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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包劳务合同(收集5篇)

来源: 时间:2024-12-06 手机浏览

外包劳务合同篇1

承包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公司项目管理实施细则及项目部实际情况和特点,甲方将分部分项外架工程委托乙方施工。双方本着平等互利原则,经友好协商,在原招标等有关文件基础上,签订以下合同条款,双方共同遵守。

一、承包工作范围和内容

1.________住宅楼工程中外架工程。

2.施工人员现场技术,安全质量交底中明确的作业内容。

3.做好落手清工作,拆架后有关材料须整齐、分类堆放在甲方施工人员规定的区域内。必须经甲方施工员签字认可,否则不予结帐。

二、承包单价和结算方式

1.地下室按建筑面积______元/㎡,标准层按建筑面积______元/㎡(此价格为省标化要求价)单价包括人工费、超高费、住宿费、进退场车旅费、劳动保护费(安全帽、手套、工作服、安全带)小型工具(板手)辅助材料费(铁丝)五证(暂住证、计生证、就业证、特殊工种作业证、上岗证)的管理费与手续费用、钢管清理费、外架日常保养和维修、挂安全网、井架搭拆、以上所有工作内容中所发生的人工费以及个人调节税等。

2.每月25日按施工员认可工程量,交核算员复核结帐,待各有关部门审核后,下月初10日前支付月工作量80%的60%,外架拆除后支付原80%的40%,年底时(农历)再支付10%,剩余10%作为安全质量保证金,待工程交工验收后,各有关部门结帐付清尾款。

三、劳务人员工资发放办法

乙方每月须编制一份有关劳务费用分配细则及工资表(须落实到个人),在每次结帐后付款前交甲方财务人员。

四、乙方须编制每月用料计划提前一个月报甲方有关人员审核后,共同商定供料计划,合理安排周转材料,减少损耗,严格按施工有关部门制定材料损耗表控制。如超过损耗率(______%),则超过部分按材料原价赔偿。

五、双方职责

(一)甲方职责

1.全面负责现场施工的月、季生产计划和劳动计划的编制,安排协调工作,保证该任务能连续、合理均衡的施工。

2.负责现场施工技术问题的指导和质量监督,及时用书面形式传达作业指导书、安全交底书。

3.负责工程周转材料的及时供应(作业面500米范围内,且应按定额限额发料,辅助材料乙方自理)

4.负责向乙方提供离开作业面40米内,水平或垂直距离的水电源(随机电箱或水龙头),并保障作业班组施工道路通畅和垂直运输设施要求。

5.必须按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要求,保障作业班组施工现场安全设施齐全和机械设备安全的要求,并根据作业班组申请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文明施工所需的一切设施。

6.应负责及时办理因甲方原因造成乙方损失的赔偿费用手续和因乙方原因造成损失的处罚手续。

7.负责对乙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质量、进度完成情况和综合管理情况的检查与考核工作,并有权随时对乙方管理资料进行审查。

8.负责组织乙方参加公司党政工团组织的双文明竞赛等各项活动。

9.甲方有权对不服从综合协调安排的班组给予罚款或整改的处罚,有权勒令违法、违章经教育无效的乙方作业人员在24小时内离开本项目部。

(二)乙方职责

1.乙方应严格信守合同、招标文件及询标记录中乙方承诺的各项管理目标(质量、安全、施工计划、综合管理等)

2.负责作业人员的政治思想、技术培训、职业道德、教育工作。

3.按照合同精神及时向甲方书面申报劳务结算书和各项考核报表。

4.负责对甲方转交的周转材料的保养、养护、维修工作,严格按甲方要求实行限额领料。

5.负责对进场施工的劳务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三级教育和考核工作,并应将该工作的书面资料及时报送四分公司质量安全技术监督科。

6.乙方应委派代表人驻点现场,负责管理劳务作业人员,并协调和检查,考核各劳务作业班组的各项工作和完成情况并按时参加项目部的月计划会议和工作协调会议。

7.乙方必须正确及时办理务工作业人员的暂住证、计生证、就业证、特殊工种作业证、上岗证、务工合同手续,并随时接受上级机关、地方政府部门、甲方的检查,且应对不符合要求的迅速整改。

8.乙方作业人员在本项目部施工期间,应严格执行公司各项制度和四分公司及项目部下达的各项管理规定。应无条件服从甲方各部门协调、安排。

9.乙方劳务作业班组应建立“二长六大员”管理机制,且在作业班组中从事该工种工作时间一年以上的技术骨干总人数达60%以上。

10.按要求配置个人劳动保护设施。

六、质量安全管理

1.用的标准、规范为省标化文明施工、施工方案、作业指导书、公司质保手册,安全管理执行国家安全操作规范且双方应执行公司质量安全奖罚条例。

2.乙方必须严格执行并服从`四级质量安全检查管理程序(自检、

企业检、监理检、地方安检)

