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卫生室财务管理(整理2篇)
村卫生室财务管理范文篇1
一、加强村卫生室规范管理
(一)标准化村卫生室以满足人民群众基本医疗卫生服务需求为目的,主要承担预防、保健、健康教育、康复、计划生育技术指导等工作,提供常见病、多发病的一般诊治和转诊服务。
(二)村卫生室的设置要在省市规划的行政村基础上,以乡镇(街道)为单位,综合考虑辖区服务人口、群众需求、服务半径、地理交通等因素,按照村卫生室服务覆盖每个行政村的要求,合理确定村卫生室设置。乡镇(街道)卫生院所在地的行政村原则上不设村卫生室。
(三)村卫生室建设标准参照《县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村卫生室标准化建设的意见》(政发[]24号),采取新建、改建或租赁等方式,使用面积不低于80平方米,应达到诊断室、治疗室、药房、观察室和处置室“五室分开”的基本标准,符合通水、电、路、电话、网络等条件,配齐常用诊疗设备、消毒设施、必需急救设备、预防保健设施、健康档案柜、药品柜、健康教育设施、观察床、应急照明设施等基本设备。
(四)村卫生室要全面推行乡村一体化管理,在不改变乡村医生人员身份和村卫生室法人、财产关系的前提下,由县卫生行政部门委托乡镇(街道)卫生院对村卫生室的人员、业务、药品、房屋、设备、财务和绩效考核等方面予以规范管理。
(五)村卫生室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已列入省规划的村卫生室于年月底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后村卫生室药品全部由乡镇(街道)卫生院通过省基本药物采购平台集中采购、统一配备,并严格实行零差率销售。财政部门通过基本药物补助、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等方式给予补助,并纳入新农合门诊统筹实施范围,支付比例不低于在乡镇(街道)卫生院就医的支付比例。
(六)将村卫生室纳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化建设和管理范围,充分利用信息技术对其服务行为、药品器械供应使用加强管理和绩效考核,提高乡村医生及村卫生室的服务能力和管理水平。根据村卫生室的功能定位,建立统一规范的居民电子健康档案,实行乡镇(街道)卫生院和村卫生室统一的电子票据和处方笺,逐步实现村卫生室基本医疗、公共卫生、药品采购、新农合报销等业务工作一体化的信息化和网络化管理。
二、规范乡村医生设置
(一)明确乡村医生主要职责
1、提供基本医疗服务。使用适宜药物、适宜技术和中医药诊疗技术为农村居民提供常见病、多发病的一般诊治,负责接诊、出诊、巡诊等基本医疗服务工作;指导残疾人康复;将超出诊治能力的患者及时转诊到乡镇(街道)卫生院或县级以上医疗机构。
2、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在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和乡镇(街道)卫生院的指导下,按照服务标准和规范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鼓励开展中医药养生保健服务;协助专业公共卫生机构落实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按规定及时报告传染病疫情和中毒事件,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
3、开展爱国卫生及健康宣教。开展健康教育,宣传卫生防病知识,促进农民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和健康的生活方式,提高群众自我保健的意识和能力;鼓励开展中医药文化科普活动;宣传卫生工作方针、政策和法规,协助村委会制定和实施初级卫生保健计划;协助村委会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和“卫生村”建设。
4、履行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职责。协助开展新农合工作的政策宣传和筹资等;负责收集、填报有关统计报表;保管有关档案资料。
(二)合理配置乡村医生。乡村医生可在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包括村卫生室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办的诊所等其他医疗卫生机构)。在村卫生室执业的乡村医生由县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考核确定,原则上按每千人口1.5名乡村医生的标准设岗,实行乡村医生岗位管理。
三、严格乡村医生准入和退出机制
(一)实行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制度。乡村医生必须具有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或执业(助理)医师证书,在卫生行政部门注册并获得相关执业许可。在村卫生室从事护理等其他服务的人员也应具备相应的合法执业资格。县卫生行政部门要严格按照执业医师法和《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加强准入管理。新进入村卫生室从事预防、保健和医疗服务的人员原则上应当具备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资格。未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或执业(助理)医师证书和《乡村医生注册证书》的,不得从事执业活动。
