺我国人类遗传资源,如不及时对人类遗传资源提供者的权利进行保护,人类遗传资源将严重流失。如今,构建人类遗传资源惠益分享机制成为人类遗传资源保护、促进遗传资源科学研究蓬勃发展的关键。

4.1加强对公民知情同意的保护

早在1947年《纽伦堡法典》已经规定了有关知情同意作为该法的一大原则。同时,世界医学协会通过的《赫尔辛基宣言》包含了多项保障受试者知情权的规定,世界卫生组织在《国际医学遗传学与遗传服务的伦理学问题指南》中指出,有效的知情同意应当包括向受试者披露实验的性质以及研究的目的,实验过程以及风险等重要内容。这些国际宣言在医学领域为受试者知情同意开创先河,在基因采集研发过程中,受试者――遗传资源提供者处于弱势地位,由于信息的不对等,遗传资源提供者的利益常常被侵犯却不自知,现有的知情同意的规定缺乏惩罚性条款,缺少违反知情同意的惩罚措施,同时存在执法力度小、执法难的问题,我国应该明确专门执法部门,加强执法力度,加大打击违反知情同意的研究机构和团体。

4.2完善立法中关于基因歧视等问题的规定

联合国《关于人类基因组与人权问题的世界宣言》明确禁止基因歧视,要求基因数据依法保密。基因采集、研发者在收集基因组织材料时,应当保护遗传材料提供者的基因隐私权,不公开和宣扬组织材料提供者的基因信息,保证提供者的基因信息不得披露。美国1996年制定的《健康保险可能性与责任法》和2005年通过的《禁止基因资讯歧视法案》从基因歧视对基因科学研究可能出现的法律、伦理方面问题进行了规定,2008年5月21日的《反基因歧视法》致力于保护民众的基因隐私权,预防工作机会中对基因资讯滥用,保障民众平等工作的权利。英国关于人类遗传资源的相关立法有《医疗报告近用法》(1988年)、《资料保护法》(1998年)、《种族关系法》(1976年)、《就业权利法》(1996年)和《失能歧视法》(1995年)等。基因在决定疾病、性格和生理状况等方面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当然这种作用并非是必然的,也就是说某种基因的携带者,并不一定意味着其一定患有该病或一定会患有该病,如果仅仅由携带者有某种与常人不同的基因,就对携带者差别对待,形成对携带者的歧视,严重损害基因携带者的利益。随着我国基因科技的不断发展,应该逐步重视保护提供者的基因信息,完善相关立法,为侵犯基因隐私权维权提供法律依据。

4.3增强相关立法规范的可操作性

印度作为一个同样拥有丰富遗传资源的发展中国家,为保护其国家利益,2001年颁布《人类基因组、基因研究和服务的伦理政策》,该政策规定:“所有涉及人类遗传资源的国际协作研究必须经政府批准。如果遗传样本来自印度,则印度应分享专利成果,而且规定至少的10%专利成果应回馈样本提供人群。”我国虽然也开始认识到人类遗传资源的重要性,科技部社会发展科技司负责会同有关方面拟订人类遗传资源管理办法。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联合成立的中国人类遗传资源管理办公室负责,该办公室主要负责审核涉及人类遗传资源的国际合作项目,遗传家系以及特定地区遗传资源登记和管理,同时该办公室同样致力于研究处理遗传资源合作研究过程中知识产权的惠益分享的问题。虽然在2012年10月31日,中国政府网公布了《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并公开征求意见。我国现有立法对人类遗传资源采集研发的法律规定依然停留在对审批手续的规定笼统、概念混乱的探索阶段,对于惠益分享的主体、对象以及政府在惠益分享中应当起到的作用没有做具体可操作性的规定。日后应当增强各相关法案的可执行性,加强执法力度,细化各项标准,增加关于缺少违反知情同意等规定的惩罚性措施,才能更充分地保护我国的遗传资源。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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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知识产权文丛[C].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2000.

[4]张炳生,陈丹丹.论人体基因提供者在基因技术专利中的利益分享[J].环球法律评论,2008,(4).

[5]冯晓青.知识产权法利益平衡理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

[6][美]E.博登海默,邓正来.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

研究遗传学的意义篇3

关键词:人文历史遗址;开发与保护;研究

人文历史遗址是中华民族文化得以传承的物质载体,是中国经济、社会、文化和科技发展的历史见证,蕴含着中华民族特有的精神价值、思维方式、想象力,体现着中华民族的生命力和创造力。保护人文历史遗址对推进国家文化建设,提升中国文化影响力,增进民族团结和维护国家统一,增强民族自信心和凝聚力,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都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市场化、城镇化的快速发展给人文历史遗址的保护带来了诸多挑战。为了现实的物质和经济利益,一些地方的人文历史遗址遭到破坏,或者遭到过度开发。云南正处于一个新的历史起点上,在重视开发自然资源和现实发展资源的同时,大力挖掘历史文化资源,合理开发和有效保护人文历史遗址,对于推动云南省科学发展、和谐发展、跨越发展,具有极其重大的战略意义。

