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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助理专业就业方向范例(3篇)

来源: 时间:2025-07-24 手机浏览

司法助理专业就业方向范文

【关键词】模拟公司艺术设计行为导向项目教学

【中图分类号】F42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5158(2012)11-0277-01

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国家政策大力支持发展中等职业教育,社会对技能型人才需求加大。在这样的大环境下。中等职业教育迅速蓬勃发展起来,艺术设计专业作为国家大力扶植的创意产业的一部分,发展迅猛、专业人才数量缺口大,供不应求。

形势所趋,很多院校也纷纷开办设计专业。设计行业市场需求的缺口和高薪高发展空间也吸引了很多立志从事艺术设计工作的学生加入。但是随着专业不断发展,很多问题也涌现出来,比如中职学生对专业的选择盲从性大、专业起点低、艺术基础普遍低下,学习动机趋于盲目、学习自主性差。而且传统的教学模式,使原本就学习兴趣不大、文化水平低的中职学生失去学习的兴趣和主动性,形成了学生厌学、教师厌教的普遍现象。为了改变这一现状,我们发现行为导向教学法的确对培养学生的综合素质和职业能力有很大帮助。其中“模拟公司”的实训教学模式尤其在艺术设计教学中效果显著。

一、“模拟公司”教学法及其理论基础

“模拟公司”起源于德国,最开始是指人为创造的经济活动仿真模拟环境,80年代后期,“模拟公司”在世界范围内得到了迅猛发展。早期的模拟公司主要运用在商务圈人员培训当中,慢慢的演变成了一种教学方法,被运用与课堂教学之上。是为以行动为导向的实践教学方法

“模拟公司”教学法是在整个教学过程中,强调实践,创造出教与学、师生互动的社会交际的仿真情境,把教与学的过程视为一种社会的交往情境,强调“学以致用”。此模式创造了有助于师生互动,特别是学生主动参加学习的情境。在这种情境中,学生学一点,用一点,学了就用,用中在学、用中思考。在学习实践中经历全部工作操作过程,了解各个工作环节之间的联系,而又不必承担任何工作风险。

二、“模拟公司”教学法在艺术设计教学中的实践

1、推行“模拟公司”教学法的前提条件

(1)、相关专业课程的开设。

课程的开设关系到学生的就业前景。想要推行“模拟公司”教学法,课程设置就必须环环相扣。艺术设计专业课程从基础课到专业课联系是非常紧密的。课程承前启后、循序渐进。必须按照必要顺序进行。

(2)、教师的素质能力要求。

“模拟公司”教学法必须基于工作过程开展教学,这就要求专业教师必须熟悉本专业的职业技能要求,熟悉专业工作流程、具备熟练的专业操作能力、教学组织能力和与人交往能力,以及相应的设计实践工作经验。

(3)、软硬件的支持。

“模拟公司”教学法需要模拟真实的工作环境与学习情境,这就要求学院设置计算机网络条件下的模拟电脑实验室,配备良好全面的设计软件群及相对应的电脑配置,建立一套包括各项设计制作设备等职场模拟平台,使学生更直观。更真实的了解艺术设计业务的实际操作和工作流程。

2、模拟公司的具体实施过程

“模拟公司”采用的是行为导向教学法常用的几种方法:模拟教学法、项目教学法、头脑风暴法、案例教学法、角色扮演教学法等。重视以学生为中心、自主性学习为主;让学生参与教学全部流程:包括收集信息、市场调研、制定计划、专业创意简报、撰写策划案、设计执行、评估成果;而专业教师则是学习过程的组织者、咨询者和学生的工作伙伴。

基本形式采取独立作业、项目小组团队协作等多种形式,具体采用哪种形式要视教学目的、学生已有的经验和学习任务的不同而变换。要突出学生技能操作能力的培养。则可以采用独立作业形式。强调个人技能的训练。防止小组模式下出现的置身事外。参与率低等现象。

