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行社申报材料(收集5篇)
旅行社申报材料篇1
一是总体情况。近年来,随着我市农产品的规模化发展,我市特色农产品已成为地区的一张靓丽名片,也成为我市农民创业增收的重要手段,但我市农产品仓储保鲜冷链物流方面发展滞后,目前已成为制约我市农产品进一步发展、销售的重要瓶颈。我市目前已初步建立了覆盖农村的初级冷藏预冷小型仓库,但还缺少冷链物流环节中最重要的仓储中转、冷链加工、冷链运输环节。因此,我市为贯彻省委、省政府重点工作安排,聚焦补齐全市建成小康社会“三农”领域短板,申报我市农产品仓储保鲜冷链物流项目。
二是任务目标情况。市绿农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到2023年6月末建设完成,新增农产品仓储保鲜能力达2000吨的冷藏保鲜库1座,并完成6台冷链运输车采购。市转阳山乡村生态旅游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660吨冷藏保鲜库1座。
二、成立工作专班情况
成立以局长为项目负责人,全面负责项目申报的合法性。分管副局长为项目实施负责人,全面负责项目实施全过程;分管财务同志负责监督资金使用情况,财务科科员及时上报省财政厅和省农业农村厅相关材料,并根据进展情况定期调度,农村管理科负责人王丽君为专门联系人,农村管理科科员为项目调度员,负责上报各部门材料上报及项目单位进展情况。同时市农业农村局把定期进展情况列入党组会议事日程,加强工作指导,分解落实责任,倒排工期,高质量推进。成立项目专班具体成员如下: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三、分解任务与倒排工期情况
一是分解任务。冷链建设项目分为冷藏库主体建设和冷藏运输车辆购置两部分。市农村管理科负责对工程任务进行每周调度,并将调度情况上报项目专班。专班对出现问题及时反馈解决。每半个月到实施现场进行督导。
二是倒排工期情况:
(一)市绿农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倒排工期情况如下:
6月至8月向国土资源局规化设计室申请调拨建设用地,8月完成设计费,9月土地购置、交纳出让金。分期付款方式购置冷藏车6辆,投入使用。9月至11月进行冷藏库建设,11月主体建设完成。12月冷库设备进场安装调试完成并进行验收。
(二)市转阳山乡村生态旅游农民专业合作社倒排工程情况如下:
6月末完成厂房土地购置和建设设计规化工作,7月份进行土地性质申请转换。8月至10月为建设期,10月同时采购冷藏车间调温设备,11月设备进场安装调试,12月完工验收。
四、资金补助方式和支出安排计划
(一)资金补助方式:先建后补。
(二)资金支出安排计划:
(1)市绿农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项目总投资2320万元,其中,社会资产投入1885万元,占比81.3%,专项资金435万元,占比18.7%。土地购置费:350万元;土地出让金:70万元;冷藏保鲜仓储库建设费:330万元;制冷设备购置费:550万元;冷链车辆购置费:6台×170万元=1020万元。
(2)市转阳山乡村生态旅游农民专业合作社:
项目总投资400万元,其中,社会资产投入335万元,占比83.7%,专项资金65万元,占比16.3%。土地购置费:36万元;土地出让金:14万元;冷藏保鲜仓储库建设费:150万元;制冷设备购置费:200万元;
五、验收及总结
市农业农村局做好项目实施,委托第三方组织验收,并联合市财政局做好资金使用的监管工作。
一是突出精准、有效、集中财力办大事,重点扶持、绩效优选原则确定使用项目,注重发挥专项资金引导和带动作用,任何部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和擅自调整专项资金;市财政局配合市农业农村局进行不定期检查,对于虚报、截留、挤占、挪用、骗取专项资金或不按规定用途使用、挥霍浪费财政资金等违法行为,一经查实,市财政局将收回已安排的专项资金,同时取消其以后两年的申报资格,并按照相关规定给予追究。
二是获得专项资金的企业、单位收到资金后,应当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严格按照规定使用资金,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农业农村等部门监督检查。
三是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要按本办法的要求,做好申请材料的审查和资金管理拨付工作,对市专项资金的使用实施监督、检查。市农业农村局作为项目实施单位,对企业项目建设情况进行事中监管,要有工作痕迹。项目单位向市农业农村局提交专项资金申请的同时,应提供开工建设完成的项目相关资料,市农业农村局委托第三方对项目竣工情况进行审核,将审核报告以文件形式上报市农业农村局。
旅行社申报材料篇2
第一条为了规范导游活动,保障旅游者和导游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旅游市场秩序,促进旅游业的发展,根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导游人员,是指取得导游证件(包括《导游证》、《领队证》和《景点景区导游证》),接受旅行社、景点景区旅游服务单位委派,为旅游者提供向导、讲解及相关旅游服务的人员,包括全国导游、出境游领队和景点景区导游。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导游人员资格取得、执业活动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导游人员管理工作。
第五条从事导游执业活动,应当依法取得导游证件。
第六条导游人员可以依法组建自律性行业组织,加强行业自律,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导游自律性行业组织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及章程开展工作,接受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听取导游自律性行业组织的意见,及时解决导游行业管理、服务中存在的问题。
