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专业评估范例(3篇)
法律专业评估范文
关键词:资产评估;评估服务监管;监管模式
本文为2015年度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等学校科学研究项目一般项目:“我国注册资产评估师服务市场监管的实现机制与效果评价研究”阶段性成果(KY2015YB271);2015年度广西哲学社会科学规划研究课题:“广西评估服务市场监管研究”阶段性成果(15FGL01);2016年度广西资产评估研究中心专项科研课题B类项目:“中国资产评估市场监管效率研究”阶段性成果(GXAERC2016B01);2016年度广西自治区级大学生创新创业项目:“基于经济学的广西资产评估服务市场监管机制研究”阶段性成果(201611548103)
中图分类号:C931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6年6月17日
一、国外资产评估服务监管现状
结合资产评估服务发展水平不同,国外资产评估服务监管模式主要有美国模式、英国模式、德国模式和俄罗斯模式。
(一)美国模式。美国的资产评估行业已经发展了100多年,其发展水平最高,资产评估服务监管包括政府监督管理、行业自律和独立监管三个内容,称为“混合模式”。
1、政府监管管理。美国资产评估行业的政府监督管理部门主要是依据《不动产评估改革》成立的联邦金融制度监察委员会评估分会,简称“评监会”,主要职责是:监督各州评估人员注册制度的实施;监督联邦金融管理机构与联邦信托公司所制定的与国有储备基金利益有关原交易中评估方面法规的实施;推行涉及联邦权益评估人员的注册工作;监督评估促进委员会(美国评估自律管理组织联合体)的工作等。美国各州均设有专职注册机构,对有能力从事与联邦储备基金利益相关资产评估业务的评估人员办理注册手续。同时,美国各州所属郡、县政府以征收不动产税为目的,均设有资产评估操作部门,但这些资产评估操作部门并不负责评估行业管理。
2、行业自律管理。美国资产评估服务监管主要以行业自律管理为主,美国资产评估行业自律性管理组织主要有:美国注册评估协会(AACA)、美国评估者协会(ASA)、美国评估学会(AI)以及其他专业性协会。随着行业的发展,各协会认识到需要统一资产评估执业标准,在美国评估者协会(ASA)的倡议下,联合其他协会于1987年成立了美国评估促进会(AF),截至1995年,已有16个评估协会(学会)加入该组织。AF下设评估资格审查部和评估标准部,前者负责对申请加入该协会的会员进行资历审查,按规定的课程进行考试及后续培训;后者负责制定、修改全行业的评估标准(USPAP)。美国评估促进会(AF)是美国国会授权为评估准则制定和评估师资格认定的非营利组织,下设三个独立委员会,即评估师资格认证委员会(AQB)、评估准则委员会(ASB)、评估实务委员会(APB)。ASB为维护评估师和评估服务使用者利益而存在,制定、出版、解释并修订或撤销《专业评估执业统一准则》(以下简称USPAP)。1989年1月30日起,USPAP成为整个美国评估行业公认的、普遍接受的专业评估执业标准,也是国际评估界最具影响力的评估准则之一。AF总部设在华盛顿特区,由受托人委员会指导以及董事会成员任命、提供资金支持和监督。
3、独立监管。就是指由独立于政府又独立于行业自律组织的独立机构承担的监管,政府设立中间机构并授权其行使监督职能。在2002年,依据萨班斯法案,美国建立了一个独立机构――美国公众(上市)公司会计监督委员会(PCAOB),来监管上市公司、注册会计师定期轮换、全面修订会计准则等活动,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负责对PCAOB进行监督。由于资本市场资产评估与上市公司审计具有密切关联,因此该独立监管形式也影响了美国资产评估服务的管理。
(二)英国模式。英国、澳大利亚、马来西亚等国资产评估服务监管分为政府监管和民间自律两个方面。这里主要分析英国资产评估服务监管模式。
1、政府管理。英国政府管理的评估服务主要是在政府征税过程中提供评估服务,分为中央、大区和区评估办公司三个层次。中央级评估办公室设在财政税务局,主要职能是制定有关政策和管理大区及区级的评估工作。大区级评估办公室全国共设5个,主要职能是协调其所辖区评估办公室的工作。区级评估办公室全国设有95个,具体承担其所辖区内的税基评估工作。出于评估服务独立性的考虑,大区级和区级评估办公司已经从税务部门独立出来。
2、自律管理。英国评估行业协会组织中主要是英国皇家特许测量师学会,该学会的职责包括制定评估行业准则及操作指南,为评估人员提供专业培训与后续教育,对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进行管理,及时与政府部门沟通等。
