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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运营安全管理(收集5篇)

来源: 时间:2026-02-20 手机浏览

企业运营安全管理篇1

【关键词】航运企业;诚信经营;管理评价

1航运企业诚信评价管理工作的意义

企业诚信评价管理主要是指运用企业诚信评价指标体系评价企业诚信经营的水准,并根据评价结果对被评价企业进行相应管理,从而达到行业调控、维护市场秩序的目的。目前,中国海事局出台了航运企业安全诚信管理办法,浙江、江苏、湖北、重庆等水运强省(市)也建立了各自的航运企业诚信评价制度。这些制度、措施的出台,深受广大诚信守法、注重安全的航运企业和船舶的大力支持与欢迎,极大地促进了水运行业健康、有序、快速发展。

2011年,广西壮族自治区(以下简称广西)共拥有船舶艘、功率173.08万kW,载重吨621.56万t,集装箱箱位6.85万TEU;全区港口吞吐能力达到1.98亿t,集装箱吞吐能力达到274万TEU,是一个航运大省。然而,广西尚未建立有效的航运企业诚信评价管理制度,全区所有航运企业不分优劣处于同等监管力度下,极大地浪费了有限的行政资源。同时,部分航运企业及其船舶在市场经营中存在失信行为甚至主观故意失信从而获取不正当收益,由于未受到有效惩罚,以致出现“劣币驱逐良币”的现象,给水运市场经营秩序造成极大的危害。缺乏诚信就没有良好的社会经济秩序,缺乏完善的行业自律规则就没有良好的行业运行秩序。随着广西北部湾港及西江黄金水道建设步伐的加快,广西水运行业环境进一步优化,研究建立广西航运企业诚信评价管理体系,对促进航运市场的健康、有序、快速发展无疑具有极大的社会意义和现实意义。

2航运企业诚信评价管理体系研究的总体思路

一个完整的诚信评价管理体系,需要从诚信制度、诚信活动界定、诚信管理服务系统、监督与奖惩等四方面来构建,形成一个政府监管、企业自律、社会监督的信用管理和服务体系。

2.1诚信制度

与我国其他水运强省(市)相比,广西水运行业属于后发展地区,有着明显的地区特点。从目前已经出台的诚信评价管理制度、措施来看,我国海事局已经在船舶安全方面进行了界定,浙江、江苏、湖北、重庆等省(市)的诚信管理制度也与地方海事结合在一起,而广西海事管理统一归属交通运输部海事局,没有地方海事机构,这就使得建立评价管理体系时要注意与其他省市之间的差别。同时,广西航道、船舶检验、港口、运输统一归口自治区交通运输厅下属的广西港航管理局进行管理,这又给全区航运企业诚信评价管理制度的出台和实施奠定了良好的管理基础。

目前,广西港航管理局根据广西交通运输厅授权,行使全区水路运输、港口、航道、船舶检验和水运基础设施建设管理职责,下设南宁、柳州、桂林、梧州等4个航道管理局以及南宁、柳州、桂林、梧州、北海、贵港等6个船舶检验局。其主要职能是负责对全区国内水路运输和水路运输服务业实施行业管理;负责全区港口行业管理;负责对全区航道及其设施实施维护和与通航有关设施的航道行政管理;负责对全区船舶(国际航行船舶除外)及其船用产品、设计图纸进行法定检验、审查认可并签发相应证书;负责全区有关水路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建设、管理和监督实施工作。同时,对全区14个港航(航务)管理局(处)、沿海3个港口(务)管理局(办公室)行使行业指导职能。广西的航运企业诚信评价管理制度可以在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及其港航管理局的指导下,从企业诚信经营角度出发,统筹航道、船舶检验、港口、运输方面的部门行政资源,制定具有广西特色的航运企业诚信评价管理制度。

2.2诚信活动界定

航运企业诚信活动界定的主要内容是根据企业经营活动要素确定企业诚信经营评价指标,建立指标体系。

诚信经营的基本准绳在于严格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航运企业诚信经营指标应主要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及其《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国内船舶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及其《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预警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来考量。从目前广西航运企业经营及水运行业管理实际来看,评价指标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1)资质保持方面:企业及其船舶证照齐全、有效,安全管理和经营管理台账建立健全,按规定设立满足经营需要和安全管理要求的经营、海务、机务、船员管理组织机构,各类基础档案、台账健全,按规定提供资质报备材料,年度经营资质核查结论为“合格”。