第二章执业资格
第七条全国导游、出境游领队人员资格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制度,由省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景点景区导游人员资格实行全省统一考试制度,由省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设区的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考试报名、发放准考证等具体事项,由县(市、区)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办理。
第八条导游人员资格考试事项应当在每年3月下旬向社会公布。
全国导游、出境游领队人员资格考试由省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公布。景点景区导游人员资格考试由设区的市或者县(市、区)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在当地公布。
第九条申请参加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具有高级中学、中等专业学校或以上学历;
(三)身体健康;
(四)具有相应的导游知识和语言表达能力,涉外导游还应当具备相应的外语水平。
第十条申请参加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登记表;
(二)身份证明;
(三)相关学历证明。
第十一条申请参加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应当向工作或者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报名。县(市、区)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考试10日前发给《准考证》。
第十二条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分为笔试和口试。具有导游专业专科以上学历的人员,可以免考笔试。具有外语专业本科以上学历的人员,可以免考外语。
第十三条导游人员资格考试成绩由原受理报名的县(市、区)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公布,并负责书面通知考试人员。
考试合格人员凭考试成绩通知书,向旅游行政主管部门领取导游资格证件。
第十四条《导游资格证》、《领队资格证》由省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设区的市或者县(市、区)旅游行政主管部门颁发;《景点景区导游资格证》由设区的市或者
县(市、区)旅游行政主管部门颁发。
第十五条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单位不得组织强制性和变相强制性的导游人员资格考试考前培训,不得指定教材或者其他助考材料。
第三章执业和管理
第十六条取得《导游资格证》或者《领队资格证》的人员要求执业的,应当与旅行社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在导游服务公司登记,并持所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登记证明材料,向省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执业申请。
取得《景点景区导游资格证》的人员要求执业的,应当与景点景区旅游服务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持所签订的劳动合同向设区的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执业申请。
第十七条省、设区的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执业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对批准执业的,分别颁发《导游证》、《领队证》或《景点景区导游证》;
对不予批准执业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颁发导游证件: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患有传染性疾病的;
(三)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或者经改造归正且具备导游从业素质和能力的除外;
(四)被吊销导游证件的。
第十九条导游证件有效期为3年,由省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格式统一印制。
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导游人员资格考试、核发导游资格证件和导游证件,其收费应当符合国家和本省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规定,不得违法收费。
第二十条导游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继续执业的,应当向核发导游证件的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换发导游证件:
(一)与新的旅行社、景点景区旅游服务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在新的导游服务公司登记的;
(二)经考核合格获得高一级导游资格等级证书,需要领取相应导游证件的;
(三)导游证件破损,无法使用的。
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要求的,受理申请的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当场予以换发导游证件。
