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企业直接对外投资(整理2篇)
国内企业直接对外投资范文篇1
一、中国企业对东盟直接投资的现状及特征
(一)投资增长迅速,但规模偏小
伴随着CAFTA的建设进程,中国企业对东盟的直接投资增长迅速。从流量上看,投资额由2005年的15771万美元增加到2009年的269810万美元,4年间增长了17倍。从增速上看,2005-2009年,中国对东盟直接投资的年均增长率达114.5%,远高于同期中国对外直接投资52.5%的增长水平。
中国对东盟的直接投资虽然增长迅速,但总体规模偏小,投资额占中国对外直接投资总额的比重偏低。2005-2009年,中国对东盟直接投资额占同期中国对外直接投资总额的平均比重仅为2.47%。2009年中国对外直接投资总额达565.3亿美元,但对东盟的直接投资所占比重仅为4.8%。不仅如此,中国对东盟的直接投资在东盟利用FDI中所占的比重也偏低。以2009年为例,中国企业对东盟的直接投资仅占东盟利用FDI比重的3.8%。
(二)投资领域拓宽,但产业层次不高
随着中国与东盟国家经贸往来的日益深入,中国对东盟的直接投资领域也由简单的加工装配和生产型的小型项目逐步拓宽到电力、批发、制造、采矿、建筑、金融等多个行业。从投资行业分布的存量情况上看,截止2009年末,中国企业对东盟直接投资比重较高的行业有:电力、煤气及水的生产供应业占19.4%;批发和零售业占17.1%;制造业占15.5%;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占10.9%;采矿业占9.5%。总体而言,中国企业对东盟直接投资主要以资源开发行业、制造业和对技术要求不高的商品流通业为主,而投资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科研和技术服务、金融等技术密集和资本密集型产业仍然相对偏少,产业层次总体偏低。
(三)投资遍及东盟各国,但国别差异较大
从存量上看,截止2009年末,中国对东盟直接投资额的70.5%投向了新加坡、马来西亚、印尼、泰国、菲律宾、文莱等老东盟六国。新加坡是东盟所有成员国中吸引中国直接投资最多的国家,累计吸收中国直接投资存量已达485732万美元;东盟新成员国缅甸排名第二,累计吸收投资额达92988万美元;再次是印尼,累计吸引了79906万美元的直接投资;文莱吸引中国企业的投资最少,仅为1737万美元,与新加坡相差近280倍。从流量上看,2009年中国对新加坡的直接投资额达到141425万美元,超过中国企业对东盟其余9国投资的总和,比缅甸多103755万美元;同年,中国对印尼、柬埔寨、老挝、越南、马来西亚、泰国、菲律宾的直接投资额分别是22609万美元、21583万美元、20324万美元、11239万美元、5378万美元、4977万美元和4024万美元;对文莱的投资最少,仅为581万美元,不到新加坡的0.5%。可见,中国对东盟各国直接投资的分布存在较大差异。
二、中国企业加强对东盟直接投资的现实基础和条件
(一)中国企业有加强对东盟直接投资的内在需求
首先,投资东盟是扩大市场占有率和获得先进技术的要求。通过对东盟不同经济发展阶段国家的直接投资,一方面带动了国内生产设备、原材料和半成品的出口,扩大了市场占有率;另一方面也能从东盟较为发达的国家获得先进的技术和管理经验等战略性资产。其次,对东盟投资是转移落后产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优化的需求。中国企业要能够在日趋激烈的国际市场竞争中取胜,必须淘汰落后产能,推动产业结构的高级化进程。再次,投资东盟国家,参与开发和利用东盟国家储量丰富而我国相对缺乏的石油、铁矿、有色金属等自然资源,有利于缓解国内资源供需矛盾。最后,中国企业对东盟的直接投资,还能在一定程度上规避欧美等发达国家对中国设置的贸易壁垒,减少与发达国家的贸易摩擦。
(二)中国企业投资东盟具有地缘、资源和人文优势
