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应商管理办法(收集5篇)
供应商管理办法篇1
10月16日,商务部人士向《财经国家周刊》记者透露,新《办法》已经进入部委会签程序,或将于今年四季度获批,并择机对外公布。
知情人士透露,基于多方意见且“态度折中”的新《办法》,对于进口车暴利、汽车供应商责任等问题,依然态度模糊,这让业界心存忧虑。
“反垄断”难行
现行《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下称《办法》)于2005年出台。
彼时,中国加入WTO的有关承诺到期,进口配额制取消,关税降低,同时中国车市又处于高速发展井喷期,为提高汽车销售和售后服务水平,扩大消费,更为了规范管理汽车市场营销,减缓进口车对本地汽车工业的冲击,商务部、发改委和工商总局联合出台了《办法》。
然而,8年来,《办法》的一些局限开始逐渐显现,甚至引来外界争议。
其中最受关注的,正是此前数月以来,社会高度关注的进口车暴利大讨论,很多人认为,造成这一现象的重要原因之一,就在于《办法》存在漏洞。
据《财经国家周刊》记者了解,本次风波加大了新《办法》的受关注度,并使其得以加速出台,但与外界呼吁的政策大调整不同,相关部门对暴利问题却比较审慎。
“另外,由于涉及动辄上百亿元的经济利益,如何调整进口车暴利,必须上升到经济外交的层面来认识。”一位商务部人士认为,如果缺乏实际证据支撑,中国政府硬性调整进口车利润,在WTO框架下,欠缺法理支持,也容易触发经济外交纠纷。因此,可以规范和引导市场行为,但市场竞争态势不能指望政策硬性变更,只有消费者理性,才是对进口车暴利最好的调控。
10月18日,一位不愿具名的国家发改委消息人士也表示,首先需要了解,进口车是否涉嫌市场垄断?以及反垄断法是否适用于进口车“超级利润”调查?
全国乘用车联席会副秘书长崔东树对《财经国家周刊》记者说,在中国轿车市场上,虽然外资品牌的确控制着70%以上的市场份额,但一个品牌体系在某一单一细分市场,即使占到70%以上,也够不上垄断。
一般来说,汽车品牌都是由厂家、产品、总和经销商组成的生态链,从生产到流通各个环节,都有品牌自己的一套标准和规矩。如果在一个品牌体系内反垄断,逼它进行多渠道经营,不能算“反垄断”,而是干涉企业内部事务。
前述发改委人士透露,今年6至8月,在国内媒体报道进口车利润“畸高”同时,多部委也一度主动调查进口车“暴利”问题,但8月份后,此类调查告停。
引进“平行制”
据《财经国家周刊》了解,相关部委虽然停止了对进口车暴利的“反垄断”调查,但政策上也会有相关细节调整。
新《办法》或借鉴欧美经验,尝试引进“平行制度”,即允许在中国设立两家或两家以上的同一品牌商,引入竞争以打破独家总制度,进而破解纯进口高端豪华车在国内市场上的“暴利”问题。
针对国内汽车供应商和经销商之间的关系重整,也有望出台更细化的规定。
首先,限定供应商权力,特别是严厉限定供应商向经销商进行压库、搭售、收取建店保证金等行为,调整国内经销商主要依靠整车厂年底返利的盈利现状;允许经销商根据市场需求调整营销方式,禁止汽车供应商脱离实际需要,必须统一建立4S营销要求。即允许经销商根据市场需求自由选择是建设3S还是建设2S店,推动建立稳定和谐的供应商、经销商关系。
其次,为建立科学合理的产品质量追溯机制,保证经销商日常经营稳定、减少经销商在每年续签“授权经营”中巨额的隐性(或灰色)成本支出,供应商与经销商之间一年一签的授权经营模式有望变更为至少三年一签或五年一签。
另外,国家工商总局的相关职能或将加强,如制定授权营销合同范本,对汽车供应商和经销商双方进行明确的责权利界定。国家工商总局后续还将制定更加详细的行业监督细则,对营销双方在经营层面的商业往来行为进行规范监督。
最后就是建立健全市场进入和退出机制。
现行《办法》只明确了经销商行业的进入办法,而缺乏明确的退出机制约定。这使得在市场异常时期,如2011-2012年国内汽车市场因为政策调控而进入“严冬期”时,奇瑞、斯柯达等国产或合资品牌遭遇经销商“退网潮”,最终严重侵害了消费者利益。因此,新《办法》拟参照欧美市场既有经验,进一步明确汽车供应商和经销商的市场退出机制下的责权利。同时,加大对市场秩序恶意扰乱行为的惩罚力度。
不过,关于汽车供应商的责任,这一核心问题暂没有明确。新《办法》不少条款在突出强调供应商向经销商让渡利益的同时,对这两大主体谁是问题产品的第一责任人,选择回避。是故,分析人士认为,新《办法》可能一出台就会像汽车三包法规一样陷入“空壳”争议。
资深汽车营销专家、北京亚运村汽车交易市场中心原总经理苏晖就指出,针对汽车产品质量回溯机制,新近出台的汽车三包法规规定三包责任由销售者承担——4S店是汽车产品的第一销售者,就需要首先承担问题产品的责任,“这种责任划分,让人相当难以理解”。
折中产物
会签中的新《办法》对关键问题的回避,降低了外界的心理预期。
苏晖向《财经国家周刊》记者表示,2005年《办法》出台后,整车厂商被赋予了过多权力,经销商为取得汽车品牌授权不得不处于从属地位。
“新《办法》的主要落脚点应该是要调整和理顺(供应商和经销商)这种不平等关系,向经销商让渡权利。”2009年曾参与《办法》修订的中国汽车流通协会人士对《财经国家周刊》记者说。
现行《办法》沿袭了国际通行的汽车品牌授权经营模式:国内各类主机厂被赋予汽车供应商建网和销售授权同时,也被要求负责网络维护、管理、培训,特别是对产品质量负责等义务;进口车则被允许在中国设立独家总,授权经营进口车。
在此背景下,独家总制度造成进口厂商有权对进口车进行限价和定价,最终在市场上获得价格暴利,供应商与经销商之间的矛盾日益激化,这也是此前各方争议的焦点。
