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防疫应急预案范例(3篇)
动物防疫应急预案范文
为及时、有效地预防、控制和扑灭本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提高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能力,最大程度地减轻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对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的危害,维持社会稳定,保持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特编制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市动物防疫条例》、《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和《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专项应急预案》、《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
1.3疫情分级
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性质、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结合区动物防疫工作的实际形势,将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一般(Ⅳ级)四级。
1.3.1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Ⅰ级)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疫点数超过2个以上;
(2)口蹄疫在14日内,疫点数超过5个以上;
(3)动物发生疯牛病等烈性人畜共患病感染到人,继续扩散蔓延;
(4)市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
1.3.2重大突发动物疫情(Ⅱ级)
(1)发生1起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
(2)口蹄疫在14日内,疫点数超过3个以上;
(3)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发生猪瘟、新城疫疫情,疫点数5个以上;
(4)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暴发流行布氏杆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等二类动物疫病,且疫点数超过5个以上;
(5)我国已经消灭的牛瘟、牛肺疫等动物疾病又发生,或尚未发生的疯牛病、非洲猪瘟等动物疾病传入我区或在我区发生或发现;
(6)市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突发动物疫情。
1.3.3较大突发动物疫情(Ⅲ级)
(1)发生1起口蹄疫疫情;
(2)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发生猪瘟、新城疫疫情,且疫点数2个以上;
(4)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暴发流行布氏杆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等二类动物疫病,且疫点数超过2个以上;
(5)市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动物疫情。
1.3.4一般突发动物疫情(Ⅳ级)
(1)发生猪瘟、新城疫、布氏杆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等疫情;
(2)暴发流行其他二类、三类动物疫情;
(3)发生动物(家禽、野禽、狗、猫等)不明原因突然大量死亡情况,死亡率超过10%以上;
(4)市或区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动物疫情。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区突然发生的,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畜牧业生产、畜禽产品贸易严重损失和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置。
1.5工作原则
(1)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
(2)快速反应、高效运转。
(3)预防为主、群防群控。
2组织体系
2.1领导机构
《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明确,本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由区委、区政府统一领导;区政府是本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构;区应急委决定和部署本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其日常事务由区应急办负责。
2.2应急联动机构
区应急联动中心设在区公安分局,作为本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联动先期处置的职能机构和指挥平台,履行应急联动处置较大和一般突发公共事件、组织联动单位对特大或重大突发公共事件进行先期处置等职责。各联动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突发公共事件应急联动先期处置工作。
2.3工作机构
2.3.1区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
区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以下简称“区防治指挥部”)作为区政府领导下的区级协调机构,由区经委及有关部门组成,是本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机构之一,全面负责本区重大动物疫病的预防和控制,总指挥由区政府领导担任。
2.3.2区防治指挥部办公室
区防治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区防治办”)设在区经委,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1)负责区防治指挥部日常工作并承办应急处置相关组织、指挥、协调保障等具体工作;
(2)收集、分析疫情预警信息,及时提出启动、停止本预案的建议;
(3)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街道、镇落实本预案并监督实施;
(4)根据疫情发展态势,及时提出成立区重大动物疫情防治应急处置指挥部(以下简称“区应急处置指挥部”)的建议。
各街道、镇设立相应的指挥部门和办公室,具体承担本行政区域内重大动物疫情的预防和控制工作。
2.3.3区应急处置指挥部
发生重大及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区防治指挥部根据区防治办的建议和实际需要,视情成立区应急处置指挥部,以区应急联动中心为指挥平台,按照区委、区政府的决策、指示,组织、协调、调动各应急力量和资源,统一指挥本区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行动。应急处置行动结束,区应急处置指挥部报请上级指挥机构或有关领导批准后解散,转入常态管理。
2.3.4现场指挥部
根据重大动物疫情的发展态势和实际控制需要,必要时可建立现场指挥部,具体负责重大动物疫情的现场组织指挥。
2.4专家机构
区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可根据工作需要,组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专家委员会,主要由动物疫病防治、检验检疫、流行病学、野生动物学、经济学、风险评估、法律等方面专家组成,负责疫病防控策略和方法的咨询,参与防控技术方案的策划、制订和执行。具体承担以下职责:
(1)参与制(修)订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和处置技术方案;
(2)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相应级别采取的技术措施提出建议;
(3)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准备提出建议;
(4)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进行技术指导、培训;
(5)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终止、后期评估提出建议;
(6)承担突发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机构和日常管理机构交办的其他工作。
2.5成员单位及职责
(略)
3预防预警机制
3.1信息监测
本区建立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监测、报告网络体系。区动物卫生监督部门要加强对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证监测质量;会有关部门组织开展重大动物疫病监测。
3.2信息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和隐患,有权向上级政府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
3.2.1信息报告主体
(1)信息报告单位。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街道、镇动物饲养、经营和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单位;各类动物诊疗机构;与动物防疫相关的科研院所和实验室等。
(2)信息报告人。执行职务的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或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基层动物防疫组织的工作人员;各类动物诊疗机构的执业兽医;养殖、经营动物和生产、经营动物产品的人员等。
3.2.2信息报告形式
区动物卫生监督部门要按国家有关规定报告疫情;其他责任报告单位和个人以电话或书面形式报告。
3.2.3信息报告时限和程序
发现可疑动物疫情时,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立即向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赶赴现场诊断,必要时可请上级机构派人协助进行诊断,认定为疑似重大动物疫情的,要立即报告区防治办,在1小时内将疫情报至区委、区政府值班室和市动物卫生监督部门。
认定为疑似重大动物疫情的,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立即采集病料样品,送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实验室诊断。
3.2.4信息报告内容
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发病的动物种类和品种、动物来源、临床症状、发病数量、死亡数量、是否有人员感染、已采取的控制措施、疫情报告的单位和个人、联系方式等。
3.3预警分级与
区经委及区动物卫生监督所根据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提供的监测信息,按照重大动物疫情的发生、发展规律和发展趋势等,将预警级别分为一般(Ⅳ级)、较重(Ⅲ级)、严重(Ⅱ级)和特别严重(Ⅰ级)四级,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
区经委及区动物卫生监督所按其运作规程,对预警级别适时进行。
4应急响应
4.1响应原则
4.1.1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事发地街道、镇及有关部门按照分级反应的原则作出应急响应。同时,区防治办要遵循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结合实际情况和预防控制工作的需要,及时调整预警和反应级别。要根据不同动物疫病的性质和特点,注重分析疫情的发展趋势。对势态和影响不断扩大的疫情,应及时升级预警和反应级别;对范围局限、不会进一步扩散的疫情,应相应降低反应级别,及时撤销预警。
4.1.2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要采取边调查、边处理、边核实的方式,有效控制疫情发展。
4.1.3未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区域,相关街道、镇接到疫情通报后,要组织做好人员、物资等应急准备工作,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在本行政区域内发生,并服从区防治办的统一指挥,支援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地区的应急处置工作。
4.2分级响应
4.2.1I级响应
确认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后,区经委及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根据情况及时向区防治指挥部提出启动本预案的建议。由区防治指挥部启动应急响应机制,成立区应急处置指挥部,统一领导和指挥突发特别重大动物疫情的扑灭工作。必要时,可请求市政府予以支持,保证应急处置工作顺利进行。
4.2.1.1区应急处置指挥部
(略)
4.2.1.2区经委及动物卫生监督所
(略)
4.2.1.3各相关部门和街道、镇
(略)
4.2.2II级响应
确认重大突发动物疫情后,区经委及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根据情况及时向区防治指挥部提出启动本预案的建议。由区防治指挥部启动应急响应机制,成立区应急处置指挥部,统一领导和指挥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扑灭工作。
4.2.2.1区应急处置指挥部
(略)
4.2.2.2区经委和区动物卫生监督部门
(略)
4.2.2.3各相关部门和街道、镇
(略)
4.2.3III级响应
确认较大动物疫情后,区防治指挥部根据区经委及区动物卫生监督部门的建议,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综合应急措施。
4.2.3.1区经委及区动物卫生监督所
(略)
4.2.4IV级响应
确认一般动物疫情后,区防治指挥部根据区经委及区动物卫生监督所的建议,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有关部门开展疫情应急处置工作。
区动物卫生监督所对一般突发动物疫情进行确认,并按照规定向区防治指挥部和上级畜牧兽医部门报告,并组织专家对疫情应急处置进行技术指导。
4.2.5临近区(县)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响应
根据发生疫情地区的性质、特点、发生区域和发展趋势,分析本地区受波及的可能性和程度,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密切保持与疫情发生地区的联系,及时获取相关信息;
(2)组织做好本区域应急处置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
(3)开展养殖、运输、经营和市场环节的监测和预防控制工作,防止疫情的发生、传入和扩散;
(4)开展动物防疫知识宣传,提高公众自我保护能力和意识;
(5)按规定做好公路、铁路、水运交通的检疫监督工作。
4.3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确保参与疫情应急处置人员的安全。要针对不同的重大动物疫病、特别是一些重大人畜共患病,应急处置人员还应采取特殊的防护措施,如穿戴防护服,接种相应的疫苗,定期进行血清学监测等。
4.4响应结束
4.4.1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终止需符合以下条件:疫区内所有的动物及其产品按规定处理后,经过该疫病至少1个最长潜伏期无新的病例出现。