从地理位置上看,中国与东盟互为近邻,中国与东盟国家的海、陆、空交通均已打通,中国企业投资东盟具有交通运输上的便利,符合国际对外直接投资中的“就近原则”。从资源条件上看,东盟国家丰富的自然资源和劳动力资源,成为中国企业投资东盟的重要基础。中国经济的高速发展,需要依靠大量的能源作为基础,东盟国家储量丰富的石油和天然气等资源都是中国经济建设中的短缺资源。此外,东盟国家中除了经济发展水平较高的新加坡和文莱以外,大部分国家的劳动力价格便宜,特别是东盟新四国(柬、老、缅、越)拥有较低廉的劳动力资源。从人文联系来看,东盟国家是世界上华侨华人最集中、人数最多的地区之一,不少东盟国家深受中国文化的影响,风俗习惯相近,这种相同或相似性能够帮助中国企业尽快适应东道国环境,降低投资风险。
(三)东盟国家经济发展水平和比较优势的差异性为中国企业提供了广阔的空间
东盟10个成员国处在不同的经济发展阶段,比较优势也存在差异。新加坡和文莱在东盟中处于经济发展的第一梯队。新加坡在资本、高科技和知识等方面具有比较优势;文莱是典型的自然资源依赖型国家,拥有丰富的石油和天然气资源,但是经济结构相对单一。处于第二梯队的马来西亚和泰国在中等技术和资本密集型产业有比较优势。印尼和菲律宾处在第三梯队,在自然资源和劳动密集型产业上有比较优势。东盟新四国拥有丰富的自然资源和廉价的劳动力资源优势,但经济发展水平滞后,排在最后。东盟国家经济发展的阶梯状分布特征和比较优势的差异性,为不同类型的中国企业投资东盟提供了广阔的空间。
(四)CAFTA的建成为中国企业加强对东盟的直接投资提供了便利
2009年8月,中国与东盟签署的《投资协议》致力于在自贸区下建立一个自由、便利、透明及公平的投资体制,并为双方创造更有利的投资条件和良好的投资环境,为双方的投资者提供充分的法律保护,从而进一步促进双方投资的便利化和逐步自由化。2010年1月1日自贸区成立以来,包括《投资协议》在内的有关协议的履行,为中国企业“走出去”到东盟投资、规避贸易壁垒带来了便利,中国企业对东盟的直接投资增长迅速。据商务部统计,2010年1-6月中国对东盟的直接投资达12.21亿美元,同比增长125.7%。可以预见,自贸区的建成将会促使更多的企业加强对东盟的投资。
三、中国企业加强对东盟直接投资的主要策略分析
(一)投资区位策略
邓宁的国际生产折衷理论认为,区位优势决定了跨国公司采取对外直接投资还是其他经营方式,并将对外直接投资活动划分为资源寻求型、市场寻求型、战略资产寻求型和效率寻求型四种类型。从近年中国企业对东盟直接投资的动因来看,主要集中在资源寻求型、市场寻求型和战略资产寻求型三种。这三种类型的直接投资,也是中国企业今后需要进一步加强的。
具体而言,文莱、印尼、马来西亚等国丰富的石油、天然气资源;印尼、越南等国的矿产资源;印尼、马来西亚、菲律宾、缅甸等国的农林资源以及东盟新四国的廉价劳动力资源适合资源导向型投资动机的中国企业。东盟新四国工业基础相对薄弱,大量的工业制成品需要依靠进口,中国的家电产品、农用机械在这些国家很受欢迎,这些国家适合市场寻求型动机的中国企业。而对于以获得先进技术、管理经验等战略资产为主要动机的中国企业来说,可以选择东盟国家中经济发展水平较高的新加坡、马来西亚等国家为投资东道国。
(二)进入方式策略
企业进行直接投资的常见方式主要包括在东道国成立独资企业、合资企业、合作企业或合作开发等。此外,以BOT方式和加工装配等方式进入也较为常见。
目前,中国在东盟投资项目的境内主体以中小规模企业居多。对于这些境内投资主体而言,选择以合资经营的方式进入,易于实现企业和东道国比较优势的结合,有效减小进入的风险,达到共赢目的。而对于一些具有明显技术优势、国际竞争力较强的企业,可以选择独资的方式进入,以保持优势。但是以独资的方式进入,企业需要克服东道国设立的准入门槛。对于风险高、投入大、周期长的石油、天然气、矿石、煤炭和森林等自然资源开发大型项目,中国企业宜以合作开发的形式,组织国内具有实力的企业与国际知名企业和东道国一起联合开发,分担风险、共享收益。对于一些大型的水电站、交通基础设施等项目,则宜大力发展BOT等形式的投资。通过BOT项目的建设,提升中国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和直接投资水平。
