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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建社会(收集5篇)

来源: 时间:2024-12-10 手机浏览

封建社会篇1

关键词:促织促织幻想曲思想内涵诠释音乐作品

我国手风琴作曲家李遇秋先生根据清代著名文学家蒲松龄《聊斋志异》中的《促织》主题相关情节,创作了手风琴独奏曲《促织幻想曲》。作品在原著基础上,以独特的音乐艺术表现形式,反映了封建黑暗统治下的人间荒谬,百姓所遭受的苦难,以及面对苦难所生发的悲愤。其思想表达主要有以下几方面[1]。

一、揭露封建统治者的骄奢淫逸,反映封建社会的黑暗入木三分

作品共223小节,前64小节着力描绘幻化的促织细小的形象。先用小二度模仿促织的叫声(1~4小节),并以富有独特而富含色彩特征的音乐语言描绘促织活泼、轻巧、敢斗与善斗的神态。首先是一组大跳音程快速短颤音,展示促织矫健的身姿,灵巧机警的动作。用左手贝司及右手键盘在D音上以反方向五度跳进,键盘音乐似断实连的旋律,跳跃而充满动感的节奏,生动形象地表达了幻化促织敢斗、善斗的风采(9~12小节)。接着,又用多变节奏手法对幻化的促织作细腻入微的刻画(17~42小节)。用对比材料重复,作进一步拓展,变化的音乐逐步酝酿再现部进入,呈式段后部用原有材料变化形成再现,以环绕式的半音阶六连音下行引出右手二度音程下行四度跳跃,刻画出促织生动的神态,富有个性的动作,把促织叫声、跳跃的姿态等生活习性模拟得惟妙惟肖(39~64小节)。

《促织幻想曲》还使用复调手法的写作,使用不同的旋律,从两个侧面刻画强大对手(公鸡)的形象,形成对比(115~146小节)。在主题旋律A以八度双音,在高音区用小二度、大三度上行、在D音上停留的方式表达。模仿对手的鸣叫,表现角斗对手的强大与不可一世。右手以动力性较强的同音切分和半音阶上行主题旋律B,以及左手低音区以三连音引出的连续半音下行形成力度的扩张,表现强大对手“公鸡”好斗的本性,以及在角斗场面咄咄逼人的气势。凭借主题旋律A再现尾音上加小二度倚音,让音乐充满戏谑性特征,进而勾勒出荒唐的色彩。旋律以连续的三连音和多次呈现不协和二度音程方式,入木三分地刻画出强大对手的骄横与凶残。强手与促织主题连续交替出现,似是双方登场,怒目以对,似乎角斗即将开始。表现强大对手主题旋律B的八度形式出现与后面促织主题形成“咄咄逼人的强大优势”与“势单力薄弱小劣势”的促织形成鲜明对比(130、131小节)主题。

促织与对手角斗,作品借鉴了奏鸣曲式展开部的创作手法,通过主题材料在调性上的不断变化发展,描述热闹的角斗场面(147~175小节)。促织主题先以原调再现,是经过音过渡到公鸡主题,公鸡主题先在原调上再现,然后以下五度的规律采用变形、扩张模仿、紧缩模仿等手法在降E降A降D调上变化再现,进一步刻画了对手好斗的嚣张气焰。作品还以连续的十六分音符分解八度这样的紧密节奏,表现角斗的惨烈,紧张。

176~191小节进一步刻画促织与对手角斗的场面。调性中心由d小调移至上方五度的a小调。促织主题进一步变化发展,以主题的a、b动机分别两次带出十六分音符加衬音的半音阶连续上行,促织主题表现以密集音符,快急的速度,紧凑的节奏,将角斗描写得激烈火爆,幻化的促织似乎越战越勇,最后达到高潮。作者以带附加音的四度叠置和弦表现众多的促织声和其发出的“噱噱噱”声响,表达促织的对手筋疲力尽、头冒金花败下阵来的场景,以及皇帝快乐,愉悦的余音。

从音乐作品通过幻化的促织与强大对手角斗,皇帝取乐的场面,反观蒲松龄原作《促织》,我们不难看出作品表达的深刻思想及严肃的批判意义。

成名之子,一个年仅九岁的孩童,本是贪玩好耍的懵懂孩儿,本是不谙世事的,但封建专制暴君的骄奢淫逸,即将家破人亡的处境,迫使他过早涉及世间之艰难困苦。为了使父亲免除苦役,保全性命,他不惜牺牲生命幻化成促织,一只“招之能斗,斗之能胜”的促织。他年少力微,毫无罪过,却放弃生命,充当官人们的“”,皇帝取乐的物品,在“竞技场”由人取乐。在角斗现场,他不惜以生命为代价,与强大的对手奋力厮杀,浴血奋战,讨得皇帝“大悦”。无论是听众还读者,面对如此伤天害理的竞技,愤恨之情不觉油然而生。“以金笼进……琴瑟之声,则应节而舞,益奇之,上大嘉悦”,如此表演,乃九岁孩童所为,场面热烈,动作也机灵,却让人欲哭无泪。九岁的孩童幻化成促织与强大对手以死相拼,精彩的搏斗,终至“上大嘉悦”,统治阶级官吏们所追求的“悦”,这种建立在广大百姓痛苦之上的“悦”,残暴多少生命,拆散多少家庭,饱含多少人间悲剧,可以说没有人能说得清。封建统治者花天酒地的奢侈生活,是由万千百姓苍生用悲痛甚至生命铺就的。成名年仅九岁的儿子,幻化成虫奉上供皇帝取乐,深刻反映了封建社会统治者的残忍和仁义道德的虚伪。

小说《促织》原作,成名为了一只促织,“薄产累尽”,妻子求神问卜,儿子投井。统治者的取乐,常常迫使天下万千百姓倾家荡产,家破人亡;也偶有人因此升官发财,“裘马扬扬”。下层统治者利用借献促织,献媚求荣,暴敛肥己,层层受赏,政绩突出,风光无限。这种封建时代的流行时尚,集中概括了封建时代的黑白颠倒,导致广大的乡村“严限追比”,逼人走投无路;又“并受促织恩荫”、“仙及鸡犬”,社会的荒谬可见一斑。

二、揭示达封建官吏荒淫无度的生活给成名一类百姓造成的灾难

《促织幻想曲》这一音乐作品为了刻画成名这一封建时代小知识分子的形象,深刻表达作品主题,从65至115小节,采用了五声性风格的四声部自由对比复调手法。作品先以f小三和弦及低音区固定音型式的旋律作背景,衬着右手叹息式低沉的旋律,表现成名不堪封建苛政的折磨与摧残,面对妻离子亡,家破人亡的凄惨境况,怀着压抑、忧郁的心情,迈着沉重的步履,他悲怆,他呐喊,他怀着沉重的情绪,无助地艰难行进在人生道路上。

作品采用赋格中的主题答问形式,在旋律拖音处第二声部下行五度的属调上出现,随着上行五度的旋律的模进,答题平行上移。随后,以小三和弦和低音区固定音型式的旋律作背景,在延音处的第二声部加入新的材料,以填充式的旋律推动主题不断扩展(80、81小节)。又以八度加五度和弦的形式再现,不断增强的力度,逐渐加快的速度,坚强有力的旋律,激动复杂的情绪,渲染烘托了主题。后又通过调性的对比,下属降B羽调过度并停留在降G大调上的音乐呈现,描绘出成名因缴促织不成,被官府“严限追比”,并痛失爱子的悲痛,有苦无处说,有冤无处申的走投无路的处境,进而表达对黑暗社会封建官吏荒淫无度生活的控诉,对封建昏君、官府的愤怒之情,对封建社会荒唐现实的揭露与批判。

