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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房改造申请书(收集5篇)

来源: 时间:2026-02-12 手机浏览

危房改造申请书篇1

__年我场危房改造采取自愿、自主改造和集中统一改造相结合原则进行。

(一)扶助对象

危房改造对象是居住在我场辖区范围内危房中的家庭,优先解决居住在危房中的分散供养五保户、低保户和其他困难户家庭。

(二)危房界定

1、破损严重、房龄超过四十年的房屋以及土坯、泥草结构的居民住房;

2、建设部门认定的危房;

3、基础设施配套不全,公共排水、供气、消防等设施达不到规定标准,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房屋;

4、破旧平房集中连片、危房面积超过50%的居民点。

(一)原址重建

旧房原址重建原则要求整排重建,按照总体规划统一层高、统一户型、前后对齐,颜色相一致的原则实施改造。规划部门上户落实规划许可,确定层高(三层)、外形颜色,土管部门上户确定位置、测量面积。在实施改造过程中,危房办上户照好旧房照片、在建中照片、完工照片。

不能整排重建的,各相关单位进一步做好不改造户思想工作,一是做好动员集中改造工作,二是引导其产权置换,以原址房产证面积在南瓜岗安置区进行1:1置换,三是既不重建,又不置换的,原址上不能添加任何附属建筑,可以自行维修,但维修后不落实补贴政策,在其新建后落实补贴政策。

原址重建需按照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标准、统一要求的原则操作,个人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由总场规划办、土管办、危改办及分场(社区)参照我场总体规划协商,形成意见,场规划部门、土管部门实地规划测量,危改办方办理危改补贴材料,通过联审联批后方可实施拆除改造。初验工作由各分场(社区)统一书面报告申请,场规划办、土管办、危改办、纪委到场查看,报县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得到补贴。

原址重建分两种方式:一是单户独立建设,拆旧建新;二是两户合建,第一层两户各一半,二、三楼各分一层。

(二)维修加固

1、

要求平房整排统一维修加固,规划部门确定影响整体规划的,要求拆除,不拆除的,维修不享受补贴政策。

2、

危旧宿舍楼的维修加固,有维修价值的危旧房,要统一维修加固,统一管理,管理工作由社区(农场、管委会)负责。规划部门确定影响整体规划的建筑除外。

3、

与其他户之间没有关联的单户,维修时要按照危房办签订的协议认真实施,涉及有违章建筑的必须拆除。没有按照要求完成,不享受补贴政策。

4、危房改造采用维修加固的方式要完成的改造项目有:

(1)屋顶除漏加固,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统一屋顶颜色,原则上采用琉璃瓦;

(2)外墙除弃风化的表面,后用水泥灰外粉找平,再刷统一外墙涂料;

(3)破损门窗统一用新门,铝合金窗修缮;

(4)建有独立的厨房主、卫生间埋设进入化粪池管道,并建有化粪池。

(三)异地新建

单户异地新建,个人提出申请,上报图纸,由规划、土管部门办理完善用地手续,方可开工建设,危改办根据其办理的用地手续再办理垦区危房改造相关资料,基本建成后方可落实补贴政策。

(四)集中新建

1、集中新建基本原则

(1)以人为本,科学发展。国有垦区危房改造既要维护和实现职工群众的根本利益,又要注重提升公共设施配套服务能力。推进新型城镇化和产业化进程,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及节能环保。

(2)科学规划,统筹实施。综合考虑国有垦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公共财力支持力度,职工意愿和承受能力,国有垦区危房现状,与土地利用规划、城乡建设规划和公共基础设施布局相衔接,并结合困难职工群众危房情况科学规划国有垦区危房改造方案,进行统筹安排。

(3)因地制宜,集中安置。危房改造要充分尊重职工群众意愿,新建小区与本地区建筑特色相协调,统一建设,集中安置。

(4)公开民主,操作规范。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规范操作程序,公开扶助政策,申请条件、审批程序和审批结果,阳光操作,接受监督。

(5)量力而行,经济适用。要从职工群众经济承受能力和国有垦区实际出发,实事求是,量力而行,充分体现安全、经济适用、节能、环保等要求,确保质量。

(6)政府主导,社会参与。中央财政对国有垦区危房改造给予专项补助,省级财政按规定予以配套,县人民政府相关单位负责落实土地、办理规划、落实税费等各项配套政策,危改户合理负担。

