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物质燃料供货方案范例(3篇)
生物质燃料供货方案范文
第二条在港口装卸、过驳、储存、包装危险货物或者对危险货物集装箱进行装拆箱等项作业(以下简称“危险货物港口作业”)适用本规定。
用于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的港口设施的建设和运营应当符合本规定的有关要求。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危险货物”,是指列入国家标准GB12268《危险货物品名表》和国际海事组织制定的《国际危险货物运输规则》,具有爆炸、易燃、毒害、腐蚀、放射性等特性,在水路运输、港口装卸和储存等过程中,容易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毁损而需要特别防护的货物。
第四条交通部负责全国港口危险货物管理工作。
省级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港口)主管部门根据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职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港口的危险货物管理工作。
港口所在地人民政府设置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具体负责该港口的危险货物管理工作。
第五条禁止在港口装卸、储存国家禁止通过水路运输的危险货物。
第六条新建、改建、扩建危险货物作业码头、库场、储罐、锚地等港口设施,应当符合港口总体规划和国家有关建造规范和标准,经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按照国家有关基本建设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在批准新建、改建、扩建危险货物码头、锚地时,应当事先征得海事管理机构同意。
第七条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的码头、库场、储罐、锚地等港口设施投入作业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八条港口经营人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应当具备本规定第九条规定的条件,并向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资质认定。未取得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资质的,不得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
第九条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的港口经营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港口法》规定的港口经营许可条件;
(二)具有符合国家标准的应急设备、设施;
(三)具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四)至少有一名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当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相关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技能;
(五)配备足够的具有上岗资格证书的管理、作业人员;
(六)具备事故应急预案;
(七)取得消防、环保部门核准意见。
前款事故应急预案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危险货物作业码头、库场、储罐、锚地等港口设施的概况、重点部位、应急队伍的组成及职责、应急措施、应急救援流程图、指挥序列表、通讯方式、应急人员联络表等。
第十条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资质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第九条规定予以审核,作出予以认定或者不予认定的决定。予以认定的,应当根据该港口经营人的危险货物作业能力确定认可作业的范围,并核发相应的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认可证;对不予认定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认可证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统一格式制作、发放、管理。
