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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业企业资产评估(收集5篇)

来源: 时间:2024-10-23 手机浏览

矿业企业资产评估篇1

【关键词】兼并重组;整合;资产管理

煤炭是我国重要的能源,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事关国民经济发展和能源安全大局。根据《国务院关于同意在山西省开展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政策措施试点意见的批复》(国函[2006]52号)等文件精神,山西省下发了《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的实施意见》(晋政发[2008]23号),在全省范围内展开了以山西焦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山西大同煤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山西阳泉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山西潞安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山西晋城无烟煤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五大省属煤企为主兼并重组整合地方小煤矿的工作,拉开了煤炭资源整合的序幕。这对山西省的五大煤企既是机遇,也是挑战,五大煤企在兼并重组整合中收购方式大多为实物资产收购,而如何做好资源整合和新公司的资产管理,笔者认为是煤炭企业兼并重组能否成功的关键。

一、如何做好资产管理工作概述

(一)资源整合资产的概念

资源整合新公司的资产主要是指五大煤企整合收购回来的实物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存货、固定资产――房屋建(构)筑物、固定资产――机器设备、固定资产――电子设备、固定资产――井巷工程等。

(二)资源整合资产管理的目标

资源整合新公司资产管理的目标是以企业总资产为管理对象,盘活企业存量资产,对企业资产实施动态管理,使企业资产投资最小化,为企业的投资、融资等重大经济决策提供可靠的基础数据,参与企业的基本运营,减少投资风险,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随着资源兼并重组整合的深入进行,五大煤企应从前期评估审计、中期资产移交、后期制度完善三个方面做好资产管理。

二、要做好资产管理,首先要做好前期评估审计工作

(一)评估审计工作的重要性

资产评估是煤炭资源整合前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面对被整合煤矿实际情况参差不齐,账务处理不规范、个别存在多次转包,煤矿实际价格与价值出现偏离等状况,兼并企业要做好新公司资产管理,首先要做好前期评估审计工作。

1.资产评估审计能使被整合煤矿情况明了。在资产评估审计的过程中要对被整合煤矿的股东、资产负债、对外抵押或担保、或有负债、资源储量及资源价款缴纳等情况进行清查、核实。这就使五大煤企充分了解了被整合煤矿存在的矛盾和问题、企业资产状况和经营实力,为新公司的资产管理,打下坚实的基础。

2.资产评估审计为兼并重组整合进行提供了重要的价值依据,为交易双方提供公开、公平、公正的价值鉴证服务,从而规范交易行为,保障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也为整合双方日后资产移交提供了重要依据。

3.资产评估可以为资产管理规避风险。资源整合的主体基本是山西五大国有煤企,重组整合地方煤矿,关联到许多利益主体,超出市场价格的收购或重组,将有可能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而通过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对被整合企业资产进行评估,可以避免违规操作,可以为五大煤企在经营、法律和政治上提供一定的风险规避。

(二)如何做好评估审计工作

前期的审计评估工作是关系到资源整合新公司资产管理工作的基础,而要做好前期的审计评估管理工作,需做到以下几点:

1.做好审计评估机构选聘工作。选聘中介机构要做到有资质、有口碑。选聘时可从山西省国资委《关于下发从事省属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评估机构名单的通知》(晋国资产权[2008]142号)中参考选择,进行招标选聘,择优录取。

2.做好审计评估机构的协调工作。资源整合是一项局面复杂、系统混乱的工作,每一个项目都会遇到不同的问题,如协调不好将严重影响审计评估的进程,作为资源整合的兼并方五大煤企要派好协调员,对遇到的不同问题,及时协调与汇报。

3.做好审计评估结果后期的审核工作。审核后的审计评估结果是资产移交、资产管理的重要依据,应按照国务院国资委《关于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审核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产权[2009]941号)要求进行。

三、要做好资产管理,其次要做好中期资产移交工作

当资源整合前期的评估审计工作完成后,接下来要与被整合煤矿进行资产的移交工作。因被整合煤矿涉及到的资产除实物资产外,还有采矿权(资源储量);而被整合煤矿的财务工作大多非常薄弱,会计信息的可靠性和真实性相对较差。因此要想做好资源整合新公司的资产管理,必须使资产移交清清楚楚,明明白白。做好移交工作,可以参照西山煤电集团《关于加强整合地方煤矿资产移交工作的通知》(西山煤电发[2010]406号)从资产移交人员、资产移交范围、资产移交程序几个方面进行。

四、要做好资产管理、要做好后期制度完善工作

资源整合的最终结果是由五大国有煤企控股,由地方或个人参股成立新公司。成立后的新公司一般股东结构复杂,要做好资产管理,五大国有煤企首先要处理好与地方或个人股东的关系。其次笔者认为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将制度完善。