在操作过程中,教师基于工作模式,将课程相对应的课程内容分解成多个具体的工作项目,以实际项目为载体,将学习过程融入实际项目工作中,根据具体的项目,模拟仿真工作情境。根据学习项目的要求安排所需的相关工作岗位,并将全体学生根据兴趣和性格特点进行岗位划分,然后将不同岗位的学生组合成多个分公司,并选举产生一名执行经理负责该公司的各项项目学习与协调工作。领导各分公司模拟真实的工作情景。以工作为导向,通过目标明确、任务分解完善、课堂与实践地点一体化等实践环节实现学生体验真实工作环境,

三、模拟公司存在的问题及其创新

1、建立“模拟公司”必须的工作环境

我们应尽可能使学生感到真实。首先需要有固定的场地和相对应的气氛布置。这样学生学习时,就像职员在上班一样。鼓励学生交流时,常用“我们公司”等术语。语言、着装、行为准则、作息时间均模仿现实工作环境。这种心理和行为等方面的适应性对于学生毕业后从学习场所快速向工作环境过渡是有很大帮助。

2、重视“模拟公司”与市场的对接

学校开展的模拟教学活动,缺少必要的对外联络。因此应重视与市场的对接、首先尽可能从项目来源上尽可能的吸收企业资源。承接来自市场的的真实项目,这样才能让学生真实地体验就业情境,真正地实现“零距离”就业。

3、提高师资水平和学生素质

“模拟公司”教学模式意味着教师要从原有的传统课堂讲授转向全面负责或协助指导设计课题与实践课题,这就需要一支技能与实践素质完备的双师型教师团队而非只有单一知识背景的教师。同时“模拟公司”教学模式对学生的基本素质、专业基础也有较高的要求,而现有的实际情况下中职学生中可能有相当一部分难以适应。此模式更适合在艺术设计专业高年级班级实施。

4、加强“模拟公司”岗位分工

司法助理专业就业方向范文

【关键词】电子数据;协助义务;互联网企业;保全

面对电子数据的证据地位问题,近年学界争论不休,形成“书证说”,“混合证据说”,“物证说”,“视听资料说”等观点,2012年修改的《民诉法》和《刑诉法》一锤定音,将电子数据列为独立证据类型,在法律上确定了电子数据独立证据地位。电子数据地位得到确认,但面对互联网的高速发展,电子数据取证的困难没有解决,我国相应的司法相应配套措施仍未跟进。而互联网企业在互联万高速发展的今天,凭借手中的重要数据资源,对电子数据举证可以发挥独特的作用。互联网企业对电子数据举证的协助义务的具体内容值得探讨。

一、互联网企业及特点分析

互联网企业是以互联网为经营基础,为网上用户提供网上交流、数据传输、数据保存、电子商务等服务的企业。在用户服务时还兼有协调数据运行、管理用户数据、企业网上数据维护等职能。

互联网企业既具有一般企业的特征又具有其独特之处。剖析互联网企业,其一,营利性。大部分互联网企业以其免费使用吸引用户,在中国现在的互联网市场上,收费企业和软件非常少。这并不能说明互联网企业是不盈利的。处理对拓展功能的收费外,还源于互联网企业的双边市场运用结构。互联网企业往往能发展成平台企业,这些平台企业向两边用户提品或服务,这些产品或服务促使了两边用户在该平台上达成交易。关于双边市场已有较多研究,在此不再赘述。总之,盈利是企业的生命和目标,互联网企业也不例外。

其二,高覆盖性。近年来互联网高速发展,据工信部通信发展司司长张峰在2012广东互联网大会上透露,截至2012年第三季度,我国互联网用户已经达5.5亿人。同时,网民的网络使用已经从网页浏览、电子邮件等简单应用逐步向跨领域、多元化、综合性的方向发展。互联网企业以互联网为依托,而互联网提供的服务又以互联网企业服务为基础。可以说,有互联网在的地方,就有互联网企业的服务。相比于普通产业,互联网企业真正实现了高覆盖。

第三,数据资源稳定、更新及时。除了为用户提供服务,互联网企业还需协调数据运行、管理用户星系数据、企业网上数据维护等职能。每个互联网企业都有相关的网络维护人员,针对不同企业,不同网络产品的服务提供不同的数据维护和网络管理功能,专业性强。在互联网高度开放性的背景下,互联网企业的专业性数据管理,使互联网企业的相关数据具有相对稳定性。除此之外,互联网产品的及时同步更新功能使互联网企业及时的掌握用户信息,也便于对用户的信息管理。