第十二条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的企业应当在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认可证上核定的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范围内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活动。
第十三条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的企业,应当对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的人员进行有关安全作业知识培训。
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的管理、作业人员,必须接受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知识、专业技术、职业卫生防护和应急救援知识的培训,并经交通部或其授权的机构组织考核。考核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十四条对危险货物港口作业人员进行培训的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教学、师资条件,按照交通部规定的考核科目、考试大纲和培训大纲进行培训,保障学员能满足本规定规定的资格要求。
第十五条船舶载运危险货物进出港口,应当将危险货物的名称、理化性质、包装和进出港口的时间等事项,在预计到、离港24小时前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但定船舶、定航线、定货种的船舶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定期申报。海事管理机构接到上述报告后应当及时将上述信息通报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
第十六条作业委托人应当向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的企业提供正确的危险货物名称、国家或联合国编号、适用包装、危害、应急措施等资料,并保证资料正确、完整。作业委托人不得在委托作业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货物,不得将危险货物匿报或者谎报为普通货物。
第十七条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的企业,在危险货物港口装卸、过驳、储存、包装、集装箱装拆箱等作业开始24小时前,应当将作业委托人,以及危险货物品名、数量、理化性质、作业地点和时间、安全防范措施等事项向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报告。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报告后24小时内作出是否同意作业的决定,通知报告人,并及时将有关信息通报海事管理机构。未经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同意,不得进行危险货物港口作业。
第十八条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的企业,应当按照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组织危险货物港口作业。
第十九条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的人员应当按照企业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进行危险货物的操作。
第二十条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的企业,应当对危险货物包装进行检查,发现包装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不得予以作业,并应当及时通知作业委托人处理。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危险货物包装进行抽查。不符合规定的,可责令作业委托人处理。
第二十一条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的港口作业,企业应当划定作业区域,明确责任人并实行封闭式管理。作业区域应当设置明显标志,禁止无关人员进入和无关船舶停靠。作业期间严禁烟火,杜绝一切火源。
第二十二条发生下列情况,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的企业应当及时处理并报告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
(一)发现未申报或者申报不实、申报有误的危险货物;