一位皖北上海大众斯柯达经销商负责人向《财经国家周刊》记者表示,汽车供应商在渠道建设和管理中,一般都会强制收取建店保证金(一般几十万元至300万元不等)、为实现年度销量任务强行向经销商压库、按比例搭售各种滞销车型、规定经销商(4S店)建店规模、日常经营模式、人员培训模式及广告宣传模式等等。而经销商最为激进的反抗即为“退网”。
2009年,商务部、发改委、工商总局曾拟对《办法》进行诸多修改,包括限制整车厂权力,禁止搭售、压库;延长与授权经销商的合同期,成立监督体系、建全监督机制等。即使是这个最终未能实行的修改版,汽车供应商与经销商地位依然并不对等,责权利不平衡。
“目前来看,新《办法》没有大刀阔斧的改革,主要还是背书2009年的修订内容。”上述中国汽车流通协会人士说。
一位业界观察人士认为,新《办法》更应被看作多方意见折中的产物,在供应商责任方面甚至力度不如2009年,比如,2009年修订版在产品质量回溯中,提及供应商责任问题,但新《办法》在平抑供应商强势的同时,很可能直接模糊掉供应商的第一责任。
供应商管理办法篇2
第二条办公用品、低耗物资集中采购配送是指学校委托国有资产管理处以招标采购方式确定供货商,集中配置货物、分别送达、统一结算支付的行为。
第三条校内各单位使用学校事业资金采购办公用品、低耗物资均适应本办法。校内实行企业化管理的单位应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办法,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备案后,自行组织实施采购。
第四条办公用品、低耗物资集中采购配送管理坚持实事求是、满足需要、勤俭节约、提高效益的原则。
第五条集中采购配送物资范围:
(一)办公用品指办公文具、纸张、墨盒等办公所需物品。
(二)低值品指单价100-500元(不含500元)的仪器仪表、工具量具、科教器具、电子产品(U盘、移动硬盘、电话机、打印机、刻录机、收录机等)、电器产品(电风扇、电暖器等)等物品。
(三)易耗品指玻璃器皿(投影机灯泡、各种灯具等)、元件、零配件(用于升级和更换的CPU、主板、硬盘、内存条等计算机配件等)、窗帘、打印机硒鼓等物品。
第六条物资采购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由学校统一组织招标,确定物资供货商,签订供货合同,公告物资采购的具体名称、规格、型号和单价(以下简称“物资采购清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统一编制)。
第七条物资采购实行计划管理,采取集中申购、分别送达、统一结算支付的方式进行。
(一)各单位按照学校年度物资设备购置计划编报要求,编制年度办公用品、低耗物资购置计划,并按计划申购物资的品种、数量、规格、型号、金额等安排支付预算。办公用品、低耗物资购置经费在各单位相关经费中列支。
(二)学校每年集中两次安排办公用品、低耗物资采购配送,具体申购期为每学期期末前三周。各单位应在每学期期末前三周内在公告的“物资采购清单”上选择并确定具体申购所需物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核汇总“物资采购清单”后向供货商下达“供货单”备货,供货商按照“供货单”分别在每学期开学三周内将物资送达各申购单位;各单位物资设备管理员验收所供物品的数量、规格、型号,审核付款金额,在“供货单”(一式四联)上签字后,开具“用款单”;国有资产管理处汇总审核签收的“供货单”和“用款单”后与财务处统一结算,付款给供货商。
(三)申购期以外由于工作特殊需要和物资存量不足需临时采购的物资,可按上述程序另行向国有资产管理处申请购置配送。
第八条加强物资供应使用管理,定期清查存量,做好相关帐务核算管理工作。
(一)国有资产管理处定期对供货商所供商品的价格、质量和服务等进行监督检查。各单位对商家供货中存在的问题有相应的记录,对不认真履行供货合同、服务质量达不到合同要求的供货商,国有资产管理处将按学校招标管理办法的规定取消其供货资格。
(二)各单位应加强对物资申购计划、验收结算及发放、库存和报废等全过程的管理。对在编制计划、申购物资中发生差错导致采购回的物资不能使用,未严格验收入库和发放手续以及库存物资管理不善造成损失的,物资设备管理人员和单位分管负责人要承担管理责任。
(三)学校对办公用品和低耗物资实行一级核算、二级管理制度。
国有资产管理处对办公用品、低耗物资设置总帐和分户帐,进行量价核算控制和管理。
各单位对办公用品设置收发登记薄,做好收发物品管理;对低耗物资应按国有资产管理处的要求设立二级分类明细帐进行数量核算并依据有关凭证做好增减记录。
国有资产管理处定期与各单位对低耗物资进行帐、物核对,做到帐帐相符,帐物相符。
对报损、报废的低耗物资各单位应及时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办理有关帐务核销、报废物品回收处置工作。
第九条由于工作需要,对于招标供货商不能供应、购置金额较小的物品,可以报经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核同意后自行采购,财务处依据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核同意的购置清单办理报销、支付手续。
第十条本办法试行期间,对个人科研项目和学院自行组织的其他办学所需的办公用品、低耗物资购置,暂按原采购方式进行。
供应商管理办法篇3
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引导消费者减少使用塑料购物袋,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品零售场所是指向消费者提供零售服务的各类超市、商场、集贸市场。