(三)投资产业策略
中国企业对东盟直接投资的产业策略,既有发展中国家对外直接投资产业选择的一般规律,也与企业的具体情况和国家对外直接投资发展战略相关。目前,除了要大力加强对东盟自然资源开发业的投资,以及利用好“中国―东盟投资合作基金”大力发展对东盟的工程承包和劳务合作外,还应当着重加强以下两类投资:
一是适当向东盟国家转移部分产能过剩产业。小岛清的边际产业扩张论认为,跨国公司进行对外投资的决定因素是比较优势。投资国处于比较劣势的产业如果在东道国是处于比较优势的产业,那么投资国对东道国的投资,可以使东道国由于缺乏资金、技术等条件没有得到充分发挥的比较优势得以充分发挥出来,两国的比较成本差异将会扩大,贸易量将得到提升。根据这一理论,我国的一些产业如家电、机械、轻工、纺织等产能过剩,正失去比较优势,但是这些产业在经济发展相对落后的东盟新四国中却是处于比较优势的产业。因此,投资东盟新四国的这些产业,将有利于中国企业获得新的市场,使国内过剩的产能得以充分利用,从而延长传统产业技术的生命周期,同时也能为国内产业结构的调整升级提供空间和资金。对于东盟新四国来说,中国企业的投资有利于合理配置资源,促进其经济的发展。
二是加大对新加坡的高新技术产业和现代服务业投资。新加坡政府重视利用外资,鼓励外商投资的政策法规健全,投资环境好。新加坡在高新技术产业具有比较优势,政府鼓励外商投资于生化医疗、航空航天、精密仪器制造等高科技领域。此外,新加坡地理位置优越,是东南亚的金融中心、贸易中心和物流中心,金融服务、商业服务、物流等现代服务业发达。中国企业投资于新加坡的高新科技产业和现代服务业,一方面能够充分利用新加坡良好的投资环境和便利的融资渠道,降低投资风险,促进中国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另一方面也能获得先进的技术和管理经验,提高我国对外直接投资的产业水平。
(四)融资策略
国内企业直接对外投资范文篇2
[关键词]境外直接投资;国有资产流失;国有资产管理;改革
一、国有企业境外直接投资成为国有资产流失之新渠道
商务部、国家统计局联合发布的《2004年度中国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公报》显示:我国境外直接投资主体以国有企业为主,占35%。对于这些在境外直接投资中流转的国有资产,国家设定的目标是:安全、完整、保值、增值。然而,相当一部分国有企业的境外直接投资存在不同程度的违规经营现象,投资效益也不尽人意,致使国有资产流失严重。伴随我国境外直接投资的高速增长态势,国有企业境外直接投资已经成为国有资产流失的新渠道。
1.国有企业境外违规经营是国有资产流失的直接原因。目前,国有企业境外直接投资中的违规现象主要包括:一是违反国家境外投资审批规定,未经外汇和商务部门的批准,擅自在境外投资,所需资金以进口的名义汇出或截留境外出口贷款。二是违反国家境外投资外汇管理规定,将大部分利润留存境外,汇回利润较少。三是“返投资”现象较多。所谓“返投资”,是指我国的境外企业利用其所得利润或本金再返回到我国国内来投资,举办三资企业,以获取国家优惠待遇。它实际上是一种为牟取“私”利而欺骗国家的行为,违反了国家境外投资利润和外汇管理的规定。此外,还有通过境外投资洗黑钱的情况。例如,部分不法分子侵吞国有资产或从事走私、诈骗、偷漏税等活动获取巨额财富后,在国家加大金融监管和反腐力度的背景下,为了转移非法财富而通过名义上的国有企业境外投资活动将黑钱洗“白”。以上种种违规甚至违法行为给国家造成了直接的经济损失,导致我国国有资产大量流失,甚至损害了我国境外企业乃至国家的整体形象。
