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您访问起点作文网,请分享给你的朋友!

当前位置 : 首页 > 范文大全 > 办公范文

自由贸易协议(收集5篇)

来源: 时间:2024-10-07 手机浏览

自由贸易协议篇1

(一)经济一体化的发展形式

经济一体化是一个从低级到高级、从松散到紧密、局部到整体的发展过程,经历了以下的发展形式:(1)特惠关税区(PreferentialTariffAreas),如“美加汽车产品协定”和“非洲木材组织“;(2)自由贸易区(FreeTradeAreas),1994年由加拿大、墨西哥和美国结成的北美自由贸易区(NAFTA)便是典型的例子;(3)关税同盟(CustomsUnions),如1948年建立的比荷卢关税同盟(BENELUX);(4)共同市场(CommonMarkets),如南方共同市场(SouthAmericanCommonMarket),简称“南共市”(MERCOSUR);(5)经济同盟(EconomicUnion),如欧盟(EU)。经济一体化的理想形式将是完全经济一体化(FullEconomicInte-gration),但目前尚没有出现完全经济一体化组织。

(二)经济一体化组织形式发展概览

世界经济一体化的进程在加快,并对全球经济产生了重大影响。目前被世界广泛认知的经济一体化组织有欧盟(TheEuropeanUnion)、欧洲自由贸易协定(TheEuropeanFreeTradeAssociation,简称EFTA)、北美自由贸易协定(TheNorthAmericanFreeTradeA-greement,简称NAFTA)、南方共同市场(TheSouth-ernCommonMarket,简称MERCOSUR)、东南亚国家联盟(TheAssociationofSoutheastAsianNations,简称ASEAN)自由贸易区(FreeTradeArea,简称AFTA)和东南非共同市场(TheCommonMarketofEasternandSouthernAfrica,简称COMESA)。根据世界贸易组织的报道,截止2011年5月,向世界贸易组织通报过的区域贸易协定已经有489项。由于自由贸易协定的灵活性与方便性,到2010年前将要实施的所有400项区域贸易协定中有90%是自由贸易协定,不到10%是关税同盟②。

二、各主要区域经济一体化最新进展

(一)欧洲经济一体化的发展现状

欧洲经济一体化在世界上起步最早、发展程度最高。目前有欧洲共同体(EC)、欧洲经济共同体(EAEC)、中欧自由贸易协定(CEFTA)、欧洲经济区(EEA)、欧洲自由贸易区(EFTA)等经济一体化组织。

1.欧盟自身的发展。19世纪建立的德国关税同盟是欧洲经济一体化的萌芽阶段。比荷卢关税同盟(1948年)及后来的经济同盟(1949年)是欧洲迈出经济一体化的第一步。随后便是欧洲共同体(EC)的成立,成员发展到15国。1993年11月1日,《马斯特里赫特条约》正式生效,欧盟正式诞生。2004年5月1日,欧盟接纳了10个新成员国(爱沙尼亚、拉脱维亚、立陶宛、波兰、捷克、斯洛伐克、匈牙利、斯洛文尼亚、马耳他和塞浦路斯),2007年,罗马尼亚和保加利亚成为欧盟的一员。目前土耳其和克罗地亚的入盟问题正在谈判中,欧盟认为乌克兰作为欧洲一员,只要它满足入盟条件,它就有可能成为欧盟的一员(参见表2)。欧盟不仅在成员国之间取消了关税和非关税壁垒,而且采用欧元(EUR)进行结算,并对相关的财政、货币、汇率政策等方面进行了有力的协调和统一。

2.欧盟范围外的发展。欧盟在推进自身建设的同时,还通过自由贸易协议、战略伙伴关系、互惠贸易安排、单方面给予经济贸易优惠安排等形式,加强与其他国家(或地区间)的联系。例如,1995年11月,签署巴塞罗纳宣言,欧盟———地中海伙伴关系正式确立,并在2010年建立自由贸易区。欧盟与独联体国家签订了伙伴与合作关系。此外,欧盟与南方共同市场正式签署了《欧盟一南方共同市场地区间合作框架协议书》,以实现工业和服务贸易自由化。欧盟还在《洛美协定》基础上,与非洲———加勒比海———太平洋地区发展中国家签订了《科托努协定》,建立了稳定合作关系。欧盟与亚洲建立了新的合作伙伴关系,并定期召开亚欧首脑会议和举办亚欧商务论坛。目前,欧盟已经与智利、冰岛、瑞士、挪威、土耳其、列支敦士登、以色列、南非等国家签订了自由贸易协议,以加强与这些国家的贸易往来。目前欧盟正与俄罗斯、印度、韩国、东盟、海湾国家、南共市等国家(或地区)进行自由贸易谈判。

(二)美洲经济一体化的发展现状

美洲地区目前共有6个自由贸易区,包括北美自由贸易区(NAFTA)、中美洲共同市场(CACM)、安第斯共同体(。AndeanConnnunity)、南!

1.北美自由贸易区。l994年1月1日,美国、加拿大和墨西哥参加的、人口达到4亿的北美自由贸易区协定生效。该协定生效以后,区域内贸易额由1993年的3060亿美元增加到2003年的6210亿美元。其中,墨西哥对美国的出口额由1994年的510.6亿美元扩大到2002年的1430亿美元,增长了近2倍;墨西哥对加拿大的出口亦有较大幅度增长。③2009年,墨西哥的GDP为8748.10亿美元,进出口总额达到5080.49亿美元,其中与美国的贸易占到了48.1%④。

2.南方共同市场和南美国家共同体。2004年12月8日,由南美洲12个国家组成的南美国家共同体正式成立。在此之前,南美洲就已存在由玻利维亚、哥伦比亚、厄瓜多尔、秘鲁、委内瑞拉5国组成的安第斯共同体和阿根廷、巴西、乌拉圭、巴拉圭4国组成的南方共同市场两大区域集团。南方共同市场是一个拥有3.61亿人口、9700亿美元国内生产总值、1700万平方公里土地和可供使用100多年的能源储藏的地区共同体,其综合能力居世界第5位。⑤南美国家共同体正是在这两大集团的基础上,再加上智利、圭亚那、苏里南共12个国家组建而成。

3.美洲自由贸易区。美国根据其全球战略的需要,维护其在拉美市场的既得利益和加强对拉美地区的影响力,极力倡导建立美洲自由贸易区(FTAA)。2001年4月23日,在第三届美洲国家首脑峰会上,美洲国家领导人承诺于2005年1月前完成美洲自由贸易区的相关谈判。建成后的美洲自由贸易区将包括34个美洲国家,涵盖8亿多人口,年国民生产总值超过10万亿美元,全球最大的自由贸易区。2004年5月,美国与多米尼加、哥斯达黎加、萨尔瓦多、危地马拉、洪都拉斯和尼加拉瓜6国签署了“中美洲和多米尼加共和国自由贸易协定”。但在拉美有许多国家抵制由美国推动的自由贸易区。出于政治经济利益的冲突,美国与巴西、委内瑞拉、古巴等国的自由贸易谈判尚不如人意。

(三)亚太地区经济一体化发展现状亚洲太平洋地区的经济一体化获得了长足的发展。亚太地区的经济一体化组织形式包括东盟自由贸易区(AFTA)、曼谷协定(BANGKOK)、新澳的更紧密贸易关系贸易协定(CER)、西亚的经济合作组织(ECO)、海湾合作理事会(GCC)、澳大利亚巴布亚新几内亚贸易商业关系协定(PATCRA)、南亚优惠贸易协定(SAPTA)和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协定(CAFTA)以及准经济一体化组织亚太经合组织(APEC)(表1)。