(二)在普通货物或集装箱中发现性质相抵触的危险货物。
第二十三条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的企业应当按照事故应急预案进行定期演练,做好演练记录,并根据实际情况对事故应急预案进行修订。
第二十四条当危险货物港口作业发生事故时,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的企业应迅速启动事故应急预案,采取应急行动,排除事故危害,控制事故进一步扩散。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第二十五条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制定事故应急预案,当危险货物港口作业发生事故时,应当及时组织救助。
发生特大安全事故,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单位、企业应当服从地方人民政府指挥,积极配合救助,并按照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二十六条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定期对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企业的资质进行审验,发现其不再具备条件的,应当限期整顿,或按照《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撤消其资质。
第二十七条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及其管理人员对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的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进入并检查港口危险货物作业场所,查阅、抄录、复印相关的文件或者资料,提出整改意见;
(二)发现危险货物港口作业和应急设备、设施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标准要求的,责令立即停止使用;
(三)发现安全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或者限期排除;
(四)发现违法行为,应当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规定,未取得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资质认定,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港口作业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处罚;在港口经营活动中擅自从事其他危险货物的作业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未取得港口经营许可的,按照《港口法》第四十八条处罚。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规定,有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下列行为之一,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处罚;在经营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但不属于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行为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责令改正:
(一)从事港口危险货物作业的人员未经考核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的;
(二)在港口装卸、储存国家禁止通过水运运输的危险货物的;
(三)作业委托人未向港口危险货物作业人提供危险货物名称、国家或联合国编号、适用包装、危害、应急措施等资料或上述资料申报不实;
(四)作业委托人委托作业的普通货物或集装箱中有性质相抵触的危险货物;
(五)未按规定对危险货物的包装进行检查的;
第三十条违反本规定,从事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的港口作业,企业未划定作业区域,明确责任人并实行封闭式管理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处罚。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规定,未按有关规定、标准和规范配备应急器材、必要安全设施、设备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第(五)项规定处罚。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处罚:
(一)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不健全的;
(二)未按事故应急预案进行定期演练的。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规定,企业未对危险货物港口作业人员进行有关安全作业知识培训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二条第(三)项规定处罚。
第三十四条港口经营人有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可依据《港口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吊销港口经营许可证。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规定第六条规定,未经批准建设、改建和扩建危险货物作业码头、库场、储罐、锚地等港口设施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港口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处罚。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规定,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企业未按规定在作业前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经其同意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港口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处罚。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规定,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的人员未按照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作业的,由港口作业单位予以批评教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予以处分;造成重大事故,构成犯罪的,由有关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规定,未及时报告危险货物港口作业事故的,分别按照《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一条和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处理。
生物质燃料供货方案范文
关键词:生物发电企业管理燃料管理
中图分类号:F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791(2012)10(c)-0135-02
1生物质发电相关背景
随着国民经济的高速发展和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我们对能源的需求也日益增加。而主要传统能源(煤炭、石油等)的有限性和环境污染等因素,促使我们积极开拓和发展可再生能源。生物质能发电作为可再生能源利用的一种形式,一直得到政府的大力支持,相继出台有利于生物质发电的政策,2009年1月1日起执行的《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规定,生物质发电增值税实行即征即退政策,2011年国家发改委将农林生物质能发电价钱同一上调为每千瓦0.75元,诸多优惠政策出台,将进一步促进生物质能利用发展,生物质发电行业迎来了新的春天。
2生物质能发电特点及影响因素、应对措施
在生物质能发电行业蓬勃发展的同时,由于布局规划、生物质能燃料收储运、企业管理等诸多原因,导致生物质能发电企业普遍存在盈利能力较弱甚至是亏损的现象。
生物质能发电企业对设备运行稳定性和经济技术指标管理的要求远没有目前燃煤火电企业的要求高,管理相对粗放。影响机组运行经济性的主要因素表现在锅炉运行效率较低。一是因为进入锅炉的燃料均匀性较差,造成锅炉运行不稳定,参数波动相对较大;二是燃料含水量不能得到保证,有的达40%~50%,因此热损失较大;三是灰、渣可燃物含量较大,机械不完全燃烧损失较大,因此锅炉效率相对较低。
生物质能发电企业管理的关键点在企业主要领导,在机制。生产经营协调一体非常重要,市场、政策、燃料、生产、算账、一切围绕经营。对外要与政府协调、同业竞争要联合协调,要大量思考应对未来,应对燃料市场变化。因此企业主要领导要思路清晰,有明确的工作思路,工作重点突出。
