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工作者管理细则(收集3篇)
社区工作者管理细则范文篇1
赵亮,男,河北省唐山市人。中央司法警官学院法学院讲师,研究方向:刑事执行。
摘要:社区矫正是一种非监禁刑罚执行制度,在我国的发展经历了试点、试行、全面开展和法制化的阶段。各地区司法行政机关根据本地实际,探索出一些有益的矫正制度、措施和方法,但其规范化程度不高,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其深化发展。为加强社区矫正制度规范化建设,保证刑罚执行的统一性,国家应加快社区矫正立法,并保证经费投入;司法部社区矫正管理局应制定统一化的矫正制度和标准化的矫正措施;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不断增强矫正队伍的业务素养和专业技能,以提高矫正方法的科学化水平。
关键词:社区矫正;规范化;矫正制度规范化是推进我国社区矫正制度不断深化和健康发展的前提。随着社区矫正“规范化建设提升年”的开展,江苏、山东、吉林等地区司法行政机关矫正工作者对刑罚执行、制度体系、教育帮扶以及队伍建设以及等方面的规范化建设进行广泛研究,形成了一些具有探索性和指导性的经验,能否推广值得研究。我国社区矫正工作规范化建设还处于起步阶段,具有中国特色的社区矫正制度和模式尚未建立。基于此,本研究以河北、广东、江西、青海、安徽等地区社区矫正实践为基础,对社区矫正规范化相关问题进行调查,以期为社区矫正工作的发展提供参考和借鉴。
一、社区矫正规范化的内容体系及现状分析
规范化是对社区矫正各项业务工作提出一致性、指导性的工作准则,其体系所涉及的内容需要系统完整,建设的方法也应具有科学性。根据社区矫正的工作性质和目标,结合我国实践,社区矫正规范化的内容体系应当包括以下方面:
1.制度统一化
统一化的制度是规范矫正工作的根据。自试点以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分别于2003年7月10日、2005年1月20日、2009年9月2日、2012年1月10日联合了4个文件,司法部先后出台了《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工作暂行办法》和《社区矫正执法文书格式》,这些文件和部门规章指导了社区矫正工作的有效实施。各地区司法行政机关为推进社区矫正工作有序开展,根据实际研究制定了一些地方性法规和制度。例如,江苏省人大常委会颁布《社区矫正工作条例》,北京、上海、重庆、湖北等地区研究制定《社区矫正工作实施细则》、《社区矫正工作流程》、《社区服刑人员管理工作暂行规定》等。上述法规和制度推动社区矫正工作初步走上规范化,但这与我国单一制国家的基本要求和法治精神相背离。鉴于现有法律法规中关于社区矫正内容的规定仍比较粗疏,社区矫正工作的指导性和操作性规范的效力有限,适应中国社区矫正发展需要的、统一的制度体系仍处于探索阶段。
2.措施标准化
标准化的措施是规范矫正工作的主体。目前各地司法行政机关实践的主要矫正措施有社会适应性调查、危险性评估、矫正效果评估、社区服务、分类管理、行为监督、教育矫正、帮困扶助等。这些措施推动我国社区矫正工作初步走上科学化,但由于各地实际情况不同,司法行政机关在探索、实施这些措施时也有所差异,不利于其规范化建设。以风险评估为例,北京市使用《北京市社区服刑人员综合状态评估指标体系――初始化量表》和《后续量表》。2005年上海市设计完成《社区矫正风险评估测评表》并进行实操检验。2009年开始江苏省推广使用《社区矫正风险评估网络系统软件》。可见,各地区风险评估的体系、内容和方法都有所差异。因此,司法上部相关部门应当制定并推广大标准化的矫正措施,以促进矫正工作的规范化水平。
3.任务精细化
精细化的任务是规范矫正工作的核心。自试点以来,各地区司法行政机关围绕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和帮困扶助这三项任务开展工作,三项任务作为一个有机整体,相互促进。各地司法行政机关在完成上述任务的实践中也探索了一些有益经验。例如,江苏省积极展开循证实践为基础的社区矫正人员人身危险性、矫正效果等方面的诊断、评估工作;河北省建成了基于互联网技术的集网上管理、定位跟踪、远程考核为一体的综合平台;北京市开展社区服刑人员分类、分阶段教育,等等。鉴于我国社区矫正的发展阶段,矫治理念中重监管、轻矫正的误区,以及工作人员专业化程度不高等因素,总体上讲目前矫正任务的实施仍处于较低层次,科学化、精细化程度不高。笔者对四川、甘肃、河南、青海等地司法所调查,目前在监督管理方面,以按时报到、手机定位、亲属监督为主导,而分类管理、风险评估和个案矫治等专业化、精细化的矫治方法相对落后;在教育矫正方面,形式以个别教育为主,内容以法制教育为核心,尚未发挥以注重社会力量和资源介入为特点的社会帮教的优势,同时对社区服刑人员的心理健康教育、文化教育等社会适应性教育不够;在帮困扶助方面,以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等生存性帮助为主,除职业技术培训外出,其他促进其就业的发展性帮助措施不多。