(二)实行乡村医生竞聘上岗制度。县卫生局组织实施乡村医生竞聘上岗制度,成立乡村医生竞聘上岗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乡村医生竞聘上岗的组织、发动、调度、协调、考核、检查、监督工作。乡镇(街道)卫生院具体负责乡村医生竞聘上岗制度工作的宣传、发动和落实。全县所有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或执业(助理)医师证书的在岗乡村医生均可参加竞聘。乡村医生的聘用按个人申请,群众公议,村委会推荐,乡镇(街道)卫生院初审,考试测评考核的程序进行聘用;乡镇(街道)卫生院根据考试、测评、考核结果,从高分录取,确定拟聘用人员,报乡村医生竞聘上岗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乡镇(街道)卫生院与受聘乡村医生签订聘用合同,聘期3年。
(三)落实乡村医生退出制度。原则上按照国家退休制度男性乡村医生65周岁、女性乡村医生60周岁的规定,达到退休年龄的乡村医生退出乡村医生队伍,由县卫生行政部门注销其乡村医生执业证书,解除聘用合同。
乡村医生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卫生行政部门吊销其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免除行医资格:
1、不服从县卫生行政部门和乡镇(街道)医院管理和监督的;
2、不能按要求完成业务培训的;
3、制售和使用伪劣药品的;
4、不承担预防保健和社会卫生工作的;
5、发生重大医疗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
6、不按指定地点行医和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管理不善,年度业务考核不合格的。
四、加强乡村医生考核管理
(一)由县卫生行政部门委托乡镇(街道)卫生院对村卫生室人员、业务、药品、房屋、设备、财务和绩效考核等方面予以规范管理。乡镇(街道)卫生院要通过业务讲座、例会等形式加强对乡村医生的技术指导,对乡村医生及村卫生室药品器械供应使用和财务管理进行日常监督。村卫生室的财务和资产与乡镇(街道)卫生院分账管理、独立核算。
(二)县卫生行政部门每2年组织一次对乡村医生及村卫生室的考核。建立以服务质量和数量为核心、以岗位责任与绩效为基础的考核和激励机制,充分调动乡村医生积极性。考核内容包括乡村医生的政治表现、职业道德、医风医德、工作业绩、业务技能、学识水平、执业质量、村民评价和县卫生行政部门、专业技术业务部门对该乡村医生日常工作完成情况的意见。对考核不合格的,注销注册,收回《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对未聘任的不予聘任,已聘任的予以解聘。
(三)加强乡村医生培训。县卫生行政部门对在村卫生室执业的乡村医生每年免费培训不少于两次,累计培训时间不少于两周。要着眼长远,编制乡村医生队伍建设规划,建立乡村医生后备人才库,及时补充到村卫生室。
五、建立健全乡村医生补偿和养老机制
(一)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补助。对乡村医生提供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主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进行合理补助。县卫生行政部门根据乡村医生的职责、服务能力及服务人口数量,明确应当由乡村医生提供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具体内容,并合理核定其任务量,确保与其功能定位和服务能力相适应。根据实际工作量,从人均基本公共卫生经费25元中提取10元用于补助乡村医生,并按照绩效考核、以考定补的原则予以划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挤占、截留或挪用。
(二)对乡村医生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在综合考虑新农合基金承受能力和不增加群众个人负担的前提下,充分发挥新农合对乡村医生的补偿作用。对乡村医生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按照国家、省、市部署要求,村卫生室设立一般诊疗费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按市规定执行,将所有参合人员到村卫生室就医的一般诊疗费,纳入新农合支付范围。
(三)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后,为保证乡村医生合理收入不降低,根据《省关于实施基本药物制度村卫生室有关问题的通知》(卫规财发[]7号)关于“对实施基本药物的村卫生室,每个村医每年补助不低于6000元”的要求,县级配套部分列入财政预算,建立补偿机制。
(四)积极解决乡村医生的养老问题。结合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以下简称新农保)的推进,引导符合条件的乡村医生参加新农保,对符合新农保待遇领取条件的乡村医生发放养老金,并逐步制定完善乡村医生养老政策。
村卫生室财务管理范文篇2
一、指导思想