(一)加强思想教育,提高认识

被整合煤矿最初一般属民营性质,以利润最大化作为财务管理的目标,资源整合工作后完成,主要以国有企业控股、民营或地方企业参股形势存在。财务管理目标转变为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管理主体、管理模式也发生了改变。资源整合新公司成立后,应建立以法人代表为核心、以专职管理人员为依托、以分级负责为手段,以全员参与为目标的资产管理模式;应定期举办资产管理重要性的培训与教育,使每个参与资源整合人员都明白资产管理不仅是资产管理员或某个人、某个部门的事,而是每个人的责任,自上而下提高理念和意识,提高积极性和主动性,在思想上更加重视资产管理,从而做到尽可能地保护资产的完好,做到物尽其用,延长资产的使用寿命,做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二)分级管理、归口统一核算

资源整合新公司资产应实行“分级管理、归口核算”。财务部门从资产价值形态来反映资产的增加、减少等情况,并与各资产使用部门密切配合,建立资产的总账、分类明细账、使用卡片和其他凭证等,保证账实相符;应按照《山西焦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会计核算办法》等会计制度建立核算制度,与集团核算体系接轨,统一核算方法。对于资源整合新公司首次建账情况,建议以核准后的资产评估报告书中资产原值、净值入账。

(三)完善制度,规范流程

1.规范资产入库登记制度,严把数量、质量关。新公司要对计划购置的设备,在设备的规格、型号、内部配置及其他技术要求方面做细致的验收,必要时聘请专业技术人员协助验收,提高实物资产验收工作质量。

2.规范资产保管清查制度。资源整合新公司成立后机电、计划、财务等部门应联合开展实物资产清查,掌握实物资产盘存和使用的真实、准确信息。根据清查情况,财务部门依照集团会计核算办法,对资产准确入账,同时对清查后的实物资产开设实物资产登记簿,逐个填写实物资产卡片,各部门留存备查簿。备查簿每年清查盘点后及时更新数量、型号等情况,并将备查簿上报所属区域性管理公司备案,接收管理公司各部门的检查与监督,切实做到账账、账卡、账实相符;资产的保管工作应有资产管理员专人负责,资产管理员除了对保管的资产要数量清、规格清、存放有序以外,还应建立资产保管的规范统计、资产的维修登记、报废鉴定登记。在资产的定期盘点中,资产管理员应认真撰写现有资产的存量和结构等情况的报告,对闲置的资产和利用率低的资产提出合理调配计划,使单位领导对资产管理情况有系统的了解,从而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率。

3.完善资产维护保养制度。资产的维护保养应实行全程管理,责任到人,如何维护和保养一般在各单位的资产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中往往只有条款式的规定,对细节描述不清。资产管理员应按资产的类型、技术要求、操作规程等对资产的维护保养作出明确规定。特别是对车辆和专用设备等贵重、精密的资产要加强操作规范,加强定期的维护与保养,保证资产的安全使用;资产管理员要制定资产维修计划,检查并改善资产的使用状况,减少资产的非正常损耗,延长国有资产的使用寿命。

4.规范资产的领用交回制度。完善资产转移手续,新购置的资产出入库时,要让资产使用单位和使用人进行确认,填写固定资产交接证明单,交接证明应标明该资产的名称、编号、金额、使用单位或人员等情况,按需设置份数,并及时交付财务、资产管理等部门。内部调拨的资产达到报废状态时,在移交前,应对照出库单先查验后移交,资产移交的双方在数量、质量和规格等方面进行确认。资产内部调拨以调拨单的形式,资产交回以入库单的形式详细记录资产转移情况。根据各资源整合新公司资产实际需求情况,还应建立健全内部资产租赁制度,与兄弟单位互通有无,才能充分发挥资产的使用效能。

(四)及时建档,完善资料

加强资产档案资料的日常管理,不断完善资产档案,使资产管理的基础性工作更加规范化。资源整合新公司应建立财务管理与实物资产管理相结合的管理手段,依托电算化软件,及时直观地了解资产的相关凭证、资料和使用数据,实现对实物资产的有效监控,随时掌握资产的存量结构和使用状况,为资产信息统计上报、资产处置及资产的动态管理等做好基础性工作。

(五)全程监督,实施奖惩

资源整合新公司应将资产管理纳入考核范围,按照相关工作职权和制度的要求,设立专人对资产进行监督,进行奖惩。如只有使用和维护保养等制度,没有相关的工作考核监督,资产管理工作就会流于形式;应奖惩分明,对责任心不强、管理不善,造成不当损失的按规定进行处理,对工作好的,应给予表彰,并在评先评优等方面给予优先考虑,激发工作热情和责任心。

五大煤企应从集团层面加强对资产管理的制度完善和监督,深入各单位,及时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促使单位强化内部管理,完善内控制度,从而不断提高国有资产管理水平,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参考文献】

[1]毛程连,程北南.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对策分析[J].上海财经大学学报,2006(3).