一、人文历史遗址的内涵及其价值

人文历史遗址,顾名思义是指一定地域范围内由相关的历史文化遗产所构成的整体物质环境,是表现一个地区或城市形象与地方特色的重要因素,它主要由古文化遗址、历史建筑、历史街区和革命历史遗址等构成。云南地处中国西南边陲,是人类文明的重要发祥地之一,具有丰富的人文历史遗址资源。云南作为一个少数民族聚居较多的地区,在漫长的社会发展过程中,各族人民共同创造了丰富的文化。云南地区富有代表性的人文历史遗址既是其文化独特性的典型表现,也是其文化得以传承的物质载体。古滇国遗址属于典型的古文化遗址,大理古城、建水古城、丽江古城、会泽古城等属于典型的历史建筑,丽江束河古镇、昆明市南屏街、建水老街等属于典型的历史街区,陆军讲武堂、红军长征遗址等属于典型的革命历史遗址。人文历史遗址具有重要的价值,主要体现为具有不同属性、不同特质的文化遗址在社会发展和社会生活实践中能够满足人们不同的需要,这种需要满足的程度和高低不仅取决于文化遗产本身的属性和存在质态,还取决于人们的认知水平和科学研究的层次。一般意义上看,人文历史遗址大多具有重要的经济、文化、科研和育人价值。文化价值:人是一种文化性的存在,文化遗址作为特定历史发展的产物,反映着人类与自然环境的交互作用和相互关系,承载着特定时空背景下人们的生产生活以及与之相对应的价值观和文化符号体系。文化遗址不仅是历史的“残片”和“影像”,体现出人们记忆的延续性,具有文化认同和文化识别的重要功能,同时也是地方认同和地方意识形态的典型反映。比如,反映云南高原文化、多元民族文化的人文历史遗址是云南独有的,它把云南文化与其它地域性的文化区别开来,只要置身于云南就能很自然地感受到它的独特性。经济价值:全球化和现代化的高速发展,人们的物质生活空前改善,文化生活的需求变得愈加强烈,特别是从传统文化中寻找心灵的归宿和文化养分。对人文历史遗址进行合理的保护和开发,可以把文化遗址打造成供人们学习、休闲、旅游的文化空间。当今世界,文化可以做成巨大的产业并带来经济增长已经成为世界共识,越是发达的国家越是重视文化遗产的保护和开发,特别是把历史文化遗址打造成文化品牌的时候,它不仅能够带来有形的价值,还能带来无形的价值。科研价值:历史文化遗址作为文化的物质景观,还具有重要的审美的、艺术的和科学的研究价值。文化遗址往往是特定时空内人们实践创造和技术发明的结晶,体现了前人对自然、社会以及人类本身发展规律的认识。现代人可以从人文历史遗址中获取很多艺术创造、科技发明和科学研究的灵感和启示。比如,云南丽江古城的先民们就非常懂得尊重自然、顺应自然和保护自然,积累了很多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宝贵经验,在引入古城的不同河段对保护水质有不同的要求,分别用于洗菜、洗衣和冲马桶。香格里拉藏族民居的建筑理念,在防火、避风、防潮等方面具有独特的设计,这些都具有独特的科研价值。育人价值:大量鲜活的历史文化遗址,承载着特定时期、特定区域物质和精神文化印记,蕴含着丰富的文化元素,对人文历史遗址进行合理的保护和开发,对普及文物知识,推动人文历史遗址保护是一件有益的工作,对弘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反对民族文化虚无主义思潮,进行爱国主义教育、革命传统教育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也是提升人们文化认同感、自豪感和归属感的有效途径,具有较强的育人功能。

二、云南人文历史遗址开发与保护研究现状

近年来,随着市场化、城镇化发展的快速推进,人文历史遗址的合理开发与有效保护问题引起了政府和学界的高度关注。国家和地方先后出台法律法规,提供资金支持,保护和修缮人文历史遗址。一些学者也结合地方发展实际,对人文历史遗址的开发和保护展开了积极的研究和探索。

(一)政府层面

改革开放以来,党和政府越来越重视人文历史遗址的开发和保护工作。为了加强对文物的保护,继承中华民族优秀的历史文化遗产,促进科学研究工作,进行爱国主义和革命传统教育,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国家早在1982年就制定和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云南于1984年通过了云南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办法。从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全省文物工作者共调查各种不可移动的文物单位5300多项。昆明、大理、丽江被国务院公布为全国历史文化名城,腾冲、建水、巍山、威信被省人民政府公布为省级历史文化名城。经各地人民政府正式审定公布的重点文物保护单位1344项。其中,部级保护单位17项,省级保护单位102项,使我省具有一定历史、艺术、科学研究价值的文物古迹得到了法律的保护。[1]同时,加大对文物的维修力度。“十五”期间,全省维修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37项,投入1300万元;维修省级文物保护单位177项,投入2.97亿元;维修州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133项,投入1900万元。[2]为了对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具有重大历史、科学、文化价值或者纪念意义的城市、镇、村、街区进行有效保护,云南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云南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保护条例》。具体到地方,各地依据历史文化遗址的特点和保护现状,制定了符合地方实际的保护条例。相关细则参见《大理白族自治州大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云南省丽江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条例》、《云南省丽江古城保护条例》、《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建水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条例》、《会泽县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大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丽江古城传统商业文化保护管理规划》、《丽江古城旅游资源保护管理规划》和《丽江古城传统文化保护管理规划》、《建水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会泽县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总体规划》和《会泽县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控制性详细规划》等。