4.4.2特别严重突发动物疫情应根据《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专项应急预案》规定程序,由上级部门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报上级部门批准宣布。
4.4.3严重突发动物疫情由市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报市政府或市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批准宣布,并根据《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专项应急预案》规定程序,向上级部门报告。
4.4.4较大和一般突发动物疫情由区经委及动物卫生监督部门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报区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批准后宣布,并向市畜牧兽医部门报告。
4.4.5区经委及区动物卫生监督所可请求市畜牧兽医部门,及时组织专家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措施终止的评估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
5后期处置
5.1恢复生产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扑灭后,取消贸易限制及流通控制等限制性措施。根据各种重大动物疫病的特点,对疫点和疫区进行持续监测,符合要求的,方可重新引进动物,恢复生产。
5.2社会救助
发生重大动物疫情后,区政府及疫情发生地街道、镇负责做好对困难家庭的救助工作;做好社会各界向疫区提供的救援物资及资金的接收、分配和使用工作。
5.3灾害补偿
按照各种重大动物疫病灾害补偿的规定,确定数额等级标准,按法定程序进行补偿。补偿的对象是为扑灭或防止重大动物疫病传播,其动物或财产受损失的单位和个人;补偿标准按国家规定执行。
5.4保险
提倡和鼓励保险公司参与重大动物疫情灾害工作,鼓励相关单位和个人积极参加重大动物疫情灾害保险。
5.5后期评估
5.5.1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扑灭后,区经委及区动物卫生监督所在上级部门的领导下,组织有关人员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处理情况进行评估。评估的内容应包括:
(1)疫情基本情况、疫情发生的经过、现场调查及实验室检测的结果;
(2)疫情发生的主要原因分析、结论;
(3)疫情处理经过、采取的防治措施及效果;
(4)应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与困难;
(5)针对本次疫情的暴发流行原因、防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与困难等,提出改进建议和应对措施。
5.5.2评估报告上报区政府,同时抄送上级畜牧兽医管理部门。
6应急保障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区防治指挥部要协调各有关部门做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处理的应急保障工作。
6.1队伍保障
区防治指挥部建立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预备队伍,具体实施扑杀、消毒、无害化处理等疫情处理工作。预备队伍由兽医、卫生、公安、工商、武警部队等部门组成,且相对固定。
6.2通信保障
区指挥部要将车载电话、对讲机等通讯工具纳入紧急防疫物资储备范畴,按照规定做好储备保养工作。
信息产业部门应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对紧急情况下的电话、电报、传真、通讯频率等予以保障。
6.3交通运输保障
运输部门要优先安排紧急防疫物资的调运。
6.4医疗卫生保障
卫生部门负责开展重、特大动物疫病(人畜共患病)的人间监测,作好有关预防保障工作。区动物卫生监督所在做好疫情处理的同时应及时通报疫情,积极配合卫生部门开展工作。
6.5治安保障
区公安分局、驻区武警部队要协助做好疫区封锁和强制扑杀工作,做好疫区安全保卫和社会治安管理。
6.6物资保障
6.6.1区经委、区发改委等部门要针对紧急防疫的要求,启动区级重要商品储备的动用程序,应按照计划建立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库,储备足够的药品、疫苗、诊断试剂、器械、防护用品、交通及通讯工具等为动物防疫提供相关物质保障,并协调相关物质的后续供应。
6.6.2储备物资应根据动物(宠物)养殖量和疫病控制情况,进行合理计划。主要包括诊断试剂、防疫药品、消毒设备、防护用品、运输工具、通讯工具等用品。
6.7经费保障
6.7.1每年用于紧急防疫物资储备、扑杀或销毁动物补贴、疫情处理、疫情监测所需经费,财政要予以保障,具体经费补助标准和管理办法按国家规定执行。如发生不可预测的重大动物疫情,实际资金需求与预算安排有差距,财政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安排各类必需支出预算。
6.7.2区财政在保证防疫经费及时、足额到位的同时,加强对防疫经费使用的管理和监督。
7监督管理
7.1公众宣传教育
区防治指挥部组织有关部门利用广播、影视、报刊、互联网、手册等多种形式,对社会公众广泛开展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知识的普及教育,宣传动物防疫科普知识,指导群众以科学的行为和方式对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要充分发挥有关社会团体在普及动物防疫应急知识、科普知识方面的作用。
7.2培训
区动物卫生监督所要对重大动物疫情处理预备队成员进行系统培训,内容包括: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和扑灭知识,包括免疫、流行病学调查、诊断、病料采集与送检、消毒、隔离、封锁、检疫、扑杀及无害化处理等措施;动物防疫法律、法规;个人防护知识;治安与环境保护;工作协调、配合要求等。
7.3演练
在没有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状态下,区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每年要有计划地选择部分地区举行演练,确保预备队扑灭疫情的应急能力。
7.4奖惩
7.4.1奖励
(1)区政府、区防治指挥部对参加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作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表彰和奖励。
(2)区民政局对因参与应急处置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7.4.2惩罚
对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有、失职、渎职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据《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动物防疫应急预案范文篇2
(一)编制目的
及时控制和除治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疫)情,减轻灾害损失,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环境,切实保障林业安全生产和农村经济发展。
(二)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植物检疫条例》、《浙江省植物检疫实施办法》、《浙江省突发性重大森林病虫害应急处置预案》以及《*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编制本预案。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本市范围内发生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疫)情或从境外新传入外来有害生物事件;部级和省级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新发生事件。
