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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学校工作计划(收集5篇)

来源: 时间:2026-02-20 手机浏览

民办学校工作计划篇1

【招生录取工作】

(一)招生计划

各市县(单位)、学校要结合当地高中阶段教育发展规划目标和学校办学实际,按照普通高中和中职招生大体相当,且将普及高中阶段教育重点放在中等职业教育的原则,科学合理制定年度招生计划,经省教育厅核定后向社会公布。

(二)招生范围

1.厅直属中学、有关高校附属中学、海南华侨中学(部分指标)、儋州市两院中学、经省教育厅批准的普通高中学校实验班面向全省招生,其余公办普通高中学校只在本市县(单位)范围内招生。民办普通高中学校面向全省招生。

2.面向全省招生的普通高中学校定点分配到市县(单位)的指标,只招收该市县(单位)户籍的考生。其中,海南中学单独分配指标招收学籍在我省的外省市户籍考生。

3.各市县(单位)公办普通高中学校是否招收学籍在本地、但户籍不在本地(含外省市户籍)的考生,由各市县(单位)教育行政部门确定,报省教育厅中招办备案,并在填报志愿前向社会公布,各市县(单位)须逐步提高学籍在本地户籍不在本地的考生升学比例。

(三)录取依据和管理

1.各考试学科等级、原始分总分以及初中生综合素质评价结果,是高中阶段学校录取新生的主要依据。在高中阶段学校录取时,各考试学科等级和综合素质评价总等级作为门槛,在其达到规定要求后,比较原始分总分;若原始分总分相同,则比较综合素质各方面评价结果。

2.招生录取工作按管理权限,实行分级负责制。省中招办负责各类学校面向全省招生的录取审批工作,市县(单位)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市县(单位)学校的录取审批工作。

(四)录取批次

统一录取工作按以下四个批次进行:

提前批:琼台师范学院公办乡镇幼儿园定向免培生班,海南中学、国兴中学少数民族特招班、农垦实验中学“金第们”民族班,海南中学中英高中课程实验班,海南华侨中学中美和中英合作实验班,中央民族大学附属中学陵水分校皓泰圆梦创新实验班,北京师范大学万宁附属中学,北京师范大学海口附属学校、中国人民大学附中三亚学校、海南中学三亚学校、西南大学三亚中学、华东师范大学第二附属中学乐东黄流中学、南开大学附属中学儋州市第一中学、西南大学临高实验中学、华中师范大学第一附属中学屯昌思源实验中学、华中师范大学琼中附属中学、湖南师范大学附属定安中学、西南大学东方实验中学、华东师范大学澄迈实验中学的实验班,中央民族大学附属中学。

第一批:省一级学校。其统招计划分两段进行录取(申请部分计划在第二批次录取的学校除外)。第一段录取的计划数为该校统招计划减去该校招生总计划5%所得部分;第二段录取统招计划的预留部分。第二段录取前未被录取的考生可以修改本批次志愿。海南中学统招计划的预留部分面向全省招生,不再分配到各市县(单位)。

第二批:市县(单位)重点普通高中学校、农垦加来高级中学以及参照市县(单位)重点普通高中学校进行录取的其他普通高中学校;经申请获批的省一级学校部分招生计划;民办高中学校公费生计划。

在考生填报志愿前被评为“省一级学校”的普通高中学校列入第一批次录取。

第三批:有五年一贯制招生计划的高等学校,中高职“3+2”连读及中高职“3+2”分段培养试点班,一般普通高中学校。

(五)普通高中招生录取

1.普通高中学校招生录取坚持综合评价、择优录取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2.普通高中学校只录取参加学业水平考试的学生,继续设立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其中,省一级学校和经省教育厅批准面向全省招生的普通高中学校实验班,只录取各考试学科成绩均达到C等及以上、综合素质评价总等级达到B等及以上(特长生除外)的应届初中毕业生。其他普通高中学校录取时,对考试学科等级和综合素质评价总等级的要求由其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另行确定。

3.市县(单位)重点普通高中学校“指标到校”招生计划按以下比例确定:省一级学校“指标到校”计划占本校招生总计划的比例不得低于50%,其余学校不得低于45%。各学校指标到校生的录取工作在其统招生计划录取结束后进行。

4.文体特长生招生指标不得超过本校招生总计划的6%。

5.有2所以上省一级学校的市县,为减少高分考生落选,本地教育行政部门可申请将其中某所省一级学校部分计划放在第二批次录取。

6.民办高中学校(除公费生计划)继续实行自主招生。鼓励优质民办高中学校拿出一定比例的计划统一招收“公费生”,经市县(单位)教育行政部门报省教育厅批准,列入第二批次录取。

为鼓励民办高中学校自主招生,支持民办教育事业发展,在学业水平考试结束后,经民办高中学校、学生及其法定监护人三方自愿签订提前录取协议,并报当地中招办同意,可分别在提前批录取前和第一批录取之后、第二批录取之前录取该生,但录取学校须分别在提前批录取前和第二批录取前,及时将协议录取考生名单及协议书报省中招办备案,以免重复录取。若考生成绩达不到省定普通高中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其与民办高中学校所签录取协议无效。若该生总分达到该民办高中学校公费生录取分数线,则占用该民办高中学校公费生计划。

(六)有五年一贯制招生的高等学校招生录取

五年一贯制招生设立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从参加学业水平考试的考生中择优录取。其中,琼台师范学院公办乡镇幼儿园定向免培生班的招生,只招录学业水平考试分数达到八科满分的65%及以上的考生,原则上按分配市县计划从面试合格且具有本市县户籍的应届初中毕业生中择优录取,同时兼顾男幼师定向培养生占一定比例。

民办学校工作计划篇2

各区县应按照《*市20*年初中招生工作意见》要求,切实加强对初中招生工作的领导,负责辖区内各类初中学校的招生工作。

二、报名要求

1.应届小学毕业生在户籍所在区县进行升学报名。跨区借读的应届小学毕业生须在规定日期内,携带《借读生回户籍地登记通知单》(见附件一)、户口簿、房屋所有权证等有关材料,到户口所在区县教育局进行升学登记。