1.亚太经合组织。目前,亚太经合组织本身并不是经济一体化组织,它与欧洲联盟、北美自由贸易区这两个一体化组织比较而言缺乏同质性,但它在全球的合作中具有一定的重要性,为亚太地区的协调和稳定提供了一个良好的平台。亚太经合组织成立于1989年在澳大利亚堪培拉举行的亚太经济合作组织第一届部长级会议。亚太经合组织坚持非歧视性原则,在考虑各成员存在较大差异的情况下,允许成员根据自身经济发展水平、市场开放程度和承受能力,在亚太经合组织规定的时间表内对不同经济领域的自由化进程采取不同的方法。贸易投资自由化是亚太经合组织要推进实行的长期目标。

2.东南亚国家联盟和东盟自由贸易区。1967年8月,印尼、泰国、新加坡、菲律宾四国外长和马来西亚副总理在曼谷举行会议,发表了《曼谷宣言》,正式宣告东南亚国家联盟成立。1984年文莱加入,1995年越南加入,1997年老挝和缅甸加入,1999年柬埔寨加入。现今东盟成员国共10个国家,有5亿多人口,450万平方公里的面积。2009年,东盟的GDP为14940.38亿美元⑥。2003年10月,东盟第九次首脑会议于在印尼巴厘岛举行,与会的十国领导人签署了旨在2023年成立类似于欧盟的“东盟共同体”的宣言。东盟经济共同体将使东盟国家在东盟自由贸易区基础上更进一步,以实现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和投资领域的一体化。1992年,在新加坡举行的第四次首脑会议上,东盟通过了《1992年新加坡宣言》、《东盟经济合作框架协定》和《有效普惠关税协定》等三个文件,决定在15年内建立东盟自由贸易区(AFTA)。从1993年起,东盟向建立东盟自由贸易区起步。1995年,在曼谷举行的第五次首脑会议上,签署了《促进东盟一体化和形成东盟整体意识实施方案》、《关于加强东盟经济合作框架议定书》,并提出将建立自由贸易区的时间表从15年提前到10年。2003年1月1日,经过10年准备的东盟自由贸易区正式启动,各国并着手降低关税税率,也在积极寻求与邻近国家的合作。

3.10+3机制和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10+3即未来的东亚自由贸易区。1997年12月,由东盟倡导,第一次东盟与中日韩领导人非正式会议在马来西亚首都吉隆坡举行,此后,10+3机制成了东亚地区各国开展对话与合作的主渠道。目前,“10+3”还主要是一个由东盟推动的对话合作机制,真正的地区合作的组织和基本原则还没有建立起来,但搭起了一个定期进行沟通和交流的平台。2001年11月在文莱举行的东盟与中国领导人会议上,东盟10国领导人与中国领导人一致同意在10年内建立“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2002年5月,第三次中国—东盟经济高官会议和第一次中国———东盟谈判委员会会议在北京召开,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工作磋商同时启动。2002年11月,双方领导人签署了《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正式启动了建立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进程。2002———2004年,中国和东盟双边贸易额以年均38.9%的速度增长,于2004年达到了1059亿美元,双方已互相成为对方的第四大贸易伙伴⑦。在2004年11月举行的第八次东盟与中国领导人会议上,中国与东盟签署了《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货物贸易协议》及与此相关的《中国-东盟争端解决机制协议》。这两项协议为在2010年实现区内货物贸易自由化奠定了基础。2010年1月1日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正式全面启动。自贸区建成后,东盟和中国的贸易占到世界贸易的13%,成为一个涵盖11个国家、19亿人口、GDP达6万亿美元的巨大经济体,是目前世界人口最多的自贸区,也是发展中国家间最大的自贸区。

(四)非洲地区经济一体化发展现状

非洲经济一体化的活动也变得非常活跃,目前在非洲有中非经济与货币共同体(CEMAC)、东南非共同市场(COMESA)、东非合作(EAC)、南非海关联盟(SACU)、南非发展共同体(SADC)、西非经济货币联盟(UEMOAWAEMU)等一体化组织(表1)。非洲经济一体化组织为非洲争取自身利益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五)跨地区经济一体化发展现状随着各国参与全球活动的日益深化,为了搏取更多的利益,各国不断的举行跨区域的自由贸易谈判,建立了许多或紧密或松散的跨区域的经济一体化组织。这些组织包括独联体(CIS)、欧亚经济共同体(EAEC)、发展中国家贸易优惠总体系(GSTP)、海外国家与领地(OCT)、泛阿拉伯自由贸易区(PAN-ARAB)、发展中国家贸易协商照会(PTN)、南太平洋贸易与经济合作协定(SPARTECA)、跨太平洋经济伙伴(Trans-PacificSEP)、美拉尼西亚矛头集团(MSG)和三方协定(TRIPARTITE)等(表1)。而且跨区域的合作变得更加活跃,主要形式是跨区域的自由贸易协定。

三、经济一体化的发展趋势和特征

从目前经济一体化的发展情况和趋势来看,经济一体化在世界各地的发展进程呈现出以下的一些趋势:

(一)区域自由贸易协定成为多边贸易体制中最重要的特征

区域贸易协定(RegionalTradeAgreements,简称RTAs)已成为各国贸易合作中最主要的组成部分。美国推动建立了北美自由贸易区,并正在推动美洲自由贸易区的建立,而且与韩国、新加坡、约旦、巴林、阿曼、以色列、澳大利亚、摩洛哥、智利、哥伦比亚、中美洲六国等国(或地区)签署了自由贸易区协定,还与南美洲国家、泰国、菲律宾、中东地区的国家以及新西兰、南非、埃及等国家进行着自由贸易谈判,并准备签署自由贸易协定。在亚洲,日本已经与新加坡、印度尼西亚、泰国、文莱、墨西哥等国签订了自由贸易协定,并正与韩国、菲律宾、马来西亚、智利、澳大利亚等国进行自由贸易谈判。亚洲另一个经济实力较强的国家———韩国,已经完成了与美国、东盟、智利的自由贸易谈判,正与欧盟、新加坡、日本、商谈建立自由贸易区事宜。东盟已经建立了自由贸易区,并与我国、韩国签订了自由贸易协定,目前还在与欧盟、日本和美国等国(或地区)进行自由贸易谈判。在欧洲,欧盟除了吸收新成员外,已经同智利、墨西哥、南非、埃及、塞尔维亚等国家签订了自由贸易协定,并正与韩国、印度、南共市、安共体、东盟进行自由贸易谈判。

(二)经济一体化组织成员的同质性减弱

20世纪80年代以前的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如欧共体,基本上是以社会经济制度和政治制度同一、经济发展水平相近、地理位置相邻和具备共同历史文化背景为基本条件的。但是从它近来所吸收的成员看,经济发展水平差异已日趋明显。20世纪90年代以来,北美自由贸易区的建立已向世人表明,经济最为发达的美国和经济欠发达的墨西哥可以进入同一区域组织,实现共赢;亚太经合组织成员国更是把历史、文化、宗教、意识形态和政治制度不同的国家连到一起,实现互利合作;东盟内部也十分复杂,但也同中、日、韩等国进行了合作磋商,初步形成了“10+3”机制,开展合纵连横与博弈。从签署跨区域的自由贸易协定来看,国别差异更大。由此可见,在区域经济合作和一体化发展进程中,经济一体化组织成员的同质性在减弱。

(三)经济一体化组织出现多层次性和交叉性

在经济一体化发展进程中,经济一体化的成员往往出现相互交叉和重叠现象。一体化组织内部形成了若干较小范围的次级区域经济组织,形成层层重叠;不同一体化组织之间又形成环环相套。有的国家同时是几个次级区域组织的成员。欧共体内曾同时存在荷、比、卢经济联盟。美国既是北美自由贸易区的成员,又是亚太经合组织的成员,还在筹组泛美自由贸易区。澳大利亚不仅与新西兰达成一体化协定,又参与亚太经合组织,还与印度、南非等国协商筹组自由贸易区。