(四)工作原则
1.预防为主,综合防治。把保障森林生态环境安全作为应急处置工作的出发点,综合运用各种防治方法和手段,最大限度地减少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给森林生态环境、人民群众健康和财产带来的损失。
2.分级负责,条块结合。林业主管部门及相关单位要在同级政府的领导下,按照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的原则,健全组织、规范程序、落实责任、明确职责。
3.讲究科学,依法行政。要积极采用先进的监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充分发挥专家的作用,实行科学民主决策。预防和应急处置要和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相衔接,做到依法办事,依法行政。
4.加强协调,快速处置。应急处置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到各个方面,要保持各个层面的沟通和各相关部门的协调,确保政令畅通和信息传递快速准确。
二、应急处置组织体系及职责
(一)市应急指挥机构及职责
发生Ⅲ级以上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疫)情时,根据应急处置行动需要,成立市重大林业有害生物应急防控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应急指挥部)。市林业局局长任总指挥,市林业局分管副局长任副总指挥。市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林业局。市工商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交通局、市农业局、*检验检疫局、市民政局、市邮政局、铁路*货运站、*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袍江工业区管委会、镜湖新区管委会、汤浦水库管理局等部门和单位领导为应急指挥部组成成员。
市应急指挥部职责:负责启动本预案,领导、组织、协调和检查督促重大林业有害生物应急处置工作;向市政府提出处置工作有关建议,必要时提请市政府请求省政府、周边市及军分区、驻绍部队的支援;处理应急处置过程中的其它重大事项。
(二)成员单位职责
1.市林业局:负责全市重大林业有害生物防控的指导、检查、监督、协调工作,具体负责市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工作。
(1)对灾(疫)情作出全面分析,并制定防范、控制和扑灭的技术方案;
(2)具体协调、指挥和指导各县(市、区)及有关部门(单位)参加灾(疫)情的控制扑灭工作;
(3)依法对林产品的生产、运输、销售等活动进行监测、检疫和监督管理;
(4)建立紧急防控物资储备库,储备充足的药剂、器械、交通及通讯工具;
(5)建立专家组和防治专业队,对专业技术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开展技术培训;
(6)对防控所需的费用及补贴资金作出分析,并提出资金使用意见;
(7)负责灾(疫)情的监测工作,及时掌握灾(疫)情动态,通报情况,做好上传下达等工作;
(8)负责查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植物检疫条例》、《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等违法行为。
2.市工商局:加强对森林植物及其产品交易市场和生产、经营活动的管理,严厉打击非法经营活动。
3.市公安局:配合检疫职能机关依法对森林植物检疫案件的查处;依法打击森林植物疫情传播者;协同林业主管部门做好疫区封锁、强制灭疫、安全保卫和治安管理工作。
4.市财政局:负责筹集重大林业有害生物防控应急专项资金;检查、监督专项资金的使用。
5.市发展改革委:指导森林病虫害防治基础建设规划;负责与重大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相关商品和服务价格的监管和监测,保障市场价格稳定。
6.市科技局:组织相关部门对林业有害生物防控的一些迫切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进行科技攻关;有害生物防控研究课题优先列入;积极引进外地先进的防控技术和减灾经验;协助做好防控科普宣传工作。
7.市交通局:协助做好检疫检查站的设置和管理以及检疫检查工作;优先安排控灾物资的调运;发现灾(疫)情及时通报林业部门。
8.市农业局:负责开展对相关有害生物的监测、检疫监督管理;协助林业部门开展相关防灾(疫)灭灾(疫)工作。
9.*检验检疫局:把好出入境动植物及其产品的检疫检验关,防止疫情传入输出,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林业部门。
10.市民政局:负责对受灾群众的生活救助,统一组织开展社会捐助工作;负责接受、分配社会各界捐助的资金和物资,做好款物管理和发放工作。
11.市邮政局、铁路*货运站:按有关规定承运、邮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发现情况及时通报林业部门。
12.*经济开发区管理委会、袍江工业区管委会、镜湖新区管委会、汤浦水库管理局:负责本辖区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的调查、监测及上报工作;组织开展本辖区内灾(疫)情的防范、控制和扑灭工作。
三、灾(疫)情分级
根据林业有害生物危险性和造成损失程度,将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疫)情划分为四级。
(一)I级:系指国(境)外新传入有害生物事件,或者新发生的部级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入侵事件。
(二)II级:系指连片成灾面积在10000亩以上的偶发性本土森林病虫害、省级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新发生事件。
(三)III级:系指同时在2个及以上县(市、区)发生,合计成灾面积在40000亩以上,造成较大损失的常发性本土有害生物发生事件。
(四)Ⅳ级:系指成灾面积在15000亩以上,造成较大损失的常发性本土有害生物发生事件,或在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旅游度假区、汤浦水库库区等重点区域成灾面积在5000亩以上的有害生物发生事件。
四、灾(疫)情管理
(一)灾(疫)情监测
1.根据国家林业局《森林病虫害预测预报管理办法》(林造发〔2002〕171号)的要求,建立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疫)情监测制度,适时监测报告。
2.市及各县(市、区)林业部门应定期开展林业有害生物的专项调查和全面普查。
3.市及各县(市、区)林业部门应建立和完善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疫)监测体系,落实责任制,及时发现和报告异常情况。
(二)灾(疫)情预警
市及各县(市、区)林业部门根据对本地历年林业有害生物的监测情况、发生情况、防治情况等,进行汇总、分析、评估,结合各种林业有害生物发生特点,参考全国及全省林业有害生物发生现状,作出灾(疫)情趋势预测分析,编制预警报告,及时向社会。
(三)灾(疫)情报告与确认
所有单位和个人发现重大林业有害生物发生时,均应向当地林业主管部门报告。林业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派专业技术人员到现场进行调查核实,怀疑是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的应于24小时内将采集的标本送市森林病虫防治检疫站鉴定,市森林病虫防治检疫站不能鉴定的,要立即派专人送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局或邀请有关专家到现场进行鉴定和确认。确认为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疫)情的,根据灾(疫)情分级情况,启动相应预案。在启动本预案的同时,要立即向毗邻市、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通报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的发生情况。
