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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实现自由贸易(整理2篇)

来源: 时间:2025-11-02 手机浏览

如何实现自由贸易范文篇1

特征。当代国际贸易创新的形成不仅有其深刻的历史背景,也有其深厚的现实基础。全面地剖析其形成的原因和条件,有利于把握当代国际贸易发展的趋势,同时也有利于对中国外经贸发展的更进一步思考。

一、当代国际贸易创新概述

创新是当代国际贸易发展的最显著的特征。当代国际贸易创新就是对90年代以来国际贸易各个领域、各个方面的全面的立体式的创新现象的集中概括。当代国际贸易创新标明国际贸易进入了一个全新的发展时代。如果把当代国际贸易创新作一简单的概括,我们就会发现,当代国际贸易创新包含了国际贸易发展的各个方面。

(一)观念创新它具体包括:(1)把贸易开放看成是对外开放的起点和基本方面;(2)客观地估价对外贸易在一国经济发展中的实际作用,把经济发展与贸易发展的平衡、国际贸易与国内贸易的协调看成是发展对外贸易的基本原则;(3)把对外贸易看成是处理国家关系的越来越重要的外交手段。

(二)格局创新它具体包括:(1)以地缘经济为特征的贸易集团取代了以政治联盟为基础的贸易联盟,贸易集团化格局基本确立;(2)区域贸易集团具有强烈的对外扩展趋势,全球一体化步伐正在加快;(3)国际贸易重心已从单一的欧洲重心过渡到了多重重心并存的状态,并正在形成以亚太为重心的新单一重心的格局。

(三)制度创新它具体包括:(1)具有真正法人地位的、拥有更强约束性和更高运转效能的世界贸易组织逐步取代关贸总协定;(2)区域性协调机制的迅速建立和不断加强;(3)国别的“管理贸易”制度的推广和普遍化。

(四)政策创新它具体包括:(1)有限制的可调节的自由贸易政策逐步抬头,保护主义开始相对地退入低潮;(2)直接的贸易限制措施逐渐被间接的贸易限制措施所取代,新型的更灵活和更隐蔽的贸易限制措施正在不断地被创造出来;(3)贸易政策趋向于和其它经济政策甚至外交政策的更大程度上的溶合;(4)区域内“共同贸易政策”开始形成。

(五)构成创新它具体包括:(1)国际贸易的内容在比例结构上出现重大调整;服务贸易的比重相对于货物贸易正在快速上升;制成品中技术产品特别是高新尖技术产品的比重大幅度增加;原材料产品中具有特别意义的资源产品的贸易量增长迅速;(2)多边贸易的内容和范围大大扩展:乌拉圭回合协议把服务贸易、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和投资措施以及长期游离于关贸总协定体制以外的农产品和纺织品纳入到多边体制的管辖范围。

(六)工具创新它具体包括:(1)投资和知识产权成为推动国际贸易的越来越重要的手段;(2)现代通讯技术为国际贸易提供了新的信息工具;(3)国际贸易惯例、规则的革新更科学地规范了国际贸易的全过程;(4)运输方式的革命使国际贸易如虎添翼;(5)各国在促进和便利贸易发展方面的一系列新的政策举措。事实上,当代国际贸易创新的实际内容还远不止上述这些方面。当代国际贸易创新已经深入到当代国际经济发展的各个领域,并通过和当代国际金融创新、国际投资创新的日益溶合,产生新的更广泛的创新,从而推动整个国际经济的全面创新。

当代国际贸易创新是近现代国际贸易发展史上的重大事件,也是当代国际经济发展中的突出现象。它呈现出下列一些鲜明的特征:

首先,当代国际贸易创新是全面性的和立体性的创新。这个全面的立体式的国际贸易创新局面可以概括为以观念创新为基础、以格局创新为突破、以制度创新为实质,通过政策创新、构成创新和工具创新具体体现的包含国际贸易各个方面、贯穿国际贸易全过程的创新。

其次,当代国际贸易创新具有比较明显的时间分水岭。当代国际贸易创新由于它的全面性和立体性,在时间上便呈现出明显的同步性,并构成了比较明确的划分国际贸易不同发展阶段的时间分水岭。这个时间分水岭大致是1990——1995年。尽管国际贸易创新的某些方面可能明显地早于这一时期,而且,当代国际贸易创新过程尚未结束,但是,有一点是可以肯定的,那就是当代国际贸易创新的主要过程、方面和内容基本上都发生在当代国际政治格局大转换后的5年左右的时期内。这一时期同时也是世界经济、国际关系大调整的时期。当代国际贸易创新预示着国际经济贸易大发展的时代的来临。