本办法所称塑料购物袋是指由商品零售场所提供的,用于装盛消费者所购商品,具有提携功能的塑料袋。但不包括商品零售场所基于卫生及食品安全目的,用于装盛散装生鲜食品、熟食、面食等商品的塑料预包装袋。
塑料购物袋的材质及技术要求由国家相关标准予以规范。
第三条商品零售场所应当依据本办法向消费者有偿提供塑料购物袋。
第四条商务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过程中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商品零售场所对塑料购物袋应当依法明码标价。
第六条商品零售场所可自主制定塑料购物袋价格,但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低于经营成本销售塑料购物袋;
(二)不标明价格或不按规定的内容方式标明价格销售塑料购物袋;
(三)采取打折或其他方式不按标示的价格向消费者销售塑料购物袋;
(四)向消费者无偿或变相无偿提供塑料购物袋。
第七条商品零售场所应当在销售凭证上单独列示消费者购买塑料购物袋的数量、单价和款项。
以出租摊位形式经营的集贸市场对消费者开具销售凭证确有困难的除外。
第八条商品零售场所应向依法设立的塑料购物袋生产厂家、批发商或进口商采购塑料购物袋,并索取相关证照,建立塑料购物袋购销台账,以备查验。
第九条商品零售场所不得销售不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塑料购物袋。
第十条商品零售场所应采取措施,为消费者自带购物袋、购物篮购物提供便利。
第十一条鼓励商品零售场所提供符合相关质量标准和环保要求的塑料购物袋替代品。
第十二条以出租摊位形式经营的集贸市场,可以由开办单位或经其批准在市场内设立的专营(或兼营)塑料购物袋经营摊位实行塑料购物袋统一采购、销售。
第十三条商品零售场所的经营者对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行为承担相应责任。
下列商品零售场所,由开办单位或出租单位对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行为承担相应责任:
(一)以出租摊位形式经营的集贸市场;
(二)场内外租超市、柜台;
(三)大型超市、商场引厂进店的经营摊位。
第十四条商品零售场所的经营者、开办单位或出租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六条有关价格行为和明码标价规定的,由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视情节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五条商品零售场所的经营者、开办单位或出租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六条有关竞争行为和第七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视情节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六条商品零售场所经营者、开办单位或出租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视情节处以20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七条商品零售场所经营者、开办单位或出租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十八条商品零售场所经营者、开办单位或出租单位因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受到处罚的,商务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将处罚情况向社会公告。
第十九条鼓励新闻媒体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任何单位或个人可向当地商务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举报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可会同同级价格主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本办法制订实施细则,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备案。
供应商管理办法篇4
第二条有经营能力的公民,依照本条例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
个体工商户可以个人经营,也可以家庭经营。
个体工商户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害。
第三条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为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登记机关按照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可以委托其下属工商行政管理所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
第四条国家对个体工商户实行市场平等准入、公平待遇的原则。
