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工贸易(收集5篇)
加工贸易篇1
【关键词】加工贸易要素禀赋产业内贸易新疆
加工贸易已成为中国经济重要组成部分,2006年我国加工贸易出口额5103.8亿美元,占我国外贸出口总额的52.7%。从1996年到2006年加工贸易已连续十一年占据我国对外贸易半壁江山,成为我国外贸的主力军,有力促进了中国经济发展。新疆的加工贸易发展十分缓慢,与广东、深圳、福建等地相比严重滞后,新疆加工贸易额偏低,多年来,加工贸易占新疆进出口总额不到10%,远远低于全国的平均水平。对此,新疆应抓住国内产业转移的机遇,积极培育发展以新疆为基地,面向中亚、西亚、南亚、东欧及俄罗斯市场的加工工业。
一、加工贸易的分类
加工贸易是一国通过各种不同的方式,进口原料、材料或零件,利用本国的生产能力和技术,加工成成品后再运到境外销售,从而获得以外汇体现的加工费的贸易方式。国际上一般将加工贸易分为进料加工、来料加工、装配业务和协作生产四种方式,其中来料加工和装配业务又称对外加工装配,包括两个贸易进程,一是进口原料,二是产品出口。但这两个过程中原料运进和成品运出均未发生所有权的转移,它们不是两笔交易,是同一笔贸易的两个方面。对外加工装配是一种初级阶段的劳务贸易,加工方只能赚取加工费。由于这种贸易方式风险小,充分利用了我国劳动力资源丰裕的优势,目前在我国开展得比较广泛,但创汇率较低。而进料加工中,原料进口和成品出口是两笔不同的交易,原料供应者和成品购买者之间没有必然的联系,这种贸易方式比对外加工装配风险大,但创汇率高,是我国加工贸易未来发展的方向。协作生产是指一方提供部分配件或主要部件,而由另一方利用本国生产的其他配件组装成一件产品出口。商标可用加工方的也可用对方的,由双方协商确定。所供配件的价款可在货款中扣除。协作生产的产品一般规定由对方销售全部或一部分,也可规定由第三方销售。
二、贸易理论与新疆加工贸易发展
1、要素禀赋理论与新疆加工贸易发展。根据要素禀赋理论,如果贸易双方在要素禀赋方面存在差异,这种差异会造成双方在生产不同的商品上具有比较优势,每个国家出口自己丰富要素的产品(成本较低),两国通过产品的贸易交换实现收益。在一般贸易中商品的流动是单方向,通过不同商品的交换体现要素禀赋理论,而加工贸易中是一个商品的往返流动,是通过一个商品的不同加工环节体现要素禀赋的,同样符合要素禀赋理论实质。新疆可以充分利用新疆自身资源和区位优势,支持沿海内地企业积极参与新疆出口加工区建设,发展面向中亚、西亚、南亚、东欧及俄罗斯市场的进料非对口的加工贸易和利用新疆境内石油化工的优势加工能力,借助中亚及周边国家丰富的石油资源和矿产资源,培育发展以新疆为基地的“两头在外”的来料加工,利用纺织、轻工、机电等产业已有的成熟技术和丰富经验,积极鼓励企业到周边国家特别是中亚开展境外加工贸易。新疆得天独厚的区位优势、丰富的农业资源、石油等行业的技术优势等为新疆发展各类加工贸易提供了坚实的基础。《新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中提出要大力发展新疆加工贸易,新疆的加工贸易发展将成为未来新疆外贸发展的重点。
2、产业转移理论与新疆加工贸易的发展。产业发展的梯度转移是一个普遍存在的经济规律,由于生产要素禀赋、经济基础和发展战略不同,各国家或区域间在产业结构方面往往具有很大的差异,这种差异具体表现为因技术水平高低而形成不同的产业梯度。随着国家或本区域产业结构不断升级调整的需要,产业呈现出从高梯度向低梯度转移的规律。产业梯度转移,可分为国家产业梯度转移和区域内的产业梯度转移。在我国“梯度转移”表现为随着东部地区经济结构的升级优化,某些劳动密集的、生产传统产品的低成本产业逐渐转移到中、西部地区,东西部产业转移为新疆提供了参与国内制造业生产分工的机遇。新疆应充分利用沿边沿桥开放的地缘、口岸和丰富的资源优势、成本优势,吸引和承接东部地区资本、产业、技术、管理和人才聚集新疆,鼓励和支持东部有实力的大企业与新疆企业合作,发展国内层次的加工贸易即异地加工贸易,产品既可以从新疆运回东部,也可以在新疆本地消费,另外与之毗邻的八个国家共近10多亿人口的辐射市场更是潜力巨大。这是一种两地优势互补、以实现成本最低化的合作模式。因此,新疆今后在发展国内异地加工贸易方面,具有广阔的发展前景。
3、跨国公司理论与新疆加工贸易的发展。在经济全球化下,跨国公司国际化经营战略的不断实施,跨国公司利用世界各国优势资源,通过产品生产环节在国际间的调整,将产品通过分布在不同国家的子公司各个阶段上分工生产,一件产品整个生产过程要在多个国家进行流动才能完成,跨国公司在国际间的内部贸易越来越具有加工贸易特征。随着跨国公司全球经营的扩展,我国东部劳动成本提高,新疆应积极地吸引国外的企业来疆投资建厂,发展加工贸易,融入跨国公司的产业链条中,积极参与国际分工。另外,应鼓励新疆优势企业走出去投资办厂,开展境外加工贸易。新疆与哈萨克斯坦等八国毗邻,开展境外加工贸易具有一定优势,尤其是周边国家在石油化工、轻工机电、日用消费品以及农产品方面比较薄弱,而新疆在石油加工、纺织、机械制造等方面有较强的技术力量和比较优势,要积极引导和鼓励新疆有实力企业实施“走出去”战略,在境外投资办厂,通过开展境外加工贸易带动国内设备、原材料、零配件的出口,增强企业跨国经营能力。因此,新疆既可以利用跨国公司理论发展进料加工、来料加工等内向型加工贸易,也可以发展外向型的境外加工贸易。
4、产业内贸易理论与新疆加工贸易的发展。产业内贸易是指产业内部同类产品之间的贸易,产业内产品在贸易伙伴之间同时发生输入和输出的活动。产业内贸易分为水平与垂直两种类型,垂直产业内贸易是同类产品之间的贸易,贸易表现为产品差异性特点。水平产业内贸易是同一种产品在生产流程之间的分工,表现为产品制造上下加工环节的贸易,由此可以看出加工贸易是产业内贸易一种重要形式。生产环节分工的产业内贸易主要基于贸易双方的比较优势和要素禀赋差异,新疆在资金、石油加工、纺织、机电技术等方面存在一定的优势,而中亚及周边国家在石油、矿产自然资源等方面存在一定的优势,双方具有发展加工贸易的良好条件,新疆应充分利用自身的优势,和周边国家发展来料加工、进料加工、境外加工、协作生产等各种类型的加工贸易,促进新疆外贸的快速发展。
三、结论
本文从四方面分析了新疆发展加工贸易的合理性,从总体来看,新疆的加工贸易与全国特别是与沿海发达省市相比,差距很大。但新疆由于具有区位优势、资源优势和东部产业战略转移等良好的发展条件,新疆与周边国家发展来料加工、进料加工、境外加工等各类加工贸易具有很大的潜力。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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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欧阳薇、郭向明:产业区域转移与江西中部崛起的思考[J].江西财经大学学报.2003(6).