在角斗的现场,成名的表现让人惊愕。在不知是儿子幻化的促织与强手角斗场,成名忽而惊恐万状,忽而欣喜若狂,面对全家性命紧紧所系在这头促织,成名的感情随角斗情形,发生着急剧的变化。他时而“惊”,时而“怒”,时而“悲”,时而“喜”,感情随着儿子幻化的促织的得失胜负起伏。因为成名的促织与他物相斗,是为“塞官责”,官责不塞,则大祸临头,生死不保。这就更深刻地反映了“天下为私”、“朕即法律”的时代里,封建统治者何等的专制与黑暗。

虽然成名因祸得福,受到原压迫者的赏赐。然而这种赏赐,与前的“苦役”表现并无本质上的差别,都是统治阶级为了满足一时的取乐的需要,看似荒谬的故事,却浸透着作者万种悲情与无奈。“苦役”表现的是统治者的残暴,“赏赐”表现为统治者的荒唐。残暴与荒唐正是封建专制统治阶级性质所决定的。“成氏了以蠹贫,以促织富,裘马扬扬”,这种喜剧性的结局,严重违背了生活本身的逻辑,更加集中地反映了封建统治逻辑的荒谬与不合理。《促织幻想曲》在这一部分,作品以富有特质的音乐语言对上述作了有力的控诉,“无情地鞭笞了腐朽的昏庸朝政,充分表现了作品的创作特色和朴素的思想感情”[2]。

三、作品的结尾余音绕梁,让人回味无穷

作品最后部分(208~222小节),成名这一主题在d小调上再现。作为全曲的再现功能的结尾,成名之子幻化促织与强手角斗,并得胜归来,父子骨肉重逢。作品通过两小节隐含了促织主题的琵琶音,表明促织实际上是儿子所变,父子相见喜极而泣。最后以曲折上行的急板引出促织在打败强手,解除了父亲的苦难,为全家换来财富,然后翘然昂首鸣叫,无拘无束的跳然而去的场面。乐音虽断,却余音绕梁。封建下级吏卒的“猾黠”,对百姓的盘剥,封建皇帝荒淫与残暴,封建专制统治的不合理,等等,一切都表现归结于作品结尾处[3]。

《促织》一开头就渲染出封建时代令人阴森可怕、黑暗恐怖的环境。在这类似成名一家悲剧产生的典型环境中。读者可以从这个阴森的环境中感到有不可避免的不幸在等待着那些不幸的人们。造成天下百姓不幸的根本是在朝廷,在皇帝身上。其枝干布满、遍及整个社会。“每责一头,辄倾数家之产”,促织因官府“岁征”而珍贵,下层百姓,因促织而命殒,其命是多么低贱。一只小蟋蟀竟使人为之悲为之喜,为之生为之死,为之贵与贱,社会生活图景的极端不合理历历在目。宫中作孽,官吏横暴,里胥猾黠,人民处在水深火热之中。人们不难想象,灾难深重的何止成名一家。成名的儿子死后也不得安宁,以身化为促织,供人取乐,这才换得一家一时的欢心,以致最后发家致富。作品以这样的收尾,实际上是含泪的笑。作品向人展示的是一个滑稽可笑,可恨可悲荒谬绝伦的社会现实。九岁的无辜儿童为解救全家的苦难与强敌拼死搏斗,挣扎在死亡一线,让悲愤填膺,激起人们对惨遭迫者的同情,从而控诉了封建社会的罪恶。

参考文献:

[1]刘晓静.浅析《促织幻想曲》内容及弹奏要点[J].赤峰学院学报,2007(03):94.

封建社会篇2

辽宁省档案馆收藏了一件清朝光绪年间的买官收据,不过当时不叫买官收据而称“正实收”。由于经历了百年沧桑,这件档案看上去略显陈旧,蛋青色纸面上印刷的蓝色字迹清晰可见。用毛笔填写的关于买官者的姓名、家族三代姓名等也十分清晰。特别是官员用毛笔蘸红画行,和正实收的开具官衙安徽巡抚部院的紫色官印十分醒目。上面清楚地写明卖官者为“头品顶戴赏穿黄马褂兵部侍郎兼督察院右副都御使总理各国事务大臣安徽巡抚部院提督军斗克勇巴图鲁王”,其“买卖”内容如下:

给发实收事。照得皖省库款空虚,饷需紧要,援案恳恩开办筹饷捐衣一折,于光绪二十六年十一月十五日具奏,拟请仿照江苏省现办成案,开办皖省筹饷捐输。所有核奖章程,凡报捐钜款至一万两以上者,当专折奏请,恩施优奖。其在一万两以下者,拟请照新海防例减成核收。凡四品以上实官既各项班次花样,照筹饷例四成实银核奖。五品以下三成核奖。遇缺先花样,八成实银核奖。道府两项,无论何项出身,均照四品以上实官四成核奖,其余衔封贡监翎枝等项,仍照各省赈捐之例核收等因。光绪二十六年十二月十四日奉朱批著照所请该部知道,钦此钦遵通行遵照在案。

今据捐生萧策皤由监生遵照新海防事例,按照筹饷事例并常例银数,遵缴实银三拾柒两八钱,报捐双月巡检,核数相符。除汇案咨请核奖外,相应先发实收,以凭换给部照须至实收者。

计开:现年三十三岁,身中面白无须,系湖南省长沙人。曾祖父立,曾祖母郑氏;祖父光城,祖母郑氏;父楚,母周氏。

右给双月巡检萧策皤收执。

光绪二十七年八月十九日

光绪二十七年是公元1901年。它说明此买官收据已经106岁了。根据这件档案首先感到这个卖官者巴图鲁王的头衔太长了。竞用42个字才将其罗列完毕。当然。比他官衔字数更多的也大有人在。可以看出,因为买官的很多,于是统一印制了买官收据,并将有关规定清楚地印在上面。此买官当事人萧策瑶捐的银两很少,只有37,8两,只能按规定捐个双月巡检。由开具的正实收可知,所捐银两应该是如数上缴国库,而不能收进某个人的口袋了。还可以看出此正实收向前些年的介绍信一样,是有存根、有正本,而且还要盖骑缝印。“正实收”三个字,恐怕是正大光明地实际收到的意思了。

此正实收是中国历史上卖官买官的见证,对于了解当时的历史,特别是研究当时的吏制有其重要的价值。由于此类档案史料存世甚少,算得上罕见了。

人们知道现在有些贪官利用手中的权力,因干着买官卖官中饱私囊的腐败勾当,而被有关部门查办并在媒体曝光。其实,买官在中国历史上已经有悠久的历史了,确切地说早在秦始皇时代就出现了。

据《史记》记载:秦始皇四年,“蝗虫从东方来,蔽天,天下疫。百姓内粟千石,拜爵一级”。这可能是有关捐官的最早的历史记载了。由于国家出现了蝗灾、瘟疫等严重灾害,粮食奇缺。秦始皇为摆脱危机,通过“收缴米粟”来封官晋爵,以解燃眉之急。倘若此举尚属于无奈之举,那么公开的、有企图的“卖官鬻爵”,则是社会动乱的加速器。

