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体会(收集5篇)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体会篇1
(一)总体要求。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党和国家卫生工作方针,坚持社区卫生服务的公益性质,注重卫生服务的公平、效率和可及性;坚持政府主导,鼓励社会参与,多渠道发展社区卫生服务;坚持实行区域卫生规划,立足于调整现有卫生资源、辅以改扩建和新建,健全社区卫生服务网络;坚持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并重,中西医并重,防治结合;坚持因地制宜,探索创新,积极推进,将发展社区卫生服务作为深化城乡医疗卫生体制改革、有效缓解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的重要措施,作为构建新型卫生服务体系的基础,着力推进体制、机制创新,不断提高社区卫生服务质量和水平,为居民提供安全、有效、便捷、经济的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
(二)目标任务。农村社区卫生服务目标:到年,全市社区卫生服务人口覆盖率不低于60%,到年,社区卫生服务人口覆盖率不低于70%,到年,社区卫生服务人口覆盖率不低于80%,到年,社区卫生服务人口覆盖率达90%以上,居民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门诊就诊比例达60%以上,60岁以上居民建立健康档案的比例达到90%,建成县乡两级、乡村一体、防治结合、多元投入、分工合理的新型农村卫生服务体系。
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目标:到年,全市社区卫生服务人口覆盖率不低于85%,到年,社区卫生服务人口覆盖率达90%以上,到年,社区卫生服务人口覆盖率达95%以上,居民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门诊就诊比例达50%以上,60岁以上居民建立健康档案的比例达到95%,建成以社区卫生服务为基础,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与医院及预防保健机构分工合理、协作密切的新型城市卫生服务体系。
二、完善社区卫生服务功能
(三)加强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各地要制定社区卫生服务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发展计划,落实相应的政策措施,优化卫生资源配置与利用,促进卫生资源向社区倾斜,建立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主体、社区卫生服务站以及其他具有社区特色专业服务机构为补充的社区卫生服务网络。
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原则上按照每3至10万人口或街道(乡镇)所辖范围,规划设置一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根据需要下设社区卫生服务站。农村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按每个建制乡镇政府办好一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按3000—5000人口或行政村(联村)设一个社区卫生服务站,保证农村居民步行15—20分钟得到基本医疗保健服务。与此同时,进一步规划好农村区域性医疗中心的建设,每3—5个农村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设好一个区域性医疗中心(原中心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与社区卫生服务站可实行一体化管理。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主要通过调整现有卫生资源,对政府举办的区级医院、街道(乡镇)卫生院以及企事业单位所属医疗机构等实施重组、改造或功能转换,建成符合要求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现有卫生资源不足的,应加以补充和完善。按照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统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发展,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发展社区卫生服务,充分发挥社会力量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作用,加快推进社区卫生多元化发展。
(四)明确社区卫生机构服务职能。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具有公益性质,为非营利性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鼓励社会力量举办非营利性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以社区、家庭和居民为服务对象,以妇女、儿童、老年人、慢性病人、残疾人、贫困居民等为服务重点,以主动服务、上门服务为主。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主要开展健康教育、预防、保健、康复、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一般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服务,并受县(市、区)级卫生行政部门委托承担所辖范围的公共卫生管理职能;根据居民健康需求设置一定数量的康复床位,但不向医院模式发展。社区卫生服务站主要开展一般常见病治疗,提供家庭病床、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健康教育和咨询等服务。进一步明确各级疾病预防控制、妇幼保健机构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职责分工,把适宜社区开展的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调整到社区,并加强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业务指导和技术支持。充分发挥中医药在社区卫生服务中的作用,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配备中医医师,提供中药治疗、针灸、推拿、养生保健咨询等特色服务。
三、加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服务能力建设
(五)改善社区卫生机构设施条件。严格按照《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设置标准》、《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站设置标准》和《省农村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服务站建设标准(试行)》进行建设。各地要将社区卫生服务设施纳入城市和新农村建设规划,统筹安排。在新建或改建居民住宅区和中心村建设时,按标准在公共服务设施中预留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用房,并无偿提供给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使用。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业务用房使用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社区卫生服务站不少于150平方米。农村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业务用房使用面积不少于1500平方米,示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不少于2000平方米,社区卫生服务站不少于80平方米。未按规划标准预留或建设社区卫生服务设施的,规划、建设部门不得为其办理规划和施工许可证。全面加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标准化建设,努力使每个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逐步达到基础设施配套、常规设备齐全、就医环境良好、服务质量一流。
(六)建设高素质的社区卫生服务队伍。
农村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人员总数,可按6—8/万的比例配置,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工作人员必须有执业助理及以上资格,每1万农村居民全科医师数不少于2名,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的医师达到30%,每个中心至少有3—5名公共卫生医师和1名中医师,根据需要配备适量护理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卫生技术人员必须具有法定的执业资格,社区卫生服务站的人员必须取得乡村医生证书或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专业资格证书,并逐步取得《全科医师岗位培训合格证书》,农村社区卫生服务站至少应有1名女乡村医师或女执业助理医师。