[3]新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
加工贸易篇2
当国内有些军工企业还在疲于转换机制和扭亏为盈时,周边环境已经推着这些企业必须迈出新的步伐,在加快军工企业改革的同时,适时地研究和调整企业发展战略,在不可避免的全球经济一体化浪潮中,调整国内军工企业,拓宽民品开发的路子,在开发生产成套设备产品的同时,积极开展对外加工贸易,利用“两个市场,两种资源”,尽快提高军工企业参与国际竞争、适应国际分工、占领国际市场的能力。
一、加工贸易是参与全球产业分工的重要链条
从一般意义上讲,对外加工贸易是指一国从国外进口主要原材料、零部件,在国内加工、装配后再出口的一种贸易方式。在发展中国家,加工贸易通常是外国企业以合资、合作方式,把某些生产能力转移到东道国,或者利用东道国的已有生产能力为自己加工、装配产品,然后行销到全世界各有关地区的一种贸易做法。我国加工贸易的发展,是参与亚太区域乃至世界产业分工的重要链条,符合当今世界贸易发展的潮流。例如发展“两头在外”的轻纺、机电产业,通过对外加工贸易扩大了出口,适应了国际市场,有力地增强了国际竞争能力;同时也加快了国内产业升级和技术进步的进程。
我国航天系统对外加工贸易的发展显得不太平衡,地处内陆的企业发展比较缓慢,而地处沿海的企业,有的已通过对外加工贸易形成产值数亿元的规模。例如八院的上海仪表厂,就是抓住了日元升值、日本企业急于寻找海外生产厂家谋求发展的机遇,同美能达公司签订了多批合作生产复印机组件的合同,第一年产值就达1亿多元,第二年接近3亿元,出口创汇达2500万美元,产品直接销往欧美等国家。这在当今不少国有大中型企业举步维艰的情况下,无疑是一个奇迹。上仪厂通过对外加工贸易,不仅使企业生产经营快速增长,而且还通过组织结构和产品结构调整,建立了一家新的专门发展对外加工贸易的企业--航仪控制工程有限公司。这就是抓住了国际产业分工的机遇,通过对外加工贸易有力地激活了企业,同时增强了军工企业的国际竞争能力。
二、加工贸易的结构已发生很大变化
从加工贸易的发展历史可以看出,加工贸易是我国参与全球产业分工的重要一环,符合当今世界贸易发展的潮流。加工贸易的发展实际是我国通过对外开放承接发达国家、新兴工业国家和地区转移出来的劳动密集型产业和某些中等技术产业,充分发挥了我国的优势,包括廉价劳动力和其他生产要素成本低廉、以及有一定工业和技术基础等,加快了国内产业升级和技术进步的进程,增强了我国企业的国际竞争能力。90年代以来,我国加工贸易的结构已发生了很大变化:一是外商投资的合资企业逐步取代了小型企业和乡镇企业,成为加工贸易的主体;二是加工贸易产业结构也在发生变化,由过去的劳动密集型为主导,逐步向技术、资金密集型产业发展;三是加工贸易的技术档次在逐步提高,出现了一批批技术先进、规模领先的大型项目;四是加工贸易企业相互之间的配套程度在提高,不少企业使用国产原材料和国产零部件的比例在不断提高,加工贸易与国内产业的协作联系正在加强。从这些情况看,加工贸易升级的步伐在明显加快,今天的加工贸易同改革开放初期的加工贸易已产生了质的差别。事实上对外加工贸易已成为我国现代工业生产和流通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另一方面,加工贸易在发展过程中也存在着一些问题:一是加工贸易迅速发展后,其经营格局对海关监管和整个经济管理形成了日益严峻的挑战;二是加工贸易的外向循环与国内产业的循环,未能形成有机的联系,因此制约了加工贸易对国内产业带动作用的发挥;三是走私漏洞现象增多,这对国内的生产经营和市场竞争,都形成了不小的冲击。因此,置于经济全球化和我国参与国际产业分工的大背景下来认识加工贸易,并在此基础上理顺加工贸易的政策,加强和改进加工贸易的管理,仍是当前一项紧迫的任务。
三、加工贸易将发展到一个高级阶段
从当前世界贸易的发展趋势看,经济全球化的推进,贸易投资自由化的加快,必将推动全球加工贸易以更大规模、更高水平,并在更大范围得到发展,并有可能成为未来国际贸易的一种主要方式。当前,发达国家高新技术产品贸易发展迅猛,高新技术产品贸易的增长速度已大大超过其他非高技术制品。高新技术产品的部分加工组装业务向发展中国家转移的速度也在不断加快。
发达国家在高新技术研究与发展领域的突出优势,不仅将加剧其产业向国外转移的过程,并且也将以具有较大接纳能力的市场,作为其转移的目标。在这个发展趋势中,中国将成为未来高技术产业结构转移的主要目标。其次,发达国家和新兴工业化国家和地区具有成熟技术的产业,也将逐步向发展中国家转移。在我国加入WTO以后,对外加工贸易将会获得进一步发展,机械、电子、石油化工、汽车、建筑等支柱产业,以及信息、生物工程、新材料、核能、航空航天、海洋工程等高新技术产业的加工贸易,均会有一个长足的发展。
像日本与韩国等国家一样,我国的加工贸易今后必将经历一个从初级形式向高级形式发展的过程,在加工贸易内涵、市场营销和科研开发等环节,不断优化和升级。实现这个转变,需要一系列政策保障,特别是外贸制度与政策环境面临重大抉择。其中国有企业(尤其是军工企业)经营机制难以适应
激烈的国际竞争需要,自主技术开发能力和国际市场营销能力极为薄弱的状况,必须从根本上加以改变。
加工贸易篇3
【关键词】全球价值链;加工贸易;转型升级
加工贸易是中国改革开放之后由于从事进口原料后加工再出口这种贸易方式而来的一种独特称谓。加工贸易作为中国对外贸易发展中的一种重要方式,其不仅促进了中国对外贸易的发展,而且对于解决就业、调整产业结构以及增加政府收入都起到了重要的作用。虽然中国加工贸易在中国政府、外资企业以及国内企业等各方的努力下已经取得了长足的发展,但是随着全球价值链的不断演化以及全球产业结构的不断调整,使得国际分工出现了新变化,对于加工贸易的发展也提出了新要求。另外,中国为了更好的推动经济的有序发展,提高经济增长的内力,也要求加工贸易必须转型升级以顺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新部署。中国凭借廉价的劳动力、优惠的税收政策以及大批丰富的资源,吸引一大批外资企业进驻中国加工贸易产业,使得中国参与到跨国公司的全球生产战略中,这使中国成为世界的加工厂。然而随着世界经济形势、全球价值链的变化以及中国经济发展战略的调整,加工贸易面临新的问题,中国的加工贸易将难以维续,所以改变中国加工贸易企业在全球价值链中所处地位势在必行。故此,推进加工贸易转型升级才能促进加工贸易健康有序的发展。