重大林业有害生物事件的报告,主要包括有害生物的种类、发生地点和时间、级别、危害程度、已经采取的措施以及相关图片材料等内容。
五、应急响应
(一)分级响应
确认为I、II级灾(疫)情事件的,市应急指挥部应立即启动本预案,同时报请省突发性重大森林病虫害应急协调小组启动省级应急预案,事发地县(市、区)预案必须立即启动。
确认为III级灾(疫)情事件的,由市应急指挥部启动本预案,事发地县(市、区)预案立即启动。
确认为IV级灾(疫)情事件的,由灾(疫)情所在县(市、区)政府应急指挥机构启动该县(市、区)应急预案,组织控制扑灭灾(疫)情。
(二)应急处置程序
1.在接到灾(疫)情报告后,市应急指挥部组织技术专家立即奔赴灾(疫)区,协助事发地县(市、区)政府做好灾(疫)情确认和诊断工作,研究商讨除治对策,制定紧急处置方案。灾(疫)情事发地县(市、区)应急指挥部立即组织部署对灾(疫)情进行控制和扑灭。
2.市应急指挥部根据灾(疫)情发展态势决定启动本预案。发生疫情时,提请省林业厅报省人民政府疫区封锁令。
3.及时调动市级防治专业队人员、防治储备物资对灾(疫)区防治工作进行支援。
4.迅速向全市灾(疫)情通报。
5.市、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和市森林病虫防治检疫站要密切监测灾(疫)情态势,将灾(疫)情发展以及处理、控制等情况每隔24小时向市应急指挥部报告。
6.按有关规定举行灾(疫)情新闻会。
7.灾(疫)情发展超出市政府处置能力时,由市政府向省政府请求人力、物力支持。
8.当灾(疫)情得到有效遏制时,按相应权限宣布解除应急处置状态。
六、后期处置
重大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完成后,市林业局要加强对灾(疫)区的病虫监测和木材加工、经营单位的检查,一旦发现有违章经营疫木的,要依法严肃处理。
县(市、区)重大林业有害生物应急防控指挥部要及时将防治工作的进展情况报告市指挥部,市应急指挥部视情提请省林业厅报省政府解除疫区以及相关封锁措施,尽快恢复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
市、县(市、区)政府对因疫木处理所造成的木材损失给予适当补偿。
七、保障措施
(一)组织保障
1.在建立重大林业有害生物应急处置体系的同时,市及各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要建立严格的林业有害生物突发事件防范和应急处置责任制,以确保突发事件应急防控工作的正常开展。
2.市及各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要健全森防机构,加强森防队伍和测报网络建设,并充分发挥专、兼职测报员和乡镇、村护林员的作用,在灾害发生时,立即组织人员进行全天候的监测,密切监视灾(疫)情动态。
3.组建防治专业队伍,随时准备投入应急防治。对从事灾(疫)情防范、控制和扑灭的一线人员要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助和津贴。
(二)技术保障
1.市、县(市、区)森防检疫机构负责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的初步诊断、采样送样、辖区防治技术的指导等工作。
2.市、县(市、区)分别组建重大林业有害生物防控专家组,专家组负责诊断、制定应急防控技术方案。
3.对森防技术人员、测报人员和防治专业人员开展相应的技术培训和技术演练。
(三)资金保障
市及各县(市、区)政府要加大对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的投入力度,改善基础设施,增强防灾御灾能力。要把重大林业有害生物防控应急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保障宣传、培训、监测、预防、控制、除治等经费的落实,确保灾(疫)情防控工作的顺利开展。
(四)物资保障
1.建立与省级相衔接的防控物资储备制度,市级除建立设施完备的测报、检疫实验室外,应建立物资储备库。储备物资应存放在贮运便利且安全的区域,重点储备药剂药械、防护用品、封锁设施和运输工具、通信工具等;县级建立能初步诊断的检疫实验室,重点储备药剂、除害器械及其储备仓库等。
2.发生重大灾(疫)情时,市应急指挥部可视工作需要紧急调用下级物资储备库的药剂、器械等。
(五)宣传报道
灾(疫)情发生后,有关信息和宣传报道由市应急指挥部统一口径后。新闻媒体要做好正面介绍,以适当方式进行科普宣传,重点宣传注意事项、防范知识、除害技术等。
(六)奖励和责任
对在应急防控工作中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予以表彰和奖励。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因隐报和缓报造成灾(疫)情扩大和造成重大危害的;
2.因不能及时发现灾(疫)情造成严重后果的;
3.组织领导不力,不履行应急防控责任,造成灾(疫)情扩散的。
八、附则
(一)名词术语
林业有害生物,是指影响森林、林木(包括竹类、果树、花卉、中药材等)和林木种子正常生长发育并造成严重损失的林业病、虫、杂草及其他有害生物。
(二)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市林业局牵头制订,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市林业局应定期组织成员单位和专家对本预案进行评审,并视情对本预案作出相应的修订,报市政府批准。
各县(市、区)应根据本预案结合当地实际制定重大林业有害生物应急处置预案,报市林业局备案。
(三)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动物防疫应急预案范文
(一)编制目的
及时、有效地预防、控制和扑灭突发动物疫情,最大限度地减轻突发动物疫情对公众健康和我市畜牧业以及相关产业造成的危害,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二)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和《浙江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制定本预案。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突然发生或传入,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畜牧业以及相关产业严重损失和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置工作。
(四)工作原则
1.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各级政府统一领导和指挥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置行动,根据突发动物疫情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对突发动物疫情实行分级管理。
2.快速响应,高效运转。发生突发动物疫情时,各级政府迅速作出响应,采取果断措施,及时控制和扑灭突发动物疫情。
3.预防为主,群防群控。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防疫知识的宣传,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开展疫情监测和预警预报,依靠广大人民群众,动员一切资源,实行群防群控。
二、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突发动物疫情组织指挥体系由应急指挥机构、日常管理机构、专家委员会、应急处置机构等组成。
(一)应急指挥机构
当我市发生较大以上突发动物疫情时,市防治动物疫病指挥部转为市突发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负责领导、组织、部署我市突发动物疫情的预防控制和应急处置。
1.市指挥部组成
总指挥:由市防治动物疫病指挥部指挥长(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
副总指挥:由市防治动物疫病指挥部副指挥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农业局局长)担任。
成员:由市防治动物疫病指挥部成员单位的负责人组成。
2.市指挥部职责