导游人员需要延续导游证件有效期的,应当在有效期限届满3个月前向核发导游证件的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决定
是否准予延续;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第二十一条导游证件遗失的,应当及时申请补发。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补发申请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给予办理。
第二十二条具有特定语种语言能力的人员,虽未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书,但因旅行社、景点景区旅游服务单位的旅游任务需要临时从事导游活动的,旅行社、景点景区旅游服务单位可以向省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临时导游证》、《临时领队证》或者《临时景点景区导游证》(以下统称临时导游证件)。
省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临时导游证件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条件的,颁发临时导游证件;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省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设区的市或者县(市、区)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核发临时导游证件。
临时导游证件有效期一次不得超过3个月;多次申领的,一年内有效期限累计不得超过3个月。
第二十三条导游证件只限本人使用,不得伪造、涂改、出借或者买卖。
导游人员执业时,应当佩戴导游证件。禁止无导游证件从事导游执业活动。
景点景区导游应当在《景点景区导游证》核定的范围内执业。
第二十四条导游资格等级考核及评定,由省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二十五条导游人员执业时,应当持委派单位的接待计划,按照委派单位与旅游者签订的旅游合同执业,不得擅自增加、减少旅游项目或者中止导游活动。变更接待计划,
应当征得委派单位和旅游者的书面同意;因合同变更需要增加费用的,应当征得旅游者的同意,并出具服务单据。
旅行社、景点景区旅游服务单位因旅游任务需要相互借用导游人员的,应当签订借用协议。
景点景区导游服务实行明码标价。景点景区导游应当根据景点景区旅游服务单位向旅游者作出的承诺,提供向导和讲解服务。
第二十六条导游人员执业时,禁止下列行为:
(一)未完成旅游行程而擅自中止导游活动;
(二)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费(财物);
(三)向旅游者兜售、变相兜售物品或者向旅游者购买物品;
(四)违反旅游合同的约定,未经旅游者同意安排购物或者强行推销商品和服务;
(五)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或者与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
(六)向为旅游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索要回扣、提成或者其他利益;
(七)讲解时散布有损国家、人格尊严以及违主义道德的内容;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七条导游人员执业时,其人格尊严应当受到尊重,其人身安全不受侵犯。对下列情形之一的要求,导游人员有权拒绝:
(一)侮辱其人格尊严的要求;
(二)违反其职业道德的不合理要求;
(三)与我国民族风俗习惯不符的要求;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八条导游人员执业时,应当保障旅游者的安全;对旅游中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情形,应当向旅游者作出真实说明或者明确警示,并按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以及旅行社或者景点景区旅游服务单位的要求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
遇有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形时,经征得多数旅游者的同意,导游人员可以调整或者变更接待计划,但应当立即向组团的旅行社或者景点景区旅游服务单位报告。
当旅游者人身受到损害时,导游人员应当采取有效的救护措施,并及时向组团的旅行社或者景点景区旅游服务单位报告。
第二十九条旅游者对导游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有权向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投诉举报。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调查核实,并将处理情况告知投诉举报者。
第三十条旅行社或者导游服务公司、景点景区旅游服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与导游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支付导游人员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企业最低工资标准,并依法缴纳有关社会保险费用;对非全日制或者临时导游人员应当按其劳动所得支付合理报酬。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条例》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规定处罚:
(一)擅自增加或减少旅游项目;