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每万名居民配备2—3名全科医师,1名公共卫生医师。每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在医师总编制内配备一定比例的中医类别执业医师。全科医师与护士的比例,目前按1:1的标准配备。其他人员不超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编制总数的5%。至少配备2名执业范围为全科医学专业的临床类别、中医类别执业医师。社区卫生服务站至少有1名中级以上任职资格的执业医师、1名能够提供中医药服务的执业医师,每名执业医师至少配备1名注册护士。
加快社区卫生服务人才队伍培养步伐。要利用现有卫生教育资源,积极开展社区卫生服务人员继续教育,加强全科医师、公共卫生医师、社区护士岗位培训。市和各县(市、区)要确定一所综合性医院和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妇幼保健机构,作为社区医护人员继续教育学习进修基地。
(七)积极开展医院支持基层社区工作,提高医疗能力及管理水平。认真贯彻卫生部《关于公立医院支援社区卫生服务工作意见》(卫医发〔〕244号)和《省卫生厅关于城市医生晋升职称前到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的意见》及《城市卫生对口支援城乡基层卫生工作实施方案》,严格执行城市医师晋升主治和副主任医师前到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制度,建立和完善具有可持续性的医院支持社区卫生服务的长效工作机制,逐步提高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医疗服务能力和管理能力。
四、创新机制,提高社区卫生服务运行效率
(八)改革管理体制,依法实行准入制度。制定完善有关规章制度,严格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从业人员和技术服务项目的准入。开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必须符合设置规划,由县(市、区)卫生局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注册登记,报市卫生局备案。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为独立法人机构,中心、站实行一体化管理,经济运行独立核算。严禁不符合资质要求的单位和个人在社区开展医疗卫生技术活动,对违反有关规定的机构和人员要依法取消其执业资格。
(九)提高社区卫生服务质量。明确社区卫生服务范围和内容,健全技术操作规程和工作制度。督促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依法执业,加强对医务人员的教育,实施全面质量管理,预防服务差错和事故,确保服务安全。充实医疗卫生技术力量,提高医疗卫生服务水平,完善社区卫生服务考核评价制度,推进社区卫生服务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实行服务信息公开制。将接受服务居民的满意度作为考核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业绩的重要标准。
(十)改革人事分配制度。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属于事业单位,要根据事业单位改革原则,按照服务工作需要和精干、效能的要求,实行定编定岗、公开招聘、合同聘用、岗位管理、绩效考核的办法。建立健全岗位考核制度,实行定性与定量考核、聘期考核与定期考核相结合,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解聘或调整岗位的依据。完善辞聘解聘制度,对考核不合格的受聘人员,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可以调整其岗位;不服从岗位调整或无法胜任新岗位工作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可以与其解除聘用关系。改革收入分配制度,实行以岗位工资和绩效工资为主要内容的收入分配办法,加强和改善工资总额管理,对公益目标任务完成好、考核优秀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适当增加绩效工资总量。社区卫生服务从业人员的收入不得与服务收入直接挂钩。
(十一)改革财务核算办法。各地要积极探索建立科学合理的社区卫生服务收支运行管理机制,规范收支管理,有条件的可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试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各项收入和支出纳入单位预算,严格控制成本支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以县(市、区)为单位,由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会计核算工作实行统一管理、集中核算。
(十二)改革药品采供方式。以市为单位实行社区卫生服务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统一配供,保证药品质量,降低药品价格。有条件的地方可开展药品零差率销售试点工作,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为辖区内常住居民治疗常见病和慢性病,以配供价格销售药品,取消药品加成率,直接减轻群众医药费用负担。
(十三)建立社区首诊和双向转诊制度。按照分级医疗和双向转诊的要求,引导和组织大中型医院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立稳定的业务合作关系,并加强监督管理,确保双向转诊工作有序开展。大中型医院要指定专门的职能科室和人员负责双向转诊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双向转诊流程和处理规范,对转来的患者及时提供选择科室、预约检查、组织会诊及安排住院等服务,同时将康复期患者和诊断明确的慢性病住院患者转回社区,并提供跟踪服务。各地要积极创造条件,推行社区首诊制度,由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逐步承担大中型医院的一般门诊、康复和护理等服务,方便群众就近看病。
五、落实社区卫生经济政策
(十四)落实政府投入责任。各级政府要加大对社区卫生服务的支持力度,建立稳定的经费筹措机制,新增卫生投入主要用于社区卫生服务工作,市辖区政府不再投入举办医院,着力发展社区卫生服务。要安排经费支持社区卫生服务设施建设、设备配套和人员培训,切实改善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条件。市、区和县(市)对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年按城镇常住人口每人不低于4元的标准补助,纳入财政预算,并逐步增加,到年达到10元/人的标准。市市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由市、亭湖区、区、市开发区按45:3:15:1的比例分担。各县(市、区)建立农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专项资金,年按农村常住人口每人每年不低于6元的标准补助(含省财政补助),并逐年有所提高。对社会力量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的公共卫生服务,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给予同等标准补偿。政府办二、三级医院药品收支结余的10%用于发展社区卫生服务。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在参加社会养老保险之前,符合国家规定离退休的人员费用,根据离退休人数和国家统一规定的离退休金、补贴项目和标准由同级财政核定补助。
(十五)制定相关医疗保障政策。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管理办法和医疗费用结算办法。将符合条件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纳入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将符合规定的医疗服务项目纳入社会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引导参保人员充分利用社区卫生服务,鼓励大重病患者康复治疗、慢性病患者日常治疗到社区就诊,符合社会医疗保险政策的部分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个人自付比例应分别比二、三级医院低15%、20%以上。完善补充医疗保险办法,慢性病人在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门诊的医疗费用,符合当地补充医疗保险政策的部分纳入补充医疗保险支付范围,个人支付比例比二、三级医院低5%、10%以上。积极推进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并与社区卫生服务有机结合起来,由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实行首诊负责制,严把住院关。劳动保障部门要按规定及时结算医疗保险基金。农村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范围。