4.队伍专业化
专业化的队伍是规范矫正工作的条件。社区矫正兼具刑罚执行和社会工作双重属性,是一项强调专业化和技术性的工作,要求矫正工作者具有刑事执行的政治、身体和心理素质外,还应当掌握矫正教育、矫治心理和社会工作等技术。据笔者调查,广东中山市下属19个司法法所中,16个司法所工作人员学历普遍为本科层次,17个司法所工作人员的学科背景主要是法学,其中只有5个司法所聘请社会志愿者(义工)参加矫正工作,成员以村(居)委会成员和矫正对象家属为主。从上述数据可见,目前司法所工作人员的学历层次较高,以法学为主能够满足刑罚执行的需要,但缺少罪犯矫正的相关知识和技能,社会志愿者的作用并未发挥应有的作用。因此,司法行政机关只有不断提高矫正队伍的专业化,才能保障矫正工作的规范化发展。
5.经费保障化
保障化的经费是规范矫正工作的基础。社区矫正是国家刑罚执行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给予充分的物质保障,特别是我国社区矫正工作正处于建设阶段,从各级司法行政机关的办公场所、硬件设施、办公经费、工作人员的补充和培训、购买社会工作者服务以及必要的志愿者补贴等都应当有所保障。为保障社区矫正工作的规范开展,2012年财政部、司法部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矫正经费保障工作的意见》,一些省市积极贯彻落实,例如,吉林省财政厅和司法厅联合下发《关于转发的通知》,就切实加强社区矫正经费保障工作提出要求。根据笔者调查,广东中山市下属19个司法所中17个司法所反映办公硬件设施配备情况处于高水平,2个司法所处于中等水平;江西省赣州市、抚州市、九江市、鹰潭市、上饶市、景德镇市等下属153个司法所中12个反映办公硬件设备配备情况处于高水平,34个处于中等水平,107个处于低水平。上述数据说明一些经济欠发达的地区社区矫正经费保障仍需要加强和提高。
二、推进社区矫正规范化建设的具体路径
针对上述当前我国社区矫正规范化建设中存在的问题与不足,笔者认为应当从以下面加以推进
1.加快社区矫正立法
完善的法律是规范社区矫正制度的基础。社区矫正是一种非监禁刑罚执行制度。根据我国立法法的规定,涉及犯罪与刑罚的事项必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加以规范。学术界对社区矫正立法采取何种模式有不同观点。一些人大代表、律师、学者也提出《社区矫正法》的草案或建议稿。笔者认为,国家应当尽快制定一部与《监狱法》性质、地位相一致的《社区矫正法》,并出台有关实施细则,以法律的形式明确规定社区矫正的执行主体、适用对象、执行程序、机构设置、矫正措施、矫正制度等。这是推进社区矫正规范化发展的关键。
2.制定矫正措施标准
制定标准化的矫正措施是规范社区矫正的前提。我国社区矫正制度正处于建构初期,各地在矫正措施方面探索了一些地方性经验,但是我国社区矫正发展不平衡。这要求我们必须依据国情和各地实际,探索、创制标准化的的社区矫正执措施。司法部应当在总结各地实践经验基础上,对社会适应性调查的内容、程序、主体以及效力,对危险性评估和矫正效果评估的标准和程序,对社区服务、教育矫正、帮困扶助的程序、内容、形式以及评价等关键环节,对分类管理和行为监督的适用和标准等方面加以细化和明确,以保证矫正措施的标准化。同时,在适用上述标准化矫正措施的过程中,矫正工作者也应当充分考虑社区服刑人员的个性特点,实现矫正效益的最大化。
3.提高矫正任务层次
提高矫正任务层次是促进社区矫正规范化的核心。目前司法所围绕社区矫正三项任务已经探索了一些行之有效的方法。但是,落实矫正任务的具体方法层次性不高,科学化、专业化和精细化程度不足。笔者认为应当从以下方面着手:在监督管理方面,监管理念都应当从注重控制向关注矫正发展,监管措施从形式化向科学化转化。司法所应当根据社区服刑人员的人身危险性、社会危害性以及现实表现等因素,落实分类矫正,将工作重点置于矫正方面。在教育矫正方面,司法所应当更广泛地调动矫正对象家属、刑事司法系统的工作人员、教育工作者、大学生志愿者以及其他教育机构和资源,发挥社会教育的作用。这也是社区矫正的本质和优势所在。在帮困扶助方面,司法所应当提升帮助层次,通过聘请专业人员或与医疗合作,将心理矫治落到实处;加强技术培训和就业指导;建立专门的公益劳动基地,等等。