(二)学界层面

从国外看,目前对于人文历史遗址的保护,在国际上已取得共识,但在具体方法和措施上,由于各国文化背景不同,也存在不少差异,有一些还存在着争议。像意大利、法国、英国以及丹麦、挪威、芬兰等国家留给大家的基本印象就是城市历史建筑和风格保存非常好,而正因为这些历史建筑,使她们成为世界各地游客游览观光的地方。第二次世界大战使欧洲许多国家80%的城市建筑被毁坏,但二战以后,这些国家的城市规划师们,在城市的恢复重建上,不约而同地选择了一条路,就是按照原来的图纸进行修复性建设,把这些历史性建筑恢复到二战以前的风貌。后来,这批历史建筑在塑造城市形象,传承城市文化方面发挥了突出作用,成为了城市发展不可估量的宝贵资产,也成为许多国家和城市赖以生存和发展的重要资源。[3]国内,一些学者从宏观角度探讨云南历史文化遗址的保护措施。相关研究,首先必须提及的是以邱宣充、张瑛华为代表的研究团队,他们依据各级政府公布的文物保护单位,对云南各地的历史文化遗址分门别类地作了科学简述,为历史学、考古学、民族学、地理学等研究提供了宝贵的资料,对城乡建设、旅游、教育和对外文化交流等部门的工作,也有重要的参考价值。[4]以木基元、陈文敏为代表的学者以“历史文化名城”为分析单位,从宏观层面分析了人文历史遗址的总体性特征、系统性开发与保护及其政策构建的具体措施。[5]大多数的研究成果则以“个案”的形式,把研究重心放在一个个具有丰富人文历史遗址资源的“历史文化名城”上,期望通过个案研究能够演绎出人文历史遗址开发与保护的一般性规律。以大理、丽江、昆明、建水四个城市的古城文化遗址的研究最具代表性。相关研究参见(苏晓毅,2004)((晓敏,车震宇,2008)、(杨福泉,2007)、邓蜀阳,2008)(和仕勇,2007)、(许婵,2008)、(饶峻姝,饶峻妮,2010)、(安学斌,曹志杰,2010)等。少数学者则从更为微观的视角,提出了人文历史的保护和开发策略。唐黎洲等分析了新时期昆明历史街区的保护策略。[6]安学斌、曹志杰从城镇化发展的视角,对大理当前遗产保护地的现状进行了梳理,在此基础上提出了遗产保护地开发和保护的创新策略。[7]以上研究为我们进一步提出问题、分析问题奠定了坚实基础。

三、云南人文历史遗产开发与保护研究存在的主要问题

纵观当前的研究成果,在探索云南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与发展方面积累了较为全面的理论和实证素材,有力地推动了云南人文历史文化遗址的研究进程,使云南人文历史遗址研究逐步丰富化和立体化。但是,以上研究仍然存在不少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研究对象过于集中

研究主要集中在历史文化名城方面,难以体现人文历史遗址研究的全面性和完整性。这种研究忽略了同属于历史文化遗址范畴的其他历史遗址的研究,诸如历史街区、革命历史遗址等。实践层面,中国城市发展陷入“南方北方一个样,大城小城一个样,城里城外一个样”的特色危机,在古城的修复、开发与保护,忽略了每个古城文化的特质和差异性,使得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和开发措施出现重合或雷同现象。这与我们对城市文化的挖掘和传承,地方文化历史遗址研究不够深入存在紧密联系。

(二)研究方法过于单一

大多数研究均从某一领域和视角切入,基本上属于“自说自话”,要么从静态层面对人文历史遗址进行登记和建档,侧重于人文历史遗址的物质形态描述,要么从技术层面论证和探讨遗址的修复、重建问题,不同的研究主体提出不同的建议和主张,缺乏多学科之间的相互整合和对话。实践层面则表现为在城镇化建设过程中无法实现城乡规划、社会建设、人文历史遗址保护,城市文化构建的统筹协调和科学谋划。

(三)研究内容不够丰富

研究带有较强的功利性色彩,很难结合城镇化、市场化发展需求从多角度、多视角进行研究。官方侧重于保护规划的制定,但在具体实施规划过程中往往出现开发过多,保护不足的现象;学术界的研究主要针对具体人文历史遗址保护措施的研究,强调人文历史遗址物质形态的修复和重建,忽视人文历史遗址文化内涵的深度挖掘和有效传承。

(四)调查研究比较缺乏

云南虽然人文历史遗址众多,但系统的调查分析不够,严重阻碍了人文历史遗址的深入研究。一方面,能科学归类并系统反映云南人文历史遗址全貌的研究很少;另一方面,当我们对某一人文历史遗址进行研究时,一些遗址却只能查到一个记载或登记的基本情况,既缺乏深入的分析和研究,更不能准确反映人文历史遗址保护和受损的动态情况。

四、努力推动云南人文历史遗址开发与保护研究创新

(一)强化人文历史遗址开发与保护的现状调查

对人文历史遗址遗存及保护现状的清晰把握是对人文历史遗址进行深入研究、保护与开发的前提和基础。首先,要搭建一个人文历史遗址分布的时空网状体系。通过扎实的调查、收集和整理工作,对人文历史遗址进行科学归类,按照遗址形成的历史时期及其现存的空间分布进行建档、立卡。这个时空网状体系要能清晰呈现文化历史遗址的形成时期,并能在点、线、面三个层面反映出人文历史遗址的空间分布:点的层面就是要对云南现存的各地历史文化遗址以及被各级政府定为各级“文物保护单位”进行全面的调查和归类,以便把握云南省人文历史遗址的全貌;线的层面就是在点的基础上,对具有典型历史文化内涵,历史文化遗址众多的地段或区域进行归类和整理;面的层面就是要呈现出已经融合了开发和保护为一体的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名地的概况和特点。其次,对人文历史遗址的受损和保护现状进行深入调查。通过精心收集和深入调查,对城镇化背景下,云南历史文化遗址的保护现状进行分析,研究不同类型的历史文化遗址遭到破坏的形式、程度,并有针对性的提出保护建议。最后,深入分析和论证人文历史遗址的开发和保护价值。在现实国情条件下,经济价值及教育意义成为古建复原和遗址重建的重要动机,要分析不同情况的历史遗存,评价其意义与价值,确定保护的对象与原则,结合人文历史遗址现状调查,充分发掘和利用相关的历史文化资源,进行资源再诠释、环境再创造。

