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委会工作汇报(收集5篇)
家委会工作汇报篇1
【关键词】境外投资;项目审批;企业审批;外汇审批;国资审批
当前我国对境内企业境外投资行政审批的内容范围,主要包括境外投资项目审批、境外投资企业审批、境外投资外汇审批、及境外投资国资审批四个方面,对应的政府主管部门分别为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和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金融行业主管部门及商务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中央和地方国有资产主管部门。本文对有关主要规定概述如下:
一、境外投资项目审批
(一)境外投资项目审批适用规则
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412号)、《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国发[2014]5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下称“国家发改委”)制定了《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2014年9号令,2014年12月27日国家发改委20号令修改,简称“境外项目管理办法”),对境外投资项目作出详细规定,当前仍在有效执行中。
2016年4月13日,国家发改委网站《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修订《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的决定(公开征求意见稿)》,至5月13日公开征求意见已经结束,截止本文成稿之日,该项修订尚未正式和生效执行。
(二)境外投资项目审批的执行
境外投资项目审批,由国家发改委及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依据当前有效的《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负责执行,该办法主要内容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1、适用范围
境外项目管理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类法人(以下简称“投资主体”)以新建、并购、参股、增资和注资等方式进行的境外投资项目,以及投资主体以提供融资或担保等方式通过其境外企业或机构实施的境外投资项目。
境外项目管理办法所称境外投资项目是指投资主体通过投入货币、有价证券、实物、知识产权或技术、股权、债权等资产和权益或提供担保,获得境外所有权、经营管理权及其他相关权益的活动。
投资主体在境外投资参股或设立股权投资基金,适用该办法。投资主体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实施的投资项目,参照该办法执行。投资主体在台湾地区实施的投资项目,参照该办法规定另行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2、核准和备案机关及权限
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境外投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其中,中方投资额20亿美元及以上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提出审核意见报国务院核准(注:2016年4月该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中拟取消中方投资额20亿美元需报国务院核准的规定)。敏感国家和地区包括:未建交和受国际制裁的国家,发生战争、内乱等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包括:基础电信运营,跨境水资源开发利用,大规模土地开发,输电干线、电网,新闻传媒等行业。
前段规定之外的境外投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其中,中央管理企业实施的境外投资项目、地方企业实施的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及以上境外投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地方企业实施的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以下境外投资项目,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等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中方投资额是指投资主体为境外投资项目投入的货币、有价证券、实物、知识产权或技术、股权、债权等资产和权益或提供担保的总额。对于境外投资项目前期工作周期长、所需前期费用(包括履约保证金、保函手续费、中介服务费、资源勘探费等)规模较大的,根据现行外汇管理规定的需要,投资主体可参照该办法规定对项目前期费用申请核准或备案。经核准或备案的项目前期费用计入项目中方投资额。
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及以上的境外收购或竞标项目,投资主体在对外开展实质性工作之前,应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项目信息报告。国家发展改革委收到项目信息报告后,对符合国家境外投资政策的项目,在7个工作日内出具确认函(注:2016年4月该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中拟将“确认函”修订为“收悉函”)。项目信息报告格式文本由国家发展改革委。
办法所称对外开展实质性工作,境外收购项目是指对外签署约束性协议、提出约束性报价及向对方国家或地区政府审查部门提出申请,境外竞标项目是指对外正式投标。
由于国家发改委确认函需在对外开展实质性工作之前获得,因而该等确认函在业内被称为“路条”。当前办法中,国家发改委对是否出具“确认函”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且对同一个境外投资标的一般只向一家境内投资主体出具确认函。2016年4月该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中拟将“确认函”修订为“收悉函”,业界解读,意即无需“确认”,只需“收悉”即可,并且对同一个境外投资标的不再限定有竞争性的境内投资主体数量,体现政府进一步简政放权和不限制企业自主经营决策的监管导向。
3、核准程序及条件
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或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提出审核意见报国务院核准(注:2016年4月该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中拟将“或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提出审核意见报国务院核准”删除)的境外投资项目,地方企业直接向所在地的省级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由省级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注:2016年4月该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中拟将“提出审核意见后”删除,意即只需省级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即可、而无需再提出审核意见);中央管理企业由集团公司或总公司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项目申请报告。
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的项目申请报告主要包括项目名称、投资主体情况、项目必要性分析、背景及投资环境情况、项目实施内容、投融资方案、风险分析等内容。项目申请报告示范大纲由国家发展改革委。项目申请报告应附以下附件:(一)公司董事会决议或相关的出资决议;(二)投资主体及外方资产、经营和资信情况的文件;(三)银行出具的融资意向书(注:2016年4月该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中拟将“(三)银行出具的融资意向书”删除);(四)以有价证券、实物、知识产权或技术、股权、债权等资产权益出资的,按资产权益的评估价值或公允价值核定出资额,并应提交具备相应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有权机构的确认函,或其他可证明有关资产权益价值的第三方文件;(五)投标、并购或合资合作项目,应提交中外方签署的意向书或框架协议等文件。
对于项目申请报告及附件不齐全或内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报单位予以补正。
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境外投资项目,国家发展改革委在受理项目申请报告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有关部门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函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意见。
国家发展改革委在受理项目申请报告后,若确有必要,应在5个工作日内委托有资质的咨询机构进行评估。接受委托的咨询机构在规定时限内提出评估报告,并对评估结论承担责任。评估时限原则上不超过40个工作日。评估费用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承担,咨询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收取申报单位或投资主体的任何费用。
国家发展改革委自受理项目申请报告之日起,对于符合核准条件的境外投资项目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准,或提出审核意见报国务院核准(注:2016年4月该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中拟将“或提出审核意见报国务院核准”删除)。如20个工作日不能做出核准决定或提出审核意见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人批准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报单位。前款规定的核准期限,不包括委托咨询机构评估的时间。
国家发展改革委对核准的项目将向申报单位出具书面核准文件;对不予核准的项目,将以书面决定的方式通知申报单位并说明理由,投资主体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项目的条件为:(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境外投资政策;(二)符合互利共赢、共同发展的原则,不危害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不违反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三)符合国家资本项目管理相关规定;(四)投资主体具备相应的投资实力。