再次,当代国际贸易创新突出了开放与自由的主题。当代国际贸易创新的一个鲜明的特点是崇尚开放与自由,努力挣脱70年代中期开始形成的愈演愈烈的全球性的贸易保护主义浪潮对国际贸易自由化发展近20年的禁锢,鲜明地高举起了开放和自由的旗帜,推动了国际贸易的自由化进程。从观念创新到制度创新,从格局创新到政策创新,都在不同程度上以不同的方式体现了开放与自由的精神。从这个意义上说,当代国际贸易创新是开放的创新、自由的创新,是对长期猖獗的贸易保护主义的强有力的反击。它迎来了国际贸易逐步自由化发展的新时代。但是,我们又不能不注意到,这一成就的取得实际上是自由主义对保护主义长期抗争的结果,而且也是自由主义一定程度上的妥协和退让的结果。这突出地表现在国际贸易格局创新方面。贸易集团内部的自由化可以被看成是自由主义的胜利,但是,承诺贸易集团成员共同一致的对外保护的合法性本身又标明了这种自由化的浅薄。因此,当代国际贸易创新决不意味着贸易自由主义的根本性胜利和贸易保护主义的寿终正寝。事实上,当代国际贸易创新不过是相对提高了贸易的自由化倾向,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贸易保护主义的发展势头。

最后,发达国家是当代国际贸易创新的发动者、主导者和主要参加者。这是当代国际贸易创新的又一重要特点。当代国际贸易创新的掀起首先是基于西方发达国家的推动。在国际政治发生根本性变迁后,与此关系最为紧密的西方发达国家既出于争取更大的自身利益又出于维护共同的国际利益才推动了当代国际贸易创新的掀起和深入发展,并直接成为各个创新领域和方面的主要参加者。与此同时,西方发达国家还一直操纵着当代国际贸易创新的全过程,把握着创新的发展方向。这些都保障了发达国家最终成为当代国际贸易创新的最大受者。

二、当代国际贸易创新的原因剖析

当代国际贸易创新作为90年代这一特定时代的产物,有其形成的深刻的历史背景和浓厚的现实基础。全面地深入地剖析当代国际贸易创新形成的原因和条件,有利于把握当代国际贸易发展的趋势。当代国际贸易创新的原因可以从下面几方面加以剖析。

(一)当代国际政治格局的急剧转换为当代国际贸易创新提供了极为宽松的国际政治环境国际贸易发展史清楚地表明,国际贸易的发展和国际政治环境之间存在着紧密的相关关系。国际政治环境健康稳定的时期往往就是国际贸易蓬勃发展的时期;国际政治环境动荡不定特别是在大规模的战争时期,国际贸易就会停滞甚至萎缩。因此,宽松的国际政治环境是国际贸易发展和创新的前提条件。

二战后逐渐形成的美苏对抗的“冷战”的国际政治格局把整个世界长期笼罩在政治和军事对抗的威胁之中,国际经济贸易的发展无疑受到了各方面的直接和间接的影响和制约。随着苏联的突然解体和东欧国家的剧变,“冷战”的政治格局终于被打破。但是,由于旧的国际政治格局的打破具有“突发性”,新的国际政治格局无法形成,因此,国际政治格局出现了一个新格局的酝酿和形成的“无格局”的时期。在这个时期,国际政治环境出现了前所未有的宽松状态。美国等西方发达国家由于突然没有了政治对手而表现出了政治神经从未有过的松驰,国际政治矛盾与对抗被暂时搁置下来,和平与发展的时代主题比以往任何时期都更为明确。在这个“无格局”时期,各国为了迅速壮大自己的经济实力,以便在未来的新的国际政治格局中处于相对有利的地位,纷纷把注意力转向经济贸易的发展方面。在国际间的双边和多边关系上,经济贸易关系逐渐上升到首要的位置。为了推动本国经济的迅速发展,同时能够最大限度地获取对外贸易的利益,各国纷纷采取了一系列支持和促进对外贸易发展的方针、政策和措施,并在健全和维护国际贸易制度、法律和秩序等方面进行了全面的富有成效的国际合作和努力。所有这些方面都推动和促进了当代国际贸易创新的形成和发展。

(二)当代国际经济相互依赖关系的日益增强为当代国际贸易创新提供了广宽的国际经济舞台和创新压力当代世界生产力的发展推动了全球经济的社会化、国际化进程,社会分工、国际分工日益朝着更广泛、更深刻的方向发展,整个国际经济越来越成为一个紧密相联、不可分割的发展体系。这是当代国际经济发展中的最显著的特点。

在相互依赖的国际经济环境中,国际贸易起着极为重要的作用。首先,国际贸易具有联结作用。国际经济从一开始就是通过贸易纽带联结的。正是由于国际贸易这一特殊的桥梁作用的存在和发挥,整个国际经济才被凝合为一个整体。其次,国际贸易具有渗透作用。它通过贸易和与贸易有关的其它国际经济活动对国际经济的

