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您访问起点作文网,请分享给你的朋友!

当前位置 : 首页 > 范文大全 > 办公范文

外包物业主管工作总结(收集5篇)

来源: 时间:2024-12-06 手机浏览

外包物业主管工作总结篇1

[关键词]建安企业建筑工程分包纳税

一、建筑工程分包的概念及必要性

建筑工程分包是指具有总承包资格的建筑安装企业(总承包人)在承包建没工程后,根据承包工程的需要与特点,或由于自身施工技能所限制,必须将部分承包工程通过书面合同形式,委托给其他具资格的专业工程商(分包人,如其他建筑安装企业)实施工程项目的行为。

总承包单位在确定分包单位时应签订一份明确的分包协议书或合同,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严格规定分包工程的范围、工期、技术与质量要求以及最终验收的标准。此外,分包合同或协议书中还必须规定总承包单位的现场项目部对分包工程的施工过程所进行的现场管理.包括施工配合、安全检查、质量监督和分项评定等方式。我国现行法律不对分包工程进行任何的限制,仅在责任方面做出相应规定。比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七条即规定:“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单位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房地产开发企业所承包的建安工程在施工过程中,除建筑物主体工程之外的其他配套工程一般都委托、转包给专业建安企业,包括供水、供电、供热、供气(天然气)以及安装闭路电视等项目。建筑工程分包可以在确保优质工程的基础上适当缩短工期,促进社会分工的发展和建筑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另一方面,这是专业化协作的要求,可以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实现有序竞争,符合优势互补的市场竞争原则。因此,积极发展建筑工程分包市场是社会对建筑市场效率的追求,是我国建安企业与国际接轨的必然趋势。

二、建安企业分包业务税务管理

(一)建筑业分包、转包营业税差额的纳税

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规定:“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由此可知,总承包方可实行差额纳税。对于实现工程分包的建安企业,总承包单位营业税的计算是全部承包数额减去付给分包方价款后的余额,而分包方的纳税金额取决于其完成的分包工程数额。在具体的工程结算中,发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单位开具的发票金额向其支付全部的工程价款,总承包单位开具的发票由工程的全部承包额情况决定。

分包单位只与总承包单位有联系,与发包单位无任何关联性。分包单位与总承包单位在核算与结算工程价款时,总承包单位需要准确划分分包单位以及自身单位完成工程收入的金额。在缴纳税务时,总承包单位必须将真实有效的总分包协议或合同等资料提供给税务机关,分包单位单独申报缴纳分包工程的营业税金。

(二)分包工程税务管理

由上述可知,实施分包业务的建安企业才是分包工程的纳税人,若代扣代缴分包单位的具体税金必须在分包工程完税证明中准确注明。新的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已取消总承包单位代扣代缴分包工程营业税的规定,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应分别缴纳税款。同时,分包单位根据实际的分包工程收入开具建筑业专用发票给总承包单位。总承包单位可依据所获取的发票扣除分包工程营业额来计算自身的营业税。

三、建安企业分包业务所存在的纳税问题

(一)企业缺乏纳税意识

部分建安企业税法观念淡薄,存在普遍的欠税现象。近几年,许多建安企业实行承包责任制,仅重视经济效益而忽视财务管理,缺乏纳税意识。一些建安企业为了承揽建筑工程,不惜以垫资施工为代价取得分包工程的施工权,不计提税金,这样一来国家税收被挪用挤占,造成税收八库不正常,严重影响着国家正常的税收征管秩序。此外,部分小型建安企业承包户不需要汁委立项,无需进行投资许可证的办理,导致存在拖欠国家税收的侥幸心理。

(二)建安企业分包工程重复征税问题

在工程施工进程中,分包单位按照工程形象进度向总承包单位结算预收工程款,总承包单位按同一进度向建设单位结算预收工程款,这种情况时常发生。按税法相关规定,施工建安企业在结算收取工程进度款的同时,也必须向付款方开具等额的建安发票,以作为其结算款项的注账凭证。因此,重复征税现象不可避免。一项建安分包工程,既需要分包单位作为纳税主体向总承包单位开票结算,同时还需要总承包单位作为纳税主体向建设单位开票结算,这样一来必然导致“以票管税”的环节出现问题,导致同一工程项目的重复征税。

(三)少报漏缴营业税的问题

建安行业的特殊管理模式影响着税收监控,部分施工资质等级较低的私营企业等采取分包业务方式挂靠于施工资质较高的建安企业或向其借用施工资质。这部分项目的台同签订不全,具体情况没有向税务机关报告备案,成本核算不规范,工程结算无合法票据,使得税收监管存在一定的难度,少报漏缴营业税等问题频发。

此外,建安企业营业税所包括的营业额为向建设单位收取的工程价款以及除工程价款外收取的各项费用。但在实际项目施工进程中,存在着如包工不包料的企业,计税金额仅仅对工费部分进行申报,而对建设单位提供的原材料和其他物资的价值并未合并纳税;或者是存在着像水泥路、绿化、铁门、铝合金门窗、路灯等配套工程及零星工程以各种建筑材料等发票直接人账,导致计税金额的减少。这些现象都显示着部分建安企业没有严格执行相关营业税规定,造成偷漏税问题的发生。

