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疾病预防控制法(整理2篇)

来源: 时间:2025-10-23 手机浏览

疾病预防控制法范文篇1

一、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发展状况

“十五”期间,在省委、省政府的高度重视和正确领导下,全省卫生系统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预防为主的卫生工作方针,强化对疾控工作的领导。通过推进疾病预防控制体制改革,加强了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队伍建设,改善了各级疾控机构的实验室和工作条件,提高了检测水平和检测质量;全省计划免疫接种率始终保持在90%以上,儿童免疫规划针对性疾病得到有效控制,保持了无脊髓灰质炎状态;实现了消除丝虫病的目标;非典防治工作取得了“三个零”的重大胜利;实现了结核病防治十年规划的中期目标;艾滋病疫情继续保持低流行的态势;构建了五级公共卫生信息网络,实现了传染病疫情网络直报两个百分百的目标;通过认真落实各项防控措施,全省法定报告传染病总报告发病率较为平稳;各种传染病疫情得到了及时有效的控制,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综合防制试点工作取得进展,群众健康状况得到改善,人均期望寿命得到提高。

虽然“十五”期间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取得了可喜的成绩,为今后的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但仍面临着严峻的挑战。结核病、病毒性肝炎等传染病尚未得到有效控制;艾滋病病毒感染和发病人数呈上升趋势,并开始从高危人群向一般人群扩散;各种新发传染病和人畜共患疾病时有发生;免疫针对性疾病防治形势不容乐观;慢性非传染性疾病患病人数不断增加,造成了沉重的疾病负担。随着工业化进程的加快,环境污染、职业卫生与安全、伤害、不良生活方式疾病的危害也将不断加大。而现行公共卫生体系尚存在较大差距。集中表现在疾病预防控制体系不够健全,疫情信息监测和报告网络有待进一步完善,疾病预防控制能力和应急救治能力不足,难以应对相对复杂的疾病流行局面和多重疾病负担的压力。尤其是人才队伍建设、经费长效保障机制等问题将成为公共卫生体系能否充分发挥作用与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制约因素。

二、指导思想和原则

“十一五”时期,全省疾病预防控制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进一步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预防为主的卫生工作方针,强化大卫生观念,立足省情,深化改革,不断创新,推动全省疾病预防控制事业的可持续发展。为此,要坚持以下原则:

一是以体制改革为切入点,遵循“统筹规划、整合资源、明确职责、提高效能、城乡兼顾、健全体系”的要求,切实加强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建设。

二是建立以疾控中心为主体,以健康需求为导向,防控、人才培养、研究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不断创新发展思路,拓宽工作范畴,提高服务质量。

三是在五级公共卫生信息网络建设的基础上,以疫情信息报告为抓手,推进信息化建设。

四是建立健全疾病监测体系,完善监测、预测、预警制度,以重大疾病防控为重点,提高应对各种新发传染病的处置能力,实现工作重点由控制疾病向预防疾病的转变,提高群众健康水平。

五是以改善检测手段为突破口,加强疾控中心实验室检验检测仪器装备和重点实验室建设,提升疾控工作能力。

三、总体目标

到2010年,全省疾病预防控制事业发展的总目标是:重大疾病得到有效控制,甲、乙类法定报告传染病发病率控制在260/10万以下,社区慢病综合防治工作得到推进,人民群众健康水平进一步提高,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现江西在中部地区崛起,提供有力的健康保障。

主要任务和工作目标为:

(一)艾滋病防制。认真贯彻《艾滋病防治条例》,健全艾滋病防制工作队伍和网络,实施自愿咨询检测和重点人群监测,提高艾滋病感染者发现率,加强对艾滋病感染者和病人的管理,落实“四免一关怀”政策。到2010年,将我省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控制在3万人以内。性病年发病增长幅度控制在10%以内。15-49岁人口中艾滋病防治和无偿献血知识知晓率城市居民达到85%以上,农村达到75%以上。有效干预措施覆盖90%以上的主要高危人群和流动人口。为70%以上符合条件的吸食阿片类(主要指海洛因)成瘾者提供药物维持治疗,受治者保持率达到60%以上。城市社区和乡镇卫生服务人员90%以上、乡村医生和卫生员70%以上接受过艾滋病防治知识和技能培训。省级艾滋病确证中心实验室达到国内先进水平,艾滋病筛查实验室覆盖县以上的医疗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所有医疗卫生机构提供艾滋病自愿咨询检测服务。存活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发现率维持在15%左右。对发现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的管理率达到90%以上。符合治疗标准的艾滋病病人80%以上接受抗病毒治疗;充分发挥中医药优势,实施中医药对艾滋病相关疾病的对症治疗,优化治疗方案,提供中医治疗服务;有治疗需求的艾滋病病人90%以上得到相应的机会性感染治疗服务。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孕产妇90%获得母婴阻断服务。

(二)结核病防治。实施DOTS策略,加强肺结核病人规范化管理。坚持双向转诊制度,肺结核病患者和可疑肺结核病症状者转诊率达到95%。提高病人发现水平,确保新发涂阳肺结核病人发现率70%以上。认真执行督导化疗制度,传染性肺结核病患者治疗全程督导覆盖率达到85%,传染性肺结核病患者的规则治疗率达到95%。新发涂阳肺结核病患者的治愈率达85%以上。通过规范化治疗和管理,为实现2015年涂阳肺结核患病率和结核病死亡率在1990年的基础上各下降一半的目标,打下坚实的基础。

(三)流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等呼吸道传染病防治。扩大全省流感监测网络,加强流感实验室建设,加强疫情报告和主动搜索工作,提高快速检测和预警能力。加强人员的技术培训,提高现场处置能力。加强物资储备,加强与农业、林业等相关部门的协调沟通,做好疫情应急的各项准备工作,做到及时报告、快速诊断、果断处置,确保疫情得到及时有效控制。

(四)霍乱、伤寒等肠道传染病防治。加强医疗机构肠道门诊建设,开展疫情监测,做好外环境病原学检索工作,一旦发现疫情,要按照“早、小、严、实”的要求,立即扑灭,力争不出现二代病例。

(五)乙型肝炎防制。落实免疫预防为主、防治兼顾的综合措施,优先保护新生儿和重点人群,以有效遏制乙肝的高流行状态。到2010年,我省人群乙肝发病率和乙肝表面抗原携带率有显著下降,死于由乙肝导致的肝硬化和肝癌的人数明显减少,5岁以下儿童乙肝表面抗原携带率降至1%以下,全人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率降至7%以下。新生儿全程接种率以乡为单位达到90%以上;新生儿首针及时接种率以县为单位达到80%;2002年后出生未接种乙肝疫苗的儿童,95%以上得到补种;人群乙肝防治知识知晓率达到80%以上。建立完善的乙肝流行病学监测和实验室检测网络。

(六)慢病防制

加强慢病防制能力建设,各设区市疾控中心设立慢病防制科室,建立慢病防制专家指导队伍,开展高血压、糖尿病等慢病的预防与监测和与慢性病有关的行为危险因素的调查研究,加强对基层慢病防制工作的技术指导和培训,县(市、区)相关工作人员培训率不低于90%。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加强对社区居民健康档案、高血压及糖尿病高危人群与病人的管理,到2010年社区居民对高血压、糖尿病、牙病知识的知晓率达60%以上,管理率不低于35%。“十一五”期间,各设区市至少设立一个慢病综合防治试点县(区、市),并逐步扩大试点范围。

(七)学生常见病防治

贯彻执行《学校卫生工作条例》,逐步建立健全学生常见病监测体系和学校疫情报告制度,不断加强学校防病工作的技术指导,完善学生常见病防治的卫生保健服务,督促各级各类学校落实防病措施,提高学生体质,降低学生常见病的发病率,及时控制突发疫情。