申请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进入的行业的,登记机关应当依法予以登记。
第五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对个体工商户实行监督和管理。
个体工商户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
第六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在经营场所、创业和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鉴定、技术创新、参加社会保险等方面,为个体工商户提供支持、便利和信息咨询等服务。
第七条依法成立的个体劳动者协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指导下,为个体工商户提供服务,维护个体工商户合法权益,引导个体工商户诚信自律。
个体工商户自愿加入个体劳动者协会。
第八条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应当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登记机关申请注册登记。申请人应当提交登记申请书、身份证明和经营场所证明。
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包括经营者姓名和住所、组成形式、经营范围、经营场所。个体工商户使用名称的,名称作为登记事项。
第九条登记机关对申请材料依法审查后,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予以登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要求的,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二)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性内容进行核实的,依法进行核查,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予以登记的决定;
(三)不符合个体工商户登记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告知申请人,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予以注册登记的,登记机关应当自登记之日起10日内发给营业执照。
第十条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的,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后,由新的经营者重新申请办理注册登记。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在家庭成员间变更经营者的,依照前款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一条申请注册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登记事项属于依法须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许可证明。
第十二条个体工商户不再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十三条个体工商户办理登记,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登记费。
第十四条个体工商户应当在每年规定的时间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年度验照,由登记机关依法对个体工商户的登记事项和上一年度经营情况进行审验。
登记机关办理年度验照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五条登记机关和有关行政机关应当在其政府网站和办公场所,以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布个体工商户申请登记和行政许可的条件、程序、期限、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收费标准等事项。
登记机关和有关行政机关应当为申请人中请行政许可和办理登记提供指导和查询服务。
第十六条个体工商户在领取营业执照后,应当依法办理税务登记。
个体工商户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
第十七条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向个体工商户集资、摊派,不得强行要求个体工商户提供赞助或者接受有偿服务。
第十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个体工商户所需生产经营场地纳入城乡建设规划,统筹安排。
个体工商户经批准使用的经营场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
第十九条个体工商户可以凭营业执照及税务登记证明。依法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开立账户,申请贷款。