(三)德国模式。德国的资产评估行业监管是典型的政府干预模式,即以资产评估行业协会自律管理为基础,由政府进行较大范围干预的一种监管模式。行业协会主要职责在于维护评估行业形象、对会员进行后续教育及争取行业利益最大化。德国所有行业的评估均由专门机构――估价委员会(即评估事务所)负责实施,德国的市县都设有估价委员会,地区设有高级估价委员会,负责辖区内的估价工作。各级估价委员会都设有办公室,作为办事机构挂靠同级的地籍局,负责日常组织管理工作。
政府通过联邦立法与地方立法(如《建设法典》、《不动产交易底价评估条例》、《建设使用条例》等),共同对评估师行业进行管理并对其予以详尽而严格的规定。如资产评估人员在专业范围以外的评估项目中使用印章、证件,将按刑事诉讼法或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资产评估人员在公布他从事的业务以及在进行宣传时,如存在招揽顾客的嫌疑,也将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处罚;资产评估人员在评估中未履行应尽的义务时,也将按造成损失性质的不同,分别按照蓄意或过失两种不同标准予以论处。每个市、县均设有估价委员会,地区设有高级估价委员会,负责辖区内的估价工作。
(四)俄罗斯模式。俄罗斯评估行业管理主要由两部分组成,政府监管和自律组织。联邦政府和行政机构的监管是最高监管机构,政府具有制定法律法规规范行业行为的权利和义务。俄罗斯早在1998年就出台了《俄罗斯联邦评估法》,确立了政府管理与自律组织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规定了在涉及属于俄联邦、各级政府、自然人、法人的评估对象的交易行为中对评估行为进行管理的法律基础。出于增加监管的有效性考虑,从2008年开始,俄罗斯联邦评估活动实施强制自律监管,成立了非国家调控的评估行业监管机构――评估事业全国委员会,通过这个委员会制定统一的评估方法,协调和配合评估自律组织与国家机构以及客户之间的关系。目前,俄罗斯在努力构建三层的评估行业监管体系,包括国家政府管理、自律组织建设和法律约束。
二、中国资产评估服务监管现状
由于历史原因造成管理体制和经济发展水平不同,中国资产评估服务监管要分中国大陆资产评估服务监管模式和中国香港模式。
(一)中国大陆资产评估服务监管。中国大陆资产评估服务监管经历了三个发展阶段:
1、政府监管阶段。为了对中国大陆资产评估服务进行监管,国有资产管理局于1990年成立了资产评估中心,以行政监管手段行使对国有资产评估的管理权,资产评估的主要职责是为国有资产产权交易提供服务。1991年国务院《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91号令),为建立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管理制度、资产评估资格管理制度等提供了法律依据。此阶段资产评估行业规模小、人员少,是在政府托管下开展工作的,政府除不进行具体的资产评估业务外,直接监督评估机构的执业,监管的重点是评估项目和评估机构。
2、行政监督和行业自律监管并重阶段。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于1993年12月正式成立,标志着中国资产评估行业自律管理组织的诞生。随后中评协颁布了《资产评估执业人员自律守则》、《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会员管理暂行办法》、《中国资产评估行业评估纠纷调处工作规则》、《资产评估操作规范意见(试行)》、《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资产评估问题的暂行规定》等一系列规章制度。这一时期的行业监管的特点是:行政监管和行业自律监管部门是合二为一的,当时的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与原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资产评估中心是合署办公,既行使对评估机构的行政监管,又行使对评估机构的自律监管。
2004年以后,中评协下发了《资产评估执业质量自律检查办法》、《资产评估行业谈话提醒办法》、《会员诚信档案管理办法》、《资产评估执业行为自律惩戒办法》等行业自律监管办法,初步建立了资产评估执业行为自律监管体系。
3、向行业自律监管为主体的过渡阶段。1998年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被撤销,相应的资产评估管理工作移交到财政部,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划归财政部管理。2004年2月,财政部决定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继续单独设立,标志着中国资产评估行业从此进入了符合国际惯例、适合评估行业发展的行业自律监管时期。2005年5月11日,财政部《资产评估机构审批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2号),这是新时期政府部门制定的资产评估行业的重要部门规章,对资产评估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等行为进行规范。