3.安全目标为杜绝重大伤亡事故,轻伤事故频率小于千分之一,如发生安全事故直接经济责任由责任方承担。

4.标化管理目标为省级标化达标工地。

七、考核与奖罚

为使本工程达到安全、优质、快速、高效之目标,双方商定以下奖罚条款:

1.工期奖罚:如乙方达到经双方确认的计划书工期要求不奖不罚,如提前一天甲方奖励乙方200元/天,如乙方责任滞后一天,甲方处罚乙方400元/天(提前或延误期应叠加计算奖罚金),如乙方责任未实现项目部协调会议精神之要求,甲方处罚乙方200元/次。

2.质量奖罚:如乙方责任工程质量未达到优良要求时(甲方自检90分以上),乙方决算单价下调30%(即决算单价*0.7),如乙方责任工程质量未达到合格品要求时,乙方单价下调100%.

3.安全奖罚:如乙方责任发生轻伤事故,甲方对乙方处以500元/次的罚款,如乙方责任发生重伤事故,甲方对乙方处以10000元/次的罚款。

4.标化管理奖罚:如乙方责任发生违反省级标化工地管理规定的`行为,甲方对乙方处以500元/次的罚款,如该工程工地被评为省级标化工地,甲方给予乙方1000元奖励。

5.技术进步奖励:如乙方提出合理化建议,且被甲方采纳实施后获得成果,甲方给予乙方200_1000元的奖励。

6.材料节超奖罚:甲方依据有关经济资料,视限额领料制度执行状况和效果,可结合有关具体事项给予乙方一定的奖罚。

7.综合治理奖罚:如乙方人员在本项目部工作期间发生违法违纪事件,甲方有权给予作业班组处以100_1000元的罚款(重点是不得发生、、斗殴、行贿等)

八、其它

1.决算审核程序:乙方申请施工员审核工程量质量员确认质量等级项目核算员审核单价与工程量材料员公签项目副经理审批项目经理批准(项目经理有权对有依据的量进行增减)

2.招标文件、报价书、中标通知书及有关交底内容均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合同期限:本协议双方签字后生效,有效期自工程开工到工程交工后、结清帐款后失效。

4.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5.本合同一式六份,甲方执五份,乙方一份。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

外包劳务合同篇2

由于铁路运输生产的联动性和调度集中的统一性,铁路业务的联劳协作紧密程度高,而在同一作业场所工作的劳务外包作业人员与铁路职工隶属于不同的组织进行管理,造成了工作协调管理难度增大,存在一定的监管难度和法律风险。主要是:

(一)风险评估不到位

由于业务外包中的双方主体职责不太明确,身份容易错位,给单位带来了一定用工隐患,存在法律风险。一是承担连带责任风险。部分单位食堂发包给个人承包,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个人承包经营违反本法规定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发包的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此外,发包单位对委外作业人员信息跟踪不到位,无法监督承揽单位与其员工之间是否签订劳动合同、足额支付工资、缴纳社保等,当委外作业人员出现违反劳动法规行为或在铁路工作场所工伤时,容易引发劳动争议,牵连发包单位承担一定的责任。二是“假外包真派遣”问题。部分单位由于劳务用工指标限制,采取以劳务服务外包形式签订的劳务服务协议,业务外包用工纳入单位直接管理并与职工混岗作业。如行车公寓厨房以外包形式使用的厨房、服务等岗位。从合同承揽主体和用工形式来看,这部分劳务外包用工与劳务派遣用工并无实质不同,对照国家人社部公布的《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即“用人单位以承揽、外包等名义,按劳务派遣用工形式使用劳动者的,按照本规定处理”),可界定为劳务派遣用工,存在法律风险。

(二)人员管理不到位

为区分委外作业人员与劳务派遣用工的区别,避免产生劳动法律纠纷,单位对外包作业人员一般不直接管理,也未掌握进驻铁路站场委外作业人员的基本信息资料,对于他们的上岗资格、培训质量、效能水平也就无法把控。一是委外作业人员流动性较大,培训时间不足,部分作业人员未熟知本岗位的安全、业务知识和作业方法,有的甚至达不到岗位准入的基本要求。二是业务承揽单位对铁路单位规章制度不熟悉,系统培训员工的能力较差,培训效果不太理想。三是未建立班前业务学习制度,委外作业人员一般不参加相应作业场所的班前学习会,没能及时掌握本班作业信息和重点注意事项,不利于人员业务水平提高。

(三)安全监督不到位

一是安全考核难落实。在安全监管过程,无法用铁路的规章制度去考核发生作业违章问题的委外作业人员,必须通过委外协议条款进行考核,对人员的考核难以落到实处,安全督促管理力度不够。二是投入不足存在安全隐患。承揽单位在追求利益最大化的目标驱动下,往往未按要求投入相应的安全设施、生产设备和材料,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三是安全意识薄弱。主要体现劳务外包承揽单位现场管理层和作业层安全意识淡薄,作业准备不充分、作业过程随意性、作业管理混乱、上下物料随意性,跟班管理人员疏于检查和盯控等一系列问题。