(十六)实行积极的社区卫生服务价格政策。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应符合《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开展的基本医疗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格管理,市、县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卫生主管部门制定服务项目价格,其标准不高于《省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及现行有关规定。对个性化服务,可由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与服务对象签订合同,按服务时间、次数或服务人数等收取费用;特需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由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按照合理补偿成本原则自主定价,报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备案。社会力量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其价格可根据运行成本适当放宽。有条件的地区可对多发病、常见病推行“单病种”限价收费。制定和完善价格管理办法,落实价格公示和收费清单制度,规范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价格行为。
(十七)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对非营利性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按政府规定收费价格取得的医疗卫生服务收入,免征各项税收;对非医疗卫生服务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服务条件的部分,经税务部门审核批准可抵扣其应纳税所得额,其余额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的房屋和土地等不动产,在无偿提供给非营利性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使用期间,按国家规定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通过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和政府机构向非营利性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捐赠,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在计算应纳税额时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扣除。
六、努力为社区卫生服务发展营造良好环境
(十八)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发展社区卫生服务对于维护居民健康、促进社区和谐的重要意义,切实把这项工作作为深化城乡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的切入点,摆上全局工作的重要位置,统筹发展规划、资源配置、条件保障和政策措施,为社区卫生服务提供良好的公共服务和发展环境。市政府成立以分管领导为组长、各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社区卫生工作领导小组。各县(市、区)也要成立相应机构,及时研究解决社区卫生服务中的重大问题。各街道(乡镇)要明确一位负责同志分管、落实专人联系社区卫生服务工作。进一步加大督促检查力度,推动社区卫生服务持续健康发展。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体会篇2
1.机构设置和编制核定。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设置和编制的核定,要符合事业单位改革和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的方向以及区域卫生规划的要求;要立足于调整现有卫生资源,辅之以改扩建和新建,避免重复建设;要统筹考虑地区之间的经济发展差异,保障城市居民享受到最基本的社区卫生服务。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为公益性事业单位,按其公益性质核定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编制为财政补助事业编制。机构设置,要有利于方便群众就医;人员编制的核定,要符合精干、高效的要求,保证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最基本的工作需要。
二、机构设置
2.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构成。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社区卫生服务站组成,具备条件的地区可实行一体化管理。
3.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设置范围。政府原则上按照街道办事处范围或3-10万居民规划设置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根据需要可设置若干社区卫生服务站。新建社区,可由所在街道办事处范围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就近增设社区卫生服务站。
4.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举办形式。要进一步加大政府举办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力度,同时按照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鼓励社会力量举办。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主要通过对现有一级、部分二级医院和国有企事业单位所属医疗机构等进行转型或改造设立,也可由综合性医院举办。街道办事处范围内的一级医院和街道卫生院,可按照本意见的标准,直接改造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人员较多、规模较大的二级医院,可按本意见的标准,选择符合条件的人员,在医院内组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实行人事、业务、财务的单独管理。社会力量举办的卫生医疗机构,符合资质条件和区域卫生规划的,也可以认定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提供社区卫生服务。街道办事处范围内没有上述医疗单位的,在做好规划的基础上,政府应当建设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引进卫生资源举办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5.社区卫生服务站的举办形式。社区卫生服务站举办主体可多元化。社区卫生服务站可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举办,或由综合性医院、专科医院举办,也可按照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根据国家有关标准,通过招标选择社会力量举办。
三、职能配置
6.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服务对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以社区、家庭和居民为服务对象,主要承担疾病预防等公共卫生服务和一般常见病、多发病的基本医疗服务。对危急重病、疑难病症治疗等,应交由综合性医院或专科医院承担。
7.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主要职责:
社区预防:社区卫生诊断,传染病疫情报告和监测,预防接种,结核病、艾滋病等重大传染病预防,常见传染病防治,地方病、寄生虫病防治,健康档案管理,爱国卫生指导等。
社区保健:妇女保健,儿童保健,老年保健等。
社区医疗:一般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社区现场救护,慢性病筛查和重点慢性病病例管理,精神病患者管理,转诊服务等。
社区康复:残疾康复,疾病恢复期康复,家庭和社区康复训练指导等。
社区健康教育:卫生知识普及,个体和群体的健康管理,重点人群与重点场所健康教育,宣传健康行为和生活方式等。
社区计划生育: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与咨询指导,发放避孕药具等。
8.疾病预防控制、妇幼保健机构的职能调整。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应根据机构编制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的意见,将适宜社区承担的公共卫生服务工作交给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并对其进行业务指导和技术支持。各级机构编制部门应根据本地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妇幼保健机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实际承担职能的情况,对其编制进行统筹考虑。
四、编制配备
9.核编范围。国家只核定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人员编制,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综合性医院、专科医院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站不再核定人员编制。