基于互联网企业的特点分析,互联网企业对电子数据的掌握和专业数据的管理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也使互联网企业实现对电子数据举证的协助义务成为可能。

二、互联网企业协助义务的必要性

面对互联网高速发展的背景,电子数据本身的特点和现存司法体系中在处理电子数据的相关配套措施还未完善,现实中对电子数据的举证较为困难,司法实践中或是对电子数据不加深入考证,轻信电子数据的证明力,或是对电子数据坚持疑证不单独具有证明力,一定要其他证据加以说明,而一定程度上限制了电子数据的使用。而互联网企业对电子数据的独特作用,恰恰可以弥补现存的不足。

(一)从互联网的开放性、流动性分析

作为案件证据的电子数据例如,电子邮件,聊天记录等绝大部分来自因特网、局域网等网络,而互联网最大的特点就是开放性,各种数据都可以自由访问。具体可以从主体、客体两个方面分析:

首先访问互联网的主体是开放的,只要掌握一定计算机知识的人,不论年龄、性别,都可访问网上电子数据。其次就是,访问的客体―互联网数据空间是开放。基本上没有空间、地域的限制。例如,处于中国的用户可以访问其他任何国家某用户的电子数据。对于一些隐私信息,高度发展的互联网技术也使其访问具有可能性,例如网络黑客的出现。足以证明只要有一定计算机技术,即使设置了种种安全措施的电子数据,也可以访问。这给互联网用户的数据安全带来极大隐患,也给当事人提供的电子数据信息的真实性造成影响。

如何切实保证当事人电子数据信息的真实性呢?互联网发展使得用户具有广泛性,不同的用户具有的计算机技术水平参差不齐,不知如何保护已有的数据信息,此时他人加入用户网络对电子数据进行修改是绝对有可能的。相比与用户数据管理的安全性,互联网企业以其对数据的专业性管理,更能保证互联网数据的稳定性,提供的电子数据也更具可采性。

(二)基于电子数据特点的分析

对于电子数据的定义学界一直未达成共识。电子数据和视听资料同属于电子证据。何家弘教授认为电子证据是“以电子形式存在的、用作证据使用的一切材料及其派生物;或者说,借助电子技术或电子设备而形成的一切证据”。而电子数据是数字技术产物,视听资料是模拟技术的产物。两者有共性,电子数据也具有其独特之处,给举证查证带来难度。

1.易修改性

在计算机内部,所有的星系都被数字化。而所有的数据信息都是用0和1的二进制编码表示,以数字信号的方式存在的。但是,数字信号是非连续性的,数据内容可能会被改动,而且一旦被修改又不易留下痕迹。电子证据的存储形式及介质的特殊性决定了它很容易被伪造、篡改,并且不通过专业的计算机知识很难察觉和识别修改行为。供电系统或网络通信的故障,强磁、高温、高湿度等外部环境的影响,都可能导致电子数据的改变。在电子数据的收集、固定、运用的过程中,都有可能对电子数据进行修改。如何判断当事人举证的真实性呢?

2.可复制性

上一个特性的分析中,已经对电子数据的存储方式进行说明,这样的存储方式同时也方便了电子数据的复制。不同与书证和物证,合理的复制电子数据,具有无损特征。在这种情况下,比照视听资料一般需出示原件,即携带原始载体,非原件的证明效力将会被质疑。而携带原始载体给当事人带来不变,其次原始载体本身不一定有利于对电子数据的考证,比如:屏幕太小,不能很直观的看清数据信息等等。将电子数据以合理方式转移到纸质载体或其他载体,更有利于对证据的检验。当然结合电子数据的易修改性,可复制性带来的便利不能被广泛使用。如何兼顾两者,而更好的节约司法成本呢?