(四)服务质量不到位

一是成本因素影响。承揽单位为追求利润最大化,除节约设备材料投入外,往往投入的人力也不足,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工作效率及服务质量。二是责任因素影响。一方面委外作业人员大多数是临时聘请的人员,部分员工责任意识较弱,影响服务质量,另一方面,实施劳务外包后弱化了本单位职工对该项业务的服务意识,对外包的业务本单位职工即使发现问题后往往也不会主动处理和及时反映,影响服务质量。比如,站车保洁问题,在客流量大的情况下,业务承揽单位如人员投入不足,站场、候车室、厕所卫生得不到及时清洁,车站其他工作人员一般不会主动协调处理,服务质量大打折扣,容易造成负面影响。

二、规范铁路的劳务外包

现代管理理论进入到以人为本、突破式改进和创新的阶段,业务外包理论作为一种先进的管理创新,位居当前管理理论的发展前沿,更具有研究价值和实践性,如何深化业务外包理论在铁路的实践,规范铁路的劳务外包,实现守法避险的科学管理意义重要,特提出了以下对策。

(一)完善劳务外包制度

1.明确外包审批程序。按照专业化分工的原则,由各专业部门对本系统劳务外包项目进行统一清理,并明确规范业务外包的项目。同时,按照职能分工,分别由财务、劳资、法律等职能部门,对劳务外包工作量、费用以及合同格式条款进行审核,并按照内部管理的规定程序,呈报公司领导审批,经审批后才可实行业务外包。

2.规范劳务外包形式。为明确劳务外包与劳务派遣用工的区别,回避法律风险,应对业务外包形式予以规范。一是在外包协议中明确发包方只监督、检查、验收委外工作量完成数量与质量,不直接管理业务承揽方的劳动用工(对涉及运输生产一线作业人员应严格按上岗条件审核备案);二是协议明确服务范围、质量标准及费用标准,但不明确具体用工的数量。承揽单位安排的劳动用工不得与发包单位职工混岗作业.

3.加强外包费用控制。集团公司管辖范围点多线长,各地人工成本存在一定差异,价格过低会影响服务质量,价格过高又影响企业效益。实行劳务外包时,相关费用应参考和借鉴交通运输同行的相应价格和费用,结合协议履行地的劳动力市场价格水平,合理控制各类劳务外包费用。

4.完善外包协议内容。各单位在外包协议上应当细化委外作业人员基本条件、上岗资格和培训质量的要求、安全质量考核条款,进一步细化明确双方权责。通过合同约定对出现影响服务质量和安全生产时,参照铁路方的规章制度进行考核,并落实责任整改。考核金额从外包服务费用中扣除。同时在合同中应当约定承揽单位参照铁路规章制度,制定劳动纪律和作业标准,落实作业人员的考核激励机制,对严重违纪者应建立退出机制。

5.选择优质承揽单位。实施劳务外包时要注意承包企业的信誉度和从业资质,要选择具有相当的专业优势和经验的优秀企业来承包相应的劳务。优质的承包企业能够顺利、高效地完成发包单位给予的相应专业劳务,从而能够保障发包单位自身的信誉和口碑。并且,需严禁发包单位与劳动者个人签订劳务外包协议,避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法律风险。

(二)加强外包人员管理

1.明确委外人员行为标准。发包单位应制订外包项目作业人员应遵守的安全控制制度和服务质量标准,明确责权分工和安全质量监管考核。并要求承揽方按照要求制定好相应的规章制度,约束委外作业人员进驻铁路场所应当遵守的劳动纪律、作业行为规范等具体要求。要进一步明确在铁路工作场所应遵守的行为准则和标准化作业规范,确保劳动安全、行车安全和服务质量达标。

2.严格落实人员培训制度。各单位要严格执行公司生产岗位培训管理细则的有关规定,加强对劳务外包作业人员培训,严格执行“在运输一线作业或岗位涉及运输安全(如装卸、货运、上水等)或属于铁路特有工种的(如供电维管等),必须由发包单位或业务主管单位进行培训、考试”的要求,相关费用和组织实施可双方协商解决。培训合格并取得岗位合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确保人员素质达标。

3.建立岗前人员复核确认制度。对于在运输一线作业的委外人员,发包单位应派员要求参加承揽方的交接班(班前)点名制度,传达相关作业信息和重点注意事项,复核作业上岗人员信息,确保人员与备案名册相符,间接实现对委外作业人员的管理。

(三)逐步减少外包项目

鉴于铁路运输生产的特殊性,对于直接影响铁路运输安全和旅客服务质量的业务,应逐步收回,减少外包项目,并通过优化人力资源配置,调剂内部职工负责相应工作,确保安全和服务质量。收回的项目主要有安检查危、旅客列车上水外包业务。