10.核编标准。原则上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按每万名居民配备2-3名全科医师,1名公共卫生医师。每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在医师总编制内配备一定比例的中医类别执业医师。全科医师与护士的比例,目前按1∶1的标准配备。其他人员不超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编制总数的5%。具体某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编制,可根据该中心所承担的职责任务、服务人口、服务半径等因素核定。服务人口在5万居民以上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核编标准可适当降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人员编制应结合现有基层卫生机构的转型和改造,首先从卫生机构现有人员编制中调剂解决,同时相应核销有关机构的编制。要充分利用退休医务人员资源。
五、机构编制管理
11.指导意见的实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机构编制部门会同卫生、财政、民政等部门根据本指导意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和编制标准实施办法。各地在制定实施办法时,可根据本地经济和财政状况、社区卫生服务需求状况、交通状况、人口密度等,在本指导意见编制标准的基础上掌握适当的幅度。各地要根据国务院确定的工作目标,结合本地社区卫生服务工作进展情况,本着适应需要、从严掌握、逐步到位的原则,合理设置机构、核定和使用编制。
12.机构编制的审批程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设置标准,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设置和人员编制的数额提出审核意见,省、自治区、直辖市机构编制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核定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人员编制。
13.编制管理。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采取定编不定人的办法,在核定的编制范围内,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公开招聘所需人员,不得超编进人。受聘全科医师等卫生技术人员必须符合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资质条件。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体会篇3
为贯彻省政府《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实施意见》(粤府〔*〕23号)精神,推进我市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发展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重要思想和党的*大会议精神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为人民健康服务,结合深化城市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着力推进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体制、机制创新,不断完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努力为社区居民提供安全、有效、便捷、经济的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切实解决居民看病难、看病贵问题。
(二)基本原则:坚持公益性质,注重服务公平、效率和可及性;坚持政府主导,鼓励社会参与,多渠道发展;坚持区域规划,全市统一布局,立足现有卫生资源,辅以其他卫生资源转型和新建,健全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为主体,以诊所、医务所(室)、护理院等其他基层医疗机构为补充的服务网络;坚持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并重,中西医并重,防治结合;坚持因地制宜,探索创新,积极推进,逐步规范;坚持与社区建设、与城镇化进程同步。
(三)工作目标:到2010年,全市街道基本建成机构设置合理,服务功能健全,人员素质较高,运行机制科学,监督管理规范,适应社会需要的社区卫生服务网络,居民可就近便捷享受费用比较低廉、质量比较优良的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实现“小病在社区、防病在社区、健康在社区”的目标。
二、大力推进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
(四)坚持政府主导,鼓励社会参与,健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是城市卫生服务网公益性基层卫生组织,实行区(市)管理,开展医疗、预防、保健、健康教育、康复、计划生育等综合服务,是独立事业法人单位。必须坚持政府主导,鼓励社会参与,健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每街道设1间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难以覆盖的辖区社区居委和辖区内人口密度较大的新建小区,根据需要设若干社区卫生服务站。
街道范围内已有区级综合医院及大型综合门诊、镇转街道前的乡镇卫生院,由区(市)卫生行政部门按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规划和标准认定一个机构,进行转型、改造,建成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难以覆盖的辖区社区居委和辖区内人口密度较大的新建小区,已有区综合医院或镇转街道前的乡镇卫生院门诊和历史形成的城中村卫生站,进行转型、改造,建成社区卫生服务站。
街道范围无区级综合医院及大型综合门诊、镇转街道前的乡镇卫生院,无区级综合医院或镇卫生院门诊的,由区(市)按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规划和标准,从辖区内已有其他卫生资源中,在同等条件下首选公立卫生机构进行转型、改造或新建,建立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社区卫生服务站。
街道范围设立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后,不再新设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功能、层次相同的综合性医院、综合性医疗门诊(诊所)和服务中心。*区、*区政府不再办区级医院。
(五)坚持公益性质,完善社区卫生服务功能。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以社区、家庭和居民为服务对象,以妇女、儿童、老年人、慢性病人、残疾人、贫困居民等为服务重点,以主动服务、上门服务为主要工作方式,提供公共卫生服务、基本医疗服务和与公共卫生、基本医疗服务内容相关的中医药服务,不以营利为目的。
(六)按法规和标准,规范社区卫生机构建设。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应符合城市经济社会发展和城市规划要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筑面积原则上不少于1500平方米,社区卫生服务站建筑面积原则上不少于200平方米。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内部布局合理,充分体现保护患者隐私、无障碍设计要求,并符合国家卫生学标准,科室、床位设置和设施配置符合国家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规定要求。社区诊所、医务所(室)、护理院等其它基层医疗机构工作用房面积、设备、布局应达到提供专项服务规定要求。
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人员编制原则上按照低于3万人口的街道(含3万),按每万居民3名全科医师、1名公共卫生医师配备;大于3万人口的街道,按每万居民2名全科医师、1名公共卫生医师配备。每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在医师总编制内至少配备1名中医类执业医师。全科医师与护士按1:1比例配备,其他人员不超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编制总数5%。设病床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每5张病床增配1名执业医师和1名注册护士。设药房的应配备药剂士以上的相应人员。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站不再核定人员编制。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人员、技术等要素按设置条件和标准依法实行准入制度。
(七)建立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分工协作关系。调整市级预防保健机构职能,逐步将适于社区开展的公共卫生服务交由*区、*区辖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承担。*区、*区范围内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接受市级预防保健机构业务指导与评价,其他区(市)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接受所在区(市)级预防保健机构业务指导与评价。