2.国有企业境外投资亏损是国有资产流失的间接原因。我国国有企业境外投资的经济效益很难令人满意。据抽样调查,亏损的投资项目有1/3左右。导致境外投资效益不好的主要原因:一是投资具有一定盲目性。非理性的“头脑发热型”境外投资在国内一些国有大企业身上时有体现。它们往往追求所谓的“国际化经营”,好大喜功,仅凭一股冲劲与热情就冒冒失失地涉足境外直接投资;实际情况是根本缺乏国际战略考虑,前期工作做得不充分,对商业风险、政治风险也估计不足,投资的失败结果就可想而知了。二是投资缺乏业内的协调。中央和地方国有企业大多是孤军奋战,各个境外项目的投资互相独立甚至相互竞争,缺乏战略性的联合和协作,致使境外直接投资形成不了“联合舰队”式的战斗力,无法产生规模优势和效应。三是境外企业经营管理水平不高。我国境外企业的管理模式大多是将国内国有企业管理模式略加改良而成。有的企业甚至完全是国内国有企业管理模式的翻版,未转轨成现代企业管理制度,弊病很多,如管理体制混乱、财务管理不规范、缺乏制约与监督机制、缺乏风险控制机制等。这些都为经营亏损埋下了伏笔。既然国有企业境外投资很难盈利,甚至难保持平,其国有资产也就难以保值、增值,这应视为国有资产的间接流失。
二、境外直接投资国有资产流失之本源:相关管理制度的不完善
出现境外直接投资国有资产流失的原因:一是企业内部缺乏完善的现代管理系统;二是外部的管理制度不科学、不规范。笔者认为,从宏观的角度而言,后者是最根本的原因。具体表现为:
1.境内国有企业产权不明晰,国家对其以国有资产进行境外直接投资的管理缺乏明确的思路。长期以来,境内国有企业的国有产权归属模糊,出资人代表不明晰,导致政府社会管理者职能和所有者职能、所有者职能和经营者职能难以有效分开。即使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成立之后,这种产权关系不顺的状况仍然没有得到根本改善。因此,国有企业在进行境外直接投资时,政府与境内投资国有企业、境外企业三者之间的法律关系混乱不清。由于国家对国有资产境外直接投资的管理实则是政府代为行使,在政府的相关权责尚未明确化、法定化的背景下,国家的管理思路也是模糊的:时而强调政府管理者职能,对境内投资国有企业、境外企业进行直接干预和监管;时而又放弃政府所有者职能,对境外投资后的境内国有企业和境外企业不闻不问,放任自流。致使一方面,境内投资国有企业、境外企业的经营创造性和发展主动性受到限制,国有资产运营效率低下;另一方面,境内投资国有企业、境外企业有时又处于无序状态,其投资及经营缺乏国家的适当调控,国有资产受到严重侵害。
2.国家对境外直接投资实行多元化管理,相关企业反而无视管理,导致国有资产流失。目前,我国没有设立一个专门的机构来管理境外直接投资,采取的是综合性归口管理、专业性管理和行业性管理相结合,中央管理和地方管理相结合,境内机构管理和境外机构管理相结合的多元化管理体制。就境内中央管理而言,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外交部、各行业部委等依据各自职责各管一块,权力是重叠和缺乏协调的,在实践中很难操作。譬如,在国有资产以个人名义对外投资时,有关管理规章就有原国有资产管理局颁布的《境外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及实施细则,财政部颁布的《境外投资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和国家外汇管理局颁布的《境外投资外汇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等多项。在这些规定之下,其审批和登记程序相当繁杂,耗时过长。为避免贻误境外直接投资的良机,境内某些国有企业就索性规避政府审批,私自以个人名义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且未及时办理具有当地法律效力的产权归属手续,这为国有资产的流失埋下了隐患。
3.国家对国有企业境外直接投资更注重事前审批和产权登记工作,事后的实质监管乏力。我国对境外国有资产的管理主要是投资事前阶段的资产评估、审批、产权登记等程序性措施,对投资后国有资产的运营状况——是否保值、增值等方面的实质性监管较少(如《境外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只涉及一些绩效报告等程序上的规定),即使是对亏损的境外企业,也较少适用有力的惩治措施。在这种管理模式之下,国有企业一般重点关注能否进行境外直接投资,对投资后出效益所做的努力不够,还普遍存在一种“堤外损失堤内补”的想法,不积极随国际市场的变化更新传统的经营管理策略,对境外企业基本上放任不管,加剧了国有资产的亏损、流失状况。