4、备案程序及条件
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的项目,地方企业应填报境外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并附有关附件,直接提交所在地的省级政府发展改革部门,由省级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央管理企业由集团公司或总公司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备案申请表及有关附件。境外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格式文本及附件要求由国家发展改革委。
对于备案申请表及附件不齐全或内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报单位予以补正。
国家发展改革委在受理备案申请表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对符合备案条件的境外投资项目出具备案通知书。对不予备案的境外投资项目,国家发展改革委将以书面决定的方式通知申报单位并说明理由,投资主体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国家发展改革委对申请备案的境外投资项目,主要从是否属于备案管理范围,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和境外投资政策,是否符合国家资本项目管理相关规定,是否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以及投资主体是否具备相应投资实力等进行审核。
属于地方发展改革部门备案的项目,按各地方发展改革部门的程序进行备案。
5、核准和备案后的变更
对于已经核准或备案的境外投资项目,如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按照本办法规定向国家发展改革委申请变更:(一)项目规模和主要内容发生变化;(二)投资主体或股权结构发生变化;(三)中方投资额超过原核准或备案的20%及以上。
6、核准和备案文件效力
投资主体凭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依法办理外汇、海关、出入境管理和税收等相关手续。对于未按规定权限和程序核准或者备案的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金融机构不得发放贷款。
投资主体实施需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或备案的境外投资项目,在对外签署具有最终法律约束效力的文件前,应当取得国家发展改革委出具的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或可在签署的文件中明确生效条件为依法取得国家发展改革委出具的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
核准文件和备案通知书规定有效期,其中建设类项目核准文件和备案通知书有效期二年,其他项目核准文件和备案通知书有效期一年。在有效期内投资主体未能完成办理相关手续的,应在有效期届满前30个工作日内申请延长有效期。
二、境外投资企业审批
(一)境外投资企业审批适用规则
在当前我国的金融行业监管法律中,包括《银行业监督管理法》(2006年修正)、《证券投资基金法》(2012年修正)、《证券法》(2014年修正)、《保险法》(2014年修正),对金融行业企业境外投资企业审批均分别有所规定。
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412号),商务部制定了《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4年第3号),对非金融企业境外投资企业审批作出详细规定,当前仍在有效执行中。
(二)金融企业境外投资企业审批的执行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银行业监督管理法有关规定,对经其批准在境外设立的金融机构以及该法规定的金融机构在境外的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募集投资境外证券的基金,以及合格境外投资者在境内进行证券投资,应当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报国务院批准。
证券公司在境外设立、收购或者参股证券经营机构,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保险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设立子公司、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应当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从前述法律条文规定来看,我国金融企业境外投资企业,需分别获得各自行业主管部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批准。
我国金融行业企业接受各自行业主管部门的高度监管,境外投资企业监管审批只是各金融企业接受的众多监管审批之一,因而本文对金融企业境外投资企业的审批执行不再作进一步详细介绍。
(三)非金融企业境外投资企业审批的执行
非金融企业境外投资企业审批,由商务部及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依据当前有效的《境外投资管理办法》负责执行,该办法主要内容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1、适用范围
该办法的适用范围,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通过新设、并购及其他方式在境外拥有非金融企业或取得既有非金融企业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及其他权益的行为。企业赴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投资参照本办法执行。事业单位法人开展境外投资、企业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参照本办法执行。
2、主管机关及权限
该办法规定的境外投资主管部门,是商务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是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商务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按照企业境外投资的不同情形,分别实行备案和核准管理。企业境外投资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实行核准管理。企业其他情形的境外投资,实行备案管理。
实行核准管理的国家是指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未建交的国家、受联合国制裁的国家。必要时,商务部可另行公布其他实行核准管理的国家和地区的名单。实行核准管理的行业是指涉及出口中华人民共和国限制出口的产品和技术的行业、影响一国(地区)以上利益的行业。
商务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通过“境外投资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管理系统”)对企业境外投资进行管理,并向获得备案或核准的企业颁发《企业境外投资证书》(以下简称《证书》,样式见该办法附件1)。《证书》由商务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分别印制并盖章,实行统一编码管理。《证书》是企业境外投资获得备案或核准的凭证,按照境外投资最终目的地颁发。
3、备案程序及条件
对属于备案情形的境外投资,中央企业报商务部备案;地方企业报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中央企业和地方企业通过“管理系统”按要求填写并打印《境外投资备案表》(以下简称《备案表》,样式见该办法附件2),加盖印章后,连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分别报商务部或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备案表》填写如实、完整、符合法定形式,且企业在《备案表》中声明其境外投资无该办法第四条所列情形的,商务部或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备案表》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并颁发《证书》。企业不如实、完整填报《备案表》的,商务部或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不予备案。
该办法第四条规定为,企业境外投资不得有以下情形:(一)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二)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有关国家(地区)关系;(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四)出口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出口的产品和技术。
4、核准程序及条件
对属于核准情形的境外投资,中央企业向商务部提出申请,地方企业通过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向商务部提出申请。
企业申请境外投资核准需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书,主要包括投资主体情况、境外企业名称、股权结构、投资金额、经营范围、经营期限、投资资金来源、投资具体内容等;(二)《境外投资申请表》(样式见该办法附件3),企业应当通过“管理系统”按要求填写打印,并加盖印章;(三)境外投资相关合同或协议;(四)有关部门对境外投资所涉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限制出口的产品或技术准予出口的材料;(五)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核准境外投资应当征求我国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室)意见。涉及中央企业的,由商务部征求意见;涉及地方企业的,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商务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提供投资事项基本情况等相关信息。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室)应当自接到征求意见要求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回复。