1、加工贸易的成本优势日渐消失
中国加工贸易得到发展的主要原因就是在于中国的要素禀赋优势在于劳动力资源,故此劳动密集型产业成为中国参与国际分工的优势产业,很多跨国公司也将其生产密集需要劳动力的阶段转移至中国。然而当前,劳动力成本不断提高、加工费用不断提升,这使得加工贸易发展所需要的成本优势在中国开始逐渐消失,进而使得国内加工企业纷纷转变经营模式并放弃原来的代工生产以及配套生产等加工贸易生产方式;对于跨国公司而言,其将某些生产阶段转移至中国的主要原因在于能够利用低廉的加工成本赚取较高的利润,但是现在成本优势开始逐渐消失,这使得跨国公司开始纷纷从中国撤资,将加工阶段转移至劳动力成本优势更低的国家。同时,在加工贸易发展过程中中国的配套产业发展主要是以高能耗、高污染的产业的为主,随着国家对于能源的重视以及对于环境保护的重视使得中国加工贸易发展的成本越来越高,遇到的制约条件也越来越多,故此,在中国发展加工贸易的成本优势日渐消失的情况下,加工贸易企业势必要通过转型升级以不断提高加工贸易企业的优势。
2、外资占据加工贸易的主导地位
在中国加工贸易发展过程中,外资企业一直都占据重要比重。首先由于外资企业在中国享受着优惠的税收政策,大部分外资企业开始来华投资,他们大多数企业都拥有先进的产品生产技术,而且在产品的品牌策略方面占有重要的优势,使得这些外资企业占据全球价值链的两端。外资企业在中国发展投资过程中主要从事加工贸易,因为中国有廉价的劳动力和资源。而中国国内企业也随着外资企业的进入开始从事加工贸易,但仅仅从事价值链低端的简单加工、组装工序,所以大部分的利润都被外资企业赚取,而国内从事加工贸易的企业仅仅得到少量的加工费,在加工贸易发展过程中,由于起主导作用的是外资企业,中国国内的加工贸易企业在产品总类、档次以及设计等方面并没有决定权,因为大部分主要从事的是定牌生产或贴牌生产。另一方面,外资企业在中国开展加工贸易并不以中国产业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为目标,更不会考虑中国产业结构调整等问题,当外资企业在中国投资的加工贸易没有利润可以赚取,便会随意的从中国撤资,这样对中国产业的长期发展没有太大的益处。所以,在中国加工贸易转型升级过程中,应从企业自身转型开始提高其在加工贸易产业发展中的主导地位。
3、国内加工贸易企业缺乏核心技术和自主创新能力
核心技术和自主创新能力是企业能够得到长足发展的法宝,只有掌握了产品生产的核心技术,企业才能在国际市场上有更大的竞争力;自主创新是中国加工贸易企业摆脱外资企业继续发展的关键。而国内加工贸易企业缺乏的恰恰是核心技术和自主创新能力,使得国内加工贸易企业对于外资企业的依赖度极强。中国国内加工贸易企业缺乏核心技术和自主创新能力的主要原因在于国内加工贸易企业在发展加工贸易的过程中,大部分企业仅看到眼前利益,从而过多的将精力放在如何和国内其他加工企业争夺加工贸易合同,而没有更多的关注企业核心技术的更新,更没有想到如果外资企业不在将加工业务委托给自身的后果。所以当外资企业撤资时,由于自身缺乏核心技术和自主创新的能力,使得其不能进行很好的转轨,最后只能停产。所以中国加工贸易企业应不断通过企业的转型升级掌握产品生产加工的核心技术,同时还要在发展加工贸易的基础上通过自主创新不断摆脱对于外资企业的依赖,从而在国际市场上立足。
4、加工贸易区域发展不均衡
加工贸易在发展过程中,要充分发挥各个地区的优势,这样因地制宜使得加工贸易在国内不同地区都得到长足的发展。然而加工贸易发展在中国存在严重的区域不平衡,在中国加工贸易主要集中在东部沿海地区,而中西部国家的加工贸易呈现逐渐递减的态势,这种区域分布的不均衡一方面使得东部对于劳动力的需求不断增加,而中西部地区的劳动力还存在失业状况;另一方面东部沿海地区过度密集的加工贸易给其资源以及土地都带来巨大的压力,当加工贸易企业欲从东部转移到其他地区时,由于中西部地区受其地理区位、产业配套、基础设施等多种因素的制约;另外人口素质和引资理念相对较低,使得东部沿海地区在其转移加工贸易产业的过程,中西部地区并不是其重点选择的对象,大部分加工贸易企业则选择东南亚的发展中国家,这样会进一步加剧中国加工贸易区域发展的不平衡。所以在加工贸易转型升级过程中,应不断提高中西部地区经济发展的内力,提高其对东部沿海地区加工贸易企业转移至该地区的吸引力,从而发挥各地区的区位优势以促进加工贸易区域发展的平衡性。
5、加工贸易始终处于价值链低端
价值链是依据产品在生产过程中不同阶段的价值增值程度而进行划分的链条形式。依据全球价值链进行分工可以发现,中国加工贸易主要处于全球价值链的低端工序,而这一工序主要形式为加工、组装等生产环节,而处于全球价值链高端,即两端附加值高的研发、营销等工序都由跨国公司所占据,而这三个阶段呈“U”型分布,中国的加工贸易则处于“U”型曲线的最低端,即通过加工、组装产品获取最低的附加值。处于两端的主要是附加值增值较高的阶段,例如产品的核心技术的开发、品牌的推广、甚至原材料采购等,这些工序主要由跨国公司完成,由此可见,中国加工贸易企业的利润空间有限。如何完成中国加工贸易企业向全球价值链两端攀升或者完成跨越,是处于价值链低端的中国加工贸易企业面临的最严峻的问题。所以,应通过各种手段和方法完成加工贸易的转型升级,不断推进加工贸易企业向全球价值链两端攀升,从而提供中国加工贸易企业在国际分工中的参与度以获取更高的附加值。综上所述,中国加工贸易企业在发展过程中面临的主要问题有:成本优势日渐消失、外资企业占据主导地位、缺乏核心技术和自主创新能力、区域发展不平衡、处于价值链低端等。促进中国加工贸易持续发展最关键的问题就是要促进中国加工贸易转型升级,完成其向全球价值链两端的攀升。这就需要加工贸易企业自身、政府以及相关产业等共同努力确保加工贸易转型升级顺利开展,实现“三位一体”的多元化的转型升级。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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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贸易篇4