1.收回直接服务旅客的安检查危外包业务。调剂职工担当,既有利于在客运岗位实施一岗双证,培养部分客运业务骨干兼顾安检和客运岗位,又有利于车站提高客运组织能力。在进站安检高峰期,可以组织客运员增援安检岗位,加开安检口疏通客流,防止旅客在安检口处堵塞;而在客运高峰时段又可由安检员加强客运组织,从而实现提高劳动效率和客运服务质量。

2.收回列车上水业务。列车上水业务是铁路旅客运输途中的重要环节,直接影响到列车服务质量。列车上水员需要熟悉铁路运输规律,作业过程时效性强,同时要注意防范线路上的劳动安全。收回该项业务调剂熟悉运输规律的铁路职工负责,既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同时也减少出现劳动安全事故概率。

(四)优化劳务外包模式

要通过优化劳务外包模式,消除劳动用工风险和生产安全风险。

1.试行行车公寓服务项目整体外包。由于行车公寓劳务外包作业人员还存在与职工混岗作业的现象,为避免法律风险,应推进行车公寓楼层服务和餐饮业务的整体业务外包,引入专门的餐营、保洁服务公司进行专业经营,消除“假外包真派遣”的现象。

外包劳务合同篇3

第一条、双方义务

1、甲方义务

a、负责与船东签订劳务外派协议,负责向乙方解释本外派合同,说明工作性质和内容。维护乙方在外派期间的合法权益。

b负责办理派遣乙方赴外轮工作的有关出国手续。负责办理乙方的外籍证件。办证费用根据甲方与船东或其管理者签订的合同约定执行。

C对乙方有绝对领导权,有责任监督乙方在派出期间的行为。

2、已访义务

A身体健康,具有符合甲方要求的合格的远洋船员资格。

B绝对服从甲方领导,同意并服从甲方与船东或其管理者签订的劳务外派协议,同意并承诺严格履行本合同的各项规定。

C遵守所服务的船舶所有者或其管理者的规章制度,服从上级船员的指挥。遵守国际法规,为个人行为负责。

D必须具备海员证、护照、船员服务簿、船员专业训练合格证书、适任证书(高级船员)等有关证件。所有证件应当符合中国海事局对船员的要求。负责提供甲方所需的其他证明材料及办证用照片(自费)等。

第二条、合同期限及合同的履行

1、本合同期限为___个月(在船期间)。合同起止日期按甲方与船东或其管理者签订的协议执行。合同期内乙方不得擅自离船终止服务。

2、乙方在合同期内因任何个人原因请求辞职均视为违约,由此产生的下船交通费用由乙方自负,同时扣发全部合同奖金。

3、乙方如遇配偶或直系尊亲病危或举丧之事,要在征得甲方同意后,方可提前离船。下船的交通及食宿费用甲、乙双方各负责一半。

A本合同届满时,如船舶在航行中或停靠不方便之港口,则合同自动延续到船舶到达船员可以离船之港口。合同届满时如船舶在远离中国之港口,且几个月后才能抵达远东港口,乙方有义务继续履行合同直至船舶回到远东地区方便下船之港口。

B乙方因工伤、病,且有医生证明或由于船舶原因及不可抗拒原因造成乙方不能继续在船工作的,从下船之日起,合同自行终止。

C本合同期内,根据船东安排调遣乙方到其它船舶工作,乙方应服从安排,本合同继续履行。

D乙方在船上工作时间为8小时/天,每周七天。因船上工作需要加班时,除非得到船长的批准,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大副、大管轮每天上午安排、带领、监督本部船员工作)。

第三条、乙方待遇

1、在合同期内实行国外工资制,外币工资标准按本合同本条第二款的标准执行。

2、乙方在合同期内的工资标准(以美元计算):a=b+c

A合同工资总额:_USD____(美元____元整)/月

B合同奖金:___USD____(美元____元整)/月。

C实际每月留船薪:USD____(美元____元整)/月

3、乙方的合同奖金,在合同履行期间,暂由甲方保管,待乙方完成合同后,由甲方代船东或其管理者一并发还(不计利息)。如乙方违约,则根据合同规定,酌情扣发部分或全部合同奖金。

4、乙方因正常履行合同上、下船的交通及食宿费用(指接到甲方通知从实际居住地至集结地和返回中国下船港至实际居住地),按甲方规定的标准由甲方负担。

4、甲方与乙方为劳务关系。合同期内乙方在国内的其他福利待遇及其家属生活问题与甲方无关。

第四条、违约条款

1、乙方在合同期内因违反船东或甲方的规定或国家外事纪律,发生酗酒闹事、打架斗殴、、消极怠工、无理取闹、不服从指挥以及工作不称职等原因而被遣返,甲方有权扣除乙方部分或全部合同奖金。同时有权向乙方追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其它经济损失。

