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基数(整理2篇)
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基数范文篇1
关键词:长期护理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运行效率;系统
1引言
中国于1998年正式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并在此后的20年得到了巨大的发展。但是总体而言,我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仍存在个人负担较重、收支不平衡以及经办人员负荷加重的情况。随着新医改的进行、“健康中国”目标的提出,医疗保险重要性不断提升,更加需要正确衡量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运行状况和发展情况,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运行效率是其主要衡量方式。医疗费用中的个人负担情况、医保基金收支状况以及医保经办服务等是衡量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效率问题的重要指标,目前存在的很多问题说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效率仍然存在着改善的空间。2016年,长期护理保险(长护险)开始正式试点,依托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而建立的长护险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密切,长护险医养结合、商业保险公司经办等模式可能会对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运行效率产生影响。有鉴于此,本文利用2010~2017年《中国统计年鉴》和《全国医疗生育保险运行分析报告》中的相关数据,建立系统GMM模型,实证分析长期护理保险对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运行效率的影响。本文研究旨在为长护险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优化提供一些政策启示。本文剩余部分安排如下:第二部分为理论分析;第三部分为计量模型设定与数据描述;第四部分为实证分析;第五部分为总结和启示。
2理论分析
理论上,长护险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运行效率可能存在以下两种关系:一方面,长护险可能会降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运行效率。首先,虽然各试点城市都强调长护险与医疗保险的相对独立性,但两者的交叉和区别仍比较模糊,两者之间最重要的问题就是责任划分问题,即何种需求或费用应该由何种保险补偿,导致“两不管”和“重复补偿”现象的出现(孙洁、谢建朝,2018)。其次,对于长期护理保险现行的以医保基金结余划转为主的筹资模式,学者们普遍认为这种筹资模式虽然能够减轻个人的缴费负担,但是会增加各统筹地区的医保基金支出压力(唐钧,2015;朱铭来、张晓,2018;孙洁,2019)。最后,长护险可能会产生提高医疗费用的释放效应,这是由于长期护理保险降低了参保个人护理负担,使参保个人长期受到抑制的护理需求部分转化为有效需求,导致护理费用支出的增加,另外还通过节省老年人护理花费间接提高收入水平,带来额外的医疗需求,进一步提高医疗费用(Gordon,2001;李时华,2015;王晓亚等,2018;龚秀全和周薇2018)。以上三点会降低医疗保险运行效率。另一方面,长护险可能会提高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运行效率。首先,长护险采用商业保险公司经办的经办模式,随着长护险的不断铺开,商业保险公司能够依托自身市场和技术优势,建立科学的系统精确识别参保者身体状况,合理控制医疗费用,进而更加合理地利用基金,可能会对医疗保险运行产生积极影响。其次,商业保险公司人员数量优势相对突出,能够缓解当前医保经办机构人员数量不足的压力,提高服务效率。最后,长护险可能会产生降低医疗费用的替代效应,其作用原理可以解释为,长期护理保险通过支付医疗费用改善重症患者的身体和精神状态,降低对重症监护室等医疗费资源的使用,从而降低整体的医疗费用(Gadeetal,2008)。而阳义南(2016)通过实证研究发现护理费用的支出相比于医疗费用支出在生理健康等指标上具有更高的产出效率。以上几点使得长护险会提高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运行效率。综合以上分析,并结合我国长期护理保险不断开展的现实,本文提出第一个假说:假说1:长护险能够提高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运行效率。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运行效率可分解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技术进步指数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技术效率指数。技术进步指数衡量的是生产技术创新程度,可以反映技术水平的变化;技术效率指数衡量的是技术不变条件下的技术效率,可以反映保障水平的变化。而长护险可以通过以上两个路径对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运行效率产生影响。技术水平上商业保险公司经营的目的是追求利润最大化,为实现这一目标,商业保险公司在人员管理、保费计算以及风险管理等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培养了大批专业人才。因此,商业保险公司经办长护险可以依托其覆盖全国的服务网络,建立健康评估监督机制,完善失能人员护理系统,减轻社保人员负担,促进技术进步。保障水平上,长护险的发展可以与医疗保险形成“医养结合”的模式,依托护理院、居家护理等模式可以有效解决失能人员的照护问题,提高医疗资源的利用率。另外,商业保险公司人员数量优势相对突出,能够缓解当前社保经办机构人员数量不足的压力,提高保障水平。基于此,本文提出第二个假说:假说2a:长护险能够提高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技术进步指数。假说2b:长护险能够提高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技术效率。
3计量模型设定与数据描述
3.1计量模型
本文以长护险参保率来衡量各省长期护理保险的参保情况,建立系统GMM模型:Yit=β0+β1Yit-1+β2cbit+∑mαmXmit+μit(1)其中,下角标i、t分别表示省份和时间。被解释变量Y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运行效率;核心解释变量cb为长护险参保率,β2为相应估计系数,若β2大于0,表示长护险会提高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运行效率,若β2小于0,表示长护险会降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运行效率;Yit-1为滞后一期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运行效率,β1为相应估计系数;Xm为控制变量组,组中主要变量包括:在职退休比、失业率、平均工资、家庭人口、受教育水平、城镇化率、医生数量和床位数,αm为相应估计系数;β0为常数项;μ为随机误差项。
3.2变量描述
本文数据来源于2010~2017年《中国统计年鉴》《中国城市统计年鉴》以及《全国医疗生育保险运行分析报告》,另外,《长期护理数据库》为本文计算长护险参保率提供政策支持。本文基于DEA-Malmquist生产率指数法对我国各省市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运行效率进行测算。在剔除了遗漏重要信息的样本观测值后,本文最终获得248个有效样本观测值。
