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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小报(整理2篇)

来源: 时间:2025-09-23 手机浏览

环境保护小报范文篇1

小区党总支、居委会两套领导班子将保护生态环境、塑造洁美小区放在重要议事日程上,身体力行、率先垂范。

1、带头创建党员先锋示范楼组

小区总支居委班子成员站在“创建”前列,将“墙面楼道保清洁、走廊楼道无堆物、邻里噪音要防治、每家管道要畅通”作为“创建”主要内容贴在墙上,自觉接受广大党员、居民检查和监督。两套班子分别召开党小组长、楼组长会议,逢会必讲。到目前为止,小区77门洞,党员3人以上是54个门洞。有39个创建党员先锋楼组,创建率72%,示范楼组4个。近来部分楼道内墙涂料有些脱落,两长及广大党员及时清扫,确保楼道清洁。

2、带头参加护绿化、清垃圾、铲积雪活动

小区两套班子成员将每周四定为护绿日,班子全体成员倾巢而出,除杂草、捡烟蒂、扫垃圾。今年2月份是近50年来连续几天罕见的鹅毛大雪,将小区盖得严严实实,两套班子成员以及小区保洁员一大早挽袖铲积雪。古稀之年老干部田守鹏、耄耋之年老党员陈梅生也会撬铲雪,居民们纷纷加入铲雪队伍。

3、带头整治小区内外环境

整治小区内外环境,做到组织落实、管理到位、条块结合,以块为主,进行整治。做好除“四害”工作把有害生物控制在有效范围内,保持了小区环境整洁、优美,垃圾箱房无异味,80%以上楼道的公共部位无堆物。

4、带头宣传保护生态环境的重要意义

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开展环境讲座。通过拉横幅、黑板报、发放资料等多种形式旋颤保护生态环境是利国利民的基本国策,是造福子孙后代百年大计、千年大计。提高广大居民对环保重要意义的认识,增强环保理念,使更多居民投身到爱绿护绿“小区是我家、环保靠大家”活动中去。

一、加强管理、建章立制

保护生态环境,塑造洁美小区不是权宜之计,而是一项系统工程,不仅需要领导带头率先垂范,而且更需要有一套行之有效的规章制度给与保证。

1、走访制。居委卫生干部坚持每天上班后走访六个楼道,发现问题及时整改。一次走访到15号楼时发现有人高空抛物,她挨家挨户地走访,并张贴了整改告示,该居民情绪失控,到居委会大吵大闹,指名要对卫生干部讨个说法。书记、主任闻讯后进行“冷处理”,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消除了对立情绪,化解了矛盾。

2、巡逻制。小区环保绿色志愿者队伍每天下午在小区内巡逻检查。作为环保监督员随时随地督促广大居民自觉遵守有关规章制度,并且及时制止居民违规行为。一次发现小区内学校忘了关上操场喇叭开关后及时地提醒,因而保证了居民的休息。

3、装饰制。平时居民装饰装修房屋时要严格遵守《住宅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和物业公司制订的装修制度,不得违章施工、禁止噪音装修。在其他时间内作业的,应事先取得相邻方的理解。

4、活动制。要求小区内各类群众娱乐活动要在规定的地点、时段内进行,禁止使用超音设备。小区内居民每天7:00前,21:00后不得在家中和小区演奏钢琴、小号、笛子等乐器。其他时间演奏应适当控制音量,禁止在夜间播放超音量电器设备,以免影响居民睡眠。

5、养犬制。小区居民饲养宠物要讲文明,要进行合法登记,防止宠物夜间犬鸣和避免宠物在市内奔跑产生噪音,影响相邻居民休息。

三、树立三德、破陋立新

建设新文化,培养新风尚,注重人文关怀和心理疏导,用正确方式处理人际关系,营造良好的小区环境。

1、树立三德

(1)小区公德:爱护公物,优化环境,团结邻里,服务居民

(2)家庭美德:尊老爱幼,互帮互学温馨和谐,文明晾衣

(3)个人品德:光明磊落,言行一致,语言文明,举止文明

2、破陋习、立新风

(1)破浪费水电煤陋习,立节约能源新风

(2)破随意乱吐痰、乱晾衣、乱扔杂物陋习,立行为规范新风

(3)破说脏话、说粗话大声喧哗陋习,立和谐文明新风

环境保护小报范文篇2

第一条、为了防止建设项目产生新的污染、破坏生态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建设产生污染的建设项目,必须遵守污染物排放的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在实施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区域内,还必须符合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要求。

第四条、工业建设项目应当采用能耗物耗小、污染物产生量少的清洁生产工艺,合理利用自然资源,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第五条、改建、扩建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必须采取措施,治理与该项目有关的原有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章名第二章、环境影响评价

第六条、国家实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由取得相应资格证书的单位承担。

第七条、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按照下列规定对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实行分类管理:

(一)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进行全面、详细的评价;

(二)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轻度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

(三)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订并公布。

第八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建设项目概况;

(二)建设项目周围环境现状;

(三)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和预测;

(四)环境保护措施及其经济、技术论证;

(五)环境影响经济损益分析;

(六)对建设项目实施环境监测的建议;

(七)环境影响评价结论。

涉及水土保持的建设项目,还必须有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内容和格式,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但是,铁路、交通等建设项目,经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可以在初步设计完成前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不需要进行可行性研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开工前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其中,需要办理营业执照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营业执照前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

第十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由建设单位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有行业主管部门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经行业主管部门预审后,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经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60日内、收到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30日内、收到环境影响登记表之日起15日内,分别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预审、审核、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一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下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

(一)核设施、绝密工程等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

(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

(三)国务院审批的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审批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建设项目造成跨行政区域环境影响,有关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有争议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由共同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二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者采用的生产工艺发生重大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自批准之日起满5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应当报原审批机关重新审核。原审批机关应当自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之日起10日内,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建设单位;逾期未通知的,视为审核同意。

第十三条、国家对从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实行资格审查制度。

从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必须取得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按照资格证书规定的等级和范围,从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并对评价结论负责。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已经颁发资格证书的从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名单,应当定期予以公布。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从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可以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选择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对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任何行政机关不得为建设单位指定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第十五条、建设单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征求建设项目所在地有关单位和居民的意见。

「章名第三章、环境保护设施建设

第十六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第十七条、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设计规范的要求,编制环境保护篇章,并依据经批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在环境保护篇章中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投资概算。

第十八条、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完工后,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

第十九条、建设项目试生产期间,建设单位应当对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情况和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进行监测。

第二十条、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应当与主体工程竣工验收同时进行。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之日起3个月内,向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第二十一条、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相应的环境保护设施应当分期验收。

第二十二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验收。

第二十三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该建设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章名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的,责令停止建设,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

(二)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者采用的生产工艺发生重大变化,未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

(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自批准之日起满5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未报原审批机关重新审核的。

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机关重新审核同意,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责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恢复原状,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试生产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试生产,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超过3个月,建设单位未申请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办理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手续;逾期未办理的,责令停止试生产,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从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在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弄虚作假的,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吊销资格证书,并处所收费用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章名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流域开发、开发区建设、城市新区建设和旧区改建等区域性开发,编制建设规划时,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另行规定。

第三十二条、海洋石油勘探开发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管理,按照国务院关于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