目前,中国评估市场业务主要有资产评估、房地产评估、土地估价、矿业权评估、旧机动车鉴定估价、保险公估等诸多业务。由于历史原因,评估市场的行业自律监管部门并不是一个部门,而是存在五个部门,包括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中国房地产估价师协会、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商务部和中国保险行业协会。
2014年8月12日,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取消了注册资产评估师等11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该文件决定取消注册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认定和许可事项,并非取消注册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更不是取消资产评估行业,而是通过对职业资格管理方式的改革,赋予了行业协会更多的管理职能,进一步强化了行业自律管理。
(二)中国香港资产评估服务监管。中国香港的资产评估行业监管属于行业自律模式。香港特区政府一般不存在对测量师的监管问题,评估结果也无须得到政府部门的确认。但对涉及众多投资者利益的一些重大评估项目,评估人员资格需要得到政府部门的认可。如对上市公司进行评估,政府就有评估师必须是香港测量师学会会员等规定。
三、中外资产评估服务监管比较
(一)共同点。(1)评估行业管理的主要形式是行业自律性管理。无论中外资产评估服务市场,都有评估行业自律性组织,尽管不同国家自律性组织名称不同,但是这些自律性组织都为资产评估服务市场监管的主要组织,主要是对评估行业的人员资格、后续培训、执业标准、职业道德等方面进行相应的规范管理,以及为评估人员和客户提供相应服务;(2)行业自律管理主要是对资产评估行业从业人员的管理,包括评估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和认定、评估人员的注册管理、评估人员的后续培训、评估行业职业道德规范的建立、评估纠纷的调解与仲裁等等,这些管理内容都与评估人员有关。
(二)不同点。(1)美国对于资产评估行业监管,增加独立监督管理形式,这种独立监管形式能避免政府直接监管带来的行政权力过大的弊端,也能保留政府对评估行业的间接管理,不至于出现“无政府状态”,还能有效利用这些部门的力量来解决由于市场失灵、法律体系不完善带来的执业质量问题;(2)美国、英国等市场经济发达国家的评估行业自律性组织都经历了从分散走向联合统一的发展道路,实行统一管理,有利于评估行业统一行业准入条件、执业行为、执业标准和服务规范,也有利于消除评估行业的内部壁垒,为客户提供更规范、更优质的服务;(3)与德国资产评估行业监管的政府干预模式相比,目前中国积极推进简政放权、加快行政体制改革,资产评估协会自律管理加强,政府通过职业资格管理方式的改革,将资产评估师考试、管理等政府职能交给资产评估协会。在新政策研究和行业制度设计方面,特别是行政职能承接、行业管理模式、人员考试培训、会员登记和机构管理等方面,协会的自律管理职能不断强化;(4)与俄罗斯资产评估行业监管相比,中国目前尚未正式出台《资产评估法》,俄罗斯的《俄罗斯联邦评估法》规定,评估对象包括单项实物资产和动产集合,即企业资产等特定类型资产;财产或单项资产的所有权和其他重要权利;请求权及债务;著作、服务、信息;其他法律规定允许流通的民事权利主体等。
四、对完善我国资产评估服务监管模式的启示
(一)立法层面:制定出台《中国资产评估师法》。评估、会计、律师是市场经济中相互不能替代的三个重要的专业服务行业,会计领域、律师领域都有了全国性的统一法律规定,而与之鼎足而立的评估领域,目前还没有专门的法律,与评估应有的法律地位不相称。比如,评估师、评估机构、评估自律组织的法律地位与相应的职责,评估协会履行简政放权后的自律职能的法律保障等问题,都需要一部全国性的专门法律来规范。资产评估法的出台,将进一步完善中国法律体系,填补经济法领域的一大空白。同时,也可以对公司法、证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物权法等法律中有关资产评估的法律规定的实施起到重要的支撑,有利于从源头上理顺我国评估行业管理体制,保障资产评估行业可持续地健康发展。