4实证分析
4.1基本检验
长护险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运行效率的回归。第(1)列为长护险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运行效率的整体回归结果,长护险参保率变量系数在1%统计水平下显著为正,说明长护险能够显著提高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运行效率,这验证了假说1。另外,在职退休比变量系数在1%统计水平下显著为正,说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中在职职工越多,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运行效率越高。平均工资变量系数在10%统计水平下显著为正,说明平均工资越高,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运行效率越高。而城镇化率变量系数在5%统计水平下显著为负,说明城镇化水平越高,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运行效率越低,在城镇化高速推进的时期,需要注重发展质量,保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平稳运行。
4.2机制检验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运行效率可分解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技术进步指数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技术效率。根据理论分析,本文提出了长护险影响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运行效率的两条可能路径。而长护险最终对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运行效率的影响取决于长护险对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技术进步指数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技术效率不同的影响程度。为此,本文将继续检验长护险对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技术进步指数与长护险对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技术效率的影响。长护险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技术进步指数的回归结果,长护险参保率变量系数在5%统计水平下显著为正,说明长护险能够显著提高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技术进步指数,这验证了假说2a。第(3)为长护险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技术效率的回归结果,长护险参保率变量系数不显著,说明长护险对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技术效率未产生作用,这与假说2b不同,为探究其原因,本文进一步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技术效率分解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纯技术效率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模效率。关于纯技术效率,它是衡量在投入一定情况下产出是否达到了最优,资源是否得到了最合理的运用,能够反映医保基金的管理和资源配置方面的技术水平;关于规模效率,是指在投入水平一定的情况下,排除其它产出影响因素的变化,产出规模与最优规模之间的差距,能够反映当前发展规模的水平。第(4)列为长护险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纯技术效率的回归结果,长护险参保率变量系数在1%统计水平下显著为负,说明长护险显著降低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纯技术效率,产生这种结果的主要原因可能是长护险制度的运行增加了医保部门在医保基金管理和资源配置等工作的难度。第(5)列为长护险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模效率的回归结果,长护险参保率变量系数在5%统计水平下显著为正,说明长护险显著提高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模效率,长护险制度有利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现最优的产出规模可能是因为长护险的运作优化了医疗资源的配置。长护险对纯技术效率和规模效率不同的作用结果可能相互抵消,导致长护险对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技术
5总结和政策启示
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基数范文篇2
为进一步完善我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提高医疗保险统筹层次,增强医疗保险基金的互助共济能力。根据《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实行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的意见》(渝办发〔〕324号)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办法和市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办法的通知》(渝办发〔2011〕293号)等文件精神,为推动我县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工作顺利开展,结合我县实际,经县政府研究,现将我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相关政策调整事项通知如下:
一、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征缴政策的调整
(一)医疗保险基金缴费基数
党政机关、社会团体(含参公管理的事业单位)以职务工资加级别工资为缴费基数;事业单位以岗位工资加薪级工资为缴费基数;企业以企业职工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职工个人缴费基数超过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600%的,按600%计算;低于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40%的,按40%计算;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低于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算。
(二)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缴费比例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比例调整为缴费基数的8%(不含退休人员);退休人员占在职职工比例超过70%的参保单位,由参保单位按本单位在职职工人均缴费基数的8%,按月为超过在职职工人数70%以上的退休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在职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缴费比例为缴费基数的2%。