(2)合法经营:企业以依法经营、诚实守信为核心价值观,经营者、管理层和员工有较强的诚信理念和信用风险意识,严格遵守相关水路运输规则,不超越经营范围从事营业性运输,以正当手段揽客、揽货,严格执行劳动合同制度,与所经营船舶签订安全责任书,履行船舶安全管理职责,使用规定的运输票据开展经营活动,无违反运政、航道、船闸、港口、海事和治安消防管理等有关规定的违法行为记录。

(3)服务质量:切实履行运输合同,建立并履行服务承诺制,货损货差率符合规定,客货运输安全文明、保质保量,所经营的客运船舶按照核定的船名、航班、发航时间、航线和停靠站点航行,无负主责的重大安全事故发生。

(4)社会责任:积极完成政府指令性运输任务,社会声誉良好,无货主、旅客投诉及被新闻媒体曝光批评事件发生,无行政处罚及刑事案件发生,认真执行管理部门政策文件及要求。

对上述四个方面进行指标的甄选,并通过对管理部门、航运企业、运输船舶的实地调研,运用科学方法确定具体的评价指标,并在此基础上建立评价指标体系。评价指标体系建立后,结合行业实际,认真考虑指标的重要程度,采用合理方法,对指标进行合理赋值,完善评价标准评分表;选用合适的数学模型,如层次分析法、模糊综合评价法等计算出航运企业所属等级,从而为航运企业排序。

2.3诚信管理服务系统

水运管理部门应建立诚信管理系统,公布诚信企业申报、评审、结果公布等操作流程,全区各航道、船舶检验、港口、运政管理部门及航运企业能够在该系统进行诚信管理评价业务操作。系统的建立和使用应基于通俗易懂、操作简单、不增加企业负担的原则,从而为系统的推广和应用打下良好基础。

2.4监督与奖惩机制

根据评价结果,建立符合广西航运市场实际的监督与奖惩机制。惩戒失信企业,激励和保护诚信企业,是建立航运企业诚信评价管理办法的主要目的。诚信企业的评价应接受社会监督,评价结果经得起从业者的考核。对被评为诚信企业的航运企业,根据诚信的优秀等级,给予其在延伸航线、新增运力、扩大经营范围、港口装卸、船舶检验、发放技改资金及过闸优先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在日常监管方面予以适当放宽时间间隔,根据金融、保险、航运交易所等相关单位及企业在经营、招商、招标投标等活动中的需要,提供企业有关诚信信息。对被评为不诚信企业的航运企业,从严加强监管,将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企业从市场经济的主流中剔除出去。

3建立实施航运企业评价管理体系的有利环境

目前,广西水运经济正处于快速发展时期,为建立航运企业评价管理体系提供了良好的环境,实施航运企业评价管理体系具有现实可行性。

(1)自治区党委政府高度重视水运业的发展。目前,广西水运业处于多重机遇叠加的黄金发展期。自治区党委政府非常重视全区水运业的发展,成立了广西北部湾经济区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和自治区西江黄金水道建设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一江一湾”建设如火如荼,迫切需要水运行业管理技术水平同步提升。

(2)行业管理部门和市场经营主体的共同需求。随着广西水运经济的快速发展,水运经济已经成为区域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推动力量。无论是政府部门的宏观调控还是市场主体的日常经营,都迫切需要借助一定的市场运作工具作依托,市场存在这种客观需求。通过航运企业诚信评价管理体系的实施,航运企业可以申报诚信企业,在市场中进一步提升自身形象,打造企业品牌,吸引社会资金,增强企业融资能力,为扩大经营规模、提高企业管理水平、提升企业竞争力创造条件。水运管理部门通过诚信评价管理体系的应用,可以有的放矢,提高行业监管效率;通过树立行业标杆,引导企业诚信经营,打造行业品牌、领军企业,淘汰不良企业,进一步维护健康稳定的市场经营秩序。

(3)具有良好的实施条件。目前,广西水运行业管理支持保障系统建设快速发展,包括港口管理信息系统、航运管理信息系统、航道管理信息系统、广西港航视频监控平台、航标遥控遥测系统和船闸联合调度系统等在内的全区港航管理信息化平台已初步建成。行业信息系统的广泛使用,为航运企业诚信评价管理提供了良好的指标甄选、信息采集和评价管理条件,为进一步推行航运企业诚信评价管理奠定了良好基础。同时,由广西港航管理局主导诚信管理评价指标体系的建设,使得该体系的建立、推广应用和日常运转工作等有了实体依托,提高了评价的权威性。