第一条为了促进加工贸易健康发展,规范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办理加工贸易货物备案、进出口报关、加工、监管、核销手续。
加工贸易货物的备案、进出口报关、核销,应当采用纸质单证和电子数据的形式。
第三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加工贸易,是指经营企业进口全部或者部分原辅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料(以下简称料件),经加工或者装配后,将制成品复出口的经营活动,包括来料加工和进料加工。
来料加工,是指进口料件由境外企业提供,经营企业不需要付汇进口,按照境外企业的要求进行加工或者装配,只收取加工费,制成品由境外企业销售的经营活动。
进料加工,是指进口料件由经营企业付汇进口,制成品由经营企业外销出口的经营活动。
加工贸易货物,是指加工贸易项下的进口料件、加工成品以及加工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残次品、副产品等。
加工贸易企业,包括经海关注册登记的经营企业和加工企业。
经营企业,是指负责对外签订加工贸易进出口合同的各类进出口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以及经批准获得来料加工经营许可的对外加工装配服务公司。
加工企业,是指接受经营企业委托,负责对进口料件进行加工或者装配,且具有法人资格的生产企业,以及由经营企业设立的虽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实行相对独立核算并已经办理工商营业证(执照)的工厂。
单位耗料量,是指加工贸易企业在正常生产条件下加工生产单位出口成品所耗用的进口料件的数量,简称单耗。
深加工结转,是指加工贸易企业将保税进口料件加工的产品转至另一加工贸易企业进一步加工后复出口的经营活动。
承揽企业,是指与经营企业签订加工合同,承接经营企业委托的外发加工业务的生产企业。承揽企业须经海关注册登记,具有相应的加工生产能力。
外发加工,是指经营企业因受自身生产特点和条件限制,经海关批准并办理有关手续,委托承揽企业对加工贸易货物进行加工,在规定期限内将加工后的产品运回本企业并最终复出口的行为。
核销,是指加工贸易经营企业加工复出口或者办理内销等海关手续后,凭规定单证向海关申请解除监管,海关经审查、核查属实且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办理解除监管手续的行为。
第四条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加工贸易进口料件属于国家对进口有限制性规定的,经营企业免于向海关提交进口许可证件;加工贸易出口制成品属于国家对出口有限制性规定的,经营企业应当向海关提交出口许可证件。
第五条经海关批准,加工贸易项下进口料件实行保税监管的,待加工成品出口后,海关根据核定的实际加工复出口的数量予以核销;对按照规定进口时先征收税款的,待加工成品出口后,海关根据核定的实际加工复出口的数量退还已征收的税款。
加工贸易项下的出口产品属于应当征收出口关税的,海关按照有关规定征收出口关税。
第六条海关按照国家规定对加工贸易货物实行担保制度。
第七条加工贸易货物不得抵押、质押、留置。
第八条海关根据监管需要,可以对加工贸易企业进行核查,企业应当予以配合。海关核查不得影响企业的正常经营活动。
第九条加工贸易企业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设置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账簿、报表及其他有关单证,记录与本企业加工贸易货物有关的进口、存储、转让、转移、销售、加工、使用、损耗和出口等情况,凭合法、有效凭证记账并进行核算。
加工贸易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向海关提交上年度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年度报表等资料。
第二章加工贸易货物备案
第十条经营企业应当向加工企业所在地主管海关办理加工贸易货物备案手续。
经营企业与加工企业不在同一直属海关管辖的区域范围的,应当按照海关对异地加工贸易的管理规定办理货物备案手续。
第十一条经营企业办理加工贸易货物备案手续,应当如实申报贸易方式、单耗、进出口口岸,以及进口料件和出口成品的商品名称、商品编号、规格型号、价格和原产地等。
第十二条经营企业办理加工贸易货物备案手续,应当提交下列单证:
(一)主管部门签发的同意开展加工贸易业务的有效批准文件;
(二)经营企业自身有加工能力的,应当提交主管部门签发的《加工贸易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
(三)经营企业委托加工的,应当提交经营企业与加工企业签订的委托加工合同、主管部门签发的加工企业的《加工贸易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
(四)经营企业对外签订的合同;
(五)海关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证明文件和材料。
第十三条经海关审核,单证齐全有效,并且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至第十二条规定的,海关应当自接受企业备案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并核发加工贸易手册。