4.加强矫正队伍培训
建设专业化的矫正队伍是实现社区矫正规范化的条件。加强业务培训是提高矫正队伍专业化水平的重要途径。据笔者调查,广东、江西等地每年组织司法所工作人员培训1―2次,以此提高业务素养。各地司法行政机关要促进矫正队伍培训工作的常态化和制度化。培训师资的来源主要有:一方面,可以聘请高校或研究所的专家,如普通高校的法学、教育学、社会学或心理学教师;另一方面,可以邀请监狱、法院等实务部门的资深工作人员,或其他先进地区的政法系统人才。培训的内容应当以刑事执行法学、矫正教育学、矫治心理学和矫正组织管理等为基础,以社会工作技术为核心,旨在提高矫正技能。对新入职的工作人员要进行相关知识的岗前培训。为了及时更新知识,对在职人员要定期进行抽调轮训,主要通过外出学习、考察的方式开展。
5.增加矫正经费投入
充足的经费投入是推动社区矫正规范化的保障。从国际经验来看,与监禁矫正相比,社区矫正蕴含刑罚效益的思想,但其构建和运行仍需国家投入,特别是我国社区矫正仍处于建设阶段。目前我国社区矫正经费主要来自省级财政的划拨,但经济发展的不平衡造成了一些地区社区矫正经费不足,主要表现有:办公设施陈旧,无法满足信息化建设的需要;缺乏购买社会工作者服务的专项资金、司法所工作人员的培训费用、社会志愿者的交通费等。因此,各省应当充分认识到保障社区矫正经费对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意义,认真抓好财政部、司法部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矫正经费保障工作的意见》的贯彻落实,在预算并落实好社区矫正经费的同时,通过减税、给予荣誉称号等方式积极吸纳社会资金作为补充。
参考文献
社区工作者管理细则范文篇2
面对内蒙古自治区应急管理的严峻形势,在自治区党委、政府的部署要求下,各地区、各部门把应急管理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把进一步完善应急管理机制与创新社会治理方式紧密结合起来,以高度的责任感和紧迫感,以深入推进“一案三制”为抓手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狠抓应急管理各项基础能力建设,积极妥善处置近些年发生的各类各级突发事件,自治区的应急管理工作取得了长足进步,公共安全保障水平不断提高,社会公众对应急管理工作的认同度和参与度不断提高。
(一)注重应急管理体制建设,强化工作基础内蒙古自治区按照“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要求,着力加强全区应急管理机构的建设。2005年12月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在总值班室的基础上,成立了自治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与原有的政府总值班室合并,机构升格为办公厅内设的正处级行政机构,主要职责包括应急管理工作和总值班工作。2011年4月,为加强自治区应急管理工作,自治区编委又批准成立了自治区人民政府应急指挥服务中心,为正处级事业单位。在此基础上,12个盟(市)及2个单列市分别建立了专门的应急管理机构,部分旗县也根据当地的实际,建立了不同形式的应急管理办事机构,进一步规范了各类机构的工作职责。
(二)完善应急管理机制,加强制度保障内蒙古自治区近些年按照“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要求,不断完善应急管理机制,自治区党委、政府在应急预警、信息报送和责任追究等方面做出了明确规定,建立并严格执行主要领导现场组织指挥重特大突发事件制度,提高应急物资储备、应急队伍建设、灾害监测网络和预警系统建设水平,健全突发事件报送系统、广泛进行应急法律法规和应急知识的宣传教育,加强与周边省市区的应急联动机制建设、建成自治区应急指挥平台一期工程等。
