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工作的重要性(收集2篇)
税务工作的重要性范文篇1
关键词:税务;稽查;选案
税务稽查选案工作是通过一定方法确定具体税务稽查对象,进而实施完整稽查行为的一种前置性工作。作为税务稽查的第一道程序,是稽查实施前的运筹过程,起着为后续工作提供方向和目标的作用。税务稽查选案准确率的高低,直接影响着稽查效率的高低和稽查成果的大小。
依法、科学地确定稽查对象,对于税务机关公正执法,规范税务稽查工作秩序,提高税务稽查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发挥税务稽查的监督职能,特别是落实税收工作精细化管理要求,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税务稽查选案工作的特点和发展现状
(一)税务稽查选案工作的特点
从税务稽查工作的全过程分析,稽查选案工作的特点具有科学性、准确性和前瞻性。科学的税务稽查选案必须具备一定的选案条件,一要拥有较为丰富的待选资料和完整的数据信息;二要设定科学的选案指标和采用先进的选案方法;三要具有一定的人力和时间保障。
(二)税务稽查选案工作的发展现状
税务稽查选案工作是伴随着不同时期税收经济形势发展不断调整而渐进式发展的,其质量受制于不同时期的硬件条件和稽查人员的应用水平。
从1994年税收体制改革,税务稽查工作脱胎于税务综合管理,形成相对独立的税务稽查体系开始,到1998年出于税收法制建设需要,税务稽查管理基本实现了选案、检查、审理和执行的“四分离”。但是,由于受当时信息管理资源的限制,税务稽查选案的主要形式为人工筛选,过多依靠以往的稽查和征管工作经验,单纯确定检查方向和检查对象,选案的准确率基本在35%左右。
2000年以来,随着税收信息化应用范围的不断扩大,为税务稽查选案提供了信息资源的共享平台,税务稽查管理系统,即“稽查模块”为稽查选案工作提供了较为规范的实施程序,从而奠定了税务稽查向科学化发展的基础。
2005年,专业化检查工作的质量要求和信息管理系统的升级,为税务稽查选案工作更加科学、更加规范发展提供了条件。天津市地税系统的“津税系统一稽查模块”,将税收征管工作和税务稽查工作融为一体,为提高税务稽查选案的质量,推动税务稽查整体工作水平的提升创造了条件。
税务稽查选案工作经历上述四个时期的演变、发展,基本形成了目前广泛应用的“以信息技术为先导,以管理系统为平台,以比对分析为手段”的更为科学的税务稽查选案方法。随着税收管理信息技术的发展,税务稽查选案工作也真正逐步由形式化应用向实质性方向转变。
二、目前税务稽查选案工作
存在的突出问题纵观天津市税务稽查选案工作的发展历程,与税务稽查工作规程要求对照,与信息化应用水平较高的省市工作相比,尚存在一定差距,从某种程度上影响了税务稽查效能的实现。
(一)对枕务稽查选案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足
《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五条第一款明确规定了税务稽查选案的岗位职责和制定规范选案程序的工作要求。从实践看,目前的选案工作仅是在组织形式上达到了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还未真正达到“建立科学的检查制度,统筹安排检查工作”的管理目标。一是实际工作中更加偏重选案结果,忽视必要的选案过程。稽查过程中往往存在着急功近利、检查质量不高等问题。
二是人力资源配置不合理,有的选案人员的专业素质不能满足工作需要。有的稽查局没有按照规定设立选案部门和专门的选案人员。有的选案人员缺乏财务、税收理论知识、实践经验与计算机应用技术,在一定程度上也制约了选案水平的提高。
(二)涉税信息数据基础薄弱,不能满足税务稽查选案工作需要