四、建安企业分包业务纳税要点与技巧

(一)重视税务专业以及法律知识

政府应根据建安企业的经营特点和特殊性,不定期对企业宣传与辅导税法财务,申报纳税等方面的内容,使得建安企业全方位地普及税法专业知识。同时,政府还应进一步加大税法的宣传力度,健全与完善现有的税收法律体系。在k税收基本法》的基础上对税收法定原则、管辖原则、立法原则以及执法原则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赋予税务机关必要的强制执行权。各税法之间应该相互协调,相互完善。当地方税收规章与财政部或国家税务总局的税收行政规章发生冲突时,地方权力机关立法权应服从于财政部或国家税务总局立法权。

政府还应协调好税法与行政法、民法以及刑法等之间的关系,包括注重税收中的行政处罚与行政处罚法的衔接联系,纳税担保

与担保法的衔接联系,偷税漏税犯罪行为与刑法的衔接联系等。以达到高效税务管理的需要,确保国家法定性的税收收入能够及时、完全地征收入库。

(二)解决重复征税现象

建安企业分包业务重复征税问题的解决至关重要。在解决重复征税现象的基础上还可加强分包单位对总承包单位结算价款情况的监督,从而避免建安企业之间相互拖欠工程款等行为的产生与蔓延。笔者假设相应的解决技巧为:改进旧版的建安发票,设计出专用于建安企业分包、转包工程的新版发票。

新版建安发票应设计为四联式结构。分别为存根联,总承包单位向建筑单位结算价款发票联,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结算价款凭证联以及分包单位开票记账联。第二联和第三联的“企业(盖章)”处应分别加盖总承包方印鉴和分包方印鉴。新版建安发票的“客户名称”统一填写的是建设单位的名称。分包单位统一开具新版发票,以其取得的全部分包收人数额自行申报缴纳营业税。新版建安发票为了明确建安工程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栏目中应增加“总承包收款方(名称)和“分包施工收款方(名称)两栏设置。此外,“备注”栏中应注明总包工程和分包工程建安合同标的以及合同文号,包括本次完税凭证的字规号码等。

(三)关于建筑分包工程营业税的纳税筹划

企业应该严格执行税法的有关规定,严肃履行税法赋予的神圣职责,坚决抵制少报漏缴营业税的行为。政府相关税务部门要建立建立资料信息库,健全建筑分包工程项目的登记制度,全面掌握税收管理的主动权,掌控建安企业各个分包工程项目的建设工期、投资额、定期的作业工程量以及经营变化等信息情况,切实做到有的放矢。

营业税是建安企业的重要税种,实现税负最小化是当前企业纳税筹划的重点。在合理合法的前提下,建安企业通过对分包工程的纳税业务进行安排、选择以及策划来达到降低成本和减少税负的目的,以减少偷漏缴税行为,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具体方案如:

(1)建安企业进行分包工程时需要事先签订经济台同或协议书,之后再履行相应的业务。合同书上有涉及税金的内容,这为企业纳税筹划提供了可能性。企业必须制定税金策略,在合法合理的基础上最大程度地减少税金的缴纳。建安企业利用经济合同进行纳税筹划,是节减税金支出的重要部分。(2)合理应用税收屏障,即税款递延,将今日应缴税款推迟至未来某个时间段缴纳。资金具有时问价值,推迟纳税这一功能可以有机会使用更多的资金,而不必负担相应的利息。3)建安企业在进行分包工程作业时,应尽可能避免将设备价值计人安装工程的产值,可由总承包单位或者建设单位提供相应的机器设备,建安分包企业仅仅负责安装环节,并可获得相应的安装费收入,从而减少营业额中关于安装设备的价款,最终达到节税的目的。

(四)分包工程的税务处理

1法律规定的分包工程模式

(1)总承包商单位与建设单位签订工程合同后,应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缴纳印花税.办理《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根据所拿到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到工程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办理相关税务登记手续。(2)工程分包时,总承包商单位与分包单位签订分包工程合同,及时向工程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印花税,同时要求分包单位向主管税务机关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根据所拿到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到工程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办理相关税务登记手续。分包单位单独申报缴纳分包工程的营业税金。(3)总承包单位向建设单位收取工、结算工程价款时,应准确分解工程价款为自行完成收人和分包建安企业完成收入,向税务机关纳税时准确进行税费处理。将分包工程所应承担的营业税费转移至分包企业,分包企业开具发票给承包单位结算工程价款,再自行向税务机关缴纳营业税金。

2劳务扩大化的分包管理模式

目前建安企业普遍采取劳务扩大化分包管理模式,可以在尽可能减少成本费用的基础上获得利益最大化。这种分包模式既可以相对减少项目管理人员的配置,又可以增大主要设备和主材料的利润,有利于控制工程成本。因此,劳务扩大化的分包管理模式在一定时期内可以有效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减少建安企业的税收压力。

3兼控物耗的劳务分包模式

劳务分包模式指的是将工程施工中的人工作业承包给小型施工企业或民工专业队,向其支付一定的管理费和人工费的劳动组织形式。兼控物耗的劳务分包模式要求总承包单位加大对分包单位物料耗费和财务收支的监控。主要方式为:对分包工程施工中的机械租赁、物料消耗等方面的资金给予垫付,直接计人总承包单位的施工成本,最后由分包企业开具发票结算劳务价款,清算分包企业的净收益。这样在保证分包单位利益的同时,即可以强化对分包建安企业的管理与控制,经济、规范地处理总分包工程的结算价款和结算手续,又可以有效规避总包单位供给分包单位材料属于销售业务的顾虑,无需缴纳相应的增值税。