(四)经济一体化地理空间空前扩大

从欧美国家与其他国家(或地区)所签订的贸易协定发展趋势上看,越来越多的国家在参与经济一体化中选择了自由贸易区的形式,一体化组织的发展越来越多地超越了地域的界限。目前,据不完全统计,WTO几乎每个成员都加入了一个以上的自由贸易区。而且这些自由贸易区协定中,有相当一部分是在跨地区跨大洲的国家(或地区)之间签署的,出现了泛洲性或跨洲际的经济一体化组织。欧盟准备继续东扩和南扩,把整个欧洲统一在欧盟的旗帜之下,形成有30多个成员的泛欧洲联盟。亚太经合组织在短短的几年内也一再吸纳新成员,包括了来自亚洲、欧洲、北美洲、拉美和大洋洲的成员。

(五)经济一体化各成员间合作与竞争关系将长期存在

为了谋求自身的发展,获得最大的利益,各国不得不加入经济一体化的浪潮中,加强国与国之间的合作。由于各国存在着政治与经济利益的冲突,不可避免地存在着利益竞争和政治斗争。因此,各国将在合作与竞争中把握发展机遇,共生与共发展。

自由贸易协议篇2

关键词:争端解决机制;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自由贸易区

《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争端解决机制协议》[1](以下简称《争端解决协议》)于2005年1月1日正式生效了,这是落实《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以下简称《框架协议》)的重要步骤和措施,也是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建立过程中的一件大事。可以相信,该协议对于中国和东盟全面的经济贸易合作将起到重要的维护和促进作用,对于未来的中国—东盟自有贸易区更是具有举足轻重的意义。

一、《框架协议》简介

2002年11月4日,朱镕基总理和东盟10国领导人共同签署了《框架协议》,这标志着中国与东盟的经贸合作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阶段,为各国在法律框架下进一步拓展经济合作的空间奠定了坚实的基础。自从该文件签署生效以来,中国和东盟之间的经贸关系在短短3年内就实现了跨越式的发展,双边贸易额在2002年为547亿美元,2004年就突破了1000亿美元,东盟已连续12年是中国的第5大贸易伙伴,也是中国在发展中国家中最大的贸易伙伴,而中国也已经成为东盟的第6大贸易伙伴[2].这充分证明了《框架协议》所具有的重要推动作用和未来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所蕴含的巨大潜力。

作为未来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法律基础,该《框架协议》包括16个条款,总体确定了中国—东盟自贸区的基本架构[3].根据《框架协议》,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将包括货物贸易、服务贸易、投资和经济合作等内容,其中货物贸易是未来自由贸易区的核心内容。在自由贸易区建立以后,中国与东盟的绝大多数产品将实行零关税政策,取消各种非关税措施,双方的贸易将基本实现自由化。这为中国与东盟国家进行自由货物贸易提供了良好的法律保障。

作为一个宏观性的法律文件,《框架协议》规定的内容十分广泛,包括谈判时间安排、自由贸易区的时间框架、“早期收获方案”[4]、多边最惠国待遇等等。从法律的角度来看,其中最为重要的规定是贸易规则的制定,包括原产地规则、贸易救济措施(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争端解决机制等等,其中的争端解决机制更是自由贸易区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安全阀”。为此目的,《框架协议》中的一个重要内容是规定中国与东盟将逐步制定关于自由贸易区的基本贸易规则,特别在第11条提出要制定争端解决机制,以保证未来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经济合作的正常运转。这样,《争端解决协议》就应运而生,在2004年11月29日老挝首都万象举行的第八次中国和东盟领导人会议上得到签署。应该说,《争端解决协议》是实施《框架协议》的核心机制之一,它的生效进一步加强了《框架协议》的法律效力和社会影响,使中国与东盟间全面的经济合作进一步规范化和制度化。

二、《争端解决协议》的主要内容

未来的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由一个国家和一个区域经济合作组织组成,11个成员国在政治制度、经济发展、文化信仰等方面都存在着巨大的差异。可以想象,在如此复杂的背景下解决各方之间可能出现的争端,是对自由贸易区及其法律制度的一个重大挑战。因此,《争端解决协议》规定的内容就对争端解决机制的成败具有了决定性的影响。下面予以简要介绍该协议的主要内容。

1《争端解决协议》的性质[5].《争端解决协议》具有多边性,这是由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本身的性质决定的。这种多边性表现在:《争端解决协议》的缔约方并不是中国与东盟,而是中国和东盟的10个成员国。因此,该协议是一个拥有11个缔约方的多边协议。在该协议中,各缔约方享受平等的权利,能够利用该协议规定的多种争端解决方式来解决争议。各缔约方就《框架协议》中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所产生的争议均可以通过该协议来解决。

2《争端解决协议》的适用范围。《争端解决协议》第2条全面规定了该协议的适用范围。根据该条的规定,《争端解决协议》适用于《框架协议》下发生的争议。由于《框架协议》的范围包括其附件,各缔约方也可以继续根据《框架协议》缔结更多的协定,因此《框架协议》的内容除目前已经达成的协议之外,还包括将来依据其缔结的所有法律文件。另外,缔约方的中央、地区和地方政府根据《框架协议》所采取的相关措施也在《争端解决协议》的管辖范围之内。这就为各缔约方根据该协议来解决各缔约方的经贸争议提供了法律依据,使其管辖范围非常广泛。

另外,由于缔约方之间的争议可能同时涉及多个条约的规定,因此需要确定具体适用的争端解决程序。对此问题,《争端解决协议》规定该协议并不妨碍缔约方根据其他条约的规定解决争议的权利。但是,如果争议当事方已经选择根据该协议解决争议,除非当事人一致同意采用一种以上的争端解决机制,则当事方就不得再选择其他争端解决机制来解决争端。这样,《争端解决协议》就对根据其启动的争议解决拥有一定程度的排他性管辖权,从而提高了稳定性和可预见性。

3磋商。《争端解决协议》为了高效、及时地解决争议,规定了几种具有典型意义的争议解决方式,以供争议当事方选择适用,从而体现了该协议的灵活性。

《争端解决协议》第4条规定了通过磋商解决争议的方式。只要缔约方根据《框架协议》直接或间接享有的利益遭到损害,或者《框架协议》任何目的的实现受到阻碍,则缔约方可以对另一缔约方提出磋商请求[6].磋商请求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并说明争议措施、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等等。接到措施请求的一方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给予答复,如未能遵守时间限制,则请求措施的缔约方可以直接要求组成仲裁庭来处理争议。可以看出,该协议既突出了磋商特有的灵活性,又有一定程度的限制,使磋商具有了一定的法律约束力。

4调解。《争端解决协议》第5条规定了调解制度。根据该条,争议当事方在任何时候都可以通过调解来解决争端,也可以在任何时候结束调解。调解程序以及当事方的立场均为保密信息,调解也不得对任何一方的权利有不利影响。

5仲裁。从篇幅和规定的详细程度来说,《争端解决协议》无疑对仲裁最为重视,在第6、7、8、9条中详细规定了仲裁的相关问题。

对于仲裁庭的设立,协议第6条规定,如果在收到磋商请求的60日内或紧急案件情况下的20日内无法解决争议,则请求方可以书面告知被请求方要求设立仲裁庭,同时要说明理由,包括争议措施、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等。由于该协议并未设立常设机构具体负责争端解决因此在此种情况下设立仲裁庭实际上是自动的,只要申请方要求设立,仲裁庭就可认为是成立的。