2、乙方因走私、贩毒、吸毒、或违反船舶停靠地法律、法规而被刑事处罚或罚款时,刑事责任乙方自行承担,罚款由乙方自负。甲方有权扣除乙方的全部合同奖金并向乙方追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3、乙方承诺完全同意本合同规定的薪酬标准,并承诺在合同期内不向任何组织就船员薪酬问题提出要求,不接受任何组织或在其影响下由船东或管理者支付的额外报酬。对于在国际组织强行要求下船东或管理者支付的合同工资以外的报酬,乙方有义务全额将此报酬返还船东或管理者。违反本规定者,甲方有权以此数额为标准从乙方合同奖金中扣除,同时保留向乙方追偿因此而产生的其他经济损失的权利。

第五条、劳动保护与保险

1、乙方在合同期内享有与船上其他船员同等的劳动保护权利。甲方按船东规定发给乙方工作服或工作服费用。

2、甲方保证船东或其管理者为乙方办理合同期间的人身意外保险。乙方在合同期内因工伤、亡,甲方负责向船东或其管理者索要保险公司按规定赔付的保险金,并全部交付乙方或乙方的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乙方在合同期内因工伤、病住院,医疗费用由船东或其管理者支付。甲方负责督促船东或其管理者按合同规定执行。

3、甲方不得挪用支付给船员的因工伤、亡赔偿金;乙方也不得向甲方索要超出船东或其管理者赔付标准以外的补偿。

4、乙方在船期间,由于潜在的疾病突发或乙方有意隐瞒的旧病复发,其在船期间的治疗费按甲方与船东或其管理者签订的合同规定办理,甲方不再负责其再次发作后的治疗费用。

、乙方在上船前及合同终止后发生的疾病及意外人身伤害与甲方无关。

6、乙方在合同期内罹患、发现的下列疾病,医疗费用由乙方自负:

各种性博_艾滋病;镶牙;乙方在未上船前已经患有的各种慢性疾博_

第六条、双方商定补充条款

第七条、其它

1、本合同于_____年___月__日在____签订,共两份,甲、乙双方各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2、本合同解释权在甲方。_

3、甲乙双方发生纠纷,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提交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仲裁。该仲裁为终局仲裁。

甲方:中海海员对外技术服务有限公司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

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字:

外派劳务合同附件:

关于因公伤亡保险赔偿金分配的声明

姓名:

职务:

所服务船舶名称:

本人在__________轮服务期间,如果因意外身亡,根据保险合同应得人身保险金,按如下百分比,在表格所列亲属中分配。本人在船上应得的工资余额及其他私人财物,全部归(妻子_父母_子女_)所有。

序号_姓名__与本人关系______联系地址/电话_________百分比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签名:_____________

乙方手印:

外包劳务合同篇4

2007年10月26日,深圳某银行(以下简称“A银行”)和广州某人力资源公司(下称“人力资源公司”)签订《电话银行业务呼叫服务外包协议书》,约定如下:人力资源公司承包A银行的部分电话银行业务呼叫客户服务;A银行按协议向人力资源公司支付业务外包费用,提供服务场地、设备、设施,承担工作场地水电费、电话费、清洁费、保安费等日常运行费用;人力资源公司安排服务人员到A银行提供的场地工作,这些服务人员与A银行之间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一切用工手续、工资发放、社会保险缴纳、人事档案及党团组织关系的管理等均由人力资源公司负责;A银行有权对人力资源公司的电话银行业务呼叫客户服务工作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并对人力资源公司设置了一系列相关绩效考核指标。

在履行协议过程中,A银行发现人力资源公司员工宋某、梁某冒充该银行内部职员,通过电话银行违规向客户推销保险公司的保险产品。为此,A银行要求人力资源公司立即更换上述工作人员,并对人力资源公司的违约行为实施了5000元处罚。由于内部管理不规范,人力资源公司未与部分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与部分员工解除劳动合同时也未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拖欠员工2008年1~5月工资。2008年6月,人力资源公司员工苑某等40人向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人力资源公司和A银行支付补偿金17.58万元。

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认为,由于人力资源公司经营范围内没有金融业务,A银行将电话银行业务呼叫服务外包给该公司,并提供工作场地、设备,进行人员考勤和工作完成情况的考核,实质上属于劳务派遣关系,应当与人力资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仲裁裁决苑某等40人的主张成立,人力资源公司应当支付苑某等40人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拖欠工资补偿金、未能签订合同劳动补偿金等共计13.88万元,A银行承担连带责任。仲裁裁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向法院提讼,人力资源公司履行了仲裁裁决,A银行没有产生实际损失。

焦点问题分析

近年来,随着经营管理的转型和产品服务不断创新发展,为强化核心竞争力,降低经营成本,商业银行越来越多的采用了业务外包的经营模式,但随之而来的是面临较为复杂的外包业务法律风险。本案即是一起典型的因商业银行业务外包引发的被诉案件,其争议的焦点是A银行与人力资源公司之间签订的《电话银行业务呼叫服务外包协议书》体现的是业务外包法律关系,还是劳务派遣法律关系。