全面的渗透,进一步地把整个国际经济各个组成部分和领域溶合为一个有机的发展体系。再次,国际贸易还具有导向作用。贸易往往是双边或多边经济关系发展的先遣,贸易关系的健康发展总是能够推动双边或多边的经济关系包括其它政治、文化等关系的全面发展。这使得相互依赖的国际经济建立在更深厚的社会基础上。最后,国际贸易还起着助动作用。对外贸易对一国国内经济发展的助动作用实际上还表现为对外贸易对一国更大规模和更大程度上溶入国际经济体系的助动。这种双重助动作用是国际经济相互依赖体系的重要动力来源。但是,随着国际政治经济环境的大规模变迁,当代国际经济的相互依赖关系无论在其基础还是在其表现形式上都发生了深刻的变化。从基础看,单一政治联盟基础正在向以地缘经济联盟为主的多基础过渡。从表现形式看,相互依赖关系逐渐表现为包括不同发展水平、不同社会制度的各国之间的相互依存,同时还不断产生着迫切要求在更广泛的基础上协调各国政策与利益的强烈愿望。为了适应上述变化,以便能够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继续发挥联结、渗透、导向和助动作用,国际贸易必须创新。这是当代国际贸易创新形成的重要原因。

(三)当代科技革命的迅猛发展和国际生产力的飞速增长为当代国际贸易创新提供了坚实的技术基础和雄厚的物质基础以信息革命、生物工程等为特征的当代科技革命在过去的10年里取得了辉煌的成就。它不仅表现为新技术日新月异的发明,而且更突出地表现在新技术的应用上的突飞猛进。这不仅给国际贸易的发展带来了新的勃勃生机,而且还为当代国际贸易创新提供了坚实的技术基础。事实上,电子数据交换的日益广泛的运用和全球范围“信息高速公路”计划的推出,以现代技术服务和信息传输为内容的国际服务产品的形成和发展,以高新尖技术产品为交易对象的现代技术贸易的日益壮大,既是当代国际贸易创新的基础,它们本身又构成了当代国际贸易创新的组成部分。

二战后半个世纪的相对和平的国际环境带来了国际生产力的飞速增长。这不仅表现在西方发达国家普遍的经济衰退程度的下降和期限的缩短上,更表现为广大发展中国家民族经济的振兴和繁荣。国际生产力的发展直接带动了当代国际贸易构成的创新,还推动了当代国际贸易其它领域和方面的创新。为了适应和容纳当代国际生产力的日益膨胀的需要,同时又能反过来进一步推动当代国际生产力的更快地增长,当代国际贸易必须在观念、制度和政策等方面实现全面的创新。

(四)当代各国经济所面临的问题和困难的解决为当代国际贸易创新提供了外在强制当各国开始把主要注意力集中到经济发展方面以后,那些一直被“冷战”状态所掩盖或淡化的经济发展问题开始越来越清楚地暴露出来。尽管不同的国家都存在着各自不同的问题,但是它们大都共同面临着下列问题:其一,如何更有效地实现国内经济与国际经济的溶合?如何发挥对外贸易对国内经济增长的“发动机”作用?其二,如何保持国际支的基本平衡?如何消除贸易收支的逆差?其三,如何实行各国经济贸易政策的国际间协调?如何合理地分割国际贸易利益?

上述问题归结到一点,就是各国迫切希望对“冷战”后的国际贸易发展的各个方面作出新的安排。这在客观上对当代国际贸易创新起着外在强制的作用。作为这一强制作用的结果,各国开始了贸易观念的反思和创新,并就国际贸易制度、格局和政策的国际宏观安排和微观实施进行着少有的真诚的国际合作。国际贸易的全面创新得到了各国普遍的强有力的扶持和推动。

(五)当代国际贸易发展自身所面临的问题和困难的解决为当代国际贸易创新提供了内在动力当代国际贸易发展受到了来自两个方面的阻挠。第一个方面是国际贸易长期以来一直面临的而又无法消除的障碍。这些障碍中最突出的有两个:一是自由贸易和保护贸易的两难选择。各国对外贸易政策和制度的摇摆不定人为造成了国际贸易发展的无序性和非周期性动荡。二是多边贸易体制的功能残缺与低效能。关贸总协定无法管辖所有的贸易行为,而且仅有的管辖能力还表现为“软约束”。这更加剧了国际贸易发展的无序性和非周期性动荡。第二个方面是国际贸易同时又面临着新的国际环境的挑战。具体体现在:一是如何适时地变更有关国际贸易的一系列的思想和观念;二是如何调整“冷战”后的国际贸易格局;三是如何在现有的基础和框架上改革和完善国际贸易制度;四是怎样在国际贸易的构成、手段和工具上充分体现当代科技革命的最新成就和现代经济贸易理论的最新发展。