对于仲裁庭的组成,协议第7条作了详细规定。在仲裁程序中,仲裁庭的组成是一个重要步骤,对于公平、公正地处理争议具有很大的影响。在比较和借鉴的基础上,《争端解决协议》采取了当事方各自推选仲裁员的方式来组成仲裁庭。仲裁庭应该由3人组成,争端双方各自指定一名仲裁员,第三名仲裁员为双方共同选定并且为仲裁庭主席。如双方不能就仲裁庭主席人选达成一致,则应请求WTO总干事来指定仲裁庭主席。该协议对仲裁员的选择也有严格要求:仲裁员应该是熟知法律、国际贸易、国际经贸争议解决等方面知识的专家;仲裁庭主席还不得为争议当事方的国民,也不得在争议当事方领土内拥有惯常住所或为任何一方当事方

雇佣。

协议第8条规定了仲裁庭的职能。仲裁庭主要是对争议作出客观评价,包括争议的事实问题、《框架协议》的适用性以及其遵守情况等。如果仲裁庭认定某一措施与《框架协议》的规定不一致,则应建议被申请方使该措施与《框架协议》的相关规定相符合,并就被申请方如何执行建议提出方法。但在调查和建议中,仲裁庭不能增加或者减少《框架协议》所规定的各成员国的权利和义务。在审理过程中,仲裁庭采取不公开的方式审理争议,根据陈述、辩论和相关信息,向争端当事方提交报告,在提交最后报告前还应给予当事方充分机会复审。仲裁庭应当根据一致意见作出裁决,在未能取得一致意见的情况下以多数作出裁决。仲裁庭的裁决为终局裁决,对争端双方都有约束力。但是,仲裁庭并不能作出命令要求缔约方政府采取何种措施。这是尊重缔约方的体现。

6执行。争端解决机制的最终目的是解决争议,而争议解决的核心是落实,也就是能否得到执行。《争端解决协议》第12条规定了执行方面的事宜。根据该条,被申请方应当遵循仲裁庭的决定,将其执行裁决的意向通知申请方。如果不能立即执行,被申请方应当在合理期间内执行。如果争端当事方对于被申请方的执行是否符合《框架协议》发生争议,则他们应将其提交原仲裁庭来裁决。

7补偿和中止减让。由于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因此被申请方如果未能执行裁决,则其

须给予申请方必要补偿;申请方也有权中止依据《框架协议》给予被申请方的减让或利益。但是,《争端解决协议》规定上述措施仅是暂时性的,在价值取向上并不鼓励争端当事方采取,而是认为执行裁决才是最为重要的出路。

三、《争端解决协议》与WTO争端解决机制[7]的比较

《争端解决协议》建立的争端解决机制对中国—东盟之间的经贸关系无疑具有非常积极的促进作用,其作用和地位类似于WTO的争端解决机制,是《框架协议》得以落实和维持的基本制度和保障。与WTO争端解决机制相比,中国—东盟的争端解决机制可以说既有相同点也有自己的特色:

第一,在争端解决制度设计上,中国—东盟的争端解决机制在价值取向、争端解决方式、时间限制等方面与WTO争端解决制度设计存在很多类似之处,在许多用语上也相同。例如,WTO和中国—东盟的争端解决机制都强调争端解决的首要目标是使违反条约规定的措施符合条约,并不强调通过补偿或中止减让等手段来解决争端,因为补偿和中止减让乃至交叉报复都会使问题复杂化,不利于争端当事方经贸关系的提升[8].在时间限制方面,两个争端解决机制都注意避免使争端解决程序拖延过长,都比较明确地规定了争端解决程序中的时间限制,使得争端解决的效率大为提高,防止争端解决久拖不决。另外,中国—东盟的争端解决机制还在一定程度上依赖于WTO,例如在当事方不能就仲裁庭主席人选达成一致的情况下,他们可以要求WTO总干事指定主席[9].中国—东盟的争端解决机制与WTO争端解决机制在一定程度上的吻合无疑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前者与国际社会潮流的接轨,使其具有先进性。

第二,由于中国—东盟经贸关系具有自身的特点,因此也就决定了争端解决机制也必须符合这种特点,这与WTO争端解决机制在很多方面存在不同之处。例如,中国—东盟的争端解决机制主要强调通过仲裁来解决争议,并没有设立常设机构和上诉程序来负责争端解决,其法律程序上的正式性略显薄弱;而WTO的争端解决机制在很大程度上已经类似于司法程序,拥有对争端的强制管辖权、常设的争端解决机构、专门分析法律问题的上诉机构等,其准司法的性质非常明显。再如,由于中国—东盟争端解决机制处理的核心问题是货物贸易,其中很大一部分是农产品贸易,因此其程序设计上就不需要非常正式和复杂;WTO的争端解决机制由于管辖货物贸易、服务贸易、技术贸易,因此针对性就不是很强,而是更强调程序的正式性。总体来说,由于未来的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毕竟只是一个区域性的经济合作组织,因此争端解决的制度设计上没有必要完全模仿WTO,而应当根据自身的需求来设计,以仲裁方式来解决争议可以发挥仲裁的优点,是明智的选择。

四、《争端解决协议》的意义和重要性

规则最大的作用并不仅仅在于规则本身,而在于规则能否得到落实和遵守。对于《框架协议》而言,它的落实和遵守需要《争端解决协议》的保障,《争端解决协议》的意义和重要性就凸现出来,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争端解决协议》是实施《框架协议》的各项原则和措施的有力保障

众所周知,任何实体法都需要相应的程序法来保障其有效实施,无论是世界贸易组织建立的一整套国际贸易规则,还是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一系列贸易协议,都需要一个有效的法律机制来保障这些规则、协议的执行。因此,《争端解决协议》与《框架协议》的关系,实质上就是程序法与实体法的关系。没有完善和有效的争端解决机制,《框架协议》在实施中遇到的问题就无法妥善解决,未来自由贸易区各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就无法得到法律的有效界定和保护,自由贸易区的前途就要蒙上阴影。因此,正如世界贸易组织中的《关于争端解决的规则与程序的谅解》(DSU)所发挥的作用一样,在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中,《争端解决协议》的制定和生效对于《框架协议》的实施有着任何其他协议都不可替代的作用,是《框架协议》赖以实施和发展的有力法律保障。

2《争端解决协议》借鉴了国际通行原则,又富有自身特点

《争端解决协议》是一个在内容上比较完备的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内容对于解决中国和东盟成员之间可能出现的贸易争端具有决定性意义,对于中国—东盟贸易体制在稳定性及可预见性方面起着核心作用,也使争端解决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该协议的目的在于保证争议得到积极解决,为争端解决提供了一种有效、可靠和规则取向的制度性安排。

3《争端解决协议》规定的争端解决范围广泛

协议规定,任何根据《框架协议》及其附件和未来文件而引起的争端都可以根据该协议来解决,因而该协议规定的争端解决范围非常广泛。同时,任何影响《框架协议》履行的成员方任何级别的政府措施所引起的争端都可以通过该机制来妥善解决,从而在为《框架协议》范围内解决所有争议奠定了基础。这种安排使中国与东盟间可能出现的争议能运用自身的力量妥善解决成为现实,为中国和东盟处理好经贸关系提供了保障,也是南南合作中通过法律方式解决争议的有益探索和积极进步。