商务部应当在受理中央企业核准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包含征求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室)意见的时间)作出是否予以核准的决定。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地方企业核准申请后对申请是否涉及该办法第四条所列情形进行初步审查,并在15个工作日内(包含征求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室)意见的时间)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商务部。商务部收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的初步审查意见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予以核准的决定。
对予以核准的境外投资,商务部出具书面核准决定并颁发《证书》;因存在该办法第四条所列情形而不予核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企业并说明理由,告知其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企业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核准的,商务部不予核准。
5、备案和核准后变更、及证书时效
企业境外投资经备案或核准后,原《证书》载明的境外投资事项发生变更的,企业应当按照程序向原备案或核准的商务部或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自领取《证书》之日起2年内,企业未在境外开展投资的,《证书》自动失效。如需再开展境外投资,应当按照程序重新办理备案或申请核准。
三、境外投资外汇审批
(一)境外投资外汇审批适用规则
国务院行政法规《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532号)对境外投资外汇审批有所规定。
根据外汇管理条例,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一些规则对境外投资外汇业务进行监管,当前有效适用的规则主要包括《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企业境外放款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9〕24号)、《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汇发〔2009〕30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和改进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5]13号)。
(二)境外投资外汇审批的具体内容
境内机构、境内个人向境外直接投资或者从事境外有价证券、衍生产品发行、交易,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办理登记。国家规定需要事先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备案的,应当在外汇登记前办理批准或者备案手续。
国家对外债实行规模管理。借用外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并到外汇管理机关办理外债登记。
提供对外担保,应当向外汇管理机关提出申请,由外汇管理机关根据申请人的资产负债等情况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国家规定其经营范围需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应当在向外汇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前办理批准手续。申请人签订对外担保合同后,应当到外汇管理机关办理对外担保登记。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企业境外放款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9〕24号)允许境内企业向其投资的境外企业放款,满足境外企业资金需求。
《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汇发〔2009〕30号)对于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和资金汇出、境外直接投资前期费用汇出等有明确具体的规定。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和改进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5]13号)取消了境外直接投资项下外汇登记核准行政审批事项,改由银行按照该通知及所附《直接投资外汇业务操作指引》直接审核办理境外直接投资项下外汇登记,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通过银行对直接投资外汇登记实施间接监管。相关市场主体可自行选择注册地银行办理直接投资外汇登记,完成直接投资外汇登记后,方可办理后续直接投资相关账户开立、资金汇兑等业务(含利润、红利汇出或汇回)。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和改进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5]13号)还取消了境外再投资外汇备案。境内投资主体设立或控制的境外企业在境外再投资设立或控制新的境外企业无需办理外汇备案手续。
四、境外投资国资审批
(一)境外投资国资审批适用规则
按照我国法律《企业国有资产法》及国务院行政法规《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资监管机构,享有境外投资国资审批权力。
国务院国资委于2011年的《中央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26号)和《中央企业境外国有产权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27号),与其于2012年的《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28号)一起,构成了当前国务院国资委对中央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制度体系。
地方国资企业遵循各地方国资监管机构对境外投资的具体管理政策和规定。
(二)境外投资中央企业国资审批的具体内容
中央企业及其重要子企业收购、兼并境外上市公司以及重大境外出资行为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报国资委备案或者核准;以非货币资产向境外出资的,应当依法进行资产评估并按照有关规定备案或者核准。
中央企业境外投资涉及国有产权新增或变动的,应当遵守《中央企业境外国有产权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27号)的规定申报国有产权登记。
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制度应当报国资委备案;中央企业应当根据境外投资规划编制年度境外投资计划,并按照有关要求按时报送国资委;列入中央企业年度境外投资计划的主业重点投资项目,国资委实行备案;列入中央企业年度境外投资计划的主业重点投资项目及需要追加的主业重点投资项目,国资委实行备案,对境外投资项目有异议的,国资委应当及时向企业出具书面意见。
中央企业原则上不得在境外从事非主业投资。有特殊原因确需投资的,应当经国资委核准。
根据国家境外投资管理有关规定,需要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决定、批(核)准的境外投资项目,中央企业应当将有关报批文件同时抄送国资委。
(三)境外投资地方国资企业的国资审批
境外投资地方国资企业国资审批,与中央企业国资审批大致相近,具体适用各地方国资监管部门对境外投资有关的政策规定。
参考文献
[1]《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412号)
[3]《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国发[2014]53号)
[4]《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2014年9号令)
[5]《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修订《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的决定(公开征求意见稿)》(2016年4月13日)
[6]《银行业监督管理法》(2006年修正)
[7]《证券投资基金法》(2012年修正)
[8]《证券法》(2014年修正)
[9]《保险法》(2014年修正)
[10]《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4年第3号)
[11]《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532号)
[1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企业境外放款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9〕24号)
[13]《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汇发〔2009〕30号)
[1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和改进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5]13号)
[15]《企业国有资产法》(2008年通过)
[16]《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
[17]《中央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26号)
[18]《中央企业境外国有产权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27号),
[19]《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28号)
家委会工作汇报篇2
会议时间:2019年11月27日上午9:00
会议地点:公司会议室
参会人员:党政领导班子成员、部门负责人、基层单位党政主要领导、部分职工代表
会议主持:党委书记
尊敬的考核组的各位领导,同志们:
现在开始开会。按照公司《年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和工作安排,考核组对xx年度公司党委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情况进行检查考核。
今天,在这里组织召开汇报会,主要是对XX年度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情况进行汇报。在会前,考核组已组织查阅资料,今天会议结束后,考核组还将开展与考核有关的其他工作。
公司党委对本次检查考核高度重视,首先,我向大家介绍莅临会议的公司考核组的领导及成员,他们是:
考核组带队领导xx同志
公司核组组长xx同志
公司考核组成员xx同志
让我们用掌声对考核组的到来表示热烈的欢迎!