燃料管理更是生物质能发电企业管理关键中的关键。燃料要做到精细化管理,不能怕麻烦,燃料生产要做到一盘棋。通过反复试验(燃烧试验和实验室检验)分析,掌握各种燃料热值属性,详细掌握含水量与热值关系。通过反复试验(燃烧试验和实验室检验)分析,掌握不同燃料参烧热效益;另外燃料采购还要用考核对经纪人的诚信划分培养,要实行对经纪人的动态开放原则。燃料管理要有思路、有点子,关键又在落实。在掌握燃料市场方面要遵循市场培育―市场引导―市场发展―市场控制―市场博弈技巧这样一个过程,主要领导定期协调召开区域内秸秆电厂的主要领导联谊会,商量协调控制秸秆最高收购价格。就整体采购市场来讲,原料的总量是不变的,要避免同业恶性竞争,就要区域内生物质能发电企业的主要领导一起,根据行业有能力承受、经纪人有效益、农民得到实惠的原则,不要刻意地去抢市场,以避免哄抬价格,商量协调控制秸秆最高收购价格,个别企业存在通过调节质检手段来实施同业竞争的现象,不利于长期发展。
3生物质能发电燃料管理
生物质能发电最关键点还是在燃料供应上,做好燃料的收购储运及管理工作,对生物质能发电企业的生存至关重要。结合当前各地实际,在做好燃料供应方面,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一是前期资源的调研。在生物质发电项目建设之前,要通过深入调研,了解当地资源分布状况、可利用生物质总量、气候特点、收集的难易程度、运输状况、劳动力情况以及潜在的竞争对手。为避免决策失误,作为投资主体,在投资前一定要对拟建项目的地方资源做认真核查。
在资源核查时,要深入乡镇、田间地头,切忌搞形式主义、走过场。对农作物秸秆核查,要真正掌握各类农作物的种植面积和粮食产量,了解当地收割方式、留茬高度和秸秆的实际利用率,推算草谷比系数和项目可收集率,从而计算出可收集量。对林业剩余物资源的核查,要掌握当地林业的年砍伐量和实际加工量,了解加工产生废弃物(如枝桠柴、树根、树皮、锯末、边角废料等)的数量和实际利用情况,测算可收集率,从而计算出可收集量。
二是秸秆市场的启动。从生物质的种植―管理―收集―运输―加工―销售到进厂入炉,这是一个产业链,不同的链节要由不同的人来做,即专业人做专业事。生物质燃料保证渠道只有走市场化运作之路,必须立足于实际,依托当地现有资源,积极推进市场化运作。
随着国内生物质利用率的提高,以前被认为农林废弃物的生物质会逐步被收集销售,农林废弃物逐步转化成商品,这部分资源已经不再是废弃物。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生物质的收集就应该遵循市场规律。生物质原料市场的成功运作没有什么诀窍,只有按照市场规律去做,正确掌握市场运作的几个阶段。
(1)宣传发动阶段。根据前期调研,掌握资源的分布区域,再由生物质采购人员有目的地深入乡村,一方面散发传单、张贴标语,进行大规模的宣传;另一方面,深入田间地头与农户交流,提高农民对生物质的认识,从而提升农民从事生物质产业的欲望。
(2)技术引导阶段。通过宣传和走访,一部分有经济实力的人开始筹划运作,这批人将成为产业的带头人,要牢牢抓住他们,给予他们技术服务,提供必要的资金或设备支持。特别是技术跟踪和引导,要教会他们如何去做,让他们掌握生物质收集、储存、加工和运输各个环节的技能,了解如何降低各环节费用支出;在设备采购方面,为他们提供优质设备信息,帮助他们做好设备选型和配置,并指导他们使用。
(3)合理定价阶段。前期市场启动阶段,在不同种类生物质价格的确定上,既不能盲从其他同行业的收购价格,更不能凭空拍脑袋定价。定价的依据是资源考察和市场调研,根据资源收集、加工、运输等各环节的实际费用加上经营者的合理利润测算出来。收购市场启动初期,应充分考虑加工人员的熟练程度、设备资金投入和实际运作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定价要略高于正常价格,让参与者获得实实在在的利益。防止出现带头人全部亏损的局面,这样不仅会打消了前期参与者的积极性,而且会把具有从事生物质行业愿望的人拒之门外。
(4)模式确立阶段。收购模式的确立直接关系到前期市场启动的好坏。为拓宽资源渠道,调动广大农户从事生物质收集的积极性,快速启动市场,在市场启动阶段,最有效的收购模式是采取挂牌收购,公开收购价格和质量标准。这样可以让有实力并愿意尝试的人全部参与进来,不会因为某个人的操作不当造成整个区域的资源流失。其次,可以根据市场情况,物色一些供货商,每个月跟公司签订当月供货合同,确保机组发电需要。再次,可以测算分析某一品种市场全年平均价格,可以以略高于平均价的价格与其签订全年供应合同,这种方式主要与一些厂或公司合作,能达到双赢。第四,可以与一些有实力的供货商洽谈,根据市场情况,分月签订合同,每年如果超过一定量的燃料总量,给一定数额的奖励,促进供货商在淡旺季都能稳定供料。
(5)政策协调阶段。政策协调就是要为秸秆经营户创造便利条件,争取国家政策补贴,从而降低原料成本。
首先,在车辆运输方面。每天消耗生物质秸秆量1000t左右,全部为汽车、农用车运送。但是由于生物质自身密度较小,装车后体积蓬松(约6m3/t);运输重量远远低于运输其他货物,导致客户经营成本增大,利润空间降低。为降低运输成本,运输户不得不对车辆改型或装车加长、加宽和加高,这势必对交通秩序造成影响,交警、交通、城管等部门会给予干预。为保障生物质燃料的及时性和连续性,生物质电厂就必须出面请求地方政府协调相关部门,为各类生物质燃料运输车辆开辟“绿色通道”。