税务稽查工作的特点是对以往年度的涉税情况进行检查,税务稽查选案必须依托现有数据库信息开展分析、判定工作。长期以来,数据库中的财务报表信息是以简表的方式体现,不能满足评估分析的需要,加之对企业申报数据的完整性没有做到统一有效的监督管理,导致选案过程中所依托的信息、数据严重缺失或不完整。计算机选案系统软件程序缺乏综合分析和模糊处理的功能“人机结合”不能完美统一,无法对纳税人的经营管理现状和相关历史信息进行横向、纵向、定性、定量的分析和推理。
(三)现行税务稽查选案方法尚不规范,没有形成一套科学、全面的选案指标体系
在实际选案工作中,采用的选案方法过于单一。大都存在只关注申报数据和财会指标,缺乏对实际状况的系统、科学分析。纳税人的申报数据和财会指标,是税务稽查部门特别倚重的主要信息来源,是选案的重要分析依据。
如果纳税人恶意处理或编造会计记录,引起会计信息严重失真,这些信息不仅对稽查选案分析发挥不出应有的参考价值,更容易误导选案工作的实际结果。
(四)部门间缺乏有效的协作配合
对于税务稽查选案工作而言,纳税评估结果是确定检查对象最有价值的管理信息之一。而在现行税收管理体制中,由于税收征管与税务稽查部门之间缺乏有效的协作配合,信息传递交互利用程度不高,特别是依据纳税评估结果及时有针对地加以查前分析,缺位明显,使得税务稽查选案工作缺乏最基本的原始资料和动态线索。
(五)缺乏多元化数据网络
由于在整个地税系统内部尚未建立起综合的信息处理平台,外部数据又不能得到有效利用,大部分建成的信息管理系统模式又在一定程度上存在不统一性,极易形成“信息孤岛”。与国税部门的信息交换和共享程度低,彼此之间缺乏互联互通和协调配合,使各自数据难以达到最大化利用,存在管理上的空白。
(六)税务稽查选案经验缺乏及时总结
在以比对分析为主要手段的选案工作中,海量案源信息的筛选和鉴别成为税务稽查选案工作质量的关键。虽然随着信息化应用水平的不断提高,大量的数据模型作为数据筛选工具被广泛应用于税务稽查选案系统,但由于一些行之有效的税务稽查选案方法和经验没有被认真加以总结巩固,使之未能与计算机系统形成有效的结合,造成选案数据工具单一,影响了选案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另外,由于区域经济的特点具有不可比拟性,每一地区的经济发展和支柱税源的成分各不相同。稽查部门不能结合辖区特点进行针对性选案,导致具有典型区域特点的案源不能被有效挖掘,也未能形成有价值的行业稽查经验。
三、提高税务稽查选案针对性的有效措施
(一)强化对税务稽查选案工作的认识
各级税务机关必须高度重视稽查选案工作的重要性,各个部门之间应形成合力,建立科学的选案制度,统筹安排选案工作。要大力提高税务稽查选案人员的业务水平,培养专业的人力资源。要把提高选案人员的整体素质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尽快培养出一批业务全面的税务稽查选案人员,不但要精通财务知识、税法政策、计算机应用等基础技能,还要熟悉掌握企业的行业特点、生产经营方式等信息,只有这样才能满足税务稽查选案工作的需要。
(二)整合利用现有信息资源,加快税务稽查选案的软件开发
建立集中的“备查信息库”,改变以往被动选案的工作方法,以计算机系统为平台,对各类信息资源进行收集、整理、储存。结合当前数据信息,尽快开发出适合税务稽查工作需要的“人机结合”方式的选案软件。初选时,借助计算机系统提高海量数据的加工处理速度,根据人工设置的参数、指标,对信息库中符合条件的信息进行归纳整理。复选时,通过人工分析提高个案的准确性,抽取部分典型企业,对其涉税情况进行调研,为税务检查的实施提供有效地查案线索。
(三)确定系统完整的税务稽查选案指标体系
税务稽查选案评价指标的选择和确定,是直接关系到选案质量高低的一项最重要的基础性工作。要紧紧围绕企业的经济活动,对已掌握的数据资料运用各种方法深入揭示可能出现的各种情况,就其经济效果与各种涉税事项等诸因素之间的关系,进行横向和纵向的定量比较,在综合分析的基础上提出能够定性的量化指数标准,从而作为确定纳税异常户的参照依据。选案人员可以利用各类财务报表中项目间的勾稽关系,进行稽核,检查其填列的正确性,进而找出涉税问题的线索。通过设定公允的参数指标形成涉税指标体系,结合动态信息同步调整形成“数据仓库”,为以后的评估分析预置信息源。