*区、*区范围内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与市区三级综合医院、专科医院,其他区(市)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与所在区(市)级综合医院、专科医院实行分级医疗和双向转诊制度,探索部分疾病社区首诊制。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承担医院一般门诊、康复和护理等服务,对限于设备或技术条件难以安全、有效诊治的患者应及时转诊到相应医院诊治。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对医院转诊病人,应按医院建议和病人要求,提供必要的随访、病例管理、康复等服务。公立医院要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转诊病人提供便利,要承担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临床业务指导、技术支持和人才培训。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命名和标志应符合规范要求,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任何机构不得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命名,不得使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标志。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原则上不得使用两个及以上名称。
(八)加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制度建设。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加强医务人员医德医风教育和业务培训,实施全面质量管理,预防服务差错和事故,确保服务安全。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须建立健全以下规章制度:人员职业道德规范与行为准则,人员岗位责任制度,人员聘用、培训、管理、考核与奖惩制度,中、西医技术服务规范与工作制度,服务差错及事故防范制度,服务质量管理制度,财务、药品、医疗器械、固定资产、档案、信息管理制度,医疗废物管理制度,社区协作与民主监督制度,其他有关制度。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积极探索建立与家庭或个人“契约式”服务制度。
(九)深化改革,增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活力。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按服务需要和精干、效能要求,实行定编定岗、绩效考核,新进人员实行公开招聘。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卫生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工勤人员分别实行聘任制、合同制;制定和完善社区卫生服务绩效考评体系,切实开展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人员服务绩效考核,对年度工作绩效考核优异的人员予以奖励,对考核不合格人员,进行离岗培训,对培训后仍达不到要求人员按有关规定解除聘用关系。
改革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收入分配管理制度,实行岗位工资和绩效工资为主要内容的收入分配办法,加强和改善工资总额管理。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从业人员的收入不得与服务直接挂钩。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实行独立核算,与其下伸社区卫生服务站实行一体化管理。没有隶属关系的社区卫生服务站接受辖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业务指导。
三、发展社区卫生服务的政策措施
(十)制订社区卫生服务发展规划。市卫生行政、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制定全市社区卫生服务发展规划。有关区(市)人民政府制定本地社区卫生服务年度发展计划,将发展社区卫生服务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及区域卫生规划,落实政策措施。
(十一)加强准入管理,完善工作制度。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准入由区(市)卫生行部门按市发展规划,征询街道办事处及社区居民委员会意见后,对符合要求的,依法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作为机构唯一名称进行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新开项目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在论证基础上,由区(市)卫生行政部门提出意见,报市卫生局审核,对符合规定的,依法定权限和程序办理项目行政许可。
区(市)卫生行政部门要建立医疗机构信息平台,组织制定各项规章制度,开展社区卫生工作人员医德医风建设,加强机构服务质量管理;要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建立社区卫生服务绩效考核、评价体系,将接受服务的居民满意度作为考核的重要标准,进行年度考核;要协同有关卫生监督所加强机构日常监管,规范医疗行为;要将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纳入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单位。
(十二)加强编制管理,确保新进人员素质。区(市)编制部门要会同同级卫生、财政部门按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布局、卫生资源和卫生机构职能调整情况,以精干、高效为原则,落实人员编制,加强编制使用管理;要按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职能和工作需要明确岗位名称、工作任务、工作标准、职责范围和任职条件,做好定编定岗工作;新进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人员应在机构编制人数控制范围内,符合岗位要求,医生类应具备国民教育本科以上学历,医技类应具备国民教育大专以上学历,护理类应具备国民教育中专以上学历。要完善各类人员管理、奖惩和分配措施,吸引优秀卫生技术人员进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
(十三)加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管理。区(市)发展和改革部门要根据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规划,做好项目审批核准和备案工作,指导项目建设单位按要求报批项目建设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申请报告。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基本建设实施项目法人责任制。建设项目设计、施工、监理、采购招标、投标工作实行公开。建设项目严格按批准规模、标准和内容建设。有关部门要按规定加强稽查、审计、竣工验收,确保工程质量。
(十四)落实财政投入经费,加强经费监管。区(市)财政部门要落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公共卫生服务补助和公立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基本建设、房屋修缮、业务培训、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建立以前按国家规定离退休人员费用政策。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基本医疗服务费用原则上通过医疗保险、医疗救助及个人付费等方式补偿。
要积极开展药品零差价销售工作,逐步降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销售药品加价率,弱化药品收益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补偿作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因政策原因造成基本医疗服务亏损,由同级财政根据基本医疗服务成本与收费标准之间差额,统筹考虑整体收支情况给予适当补助。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公共卫生服务、基础设施建设、基本设备配置、人员培训经费由区(市)、市按省有关规定共同承担。
区(市)财政部门要会同同级卫生、发展和改革部门依法对政府补助资金的分配、核拨、使用实施全过程监督管理,加强追踪。社区公共卫生服务经费补助要在财政部门严格监督下,按卫生行政部门绩效考核情况予以核拨,对服务绩效好的给予适当奖励,对服务绩效差的相应扣减补助。
区(市)财政和卫生部门要制定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财务管理办法,明确收入和支出范围、项目和标准,积极探索收支两条线管理;要加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财务管理,严格会计核算,提高财务收支透明度,规范收支行为。
