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质量安全总结(收集5篇)
食品质量安全总结篇1
年,我市工商局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具体指导下,按照国家工商总局和省局的统一部署,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切实履行流通领域食品质量监管职能,把加强食品安全、保障消费者的身心健康与人身安全,作为践行执政为民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更新监管理念,创新监管模式,深入开展食品安全组团发展,今年以来全系统共查处违法经营食品案件____起,清理取缔无照经营食品业户____户,捣毁假冒窝点__个,罚没款___._万元,查获、销毁假劣食品价值___万元,为提高全市各类食品市场规范化管理水平做出了积极的贡献。
一、主要工作做法
(一)实施组团发展,建立强有力的领导体系
根据重点工作实施组团发展的要求,把食品安全工作作为一项政治任务来抓,举全局之力,实施组团式推进,全系统建立了一把手负总责、牵头部门综合协调、相关部门协作联动、工商所属地监管、执法人员“分工包片”的监管机制。局长办公会先后多次听取汇报,研究部署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各级领导坚持深入一线,分片到商场、超市和集贸市场检查指导;将食品安全融入全局各项业务,形成了综合治理、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市局、分局、工商所层层签定责任书,明确目标、内容和责任,确保了监管到位。
(二)加大基础投入,完善食品安全监测体系
针对食品安全新形势的要求,为切实履行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职能,以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整治为契机,坚持人财物向食品安全监管领域倾斜。消保处为食品安全的牵头部门,在工商所专设食品安全专管员,各级_____成立应急小分队,重大案情__分钟内赶到现场。在经费紧张情况下,斥资___多万元购置__辆食品质量监管流动监测车,今年安排专项经费___多万元开展食品质量监测。同时,加大车辆、微机及有关监测设备配备力度,完善了由“监测中心、监测站、监测点、监测车”组成的“四位一体”食品安全监测体系,进一步提高了食品安全监管的现代化水平。
(三)建全规章制度,实行食品质量保障体系
在加强组织体系建设的基础上,注重完善制度建设,以保障食品安全工作的落实。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组团发展工作的通知》、《青岛市工商局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及责任追究办法》、《青岛市工商局流通环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关于开展创建“青岛市千村万家放心店”活动的通知》、《工商所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细则》等文件,建立了以提高食品质量为核心,以规范食品经营主体行为为目的,以食品安全检测为手段,以完善监管措施为保障的食品安全长效监管体系。
一是实施食品质量准入制度。在全市___家大中型食品流通企业实施以“索证备案”制度为主要内容的“准入工程”,要求经营者必须向供货商、生产商索取“三证”“三书”“二照”“一票”,建立健全质量管理机构,配备专人负责食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二是建立进货查验制度。严格检查验收进货的每个批次食品质量,杜绝不合格食品进场、上柜,并在各大商场超市、批发市场等设立《食品质量公示栏》,每日公示食品质量信息,指导群众安全消费。对米、面、油等重要食品实行“协议准入”、“场厂挂钩”、“场地挂钩”等进货制度,确保货源清楚,正当合法。
三是实施食品质量监测制度。充分发挥监测车、监测箱的流动快速监测功能,每天在全市范围内开展食品质量快速检测。今年以来,共快速检测食品__万多批次,在此基础上,根据申诉、举报和日常巡查发现食品质量比较突出的问题,利用检测室有针对性地组织全市流通环节食品质量检测____多批次,发现了大量违法经营食品案源,为及时查处违法经营食品案件提供了线索。按照《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办法》的规定,制定完善的食品质量监测计划,对重点抽检的食品种类、数量做出统一规划,统一检测。今年以来,对全市各类商场、超市、市场、专卖店、个体商店等经营场所共监测食品、服装、电器、儿童用品等商品__大类别____个批次,其中食品检测__大类____个批次。监测结果显示,流通领域食品质量稳步提升,总合格率为__%。食品总体合格率同比提高了_%,申诉举报数量同比下降了_%。监测结果及时向社会公示,并通过曝光典型案例,起到了“查处一个企业、震慑一批企业、规范一个行业”的作用,提高了食品经营者的守法和诚信经营意识,树立了工商机关监管流通领域食品质量的权威和形象。
四是实施问题商品退市制度。督促大中型食品销售企业配置和完善自检自测设备,对有关农副产品及时进行自我检测,发现质量问题的立即停止销售,并向工商部门报告,依法进行处理。对日常检查和监测中发现的假冒伪劣、不合格食品,坚决清退出市场,对同批次的食品在_小时内撤柜下架,就地封存或异地扣押。根据食品企业的进销货台帐,对不合格食品实行“双向追溯”,既追查生产企业和供货商,严格追究责任,对大宗食品、集团消费及其它特殊食品又要追查销售去向,防止损害消费者。
五是实施市场巡查制度。各基层工商所按照国家总局食品安全“六查六看”的要求,以“经济户口”为基础,突出属地监管,实施“网格化管理”,将管理辖区划片分段,将每一网格内的监管责任落实到具体的工作人员,实行“定人、定时、定责、包管理、包执法、包服务”的日常监管模式,加大食品市场巡查力度,规范和查处违法经营食品行为。
(四)开展专项整治,打击食品经营违法行为
一是开展经营主体资格专项整治。狠抓食品经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准入管理,严格依照法定条件核准主体资格,按照注册程序审查食品卫生许可证等前置审批文件,依法开展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年检工作,对食品卫生许可证失效或者登记事项变化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依法进行变更或者注销登记,今年以来,清理规范企业____户。
二是开展清查劣质食品专项整治。根据市政府和总局、省局部署,上半年针对食用流通环节出现的食品问题,及时开展了一系列专项整治行动。_月份在清查毒黄瓜事件中,检查各类农贸市场____个(次),各类商场、超市_____个(次),通过查看进货检查验收、购销台帐等帐簿,很快掌握黄瓜的进货渠道、进货品种、进货数量和销售去向,现场封存来自寿光以及来源不明的黄瓜_._万公斤,较好的控制了毒黄瓜事件的蔓延。_月份在清查劣质“麻辣面”、劣质“工业玉米淀粉”行动中,查处流入食用环节的工业玉米淀粉__._吨。_月份开展了清查劣质“奶粉”行动,查处了问题“奶粉”__公斤,确保了我市奶类食品质量安全。
三是开展维护节日市场专项整治。把消费集中的节日市场作为整治重点,开展了食品安全拉网检查活动,打击了食品经营和食品质量违法行为,根据我市作为旅游城市的特点,以沿海风景区、旅游沿线等部位为重点,加大了“五一”、“六一”、“十一”、“国际啤酒节”、“国际奥帆赛”等黄金周旅游市场、儿童市场暨重大节庆期间的食品安全监管,各分(市)局结合当地实际,积极开展了具有地方特色食品专项整治活动,现场处结消费纠纷,查处假冒伪劣食品,维护旅游市场、儿童市场暨重大节庆期间的食品安全和青岛城市形象。
四是开展农村食品市场专项整治。今年,市委、市政府和国家总局,省局都对进一步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出了具体意见和要求,我们按照上级要求,结合职能,以农村集贸市场和食品批发市场为重点区域,以农村流动食品摊点、小作坊、小商店等为重点对象,以米、面、油、盐、酱等为重点品种,开展了抽检活动,加大整治力度,共抽取了_个品种的食品。经检测,总合格率为__._%。同时,在农村积极开展创建“全市千村万家放心店”活动,创新食品安全工作新载体,培育食品安全监管新亮点,将食品安全的工作重点向农村转移。目前,全市农村各乡镇(街道办)、各行政村(居委会)已创建____多家“放心店”,提高了农村市场食品质量监管的整体水平。
