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管人员管理制度(整理2篇)
城管人员管理制度范文篇1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的批示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协商解决中央国家机关及所属单位环境治理和住房建设等问题的会议纪要》(京政会〔1999〕77号)的精神,进一步推动住房制度改革,按照搁置产权争议,先房改售房的原则,切实做好中央在京党政机关(包括中直管理局、全国人大、全国政协系统等)及所属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为“中央单位”)统建房房改售房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统建房的定义及范围统建房是指1973年--1986年期间,由国家计委、国家建委、财政部投资、拨款,北京市组织统一建设、管理的,按国家投资指标(包括“三材”指标)划拨,由中央单位分配使用的住房。
中央单位的统建房,目前分别由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以下简称为“市房地局”)各区房屋土地管理局(以下简称为“区房地局”)和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为“市建委”)系统房地产开发公司等单位管理。
二、关于统建房的出售问题
(一)统建房售房工作原则上以房管部门为主,原分配使用单位参与、协助。
(二)凡现住统建房的住户(包括中央单位职工和市属单位职工),按照自愿的原则,均可申请购买现住房。购房人享有与其它公有住房房改售房政策规定的同等的权利和义务。
凡于1999年年底前提出购买现住房申请并按规定交付房价款的住户,均执行北京市1999年房改售房价格和各项优惠政策。
(三)由市房地局及各区房地局管理的统建房,由中央单位代表机关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房地产管理司(以下简称为“国管局房地司”)、市房地局共同进行清查核实,先清后售,边清边售。具体清查摸底工作由国管局房地司、市房地局按系统分别负责落实,清查工作于1999年10月31日前完成。
(四)售房资金的收缴、归集工作,由区房地局负责并按规定一律存入由国管局房地司、市房地局和市房改办委托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在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分行开设的“中央单位统建房售房资金”专户中,专户账号是25900596-96.
(五)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为承办售房的单位开具统建房售房款存储证明,区房地局凭资金存储证明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六)售房情况的汇总、备案工作,由各区房地局负责边出售边登记造册,逐月报送市房地局,并由市房地局汇总后分送市房改办、国管局房地司及有关单位备案。
(七)《房屋所有权证书》发放工作,由房屋所在区房地局依据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开具的售房款存储证明,在规定期限内负责办理、发放,并在《房屋所有权证书》附记中注记“中央单位统建房”字样。
三、关于统建房售房资金的管理问题统建房售房资金按照“统一归账,专项管理”的原则,专户存储。在有关方面对售房资金的使用未达成一致意见之前,不得支用。统建房售房资金的存储、管理、使用办法,由国管局房地司、市房改办、市房地局协商确定。
四、关于已出售统建房的清理问题由市房改办、市房地局、市建委开发办负责对在本通知下发之前已经出售的统建房情况进行全面清理,国管局房地司予以配合。售房资金须于2000年6月30日前一律归集到统建房售房资金专户中,实行统一管理。清理清册一式四份分别由市房改办、市房地局、市建委、国管局房地司备案。
五、加强组织领导,严肃房改纪律,切实做好统建房的房改售房工作统建房房改售房工作,关系到中央单位统建房广大住户的切身利益,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各单位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认真执行房改政策,严肃房改纪律,对在统建房改售房和清理、清查工作中弄虚作假、循私舞弊的,要追究当事人及其领导的责任,并按照有关规定认真查处。有关单位要集中人员和时间,积极协调,密切配合,加快工作进度,确保这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六、其他
(一)由市建委系统房地产开发公司管理的且产权有争议的统建房的清查、出售工作参照本通知精神执行。
(二)中央单位主张产权、由市建委系统房地产开发公司管理的尚未进行权属登记的统建房,确权材料齐备的,房屋所在区房地局及时予以出具确权证明;确权材料不齐备的,由主张产权的中央单位出具具结书、房管单位出具证明后,房屋所在区房地局作为特例予以确认。房改售房工作由主张产权的中央单位组织实施。
(三)有关统建房售房资金的存储、管理和使用问题,按照《中央单位统建房售房资金存储、管理和使用办法》(见附件)执行。
(四)有关统建房房改售房工作中的未尽事宜,由国管局房地司、市政府房改办、市房地局、市建委开发办另行规定。
(五)本通知从下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中央单位统建房售房资金存储、管理和使用办法为落实《关于协商解决中央国家机关及所属单位环境治理和住房建设等问题的会议纪要》(京政会〔1999〕77号)精神和《关于中央在京党政机关及所属企事业单位统建房房改售房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现制定中央单位统建房售房资金存储、管理和使用办法。