其次,在资源控制方面。在很多地方,农民不再以秸秆做薪柴,也不再进行畜牧养殖,秸秆的利用率极低,为了忙于抢种下季作物,大量秸秆就地焚烧或弃于沟壑腐烂,这样不仅造成大量的资源浪费,而且严重污染了环境。各生物质电厂要以此为契机,请求政府下发禁烧文件,并加大宣传力度,利用政府职能监督落实,防止秸秆流失。
最后,在政策补贴方面。电厂要及时了解国家可再生能源相关扶植政策,积极为经营户争取,如秸秆收集补贴、农机政策补贴等,江苏省政府明文规定,对秸秆经营户,每收集1t秸秆给予30元补贴;合肥市也出台了相关政策,秸秆收集每亩给予20元的补贴。另外,根据国家相关政策规定,对在目录的农业机械,还可以给予购置补贴。各电厂要多与地方发改委联系,及时掌握可再生能源利用政策。
三是收购价格的调节。衡量生物质电厂收购生物质价格高低的依据是收购生物质的热量单价。各电厂在秸秆收购时,对收购秸秆的热量单价一定要做到心中有数,合理控制秸秆价格,逐步提高质量标准。秸秆水分控制非常重要,在收购生物质的含水率达到50%时,其低位发热量仅有1500kcal/kg左右。生物质的含水率越高,其实际利用价值就越低,因为生物质水分过大,在炉内燃烧产生的实际烟气量增加,这样不仅会增大引风机的负荷,提高厂用电率,而且这部分水分入炉后还会吸收炉内热量,转变为140℃左右的蒸汽,随烟气排出时将大量的热量带走。随着市场的拉动,供货商操作熟练程度不断提高,各环节的费用在不断降低,利润空间也越来越大,这时就可以进行价格调整。
价格调整要注重方式方法,根据料场生物质储备和市场调研情况,在保证生产需求的情况下,对拟降价生物质种类采取停收措施,造成源头货源量过剩积压,然后再宣布价格下调方案。这样不仅可以抑制源头组织者对原材料过高的期望值,而且可以保证经营者的合理利润空间。价格下调幅度要适中,确保调整后的市场稳定。
四是实现资源属地化。随着生物质电厂的纷纷上马,将导致资源的无序竞争。为合理控制收购价格,防止价格哄抬,首先,生物质各电厂必须建立行业同盟,加强行业交流,共同平抑价格,达到资源共享的目的;其次,各生物质电厂必须立足于当地,积极开发和利用地方资源,实现资源的属地化。
对秸秆的认识和实际运作需要一个过程。各生物质电厂在前期收购市场拉动阶段,为满足机组运行需求,积极扩大收购范围,收购半径可能超过100km,运输费用居高不下。根据实际测算,60km半径范围内的生物质资源量,完全能够满足一个30MW的生物质发电项目的原料需求。所以,随着收购市场拉动,要逐步加大当地资源的利用力度,秸秆采购渐渐过渡到地方资源。实现资源的属地化也是生物质能发电企业的最终出路。
五是人才的选拔培养。具有一定的营销意识、头脑灵活、善于学习、爱岗敬业、廉洁自律,是从事生物质采购人员的必备素质;能够具有一定热动专业知识和机械常识,将更有助于生物质采购工作。在生物质采购中,一直存在某些误区,很多人认为硬质燃料热值高、熬火,岂不知热值高和熬火是完全不同的两个概念。生物质(稻壳、稻草除外)的高位热值是基本相同的,而电厂考虑的是低位热值。低位热值的差异主要取决于生物质的水分含量,水分越高,低位热值越低;其次取决于生物质的腐变程度,随着腐变程度的增加,可燃成分流失越大,灰分越大,低位热值越低。在同等水分含量的情况下,稻壳、稻草的热值偏低,其主要原因是稻壳、稻草自身的灰分(不可燃成分)较大。
具有一定的热动专业知识和机械常识,就容易掌握上给料系统特性,了解锅炉的燃烧原理。只有根据上料系统的特点和不同类型锅炉的燃烧原理,选择控制生物质收购标准,才能确保生产需求。
六是料场的科学管理。生物质料场管理是一项综合而复杂的工作,涉及到原料的计量―质检―卸料―取样―化验―结算―储存―倒运―掺配―上料等程序,也是来料控制、降低消耗、确保安全和生产稳定的重要环节。生物质能发电企业要结合自身特点做好现场科学管理流程。由于生物质原料来自千家万户,质量千差万别,如果随机上料,将造成锅炉燃烧工况大幅度变化,负荷剧烈波动。这样不仅燃烧调整困难,而且严重影响机组效率。为确保锅炉稳定运行,提高机组整体效率,上料前,要根据来料的干湿度和颗粒度情况进行合理掺配,力求炉前进料相对稳定。
生物质燃料供货方案范文篇3
一个国家的财政收入可分为两部分:税收收入和政府税外收费,据世界银行统计,20世纪80年代各国财政收入占GDP比重的平均水平大致为:低收入国家23%,中等收入国家29%,市场经济工业化国家40%:人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财政收入占GDP的比重在逐步提高。目前,我国财政收入占GDP的比重,不仅大大低于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的平均水平,而且低于发展中国家的平均水平。1999年我国国内生产总值达83190亿元,财政收入首次突破万亿元大关,约为11377亿元,但仅占GDP的13.67%。究其原因,是因为我国存在巨额的政府税外收费。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中央对地方各级政府逐步放权让利,地方政府在市场经济不断发展的情况下,需要掌握一定的经济调控手段,对市场进行弥补,这样就增加了地方政府的财政开支,从而造成了地方政府的以费代税,以费挤税的现象,致使国家预算内收入大量流失。1990~1996年期间,政府税外收费总额占GDP的平均比重为12.7%,且以28.41%的平均增长率递增,1992年首次出现了“费大于税”的情况。各项收费除预算内的外,主要是比重较大的“预算外收费”和“制度外收费”。