当代国际贸易发展自身所面临的上述两个方面的问题和困难严重地阻碍着国际贸易的健康发展和其对国际经济的推动作用的正常发挥。它们从国际贸易的内在的最深层次上驱动着国际贸易自身的全面创新。这是当代国际贸易创新的内在动力之所在。正是由于这一内在动力的驱动,当代国际贸易才发生了从观念到格局、制度、政策、构成和工具的全面的深刻的创新。

三、几点启示

从当代国际贸易创新的原因的初步剖析,可以得出下列启示性的结论,它们能够引发人们对中国外经贸发展的更进一步的思考。

第一,宽松的政治环境不仅有利于经济贸易的发展,还可能成为经济贸易振兴与腾飞的前提条件当代国际贸易创新得益于国际政治格局的实质性转换,得益于和平与发展时代的真正到来。中国对外经济贸易的大发展同样离不开中国政治环境的稳定。这是保证中国改革开放最终取得成功的根本前提。

第二,只有坚决地把中国经济更大程度地溶入国际经济的发展体系,中国经济贸易才会有真正起飞的明天当代国际贸易创新建立在当代国际经济相互依赖关系日益加强的基础之上。没有这种依赖关系,国际贸易创新就难以形成。事实上,如果一国经济脱离这种相互依赖的国际经济关系,那么它也就不可能从这种相互依赖中获得利益。尽管溶入相互依赖关系体系需要付出代价和作出牺牲,但对于长期实行封闭经济的中国来说更应如此。从长远利益看,这乃是一个民族立于世界强国之林的基本出路。

第三,科技发展是经济贸易发展的基本生长点科技进步和广泛应用是当代国际贸易创新的重要基础,它直接影响和制约着当代国际贸易创新中的构成创新和工具创新,并通过各种途径对整个国际贸易产生作用。中国对外经济贸易的发展同样离不开科技基础。因此,不仅要在观念上,更应该在实践中,真正地把科技看成是经济贸易发展的强支撑,甚至是根本支撑。

如何实现自由贸易范文篇2

「关键词世界贸易组织,区域贸易协定,更紧密经济合作

根据世界贸易组织秘书处的统计,截至2002年3月止,全球所签署的区域贸易协定已达250多件,区域贸易协定当事国之间的贸易额超过全球贸易总额的50%.根据经济学理论,自由贸易能使社会福利最大化,签订区域贸易协定与多边贸易体系同是通过降低区域内关税及非关税贸易障碍,以促进贸易自由化。而相比之下,区域贸易协定发展重点及适用范围仅限于区域双边、多边与次多边。在其发展过程中或多或少地对多边贸易体系下追求贸易自由化、国际化,形成一些阻力、产生一定负面影响。世界贸易组织成立之后,特别是1999年西雅图会议以后,多边贸易体系在多边贸易自由化进程方面进展缓慢,于是区域贸易协定的签订风潮再度兴起。部分尚未加入区域自由贸易协定的国家为避免被边缘化而导致在国际贸易上被排挤,也积极参与或者准备参与到区域经济一体化的浪潮之中。如何面对这一世界潮流,区域经济一体化应当如何发展?如何纳入WTO框架体系?如何规范、调整?特别是我国将如何应对?本文试图通过对WTO框架下区域贸易协定建立的法律基础进行研究,寻找一些相关答案,并进而探讨如何更好建立中港澳台四地更紧密经济合作的法律构架。

一、WTO协议中有关区域贸易协定的法律机制的内容

对于区域贸易协定WTO给予了充分的肯定,认为区域间签订优惠性的贸易协定,使得区域内进行贸易较区域外自由化程度高,该措施是非歧视性待遇的例外。原因在于区域贸易协定与WTO具有同样的贸易自由化的追寻目标,只是范围较小,当然其必须符合WTO相关规定且应受到WTO诸协议的规范。在WTO诸协议中提供了区域贸易协定成立的法律依据:如1994年关贸总协定第24条“适用领土——边境贸易——关税同盟和自由贸易区”(以下简称第24条)、GATS第5条“经济一体化”(以下简称第5条)及1979年“差别与更优惠待遇,互惠及发展中国家更充分参与”的决议中的“授权条款”。