[2]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的实施意见[S].2008.

矿业企业资产评估篇2

一、认真做好审前法规的准备,做到有备而战。

在对改制企业进行审计之前,首先应充分熟悉了解国家在国有企业改组改制方面的有关文件规定。随着国有企业改制深入进展,近年来,国家有关部委相继出台了大量关于国有企业改组改制方面的规定。为搞好审计工作,审计人员应重点掌握《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96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05〕60号)、《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1号)、财政部《企业公司制改建有关国有资本管理与财务处理的暂行规定》(财企〔2002〕313号)、《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暂行规定》、国资委《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企业资产损失财务处理办法》(财企〔2003〕233号)、《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工作规程》(国资评价〔2003〕73号)、《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国经贸企改〔2002〕859号)、《公司法》、《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做到有备而战。审计人员既要熟知这些法律法规,同时又要充分理解文件精神,从三个有利于的角度思考发现的问题,用的眼光看待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以的发展观指导审计实践。

二、审查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履行程序情况,从总体上把握改制全过程。

按照有关文件规定,国有企业改制必须履行的程序主要有:制定改制方案、报经批准、清产核资、资产评估和财务审计、原企业经营者责任审计等。审计人员一要审查改制方案是否经过主管部门批复。国有企业改制方案需按照《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履行决定或批准程序,未经决定或批准不得实施。国有企业改制涉及财政、劳动保障等事项的,需预先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后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协调审批;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审批事项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报经政府有关部门审批;改制为国有股不控股或不参股的企业,改制方案需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二要审查改制企业是否进行了清产核资。国有企业改制,必须对企业各类资产、负债进行全面认真的清查,做到账、卡、物、现金等齐全、准确、一致。要按照“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的原则,核实和界定国有资本金及其权益,其有企业借贷资金形成的净资产必须界定为国有产权。企业改制中涉及资产损失认定与处理的,必须按有关规定履行批准程序。改制企业法定代表人和财务负责人应对清产核资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三要审查改制企业是否进行了财务审计。国有企业改制,必须由直接持有该国有产权的单位决定聘请具备资格的师事务所进行财务审计。财务审计应依据《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等有关规定实施。其中,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计提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必须由会计师事务所逐笔逐项审核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审计报告一并提交国有产权持有单位作为改制方案依据,其中不合理的减值准备应予调整。国有独资企业实施改制,计提各项资产减值准备和已核销的各项资产损失凡国有产权转让价或折股价的,该计提减值准备的资产和已核销的各项资产损失必须交由改制企业的国有产权持有单位负责处理,国有产权持有单位应采取清理追缴等监管措施,落实监管责任,最大程度地减少损失。国有控股企业实施改制,计提各项减值准备的资产和已核销的各项资产损失由国有产权持有单位与其他股东协商处理。四要审查改制企业是否进行了资产评估。国有企业改制,必须依照《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1号)聘请具备资格的资产评估事务所进行资产和土地使用权评估。国有控股企业进行资产评估,要严格履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向非国有投资者转让国有产权的,由直接持有该国有产权的单位决定聘请资产评估事务所。企业的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商誉等无形资产必须纳入评估范围。评估结果由依照有关规定批准国有企业改制和转让国有产权的单位核准。五要审查改制企业是否进行了企业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改制为非国有的企业,必须在改制前由国有产权持有单位组织进行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不得以财务审计代替离任审计。离任审计应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央企业经济责任审计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7号)及相关配套规定执行。财务审计和离任审计工作应由两家会计师事务所分别承担,并分别出具审计报告。改制企业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向会计师事务所或政府审计部门提供有关财务会计资料和文件,不得妨碍其办理业务。任何人不得授意、指使、强令改制企业会计机构、会计人员提供虚假资料文件或违法办理会计事项。

三、关注改制过程中的主要环节,做到突出重点。

审计人员在国有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过程审计中,既要从总体上把握改制的全过程,又要充分关注重点环节、关键部位,从而达到突出重点抓住要害的目的。审计人员一要关注企业改制方案是否齐全。改制方案应具备以下要素:转让标的企业国有产权的基本情况;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的有关论证情况;出让标的的企业涉及的、经企业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的职工安置方案;转让标的的企业涉及的债权、债务包括拖欠职工债务的处理方案;如果转让企业国有产权导致转让方不再拥有控股地位,应当附送债权机构书面同意的相关债权债务协议、职工代表大会审议职工安置决议等;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收益处置方案;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公告的主要。审计人员尤其是要关注职工安置情况。职工安置方案是否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是否及时向广大职工群众公布,改制为国有控股企业的,改制后企业是否继续履行改制前企业与留用的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留用的职工在改制前企业的工作年限应合并为在改制后企业的工作年限;原企业不得向继续留用的职工支付经济补偿金。改制为非国有企业的,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处理好改制企业与职工的劳动关系。对企业改制时解除劳动合同且不再继续留用的职工,要支付经济补偿金。企业国有产权持有单位不得强迫职工将经济补偿金等费用用于对改制后企业的投资或借给改制后企业(包括改制企业的投资者)使用。