(五)强化责任监督,确保食品监管工作到位
一是狠抓责任落实。认真贯彻总局《工商行政管理所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规范》,深入落实以基层工商所为基础的食品安全区域监管责任。大力推行以区域化监管为主要内容的“网格化”管理模式,管理人员对责任区的各类主体承担管理责任,工商所所长是辖区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各级领导实行“分工包片”责任制。工商所以辖区内“经济户口”为基础,建立健全辖区食品经营单位登记台帐,全面摸清食品经营单位底数,不间断对辖区内食品经营企业进行巡查,及时发现并指导帮助企业整改存在问题。成立督导组,在全市范围内不间断地进行督导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和不足公开讲评,下发通报,督促整改。按照食品安全责任暨责任追究办法,对包干区域内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从准入、巡查、监管等各个环节,严格追究相关责任人员和领导的责任,从而确保了责任落实、监管到位。
二是强化企业自律。加强对食品经营者的教育引导,与大中型食品流通企业签订《商品质量责任书》,定期召开负责人会议,加强诚信守法教育培训。全面推行“食品安全准入工程”活动,从主体资格、经营行为等方面,细化了__条考核标准,实行百分制量化考核。根据信用状况,对食品经营企业划分为A、B、C、D四个类别,区别不同情况分别实施分类监管,经营者的自律意识明显增强。
三是完善社会监督。充分发挥社会监督的重要作用,调动方方面面的力量加强食品安全监督,广泛宣传食品安全工作,营造良好的氛围。全系统聘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在内的义务监督员___名,通过多媒体汇报片,展示食品安全打假维权成果,通过市局主要领导的汇报,经求意见建议,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我局食品安全监管所做的工作给予了充分肯定和高度评价,市长_月份视察指导我局工作时,对我局实施的综合执法、“四位一体”的食品监测体系以及大规模食品安全状况调查等下步工作安排给予充分肯定。今年与报纸、电视台等媒体合作,定期“食品安全热点警示”及“食品质量监测情况公示”,重大食品执法行动邀请媒体跟踪报道,有效地打击和震慑了食品违法犯罪分子,提高了广大消费者食品安全意识,营造了一个食品安全良好的社会氛围。在各大商场超市、批发市场、主要街道张贴《消费者食品安全维权须知》。不断完善和提升_____申诉举报网络功能,将监管触角向商场、村镇、学校、军营延伸,建立维权联络点____余个,并开通了英、韩等外语语音和互联网络受理系统,积极受理各类消费咨询和申诉举报。
二、存在的问题暨明年工作思路
食品作为一种特殊商品,最直接地关系到每一个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食品安全现状与广大人民群众的要求不相适应的矛盾日益突出,食品安全已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之一。主要问题具体表现在:一是消费者对食品安全的投诉居高不下;二是市场上食品质量存在的问题和安全隐患令人担忧;三是食品经营主体数量繁多、进销渠道复杂是引发食品质量安全问题的重要因素;四是广大农村地区消费水平普遍较低,“廉价”成为老百姓选择食品的主要参考依据,加之老百姓食品安全意识和法律意识不强,缺乏自我保护、自我维权意识,给低价劣质食品提供了孳生地;五是我国种植业、养殖业初级食用农产品是千家万户生产的,在源头上很难控制肥料、农药的使用情况。
____年,我们将进一步加大力度,创新举措,不断深化食品安全监管力度,努力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开创全市流通领域食品安全工作的新局面,为建设和谐社会做出新的更大贡献。
(一)进一步完善食品安全监管长效机制建设
一是尽快实施《工商所食品安全监管操作细则》。结合小局大所改革,工商所管辖地域扩大、食品经营企业增加、人员比较充实但业务相对生疏等实际情况,根据总局《工商所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规范》要求,制定实施《工商所食品安全监管操作细则》,从“网格化”监管责任、主体规范、引导自律、分类监管等方面,将总局的《规范》细化量化,进一步增强基层一线人员的操作性。二是认真落实企业自律制度。为确保流通领域食品质量合格和消费安全,下大力气抓好企业食品质量查验、不合格食品退市、食品质量承诺等制度的落实工作。要让食品经营者通过索证索票,向供货商或生产商索取“三证”、“三书”、“二照”、“一票”,把好食品进货渠道关;通过索取食品检验报告单等把好食品质量关;通过加强其内部管理,把好食品销售关。真正做到不进、不存、不销不合格食品。统一制定全市食品安全监管各项规章制度,成熟一个出台一个,力争年底前初步建立和完善食品安全长效监管体系。
(二)摸清食品生产经营主体底数,实施分类监管
全面摸清食品生产经营主体底数,进一步完善食品生产经营主体经济户口管理制度。工商所要对本辖区食品生产经营主体建立登记台账和经济户口卡片,实行一户一账一卡制度,做到底数清、情况明,经济户口管理规范有序。结合巡查,依据食品经营者诚信守法情况,实行分类监管,有针对性地加强对失信、严重失信食品经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重点监管。
(三)进一步加大食品质量监测力度
根据国家总局和省局的要求,市局统一部署,明年计划抽检食品不少于____个品种(批次)。监测以可能危及消费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的食品及消费者申诉举报比较集中的食品为重点。充分发挥工商所“监测箱”快速监测作用,全年食品安全快速监测不少于__万个品种(批次),监测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
(四)继续深入开展专项整治行动
要继续按照国家总局和省局流通环节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要求,针对不同时期、不同地域、不同品种中突出存在的食品安全问题,认真开展专项整治。在行动中一是抓好与人民生活密切相关的重点品种的整治。二是强化重点时期的整治。根据季节特点和对节日期间容易出现问题的食品进行重点检查。三是抓好重点对象的整治。无照经营者、小食品店、小食品摊点、市场内小作坊、从事食品批发业务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批发市场、集贸市场、商场、超市等要作为整治工作的重点对象。四是加强重点地区的整治。以城乡结合部、农村和城市社区为整治重点,坚决取缔食品加工“黑窝点”。在专项整治行动中,要加大对违法案件的查处力度,特别是要加大对制售假冒伪劣食品、食品虚假标识、商标侵权等违法案件的排查和督办力度,严查大要案件,并选择典型案例适时向社会公开“曝光”。
(五)切实做好农村食品安全工作
要按照国家总局和省局对进一步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出的具体意见和要求,加强和做好农村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保障农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促进农村食品产业健康快速发展。要以开展创建“青岛市千村万家放心店”活动为载体,力争____年底完成全市农村各乡镇(街道办)、各行政村(居委会)至少创建一家“放心店”的目标,并逐步培育出一大批农村“放心店”,不断提高农村市场商品质量整体上水平。要按照上级要求,以农村集贸市场和食品批发市场为重点区域,以农村流动食品摊点、小作坊、小商店、小食店、小餐馆等为重点对象,以米、面、油、盐、酱、醋、肉、蔬菜、奶制品、豆制品、水产品、饮料、酒、儿童食品等为重点品种,加大农村食品市场监管力度,进一步规范农村食品市场流通环节秩序。
三、进一步提高食品安全保障水平的几点意见和建议