2、项目情况简介

(1)寺前小区

利用原寺前饲料加工厂内宿舍、仓库、空地,饲料加工厂东边三层宿,320国道至小区道路的土地新建寺前小区。寺前小区新建住房及配套基础设施拟用地面积6700平方米,拟建筑面积4650平方米,共72套。

(2)__花园小区

__花园小区位于__南瓜岗,

__年垦区危房改造集中新建185户,建筑面积22268.83平方米,配套基础设施用地面积35077.02平方米,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于__年12月份开工建设,预计2015年5月底竣工。2015年拟建垦区危房改造集中新建132户,建筑面积约14000平方米,配套基础设施用地

面积18000平方米。3、危改小区安置对象

(1)__在县城规划区内的危旧房,因集中新建垦区危房改造安置小区,拆除旧房用于建设的。

(2)因我县园区及我场工业建设或基础设施建设需要征地拆迁后居民无房,申请在垦区危改小区安置的。

(3)各农场、管委会居民区因养殖、工业生产对环境有影响,居民居住环境差,要求集体搬迁,申请在垦区危改小区安置的。

(4)自然村、农场、管委会居民无条件落实居民建房用地,或放弃用自然村、农场、管委会居民空闲地建房,申请在垦区危改小区安置的。

4、拆迁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条,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第十三条: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2)《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第三款,由政府组织实施的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第四款,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第五款,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5、

安置办法

(1)__在县城规划区内的房屋拆除,参照原办理的房屋面积1:1比例进行安置。

(2)__在县城规划区外的房屋拆除,申请集中安置,原有危旧房及配套设施进行市场价评估后拆除,土地归还国有,评估补偿款可以用于冲抵购买安置小区的房屋。

(3)安置房价格:90m2以内(含90m2)参照经济适用房价格;超出90m2以上面积的价格,按当地商品房均价补偿。拆一补一面积计算在90m2以内。

(4)因我县园区及我场工业建设或文秘站:

(5)多有房源按投放市场,按市场价出让。

6、安置房建设标准

依据拆迁安置的需要及危改群众的合理需求,安置房建设面积在60-120m2之内,实际面积以设计方案为准。

7、奖励措施及房产证办理

(1)由于我县园区及我场工业建设需要用地征地拆迁的,拆迁危房改造户的奖励参照县政府拆迁安置奖励办法实施。

(2)垦区危房改造集中新建用地为国有划拔用地,安置房落实到户后办理危改户个人的产权房产证(参照经济适用房的办证实施)。

四、方法步骤

(一)

本人申请:凡符合国有垦区危房改造条件的家庭,由户主自愿向所在分场(社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户主及家庭成员户口、身份证、房权证或土地使用证等资料。

(二)

初审填报:各分场(社区)收到申请及齐全的相关资料后,应认真进行初审,对符合条件如实填写以下表格。

1、

__垦殖场危房改造维修加固登记表或__垦殖场危房改造新建登记表;

2、

__垦殖场危房改造个人资格界定表;

3、

__垦殖场危房界定表;

4、

新建户办理土地手续流程表。

(三)报送审核:各分场(社区)对申报户进行审核,初审合格后按户把资料装订成册,报总场危房改造办公室。审核内容:房屋产权所在地、户口、身份证是否齐全、是否重复上报、是否要做危房鉴定,是否影响拆迁或总体规划。

(四)上户复核:总场危房改造办公室受理各分场(社区)申报资料后,再逐户上户审核。复核内容:统一拍照、复核家庭人员及地址、审理证照原件、确定维修项目及要达到的效果。

(五)签订协议:总场危房改造办公室上户与各分场(社区)复核合格的危改对象签订危房改造协议书。同时各分场(社区)完善以下表格:

(1)__垦殖场危房改造申请表;

(2)__垦殖场危房改造入户调查表

(六)开工建设:凡与场危房改造办公室签订了改造协议书的用户即可按协议开工建设。

(七)各级验收:1、凡按要求改造完毕的家庭,必须向所在地分场(社区)申请验收。各分场(社区)收到申请验收后,须对申请验收户所需材料进行完善并上户查看。2、场危房改造办公室进行初验并拍验收照片。3、向上级提请验收,验收合格申请拨款。