在南朝沈约的《宋书・邓琬传》中,“卖官鬻爵”一词首次堂而皇之出现在史册中:操作者中饱私囊,大量捐纳者为收回投资而鱼肉民众。最终成为促进刘宋王朝覆灭的原因之一。

再后来,这一弊政逐渐被美其名曰“捐班”。可见传统文化的“博大精深”,连众所周知的丑恶举措,也可以表达得“委婉动听”起来。

清代中叶以后,“捐班”之风尤烈,达到了前所未有的混乱局面。如果要追究清朝捐班制度之始作俑者的历史责任,康熙皇帝难辞其咎。当年三藩乱起,清廷财政捉襟见肘,为了筹集军费,康熙亲自制定了捐班制度,让富裕而晋升无望者出钱买官,以补国库用度。当然,作为青史传名的有为之君,康熙深知捐班之中隐藏的弊端,故而在议定制度时增加了许多严格的限制措施。

比如规定,捐班最高只能买到从四品的知府,而且买到官后还不能立刻上任,只能当个“候补”,要想得到实际职务还得等。同时还规定,官位出现空缺时,必须先满足科举出身的官员,然后才是捐班。这样一来,花钱买来的官位其实就是个空名。此外,清朝的《大清会典事例》还规定:“凡衙门应役之人,除库丁、斗级、民壮仍列于齐民,其皂隶、马快、步快、禁卒、门子、弓兵、仵作、粮差及巡捕营番役,皆为贱役。”他们这些人不得与良人通婚。本人及三代子孙不能参加科举考试,也不能捐官。

因此,有人说清政府对买官的人无任何限制,连流氓、无赖等也可以捐官,实际上是冤枉统治者了。须知一般良民不屑于沦为贱役,做贱役的又大多是流氓、地痞,而这些做贱役的恶霸们,在满清之世都没有获得过“捐班”的机会。

从表面上看起来,康熙颁布的“捐班”制度似乎很严谨。可他万万没有料到的是,自己不得已而为之的应急策略,纽结着金钱与权力又自觉万无一失的操作方式,实质上是掘下了捣毁自家基业的第一铲。万物因果相生相应,“魔鬼”一旦被释放出去,要想控制约束,无疑是痴人说梦。

随着清政府统治者的穷奢极欲,好大喜功,官僚集团的贪赃渎职、置民沟壑,救灾、河工、军费问题屡屡袭来,清廷屡陷财政拮据的境地,“捐班”风气也就越来越大,规模也就越来越盛。可捐的级别首先突破了康熙的限制,京官可以捐到各部郎中,地方官可以买到知府之上、布政使之下的道员。同时,因为捐官,候补的人越来越多,而岗位却极其有限,僧多粥少,得缺(某县知县的位置有了空缺,去补上那个缺,称“得缺”)越来越困难。清廷又开了另一种卖官的方法,就是候补者可以再花一笔钱,买到一个优先补缺的权利,这就是“遇缺先”制度。“千里为官只为钱”。捐了那么一大笔钱,好不容易才得缺,本钱自然是要向小民讨回来的。不光本钱,投入了那么多,候补了那些年,总得要拿点利息吧!于是,“三年清知府,十万雪花银”就顺理成章了。盘剥得过于狠了,“民变”是不可避免的。为镇压民变,还得大开捐班,政局由此陷入恶性循环。

捐纳的确为清廷筹集了大量钱财。嘉庆五年(1804)开捐监生,仅此一项,20年间就敛银4072万两,山西与直隶两省的捐纳收入尚未计算入内。道光帝以节俭闻名,因财政困难也大兴捐班,仅捐监一项,亦收入3388万两。

至同治、光绪年间,灾荒频仍,军费庞大。清廷更是不惜血本,为了薄利多销,将可捐官位打折出售。捐各省道员,在嘉庆年间需银18040两,至光绪十年已跌至

9446两,再到光绪二十六年(1900)跌至4723两。辛丑年为赔洋款,以二、三千金得道府者有之,以千余金而得州县者有之,以四、五百金而得同知、通判者有之,以二、三百金而得府经、县孟者有之(晚清太原刘大鹏语)。真是“吏道沦丧,莫此为甚”!

《清代官场图记》切入具体而微的官场景观――诸如官员的道德规范、官场风习、官场弊端、官员生活、官场人际关系等。描摹出一副充满病态、丑陋的清代官场现形记。

当时江南有俗语云:“多,驴子多,候补道多。”清末小说《官场现形记》则说:“通天下十八省,大大小小候补官员总有好几万人。”

清代州县官大都聘有幕友帮助办公,所谓“无幕不成衙”。幕友俗称师爷,类似州县官的私人秘书,他们不是官,而是僚,属于官场小人物,薪水由聘请他们的官员私人发放。而这自然加剧了官员对民生的横征暴敛。官场小人物和大人物,组成了庞大的官僚队伍。

秦以后历代封建政权多沿袭捐制,清顺治六年(1649)以军旅繁兴,岁入不给,开始实行监生、吏典的捐纳,非生员出身欲入仕途者,必先“纳粟入监(国子监)”,但不一定就读。

康熙十三年(1674)因平定三藩之乱,实行捐纳以补军费不足,至十六年(1677),收入银二百余万两,捐纳知县五百余人。侍郎宋德宜上书认为“与吏治有碍”,请停。康熙帝为防止捐官,曾规定:“捐纳官到任三年,称职者具题升转;不称职者题参。”但实际上不可能贯彻执行。三藩之乱后一度停捐,后陕西灾荒、修永定河工及青海用兵,又开捐例。雍正时因西北用兵,耗饷甚多,财政拮据,开捐纳以弥补,除道府不准捐纳,以下各官皆可捐纳,并扩大到武职。乾隆帝即位时,与准噶尔议和后,大军渐撤,军费锐减,下诏停止捐纳,只保留“纳粟入监”。到乾隆后期,各省或停或复不一。其时文官可捐至道府、郎中,武官可捐至游击。

鸦片战争后,清廷财政支出激增,兼之战乱、灾荒频仍,于是广开捐例,京官郎中以下,外官道台以下均可捐纳。由于捐纳盛行,吏治更加败坏,成为一大弊政。捐一州县,所费无多,有财力者子弟相沿,争为垄断;无力者称贷而至,也易于补偿。甚至有人花钱为尚在髫龄的孩童捐一官衔,俟长大时再花钱活动补缺。捐纳不限额,无官之人顷刻之间可以得官,低级官员可以高升,受处分的可以免除处分,被革职的可以开复。到清末,各省捐纳人员已无法安插。大批腐朽昏庸的官吏和贪污现象,使社会矛盾不断激化。

吏治腐败,是许多朝代的通病。在专制时代,把钱交给“上面”是买官的惟一形式。而到了民国时期,封建专制制度号称结束了,买官现象不仅未能杜绝,还派生出了另一种形式:把钱交给“下面”,即贿选。

民国第八任总统曹锟就是贿选出来的。据有关资料,曹锟贿选总统,向议员们发出了576张单价5000元的支票(这只是普通票,另外还有万元以上的特殊票)。结果,他以480票顺利当选。至于其他贿选行为,在曹大总统面前只能说是“小儿科”了,不提也罢。

卖官是历史的疾瘤。先有卖官后有买官,于是。买官的钱进了国库,或者进了卖官者的腰包。不管买官的钱是否来路正当,不管买官者德能如何,有钱就可以当官,钱多就可以买大官当。当了官以后,民脂民膏都成了雪花银了。什么百姓疾苦、长治久安,什么发展进步全化为乌有。

安徽黟县的南屏村怀德堂至今还保存着祖上捐官得来的“五品经魁”的牌匾。

封建社会篇3

关键词:商品经济、中外比较、中国特点

人类社会经济的发展,乃是自然经济与商品经济对立消长的过程。(注:李埏:《中国封建经济史论集》,云南教育出版社,1987年版,第6~15页。)因此,要全面而又科学地认识中国封建社会的发展,必须大力开展对商品经济史的研究。随着近20年来对中国古代社会形态研究的不断深入,这一点已逐渐成为人们的共识。越来越多的人认为,商品经济问题是重新正确认识中国封建社会的重要突破口,应强调重视商品经济的研究。