业务外包与劳务派遣的法律性质不同

业务外包是指商业银行与服务供应商签订协议,将一些非核心的、辅的业务交给服务供应商完成,自身仅专注于具有核心竞争力业务的经营管理模式。劳务派遣是指劳务派遣单位(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并承担雇主责任,与商业银行(用工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将符合要求的劳动者外派到商业银行从事有关工作,接受商业银行的经营管理模式。二者之间存在以下区别:

一是法律关系不同。商业银行与服务供应商之间的业务外包关系可能属于承揽合同关系、服务合同关系、技术开发合同关系或委托合同关系等。在劳务派遣法律关系中,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动者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商业银行作为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工之间是劳务关系。

二是服务供应商及劳务派遣单位所能从事的业务事项不同。商业银行在业务外包模式中,一般不会将核心业务交由服务供应商办理,仅能将非核心的事务性的工作交给服务供应商。在劳务派遣模式中,劳务派遣工则既可以从事商业银行核心业务,又可以从事非核心业务。

三是商业银行对服务供应商及劳务派遣单位的人员管理参与程度不同。在业务外包模式中,商业银行与服务供应商的员工不存在劳动或劳务关系,不参与服务供应商的人员管理。在劳务派遣模式中,商业银行则要对劳务派遣工进行劳动管理,参与了劳务派遣单位的人事管理。

四是商业银行面临的法律风险不同。就业务风险而言,在业务外包模式中,因服务供应商给客户造成的损失,一般由服务供应商承担。在劳务派遣模式中,劳务派遣工给客户造成的损失,则由商业银行承担。就人员风险而言,在业务外包模式中,从事业务外包工作人员的考核、管理、社会保险等均由服务供应商负责,工作人员与服务供应商的劳动争议,与商业银行无关。在劳务派遣模式中,劳务派遣工的管理、考核、奖惩等由商业银行负责,劳务派遣工与劳务派遣单位发生的劳动争议,商业银行要承担连带责任。

A银行与人力资源公司工作人员之间存在劳务派遣关系

本案中,A银行与人力资源公司签订的《电话银行业务呼叫服务外包协议书》的初衷为建立业务外包关系,双方在协议中也明确约定了协议性质为业务外包协议,并约定了人力资源公司的员工与某银行只存在服务关系,不存在劳动关系。但是,由于A银行对外发包业务有关操作不规范,导致业务外包关系掺入了劳务派遣关系因素。主要表现为双方在《电话银行业务呼叫服务外包协议书》中约定,对人力资源公司工作人员的出勤率、差错率、业务完成率等情况进行考核,较为明显的表明A银行参与了人力资源公司的人员管理工作。这种操作模式与业务外包关系中发包方不参与承包方的人员管理模式相悖,与劳务派遣关系中由用工单位对劳务派遣工进行管理的模式具有一定的相似性。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正是基于这点认定A银行与人力资源公司工作人员之间存在劳务派遣关系,裁决人力资源公司拖欠苑某等40人各项补偿金成立,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劳务派遣单位给劳动者造成伤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规定,裁决A银行应对人力资源公司的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A银行电话银行业务外包存在诸多操作风险

电话银行业务属于电子银行业务范畴。《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银监会2006年第5号)对金融机构电子银行业务外包进行了专门规定,明确电子银行业务外包是指金融机构将电子银行部分系统的开发、建设,电子银行业务的部分服务与技术支持,电子银行系统的维护等专业化程度较高的业务工作,委托给外部专业机构承担的活动;对外包业务操作的风险评估、防范、控制、安全策略及应急计划等作出要求;规定应与外包服务供应商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特别是服务供应商的保密义务和保密责任;对业务处理系统、授权管理系统、数据备份系统的总体设计开发,以及其他涉及机密数据管理与传递环节的系统进行外包时,应经过商业银行董事会或者法定代表人批准,并在实施前应向银监会报告。本案中,A银行违规将部分电话银行业务外包给外部非专业机构即人力资源公司,对人力资源公司的监管也不力,也未准确定位与人力资源公司工作人员之间的法律关系,导致对人力资源公司与苑某等40人劳动纠纷中承担连带责任。

对银行的启示

本案虽然是一起劳动争议纠纷,A银行最终也未产生财务损失,但其中反映出来的电子银行外包业务风险应值得商业银行充分关注。

第一,严格遵守监管规定,审慎选择外包业务。电子银行业务一般包含网上银行业务、电话银行业务、手机银行业务以及客户利用电子服务设备和网络通过自助服务方式完成金融交易的银行业务。根据银监会《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的规定,商业银行可以选择将电子银行业务中涉及专业化程度较高的业务工作,委托给外部专业机构承担的活动,并且要审慎管理业务外包产生的风险。对于涉及商业银行根本利益的事项,如涉及商业银行核心竞争力、重要商业秘密或与客户联系密切的业务事项,即使有关监管规定未明确,也不宜外包,否则可能产生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