4.国家对相关国有资产的管理在内容上过于死板,导致某些国有企业不敢、不愿境外直接投资,境外企业也往往绕过国家管理而违规投资、经营。我国目前的境外投资国有资产管理制度以管制为主要内容(包括严格的资产评估登记、审批、外汇汇出和汇回、融资限制等制度),鼓励与保护性规定不足:鼓励性规定仅包括有限的外汇留成制度,小范围的税收减免、抵免制度,不完全的投资国别、产业指导目录制度,少许的海外直接投资信息服务和资金扶持规定等;保护性规定除了双边条约和多边条约的有关内容外,在国内法层面更只有零星的内容(如国别投资障碍报告制度),最能体现保护功能的海外直接投资保险制度在我国立法上还是空白。在这种管理取向之下,一些国有企业对境外直接投资犹豫不决、望而却步。值得一提的是,即使是成功“走出去”的境外企业也往往会由于国家管得太死而干脆绕过国家管理违规投资、经营。例如,我国规定,境外投资企业在境外自行筹借和运用资金时,未经境内投资者所在地外汇管理部门审查,并转报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其境内投资者、境内金融机构以及其他部门、单位一律不得以任何方式为境外投资企业提供外汇担保;境外投资企业也不得擅自对外提供担保。这些规定给境外企业的筹资、用资和担保设置了很大的障碍,为寻求发展,境外企业只好私自在境外筹借和运用资金,部分国有资产因此而流失。
三、改革相关管理制度,促使境外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1.理顺政府、境内投资国有企业、境外企业三者之间的法律关系,并以此为基础明确管理思路。首先,必须在法律上确立政府国资监管机构(如国资委)的特殊法人主体地位。目前,《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规定国资委是政府直属的特设机构,并没有从法理上明确概念的逻辑内涵。笔者认为,今后要在法律条款上明确写明各级国资监管机构国有资产的出资人地位,确立其特殊法人主体资格。据此,他们与境内投资国有企业(甚至境外企业)的关系就是出资人与受资人、特殊法人与法人之间的关系。如此定位之下,国资监管机构可以顺理成章地行使其作为出资人(或称所有者)的各种权利,如对企业负责人的任免奖惩、企业重大事项的管理、派出监事会等等。至于政府其他管理国有资产部门(如商务、财政、外汇等管理部门),则主要是履行社会管理者的职责,处于配合国资监管机构进行管理的地位,行使其相关领域的权利。其中,商务管理部门又处于中心地位,研究与制定我国境外直接投资的宏观发展和协调战略,并实施必要的审批制度;财政管理部门协助管理境内投资国有企业、境外企业的投资资金和国家资金,成本的核算管理,工资的核算管理,利润的分配管理,企业亏损的处理,中方职工奖金等方面的问题;外汇管理部门则协助进行外汇风险、来源的评估和审查,关注外汇能否安全、及时、有效地收回。如此管理模式有主有次,互相协调,能适度克服原来部门管理中心不突出、权利重叠的弊端。其次,政府与境内投资国有企业、境外企业要适当保持距离,该管的要管,不该管的不管。也就是说,一方面,政府应加强对企业投资及经营的适当调控与监管以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扩大对境外直接投资的公共信息服务等扶持措施以促进国有资产增值。另一方面,政府不宜再采取不符合市场经济原则的直接干预手段,如取消国家外汇管理部门对投资企业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查程序;给予投资企业充分的筹资、用资以及用工自主权等等。