(二)制度层面:完善资产评估协会管理体制。资产评估协会完善自身管理体制,降低监管的执行成本,提高监管效益,通过科学合理设置内部机构能有效降低在监管过程中的执行成本。同时,行业协会建立实时动态监管制度和市场信息监管体系,通过要求评估师事务所必须要实时进行业务报备,监管协会能够实行实时在线动态监管,提高监管的及时性。同时,借鉴英、美发达国家的自律性组织联合统一的做法,把现有的五个评估服务监管部门合并,在未能合并前,应建立不同评估专业协会之间的沟通、协调和合作机制,提高监管效率。
(三)实践层面:推行独立监督形式。目前,对从事证券期货中介业务的资产评估机构和从业人员的监管是中国证监会,证监会是经政府授权的法定监管部门,履行的是法定监管职责,证监会的监管有利于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有利于保护投资者及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此外,为了加强对资产评估协会的监督,应增加审计署对资产评估协会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以便客观科学地评价资产评估协会的监管效果。
(四)合作层面:加强各个国家自律监管部门的合作。国际合作与竞争日趋扩大,准则趋同,市场交融,我国评估行业走出去势在必然,国际化已成为行业发展的必然选择。目前很多跨国并购案例暴露出已有的评估准则、评估技术不能完全满足跨国并购业务的评估需求,这在客观上要求资产评估协会需要增加与其他各国的资产评估自律监管部门的合作,优化评估准则、创新评估技术,进行评估标准的协调,有利于降低评估服务成本和提高评估服务质量,服务于国家的全球化发展战略。
主要参考文献:
[1]贺邦靖,刘萍.中国资产评估国际交流与借鉴[M].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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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资产评估职业判断的背景
市场经济环境下,随着资产交易的不断发展和扩大,资产评估的范围也从传统的国有资产评估逐渐扩展到金融资产、资源性资产、公共资产、文化资产等领域。随着资产评估市场的不断地扩大,人们对资产评估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另一方面,由于资产评估自身的业务特性,加之市场经济体制的不完善以及行业自身发展的不成熟,使我国的资产评估环境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可以说评估过程中充满了大量不确定因素,不确定性始终贯穿于整个评估过程中。面对这些不确定性因素,评估人员需要运用专业技能和评估经验进行分析和判断,从而得出科学合理的公允价值。
2.资产评估职业判断的涵义
职业判断是资产评估的精髓,评定估算、鉴证功能的实现来源于评估师个人的职业判断以及职业界的集体判断。笔者在综合国内外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参考会计职业判断的定义,认为资产评估职业判断是资产评估师在资产评估的过程中,按照资产评估准则、制度等现有的法律法规要求,根据评估的目的以及评估对象的特点,在评估基准日,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职业经验对评估方法和不确定事项进行选择、认定和判断的过程。
3.资产评估职业判断遵循的原则
资产评估工作的性质决定了资产评估职业判断必须遵循下列原则:(1)独立性原则。资产评估作为一个以市场价值理念为基础的综合性中介服务行业,独立性是资产评估职业判断的精髓。独立性原则要求注册资产评估师在进行职业判断时,应在实质上和形式上独立于委托方和其他机构,独立对评估业务做出判断。(2)科学性原则。资产评估是一项极具专业性的工作。要求资产评估师在职业判断时,要把主观评价与客观推算,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有机结合起来,通过自身的专业知识和职业经验,对所评估的对象进行科学的评定和估算,使评估工作做到专业合理,真实可信。(3)合法性原则。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资产评估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资产评估职业判断必须坚持合法性原则。资产评估过程必须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准则、制度,否则就是违法行为,资产评估人员就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4)客观公正原则。资产评估是一个价值判断过程,有很大的主观性。因此在进行资产评估职业判断时,要实事求是,遵循客观实际。评估人员要对资料认真调查研究,以严谨的工作态度,得出客观公正的公允价值。
4.资产评估职业判断的影响因素