第二,谨慎签订外包合同,妥善安排外包结构。目前,在国内电话银行业务外包缺乏具体行业标准的环境下,商业银行要对服务供应商的经营资质、内部管理、经营状况、社会信誉等因素进行综合评定,通过规范的集中采购程序选择优质企业作为电话银行业务服务供应商。要充分评估外包服务供应商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和实际风险控制与责任承担能力,进行必要的尽职调查,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尽可能将风险防范工作放在事前。要注意分清外包业务与劳务派遣之间的界限,妥善处理与外包服务供应商工作人员的关系,避免因外包服务产生不必要的劳务纠纷。

第三,构建完善的业务外包控制机制,加强对服务供应商监管。商业银行要充分认识外包服务供应商对电话银行业务风险控制的影响,建立规范的外包业务管理制度,加强对服务供应商的有效监管,并制订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要安排专职或兼职外包质量监督人员,监督合同的执行,加强对服务供应商的日常监督。监督的重点可放在关键业务环节、服务供应商提供服务执行能力变化、履行保密义务情况,以及服务供应商与服务人员劳动合同签订、薪酬发放、社保缴纳等方面。

外包劳务合同篇5

[关键词]劳动合同法;人力资源;劳资关系

我们习惯将《劳动合同法》称为新《劳动合同法》,之所以称为“新”,不仅因为《劳动合同法》本身是一部新颁布的法律,还因为它不是对《劳动法》中的劳动合同制度的简单修改,而是对劳动合同内容有诸多新的表述,它在更加系统化和可操作性的同时,还吸收了市场经济国家在劳动关系规制方面可借鉴的内容,开始与国际接轨,新法有别于原《劳动法》。这个“新”字,也意味着我国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需要更新用工理念,需要更新人力资源发展战略。

一、构建和谐劳资关系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我们党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全局高度作出的战略决策,具有重大的理论和实践意义,和谐社会的构建需要和谐的劳资关系。《劳动合同法》以人为本,讲求和谐。该法明确提出要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要求企业从事人力资源管理的人员树立一个理念:即在对企业进行治理的过程之中,要始终强调以人为本。这是《劳动合同法》一个显著的和谐理念。

《劳动合同法》立足于保护劳动者。但是,特别值得指出的是:我们不应把劳动者和企业机械地分开,应该把劳动者和企业看成利益共同体。企业的生命力在于劳动者的创造力,企业的利润来自于劳动者的创造性劳动。《劳动合同法》要求劳资双方都规范各自的行为,共同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从而获得共同的发展,这是出台《劳动合同法》的初衷,也是《劳动合同法》的最终落脚点。

1.劳动规章制度的完善。《劳动合同法》进一步明确企业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规章制度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企业的规章制度不适当的,可以向企业提出,通过协商作出修改完善。该法律还明确要求,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应当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企业制定规章制度不再是企业管理者一方的事情,更不是企业有权单方决定的事情。一套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制度,必须符合三个要件:内容合法、程序民主和向员工公示。

企业应对现有的劳动规章制度进行清理,发现有与《劳动合同法》相抵触的内容要及时修改,规章制度不全的,应及时建立健全并及时履行公示或告知程序。公示或告知可以采取以下几种形式:一是张贴在职工上下班必经的地方;二是编印成册,发给职工,并由职工签收;三是组织职工学习并做好记录。

企业在处理违纪员工时,尽量不要再使用开除、除名的形式,因为这两种形式处理程序和需满足的要件太多,可操作性不强,容易导致企业违法的发生。对严重违反企业规章制度的劳动者,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但要求企业的规章制度必须全面、具体、详细,标准明确。另外,也要求企业在解除员工劳动合同时规范操作:一是要符合解除合同的条件;二是要解除合同的手续、程序要合法;三是要分清解除合同的责任;四是要把握好解除合同经济补偿的尺度。

2.大力加强工会组织建设。长期以来,企业工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职能在实际操作中没有被充分发挥,使得职工在与企业主的博弈中处于弱势地位。我国的《劳动法》、《工会法》从法律上保障了劳动者的权益和工会的作用,但是,法律没有被完全落到实处,个别法律条文的模糊和配套法规政策的不到位,使得工会带领广大职工维护劳动权面临诸多障碍。我国非公企业工会会员约2960万人,仅占私企职工总数的32.7%,建筑行业的农民工基本上没有加入工会。在许多企业,工会的独立地位未得到保障,工会职能的缺失,导致一部分劳动者对其缺乏信任,相当多流动性较强的农民工、临时工对是否参加工会抱无所谓态度,这又进一步加剧了缺乏工会组织的劳动者在资方面前的弱势地位。