3.多样性

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互联网数据的形式也有了很大的发展,信息量的增多,传递的速度增快,发展的迅速增强,这些网络信息特点使得电子证据的表现形式也更加的多样化。其表现形式也由传统的文字记录扩展为网络文件、电子邮件、存储设备中的交易纪律、数码设备中的图片存储等多种形式。而且互联网仍在发展,还有许多形式会产生。不同的数据形式需要不同的专业只是来考察和检验,对司法工作人员有如此多的专业要求是不现实的,那如何实现多样形式的电子数据的科学检验和考察呢?

面对电子数据的特性带给司法实践中电子数据取证举证的困难,都可以借助互联网企业的帮助解决。互联网企业数据管理的专业性和相对稳定性可以切实解决电子数据易修改和多样性的特点带来的问题,企业的专业人员可以发挥专业的优势更好的对不同形式数据的真实性进行判断。

(三)现存取证配套制度的不足

在处理现存电子数据证据时,司法实践上往往存在司法成本过高,相关配套设施不完善等问题。

以公证制度为例,面对互联网数据的高度流动性,当事人为了保证电子数据证据,往往会向有关机关申请公正。而现存的公证制度中缺乏对电子数据形式多样性,易修改的考虑,公证人缺乏相关的专业知识,比照视听资料的处理,轻易的确定电子数据的证明力和轻易的否认都是不可取得。

其次是保全制度,网络数据流动性大因此电子数据灭失的情况极易发生;又由于电子数据是基于计算机技术而存在的,有着较强的技术性和精密程度,所以在对电子数据的获取上也较难。因此,从这方面来看对数据进行诉前保全对网络侵权起到的作用远大于对普通的著作侵权所起到的作用。但是现存的保全制度中同样缺乏对电子数据特许的考虑,缺乏专业知识的处理行为,最终会是电子数据失真。

三、互联网企业协助义务的依据和具体形式

上文已经从互联网企业对电子数据举证的协助义务的可能性和必要性进行分析,然而互联网企业对电子数据举证的协助义务是出于什么样的法理依据呢?《民诉法》第64条规定,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这里的有关单位可不可以包括互联网企业呢?按照法条的立法目的而言,互联网企业应该属于该范围,也就是说法院在处理涉及电子数据的问题中,可以向相关的互联网企业调查取证,进而更好地对电子数据的真实性进行判断。而根据《民诉法》第114条规定,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有不配合的行为,人民法院除责令其履行协助义务外,并可以予以罚款。可以进一步保证法院的调查取证。

《民诉法》第72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作为互联网各相关产品数据的监督和管理者,互联网企业是不是可以被推定为证人呢?企业相关技术人员以证人的身份出席法庭,对相关的电子数据进行说明,结合现有的专家辅助人制度,也不失为一种较为稳妥的处理方法。笔者认为除了以上可能运用的现存规定外,以赢利为前提的互联网企业对待用户的服务是否应该包括为处理相应的纠纷提供帮助呢?虽然现在学界还缺乏对互联网企业协助义务的依据进一步研究,笔者认为从互联网企业对相关数据信息的独特作用看,该义务的实现还是十分必要的。

互联网企业对电子数据举证的协助义务具体可以表现为哪些形式呢?

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电子数据的证明力判断,寻求互联网企业的协助。这种协助可以表现为:其一,互联网企业将相关电子数据与企业内部数据相对比,判断作为电子数据证据的证据真伪性,出具相关的证明材料。其二,就比较专业的相关于电子数据的证据,互联网企业可以派相关技术人员出庭,以证人或者是专家辅助人的形式对这个电子数据相关的信息向法庭做陈述。

关于互联网企业对电子数据举证的协助义务仍有许多问题还有待进一步讨论和研究,但笔者认为互联网企业对相关数据信息的作用是不可取代的,进一步研究互联网企业的协助义务有利于更好的对相关电子数据的真实性进行判断,有利于更好地维护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减少司法成本,保证司法的公信力。

参考文献

[1]程贵孙,陈宏民,孙武军.双边市场视角下的平台企业行为研究[J].经济理论与经济管理,2006(9):55.

[2]谢湖伟,刘旺喜,数字盘点2012年中国互联网[J].传媒,2013(1):62.

[3]何家弘.电子证据法研究[M].法律出版社,2005.