大力开展中国封建社会商品经济史的研究,首要的重大问题之一就是如何认识商品经济发展的特点。因为这关系到我们从什么样的角度出发和以什么样的思想为指导去研究商品经济问题,并进而科学认识整个社会的发展,这是一个事关全局的大问题。最近,宁可先生强调:"从中国社会形态的研究,寻求中国历史发展的特点,不能不注重中国经济形态的特点,这里包括了商品经济的特点和作用,而寻求中国经济形态的特点,商品经济的特点和作用也许能给我们以线索和启示。"(注:宁可:《中国社会形态中应当注重的一个方面-商品经济》("社会形态与历史规律再认识笔谈"),载《历史研究》2000年第2期。)其意盖在于此。

关于中国封建社会商品经济发展的特点,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已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揭示。但这并不能说明该问题已无探讨的必要,而恰恰说明这只是一个重新认识的开端。下面,试就此问题略抒管见。

我们先从对已有的特点的分析谈起。在20世纪80年代以来许多研究商品经济问题和探讨自然经济与商品经济关系的论著中,都曾不同程度地涉及到中国封建社会商品经济发展的特点问题。其中,姜守鹏先生的《中国封建社会商品经济的特点》(注:见《社会科学战线》,1991年第2期。)是有关此问题的专文。限于篇幅,以下围绕此出分析。

在该文中,姜先生将中国封建社会商品经济的特点概括有三。第一,"土地私有,土地较早成为商品,可以自由买卖是中国封建社会商品经济的重要特征。"单从时间上看,中国在公元前359年商鞅变法之时,就确立起了"民得买卖"的地权原则,土地买卖逐渐盛行起来;而在西欧,到公元11世纪之后,"在大多数国家内,起初不能让渡和不能分割的''''贵族''''土地,渐渐变为可以让渡和可以分割的;实际上,它已被分割到漫无止境。"(注:[法]P•布瓦松纳:《中世纪欧洲生活和劳动》中译本,商务印书馆,1985年版,第244页。)土地买卖才发展起来。显然,中国历史上土地成为商品,可以自由买卖确实比西欧要早得多。进一步来看,在中西方土地可以买卖之前,土地都是不能任意买卖的。在中国,西周就确立起了"田里不鬻"的地权原则;而在西欧,由于土地处于高度稳定状态,不能买卖,马克思曾称之为"不动产"。

然而,分析土地的买卖不能离开它所赖以存在的社会形态。结合社会形态来分析,在西欧,土地不能买卖的时期是领主制阶段。伴随着土地的买卖,领主制解体,整个社会进入了地主制阶段;在中国,土地不能买卖的时期恰好也是西周至春秋战国的领主制阶段。伴随着领主制的解体和地主制的到来,土地买卖发展了起来。换言之,土地买卖是地主制本身所具有的内在经济现象;从地主制产生之日起,就会有土地买卖,并无此先彼后之分。认为土地较早成为商品,可以自由买卖是中国封建社会商品经济一大特点的观点,主要是将中国的地主制与西欧的领主制作了对比之故,故而这种对比显然是不妥的(详后)。如果用中国的地主制与西欧的地主制作对比,那么,根本就无此一说。因为,土地买卖与地主制是同步的,并无此先彼后之分。

第二,"中国封建社会的商品生产者主要是农民。"其根据是,中国封建社会的农民(包括自耕农和佃农)具有较大的人身自由和经营自,具备成为小生产者的必要条件;而西欧庄园制下的农奴则情况完全相反,并且,农业是领主庄园制经济,属自然经济范畴,其商品生产主要是居住在城市里的手工业者。我们知道,前资本主义社会的商品经济是简单商品经济,交换的发达和商品生产的不发展是其基本特征。在这种情况下,正如马克思所说,"在这里,正是商业使产品发展为商品,而不是已经生产出来的商品以自己的运动形成商业。"(注:马克思:《资本论》第3卷,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第366、371页。)也就是说,当时虽然有城市手工业者生产的商品,但大多数商品则是来自于各生产部门的产品。由于封建社会生产的主体是占社会劳动力绝大部分的农民,尽管中西方农民在人身自由和经营自方面存在着一定的差异,但他们都应是社会商品的主要生产者。

市场上商品的种类充分说明,农民均是中西方封建社会里主要的商品生产者。在中国,除盐、铁等大宗商品是来自于手工业部门之外,很多商品都来自农业部门,出自农民之手。粮食、纺织品、茶叶等农产品都成了大宗商品。西欧的情况与此相差无几,大多数商品是庄园中人身并不自由的农奴生产的产品。据12世纪留传下来的商税税则记载,市场上的主要商品有牛、马、腌肉和熏肉、腌鱼或熏鱼、麦及其他谷物、蔬菜、葡萄酒、蜜、油、干果、盐、金属、毛皮、武器、颜料、羊毛、线、磨石等。在中世纪最为著名的香宾集市上,主要商品除手工业品和来自东方的丝绸及珍奇品外,还有粮食、饮料、皮革、各种木材、木炭、羊毛原料和生丝、丝棉、大麻、亚麻、棉花、牲畜以及其他东西,这些东西大多应是农业部门生产的产品。(注:参见[美]汤普逊《中世纪经济社会史(300~1300年)》中译本下册,第23章"中世纪的商人旅行、市场和市集、香宾市集、贸易管理",商务印书馆,1984年版,第196~199页。)那种认为中国封建社会的商品生产者主要是农民,而西欧则是手工业者的观点,不仅与以上事实不符,而且有悖于前资本主义社会农民始终是社会生产的主体这一基本规律。

第三,"货币较早地介入交换,商业比较发展是我国封建社会商品经济的另一重要特征。"得出这一结论,其推论前提是:中国自夏商周以来就流通贝币,春秋战国进入金属铸币阶段,宋代出现纸币,白银逐渐成为货币,货币经济一直较为发达;而在西欧,交换经济长期处于较低水平,没有出现发达的货币经济。其实,西欧的货币经济虽然在日耳曼蛮族的入侵下一度有所衰落,但到11世纪时,随着捷克、西伯利亚以及俄国的银矿的相继发现和大量开采,货币经济迅速发展起来,很快出现了高度发达的信用业和金融业,形成了十分发达的市场网络。试想,没有高度发达的货币经济,西欧怎么能够率先发展到资本主义?而且,即使在西欧中世纪的初期,蛮族的入侵也没有立即使商品经济衰落,而是经历了一个逐渐衰退的过程,相当长的时期内仍然有商业活动。那种认为西欧中世纪交换经济长期处于较低水平的观点,大大低估了西欧货币经济的发展水平。更何况中国在商周时期,不也是处于"抱布贸丝"的交换水平之中吗?