4《争端解决协议》规定了以多种方式解决争议,强调了仲裁的特殊作用

为了妥善解决争端,协议规定可以利用多种方式来达到这一目的。协议文本中规定争端各方可以通过谈判、调解或和解、仲裁等方式来解决。这种多元化的做法有利于争端各方灵活利用各种方式来解决他们之间的争议,而不拘泥于争端解决的形式要求。特别是,仲裁所具有的一裁终局性、时间限制等特点使其具有较大的法律约束力,使争端解决机制的效率得到保障,做到了有针对性地设计争端解决机制,实现了原则性和灵活性的统一。

5《争端解决协议》解决争端的程序规定比较完备

为了使争端解决机制更具有效率,协议在争端解决的程序方面给予了特别注意,形成了比较完备的程序规定。以仲裁解决争端为例,协议在仲裁庭的任命、仲裁员资格、仲裁庭的组成、职能、权限、仲裁程序等方面都予以细致的规定。特别是,在争端解决机制运行的时间上,协议的规定非常明确,对程序各环节进行的具体时间给予明确限制,保证了争端解决运行的效率,避免了不必要的拖延。另外,考虑到争端解决机制的特殊需求,协议还对争端解决过程中透明

度问题和保密问题予以明确规定。

6《争端解决协议》为各成员参加争端解决提供了可能性

《争端解决协议》还特别照顾到了自由贸易区各成员的要求,使各成员有机会参加争端解决机制。由于东盟内部成员的情况千差万别,他们之间的信任关系还在不断发展中,因此争端解决机制必须照顾各方对于这一机制的不同需求。为此目的,协议特别规定了第三方参加争端解决过程的特殊规定,从而使非争端直接当事方也可以参加到争端解决过程中来,使得争端解决机制具有广泛性,同时也使协议带上了崭新的烙印。

在国际贸易法中,争端解决机制是多边贸易体制的支柱之一,是多边贸易体制保持稳定性的前提之一,也是贸易往来能够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则来正常进行的基本要求[10].这一点在未来的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中也不例外。事实上,如果没有一个良好的争端解决机制,自由贸易区的规则将无法实施,自由贸易区的前途就要受到影响。从这一点上说,《争端解决协议》确定的争端解决机制是中国—东盟经贸合作的基石之一。

众所周知,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建成后,将形成一个拥有17亿消费者、近3万亿美元国内生产总值、115万亿美元贸易总量的区域经济区[11].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将是世界上人口最多的自由贸易区,也将是发展中国家组成的最大的自由贸易区。它将为中国和东盟带来互利双赢的局面,为亚洲和世界经济的稳定和发展做出积极的贡献。但这么大规模的自由贸易区,进行长期的、全面的经济合作难免会出现争议。历史的经验告诉我们,贸易争端发生的背景基本上是因为各国文化传统思想意识不同、政治制度不同、经济架构不同、社会发展程度不同,从而促使各国经贸政策各有差别。因此,合作中产生争端是正常的,但必须要建立、健全健康的争端解决机制来解决争议。可以预见,《争端解决协议》确立的争端解决机制将会为这一雄心勃勃的计划作出自己独特的贡献,其意义和作用值得高度重视。

中国作为发展中国家的一员,正在一心一意、专心致志建设我们的和谐社会,我们迫切需要有一个长期的和平环境,我们需要与周边国家建立和睦和友好的合作关系。中国与东盟在地理上连成一片,在经济上互补性强,在政治上也历来相互支持、相互依赖。因此,中国和东盟有充足的理由进行全面的经济合作,也有较成熟的全面合作的客观条件。中国和东盟之间的《争端解决协议》的签署和生效,预示着中国与东盟进行全面的经济合作有着强大的生命力,这种强大的生命力来自各国的共同利益,来自于按照游戏规则进行全面经济合作的自觉性和可能性。

[注释]

[1]关于该文件的文本,

[2]见新华网报道,

[3]关于该《框架协议》的内容简介,

[4]该方案的目的是使中国和东盟双方尽快享受到自由贸易区的好处,从2004年1月1日起对500多种产品(主要是农产品)实行降税,到2006年这些产品的关税降为零。见前注。

[5]杨国华:《〈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争端解决框架协定〉的作用和意义》,首届中国-东盟法律合作与发展高层论坛发言稿。

[6]该条款中关于磋商事由的规定与WTO《GATT1947》第23条第1款的规定在文字上基本相同。

[7]关于WTO争端解决机制的详细内容,参见沈四宝主编:《世界贸易组织法教程》第14章,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8]见WTO《关于争端解决规则和程序的谅解》(DSU)第21、22条的规定。

[9]见《争端解决协议》第7条第3款的规定。

自由贸易协议篇3

美国主导TPP谈判后,试图通过“全面覆盖”原则将TPP塑造成为一个“新的改进型的FTA”,借此打造“21世纪FTA新模式”。因而,TPP谈判一致对外宣称坚持“高质量和黄金标准”,将农业、环境、劳工标准和知识产权等“新加坡议题”纳入谈判范围。由此,国内一些专家和舆论认为,TPP不仅仅是贸易协定,更是美国牵制和遏制中国影响力的新砝码和新工具;美国主导设置的环境议题及其反映的趋势,将成为中国今后自贸协定谈判的“绊脚石”。

那么目前TPP中环境议题到底涉及什么内容,这些内容又将给中国带来怎样的影响和挑战,环境议题是否会成为中国今后难以逾越的障碍?本文将结合目前TPP谈判及成员已对外公布的材料进行分析。

一、TPP中可能涉及环境内容的分析与判断

目前尽管TPP文本对外保密,无法获得具体详细的信息,但是据美国USTR2014年1月15日的公告,美国在TPP谈判中环境保护问题的立场是:环境保护是美国的一个核心价值观,美国将坚持TPP必须包括一个强有力的、可全面执行的环境章节,否则美国将不会达成协议。

另外,结合2013年11月24日的TPP环境章节主席报告,TPP领导人2011年公布的谈判概要、美国贸易促进法案、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USTR)公布的相关文件、美国历年签署的自贸协定以及最新签订的韩美自贸协定,可以认为:TPP中已确定设立单独环境章节,而且将是“高标准和高质量”。根据2013年11月24日的TPP环境章节主席报告提供的关于环境章节的合并文本,TPP包括大约18个条款。谈判方已经达成一致的条款包括:目标、总体承诺、程序性事务、公众参与机会、公众提交、公司社会责任、促进环境绩效的自愿性机制、合作框架、机构安排和外来入侵物种等。但仍然存在分歧的条款具体描述如下:

1.“定义”分歧。协定环境章节适用范围只包括中央政府层面还是也包括省等地方政府;是否在一国领土范围;是否与多边环境公约等挂钩。

2.“多边环境公约”分歧(主要分歧)。美国提出如果TPP缔约方没能有效采取相关措施履行《关于消耗臭氧层的蒙特利尔议定书》、《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防止船舶造成污染的马波尔协定》则会受到争端解决机制惩罚。澳大利亚、文莱、加拿大、智利、日本、墨西哥、新西兰、秘鲁、新加坡和越南都予以反对,认为这是两个体系,不应捆绑在一起。

3.“磋商/争端解决”分歧(主要分歧)。美国提出磋商要与争端解决过程相关联,争端解决要设立仲裁法庭,但其他11个国家都表示反对。

4.“贸易和生物多样性”分歧。美国不同意此条款,因为美国不是生物多样性公约的缔约方。其他国家没有反对设立此条款。

5.“贸易和气候变化”分歧。美国和澳大利亚不同意该条款。越南、秘鲁和马来西亚不希望将化石燃料补贴纳入。

6.“海洋渔业捕捞”分歧。分歧主要围绕渔业补贴是否并入多边环境协定条款《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国际公约》中等展开。美国认为海洋渔业在此条款中是必要的。

