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职责(整理2篇)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职责范文篇1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国务院和省市关于加快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精神和要求,坚持为人民健康服务的方向,积极整合城市现有卫生资源,大力发展社区卫生服务,为居民提供安全、有效、便捷、经济的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社区卫生服务的公益性质,以社区居民需求为导向,始终把社会效益摆在首位;将社区卫生纳入社区建设中提规划,与社区各项事业协调发展。
(二)坚持政府主导,加大投入,部门协作,社会参与,多渠道发展社区卫生服务。
(三)坚持统一规划设置,立足于以整合现有卫生资源为主,以改扩建和新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为辅,健全社区卫生服务网络。
(四)坚持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并重,中西医并重,防治结合。
三、工作目标
到2011年,全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总数达36个,其中社区卫生服务中心9个,站27个,城市社区卫生服务覆盖人口达100%。形成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枢纽,社区卫生服务站为基础的一体化管理,逐步健全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体系。社区居民能在社区免费享受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成本价享受基本医疗服务,基本形成小病在社区、大病进医院的格局。
四、机构设置
(一)设置依据。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执业医师法》、《卫生部关于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基本标准》(卫医发[]240号)、《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设置基本标准》、《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实施意见》(政[]67号)和《市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发展规划》(—)。
(二)设置原则。以街道所辖范围进行设置,每3—5万人口设置1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其中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每个街道不少于1所;街道所辖社区居委会范围内原则上每5000—10000人设置1所社区卫生服务站,中心能够覆盖的区域不设站,社区所辖人口较多,区域较大,可适当增加社区卫生服务站设置;街道所辖农村区域严格按照《居区—年农村医疗机构设置规划》要求,实行乡村卫生服务管理一体化,原则上每个行政村设1所村卫生室。
(三)设置标准。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按建筑面积不低于1000平方米的标准进行建设,按辖区人口每万人配备2名全科医师进行配置;社区卫生服务站按建筑面积不低于150平方米的标准运行建设,按每个站2-3名全科医师进行配备。
(四)服务功能。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不以营利为目的,以社区、家庭和居民为服务对象,以妇女、儿童、老年人、慢性病人、残疾人、贫困居民等为重点,以主动服务、上门服务为主,提供健康教育、预防、保健、康复、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开展常见病、多发病等诊疗服务,开展社区爱国卫生运动、卫生信息管理,配合或参与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
(五)设置数量。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根据街道办事处城区所辖社区及服务人口数,进行划分设置。到2011年规划设置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总数达36所,其中,年完成11所,2008年完成11所,2009年完成9所,年完成5所。具体设置情况如下:
总数10所,其中社区卫生服务中心2所,社区卫生服务站8所。
总数6所,其中社区卫生服务中心2所,社区卫生服务站4所。
总数10所,其中社区卫生服务中心2所,社区卫生服务站8所。
总数5所,其中社区卫生服务中心l所,社区卫生服务站4所。
总数2所,其中社区卫生服务中心1所,社区卫生服务站1所。
总数3所,其中社区卫生服务中心1所。社区卫生服务站2所。
今后,根据区划调整、社区人口数量和分布变化等情况,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可适当调整。
五、保障措施
(—)加强组织领导。把发展社区卫生服务纳入政府年度岗治考评内容,作为城市社区建设的重要内容组织实施。区政府成立区城市社区卫生工作领导组,定期研究发展社区卫生服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统一协调发展社区卫生服务工作。各街道办事处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组,由主要负责同志任组长,明确工作职责,制定具体措施,落实工作任务。
(二)强化社会宣传。以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开展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的重要意义,宣传社区卫生服务典型事例,开展多种形式的卫生进社区活动,营造社区卫生服务发展的良好外部环境,引导广大居民提高自我保健意识。
(三)明确职责分工。各街道办事处、各相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分工,切实履行职责,共同推进社区卫生服务发展。
区卫生行政部门是社区卫生服务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按照社区卫生服务设置规划、条件和标准,严格进行审批和执业登记。加强社区卫生服务的标准化建设,统一规范设置机构名称、标识、科室设置、设备和人员配备,依法严格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从业人员和技术服务项目的准入。
区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将社区卫生服务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安排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基础设施建设。
区财政部门负责制定社区卫生服务财政补助政策,建立社区卫生资金投入机制,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完善财务收支管理办法。
区人事部门负责完善全科医师、护士等卫生技术人员的任职资格制度,制定社区全科医师、护士等卫生技术人员的聘用办法和吸引优秀人才进社区的有关政策,与卫生行政部门共同做好社区卫生人员技术职称的聘任与管理工作。机构编制部门负责制定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人员编制标准及聘用办法。
区民政部门要将社区卫生服务纳入社区建设规划,建立以社区卫生服务为基础的城市医疗救助制度,制定针对“低保”人员和城市特困人群的医疗救助相关政策,提出明确具体的减免要求和救助措施,及时补偿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实施救助而产生的费用,做好对社区卫生服务的民主监督工作。
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依据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把符合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范围,负责制定促进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诊的有关政策措施。
区物价部门要研究制定社区卫生服务收费标准和药品价格管理办法,加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医疗服务价格和药品价格监督管理,规范收费行为。