因此,新法实施后,要大力加强工会组织的建设和改革,增强工会组织的独立性,充分发挥工会组织在劳资关系调整中的积极作用,使劳资双方以集体化的力量维护各自的合法权益,建立和谐的劳资关系,最大限度地吸收新企业职工和农民工到工会组织中来。工会要力争与企业的协商权力,主动参与事关职工利益的企业经营决策事项,要郑重周密地与企业签订集体合同,并指导职工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并且通过长效监督机制将劳动合同落到实处。

3.规范劳动合同订立。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企业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只有建立健全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才有顺利实施的坚实基础。企业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用书面形式订立劳动合同严肃慎重、准确可靠、有据可查,一旦发生争议时,便于查清事实,分清责任,也有利于主管部门和劳动行政部门进行监督检查。另外,书面劳动合同能够加强合同当事人的责任感,促使合同所规定的各项义务全面履行。而口头形式由于没有可以保存的文字依据,随意性大,容易发生纠纷,且难以举证,不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此,企业应避免口头形式的劳动合同。

企业目前更多的是短期的劳动合同。现在需要将劳动合同的期限随立法的新要求而有所调整,中长期用工将成为劳动合同用工的主要形式,长期稳定的劳动关系有利于劳动者把企业当成自己的家,共同把企业搞好,形成劳资共赢的局面。同时,外聘人员、编外人员同样是《劳动合同法》保护的对象,应该依法享有《劳动合同法》赋予劳动者的一切权利。企业要及时清理隐性用工。如一家用工较规范的企业,劳动部门审查后却发现,该公司至少有200名隐性用工,如各个分公司办事处的卫生工、煮饭阿姨等等,但公司的花名册里面没有这些名字,公司也没把他们当成公司工人,更别说跟他们签订劳动合同了。隐性用工问题估计在每个企业都存在,《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后,企业如果不及时规范这部分人的劳动用工,无疑是给自己埋“炸弹”。所以,企业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应重视外聘人员、编外人员的合同订立。

二、人力资源外包

新法实施后,对企业来说,用工成本增加、用工风险加大、用工难度增强,企业要想在变革中站稳脚跟,并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企业人力资源的管理效率和开发能力提升已经成为企业发展、赢得竞争优势的极为关键的因素。而人力资源外包正是人力资源管理领域此时需要引入的一种新型有效的管理模式。

1.人力资源外包的概念及分类。所谓人力资源外包是指企业将原本由内部人力资源部门承担的职能部分或全部地委托给本企业以外的专业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一种人力资源管理模式。更通俗地说,外包就是把不属于自己核心竞争力的业务包出去。把自己做不了的外包,把自己做不好的外包,把别人做得更好的事交由别人做,把别人做得更便宜的事交由别人做。

人力资源外包按业务可分为事务外包、职能外包和战略外包。事务外包是指传统的人事管理职能,即工资、福利、档案、党团关系等的外包;职能外包是指招聘、培训、考勤、绩效考核、职称评审、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维护等的外包;战略外包是指人力资源战略、规划、开发等的外包。

2.人力资源外包在我国的发展。自上个世纪90年代就已在欧美国家得到广泛发展的人力资源外包,在我国才刚开始起步。目前,国内已有不少专业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的机构,如提供档案托管及代办各类保险服务的人才市场或人才交流中心;为企业提供专业人力资源管理服务的管理咨询公司;还有近几年出现的代企业招聘高级人才的猎头公司;此外,国外一些专业提供人力资源服务的大型跨国公司也开始在我国安家落户。

2003年9月9日,宝洁公司和IBM宣布签署了一项为期10年、价值4亿美元的全球协议,IBM业务咨询服务事业部将为宝洁公司提供人力资源业务外包服务。据专家预测,2008年人力资源外包业务的全球市场份额将达到800亿美元。现在,世界500强公司中的绝大多数正在使用人力资源外包服务。国内选择人力资源外包服务的企业超过3万家,而且还在以每年15%以上的速度增加。

人力资源外包作为企业人力资源管理职能转变的方向,在国内企业中发展迅速。根据对北京、上海、广州、深圳4个地区数百家企业做的调查,59.2%的企业认为,人力资源外包可以提供高质量的人力资源管理服务,55.1%的企业高层管理领导认为,人力资源外包是一个很好的人力资源管理方式。

对于企业人力资源管理来说,通过外包可以获得明显的优势:(1)外部提供第三方的人力资源服务成本低于目前企业付给其人力资源工作人员的总成本。(2)它可以使企业的人力资源人员集中精力做好人力资源的核心工作,甚至参与到组织发展等重要决策中去。(3)很多企业没有资金或不愿花很多钱去购买昂贵的人力资源管理软件。外包可以作为一种代替大量技术投资的积极方案。(4)为很多企业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的服务商已经培训出能为各种组织管理好这类活动的职员,已经非常专业化。(5)在外包的情况下,可以减轻企业在遵守人员配置、薪酬发放、福利管理以及工作人员补偿等相关法律方面的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