税外收费的比重过大,不仅造成国家财政收入的流失,削弱中央政府对宏观经济的调控力度,而且助长了收费地方和部门的本位主义。收费增加,管理力度又不够,不仅增加公民的负担,还会滋生腐败。我国有些行业的收费使老百姓不堪重负,民怨沸腾,已到了非解决不可的地步。
目前正在下大力推行费改税的财政政策,对现行的各种税外收费实行全面清理,把具有税收性质的收费逐步转为税收,规范收费管理,取缔不合理的收费。1999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2次会议通过的《公路法》修正案,为车辆公路养路费改征燃油税的改革铺平了道路,国家计委于2000年元月出台了当年的八项收费检查措施。2000年2
月12日,朱溶基总理又签发了《违反行政事业收费和罚款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这些都标志着,我国费改税的工作和规范收费的管理正在紧锣密鼓地进行。
选择燃油征税作为推动费改税工作的突破口,符合国际上对油品消费的通行作法。目前,一些国家为了增加财政收入,保护环境,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对汽柴油所征收的燃油税已占其价格的70%,油品消费者支付的油费已达原油成本的6倍多[2]。在我国的各种收费项目中,对交通和车辆的收费比较突出。据不完全统计,我国交通和车辆收费约占全国各种收费总额的40%。如果征收燃油税,根据我国2000年汽柴油产量和消费量预测,可增加税收1300到1500亿元。这对促进经济发展和启动消费汽车市场,具有积极的作用。
2、征收燃油税对石化企业的影响
2.1汽柴油市场需求量发生大幅波动
据1999年的有关规定,燃油税的征收额度为每吨汽油征收1596.2元,每吨柴油征收1117.2元。另据2000年元月份的最新消息,国务院已制定征收燃油税的具体方案,根据这一方案,对汽柴油征收燃油税的税率将达45%左右。由此可见,燃油税的征收将导致汽柴油产品价格飙升,给炼厂正常生产带来非常不利的影响。
根据商品的需求函数
QD=f(P,I,T,P1,E……)
QD—商品市场需求量
P一商品价格;
I一消费者收入;
T一消费者偏好;
P1一相关产品价格;
E——人们对商品未来的价格预期值。
短期看,如实施征收燃油税的前两个月内,人们可能会抢购、提前贮存油品或重新调整年度油品用量计划,导致市场上对汽柴油的需求量大幅度增加,各地油品销售公司、加油站和有贮存能力的运输公司等的汽柴油贮量将会达到最大容量。但石化企业属大规模连续性的行业,实际的加工能力不会在较短的时间得到大幅度的提高,因此,供给量不会发生大的变化,在此之前,肯走会处于最大的生产能力状态。
在开始征收燃油税之前的一段时间,汽柴油市场的供给量和需求量都会增加,价格会上升,市场开始启动最有可能是具体的征收办法公布之日。但是开始征收燃油税之后,由于价格飙升50%以上,短期内的市场可能出现“零需求量”,待储存量开始减少后,需求量才会逐步上升。石油产品有别于其他的消费品,一年内总消费量是比较稳定的。因此,一般来说,它的需求价格弹性较小,开征燃油税之后油品需求量的萎缩究竟会持续多长的时间,较难以确定。但是,只要超过约十天时间,就将对石化生产企业带来非常不利的局面。石化生产装置属连续生产的性质,处理能力大,储存能力一般不会超过半月,生产负荷也不可能降低至60%~70%以下。很多企业都属于炼油.化工一体化的大型联合企业,炼油厂产品销售堵库,将会迫使炼厂降低处理量或停产,后续工艺的化工装置,就会因缺少原料而影响生产。可以预计,燃油税开征几日内,部分石化企业将会出现停产,降量生产将是必然的。一套大型装置的停工一开工,不仅造成物耗、能耗的上升,而且也带来设备、安全上的问题。初步估计,一套300万/t炼厂停产10天带来的损失在500万元左右。
分析征收燃油税市场需求量逐步达到均衡状态后的情况,我们可以发现,虽然产品价格上升了,但相应的公路养路费停收,实际的价格或消费者承担的费用会因人而异,运输和出租车行业的成本可能会上升,但对私家车和其它类似车辆的费用负担则将出现较大幅度的下降,从而刺激汽车消费市场。私家车是推行燃油税的最大受益者。据专家估计,燃油税征收后,私家车在抵掉养路费等其它额外征收的费用外,养车费可少花一半「4]。
私家车及其它类似车辆的消费成本下降明显,会使人们调整对征税后的汽柴油价格的认识,即便是上涨了50%,人们也会认为较以前的价格低廉,从而引导人们的消费趋向。而汽车消费的增加,又会进一步促使汽柴油市场的需求量扩张。总之,在市场接受燃油税后,供给和需求的平均点将会调整,总量会上升。
2.2企业的流动资金周转困难