司法助理专业就业方向范文篇3

我们有必要到跨国公司里感受一下律师正在起到的重要作用:在这里,律师被置于与财务管理同等重要的位置。公司所有合同文件,都必须获得公司法律顾问和财务总监的同意之后方能签署,若有一方反对,合同就无法签订。

据广州先正律师事务所的雷鸣律师介绍,学者中有一个著名的“木桶理论”:决定木桶能盛多少水不在于最长的一块木板,而在于最短的那一块。企业的法律事务工作,对于整个企业的发展和升华管理水准等各方面来说,无疑就是“最短的桶板之一”,这也是我国企业的一项隐蔽性障碍,需要引起足够重视。协助企业资产组合

律师可以帮助企业建立风险防范机制,最大限度地为企业避免商业纷争或诉讼。在一个法律如影随形的年代,企业在对外投资、内部管理、生产经营各个方面,都需要建立一定的操作流程,对法律风险进行实时监控,律师可以利用其专业优势帮助企业建立这样的一系列风险防范机制。律师可以为企业提供组建、内部管理框架设置、章程、合同、规章的制定、股权设置与转让,企业投资、经营风险防范、各类合同的订立、审查与项目谈判、员工培训与法制教育、破产清算、企业并购、清理债权债务提供法律帮助、出具有关企业重大事项的法律意见书等各种服务。律师可以对企业的内部管理、重大经营决策提出法律意见,从而规范企业的组织和行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协助企业改组改制即是其中的一个重要方面。

有“中国第一厂”之称的江南造船厂90年代中期改制为江南造船(集团)有限公司,之后它们成立“江南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并上市。在一系列重大企业改制和重组工作中,企业聘请的律师直接参与一些关键性文件的谈判与起草,办理了全部工商注册登记、变更等法律事务和对外文件等重要工作,从法律上保证了企业的安全运行。

防范、化解和消除风险

在商业纷争或诉讼已经不可避免的时候,律师可以通过最恰当的方式和最高效的法律手段来帮助企业在法律框架内化解由此带来的法律风险,使企业的损失降低至最低。

律师丰富的法律专业知识可以清楚地向企业家指出什么权益受到侵害,应当采取什么措施保护,可能即将出现什么问题。更为重要的是,律师洞察刑事风险的敏锐和化解刑事风险的能力,可以确保企业家的人身与财产安全。

为使企业经营决策更加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许多企业建立了重大经营决策的法律咨询审核制度。由企业法律顾问对企业的重大经营决策提出法律意见,辅助企业领导人把好决策关。

根据国家经贸委经济法规司提供的案例,大众汽车有限公司法律顾问室配备了5名专职企业法律顾问,在采购销售、技术质量、人事、三产、知识产权等方面做好法律服务工作,并针对问题及时提出法律意见,如在2000型桑塔纳轿车的工装模具、工装夹具两项合同谈判中,考虑到向外商订购设备时汇率变动的影响,法律顾问建议在合同上写明以美元计价支付,被供应部门采纳,避免了大量的汇率损失,被赞为“法律顾问一字值千金”。

采访案例:

近日,作者专门与远在湖南湘潭的律师周静洪先生取得了联系。我们了解到,湘潭市石油公司一段时间,由于缺乏统一的合同管理制度,下属企业签订合同时往往各自为政,有的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有的擅自对外提供担保,致使企业合同纠纷不断,有的甚至给企业造成巨大经济损失。该公司一家下属单位1995年在与辽宁省某化工厂签订购货合同时,没有对主体资格进行严格审查,合同付款条款不够明确,在合同履行中也没有坚持货到付款的原则,结果造成69.5万元经济损失。1994年该公司下属经营部未经报告与批准,为珠海某公司向银行100万元贷款提供担保,因该珠海公司无力还贷,结果银行将湘潭市石油公司告上法庭,造成该公司败诉而承担65万元连带责任。

为此,它们制定并印发了《中国石化股份公司湖南省湘潭分公司经济合同管理暂行规定》,严格规定:合同管理实行法律顾问室与合同承办部门共同管理的原则。明确企业对外签订合同必须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人进行,并在授权的范围内签订合同,力争从源头杜绝企业损失。

超过120万元的经济损失,终于让他们得以清醒。现在,该公司专门的律师顾问室正在公司高效有序地运行,律师的无形促进作用正在得到体现和尊重!如何与律师结盟

那么,企业家如何与律师结盟,从而使更多的律师服务于企业、使更多的企业得到律师的法律服务呢?