改制时,对经确认的拖欠职工的工资、集资款、医疗费和挪用的职工住房公积金以及企业欠缴保险费,原则上要一次性付清。改制后的企业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为职工接续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各项社会保险关系,并按时为职工足额交纳各种社会保险费。二要关注改制企业清产核资过程中是否严格按照有关政策执行,有无任意核销企业资产、债权行为,在企业改制后再进入企业,从而降低国有股权。三要审查资产评估是否按照法规进行,有无人为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尤其是土地、无形资产、没有进入企业改制资产范围的实物资产和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土地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特许经营权等资产,改制后的企业不得无偿使用;若需使用的,有偿使用费或租赁费标准应资产评估价或同类资产的市场价确定。非国有投资者以实物资产和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土地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特许经营权等资产评估作价参与企业改制,由国有产权持有单位和非国有投资者共同认可的中介机构,对双方进入改制企业的资产按同一基准日进行评估;若一方资产已经评估,可由另一方对资产评估结果进行复核。企业改制涉及土地使用权的,必须经土地确权登记并明确土地使用权的处置方式。进入企业改制资产范围的土地使用权必须经具备土地估价资格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备案。涉及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必须按照国家土地管理有关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处置审批手续。企业改制涉及探矿权、采矿权有关事项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以及《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2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197号)、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探矿权采矿权价款转增国家资本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04〕262号)等有关规定执行。企业改制必须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明确探矿权、采矿权的处置方式,但不得单独转让探矿权、采矿权,涉及由国家出资形成的探矿权、采矿权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处置审批手续。进入企业改制资产范围的探矿权、采矿权,必须经具有矿业权评估资格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作价(采矿权评估结果报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确认)并纳入企业整体资产中,由审批改制方案的单位商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批后处置。四要审查资产评估日与企业设立登记日之间利润的归属。企业公司制改建有关国有资本管理与财务处理的暂行规定》(2002年7月27日财企〔2002〕313号)第八条规定:“资产评估结果是国有资本持有单位出资折股的依据,自评估基准日起一年内有效。自评估基准日到公司制企业设立登记日的有效期内,原企业实现利润而增加的净资产,应当上交国有资本持有单位,或经国有资本持有单位同意,作为公司制企业国家独享资本公积管理,留待以后年度扩股时转增国有股份;对原企业经营亏损而减少的净资产,由国有资本持有单位补足,或者由公司制企业用以后年度股份应分得的股利补足。企业超过有效期为注册登记,或者在有效期内被评估资产价值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重新进行评估。”据此,国有企业实行公司制改建,经核准确认的资产评估价值自评估基准日起,到公司制企业注册登记,1年内有效。在有效期内,如属于改制前(评估基准日到改制基准日之间)净资产变动可分下列情况处理:(1)在资产评估基准日至新企业注册登记日期间,企业实现利润而增加的净资产,原则上应上交原股东,转入“应付利润”科目,经原股东同意,也可列入股份制企业的资本公积,留待以后增资扩股时转增原股东股份。(2)在资产评估基准日至新企业注册登记日期间,企业因亏损而减少的净资产,如由原股东承担的,应借记“应付利润”科目,贷记“利润分配”科目,由原股东当期或从以后分得的股利中补足。(3)企业因评估基准日与新企业注册登记日存在时间差,导致依据评估结果进行调账的日期与资产评估基准日、确认日不一致的,在评估基准日到调账日的期间,原评估资产数量减少的,减少部分原评估确认的差额,不再调整账面价值;如资产价值增加,增加部分则按照取得资产的实际价值,确认其账面价值。

矿业企业资产评估篇3

关键词:矿山安全评估

引言

全国各地矿山安全基础比较薄弱,安全管理工作开展不平衡,安全投入明显不足,安全设施的建设和完善还有待于加强和改进。

1矿山安全评估存在着以下具体的问题,主要表现在:

1.1评估标准存在缺陷有待完善。

制定评估标准时,因时间仓促,制定的标准从内容到形式上自身存在缺陷,急需进一步修改补充完善。对照《煤矿安全生产基本条件规定》,标准中有的评价项目和内容应该是评估的必备条件,但标准中却按一般评价项目对待,有悖于煤矿安全生产基本条件规定的原则。