资产评估职业判断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微观层面如资产评估人员素质、评估对象、委托方要求等;宏观层面则有国家经济管理体制、政府的经济方针与政策、法制建设状况以及资产评估准则的完善程度等有形环境因素和社会文化等无形环境因素。
二、我国资产评估职业判断现状分析
1.评估人员现状
据中国资产评估协会最新统计,截止2013年底,评估行业已拥有评估机构3000多家,注册资产评估师3.2万多人,从业人员10多万人。从目前我国执业人员存在的问题来看,一是评估人员经验与理论缺乏互补的欠缺,要么经验不足,业务不精通,要么虽有丰富经验,但知识结构老化,新知识能力欠缺。二是在目前的人员中,有相当一部分是兼职甚至挂靠的。资产评估成了第二职业,这将会影响到执业的水平和质量,甚至可能对社会公平性产生一定的影响,难以培训出优秀的注册资产评估师。三是作为一个新兴行业,从业人员的结构明显不合理,基础从业人员太多,高层次的综合人才却相当缺乏。这将严重影响评估行业职业判断的质量。
2.评估机构和行业协会现状
目前我国的资产评估机构数量众多,但是规模大都很小,缺乏大型的专业评估机构。相比评估机构数量而言,业务数量明显不足,评估供给大于评估需求。这造成了有些评估机构之间恶性竞争,为了赢得业务,迎合客户需要,评估独立性丧失,以致出现虚假评估的现象。在内部控制方面,很少或者根本无暇顾及,部分评估机构甚至没有专门建立评估内部质量控制制度和评估业务操作规程。还有的评估机构相关制度制订得过于简单,流于形式,这都不利于职业判断。对于我国评估界而言,目前出现“多龙治水”的现象。比如,财政部所管辖范围内的评估叫做资产评估,建设部所辖范围内的评估称为房地产评估,国土资源部所辖范围内的评估称为土地评估等。虽然评估业务相互联系、重叠,但是由于政府部门的介入、行业协会各自为政,自成体系,执业标准不统一,加大了职业判断的工作难度。
3.社会环境状况
在法律方面,目前我国资产评估准则项目已达26项,分别是2项基本准则,12项具体准则,4项评估指南,8项指导意见。虽然取得了很大成效,但毕竟是一个新兴行业,基础理论仍然不够成熟,还有许多准则需要补充完善,尤其缺乏相应的法律。毕竟准则与相应法律是进行职业判断的基础。在经济方面,我国正处于经济体制转型期,市场经济化程度还不高,资产评估业务面临不稳定的外部社会和经济环境。市场交易信息和评估专业信息不充分,信息的可靠性不高,增大了评估师搜集处理信息的风险,进而增大职业判断的风险。在文化方面,经过改革开放30多年的发展,我国经济实力得到很大提升,但文化实力依然比较落后。突出的一点是社会公信力不断下降,对资产评估这类中介服务行业影响很大;而且评估业务经常处于人情化环境中,评估人员很难做出公正客观的职业判断,这将直接影响资产评估的发展。
三、提高资产评估职业判断质量的建议
1.提高评估人员的专业素质,增强职业判断能力
(1)资产评估人员要转变思想观念,加强对职业判断重要性的认识,增强风险意识。(2)资产评估人员要提高专业胜任能力,树立终身学习意识,提高综合素质。评估人员不仅需要掌握好评估专业知识,还需要掌握相关的经济学、金融学、会计学、管理、法律、机械、建筑等相关方面的知识,形成较完整的知识系统,增强职业判断能力。
2.加强评估人员职业道德建设,提高职业修养
(1)要加强评估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在教材中充实资产评估职业道德的内容,实地开展一些与评估职业道德相关的讲座,通过结合一些典型案例的讲解、分析,提高评估人员的职业道德水准,从而提高会计人员的职业判断能力。(2)要建立的有效的惩戒机制,建立健全社会信用监督体系,以约束信誉缺失的个体行为。
3.完善评估行业管理制度,充分发挥行业自律。
当前,要理顺行业协会与政府部门的关系。政府要树立为中介服务业服务的意识,减少行政干预,把管理权交给行业自律组织,按照“法律规范、政府监督、行业自律”的原则,形成政府监督下的行业管理体制,支持评估机构走企业化的自主发展道路。实行政府监督下的行业自律与行业自我管理模式,为职业判断提供一个良好环境。
4.严格行业准入制度,提高后续教育质量
在减少政府干预,提高行业话语权的同时,要严格评估机构的准入,提高行业门槛,加强监督。实行淘汰制,对于违规违纪机构,给予强制退出。加强注册资产评估师的后续教育,避免形式主义,真正提高评估人员职业判断素质,提高行业公信力。
5.完善资产评估理论体系,加强法律法规建设
法律专业评估范文篇3
[关键词]估价机构;房地产司法拍卖估价;风险防范
1引言
房地产司法拍卖估价与其他房地产估价显著不同。一方面,由于房地产的价值量大,估价结果与当事人利益攸关;另一方面,房地产司法拍卖估价相对于其他评估来说,对于估价程序、评估报告形式、估价结果的要求更高。房地产估价机构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在房地产司法拍卖估价中,应树立较强的风险意识,规范估价行为,保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