燃油税是在炼油生产环节开始征收的,实力炼油企业在油品出厂时代缴。初步的意向是在油品出厂开出货款发票的同时开出税费票单。税务部门届时将派专员进驻各炼厂,只要有油品出厂,就得代缴税费,当天的业务当天缴清,不管炼化企业是否收到货款和税款。目前,油品的销售货款到位一般约需七天左右,销售企业和其他客户拖欠炼厂的货款是非常普遍的现象,而且每笔业务的数额巨大。如果不发生拖欠货款的现象,在资金的周转上对炼厂就没有什么影响。但实际情况是,目前,国内和国际的石油产品市场仍是供大于求的局面,生产企业为了产品的顺利出厂,不得不给销售企业一定的方便和缓冲时间。如果资金回笼不及时,则炼厂不仅收不到货款,还需要拿出一笔资金垫付税款。目前国内汽油的出厂价格约2860元/t,柴油为2465元/t,如果分别征收1596和1117元的燃油税,一个年原油加工量300万t的炼油企业,全年预计上缴燃油税20亿元。由于燃油税需在销售油品的当天缴纳,而成品油货款到位又不及时,企业流动资金将会面临一个巨大的缺口。初步测算,企业需要长期垫付5000万元左右的流动资金。这样,企业不得不向银行贷款。燃油税不仅在资金上给炼化企业带来了压力,同样也给石油产品的销售公司带来压力,他们也势必要减少成品油的库存,来保证自己资金的周转。因此,库存的压力将会转嫁炼厂,使得炼厂的存货增加。贷款和存货的增加,使得石化生产企业资金流动比率及速动比率迅速下降,给企业流动资金的周转带来巨大的压力。
另一方面,炼油企业向银行举债以保证产品的顺利出厂,又增加了财务费用。按一年期贷款利率5.85%计,5000万元的短期贷款一年内要支付利息300多万元,增加了炼油企业的成本。
2.3可能再次出现成品油的走私狂潮
1998年上半年,国内成品油和化工化纤产品的走私猖獗。特别是广东、福建等沿海地区,走私的油品对国内的市场造成了极大的冲击。1999年案发的厦门远华走私案,走私的成品油销售额曾一度占了国内市场的三成。1998年上半年石油石化生产曾一度陷入严重亏损的局面。在国务院作出了严厉打击成品油走私,暂停汽柴油进口等政策的支持下,6月
份当月石油石化全行业扭亏,经济效益逐渐回升。由于走私的成品油逃避了6%~9%的关税和17%的增值税,以及每吨汽油277.6元以及柴油177.6元的消费税,会获得巨额利润,走私油品无疑会给国内石化企业的产品以致命的打击。尽管1998年底我国惩处了湛江等地区一大批走私案的要犯,但是在公海上过驳,以及化整为零“蚂蚁搬家”式的走私仍屡
禁不止,防不胜防。而且就在1999年2月份还出现了中国最大的成品油走私案一“海洋雄鹰”号走私案这些都说明,即使是在严厉的法律制裁和缉私的力度进一步加强的情况下,成品油的走私仍未停止。燃油税实施后,走私成品油将逃避巨额的燃油税,走私的利润成数倍增加,必将会刺激不法分子铤而走险,如果走私的狂潮得不到遏制,国内成品油的市场将不堪设想。版权所有
3、对策
3.1石化集团公司应加强全局调控,搞好供需平衡
1998年组建的中石化集团公司,实现了上下游、内外贸和产销一体化,初步理顺了集团公司的内部关系。1999年各省石油公司已划入石油与石化集团公司。石化生产企业和销售企业同属集团公司管辖,炼化企业生产的供国内销售的成品油全部由销售公司统一配置给各省区石油公司,石化集团公司辖区内的成品油批发量占市场总量的85%左右,自营零售量约占50%,对市场有较大的控制力。集团全司应认真分析市场,合理调配备地的资源,以销定产,满足市场的需求。要发挥产销一体化的优势,统一协调,形成规范的成品油经营秩序。应尽早实施集团公司销售部对供国内销售成品油统一结算的业务,以保证生产企业配置给各省石油公司油品的货款与税款及时划转到位。据悉,国家届时将给予石油销售企业抵息5%的专用贷款,石油销售公司的资金压力会相对小些。
3.2清查油品经营企业的汽柴油库存,补征燃油税
国家的税务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在燃油税征收方案公布之前,摸清各油品经营企业的实际经营能力和库存情况,对征收之日前一天库存的汽柴油补征燃油税。这是一项艰巨的工作,必须有完善的监管措施。而且补征燃油税的规定要尽早公布,避免市场出现过度抢购与储存汽柴油。
3.3加大打击走私的力度,完善油品终端销售的信息系统管理
燃油税实施后,打击成品油走私的工作将更艰苦,国家应制定更加严厉的惩罚措施。石化集团公司要进一步发挥石化销售行业网点的优势,掌握走私动态,尤其是陆上油库归口油站销售走私油的情况,及时向国家有关部门汇报。只有海上的缉私和陆上的禁私相结合,才有可能取得效果。
目前,石油、石化两大集团公司都在对各自辖区内的社会油品营销单位进行吸纳、联合和收购工作,加快了建设成品油终端销售网络的速度,零售市场占有率分别提高到了40%~50%。国家对油品的终端销售应提出统一规范的管理办法,对社会加油站油品的来源作出明确的规定。我国自1998年9月宣布停止进口汽柴油后,国内的油市场几乎全部由石油、石化两大集团控制,因此可以实行两大集团公司对各社会加油站的吸纳和控股,对油品的资源实行统一配置。最根本的措施是只特许石油、石化两大集团公司专营车用燃料油,从而整顿各销售网点,提高经营的规模和硬件设施水平,关停达不到规模和装备水平的加油站,实行全国的油品销售网点计算机联网。两大集团公司对加油站实行统一配送、统一结算方式,统一目标管理,并且与税务部门联网,使燃油税的征收从生产企业最终转移至加油站的“油枪”上,这也是国际上的惯例。这样一来,也就解决了征收燃油税对农用柴油如何进行补贴的难题,同时也堵住了走私油品的销路,对打击走私将会起到决定性的作用。
3.4炼化企业要调整生产方案,增加高附加值产品
石化生产企业要在保证汽柴油市场供应的条件下,合理地安排生产方案,原油加工装置争取多产高附加值的航空煤油、分子筛料和溶剂油;而在二次加工的催化裂化装置则应考虑液化气生产方案。这些产品不征收消费税,也不征收燃油税,既可在一定的程度上保证企业的生产,又可给企业带来丰厚的利润。
3.5积极开发替代汽柴油的车用燃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