7.“保护”分歧。美国提出TPP谈判方在违反外国法律情况下应采取措施禁止野生动植物贸易。澳大利亚、文莱、智利、日本、墨西哥、马来西亚、秘鲁、新加坡和越南反对现有条款。

8.“环境产品和服务”分歧。文莱、越南、日本、马来西亚和智利反对现有文本中的某些说法。

根据以上内容和谈判分歧点分析,可以看出TPP中环境内容几乎涵盖了与贸易相关的所有政策与措施,除了对环境保护水平、贸易与环境公约关系、争端解决机制、公众参与、机构及制度安排等方面做出规定外,还涵盖了渔业补贴、生物多样性以及环境产品与服务等多个方面。TPP环境章节可能对其执行能力、争端解决机制以及透明度等方面全面加强,相对目前其他已经签署的自贸协定而言,TPP中环境章节更加强调可操作性、解决问题的能力、约束性以及标准的一致性。换句话说,相比目前的自贸协定版本而言,TPP环境章节将是一个加强版本。

TPP尽管只是一个贸易协定,但是在美国亚太“再平衡”战略下,已经成为美国实现其政治、经济等目标的工具和抓手,环境内容不仅仅是来源于环境保护本身,其背后还隐藏着产业、经济、贸易和政治利益。美国认为在自由贸易环境下,协定一方降低环境标准变相等同于对产业进行补贴,使得降低环境标准一方更能获得竞争优势,从而增强了其产业国际竞争力。因此,TPP中环境内容除环保本身外,更是一个经济、政治、贸易以及环境利益的综合。

二、TPP突出设置环境内容的原因分析

尽管目前有12个国家参与TPP谈判,但是主要由美国主导,特别在环境议题设置上更是美国的意志体现。因此,分析TPP中设置环境内容的原因,也主要是分析美国的动机。美国在TPP环境议题上核心关注包括:环境公约的执行;制定渔业补贴禁令;野生动植物贩运;非法伐木;争端解决机制;环境产品和服务。

(一)表面原因及依据

1.美国的自贸协定传统和历史上都包括环境章节。美国在自贸协定框架下讨论和设置环境议题已有30多年的历史。1992年美国在NAFTA框架下开始尝试设置环境议题,作为NAFTA附属协定,签署了NAAEC。此后,美国签署的自贸协定均包含环境内容。根据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USTR)公布的相关数据统计,目前美国签署并已经生效的自贸协定有14个,除美国-以色列自贸协定外,其他13个均设置环境章节或环境技术合作章节或附属环境合作协定。详见表1所示。

2.美国贸易法案要求在自贸协定中设置环境章节。2002年美国国会通过的贸易促进授权法案(TradePromotionAuthority,TPA)第2102段――贸易谈判目标中提出“……确保贸易与环境政策相互支持,寻求保护环境和国际合作的方法,优化使用世界资源……”,并在原则性谈判目标中设定了具体的环境目标。这成为美国日后在自贸协定谈判中设立环境章节的法理依据,以及美国在自贸协定谈判中所开出的要价。这也就是为什么2002年之后美国签署的所有自贸协定都设有单独环境章节。尽管TPA法案在2007年授权到期,但美国在2008年开始TPP谈判的时候仍然遵循该法案设定的自贸协定模式,并且将2002年TPA法案中设定的贸易谈判目标更新为2007年《两党贸易协定》(2007bipartisantradedeal)中所设立的贸易谈判目标,将环境章节所要实现的目标,和具体的实现过程做了更进一步增强。

3.美国环保局(EPA)和USTR职能安排是自贸协定中设置环境议题的保障。美国EPA全球事务和政策办公室设有专门的贸易和经济组,其职能是处理国际贸易、投资协定与国内环境关系。在自贸协定的环境议题谈判、对自贸协定开展环境影响评估、环境议题实施中与USTR共同发挥核心作用,例如在NAAEC实施中发挥牵头(leading)作用。美国USTR是国会授权专门开展贸易谈判的机构。USTR专门成立了环境资源办公室(USTR’sofficeofEnvironmentandNaturalResources,ENR)。该办公室不仅关注美国签署的双边、多边贸易和投资协定中的环境议题,也关注国外影响美国贸易利益的环境措施。

4.美国自贸协定的环境影响评估制度要求设置环境章节。美国2002年后签署的自贸协定,签署之前均开展了环境影响中期和(或)最终评估。制定了贸易政策环境影响评估指南,目的是预测贸易政策对环境的影响,并纳入贸易政策最后制定中,有利于审查自贸协定对环境的不利、有利影响,对于自贸协定的实施有积极的指导作用。在评估中,一般都会涉及到以下几个方面:执行概要、相关法律和政策框架、背景、自贸协定、公众意见及咨询委员会意见、由经济因素造成的对环境潜在影响、对管理制度造成的潜在影响、环境合作、评审范围确定以及FTA对经济造成的潜在影响等。该评估成为美国国会通过和签署自贸协定的必要条件。

5.美国最新公布的双边投资协定范本是美国推动环境章节的具体实证。2012年4月,美国公布了其新修订的《双边投资协定范本》(BIT2012),该范本对环境保护等条款进行了修订。在投资和环境章节(第十二条),项下条款从2004年版本的2条增加至目前的7条,对双边投资与环境保护列出了更为明确和具体的要求。从政策目标一致性角度看,同时按照其一贯做法及落实2007年《两党贸易协定》,美国必定多管齐下从各个领域全面推动其加强环境章节的主张,并最终体现在TPP中。

(二)深层次原因

一是安抚国内民众和政治需要。在美国看来,贸易对环境的影响是不言而喻的,例如贸易可以增加经济效率、产出,进而促进增长,然而经济增长很可能对不可再生资源更多地消耗以及对环境更大的破坏,如空气污染、水质下降等。为此,美国民众以及NGO强烈呼吁否决或抵制不进行任何环境考虑的贸易协定,为使国会顺利签署自贸协定,美国必须设置相应的环境章节,以避免贸易对环境的不利影响。

二是刺激经济和扩大出口的需要。美国在WTO、APEC及双边自贸协定中都力推环境产品和服务的贸易自由化,其核心目的就是扩大环境产品和服务出口。环境产品和服务是全球未来新的经济增长点及竞争力反映,美国在环境产品和服务方面具有绝对优势。根据相关数据,2010年美国环保产业产值占全球环保产业产值的40%,是最大的环境产品和服务贸易顺差国,2009年环保产业出口额达405亿美元,占全球环保产业贸易额的31%。在自贸协定中设立环境章节,推动环境产品和服务贸易自由化无疑会对美国的环保产业、经济发展和就业起到积极作用

三是抢占全球道义制高点的需要。美国不签署包括《京都议定书》在内的多项全球环境公约,广受世界各国诟病。为了抢占全球道义制高点,在自贸协定中加入环境章节,提倡绿化贸易协定一方面意在部分抵消其环境保护方面的不作为;另一方面是为了深化环境合作。后者具体体现在:一是环境章节中强调履行全球环境公约中的义务;二是加强多边环境合作中的对话;三是在自贸协定谈判过程中,签署了环境合作协定。

三、TPP对中国环境的影响分析

(一)TPP环境议题和谈判可能对中国产生的潜在环境影响

TPP对中国环境的影响,需要从TPP区域自由贸易协定的性质、环境内容、本质和背景等多方面考虑。考虑TPP及其环境内容,可以从环境质量、环境法律法规以及环境决策地位三个方面分析TPP对中国可能的环境影响。