4建设单位税金模式

外包物业主管工作总结篇2

关键词:境外承包外汇管理

一、湖南省境外承包工程发展现状

(一)境外承包工程规模快速增长,对国际收支的重要性日益提升。2008-2011年,湖南对外承包工程累计完成营业额分别为5.8亿美元、10.8亿美元、10.9亿美元和14.6亿美元,完成营业额年均增长41.6%,累计完成营业额与同期银行代客跨境收入之比由2008年的5.5%提高至2011年的9.6%,显示境外承包工程对我国涉外经济和国际收支的影响日益增强。2012年以来,湖南对外承包工程延续快速发展势头,如江南五局已成功签订一笔关于公路桥梁建设的对外承包工程合同,金额约85亿人民币。

(二)境外承包工程业务多元与聚集并存,运作能力明显增强。一是项目主要分布于非亚地区。截至2011年末,湖南新签及正在执行的项目共分布在全世界83个国家和地区,非洲和亚洲地区项目占主导,2011年这两个地区累计完成营业额12.8亿美元,占总数的87.5%。在非、亚等传统市场继续保持同时,新兴市场也取得突破,如拉美市场2011年实现营业额1.77亿美元。二是业务发展呈多元化。公共工程领域保持规模,从2011年累计新签合同额看,交通运输、房建和电力工业仍位居前三甲。制造加工等私人领域的业务以及交通、电力、电子通信、供排水等公共领域齐头并进,共同发展。三是大型企业逐步成长。2011年全年营业额过亿的企业共四家,分部是江南水电八局、江南院、江南建工集团、江南交通国际,其中仅江南水电八局一家就实现了5.65亿美元营业额,占全省总额的38.7%。

(三)境外承包工程相关融资和结算工具日益增多,规模明显增加。据调查,辖内境外承包工程的交易价款结算有贸易信贷、贸易融资、信用保险等多种方式。出口信用保险(即出口信用国家担保制度)被广泛运用于涉外工程承包项目中,成为企业减少国际承包工程业务风险的利器。例如,2007年辖内江南院与利比亚签订了约5.8亿美元的房建总承包合同,由于事先签订了出口信用保险,从而减少了利比亚战争带来的前期投入的物料、设备成本未收回等一系列损失。

二、境外承包工程外汇管理过程中的难点

(一)境外承包工程业务申报难。一是关于境外承包工程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规定较为零散,缺乏较为统一的规范性文件。二是外汇各部门之间以及外汇局与商务部之间统计标准不统一,实际操作中存在一些困难。如国际收支统计申报规定一年以上的对外承包工程统计为对外直接投资项下,而商务部门核准企业境外投资时则主要要求中方对外投资额在1000万美元(及以上)。三是境外承包工程交易形式复杂多样,确定其交易性质难度较大。以辖内A公司承包B国项目为例,其在C国采购物资并将工程物资直接运往B,则A公司首先与C国发生货物贸易交易,其次与B发生直接投资或服务交易,支付的采购款既可视为贸易款项,又可视为投资或服务的成本,如何在申报时确定交易性质,存在难度。四是由于出口退税利益驱使,导致申报主体错误申报。经调查,由于税务部门会就工程承包的物资、设备等出口退还部分税收,部分涉外工程企业将从第三国采购的物资款申报为货物贸易项下,而按照现行国际收支间接申报有关规定,辖内工程承包企业承包一年以上项目并从第三国采购货物时,应申报为“我国对境外直接投资——投资资本金”项下。

(二)境外承包工程项下企业资金监管难。一是承包工程合同形式日益多样,如总承包模式(EPC)下合同包括设计、采购和施工等多项内容,资金属性呈现多元化,既包括货物贸易(甚至包括转口贸易)、又包括设计、施工等不同类型的服务贸易,外汇管理实施综合监管难度较大。二是承包企业“走出去”之后,不少企业只是就其收支相抵后的剩余资金进行结算,无法真实反映其交易规模,同时留下风险隐患。调查发现,尽管省内企业2011年工程承包完成营业额达到14.6亿美元,而同年全省服务贸易项下所有收汇合计也仅为4.6亿美元。三是境外承包工程境内融资及担保业务的快速发展,在协助企业规避汇率风险的同时,也给外汇资金监管带来新的挑战。

(三)境外承包工程企业部分资金结算难。部分企业受所在国汇兑管制等原因,存在小币种难兑换、难流通的问题,造成当地币留存过多且汇兑损失明显的情况。此外还有部分动乱地区国家由于受到美欧金融制裁等原因,国内工程承包企业难以与其开展正常的工程价款结算,企业试图采用易货贸易等方式进行变通处理,但却难以找到有效的外汇管理法规作为依据。

三、相关建议

(一)规范整合,进一步完善涉外承包项下外汇法规。在境外承包工程对国际收支影响日益显著的情况下,针对目前境外承包工程方面的外汇管理政策规定零散、滞后、操作性不强的状况,建议对涉及境外承包工程国际收支申报、业务管理等方面的法规进行统一整理,制定《境外承包工程外汇业务操作指引》,便利外汇业务办理。