(二)擅自变更接待计划;
(三)擅自中止导游活动;
(四)无导游证件进行导游活动;
(五)未经旅行社委派,私自承揽导游业务;
(六)进行导游活动时,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
第三十三条导游人员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三)项规定,未按规定换发新的导游证件的,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出借导游证件的,责令改正,并可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涂改、伪造或者买卖导游证件的,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予公布。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景点景区导游超过规定标准计取服务报酬的,由县(市、区)价格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可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导游人员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未向旅游者真实说明或者明确警示旅游安全注意事项的,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给予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未按照要求采取防范措施而发生安全事故的,或者发生事故未采取有效救护措施,也未及时报告的,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给予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旅行社或者导游服务公司、景点景区旅游服务单位未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向导游或领队人员支付的工资低于当地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第三十八条因导游人员过错给旅游者造成损失的,由旅行社或者导游服务公司、景点景区旅游服务单位依法承担赔偿,其中导游人员由第三人委派的,旅行社或者导游服务公司、景点景区旅游服务单位赔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第三十九条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行政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或者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公布考试事项的;
(二)对符合报考条件不准予考试的;
(三)对考试合格并符合规定条件者,不及时通知,不予颁发导游资格证件或者导游证件的;
(四)对不符合规定条件者,予以颁发导游资格证件或者导游证件的;
(五)组织强制性或者变相强制性考前培训,指定教材或者其他助考材料的;
旅行社申报材料篇3
一、扶持民航发展的主要目标
加强机场软硬件环境建设,不断完善工作制度和措施,全面提高机场服务和保障能力,积极为航空公司来发展创造有利条件,通过扶持民航发展,逐步将机场建设成为通达全国主要城市及东南亚港澳台的侨乡现代中型国际机场。每年争取新开2-3条航线,增加25-30万人次的旅客吞吐量,2014年前实现300万人次的旅客吞吐量,2017年前实现400万人次的旅客吞吐量。
二、专项资金规模
民航发展专项资金为每年2000万元,由、两级财政和机场分别承担600万元(市本级其中300万元从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中安排)、800万元和600万元。专项资金使用上实行滚动管理,上年度结余的资金可转入下一年度使用。专项资金期限暂定为三年,自本意见下发之日起计算。
三、专项资金的补助范围
(一)重点支持国内符合我市经济发展和航空网络需要的新开通的客(货)运航线航班(东北、西南、中南、西北等地区的航线航班)。
(二)重点支持在新开通亚洲日韩(东京、大阪、首尔等)、东南亚(马尼拉、新加坡、吉隆坡、雅加达等)的客(货)运航线航班。
(三)重点支持航空公司在设立分(子)公司、过夜基地。
四、专项资金补贴标准
(一)新开通的国际和地区客运航线航班(指在机场开通无任何航空公司运营的航线航班),按如下标准补贴(人头补贴以本场实际进出港旅客为准,过站旅客不予补贴。下同):
(二)度场营运的航空企业或经济实体在总体运力五金五新开通的国内客运航线航班(指在机场开通无任何航空公司运营的航线航班或在仅有一家航空公司运营时间达到半年以上的独飞航线增加的航班),按如下标准补贴:
(三)航空公司在新设立分(子)公司或过夜基地,每架飞机一年内驻场300天(含)以上,且每天执行2个(含)以上出港航班时,按如下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
1.120座(含)以上机型,第一年每架补贴200万元;
2.90—119座机型,第一年每架补贴150万元;
3.45—89座机型,第一年每架补贴100万元。
4、对已在设立分(子)公司或过夜基地的航空公司新增过夜飞机(厦航以第七架过夜飞机起算),按本条款标准的80%给予补贴。
5.对同时符合本条专项资金补贴标准第一、第二、第三款补助条件的,可同时享受各条款给予的补贴。
(四)新开通国际和地区货运航班(全货机),按如下标准补贴:从开通之日起六个月内,按每架货机运送出港货物量给予补贴,每吨300元,6个月补贴总金额不超过60万元。
(五)新开通国内货运航班(全货机),按如下标准补贴:从开通之日起六个月内,按每架货机运送出港货物量给予补贴,每吨150元,6个月补贴总金额不超过30万元。
(六)对非新开的客货运航线航班和个别需要调整补贴标准及补贴期限的航线航班补贴,由航空公司与机场公司协商并按程序报批。
五、扶持资金的申请、审批和拨付程序