1.只要措施得当,不会导致环境质量恶化。NAFTA对墨西哥的环境影响以及加入WTO对中国的环境影响两个例子清楚地表明:如果措施得当,贸易自由化不会使环境恶化。其实,TPP中的环境内容宗旨和出发点还是保护环境,例如所提出的“成员方应该申明不会因为鼓励贸易而降低各自国家环境保护水平”,“为确保各国有效实施环境保护,TPP各成员应承诺不会因为贸易而贬损各自国内的环境法律、措施、政策等”。即使由于贸易变化对环境产生一定压力,中国可以通过制定绿色贸易政策、寻找国外资源、技术替代等措施来缓解或抵消这些压力。另外,环境产品和服务贸易自由化将有助于我国环境技术变革并减少环境投资。

2.有利于完善中国环境政策,提高执行力。由于TPP对环境保护水平、环境法律法规的执行力度、公众参与与透明度都有着较为详细的规定,同时对发生环境争端之后也有一系列的解决程序,因此对于健全中国的环境法律法规、增强其执行力度、促进公众参与都有着较为积极的影响。与中国入世类似,TPP较高的环境要求有利于中国修订和更新与国际规则不符的环境法律法规、增强既有环境法律法规的执行力度。从长远来看这种由外而内的倒逼机制也是与我国改革大方向一致的。

3.有利于提高环境在经济决策中的地位。NAFTA设立了环境委员会,美国环保局在该委员会中起牵头作用。其他自贸协定也都设立了专门环境委员会。此外,美国环保局和USTR还联合主办了贸易和环境政策咨询委员会(TEPAC),对国际贸易和投资协定中的环境问题提出意见。这种制度化的安排将对环保部门参与经济和贸易决策提供发言权和参与决策机会,提高了环保部门在综合决策中的地位。

(二)对策建议

第一,深化对自贸协定环境议题认识,积极推动自贸协定环保议题的谈判。通过对TPP环境议题的分析和评价,认识到环境议题并不是我国不能逾越的“鸿沟”,相反对于我国环境保护以外促内有积极作用。因此,相关主导部门特别是环保部门应表明立场和态度,适时对外释放积极信号,推动自贸协定环境议题谈判,树立我国重视环境、保护环境的良好形象。

第二,开展贸易协定环境议题的顶层设计,制定示范文本,在中韩自贸协定中先行先试。通过对TPP文本的分析,可以看出在贸易中设定环境议题或章节已经是大势所趋,目前面临的问题已经不是要不要在自贸协定中涉及环境议题,而是我国如何应对环境议题。因而我国需要提前谋划,做好顶层设计:一是,尽快制定我国自贸协定环境章节示范文本;二是,在中韩自贸协定中先行先试,发挥“试验田”作用,中韩自贸协定已明确设立单独环境章节,且预计在不久的将来签署,因此有些条款可以在中韩自贸协定中先“试水”;三是,积极推动在亚太自贸协定(FTAAP)和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RCEP)中环境章节的设立,通过FTAAP和RCEP抗衡TPP是我国重要战略部署,在这些自贸协定中设立环境章节将具有重要意义。

第三,尽早谋划国内相应政策调整和机制安排。TPP及其他自贸协定中都涉及环境公约履约和执行,争端解决机制适用,设立环境合作委员会机构等问题,自贸协定实施需要国内机构安排和政策予以调整,应未雨绸缪。一是,设立环境合作委员会秘书处,指定专门专家进入环境合作委员会;二是,对某些调整的政策提前进行调整,例如TPP和中韩自贸区已经确定对服务部门实施负面清单模式,那么环境服务的负面清单就需要提前制定;三是,对环境公约国内履行进行梳理和分析,分析其适用于争端解决机制的可行性。

第四,尽快建立自贸协定环保示范园。开展自贸协定环境谈判不能脱离实际,做空中楼阁;自贸协定环境条款实施需要最终落实,落地,不能重谈判,轻实施。建议建立自贸协定环保示范园。自贸协定环保示范园将具有自贸协定环保谈判的基础研究、政策、谈判支撑和实施等功能。从内容上可以包括承担环境合作的相关职责、开展环境服务负面清单的制定、环境产品和服务关税和非关税壁垒削减的影响分析等。

自由贸易协议篇4

关键词:争端解决机制;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自由贸易区

《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争端解决机制协议》[1](以下简称《争端解决协议》)于2005年1月1日正式生效了,这是落实《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以下简称《框架协议》)的重要步骤和措施,也是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建立过程中的一件大事。可以相信,该协议对于中国和东盟全面的经济贸易合作将起到重要的维护和促进作用,对于未来的中国—东盟自有贸易区更是具有举足轻重的意义。

一、《框架协议》简介

2002年11月4日,朱镕基总理和东盟10国领导人共同签署了《框架协议》,这标志着中国与东盟的经贸合作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阶段,为各国在法律框架下进一步拓展经济合作的空间奠定了坚实的基础。自从该文件签署生效以来,中国和东盟之间的经贸关系在短短3年内就实现了跨越式的发展,双边贸易额在2002年为547亿美元,2004年就突破了1000亿美元,东盟已连续12年是中国的第5大贸易伙伴,也是中国在发展中国家中最大的贸易伙伴,而中国也已经成为东盟的第6大贸易伙伴[2].这充分证明了《框架协议》所具有的重要推动作用和未来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所蕴含的巨大潜力。

作为未来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法律基础,该《框架协议》包括16个条款,总体确定了中国—东盟自贸区的基本架构[3].根据《框架协议》,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将包括货物贸易、服务贸易、投资和经济合作等内容,其中货物贸易是未来自由贸易区的核心内容。在自由贸易区建立以后,中国与东盟的绝大多数产品将实行零关税政策,取消各种非关税措施,双方的贸易将基本实现自由化。这为中国与东盟国家进行自由货物贸易提供了良好的法律保障。

作为一个宏观性的法律文件,《框架协议》规定的内容十分广泛,包括谈判时间安排、自由贸易区的时间框架、“早期收获方案”[4]、多边最惠国待遇等等。从法律的角度来看,其中最为重要的规定是贸易规则的制定,包括原产地规则、贸易救济措施(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争端解决机制等等,其中的争端解决机制更是自由贸易区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安全阀”。为此目的,《框架协议》中的一个重要内容是规定中国与东盟将逐步制定关于自由贸易区的基本贸易规则,特别在第11条提出要制定争端解决机制,以保证未来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经济合作的正常运转。这样,《争端解决协议》就应运而生,在2004年11月29日老挝首都万象举行的第八次中国和东盟领导人会议上得到签署。应该说,《争端解决协议》是实施《框架协议》的核心机制之一,它的生效进一步加强了《框架协议》的法律效力和社会影响,使中国与东盟间全面的经济合作进一步规范化和制度化。

二、《争端解决协议》的主要内容

未来的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由一个国家和一个区域经济合作组织组成,11个成员国在政治制度、经济发展、文化信仰等方面都存在着巨大的差异。可以想象,在如此复杂的背景下解决各方之间可能出现的争端,是对自由贸易区及其法律制度的一个重大挑战。因此,《争端解决协议》规定的内容就对争端解决机制的成败具有了决定性的影响。下面予以简要介绍该协议的主要内容。

1《争端解决协议》的性质[5].《争端解决协议》具有多边性,这是由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本身的性质决定的。这种多边性表现在:《争端解决协议》的缔约方并不是中国与东盟,而是中国和东盟的10个成员国。因此,该协议是一个拥有11个缔约方的多边协议。在该协议中,各缔约方享受平等的权利,能够利用该协议规定的多种争端解决方式来解决争议。各缔约方就《框架协议》中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所产生的争议均可以通过该协议来解决。