(二)改进对境外承包工程数据的专项统计分析。一是在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统计基础上,辅之以业务报表统计,对企业境外承包工程业务及资金运营整体状况进行全方位监测分析。二是加强横向数据交流。定期与商务、海关等部门交换对外承包工程业务统计数据,提升涉外工程承包的统计监测水平。三是施行工程项目登记制度。以工程项目为单位建立统计档案,开展相关信息的收集工作。四是加强对境外承包工程项下境内融资和担保业务监测分析。

(三)协助企业解决企业境外经营过程中的特殊困难。一是加强政策培训和业务指导,使企业能及时、全面掌握有关政策规定及其操作。二是指导企业识汇用汇,帮助企业最大限度的用足、用好国家的各项鼓励政策和措施,规避风险,合规稳健开拓国际市场。三是从维护我国企业利益角度出发,针对动乱地区国家制定外汇管理特殊业务处理办法,协助企业规避业务风险。

参考文献:

[1]吕文学、葛飞、杨林峰:对外承包工程企业本土化经营策略,《中国港湾建设》,2006年第3期。

外包物业主管工作总结篇3

关键词:IT外包;服务分包;项目分包

1概述

近年来,计算机技术飞速发展,IT企业间的竞争也越来越激烈。为了节约成本,在IT行业中普遍采用外包的方式组织生产。IT外包一般分为服务分包和项目分包两种形式。

2服务分包和项目分包的区别

服务分包是指项目承包商(总包人)在实施项目时吸纳具有相应资质的服务分包商参与开发、实施等,共同完成业务系统建设的活动。

项目分包是指项目承包商(总包人)将其所承包项目中的非主体业务通过书面合同形式并经业主同意,发包给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项目分包商完成的活动。

其中,服务分包具有及时性、定期性,按人、级、量和价结算的特点。为保证项目按期高质量完成,服务分包更倾向于对“人”的管控,且不需要业主方的同意,法律也未禁止服务分包。服务分包和项目分包的对比见表1。

3服务分包流程

鉴于以上服务分包与项目分包的区别,以及服务分包的优势,通过实践经验,以及IT审计、IT治理的要求,总结出了服务分包工作流程。如图1所示。

服务分包工作流程划分为四个阶段十三个环节。

3.1计划阶段

(1)制定服务分包计划。a.年度计划。需求部门根据年度项目清单,逐一分析用人需求,提出部门年度服务分包计划。分季度列出预计需求人数、预计签订合同额、预计利润等。人力资源部根据经营指标和人力资源配比,审核部门年度服务分包需求。并汇总形成公司年度服务分包需求计划(按季度滚动修订)。b.月度计划。每月初5日前,需求部门提出部门月度服务分包计划。包括项目信息、人员级别、数量、时间等信息。项目管理部根据项目进度、预算等情况审核月度服务分包计划。人力资源部汇总形成公司月度服务分包计划。

3.2采购阶段

(2)签订框架协议。根据框架招标结果,物资部与中选供应商签订服务分包框架协议。并且为供应商开通信息管理平台账号。

(3)人员准入。a.提出需求。需求部门提出《服务分包申请》。包括项目信息、预计收入、预计用人计划、已用人员数量、人员需求数量、资格要求、需求原因、工作内容、配置方式(新增、调配)等。b.审核需求。人力资源部根据月度服务分包计划审核《服务分包申请》。计划外服务分包申请先由项目管理部审核,再由人力资源部汇总,并将月度服务分包计划准确率纳入需求部门绩效考核。c.需求。根据审批通过的《服务分包申请表》,物资部在信息管理平台上公开服务分包需求信息,供应商可以凭账号密码登录系统后查看。d.收集简历。人力资源部收集供应商推荐的简历,并进行初步筛选。e.组织面试。人力资源部对于筛选通过的简历,组织外包人员面试。f.初审评价。人力资源部先对外包人员进行初审评价。g.技术评价。需求部门对外包人员做技术评价。h.复审评价。对于高级别的外包人员,人力资源部会同项目管理部组织相关专家进行复评。

(4)核定级别。人力资源部根据外包人员初评、技评、复评结果,最终确定其级别。

(5)确定价格。对于每个外包人员,根据其定级结果,物资部与供应商再次进行谈判,针对此人员实际的技术能力、工作经验等,在不高于框架招标结果中相应级别的人员单价的原则下,通过谈判确定此人员的最终单价。在价格谈判过程中,对于优质供应商或者响应及时率高的供应商予以适当照顾。最终确定的单价经公司领导审批后,物资部与供应商签订《服务分包确认书》,双方签字盖章。

3.3结算阶段

(6)核定工作量。外包人员每天在VP系统中报工(包括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项目经理审批。同时,人力资源部统计外包人员考勤,包括请假、加班等信息。每月项目管理部从VP系统中导出外包人员报工工时及所在项目信息,然后根据人资部提供的请假、加班信息对工时进行调整,确定外包人员工作量。

(7)结算人工费。物资部根据每个外包人员的工时、单价计算出人工费,按供应商口径编制《服务分包月度人工费结算单》,按项目口径编制《服务分包月度人工费项目成本分摊表》。

(8)结算差旅费。根据项目需要,外包人员提出出差申请,项目经理和项目管理部分别审批。财务资产部审核外包人员出差的往返交通票据,并计算出差天数,按出差地区标准计算差旅补贴。物资部汇总外包人员交通费和差旅补贴信息,按供应商口径编制《服务分包人员月度差旅费结算单》,按项目口径编制《服务分包人员月度差旅费项目成本分摊表》。