2房地产司法拍卖估价概述
2.1房地产司法拍卖估价概念。涉案房地产的司法拍卖估价是房地产司法鉴定估价业务中的一种,主要是指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运用房地产估价专业知识和经验对涉案的房地产价值或价格进行分析、判断和测算,并提供相关专业意见的活动。这也是目前最主要的房地产司法鉴定估价业务。2.2房地产司法拍卖估价的特点。房地产司法拍卖估价的主要目的就是为了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需要确定房地产处置参考价提供参考依据,其具有以下三个特点。第一,房地产司法拍卖估价具有公正性。[1]房地产司法拍卖估价工作不同于其他专业活动,房地产司法拍卖估价旨在为人民法院妥善处理案件提供财产处置参考价。在房地产司法拍卖估价工作中,涉案双方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不存在一方强压另一方的现象。因此,房地产司法拍卖估价工作带有“目的公正性”的属性。第二,房地产司法拍卖估价具有严肃性。房地产司法拍卖估价不同于其他一般的房地产估价,房地产司法拍卖估价的结果与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紧密相关。因此,房地产估价机构在进行司法拍卖估价业务时,必须严格按照《资产评估法》《房地产估价规范》的规定审慎进行。第三,房地产司法拍卖估价的与时俱进性。2018年9月1日起施行的[法释〔2018〕15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开启了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的全新模式,新增了当事人议价、定向询价、网络询价三种方式,对传统的委托评估方式形成一定冲击。新增了人民法院对评估报告的审查程序,第二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对评估报告进行审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评估机构在三日内予以书面说明或者补正:①财产基本信息错误;②超出财产范围或者遗漏财产;③选定的评估机构与评估报告上签章的评估机构不符;④评估专业人员执业资格证明与评估报告上署名的人员不符;⑤具有其他应当书面说明或者补正的情形。同时该规定明确了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可以就评估报告提出异议,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网络询价报告或者评估报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收到报告后五日内提出书面异议:①财产基本信息错误;②超出财产范围或者遗漏财产;③评估机构或者评估专业人员不具备相应评估资质;④评估程序严重违法。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依据前款规定提出的书面异议,人民法院应当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处理。面对新的司法解释、新的估价要求,房地产估价师虽说具有一定的不可替代性,但仍需不断提高执业水平,方能在激烈的竞争中占有一席之地。
3房地产司法拍卖估价工作风险成因
从司法拍卖估价工作的实践情况来看,房地产估价机构从事司法拍卖估价工作的风险主要集中在程序不合法、评估报告形式不合规、估价结果不公正几方面。以下从程序不合法、估价结果不公正两方面简要分析风险存在的原因。3.1程序不合法引发的风险。在《资产评估法》、2015版《房地产估价规范》中对估价程序有明确的规定和要求。而在司法评估实践中,常常会出现估价程序履行不到位的情况,比如现场查勘时经常出现被执行人不配合的情况下,使得估价师无法完成进入估价对象内部进行查勘的法定义务;又比如现场查勘时评估师没有认真核对人民法院提供的估价对象资料与估价对象现状有无差异,会造成评估的财产基本信息、评估财产范围发生偏差;还有就是有的估价机构内部管理制度不健全,使得评估报告内部审核流于形式,造成评估报告形式不合规等。这些情形都会成为案件当事人对评估报告提出异议的理由,也会客观上造成案件执行工作的拖延。3.2估价结果不公正引发的风险估价结果不公正。主要是指由于估价方法、参数、基础数据等选择出现问题等原因导致的估价结果出现需要补正的情形。在司法案件中,当事人的利益对立,估价对象物权即将发生转移,这使得评估报告会成为各相关方关注的焦点。《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可以在收到评估报告后五日内对评估报告的参照标准、计算方法或者评估结果等提出书面异议。房地产估价机构在房地产司法拍卖估价工作中一旦因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估价错误的,不但会损害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会对估价机构、估价师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带来不利影响,严重的甚至会被从人民法院司法评估机构名单库中除名,这就要求房地产估价机构、估价师在执业过程中必须依法合规、谨慎执业。