区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负责社区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指导和管理,指导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开展计划生育、宣传教育、药具发放和人员培训等工作。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职责范文篇2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坚持以人为本,服务群众为方向,实现人人享有初级卫生保健为目标,以构建新型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体系为内容,以提升城市社区卫生服务能力为重点,以体制、机制创新为动力,将发展社区卫生服务作为深化城市医疗卫生体制改革,构建新型城市卫生服务体系的基础,整体推进,分步实施,促进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努力为城市居民提供安全、有效、便捷、经济的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二)基本原则坚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公益性质,注重卫生服务的公平、效率和可及性。坚持政府主导,鼓励社会参与,多渠道发展社区卫生服务事业。坚持实施区域卫生规划,立足于整合现有卫生资源,加快建立和完善社区卫生服务网络。坚持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并重,中西医并重,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坚持以健康为中心、需求为导向,努力满足社区居民日益增长的医疗卫生服务需求。(三)工作目标到2010年,在我市基本建成机构设置合理、服务功能健全、人员素质较高、运行机制科学、监督管理规范、筹资机制稳定、政策措施配套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城市居民可以在社区享受到预防保健等公共卫生服务和一般常见病、多发病的基本医疗服务,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基本覆盖城区人口。具体目标。雁江区要加快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步伐,以街道办事处或居委会为单位,20*年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成率达到70%,20*年达到90%,2010年底前建立比较完善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体系。简阳市在试点的基础上,要强化人才培养,落实配套政策,为全面推进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积累经验,进一步完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服务功能,提高服务质量,扩大服务人群,20*年覆盖8万社区居民。*、*可根据自身财力和卫生资源配置等情况,在一定范围内开展试点工作。
二、主要工作与措施
(四)统筹规划,健全网络
设置原则。建立健全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网络。各县(市、区)要根据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发展规划,有计划、有步骤地建立健全以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站为主体,以诊所、医务所(室)、护理院等其他基层医疗机构为补充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网络。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由政府举办。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站可由政府举办,也可由社会力量举办。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站可实行一体化管理。规划设置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立足于调整现有卫生资源,对政府举办的一级、部分二级医院和国有企事业单位所属的基层医疗机构等按照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的基本标准和服务功能要求进行转型或改造。
布局规划。坚持合理、方便、就近的原则,以建设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重点,按照每3-10万居民或按照街道办事处所辖范围规划设置1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的设置必须遵循科学、合理的原则,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难以覆盖,人口相对集中达0.5~1.5万人左右的区域,可根据社区居民医疗保障需求设立社区卫生服务站。
建设标准。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业务用房应满足开展全科诊疗、中医、护理、康复、预防接种、妇幼保健、健康教育、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信息资料管理等工作的要求,为独立或相对独立的建筑,并符合卫生学及无障碍的基本要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业务用房建筑面积应不低于1000平方米,社区卫生服务站业务用房建筑面积应不低于150平方米。
设备配置。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要严格按照《四川省社区卫生服务示范机构建设基本标准》的要求进行规范化建设,并合理设置科室,配备与服务功能相适应的仪器设备。加强信息化建设,规范使用信息软件,充分满足开展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的基本要求,使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发挥应有的作用。
服务功能。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提供健康教育、预防、保健、康复、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一般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服务,具有公益性质,不以营利为目的。要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突出公共卫生服务功能,发挥中医药的特色和优势。要突出全科医学特点,在社区范围内,以家庭为单位,以居民健康需求为导向,以妇女、儿童、老年人、慢性病人、残疾人、贫困居民等为重点,充分体现“六位一体”的服务功能和方便快捷的服务特点。
(五)稳定队伍,提高素质
人员配备。按照国家制定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标准,配备相应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公益性事业单位,按其公益性质核定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编制为财政补助事业编制。原则上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按每万名居民配备2-3名全科医师,1名公共卫生医师。全科医师与护士按1:1的比例配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按相关规定配备中医类别执业医师,其他人员的配备应不超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编制总数的5%。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人员编制数由各县(市、区)政府编制部门按规定和其所承担的职责任务、服务半径、服务人口等具体情况予以核定。
培训规划。开展社区卫生服务人员岗位培训和多种形式的继续医学教育,不断提高卫生技术人员的业务技术水平。加强专业技术人员岗位培训,到2010年,全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专业技术人员要实现全员岗位培训。