制定危房改造质量安全管理制度,组织技术力量对危房改造施工现场开展质量安全巡查与督导,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整改,确保危房改造工程建设质量。

(一)资金筹集

根据中央、省、市、县有关政策,国有垦区危房改造资金采取中央财政补贴、省级财政配套、危房改造对象出资、优惠政策扶持等办法筹集。按照国家有关部委要求,危房改造补助标准为中央每户补助7500元,省财政每户补助7500元,危房改造政策本着先申请先签订协议的先享受。危房改造户的危改资金除去中央和省定额补助资金后的不足部分,自筹解决。

(二)资金管理

根据中央、省、市、县有关政策,国有垦区危房改造中央及省财政补助资金均纳入市、县财政开设的“保障性住房资金专户”,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本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挤占改造资金,确保资金安全运行。

(一)明确工作职责

国有垦区危房改造作为全省保障性安居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民生工程的重要内容。我场将在县委县政府的工作部署下,在业务单位县发改委、县房管局、县农业局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确保危房改造的顺利实施。__垦殖场狠抓落实,成立垦区危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

(二)加强组织领导

建立健全工作小组和联席工作机制,统一组织和协调我场危房改造工作,解决危房改造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为了明确办事机构,配备专门人员,切实加强我场危房改造工作的组织领导。经党政班子会议研究决定,成立__垦殖场危房改造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和四个工作小组。

1、__垦殖场危房改造领导小组

2、四个工作小组

(3)工程质量检查验收组

(4)维稳组

以上各组按照职责配合上级部门检查,入户调查、严格界定改造对象、签订合同等工作,上报项目建设进度、资金使用、工程质量等的监督、检查和考核工作,并按有关要求及时报送项目进展情况,配合有关部门对危房改造项目进行检查验收等。

(三)落实优惠政策

我场严格按照《关于印发《__省2011年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工作方案》的

通知》(赣府厅字[2011]99号)、《__省人民政府关于积极推进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完善廉租房制度的若干意见》(赣府发[2006]35号)和省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土厅、省地税局、人行南昌中心支行《关于加强保障性住房建设促进房地产业规范有序健康发展的政策措施》(赣建房[2008]42号)等文件规定执行,保证国有垦区危房改造项目顺利实施。(四)强化督促检查

在项目实施上强化督导检查、政策落实、责任分工、建设进度、资金使用、工程质量、安全、档案归集和竣工验收等情况;要加强调查研究,对危房改造项目实施中遇到的难点和困难提出有效措施,切实帮助解决,扎实推动工作开展,并组织力量逐户核查,确保资金全部用于危房改造。

(五)加强宣传引导

在宣传上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纸、网络、宣传栏和标语等媒体作用,开展广泛深入的宣传动员,使我场危房改造的各项政策深入人心,引导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大力支持危房改造工作,形成良好的社会氛围。并及时宣传报道工作进展情况和好典型、好经验、好做法,激发广大职工群众的积极性、创造性,为改善困难职工群众的居住条件作出积极贡献。

(六)加强档案管理

我场将指定专人负责危房改造档案资料的登记、收录和管理,按照一户一档要求,及时建立档案,保证资料全面、真实、准确、完整,做到内容齐全、字迹清楚、图片整洁、影像清晰,主动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

危房改造申请书篇2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危险房屋管理,保障居住和使用的安全,促进房屋有效的利用,根据建设部《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市区、马尾区、郊区建制镇及经济技术开发区内的各种所有制的房屋。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危险房屋,系指结构已严重损坏或承重构件已属危险构件,随时有可能丧失结构稳定和承载能力,不能保证居住和使用安全的房屋。

第四条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均应自觉遵守本规定,爱护和正确使用房屋。

第五条福州市房地产管理局是本市危险房屋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贯彻实施国家有关房屋安全鉴定的规定和办法,检查和督促危险房屋排险解危。

福州市危险房屋鉴定站(以下简称市鉴定站)是福州市房地产管理局领导下的城市危险房屋管理的专门办事机构。负责对本市危险房屋进行鉴定和签发危房鉴定文书的工作。

第二章房屋鉴定

第六条房屋所有权人或使用人经常对房屋进行安全检查。检查房屋有困难,或发现不安全因素、难以确定是否属于危房及危险程度的,应当及时向市鉴定站申请鉴定。

对拒不申请鉴定的私房所有人或使用人,房屋所在地的区房地产管理部门、街道办事处或居民委员会可以督促其限期申请鉴定。

第七条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在申请鉴定时,必须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合法租约或其他能证明具备相关民事权利的合法证件。