(四)加强各部门间的工作联系,增强选案的针对性
整合信息资源,拓宽选案范围,构架横向选案体系。以查前分析为核心,实现税收分析、纳税评估、税源监控、税务稽查等各环节的有机衔接。在计划统计、税收征管、税务稽查等部门之间建立信息共享、双向反馈、统筹协调、良性联动的运行机制。形成一张严密的工作网络,以便及时发现纳税异常问题。税务管理部门将辖区内的重点税源户,特殊行业的重点企业,税负变化异常、长期零税负和负税负申报、纳税信用等级低以及在日常管理和税务检查中发现问题较多的纳税人,均纳入评估的重点关注对象。实施过程中,税收管理员要通过日管工作,及时掌握纳税人实际生产经营情况,参考行业税负监控数据、各类评估指标预警值等,对企业进行“点对点”纳税评估,并决定有关评估案件是否移送稽查部门。切实形成通过税收分析及时发现纳税异常情况,通过纳税评估查找原因,并将涉嫌偷逃税的对象及时移转税务稽查,通过税务稽查落实评估疑点的工作机制,较好地发挥各部门的整体合力。
(五)建立多元化的税收信息采集网络
建立起纵横交错、内外相连、辐射范围广、传递速度快、监控能力强的税收信息网络。注重加强与国税部门的配合,拓展选案渠道。
要建立起信息交换和联席会议制度,互相通报税务检查实施情况,分别进行信息筛选、分析加工。
对涉及两个部门的涉税案件及时向对方稽查部门通报有关查处情况。要建立国、地税联查体系。国、地税稽查部门联合行动,不仅节省人力、物力,避免重复检查、多头检查,而且通过“联手”,能够提高稽查工作效率和质量。每年由两局牵头,国、地税稽查部门联合查办几起有代表性的大要案件,不仅对涉税违法行为起到强有力的震慑作用,也可以为建立完善国、地税联手的稽查体系提供宝贵的实践经验。
税务工作的重要性范文篇2
关键词:纳税评估;税务稽查;关系
中图分类号:F812.42文献识别码:A文章编号:1001-828X(2016)025-000-01
纳税评估和税务稽查都是实际税收征收管理中的重要步骤和环节之一,在实际工作过程中,纳税评估和税务稽查既相互区别又联系紧密,正确处理他们之间的关系是保证税收征管工作顺利开展的重要保证,因此在实际工作中,如何处理好纳税评估和税务稽查之间的关系,是一个值得深入研究和思考的现实性问题。
一、纳税评估和税务稽查之间的关系
所谓纳税评估是指税务行政机关依法利用信息化方法,以数据对比分析为手段,对纳税人的纳税申报情况进行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判断,由此对纳税人采取进一步的征管措施的综合性的管理行为,其遵循分类实施、因地制宜、灵活简便和强化管理等基本原则;税务稽查是税务局稽查局实施的对纳税人的纳税情况予以监督检查的管理行为,其基本任务是惩处税收违法行为,依法保障税收收入,维护依法纳税秩序,保证公民依法纳税。可以说,相对于税务稽查,纳税评估是随着税收工作的开展和不断完善而出现的,纳税评估的出现和发展,适应了当前税收征管工作的现实性需要,一方面,纳税评估的出现,大大减轻了我国各大税务机关的工作负担,有利于税务工作效率的整体提高,另一方面,纳税评估也进一步推进了我国依法治税进程,大大提高了对税源的科学化和精细化管理,为我国税收征管工作注入了新鲜血液。
在实际工作中,纳税评估和税务稽查既相互区别又相互联系,一方面,二者具有很多相似之处,主要体现在:首先,二者的工作对象基本相同,都面向主管税务机关管理的纳税人及扣缴义务人及其应纳所有税种,都根据纳税人实际的纳税行为来开展工作;其次,二者开展工作的依据相同,都按照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和其他相关的经济法规的规定来严格进行,在征收管理范围内进行,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不允许有超越法律或未依法进行而损害纳税义务人权利的行为;再次,二者工作的落脚点相同,都是为了依然保障纳税秩序和纳税环境,促进依法纳税。