任职资格。支持和引导社区医生向全科医师方向发展,建立和完善全科医师、护士等卫生技术人员的任职资格制度。对在社区从事医疗卫生工作的医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业,符合条件的均可参加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中的临床类别、中医类别全科医学专业考试,取得相应类别的全科主治医师资格。非全科医学专业的主治、副主任及主任医师经全科医师转岗培训合格的,可转为相应资格的全科医师,按有关规定进行执业变更注册后,可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从事全科医学工作,在晋升上一级专业技术职称时,其转前与转后年限合并计算。具有执业资格的医师通过省级主管部门组织的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并考核合格的,由卫生、中医药行政部门注册全科医学执业范围。取得初级资格的临床类别、中医类别的执业医师,经全科医学岗位培训合格后,须在上级医师指导下从事全科医学工作。社区护理人员的初、中级任职资格通过参加全国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获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稳定队伍。各县(市、区)要制定配套政策吸引人才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凡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可提前1年参加相应的全国卫生专业技术中级资格的专业考试。卫生技术人员在晋升高级职称前,应到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半年以上。对在社区工作的卫生技术人员的职称晋升给予政策倾斜。鼓励离退休的中高级卫生技术人员经过全科医学培训后,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原单位应保持其原有离退休待遇不变。
发挥中医药优势。突出中医药简便廉验的特色,推进社区中医药示范机构建设,提高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中医药服务能力,按规定配备中医药人员,开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从业人员中医药基本知识和技能培训,推广和应用适宜的中医药技术。
(六)加大投入,完善机制
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建立公共财政的要求,调整财政支出结构,落实已出台的各项卫生投入政策,将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随着财力的增加逐步加大投入。建立市、县(市、区)两级财政对城市社区公共卫生服务的专项经费补助制度。根据川委发〔20*〕2号、川府发〔20*〕33号、资委发〔20*〕19号文件的规定,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人口,分别按每年人均2元和3元的标准补助公共卫生经费。为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必要的业务用房和医疗卫生设备、设施,核定安排政府举办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基本建设经费,对人员业务培训和房屋修缮给予适当补助。对社会力量举办的符合区域卫生规划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其房屋修缮、基本设备配置所需经费,市、县(市、区)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助。在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建立以前,对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中符合国家规定的离退休人员费用,根据离退休人员数和国家有关规定,其离退休金额、补贴项目和标准由同级财政核定补助。
(七)明确职责,夯实基础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基础设施建设以县(市、区)政府投入为主,市政府予以适当补助。要制定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用房分期、分批改造建设规划,对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按照业务用房使用面积标准,由县(市、区)政府与相关街道或镇政府无偿提供。应立足现有基础,通过改造、置换、购买等形式,切实解决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业务用房匮乏问题,力争在2~3年内,使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业务用房的面积、质量和布局有根本改观。市发改委应根据实际情况安排、引导资金,对困难县(市、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的建设予以重点扶持。
城市在新建、改建和扩建居民住宅区时,市、县(市、区)规划、建设等部门要按照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筑标准预留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用房,并坚持与居民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投入使用。
(八)落实政策,实施救助
充分发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在医疗保障中的作用。参保人员在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住院治疗(含家庭病床服务项目)发生的医疗费用纳入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起付标准降低100元。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和公务员医疗补助按规定支付、赔付和补助。
参保人员在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治疗特殊疾病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纳入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由50%提高到按75%支付;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和补充医疗保险赔付、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不变。
参保人员在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住院治疗期间,需要转统筹地区内上级医院治疗的,起付金只扣一次,按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起付标准执行;上级医院向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转院的,不再收取起付金。
(九)对口支援,技术扶持
加大综合性医院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的技术支持力度。各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要指定辖区内的大中型综合医院、中医院(专科医院)作为辖区内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的定点技术指导、人才培养和转(会)诊责任单位,并建立双向转诊机制。要建立分级医疗和双向转诊制度,由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逐步承担大中型医院的一般门诊、康复和护理等服务。
建立定点技术指导医院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双向交流培训机制。各级定点技术指导医疗机构要免费接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的卫生技术人员的轮流进修培训。公立医院、专科医院组织卫生技术人员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义务服务(提供诊疗、业务指导、开展学术活动、健康教育、残疾康复训练讲座等)。预防保健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要派出专业技术人员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无偿提供培训服务,并明确培训时间和内容。
调整疾病预防控制、妇幼保健等预防保健机构的职能。市、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统筹安排,将免疫接种,妇女、儿童保健,残疾康复训练等适宜社区开展的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落实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疾病预防控制和妇幼保健机构要承担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业务指导、技术支持、业务考核与评价等职责。
(十)深化改革,创新机制
按照事业单位改革原则,要深化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人事管理制度改革,实行以编定员、以事定岗、公开招聘、合同聘用、岗位管理、绩效考核等办法,对工作绩效优异的人员予以奖励,对年度考核或者聘期考核不合格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解除聘用关系。