2.关于户籍审定的说明

义务教育阶段初中招生坚持按施教区免试就近入学的原则。应届小学毕业生应具有所在施教区家庭正式常住户口,户口原则上应与父母(法定监护人)在同一户籍,户籍与常住地房屋所有权证一致。

(1)属下列三种情况之一的应届小学毕业生、并持有相应证明的,按正常升学办理:

①毕业生户口随父母一方在施教区常住,但父母中的另一方是不在本市的现役军人(含武警)或出国定居等情况的;父母离异,毕业生户口随法定监护人在施教区常住的。

②毕业生户口随祖父、祖母或外祖父、外祖母在施教区常住的,其父母双方都是不在本市的现役军人(含武警)及公派出国工作的专家、技术人员。

③毕业生户口随父母户口在祖父、祖母或外祖父、外祖母处落户的,其父母双方均未购房或未分配住房并实际常住、户口从未迁移过的。

(2)户籍审定殊问题的处理:

①如毕业生家庭因拆迁等原因尚未重新购房,或重新购房但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应出具相关部门证明和有关材料,由毕业生全家原户籍所在地区县教育局安排学生入学。

②在迁入地户籍审查认定结束后,再有毕业生户口迁入的,由迁入地所在区县教育局统一安排学生入学。

③毕业生全家无产权住房,且户口与实际居住地分离的,由毕业生实际居住地所在区县教育局统一安排入学。

(3)属于户籍审定中其他特殊问题的毕业生,由区县教育局统一安排入学。

3.应届小学毕业生在6月1日—2日进行升学报名,填写报名登记表。

4.义务教育学位派定后,学生如有择校需求,可于规定日期内在毕业学校领取择校志愿表,在规定范围内的民办学校或*外国语学校中选报一所。

跨区借读的小学毕业生应回户籍所在地区县教育局填报择校志愿表。

三、公办初中学校招生

1.各区县应按“就近入学”的原则合理划分公办初中学校施教区范围,保证小学毕业生全部升入初中。

2.各区县应向社会公布初中招生实施方案,其中应包括详细的义务教育学位派定方案,具体说明各招生学校施教区范围和招生计划。

3.各区县初中招生实施方案公布前应报市招生办备案。

4.各区县应给本区小学毕业生发放《公办初中学校义务教育学位通知单》(见附件二),并规定报到日期。逾期不报到视作自动放弃处理。

5.各公办初中学校不得以“校中校”或“校内班”的名义变相择优招生。

6.免试就近升入学区公办初中学校就读三年的学生,初三升学时方具有热点普通高中指标生申报资格。

四、民办初中学校招生

1.民办学校的招生纳入全市初中招生统一管理,实行免试入学的招生办法,不得以考试或变相考试的方式择优选拔新生,也不得以社会办学机构或团体组织的竞赛成绩作为录取依据。

2.民办学校应根据学校的实际办学条件确定招生计划,并报教育主管部门审查核准。民办学校招生分为电脑派位和自主招生两种形式,计划比例为6∶4。

3.市招生办在各区县初中招生实施方案出台后,统一向社会公布具备招生资格的民办学校信息,内容包括:学校代码、学校名称、办学地点、招生计划、招生范围、收费标准等。

4.市招生办汇总各区县报名信息后,向社会公布需采用电脑派位方式录取新生的民办学校。

5.报名人数超过电脑派位计划数的民办学校采取电脑派位、等额录取新生的招生办法。报名人数未超过电脑派位计划数的民办学校实行全额录取,未完成的电脑派位计划可转入自主招生计划。

6.全市统一时间,统一程序,各区县教育局组织实施民办学校招生电脑派位工作。

7.民办学校的自主招生工作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操作,并在规定日期内完成招生工作。

8.民办学校录取工作由各区县教育局负责审批,并将录取名册(见附件三)报送市招生办备案。民办学校应在规定日期内前往各区县教育局办理调档手续,无档案录取的学生不能取得学籍。

五、特长生招生

1.有科技、体育、艺术类特色的学校可招收特长生,其他学科一律不得招收特长生。招收科技、体育、艺术类特长生的初中学校,必须由区县教育局申报、经市教育局批准、并向社会公布招生办法后,方可招收特长生。招生工作应纳入区县统一管理。

2.招收特长生可进行相关专业加试,但不得举行文化课考试。5月底前各校完成特长生的录取工作,录取名册由所在区县教育局负责审批。学校应将录取结果张榜公布,并发给学生正式录取通知书。录取名册报体卫艺处和市招生办备案。

3.被录取的科技、体育、艺术类特长生不再参加义务教育学位的派定和择校报名,其他学校也不得录取。

六、*外国语学校初中招生

1.*外校初中招生范围为六城区、雨花台区、栖霞区、原浦口区、原大厂区和江宁区东山地区,招生对象是具有上述地区常住户口并有走读条件的应届小学毕业生。

2.*外校采取电脑差额派位的办法,确定参加英语能力测试的学生。参加英语能力测试的人数为招生计划的8倍。

3.取得测试资格的学生在*外校领取准考证,并在统一时间和指定地点参加英语能力测试。

4.测试成绩公布后,按照招生计划划定录取分数线,录取审批手续由市招生办负责办理。

5.*外校招收的初一学生,不再事先划定升入本校高中的比例。

七、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入学

各区县教育局须按照有关政策,指定相应的公办初中学校接纳在本区小学就读的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外来务工人员子女不参加电脑派位报名。

外来务工人员在办理子女入学登记手续时,须提供以下有关材料:

1.毕业小学的学籍材料;

2.户口簿、在流入地的暂住证;

3.法定监护人相对稳定工作的证明(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工商营业执照等);

4.符合流入地计划生育政策的有关证明。

不能提供以上材料的外来务工人员的子女入学,按实际居住地区县教育局有关规定执行。

八、监督管理和责任追究

各区县教育局应按照有关文件精神和政策规定,对所辖区域内各类初中学校的招生工作实行监督管理,杜绝违规现象发生。

公证处、教育行政部门、纪检部门、学校和家长代表等现场监督*外校、民办初中学校电脑派位的实施过程。派位结果当场公布。

区县负责办理各类初中入学资格的审核和录取名册的审批,对学校无计划、无正常录取手续招收的学生,不予办理初中学籍。

市、区县教育局对招生工作中的违规行为应予以及时纠正,并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九、招生工作日程