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以下简称“乡村一体化管理”),对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健全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强化农村卫生服务功能,缩小城乡之间、区域之间的卫生服务差距,对于进一步巩固农村三级医疗预防保健网络,规范乡村医疗卫生服务行为,维护农村医药市场秩序,缓解农民群众“看病难、看病贵”等问题具有重要而长远的意义。我市乡村一体化管理工作就要是在国家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精神的指导下,按照卫生部、省及市业务部门的要求,逐步理顺乡镇卫生院与村卫生室的关系,明确两者在农村卫生服务中的责、权、利,最大限度地发挥乡村卫生组织的服务功能,提高卫生资源的利用率,逐步建立起宏观调控有力、微观运行有序的新机制。
二、工作目标
以行政村为单位,规范、稳妥地推行乡村一体化管理,在全市探索市、乡二无治理模式的有效形式,通过实行乡村一体化管理,合理规划和配置乡村卫生资源,规范服务行为,加强规范管理,提高服务效率,为我市广大农村群众提供方便、价廉、优质、高效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使人民群众真正享受到医改工作带来的惠民成果,确保“人人享有基本卫生保健服务”目标的实现。
三、基本原则
1、坚持村卫生所的公益性,增进农村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公平、可及和效率。
2、坚持实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以优化调整现有卫生资源为主导,健全农村基层卫生服务网络。
3、坚持循序渐进,分阶段、有步骤推进,逐步实现全面整合。
4、坚持院办院管为主体,强化乡镇卫生院对村级卫生机构的综合管理和业务指导。
5、坚持预防保健、公共卫生服务、基本医疗全面推进,中西医相结合。
6、坚持探索村办乡管的运行机制,切实保障乡村医生的合法权益,促进村卫生所健康发展。
四、目标任务
(一)建立健全村级卫生网。
1.规划。严格按照我市村卫生所设置规划,以方便群众、合理配置卫生资源为原则设置村卫生所。原则上,每个行政村应有1所村卫生所,人口少的邻近行政村也可以联合设置卫生所;对村型较大、人口较多,自然村较为分散的行政村,可在距村卫生所较远(1公里以上)、居民较为集中的自然屯设村卫生室。村卫生所和村卫生室同属乡镇卫生院派出机构。
2、房屋。村卫生所房屋鼓励争取政府支持、集体租赁和村医集体购买。其房屋面积和基本装配要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合理规划和配备,其中,村级卫生所(室)业务用房面积原则上不少于60平方米,有独立分开的预防保健室、诊察室、治疗室、处置室和药房。
3、设备。至少拥有以下基本设备:听诊器、血压计、体温表、身高体重计、诊察床、诊察桌、出诊箱、药品柜、输液器材、换药器材、紫外线灯、污物筒、资料柜、电话、简易高压灭菌设备、灭火器、观察床、输液椅等;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它设备;有条件的应配置电脑、电视、心电图机、氧气瓶等;设有健康宣传栏或宣传窗。
4、标识。全市村卫生所实行统一标识,印章。
5、布局。要做到结构合理,环境整洁,物品、器械放置有序到位,相应制度、图表上墙公示,要在醒目位置张贴便民措施或服务公约、服务电话及投诉电话、常用医疗收费标准和注射药品配伍禁忌表。
(二)实行“七统一,两独立”。
“七统一”即:在行政、人员、业务、财务、药品、工资、绩效考核等七个方面加强规范管理;“两独立”即:村卫生所(室)实行法律责任和财务核算独立。
1、行政管理。
(1)市卫生局管理职责。市卫生局统一领导全市乡村一体化工作,制定出台工作制度、管理制度、乡村医生工作职责等各项规章制度。
(2)乡镇卫生院管理职责。乡镇卫生院负责对本乡镇卫生工作统一规划、统一安排、统一检查、统一考核,对村卫生所(室)实行统一管理。乡镇卫生院聘任村卫生所(室)长,聘期一年,实行目标管理。乡镇卫生院协助卫生局打击和取缔本辖区内无证行医、乡村医生所外行医等非法行医行为。
2、业务管理。
(1)乡镇卫生院统一部署、安排上级业务部门下达的各项工作任务。要加强对村卫生所(室)人员进行指导和培训。
(2)乡镇卫生院要带领和指导村卫生所转变服务模式,贯彻落实预防为主的卫生工作方针,组织医务人员实行上门服务和主动服务,加强对农村居民的健康管理。
(3)乡村两级医疗机构要为农村居民提供规范的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协助专业机构落实重大公共卫生项目。
(4)要严格加强乡村两级医疗质量管理,建立健全村级卫生机构的门诊登记、处方书写、药品使用等规章制度和业务技术规范。
(三)财务管理
乡镇卫生院和村级卫生机构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会计制度,规范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加强对经济活动的控制和监督。
(1)市卫生局职责。要加强对乡镇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财务工作的业务指导和收支审计。
(2)乡镇卫生院职责。统一管理各村卫生所(室)的业务收入、社会保障和固定资产,实行“村财乡管村用”。设立村卫生所(室)总帐和分帐,对各个村卫生所(室)的财产、物资要进行登记造册,建立健全固定资产、药品调拨和业务收支帐册。公开医疗服务收费项目及其价格和药品价格,对各村卫生所(室)实行统一的收费标准、收费收据,做到收费价格公开,票据齐全。
(3)村卫生所职责。自觉接受乡镇卫生院财务监管。财务实行独立核算。从业务收入中统一提取卫生事业发展统筹资金,用于支出村卫生所(室)的房屋租赁、办公用品、取暖费、水电费、交通费等相关费用。
(四)药品管理