(二)寻求多学科研究方法和技术路径支撑

人文历史遗址的开发与保护研究是一项庞大的系统工程,需要多学科提供理论和技术支撑。对人文历史遗址进行考证、分析以及挖掘其多元文化价值涉及到历史学、考古学、社会学、政治学、人类学等诸多学科,针对人文历史遗址的保护、修复、重建等具体工作则需要自然科学提供现代技术支持,主要涉及到建筑学、物理学等相关学科。正如古希腊规划家道撒迪亚斯(C.A.Dociadias)所说,“为了获得一个平衡的人类世界,我们必须用一个系统的方法来处理所有问题,避免仅仅考虑某几种特定元素或是某个特殊项目的片面观点。”[8]因此,人文历史遗址的开发与保护研究需要形成一个集聚各类专家和各方主体共同参与的公共组织或机构,以便在具体实践中能够充分发挥各方专家的特长,兼顾各方专家的意见,使人文历史遗址开发和保护的具体措施更加科学合理。从实践层面看,可以考虑常设,也可以通过整合文化宣传、文物保护等相关部门的力量,以建立“智库”的形式,在需要的时候由相应部门召集运行。

(三)进一步丰富人文历史遗址的研究内容和视角

人文历史遗址的开发与保护需要从经济、政治、社会、文化、城乡发展规划、文物保护等多方面统筹规划。不同的社会需求就需要从不同的角度和视角进行研究。从政府的视角看,主要体现在公共政策层面的研究上,研究如何为人文历史遗址的开发和保护提供系统的、科学的政策和制度保障;从社会建设的视角看,应该侧重研究人文历史遗址开发和保护的社会整合机制。关注社区或遗址保护地如何组织和引导社会大众对遗址保护的积极参与,以及如何科学定位政府与公众在遗址保护中的角色和地位,以便为创新社会管理提供决策参考和经验素材,为当前中国的社会建设提供“鲜活的实证范本”;从文化建设的视角看,人文历史遗址的研究应该围绕人文历史遗址的核心文化、符号象征、历史记忆和文化载体等要素,深入分析特定时期的人文历史遗址所具有的文化地位和价值意义;就人文历史遗址的保护、修复和重建,更多地涉及到如何整合现代各种先进的科技手段和技术路径,实现人文历史遗址开发与保护的科学性,修复和新建中实现“修旧如旧,新建如旧”,确保人文历史遗址的“原真性”。

(四)实现静态研究与动态研究有机结合

历史是一个不断发展变化的过程,想要完全以静态的、孤立的方法保护历史文化遗址是不现实的。人文历史遗址的保护不是为了保护“过去”而保护,更是为了连接“现在”和“未来”而保护。因此,不仅仅需要对人文历史遗址进行调查、考证,在此基础上进行登记、定性、定级、维修、保藏、保管、防腐、防蛀、分类等层面的静态研究。更要结合地方城乡建设的现实需要,根据有无文化价值、历史价值、现实经济价值、观赏价值、教育意义等,把保护和开发有机结合起来,激发特色人文历史遗址活力,使人文历史遗址的多元价值得到合理的开发和保护,让人文历史遗址所承载的文化元素和价值形式在新的时空背景下能够得到延续和发展,确保人文历史遗址在特定文化空间内分布有序,功能组织合理。同时,将原本相对分散和独立的人文历史遗址整合进入城乡发展的动态规划中来,使城乡社会建设与人文历史遗址保护形成一个有机的整体,共赢共生。总之,人文历史遗址的保护和开发是一项系统工程,人文历史遗址的研究不仅体现在技术层面的修复和重建层面,而且也体现在对其文化内涵的深度挖掘和有效传承层面。对人文历史遗址的研究需要整合各方力量,需要多学科提供方法论支撑。政府应该充分参考研究的最新成果,制定合理的保护和开发规划,使人文历史遗址的保护和开发呈现可持续发展态势.

参考文献:

[1]邱宣充,张瑛华.云南文物古迹大全[M].昆明:云南人民出版社,1992:1.

[2]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现状[EB/OL].

[3]邵甬,阮仪三.关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制建设—法国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制度发展的启示[J].城市规划汇刊,2002(3):56-60.

[4]木基元.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与发展研究:以云南为例[J].云南社会科学,2003(5):99-102.

[5]唐黎洲.昆明文明街历史文化街区保护欲更新策略实践[J].有色金属设计,2010(1):42-49.

[6]安学斌,曹志杰.大理文化遗产保护地现状与对策研究[J].贵州民族研究,2009(3):41-47.

研究遗传学的意义篇4

关键词:考古学;文化遗产;保护

中图分类号:K8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2596(2013)06-0027-03

近年来,“文化遗产”概念逐渐深入人心,“文化遗产保护”领域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重视。保护文化遗产,涉及到考古学、民俗学、建筑学、环境学、规划学、化学等多门学科。而文化遗产,尤其是物质文化遗产,很大程度上是考古学的研究对象。因此,对于大部分文化遗产来讲,当今考古学的学科追求与文化遗产保护的理念是相通的。

考古学为文化遗产保护做了许多具体工作,提供了一些具有指导和借鉴意义的理论观念和实践经验。同时,在参与文化遗产保护的工作中,考古学一方面看到了自身学科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另一方面也面临着巨大的拓展空间。在广泛关注中国考古学一系列实践和研究的基础上,一方面需要对中国考古学在文化遗产保护方面已做的工作、已有的理论研究和实践经验予以肯定,一方面对中国考古学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给予文化遗产保护的发展空间予以思考。