(八)免疫规划工作

认真贯彻执行《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落实相关保障制度;全面落实《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巩固和提高国家免疫规划疫苗接种率,继续做好疫苗针对疾病的防控工作。以预防接种规范化门诊建设为突破口,进一步规范预防接种行为。继续维持全省无脊髓灰质炎状态,做好AFP监测,各项工作指标达到WHO的要求,提高对输入脊髓灰质炎野病毒的发现与反应处置能力。推广安全、有效、经济的疫苗,力争将流脑疫苗纳入国家免疫规划管理,预防和控制麻疹暴发,进一步降低白喉、百日咳等疫苗可预防疾病的发病率。实行安全注射,预防接种及医疗注射全部使用一次性注射器材,实施国家免疫规划预防接种使用一次性自毁式注射器材。到2007年,完成全省所有预防接种单位资质认定和预防接种人员培训工作,到2010年,全省实现以乡为单位儿童计划免疫接种率达到90%以上的工作目标;以县为单位,新入托、入学儿童查验接种证率≥95%,应补种儿童完成全程补种率≥90%;白喉发病率控制在0.001/10万以下;以县为单位适龄儿童麻疹疫苗常规免疫2剂接种率达到95%以上,麻疹疫苗强化免疫接种率达到95%以上,麻疹发病率控制在1/10万以下;百日咳及乙脑发病率控制在2/10万以下。

四、工作策略

(一)开展公共卫生监测

(1)疾病监测

根据疾病发病规律和流行特征,建立覆盖全省涵盖主要病种的疾病监测网络。制定全省疾病监测工作规划,强化对监测工作的管理。不断加强对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开展监测内容、方法、效果的研究,提高监测水平,对部分重点疾病建立预测预警分析模式,制定动态预警阈值。到2010年,对国家规定重点监测的法定传染病全部实现实验室诊断级别的监测,做到每周预警预报。逐步开展高血压、糖尿病、心脑血管疾病等慢性病的监测,通过生活方式与发病规律的研究,指导群众科学防病。

(2)健康水平监测

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建立若干个健康水平监测点,通过对出生率、死亡率、期望寿命等指标的监测,对全人群的健康状况进行评价;建立若干个学生健康水平监测点,通过对学生的生长、发育以及因病缺课等指标的监测,对学生健康状况进行评价,科学指导防病工作的开展。建立若干个居民营养状况监测点,开展营养状况与健康水平的监测,引导群众建立健康的生活方式。

(3)健康危险因素监测

设立健康危险因素监测点,以健康相关产品监测、水质监测、病媒生物监测为切入点,逐步扩展到职业危险因素监测、伤害监测、心理-行为监测等,进而建立健康危险因素监测体系,及时发现有关健康危险因素,为群众提供健康安全警示。

(二)加强健康教育

围绕疾控工作的重点,积极争取新闻媒体和社会各界的支持,采取各种适宜的形式,有针对性地开展各项疾病预防知识的宣传,提高群众自我保健意识,通过各种有效的干预措施引导群众改变不卫生的个人行为,培养良好的卫生习惯,提高卫生素质,增进健康。

(三)推进信息化建设

建立省、市、县三级VPN专有网络,健全疾病预防控制信息系统平台,完善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卫生事件信息报告系统,基本满足疾病预防控制的日常办公、疾病监测、应急反应和检验检测的需要。抓好公共卫生公益电话12320的建设,发挥社会监督、舆论监督等方面的作用,设立群众举报平台,鼓励群众积极参与到疾病控制工作中来。建立健康信息制度,发挥预警和健康提示的作用。加强疾控系统办公信息化建设,规范业务处理流程,促进各项管理工作的规范化。

(四)提高检验检测能力

加强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实验室建设,努力达到实验室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省级不少于41%、市级不少于40%、县级不少于35%的标准。加强实验室规范化管理,建立以计量认证/审查认可和国家实验室认可为基础的实验室管理体系,完善实验室基本功能。重点建设微生物检验、理化检验、艾滋病监测确证、脊髓灰质炎监测等实验室,形成省、市、县三级疾病预防控制的实验室检测体系,到2010年,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常规工作所需仪器设备的装备率达到100%,国家规定的检测项目能100%开展检测。