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所全部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实行集中网上采购和零差率销售,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和非基本药物双轨制。村卫生所(室)定期向乡镇卫生院报送药品采购计划,由乡镇卫生院负责供应,禁止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村卫生所(室)要建立真实完整的药品购销、验收记录,不得擅自扩大用药范围,要按照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和基本药物处方的要求,规范、合理使用国家基本药物和省增补基本药物,严格控制门诊输液和抗生素、激素的使用。对于不认真执行规定药品销售私自加价的,一经发现,进行处罚;乡村医生不得私自进购药品,一经发现,将给予严肃处理,并按相关法规严肃查处外,同时取消其乡村医生聘用资格。
(五)工资管理
乡镇卫生院统一核算、管理和发放乡村医生工资,乡村医生工资由公共卫生服务、基本药物补助和诊疗活动收入三部分组成。
公共卫生服务性收入,根据承担的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及完成情况、个人的工作能力、业务技术水平、兼顾绩效考核取得;基本药物补助按销售额比例补到人头;诊疗活动收入根据村卫生所(室)诊疗次数获得相应比例的一般诊疗费。此外还包括中医药收入等其它收入。乡镇卫生院统筹本乡镇村级医疗卫生机构业务收入用于支付乡村医生工资和村卫生所(室)业务支出。
乡村医生业务收入利润提取比例(第一次统筹),乡村医生取得的月收入低于300元的不参加统筹。
当月利润(元)提取利润比例(%)业务收入工资发放(%)
低于(含)300不参加利润提取全额发放
301—500595
501—1000694
1001—2000793
2001—3000892
3001以上991
村卫生所诊疗活动的利润提取统筹后,所取得的利润达到一定金额后进行第二次统筹,工资达到2500—3500元/月的按2%统筹,达到3501—4500元/月的按3%统筹,超过4501元/月的按4%统筹(不含开展公共卫生服务收入)。
乡村医生业务收入二次统筹比例(第二次统筹):
业务收入按比例提取后利润达到(元)统筹比例
2500—35002%
3501—45003%
4501以上4%
(六)人员管理
按照国务院《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规定,村卫生室的乡村医生按所辖常住人口的1‰—1.5‰配备,服务人口多的村卫生所(室)可适当增加乡村医生配置。
(1)乡村医生应接受乡镇卫生院统一安排,全部进入村卫生所(室)执业,私自执业者一律取缔乡村医生执业资格。
(2)乡镇卫生院可根据需要调配乡村医生到卫生院或村医生所(室)工作。在本辖区内取得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资格的乡村医生方可调配聘用到卫生院工作,并签订聘用合同,聘用期限为一年。具备《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的乡村医生可在本乡镇本村级医疗机构调配使用。
(3)乡镇卫生院建立乡村医生人事档案,对其聘用、考核、奖惩等情况建档管理。聘用人员报卫生局审核备案后,统一办理注册或变更注册手续。
(4)禁止一人办所。对于夫妻或父子(女)同所的必须三人或三人以上同时执业。
(5)乡村医生聘期届满经考核合格者可继续聘任,不合格者予以解聘。对于未完成本年度公共卫生服务工作的乡村医生,不予参与年度考核和下年度聘用。
(七)目标考核管理
(1)卫生局职责。负责对乡镇卫生院乡村一体化组织实施工作进行考核。制定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所(室)绩效考核办法。组织实施村卫生所(室)从业人员培训和年度考核。
(2)乡镇卫生院职责。乡镇卫生院对村卫生所(室)实行年度目标责任考核。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1、公共卫生服务指标的完成情况;2、村卫生所的医疗服务质量;3、村卫生所的内部管理;4、执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规定的情况;5、群众的满意度。考核评分办法按卫生局制定的《乡村医生目标管理考核办法》执行。
(3)依据考核结果兑现奖惩和工作经费。在卫生院工作的乡村医生参照卫生院职工绩效考核,享受与卫生院职工同等工资、待遇和福利。
(八)两独立:即村卫生所(室)法律责任和财务核算独立。
1、法律责任独立。村卫生所(室)均为独立法人,其法人代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村卫生所(室)的工作人员在开展诊疗及其他活动时,产生的风险和责任自行承担。
2、财务核算独立。村卫生所(室)的业务开展实行财务独立核实,统一分配,自负盈亏的经营管理。
五、工作步骤
1、调查摸底。对全市村卫生所(室)进行排查,核实在岗乡村医生人数。
2、统一规划。根据全市实际,综合统筹乡村一体化工作布局,重新核发村卫生所(室)《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确定乡村医生执业地点。
3、实质运作。对村卫生所(室)进行整合,对村卫生所(室)现有资产进行盘点,确认,出台考核和奖惩制度,层层签订责任书,履行有关人员聘用手续。
4、总结验收。重点考核工作落实进度、管理制度执行、卫生服务开展、药品采购使用、技术人员执业等情况,及时总结经验,在全市打标立样,予以推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