需要办理担保手续的,经营企业按照规定办理担保手续后,海关核发加工贸易手册。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不予备案并且书面告知经营企业:
(一)进口料件或者出口成品属于国家禁止进出口的;
(二)加工产品属于国家禁止在我国境内加工生产的;
(三)进口料件属于海关无法实行保税监管的;
(四)经营企业或者加工企业属于国家规定不允许开展加工贸易的;
(五)经营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海关报核已到期的加工贸易手册,又向海关申请备案的。
第十五条经营企业或者加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可以在经营企业提供相当于应缴税款金额的保证金或者银行保函后予以备案:
(一)涉嫌走私、违规,已被海关立案调查、侦查,案件未审结的;
(二)因为管理混乱被海关要求整改,在整改期内的。
经营企业或者加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海关有理由认为其存在较高监管风险的,可以比照前款规定办理,并书面告知有关企业:
(一)租赁厂房或者设备的;
(二)首次开展加工贸易业务的;
(三)加工贸易手册申请两次或者两次以上延期的;
(四)办理加工贸易异地备案的。
第十六条海关发现经营企业办理加工贸易货物备案手续提交的单证与事实不符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货物尚未进口的,海关注销其备案;
(二)货物已进口的,企业可以申请退运,也可以向海关提供相当于应缴税款金额的保证金或者银行保函后继续履行合同。
第十七条已经办理加工贸易货物备案的经营企业可以向海关申领加工贸易手册分册、续册。
第十八条加工贸易货物备案内容发生变更的,经营企业应当在加工贸易手册有效期内办理变更手续。需要报原审批机关批准的,还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三章加工贸易货物进出口、加工
第十九条经营企业进口加工贸易货物,可以从境外或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仓库进口,也可以通过深加工结转方式转入。
经营企业出口加工贸易货物,可以向境外或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出口监管仓库出口,也可以通过深加工结转方式转出。
第二十条经营企业应当持加工贸易手册、加工贸易进出口货物专用报关单等有关单证办理加工贸易货物进出口报关手续。
第二十一条经营企业以加工贸易方式进出口的货物,列入海关统计。
第二十二条经营企业经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开展深加工结转业务,并按照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深加工结转的管理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三条经营企业经海关批准可以开展外发加工业务,并按照外发加工的相关管理规定办理。
经营企业开展外发加工业务,不得将加工贸易货物转卖给承揽企业。承揽企业不得将加工贸易货物再次外发至其他企业进行加工。
第二十四条外发加工的成品、剩余料件以及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残次品、副产品等加工贸易货物,经经营企业所在地主管海关批准,可以不运回本企业。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不予批准外发加工业务:
(一)经营企业或者承揽企业涉嫌走私、违规,已被海关立案调查、侦查,案件未审结的;
(二)经营企业或者承揽企业生产经营管理不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
第二十六条经营企业和承揽企业应当共同接受海关监管。经营企业应当根据海关要求如实报告外发加工货物的发运、加工、单耗、存储等情况。
第二十七条因加工出口产品急需,经海关核准,经营企业保税料件与非保税料件之间可以进行串换。
保税料件与非保税料件之间的串换限于同一企业,并应当遵循同品种、同规格、同数量、不牟利的原则。
来料加工保税进口料件不得串换。
第二十八条经营企业因加工工艺需要,必须使用非保税料件的,应当事先向海关如实申报使用非保税料件的比例、品种、规格、型号、数量,海关核销时在出口成品总耗用量中予以核扣。
第二十九条经营企业进口料件因质量问题、规格型号与合同不符等原因,需返还原供货商进行退换的,可以直接向口岸海关办理报关手续。已经加工的保税进口料件不得进行退换。
第四章加工贸易货物核销
第三十条经营企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将进口料件加工复出口,并自加工贸易手册项下最后一批成品出口或者加工贸易手册到期之日起30日内向海关报核。
经营企业对外签订的合同因故提前终止的,应当自合同终止之日起30日内向海关报核。
第三十一条经营企业报核时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进口料件、出口成品、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以及单耗等情况,并向海关提交加工贸易手册、加工贸易进出口货物专用报关单以及海关要求提交的其他单证。
第三十二条经审核单证齐全有效的,海关受理报核;海关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告知企业原因,企业应当按照规定重新报核。
