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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美容管理办法(整理2篇)

来源: 时间:2024-08-21 手机浏览

医疗美容管理办法范文篇1

于某,女,39岁。想做双眼皮手术,经人介绍,与美容医生邢某取得联系,邢某告诉她,自己的美容院正在筹备中,若急着做手术,可由他主刀,到附近的一家名为华丽美容院做。此前,早在邢某退休前,便与华丽美容院老板刘某达成协议,美容院为邢某提供手术室,每次手术收取500元手术室使用费。若有医疗纠纷,美容院不承担任何责任。

按照约定的手术时间,邢某为于某行双眼皮及抽眼袋手术。此后的2个月里,于某陆续出现眼睛水肿、发炎、眼皮下垂等症状。为此,于某几次找到邢某,邢某先后为于某开具了消肿、消炎药,但效果并不好。于是于某到一家中心医院检查治疗,经近1个月的治疗,于菜痊愈,但眼部还是留下了瘢痕。主治医生告诉她,若再次行手术治疗至少得需5万元费用。

于某找到邢某,邢某说伤口感染是于某自己不注意所致,与手术无关。于某找到刘某,可得到的回答是,美容院与邢某有明确的书面协议:若有医疗纠纷,美容院不承担任何责任。

于某以邢某和华丽美容院为被告至人民法院。要求两被告承担全部损失13万余元。

法院确定主审法官后,双方当事人均同意做鉴定,但因邢某及华丽医院未能保留任何手术资料凭证,无法进行医疗过错鉴定。

法院最终审理认为,邢某在为于桌行割双眼皮和抽眼袋手术过程中存在过错,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并根据于某整个治疗过程中实际发生的费用及相关损失,判决邢某赔偿于某各项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63200元,华丽美容院在该限额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关于原告需要再次手术费用一节,待手术费用实际发生后,另行主张权益。

法律分析

本案存在的主要争议点在于:患者因感染引发的后遗症,在无法查明感染原因时,为何要求医方承担责任?美容院只出借手术室,并有协议在先,为何应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于某行割双眼皮和抽眼袋手术,术后一段时间内一直处于感染状态,究竟是因手术还是术后个人原因引发感染,不得而知。此种情形下,只能通过鉴定及其他相关证据来证实。由于医方在为于某行手术期间,未留下任何手术记录,无法进行医疗鉴定。那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条(8)项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由于医方举证不能,应承担对其不利后果,因此,法院判定“被告邢某在为原告行割双眼皮和抽眼袋手术过程中存在过错,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2条2款规定:本办法所称医疗美容机构,是指以开展医疗美容诊疗业务为主的医疗机构。这说明美容院属于医疗机构。《侵权责任法》第61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医疗费用等病历资料。”《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53条也规定:“医疗机构的门诊病历的保存期不得少于15年;住院病历的保存期不得少于30年。”可见,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患者手术记录等病历资料是法律明文规定,医方若因未保存上述资料而导致鉴定不能时,则会因“举证不能”而承担过错责任。

当然,医方在未留存手术资料,无法举证证明其不存在过错的情况下,若有证据证明于某的感染是其自身原因造成的,法庭会予以采纳并做出公平、公正的判决。而本案的事实是,医方既未能提供手术资料,又未能有证据证明于某存在过错,此种情况下,只能承担举证不能、对己不利的后果。

美容院只出借手术室,并有协议在先,为何还要承担连带责任?邢某与华丽美容院双方虽有协议在先,但依据我国《合同法》相对性的原则,合同双方当事人只能给自己设定权利义务,却不能给第三方设立权利义务。换句话说,合同双方当事人所设定的权利义务对第三人无效。

医疗美容管理办法范文篇2

近年来我国医疗美容,特别是微整形行业发展迅猛,目前中国每年平均有105万人次进行医疗美容手术,其中八成为微整形手术。但由于缺乏统一的行业规范,相关管理办法滞后,监管部门职责不清,医疗美容出现管理真空,再加上消费者自我保护意识薄弱,导致相关医疗事故频频发生。近年关于美容院整容失败导致消费者“美容变毁容”乃至死亡的案例频发,2011年至2015年间,广东省第二人民医院共接诊了300多个并发症患者,其中有5例失明、2例偏瘫。这些患者90%是因为注射玻尿酸导致并发症。根据中国消费者协会的一项统计显示,此前十年左右的时间里,我国平均每年因为整形美容导致毁容毁形的投诉多达近2万起,有人说10年间已经有20万张脸被整形美容行业毁掉了。存在的问题:

一是政策和法律法规滞后且不健全。

据了解,目前整容整形行业监管依据的是2002年颁布的《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和《美容医疗机构、医疗美容科(室)基本标准(试行)》,随着我整容整形行业的迅速发展,已不能够完全符合新形势的需要,有必要及时修订并出台新的相关法律法规,使整容整形业步入健康发展之路。

二是非医疗美容非生活美容现监管真空。

美睫和纹眉是微整形行业中最常见的一种。《美容美发场所卫生规范》将利用美容仪器、手法,没有侵入性,对皮肤进行保养、清洁、护肤等行为确认为生活美容,但是,美睫和纹眉是利用排针等器械对人体皮肤具有侵入性,因此不属于生活美容。根据《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运用药物、手术和医疗器械等医疗手段,对人体具有侵入性、造成创伤性的治疗可鉴定为医疗美容。作为卫生许可和执法依据的《医疗美容项目分级管理目录》(卫办医政发〔2009〕220号)未将“纹身”项目列入其中,因此,美睫和纹眉又不属于医疗美容。5月5日,温州网讯发表文章称,乐清市柳市镇一家私人美容院负责人仅凭一张“纹眉毕业证书”,无照经营2年多,开展9个纹眉等项目,当地卫生监管部门负责人表示,卫生部门可以对生活美容和医疗美容行为进行监管,纹眉是个监管真空,操作过程无法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