1.2评估标准不统一,评估结果缺乏可比性。

评估依据的标准是各省自定的标准,评估标准不统一,造成评估结果的可比性差,结果令人质疑。

1.3执行评估标准不严格。

为了在年底完成全部矿井的评估任务,在评估过程中执行标准不严。有的评估单位及人员甚至对“四证”不全的矿井都进行评估;有的不按省上指定的评估标准执行,而是降低要求,放宽条件,另行自定评估标准在自己辖区搞评估,其结果是造成了本省内评估标准的混乱,评估结果失去了应有的意义。同样的矿井条件,却因采用的评估标准不同而导致结果的不一致,损坏了评估的严肃性,影响对煤矿安全生产的指导。1.4对矿井评估结果的动态管理不够。

对某一矿井的安全评估是在特定的环境和条件下进行的评估,其结果本身就带有时空性。评估时安全好的矿井,会因条件变化、管理放松使安全条件恶化、管理水平下降、安全程度滑坡;评估时安全差的矿井,也会因整改而使安全条件得到改善、管理水平提升、安全程度得到提高。因此,对评估结果的变化应适时跟踪、动态管理,这样才能真正起到安全评估的实际意义,服务于安全监察。

矿山技术服务公司的服务范围之一矿井安全评估,矿井安全评估是一个重要的服务项目,这个项目搞好了就能给企业搞好安全生产提供依据;给政府对矿山安全管理架设了一个平台;也就是说通过评估为政府发现矿山安全问题安插了眼睛,为如何处理问题提供了参考。

2针对近几年来矿井评估的实际情况和有关问题粗略地提出矿井安全评估要点,供参考。

2.1把握好中央政府和当地政府对行业的政策。

就广东省而言,省政府规定,广东境内现阶段禁止开采煤炭,那么对采煤这一块就没有什么评估的了。还有政策制约,如对“五小”的限期关闭,安全问题更是关闭的依据。有政策性支持的行业,不仅要搞好近期的,还要兼顾长远。无证企业不能进行评估,证照不齐的,办齐了证照方可评估。

2.2把握好行政指示的评估。

如当地行政部门对某行业企业指示性委托评估,这类评估有明确的指向性,有可能是对这个企业一次诊断,决定其去留;也有可能是某种顽固性问题,需要大刀阔斧去整顿。如受这种委托,我们评估单位就不是中介,而是执行任务的下级。我们必须客观公正的完成“委托”任务。

2.3把握被评估资格

与甲方签订评估合同前,被评估方要出示企业法人资格等相关证照,证照齐全的方可签订评估合同。本着平等互惠的原则,甲方提出要需进行安全评估范围,评估指向事项。乙方按甲方要求提交客观事实清楚、内容详实的评估报告。

2.4把握好各行业安全规程、技术、规范、政策及适用范围

就矿山安全而言有共性的,更有个性的。对这些行业文件,要认真解读,把握适用范围,执行界线;对现场查出问题要对照政策、规定,评估可能导致安全严重危害的程度;整改这类问题的轻重缓急。周围环境评估应是实事求是,不能想当然,不能带有感彩。在评估中提出的问题应重事实根据,政策界线清楚,整改办法明确。同时大力宣传企业搞好安全生产的重要性,作为中小矿山而言不是矿山消灭事故;就是事故消灭矿山。兴宁前几年的透水事故就证明了这一点。

2.5把握重要问题,防止评估工作出现重大漏洞

就矿山而言:井下部分要注重矿井地质水文,周围环境采空区积水的危害。火的危害、岩体结构采掘过程片邦冒顶危害、地层有毒气体危害;以及危险品存放不当可能导致的危害等;井下应对突发事故必备基础条件是否具备。地表部分,着重考虑矿山对周围环境危害,主要是“三废”等危险品存放位置可能带来的危害;周围环境对矿区的危害,如地形地貌、山洪泥石流、周围的建设对矿区的影响。象前年粤西百年一遇大雨事件,专家们都留下了一个心结。总之,在做某项具体业务时,不要只看具体的而忘了大的,不能捡了芝麻,丢了西瓜。

2.6加强和完善对安全评估结果的动态监控管理

评估结果是在特定时间、空间和适用评估标准条件下得到的评估结论,应符合矿井生产的动态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规章和国家方针政策,适时作出调整。要加强对安全评估的监督检查,确保质量及结果的真实。结合安全专项整治,将评估结果不定期的通报当地政府同时公告社会,接受监督。

2.7注重合同签订条款

矿业企业资产评估篇4

【关键词】煤炭企业;兼并重组;风险;防范

引言

为从根本上解决山西省煤矿企业“多、小、散、乱”的格局及安全基础薄弱的现状,提升煤炭产业集中度和产业水平,提高安全生产水平,山西省政府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有关问题的通知》,出台了《关于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所涉及资源采矿权价款处置办法的通知》等一系列相关配套规定,吹响了煤炭资源和企业兼并重组攻坚战的号角。