(一)要高度重视食品安全工作。要从保障人民生命安全的高度来认识食品安全问题,从维护人的生存权的根本点来重视食品安全与卫生问题。有关单位和部门要持之以恒地广泛开展宣传教育工作,加大相关人员的培训力度,强化市民的食品安全意识,加大监管力度,对屡教不改的违规经营户应高限重罚。
食品质量安全总结篇2
关键词:食用农产品;质量信息;传递行为;影响因素
近年来,我国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日益突出,引起各级政府、专家、学者的高度关注。强化食用农产品身份管理,建立一套质量追溯的机制和制度,保证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已成为当务之急。食用农产品质量追溯机制是一种以质量安全为目标的保障制度,通过建立从产地到市场的全程质量控制系统和追溯制度,对食用农产品产地环境、生产过程、产品检测、包装盒标识等关键环节进行监督管理,提高广大生产者的安全意识和责任意识,切实保障质量安全。当危害健康的问题发生后,可以准确追溯到问题发生的根源,快速有效地解决问题。2002年以来,欧盟、美国等发达国家逐步确立了食用农产品可追溯制度。加入WTO后,我国在北京、上海、天津、江苏、深圳等地就蔬菜、畜禽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制度及系统建设方面开展了试点示范工作,但因缺乏全面而有效的追溯机制,效果受到制约。生产者所传递的信息是销售商、消费者在食用农产品质量出现问题时进行追溯的依据,生产者传递信息的多少和真实性直接影响着销售商、消费者向上追溯时拥有信息的多寡,能否追溯到供应链中的具体环节及追究到具体的责任主体,也就是说生产者质量信息传递行为影响着食用农产品质量追溯的宽度、深度以及精确度。因此,本文以食用农产品生产者为对象,研究其质量信息传递行为的影响因素,为食用农产品追溯机制的建立提供实证依据,同时也为政府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规范生产者行为提供现实依据。
1调查实施与样本数据描述
1.1调查实施
食用农产品是指可供食用的各种植物、畜牧、渔业产品及其初级加工产品,范围十分广泛,为了便于分析,本文仅以蔬菜为调查对象。调查员为江西财经大学2009级硕士研究生,正式调查之前,在南昌市新建县生米镇进行了预调研,并根据预调研情况对问卷进行了修正。正式调查采取调查员入户的方式于2010年4―5月在南昌和九江两市进行,本次调查共发放问卷215份,剔除填写不规范或者关键信息缺失的问卷36份,最终有效问卷为179份,问卷有效率83.26%。
1.2样本数据描述
1.2.1户主基本特征描述
户主的年龄:179个样本农户的平均年龄49.16岁,标准差9.38岁,样本分布区间23~74岁。
户主的受教育程度:179个样本农户的平均受教育年限8.32年,标准差3.42年,样本分布区间0~12年。
户主是否担任(过)村组干部:179个样本农户中,担任(过)村组干部的23人,占样本总数的12.85%,没有担任(过)村组干部的156人,占样本总数的87.15%。
1.2.2食用农产品生产者质量信息传递行为
179个有效样本中,传递食用农产品质量信息的生产者58个,占样本总数的32.40%。大多数食用农产品生产者在出售农产品时都不向购买者提供质量信息。因此,从食用农产品生产者质量信息传递的情况看,传递的比例还有待大幅提高。
1.2.3生产专门化程度
本文的专门化程度用农户生产食用农产品的种类表示。179个有效样本中,专门生产一种食用农产品的农户37个,占样本总数的20.67%,生产两种食用农产品的农户79个,占样本总数的44.13%,生产三种及三种以上食用农产品的农户63个,占样本总数的35.20%。因此,从生产专门化程度看,食用农产品生产者的专门化程度还比较低。
1.2.4食用农产品销售渠道
179个有效样本中,将食用农产品销售给农业龙头企业、协会等农业产业化组织的农户61个,占样本总数的34.08%。而将食用农产品销售给小贩,或者农户直接去农贸市场销售的农户118个,占样本总数的65.92%。因此,从食用农产品销售渠道看,组织化程度还比较低。
1.2.5是否接受农业技术指导
179个样本中,89个生产者接受过农业技术指导,占49.72%。因此,从农户接受农业技术指导情况看,虽然食用农产品生产者接受农业技术指导的比率接近50%,但仍有超过一半的生产者没有接受过农业技术指导,需要进一步加强农业技术指导。
1.2.6是否参加农业产业化组织
179个样本中,54个食用农产品生产者参加了农业产业化组织,占样本总数的30.17%。因此,从食用农产品生产者参加农业产业化组织的情况看,尽管政府近年来积极鼓励农产品生产者加入农业产业化组织,但实际效果并不尽如人意,生产者参加农业产业化组织的积极性并不高。
1.2.7是否属于安全认证农产品
安全认证农产品特指无公害农产品、绿色农产品和有机农产品。179个样本中,53个生产安全认证农产品,占样本总数的35.20%。剩下的126户生产普通农产品,占样本总数的64.80%。
2食用农产品生产者质量信息传递行为的影响因素分析
2.1变量及模型选择
食用农产品生产者质量信息传递行为是指生产者在出售农产品时是否向购买者提供农产品信息,由于信息传递是在生产者与下一级购买者交易时发生的,信息传递行为本质上属于生产者生产经营行为中的销售行为,会受到户主的年龄、户主的受教育程度、户主是否担任(过)村组干部、生产专门化程度、食用农产品销售渠道、是否接受农业技术指导、是否参加农业产业化组织及是否属于安全认证农产品等因素的影响。用置表示这些变量。一般来讲,户主年龄越大,受传统农业生产方式的影响越大,传递食用农产品质量信息的可能性越小;农户户主受教育程度越高,越清楚信息传递的必要性和好处,传递食用农产品质量信息的可能性越大;如果户主担任(过)村组干部,其综合素质高些,大局观念和责任意识强些,传递食用农产品质量信息的可能性大些;生产专门化程度越高,生产者在生产过程中对农产品信息的记录会更专业、更方便、更完善,更倾向于传递食用农产品质量信息;一般而言,当生产者面对的销售对象是拥有较强鉴别能力的农业产业化组织时,为把握住出售农产品的机会,促使交易能够顺利进行,生产者会主动向购买者提供农产品信息,以取得购买者的青睐和信任;生产者通过农业技术指导能提升自身的生产技能,自然也就乐于向购买者提供农产品信息,以显示所采用的技术,期待卖出更好的价钱;生产者参加农业产业化组织除享受相应的权利外,同时也必须履行相应的义务,即必须在产业化组织的管理下,建立农产品相应的信息档案,按照组织规定的生产标准进行生产,这部分生产者在交易时更愿意传递食用农产品质量信息,向购买者显示自己
产品的优势。安全认证农产品生产者,本身就必须按照一定的操作规程进行生产,其传递食用农产品质量信息的可能性更大。各个影响因素的含义及预期作用方向如表1所示。
由于食用农产品生产者质量信息传递行为是一个二分变量,即传递或不传递,因此,本文选用二项Logistic回归模型分析食用农产品生产者质量信息传递行为受哪些因素影响。运用SPSS13.0统计软件进行数据分析,用被调查的食用农产品生产者是否进行质量信息传递作为二项IJogistic回归模型分析的因变量,户主的年龄、户主受教育程度、户主是否担任(过)村组干部、生产专门化程度、食用农产品销售渠道、是否接受农业技术指导、是否参加农业产业化组织及是否属于安全认证农产品等作为自变量,则被调查食用农产品生产者质量信息传递行为的Logistic回归模型可以表述。
2.2实证结果考察
表2显示了被调查食用农产品生产者质量信息传递行为回归模型的分析结果。
从统计结果来看,模型整体拟合优度较高,具有一定的可信度。其中食用农产品销售渠道和是否属于安全认证农产品的Wald检验值在1%的水平上显著;是否参加农业产业化组织的Wald检验值在5%的水平上显著;生产专门化程度的Wald检验值在10%的水平上显著;户主年龄、户主受教育程度、户主是否担任(过)村组干部以及农户是否接受过农业技术指导的Wald检验值不显著。根据模型回归结果,食用农产品生产者质量信息传递行为各影响因素的影响方向和程度如下。
①户主年龄。不同年龄的生产者,由于生理、心理和社会差异的存在,导致了各自特有的生产特点和生产行为。从回归结果看,户主年龄的系数为负,说明年龄越大,质量信息传递的可能性越小。但从变量显著性程度看,户主年龄不是一个显著性变量。
②户主受教育程度。不同的教育背景使生产者对食用农产品质量信息传递必要性的认识也存在差异,并导致食用农产品生产者质量信息传递行为的差异。从回归结果看,户主受教育程度的系数为正,说明户主受教育程度越高,质量信息传递的可能性越大。但从变量显著性程度看,户主受教育程度不是一个显著性变量。