贯彻执行省、市政府有关应急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突发动物疫情防控工作指示;组织部署全市较大以上突发动物疫情的防控工作;负责对一般动物疫情应急处置行动进行监督指导等。
3.成员单位职责
(1)市农业局:负责制订突发动物疫情的防治技术方案,统一组织实施突发动物疫情的扑灭和预防控制措施,依法提出对相关区域实施封锁和解除封锁等建议;按规定诊断和报告疫情;负责组织实施突发动物疫情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紧急组织调拨疫苗、消毒药品等应急防疫物资;提出启动、终止本预案的建议,组织对扑疫及补偿等费用和疫情损失的评估。
(2)市委宣传部:协调组织疫情报道,正确引导舆论,加强与突发动物疫情有关的新闻报道管理;协调组织突发动物疫情及应急处置情况的对外新闻报道,必要时组织新闻会;加强动物防疫知识宣传。
(3)市质监局:负责动物加工产品的生产质量监督,打击违法生产动物产品的行为,确保应急物资的产品质量,突发动物疫情处置的相关技术标准。
(4)市发展改革委:负责防疫基础设施建设规划的编制和年度计划的安排,维护市场价格秩序。
(5)市公安局: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疫区封锁和强制扑杀、强制免疫等工作,依法、及时、妥善地处置与疫情有关的突发公共事件;密切关注社会动态,加强疫区的治安巡逻、防范和控制,及时发现和严厉打击各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稳定。
(6)市财政局:负责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处置所需疫苗、药品、医疗器械、防护用品等物资储备和扑杀、消毒、无害化处理等所需的经费。
(7)市监察局:负责监督检查国家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在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处置行动中履行职责情况,对工作中的失职、渎职等违纪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8)市卫生局:负责疫区内人员防护有关标准的制定和技术指导;负责高危人群的预防、医学观察;负责病人救治。加强卫生监督执法工作。
(9)市交通局:负责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处置人员以及防治药品、器械等应急物资的公路、水路运输保障;协助做好临时检疫消毒、疫区封锁等工作。
(10)市工商局:负责做好疫区、受威胁区内的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市场(经营点)的监督管理工作,按突发动物疫情防治技术方案强制关闭相应范围内的交易市场(经营点),依法打击非法经营活动。
(11)市经贸委:牵头组织国家储备药品保障支援,协调防护用品以及生活必需品应急生产和市场供应;督促动物屠宰企业做好防疫工作,查处非法屠宰行为。
(12)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相关药品、医疗器械质量监管,牵头组织协调动物源性食品的安全管理工作。
(13)市检验检疫局:负责做好动物及动物产品的出入境检验检疫工作,防止疫情传入传出,及时收集和提供境外动物疫情信息。
(14)市林业局: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物资源调查和观测,分析和提出有关陆生野生动物的分布、活动范围和迁徙动态趋势等预警信息;组织开展对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发生陆生野生动物疫情时,会同有关部门快速有效地开展相关防治工作。
(二)日常管理机构
市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为市指挥部的日常管理机构,设在市农业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农业局分管局长担任。办公室主要职责为:
按照市指挥部的要求,组织协调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督促各地各有关部门落实各项措施;承担突发动物疫情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工作;组织制订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处置的政策和措施;组建与完善突发动物疫情监测和预警系统;制订应急预案,组织预案演练;组织对兽医专业人员进行突发动物疫情应急知识和技术培训;指导各县(市、区)开展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处置行动。
(三)专家委员会
市农业局负责组建市突发动物疫情专家委员会,由兽医官员以及动物疫病防治、流行病学、野生动物、风险评估等有关专家组成。主要职责为:
1.对突发动物疫情响应级别采取的技术措施和应急准备提出建议;
2.参与制订或修订突发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和处置技术方案;
3.对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处置进行技术指导、业务培训;
4.对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响应、后期评估提出建议;
5.承担市指挥部及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应急处置机构
市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处置机构由市农业局、市卫生局、市检验检疫局等应急处置力量组成,负责突发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置行动。
1.市农业局:主要负责突发动物疫情报告,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开展现场临床诊断和病料的采集、送检,加强疫病监测,对封锁、隔离、紧急免疫、扑杀、无害化处理、消毒等措施的实施进行指导并监督落实。
2.市卫生局:在发生人畜共患病时,负责做好疾病预防、监测、控制和扑灭工作。
3.市检验检疫局:发生突发动物疫情时,负责加强动物及动物产品的出入境检验检疫、疫情报告、消毒处理、流行病学调查等工作。
(五)县(市、区)突发动物疫情应急指挥机构
各县(市、区)政府参照市突发动物疫情指挥机构的组成,结合当地实际,成立县(市、区)突发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明确工作职责,统一组织指挥行政区域内突发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置行动。
三、分级标准
根据突发动物疫情的性质、危害程度、可控性和涉及范围等因素,将突发动物疫情划分为特别重大(I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个等级。
(一)特别重大动物疫情(I级)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天内,本省连同相邻省份有10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疫情;或在数省内呈多发态势;或省内有20个以上县(市、区)发生或者10个以上县(市、区)连片发生疫情。
2.口蹄疫在14天内,本省连同相邻5个以上省份发生严重疫情,且疫区连片。
3.动物暴发疯牛病等人畜共患病感染到人,并继续大面积扩散蔓延。
4.农业部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
(二)重大动物疫情(Ⅱ级)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天内,本省内有2个以上市发生疫情;或有20个以上疫点或者5个以上10个以下县(市、区)连片发生疫情。
2.口蹄疫在14天内,本省内有2个以上相邻市或者5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疫情;或有新的口蹄疫亚型出现并发生疫情。
3.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20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猪瘟、新城疫疫情,或疫点数达到30个以上。