(4)已取得良好的前期研究成果。广西港航管理局在日常工作中已经进行了一些前期研究,如定期进行航运企业经营状况分析、企业造船信息通报、水路运政系统及运单系统的应用等,建立了一套科学有效的数据收集方式方法,与各级航运管理部门、航运企业建立了定期信息联络机制,为航运企业评价管理体系的建立提供了经验和方法。

企业运营安全管理篇2

通过扎实开展“道路运输平安年”活动,实现运输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有效落实,道路运输重点领域安全生产保障能力显著加强,道路运输装备本质安全稳步提升,科技信息支撑作用有效发挥,逐步形成企业负责、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安全生产工作机制,安全生产综合治理能力明显增强,实现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道路运输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分别同比下降,坚决遏制发生一次死亡10人及以上道路运输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发生,确保全县道路运输安全生产形势稳定。

(一)认真学习贯彻新《安全生产法》,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落实

1.加强普法培训,提高行业遵法守法意识。县局将认真组织学习新《安全生产法》,切实履行法律赋予的安全监管职责。各相关科室单位要督促道路运输企业深入学习贯彻落实新《安全生产法》,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加强安全生产责任落实与考核,持续改进和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体系。

2.开展安全生产承诺活动。县局将会同公安、安全监管部门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要求,组织道路运输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承诺活动,制定双向安全承诺事项,明确和细化承诺内容,签订安全生产承诺书,向社会和全体员工公开安全承诺,接受各方监督。

3.推进安全风险管理,加强隐患排查治理。道路运输企业要按照交通运输部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风险管理工作的意见和省市交通管理部门的要求,建立完善风险管理和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对营运驾驶员、营运车辆、道路及环境条件、运输组织、运营监控等方面,开展风险源辨识、评估、监测,落实防控和应急处置措施。要建立安全生产风险管理责任链条,加快制定相关规章制度、标准规范、责任体系、教育培训,分级分类标准,为全面实施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风险管理打好基础。县局将会同公安、安全监管部门,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联合督办制度,督促道路运输企业消除重大事故隐患,对未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采取有效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要严格按照新《安全生产法》第98、99条予以查处。

4.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加快建立安全生产诚信体系。有关科室单位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督促指导道路运输企业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工作。要加快建立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实施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制度、诚信“黑名单”制度、诚信评价和管理制度、诚信报告和执法信息公示制度。要建立诚信激励机制,对安全生产信誉良好的企业要在运力发展、服务质量招投标、扩大经营范围和规模审批以及评比表彰等方面优先考虑,在站场基础设施建设投资补助等优惠政策上给予重点倾斜。

5.建立以安全为导向的市场退出机制。各相关科室单位要加强对道路运输企业的联合检查,对发现存在违规生产和安全隐患的运输企业和驾驶员要及时处理;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要责令其停产停业整顿;经停产停业整顿后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报请当地政府批准后,按照新《安全生产法》第108条予以关闭,要依法吊销其相关证照。

(二)进一步强化长途客运安全监管

6.加强接驳运输管理,降低长途客运安全风险。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在对接驳运输试点工作调研的基础上,研究制定长途客运接驳运输管理的长效机制,细化接驳运输组织及安全运营各项要求,完善接驳运输管理制度、运行规则和监管措施,强化安全监管,规范接驳运输行为。省交通运输厅、公安厅在总结长途客运接驳运输试点工作的前提下,研究制定长途客运接驳运输发展规划,支持接驳运输联盟发展,推进接驳运输企业间的资源共享和相互监督。县局有关科室单位要积极研究,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7.进一步规范长途客运车辆夜间运行。严格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30号)中创造条件积极推行长途客运车辆凌晨2时至5时停止运行或实行接驳运输的要求。三级以下山区公路

不具备夜间安全通行条件的,严禁客运车辆夜间22时至次日凌晨5时通行。各相关科室单位要加强对长途客运车辆凌晨2时至5时停止运行或接驳运输工作的监督检查,促进长途客运行业规范化运行,切实保障长途客运运输安全。8.加快道路客运结构调整,从源头加强安全保障能力。有关科室单位加强对本辖区道路客运需求及发展形势的调研分析,制定综合运输发展规划,科学调整道路客运结构。