4月3日,召开全市初中招生工作会议,公布初中招生实施办法。

4月19日前,区县教育局将招收科技、体育、艺术类特长生的学校报体卫艺处审批。

4月20日-21日,跨区借读生回户籍所在地区县教育局登记。

4月30日前,各区县户籍审定结束。

5月上旬,向社会公布招收科技、体育、艺术类特长生学校名单。

5月中旬,各区县将初中招生实施方案报市招生办备案。

5月12日-13日,科技、体育、艺术类特长生专业加试报名。

5月18日,各区县向社会公布初中招生实施方案,市招生办向社会公布具备招生资格的民办初中学校信息。

5月19日-20日,科技、体育、艺术类特长生专业加试。

5月下旬,科技、体育、艺术类特长生录取结束。学校办理录取审批手续,将录取名册报送体卫艺处和市招生办。

6月1日-2日,初中招生报名,同时可填报择校志愿。

6月6日,各区县报送择校志愿信息。

6月24日前,区县发放义务教育学位通知单。

6月24日,实施*外校差额电脑派位和民办初中学校等额电脑派位工作。

6月25日,开通*外校及民办初中学校电脑派位结果查询电话。

7月1日,*外校英语能力测试。

7月20日前,民办初中学校办理调档手续,录取结束。

民办学校工作计划篇3

为加快民办教育发展,促进全市教育改革发展,根据《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3年)》、《省贯彻<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的实施意见》精神(以下简称《规划纲要》和《实施意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以下简称《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快民办教育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民办教育发展的总体思路和目标任务

(一)目的意义。民办教育是教育事业发展的重要增长点和促进教育改革的重要力量,对于深化教育体制改革、扩大和优化教育资源、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教育需求、实现全市教育改革发展总体目标任务具有重要的作用。“十一五”以来,我市民办教育得到较快发展。但从总体上看,仍处于初始阶段,起点低、规模小、质量效益不够高、办学行为不够规范,仍是我市教育发展的薄弱环节。加快民办教育发展,不仅关系到民办教育自身的发展,而且关系到全市教育事业和经济社会的发展。

(二)指导思想。民办教育发展必须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为根本,坚持“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全省教育工作会议和国家教育《规划纲要》及省《实施意见》,进一步加大扶持力度,强化统筹规划,依法规范管理,促进内涵发展,实现民办教育整体优化和持续健康发展,办好人民满意的民办教育。

(三)基本原则。

——鼓励支持原则。积极鼓励和大力支持社会各界以多种形式兴办教育。

——统筹协调原则。把民办教育发展纳入教育整体发展规划,优化民办教育结构和学校布局。

——注重质量原则。重点培育优质民办教育资源,努力提高民办教育质量,增强民办学校办学活力和竞争力。

——规范管理原则。依法强化管理监督,规范办学行为,确保持续健康发展。

(四)目标任务。优质发展民办高中阶段教育,稳步发展民办义务教育,积极发展民办学前教育,规范发展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力争经过3--5年努力,全市民办中等职业学校达到国家设置标准,民办幼儿园办园条件、师资水平、教育质量等方面达到标准化,建成一批义务教育阶段和普通高中的优质民办学校。

二、加大对民办教育发展的扶持力度

(五)鼓励支持多形式发展民办教育。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要把支持发展民办教育作为落实教育优先发展的重要举措,鼓励、支持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它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利用非财政资金依法独资、股份、联办、合作等多形式参与发展民办教育。清理并纠正对民办学校的各类歧视政策,制定完善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优惠政策,健全落实公共财政对民办教育的扶持政策。县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设立专项资金,用于资助民办学校。对发展民办教育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学校和个人给予奖励和表彰。探索建立民办公助、国有民办、购买服务等多种形式民办教育办学机制。

(六)落实民办学校建设用地和基础建设优惠政策。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将民办学校建设用地纳入城镇建设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照公益事业用地优先安排。民办学校在征地、新建、改扩建校舍及配套建设时,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优惠减免政策。教育用地不得改变用途。

(七)落实民办教育发展的税费优惠政策。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实施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经物价部门审核批准、按规定收取的学杂费等收入免征营业税;捐资举办民办学校和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的税收及其他优惠政策,免征企业所得税。民办学校在扣除办学成本、预留发展基金以及按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其他必要的费用后,出资人可以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合理回报,其税收优惠政策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民办学校供水、供电、供气、排污等方面享受公办学校同等政策。

(八)依法保障民办学校合法权益。民办学校存续期间,所有校产除政府划拨的土地外均归民办学校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侵占。民办学校依法在学校管理、内部机构设置、资金管理与使用、教师招聘、工资待遇确定等方面享有自。民办学校可以按照审批的招生层次、类别依法进行自主招生,有关职能部门应按照招生管理规定予以支持。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预民办学校合法教育活动和正常教育秩序,严禁对民办学校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严禁侵占民办学校合法财产和教学场所。

(九)民办学校教师学生与公办学校享有同等权利。依法落实民办学校、学生、教师与公办学校、学生、教师平等的法律地位。民办学校教职工在资格认定、业务培训、人事档案、社会保险、职称评定、教龄和工龄计算等方面依法享有与公办学校教职工同等权利,并同等对待。民办学校教职工缴纳养老保险比照事业单位管理办法执行。民办学校学生在学籍管理、升学、转学、考试、资助、免费、评优、就业、社会活动等各方面享有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学生同等的权利。鼓励高校毕业生和专业技术人员到民办学校任教。允许公办学校富余教师到民办学校任教,其公办学校教师身份予以保留,工龄、教龄连续计算,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按公办学校教师办理退休。

(十)加强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的交流合作。支持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联合办学,扩大优质教育资源,增强办学活力。支持公办和民办教育资源共享,鼓励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开展教师对流与合作,实现共同发展。