一、煤炭企业兼并重组的范围、目标和模式

(一)兼并重组的范围

参与兼并重组的煤矿企业包括现有山西省境内国有重点煤矿企业、在晋中央煤矿企业、市营煤矿企业和经省煤炭资源整合领导组批准单独保留和整合的市营以下地方煤矿。其中,因安全生产事故确定为关闭和资源枯竭、非法违法矿井不得作为基数进行兼并重组,其所剩资源可按《山西省煤炭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办法》(省人民政府第187号令)有关新增资源的规定执行。

(二)兼并重组的目标

通过大型煤矿企业兼并重组中、小煤矿,形成大型煤矿企业为主的办矿体制,通过科学整合,合理布局,关小建大,扩大单井规模,提高煤矿安全保障程度,提升煤矿整体开发水平。

到2010年底,山西省内煤矿企业规模不低于300万吨/年,矿井个数控制在1500座以内。在全省形成2~3个年生产能力亿吨级的特大型煤炭集团,3~5个年生产能力5000万吨级以上的大型煤炭企业集团,使大集团控股经营的煤炭产量达到全省总产量的75%以上。

(三)兼并重组的模式

以三个大型煤炭基地和18个规划矿区为单元,以市、县(市、区)为单位,以资源为基础,以资产为纽带,通过企业并购、协议转让、联合重组、控股参股等多种方式,由大型煤炭生产企业兼并重组中小煤矿,并鼓励大型煤矿企业之间的联合重组;鼓励电力、冶金、化工等与煤炭行业相关联的大型企业以入股的方式参与煤矿企业兼并重组,但必须由煤矿企业控股,以实现专业化管理、煤炭与相关产业一体化经营。

股份制是煤矿企业兼并重组的主要形式,兼并重组企业应在被兼并企业注册地设立子公司。国有企业之间的兼并重组,可采用资产划转的方式;非国有之间或非国有与国有之间煤矿企业的兼并重组,可采用资源、资产评估作价入股的方式。

二、煤炭企业兼并重组中的经营风险分析

(一)重组方式中存在的风险

1.兼并重组方式可能会给新公司带来法律风险

兼并重组方式主要是以资源、资产评估作价入股。首先将小煤矿的资源及实物资产进行评估,然后转让给新公司,相当于将其所有经营进行转让,重组后小煤矿将完全退出原有煤矿的经营。由于当地小煤矿组织形式、内部治理结构的完善程度不尽相同,隐身股东处处存在。虽然控股股东或实际出资人同意出售,但是如果其他权利人将来向新公司提出异议,要求撤销该采矿权和资产转让协议,必然给新公司带来很大的法律风险。

2.小煤矿主或实际控制人对兼并重组的抵触情绪,给新公司的管理带来困难

兼并重组前小煤矿控制一人说了算,受利益驱使,违规超能力生产,生产成本低,利润空间大。但在国家政策的压力之下,小煤矿企业不得不与国有大集团进行重组,将自己的矿业权及相关资产置换给新公司,而且正常生产经营按公司法运转,生产成本会升高,股东红利减少。他们误认为他们的利益不能得到安全保障,或多或少会存在抵触情绪,各方面不积极配合,给新公司将来的生产经营带来风险。

(二)兼并重组小煤矿产权不清给新公司带来的风险

由于原有煤矿管理体制的问题,造成现有一些小煤矿的产权不明确,如有的煤矿名为集体企业,实为个人所有;有的集体煤矿,其资产中含有国有资产;甚至有的煤矿名为民营企业,实为承包村集体的集体企业;还有的煤矿股权结构复杂。资源价款有的是以实际持股人名义缴纳的,有的是以原企业名义缴纳的。兼并重组中,基于这样那样的原因,被兼并煤矿并不一定全部讲明,兼并方如果事前不理解这些情况,一旦实施兼并重组,将面临由于产权所有者不清,兼并合同的效力受到质疑的境况。并由此可能会陷入产权纠纷中无法脱身,从而引发巨大的经济损失。

(三)重组中资源价款与实物资产评估带来的风险

山西省的这次兼并重组以资源为基础、以资产为纽带,大部分国有企业都是以资源价款、实物资产折价入股,资产、资源评估是双方交易的重要依据。由于小煤矿管理不规范,评估面临的问题多、依据少、难度大。另外,资产与资源的评估是否公开、客观、公平、公正,评估人员是否遵守职业道德,评估中是否尽职尽责,三方沟通是否到位,国家政策是否理解到位等一系列问题都将给兼并重组及新公司以后的生产经营带来一定的风险。