(三)加强农村客运安全监管

9.加强联合整治,严厉打击农村客运违规经营行为。相关科室单位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组织下,密切配合,严厉打击非法从事农村客运经营行为及超员等违法违规行为,充分发挥镇(街)、村(社区)作用,切实形成“镇(街)主导,相关部门联动,村(社区)参与”的联合整治机制;要研究建立社会监督和奖励机制,发动村民举报非法从事农村客运等违法行为。

10.严格农村客运班线通行条件,强化运营安全保障。对于新增农村客运班线,要建立农村客运线路通行条件联合审核机制,对拟开通农村客运线路途径公路的技术条件、公路安全设施状况、中途停靠站点、车辆技术条件要求及相互匹配情况进行现场勘查,形成联合审核报告,作为农村客运班车开通的依据。现场勘查可以委托专业技术服务机构或组织进行。

11.创新农村客运组织模式,为农民群众提供安全的出行服务。鼓励推行农村客运线路公交化改造,引导农村客运企业优化资源配置,因地制宜制定灵活的运输组织方式,推行农村客运片区化、网络化、集约化经营,提高公司化、规模化水平,提升农村客运覆盖面和服务质量,引导农民群众乘坐具备资质的农村客运车辆。

(四)进一步加强道路危险品运输安全监管

12.强化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源头监管。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企业委托未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企业承运的,相关科室单位一经发现,要严格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87条予以处罚。

13.做好危险货物道路运输新颁标准贯彻落实。要积极做好交通运输部2014年新颁标准的培训,指导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按照《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运输事故事件应急预案编制要求》(JT/T911)、《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编写要求》(JT/T912)、《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编写要求》(JT/T913)、《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档案管理技术要求》(JT/T914)等四项标准要求,进一步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提升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水平。

14.提升集约化发展水平,强化企业安全管理能力。局相关科室单位要鼓励引导危险品运输企业整合资源,采取区别对待的原则,合理配置市场资源,对于组织化水平高的企业,实行政策倾斜,鼓励发展,对监管水平差、规模小、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企业进行整合或重组;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服务作用,探索中小危险货物运输企业联盟合作模式,完善运输联盟运行机制和制度,吸引中小企业参加,提升危货运输企业规模化、集约化发展水平。

15.完善异地运输备案制度,强化车辆驻地运输管理。局相关科室单位要依托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强化对异地经营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管理。异地经营三个月以上的,注册地道路运输管理部门要及时督促运输企业到经营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经营地道路运输机构要对申请备案的运输企业按照许可要求进行安全生产条件复核。经备案的异地运输企业要按照当地运输管理要求纳入日常安全监管,严禁危化品运输车辆挂靠经营,严查只收费、不监管的企业。

(五)提高车辆标准化水平,坚决打击非法改装

16.完善营运车辆安全性能标准,提高本质安全水平。引导营运车辆向标准化、专业化、轻量化、清洁化方向发展,鼓励发展标准化、模块化厢式车等专用运输车辆,重点推进干线公路营运货车车型的标准化,加快更新老旧车辆。

17.严格营运车辆年审年检。严格执行机动车检验标准。对发现存在不符合车辆安全技术标准、非法改装的,不得出具检验合格报告。根据公安部门对连续3个周期未取得检验合格标志的营运车辆,予以强制报废的车辆信息,运管机构要收回相应车辆道路运输证。要严格执行营运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制度,对检测不合格的车辆,一律不予通过审验,不得从事营运。

18.加强对液体危险货物罐车加装紧急切断装置的监督检查。各相关单位要加强对辖区内液体危险货物罐车紧急切断装置安装情况的监督检查,要督促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对驾驶人、押运员开展紧急切断装置使用和操作规程的培训。

(六)进一步加强重点营运车辆动态监管

19.健全制度,严格考核。各相关科室单位要按照《全国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考核管理办法》、《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工作规范》,建立分级分类考核制度,在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安装率、车辆入网率、车辆上线率、车辆在线率、车辆警情处置率、平台故障以及数据质量情况等方面,对“两客一危”企业进行考核,并把企业监控平台运行情况,纳入安全评估、日常安全管理考核和质量信誉考核,作为营运车辆审验依据。

20.夯实基础,提升联网联控系统应用水平。加快推进联网联控数据完整性建设,确保所有“两客一危”车辆经营业户信息、营运车辆信息、从业人员信息、班车线路牌信息等基础数据完整有效。道路运输企业要将动态监控系统与车辆调度、客运联网售票系统、客运站报班系统、旅游包车监管系统、危险货物电子运单系统及其他监管信息系统有机结合,对车辆运营期间实行不间断的动态监控;要研究分析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数据,总结道路运输车辆安全运行规律,发掘道路运输安全风险因素,科学指导道路运输安全生产工作。