第三十三条海关核销可以采取纸质单证核销和电子数据核销的方式,必要时可以下厂核查,企业应当予以配合。
海关应当自受理报核之日起30日内予以核销。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可延长30日。
第三十四条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或者成品因故转为内销的,海关凭主管部门准予内销的有效批准文件,对保税进口料件依法征收税款并加征缓税利息;进口料件属于国家对进口有限制性规定的,经营企业还应当向海关提交进口许可证件。
第三十五条经营企业因故将加工贸易进口料件退运出境的,海关凭有关退运单证核销。
经海关批准,经营企业放弃加工贸易货物的,按照海关对放弃进口货物的管理规定办理,海关凭接受放弃的有关单证核销。
第三十六条经营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按照海关对加工贸易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的管理规定办理,海关凭有关单证核销。
第三十七条经营企业遗失加工贸易手册的,应当及时向海关报告。
海关在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后对遗失的加工贸易手册予以核销。
第三十八条对经核销准予结案的加工贸易手册,海关向经营企业签发《核销结案通知书》。
第三十九条经营企业已经办理担保的,海关在核销结案后按照规定解除担保。
第四十条加工贸易货物备案和核销单证自加工贸易手册核销结案之日起留存3年。
第四十一条加工贸易企业出现分立、合并、破产的,应当及时向海关报告,并办结海关手续。
加工贸易货物被人民法院或者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封存的,加工贸易企业应当自加工贸易货物被封存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海关报告。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办法,构成走私行为、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或者其他违反海关法行为的,由海关依照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保税工厂开展加工贸易业务,按照海关对加工贸易保税工厂的管理规定办理。
第四十四条进料加工保税集团开展加工贸易业务,按照海关对进料加工保税集团的管理规定办理。
第四十五条实施联网监管的加工贸易企业开展加工贸易业务,按照海关对加工贸易企业实施计算机联网监管的管理规定办理。
第四十六条加工贸易企业在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开展加工贸易业务,按照海关对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管理规定办理。
第四十七条单耗的申报与核定,按照海关对加工贸易单耗的管理规定办理。
第四十八条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进口时先征收税款出口后予以退税的管理规定另行制定。
加工贸易篇5
[关键词]加工贸易;贸易平衡;出口转内销;弹性调节机制
正确认识和处理进出口贸易失衡,已经成为影响我国进出口贸易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因素。在人民币升值及各国采取贸易保护政策与措施的多重因素影响下,我国加工贸易正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加工贸易企业出口市场急剧萎缩,很多企业不敢接单或无单可接,为了缓解出口压力,一些加工贸易企业将目光转向国内市场。如何处理内销与外销的关系,本文提出笔者的思考。
一、加工贸易失衡的数据分析
一国长期的贸易顺差,必然会遭受他国的贸易报复。从一国进出口贸易发展来看,贸易平衡应该是长期发展的趋势,也是最好的选择。那么,我国目前贸易顺差的主要来源是什么?只有认清这个问题,才能尽量减少顺差,规避他国的报复行为,减少贸易摩擦,使我国进出口贸易趋于平衡、健康发展。
引起我国贸易顺差的原因很多,我们主要从贸易方式的角度出发,通过对2005--2009年的进出口贸易数据分析,找出其中的原因(见表-1)。
从表-1数据可知,2005—2009年,我国进出口贸易延续长期贸易顺差的态势,且贸易顺差的额度都较大。其中,一般贸易成为进出口贸易顺差的来源之一(2009年除外),但贸易顺差主要来源于加工贸易,且加工贸易的贸易顺差呈递增态势。
按照通常的理解,既然我国贸易顺差主要来源于加工贸易而非一般贸易,作为进出口贸易的主要贸易方式,加工贸易进出口总值应该大于一般贸易进出口总值。然而,事实却不是这样,从表-2数据可知,2005--2007年,加工贸易确实是我国进出口贸易的第一大贸易方式,但2008--2009年一般贸易成为我国进出口贸易的第一大贸易方式。2005--2009年,加工贸易在进出口贸易中的比重呈逐年递减的趋势,一般贸易在进出口贸易中的比重呈上升趋势。到2009年,一般贸易进出口总值在进出口贸易总值中占比为48.2%,加工贸易占比为41.2%。
从直接数据来看,这种进出口主要贸易方式的转变和贸易顺差的来源是相悖的。因为,一方面,贸易顺差一直主要来源于加工贸易,且呈递增态势;另一方面,加工贸易在进出口贸易中的比重确呈递减态势。这种相反的变动趋势告诉我们,虽然加工贸易在我国进出口贸易中的比重有所下降,但贸易顺差主要来源于加工贸易,为了减少贸易摩擦,促使贸易趋于平衡,我们需要重点调整的是加工贸易而不是一般贸易。因此,处理好加工贸易的进口与出口,适当地将加工贸易外销的部分份额转向国内市场,减少加工贸易顺差,是我国减少贸易顺差,实现长期贸易平衡的关键。否则,虽然人民币存在升值的预期,但我国进出口贸易顺差依旧,会招致更多的贸易摩擦。