(三)大额医疗互助基金缴费标准
大额医疗互助基金缴费标准调整为:个人每月缴费2元,用人单位按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的1%缴纳(其中:在职职工按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的1%缴纳,退休人员按参保单位基本医疗保险人均缴费基数的1%缴纳)。
(四)医疗保险缴费方式
1.用人单位和职工每月10日前向县地方税务局缴纳医疗保险费。职工个人应缴的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在发放工资时代为扣缴。
2.大额医疗费互助基金由县地方税务局在征收医疗保险费时一并征收。职工个人缴纳由用人单位在发放工资时代为扣缴。实行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的退休人员个人缴费,由社保机构在发放基本养老金时代为扣缴;其他退休人员由所在单位发放养老金时代为扣缴。
3.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和代为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处理。
二、医疗保险待遇的调整
(一)住院报销比例
参保人员符合医疗保险支付规定的住院医疗费,在起付标准以上至支付限额以下的部分,由统筹基金按在职职工85%、退休人员95%的比例支付,其余部分自付;在支付限额以上的部分,由大额医疗费互助基金按规定支付。
(二)特殊疾病门诊报销比例
1.纳入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门诊医疗费用的特殊疾病,必须符合《市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特殊疾病诊断准入标准》。
2.特殊疾病门诊医疗费在起付标准以上、支付限额以下的,由统筹基金支付的比例是:癌症病人晚期的化学治疗、放射治疗和镇痛治疗,肾功能衰竭病人的透析治疗,器官移植后的排异药物治疗费用按90%支付;其他特殊疾病按80%支付。特殊疾病门诊最高封顶线为53.2万元,其中包含统筹基金封顶线3.2万元和大额互助医疗保险基金封顶线50万元。重度前列腺增生门诊医疗费符合医疗保险支付规定部分按限额计算,每年统筹基金限额1000元,当年有效。
(三)住院起付线
一级(乡镇)医院住院为上年度统筹区人均缴费基数的5%(400元);二级(县)医院住院为上年度统筹区人均缴费基数的8%(640元);三级(市)医院住院为上年度统筹区人均缴费基数的11%(880元)。一级社区卫生服务医疗机构的起付线为200元,二级社区卫生服务医疗机构的起付线为440元。一年内多次住院治疗,起付标准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逐次降1个百分点(1个百分点为80元)。
凡按照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有关规定取得了《特殊疾病门诊医疗证》的参保人员,进行住院治疗的,每年度按就诊医院最高级别,只计付一次起付标准。
(四)个人账户划拨比例和标准
职工个人按2%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全额计入个人账户,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按以下比例划入个人账户:不满35周岁的职工,按本人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的1.3%划入;满35周岁至不满45周岁的职工,按本人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的1.5%划入;满45周岁未达到法定退休的职工,按本人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的1.7%划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职工按本单位在职职工人均缴费基数的4%划入。
(五)特殊病种范畴
特殊病种包括以下二十个病种:恶性肿瘤的放疗、化疗和镇痛治疗;肾功能衰竭病人的透析治疗;肾脏、肝脏、心脏瓣膜、造血干细胞移植术后的抗排异治疗;糖尿病1型、2型;系统性红斑狼疮;高血压病(1级高血压中高危和很高危、2级高血压、3级高血压);冠心病;风湿性心脏瓣膜病;脑血管意外后遗症(脑梗死、脑出血、蛛网膜下腔出血后遗症);支气管哮喘、慢性支气管炎伴阻塞性肺气肿、慢性肺源性心脏病;肝硬化(失代偿期);再生障碍性贫血;精神分裂症、心境障碍(抑郁躁狂症)、偏执性精神障碍;结核病;血友病;重度前列腺增生;类风湿性关节炎;帕金森病;肌萎缩侧索硬化症;骨髓增殖性疾病(真性红细胞增多症、原发性血板增多症、原发性骨髓纤维化症)。
(六)每人每年最高支付限额
每人每年最高支付限额为53.2万元。其中: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每人每年3.2万元,大额医疗费互助基金为每人每年50万元。
三、缴费年限的调整
(一)年1月1日后,随用人单位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按法定年龄、法定程序退休的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男满30年,女满25年的,享受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二)2002年1月1日至年12月31日期间退休的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仍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渝府发〔2003〕86号)有关规定执行。
(三)不足上述缴费年限的退休人员,按本单位上年度在职职工人均缴费基数的8%为一个年度的缴费额,一次性补足不足年限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后,享受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补缴不足年限基本医疗保险的,不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同时解除基本医疗保险关系。
四、欠费补缴政策的调整
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欠缴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从欠费的次月起停止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在3个月内足额补缴应缴纳的医疗保险费的,按规定支付有关医疗保险待遇;超过3个月足额补缴的,参保人员个人账户资金按规定补计,从欠费到补缴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医疗保险不予支付,对职工造成的损失,由用人单位承担。
五、超过缴费基数缴费,报账比例政策的调整
职工医疗保险缴费基数高于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住院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在原规定的基础上适当提高。缴费基数达到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150%不到200%的,支付比例提高1.5%;达到200%不到250%的,支付比例提高3%;达到250%(含250%)以上的,支付比例提高4.5%。退休人员按本单位职工人均缴费基数计算。
六、个人身份参保政策的调整
(一)参保缴费标准
医疗保险缴费标准为两档,参保人自主选择其中一档参保:
一档:医疗保险费按上年度全市经济单位职工平均工资的5%缴纳(1%用于建立大额医疗费互助保险)。
二档:医疗保险费按上年度全市经济单位职工平均工资的11%缴纳(1%用于建立大额医疗费互助保险)。
(二)缴费年限