一、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房地产管理司(以下简称国管局房地司)、市房地局和市房改办委托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在工商银行北京市分行芳城园分理处住房基金专户内设立中央单位统建房售房资金专用帐户,帐号:25900596-96.专项存储中央单位统建房售房资金。国管局房地司、市房地局共同在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开户,预留印鉴,实行双印鉴管理。开户单位名称: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房地产管理司、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
二、统建房售房资金由承办售房的单位统一存储到统建房售房资金专户内。具体操作程序如下:
1、承办售房的单位为购房人开具“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分行住房基金收款专用凭证”(一式五联,以下简称“专用凭证”)和“中央单位统建房购房人情况表”(一式四联),在专用凭证“备注”栏填明“统建房售房资金”,由购房人持“专用凭证”和“中央单位统建房购房人情况表”到附近工商银行分理处办理缴款手续。
2、工商银行分理处收款后,将“专用凭证”收款人回单盖章交回购房人,同时将资金划入统建房售房资金专户内。
3、购房人将“专用凭证”收款人回单交回承办售房的单位,承办售房的单位为购房人开具发票(或收据),办理后续手续。
4、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在收到统建房售房资金后,按照承办售房的单位建立单位明细帐户,定期与国管局房地司、市房地局对帐,并随时接受查询。
三、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负责对进入专户资金进行管理,对国管局房地司、市房地局负责。
四、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根据国管局房地司、市房地局、市房改办提供的统建房售房清单,协调工商银行有关分理处为承办售房的单位提供服务,为承办售房的单位开具统建房《售房款存储证明》,区房地局凭资金存储凭证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五、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每月10日、25日向国管局房地司、市房地局书面通报统建房售房资金存储情况。
六、按照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住宅公共部位共同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住房〔1998〕213号)文件规定,统建房售房资金中多层住宅售房款的20%、高层住宅售房款的30%、连同购房人按每建筑平方米52元向承办售房的单位缴交的维修基金用于建立住宅公共部位共同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留归承办售房的单位,单独记帐。承办售房的单位应到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领取《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印鉴卡》(一式两份),办理开户手续,预留单位印鉴。使用时需向国管局房地司、市房地局备案。
七、统建房售房资金除建立住宅公共部位共同设施设备维修基金以外的其他部分,在国管局房地司、市房地局未达成一致意见前,均不得支取。达成一致后,凭国管局房地司、市房地局加盖双方印鉴的书面通知,方可办理支取。
八、本办法下发之前出售统建房的售房收入按本办法执行。
附:
中央单位统建房购房人情况表年月日编号:
-----------------------------------
|购房人姓名||所在单位||联系电话||
|------|-----|------|----|------|---|
|配偶姓名||所在单位||联系电话||
|-------------------|---------------|
|住房地址||层次室号||
|-------|-----------|------|--------|
|建筑面积||总房价款||
|-------------------|------|--------|
|承办售房的单位名称||联系电话||
城管人员管理制度范文篇2
关键词:柳州;城市管理;对策
一、前言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在柳州的发展已有几十年的历史,从最初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发展到今天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经过了几个历史阶段和革新废旧的过程,在每个阶段都发挥着不可缺失的作用。2005年12月6日,为了适应新形势下柳州城市管理的需要,柳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正式挂牌成立,有效解决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领域存在的机构膨胀、多头执法、重复处罚、执法扰民、推诿扯皮等问题,为柳州经济社会的发展做出了积极的贡献。但在实际运行过程中,柳州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也出现了一系列新的问题,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城市管理水平的提升。
二、柳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存在的问题分析
第一,管理制度不够健全,管理流程不够规范。虽然各级地方政府都成立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专门机构和部门,也对其工作职责和工作任务有了明确的规定。但从国家立法层面来看,到目前为止还没有一部专门的城市管理法,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的执法主体、执法手段、执法范围等问题还是不够明确和具体。在目前的国家立法中,除了《中国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对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有原则性规定外,尚无一部权威性的法律对各试点城市的成功经验予以肯定,并对存在问题予以规范。柳州市政府虽然也出台了指导规范城市管理的相关文件和规定,但是其法律效力过低,内容比较分散,不足以规范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中出现的各种新情况、新问题。