一、中国考古学的发展历程与“文化遗产”概念的提出

考古学属于人文科学领域,是历史科学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任务在于根据古代人类通过各种活动遗留下来的实物,研究人类古代社会的历史。考古学的产生有着长远的渊源。中国具有悠久的历史与文明传统,因此研究历史、包括通过追寻古代遗存探究历史同样具有悠久的传统。早在1000多年前的宋代,以收集、研究和刊布金石铭刻为主要内容的金石学就已经成为十分成熟的学科,并在文人士大夫中间广泛流传。但是这种学科背后的人文观念主要是古玩,即鉴赏与把玩。中国的历史学和金石学传统并没有自动地发展成为现代考古学。

近代考古学发祥于欧洲,以后普及到世界各国。中国考古学也是西学东渐的产物。20世纪20年代,以田野调查发掘工作为基础,通过对古代遗存发掘和研究而重建历史的近代考古学在中国出现。从20世纪20年代迄今,中国考古学已经经过了将近100年的发展。中国考古学可分为三个发展阶段。第一个阶段是从1928年到1949年,这个阶段是中国考古学起步和得到初步发展的时期,理论、方法都在逐步摸索。第二个阶段是从1949年到1985年,这个阶段总的特征是田野工作广泛开展,考古学基本理论、方法日臻成熟普及。第三个阶段从1985年到现在,中国考古学界与国际考古学界的交流进一步扩大,新的考古学理论方法的探讨空前热络,考古学的研究领域不断扩大。真正的中国考古学的大发展是1949年新中国建立之后,大规模基本建设的展开为考古学提供了更多发掘的机会,中国考古学也取得许多重大成果。

“文化遗产”概念最初出现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于1972年10月17日公布的《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中,其中提到物质性的“文化遗产”包括文物、建筑群、遗址三个方面。2003年10月17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正式通过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中又提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定义。2005年12月,国务院下发了《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第一次在“红头文件”的标题上用“文化遗产”取代了使用几十年的“文物”一词。结合中国的自身实际情况,通过吸纳国际上“文化遗产”的先进理念,我国也以政府文件的形式给予“文化遗产”以界定:“文化遗产”包括物质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两部分[1]。继古玩和文物之后,中国考古学中首次具有了文化遗产的概念。

与文物相比,文化遗产概念的范围在扩展,可以被作为文化遗产的对象比文物更加普遍。不仅是人类过去遗留的物质性遗存被视为文化遗产的组成部分,一切与人类的发展过程有关的工艺、技术、知识、礼仪、风俗习惯也被视为文化遗产的组成部分。人们对文化遗产的内容、其所包含的信息、价值等的认识在提高,从而使这一概念所荷载的文化与社会等意义更加普遍也更加深刻,和当今社会的关联程度更加密切。遗产已被视为社会持续发展的宝贵的战略资源,与其有关的知识、信息的传播讨论以及对其保护利用的社会参与也更加普遍。

从古玩到文物,再到文化遗产,这种概念的发展逻辑不仅是人类历史从古代经过近代再向现代的一个具体体现,而且和人类认识由宗教向科学民主进步的过程也具有内在的联系。

二、中国考古学视野下的文化遗产保护已有的理论基础和实践经验

文化遗产是一个地区、一个民族或一个国家极为重要的文化资源和文化竞争力的构成要素。文化遗产保护的理念支撑与考古学及其相关学科如民俗学、艺术学等的学术发展密切相关。面对全球化到来的凶猛势头,人们更加认识到保持自身特性的重要性,认识到保持文化多样性的必要性。而这种自身的特性以及文化的多样性往往就体现在人类传承下来的文化遗产上,而文化遗产正是考古学的主要研究对象。正是在考古学等相关学科研究成果的推动下,人们对文化遗产的意义的认识才更加深刻,才提出要对文化遗产进行保护。考古学参与文化遗产保护,一方面是因为考古学有深厚的学术理论基础和研究积累,可以胜任这项工作;另一方面也是考古学界义不容辞的责任。面对文化遗产的生存现状,中国考古学界已经开始了具体的保护工作。考古学参与到文化遗产保护中是学科发展的自然要求,很大程度上,考古学本身就具有对文化遗产的保护意识。

考古学界积极投入到文化遗产保护的洪流中,从自身的学术传统出发,不断开拓创新,为保护工程做出了不容忽视的贡献。

第一,中国考古学在自身发展过程中涌现的很多理论、方法、视角对当前的保护工作具有指导和借鉴意义。当前我们进行的两个主要工作――抢救和保护,都需要在抢救和保护的对象有所了解和研究的基础上才能进行。所以,首先应该进行的还是开展普查、分类和研究工作,这是考古学最基本的工作任务。

此外,在“文化遗产”的概念逐步明确的同时,考古学界一些专家、学者关于对文化遗产保护与管理的理论认识也不断得到发展。早在2003年,曹兵武先生就提出建立“文化遗产学”的设想,认为这是“一门新兴的职业性学科”、“一门应当和遗产价值及本体研究、管理、经营、运作等密切地结合在一起的高度综合的创新性学科。”[2]杨志刚先生后又提出:“文化遗产学应该是一门涵盖面甚广、学科交叉性很强的学问。”[3]当然,对文化遗产学能否成立的问题,学术界存在不同的意见[4]。毕竟学科的成立要经过科学、严谨的论证。虽然从2003年迄今,有关“文化遗产学”能否成立的问题仍未有最终结论,但考古学界专家、学者对此的重视和关注对文化遗产保护理论层面的认识起着促进作用。

第二,中国考古学的一些实践工作对当前的保护工作也有借鉴意义。考古学不再是象牙塔里的考古学,也不是探险的、揭秘的自我兴趣的考古学。考古学越来越像一种工作,满足国家保护文化遗产大方向的需要,和文化遗产保护的关系越来越密切。现在,配合国家基本建设,大量的考古发掘实际上就是在推土机下对文化遗产的抢救,而且考古学的调查、发掘与研究成果也开始成为评估文化遗产价值、制定保护措施以及最终的保护决策与规划的科学基础。考古发掘现场的文物保护以及实验室保护逐渐成为一个考古项目必不可少的构成部分,这恰恰也是文化遗产保护具体工作的范畴。