授权条款第2段(c)款,授权发展中国家之间可达成区域性或全球性的,相互减让或排除关税或非关税障碍的协议,而不须将这类协议按总协定第24条——关税同盟和自由贸易区——的规定来审批,或按总协定第25条“豁免义务”程序来审批。南方共同市场、安弟斯共同体、拉丁美洲一体化协会、东盟自由贸易区等均适用此款对世界贸易组织进行通知的义务。由于一方面授权条款的适用范围比较窄,另一方面我国在WTO的四个席位中,只有中国大陆是以发展中国家的身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因而授权条款对于四地建立更紧密经济合作并不适用,本文对此款规定不进行详述。

第24条的基本精神与第5条是一致的,都是旨在不提高相应的贸易壁垒的总体水平的前提下,便利协定参加方之间的贸易,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但是由于服务贸易总协定第5条与关贸总协定第24条的针对货物贸易不同,它没有关税或数量限制等贸易壁垒,所以不能使用关税同盟这一名称。根据第24条和第5条的规定,WTO诸协议对区域贸易协定的要求主要集中在以下方面:

1、透明度

透明度是WTO协议的基本原则,一方面关贸总协定第10条规定,各成员国的贸易法律、规章、政策、决定和裁决规定都应予以公布,使各国政府和贸易商能够知晓。任何缔约方政府或政府机构与另一缔约方政府或政府机构之间实施的影响国际贸易政策的协定也应予以公布。区域贸易协定及相应的国内法律法规作为影响贸易的重要举措,当然应予公布。另一方面GATT第10条和GATS第5条都对区域贸易协定的成员方规定了通知的义务。

第24条第7款规定,WTO成员决定缔结关税同盟或自由贸易区或临时协定,应立即通知货品贸易理事会,并经货品贸易理事会讨论后同意送交区域贸易协定委员会进行审查,经审查后需将审查报告送交货品贸易理事会进行采认。如果拟定中的关税同盟和自由贸易区还不完全符合上述有关条件,只有经缔约国全体2/3多数才能批准。

第5条第5款规定,WTO成员为服务贸易一体化协定,有任何订立、扩大或任何重大修改,一成员有意修改或撤销一具体承诺,因而与其减让表中所列条款和条件不一致,则应提前90天通知服务贸易理事会,并经服务贸易理事会同意送交区域贸易协定委员会进行审查,并于审查完成后将审查报告提交服务贸易理事会进行采认。

2、实现区域内众多贸易的自由化

在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和劳动力流动等方面,按照WTO的要求应取消以往的较大范围的限制措施,以实现区域内众多贸易的自由化。该要求的目的在于,避免WTO成员利用该条款仅就某些特定产品给予优惠待遇,而非真正实施自由贸易并排除或限制其他国家的产品进入其市场的情况出现。根据第24条第8款规定,不论为关税同盟或自由贸易区,其构成成员间绝大部分贸易(Substantiallyallthetrade)的关税及其他限制性的商业法规(Otherrestrictiveregulationofcommerce)必须消除。若非立即成立,而是经过一段期间逐步完成,应在规定的期间内完成。这一规定的期间应合理,只有在例外情况下方可超过10年,如临时协定的成员认为10年不够,它们应向货物贸易理事会提供需要更长期限的全面说明。

第5条第1款规定,缔约方就涵盖的众多服务部门,在该协定生效时或一合理时限的基础上,取消现有歧视性措施,禁止新的或更多的歧视性措施。其中的众多服务部门(Substantialsectoralcoverage),指根据部门数量、受影响的贸易量和提供方式进行理解。为满足此条件,协定不应规定预先排除任何服务提供方式。在评估上述条件是否达到时,还可以将这种协定与有关这些国家间更广泛的经济一体化或贸易自由化之间的关系结合起来考虑。不过,如果发展中国家是这种协定的缔约国,上述条件可以灵活考虑,尤其是不实行或取消歧视性待遇的条件。

此外,根据第5条的补充规定,成员方之间也可以在服务贸易总协定之外缔结劳务市场一体化协定。这种协定必须是建立劳务市场的完全一体化(fullintegration),即规定各缔约方的公民有进入任何另一缔约国就业市场的自由,并包括有工资标准和其他就业与社会福利的措施。劳务市场一体化协定应免除缔约方公民关于居住和工作许可的各种要求。

1、不影响非协定成员的待遇

这是最为重要的方面,也是争端解决机构中最常引起争论的焦点。WTO之所以同意与区域贸易协定共存,前提在于区域贸易协定的存在不会对WTO所构建的多边贸易体系造成威胁或损害,背离了这一前提的区域贸易协定是不可能被WTO所允许的。因而,关税同盟、自由贸易区或过渡性协议,以及服务贸易一体化的成立及维持,与建立该贸易区之前的适用水平相比,对于该协定外的任何成员,不得提高相应贸易壁垒,或相应服务部门或分部门的服务贸易壁垒的总水平。区域贸易协定委员会,在审查某一区域贸易协定的每个单一的承诺和规定是否符合关贸总协定或服务贸易总协定的其他规定的目的,在于确定该区域贸易协定的义务和条款在总体上是否会造成提高对区外的贸易壁垒的效果。在影响的造成不可避免时,关贸总协定和服务贸易总协定都付予了受影响方获得补偿的权利。