2《争端解决协议》的适用范围。《争端解决协议》第2条全面规定了该协议的适用范围。根据该条的规定,《争端解决协议》适用于《框架协议》下发生的争议。由于《框架协议》的范围包括其附件,各缔约方也可以继续根据《框架协议》缔结更多的协定,因此《框架协议》的内容除目前已经达成的协议之外,还包括将来依据其缔结的所有法律文件。另外,缔约方的中央、地区和地方政府根据《框架协议》所采取的相关措施也在《争端解决协议》的管辖范围之内。这就为各缔约方根据该协议来解决各缔约方的经贸争议提供了法律依据,使其管辖范围非常广泛。

另外,由于缔约方之间的争议可能同时涉及多个条约的规定,因此需要确定具体适用的争端解决程序。对此问题,《争端解决协议》规定该协议并不妨碍缔约方根据其他条约的规定解决争议的权利。但是,如果争议当事方已经选择根据该协议解决争议,除非当事人一致同意采用一种以上的争端解决机制,则当事方就不得再选择其他争端解决机制来解决争端。这样,《争端解决协议》就对根据其启动的争议解决拥有一定程度的排他性管辖权,从而提高了稳定性和可预见性。

3磋商。《争端解决协议》为了高效、及时地解决争议,规定了几种具有典型意义的争议解决方式,以供争议当事方选择适用,从而体现了该协议的灵活性。

《争端解决协议》第4条规定了通过磋商解决争议的方式。只要缔约方根据《框架协议》直接或间接享有的利益遭到损害,或者《框架协议》任何目的的实现受到阻碍,则缔约方可以对另一缔约方提出磋商请求[6].磋商请求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并说明争议措施、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等等。接到措施请求的一方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给予答复,如未能遵守时间限制,则请求措施的缔约方可以直接要求组成仲裁庭来处理争议。可以看出,该协议既突出了磋商特有的灵活性,又有一定程度的限制,使磋商具有了一定的法律约束力。

4调解。《争端解决协议》第5条规定了调解制度。根据该条,争议当事方在任何时候都可以通过调解来解决争端,也可以在任何时候结束调解。调解程序以及当事方的立场均为保密信息,调解也不得对任何一方的权利有不利影响。

5仲裁。从篇幅和规定的详细程度来说,《争端解决协议》无疑对仲裁最为重视,在第6、7、8、9条中详细规定了仲裁的相关问题。

自由贸易协议篇5

[关键词]中日韩自由贸易区;自由贸易协定;法律对策

1中日韩自由贸易区的相关概念及其构建意义

(1)自由贸易区和自由贸易协定的概念。自由贸易区是区域经济一体化初级阶段的重要组织形式之一。根据关贸总协定(gatt)第24条第8款b项的规定,自由贸易区应为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关税领土中,对成员国之间实质上所有产自该领土的产品贸易取消关税和其他限制性贸易法规(如必要,按照第11条、第12条、第13条、第14条、第15条和第20条允许的关税和其他限制性贸易法规除外)。一般来说,自由贸易区的成员国享有对非成员国出口的关税决定权和在自由贸易区范围内对原产地规则的遵守。

自由贸易协定(freetradeagreement,ftas)指的是国家之间根据世界贸易组织(wto)相关规则,为实现相互之间的贸易自由化所进行的地区性贸易安排。ftas的法律依据主要是关税贸易总协定(gatt)第24条和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第5条。另外,ftas还可依据gatt和wto的“授权条款”签署,其较一般自由贸易区的安排更为宽松。

综上,自由贸易协定实质上是一种贸易安排,协定的缔约方所形成的区域即为自由贸易区。中、日、韩自由贸易协定即为中日韩三国为实现相互之间的自由贸易而作出的贸易安排,协定所形成的区域即为中日韩自由贸易区。

(2)构建中日韩自由贸易区的意义。尽管中日韩之间因政治、历史等方面问题的困扰,加之贸易中关税和非关税壁垒的大量存在,给三国间的经贸往来蒙上了阴影。但总体上看,中日韩之间的贸易往来较为密切,中日、中韩、日韩的贸易增长均超过中、日、韩在全球的贸易增长。虽然三国在农产品、汽车和钢铁等方面存在贸易摩擦,但三国较高的贸易依存度,即在国际分工中明显的竞争和互补关系,为构建中日韩自由贸易区提供了很大可能性。另外,中日韩民间团体、企业和政府都对中日韩自由贸易区的构建做出了积极努力。

从北美自由贸易区的成功运作看,中日韩自由贸易区一旦成立,必定会给三国提供更多贸易创造的机会,促进三国产业结构的调整,推动三国间相互投资的增长,有利于三国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另外,对于中日韩在能源、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合作,以及政治、历史、外交纠纷等的化解也有着积极作用,进而推动东亚一体化进程。

2构建中日韩自由贸易区存在的国际法律问题分析

(1)从签署主体上看多边协定较双边协定的签署困难。从世界范围内看,由于wto框架内多哈回合、坎昆回合以及中国香港回合谈判的不果而终,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在进口中的贸易歧视措施的设定以及发达国家彼此间贸易保护措施的实施,使得多边贸易自由化进程重重受阻。在这种背景下,东亚国家和地区将经济贸易合作的领域由“多边”转向“双边”,双边自由贸易协定已成为其经贸合作最为重要的手段和形式。目前,日本对构建中日自由贸易区态度并不积极,加之日韩自由贸易区谈判的搁浅,中韩自由贸易区尚在研究之中,中日韩多边自由贸易协定的签署较中韩、中日与日韩自由贸易协定的签署困难。

(2)从拟签署协定的内容上看自由贸易开放范围的谈判任重道远。鉴于区域自由贸易本身会带来的贸易创造和贸易转移效应,wto对自由贸易区作出了两条限制。其中之一是必须是区域内全面的自由贸易,而不能仅仅是某些方面的优惠。即自由贸易范围的不完全开放性是不符合wto框架下自由贸易协定规定的。这就意味着协定的签署需要缔约国在货物贸易、投资、服务、技术、知识产权、环保等领域达成共识。其中货物贸易所包含的农产品、纺织品、钢铁和汽车等产品的贸易,涉及三国的敏感产业。如果三国就各自的弱势产业坚持实施保护措施且互不退让,不能实现贸易范围的全面开放,很可能会使谈判陷入僵局。

(3)从拟签署协定中争议解决机制的规定看其选择适用的局限性。中日韩同为wto成员,虽三国间贸易争议不断,但通过wto争端解决机制进行解决的微乎其微,且中国多是以应诉者的身份出现。尴尬的是,在程序问题上,协定的缔约方因受wto争端解决机制强制管辖权的限制,不能排除对其的选择适用。在实体问题上,wto争端解决机制首选wto体制下的协议作为法律依据,即使享有一定自由裁量权的争端解决机构的法官在裁判时“造法”也显得十分谨慎,从而使双边自由贸易协定处于窘迫地位。由于wto争端解决机制市场的缩小且效率较低,使得一种可供涉外争议较为高效、便捷解决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争端解决机制的选择使用成为必要。

3构建中日韩自由贸易区的国际法律对策

(1)实现从双边到多边协定的逐步过渡。根据目前的情况,中日韩之间可依gatt(1994)第24条第5项以及gats第5条的规定,先签署临时协定,然后在合理期限内实施签署自由贸易协定的计划和进程安排。中国可以先同日韩签订三方临时协定,然后根据时机的成熟,分别签订中韩自由贸易协定、中日自由贸易协定、中日韩自由贸易协定,有步骤地实现中日韩自由贸易区的构建。

(2)拟签署协定的内容与wto相关规则相符合。在贸易开放范围的具体安排上,可以参照《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货物贸易协议》先在货物贸易领域实现自由化,然后根据对外贸易实践在服务贸易领域逐步实现贸易自由化,同时可以借鉴《中国—东盟投资协议》的内容,与日韩开展投资贸易自由化的商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