③户主是否担任(过)村组干部。户主如果曾经或者正在担任村组干部,其综合素质高些,大局观念和责任意识强些,传递食用农产品质量信息的可能性大些。从回归结果看,户主是否担任(过)村组干部的回归系数为正,说明担任(过)村组干部的食用农产品生产者传递质量信息的可能性大。但从变量显著性程度看,户主是否担任(过)村组干部不是一个显著性变量。
④生产专门化程度。如果农户生产的食用农产品种类比较多,会导致记录生产档案比较繁琐,从而不愿意传递质量信息。从回归结果看,生产专门化程度的系数为负,说明生产专门化程度越高,食用农产品生产者传递质量信息的可能性越大。从变量显著性程度看,生产专门化程度在10%的水平上显著影响食用农产品生产者质量信息传递行为。
⑤食用农产品销售渠道。一般来说,农业龙头企业、协会等农业产业化组织在收购农产品时对质量的要求要高,对农产品生产过程更加关注。从回归结果看,食用农产品销售渠道的系数为正,说明将食用农产品销售给农业龙头企业、协会等农业产业化组织的生产者传递质量信息的可能性更大。从变量显著性程度看,销售渠道在1%的水平上显著影响食用农产品生产者质量信息传递行为。
⑥是否接受农业技术指导。整体而言,农业生产者的文化程度还比较低,缺乏获取食用农产品生产技术的能力。因此,在食用农产品生产中,没有农业技术指导会影响到其质量信息传递行为。从回归结果看,是否接受农业技术指导的系数为正,说明接受过农业技术指导的农户传递食用农产品质量信息的可能性更大。但从变量显著性程度看,是否接受农业技术指导不是一个显著性变量。
⑦是否参加农业产业化组织。一般来说,农户参加农业产业化组织,可以获得稳定的销售渠道和较高的经济收益,但农业产业化组织对农产品的质量要求也比较高,因此,是否参加农业产业化组织将在一定程度上影响食用农产品生产者质量信息的传递行为。从回归结果看,是否参加农业产业化组织的系数为正,说明参加了农业产业化组织的农户传递质量信息的可能性更大。从变量显著性程度看,是否参加农业产业化组织在5%的水平上显著影响食用农产品生产者质量信息传递行为。⑧是否属于安全认证农产品。安全认证农产品生产过程有严格的操作规程,要求有详细的生产档案,因此,生产安全认证农产品的生产者更倾向于传递质量信息。从回归结果看,是否属于安全认证农产品的系数为正,说明属于安全认证农产品的生产者传递质量信息的可能性更大。从变量显著性程度看,是否属于安全认证农产品在1%的水平上显著影响食用农产品生产者质量信息传递行为。
3结论及建议
通过对食用农产品生产者质量信息传递行为影响因素的计量经济分析,可以得出如下结论。
①当前,食用农产品生产者质量信息传递行为还很缺乏,大多数食用农产品生产者在销售农产品时并不附加相关产品信息,一旦食用农产品出现质量问题,处于供应链中下游的销售者、消费者向上追溯十分困难。
②目前,食用农产品生产者年龄整体偏大,受教育程度整体偏低;生产专门化程度不高;食用农产品生产者与农业龙头企业、协会等农业产业化组织对接的程度还比较低;农户接受农业技术指导的比例还有待提高;农户参加农业产业化组织的比重偏低;从事安全认证农产品生产的农户比例偏低。
③显著影响食用农产品生产者质量信息传递行为的因素有生产专门化程度、食用农产品销售渠道、是否参加农业产业化组织以及是否属于安全认证农产品。
根据以上研究结论,建议政府在当前食用农产品质量信息传递中做好以下五个方面的工作。
①加强农业技术指导。政府应该积极组织和引导与食用农产品生产有关的部门,通过发放宣传材料、举办讲座、现场指导等多种形式加强对食用农产品生产者的农业技术指导,提高其质量安全意识和信息传递意识。
②鼓励农业产业化组织与食用农产品生产者签订产品购销合同。合理引导农业产业化组织和食用农产品生产者签订产品购销合同,并通过利益连接机制引导食用农产品生产者将产品出售给农业产业化组织。
③提高食用农产品生产的专门化程度。通过实用技术培训等方式,鼓励生产者不断提高食用农产品生产的专门化程度。
④提高安全认证农产品生产比例。政府相关部门应该加大对安全认证农产品的宣传,使生产者和消费者对安全认证农产品有全面的认识,并通过政策扶持和资金支持,提高食用农产品中安全认证产品的比重。
⑤加大对食用农产品质量信息传递的宣传。通过报纸、电台、电视台、网络、海报、宣传栏、讲座等多种途径宣传食用农产品质量信息传递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提高生产者传递质量信息的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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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质量安全总结篇3
第一条为了加强食品安全监管,避免和减少不安全食品的危害,保护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的食品的召回及其监督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不安全食品,是指有证据证明对人体健康已经或可能造成危害的食品,包括:
(一)已经诱发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或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甚至死亡的食品;
(二)可能引发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或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的食品;
(三)含有对特定人群可能引发健康危害的成份而在食品标签和说明书上未予以标识,或标识不全、不明确的食品;
(四)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安全食品。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召回,是指食品生产者按照规定程序,对由其生产原因造成的某一批次或类别的不安全食品,通过换货、退货、补充或修正消费说明等方式,及时消除或减少食品安全危害的活动。
第五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在职权范围内统一组织、协调全国食品召回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和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质监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依法组织开展食品召回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国家质检总局和省级质监部门组织建立食品召回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为食品安全危害调查和食品安全危害评估提供技术支持。
第七条国家质检总局应当加强食品召回管理信息化建设,组织建立食品召回信息管理系统,统一收集、分析与处理有关食品召回信息。
地方各级质监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生产者建立质量安全档案,负责收集、分析与处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有关食品安全危害和食品召回信息并逐级上报。
第八条食品生产者应当建立完善的产品质量安全档案和相关管理制度,应当准确记录并保存生产环节中的原辅料采购、生产加工、储运、销售以及产品标识等信息,保存消费者投诉、食源性疾病事故、食品污染事故记录,以及食品危害纠纷信息等档案。
第九条食品生产者应当向所在地的省级或市级质监部门及时报告所有相关的食品安全危害信息,包括消费者投诉、食品安全危害事件等,不得隐瞒或虚报其生产的食品危害人体健康的事实。
第二章食品安全危害调查和评估
第十条判定食品是否属于不安全食品,应当进行食品安全危害调查和食品安全危害评估。
第十一条食品安全危害调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或标准的安全要求;
(二)是否含有非食品用原辅料、添加非食品用化学物质或者将非食品当作食品;
(三)食品的主要消费人群的构成及比例;
(四)可能存在安全危害的食品数量、批次或类别及其流通区域和范围。