第24条第6款规定,如在不影响非协定成员的待遇的前提下,一缔约方提议以与关税减让表规定不一致的方式提高任何关税税率,则应适用第28条(减让表的修改)所列程序。在提供补偿性调整时,应适当考虑同盟的其他成员削减相应关税而已经提供的补偿。另外,依据关于解释该条的谅解,倘若关于补偿的谈判不能在谈判开始后的合理期限内达成协定,则关税同盟仍然有权修改或撤销减让;受影响的成员因此有权依照第28条撤销实质相等的减让。

第5条第5款规定若因服务贸易自由化的协定的订立、扩大或任何重大修改,导致一成员要修改其在减让表中所列条款和条件,则该成员应至少提前90天通知该项修改或撤销,并应适用第21条第2款、第3款和第4款中所列程序,利益受影响成员有权获得补偿。

二、WTO协议中对区域贸易协定限制的宽松性

WTO协议中的区域贸易协定机制还十分不成熟。GATT1947制定第24条开最惠国待遇的例外的先河,初衷在于促进欧洲一体化的发展。尽管,后来区域贸易协定的发展出乎当初的意料,但各国一方面希望通过区域贸易协定加强本身的国际竞争力,另一方面也对区域贸易协定对多边贸易体系的作用多少存在着疑虑,这种矛盾的心情使得WTO对区域贸易协定的限制并不严格。这既体现在第24条和第5条的规定本身就具有模糊性,也体现在WTO规范在实体内容上并不涉及实质的待遇问题,再加上区域贸易协定和争端解决机构所持的宽松态度,从而使各国在遵守这些规范时上具有了较大的自由度。

1、规范的含义模湖不清

一方面,成员们对第24条与其他WTO规定的关系存在分歧:一派主张第24条仅仅是对GATT第1条最惠国待遇条款的例外,区域贸易协定的缔约方必须遵守GATT的其他规定。他们认为第24条并没有赋予区域贸易协定成员以特权,因而它不能作为与GATT其它规定不一致的依据。如韩国、香港、印度和日本等;另一派主张第24条是对所有其它关税贸易协定规定的例外。其第5款“本协定的规定”的行文并没有特别指明是哪一条规定,国际法对多边条约的规范,多边条约的缔约方可以通过达成一个更广泛的协议来改变它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而,只要区域贸易协定的规定不损害第三方的权益,可以与WTO的相关规定不符。如欧共体国家等.上述两种观点,在一定程度上分别代表了两类国家的利益。韩国、印度、香港和日本等国参加区域一体化的程度较浅,它们或者没有参加任何区域贸易协定,或者只参加了少数区域贸易协定,因而对日渐剧烈的区域贸易协定风潮,特别是一体化程度的提高满怀忧虑,担心因此而被削弱了竞争能力,因而对于区域一体化对于WTO规则的背离持反对态度。而欧共体是目前经济一体化程度最高的区域经济体,因而极力主张有利于其本身一体化继续深化的解释。

类似的争论也出现在服务贸易协定第5条上,经济一体化的豁免范围成为了人们讨论的焦点。在这方面,有些成员主张第五条的例外并不包括最惠国待遇条款以外的其他服务贸易协议的义务;服务贸易协定的其他基本原则,如透明度、公平实施国内法规、紧急保障措施等,不应因为区域经济一体化协定的缔结而被背离。

另一方面,历年来WTO成员对于关贸总协定第24条和服务贸易总协定第5条中,对区域贸易协定机制的诸多要求的具体含义,例如,“绝大部份贸易”(第24条第8款)、“其他商业法规”(第24条第5款)、“其他限制性商业法规”(第24条第5款)、“众多服务部门”(第5条第1款第(a)项)、“实质上所有歧视”(第5条第1款第(b)项)等的含义争论不休,各国对于这些要求的具体程度由于各有自身利益的考量而难以取得一致。在有的方面各国甚至持相反的观点。为此,区域贸易协定委员会至今无法对关贸总协定第24条、服务贸易协定第5条的含义做出任何结论性的报告。