(9)签订结算单。《服务分包月度人工费结算单》《服务分包月度差旅费结算单》经财务资产部审核后,由物资部分别与各供应商进行量、价、人的确认,并双方签字盖章。

(10)支付劳务费用。物资部向供应商收取发票。财务资产部收到发票后,按资金计划付款,并将《服务分包月度人工费结算单》《服务分包月度差旅费结算单》附在财务凭证后归档。

3.4反馈阶段

(11)预警项目成本。财务资产部每月按部门核算每个项目的月度成本,编制《财务统计月报表》,并通知项目管理部、需求部门。项目管理部根据月度项目成本,监控项目预算,做预警提醒。需求部门根据已发生的项目成本,及时向人力资源部提请调增或调减外包人员,并按季度对部门年度服务分包计划提出修订。人力资源部按季度修订公司年度服务分包计划。

(12)考核外包人员。需求部门反馈外包人员工作情况,向人力Y源部提请调高或调低外包人员级别。人力资源部对于使用超过一年的外包人员,一般在每年年初,根据用人部门的反馈意见对其重新发起定级、定价流程。

(13)考核供应商。需求部门反馈供应商配合情况,外包人员工作情况。人力资源部反馈供应商对服务分包需求的响应及时率、响应质量。项目管理部反馈工时准确情况。物资部收集各部门的反馈信息,对供应商进行考核,编制《供应商季度考核报告》。

4结束语

通过以上流程开工服务分包工作可以有效加强IT企业服务分包管理,规范服务分包流程,强化过程管控,规避审计风险,实现服务分包工作的规范化、流程化、标准化,提高服务分包工作效率,提高管理精益化水平。

参考文献

[1]刘晨鑫.合理优化企业IT基础架构的研究[J].科技创新与应用,2016(13):284.

[2]高杨.基于云计算技术的桌面虚拟化研究[J].科技创新与应用,2015(34):93.

[3]佘品慧.IT外包服务关键因素研究[J].科技展望,2016(3):253.

[4]金桂永,戴普军.IT外包服务研究[J].电子技术与软件工程,2016(12):258.

[5]王建军,赵金辉.关系与IT外包绩效:服务质量调节的中介作用[J].科研管理,2015(8):104-111.

[6]马瑞强.云计算对软件服务外包产业附加值提升的探讨[J].科技创新与应用,2013(5):61.

[7]邵文浩.项目管理在中国IT外包服务企业的应用研究[J].中外企业家,2015(29):107-108.

外包物业主管工作总结篇4

关键词:EPC模式管理;物流风险;应对方法

中图分类号:F27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8937(2016)18-0127-02

随着世界各国之间文化和经济联系的加强,中国对外工程承包逐渐与经济一体化进程融为一体,并成为一股强大的力量成为物流贸易、工程建设的有效载体。EPC工程模式具有可操作性和综合技术要求高等特点,适用于水泥建设和工程物流、海关、税务等方面,以及有关境外物流操作方面的全程管理。应用EPC项目管理集约管理模式优势,制定科学化和专业化的物流方案,可以达到控制成本和提高物流服务质量的目的。

1EPC模式下物流风险因素

1.1主要内容

在采购管理系统中,项目工程物流的管理是对货物从出厂到现场到货过程中的运输过程和运输手段、状态的管理。本文研究的水泥厂建设工程物流管理主要包括国内的设备从中国港口运输至项目现场,内容包括了全程工程物流、海关、税务等方面,以及有关境外建设水泥厂EPC工程物流操作方面的全程管理。主要涉及国家为东西非、东南亚等。

1.2特点

在EPC模式下,水泥厂物流管理是一项针对性和实效性较强的工作,无论是技术要求还是服务质量,其要求都非常高。具体特点表现如下:一次性经历、整体性项目、复杂性的技术、过程的风险性等。水泥厂物流贸易与其他公司的无论贸易相比,要求的同类服务业绩较高、承担的风险较大、成本较高。甚至为了保障工程项目如期竣工,会在物流运输模块中淡化配送和分拣方面的物流功能。

1.3风险因素

EPC模式下水泥厂建设工程物流的风险主要包括政策风险、管理风险、合作风险以及税务风险等。

1.3.1政策风险

政策风险产生的原因主要包括总包商没有详细调查工程项目开发区域的地方政策、合同中没有明确规定业主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地方官员的现象严重、活动执行不明确等。这些因素的存在不仅会大大增加水泥厂的建设成本,还会导致某些建材材料质量严重不过关,要想到地方政府进行索赔会显得十分困难。

1.3.2管理风险

水泥厂建设中存在的管理风险因素主要包括内部管理机制的不健全和完善、施工单位的EPC管理构架只是流于形式、相关部门没有指定科学化的建设方案、总包商存在违规操作、内部管理职权不明确等。一旦水泥厂没有建立健全完善的管理体制,其管理成本就会成倍增加,物流服务质量下降,进一步滋生。

1.3.3合作风险

EPC模式下水泥厂建设工程物流中的合作风险产生的原因如下:总包商过于看重报价因素,严重忽视采购综合评比;物流管理人员缺乏专业的物流管理知识,其合作的服务商缺乏合作诚意。对去往项目的运输途径没有全面系统地规划,其运输途径方案欠缺可操作性。如果建设工程的项目材料以及设备无法在规定时间内送达,就不能如期竣工。物理合作商与物流运输商之间存在诚意问题,就会造成双方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1.3.4税务风险