第八条受理房屋纠纷案件的仲裁或审判机关,认为必须对房屋进行危房鉴定时,可以直接委托市鉴定站进行鉴定。

第九条市鉴定站受理申请后,应在五十天内提出鉴定文书。

第十条房屋安全鉴定按下列程序办理:

1、受理申请:申请人携带合法证件,填写危险房屋鉴定申请表,并经单位或居委会盖章后,到市鉴定站办理申请登记手续。

2、鉴定分析:鉴定人员根据危险房屋鉴定申请表,摸清房屋的历史和现状;深入现场查勘、测试、记录各种损坏数据和状况;检测验算,整理技术资料,全面分析论证,作出综合判断,提出处理建议。

3、签发鉴定文书。

第十一条对被鉴定为危险房屋的,按以下办法分别处理:

(1)观察使用。适用于采取适当技术措施后,尚能短期使用,但需继续观察的房屋。

(2)处理使用。适用于采取适当技术措施后,可排除危险的房屋。

(3)停止使用。适用于已无修缮价值,暂时不便拆除,又不危及相邻建筑和影响他人安全的房屋。

(4)整体拆除。适用于整幢危险且无修缮价值,必须立即拆除的房屋。

第十二条经鉴定属危险房屋的,应及时发出危险房屋通知书;属非危险房屋的,应在鉴定文书上注明在正常使用条件下的有效时限为一年。

第十三条鉴定人员必须经福州市房地产管理局资格审查合格,并取得鉴定作业证书。

第十四条进行房屋安全鉴定,必须有两名以上鉴定人员参加,对特殊、复杂的鉴定项目,市鉴定站可聘请专业人员或邀请有关部门派员参加鉴定。

第十五条进行房屋安全鉴定,申请人应交纳鉴定费用。鉴定费用按物价部门批准的项目和标准执行。

第十六条鉴定危险房屋执行建设部《危险房屋鉴定标准》(CJ13-86)。对工业建筑、公共建筑、高层建筑及文物保护建筑等的鉴定,还应参照有关专业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进行。

第十七条市鉴定站必须建立、健全档案资料管理制度。对所鉴定的全部房屋技术资料,均应存档留底,分类长期保存。

第三章危房治理

第十八条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对经鉴定的危险房屋,必须按照市鉴定站的处理意见,及时加固、修缮或拆除。不得借故推托或阻挠,并应在鉴定文书发出三个月内,将危房治理情况报告市危险房屋行政主管部门。

私有危险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拒不治理危房的,房屋所在地的区房地产管理部门或街道办事处可以责令其限期治理。所有人下落不明又无合法人或所有权不明的,依法代管。

第十九条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进行抢险解危需要办理各项手续时,各有关部门应凭鉴定文书给予支持,及时办理,防止延误时间而发生事故。

1、上级主管部门和计划部门应优先安排大、中修或更新改造计划,优先安排修缮资金和更新改造资金。

2、市规划部门和区城建部门应优先审批修缮许可证或建筑许可证。

第二十条对经济确有困难,无力进行治理的单位或个人,银行或有关单位优先给予贷款、借款。如系出租房屋,出租人可以和承租人共同治理,承租人付出的治理费可以抵交租金或由出租人分期偿还。

私房所有人与使用人因治理事宜协商不成的,房屋所在地的区房地产管理部门、街道办事处或居民委员会可以召集所有人和使用人进行调解。

第二十一条经鉴定的危险房屋,需要拆除重建时,有关部门凭鉴定文书给予优惠。

1、拆除重建的面积与投资,计划部门纳入危旧房翻修改建项目并给予优先下达。若超原建筑面积进行重建,超过部分的投资规模相应纳入全民、集体所有制基建规模。

2、在计算缴纳有关税费基数时应扣除原建筑面积和投资。

第二十二条异产毗连危险房屋的各所有人,必须按照建设部《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管理规定》,共同履行治理责任。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因下列原因造成事故的,房屋所有人应承担民事或行政责任:

1、有险不查或损坏不修的;