二、加工贸易顺差的原因分析
既然加工贸易顺差是我国贸易顺差的最主要来源,那么,是什么原因造成加工贸易的大量顺差,为什么一般贸易不是造成我国贸易顺差的最主要原因?只有认清造成加工贸易顺差的原因,才能从根本上减少贸易顺差,促进贸易平衡。
(一)从加工贸易内涵的角度
对加工贸易内涵的理解主要有两种:一是把加工贸易理解为国际生产分工的一种实现形式,主要反映的是全球生产分工协作关系;另一种理解为一种特殊的贸易方式,即国家对进口料件加工采取海关保税监管的贸易方式,是政府部门操作层面上的保税监管加工贸易。本文所称加工贸易为第二种解释,加工贸易俗称“两头在外”贸易,即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材料、辅助材料等全部或部分从境外进口,在境内加工装配后,成品销往境外的贸易。
从海关监管层面上看,加工贸易主要表现为来料加工和进料加工,加工贸易又称为保税加工,加工贸易货物通常称为加工贸易保税货物。但加工贸易保税货物又不完全等同于加工贸易货物,加工贸易货物只有经过海关批准备案才能保税进口,经海关批准准予保税进口的加工贸易货物才是保税加工货物。也就是说,加工贸易合同项下所进口的货物不全是保税的,只有海关批准才给予保税待遇。由于海关给予暂时免纳关税的待遇,减轻了加工贸易企业的资金压力,加上我国劳动力成本的优势,导致大量外资涌入,加工贸易企业数量增多,加工贸易规模逐年增大,加工贸易呈现顺差。
(二)从加工贸易实质的角度
加工贸易顺差的直接表现:加工贸易出口总值大于进口总值。从表-3数据可知,2005--2009年间,每年加工贸易出口总值都大于加工贸易进口总值,且加工贸易出口总值增速明显快于加工贸易进口总值的增速。
我们可以从加工贸易的实质角度加以解释。传统加工贸易是一种典型的“两头在外”的贸易,加工贸易企业从境外进口料件,在境内保税加工后返销境外。由于在境内加工生产,加工生产过程必然凝聚了物化劳动,导致加工成品出口价格必然高于加工料件进口价格。另外,加工贸易进口料件递增,导致加工贸易进口总值增加,进口总值增加又必然造成加工贸易出口总值增加。于是,规模的扩大和成品价格高于料件价格导致加工贸易出口总值大于进口总值。
(三)从加工贸易政策调整的角度
近几年,我国政府出于优化产业结构,促进产业升级的思考,对加工贸易政策进行了相应调整,目的在于“限制”和“发展”。“限制”主要体现在提高加工贸易的门槛,通过加工贸易商品和企业分类管理来实现,限制“两高一资”产品、低附加值产品的加工生产:“发展”主要通过鼓励加工贸易转型升级,实现产业结构优化,引导加工贸易健康有序发展。
1产业结构升级因素。加工贸易在我国的发展壮大之根源在于劳动力成本优势。但是,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工人工资水平不断提高,劳动力成本优势相对于周边发展中国家正在逐渐丧失,以工资来衡量的单位劳动力成本已经不具有比较优势。因此,那些劳动密集型加工贸易产业的生产成本不断升高,出口成本优势降低,在整个加工贸易中所占比重逐年下降,比如鞋业、玩具业等。从近几年国家对加工贸易政策的调整来看,政策倾向从以往的劳动密集型“两高一资”产业转向高附加、高科技含量的产业,鼓励加工贸易企业加强科技研发与创新,政府也出台了对于高新技术加工贸易的鼓励措施。在政策
调整的影响下,加工贸易进口的料件主要为资源性商品和初级产品,附加值低,出口的则主要表现为工业制成品和资本技术密集型产品,加工贸易出口产品附加值高于加工贸易进口产品附加值,于是造成加工贸易顺差。
2产业链条延伸因素。对于加工贸易“两头在外”、“大进大出”的比喻现在已不那么合适,传统的“两头在外”要么出口创汇少、生产工艺简单,要么对外贸易依存度高、缺乏核心竞争力,尤其是来料加工,在只赚取加工劳务费的同时,反而招致大量的贸易摩擦。虽然外商投资企业在我国加工贸易企业中占有绝对优势地位,本土企业参与较少,但加工贸易本土化程度在不断提高,本土加工贸易企业正逐步提高自身产品的竞争能力和产业的配套能力,加工贸易产业链条逐步延伸。一方面,改变了过去那种“大进”的方式,在国内采购料件的比重逐渐增大,延长了加工贸易产业链条,带动了上游产品的生产和出口;另一方面,改变了过去那种“大出”的方式,向深加工、精加工延伸,允许企业开展外发加工、深加工结转,在外发加工税收优惠上给予支持。通过这种“大进大出”的转变,带动了整个加工贸易产业链条,使整个产业逐步形成积聚效应。这些举措,增加了国产料件的加工投人,减少了进口料件的数量,降低了加工贸易进口总值,提高了加工贸易产品出口的附加值,增加了加工贸易出口总值。
(四)从人民币汇率波动的角度
从2005年7月1日人民币汇改以来,人民币对美元汇率呈升值态势,这种趋势将持续。在人民币持续升值的情况下,以美元计价的进口初级产品成本降低,导致进口数量增加。而这些初级产品以料件的形式用于加工生产,转化为成品出口,人民币汇率升值不会过多影响成品出口,因为进口的料件作为贸易性投人品投入加工生产,人民币升值已经自动反映在成品的生产成本上。但是,投入生产的国产原料由于人民币升值,以美元表示的成品出口成本增加,价格上升。因此,人民币升值使加工贸易出口总值大于进口总值。
人民币升值还有利于我国加工贸易进出口商品结构的优化,扩大高附加值、高科技含量的贸易性产品的出口,也导致加工贸易出口总值大于进口总值。
三、利用加工贸易政策调整促进贸易平衡
通过对加工贸易顺差原因的分析,我们进一步明确,
在其他影响因素不变的情况下,只有通过加工贸易政策调整,适当增加加工贸易进口,减少加工贸易出口,才能有助于减少加工贸易顺差,实现贸易平衡发展。由于加工贸易进口总值长期大规模小于加工贸易出口总值,因此,我们把加工贸易政策调整的研究重点放在减少加工贸易出口总值上。
(一)适时调整加工贸易禁止类、限制类商品目录