工程项目建设方采购部门对外贸进出口知识的匮乏会造成合同以及相关文件中的条款不明确,一旦出现问题,合同以及相关文件就不能成为解决问题的依据。另外,物流服务商的关务和税务业务能力低下也是造成EPC模式下水泥厂建设工程物流的税务风险的又一因素。在此情况下,水泥厂建设方或者总包商的承包成本就会大大增加。

1.3.5其他风险因素

除了以上风险因素之外,还有安全风险、技术风险以及质量风险,要想进一步保障货物质量和物流运输效率,就需要建设方或者总承包商将这些问题及时处理和解决。

2EPC模式下水泥厂建设工程物流的风险应对方法

EPC模式下水泥厂建设工程物流的风险应对方法主要包括放风险转移、风险分散和风险自担等。

2.1风险转移

在EPC模式下,水泥厂建设工程物流风险可以转嫁给其他参与方或者其他承包商来承担,EPC总包商除外。其他参与方或者承办商承主要有:业主、供应商、物流服务商、分包商。保险公司、货运、报关单位和承运人是物流服务商的四个承担人,他们之间的任何一方都与总包商有着直接的合作关系。根据实践表明,总包商可以采取以下途径将风险转移至与与项目相关联的承担人。

2.1.1转移至物流服务商

EPC模式下水泥厂建设工程物流的风险因素主要是通过合同转移方式让物流服务商承担更多的责任。在拟定合同之前,明确物流服务商的免责权限以及需要承担的责任。

2.1.2转移至货物供应商

总包商可根据INCOTERMS2010贸易术语对运输方式选择的影响,很据工程项目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贸易术语,达到降低风险的目的。

2.1.3转移至保险公司

EPC模式下。无论是水泥建设工程项目问题还是物流问题,都在保险公司处购买了保险。一旦出现任何问题,保险公司将直接负责。

2.1.4转移至分包商

通过分包合同方式将物流风险控制到最小化。比如分包商执行购买物资设备,将其承担的部分货物分包给施工分包商和运输商。

2.2风险分散

风险分散主要是对资金和成本等资源进行风险承担。比如对于水泥厂某些项目的成本科目,可以借助相关会计知识将其分摊到另外项目上,进而达到降低某一项目的风险损失率目的。还可以采取外部分散方式将税务风险和合作风险分担到外部去,达到控制风险滋生的效果。

2.3风险分担

风险自担是指总包商或者建设方自身通过采取一些合理合法的手段将各种风险因素进行控制。物流运输中存在的风险或者水泥厂建设项目在特定时期处理风险的成本比重较大,在无法采用风险分散和风险转移方式的情况下,直接将无法摊销的管理成本和经营成本归纳到自己承担的责任范围内。比如水泥厂每年从项目盈余中根据一定的比例提取风险基金,作为风险准备金。总包商可以用这笔风险准备金解决全程工程物流、海关、税务等方面的问题。

但是根据实践经验表明,物流承办商采取风险转移或者风险分散等方式可能会失去管理的主动权,对于有关境外建设水泥厂EPC工程物流操作方面的全程管理不够全面化和系统化,这样就会造成物流总包商无法及时掌握国外市场的发展动态以及当地地方政府制定的相关政策,从而失去创造更多价值和利益的机会。

因此作为EPC项目,物流总包商要在失败中总结经验,并根据国外市场和地方政府实际情况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并不断调整和优化物流组织结构,加大EPC项目工程物流组织、规则和投资管理,提高物流管理风险承担能力,从真正意义上落实EPC物流管理价值。

3结语

无论是承包商还是建设方,承担EPC项目都是对自身管理水平的一种挑战,不仅要加强自身项目建设,还需要加强合同风险管理和税务风险管理,并在风险管理中提高自身风险管理意识,实现承包商和物流服务商的共赢。所以项目工程企业与物流服务商的合作关系要保持好,切忌频繁地变换合作对象。

参考文献:

[1]邵敏,王丰,刘懿辉.以A电站工程为例剖析EPC模式下水电站工程的风险管理[J].黑龙江水利科技,2012,(12).

[2]张水波,康飞.DBB与DB/EPC工程建设模式下项目经理胜任特征差异性分析[J].土木工程学报,2014,(2).

[3]秦昊.浅析影响国际EPC项目工程物流决策的因素及对策[J].中国市场,2014,(18).