21.沟通协调,形成多部门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相关科室单位要充分利用好动态监管平台,与公安、安全监管部门建立重点营运车辆动态信息共享机制。各相关科室单位加强对超速行驶、疲劳驾驶等违规营运车辆所属企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形成多部门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同时,督促道路运输企业切实落实动态监控主体责任,实现动态监控与运输监管的良好融合,建立监管和运营闭环管理机制,提升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管应用水平。

(七)深入开展打非治违行动

22.开展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违法行为专项整治。各相关科室单位要加强协调配合,加强联合执法,形成联动机制。要进一步加强对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和从业人员的监督检查,严查无资质车辆非法运输危险化学品以及驾驶员、押运员不具备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资质等行为。要根据公安部门依法查处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不符合安全条件、超载、超速和不按规定线路行驶等违法行为,要及时处理。

23.加强包车客运违法违规运输行为查处。要以旅游景点、旅游集散中心、高速公路出入口、服务区等为重点,加大监督检查、巡查力度,严格查处旅游包车无证无照、超范围经营、异地经营、持有虚假包车客运标志牌、搭载包车

合同以外乘客等违法违规运输行为。对连续3个月内违反有关规定3次以上的车辆及长期在异地违规运营的省际包车,各相关科室单位一律停止发放包车客运标志牌,停运整改,直至吊销相应车辆道路运输证;对违规行为严重的旅游包车客运企业,要停业限期整改;整改期间,暂停对其包车客运标志牌审核发放。24.要加强宣传,完善社会监督机制。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新闻媒体,加大安全法律法规宣传,普及安全知识,提高群众安全乘车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拒绝乘坐“带病”、拼装改装、非法营运等违法车辆。要建立并完善群众举报监督机制,广泛发动群众,举报超速、超员、超载和疲劳驾驶等违法行为,形成全民参与,齐抓共管的机制。

(一)制定方案宣传发动阶段(5月下旬-6月初)

各相关科室单位要根据本方案的要求,结合实际,进一步细化工作方案或计划,做好组织发动工作。

(二)全面推进阶段(6月初-11月份)

要按照活动方案要求,及时召开专题会议部署,统筹安排各项工作的实施进度,层层落实,将活动的各项内容和要求传达到每一个企业,确保各项工作顺利启动;要加强部门间的沟通协作,协商解决活动开展过程存在的问题,确保各项工作扎实推进。

(三)总结完善阶段(12月份)

各科室单位对2015年“道路运输平安年”活动各项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并于12月10日前将工作开展情况分别上报县局。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各科室单位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牢固树立安全生产红线意识、底线思维,时刻绷紧安全生产这根弦,切实把安全工作放在各项工作的首要位置来抓。要根据本方案要求,结合各自实际制定细化工作方案,建立工作机制。要积极推动活动工作内容融入地方政府年度工作部署,并把活动开展情况纳入考核范围,强化活动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加强部门配合,完善联动机制。要按照该工作方案的具体要求和部门分工,明确工作职责,要在分工负责的基础上,加强协调配合,开展联合执法、综合治理,形成分工明确、部门配合、社会支持、协调高效的工作机制。

(三)加强对活动的督导检查。要围绕活动整体安排,突出本地重点,采取针对性措施,加强活动情况的跟踪督查和考核。

(四)充分发挥行业中介组织的作用。要深入转变政府职能,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社会团体等中介组织在加强道路运输安全生产工作中的作用,加强安全培训教育、法规标准完善、安全标准化建设,协调企业加强线路、运力资源整合,优化结构,提高集约化、规模化经营水平,引导企业建立自我约束、自我提升的良性机制。

企业运营安全管理篇3

IBMMSS大中华区首席架构师李明指出,SOC并不一定适合每一个大企业。他认为,作为一个集中化管理的安全运营中心,SOC能将网络安全事件集中收集并进行管理,从而使得安全运维人员能够了解所有的安全事件。从技术角度讲,这一切,都是为了电信运营商网络安全管理者能成功实施适当的安全策略,实现最佳的响应方式。而从企业策略角度来看,SOC的建设一方面是为了提供一个对所有安全事件管理和负责的平台,另一方面也是为了应对萨班斯法案的要求。可以看出,从技术和企业战略的角度对安全进行集中管理,是电信运营商建设SOC平台的重要目标。

李明认为,而对于这一目标,并不一定要通过建设SOC才能实现。电信运营商在投入成本建设SOC的同时,也应该进行思考:是否真的有必要增加这样一个用于内部管理的成本中心?