因此,从这三个方面来说,二者具有一定的相通之处。但是与此同时,二者又具有很多的区别之处,这些不同点又将这二者严格区别开来,具体体现在:首先,执行主体不同:纳税评估主要由基层税务机关的税源管理部门及其税收管理员负责,而重点税源和重大事项也可以交由基层税务机关的上级机关负责,而税务稽查一般由税务局稽查局来依然实施,二者的执行主体完全不同;其次,工作程序有差异,纳税评估的工作程序主要由设立评估指标、筛选评估对象、对筛选出的异常情况进行分析判断、处理、更新管理数据等流程组成,而税务稽查则主要由稽查局分别设立的选案、检查、审理和执行部门分别负责选案、检查、审理和执行的具体工作,二者的工作内容不同决定了其工作程序存在着较大的差异;再次,工作重心不同,纳税评估一般遵循事前管理,即督促、警醒纳税人依然纳税,服务性更强,而税务稽查则一般遵循事后原则,即对纳税人的纳税违法行为进行惩处,从而维护和保证纳税人依然纳税,具有较为浓厚的惩罚性。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纳税评估与税务稽查二者之间具有千丝万缕般的联系,一方面,税务稽查活动中的案源主要就来自于纳税评估工作中的纠错环节,而税务稽查的顺利开展,也必须要借助纳税评估的信息支持来进行,二者其实存在着相互支持、互相配合的关系。
二、正确规范纳税评估与税务稽查的关系
纳税评估和税务稽查在实际的税收征管工作中各有侧重,既互有区别又紧密联系,因此为确保税收征管工作顺利进行,维护纳税秩序,必须正确规范纳税评估和税务稽查之间的关系,从而最大化地发挥其各自作用,形成合力,为此应着重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一)确立纳税评估优先原则
当前我国税收征管工作中主要实行管理、征收和稽查的工作机制,管理是基础,征收是手段,稽查是保障,而纳税评估主要涉及税收的管理和征收工作,因此在实际的工作过程中,应坚持纳税评估优先的工作原则,这是因为相对于税务稽查来说,纳税评估是一种更为柔性和温和的管理方式,提高纳税人依法纳税的意识,有利于稳定纳税秩序,创造更为平和有序的纳税环境,只有在纳税评估的过程中发现有偷税、漏税等违法行为时,才将其移交给税务稽查部门进行处理,从而明确纳税评估和税务稽查的界限,提高税收征管效率。
(二)适当扩大稽查税务机关的行政执法权限
目前我国纳税评估工作主要由基层税务机关来负责进行,重点税源和重大事项由其上级税务机关负责进行,可以说,目前相关税法已经赋予了基层税务机关一定的检查权限,其具有依法监督和检查纳税人的纳税行为,但是却缺乏一定的执法权限,由于基层税务部门所面对的实际税收工作纷繁复杂,其需要一定程度上的行政处罚权限来更好地开展工作,提高基层税收征管效率,而赋予基层税务机关一定的行政处罚权限,一方面可以更好地支持其日常的纳税评估工作,更好地去进行纳税评估,或者进行一些较为清晰明了的税收稽查工作,亦或作为向税务稽查部门移交的附带证据或资料,为稽查部门更好地进行执法提供便利,而总的来说,目前我国税法等相关法律对于基层税收机关统得过死,没有充分释放基层税务机关的活力,这和其管理权限相对狭窄不无关系。
三、总结
总之,纳税评估和税务稽查二者相辅相成,共同构成税收征管工作的整体格局,在实际工作过程中,税务机关应从完善工作规程、建立协调机制等方面入手,有效规范此二者之间的关系,最大化地发挥其功效。
本文系山东省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纳税评估与税务稽查关系的研究(J15WB109)的成果。
参考文献:
[1]杨斌,陈有杰.正确处理纳税评估与税务稽查的关系[J].税务研究,2011,04:64-66.
[2]何奕凡.正确处理纳税评估与税务稽查的关系[J].现代商业,2014,12: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