(十五)规范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价格。区(市)物价部门要落实社区卫生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和收付费措施,加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医疗服务价格管理,严格控制政府定价药品实际零售价格,强化社区卫生服务价格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要进行严肃查处。
(十六)落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医疗保障措施。区(市)社会保障部门要根据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按定点资格条件及规定程序确定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为医保定点机构,并及时向社会进行公布。要明确纳入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社区医疗服务项目,适当拉开医疗保险基金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医院的支付比例档次。要不断完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医疗保险费用结算管理办法,提高工作效率,优化对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参保人员的服务。
(*)完善发展社区卫生服务其他机制。区(市)民政部门要将社区卫生服务纳入社区建设规划,建立社区卫生服务民主监督制度,加强监督;要探索建立以公立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为基础的医疗救助体系。
区(市)城市建设规划部门要按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布局规划,将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用房纳入城市新建小区或旧城区改造总体规划,在新建或改扩建居民小区时,按要求在公共服务设施中预留社区卫生服务用房,与市政公用设施同步建设。
区(市)人口计生部门要落实社区计划生育指导工作。
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药品质量、医疗器械质量监督管理。
四、加强社区卫生服务工作领导
(十八)做好宣传,加强领导。发展社区卫生服务是政府履行社会管理和公共职能的一项重要内容。市、区(市)政府要将发展社区卫生服务列入政府工作目标,统筹安排,加强领导。要把组织实施社区卫生服务工作,落实社区卫生服务发展措施,解决广大居民看病难、看病贵问题作为政府和有关部门主要领导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进行考核。要广泛开展社区卫生服务宣传工作,提高广大群众的认识,争取社会各方和广大群众支持。
为加强我市社区卫生服务工作领导,市成立由分管副市长为组长,市发展和改革、卫生、城乡规划、物价、劳动社保、人事、民政、人口计生、教育等部门和*区、*区、曲江区分管领导为成员的*市社区卫生服务工作领导小组,协调有关部门研究落实社区卫生服务配套政策,实施社区卫生服务规划,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有关专家对社区卫生工作进行综合评估,解决实施社区卫生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推动社区卫生服务持续发展。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根据上级要求,提出社区卫生服务发展策略、年度工作计划,评价指标体系,对社区卫生工作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关区(市)也要成立相应机构,在市领导下,统一步调,加强辖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积极开展创建社区卫生服务示范区活动,确保社区卫生服务工作落实。
(十九)社区卫生工作实施步骤。社区卫生服务工作分三步实施:
1、准备阶段。*年上半年,成立社区卫生工作领导小组,学习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有关文件,组织开展卫生机构现状调查,制定市实施意见和发展规划,落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财政补助、人员编制、功能定位、医疗保障等措施。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体会篇4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关于加快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意见》文件精神,加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标准化建设和规范化管理,提高社区卫生服务水平,更好地为广大群众的健康服务。根据我区实际,现就加快发展我区社区卫生服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发展社区卫生服务的重要意义
1、社区卫生服务是社区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公共卫生体系的网底和基本医疗保障体系的基础,是在政府领导、社区参与、上级卫生机构指导下,以基层卫生机构为主体,全科医师为骨干,合理使用社区资源和适宜技术,以人的健康为中心、家庭为单位、社区为范围、需求为导向,以妇女、儿童、老年人、慢性病人、残疾人等为重点,以解决社区主要卫生问题、满足基本卫生服务需求为目的,融预防、保健、康复、医疗、健康教育、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等为一体的,有效、经济、方便、综合、连续的基层卫生服务。
2、发展社区卫生服务,建立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为基础,大中型医院为医疗中心,预防保健、健康教育等机构为预防保健中心的两级城市卫生服务体系新格局,直接关系到城市的协调发展和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关系到“两个率先”目标的实现,关系到人民生活质量和全民素质的提高。发展社区卫生服务,将广大居民的多数基本健康问题解决在基层,保证了基本医疗,降低了成本,方便了群众就医,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执政为民的具体体现,是维护和促进生产力发展、维护社区稳定的重要举措,各部门应从全局和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到新时期社区卫生工作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大力推进社区卫生事业的发展,进一步提高广大人民群众健康保障水平。
二、明确发展社区卫生服务的目标和基本原则
3、社区卫生服务发展目标:20**年,在全区范围内建立较为完善的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初步建立较高素质的社区卫生服务队伍。社区预防、保健指标符合要求:法定报告传染病报告率100%,计划免疫接种率≥95%,7岁以下儿童保健管理率≥95%,孕产妇保健管理率≥95%,社区居民对社区卫生服务的满意度在85%以上,知晓率在90%以上。到2010年,全区形成网络健全,功能完善,管理规范,社区居民比较满意的融预防、保健、康复、医疗、健康教育、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等为一体的社区卫生服务。全区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均达到省级社区卫生服务示范区的机构设置标准,为老年人、残疾人提供保健并建立健康档案,对出行困难的老年人、残疾人实行登记管理,提供上门服务,主要慢性病管理率达80%,居民到各类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门诊就诊比例达60%,社区卫生服务的人口覆盖率达到95%。城市居民能够享受到社会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基本卫生服务,人民群众健康素质得到提高。
4、发展社区卫生服务的基本原则:将社区卫生服务纳入社区建设总体规划,与社区各项事业协调发展。实行政府调控与市场调节相结合,部门协作,社会参与,促进城市卫生资源配置的重心向社区转移。按照区域卫生规划,实行公开、公平、择优的原则,采用公开招标形式,在充分发挥公立基层医疗机构作用的同时,积极鼓励大中型企业事业单位及个人等社会力量创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允许符合条件的民办医疗机构开展社区卫生服务。加强社区卫生服务行业管理和业务技术指导,保证服务质量和服务安全。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服务,促进健康的原则。
三、加快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网络建设
5、社区卫生服务网络包括提供综合卫生服务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社区卫生服务站,也包括为社区居民提供专项服务的康复院、护理院、诊所等。健全社区卫生服务体系要依托现有基层卫生机构,形成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为主体,其它基层医疗卫生、医疗康复机构为补充,以上级卫生机构为指导,与上级医疗机构实行双向转诊,条块结合,以块为主,使各项基本卫生服务逐步得到有机融合的社区卫生服务网络。