(掌声……)
参加今天会议的人员有:党政领导班子成员、部门负责人、基层单位党政主要领导、部分职工代表。
今天的会议主要有三项议程:
一是考核组带队领导xx同志讲话;
二是党委书记xx同志代表领导班子汇报xx年度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情况;
三是xx同志进行个人述责述廉。
下面,进行第一项议程:
请公司考核组带队领导xx同志讲话,大家欢迎!
……(掌声)
下面,进行第二项议程:
请xx同志汇报xx年度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情况。
……
下面,进行第三项议程:
xx同志进行个人述责述廉。
……
家委会工作汇报篇3
一、会议制度
党支部的会议制度,主要包括支部党员大会制度、支部委员会制度、党小组会制度。它是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实行集体领导和开展党内民主生活,加强党内监督的基本途径和保证。
1.支部党员大会
(1)召开时机:基层党支部每季度不少于一次,机关党支部每半年不少于一次。
(2)主要内容:①讨论贯彻执行上级决议、指示的措施;②讨论和决定本单位的重大问题;③讨论和批准支部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听取和讨论本单位行政负责人的工作报告;④选举支部委员和出席党的上级代表大会、代表会议的代表;⑤作出吸收和处分党员的决定;⑥讨论决定必须由支部党员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3)程序方法:一是准备会议。①支部委员会确定议题和时间;②通知全体党员;③书记、副书记和委员酝酿准备预案。二是召开会议。①书记(副书记)主持宣布开会;②组织委员统计到会人数并报告;③宣布议题展开讨论;④书记归纳集中多数人意见;⑤表决并形成决议;⑥明确分工,提出落实意见;⑦宣布闭会。
三是抓好会后贯彻落实。
①按照会议决议分工,抓好贯彻落实;②对个别党员因故没有参加会议,书记或支部委员在会后向他们传达会议决议;③根据需要向上级党组织报告会议情况。
(4)落实要求:①内容符合关于支部党员大会职权的规定;②必须有超过半数的党员到会方可举行,选举时必须有超过五分之四的有选举权的党员到会,程序符合规定要求;③会议要充分发扬民主,讨论决定重要事项,书记、副书记和委员之间应当进行个别酝酿,必要时形成方案建议,到会党员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④决定重大问题要进行表决,表决事项以赞成票超过实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人数的半数为通过,没有以正副书记个人意见代替大会决议的现象;⑤每次召开支部党员大会、支委会都要分工一名委员(一般组织委员),对开会的时间、地点、到会人员、缺席人员、列席人员,会议主持人、记录人,讨论的问题,会议的发言和决议,在党支部会议记录本上认真记录,以便检查决议的贯彻执行情况。
2.支部委员会
(1)召开时机:在支部党员大会闭会期间,支委会负责处理党支部日常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及时召开,集体讨论决定和处理本单位的重大问题。
(2)主要内容:支委会讨论决定的问题必须是本单位建设和支部建设的重大问题,即是本单位的根本性、倾向性、普遍性和原则性问题。《党支部工作条例》规定:通常由支委会讨论和决定的重大问题有: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宪法、法律、法规制度和上级的决议、命令、指示的贯彻执行;②本单位建设的规划和重要工作任务的部署;③人员思想状况的分析和加强思想工作的措施;④骨干配备,组织调整,人员的调动和分配、职级晋升;⑤选调送学;⑥发展党员;⑦奖励和处分;⑧重要经费开支、重要物资的使用;⑨共青团支部的建设;⑩其他必须由支部委员会讨论和决定的事项。
(3)程序方法:一是会前准备:①正副书记与委员酝酿确定会议议题和时间;②组织委员通知支委做开会准备;③书记与委员之间个别酝酿准备意见。二是召开会议:书记或副书记主持,①组织委员统计人数;②宣布开会,讲明议题;③支委展开讨论;④书记归纳支委意见;⑤进行表决;⑥组织委员做好会议记录。讨论时要“一事一议”,即一个议题讨论形成决议后才能进行下一个议题。三是贯彻落实:在支委会对重大问题做出决定后,必须由主官分工负责、贯彻执行。
(4)落实要求:①必须有超过半数的委员到会方可举行,受任务支委长期分散、人数不够而又必须议事时可通过电话连线现场进行表决;②议题书记、副书记研究确定,并提前一天通知支委,除特殊情况外,不得临时动议;③会前搞好通气酝酿,不开无准备的会;④会上每个委员畅所欲言,没有“一言堂”的现象;⑤遇有不同意见,坚持少数服从多数,不搞“以职定音”;⑥对讨论的事项意见分歧较大,应当暂缓表决,会后进一步调查论证、交换意见,下次会议复议;⑦执行决议有分工、有检查、有汇报、有讲评,不出现“决而不行”;⑧研究推荐干部使用、职级调整、骨干配备、选调送学、党员发展、奖惩等事项,要广泛征求意见,有三分之二以上支委到会,并逐个表决;⑨有时为传达布置某项重大任务和动员完成某项紧急任务,为争取时间、减少层次、统一思想,可以召开支委扩大会,但不宜多开,否则容易削弱支部党员大会和支委会的领导核心地位;⑩对不宜公开或扩散的会议内容和情况,要教育委员遵守党的纪律,做好保密;11凡召开支委会,都必须认真做好会议记录,会议记录由书记或副书记保管,一般由组织委员负责记录。记录要素:会议名称、开会时间、开会地点、出席人员、缺席人员姓名及原因、列席人员、主持人、记录人、会议议题、发言要点、会议决议及通过情况。