2、不及时申报鉴定而倒塌的;

3、经鉴定为危险房屋而未采取有效解危措施的。

第二十四条因下列原因造成事故的,使用人、行为人应承担民事责任或行政责任:

1、使用人擅自改变房屋结构、构件、设备和使用性质的;

2、使用人由于堆物超过允许荷载或重物冲击影响结构的;

3、使用人阻碍房屋所有人对危险房屋采取解危措施的;

4、使用人明知结构异常、变形或对险情不及时申报的;

5、使用人擅自使用经鉴定属危险房屋的;

6、行为人由于打桩、开挖、堆物、碰撞等行为危及房屋安全的。

第二十五条异产毗连危险房屋的各所有人,拒不按照《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管理规定》履行共同治理责任,造成事故的,有关责任人(含单位法人与主要当事人)应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或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经鉴定为观察使用和处理使用的危险房屋,必须进行加固、修缮处理,并经市房地产管理局同意后,方可进行租赁;经鉴定为停止使用和整体拆除的危险房屋,不得进行租赁。擅自租赁造成事故者,当事双方主要负责人和主要当事人应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或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在进行抢险解危,办理有关手续时,因有关部门延误时间造成事故者,有关部门的主要领导和具体承办人员应承担行政责任或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况的,鉴定机构应承担民事或行政责任:

1、因过失把危险房屋鉴定为非危险房屋,并在正常使用条件下的有效时限内发生事件的;

2、拖延鉴定时间而发生事件的;

3、故意把非危险房屋鉴定为危险房屋而造成损失的。

第二十九条对违反本规定的,市房地产管理局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申请鉴定、治理、通报批评、提请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提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条市辖八县(市)城镇、工矿区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危房改造申请书篇3

第一条为切实搞好和加强全市房屋安全管理,有效发挥现有房屋的作用,保障居住与使用安全,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城镇(建制镇)内的各种所有制、各种用途的房屋的安全管理和鉴定。

第三条城镇内房屋的所有人和使用人,均应执行本办法。

第二章管理

第四条市、县(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的城市危险房屋管理工作。市房屋安全管理鉴定站是本市房屋安全管理和组织房屋鉴定的常设机构,县(市)及南市区亦应设立相应机构。

第五条三层以上(含三层)楼房和跨度十二米以上(含十二米)或结构比较复杂的工业厂房及公共建筑设施的安全鉴定,由市房屋安全管理鉴定机构负责,其他由各县(市)及南市区的房屋安全管理鉴定机构负责。其中房屋鉴定面积超过一千平方米的,应报市房屋安全管理鉴定机构复查、审核。

第六条城市危险房屋管理部门及房屋安全管理鉴定机构应准确掌握辖区内的危险房屋状况,建立档案,加强网络管理,搞好检查、监督和指导。

第七条房屋所有人应定期对房屋进行安全查勘和一级鉴定,每年年末要将四、五类房屋状况向主管上级及房屋安全管理部门报告一次,并由房屋安全管理部门汇总后报告同级政府。

第八条房屋所有人和使用人应当爱护和正确使用房屋,对房屋要加强管理,及时维修养护,使房屋处于完好状态。在暴风、雨、雪季节前应做好排险解危的各项准备。

第九条房屋有危及用户安全的险情时,其房屋所有人要及时组织解危。所有人对险情置之不理的,使用人应直接向上级或主管部门报告,并同时到房屋安全管理鉴定机构申请鉴定。

第十条对达到或超过使用耐久年限的房屋,房屋所有人和使用人要加强管理、重点监护、定期检查。

第十一条经批准的动迁封闭区内的暂时不能拆除并须继续住用的危险房屋,其修缮和加固费用由建设单位负担,因拖延而发生事故的,由建设单位承担责任。

第十二条房屋安全鉴定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职称,经有关部门培训考试合格,取得鉴定作业证书,方可上岗工作。

第三章鉴定

第十三条房屋安全鉴定按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分工进行,并统一启用“房屋安全鉴定专用章”。