6、科学规划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一般以街道办事处所辖范围设置,可由基层医院(卫生院)或其它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改造而成。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服务区域过大的,可下设适量的社区卫生服务站。辖区
二、三级医院及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妇幼保健所、健康教育所等预防保健机构要加强统一协调,发挥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指导作用,从而逐步建立健全结构适宜、功能完善、规模适度、布局合理、有效经济的社区卫生服务体系,使社区居民都能够拥有自己的全科医师。
7、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是社区卫生服务网络的主体,着重承担社区公共卫生职能,同时提供基本医疗,应重点予以建设,并建立精简、高效的管理体制与运行机制。中心的业务用房使用面积一般不少于1500平方米,功能分区合理,流程科学,环境温馨,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及体现无障碍设计要求。要配备能开展“六位一体”综合所必须的医疗、保健、通讯、信息、宣教等基本设备和设施。社区卫生服务站主要协助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开展健康教育、慢性病管理、重点人群保健等以及社区医疗。其业务用房使用面积不低于120平方米。
8、完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功能。社区卫生服务以解决社区卫生问题,满足居民基本卫生保健需求为目的。根据居民需求,向居民提供预防、保健、健康教育、计划生育指导、医疗和康复“六位一体”的综合服务,并以主动服务、上门服务、家庭服务为主要服务方式。要鼓励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根据居民需求,积极开展家庭巡诊、出诊及家庭护理、临终关怀、老年护理、日间病房等多样化服务。开展与医疗保健相关的各种延伸,探索合同式家庭保健服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要积极应用中医药、中西医结合与民族医药的适宜技术,充分发挥中医药在社区卫生服务中的特色和优势。
9、加强全科医学人才的培养和引进,努力造就一支高素质的以全科医师为骨干的社区卫生服务队伍。制定具体可行的培训计划,规范培训内容,有计划地组织实施。重点选拔一批年富力强、专业能力和责任心强的医务人员,参加省、市部门的转型培训,充实到社区卫生服务工作岗位。引进一批全科专业和公共卫生专业大学毕业生,完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人员结构。要把人员队伍建设作为促进社区卫生服务持久、健康发展的基础性、战略性任务抓紧抓好,满足社区居民对社区卫生服务的需求。
四、完善社区卫生服务的配套政策
10、加大对社区卫生服务的扶持力度。对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必要的工作经费和专项经费,并纳入每年卫生经费预算,用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基本设施配备、信息管理、人才培养等方面的补助,补助经费应随着社会经济和财力的增长而增长。非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对其提供基本预防保健和医疗等服务,政府逐步实现购买服务方式给予全成本补偿。
11、发展计划部门要将社区卫生服务纳入全区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将社区卫生服务这一健康促进工程列入全区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优先项目,积极推进社区卫生事业的发展。
12、财政部门应按辖区人口人均8元标准落实社区公共卫生服务专项补助经费(不含建设费),纳入财政预算,并随财政收入的增长,逐年增加,力争到20**年达到人均15元标准。
13、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采取积极措施,鼓励参保职工在社区就医。做好辖区内符合定点准入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参保人员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诊费用的个人自付比例应低于二级、三级医院就诊费用的自付比例。
14、物价部门要建立和完善社区卫生服务的价格政策。对非营利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在政府规定的医疗收费项目外,放开根据居民需求开展与社区卫生服务有关的延伸价格,收入由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自主分配。放开营利性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医疗服务价格,实行社区卫生服务价格公示制度,加强价格管理,规范价格行为。
15、民政部门要把社区卫生服务作为社区建设中的重要内容。把支持和开展社区卫生服务作为创建示范街道、示范社区的考核内容,要帮助优抚对象解决在参与和享受社区卫生服务中遇到的各种困难,给予政策和经济上的扶持。
16、人事部门要按照有关政策,结合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实际,合理核定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工资总额,要支持和指导卫生行政部门加强社区卫生服务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队伍建设,帮助引进全科医学人才,建立全科医疗技术系列职称评审制度。
17、建设行政部门在社区规划建设的同时,协调落实好社区卫生服务用房,凡街道要求配套设置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及社区居委会内的社区卫生服务站,街道不得收取房租。在城市新建或扩建以及旧城改造居民小区时,须按规划要求在公共服务设施中预留社区卫生服务业务用房,无偿提供给非营利性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使用。
18、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将计划生育服务与生殖保健工作融入社区卫生服务一并落实。
19、区税务部门对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的房屋、土地等不动产,无偿提供给非营利性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使用期间,按国家规定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向非营利性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捐赠,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扣除。
五、强化社区卫生服务的规范化管理
20、卫生行政部门是社区卫生服务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执业审批、业务指导以及服务监管等工作,依法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从业人员和技术服务实行准入管理。建立健全社区卫生服务的行业规章、技术规范和评价标准,建立淘汰退出机制,加强对社区卫生服务的执业监管。逐步建立社区卫生服务的管理信息系统。新晨
21、加强社区卫生服务的标准化、规范化、科学化管理,完善各种规章制度,规范服务行为,加强社区卫生服务人员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的培训与考核。不断改善服务态度、保证服务质量、提高服务水平,取信于民。
22、从事社区卫生服务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必须具有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可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要从严管理,依法处罚违反有关规定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或人员。
23、规范社区卫生服务项目的价格管理,实行价格公示制度、规范价格行为。
六、加强对社区卫生服务的领导
24、社区卫生服务是政府实行一定福利政策的社会公益事业的具体体现,各部门、各街道要切实加强领导,把社区卫生服务工作摆上重要位置。要把加快发展社区卫生服务纳入本区经济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作为社区建设和社区发展的一项重要内容予以统筹规划、组织实施。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体会篇5
社区卫生服务是社区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以满足社区基本卫生服务需求为目的,融医疗、预防、保健、康复、健康教育、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指导等为一体的基层卫生服务。