此外,从柳州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自身来说,虽然在成立的6年中制定了相关管理规章和制度,对于执法局的工作职责、处罚权限、执法过程进行了相应的约束和规范,但是这些规章和制度还是不够全面和具体,对于行政执法人员的行为规范、工作职责等方面的规定过于笼统,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行政执法流程和规范的管理。由于管理制度不健全,体制不够完善,难以做到监督执法队员各个方面的表现,不利于行政执法队伍的建设。在完成执法文书的过程中,因为没有详细、严格的规定,填写过程不够统一,采集证言笔录、送达回执过程也出现很多问题,以致办案效率下降。
第二,财政拨款不足,员工工作待遇不高。伴随着我国城市化的快速发展和城市规模的不断扩充,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范围和对象也日益扩大,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正是在这一背景下作为应对城市管理难题而出现的。地方政府部门对于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重要性的认识有一个过程,对于执法局的部门设置、办公条件、人员编制等问题还缺乏深入的了解。柳州市政府最初设立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主要是迫于城市管理压力,应付城市管理的需要。柳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与市容管理局合署办公,一套人员,两块牌子,是柳州市人民政府在城市管理方面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由此可以看出,柳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实际上是在原市容部门管理机构基础上进行的简单重组。
柳州市对执法局的财政拨款和人员编制安排与其应当承担的工作职责和工作任务不相匹配,现有的城管执法经费与日益增加的执法办案实际需要有很大差距,以致办公经费拮据,基础设施落后。目前,柳州市局各部门特别是市局直属大队、各城区执法局等一线执法单位,办公经费不足、车辆短缺、硬件设施缺乏。此外,由于受编制限制,执法局聘用的编外人员占较大比重,这些执法人员工资待遇普遍较低,对于日常工作的开展产生了一系列不良影响,容易出现“靠执法养执法”、“执法靠狠、经费靠罚”的作法,形成“执法经济”的不正常现象,从而背离城市管理工作的宗旨,激化执法人员与普通大众的矛盾。
第三,执法人员综合素质不高,行政执法水平有待提升。柳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的员工来源比较复杂,有一部分是复转军人和地方农村城管人员,虽然2005年以来新进入的人员主要是通过国家公务员考试招录的,对文化程度、政治面貌、专业知识等的要求都比较严格,但受到单位编制限制,这部分人员在整个行政执法队伍中所占的比重较低。行政执法人员的综合素质总体上来说还是偏低,并且参差不齐。某些同志有热情、有社会经验,但是缺少法律知识和业务知识,更主要的是缺少行政执法的工作经验,在现实工作中表现为对法律的理解和适用上存在偏差,在执法的程序的理解不完备。部分队员的思想状态不稳定,思想情绪波动,在工作中不能团结协作,对于自己的工作目标和责任主观认识不到位。
某些执法一线的大队长、中队长等基层领导不能正确地指导工作,对队员的思想教育不够重视,关心不多。极少数执法人员政治观念淡薄,理想信念动摇,对党的方针政策理解不透,执行不力,特权思想严重,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观念淡化。此外,由于人事体制上的差异,在编人员享受国家公务员待遇,工作稳定且社会地位较高,而一些临时聘用人员的工资和福利较低,在单位内部的地位也较低,容易产生不满情绪,造成在编执法人员和部分聘用人员存在不同的价值取向。少数执法人员缺乏依法执法的自觉意识,不尊重行政相对人的人格,滥用强制措施,越权办案,容易造成执法过程中与执法对象产生激烈冲突,影响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权威性和公正性。
第四,行政执法人员的形象不佳,综合监督机制不完善。柳州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方式和方法相对来说比较温和,暴力执法或者野蛮执法的现象也相对较少,但是由于执法人员需要和违章群众正面接触,并且双方存在明显的利益冲突,使得柳州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人员与执法对象发生冲突的事件还时有发生,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整个行政执法队伍的公众形象。此外,在全国范围来看,关于“城管野蛮执法”、“殴打当事人”等的负面报道不少,执法对象“暴力抗法、执法后遭报复”的事也屡见不鲜,也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社会公众对行政执法队伍的印象。
城管执法部门手中的权力集中,地位高,但配套内外监督制约机制不够健全,权力和金钱交换的问题屡禁不止。缺乏应有的监督独立性,执法监督制度不够健全,监督工作尚未做到经常化、制度化,靠搞突击检查,过后依然如故。未普遍建立并认真实行监督责任制,出现执法违法行为时相互推诿,无人查究。执法监督机制的缺失,往往导致监督不力,心有余而力不足,造成许多空挡,执法监督工作中形式主义严重。此外,群众监督难以受到重视,因而逐渐丧失民主监督的积极性。舆论监督的独立性不够,相应的安全保障不够,对重大监督案件往往只能避重就轻地作事后报道。社会组织的监督分散和乏力,人民群众的监督渠道有限。
三、改进和完善柳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的对策与建议