1.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年限为男满30年、女满25年,其中本人按规定实际缴费年限必须满10年。参保人员2003年12月31日前的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视同医疗保险缴费年限。
2.年12月31日前,男满60周岁、女满50周岁的参保人员,医疗保险实际缴费年限最高不超过15年。
3.缴满本人缴费年限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不再缴纳医疗保险费(大额医疗保险费继续缴纳);缴满本人缴费年限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继续缴费至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4.参保人员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和《市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规定参加医疗保险,本人实际缴纳医疗保险费的年限按二档实际连续缴费年限计算。
(三)缴费方式
参保人员按年向参保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缴纳医疗保险费,地方税务机关出具社会保险专用缴款书。初次参保的或中断缴费后再次缴费的,按当年实际剩余月份缴纳医疗保险费。
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本人自愿的,可一次性缴纳剩余年限的医疗保险费,缴费额度按一次性缴费当月的缴费标准计算。参保人员一次性缴纳的医疗保险费永久性纳入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统一管理、统筹使用。
(四)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的条件
1.2012年1月1日后按《市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办法》(渝府发〔〕29号)参保的,连续缴纳医疗保险费满12个月,从第13个月起享受《市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办法》规定的医疗保险待遇。
2.未按《市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办法》规定连续缴纳医疗保险费的,中断缴费的次月停止享受医疗保险待遇;中断缴费3个月内补齐欠费的,欠费期间的医疗保险待遇按《市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办法》支付;中断缴费超过3个月补齐欠费的,欠费期间的医疗费用不予支付(个人账户按规定补划),原医疗保险实际缴费年限继续计算,医疗费用从再次缴费之月的第13个月起按《市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办法》支付,补缴欠费额度按再次缴费时的缴费标准计算;中断缴费超过3个月不补缴欠费的,原医疗保险实际缴费年限不再计算。
3.参保人员缴满本人缴费年限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二档实际缴费年限达10年的,享受二档医疗保险待遇,二档实际缴费年限不足10年的,须补齐不足年限的缴费,才可享受二档待遇。补缴标准按补缴之月一档与二档的差额计算。
(五)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
一档参保人员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全部用于建立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建立个人账户;
二档参保人员缴纳的医疗保险费,部分用于建立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建立个人账户,个人账户资金以上年度本市城镇经济单位职工年平均工资为基数,按以下比例划入:
不满35周岁的人员,划入比例为3.3%;满35周岁至不满45周岁的人员,划入比例为3.5%;满45周岁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划入比例为3.7%;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缴费期内划入比例为4%,缴费期满后划入比例为上年度本市城镇经济单位职工年平均工资的60%的4%。
(六)统筹基金的支付标准和不予支付的情况
1.对按一档参保的人员,统筹基金按照《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规定的比例,支付参保人员住院及以下特殊疾病门诊治疗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恶性肿瘤放疗、化疗、镇痛治疗;肾功能衰竭病人的透析治疗;肾移植后抗排异治疗;血友病。
2.对按二档参保的人员,统筹基金按照《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规定的比例和范围,支付参保人员住院和特殊疾病门诊治疗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
3.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起付标准、最高支付限额和不予支付的情况,按照《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
(七)参保补助政策
对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国有企业“双解”人员、关闭破产解体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退休人员以及国有企业部分未进再就业服务中心而是直接与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困难人员给予缴费期内每人每年180元的财政补助和3%的缴费费率优惠。即一档参保缴费比例由5%降为2%执行,二档参保缴费比例由11%降为8%执行。
(八)无力缴费企业和单位的参保政策
无力按照《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1〕120号)的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企业和单位,其职工和退休人员均可自愿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切实做好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渝人社发〔〕144号)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但参保人员不纳入享受补助和优惠的范围。
七、其他有关政策
(一)农民工大病补充医疗保险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市级统筹试行办法的通知》(渝办发〔〕146号)政策规定执行。
(二)国有企业大龄下岗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的医疗保险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国有企业大龄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的实施意见》(渝办发〔〕151号)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国有企业大龄下岗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有关办法的通知》(渝办〔〕68号)政策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