成本是敏感话题,处于转型期的电信运营商,正在纷纷考虑:能否利用一些自有资源来提供创新的服务以增加收入?实际上,SOC就与电信运营商的呼叫中心有较大的类似性。李明介绍说,在现阶段,国内外电信运营商都在尝试将自己的呼叫中心转变为价值中心,利用既有资源向外部企业用户提供创新的服务。因此,电信业界有很多专家也在思考,SOC在建成之后,除了承担电信运营商自身网络安全的集中管控责任外,是否也可以向许多行业客户提供安全管理外包服务,使SOC实现从成本中心向价值中心的飞跃。

这种观点是非常有价值的。但是,SOC实现从成本中心向价值中心的转型,其道路并不是一帆风顺的。事实上,转型的成功与否,与SOC平台建设模式和服务开展模式有着密切关系。建设了SOC平台,具备了安全管理外包服务的提供能力,并不代表这种能力会被客户认可,能在市场上获得成功。

李明介绍说,在这个方面,IBM进行了许多尝试,获得了较大的成功。以IBM建立在日本的SOC为例。日本东京的IBM安全管理中心是完全对外服务的。目前看来,其为IBM实现了非常客观的服务收入。这个SOC的特点是基于远程管理的离岸服务,服务能力可以辐射到印度、美国、英国、中国,对用户的任何响应都可以做出及时处理。

这对于电信运营商无疑是一个启示,由此也引出了MSS(管理安全服务ManagedSecurityServices)的概念。实际上,MSS是更为前瞻的SOC演进概念,目前国外的很多系统集成商、电信运营商、安全服务提供商等都在进行相关的尝试,其中电信运营商与安全服务商由于自身积累了很多的安全运维和管理经验,是最有实力开展MSS服务的两大力量。

企业运营安全管理篇4

一、甲方责任

1、积极履行行业管理部门职权,会同相关执法机关依法查处道路运输业各类违法行为,确保处罚措施落实到位。

2、督促乙方加强对所属车辆、人员、设备及经营行为的监管,落实各项安全管理措施,遵守有关法律法规。

3、加强源头管理,严把市场准入关。对不符合许可条件且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要求的经营者,不得从事道路运输经营。

4、严格把好车辆技术状况关。严格落实车辆检测和维护制度,对车辆技术等级达不到标准要求的一律不予年审,坚决予以淘汰。

5、严格把好从业人员职业资格关。加强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的培训和管理工作,规范从业资格考试发证,对考试不合格的驾驶员一律不发放从业资格证。

6、加强日常监管,定期和不定期对道路运输经营企业监督检查,对超期未审验、不符合安全技术要求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的一律进行查扣,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7、企业和行业管理部门签订《道路运输安全生产责任状》,出现交通事故按规定严肃追究。

8、督促企业完善应急救援预案,明确工作任务和职责,组织预案演练,发生交通突发事件,保证预案的实施。

二、乙方责任

(一)企业职责

1、领导责任明确,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职能部门及责任人安全责任明确,逐级建立安全责任追究制,出现道路交通事故能按规定严肃追究。

2、逐级签订《道路运输安全生产责任状》,与本企业驾驶员、司乘人员等相关人员签订《道路运输安全生产责任状》并承担连带责任。

3、坚持安全生产例会每月1次,驾驶员会议每周1次,特殊情况及时召开会议。

4、开展安全生产教育与培训,内容全面,安全人员、驾驶员年受训不少于40小时,无未经培训人员上岗作业。

5、认真开展安全生产活动,安全活动有计划、有记录。

6、开展经常性安全隐患排查,每月组织一次全面检查,对车辆存在安全隐患,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整改。

7、企业的车辆因违反交通安全管理等法律法规受到执法机关处罚的,企业应按有关规章制度予以处理。

8、企业的车辆和从业人员违法违规行为突出或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应主动配合、接受有关部门的调查、处理。