三、强化对民办教育的管理

(十一)严格民办学校审批管理。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审批民办学校。各级各类民办学历教育学校和非学历教育助学培训机构的设置、变更,统一由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管理。民办初中、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的设置、变更由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民办小学、幼儿园和文化教育培训机构的设置、变更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各类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设置、变更事宜,统一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批管理。

(十二)加强民办学校资质管理。民办学校办学实行《许可证》制度,一校一证,依法打击取缔无证办学和非法办学。民办学校不得利用同一教育资源设立两个及以上教育机构。民办学校的招生宣传广告必须经审批机关备案方可予以刊登。民办学校招生广告内容必须真实、准确,规范使用全称校名,规范宣传办学层次、证书发放、办学形式、收费项目及标准。

(十三)强化民办学校常规管理。健立健全政府对民办学校的教育督导机制,依法开展对民办学校办学指导思想、办学条件、教育质量、学校管理、招生就业、财务状况等方面的监督检查,定期向社会公布民办学校办学信息,引导民办学校加强行业自律,规范办学行为。坚持民办学校年度检查制度,连续三年年度检查不合格的,吊销《办学许可证》,停止办学。民办学校日常管理按属地原则进行管理。

(十四)加强民办学校教师队伍管理。加强对民办学校教师队伍的管理,指导和督促民办学校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民办学校要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教师编制标准配足配齐教师,采取多种措施,保持教师队伍相对稳定,促进教师专业成长,提高教师队伍质量。民办学校招聘教师须报管理部门备案,方可招聘广告。民办学校新聘教师必须具备相应教师资格和任职条件,现有教师没有任职资格的,应在三年内达到任职要求。聘用教师必须依法签订聘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民办学校要依法保障教职员工的工资、福利待遇。

(十五)规范民办学校收费及财务管理。民办学校收费项目和标准由学校核算并提出申请,经审批机关核查,报同级物价部门批准执行,实行“亮证”收费,统一使用规定的收费票据,不得巧立名目乱收费或超标准收费。学生转学退学要严格执行退费制度。民办学校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聘请具有专业资质财会人员,按有关会计制度建立会计账务,设立银行专户,规范财务运行制度。主管部门定期组织会计事务所对学校财务进行审计。民办学校每年按净资产增加额或净收益额的25%提取发展基金,用于学校建设和发展。探索设立民办学校办学风险保证金制度,加强风险防范。在民办学校办学发生重大风险等特殊情况下,审批管理机关或相关部门征得审批管理机关同意,有权向银行提出冻结账户。民办学校不得向学生、家长筹集办学资金,不得公开向社会募集资金。

(十六)完善民办学校内部管理。民办学校必须设立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实行民主管理,实行董事会(理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保障校长依法行使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职权。民办学校校长应具备同级同类公办学校校长任职条件。民办学校应按规模设立管理机构,配备管理人员,加快建立群团组织,定期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建立健全决策、执行和监督的民主管理机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工作机构,加强学校安全管理,确保校园和谐稳定。

四、加强对民办教育工作的领导

民办学校工作计划篇4

1.深化教育管理体制改革。完善义务教育管理体制和经费保障机制,落实各级政府的管理和投入责任。推进省部共建部级职业教育综合改革试验区各项工作,推动公办职业学校办学体制改革和创新,启动*省中等职业教育改革试验区工作。支持高校开展省部共建、省市共建和校企合作,促进高校为区域经济社会和行业发展服务。推进现代学校制度建设,深化学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深化高校后勤改革,大力推动高校企业改制步伐,全面完成校办企业改制任务。以节能降耗为重点,着力推进“节约型”校园建设。

2.扎实推进办学体制改革。加强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宏观管理,制定《*省〈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办法》相关配套政策,鼓励和规范社会力量兴办教育。制定民办学校办学行为管理办法,推行办学信息公告制度,建立健全办学风险防范机制,完善教师权益保障措施。规范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管理。做好民办高等学校设置工作。

3.实施普通高中课程改革。按照普通高中课程改革总体要求,做好配套政策制定、师资培训、课题研究、教材选用、经费筹措、技术装备等相关准备工作,确保2010年秋季起全面实施新课程。

4.稳步推进招生考试制度改革。深化高中招生考试改革,做好省级以上示范性高中招生计划定向切块分配到初中工作。提高高考自主命题质量。调整完善普通高校、艺术和体育院校以及对口职教招生政策,推行普通高考网上填报志愿改革,继续推进平行志愿投档模式改革试验。研究制定高中新课程改革后的高考改革指导意见和方案。积极推进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改革和发展。

二、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推动*教育优先发展、科学发展

5.深入开展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抓好中职学校和中小学学习实践活动,加强指导调研,突出实践特色,抓好整改落实。认真总结教育系统学习实践活动成功经验,着力解决教育改革发展中的实际问题,切实推动各批次学习实践活动单位联动互动,努力构建促进教育事业科学发展的长效机制。

6.制定教育事业发展规划。总结西部大开发十年和“十一五”期间我省教育事业取得的成就和经验,研究制定我省中长期教育事业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与民族地区教育发展第二个十年行动计划,编制《*省教育事业发展“十二五”改革发展规划》,明确“十二五”目标任务,理清未来十年发展思路。

7.推进依法行政、依法治教、依法治校。牵头做好《*省〈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办法》调研和立法准备工作。研究制定全省教育系统法制宣传教育第六个五年规划。完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继续开展省级依法治校示范校创建活动。

8.加强教育督导。推动完善保证教育优先发展的体制机制,促进各级政府落实教育规划优先、财政投入优先、公共资源配置优先,推动“三个增长”的进一步落实。启动“两基”迎国检工作,巩固提高“两基”成果,抓好自查自纠和督查整改,为2011年顺利通过国检做好准备。做好石渠县“两基”过程督导和评估验收,确保我省“两基”攻坚目标任务全面完成。进一步完善义务教育质量监测评估机制和督导机制,制定下发《*省关于开展中小学素质教育工作督导评估意见》。继续开展对县级政府教育工作的督导评估。围绕教育中心工作开展专项督导检查和调研。

9.扩大教育对外开放。提升教育交流合作水平,以促进教育改革和发展为重点,加快“引进来”和“走出去”步伐。加强和改进出国留学工作,积极发展留学生教育,做好外籍教师和留学生管理工作,推进中外合作办学,进一步做好汉语国际推广工作。推动教育多层次、宽领域对外开放格局,进一步提升教育外事工作能力和水平。