外包物业主管工作总结篇5

为进一步做好对外承包工程企业外汇管理工作,近期,我们对江西省9家主要对外承包工程企业外汇管理相关情况进行了调研。这9家企业是:中国江西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中鼎国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江西省水利水电有限公司、江西中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南昌对外工程总公司、江西地质集团公司、江西江联国际工程有限公司、江西久盛国际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中国瑞林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该9家企业2014年境外建设项下外汇收支总额1.44亿美元,占同期江西省境外建设项下外汇收支的91.53%。调研内容包括企业境内外外汇账户(包括离岸账户)开立及余额情况、外汇收支或外汇使用情况、企业利用境内外外汇资金开展保值增值业务或购买理财产品情况、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及国别情况、境外设立法人机构或分公司(非法人)和办事处(项目组)情况、对外承包工程过程中外派劳务人员情况、开展对外承包工程业务过程中出现或可能出现的情况、企业执行外汇管理政策法规情况、企业对外汇管理政策支持或需求情况等。据调查问卷及实地调研,上述9家对外承包工程企业截至2015年3月底,分别在亚洲、非洲及南美洲等24个国家和地区承接了对外承包工程项目107个,国家和地区包括阿尔及利亚、埃塞俄比亚、坦桑尼亚、印度尼西亚、越南、肯尼亚、蒙古、赞比亚、加纳、博茨瓦纳、卢旺达、纳米比亚、泰国、印度、菲律宾、委内瑞拉、巴布亚新几内亚、刚果(金)、纳米比亚、马拉维、南苏丹、莫桑比克、乌干达、津巴布韦。总计外派劳务人员15700余人次。企业在国(境)外设立法人机构或分公司(非法人)、办事处(项目组)及开立外汇账户情况如下。另据调查,上述企业经批准开立的境外账户存在账户销户及到期未履行展期手续情况、开立不可自由兑换货币(即当地货币)账户情况、以个人名义开立可自由兑换货币账户情况及境外设立的法人机构在境内银行离岸部开立离岸账户(大部分已销户或未发生外汇收支行为)情况及个别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开立境外账户情况等涉嫌违规行为。其外汇收支均基于行业特点发生,总体情况正常。

二、制度缺陷

一是资本项下与经常项下政策衔接不易。对外承包工程外汇管理,因其行业特征、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相关规定及企业自身经营管理特点决定,其业务过程中必然会涉及到资本项目外汇管理和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或因其境外承建项目的周期(或时间长度)决定其是否按照资本或经常项下交易进行申报;或因其境内对外承包工程企业在境外设立境外法人分公司或分(子)公司,但与境外发包方签订承包合同的主体区别,或因经常项目下成立项目组或办事处等,须按照经常或资本项下交易进行申报;或经营过程中涉及第三国采购设备物资或撤回投资等等。上述种种,均给对外承包工程项下外汇管理带来较大难度和严峻挑战,就内部而言,则一定会出现或产生多头管理,导致职责不清、数据不全或监管失灵乃至无人管理的局面。造成这一被动局面的一个最主要原因则是因为没有统一完整的对外承包工程外汇管理法规,其相关规定散见于不同制度及文件中,且部分法条描述较为含糊所致。二是货物及服务贸易项下外汇收支混淆。如前所述,因为资本和经常项下业务混淆,导致管理缺失甚至无人管理。退一步看,即使同为经常项目下外汇收支,又因其涉及到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其混为一谈的外汇收支也成为长期以来困扰我们的老大难问题。目前的管理现状是,货物贸易下远有出口收汇核销制度,近有货物贸易项下总量核查制度。但服务贸易项下,无论远近,均未对对外承包工程项下外汇收结汇做出硬性或刚性规定。而一旦对外承包工程企业有带动国内设备或原材料出口但出现延收或不能及时足额收汇的情况,往往绕开服务贸易项下外汇管理政策规定,以工程款或其他服务贸易项下款项冲抵货物贸易项下款项进行核销或进行匹配,导致管理政策失效或无效。如其经营模式存在多元性,其利用国际收支统计申报项下的相关规定钻空子的概率可能上升且存在多种可能性。三是境外开户与存放境外规定存在缝隙。目前的对外承包工程企业境外开立外汇账户的规定仍然是上世纪(1997年)制定并颁布实施的,即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下发<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和<境外外汇账户管理规定的通知》([97]汇政发字第10号,1997年12月11日,1998年1月1日施行。以下简称“境外账户规定”。前一法规失效)。而服务贸易收入存放境外相关规定出自《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指引》、《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汇发[2013]30号,2013年7月18日,2013年9月1日施行,以下统称“服务贸易指引”)。该两项政策制度的并存导致某种程度上的宽严不一或前后不一,即不协调、有缝隙。具体说,即便是假如企业按照“境外账户规定”的规定,因该规定并未明确对外承包工程企业需要一项目一账户(如是操作也几乎不可能),对其账户最高限额(即余额)核定存在相当大的随意性和不可控性,对其时间的要求也模棱两可(明确为项目结束,但一旦项目混淆,则账户可能无休止存在),相对十五年后出台的“服务贸易指引”中的收入存放境外规定,企业如果想要将外汇存放境外,显然要容易许多。即使其宽严程度一致,作为一项法律,其存在本身仍显得不够严肃严谨。四是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有不小障碍。目前,对外承包工程项下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是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涉外收支交易分类与代码(2014版)的通知》(汇发〔2014〕21号,2014年4月16日,2014年5月1日施行)执行或履行其申报义务。问题是,其日常申报过程中能否严格执行该文件规定,让人很不放心。第一,其外汇收支(主要指收入)如若要冲抵货物贸易项下外汇进行匹配,其申报一定出现问题或差错;第二,如其项目中牵涉到以设备投资等内容,如何确保其申报准确又能保证其货物贸易项下货物流与资金流不出现混乱?第三,如企业在境外仅有单个或少量项目,其申报严格按照工程项目相关规定进行申报尚有可能,如其有多个甚至十数个甚至数十个项目时,其申报的资金来源恐怕自己都难以辨别,如何准确申报?第四,如企业因其境外项目工程数量原因同样开立多个外汇账户,甚至在项目国以外开立可自由兑换货币账户,对其内部管理的要求一定更高,同时要求其保证国际收支统计申报质量谈何容易。五是境内分包方收取外汇制度含混不清。关于对外承包工程分包企业收取外汇,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调整部分服务贸易项下售付汇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06]73号,2006年8月24日,2006年9月1日施行。已失效)曾明确规定,对外承包工程项下境内外汇划转,按以下规定办理:一、对外承包工程项下总包方和分包方均为境内机构的,总包方向分包方支付工程款项时,可持总包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合作经营资格证书》、对外承包工程合同(协议)、分包合同(协议)直接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境内外汇划转手续。二、分包方划转所得外汇资金仅限于对外支付,不得结汇。分包方如需使用该工程款用于境内采购等境内开销,应由境内总包方将工程款结汇后以人民币形式支付给境内分包方,双方不得进行境内外汇划转。该项政策废止后,唯一执行的就是“服务贸易指引”中的《实施细则》,其第九条规定,办理服务贸易境内外汇划转业务,由划付方金融机构按以下规定审查并留存交易单证:对外承包工程项下总承包方向分包方划转工程款:分包合同和发票(支付通知);对外承包工程联合体已指定涉外收付款主体的,收付款主体与联合体其他成员之间划转工程款:相关合同和发票(支付通知)。从法条字面上看,第一,未再强调总包与分包方均为境内机构;第二,不再对分包方是否有对外支付的需要进行约束或者限制。但关键是依然未对分包方是否可以境外开户或境外直接收汇未予明确。如此,将有可能导致分包方境外直接收汇的现实甚至直接在境外开户收取外汇。六是部分处罚条款过于刚性致难以取舍。根据“境外账户规定”,其中第十六条的描述为:“境内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外汇局责令改正,撤销境外外汇账户,通报批评,并处以5万元人民币以上3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罚款”。该法条与2008年8月颁布实施的经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描述有细微区别,其第四十八条的描述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机构可处以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可处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撇开罚款金额等不同之处,我们关注的是“境外账户规定”与《条例》中两次处罚条款的描述均为合并处罚,而无单独处罚。我们认为,第一,如合并处罚,对违法轻微的企业显得合法不合情。第二,一并处罚存在操作障碍,即所谓“责令改正”的操作程序如何?因其并不属于行政处罚。第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警告”与“罚款”属两种不同类型的处罚,其是否可以并处?