第一,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加强对行政执法工作的规范管理。为保证日常行政工作的正常运行,要制定出台《柳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规范用语》、《柳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仪容风纪规定》、《柳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执勤规则》、《柳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廉洁自律规定》、《柳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禁酒规定》等相关规定,切实做到以制度约束人,以制度规范人。并对着装、仪容、称呼、举止、风纪行为、违反规定的处罚都做出明确规定,要求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必须佩戴统一制发的标志及行政执法证,做到持证上岗,着装整齐,切实达到仪容端正、风纪严谨、统一化、规范化。同时将内部管理制度印制成册,逐个下发,做到人手一册,便于人员学习和提高执法质量。在使用全市范围内统一的行政执法文书的基础上,从采集证言笔录,规范填写使用各类执法文书,到下达处罚决定、送达回执、建档立卷等各个执法环节,都由市局法制科及执法大队长严格把关,以达到依法办案、依程序办案、处罚适当,适用法律准确的目标。
第二,积极争取上级财政支持,改善办公条件和员工待遇。随着柳州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的成立,柳州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处罚的范围和内容不断扩充,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难度也在不断加大,特别是随着广大人民群众权益保护意识的增强,也对柳州城市管理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柳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应通过相关途径积极争取各级政府的财政支持,提高办公经费等的投入水平。要改变“以罚代管”的“执法经济”,树立公正、廉洁的执法形象,惟有从根本上解决办公经费不足、车辆短缺、硬件设施缺乏以及执法人员工资、福利待遇保障等问题。执法机构所需经费必须由市政府财政予以全额保障,严禁以“罚没收入返还”作为经费来源或补充,真正做到权力与利益完全脱钩。提高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的工资及福利待遇,有利于调动广大行政执法队员的工作积极性,可以有效杜绝“靠执法养执法”、“执法靠狠、经费靠罚”的作法,避免“执法经济”的不正常现象。
第三,努力提升执法人员的综合素质,提高执法人员业务水平。近年来,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的素质和业务水平问题越来越受到关注,柳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应结合现有人员实际,采取多种途径进一步提升执法人员的法治观念、沟通协调能力、专业知识、专业技能等,从而更好地适应新形势下城市管理工作的需要。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的对抗性较强,且直接面对执法对象,如果简单地采取强制措施,很可能引发矛盾,严重的情况下甚至可能引发暴力冲突和。因此,平时应加强对执法人员法律知识、人本观念的学习,引导执法人员牢固树立依法行政、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尊重和保障人权等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确立“以人为本,公平正义”的执法理念,使得城管执法人员将合法、合理性结合起来,既要考虑现行法律的规范性,也要考虑城管执法的社会效果。此外,还要强化对执法人员业务知识和业务技能的培训和考核,加强执法人员业务技能训练,培养扎实的业务能力。执法过程中复杂多变的情况,要求执法人员苦练基本功,能在最短的时间,准确无误地填好执法文书,以最简单、最方便的办法处理问题,以减少冲突和对抗。
第四,树立行政执法的良好形象,强化各项监督制约机制建设。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对象主要是社会的弱势群体,他们生活在社会的底层,生活条件和生活环境都相对较差,如果简单地对他们在城市中的违章行为进行强制处理,甚至采取暴力执法手段没收其生产经营工具,无法有效达到城市管理的最终目的,也容易引发社会各界对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的误解和偏见。因此,应深入开展对城管执法人员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教育,大力弘扬文明执法、秉公执法的工作作风,树立行政执法队伍中的先进典型,宣传他们的先进事迹,引导执法人员学习他们的执法技巧和工作经验,从而切实改善执法人员的工作作风,树立行政执法人员的良好形象。此外,应强化对柳州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制约机制,特别是充分利用信息网络环境下的监督手段和方式,采取公开办事制度、公开办事程序、公开办事结果等形式,完善外部的监督,特别是权力机关的监督,主动地接受人大的监督以及社会舆论和人民群众的民主监督。在群团组织、社会各界聘请廉政监督员,健全群众性监督网络,定期召开座谈会,倾听意见和建议,虚心接受批评和监督。通过健全制度、举报投诉制度等方式接受社会的监督,把严格执法、秉公执法落实到人。
参考文献:
1.尹艳华.现代城市政府与城市管理[M].上海大学出版社,2003.
2.连玉明.中国城市报告[M].中国时代经济出版社,2004.
3.郭金仪.城市管理呼唤人性化执法[J].城市管理,2005(4).
4.王雁红.服务型政府与城管行政执法改革[J].科学决策月刊,200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