金融机构应当改进和完善金融服务,为个体工商户申请贷款提供便利。
第二十条个体工商户可以根据经营需要招用从业人员。
个体工商户应当依法与招用的从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的义务,不得侵害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一条个体工商户提交虚假材料骗取注册登记,或者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4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注册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第二十二条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变更,未办理变更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15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个体工商户未办理税务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经税务机关提请,由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第二十三条个体工商户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办理年度验照的,由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吊销营业执照。
第二十四条在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有效期内,有关行政机关依法吊销、撤销个体工商户的行政许可,或者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的,应当自吊销、撤销行政许可或者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知登记机关,由登记机关撤销注册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责令当事人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十五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个体工商户管理工作的信息交流,逐步建立个体工商户管理信息系统。
第二十六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或者侵害个体工商户合法权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台湾地区居民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
第二十八条个体工商户申请转变为企业组织形式,符合法定条件的,登记机关和有关行政机关应当为其提供便利。
第二十九条无固定经营场所摊贩的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
供应商管理办法篇5
关键词采购风险控制
中图分类号:F253文献标识码:A
公司采购流程运行成功与否将直接影响到单位生产流程、销售流程以至整个供应链流程。在现代企业的经营管理中,采购已变得越来越重要,它是保证生产经营顺利开展的首要环节。只有控制好本环节的风险,找出存在的问题和解决办法,才能合理保证企业供应链的稳定与高效。中天能源有限公司为了控制采购风险,对本公司采购业务的流程进行了梳理,分析了存在的主要风险和实际操作中存在的问题与不足,并相应找出了与之匹配的应对问题与降低风险的办法,公司将此项业务作为一项系统工程,建立和实施一套统一、高质量的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通过不断更新完善此体系,不仅提高了企业内部管理水平和风险防范能力,而且促进了公司在同类企业中的竞争能力,为公司健康稳定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一、采购的主要风险
由于公司目前处于项目建设期,采购成本占工程总成本的比例很大,并且设备及材料的质量好坏和能否及时送达也直接影响工程质量和进度,在采购过程中,存在许多人为和市场方面的不确定因素,可能导致无法实现既定的采购目标,从而给公司造成损失。
(一)存在采购制度风险。公司采购制度缺失,因而形成采购业务流程的缺陷。中天公司成立不久,属项目建设的初期阶段,许多业务的管理制度和规范尚未建立,有的制度虽然已经建立,但存在制度本身由于岗位设置缺失等原因导致的不规范、不细致、不相容职务未分离、与公司项目建设实际情况不衔接等情况,使工程采购工作无章可依,存在工程采购工作混乱的局面。
(二)存在采购计划风险,没有形成规范的采购计划或采购计划安排不合理,市场变化的趋势预测不准确,工程图纸设计存在缺陷,没有专业的技术人员进行采购计划的制定,或采购计划本身制定的不合理,可能导致未及时提出采购需求或提出的采购需求不恰当,影响工程建设进度或造成资源闲置的浪费。
(三)存在招标风险。公司的招标管理制度不完善,或已经制定的合理的制度未能严格执行。包括未严格按工程供应商中标管理流程进行招标,招标文件编制不完善,不全面,不合理,招标采购程序不规范,导致采购合同签订障碍,或供应商选择不当,甚至可能导致舞弊现象的发生,从而极大地影响工程项目的质量和成本。