三、监管策略调整

一是审慎采用服务贸易收入存放境外措施。鉴于当前的外汇收支形势及背景,可采取更为审慎的态度执行并处理好对外承包工程企业服务贸易收入存放境外及境外开立外汇账户的相关规定,亦即是采取趋严的监管策略,以适度提高企业执行法规的机会成本,在充分保障和维护企业基本权益不受侵害的前提下,做好政策法规执行过程中的解释说明工作,也借此保证外汇管理法律法规的严肃性。二是明确境内总包及分包方境外开户政策。充分考虑既往及现状,可明确对外承包工程项下境内分包企业不允许在境外开立外汇账户,更不允许该类型企业从总包企业方(仅指境内机构)直接在境外收取外汇或存放境外,亦不考虑该类型企业以不同方式将服务贸易项下外汇存放境外。对已开立境外账户的分包方企业账户允许其过渡至项目结束后即予以关户。三是督促到期后的境外账户外汇资金调回。在明确相关总体监管策略后,应根据现行相关规定,督促无论是总包方或分包方的对外承包工程企业及时将境外存在的外汇资金调回境内。境外账户则该保留的允许其继续保留,该撤销关户的立即予以关户处理,并对后续开户亦一并采取趋严的管理措施,包括开户个数、开户期限及账户最高限额(宜低不宜高)等。四是加强对外承包工程项下外汇整体监管。所谓整体监管也可理解为一体化监管,但有别于目前的所谓主体监管。一体化监管是在对企业进行监管时,一并考虑其外汇收支是属于经常项目还是资本项目,是属于货物贸易还是属于服务贸易,在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间接申报时即应该予以严格区分,防止串报、误报、漏报及假报,防止申报数据失真,以确保监管质量和效率。五是加大对违规违法行为的检查处罚力度。在加强日常监管监测的同时,应加大检查处罚力度,对涉嫌违反国家外汇管理规定的对外承包工程企业,应及时移交外汇检查部门进行查处。当然在此过程中,可充分考虑现有外汇管理法律制度缺陷等因素,对因对法律理解不到位、非明知故犯的企业可采取批评教育的形式督促其改正错误,合法合规经营。六是简化相关行政许可操作便利企业经营。目前的对外承包工程企业开立境外外汇账户一般情况下还是采取红头文件批复的方式(企业亦是红头文件申请),但其账户到期后展期、责令其余额调回境内等后续操作并无明确操作规范,如果按照开户审批操作显然过于繁琐且不甚合理。就此,理应进一步简化相关审批审核程序,以便利企业操作及外汇管理部门审批。建议将包括开户在内的所有审批业务一并纳入账户系统进行操作,同时明确内部控制相关制度。另外,对企业(包括非居民和居民身份企业)开立离岸账户、利用境内外外汇资金进行理财操作及服务贸易项下融资等正当合理需求应予以适度支持,但在法规设计或制度安排上应进一步予以规范和明确。

四、可能实现的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