2、执行态度的宽松

规范含义的模湖不清直接影响了区域贸易委员会对区域贸易协定的审查工作。在GATT的历史中除了1994年捷克和斯洛伐克间的关税同盟外,缔约方全体从来没有对一区域贸易协议是否全部符合GATT做出过结论。也有人认为,这可理解为没有被判定为与GATT的规定不符,从另一方面表明区域贸易协定委员会对这些区域贸易协定的宽容的态度。这表明,现已缔结的区域贸易协定仍在区域贸易委员会的容忍范围内,但另一方面,对造成了区域贸易协定的监督任务落到了各相关国家身上,各国通过争端解决机制来维护自己的利益,从而又使得争端解决机构成了确定规定的具体含义的权威机构。

在提交给WTO争端解决机构的土耳其对纺织品和服装进口的限制一案中,专家组本来裁定第24条只是对GATT第1条的背离,因而不构成对GATT其它条款背离的授权。但上诉机构却认为,第24条可以成为与GATT其它条款不符的根据,在关税同盟的情况下,为此必须满足两个条件:背离是为了满足第8款(a)项和第5款(a)项——关税同盟的建立和评估标准——的要求;不采取这样的背离,关税同盟就无法建成。而区域贸易协定委员会在审查有关的协议时,虽然会考虑到WTO协定的附件1A——货物贸易多边协定——所有与协定相关的规定,但在报告的结论中往往只是围绕是否符合第24条的规定进行论述,而不是全部的GATT条款。可见,虽然对规范的确定含义没有最后达成一致意见,争端解决机构与区域贸易协定委员会在某些争论上还是表达了自己的意见,它们都倾向于认为GATT第24条可被作为成员背离其他GATT条款的根据,反映出WTO容忍区域贸易协定发展的一种态度。这种在区域贸易委员会和争端解决机构执行职务过程中表达出的意见,虽对日后的行为不具有拘束力,但将来被援引的可能性很大,值得关注。

3、不触及实质的待遇内容

第24条和第5条作了三个要求,透明度、实现区内众多贸易的自由化、不影响非协定成员的待遇。第一个要求是WTO规则原有的,属于程序性的要求;第二个要求是有关区域贸易协定的覆盖范围的;第三个要求是有关区域贸易的对外作用的限制,其实是对WTO其他条款的保护。后二个要求中没有直接触及自由化及实质的待遇问题,没有对区域贸易协定的实质内容提出要求。这一方面是由于区域贸易协定不是WTO诸协议规定的范围,另一方面也是由于各国对于区域贸易协定影响的共识——区域贸易协定与多边贸易协定是两个平行的体系,不会阻碍甚至可以促进多边贸易协定的进程。这就为区域贸易协定的发展提供了广阔的发展空间。现存的区域贸易协定在自由化程度方面大相径庭,程度高的如欧共体,程度低的有众多自由贸易区。

在第24条和第5条中,只有第5条第6款规定了有关待遇的要求。任何其他成员国的服务提供者,如果是依一体化协定缔约国的法律而成立的法人并在该缔约国领土上从事实际的服务业务,应被授权享受此等协定中的待遇。但是如果一体化协定的缔约国只是发展中国家,这些缔约国的自然人所拥有或控制的法人可享受更优惠的待遇。也就是说,从事服务贸易领域的外资协定国公司在区域贸易协定的区域中,进行跨境贸易时应与内资的公司享有相同的待遇,即应享有国民待遇。也就是说以“商业存在”形式进行贸易的外资服务贸易提供者,可以享受区域贸易协定带来的优惠待遇。

三、WTO协议对我国两岸四地建立更紧密经济合作提供了先机和依据

(一)共同加入WTO为四地更紧密经济合作提供先机

我国是少数没有签订任何区域贸易协定的世贸成员国之一,面对各国签署区域贸易协定的热潮,为增强我国在世界贸易中的竞争力,避免因众多区域贸易协定的达成而被边缘化,我国有必要加入到这一浪潮中去。尽管我国提出了拟在10年内建立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宏伟目标,但如何实现这一目标,我们还需要大量的做工作,我们需要练内功,需要增强实力,我们也需要搞试验,需要积累经验。于是,首先从与我国联系最为密切都同属“炎黄子孙”的中、港、澳、台四个世界贸易组织框架下的“单独关说区”的“联合”做起,我们在世界贸易组织内建立类似于“自由贸易区”的区域经济圈。这种设想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中港澳台四地随着经贸关系的发展,依存度不断加深。作为因历史原因而被分割的国家,可以说四地的经济一体化既是大势所趋,符合经贸发展的需要,同时也有助于中国的统一大业符合中国人民的共同心愿。中国大陆与台湾先后加入世贸组织后,中国在世界贸易组织内形成了一国四席的特殊局面。一方面,大陆和台湾能公平的参与到世界贸易的竞争去;另一方面,中、港、澳、台四个经济体都承担着对世贸其他成员给予最惠国待遇的义务,因此根据现有的世贸规则,四地相互间不能给与特殊的优惠待遇。而台湾方面对于来自于大陆的贸易和投资一直采取“间接”、“单向”、“民间”、“限制进入”的政策,显然是违反世贸组织的最惠国待遇的精神的。但是两岸入世并不会为这一问题的解决带来新的解决途径。