改革收入分配管理制度。实行以岗位工资和绩效工资为主要内容的收入分配办法,加强工资总额管理。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从业人员的收入不得与服务收入直接挂钩。要积极探索科学合理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收支运行管理机制,规范财务管理。完善政府购买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方式。公共卫生财政补贴根据城市社区服务人口,提供的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数量、质量和相关成本核算;尚不具备条件的地方,可以按人员基本工资和开展公共卫生服务所需经费核定政府举办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财政补助。政府购买公共卫生服务,不同形式举办的城市社区卫生机构平等对待。
改革药品生产流通体制,减少药品供应中间环节,规范药品购销渠道。鼓励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定点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生产和供应合格、价廉的常用药品。控制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药品价格,加强药品和医疗器械的质量监管,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实现药品零差率销售。
(十一)依法监督,规范管理
社区卫生服务实行行业统一管理。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建立健全社区卫生服务的行业规章、技术规范和标准体系,逐步实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的标准化、规范化、科学化管理。
依法实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人员的准入资格监管,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按照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设置。各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发展规划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条件按程序履行前置审批、执业登记和备案等手续,同时报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必须登记注册后方可执业,并原则上不得使用两个或两个以上名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独立法人机构,实行独立核算,对其下设的社区卫生服务站进行业务指导,并可实行一体化管理。三级医院延伸举办或二级医院在医院内组建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实行人事、业务、财务的单独管理。
建立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退出机制。各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有关标准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实行动态考核,每年不少于2次。对现有不符合规划布局和标准要求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要责令限期整改,经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要予以撤并或注销其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名称。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从业人员应具备执业资格,经注册后方可执业。二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在职卫生技术人员(含符合条件的离退休医护人员),经变更注册后,方可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从事相应专业的临床诊疗服务。
强化社会监督机制,建立科学评价体系,全市实行统一规范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制度和标识、标牌。建立社区卫生服务工作考核评价体系,完善社区卫生服务工作考核标准。实行社区卫生服务信息公示和服务满意度评价制度。
三、切实加强社区卫生服务的组织领导
(十二)加强领导,强化责任
市政府成立*市城市社区卫生工作领导小组,并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及时研究解决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加强考核评估,每年对各县(市、区)社区卫生服务工作情况进行专项督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并结合本意见精神,制订具体的实施方案。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将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和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内容,并纳入本县(市、区)的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社区建设综合体系认真组织实施,为社区卫生服务工作提供良好条件。各县(市、区)原则上不再新建医院,要着力发展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街道办事处及有关镇政府要主动协调。
(十三)协调配合,齐抓共管
卫生部门是社区卫生服务的行业主管部门,要制订社区卫生服务发展规划、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建设与基本设备配备标准、准入标准和管理规范,制订社区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加强行业监督管理;组织开展社区卫生服务从业人员岗位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制定推动中医药为社区居民服务的有关政策措施。机构编制部门要研究制订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人员编制标准的意见。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将社区卫生服务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配合卫生部门制订社区卫生服务发展规划,根据需要安排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基础设施投入。物价部门要研究制订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药品价格管理办法,会同卫生部门制定城市社区卫生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民政部门负责将社区卫生服务纳入社区建设规划;将社区卫生服务作为社区建设示范活动和考核、表彰社区建设先进单位的重要内容;探索建立以社区卫生服务为基础的城市医疗救助制度,做好社区卫生服务的民主监督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制订社区卫生服务的财政补助政策及财务收支管理办法。人事部门负责完善全科医师、护士等卫生技术人员的任职资格制度,制订社区全科医师、护士等卫生技术人员的聘用办法和吸引优秀卫生人才进入社区工作的有关优惠政策,为社区卫生人才队伍建设提供相关指导和服务。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制订吸引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诊的有关优惠政策和措施。规划和建设部门负责将社区卫生服务设施纳入城市建设规划。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负责社区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指导和管理,提供免费避孕药具,开展相关指导、咨询和随访活动。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对社区卫生服务的药品和医疗器械质量进行监督管理,规范药品的购进、贮存与使用,保障用药安全。宣传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舆论工具加大对社区卫生相关政策、措施的宣传力度,为社区卫生事业的发展营造良好氛围。残联、红十字会等组织要积极发挥作用,共同推进残疾人康复、红十字会工作在社区卫生服务工作中的开展。其他各职能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积极、主动地为我市的社区卫生事业发展尽职履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