第十二条食品安全危害评估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该食品引发的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或对人体健康造成的危害,或引发上述危害的可能性;
(二)不安全食品对主要消费人群的危害影响;
(三)危害的严重和紧急程度;
(四)危害发生的短期和长期后果。
第十三条食品生产者获知其生产的食品可能存在安全危害或接到所在地的省级质监部门的食品安全危害调查书面通知,应当立即进行食品安全危害调查和食品安全危害评估。
食品生产者应当及时通过所在地的市级质监部门向省级质监部门提交食品安全危害调查、评估报告,调查、评估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本规定第八条、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所述的内容。
第十四条食品生产者接到通知后未进行食品安全危害调查和评估,或者经调查和评估确认不属于不安全食品的,所在地的省级质监部门应当组织专家委员会进行食品安全危害调查和食品安全危害评估,并做出认定。
第十五条食品生产者和销售者应当配合省级质监部门组织的食品安全危害调查,不得以食品已通过任何符合性审查为由拒绝。
第十六条食品生产者的食品安全危害调查和食品安全危害评估的结果与其所在地的省级质监部门所组织的专家委员会的结果不一致时,省级质监部门可以采取听证等方式进行处理,并做出确认结果的决定。
第十七条经食品安全危害调查和评估,确认属于生产原因造成的不安全食品的,应当确定召回级别,实施召回。
第十八条根据食品安全危害的严重程度,食品召回级别分为三级:
(一)一级召回:已经或可能诱发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等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甚至死亡的,或者流通范围广、社会影响大的不安全食品的召回;
(二)二级召回:已经或可能引发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等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危害程度一般或流通范围较小、社会影响较小的不安全食品的召回;
(三)三级召回:已经或可能引发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等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危害程度轻微的,或者属于本规定第三条第(三)项规定的不安全食品的召回。
第三章食品召回的实施
第一节主动召回
第十九条确认食品属于应当召回的不安全食品的,食品生产者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和销售不安全食品。
第二十条自确认食品属于应当召回的不安全食品之日起,一级召回应当在1日内,二级召回应当在2日内,三级召回应当在3日内,通知有关销售者停止销售,通知消费者停止消费。
第二十一条食品生产者向社会食品召回有关信息,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质检总局有关规定,向省级以上质监部门报告。
第二十二条自确认食品属于应当召回的不安全食品之日起,一级召回应在3日内,二级召回应在5日内,三级召回应在7日内,食品生产者通过所在地的市级质监部门向省级质监部门提交食品召回计划。
第二十三条食品生产者提交的食品召回计划主要内容包括:
(一)停止生产不安全食品的情况;
(二)通知销售者停止销售不安全食品的情况;
(三)通知消费者停止消费不安全食品的情况;
(四)食品安全危害的种类、产生的原因、可能受影响的人群、严重和紧急程度;
(五)召回措施的内容,包括实施组织、联系方式以及召回的具体措施、范围和时限等;
(六)召回的预期效果;
(七)召回食品后的处理措施。
第二十四条自召回实施之日起,一级召回每3日,二级召回每7日,三级召回每15日,通过所在地的市级质监部门向省级质监部门提交食品召回阶段性进展报告。
食品生产者对召回计划有变更的,应当在食品召回阶段性进展报告中说明。
所在地的市级以上质监部门应当对食品召回阶段性进展报告提出处理意见,通知食品生产者并上报所在地的省级质监部门。
第二节责令召回
第二十五条经确认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国家质检总局应当责令食品生产者召回不安全食品,并可以有关食品安全信息和消费警示信息,或采取其他避免危害发生的措施:
(一)食品生产者故意隐瞒食品安全危害,或者食品生产者应当主动召回而不采取召回行动的;
(二)由于食品生产者的过错造成食品安全危害扩大或再度发生的;
(三)国家监督抽查中发现食品生产者生产的食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
食品生产者在接到责令召回通知书后,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和销售不安全食品。
第二十六条食品生产者应当在接到责令召回通知书后,按照本规定第二十条规定发出通知。
食品生产者应当同时按照本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制定食品召回报告,按照本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时限通过所在地的省级质监部门报国家质检总局核准后,立即实施召回;食品召回报告未通过核准的,食品生产者应当修改报告后,按照要求实施召回。
第二十七条食品生产者应当按照本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提交食品召回阶段性进展报告。
所在地的市级以上质监部门应当按照本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对召回阶段性进展报告提出处理意见,并将有关情况逐级上报国家质检总局。
第三节召回评估与监督
第二十八条食品生产者应当保存召回记录,主要内容包括食品召回的批次、数量、比例、原因、结果等。
第二十九条食品生产者应当在食品召回时限期满15日内,向所在地的省级质监部门提交召回总结报告;责令召回的,应当报告国家质检总局。
第三十条食品生产者所在地的省级质监部门应当组织专家委员会对召回总结报告进行审查,对召回效果进行评估,并书面通知食品生产者审查结论;责令召回的,应当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备案。
食品生产者所在地的省级以上质监部门审查认为召回未达到预期效果的,通知食品生产者继续或再次进行食品召回。
第三十一条食品生产者应当及时对不安全食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根据有关规定应当销毁的食品,应当及时予以销毁。
食品生产者对召回食品的后处理应当有详细的记录,并向所在地的市级质监部门报告,接受市级质监部门监督。
第三十二条市级以上质监部门应当在规定的职权范围内对食品生产者召回进展情况和召回食品的后处理过程进行监督。
第三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对违反本规定规定的行为或有关召回情况,向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投诉或举报,食品生产者不得以任何手段限制。受理投诉或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食品生产者在实施食品召回的同时,不免除其依法承担的其他法律责任。
食品生产者主动实施召回的,可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
第三十五条食品生产者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或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未停止生产销售不安全食品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六条食品生产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2万元以下罚款。
(一)接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食品安全危害调查通知,但未及时进行调查的;