4房地产司法拍卖估价工作的风险规避及防范措施
4.1提高评估专业人员风险防范意识和职业道德水平。就房地产估价机构内部而言,要有效的提高评估专业人员风险意识和职业道德水平,必须做好以下两个方面的工作。首先,加强对评估专业人员的法律知识培训。房地产估价机构的业务行为受到相关法律的规制,为了使房地产估价机构的评估工作符合法律的要求,必须使相关工作人员明确法律的基本要求是什么,以及违背法律规定可能会产生的法律责任。只有通过对相关工作人员系统的法律培训,才能在评估专业人员头脑中真正树立起风险意识。其次,房地产估价机构除了要求评估专业人员遵守一般的行业职业道德准则之外,房地产估价机构应当结合本单位的具体情况制定符合本单位工作实际的《房地产司法评估操作指引》,用更明确的标准来约束评估专业人员的职业道德,促使评估专业人员能够审慎对待每一次评估工作,时刻牢记自身的职业道德底线。4.2建立健全机构管理制度,规范业务行为要有效的提高房地产估价机构。在司法拍卖估价中的风险防范能力,除了要从评估专业人员这一角度着手,房地产估价机构自身也要作出充分的努力。很重要的一个努力方向就是要建立健全机构内部管理制度,用制度来规范业务行为,从而提高司法鉴定结论的质量。[4]为此,房地产估价机构应当建立一套完整的保障司法鉴定评估质量的制度。在具体的制度内容上,应当包括房地产司法拍卖估价工作实施的程序、现场查勘的记录管理、司法拍卖估价对象材料的获取、使用以及估价结论出具的文本等方面。此外,最为重要的一点是,房地产估价机构要建立责任追究制度。房地产估价机构建立责任追究制度是为了进一步规范评估专业人员的业务行为,要使评估专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始终保持清醒的头脑,牢固树立风险责任意识,唯有此,才能真正的达到规范业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的目的。4.3建立执业责任保险或者执业风险金制度鉴于。目前房地产估价机构司法拍卖估价人员面临的执业风险越来越多,执业风险系数也在不断攀升。为了消除评估专业人员的执业顾虑,房地产估价机构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可以参加司法鉴定执业责任保险或者缴纳执业风险金,通过社会其他机构来分散评估专业人员的执业风险。我国早在《司法鉴定机构管理办法》中就规定了司法鉴定责任保险以及执业风险金制度,因此,房地产估价机构实施此方案在法律上不存在任何障碍。建立执业责任保险或者执业风险金制度,能帮助房地产估价机构在执行业务中分散风险。4.4合理利用假设限制条件和免责条款。在司法拍卖估价工作中要合理地使用假设限制条件和免责条款,避免相关当事方因对估价报告的不合理利用而带来的风险,也避免一些由于其他方面的原因而承担不应该由估价机构及估价专业人员承担的风险。对于司法拍卖估价过程中难以把握的或认为可能存在的风险事项,房地产估价机构应及时和委托人进行沟通,并在估价报告中披露其不确定性或所面临不同后果的可能性。在复杂的司法拍卖估价业务中,对不确定的问题和不可知的事实情况,应出具有条件的和有保留的咨询意见。
5结论
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一方面社会公众已经形成了较强的法律权利意识,另一方面在经济获得不断发展的同时,各种债务纠纷大大增加,由此导致司法拍卖估价业务增多,房地产估价机构及评估专业人员的执业风险也相应增多。房地产估价机构当前和今后很重要的一个工作任务就是要做好司法拍卖估价工作中的风险防范工作。要从房地产估价机构、评估专业人员两个方面做好风险把控工作。就房地产估价机构自身而言,要加强内部管理制度,规范业务行为,加强对评估专业人员的法律培训。对于评估专业人员来讲,要牢固树立风险责任意识,牢记自身职业道德底线。相信通过这两方面的努力,房地产估价机构司法拍卖估价业务面临的风险增加问题可以有效得到控制。
参考文献:
[1]王学哲.论司法鉴定中房地产估价工作的风险防范[J].中国房地产估价与经纪,2009(2).
[2]敖立新.浅谈房地产司法拍卖及估价[J].中国房地产估价与经纪,2017(2):73-77.
[3]陈艳.房地产估价机构防范风险策略探讨[J].住宅与房地产,2019(2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