(四)供应商管理风险。企业未能建立科学的供应商评估和准入制度,未能确定合格供应商清单,导致选择供应商上存在极大的盲目性,对供应商的考察、评定往往匆忙、不客观、不准确,可能导致公司与资质较差、信誉不佳的供应商合作,不仅会引发法律纠纷,还会影响工程项目的进度和质量,更可能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长远的影响。
(五)验收风险。采购验收不规范,验收缺乏管理制度和流程,公司未能对材料设备进行科学有效的验收或验收程序不规范,验收人员专业性不强,验收不合格品处理不当或无人真正去追究,可能导致材料设备不合格,严重影响工程质量,造成工程成本的虚高。
(六)支付风险。企业存在预付账款和定金审批不严,缺乏授权审批制度,特别是对大额预付账款缺乏监控和追踪核查,同时缺乏对预付账款的期限、占用款项的合理性、不可收回风险的分析程序,存在未按合同约定支付材料设备预付款、货款,可能导致形成资金风险和公司的信誉损失。
二、工程采购风险的主要控制措施
为了有效地控制采购风险,顺利实现采购目标,中天公司制定了有效的应对措施。
(一)完善制度体系
中天公司建立健全了《采购管理办法》、《招标管理办法》、《供应商引入管理办法》、《工程采购管理流程》、《合同管理办法》等一系列制度,分别对公司的采购计划、采购方式、招标管理、供应商管理等进行了明确的规范。
(二)健全采购计划管理程序
公司建立了采购申请制度,依据购买物资或接受劳务的类型,确定归口管理部门,授予相应的请购权,明确相关部门或人员的职责权限及相应的请购和审批程序。公司的采购业务相对集中,避免多头采购或分散采购,以提高采购业务效率,降低采购成本,由熟悉市场的采购部门人员来决定货源和发出购货订单,这样可以增强管理控制力度,并能够实现批量采购的规模经济效应。具有请购权的部门对于预算内采购项目,要严格按照预算办理请购手续,并根据市场变化提出合理采购申请。对于超预算和预算外采购项目,要先履行预算调整程序,由具备相应审批权限的部门或人员审批后,再办理请购手续。
(三)规范招标采购
中天公司确立了“以招标采购为主,以询比价、直接委托和零星采购为辅”的采购原则。
1.招标信息。采购部根据项目专项采购计划启动单项招标,包括招标时间安排、招标方式选择,经业务主管审订后报请成本分管领导审批。招标采购主管在单项招标审批通过后,根据项目规模、特征,编制招标信息,经公司领导批准后,在主管部门监督下招标信息。
2.投标方资格审查。采购部根据公告规定的时间在招标主管人员监督下,接收潜在投标人报名和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资格预审,对合作良好的承包商,报名后即可取得竞标资格,并要根据采购金额的大小对潜在投标人进行现场考察。
3.确定入围企业。招标采购主管负责汇总各部门资质材料,并根据招标部门要求准备相应表单和材料编制入围报批文件,按公司授权体系依次提交到部门负责人、工程分管领导、成本分管领导分别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再报招投标决策机构评审通过。
4.招标文件编制与审批。入围单位确定后,采购部组织各部门编制招标文件,填写《招标文件会签审批单》,经工程管理部、项目管理部、法律事务部、财务管理部、成本管理部、审计部会签,依次报公司经理办公会审批通过。
5.确定中标方。招标采购主管严格按照《工程供应商招标采购管理流程》组织发标、踏勘与答疑、开标、评标等工作,最后确定中标方。
6.签订合同。招标采购主管组织向中标单位发放中标通知书,向落标单位发放落标通知书,并根据《合同管理办法》组织合同签订工作。
(四)完善供应商管理
供应商是工程项目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供应商选择恰当与否将直接影响工程成本和工程质量。
1.供应商开发。成本管理部通过公司各项目、各部门以及公开渠道搜集供应商资源,开展行业市场信息调研,从行业标准、生产规模、主营材料、品牌价格、性能指标等方面详细了解符合项目要求的供应商信息,组织供应商填写《供应商信息登记表》并根据要求提交相关资质文件。成本管理部对供应商资料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供应商进行考察评审阶段。成本管理部组织相关部门对工程供应商进行考察,并将考评合格者报公司成本分管领导审核,总经理审批后列入后备供应商库。
2.供应商履约评价。成本管理部定期组织相关部门从供货能力与生产安装力量、产品质量与安装质量、现场支付与配合情况、竣工验收评定情况、售后服务与满意度等方面对材料设备供应商进行履约评价,填写《材料设备供应商履约评价表》并按公司授权体系提交公司相关领导审核通过。对于不合格的供应商,列入《不合格供应商库》,对于有待改进的,经合理授权审批后由供应商进行改进,并由项目管理部监督执行情况。
3.供应商信息库管理。公司建立供应商信息库,包括《合格供应商库》、《不合格供应商库》及《后备供应商库》。成本管理部负责对供应商信息库进行动态更新管理。
(五)加强工程物资验收
工程物资到货后,项目管理部组织相关部门到货验收。验收过程中,监理单位负责按供货合同验收货物质量,并对其型号、规格等参数进行审核;施工单位负责审查其外观质量、数量并接收。如整批材料设备都合格,则由施工单位接收并投入施工,如属部分或全部不合格且无法使用但可重新供货,则由监理单位发出部分拒收或全部拒收的通知。监理单位在发拒收通知时应考虑是否影响工期,如不影响工期,则安排供应商重新发货,如影响工期,则及时通知项目管理部寻找代替方案,并由成本管理部根据《合同管理流程》办理索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