再者,从货币介入交换这一角度来看,货币是从交换中分离出来固定充当一般等价物的特殊商品,所以,只要有商品经济的发展,就必然会出现货币。尽管各个国家、各个地区,因商品经济发展程度和文化等方面的差异,币材会有所不同,但这并不能改变货币的本质。中国从商周之时起开始用贝币。在西欧,进入封建社会之初,甚至在此以前,日耳曼蛮族已用亚麻布条作为货币,后来还一度铸行硬币。(注:[美]汤普逊:《中世纪经济社会史(300~1300年)》中译本第8章上册,商务印书馆,1984年版,第284页。)因此,把货币较早地介入交换看作中国封建社会有别于西欧商品经济发展的一大特征,并不妥当。

以上的分析表明,在如何认识中国封建社会商品经济发展特点的问题上,从据以分析特点的基本思路到具体概括出的诸多特点,都还值得进一步商榷。其中,较为普遍的问题是,往往将中西方封建社会作简单的类比,并由此推衍出结论。这是研究中的一大缺陷,应加以避免。

众所周知,特点是通过比较而得出来的。讲到比较,自然就有一个比较对象的问题。长期以来,人们都是将西欧的领主制社会与中国的地主制社会作对比,从而得出对中国封建社会的一些基本认识。但实际上,这两者之间是缺乏可比性的。

关于封建社会的形态,历来有"典型"和"变态"之争。一种观点认为领主制是封建社会的"典型"形态,地主制是封建社会的"变态"形态;一种观点则与之相反,认为领主制是封建社会的"变态"形态,而地主制才是"典型"形态;还有一种观点认为,领主制和地主制是封建社会相继发展的两个历史阶段。对此,我们应如何看待呢?大家知道,任何一个社会,在它的生产力没有全部发挥出来以前,它是不会自行消亡的;相反,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它的生产关系都有一个逐步完善的过程。马克思主义者根据这一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矛盾运动的规律,把奴隶社会分为早期不发达奴隶制阶段和发达奴隶制阶段;资本主义社会分为自由资本主义阶段和垄断资本主义阶段;共产主义社会分为社会主义阶段和共产主义阶段。难道封建社会会例外吗?而从封建社会土地所有权、劳动者人身依附关系、地租形态的演进以及自然经济和商品经济的对立消长来看,从领主制到地主制,都显示出了一个由低级到高级的连续不断的发展过程,充分说明领主制和地主制是封建社会相继发展的两个历史阶段。(注:林文勋:《试论封建社会发展的历史规律》,刊《东陆学林》第1辑,云南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

随着封建社会发展史研究的深入,越来越多的研究成果证明:世界各国、各地区封建社会的发展一般都经历了领主制和地主制两个阶段。以我们本文所讨论的中国和西欧来说,中国西周为领主制社会,进入战国,伴随着领主制的解体,中国进入了地主制。在西欧,马克思说:"虽然在14和15世纪,在地中海沿岸的某些城市已经稀疏地出现了资本主义生产的最初萌芽,但是资本主义时代是从16世纪才开始的。在这个时代来到的地方,农奴制早已废除,中世纪的顶点--城市也早已衰落。"(注: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第784页。)例如,"在英国,农奴制实际上在14世纪末期已经不存在了。"(注: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第784页。)西欧领主制(农奴制)解体后,并没有立即进入资本主义社会,也没有发展到其它的历史阶段,而是进入了地主制。恩格斯在论述西欧封建社会走向末路时说:"在大多数农村中,虽然还存在着古老朴素的自然经济,但已有许多整片的地区,比如在荷兰、比利时和莱茵河下游,农民都不用徭役和实物献纳,而以货币向领主交付;领主及其臣民完成了把他们自己分别变成地主和佃农的具有决定意义的第一个步骤,……。"(注:恩格斯:《论封建制度的瓦解和民族国家的产生》,《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1卷,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第450页。)

既然领主制和地主制是封建社会相继发展的两个历史阶段,那么,将中国的封建地主制社会与西欧的领主制社会作对比就显然是不正确的。如果要进行比较的话,只能用双方的领主制阶段与领主制阶段进行比较,地主制阶段与地主制阶段进行比较。否则,对比研究只能得出一些不正确的认识。

另外,还要注意的是,商品经济是一种经济形式,在研究其特点时,无疑需要认真研究它的经济结构、经济要素。但是,仅此还远远不够。作为一种经济形式,在任何一个社会中,它都不是单独地发生作用,而是与其它经济关系乃至政治、军事、文化和思想意识形态密切相连,共同作用。因此,在研究中国封建社会商品经济的特点时,还需要克服就经济关系而言经济关系的局限,置于整个社会发展之中去加以认识。这也是本文特别偏重从发展的过程去认识中国封建社会商品经济特点的重要原因。

本着上述基本思路,通过与其它国家和地区同一时期商品经济的发展相比较,我们认为,中国封建社会的商品经济在下列四方面具有明显的特点:

第一,中国封建社会商品经济的发展经历了三个高峰,呈现出螺旋式上升发展的态势商品经济何时出现于中国社会,还需要探讨,但在商周时期,它的发展程度还是较为有限的。进入春秋战国,由于铁器的使用和牛耕的推广,社会生产力得到巨大发展。在此基础上,市场不断拓展,交换空前扩大;金属货币广为流行;商人和商业资本迅速发展。商品经济迎来了它有史以来的第一个发展高峰。经秦进入西汉,商品经济始终保持旺盛的发展势头,当时,富商大贾不仅名著竹帛,而且左右地方政局,反映出商品经济力量无所不在,确乎达于极盛。

商品经济的发展,严重地动摇了封建统治。到西汉武帝时期,统治者全面推行控制和干预商业的政策,商品经济遭到沉重打击,发展势头嘎然而止。汉武帝的政策之所以能够取得成功,根本原因是当时商品经济的基础还较为脆弱。盐铁为大宗商品,这本身就表明了这一点。同时,汉武帝的政策体系完整,从生产到流通全面控制了商品经济的发展。此外,汉武帝任用得人也是一个重要因素。历东汉至魏晋南北朝,连续不断的战乱又使商品经济失去良好的发展环境。商品经济急剧衰退,竟出现了实物货币取代金属货币流通的反常情况。直到唐宋,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又一次大发展,城市坊市制崩溃,草市镇兴起;货币流通不断进步,并出现了世界上最早的纸币;商人和商人资本再度崛起。商品经济步入了第二个发展的高峰。在这一时期,茶叶迅猛发展为与盐铁相伯仲的大宗商品,草市镇遍及全国,海外贸易取代了传统的陆上贸易,等等。种种迹象表明,与第一个高峰相比,此时商品经济的基础更为广阔,发展水平更高。

到了元代,由于蒙元入侵所造成的影响,唐宋发达的商品经济遭受一定的影响,曾一度发展迟滞。进入明代,商品经济不仅很快恢复了唐宋时期的水平,而且达到了一个新的高度,形成第三个发展高峰。这时,交换进一步扩大,市场在更高的程度上整合,商人和商业资本的力量迈上又一新台阶,形成了商帮。商品经济的发展水平达到了中国封建社会的最高点。

第二,中国封建社会商品经济的发展受政治力量的影响较大我们知道,中国很早就形成了大一统的封建中央集权专制体制。大一统的形成,消除了原来的封建割据,统一了全国的币制、度量衡及文字,有有利于商品经济发展的一面。《史记•货殖列传》说:"汉兴,海内为一,开关梁,弛山泽之禁,是以富商大贾周流天下,交易之物莫不通得其所欲。"讲的就是大一统对商品经济的促进作用。但另一方面,大一统封建中央集权的形成,又使得统治者可以利用中央集权的强大政治力量,干预商品经济的发展,对其产生不利的作用。