第十四条下列情况,由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持相关合法证件申请房屋安全鉴定。

(一)发现房屋有严重破损或有异常变化,危及住用安全的。

(二)拆除旧有房屋及拆除后重新建设的。

(三)拆改房屋结构或构造的。

第十五条房屋安全管理鉴定机构对业已危及住用安全而所有人或使用人又不申请鉴定的房屋,有权组织安全鉴定。

第十六条因房屋损坏程度不明或损坏原因不清发生纠纷的,司法和仲裁机关可直接委托房屋安全管理机构进行鉴定,房屋安全管理机构负责提供相应的技术依据。

第十七条房屋安全鉴定须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受理申请。

(二)初始调查,了解受理鉴定房屋的基本情况,鉴定动机和目的。

(三)现场查勘、测试并记录损坏状况和数据。

(四)检测验算,整理技术资料。

(五)全面分析、论证定性,作出综合判断,提出处理意见。

(六)签发鉴定文书。

第十八条进行房屋安全鉴定,必须有两名以上的持证的鉴定人员参加。对特殊复杂的鉴定项目,鉴定机构可邀请有关部门派专业技术人员或聘请专家参与鉴定。

第十九条签发鉴定文书,除参加鉴定的技术人员外,还应有鉴定负责人审查签字,并加盖“房屋安全鉴定专用章”方为有效。

第二十条经鉴定属危险房屋的,鉴定机构必须及时发出“危险房屋通知书”,视情况采取观察使用、处理使用、停止使用和整体拆除四种处理方法。经鉴定属于非危险房屋的,应在鉴定文书上注明正常使用条件下的有效时限。

第二十一条房屋所有人对已鉴定的危险房屋,必须按照鉴定结论及时进行处理。房屋所有人拒不执行或使用人有阻碍行为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采取措施予以执行,发生的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第二十二条凡涉及拆除旧有房屋或拆除后重新建设的,都必须先行申请拆除房屋的等级鉴定,经房屋安全管理鉴定机构组织鉴定并签发“房屋安全鉴定书”后,方可办理计划、规划、设计、房屋产权灭籍手续。建设单位可持盖有“房屋安全鉴定专用章”的鉴定文书,按有关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第二十三条对各种所有制、各种用途的房屋的结构和构造,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均不得擅自拆、改。必须改动时,须先经市房屋安全管理鉴定机构进行安全鉴定后,方可报有关部门审批。

第二十四条房屋安全鉴定,收取鉴定费。具体收费标准应按省、市有关文件执行。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发生事故,造成损失的,由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其行为人承担相应责任。

(一)未按规定进行查勘和一级鉴定或房屋破损不修的。

(二)经鉴定为危险房屋而未采取有效的解危措施的或将危险房屋出租、出借给他人的。

(三)有阻碍异产毗连危险房屋修缮治理行为的。

(四)阻碍对危险房屋采取解危措施的。

(五)擅自改变房屋结构,构件或使用性质的。

(六)由于施工、堆放物品等行为危及房屋安全的。

(七)强行使用已鉴定为危险房屋的。

第二十六条故意把非危险房屋鉴定为危险房屋而造成损失的;因过失把危险房屋鉴定为非危险房屋,并在有效时限内发生事故的;因拖延鉴定时间导致发生事故的,由鉴定机构承担责任。

第二十七条未经鉴定灭籍而私自拆除房屋的,由产权部门和城市房屋安全管理部门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并责令补办鉴定和灭籍手续。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给他人造成生命财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齐齐哈尔市房屋安全管理鉴定站对各县(市)、南市区房屋安全管理鉴定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协调、监督、服务,并对其机构进行资质审查。

危房改造申请书篇4

(南充市嘉陵区城乡建设局)

一、总则

全面巩固提升脱贫成效,确保全区农户住房安全有保障,切实完成我区农村“住房安全保障”年初制定计划。

二、考核指标

农村“住房安全保障”总计分为5分,根据平时暗访督查和重点工作开展情况综合量化评分(以分配分值打分,不实行百分制)。

三、考核内容

(一)“两不愁三保障”大排查,“住房有保障回头看”。

1.实施效果方面。已实施农村危房改造的4类重点对象及一般农户住房是否安全,是否出现新的安全隐患。

2.任务方面。已纳入4类重点对象危房存量台账的农户身份是否精准,有无变化;4类重点对象住房安全性鉴定是否全覆盖,未进行危房改造的A、B级评定资料是否齐全;4类重点对象农村危房改造任务是否发生变化,主动放弃享受危房改造政策是否签署承诺书。