(一)备案:符合专项资金补贴条件的航空公司应事前会同机场公司向市民航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挂靠市发改委)提出书面申请和备案。同时航空公司与机场公司签订获取航线航班补贴有关协议。
(二)结算周期:新开通航线航班自开通之日起每个月为一结算周期;航空公司分(子)公司或过夜基地新增过夜飞机自进驻机场之日起一年为一结算周期。
(三)申请:满足结算周期时间的,由申请扶持资金的航空公司,向市民航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补贴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经市民航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复同意的正式书面申请书原件;
2.机场公司审核相关数据后的书面意见;
3.航线航班运营情况说明;
4.《市扶持民航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
5.企业营业执照及复印件(加盖公章);
6.开户银行帐号、项目负责人和联系方式、单位地址;
7.其他指定资料。
(四)审批:市民航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受理材料后,15个工作日内会同财政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联审、核定补贴金额,经报市政府分管领导批准后做出书面批复。
(五)拨付:由机场公司先按双方补贴协议垫付补贴资金,市财政局每季度进行一次核销。
六、资金监管
旅行社申报材料篇4
中国公民因私赴德国办理签证,可通过两个渠道进行,一是委托中国旅行社代办,出国者可将本人护照与有关证件交给他们,并填写申请签证的表格所需提供的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婚姻状况、国内永久地址、现在地址、工作单位及职务、旅行目的、逗留期限等。另一途径是,旅客直接前往德国驻华使馆办理签证。
探亲旅游签证
(一)、申请赴德国探亲签证的手续
德国移民法规定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前往德国探亲:
(1)德国公民的配偶;
(2)德国公民的父母(包括养父母)、子女(包括养子女);
(3)德国公民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异母或异父同母的兄弟姐妹);
(4)其他适合德国法律规定可以探亲的外国公民。
中国公民前往德国探亲或旅游,可持下列的证明材料前往德国驻华使领馆申办签证:
(1)在德国的亲属朋友的邀请信件;
(2)在德国的亲属朋友出具的、经过当地外国人管理局或律师所公证的经济担保书;
(3)申请人所在地公证机关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
(4)申请者身体健康证明(入境居留超过3个月的需此证,居留不超过3个月的则不需此证);
(5)有效的中国护照;
(6)填写签证申请表(居留不超过3个月的填2份,超过3个月的填3份),申请表上须贴照片。
上述证明材料,申请人可以委托中国旅行社代办转交大使馆,也可以用邮寄方式递交德国驻华大使馆或上海领事馆。
(二)、申请旅游签证的手续
申请有效期不超过3个月的德国旅游签证,须递交以下材料并符合下列条件:
(1)认真填写并贴上照片的黄色申请表,一式2份;
(2)有效护照;
(3)德国的某一旅行社的预订证明,证明中须写明旅游日程安排、往返和当地交通及住宿情况,团体旅游者须有个人的预定证明(旅馆、旅行情况);
(4)交付旅行费用证明;
(5)医疗保险证明(保险公司证明)每人一份;
(6)用德文或英文书写的工作单位提供的证明:工作岗位,月工资,准假证明。
(三)、探亲旅游入境居留的规定
德国对外国人入境和居留还规定:
(1)外国人前往德国探亲,获得入境签证后,还应申领居留许可证。可先委托在德国的亲属朋友事先向外国人管理局申请代办,也可在入境后再申办。
(2)入境后如果变更居留地点,要及时向外国人管理局报告。
(3)旅游签证持有者,不能从事任何工作。如果想从事何种工作,必须获得外国人管理局签发的工作许可。
旅行社申报材料篇5
一、优化行政审批流程的意义
(一)优化行政审批流程是实现政府转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
长期以来,由于实行计划经济体制,行政审批成为政府管理社会经济事务的重要职能,不论是在思想观念上还是在具体工作中,重管理而轻服务的问题客观存在且根深蒂固。企业和群众对政府普遍存在着“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的不良印象。其中“事难办”的主要症结在于管理事项的程序和环节过多过繁。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深入发展,要求政府必须转变职能,由单纯的管理型向服务型转变。这就要求政府在实施行政审批中必须对过多过繁的审批程序和环节进行改革优化,以实现管理型向服务型的转变。尤其在建设国际旅游岛的大背景下,政府必须更加注重角色的转变,努力成为社会各方面都满意的服务型政府。
(二)优化行政审批流程是加快国际旅游岛建设、促进海南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
海南建省办经济特区以来,省委、省政府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海南经济社会发展的各项方针政策,经过全省各族人民的共同努力,各项事业取得了长足发展,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越来越多地享受到了改革开放、建省办经济特区带来的实惠。2009年12月31日,国务院批准了《关于海南建设国际旅游岛的意见》,国际旅游岛上升为国家战略,这对于加快推进海南经济发展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海南迎来了难得的历史发展机遇。同时,对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标准和挑战。随着国际旅游岛建设步伐的推进,政府及其各职能部门只有抓住机遇,加紧工作,才能适应国际旅游岛建设的要求。而优化行政审批流程是其中必不可少的重要一环。对于各种建设项目的顺利实施起着积极的促进和保障作用。