在整个封建时期,大一统中央集权对商品经济的干预极为突出。主要是通过重农抑商和禁榷制度对商品经济实施干预。所谓"重农抑商",就是通过采取贬低、压制商人政治地位和社会地位的政策及措施,限制从商人数。其目的是防止农民大量弃农从商,保护农业的优先发展地位。自战国商鞅、韩非等人提出重农抑商的思想主张后,部分诸侯国及继起的秦汉王朝就推出一系列困辱商人的政策措施。如禁止商人穿丝织衣服,禁止商人骑马,禁止商人仕宦以及谪发商人戍边等。而后,由这些政策措施又衍化出一种抑商、轻商的观念意识。重农抑商形成一个从政策到思想再到观念的有机整体,渗透到社会的各个方面,成为一项根深蒂固的基本国策。到了唐宋,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重农抑商受到一定的冲击,但从根本上还没有完全动摇。即使到了明清,重农抑商仍然不时推出。明清两代都还曾重申商人不得穿丝绸衣服及不得仕宦的旧规。重农抑商的实施,抑制了商人阶级的发展。如宋代成都"席帽行范氏,自先世贫而未仕,则卖白龙丸,一日得官,止不复卖;城北郭氏卖豉亦然,皆不肯为市井商贾或举货营利之事。"(注:陆游:《老学庵笔记》卷9。)类似例子不在少数。这不利于商品经济的发展。

禁榷制度是封建统治者干预商品经济发展的又一重要政策,很多人往往将它归入重农抑商政策之中,这是不对的。禁榷制度的目的是,国家通过官营商业,与商人争利;它是官府充当大商人的结果,与重农抑商有着根本的不同。这项政策起源于春秋齐国管仲的"官山海"。到了西汉中叶,汉武帝任用桑弘羊等人,相继推出盐铁官营、均输平准、算缗告缗等政策措施,将禁榷制度发展到一个新的阶段,为历代封建王朝所遵行。历代统治者对市场上的大宗商品,大多实行专卖,攫取高额垄断利润。如果说重农抑商政策是通过压制商人而抑制商品经济的发展的话,那么,禁榷制度则是通过官府控制大宗商品的产运销,将商品经济的发展纳入自己所允许的范围和轨道。

不过,虽然这两项政策的出发点不同,所要达到的目的也不同,但就所起到的作用而言,却是异曲同工,都对商品经济的发展产生了极为不利的影响。这两项政策双管齐下,使商品经济的发展始终置于封建政府的控制之下。

第三,中国封建社会商品经济的发展呈现出多层次性和多元性中国是一个疆域十分辽阔的国家,各地经济发展的不平衡是其显著特征。这其中,由于各地区和各民族商品经济的发展有先有后,起点有高有低,发展速度有快有慢,商品经济的发展呈现出多层次性和多元性。

这种多层次性表现在许多方面,主要有经济发达地区与欠发达地区的差别;内地与边疆的差别;城市与农村的差别;汉族与少数民族的差别;等等。以内地商品经济的发展来说,同处于中原内地的南北两方,长期以来,商品经济的发展水平就相当悬殊。至于城市和农村,在唐宋时期,一些大城市已发生了市场革命,处于较发达的状态,但许多乡村商品经济的发展十分幼弱,尚处于自然经济之中。而内地与边疆、汉族与少数民族的差别就更大。

唐代货币史上有所谓"钱帛兼行"之说。其实,除铜钱和绢帛这两种货币外,在四川和岭南的部分地区,还流通着实物货币;实际情况比"钱帛兼行"还要复杂。单以铜钱和绢帛来说,铜钱是形态较高的金属铸币,代表的是商品经济处于较高的发展层次;而绢帛只是一种形态较低的实物货币,代表的是商品经济的发展处于较低的层次。可是,就是这两种形态不同的货币,竟然在同一时代、同一社会中长期共存,流通上百年。这集中地反映出中国社会商品经济是高低层次的共同发展。这种多方面的高低共存,构成了中国封建社会商品经济发展多元化的特征。

中国封建社会商品经济的发展具有多层次性和多元性的特征,应作为正确估价中国商品经济发展水平的基本思路。长期以来,在对商品经济发展水平的估价上,不论是从整个历史时期来看,还是就某个朝代而言,分歧都是不小的。一部分人根据某些材料得出商品经济发展水平很高的结论,而一部分人则举出了商品经济不太发展的诸多证据。其实,在讨论这个问题时,很多人只注意了一个方面,难免以偏概全。鉴于商品经济发展的多层次性和多元性,在估价商品经济发展水平时,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才能得出正确的认识。

第四,在中国封建社会里,商品经济在社会变革和转折的关头都起到了革命性的决定作用马克思曾经指出:"商业对各种已有的、以不同形式主要生产使用价值的生产组织,都或多或少地起着解体作用。"(注:马克思:《资本论》第3卷,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第371页。)这是对世界各国历史深入分析后得出的一个普遍结论。换言之,在世界各国和各个地区,只要有商品经济的发展,就会对原有的社会结构产生一定的分化瓦解作用。但从中国封建社会的发展来看,这种作用又更为明显和深刻。

与商品经济发展的三个高峰相呼应,春秋战国、唐宋、明清也是中国封建社会的三个重大转折和变革时期。这三个时期,虽然社会变革的内容不同,但从其与商品经济的关系来看,则有很大的共同点。即,商品经济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甚至可以说变革是由商品经济引发的。

春秋战国是中国封建社会由领主制进入地主制的变革转折时期。在地主制到来之前,到处都是井田制这种农村公社。在井田制下,土地分成公田和私田两部分,由农奴耕种,但土地所有权均属最高统治者所有,实行层层分封,"田里不鬻"。广大农民生活在井田制公社内,互耕互助,共同构成一个经济单位。村落与村落之间,"鸡犬之声相闻,民至老死不相往来",即几乎不与市场发生交换关系。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在市场的拉动下,农民逐渐走出井田,"以粟易械器"。由于商品经济的发展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市场交换关系也就在这一过程中从井田制公社之外逐渐渗入到公社内部。起初,公社成员用于与外部交换的商品主要是一些农产品和土特产品;而后,在交换的席卷下,土地逐渐卷入交换。于是,"田里不鬻"的制度被打破,商品经济最终摧毁了井田制公社,领主制解体,地主制确立和发展了起来。

对于地主制与商品经济的关系,过去认为地主制是自然经济,与商品经济是对立的关系。近十多年来,这一问题的研究取得了很重要突破,人们开始辩证地看待二者之间的关系。但目前普遍的看法是,商品经济是地主制经济的重要补充形式。从上述春秋战国的社会变革来看,我们认为,商品经济应是地主制产生和发展的前提及基础;没有商品经济一定程度的发展,就没有地主制。也就是说,商品经济不是地主制经济的重要补充形式,而是它的内在经济成份。

封建社会篇4

关键词农村小农经济社会主义新农村

我国的农村发展经历了2000余年封建社会的发展,其自给自足的生产形态,是世界上历史最为悠久的社会形态之一。建国以后,中国社会发生了巨大变化,随着社会生产力的迅速发展,社会结构、意识形态等都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农村也不例外。但是,相对于城市迅速发展的脚步,农村还保留着许多封建社会的特征(不包括沿海发达地区新型农村城镇区域的农村范围),由此笔者提出“半封建农村”的概念,来重点讨论这些区域农村的经济文化特点及发展路径。