3.党小组会
(1)召开时机:党小组会是党小组活动的主要形式之一,基层党支部每月安排一次,机关党支部每两个月安排不少于一次。
(2)主要内容:①组织党员学习、讨论;②组织党员进行集体交心和思想汇报;③研究如何贯彻执行支部的决议,对党员进行工作分配,并检查贯彻执行支部决议和党小组分配工作的完成情况;④按规定进行党内选举,如推选小组长,酝酿支部委员侯选人和出席上级党代表大会的代表侯选人等;⑤研究发展对象,讨论对发展对象和预备党员转正的小组意见,组织民主评议党员,评选优秀党员,讨论对犯错误党员的纪律处分等;⑥分析群众的思想情况,研究如何做好思想政治工作;⑦定期开好小组组织生活会,发扬民主,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3)程序方法:一是准备会议:①党小组组长确定议题;②提前1-3天发出开会通知;③准备好有关文件资料。二是召开会议:①党小组组长宣布到会情况,说明议题,提出要求;②组织党员围绕议题,开展讨论;③党小组组长归纳小结,提出贯彻措施,形成结论。
三是会后落实:①党小组组长检查会议记录情况;
②将党小组会议情况及时向党支部汇报;③抓好会后的组织落实。
(4)落实要求:①党小组会议每次议题要集中,不宜太多,一次会议要着重解决1-2个问题;②党小组长善于主持会议,会管理和监督党员,每次会议都有归纳小结;③在参加小组活动时,领导干部应以身作则,主动配合党小组长开好小组会,带头发言,带头汇报思想,带头开展好批评和自我批评,自觉以普通党员身份接受组织监督;④每次党小组会,都要指定专人做好会议记录。会议记录本由党小组长妥善保管。记录要素:会议名称、时间、地点、主持人、出席人、缺席人、记录人姓名、会议中心议题、每个人发言要点、结论性意见。
二、党日制度
党日制度,是党的基层组织生活的一项基本制度,是党支部开展工作、党员参加党的活动的重要保证。
(1)召开时机:基层党支部每周安排半天,必要时可以相对集中使用,但每月不得少于两次。机关党支部每月至少安排两个半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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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主要内容:①召开党的会议,如支部党员大会、支委会和党小组会,一般可安排在党日时间进行,有时也可用来传达学习上级党组织的指示精神;②进行党的教育,开展党的基本理论学习、党风党纪教育和各种形式的党课教育活动;③开展组织生活,如组织评议党员,召开民主生活会,听取党员的思想汇报,表彰宣扬先进,检查党员完成党支部交给的任务的情况等;④处理党务工作,选举出席上级党代表大会的代表,改选支委会,讨论发展党员,收缴党费,进行党员鉴定,研究党纪处分等。
(3)落实要求:①党日时间上应当相对固定,列入单位工作周计划中,不得随意占用,因特殊情况确需占用的,须经团政治机关批准,事后应当及时补上;②党日必须突出党性,坚持政治性、思想性、原则性,杜绝行政化、庸俗化、娱乐化倾向;③基层党支部制定工作周计划时要考虑到党日,计划要内容全面,重点突出,分工明确,责任到人;④落实党日必须保证人数,党员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的,必须及时进行补课或传达党日活动内容和要求;⑤党日制度落实情况要做好相关登统计,记录规范、准确,没有作假现象。
三、党课制度
党课制度是党组织对党员进行党的基本理论、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党的基本知识和党性党风党纪教育的基本形式,是加强党的思想建设,培养合格党员的重要途径。
(1)召开时机:基层党支部每月一次,机关党支部每年不少于两次。
(2)主要内容:进行党的基本理论教育;进行党的现行政策教育;进行党的基本知识教育;进行党员思想品德教育。
(3)程序方法:①认真备课。首先,熟悉教育内容,明确教育重点、难点和基本思路;其次,进行思想摸底,充分调查了解党员的思想反映;之后,编写教案,主要包括党课的目的与内容、观点与事例、归纳提示的重点结论、讨论思考题等。②组织试讲。可依据教案进行小范围的试讲,征求意见,进行补充完善。③课堂讲授。依据教案以口语表达和一定的辅助手段相结合,具体进行讲解。④组织讨论。授课完毕后,除要围绕党课需要掌握的重点思想观点进行归纳小结外,还要布置讨论题,组织授课对象开展讨论。
(4)落实要求:①党支部应当科学制定党课教育实施年计划、月计划,安排人员提前准备教案,避免党课教育的盲目性和随意性;②党课要突出“党”味,内容贴近不同层次党员实际,贴近党员现实思想,解决倾向性问题成效明显;③授课人应加强学习,提高讲课的艺术性,灵活形式方法,熟悉授课讲稿,避免出现照本宣科问题;④党支部应创新方式讲党课,支委成员带头讲党课,鼓励普通党员上党课;
四、报告工作制度