(二)拒绝配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进行食品安全危害调查的;
(三)未按本规定要求及时提交食品安全危害调查、评估报告的。
第三十七条食品生产者违反本规定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八条食品生产者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义务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2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食品生产者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义务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四十条从事食品召回管理的公务人员,以及受委托进行食品安全危害调查、食品安全危害评估的专家或工作人员捏造散布虚假信息、违反保密规定、伪造或者提供有关虚假结论或者意见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本规定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职权范围内依法实施。法律、行政法规对行政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进出口食品的召回管理,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按照国家质检总局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本规定所涉及的信息、文书格式等具体要求由国家质检总局另行制定。
食品质量安全总结篇4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地方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食品安全工作机制,立足以人为本,着眼长治久安,以服务经济、促进发展为宗旨,以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尤其是小企业小作坊为重点,落实食品质量安全监管职责,提高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质量安全水平,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健康安全,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工作目标
1、全面查清区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数量、产品类别及质量状况,建立健全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档案,为逐步实现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化管理奠定基础。
2、解决区域性、行业性存在的食品质量安全问题,切实加强对小企业小作坊的监管和整顿治理,探索规范我区小企业小作坊生产经营活动的做法及经验。通过整治,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的质量安全控制能力明显增强。
3、强化企业法定代表人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意识,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质量安全自律意识得以建立。
4、落实食品安全区域监管责任制,初步建立食品生产加工环节质量安全的长效监管机制,食品生产加工秩序得到明显好转,生产加工假冒伪劣和有毒有害食品的违法犯罪行为得到坚决遏制,人民群众的食品消费安全得到保障。
5、扶持一批优秀企业和优质产品、优良品牌,走质量效益型发展道路;帮助一批规模虽小但有益于社会的企业,使其逐步规范;关闭取缔一批不符合食品安全卫生条件的企业,将其淘汰出局;严厉打击一批制售假冒伪劣食品的犯罪分子,遏制食品安全事故发生,逐步规范食品生产加工秩序,优化经济环境,提升我区食品生产加工业的水平。
三、工作重点
1、整治的重点品种:麻辣食品、乳制品及含乳饮料、调味品、腐竹、豆腐、蜂蜜、枣制品、面粉、大桶水、腌渍菜、即食食品;
2、整治的重点地区:周边城乡结合部;
3、整治的重点对象:一是有不良生产经营记录及产品质量不稳定的小企业小作坊;二是无证、无照且不具备基本生产条件、卫生环境恶劣的小企业小作坊。
四、组织领导
为保证专项整治活动顺利有效开展,区政府决定成立“市区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督查组”,成员名单如下: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督查组办公室设在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兼任办公室主任,兼任办公室副主任,主要负责协调区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期间各单位的工作,收集、汇总、上报专项整治工作情况。
五、工作步骤
按照省、市政府工作安排,区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自年9月1日开始至年8月31日结束。按照宣传发动、普查建档、分类指导、治理整顿、总结验收五个阶段进行。
(一)宣传发动阶段(年9月10日前)
各单位应认真学习贯彻国务院、省、市政府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等文件精神,按照省市办公厅工作部署,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各有关单位,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普查及整治方案。要组织食品生产加工业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认真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提高他们的诚信守法意识和自查自纠的自觉性。
(二)普查建档阶段(年9月11日至年11月10日)
1、普查范围:普查对象包括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生产许可证齐全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证照不全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作坊类食品生产加工点;不明示企业名称的食品加工点;季节性的食品生产加工点。凡是进行食品生产加工的企业,无论证照是否齐全,均应纳入普查范围。
2、普查内容:按照附表1、附表2、附表3内容要求逐项进行普查,掌握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数量、产品类别和质量安全状况,做到企业证照情况、产品类别、质量状况、人员素质、生产设备、检验能力、产品流向“七清楚”。
3、普查方法:通过“进村、入户、进厂”的办法,对辖区内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及食品加工小作坊逐户进行全面排查。普查情况要一户一表填写清楚,不得缺项漏项。
4、确定企业质量安全等级:在普查的基础上,对纳入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28类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按照食品生产许可证现场审查结论确定质量安全等级;对28类之外的其他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参照审查通则和相关产品审查细则,并结合平时掌握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生产条件、管理水平、人员素质和遵纪守法等情况,综合判定企业是否具有较强、一般、较弱或不具备食品质量安全控制能力。据此将辖区内的所有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由高到低划分为A、B、C、D四个质量安全等级。