同时,考古学越来越注意自己和社会的关系。考古学不仅是向社会大众普及考古知识,而且开始研究考古学发展的社会环境、考古发掘的理论道德以及考古资源的后续保护、管理与利用等问题。作为考古学也已经意识到,对于古代遗存,不能完全凭借自己的兴趣来发掘和处理,它需要和文化遗产保护、公众需求结合起来。因此,现在的考古工作多数一开始便建立在以后文化遗产保护的基础上,对理论和方法的依赖更加广泛,采取遥感、物探、空中摄像与分析等不发掘的手段收集古代遗存的信息,以最少的发掘提取最多的信息。对于文化遗产保护来讲,考古工作与其关系最为密切,最为直接。考古工作的科学严谨与否,直接关系着文化遗产的后期保护工作。当然,在具体的考古工作中,也存在不利于文化遗产后期保护的现象发生。

三、中国考古学视野下的文化遗产保护存在的问题和面临的机遇

考古学参与到文化遗产保护工程去,可以理清我们的家底,清点民族的文化储备和文化内涵。通过加入保护工程,考古学可以更亲近地走向民众,被民众认可和接受,为以后的研究和学科发展打下坚实的群众基础。那么,文化遗产保护备受重视阶段的中国考古学若进行文化遗产保护又面临哪些问题呢?在存在问题的同时,又面临着什么样的机遇呢?

问题之一便是狭隘的考古从业人员范围势必影响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顺利进行。众所周知,文化遗产学是一门囊括多学科的庞大的学科体系。维护和修复文化遗产的范围正在迅速扩展,需要多方面既懂科学又懂艺术的内行人才――考古学家、文物修复人员、文物鉴定人员、建筑师、化学家、生态学家、水文学家、地理学家、测量员、城市规划师等。而中国文博系统的从业人员主要是由考古学、博物馆学、文物保护科学技术三方面的人才组成。从文博系统的人才构成和从业范围来看,都可以统一到“文化遗产学”的框架内。但是这些人所涉及的从业范围是狭隘的。这是中国考古学做好文化遗产保护存在的问题之一,但对中国考古学界的工作人员同时也是机遇。这些人已经掌握了广博的基础知识,具有一定的素养和技能,只要把握好,很快就能在文化遗产保护事业中开辟一番新天地。文化遗产保护应充分考虑考古工作者的位置,考古学家不能回避也无法回避社会对我们承担起文化遗产保护与展示使命的强烈要求。

问题之二是以往考古学的学术研究范围不能满足文化遗产保护中所面临的各种问题。在以往的考古工作中,就文化遗产保护方面来讲,中国考古学已经积累起一些足以改变对若干传统重大学术问题的基本认识的资料。但由于学科与学科之间的界限,对一些问题的认识仍存在局限性。但研究遗产保护,需要考古学和技术史、艺术史等专门史的学问;(如果要作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研究,还需要民族学、神话学和社会学的学问)保护文化遗产,需要化学、生物学、建筑学、地质学、环境学、规划学、建筑学等学科的知识和技能;展示和利用文化遗产,要的是博物馆学、传播学、管理学、规划学、建筑学等学科专家的参与。在文化遗产保护事业中,考古学要在保护工程中与其他学科通力合作,为加强学科交流、广泛借鉴其他学科的理论成果搭好平台。这也是文化遗产保护大发展为中国考古学拓宽学术研究范围提供的机遇之一。

总之,从考古学与文化遗产关系的角度看,考古学研究的基础就是地下和地上的文物、文化遗产,如果这些文化遗产不存在了,考古学也就无法发展了;反过来讲,如果不进行相应的考古学研究,对文化遗产的认识也会很受局限。可以说,文化遗产保护与考古学研究是相辅相成的。

四、结语

当文化遗产保护的观念和实践逐步深入人心之时,中国考古学应该主动加强与文物保护、规划等学科的合作交流乃至整合流程,在对古代遗存的处理方面应从考古学发掘与研究的多学科合作,升华到研究、规划、保护、展示、传播等更大的范围,进行更高层次的多学科合作。

文化遗产时代的中国考古学应该顺应时势转变观念,调整工作程序,重塑学术范式,为文化遗产的传承创新做贡献,同时保护本学科持续发展的宝贵资源。

参考文献:

〔1〕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J],2006(05).

〔2〕傅兵.文化遗产学:试说一门新兴学科的雏形[N].中国文物报,2003-05-30.

研究遗传学的意义篇5

[关键词]文化;物质文化遗产;保护

一、物质文化遗产概念界定

文化是人类创造的一切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总和。文化遗产包含了物质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其中,物质文化遗产包括了人类社会发展史上的历史文物、建筑群落以及不同历史时期的人类活动遗址。这一概念界定主要根据由联合国教科文组织1972年11月在巴黎召开的第17届全体会议上决议的《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