报告工作制度,是贯彻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的具体体现,是支委会接受支部党员大会检查和监督的重要形式。
(1)开展时机:基层党支部委员会每半年报告一次或者按工作阶段报告,机关党支部委员会每半年报告一次。报告一般在重大任务完成后、工作阶段结束后、半年和年终总结时。正副书记一般每半年进行一次述职。
(2)主要内容:报告工作,通常由书记或者副书记代表支部委员会,向支部党员大会报告履行职责、自身建设情况和其他重要事项。主要包括:①党支部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委决议、指示,加强党支部政治思想领导的情况;②支委会、党小组和党员执行、落实支部党员大会决议的情况;③坚持党的组织生活制度,加强党支部自身建设的情况;④基层主要任务完成、党员发挥先锋模范作用的情况;⑤领导共青团等组织开展工作的情况;⑥今后工作打算和加强支部自身建设的措施建议等。
(3)程序方法:一是准备工作报告。①报告工作前,正副书记要交心通气,商定有关事宜,并事先通知各委员,提前做好思想准备;②召开支委会,分析工作形势,研究工作报告的起草意见,各支委按分工梳理回顾前阶段工作,提出今后工作建议;③会后由支部书记或指定其他支委,负责起草工作报告;④报告初稿写好后,召开支委会集体讨论修改,进行充实完善,形成工作报告;⑤支委会结束后,向全体党员发出“安民告示”,为下步组织党员审议好报告作准备。二是作工作报告。在进行充分准备后,即可召开支部党员大会。①由组织委员清点统计人数;②支部书记主持宣布开会;③支部书记宣布支部党员大会议题,并提出具体要求;④由书记或副书记代表支委会向支部党员大会作工作报告;⑤全体党员讨论、审议工作报告,就支委会的工作和自身建设情况,广泛发扬民主,作出评价,提出批评和建议;⑥支部书记将每个党员意见的精华进行归纳总结;⑦大会举手表决,形成决议;⑧宣布闭会。三是做好会后工作。①支部书记及时将报告相关材料整理归档,并将报告工作情况及党员大会审议结果形成书面材料上报上级党组织;②党支部按照决议要求抓好相关事项分工落实,并进行检查监督。
(4)落实要求:①落实报告工作制度,要防止只讲评不报告的倾向,防止只讲工作任务不谈自身建设的倾向,防止有报告无审议的倾向,防止用行政工作报告代替党的工作报告的倾向;②团政治处或机务大队党委要视情审阅工作报告提纲,凡提纲过于简略或问题找得不准,整改措施针对性不强的,要令其返工;③支委会、支部党员大会要做好会议记录,相关登统计上要有所体现。
五、民主生活制度
民主生活制度是支部班子成员或党员进行交心通气、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统一思想认识、调整内部关系、总结经验教训、增强团结和谐,解决党支部班子自身矛盾问题的一项重要制度。
(1)召开时机:基层党支部每半年,机关党支部每年召开一次支部委员会,进行交心通气,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2)主要内容:一般根据上级要求有重点的对照检查,通常包括:①检查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指示情况;②检查学习党的创新理论,提高政治思想素质的情况;③检查贯彻民主集中制,加强党支部集体领导的情况;④检查艰苦奋斗、清正廉洁、遵纪守法的情况;⑤检查联系群众、团结同志、勤奋工作的情况;⑥其它重要问题。
(3)程序方法:从民主生活会的准备开始至会后的工作,一般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是做好会前准备。①书记、副书记确定会议时间和主题后,提前告知支委准备发言提纲;②书记与副书记之间、委员与委员之间广泛开展谈心,交流思想;③发扬民主,以党团小组为单位广泛征求党员群众意见,给党支部及支委个人提出意见和建议,由书记归纳梳理,撰写集体对照检查材料;④书记将开会时间、主题向上级党委和政治机关报告,经同意后方可召开。二是召开会议,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①书记宣布议题,作简短动员,组织学习有关规定,帮助大家进一步提高认识,端正态度;②副书记代表支部作集体对照检查,通报征求意见情况;③支委成员逐个开展自我批评,其他成员对其进行批评帮助,书记对支部委员会成员进行逐个讲评;④支委一班人讨论制定整改措施;⑤列席会议的挂钩领导、机关人员对支部建设及生活会情况进行讲评,确保会议质量。三是及时报告通报情况。会后,①将会议情况报告上级党组织,自觉接受上级监督;②将适合向党员通报的情况和改进措施通报全体党员,以便接受党员群众的监督。
(4)落实要求:①会议做到个别谈心不充分不召开,征求群众意见不充分不召开,正副书记对主要问题和原因没有统一认识不召开,材料准备不充分不召开,整改措施没有预案不召开,要把存在的矛盾基本化解在会前谈心通气中;②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要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要敞开思想,敢于揭短亮丑,不能闹意气、泄私愤;③召开民主生活会时要指定专人做好会议记录,记录要详尽、真实、准确,会后进行归纳整理。
六、党员汇报制度