1半封建农村的形成

20世纪40年代,针对发展中国家如何发展本国经济、如何赶超发达国家的问题,西方发展经济学界提出了一系列的理论,其中之一就是优先发展工业理论。20世纪50年代初,我国也借鉴采用了这一发展战略,但由于发展资本积累不足,只有依靠农业剩余,采取“以农养工”政策,以工农业产品价格“剪刀差”的形式将农业剩余转向工业以支持工业的发展。然而,这一发展理论的缺陷在20世纪60年代就显露出来,那时许多采取这一发展战略的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发展出现了停滞。此时西方发展经济学家开始审视这一理论,他们认为,工业化已被推崇到了损害农业的地步,农业发展受到严重阻挠,要使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得到进一步发展,必须重视农业的发展。从此,工业与农业的协调发展被发展经济学家所重视。而在我国,“以农养工”政策实施达30年之久。中国的农村经济历来都比较薄弱,而且发展极不平衡。20世纪50年代初,刚刚实施完土地制度的重大变革,为使工业化顺利实施,我国还实行了世界仅有的二元户籍制度、二元就业制度、二元社会保障制度等一系列城乡截然不同的制度。而且从经济上实行“全民”和“集体”两种形式,把国民待遇划分为吃“商品粮”和“自产粮”的城市居民和农村居民。“二元”经济和社会发展模式,割裂了城市和农村的联系,是农村成为为工业化生产提供原始积累的工具。既限制了农村经济发展,又约束了农村社会发展,人为的“障碍”阻挡了农民的视线,落后的通讯、交通等条件使农民一直在狭小的区域内交往,比较一直是在低水平下进行的,而且极易满足,发展也是缓慢的,因而也更多地保留了封建小农经济社会的特征。1958年成立的政社合一的“人民公社”是国家对农村社会经济的全面控制和垄断。“公社”不断用强力消灭萌生中的商品经济幼芽,也就使自己呈现出十足的自然经济特征。所谓囊括工农商学兵诸方面的体制,实质是企图使其成为自给自足的庄园式的组织,这显然是十分落后的。当20世纪80年代初“人民公社”解体时,农民从“集体”所分得的“资产”相当有限,可以说20余年人民公社期间的农村生产力尽管由于兴修水利、普及农机等略有提高,但加上人为因素的破坏,实际提高不大。实施联产承包责任制后,以前所压抑的生产力释放出来,生产力有了巨大发展,但农村经济仍然保留强烈的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色彩。随着以联产承包为特点的第一阶段农村经济改革的制度效应释放殆尽,农村经济便无较大发展。实施市场经济以来,农村体制改革一直落后于城市,无论是农村经济管理体制,还是行政管理体制,长期不明确,一直延续计划经济体制下的管理模式,没有整体改革计划,哪方面出了问题,就在哪方面改革一下,犹如“庸医”治病,没有把握“病体”的全部,东“割”一下,西“剜”一块,最后“病人”是“千疮百孔”,更难医治。农村体制改革不明带来的不仅是社会经济发展缓慢,而且对农民的“乱收费、乱摊派、乱集资”现象屡禁不止,这些人为因素也直接或间接地拉大了城乡社会、经济发展差距。

2半封建农村的特点

2.1经济上的自给自足与相对落后

现今的中国农村经济,或多或少的都带些自给自足的封建小农经济特色。而对于本文所研究的“半封建”农村,基本都体现为强烈的自给自足的经济色彩。由于二元经济和二元社会结构的存在,农民被局限于农村,农村与城市割裂,人口、信息、资源的流动都较少,近年来农民进城打工增多,但是农民工的根在农村,他们难以负担城市生活的高成本。这种自给自足的经济无疑是不符合时展潮流的,脱离了主流经济的发展自然难以分享改革的成果。

“二元经济”和政社合一的“人民公社”下的农村经济发展模式,是导致农村贫穷落后、资本积累薄弱、生产方式落后的重要因素。当20世纪80年代我国完成农业支持工业这一目标时,并没有大力实施第二步骤——工农业平衡发展,而是继续以粮食收购、税收、土地征用等不等价政府收购形式"掠夺"农村,农村经济发展缓慢,农民收入难以提高。而且,经济的发展越是滞后,农村组织的“半封建”特点越是明显。

2.2民主意识的缺位

随着新中国的成立和建国后翻天覆地的改革,中国农村发生了巨大变化,旧时以家族管理为特征的村民组织不复存在,但是家族的影子在现今多数的农村中还大量存在。由于二元结构的存在限制了农民的流动,实际上现在农村村民一般还是由几大家族构成,家族内部的联系还是很紧密,并且成员都注意维系本家族成员的利益,因此即使是在如今村民选举自治的情况下,这种封建家族管理的影子还是显现其中,理由很简单,成员多的家族自然在选举中占据优势。在笔者调研过程中,还曾经发现过村支书“世袭”的情况,老子在位时对儿子可以栽培,扫平道路,一待时机成熟便扶持上马。综观农村基层民主的现状,笔者认为,村民的日常生活基本还是按照传统的伦理道德来行事,其中不乏封建思想的糟粕,民主意识的深入任重而道远。

2.3精神文化建设的倒退

自从建立市场经济体制以后,农村精神文化建设步履维艰,由于经费的缺乏,县级文化馆等文化设施运转困难,农村的精神文化建设实质上出现了倒退,昔日农村常见的放电影、戏曲演出等活动难得一见。随着政府在农村管理职能的弱化,农村文化的建设缺乏正确的引导,导致许多封建习俗卷土重来,不良婚丧嫁娶习俗重新出现。村民由于农耕工作的特点,在家闲暇时间很多,由于缺乏教育和引导,风气在很多地方盛行。

3半封建农村向社会主义新农村发展的途径

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我国现代化进程中的重大历史任务,并把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目标和要求概括为: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从半封建的农村,迈向社会主义的新农村,体现了社会的进步和文明的发展,是我国现在农村发展的必然趋势和方向。笔者认为,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采取措施:

3.1在国民收入分配政策上实现新的突破,将农业养育工业政策转变为工业反哺农业的政策

“三农”问题起于农业养育工业政策,解决“三农”问题,则要实行工业反哺农业的政策。农业哺育工业、工业反哺农业,是经济结构转换过程中,国民收入在工业和农业两大部门之间的再分配问题。工业反哺农业,就是调整国民收入格局,将对农业的“取”大于“予”转变为“予”大于“取”。经过20多年的改革开放,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已经进入到了工业反哺农业的阶段。其判断依据主要有:①我国已经具备实行工业反哺农业的经济特征。国际经验表明,人均GDP达到1000美元,即具有了工业反哺农业的能力。2004年我国人均GDP为1490美元;②财政补贴能力增强。这也是实施工业反哺农业最直接的条件。2004年,我国国家财政收入达到2.63万亿元;③走新型工业化道路为我国进入工业反哺农业提供了更成熟的条件。我国正在走先行工业化国家所未走过的以信息化带动工业化的新型工业化道路,这意味着我国现在的工业较先行工业化国家当年的工业成长速度更快、资质更好,将为工业反哺农业提供更好的条件。笔者认为,近期迫切需要做出的制度安排是,改变城乡二元公共财政制度,扩大公共财政覆盖农村的范围;明确界定“农业总投入”的范围和科目,以增加财政支农资金的透明度和可检查性,进而保障国家财政资金对农业投入的增长幅度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的法律规定落到实处;完善财政支农的方式,如建立和完善农民收入补贴、主要农产品最低收购价、农业技术推广补贴等农业补贴制度。

3.2建立适应现阶段中国经济水平、社会结构及价值观念的可行性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框架