三、实施学校灾后重建攻坚,切实推进重大项目建设

10.又好又快推进学校灾后重建工作。加强分类指导,加强质量管理,打好学校灾后重建攻坚战,确保春季开学灾区学生告别板房进入永久性建筑学习;到2010年底基本完成学校灾后恢复重建任务。

11.推动建立教育对口支援长效机制。积极推进援建省(市)在互派教师(校长)和教育管理干部、选派教育专家到灾区指导工作、学校结对帮扶等方面与对口支援市(州)、县建立长效合作机制,逐步把工作重点从硬件建设转到软件提升上来,着力提高灾区教育质量和办学水平。

12.继续推进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突出重点,加大工程建设资金省级统筹和新增专项支持力度。进一步明确和落实市(州)、县政府责任,确保工程年度目标任务完成。加强指导检查,严格审计监督,建成“放心工程”。基本完成全省中小学校舍信息化管理系统建设。

13.加强重大项目建设与管理。加大督促检查力度,加快省直管学校灾后恢复重建步伐。做好“特殊党费”和港澳援建学校项目有关工作。推动实施第二期“农村初中校舍改造工程”等中央新增教育投资项目,抓好项目资金监管。督促项目单位加快建设步伐、保证建设质量。做好高校、中职地方财政贴息贷款的使用管理工作。

四、全面推进素质教育,进一步规范办学行为

14.加强中小学德育工作,进一步提高学校德育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贯彻落实全国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经验交流会议精神,在中小学深入开展“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月”等主题教育活动,深入开展民族团结教育,推进校园文化建设。加强青少年校外活动场所建设和管理,抓好学生社会实践,促进校外活动与学校教育有机结合。完善省级中小学校风示范校评估标准,继续开展校风示范校创建工作。推进灾区少年儿童精神家园重建工作。加强中职学生思想道德教育。召开全省中职德育工作会议,以加强课堂教学、校园文化建设和班级活动为重点,营造良好氛围,切实提高中职学生思想道德素质。

15.继续推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深入贯彻全国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座谈会精神,落实各项政策措施,不断创新工作途径和方法。加强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建设,对高职高专院校实施《*省普通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建设标准》开展督查。大力推进思想政治教育进网络、进公寓、进社团。加强校园网络文化建设与管理,丰富校园文化和社会实践活动。推进廉洁教育和廉政文化进校园。抓好辅导员队伍建设,加强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组织开展高校师生思想状况滚动调查,加强思想政治教育研究。

16.加强学校体育艺术教育。认真落实中小学体育课程要求,积极开展学生阳光体育运动和冬季长跑运动,保证学生每天体育活动1小时,提高学生身体素质,促进学生健康成长。组团参加全国第三届中小学生艺术节展演和校长论坛活动。推广我省农村学校艺术教育实验成果,推进农村学校艺术教育工作。

17.深化教育教学改革。着力培养学生学习、实践、创新和适应社会等能力,不断深化课程体系、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改革。巩固义务教育课程改革成果,深化农村义务教育课程改革,提高课堂教学质量。加强中小学教材管理。开展中小学、幼儿园自制教具活动,推进实验教学改革,继续做好“*省中小学实验教学示范校”创建工作。深化职业院校校企合作、工学结合教育教学改革,实行“双证书”制度、“订单式”培养和顶岗实习制度。

18.进一步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抓住重点环节,集中力量解决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重点整治教师有偿补课和参与社会收费培训、占用学生节假日集体补课和上新课、随意增减课程、下达升学指标、以考试成绩排名排位等问题。组织开展专项督导检查,确保规范办学行为各项规定落到实处。

19.加强语言文字规范化、标准化和信息化工作。组织开展*省语言文字“十二五”规划研究制定工作;修改完善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评估标准和体系,开展第五批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创建工作和二、三类城市语言文字评估工作;组织开展第13届全国推广普通话宣传周活动,进一步推动“中华诵·经典诵读”工作;加强对普通话水平测试工作的管理指导,推动普通话水平测试信息化建设、*语言文字网建设和面向社会开展普通话水平测试等工作。

五、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促进教育公平

20.继续大力推动县域内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召开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现场经验交流会。调整、优化农村中小学布局结构,推动区域内教育资源均衡配置,形成促进城乡和区域义务教育共同发展的良好机制。着力改善农村、贫困地区办学条件,加快解决中小学大班额问题。探索解决边远山区和贫困地区教师队伍稳定和短缺问题,推进中小学教师城乡交流。指导成都市继续做好部省市共建统筹城乡教育综合改革实验区工作。推动“*省义务教育示范县”创建工作,评估验收2-3个示范县。

21.加快普及高中阶段教育。根据教育部的总体安排部署,研究制定加强普通高中教育的政策意见和措施,促进普通高中内涵发展和多样化、特色化发展。做好普通高中教育成本调研工作,鼓励支持各地探索化解普通高中债务问题。

22.加强学校信息化建设,促进优质教育资源共享。以农村教育为重点,发挥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平台作用,加快全省基础教育资源库建设,逐步实现“班班通,堂堂用”。加强教育技术装备工作,推进标准化建设,提高“普九”装备质量,提升农村学校和城镇薄弱学校教育教学质量。颁布中小学学籍管理办法,推行学籍电子化管理。

23.积极发展学前教育。召开加快发展学前教育工作会议。研究制定大力发展农村学前教育工作的意见。落实政府职责,规范民办幼儿园办园行为,促进幼儿园健康发展。

24.加快民族地区教育发展。实施好《民族地区教育发展十年行动计划》年度计划,继续实施富民安康工程、藏区“牧民定居行动计划”教育项目和阿坝州大骨节病综合防治易地育人项目。切实改善民族地区办学条件,不断提高教育质量。

25.保障特殊群体学生接受义务教育权利。加强特殊教育,全省义务教育阶段在校残疾学生达到3.95万人。保障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和城市贫困家庭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继续实施乡村教育发展五年计划,推进农村留守儿童寄宿制学校建设,加强留守儿童教育和管理。