党员汇报制度是党员定期向党组织汇报思想和工作情况,以密切党组织与党员的联系,加强党员队伍管理和监督的一项制度。
(1)开展时机:党员应当定期向党支部或党小组汇报思想和工作情况。基层党支部,党员汇报每两个月至少一次;机关党支部,党员汇报每季度至少一次。遇有重要情况和问题,党员应当随时汇报。
(2)主要内容:①近期的思想、工作、学习、生活情况;②贯彻支部决议,完成支部、小组分配任务的情况;③反映群众情绪、意见和要求;④提出个人对党组织或其他党员的批评或建议。
(3)程序步骤:党员汇报采取口头或书面形式,一般以党小组为单位组织,人数较少时以支部党员大会进行汇报。基本程序:①汇报前准备。书记、副书记提前确定组织党员汇报的党日时间,提出党员汇报重点内容,由党小组长通知党员准备汇报提纲;②组织汇报。党小组组长简明扼要介绍开会目的、议题方法,组织党员逐个汇报,汇报完毕后,党小组组长作简要讲评;③支部收集情况。党小组会后,书记、副书记召集党小组组长收集党员的思想工作反映。对汇报出来的问题,结合下次支委会认真分析,采取教育帮助措施。
(4)落实要求:①党支部要经常教育党员对组织襟怀坦白、讲真话、讲心里话,不隐瞒自己的真实想法和缺点问题,做到“事无不可对党言”,对汇报思想不积极、不认真的党员要进行批评帮助;②党员在外超过三个月的,在外期间由临时党支部组织一次汇报,归队后要进行书面汇报;遇有心理疾病、婚姻受挫、家庭变故和涉法以及其它方面的重要问题要及时汇报;③党员领导干部、支委成员要以普通党员身份参加党小组汇报,并带头开展思想互助,不当“特殊党员”;④党小组长对本小组党员汇报的情况、反映的问题,必须及时、如实向支部正副书记报告;党支部要认真听取和对待党员的汇报,积极采纳好的意见和建议,对重要情况和问题及时作出妥善处理;⑤党员汇报要详细记录于党小组会议记录本,支部书记或副书记每季度要查阅,并作讲评。
七、民主评议党员
民主评议党员,是按照党章规定的党员条件,通过党员教育和党内外群众的评议,以及党组织的考核,对每名党员在工作中的表现和作用作出客观的评议,通过组织措施,达到激励党员、纯洁组织、整顿队伍的目的。
(1)开展时机:基层、机关党支部对党员特别是干部党员的思想、工作、作风、能力和模范作用情况,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评议。根据单位实际情况,一般结合“七一”或年终工作总结进行。
(2)评议内容:评议的具体内容和重点应当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确定。一般来说,基本内容包括:①思想情况。主要看政治学习是否自觉,政治立场是否坚定,道德品质是否高尚,利益关系是否处理恰当,精神状态是否昂扬;②工作情况。主要看是否热爱本职,对待工作的热情和工作标准怎样,接受任务是否愉快,完成任务怎样;③作风情况。主要看是否坚持实事求是的态度,想问题抓落实是否从实际出发,处事是否公道正派、不徇私情,干工作是否雷厉风行、深入扎实;④模范作用情况。主要看党员的先锋队意识强不强,工作上是否吃苦在前、勇挑重担,危急关头是否挺身而出、敢站前排,日常生活中是否严格自律。
家委会工作汇报篇4
吕志宏主任汇报了省委党史研究室机关的基本情况、2007年主要工作任务和党史工作面临的机遇与挑战。在汇报中,李强同志不断地插话,详细询问情况。当吕志宏同志汇报到党史研究室“三大职能、十大任务”和工作成果时,李强同志说,党史工作有这么多事情,这么重任务,这么多成果,外人不甚了解,要加大对外宣传的力度。当吕主任汇报到全省党史工作面临的实际困难与问题,建议以省委名义发一个加强全省党史工作的意见的文件时,李强同志即表示赞同,要求省委党史研究室先行准备起来,由他来协调落实。吕志宏主任汇报结束后,李强同志作了重要讲话。
他说,我今天来主要是认门,看看大家。来之前翻了一下你们送来的材料,刚才又听了吕主任的汇报,对党史工作有了进一步的了解。党史部门的确是一个很重要的部门,担负着为“母亲”写家谱的光荣使命,党史部门既有“存史教化”的工作,又有“资政育人”的任务。你们人手少,工作多,任务重,成果多,确实不容易。省委党史研究室是省委的一个重要部门,省委分管党史工作领导变了,但省委重视党史工作的程度不会变,省委会一如既往地重视党史工作。
对省委党史研究室2007年的工作安排,李强秘书长表示赞同。他指出,2007年省委党史研究室工作任务不轻,全年12件事,还有省委与上级机关另行交办的任务,要完成好新年度的任务,必须注意三条:一是要突出工作重点。全年“一五四二”12项任务,要抓住重点,有所为有所不为。要干一件,是一件,成就一件。二是要整合研究力量。要把社会的研究力量,省级有关部门的人力资源都整合起来,为党史研究所用。三是既要埋头苦干,又要外头有声音;既要宣传党史,又要宣传党史工作。要把众多的党史成果运用好、宣传好、展示好,让更多的人了解党史与党史工作,支持和参与党史工作。
他强调,要谋划运用好省委党史研究室挂的“二所一中心”的牌子。党史研究不能放松,现代史、当代史研究要进行。浙江也是党史资源富矿,革命红船在浙江起航,党和国家领导人到浙江比较多,生前曾43次到浙江。党史上许多重大事件发生在浙江。特别在改革开放的历史上,浙江留有浓彩重墨的一笔。加强对浙江改革开放史的研究和深入挖掘党和国家领导人在浙的史料都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家委会工作汇报篇5
同志们:
现在开始开会!