(四)兼并重组过程中的税收风险

被兼并重组煤矿向新公司转让采矿权、矿井及其他资产,按照现有税收政策,资产出售方需要缴纳营业税、增值税等。因此,被兼并方是否愿意承担税收资金无关重要。重组中兼并方虽然可以从被兼并方的报表或者账目中了解到被兼并方的财务状况,但由于小煤矿经营中长期采取现金交易,报表账目与实际不符,导致兼并方不能正确判断被兼并方的财税情况,一旦被兼并方拒绝缴纳兼并重组中应承担的税金,税务机关一般会要求兼并重组后的新公司承担原重组矿井缴税不足的法律责任,这无疑加大了兼并方的收购成本,会给交易的安全性带来风险。

矿业企业资产评估篇5

关键词:矿业权;评估;问题;对策

中图分类号:G449文献标识码:A

前言

长期以来,我国矿产资源由国家出资勘查、矿山企业无偿使用。80年代开始,随着国家投入的相对减少,为形成地勘投入的多元化,保护勘查者利益,作为过渡性措施,原地矿部出台了地勘成果有偿使用的一系列规定(对应的地勘成果资产评估随矿业权制度确立而完成其使命)。新修改的《矿产资源法》确立了矿业权制度,为矿业权(探矿权、采矿权)有偿使用及其流转提供了依据。目前,作为统称的矿产资源资产评估即指探矿权、采矿权评估(特许经营权权益价值评估),此权益可归属无形资产。

一、矿业权评估方法

1、重置成本法

重置成本法即通常所称的成本法,是固定资产评估中常用的方法之一。鉴于矿业权这类无形资产的价值主要体现在其未来收益现值化上,故成本法在无形资产评估中并不是首选方法。但在无形资产未来收益难以准确量化时,本着资本保全的原则,采用成本法评估也不失为一种有效的途径。成本法评估的基本原理与一般的重置成本法类似,以重置价值×(1+地勘风险系数)×(1-技术性贬值系数)作为评估值。重置价值采用重置核算法(直接法),以投入的地勘实物工作量及现行价格标准(对直接费用)(间接费用按定额)求得。

2、贴现现金流量法(DCF法)

贴现现金流量法属收益法(收益现值法)的一种,均是“通过估算被评资产未来预期收益并折算成现值,借以确定被评估资产价值”,只不过此处的“收益”是以净现金流量为基数而不是传统上所指的净利润。矿产资源具备独立的能够连续获得预期收益的能力,决定了本方法在可行性研究及以上阶段的高精度探矿权和采矿权评估中广泛应用。

3、约当投资分成法(约当投资-贴现现金流量法)

本方法是成本法和收益法的结合,在一方以矿业权权益入股或者地勘由多方投资、计算各方权益时具较强的可操作性。其计算可参照无形资产收益法的应用,即以矿山收益的现值×无形资产分成率(+最低收费额――如果收益中已扣除最低收费额的话)计算。无形资产分成率以无形资产约当投资量÷(购买方约当投资量+无形资产约当投资量)求得,其中购买方和无形资产的约当投资量均为其重置成本×(1+适用的成本利润率)。

4、地学排序法(地质要素评序法)

本方法是在加拿大温哥华及多伦多股票交易所招股说明书中广为使用的“地质工程法”基础上,由澳大利亚人修改而成,并在其证券交易所的招股说明书中所采用。其基本原理是:以基础购置成本为基数,乘以技术价值因子和其他价值因子来评估探矿权价值。基础购置成本包括探矿权使用费和勘查投入(重置成本法或物价系数法评估,不计风险)或者按法规所规定的承诺最低勘查投入(对无投入或投入低于最低要求的)。

5、联合风险勘查协议法

本方法即根据该勘查区或类似勘查区已签订的联合风险经营协议的条款,按照参入公司所承诺的勘查投资及其所获得的相应股权,来评估矿业权价值。本方法在国外常用,使用也很简单。

二、矿业权评估中存在的问题

1、矿业权评估相关法制法规还不健全

公平、公正是确保矿业权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科学性的首要前提。目前,我国矿业权评估的公平、公正性工作,一靠国家法规,二靠评估师协会和评估机构自律行为。近年来,虽然我国已经实施了《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发登记管理办法》、《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等行政法规和有关暂行规定,保证了矿业权的正常流转,打击了倒卖矿业权牟利等违法行为,但针对矿业权评估中评估师利用评估参数的变动,故意抬高或压低价款,以便赢得委托人信任的做法,我国还缺少相应的行政法规来制止这种不良现象的发生。