因为世贸组织本身不会主动去规范各成员方的行为,而是通过抱怨与磋商机制、争端解决机制、贸易政策评审机制来制约成员方。根据世贸组织的规则,要使两岸经济关系问题进入世界贸易组织,有三条可能的途径:一是作为多边贸易谈判的一般议题提出来。对特定的区域经济体特别进行规定,存在着印度和巴基斯坦的先例。但是,一方面固然我国并不愿意把与台湾方面的关系提升到国际层面解决,另一方面即使要如此解决,也首先需要在两岸间达成共识。二是通过争端解决机制进入世界贸易组织程序,但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是针对具体产品、具体行业或某一具体法律,需要争议方认可的具体损害证据,在进入争端解决机制之前,必须先有双方协商,等等,实际上也需要当事双方先坐下来谈。第三个可能的途径是,任何第三成员方,如果认为两岸之间的贸易安排对它的贸易利益产生严重影响,它可能会提出磋商要求,但首先要分清对第三方造成影响的是祖国大陆方还是台湾方,再分别磋商。但这时候,问题的关键在于对第三方造成的影响,而不是台湾对大陆的不公平贸易做法,因而也不能解决两岸的问题。两岸间的经济争端产生的根源是政治问题,这远远超过了世界贸易组织的规范的范围。而且,我国认为与台湾之间的问题属于一个国家的内部事务,不应上升到国际层面解决。两岸要建立“自由贸易区”,首先必须通过双方协商实现经贸关系的正常化。

中港澳台四地同为WTO成员方的局面,一方面因最惠国待遇限制了中港澳三地近一步经济一体化的步伐,并不能提供实质的解决台湾对大陆实施不公平的贸易做法这一问题的新途径。另一方面,为四地的经贸关系进一步紧密化提供了世贸组织这一新的平台,使得港澳台三地以独立关税区与祖国大陆实现更紧密经贸合作的设想成为可能。四地可以通过在WTO框架内寻求对最惠国待遇的例外,加强双边关系,进一步实现贸易一体化。

(二)WTO协议为我国两岸四地建立更紧密经济合作提供依据

依据WTO协议规则,结合我国四地实际构架更紧密经济合作的体系:

1、四地更紧密经济合作的形式

从上文对WTO协议相关条的分析可知,GATT第24条对货物贸易的区域一体化的最终形式规定的两种类型:自由贸易区和关税同盟。“自由贸易区”是指区域内成员国之间相互免除关税及配额限制,但成员国仍可保持各自对外之关税及贸易政策:“关税同盟”是在撤销成员国间的关税外,对外采取共同关税。可见,关税同盟是比自由贸易区更高级的区域贸易一体化形式。要决定采取何种形式,应该考虑多方面的因素,如,经济差距、一体化的意愿、及政治和历史的因素等等,但其中经济差距应该是其中的关键因素。再来看看中港台澳四地的经济状况。

四地中,除了中国内地外,香港、澳门、台湾三地都是以发达成员方的身份加入WTO的,香港和澳门自由港,没有进口税和对进口商品的配额限制;台湾为了以发达成员方的身份入世,关税问题上做出了很大的让步,实际关税只有从8%降到4%,入世后关税总体水平将会降到3.5%,短期内再降低关税的可能性较低。而我国从2002年1月1日起开始履行入世关税减让义务,当年关税总水平将由现行的15.3%降至12%左右;2005年将下降至10%以下(9%-10%区间)。可见,除了港澳之间,四地之间的关税水平还是有较大差距,近期不可能实现统一的对外关税。因而我国四地间在货物贸易方面只能采取自由贸易区的形式。

另外,服务贸易和投资也是四地区域贸易一体化的重要内容。GATS第5条对服务贸易区域一体化的形式没有做出分类。这方面,四地也宜采取类似自由贸易区的形式,即在区域内实现服务贸易的自由化、便利化,而对外则各自保持对外的限制。基于香港和澳门的自由港地位,其服务业几乎是全面向外资开放的。而中国大陆与台湾方面,经过入世谈判,将按照《服务贸易具体承诺减让表》中的承诺,逐步的、有限的对外开放服务业。鉴于四地服务业的对外开放程度不同,在短期内要达成一致存在现实困难,因而四地间服务业的自由化也只能采取自由贸易区的形式。而在贸易以外的方面,例如投资,由于WTO协议对其规范不多,在自由化方面可因应经济发展的需要,较有自由发挥的余地。

2、四地更紧密经济合作的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