5、建立企业质量信息档案:各单位普查信息要逐项录入《省食品质量安全动态监管系统》,要保证录入信息的准确、及时,建立详实的企业质量信息档案。
(三)分类指导阶段(年11月11日至年2月28日)
在对企业进行分类的基础上,采取不同措施区别对待。对A类企业,督促其持续保持完善质量管理体系,采取措施支持其进一步上规模、上水平。对B类企业,督促其针对存在的问题查漏补缺,同时督促和帮助其进一步提高产品质量稳定性。对C类企业,进一步完善生产条件、卫生条件,给予一定的整改期,并落实重点监管的措施;对经整改后生产条件、卫生条件仍不合格的,转为D类企业。对D类企业采取坚决果断措施实施关停并转;对其中无证无照、黑窝点的D类企业,依法坚决予以取缔,并依法追究其相应的责任。各部门要根据企业不同的质量安全等级,制定并实施不同的监管方式和确定不同的监督检查频次。
(四)治理整顿阶段(年3月1日至7月15日)
1、各单位在调查摸底的基础上,区分无证无照、证照不全企业,对能够完善提高达到必备生产条件的,督促其尽快申办相关证照;对根本不具备必备生产条件的,要报请人民政府依法取缔。
2、按照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实施进度和无证查处的要求,以婴幼儿奶粉、白酒、小麦粉、大米、食用植物油、酱油、食用醋、肉制品、乳制品、饮料等食品为重点,加大对无证生产行为的查处力度。对在周边地区无证生产的企业,坚决责令停止生产。不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不得恢复生产;对暂时不能停止生产又达不到准入条件的企业,各单位要上报政府,确定企业名单,确定整改要求及期限,到期仍达不到要求的企业,一律报请政府依法取缔。
3、对有证有照但生产条件较差、达不到市场准入要求,而当地人民群众日常生活离不开,且正规企业产品不能正常供应,地处偏远地区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在政府允许的前提下,有条件地允许其在一定期限内存在,但必须采取专项措施,进行严密监管。各单位要在摸清底数的基础上,列明企业名单及产品种类。
4、各单位要结合实际情况,对生产条件较差、未达到准入要求的企业,通过区域整治、集中生产、股份合作、龙头带动、协会推动、专业合作等多种模式,引导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联手做大、整合作强、规范发展。促使市场准入产品目录内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基本达到市场准入条件;市场准入产品目录以外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在工艺、技术、原辅料、产品检验等方面普遍存在的突出问题得以基本解决。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的质量安全控制能力明显增强,食品质量安全水平明显提高。
5、限期整改和地处偏远、允许其有条件存在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要满足国家质检总局确定的基本条件,要签订食品质量安全承诺书,明确承诺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生产加工假冒伪劣食品,不以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不滥用食品添加剂,不伪造食品标识标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食品质量安全责任;要明确承诺其产品销售地域范围。原则上,其产品只能在本乡镇、本村及周边地区销售。承诺书要在生产加工场所的显著位置张贴,并报质监部门和镇、办事处留存。
6、对季节性、临时性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实施开业歇业申报制度。在其开业或歇业时,应向协管员或监管员报告,协管员和监管员要及时向质监部门和各镇、办事处报告。小企业小作坊开业前,质监部门应组织技术人员、协管员和监管员对其卫生状况、生产条件和质量安全控制措施进行核查,符合要求的方可准许开业。
(五)总结验收阶段(年7月16日至8月31日)
按照专项整治活动的目标和阶段要求,区政府组织验收工作组对各单位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普查建档及专项整治工作进行验收。对验收不合格的单位,将进行通报批评。对企业普查建档不合格的单位除通报批评外要推倒重来。力争一次通过省、市政府的检查验收。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按照“各级政府对当地食品安全负总责,统一领导、协调本地食品安全监管和整治工作”的总体要求,各单位要统一领导,切实履行责任,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周密部署,组织实施当地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涉及质监、食品药品、卫生、工商、监察、公安等多个部门。这次专项整治的具体工作由质监局牵头负责,食品药品监管、工商、卫生、公安、监察等部门、五办一镇等基层行政组织联合行动,分片包干,共同负责做好各自辖区内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普查建档及专项整治工作。要建立工作联系制度,及时通报情况。
对妨碍或干扰普查建档及专项整治工作的,要给予批评教育;对严重阻碍普查建档及专项整治工作的违法违纪行为,要联系公安、监察机关依法依纪予以严肃查处。
(二)全面调查,摸清底数。各单位要切实与各行政部门通力合作,切实摸清全区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特别是小作坊企业数量、规模、从业人员情况、产品类别、生产状况、卫生环境等;建立健全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档案;主动与卫生、工商等部门联系,掌握已办理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名单及基本情况,将所有普查数据信息全部录入《省食品质量安全动态监管系统》,建立我区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信息库,为逐步实现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信息化管理奠定基础。
(三)明确重点,分类监管。在全面调查的基础上,按照企业规模及质量保证体系建设情况,对企业进行分类,确定企业质量安全等级,针对不同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采取不同的监管措施。本次专项整治的重点是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尤其是农村地区和城乡结合部。各单位要按照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开展全国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要求,将使用非食品原料生产加工食品、超范围和超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生产“三无”食品和生产环境脏乱差作为此次专项整治的重点内容。同时还要结合本地实际,确定1-2个有代表性的区域性或行业性存在的食品质量安全问题作为专项整治典型地区,确定一批重点整治的小企业小作坊。明确重点食品、重点区域,开展专项治理整顿。