3.进度和质量方面。中央下达的2019年4类重点对象农村危房改造任务是否在2019年12月底前全部开工,在2023年6月底前全部竣工,施工过程质量监管和竣工验收等环节是否符合要求,是否有职责部门,是否明确责任人,是否制定工作措施,整改及时到位。

4.资全使用和档案信息管理方面。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是否规范,是否存在补助资金发放不及时、虚报冒领、违规收取好处费等漠视侵害群众利益问题;脱贫攻坚三年行动农户档案管理信息检索系统数据填报是否及时、准确;4类重点对象房屋危险等级、鉴定时间、鉴定单位等信息是否采取挂牌、上墙、纸质档案等形式逐户标明。

(二)第三方服务机构对农村自2016年脱贫攻坚以来建档立卡贫困户C、D级危房(含“三建五改”)、非贫困户危房改造(含C、D级及局部改造)、产业扶贫重点线农房整治、危旧房拆除等项目清理核查,反应各乡镇(街道)问题情况。

1.基础数据台账与信息录入。2016年脱贫攻坚以来,所有乡镇分类别建立清晰台账及资金拨付明细台账,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涉及中省财政补贴资金的C、D级危房改造四大信息系统(全国住房信息系统、四川省住房信息系统、全国住房信息扩大系统、农村危房改造脱贫攻坚三年行动农户档案信息检索系统),是否及时完善系统内容,数据台账与系统录入一致。

2.软件资料。一是所有对象户的确定是否符合政策要求,申请农户应属本地农民,且唯一住房为危房的。二是危房改造申报、审批程序。第一农户是否按程序递交改造申请;第二村委会召开民主评议会议记录资料;第三镇村两级危房改造对象进行公示情况;第四村委会和镇政府审核;第五报送区级审批资料。三是改造过程资料。农户是否签订危房改造协议,委托代建的是否签订委托书,统建方是否与村委会签订施工合同、安全责任书。乡镇是否严格按照农村危房改造实施方案要求,是否加强建筑材料监管,是否加强工程质量安全巡查,形成检查记录台账,是否对工程的建设、竣工、验收等环节进行全程监督。镇村两级组织验收是否规范、有效,农户是否签字认可。乡镇结算办理是否规范,单价是否以片区综合评审单价作为依据,结算是否及时办理,受益农户是否认可。改造前后住房影像资料等软件资料是否齐全。

危房改造申请书篇5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危险房屋管理,保障房屋居住和使用安全,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危险房屋,是指结构已严重损坏或承重构件已属危险构件,随时有可能丧失结构稳定和承载力,不能保证居住和使用安全的房屋。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市南、市北、台东、四方、沧口五区,各县级市及崂山区、黄岛区的城区和建制镇,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

第四条青岛市房产管理局是本市城市危险房屋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

青岛市房产管理局设在市南、市北、台东、四方、沧口五区的房产管理处和各县级市、崂山区、黄岛区、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房产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各县级市、区房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危险房屋的行政管理工作。

第五条城市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均应合理使用和维护城市房屋,并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鉴定

第六条青岛市房产管理局设立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以下简称市鉴定机构)和各县级市、区房管部门设立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以下简称各县级市、区鉴定机构),按规定的权限分工,负责城市房屋的安全鉴定工作。

第七条市鉴定机构负责市南、市北、台东、四方、沧口五区内下列房屋的安全鉴定:

(一)属军产、外产、侨产及港、澳、台胞房产的房屋;

(二)属市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风貌保护建筑的房屋;

(三)三层以上(含三层)或建筑面积在五百平方米以上的房屋;

(四)市鉴定机构认为应由其鉴定的房屋。

各县级市、崂山区、黄岛区、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内属市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的房屋,由市鉴定机构负责安全鉴定。各县级市、区鉴定机构负责本辖区内除前二款规定以外房屋的安全鉴定。

第八条鉴定机构的鉴定人员,须经青岛市房产管理局资格审查合格,取得鉴定作业证书后,方可从事房屋安全鉴定工作。

第九条进行房屋安全鉴定,必须有鉴定机构两名以上鉴定人员参加。对特殊复杂的鉴定项目,鉴定机构可聘请有关专家或邀请有关部门派员参与鉴定。

第十条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应定期对其房屋进行安全检查,发现有严重损坏或危及安全的异常迹象时,应及时申请鉴定机构进行房屋安全鉴定。