(五)加强人才队伍建设

围绕培养、吸引和使用三个环节,采取全员培训、短期培训和进修培训等继续医学教育的方式,加强对疾病预防控制工作人员的培养。各级医疗卫生单位要强化在职卫生技术人员疾病预防控制知识的全员培训。每年培训不少于2期,每期不少于4个学时,重点培训不同医疗卫生工作岗位对疾病预防控制,尤其是重大传染病防治所需的基本技能。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组织开展对乡、村防保人员的短期培训工作。每年不少于2期,每期不少于2天,着重提高基层防保人员的业务水平。省、市疾控机构要有计划地接收下级疾控机构专业人员的进修培训,重点培养现场流行病学和疾病检测、卫生检测专业人员,争取在5年内对相关专业人员轮训一次。

(六)加强学科建设,开展科学研究

以流行病学、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疾病监测、疾病检测为重点,加强疾病预防控制领先学科建设。加大学科带头人的培养力度,建设一批省级、市级领先学科,培养一批学科带头人,力争1-2个学科进入国内先进的行列。以群众的健康需求为导向,结合本省实际,大力开展防病,尤其是重大疾病预防控制技术的研究,重点开展乙肝、结核病、艾滋病、职业病以及心脑血管疾病、恶性肿瘤等慢性非传染性疾病预防控制技术的研究;开展重大疾病早期预测、诊断技术研究,积极探索疾病预防控制的新方法、新思路。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对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的领导

坚持预防为主的卫生工作方针,强化大卫生观念,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公共卫生工作的意见》,切实加强对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的领导,加强部门间协调与配合,建立健全重大疾病防控工作领导责任制度,全面落实防病工作职责。加强对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的调查研究,积极探索新形势下疾病预防控制方式、方法,适时调整工作策略;积极争取政府及有关部门的重视和支持,逐年提高对防病工作的经费投入,建立稳定的疾病预防控制经费保障机制,为疾控工作的开展提供良好的环境,保证疾病预防控制事业的持续发展。

(二)加强疾病控制法制建设

认真贯彻《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依法加强对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的监督检查,提高我省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的法制化管理水平。进一步明确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疾控机构、医疗机构、卫生监督机构以及其它有关部门和单位疾病预防控制的职责和任务,严格依法办事。

(三)深化疾病预防控制体制改革

认真落实《关于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建设的若干规定》,健全以各级疾控机构为主体、以乡(镇)卫生院(防保站)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为基础、各级医疗机构为依托的疾病控制体系,明确各级疾控机构和医疗机构的职能定位。适应群众健康需求的发展,拓宽疾控服务的范畴,创新服务模式。通过落实工作责任,完善运行机制,提高疾控体系的整体服务能力。重点围绕职能定位、人员配置标准、机构建设装备标准、工作规范、绩效评估、考核标准等,加强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规范化建设。

疾病预防控制法范文篇2

19世纪在国际法发展的纪年表中被称为一个“国际会议”的世纪,当时的欧洲各国为了解决邮政,通讯,度量衡,河道利用与管理等跨国性的行政事务问题召开了一系列的国际会议,建立了大量的国际行政联盟,这些行政联盟也正是许多今天活跃于世界舞台上的国际组织的前身。在国际公共卫生合作领域,自1851年在巴黎召开的首届国际卫生会议后,欧洲各国在近半个世纪的时间里共举行了六次会议,并于1892年在意大利威尼斯缔结了人类历史上第一个具有拘束力的国际卫生条约(InternationalSanitaryConvention,1892),并在以后的国际卫生会议上多次加以修改与补充。这些会议与条约的根本目标可以概括为:一、保护欧洲免受外来传染性疾病的入侵;二、协调统一各国的隔离措施以便利国际贸易的进行。国际贸易与传染性疾病在19世纪时就以国际立法的形式紧密地联系起来,一方面各国有权采取措施保护国内公共卫生的安全,另一方面又必须进行国际合作以确保此类措施不对贸易增加不合理的负担,造成不合理的阻碍。在整个国际贸易法的发展进程中,这一矛盾贯穿始终。大而言之,传染病的国际预防与控制只不过是从一个特定的角度折射出了在这个“无政府主义”的世界里国际法存在的根据和理由:在确立国家主权原则同时通过国家间的合作与博弈对涉及到共同利益的问题进行协调与规制。