现阶段是建立农民养老保障等农村社会保障的“黄金时期”。世界已有研究结果表明,一个社会老龄化高峰到来之前的三四十年是以储备积累方式进行社会养老保障制度建立的最佳时期,建制时间越短越被动。我国农村21世纪30年代开始将总体步入老龄化社会,而现在总抚养率低,若不抓紧这一黄金时期开始建立并完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到21世纪中期我们将陷入严重困境。①全面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首先,要准确界定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其次,科学地界定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最后,合理筹集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一般说来,乡村经济条件好的主要由乡镇与村集体负担;乡村经济条件差的主要由市、县、乡三级负担。随着公共财政体制的建立,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也应发挥相应的作用。②全面建立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制度。为农民提供医疗风险分散的机制非常的重要。由于商业保险制度成本较高,因而可以考虑全面建立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制度,当然也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发展商业医疗保险。③以家庭养老为主,根据经济发展水平高低建立水平各异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在现代农村,我们在强调建立社会保障制度的过程中,仍然可以利用与发挥家庭养老的功能。这一方面是因为农村家庭养老在现代社会中可以极大地减少政府在老年保障方面的负担;另一方面,家庭养老在老年人的日常照料、生病护理、精神安慰等方面也有着独特的作用与效果。在此基础上,各地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建立相应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3.3加快农村富余劳动力的转移,实现农村富余劳动力就业的非农化和人口城镇化,从根本上改变城乡居民二元就业的发展政策

赋予农民享受自由进城和自由迁移的权利,改革城乡居民不平等的就业政策,建立城乡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劳动力市场,形成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的制度。取消针对农民工进城就业的各种准入限制,实行一视同仁、平等竞争;城市政府应承担对进城农民工子女普及义务教育的责任,把进城农民工纳入城市社区管理范围,依法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农民转移就业的培训。

壮大产业组织,实现农业产业化经营。我国农业的弱质性,除了农业承担养育工业的功能而投入严重不足外,一个很重要的因素是产业组织小且较弱所致、使得农业难以步入良性发展轨道。破解农业问题,核心是增强农业竞争力。这一目标的实现可以以农业产业化经营为路径、以家庭经营为基础,通过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将产业链整合在一起,并与发达的市场网络连接,解决分散小规模经营与大市场的对接问题。农业产业组织发展壮大的基本思路是,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以农业产业化经营为方向,形成“公司+合作社(协会)+农户(现代家庭农场)”、“合作社+农户”、“合作社+公司+社员”等产业化经营的发展模式。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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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建社会篇5

【关键词】封建社会;女性;犯罪

女性在封建社会作为男性的附属品的存在,地位如同婢妾,活动范围也局限在家庭内部。对于封建社会犯罪的问题,由于女性的不受重视,一直很少有把女性作为犯罪主题的研究。本文将从封建社会女性的地位,犯罪原因,犯罪种类等问题进行探讨,希望对古代女性犯罪做一些有益的补充。

一、封建社会女性地位

女性在社会中的地位高低,是一个社会进步与否的重要标志。按照儒家三从四德思想,封建社会妇女的生活主要是家庭生活。然而,在不同的朝代,女性的权利大小是不一样的。总的来看,是以汉代董仲舒“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开始,由于儒家思想的发展,逐渐限制了妇女作为独立的人存在,很多权利并没有受到严重侵犯。特别到了宋明以后,朱熹发展天理说,把“三纲五常”与“天理”联结在一起,妇女的权利基本趋于消无。

在封建社会中,妇女不具有法律意义上的人格独立,“在家从父,出嫁从夫,夫死从子”的礼教思想使妇女被拘束在家庭内部,她们基本没有接触和了解外部社会的可能,女性要想生存,就必须忍受,就必须安分守己。因此,她们需要有极强的自控力和忍耐力,这也是封建社会对她们所希望的结果。那么,当这种自控与忍耐消失时,犯罪行为也就随之而来了。

二、封建社会女性犯罪原因

(一)社会原因

儒家思想被视为中国封建社会的正统思想,对女性的要求远远多于男性。中国古代女性实施犯罪的案发率与儒学的地位成反比。即儒学的地位越不巩固,女性犯罪的发案率越高。秦代的法律思想是法家思想,讲究的是刑无等级,所以秦代针对妇女的要求并不像后面的朝代那么多。但由于是法家思想,秦代体现出来的是法律整体都较为严苛。汉代的治国思想是儒家思想,道家黄老思想与法家思想相互参杂,交替。虽说最终儒家学说占据上风,但是儒家学说的优势并不明显。在道德思想方面,女性还没有受到儒家思想较多的束缚。儒学在民间还没有大规模的传播开来,在民间的认可仍旧薄弱。女性抛头露面主动实施或参与实施犯罪的案例较多。与其相反,在宋代,重文轻武,宋代“士大夫治国”,广开科举,扩大录取名额等手段促进了儒学的发展。使得儒学从朝堂走向了民间,在民间开始发挥它的影响力。宋代大儒通过教育等手段,主动向女童灌输三从四德女戒,女训“闭敬必戒,无违夫子”等观念。女性的犯罪发案率大幅降低。

(二)个人原因

古代女性被限制在家庭婚姻,受到一定束缚。现实生活中因“男尊女卑”,一夫多偶的婚姻制度,使女性一直处于不平等的地位,女性终年在家无聊,本着寻找精神寄托或者铲除其余妻妾的目的,转为相信巫蛊。封建社会各个朝代巫蛊之术一直屡禁不止,究其原因在于女性体力不如男性,很难实施暴力犯罪。但不甘心放过别人,于是将报仇的希望寄托在蛊毒上面,希望得到鬼神的帮助从而达到复仇目的。虽有蛊毒为武器,但家庭暴力杀伤案件也时常发生。

而中国古代婚姻遵循“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即父母的意志起了相当大的,甚至决定性的作用。婚姻的主要目的是:上可以事宗庙,下可以继后世。对个体权益的漠视和对整体权益的过分看重正是中国古代法制的一大特色。婚姻中男女婚姻操纵在父母手中,很难嫁到意中人。再加上男子可以多妻妾,造成女性长期心理空虚,出于对其他男子的好感弥补婚姻不能自主的遗憾,继而与之发生性关系,故通奸犯罪,这是汉代女性犯罪很重要的社会原因。女子在家庭中拥有的一切都仰仗男子,缺乏安全感。北宋司马光认为:妇人之美,无如不妒。在七出中,妒又是之一,男子自然希望女子不妒。一旦感受到自己受了冷落或者在生活中常受气,怨念积蓄到一定程度骤然爆发,起意报复丈夫或者报复妾室,实施对丈夫及其亲子们杀伤毒害犯罪。从这一方面看,女子家庭犯罪既有社会原因,个人原因也不可或缺。

三、以女性为主的犯罪

女性的活动空间主要在家庭婚姻内部,犯罪行为当然也是指对家庭造成了严重的危害,按照法律规定应当依法承担刑事行为。由于我国封建社会男尊女卑思想的影响,有些罪名是只能由女性的行为产生,比如“妻悍罪”。是一种发生在家庭内部,由家庭内部扩展到社会,影响社会秩序的一种犯罪。

“悍”字的解释为勇敢,凶暴,强劲。然而,悍在男性身上为勇敢彪悍,用在女性身上则不符合礼教对女性温柔体贴的要求,这严重显示了男性女性地位的不平等。男性“悍”称为悍勇,被社会所提倡。女性“悍”称为悍妇,被法律所禁止。在现代社会倡导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家庭暴力为法律所禁止。可是,在封建社会,为了维护男性的尊严,为了杜绝悍妇现象出现,规定丈夫殴打妻子,无罪。在张家山汉简的《二年律令・?赋律》中有这样记载:因为妻子凶悍招致丈夫殴打,只要丈夫没有使用利器,即使妻子受伤了,丈夫没有任何罪,这就明显纵容家庭暴力了。丈夫可以武力惩罚妻子,只要不使用武力即可。而妻子殴打丈夫就要受到一定惩罚。如“妻殴夫耐为隶妾”。所以“妻悍”已经从道德所谴责,变成法律所禁止。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