9、安全资金落实有保障,每年按车辆数投入一定的安全资金,用于安全宣传、培训和配备必要设备,有专门预算,专款专用。

10、安全会议、安全教育、安全检查记录,安全人员、驾驶员管理和事故登记台帐,安全行驶里程,事故档案等资料齐全、规范。

11、从业人员经安全培训考核上岗,驾驶员驾驶证和从业资格证与所驾车的类型相符。

12、正确处理企业与从业人员权利义务关系,权利义务明确,企业保障职工权利,督促职工履行义务,聘用人员要签订劳动合同。

13、营运车辆证牌齐全有效,营运手续完备,在核定范围内经营,及时办理车辆有关保险手续。

14、建立车辆技术档案,严格落实货运车辆检测和维护制度,认真执行日常维护和一、二级维护,手续齐全,记录完整。

(二)企业承担的连带责任

1、本企业驾驶员驾驶本企业无牌无证、假牌假证、拼装改装、无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车辆视而不见或明知违反规定却不及时制止或造成交通事故的。

2、对超期未审却不及时督促到相关部门补办相关手续而从事运输或造成交通事故的。

3、对超速行驶、逆向行驶、超限装载、违反信号标志以及不按规定时间、线路行驶,被执法机关处罚,并将处罚的情况反馈到企业,企业不及时进行教育,再次被被执法机关处罚的。

4、对偷逃、拒缴交通规费、拒绝接受检查而逃逸或造成交通事故的。

5、对企业与驾驶员、司乘人员及各相关人员签订《道路运输安全生产责任状》,却没有实施有效监管而造成交通事故的承担连带责任。

三、处罚措施

1、一年内累计发生1起以上(含1起)1次死亡1人以上重大交通责任事故的,企业负责人必须到行业管理部门说明情况,做出检查,并在全行业内进行通报,取消年内评先资格。

2、企业对驾驶员教育不到位,不及时消除道路交通安全事故隐患,导致再次发生1次死亡1人以上重大交通责任事故

企业运营安全管理篇5

关键词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综合安全管理体系

轨道交通综合安全管理体系已经成为世界各大中城市不容忽视的问题。

1城市轨道交通综合安全管理体系

1.1目标和原则

城市轨道交通综合安全管理体系的目标是:使城市轨道交通的安全生产与管理达到预先设定的标准,使事故等级和事故频率控制在预先规定的范围内。建立城市轨道交通综合安全管理体系应遵循差异性、明晰性、法律性和程序性原则。

1.2内容

城市轨交交通综合安全管理体系的内容如图1所示。

图1城市轨道交通综合安全管理体系的内容

其中法律法规体系是指专门针对城市轨道交通行业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或其他法律法规中的有关条款,具有规定性、稳定性和强制性特点,是城市轨道交通综合安全管理体系正常运作的前提和保证。

运营企业内部安全管理体系包括运营企业安全管理制度、行车组织安全管理、设备安全管理和人力资源安全培训等内容。该体系贯穿于其他各体系之自然界的各种自然灾害以及各种软硬件设备故障都会引发城市轨道交通安全事故,各种社会政治经济矛盾和个别人的不健康心理也为城市轨道交通带来了不安全因素。而城市轨道交通运输组织专业性强、技术设备复杂、客流量大、日周期性强、高峰低谷落差显著、时效性强,其建设一般又采取地下或高架形式,因此提高安全管理有效性和事故救援的难度均较大。此外,安全事故会降低轨道交通的可信赖度,形成社会疑惧心理,在一个长时间段内影响经济发展和居民生活。近一段时间以来,国内外城市轨道交通安全事故时有发生,2003年2月的韩国大邱地铁火灾更是震惊世界。为此,建立和完善城市中并将其有机结合起来,是城市轨道交通综合安全管理体系的核心和主体。

事故预防体系是指针对各种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对人、设备、管理以及环境的要求体系,包括对行车、设备、职工伤亡、旅客伤亡、火灾、水灾、震灾、风灾、爆炸、投毒等各种事故的预防。

事故处理与调查体系包括受伤人员抢救和死难人员善后处理、抢修和重建、勘测和分析、责任划分及事故报告等内容。

对运营企业的检查评估体系主要包括对安全管理体系的评估、对安全生产标准执行情况的检查以及相应的奖罚措施。

规划建设安全要求体系和设备质量安全要求体系主要是指城市轨道交通项目规划建设和设备制造必须达到安全要求,以及投入运营后一定时期内对这些要求符合程度的规定。

1.3机构和职能

针对城市轨道交通综合安全管理体系的内容,借鉴其他行业安全管理工作的经验,城市轨道交通综合安全管理体系的主要组成部门如图2所示。各部门的职能如后。

图2城市轨道交通综合安全管理体系机构组成

国家和地方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监管部门:出台行政法规;制定行业安全管理政策和安全管理目标;依法对运营企业、规划建设企业以及设备生产和进出口企业实施安全监管;向运营企业颁发安全许可,向设备制造和进出口企业、规划建设企业颁发安全资质证书;指导运营企业建立内部安全管理体系,定期对运营企业的安全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和评估;负责组织重大事故调查并提供事故调查报告;负责对公安、消防、医疗等部门的组织协调工作。