26.做好学生资助工作。全面落实义务教育“两免一补”政策,做到“应免尽免”、“应补尽补”。资助普通高校家庭困难学生。大力推进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扩大高校学生助学贷款覆盖面。落实国家和省的规定,免除中职学校1-2年级涉农专业和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费,为普通高中家庭特别困难学生补助生活费。加大地震灾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力度,确保不让一个灾区学生因灾失学。争取国家支持,启动实施民族地区、贫困地区农村小学生营养改善计划。

六、深入实施职教攻坚,提高中职教育发展水平

27.抓好对全省职业教育发展改革的宏观规划和分类指导。贯彻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大力实施职教攻坚。完成中职招生54万人目标任务。

28.推进民族地区职业教育发展。继续实施藏区“9+3”免费教育计划,健全完善学生教育管理的制度和办法;按照省委、省政府部署,启动实施彝区免费中等职业教育计划,扩大彝区中职学校招生规模,推进彝区中等职业教育发展。

29.加强中职学校建设和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制订分专业生均经费拨款标准,推动建立中职教育经费投入保障机制。规范中职学校招生和管理办法。加强教育教学工作指导,探索建立中职学校科学评价和考核机制,着力提高教育质量。以创建国家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创新示范校为契机,加强重点学校和专业建设,切实发挥带动和辐射作用。

30.加快职业教育集团化发展。推动中职学校资源整合和重组,通过中职学校与企业合作办学,建立以行业为纽带、校企合作的集团化办学实体。大力调整和优化专业结构,切实提高中职教育的适应性。

31.加强职业教育基础能力建设。以“9+3”学校为重点,加大中职学校基础能力建设投入。抓好农村中职学校和县级职教中心建设,推动市、县加快改善农村中职学校办学条件。

七、深化高校教育教学改革,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32.继续实施高等学校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加强特色专业建设,优化学科专业结构。加强精品课程建设,促进优质教学资源共享。加强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和实训基地建设,深化实践教学改革。加强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实验区建设,积极探索多样化的人才培养模式。强化外部评价,开展教学工作专项督查和情况通报。组织实施高职院校新一轮教学水平评估工作。推进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实施“*省示范性高职院校建设计划”,加强高职院校内涵建设,提升高等职业教育整体水平。办好广播电视大学。大力发展现代远程教育。支持和鼓励高等学校开展适应群众多样化、个性化需要的继续教育。

33.抓好学位和研究生教育工作。以优化结构为重点,做好全省专业学位发展规划,大力发展硕士层次专业学位教育。做好20*—2015年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立项建设工作,做好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权点建设工作,开展新增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及专业评审。加强对部级、省级重点学科的建设和管理,加强“特色重点学科项目”建设。继续实施研究生教育创新计划。

34.加强高校科技创新。继续抓好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等科技创新基地的建设和管理。以科技创新基地为平台,实施科研重大培育项目。启动“*高校科研创新团队建设计划”,加强青年科技学术带头人培养。继续推进哲学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建设,繁荣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和知识产权保护,进一步提升高校服务经济、文化建设和社会发展能力。

35.切实做好高校招生和毕业生就业工作。统筹做好年度招生计划安排和管理工作。继续实行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一把手”责任制,加强就业指导和创业教育,全力促进大学毕业生充分就业。确保全省高校毕业生就业率8月底达到75%。

八、实施人才强教计划,强化教育发展的人才保障

36.坚持把师德建设放在首位,加强教师队伍思想政治和职业道德建设。大力宣传优秀教师、师德标兵的先进事迹,弘扬伟大抗震救灾精神,加强教师职业责任、职业纪律、职业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增强广大教师的政治意识、法制意识和纪律意识。维护教师合法权益,积极营造尊师重教的良好社会氛围。

37.加强教育系统干部队伍建设。完善中小学校长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制度,加强校长日常管理与考核工作。开展农村中小学、地震灾区校长和高校校级干部以及市(州)、县教育局长培训,做好中小学校长任职资格培训、提高培训和研修培训等工作。组织开展省教育厅机关干部和市(州)教育局干部上派下挂锻炼工作,提高全省教育行政管理水平。

38.推进中小学教师素质能力建设“三大计划”。做好民族地区和农村教师培训工作,实施第二批省级骨干教师培训,组织送教下乡培训农村教师,提升教师队伍整体素质能力。继续实施“特岗计划”,做好到期特岗教师安置工作。制定实施地震灾区教师队伍建设规划,继续通过编制内招聘、“特岗计划”、区域内调配和地区间交流等形式保障地震灾区灾后重建师资需求。切实抓好灾区教师心理重建。

39.加强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培养培训。健全具有职教特点的教师培养、选拔和聘任的制度。完善职业院校师资培训体系,拓宽培训渠道,加强省级师资培训基地建设,推行教师到企业实践制度。

40.加强高校骨干教师队伍建设。做好“长江学者”、“”、“百人计划”、“西部之光”访问学者等高层次人才工作,重点抓好具有博士学位的中青年学科带头人及优秀青年骨干教师的培养和引进。启动实施高校骨干教师海外培训计划。继续开展哲学社会科学骨干教师培训。健全管理制度和激励机制,发挥高校教学名师和教学团队的辐射带动作用。

41.深化教育人事制度改革。加强学校编制管理,推进中职学校人员编制标准试点。深化校内人事制度改革,推进教育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做好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完善义务教育绩效工资制度,做好在非义务教育学校和其他教育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工作。

九、加强党建工作和党风廉政建设,维护教育系统安全稳定

42.提高教育系统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大力推进教育系统学习型党组织建设,用科学理论武装党员干部、教育师生员工。贯彻全国高校党建工作会议精神,召开全省高校第十八次党建工作会议,全面部署高校党建工作。深入开展高校“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活动,深化高校“四好班子”建设,组织开展第二次高校四好班子和“创先争优”评选表彰活动。加强高校“四强”党组织建设。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度,加强中职学校和中小学党建工作,扩大民办学校和民办培训机构党建“三覆盖”,切实发挥党组织在推动发展、凝聚人心、服务群众、促进和谐方面的作用。