二战以后联合国的成立堪称国际法发展进程中的一座里程碑,而随后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诞生则标志着国际贸易法的发展进入了一个崭新的阶段,自由贸易理论指导下的GATT体制确立了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原则作为国际贸易活动的基本指针,同时又在GATT第20条里列举了“一般例外”事项,允许成员方在特定情况下背离非歧视原则,采取措施以保护本国的重大或根本利益,其中就包括“为保护人类,动物或植物的生命健康所必需的措施”(第20条b项),但又规定“此类措施的实施不得在情形相同的国家之间构成任意歧视的手段或构成对国际贸易的变相限制”。在这里,我们看到了关贸总协定与国际卫生条约之间一种精神上的传承:承认各国有权将可能威胁本国公共卫生安全的外国产品据之门外,同时又对此项权力加以规制,以避免其被滥用为一种贸易保护的手段。然而美好的蓝图与现实之间总是存在着差距,关贸总协定半个世纪的历程告诉我们,仅仅依靠第20条这样一个概括性的规定无法承担起这样一个重任,于是在乌拉圭回合谈判中,《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议》(SPS协议)应孕而生,成为庞大的WTO法律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

与GATT体制相比较,SPS协议在以下三个方面实现了突破:1.要求SPS措施必须建立在科学原则与证据之上(SPS协议第2条);2.要求成员方将各自的SPS措施与国际标准相协调(SPS协议第3条)3.运用更为有效的WTO争端解决机制应对与SPS措施相关的争议(SPS协议第11条)。SPS协议的可操作性通过前两项规定得到了显著的增强,而后一项规定则使得SPS协议的实施有了强制性争端解决机制作为后盾和保障,这在所有的旨在协调贸易与公共卫生安全之间关系的国际协定中还是第一次,从宏观的角度考察,这也是国际法的强制性正在发生变化的一个极好的例证。

在国际贸易法之外,国际法的其他分支部门同样与传染性疾病的预防和控制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

国际人权法在二战以后得到了长足的发展,“国际人权宪章”的诞生标志着尊重与保障人权已经成为全人类的共识。正如美国人权法学者K.Tomasevski所说的那样,实际上每一项传染病的防控措施都有着人权保障的内涵。举例来说,隔离等传染病防控措施必然会对个人自由迁徙的权利造成暂时性的限制,但是包括隔离在内的传染病防控措施却又是政府为了保障人民享有健康权(righttohealth)而实施,人权理论中个人人权与集体人权的划分,人权的绝对性与非绝对性的争论在这里得到了现实的反映。此外,对某些特殊人群(如艾滋病,结核病,肝炎等传染性疾病患者)在诸如婚姻权,工作权,受教育权方面的人权保障更是国内外共同关注的热点问题,这些都有待于人们进行更深一步的研究与思考。如何在防止与控制传染性疾病的过程中来更好地保障人权,我们有理由期待国际人权法学界从国际法的角度对这一命题做出应有的贡献。

瘟疫向来与兵祸共生,历史上战争一向是传染性疾病产生的根源和肆虐的舞台,国际法对战争的态度经历了从承认诉诸战争权是国家的一项固有的权利(20世纪以前),到对战争权加以一定的限制(国际联盟盟约),再到禁止非法使用武力(联合国宪章)的曲折的发展进程,国际人道法也在这一进程中逐步成熟与完善起来,国际人道法的发展对于传染性疾病的防止与控制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对研制,使用生物武器等大规模杀伤性武器进行禁止的一系列国际立法,如1972年《禁止细菌(生物)及毒素武器的发展,生产及储存以及销毁这类武器的公约》更与传染性疾病的防控有着直接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