(四)严厉查处,依法取缔。要组织几次具有一定规模和声势的联合执法行动,着力打击城乡结合部、农村等监管薄弱地带长期存在的食品制假售假行为,坚决取缔城市周边无营业执照、无卫生许可证、无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和小作坊,严厉查处食品生产加工过程中没有基本质量控制措施,产品不符合国家标准,使用非食品原料和滥用添加剂生产加工食品,以假充真、以次充好、在食品中掺杂掺假以及产品质量低劣等行为。特别对有不良生产经营记录及产品质量不稳定的小企业小作坊实行重点监管。对无证、无照且不具备基本生产条件、卫生环境恶劣的小企业小作坊,要报请政府按照国务院《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坚决予以取缔,为守法生产、诚信经营的企业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五)建章立制,着眼长效。要从健全制度和完善机制着手,切实加大治本力度,巩固和深化整治工作成效。要以维护食品质量安全为目标,以全面提升食品企业生产力水平和管理水平为根本,以建立食品质量安全信用体系为方向,以完善食品标准和检测技术为基础,以强化区域监管责任制为保障,以落实市场准入等各项监管制度为手段,坚持扶优与治劣、监督与服务相结合,促进政府监管、市场调节、企业自律三方面作用的发挥,建立完善食品质量安全预警机制、快速反应机制。加强食品生产加工领域质量安全监管的长效机制建设,不断提升食品质量安全总体水平。
(六)纳入目标,督查督办。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是政府工作的重中之重,区政府决定将此项工作纳入年、年的年度目标管理,由区目标办根据工作进展情况,在不同工作阶段组织对各地普查建档及专项整治工作进行督查,计入年终考核。各单位在整治中要注意总结经验,树立典型,探索适合区小企业小作坊规范提高的做法及经验。
食品质量安全总结篇5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提升食品质量安全总体水平为核心,坚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政府主导、属地管理、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工作方针,本着总体部署、分类指导、抓点带面、全面推进的工作原则,坚持食品安全专项整治与日常监管、扶优与治劣、监督执法与技术指导服务相结合,巩固和完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制度,规范食品生产经营行为,健全食品安全长效监管机制,促进食品行业健康发展。
二、总体目标
建立符合市场经济发展新形势要求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模式,合理配置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资源,实施科学监督管理,加强对高风险、食品安全信誉度低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督;构建农产品生产基地、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信用体系,通过对企业进行风险分析和信誉分级,鼓励企业自律,形成激励机制,调动企业积极性,提高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自身管理水平。
三、基本原则
实施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应遵循全程监督、量化评价、严格标准、集体评定、分级管理、动态监督、公开透明和质量安全的原则。
四、实施步骤
(一)学习培训和宣传动员
1、学习培训
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逐级开展本部门监管人员的培训工作,主要内容为实施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的方法和要求,与食品安全有关的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使食品安全监管人员正确理解评分标准,熟练掌握评定方法。组织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和食品安全管理员学习培训,重点讲授食品安全标准和规范的具体要求,讲解食品安全等级评定标准和管理办法,用量化分级的理念指导企业加强食品安全管理。
2、宣传动员
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通过召开动员会议和利用电视、报纸、宣传栏等多种形式,做好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的宣传和动员工作。重点宣传实施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的目的和意义,宣传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的主要内容,评定标准,调动农产品生产者和食品企业积极性,促使企业加强自身管理。为实施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二)时间安排
1、年月日至年底,组织开展农产品生产基地和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调查摸底建档工作;年月日,启动实施具有无公害生产许可证和品牌的规模在亩以上的农产品生产基地,亩果品生产基地、水产品养殖基地,较大规模畜牧养殖基地(头以上猪,头以上牛、只以上羊、只以上鸡),年产值在万元以上取得QS准入资格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和营业面积在平方米以上的食品流通企业的量化分级管理工作。
2、年月日,启动规模在亩以上农产品生产基地,亩果品生产基地、水产品生产基地,规模畜牧养殖基地(头以上猪,头以上牛、只以上羊、只以上鸡),年产值在万元以上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和营业面积在平方米以上的食品经营企业量化分级管理工作。
3、年,全面启动食品安全量化分级管理工作
五、有关要求
(一)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和县区政府要充分认识到实施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是严格依法行政,切实转变工作作风、确保食品安全监督公平、公正、透明的强制性举措,组织食品安全监管人员认真学习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的有关文件,正确理解工作内容,准确掌握工作方法,不断提高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水平,确保此项工作顺利开展。
(二)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要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实施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主要领导要亲自抓,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具体工作方案,明确目标,落实责任,确保量化分级管理工作落到实处。
(三)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严格遵循有关规定,按要求开展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坚持一个标准,一个尺度,避免随意性,做到评分不漏项、标准不降低、结果公正合理;不得越权评级、不得违规收费或借机搞创收。
(四)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督导和检查,对实施这项工作不力,走过场的要通报批评;对不认真、不负责、甚至弄虚作假的监督行政人员,要追究其责任,市食安办将适时组织市直相关部门进行督导检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