43.全面推进党风廉政和反腐败工作。加快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认真落实党风廉政责任制,深入开展反腐倡廉教育,加强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深入开展工程建设领域专项治理工作,进一步建立健全财务、基建、招生、物资采购、校办产业等管理制度,加强监督检查。充分发挥教育内部审计作用。强化直属高校和直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做好教育系统落实中央扩大内需促增长和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教育惠民政策措施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纪违规问题。

44.加强行风建设。严格执行教育收费政策,进一步规范学校收费行为,积极开展规范教育收费示范县(市、区)活动。以信息公开为重点,深入实施招生考试“阳光工程”。开展教育行风(校风)评议“回头看”活动,完善教育行风评议制度和监督体系,促进解决人民群众反映突出和舆论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

45.加强学校安全工作。全面落实安全责任制,突出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坚决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发生,以完善和演练应急预案为抓手,建立完善学校应急管理机制。继续深入开展城乡环境综合治理“进学校”活动,加强学校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推进“平安校园”建设。扎实抓好学生食堂、学生公寓建设与管理,强化学校食品饮水卫生安全,推进农村学校卫生“四改一加强”工作,做好甲型H1N1流感及其他传染病防控工作,保障师生健康安全。

46.坚持不懈抓好稳定工作。强化责任意识,落实维稳责任。认真做好群众工作,定期开展稳定形势研判,及时化解矛盾和问题。完善以校方责任险和城镇职工居民医疗保险为支撑、商业保险为补充的教育风险保障服务体系,维护学校、教职工、学生和家长合法权益。加强高校意识形态工作。做好重大节庆、纪念日、敏感期维护稳定工作,确保教育系统持续稳定。

民办学校工作计划篇5

关键词:民办院校奖励基金激励机制人力资源

由于人力资本市场的日益成熟,知识资本的力量日益壮大。因此建立一套规范、公平、竞争力强的奖励基金激励计划,是民办职业院校亟需解决的股权激励的过渡性方案。因为民办职业院校属于高级知识分子成堆的地方,而且目前面临着公办院校用人机制的巨大影响,如何留下这些“知本家”确实是一个难题。基于以上的考虑,我们设立了破解民办高职院校用人难的制度设计研究课题,由于这些都是在探索中前进,所以我们在股权激励的大背景下,先行研究奖励基金,也才顺理成章出现本命题方案的研究设计。

一、民办职业院校奖励基金的内涵界定

民办职业院校为了建立长效激励机制,增强员工凝聚力,激励员工长期服务、爱岗敬业,而对长期服务于民办职业院校的教职员工每年按其工作表现经年终评定考核后,每年可享受民办职业院校的年功奖励基金激励。可享受的年功奖励基金以民办职业院校的经济效益为基础进行提取,按每个会计年度或学年度当年度归属于民办职业院校所有者净利润的一定比例提取该年度奖励基金的总额用于对教职员工的奖励。其实质是让教职员工分享一定比例的股权的红利以吸引优秀人才与股东共谋长期发展,其奖励以基金形式发放,量大而时长,一般设置有三年以上的等待期和锁定期,用利益来捆住教职员工与股东共同进步,以达到留人用人之目的。

二、民办职业院校设立奖励基金的目标指向

民办职业院校设立奖励基金的目的,从本源上讲是蕴含于民办职业院校内部的利益调整机制,即在资本所有者和劳动者之间建立起的一种新型的利益关系。从民办职业院校内部经营管理上讲,设立奖励基金属于人力资源管理体系,奖励基金是一种报酬机制,在民办职业院校的薪酬包中,工资是保障要素,奖金是短期激励要素,福利是保健要素,而奖励基金是员工持股的变相形式,是长期激励要素。

民办职业院校奖励基金激励方案设计的主要目标指向可以概括为:

1.完善民办职业院校的绩效考核体系和薪酬体系,让教职员工分享民办职业院校的发展成果,吸引、保留和激励实现民办职业院校战略目标所需要的人才,提升民办职业院校的核心竞争力;

2.完善院校激励机制,奖励为民办职业院校持续贡献的员工,激励员工不断地为股东创造更多的价值;促进民办职业院校业绩持续增长,在提升民办职业院校价值的同时为员工带来增值利益,实现员工与民办职业院校共同发展;

3.建立对民办职业院校的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核心员工的中长期激励约束机制,将激励对象利益与股东价值紧密联系起来,使激励对象的行为与民办职业院校的战略目标保持一致,促进民办职业院校可持续发展;

三、民办职业院校奖励基金激励方案的基本设计

(一)确定激励对象

一般来说,民办职业院校奖励基金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可分为三个层面:核心层、骨干层、操作层。核心层是中流砥柱,与院校共命运;骨干层是红花,是机会主义者,他们是激励的重点对象;操作层是绿叶,对于他们来说工作就是一份工作。具体的可以包括以下几种对象:

1.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人员:

(1)为民办职业院校的正式员工;(2)截至某年某月某日,与民办职业院校的劳动合同连续签订了3年以上;(3)为民办职业院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核心专业技术教职员工。

2.虽未满足上述全部条件,但民办职业院校董事会认为确有必要进行激励的其他人员。民办职业院校激励对象的资格认定权在民办职业院校董事会;激励对象名单须经民办职业院校董事会审批,并经民办职业院校监事会核实后生效。

(二)确定奖励基金总量和个量

奖励基金总量的确定是民办职业院校实施奖励基金激励方案的首要条件,因此了解激励总量的影响因素和确定方法是必要的。

影响激励总量的因素有民办职业院校的总股本、总利润及薪酬福利规划等,一般来说,激励的总量应与总股本和总利润形成一定的比例,民办职业院校的股东自觉自愿拿出多大股本的利润与其发展壮大的员工分享。从股东的利益来说,这个总量当然是越少越好,但如果太少的话,又不能达到理想的激励效果,且当今民办职业院校的教职员工的总收入呈总体上升趋势,而民办职业院校如果薪酬福利较高,那么激励的总量相对降低,反之则提高。总量的确定可以考虑以下几种情况:

1.民办职业院校留存利润率的最高额度。这一额度往往代表了股东所能承受的最高额度,再超出这个额度股东就不愿意改革激励方案了。

2.根据薪酬水平来确定激励总量。这就是按照院校的薪酬总量来确定某个比例,或以其他薪金为基础,计算出激励的总量。有研究表明,工作10年以上的员工所拥有的分红价值是其年薪的1.5倍;20年以上的是其年薪的4倍。

3.基于院校业绩来确定激励总量。这就先要确定业绩目标,在完成业绩目标的情况下拿出多少比例用于激励,超额部分重奖,未能完成少奖。

单个激励额度的确定,就是在院校激励总量范围内,明确每个激励对象可以获得的奖励基金激励数量。激励额度确定的关键点,一是要参照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要求;二是要利用价值评估工具对激励对象的贡献进行评估;为此我们拟引入奖励基金激励计划的实施考核机制,具体见下文;三是平衡激励对象的收入结构。影响激励个量的因素有职位、业绩表现及工作的重要性、工作年限和学历职称情况等等,我们要重点考虑激励对象的影响力、创造力、经验阅历、历史贡献、发展潜力、适应能力六大因素。

我们建议用于奖励基金激励的奖金总量为学院当年总利润的20-50%为宜。个人授予量根据人力资本价值予以确定,即个人授予量=奖金总量(万元)×个人人力资本价值/∑个人人力资本价值。如果民办职业院校的学年度利润较前学年提高10%以上,其超过部分可提取30-60%用于奖励基金,以显示利润分享激励的内涵和和实际。

(三)确定时间

奖励基金激励计划涉及的时间,主要包括这么几个:有效期、授予日、等待期、可兑现日等等。有效期为三年,自民办职业院校股东大会批准奖励基金激励计划之日起计算。授予日就是民办职业院校将在实施奖励基金激励计划通过后的第一次授予日,此后每一学年度的这一天如9月10日教师节都授予一次。等待期就是激励对象每期获授的标的奖励基金在授予日后的三年内为锁定等待期,激励对象获授的标的奖励基金在锁定期内锁定,不得承兑。可兑现日,就是等待锁定期满后的第一天,如每年教师节后的9月11日为可兑现日,从这一日后的每一天激励对象都可以自由兑现自己可以解锁的奖励基金。以下是解锁规定:

激励对象获授的标的奖励基金在距授予日满三年后,分两次解锁:第一次解锁为锁定期满后的第一年,解锁数量不超过相应的获授标的奖励基金总数的60%;第二次解锁为锁定期满后的第二年,解锁数量不超过相应的获授标的奖励基金总数的40%。激励对象可就符合解锁条件的标的奖励基金向民办职业院校董事会申请解锁,由民办职业院校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核无误后,办理符合解锁条件的标的奖励基金解锁事宜。

(四)确定奖励基金激励的调控机制

1.设置管理机制。成立民办职业院校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奖励基金激励的计划和管理。

2.业绩考核机制。对激励对象的业绩进行考核,将考核分为民办职业院校绩效、部门绩效(或项目绩效)、个人绩效三个层面。对于层面比较高的员工,强化对民办职业院校绩效的考核;对于层面稍低的员工,强化对个人绩效的考核。根据考核成绩从高到低划分成s、a、b、c、d五个等级,按考核等级确定最终激励额度,比如依次为1.2倍、1.1倍、1.0倍、0.8倍、0倍。可以以每一学期为考核的时间单位,激励计划的实施要建立在一个科学的考评体系之上,需要院校内部机构合理设置层次、岗位职能权责分明、目标业绩考核体系完善。没有有效的业绩考核评价体系,就不能把奖励基金奖励给该得到的人。

3.控制、变更、终止机制。

民办职业院校的实际控制人若因任何原因发生变化,可由民办职业院校董事会提出奖励基金激励计划变更议案,报经民办职业院校股东大会审议批准。民办职业院校合并、分立时,可由民办职业院校董事会提出对奖励基金激励计划变更议案,报经民办职业院校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若激励对象职务发生变更,但仍在民办职业院校任职的,其所获授的标的奖励基金不作变更。若激励对象离职(指因各种原因导致激励对象不在民办职业院校任职的情况):

(1)激励对象与民办职业院校的聘用合同到期,民办职业院校不再与之续约的:其已解锁的标的奖励基金和已授予但尚未解锁的标的奖励基金继续有效。本人不愿与民办职业院校续约的:其已解锁的标的奖励基金继续有效;已授予但尚未解锁的标的奖励基金不再解锁和兑现,予以作废。

(2)激励对象与民办职业院校的聘用合同未到期,因民办职业院校经营性等原因被辞退的:其已解锁的标的奖励基金和已授予但尚未解锁的标的奖励基金继续有效。激励对象因个人绩效等原因被辞退的:其已解锁的标的奖励基金继续有效;已授予但尚未解锁的标的奖励基金不再解锁和兑现,予以作废。

(3)激励对象与民办职业院校的聘用合同未到期向民办职业院校提出辞职并经民办职业院校同意的:其已解锁的标的奖励基金和已授予但尚未解锁的标的奖励基金继续有效。未经民办职业院校同意,擅自离职的:其已解锁的标的奖励基金继续有效;已授予但尚未解锁的标的奖励基金不再解锁,予以作废。

若激励对象丧失劳动能力的:

(1)激励对象因公(工)丧失劳动能力的:其已解锁的标的奖励基金和已授予但尚未解锁的标的奖励基金继续有效。

(2)激励对象非因公(工)丧失劳动能力的:其已解锁的标的奖励基金继续有效;已授予但尚未解锁的标的奖励基金由民办职业院校董事会酌情处置。

若激励对象退休或死亡的,其已解锁的标的奖励基金和已授予但尚未解锁的标的奖励基金继续有效。

民办职业院校发生如下情形之一时,应当终止实施奖励基金激励计划: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2)最近一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民办职业院校上级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3)最近一个学年度的业绩利润不能与上年持平并出现利润大幅下降的。

在任何情况下,激励对象发生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露民办职业院校机密、失职或渎职等行为严重损害民办职业院校利益或声誉的,民办职业院校董事会有权立即终止其所获授但尚未解锁的标的奖励基金。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