请全体起立,重温入党誓词:
我志愿加入中国共产党,拥护党的纲领,遵守党的章程,履行党员义务,执行党的决定,严守党的纪律,保守党的秘密,对党忠诚,积极工作,为共产主义奋斗终生,随时准备为党和人民牺牲一切,永不叛党。
请坐下
本次会议有四项议程:一是文件精神;二是评估2月工作;三是研判社情民意;四是安排3月工作。下面依次进行,请工作人员作好会议记录。
现在,进行第一项议程:学习政策理论。
首先,请阿库尔子书记组织学习传达贯彻重要会议和文件精神。
请副书记组织学习《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学习《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学习《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条例》学习中共中央印发的《关于加强党的政治建设的意见》;学习县委宣传部关于转发州委办公室关于认真组织学习《始终沿着总书记指引的方向坚定前行,奋力推动新时代治蜀兴川再上新台阶》的通知文件精神;
李子有子组织学习县委组织部关于转发《关于一些地方发展党员违规违纪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文件精神。
同志们,会后各党支部要对照《学习清单》,在支委会、党建月会上迅速抓好学习传达,把各项政策宣传到每名群众中去。
现在,进行第二项议程:评估上月工作
请各村党第一书记或支部书记,对照2月党建工作《任务清单》、《问题清单》,从党建工作开展情况、问题整改情况及社情民意收集情况等三个方面逐一汇报工作,同时,请党委委员对联系村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点评。
首先,请地史村汇报工作。
党委委员拉马此色点评:
扎台村接到汇报。
请包村干部点评:
吞波村接着汇报。
请党委书记阿库尔子点评:
依子村汇报。
请包村干部拖觉史尔点评
和睦村接着汇报。
请阿库书记点评
请觉生村接着汇报
包村干部吴万彬点评
按规定,各村汇报工作,由于时间关系,其他村把问题清单交乡党建办处理,下月轮换汇报。
根据大家刚才汇报的情况、包村干部的点评情况以及督查了解情况,经之前各党委委员和包村干部分析评估,7月份,全乡党建工作考评情况为:一是评为“好”的党支部有扎台村等14个党支部。对上述评估意见,各位委员还有什么意见?请发表。
没有意见,现在进行表决:
同意的请举手!
不同意的请举手!
弃权的请举手!
全体通过!
请党委办按照集体研究决定意见,及时将考评情况通报各村,并留档备查。
下面,进行第三项议程:研判社情民意
对于涉及民生类0件:
下面,进行第四项议程:安排当月工作
首先,请党委副书记安排部署3月份党建工作。
1.学习传达贯彻重要会议和文件精神。学习《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学习《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学习《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条例》学习中共中央印发的《关于加强党的政治建设的意见》;学习县委宣传部关于转发州委办公室关于认真组织学习《始终沿着总书记指引的方向坚定前行,奋力推动新时代治蜀兴川再上新台阶》的通知文件精神;学习县委组织部关于转发《关于一些地方发展党员违规违纪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文件精神。
2.三月党建重点工作。按照《布县脱贫攻坚指挥部办公室关于落实州委第一督导组督导通报第38期至39期发现问题整改工作的通知》文件要求,有的完成整改,无则加勉。四是结合近期综合帮扶工作队员调整工作,进一步理清第一书记和驻村工作队党组机关系。所有党员驻付从员要将党组织关系转所任职的村党支部。二是警示教育。学习《关于给予张浩同志诫勉的通报》。三是认真组织学习县委印发的《担当尽责,建功一线》行动方案工作指南认真撰写村情户情手册,推动担当尽责·凝聚民心行动从干部力量到岗到发现问题、解决间上转变。
3、工作要求。村完建月会要在3月15日前完成。并规范整理归档材料,及时将会说情况上传到抓落实平台。
请时伟乡长安排近期工作:
下面请阿库尔子书记强调工作
阿库书记强调,一是深入学习县委会议精神,把县委会议精神落实落地,抓好监督安全住房建设施工进度和质量,有问题及时上报。二是加强基层党建群众工作,做好群众思想教育。三是抓好脱贫攻坚、四治工作,同时其他工作要稳步推进,不要顾此失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