2.在加强国有资产境外直接投资事前审批和产权登记工作的同时,更注重其事后监管和惩治。首先,尽早建立一套科学、合理的境外企业国有资本金效绩评价制度,以考核境外国有资产的经营情况。按《境外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目前对境外企业进行效绩评价的做法是:境内投资国有企业自己做好境外企业国有资产效绩评价工作,并向国资监管机构报告。如此程序虽然体现了“谁投资,谁负责”的原则,但通常境内投资国有企业与境外企业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他们之间容易相互“沟通”以规避国资监管机构的监督检查。例如,最常见的手段就是杜撰、更改内部业务往来而隐瞒应该上报的国有资产流失。对此,笔者认为,应从实质上理顺境内投资国有企业与境外企业的法律关系,建立两者间的独立企业经济往来制度,真正从源头上强化境内投资国有企业的监管,从而改变现有的境外企业国有资本金效绩评价制度只重报告而轻实质监管的弊端。其次,实质上赋予国资监管机构审核境外企业重大国有资本运营决策事项的权利。《境外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涉及境外发行公司债券、股票和上市等融资活动,超过企业净资产50%的投资活动,企业增、减资本金,向外方转让国有产权(或股权)导致失去控股地位,企业分立、合并、重组、出售、解散和申请破产等重大决策事项的,应由境外企业的境内母企业报国资监管机构备案;境外企业发生的涉及减少国有资本金的损失,也应及时报告国资监管机构。但备案、报告后,国资监管机构有哪些实质性权利?他能否直接阻止或限制这些活动?又如何参与境外企业的经营决策?这一系列问题,该《暂行办法》没有作出规定。为防止、减少国有资产流失,以后应予补全。再次,更多地授予驻外使领馆商务参赞处(室)调查境外企业是否有非法行为,而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权利。由于境外企业位于我国国土之外,我国对其的监管往往鞭长莫及,还要受到东道国属地管辖权的种种限制。因此,对境外企业经营及守法状况的了解不能仅仅依赖国内监管机构,应适当发挥位于境外的驻外使领馆商务参赞处(室)的功能,实质性地交与其一部分调查和监督权,包括对当地投资企业提交的报告书是否属实、是否有转移国内资产行为和从事未经许可的投资事业、清账情况及投资事业终结时的财务处理情况等事项进行调查监督等等。这种境内与境外的结合监管模式能最大限度地防止、减少国有资产的流失。最后,健全相关国有资产流失的经济、行政和刑事处罚制度,使境内投资国有企业和境外企业服从监管。在这方面尤其要加大对“境外直接投资后亏损”的处罚力度。
3.修改对相关国有资产过于死板的管理规定,以利于国有资产的保值与增值。首先,在加强相关国有资产管理的同时,也应注意对境外直接投资的鼓励与保护,使国有企业有信心有条件走出去投资,获得国有资产增值的机会。具体包括:一是制定较系统的国家对外直接投资指南和产业、地区指导目录,以帮助国有企业做好境外直接投资的可行性论证,防止出现盲目投资现象;二是扩大境外直接投资税收优惠措施,如可效仿日本等国建立境外直接投资准备损失金制度,让境外直接投资者在投资初期3年内将其投资总额全部或部分划为储备金,并在其应税所得额中予以扣除;三是适当放松投资者外汇资金来源限制,允许投资者将合法来源于更多渠道的外汇资金用于境外直接投资;四是组建一个专门机构——境外直接投资银行,并通过立法的形式确定其金融援助方面的业务范围:给符合条件的境外直接投资提供低息或无息贷款,为境外直接投资者提供适当的担保,协同商务财政部门对境外直接投资前期活动提供资金或贷款支持等等;五是建立完善的境外直接投资保险制度,对境外直接投资者可能遭遇的政治风险提供保险。其次,修改、取消现有的对境外企业管得过死的规定,在保障国有资产安全的前提下,让境外企业有适度的用汇、筹资、用资和担保权。
参考文献:
[1]屈茂辉.中国国有资产法研究[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
[2]文杰.完善我国海外投资立法的若干思考[j].律师世界,20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