第十一条达到下列合作期限的房屋,房屋所有人应申请鉴定机构进行一次房屋安全鉴定:

(一)使用期满六十年的钢筋混凝土结构(含钢结构)房屋;

(二)使用期满五十年的砖混结构房屋;

(三)使用期满四十年的砖木结构房屋;

(四)使用期满三十年的简易结构房屋。

第十二条申请房屋安全鉴定,应向鉴定机构提交房屋安全鉴定申请书,并同时交验有关证件和资料。

第十三条鉴定机构进行房屋安全鉴定,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受理申请;

(二)调查房屋的历史和现状;

(三)现场勘查、测试;

(四)检测验算,整理技术资料;

(五)全面分析,论证定性,作出综合判断,提出处理建议;

(六)制作、发出房屋安全鉴定文书。

第十四条鉴定机构在受理房屋安全鉴定申请后,对一般民用建筑应在三十日内作出鉴定结论;对工业建筑、公用建筑、高层建筑和文物保护单位及风貌保护建筑的鉴定项目,应在六十日作出鉴定结论。其中,对属于特殊危险的房屋,鉴定机构必须立即作出鉴定结论。

第十五条鉴定机构鉴定危险房屋,执行建设部《危险房屋鉴定标准》(CJ13-86)。对工业建筑、公共建筑、高层建筑和文物保护单位及风貌保护建筑等的鉴定,还应参照有关专业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进行。

第十六条经鉴定属危险房屋的,鉴定机构须及时发出鉴定文书,并在鉴定文书上提出处理建议;属于非危险房屋的,须在发出的鉴定文书上注明其房屋在正常使用条件下的有效时限,一般不超过一年。

房屋安全鉴定文书须加盖房屋安全鉴定专用章。

第十七条经鉴定属危险房屋的,应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一)观察使用:适用于采取适当安全技术措施后,尚能短期使用,但需继续观察的房屋;

(二)处理使用:适用于采取技术措施后,可解除危险的房屋;

(三)停止使用:适用于已不能使用,又无修缮价值,但暂时不便拆除,且不危及相邻建筑和影响他人安全的房屋;

(四)整体拆除:适用于危险且已无修缮价值,需立即拆除的整幢房屋。

第十八条鉴定机构进行房屋安全鉴定,应按规定收取鉴定费。鉴定费的收取标准,由市房产管理局会同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制定,按规定的程序报批后执行。

第十九条按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申请房屋安全鉴定,经鉴定属危险房屋的,鉴定费由房屋所有人承担;经鉴定属非危险房屋的,鉴定费由申请人承担。

按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申请房屋安全鉴定的,鉴定费由房屋所有人承担。

第三章治理

第二十条房屋所有人对经鉴定的危险房屋,应按鉴定机构的处理建议及时治理;房屋所有人拒不按鉴定机构的处理建议进行治理或使用人有阻碍治理行为的,由房屋部门作出决定,指定有关单位代为治理或采取其他措施。发生的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第二十一条危险房屋的治理费用,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应由房屋所有人承担。

治理的私有危险房屋属于出租的,房屋出租人可与承租人共同出资治理,承租人所付的治理费用可折抵租金或由出租人分期偿还。

第二十二条治理危险房屋需使用人临时搬迁的,房屋所有人应及时通知使用人搬迁,治理完毕应及时通知使用人回迁;房屋使用人不得拒绝治理、搬迁,否则由此造成的后果,由房屋使用人承担。

第二十三条房屋所有人对危险房屋进行治理,需到有关部门办理各项手续时,各有关部门应给予及时办理,以免延误时间而发生事故。

第二十四条经鉴定机构鉴定为危险房屋,并需拆除重建时,有关部门应按规定给予支持。

第二十五条经鉴定确认的危险房屋,在治理期间或未恢复正常使用前,房屋所有人不得隐瞒事实进行房产交易。

第二十六条经鉴定的危险房屋是异产毗连房屋的,各房屋所有人应按《青岛市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共同承担治理责任。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当事人违反本规定,由房产管理部门依照城市房产管理的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八条鉴定机构及鉴定人员应秉公办事。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或有其他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本规定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青岛市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规定自之日起施行。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政府规章行政处罚等条款的决定

(1998年8月24日青政发〔1998〕1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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