通过加工贸易禁止类、限制类商品目录的调整,一方面,将以往部分允许类商品纳入限制类商品目录管理,将以往部分限制类商品纳入禁止类商品目录管理。通过该目录的调整,将那些大量出口,在加工贸易顺差中占有重要比重,但又属于国家禁止、限制发展的产业纳入该目录之中,从而减少加工贸易出口总值,优化加工贸易产业结构。另一方面,通过目录调整,鼓励加工贸易企业开展高科技含量的加工贸易产业发展,将附加值较高的产业作为重点发展的对象。这样,通过增加加工贸易进口总值的方式,减少加工贸易顺差。
(二)进一步调整出口退税率
出口退税制度是为鼓励出口创汇、增强企业出口竞争力而产生的,在加工贸易顺差的情况下,对加工出口产品从国内采购的料件给予退税,会影响出口产品的价格。因此,应适时调整出口退税率,调整出口退税的商品范围和退税比例。
(三)调整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账管理
通过台账的“实转”、“半实转”、“空转”、“不转”,结合区域差别待遇、企业类别差别待遇,对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账制度的调整,可以灵活地控制加工贸易企业交纳的税款保证金,增加或减轻加工贸易企业的资金压力,从而调整加工贸易的进口和出口。
(四)调整部分加工贸易优惠政策
现行加工贸易政策是建立在“超国民”待遇原则的基础之上的,是改革开放增加外汇储备的产物,优惠政策导致加工贸易的迅速扩张,导致加工贸易顺差的规模逐渐增大。在加工贸易长期顺差的情况下,应适时调整部分加工贸易优惠措施,真正体现“国民”待遇,减少加工贸易顺差。
(五)建立健全加工贸易产业退出机制
国际贸易理论中的阶段保护论告诉我们,当一国产业处于发展初期且具有发展潜力时,政府应当予以保护,当该产业发展壮大并在国际市场上具有产业竞争力或达到一定保护期限时,政府就应当减少或放弃对该产业的保护。借用阶段保护论的观点,我国应该将加工贸易作为一种阶段性的贸易形式,在当前加工贸易长期顺差的情况下,出于减少加工贸易顺差的目的,对那些已经具有一定国际竞争力的产业,应该结束或减少对其让利幅度;对那些依然需要政策呵护发展的加工贸易产业继续实施保护,以提高加工贸易的核心竞争力,促进加工贸易向贸易平衡的方向发展。具体而言,就是应当逐步建立健全加工贸易的产业退出机制,将加工贸易转为一般贸易,从而在促进加工贸易转型升级的同时,促进加工贸易趋于平衡。
加工贸易产业退出机制的实质是基于一定时期我国进出口贸易和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结合加工贸易产业的不同特点和发展的不同阶段,有区别地采取不同优惠政策,直至取消优惠,引导加丁贸易的转型升级,适时将加工贸易转为一般贸易的行为机制。
1建立加工贸易政策调整实施机制。现行国家的政策虽然作了相应的规定,将加工贸易产业(商品)进行分类管理,结合商品的税目进行细分,适时动态调整相关目录,明确哪些是鼓励发展的产业,哪些是限制发展的产业,哪些是禁止发展的产业。但相关政策调整后,企业往往不能第一时间知道该政策,有时对相关政策理解也存在着偏差,这就要求政策调整应配套相应的调整实施机制,明确谁通知、谁解释、谁服务,让企业能第一时间掌握政策发展方向,调整企业生产。
2建立加工贸易产业评价体系。除了对加工贸易产业进行细分评价外,还要对加工贸易企业的加工贸易能力与水平进行评价,对我国外贸政策和外贸环境进行评价。运用该评价体系进行综合评价后,找出该加工贸易产业退出的“临界点”,当达到并超过该“临界点”时,表示该产业已经具备足够的国际竞争力,可以转为一般贸易。
3参照国际惯例,可以给予加工贸易产业一定的“过渡期”。当该产业达到“临界点”后,给相应企业预留一定的时间,让企业考虑如何将该产业与企业自身发展、国家产业政策调整相结合,给企业技术创新或产业转型提供足够的时间,顺利实现产业退出。在建立加工贸易产业退出机制基础上,我们还要考虑,加工贸易产业退出机制的建立与减少加工贸易顺差之间的关系,通过实证分析,建立相关模型,以期对相关加工贸易产业的退出提供实践经验。
(六)加工贸易出口转内销政策的调整
为了缓解加工贸易企业的出口压力,将部分出口转向国内市场。应出台相关政策,鼓励企业积极开拓国内市场,将造成加工贸易顺差的原部分出口商品转为内销,并给予税收优惠,调低加工贸易货物内销缓税利息率,鼓励企业逐步建立国内营销和物流体系,创立自己的品牌,从而达到减少加工贸易出口总值的目的,在加工贸易进口总值不变或正常波动的情况下,减少贸易顺差。
具体而言,政府要将加工贸易出口转内销作为政策大力宣传,改变企业长期固有的“外销”思维;建立多部门协作机制,简化内销手续,商务主管部门、海关、税务、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积极探索,提供高效便捷服务;建立加工贸易企业扩大内销奖励机制,对创立内销品牌按规定给予奖励;建立健全政策法规体系,完善加工贸易企业内销收款保障机制,建立健全加工贸易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机制;帮助加工贸易企业利用现有资源,研究国内消费市场的特点,打造企业内销的核心竞争力。
四、加工贸易平衡的调节器:内外销弹性调节机制
通过出口转内销,将外销的一部分转到国内市场,满足国内需求,是一种最直接的减少加工贸易顺差的方法。因此,我们认为,应将加工贸易外销和内销都作为加工贸易政策的导向。为应对加工贸易失衡,可以建立一种弹性调节机制,在加工贸易顺差时,在政策上适当倾斜于内销,适当增大内销优惠,增加内销数量和比例;当加工贸易逆差时,在政策上适当倾向于外销,减少内销优惠政策和比例。通过这种内外销政策的弹性调整,使加工贸易内外销协调发展,加工贸易趋于平衡。
需要注意的是,将加工贸易内销作为一种政策导向,需要针对不同产业、不同产品、不同市场特点、不同消费群体,有区别地加以对待。内销与外销的产品结构存在一定差异,外销产品内销要考虑产品结构、国内营销渠道、自主品牌建设、售后服务和研发,这些对于长期关注国外市场的加工贸易企业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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