企业家应该决定是否与律师结盟

对一个企业家,对一个以赢利为目的的企业来说,决定是否与律师结盟的关键问题,就是“请与不请律师”,哪个更合算的问题。而对于这个问题,答案并不唯一,而且还要依据本企业所处的行业、规模等具体情况具体分析。这就如同购买人身保险,有人认为合算有人认为不合算。但是,保险制度的存在和发展表明其本身存在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目前很多企业采用在企业内部设立专门的法律顾问机构,聘请具有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的专业人员,从事企业法律事务工作,这也是一种用法律专业人士为自己服务、保护自身利益的方式。作为律师,我们认为在分工越来越细的今天,依靠专业人士解决专业问题的方式,不管怎样核算成本,都应该是最佳选择。

在法律已经渗透至每个角落的今天,律师甚至可以在企业采购、销售、技术质量、人事、三产等方面针对问题及时提出法律意见,律师可发挥作用的领域将越来越广。也许有一天,电视剧中经常出现的对白“有事找我律师谈!”也将从每一个企业家口中轻松蹦出。

企业家要知道寻找什么样的律师

企业家自己要明白所将面临的法律问题是有关经济的、贸易的、知识产权的还是证券的,然后才能“按图索骥”,寻找在这一方面具有专业经验的律师。法律包括民商法、刑法、行政法、经济法、国际贸易法……等各个方面,律师不可能对浩如烟海的法律规定都很熟悉,不同的律师在不同的领域各有所长。因此,企业也要判断该律师所依赖的律师事务所的群体力量,因为在特殊情况下,律师将不得不依赖其所在事务所的集体智慧为企业提供法律服务。另外,企业家还需要注意在某些专门领域的律师,如证券、知识产权和重大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等,必须依据规定经过专门的业务培训和考核,取得相应资格认证后,方可在该领域职业。聘请这些专门领域的律师作为法律顾问,企业家应事先了解自己聘请的律师是否具有专业资格。

聘任律师:要选择最适合企业的方式

在竞争日益激烈的当今商界,一个企业、一个企业家,不可能不遇到法律问题。有的企业在内部设置了从事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专业人员或者专门机构,这样的企业适合在发生特别事项时才聘请律师,比如公司的股份制改造、公司股票债券的发行上市等业务。

但对更多的企业和企业家来说,聘请律师作为常年法律顾问辅助其日常管理工作是比较合适的方式。作为企业常年法律顾问的律师或者企业家的私人律师,可以随时参与合同的谈判、审核、签订、履行各个环节,预防在投资、合作、经营等项目中产生法律风险,将纠纷的诱因消灭在初始阶段。企业家可以将许多纯粹程序性的事情都交给常年法律顾问去做,而把宝贵的时间和精力节省下来去做更重要的事情,从而大大提高效率,节约成本。律师不是万能的,更没有起死回生的超能力。

笔者认为与其在企业“伤筋动骨”时请律师来充当“外科医生”,还不如尽早请律师做企业的“保健医生”。对企业家来说,与其花钱打官司,不如花钱避免官司,相比较而言花钱避免官司会更轻松一些,对企业名誉的损害也更小一些。企业聘请律师作为其常年法律顾问在上市公司已经极其普遍,本人所任职的律师事务所每年即为近20家上市公司提供证券常年法律顾问服务。

对于聘请律师的形式,一般是由企业和律师事务所签订律师聘任合同,律师事务所指派企业家指定的律师作为企业的法律顾问。律师事务所通常都会提供一份事先拟订好格式的法律顾问协议,企业家需要做的只是审定其中的内容,根据本方需要增加或者删减其中的部分条款。一份完备的法律顾问协议通常包括:合同主体、委托事项、律师义务、付费方式、违约责任、解除合同的条件、争议处理等方面。

利用好律师,才能出效益

如果企业已经聘请了律师,那么,企业家还需要懂得如何与律师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