运营企业:建立健全企业内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科学合理的设置企业内部安全管理部门;综合运用各种管理手段,围绕运营组织开展安全管理工作,主要包括行车安全管理、设备安全管理、人力资源安全培训等;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对乘客行使安全管理职能;搜集、积累、分析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管理信息资料;接受监管部门的检查和评估,按要求向其提交安全工作报告及其他与安全管理工作相关的文件,协助其做好重大事故处理和调查工作;加强与公安、消防、医疗等部门的联系与合作,确保部门间的协作达到城市轨道交通综合安全管理体系的要求。

公安、消防和医疗部门:负责各自职能范围内与轨道交通相关的安全管理工作,主要包括打击以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和乘客为目标或以城市轨道交通设施为主要场所的治安犯罪、火灾的预防和扑救以及救治各类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另外,消防部门还对运营企业实施消防监管。

规划建设企业:在规划和建设过程中贯彻有关安全规定;向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监管部门提交工程图纸或报告施工中有关安全设施的进展和完成情况。设备生产和进出口企业:按照有关安全要求组织产品的生产和进口;将产品送检或提供产品质量检验报告。

2建立综合安全管理体系建议

2.1完善法制法规建设

目前我国城市轨道交通行业安全法规尚属空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均没有针对城市轨道交通的具体规定。立法空白导致通过行政手段来建立和运作城市轨道交通综合安全管理体系。与法建手段相比,行政手段虽然同样具有强制性,但在稳定性和明晰性方面却相去甚远,这将给城市轨道交通综合安全管理工作带来隐患。在全国性法律法规立法条件尚不成熟的情况下,可以首先推动地方立法,对城市轨道交通综合安全管理体系做出规定,如《上海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

2.2完善安全监管机构设置

我国对轨道交通行使安全监管职能的部门往往机构规模小、专业人员缺乏、兼职情况多,难以有效行使安全监管职能。目前应在已具有轨道交通设施的城市试点建立由安全管理专家和专业技术人员组成的轨道交通安全监管部门,该部门独立于运营企业之外;其权利和责任由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明确规定。日后根据行业的发展程度,在适当时机建立全国性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监管部门。安全监管部门可以独立设置,也可以与其他监管职能合并建立统一的行业监管部门。

2.3建立设备质量安全要求体系

城市轨道交通综合安全管理体系的设备依赖性较高。目前我国亟待建立科学规范的针对不同地理环境、不同轨道交通类型的设备质量安全要求体系。城市轨道交通项目运营初期往往盈利性较差,在制定上述规定时应充分考虑差异性原则,针对某一类型、级别的轨道交通项目制定必备安全设备规定,强制要求投入。而对于其他安全设备,则由投资方和运营企业依据实际情况选择投入。

2.4强化安全审核和评估工作

在轨道交通项目投入运营之前,运营企业必须通过安全监管部门会同消防等部门的初检和安全评估,安全认证必须成为申请运营许可证的必备条件之一。进入运营阶段,安全监管部门必须定期对运营企业进行安全检查,还可以指定专业科研或咨询机构对运营企业进行安全评估,责令运营企业对检查评估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必要时安全监管部门可以吊销运营企业的运营许可。

2.5强化安全教育

一方面要加强对运营企业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教育。另一方面要大力向乘客宣传并督促其遵守轨道交通安全管理制度,普及和强化紧急状态下的逃生技能培训。

3结语

在“十五”规划中,国家正式提出了发展城市轨道交通的战略,预算投资约2000亿元,各城市申请立项的拟建线路总长度约2000km。城市轨道交通行业的产品是旅客的空间位移,而乘客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则是首要质量要求。综合安全管理体系的建立和完善必将为我国城市轨道交通行业的健康发展奠定良好的基础。参考文献

1孙章,何宗华,徐金祥.城市轨道交通概论.北京:中国铁道出版社,2000.253~254

2季令,张国宝.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组织.北京:中国铁道出版社,1998.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