发展社区卫生服务是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是贯彻落实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发展社区卫生服务是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必然趋势,是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城市卫生服务体系的重要基础。发展社区卫生服务是调整和理配置卫生资源的需要,是建立健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迫切要求。
二、加快发展社区卫生服务的总体目标和指导原则
(一)总体目标充分利用现有卫生资源,实施卫生机构优化重组,拓展服务领域,转变服务模式,构建政府组织领导、有关部门协调支持、卫生部门实施管理、全社会共同参与、适应城市居民需求的新型卫生服务体系。到年底,全市基本完成社区卫生服务网络建设,社区卫生服务的人口覆盖率达到85%以上,建成一批具有示范作用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到年,全市社区卫生服务达到网络健全、功能完善、管理规范、服务优良,居民全部享有社区卫生服务。
(二)指导原则将发展社区卫生服务纳入各级政府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按照政府组织领导的要求,纳入财政预算,纳入医保定点医疗,纳入政府工作目标考核。
1、按照“分级管理、以区为主”的原则,将社区卫生服务纳入社区建设总体规划,与社区各项事业协调发展。
2、按照区域卫生规划,将社区卫生服务纳入公共卫生体系建设。促进城市卫生资源配置的重心向社区转移,对公立一级医院或划入城区的卫生医疗机构进行结构与功能改造,使之成为符社区卫生服务要求的卫生服务中心(站)。
3、引入竞争机制,根据公平、择优的原则,采用公开招标等方式,鼓励单位和个人举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4、在卫生资源缺乏且没有社会力量举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社区,由辖区政府按区域卫生规划及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规划进行卫生资源调整,举办或委托举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三、建立健全社区卫生服务体系
(一)社区卫生服务体系的建设应遵循区域卫生规划的要求,形成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为主体,其他基层医疗卫生、医疗康复机构为补充,各级卫生机构参与,条块结,使各项基本卫生服务逐步得到有机融的基层卫生服务网络。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要理布局,控制数量,保证质量,防止出现“乱办医、乱布点”的现象。
(二)根据各区规划和群众需求设置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每个街道所辖区域或新建居民区(2万户居民、5万人口左右)设置1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主要依托现有一级医院和划入城区的卫生院整体转型建立,也可由二、三级医院举办,并可根据实际需要设若干服务站。原则上每1-2个社居委设置1个站,中心所在地的社居委不设社区卫生服务站。
(三)社区卫生服务队伍主要由全科医师、护士、公共卫生人员及有关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组成。队伍的建立应立足于现有卫生人员的再教育和在职培训,逐步建立一支以全科医师和社区护士为骨干的社区卫生服务队伍,适应居民对社区卫生服务的需求。
(四)社区卫生服务要强调中西医并举,发扬传统医学适宜技术的优势。根据医疗机构的能力和居民卫生需求,积极推行“家庭卫生服务同”制度,向居民家庭开展有偿承诺卫生服务。
四、实施加快社区卫生服务发展政策
(一)各级政府要加强对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的领导,建立由政府分管领导牵头,卫生、计划、民政、财政、劳动保障、建设、计生、税务、物价、食品药品监管等相关部门参加的社区卫生服务工作议事协调制度,及时研究和协调解决社区卫生服务发展中的问题,建立检查、督导和评估制度,推动社区卫生服务的发展。
(二)市卫生部门是全市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全市社区卫生服务发展规划,制定管理规范并实施监督,规划和组织全科医生的培养和提高。各区卫生部门(开发区社会发展局)负责抓好本区域社区卫生服务工作,并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实施日常管理和考核。
(三)财政和卫生行政部门要调整卫生经费的支出结构,按社区卫生服务人口安排社区公共卫生服务所需工作经费。市、区财政按常住人口每人5元(原则上市、区按每人2:3比例)的标准,建立社区公共卫生服务专项经费补助制度。市级财政补助经费主要用于全科医师培训、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配套及奖励等。区级财政逐步实行按社区服务人口由本级财政向社区服务机构购买公共卫生服务的政策,纳入财政预算。
各级财政要根据社会经济和人口增长水平,逐年增加社区卫生服务建设发展经费投入。
(四)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将符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参保人员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诊费用的个人自付比例应低于在二级医院和三级医院就诊自付比例。
(五)民政部门要将社区卫生服务纳入社区建设,把开展社区卫生服务作为考核和表彰模范街道、社居委和社区服务中心(站)的条件。建立实施城市特困人群医疗救助政策。
(六)发展计划部门要将社区卫生服务纳入区域卫生规划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理布局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七)物价部门要建立和完善社区卫生服务的价格体系,规范社区卫生服务项目的名称、服务内容,理制定社区卫生服务收费标准,促进社区卫生服务的发展。
(八)计划生育部门要积极支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发展,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根据基层计划生育工作的需要、居民的需求和自身条件,开展计划生育与生殖保健宣传教育和适宜的技术服务。
(九)各区政府应协调落实好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业务用房,保证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业务用房相对稳定,房屋设施达标,方便群众就诊。原则上每个社区卫生服务站建筑面积不少于60平方米,从社区机构用房中解决;每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筑面积不少于400平方米。新建或改扩建居民小区时,须按规划要求在公共服务设施中预留社区卫生服务用房。
(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的房屋和土地等不动产,无偿提供给非营利性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自用的,按国家规定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十一)街道办事处作为政府派出机构,对推进社区卫生服务、提高本社区居民健康水平负有重要责任。要在卫生行政部门的指导下,积极协调辖区内各方力量,解决好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切实支持社区卫生服务的发展。
五、加强社区卫生服务规范化管理
(一)申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需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设置审批和执业登记由市卫生部门负责;社区卫生服务站的设置审批和执业登记由辖区卫生部门负责,并报市卫生部门备案。符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条件的医疗机构由卫生部门予以认定,享受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各项优惠政策。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从业技术人员须具有法定执业资格。
(二)二、三级医院中已经取得执业资格的卫生技术人员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或兼职的,须到卫生行政部门办理注册手续。原有从业人员中达不到岗位要求的,应予转岗。
(三)对非营利性社区卫生服务的医疗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在政府规定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外,延伸的价格经市物价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放开。对营利性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医疗服务价格全部放开,实行市场调节。
(四)加强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标准化、规范化、科学化管理,逐步实现网络信息化管理。建立健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基本标准、基本服务规范和管理办法等,完善各种规章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