二、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理念及保护方式

(一)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应当与科学研究相契合,构建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技术体系。科学研究是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基础。物质文化遗产因其有形的实体存在,具有重要的科研意义。例如,通过一些考古挖掘的成果与文献研究的成果,可以对通过文物反映出该文物所处的时代,在那个时代的人类的经济、组织形式、生产生活方式作出相关研究,并且通过展览、报告和文字的形式表达出来,这样能使人们了解特定历史时期的各类文化构成与文化形态。举例来说,如果一件文物知识作为展品陈列在历史博物馆中,对于这件文物实体,人们只能通过感官来对一个展品大小、颜色等简单初步的认识,但是通过了解展品背后所代表的那个时代的文化,能使人们的认识更加深一步,了解历史的演变过程。保护理念也要符合人类社会科学技术发展水平,并随着社会变迁而发展,文化传承方式及保护理念也需要科学研究的进一步实证。也可以说,科学研究是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基础,它贯穿于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各项工作之中,从采集、鉴定、保管、陈列等方面都要进行科学意义上的研究。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所具有的功能包括:保护、收藏、研究、展示等。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主要工作就是要对文物进行收集、整理、保管、陈列、研究与宣传。从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功能和工作内容也可以看出,这些内容的每一项都与科学研究相联系。这一系列的工作都离不开科学的搜集与整理的方法,也离不开工作者科学的研究态度。陈列展出后,科研工作也变得更加重要,只有不断加强科学研究工作,才能够更好的提高科普教育的水平。另外,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科学研究中,陈列是衡量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质量和学术科研水平的重要标志。因此,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科学研究要根据陈列的需要进行研究,并将研究成果体现和应用到陈列展品之中,陈列水平的高低,主要取决于展品的优劣和科学研究水平的高低,没有丰富的有价值的文物,陈列就失去了物质基础;不进行科学研究,陈列就不可能正确地反映人类社会和自然界的客观规律,更不能保证陈列内容的科学性、表达性、艺术性。随着现代科学的发展,许多新知识、新技术都已经渗入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各项业务活动中,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收藏也几乎囊括了整个人类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领域诸多学科,极为丰富的文物、资料和标本,也扩大了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科学研究的范围。

(三)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理念应当具全球化的眼光。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作用于社会的价值,绝不仅仅是因为保存了大批珍贵的人类历史文物,而是因为保存了大批的人类物质文化遗产。因为它还是通过实物材料形象的反应人类社会历史、自然历史、生产生活、科学技术和艺术传统、使人们的知识得到扩充。随着社会的发展,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功能也在向更深层次的发展,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发展趋势应当由陈列中心,转为普及文化知识和进行科学技术与知识研究与发展的中心。这样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社会作用也就越来越大,为人类发展做出贡献。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要重视科学研究工作,建立新的发展观,树立全球化的意识,因为物质文化遗产不是某一个国家或地区、某一个族群的物质文化遗产,而是属于全人类共同的文化财富。树立全球化的意识,能使人们在更为广阔的视野和更高的起点上,对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发展战略进行探讨,对中国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事业的发展战略进行多角度与多层次的研究,从而根据时展的要求不断调整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发展方向,归纳总结前人的科研经验,确定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使命。这种研究不仅可以直接服务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推动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发展,同时还可以在有关的学科领域内作出科学研究的贡献。

(三)文化遗产保护与可持续发展理念。从世界范围内来看文化遗产保护,国外保护文化遗产的理念是:可持续发展的保护理念。在欧洲,文化遗产一直被视为国家象征。欧洲的一体化建设过程中,各个国家在经济、政治、文化等多领域联系日益密切,而文化遗产却能历史地体现和保持本国的历史文化特征。全球文化旅游的兴盛使文化遗产的经济价值空前凸现,在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都是如此。文化遗产的经营已被视为一种产业。但文化遗产有别于一般经济资源的特殊性。无论是文化遗产的保护还是展示,都具有很高的知识性。在中国,可持续发展的概念也提出已久。它是一种既满足当代人的需要,又不对后代人满足其需要的能力构成危害的发展。中华民族文化历史悠久,文化形态多种多样。无论是物质文化遗产,还是非物质文化遗产,文化遗产的保护同样需要可持续发展的理念,保护与传承人类文明成果,并保护人类共同的文化遗产是人类自身重要的社会责任与义务。

(四)在保护方法上,可以通过对物质文化遗产进行考察、记录、分类,构建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律体系。从国家立法的角度,出台相关法律法规从法律层面上以立法的形式对物质文化遗产加以保护,根据文物遗产的种类、保存状态、濒危程度等对物质文化遗产进行分级保护,可以分为世界级、部级、省区级、县市级等等;开展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程,通过教育与宣传,树立人们的保护文化多样性的意识等,这些都是进行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手段与措施。有一点是可以明确认识的,那就是保护人类的物质文化遗产,就是保护人类自己,延续人类的文明成果。中国的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阮仪三先生提出的保护原则应遵循“原真性、整体性、可读性和可持续性”,这一理论是总结了国内外理论与实践的结晶。中国拥有的世界遗产数量位居世界第二,而人们保护世界遗产的观念如何与之匹配,则需要更进一步地思考。

三、反思

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建立的目的与意义不是简单的陈列考古挖掘的成果,而是对于人类历史遗迹的科学研究。首先,要了解该物质文化遗产,了解物质文化遗产背后的意义,正如考古学所研究的问题,了解过去留下了什么――何地发现的遗存――它们是那个时代的――是何种社会组织留下来的――他们生活在怎样的环境之中――他们的生存和饮食――他们的工艺技术――他们的贸易与交换――他们在艺术与宗教上的认知――他们是谁(体质人类学角度)――社会的演化等等。上述内容既是考古学研究的问题,同时也可以作为我们了解物质文化遗产的思路,在找寻保护物质文化遗产方式上的思考。一个国家,一个地区,一个民族的物质文化遗产既是本土人的骄傲,也是全人类共同与共享的财富,每个人都有保护物质文化遗产的责任与义务。因为物质文化遗产所传递出的信息构成了人类历史不可替代的印记,记录了人类的社会变迁历程,并且有的文明(例如车师古国交河故城)在社会变迁的过程中消失了,只以遗址、文物的形式保留了下来,这就需要我们从遗址中发现与探究,重视与保护。因为,回顾考察历史的过程,也是解读人类自身历史的途径。