4.在我国已消灭的牛瘟、牛肺疫等又有发生,或我国尚未发生的疯牛病、非洲猪瘟、非洲马瘟等疫病传入或发生。
5.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等二类动物疫病暴发流行,波及3个以上市,或其中的人畜共患病发生感染人的病例,并呈继续扩散趋势。
6.省农业厅认定的其他重大突发动物疫情。
(三)较大动物疫情(Ⅲ级)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天内,市内2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疫情,或疫点数达到3个以上。
2.口蹄疫在14天内,市内2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疫情,或疫点数达到5个以上。
3.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市内2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猪瘟、新城疫疫情,或疫点数达到10个以上。
4.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市内2个以上县(市、区)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等二类动物疫病暴发流行。
5.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炭疽等高致病性病原性微生物菌种、毒种发生丢失。
6.市农业局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动物疫情。
(四)一般动物疫情(Ⅳ级)
1.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猪瘟、新城疫疫情在1个县(市、区)发生。
2.二、三类动物疫病在1个县(市、区)暴发流行。
3.县级农业部门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动物疫情。
四、监测、预警与报告
(一)监测
1.监测体系。市农业局负责全市动物疫情监测工作,各县(市、区)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具体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动物疫情的监测,其他有关部门、乡镇(街道)负责本系统、本行政区域内动物疫情的动态巡查监测。动物疫情监测信息由本行政区域内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按规定逐级上报。
2.监测内容。曾发生疫情地区的疫病监测;自然灾害发生地区的重点动物疫病监测;养殖动物的疫病和强制免疫效果监测;自然疫源性动物疫病或野生动物疫病监测;疫情测报点的重点动物疫病监测等。涉及人畜共患病疫情的监测情况及时与卫生部门交流。
3.监测方式。采取定期组织技术监测与日常动态巡查观测相结合的方式。
(二)预警
市及各县(市、区)农业部门根据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提供的监测信息,按照动物疫情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分析其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按国家有关动物疫情信息管理规定,及时做出相应级别的预警,对动物饲养、经营和动物产品的生产、经营、加工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
(三)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义务向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突发动物疫情及隐患,有权向上级政府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处置职责的部门、单位和个人。
1.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1)责任报告单位:县(市、区)政府,农业部门、林业部门、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相关科研院校,动物饲养、经营和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单位,各类动物诊疗机构等。
(2)责任报告人:执行任务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兽医人员,科研院校的兽医人员,各类动物诊疗机构的兽医,饲养、经营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动物产品的人员。
2.报告形式
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各动物疫病监测站(点)、动物疫病监测实验室、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按国家有关规定报告疫情;其他责任报告单位和个人以电话或书面形式报告。
3.报告时限和程序
发现可疑动物疫情时,必须立即向当地县(市、区)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涉及陆生野生动物的可疑疫情时必须同时向当地县级林业部门报告)。县(市、区)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接到报告后,迅速赶赴现场进行调查分析和临床诊断,必要时可请市农业局派人协助诊断,认定为疑似较大以上突发动物疫情的,立即报所在地农业部门,并在1小时内将疫情报至市农业局。市农业局在接到报告后l小时内,向市政府和省畜牧兽医局报告。
认定为疑似重大动物疫情的,市农业局立即按要求采集病料样品送省畜牧兽医局动物疫病监测诊断机构确诊。
4.报告内容
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发病动物的种类、品种、动物来源、发病数量、死亡数量、同群动物数量、免疫情况、临床症状、病理变化、实验室检测情况、流行病学和疫源初步调查情况(属输入性疫情的要报告调入时间、调出地、调出时间、检疫证、检疫员、运输线路等)、是否有人员感染、已采取的控制措施,疫情报告的单位、负责人、报告人、联系方式等。
五、应急响应和终止
(一)应急响应
当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动物疫情后,市政府立即启动本预案,并请求启动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当确认发生较大动物疫情后,市农业局及时向市政府提出启动本预案建议。市指挥部立即组织开展应急处置行动。
1.市指挥部
(1)指挥动物疫情发生地政府组织应急处置力量进行扑疫。
(2)紧急调集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
(3)依据的封锁令,对疫区实施封锁,依法设置临时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查堵疫源。
(4)限制或停止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扑杀染疫或相关动物。
(5)封锁被动物疫源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等。
(6)按国家规定做好信息工作。
(7)组织乡镇、街道和社区,以及居委会、村委会,开展群防群控。
(8)必要时,请求省政府予以支持,保证应急处置行动顺利进行。
2.市农业局
在市政府启动本预案后,迅速组织有关单位开展疫情应急处置行动。组织开展突发动物疫情的调查、处置和评估。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负责对全市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的督导和检查。开展有关技术培训工作,有针对性地开展动物防疫知识宣传教育,提高群众防控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具体工作为:
(1)组织开展动物疫情的调查与处置;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提出相应处置方案。
(2)根据需要组织开展紧急免疫、隔离消毒和药物预防。
(3)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应急处置工作进行督导和检查。
(4)对新发现的动物疫病,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开展技术标准和规范的培训工作。
(5)有针对性地开展动物防疫知识宣传教育,提高群防群控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
(6)组织专家对动物疫情的处置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包括疫情处置效果、现场调查情况、疫源追踪情况、扑杀动物、无害化处理、消毒、紧急免疫等措施的效果评估及补偿标准。
3.县(市、区)突发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
疫情发生地县(市、区)政府立即启动本级预案,根据市指挥部的要求和部署,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具体组织实施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处置行动。
当发生一般动物疫情后,市农业局负责对动物疫情发生地应急处置行动的检查和督促,及时组织专家对动物疫情应急处置进行技术指导,并向本市有关地区发出通报,及时采取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疫情扩散蔓延。
(二)非疫区的应急响应措施
根据发生动物疫情的性质、特点、发生区域和发展趋势,分析本地区受波及的可能性和程度,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密切保持与疫情发生地的联系,及时获取相关信息。
2.组织做好本行政区域应急处置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
3.开展对养殖、运输、屠宰、市场等各个环节的疫情监测和预防控制工作,防止疫情的发生、传入和扩散。
4.加强相关动物疫病的报告工作,必要时实施日报或零报告制度。
5.开展动物防疫知识宣传,提高公众自我防护能力和意识。
6.根据上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决定,农业、工商、经贸、交通、公安等部门密切配合,对相关动物及其产品的流通采取有效的监控措施,积极落实公路、铁路、水运交通检疫监督工作。
(三)安全防护
1.应急处置人员的安全防护
针对不同的动物疫病,特别是严重威胁人体健康的人畜共患病,应急处置人员必须采取特殊的防护措施,如接种相应的疫苗,穿戴有呼吸保护装置的特种防护服,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等,确保参与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处置人员的安全。
2.疫区人员的安全防护
发生突发动物疫情,特别是人畜共患病时,卫生部门应当立即组织开展对职业人员和密切接触人员的疫情监测,必要时对疫区有关人员进行紧急免疫接种。指定专门医院对病人实行救治。
(四)响应终止
疫区内所有的动物及其产品按规定处理后,该疫病至少一个最长潜伏期无新的病例出现,按照谁启动、谁终止的原则,由相应的指挥部宣布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终止。
六、善后处理
(一)后期评估
突发动物疫情扑灭后,各级农业部门应在本级政府的领导下,组织有关人员对突发动物疫情的处置情况进行评估。评估的内容包括:疫情基本情况、发生的经过、现场调查及实验室检测结果;疫情发生的主要原因分析、结论;疫情处置经过、采取的防治措施及效果;应急决策、应急保障、预警预报、现场处置等能力评估;针对本次疫情暴发流行的原因和应急处置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与困难等,提出改进建议和应对措施。
(二)奖励
县级以上政府对在处置突发动物疫情行动中作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予以表彰。
(三)责任
对在突发动物疫情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置过程中,有、失职、渎职等违纪违法行为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四)灾害补偿
按照各类动物疫病灾害补偿规定,确定数额等级标准,按程序进行补偿。补偿的对象是为扑灭或防止动物疫病传播,其畜禽或财产受损失的单位和个人;补偿标准依照相关规定和标准执行。单位和个人的物资、运输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被征用的,应当及时归还并给予合理补偿。
(五)抚恤和补助
对因参与应急处置工作而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各级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对参与应急处置行动的人员要给予适当补助。
(六)恢复生产
突发动物疫情扑灭后,取消贸易限制及流通控制的应急性措施。根据动物疫病的特点,对疫点和疫区进行持续监测,符合要求的,方可重新引进动物,恢复畜牧业生产。
(七)社会救助
发生突发动物疫情后,民政部门按有关政策规定,做好社会各界向疫区提供的救援物资及资金的接收、分配和使用工作。
七、应急保障
(一)交通与通信保障
县级以上突发动物疫情指挥部应具备机动指挥和监测能力,配备车载电台、对讲机等通信工具的扑疫指挥车、疫情监测车,并纳入紧急防疫物资储备范畴,按照规定做好储备保养工作。
(二)资源与装备保障
1.县级以上突发动物疫情指挥部要建立扑疫工作预备队,具体实施扑杀、消毒、无害化处理等疫情处置工作。预备队伍由农业、林业、公安、卫生、工商、经贸、交通和武警、预备役部队等部门和单位的人员组成,且相对固定。
2.交通部门优先安排动物防疫应急物资的调运。
3.卫生部门负责开展人畜共患病的监测,做好卫生预防保障工作。农业部门在做好疫情处置的同时应及时通报疫情,积极配合卫生部门开展工作,确保同时到达现场、同时开展调查、同时进行疫情处置。
4.公安部门参与做好疫区封锁、动物强制扑杀工作,做好疫区安全保卫和社会治安管理,将疫情监测车、扑疫指挥车纳入特种车辆管理。
5.农业、林业部门应按照计划建立应急防疫物资储备库,储备物资应根据动物养殖量和疫病控制情况,进行合理计划。主要包括:诊断试剂、兽用生物制品、消毒设备和药品、防护用品、运输工具、通信工具等。
6.财政部门按照财政分级负担的原则,为突发动物疫病防治工作提供充足的资金保障。每年用于紧急防疫物资储备、扑杀病畜补贴和疫情处理、疫情监测所需经费,财政部门要予以保障。
(三)培训和演练
农业部门要在林业、卫生、公安等部门的配合下,对突发动物疫情处置预备队成员进行系统培训。内容包括: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和扑灭知识,免疫、流行病学调查、诊断、病料采集与送检、消毒、隔离、封锁、检疫、扑杀及无害化处置等措施;动物防疫法律、法规;个人防护知识;治安与环境保护;工作协调、配合要求。
市指挥部办公室每年要有计划地选择部分地区举行演练,提高预备队伍扑灭疫情的应急能力。县(市、区)突发动物疫情指挥部根据实际需要组织训练。
(四)宣传教育
要利用广播、影视、报刊、互联网、手册、图片展等多种形式,广泛开展突发动物疫情应急知识的宣传教育,普及动物防疫知识,指导群众科学应对突发动物疫情。充分发挥科协等社会团体和农村中小学在宣传、普及动物防疫应急知识方面的作用。
八、附则
(一)名词术语解释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二)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市农业局牵头制订,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随着国家动物防疫法律、法规的修改和完善,以及动物疫情防控形势的变化,市农业局应会同有关成员单位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并报市政府批准。
各县(市、区)政府和有关部门根据本预案,结合本地、本部门职责制订相应的预案和方案,并报市农业局备案。
(三)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