(三)优化行政审批流程是提升政府效率和水平的内在要求
政府是社会的管理者,政府效率的高低不仅直接关系着经济社会发展的速度,关系政府的形象,而且关系群众的切身利益。代表着政府工作的能力和水平。一个负责任的政府一定是一个办事方便、高效、快捷的政府。而一个办事拖拉、扯皮、推诿的政府必定是一个效率低下的政府。海南国际旅游岛的建设是一个系统工程,不可能一蹴而就。加快国际旅游岛建设的进程,需要花大力气,出狠招、实招,下苦功、硬功,才能不断推进、逐步实现。这就要求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自身要不断改进作风,提高工作效率。而优化行政审批流程毫无疑问是一个有效途经。
二、优化国土环境资源行政审批流程的基本原则
自1988年海南建省办经济特区以来,海南省国土环境资源部门按照国家和省委、省政府的要求,不断加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创新行政审批体制机制,优化行政审批流程,办理了大量行政审批事项,为促进海南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国土环境资源审批服务保障,做出了积极贡献。但是,从高标准、高要求来看,特别是从国际旅游岛建设的要求来看,还不能满足国际旅游岛建设的需要。如审批流程还不够优化,审批程序和环节、审批条件和材料还不够简化规范,审批效率还有待进一步提高,等等。因此,进一步优化行政审批流程十分必要。常言道:无规矩不成方圆。在实施行政审批流程优化时,笔者认为,必须坚持以下几项基本原则:
一是合法规范原则。所谓合法规范,就是所有的行政审批行为必须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所有的审批环节、程序以及申报材料和审批条件都要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在法律法规的规定之外随意设置审批条件、程序,增加申报材料和审批环节。
二是精简效能原则。审批程序和环节力求最大程度地简化,尽可能地避免繁琐,以保持行政审批效率的最大化。在遵循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将法律法规规定和实际工作紧密结合起来,凡是可以简化的程序和环节尽可能简化,可要可不要的申报材料一律省掉,同时发挥电子政务在行政审批中的积极作用,使其在提高效率上发挥作用。
三是方便明了原则。行政审批流程的优化必须本着便民的原则,一切优化措施都从方便投资者和广大群众出发,让广大投资者和人民群众充分享受到优化流程所带来的便利,以提升政府为民服务的良好形象。
三、完善行政审批流程的对策和建议
本着上述原则,优化行政审批流程当前要重点抓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一)严格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制定优化措施,确保依法审批法律法规是实施行政审批的基本的和主要的依据。任何一项行政审批都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反之,就是违法审批,不仅违反行政审批应遵循的法治原则,而且严重损害法治政府的形象,更严重损害投资者和广大群众的根本利益。因此,优化行政审批流程首先必须依法办事,做到每一个审批事项都有法律法规作依据,每一项审批都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目前行政审批的实际情况,当务之急是对照每一项行政审批事项的法律法规依据进行认真的梳理,在此基础上,提出具体的进一步优化行政审批流程的方案。对于原行政审批的法律法规依据已经调整的必须进行相应的变更,按照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审批。确实保证行政审批在法律法规的指引下依法进行。
(二)规范行政审批报件,明确审批条件一是根据新修订的法律法规,对提出补充申请材料的必须要求申请审批的对象提供申请材料。二是精简原工作流程要求的申请条件、审批程序和所需材料,对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要求的申请条件、程序和材料予以删除,材料相近的予以合并,定义模糊表述不清的予以明确。减少不必要的审批环节,提高审批效率。三是行政审批流程优化后,对原有《办事指南》进行修改完善,重要的地方可以用黑体显示,以提醒办事对象,也可以以图表形式标明审批的流程步骤,使之更加详尽、简洁,方便办事对象一目了然,避免办事对象因为对审批流程不了解而来回奔波,既增加审批人员的解释说明时间,又增加投资者和群众的负担,尤其是增加不必要的经营和生产成本。
(三)加强收费管理,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收费行为收费行为属于规制行为。任何行政审批项目收费都必须要有收费依据,没有收费依据的都不允许收费,否则就是乱收费的行为,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从目前的情况看,行政审批收费项目依然过多,不符合“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要求。因此,要通过收费制度创新,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的收费行为。要规范行政审批收费行为,应当建立行政审批收费民意调查制度和协商制度,充分听取规制当事人的意见和建议。要进一步规范收费规制听证制度和责任制度,保证规制人的权利和政府听证责任,使行政审批的收费合理科学。行政审批机关提供的行政审批格式文本不得收费。行政审批机关实施行政审批所需行政经费应当纳入本机关预算,由同级财政给予保障。行政审批的收费禁止截留、挪用、私分,禁止乱收费行为。对于违反规定收费的要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主管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