当今,面临世界范围内普遍存在的“申遗”热潮已经中国国内近几年各地开出现的名人故里之争,都突显出了在文化遗产保护观念上的狭隘性与趋利性。文化保护的理念如何体现出真正的人文价值与意义,是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并且,应当认识到“申遗”不是保护文化遗产的唯一手段和目的。“申遗”在世界范围内是一个热潮,其实“申遗”的意义不只是被列入世界遗产名录为国家带来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更主要的是要让“保护”的观念深入人心,加强人类对文化遗产的责任意识与保护意识。

参考文献:

[1]石建中编著.民族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学教程[M].北京: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2006年

研究遗传学的意义篇6

其实,这么说并不准确。因为对大多数人类遗传学来说,便于消费者使用的测试很难解释DNA变异的意义。在我把试管寄出几周后,收到了一封邮件,通知我检测结果已经在23andMe公司的网页上了。尽管点击查看我的血统报告很有意思,但我对影响自己健康的遗传性状分析却不那么有兴趣。

我的报告里最大的疾病风险是什么?我有5.2%的可能在以后会患有不宁腿综合征,比一股人的风险要高24%。我患有阿尔茨海默病的风险比平均值略低,患有肥胖症的风险则属一股水平。然而,这些结论并不是特别有意义。新的研究也许会发现我的基因组携带一个老年痴呆症高风险的变异。而对肥胖症来说,遗传的影响可以被生活方式抵消。

不过,测试结果确实也包含一些有用的信息。比如我的基因组带有的一些标记表明我对普通血液抗凝剂的敏感度比一股人的平均值要高。目前我还不需要这种药物。但如果情况有变,比如我突发心脏病,那么这个信息对帮助医生开出剂量合适的、也许可以救命的药物就很重要。我还找到了改喝脱咖啡因咖啡的动力,我的报告说我是一个代谢咖啡因缓慢的人,这和一天喝几杯咖啡的人(比如我)的心脏病发作风险存在相关性。

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我的运气不错,因为报告中没有什么扎眼的结果。“大约40%到50%的客户和你拿到的结果差不多一他们没有什么指标特别显眼,”23andMe公司的高级研究主任乔安娜・芒亭说。但对很多人来说,这些结果可能会更有意义。她表示“以黄斑变性为例,(报告中指出的)风险范围在0.1%到74%之间,心脏病的风险范围也很大:在10%到50%之间。”

但是大部分人很难理解这些范围的意义。而且目前医学界能在多大程度上接受这种测试并起到帮助还不得而知。休斯顿贝勒医学院的遗传学家和内科学专家莎朗皮隆(SharonPlon)说:“我的病人曾把这些报告给我看,但我没有花很多时间看报告结果。因为这不是我开具的检测,”现在缺乏证据证明这些测试可以提示并改进对病人的护理,她说:“除非这类测试成为循证医学的一部分,医生将会回避使用它们。”

像23andMe这样的个性化遗传公司一股会在每个顾客基因组中那些已知人类会发生变异的位点上确定DNA碱基对,随后向顾客解释科学研究的结果。测试会以至少几百美元的价格直接卖给顾客,没有任何医护人员参与其中。2010年,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发信警告了几家公司,认为它们的产品属于医学设备,需要遵守相关的管理规定,不过目前仍没有稳固建立的具体监管措施。同一年,美国的政府问责局向四家公司寄送样本,得到了矛盾的结果。

因为对这些结果的解释很不确定,而且遗传学和疾病风险之间的联系有时本身就很弱,所以一些批评者反对直接向消费者直接出售这样的测试。而这类销售在某些国家(比如法国)和美国少数几个州(包括纽约州和马里兰州)受到了限制。美国医学遗传学和基因组学协会的执行董事迈克尔沃特森(MichaelWatson)表示,协会的立场是:这种类型的测试应该在专家的指导下完成。指导专家要能够评估结果的正确性并解释对某个结果可以采取什么措施。每周都有关于DNA和疾病或药物反应关系的新研究发表。这些研究中有一些建立了之前未知的联系,还有一些可能让已知的相关性更加确定。但还有一些研究可能证否了之前被认为是有意义的研究,或与之产生了矛盾。“很多这种类型测试的结果非常复杂,”皮隆说。

但对很多人来说,这种“家长掌握一切”的态度很讨厌。人们当然有权获得自己的数据,无论结果是多么的复杂和模糊。“用任何理由对某人说你无权获得自己的生物学信息是纯粹的家长式作风,”杜克大学基因科学与政策研究所的助理教授米莎安格里斯特说。更何况大多数家庭医生,甚至很多专科医生对遗传测试并不熟悉,那些已离开医学院很久的人可能根本没接受过基因组学的训练。这些情况最好要告诉消费者。

斯克里普斯转化科学研究所的主任埃里克托波尔说:“我认为我们没有给予消费者足够的尊重,”托波尔正被那些阻止向消费者出售遗传测试的行为所困扰。他认为,病人将是把基因组学带入医学最好的支持者。“我们应该处于DNA民主化的年代,”他说。“我认为如果我们阻止消费者直接获得DNA信息,那真是巨大的不幸,因为这些消费者最终会推动事情的走向。而如果我们将这些信息对消费者开放最终会迫使医生们也跟上来。”

2011年,《新英格兰医学杂志》发表了托波尔和他的同事的一项调查。调查对象是遗传公司Navlgenlcs的2000多名顾客。调查询问这些顾客对Navigenics公司提供的信息能理解多少,以及在被告知自己未来可能会出现健康上的凶险状况后是否会产生心理创伤。“结果发现,人们能很好地消化这些信息,而且也没有证据显示会出现心理障碍,人们的确领会了这些信息。”托波尔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