(三)深入开展风险防控工作,强化预防准备工作按照自治区党委、政府的要求和部署,内蒙古自治区近些年针对可能出现的各类突发事件,大力加强风险防控工作,不断做实做细应急预案,应急预案体系从数量、质量各方面逐步深化。截至目前,全区共编制各类预案2.8万余件,全面覆盖了常见的各类突发事件。从2013年开始,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规定,各地区、各部门对正在实施的应急预案进行了进一步的修订。注重突发事件监测预警体系建设,卫生、气象、地震、水利、地质灾害、环境、森林防火、传染病疫情、农林病虫害、煤矿瓦斯等专业监测预警系统基本建成。
二、完善内蒙古自治区应急管理体系的对策建议
自治区党委、政府历来高度重视应急管理工作,2014年4月22日,自治区党委书记王君在自治区党委九届十一次全委(扩大)会议第一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中强调,“要切实守好祖国边疆要强化应急处突准备,按照实战实用实效的原则细化应急处置预案,加强应急处置力量体系建设,完善应急指挥、联动处置、舆论引导一体化的应急处突机制,强化综合演练,确保一旦发生重大突发事件,能够快速反应、高效处置、尽快平息事态,控制局面。”为自治区下一步做好应急管理工作指明了方向,我们必须进一步增强忧患意识,坚持底线思维与问题导向,不断做实做细应急管理工作,不断提高内蒙古自治区应急管理水平。
(一)要突出共同参与,加强应急处置力量体系建设通过政府与社会的良性互动,实现政府、社会、公民的共治,已成为当代重要的社会治理模式。内蒙古自治区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力量体系建设就是要加强顶层设计,注重系统推进,充分发挥各类主体和各层各级的作用,加快构建政府主导、军地协同、条块结合、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应急管理工作格局。要强化军地协调机制,完善军地共同应对突发事件的体系,加强物资储备、信息共享、指挥体系、救援队伍的军地沟通协调机制,实现良好对接。要根据我区的实际,借鉴兄弟省市的成功模式,全面落实与强化政府在应急管理工作中的领导作用,理顺应急委与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的关系,理顺应急办和各部门之间的关系,特别要适当提升办事机构规格,增加应急管理人员编制和经费,提升应急管理办事机构组织协调的力度。在大力整合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同时,组织规范志愿者队伍,鼓励社会各类主体的参与。工会、共青团、妇联、红十字会、慈善协会等社会组织应当结合各自工作特点,协助人民政府做好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二)要突出依法治理,着力提高应急管理的法治化水平现代治理的核心是依法治理,应急管理也要实现依法进行,内蒙古自治区下一步要将法律规定和地方民情相结合,对《突发事件应对法》条文中的原则性规定进一步明确并细化,加强该法的可操作性。应及时制定该法的实施细则或出台相关条例,将应急法制落到实处。要更加明确权利主体、内容以及细化责任,要对突发事件应对的管理体制和机制做出明确规定,要明确应急处置和救助分工,要加强事后责任追究,要对应急处置和救助措施方面进行细化和完善,如细化突发事件的分类分级和风险评估的标准、应急资金的调配与使用、应急机构的设置与职责、应急物资的储备和管理、应急责任的归属、信息报送的时限等。
(三)要构建一体化的应急处突机制,完善突发事件联动处置机制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不是单兵做战,要建立应急处置联动机制,有效汇聚合力,力求快速高效做好现场处置工作。内蒙古自治区应急管理工作要进一步立足“大应急”,构建“大联动”的工作格局,健全应急管理责任体系,要建立健全突发事件预警分析机制,实现预警预测工作常态化,对可能引发社会稳定的风险因素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要狠抓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制度,加强应急信息报送网络的建设,按照标准与规划先行的原则加强应急信息平台建设,明确各级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处置职责。要完善应急会商机制,提升合成作战的能力。要以应急政务信息公开创新为要求,在突发事件处置过程中,尊重和保障公众知情权,及时向公众最大限度地提供各类真实可靠的信息。要立足地区联动机制,实现突发事件的联防联控机制,在重大突发事件的信息通报、跨界处置、联合演练、资源共享方面切实开展合作。