2、矿业权评估理论和方法尚不完善

矿业权评估业在我国兴起至今只有十余年时间,评估理论和方法有待于进一步完善。目前,我国有不少学者对矿业权的物权性质和流转方式还存有疑问,虽然国家已制定矿业权评估的法律依据,但是某些评估方法的理论基础也确实存在缺陷。比如成本途径方法和收益途径方法,都是在计算卖方的投入,预期未来收益的基础上得出的矿业权价款、评估结果都是资产对于卖方的价值,没有充分体现评估的客观公正性和科学性的原则,于理不合。从评估方法来说,收益途径评估方法在国际上得到了大多数国家的认可,有着深厚的理论基础和应用范围,是评估中最常用的方法,特别是在达到详查以上阶段的探矿权和采矿权中使用最广。采用收益途径进行矿业权评估时,需要遵循一定的假设条件,如设定生产力水平,因为内地和边远地区的生产力水平差别较大,其采用的平均生产力水平也应不同。但评估中设定的生产力水平为社会平均生产力水平,这就使得内地和边远地区做矿业权评估时采用相同的生产力水平,没有针对性,造成矿业权价款和实际不符。

3、从业人员的素质有待提高

评估价款受人为因素影响较大,这就要求从事评估业的人员要有深厚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同时也要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但是,矿业权评估业在我国出现的时间并不长,而大部分注册评估师并不具备全面的专业知识,在评估过程中难免出现套用现有报告格式、抄袭别人成果等现象发生。还有的评估师为了自身利益,故意抬高或压低矿业权价款,不惜以牺牲国家资源为代价,来满个别委托人的要求,帮助他们从中牟取暴利,坑害国家。

4、评估风险与责任意识淡薄

我国开始兑现入世承诺,投资、外贸等方面进一步开放,随着国企改制、海外上市、国际资本国内收购等开放的经济要求,会有越来越多的社会公众、机构、组织、依赖矿业权评估结果进行交易和决策,这既体现了矿业权评估业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重要性,同时也加大了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的责任风险。然而,无论是评估机构还是评估人员,其行业风险意识长期淡漠,很少思考如何应对因自己执业不当或无意过错所要承担的诉讼或仲裁而发生的费用以及因败诉而承担的相应赔偿责任。

三、矿业权评估的注意事项

l、应注意“外部效应”问题,不能孤立地看待投资行为

西方经济学认为,生产者或者消费者的活动会对其他生产者或消费者带来的非市场性影响,这种影响可能是有益的,也可能是有害的,有益的影响被称为外部效益,或外部经济性;有害的影响被称为外部成本外部不经济性。任何一个矿业投资项目都是社会市场系统的一个子系统或组成部分,所以,整个项目的经济效益,既包括项目本身的财务经济效益,还包括对外部社会及市场所带来的正面或负面的外部效益,也即,总效益=内部效益±外部效益。矿山生产建设中给社会所带来环境污染,政府所征收的排污费,就应该从总的效用中减去。对于矿业权的价值,也应该考虑到这一点;由于矿山投资而对国民经济或当地经济和产业结构产生正的效益,就应该考虑在总效用中增加,这也应是矿业权价值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

2、应建立跟踪验证和“后评估”制度

目前的矿业权评估。一般都是一个阶段。当评估报告提交后,评估结论也会随委托关系的终结而“盖棺定论”,但评估结论的准确与否。尤其是采矿权评估所基于的净现值流量法(NPV)是基于未来收益的现值累计,而一个矿业权一般要经历几年、十几年甚至更长时间,这么长的时间里,其经济形势和矿业市场会发生很大的变化,所以,期初的矿业权评估,归根到底还是一个事前的估计。而矿业权到期末时再进行评估,所得到的结果才是真正的结果。所以,矿业权评估有必要建立跟踪备案和“后评估”制度。

3、矿业权评估不仅仅是一个中介咨询服务的经济行为更是一项法律行为

矿业权是基于矿产资源而存在的无形资产,体现的是对某一矿产资源的权属关系,它不能独立于矿产资源而存在;而矿产资源资产总表现为一定形式和一定主体的矿业权。矿产资源是本,矿业权是其表现形式;矿产资源资产从形式上讲属于经济范畴,而矿业权从形式上讲属于法律范畴。作为矿业权市场中的社会中介组织――评估机构所提交的评估报告,对一个具体的评估对象作出的评估结论,将直接影响到该矿业权交易双方的利益。因此,矿业权评估行为必须严肃、科学、客观、公正,不能主观臆测,更不能人为篡改数据。

结论

矿业权评估成为确认和保护物权人财产的重要手段,也成为资源价值发现、交易、流转的重要工具。因此,必须要改变此前的那种矿产资源廉价或无偿取得与粗放经营的思路,按照市场化的逻辑,建立起明确的资源有偿使用机制和企业珍惜资源的长效机制,使资源的开采和使用在市场机制调节下走上集约化的道路。

参考文献

[1]王四光等.矿产资源资产与矿业权评估-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8,第5期,132-133页.

[2]刘和发等.矿业权流转活动中资产评估若干问题.中国地质矿产经济,2010,第2期,91-9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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