社区工作者管理细则范文篇3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社区专职工作者,是指社区党组织、社区居民委员会和社区服务站专职从事社区管理和服务、并与街道签订服务聘用协议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社区专职工作者由街道党工委负责管理。
第二章选聘使用
第四条基本原则。社区专职工作者的选聘任用必须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
第五条主要标准。政治思想素质好,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努力实践科学发展观,大局意识、责任意识比较强;作风正派,处事公道,奉公守法,廉洁自律,群众公认度高;热心社区工作,能吃苦耐劳,求真务实,开拓进取,真心实意为群众服务;会协调,善管理,具有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和一定的业务知识水平。
第六条选聘方式。社区专职工作者一般采用公开考试、综合考核等方法向社会公开招考,也可按规定程序实行招录。社区专职工作者实行聘用制,聘用期一般为三年,特殊情况可一年一聘。
第七条工资待遇。社区专职工作者的工资待遇由基本工资和其他补贴组成,并按规定享受社保待遇。
第八条社区专职工作者实行退出制。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予以退出:社区专职工作者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连续两年个人考核、民主评议不称职的;社区居民普遍反映不适宜从事社区专职工作者工作并经核实的;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无法挽回的;触犯法律的;其他情况应当退出的。
第三章教育培训
第九条教育培训职责。坚持统筹规划、分级负责、分层次培训的原则。社区专职工作者培训由街道党工委负责,经常性学习教育由社区党组织负责。
第十条教育培训内容。坚持理论联系实际,体现时代要求,做到按需施教,学以致用。一是政治理论学习,包括马列主义、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理论、党和政府的重要文件精神等;二是思想作风教育,包括理想信念、服务意识、道德规范、廉政规定等;三是岗位业务知识培训,包括党建理论、法律法规、经济科技、社区建设和管理知识等。
第十一条教育培训方法。一是经常性的学习教育,包括“”、专题学习以及自学;二是定期培训,社区专职工作者每年短训一次,每次培训时间不少于二天,对新聘用的社区专职工作者,应及时组织上岗培训;三是学历教育,鼓励社区专职工作者参加自学考试、函大、电大等成人教育,40周岁以下的社区专职工作者必须达到大专以上学历。
第四章考评激励
第十二条考评内容。从德、能、勤、绩、廉五方面进行考评。由街道党工委根据实际,对考评内容进一步分解细化,制定具体的考评指标体系。
第十三条考评办法。每年年底,由街道党工委结合工作情况制订考评细则,对社区专职工作者进行考评。社区专职工作者考评采取述职、测评、党工委考核等方式进行。
第十四条考评结果运用。考评结果作为晋升、调整的重要依据,并与社区专职工作者的报酬、奖惩挂钩。对优秀的社区专职工作者,给予一定奖励;对基本称职及以下的社区专职工作者,应指出缺点和不足,本人作出改进承诺,并限期整改。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谈心谈话制度。建立街道党政领导联系社区工作制度,每年至少与每名社区专职工作者谈话两次以上。对社区专职工作者思想、工作中存在的各种问题,街道党工委应及时提醒、及时解决。社区专职工作者之间也要不定期开展谈心交流,及时沟通思想,增进团结。
第十六条监督管理制度。通过设立社区专职工作者监督意见箱、开通监督热线电话、发放居民征询意见卡和召开座谈评议会等多种形式,使社区专职工作者自觉接受街道干部、社区居民、辖区单位等全方位的监督管理。
第六章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