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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资审计报告(收集5篇)

来源: 时间:2026-02-20 手机浏览

国资审计报告篇1

从总体情况来看,我国注册会计师较好地扮演了“经济警察”的角色,为提高上市公司所披露信息的可靠性和决策相关性做出了很大贡献。然而,随着我国中小股东保护机制的进?步加强,注册会计师的审计风险意识和法律责任意识还有待进步强化。

按照我国的《独立审计准则》,注册会计师根据审计结果和被审计单位对有关问题的处理情况,形成不同的审计意见,可以出具四种基本类型审计意见的审计报告,即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和拒绝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针对近年来上市公司的财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情况逐渐增多的现象,中国证监会于2001年12月25日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4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以下简称规则),以规范该类事项的运作。规则指出,如果上市公司的财务报告因明显违反会计准则、会计制度以及有关信息披露规范,经注册会计师指出后,公司应当进行调整。如果公司拒绝调整,并因此被出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则当其定期报告披露后,证券交易所将立即对上市公司的股票实施停牌处理,中国证监会在股票停牌期间将依法对有关事项进行调查并作出处理。同时,如果保留意见或否定意见影响公司利润,并且注册会计师指出了该影响数的,公司应在制定利润分配方案时扣除该影响数;财务报告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上市公司,由于难以确定其财务报告的真实性,故上市公司当年不得进行利润分配。

上市公司披露年度财务报告的目的是向报告使用者提供决策有用的信息。作为独立第三者的注册会计师对上市公司的财务报告进行鉴证,其根本目的在于提高报告信息的可靠性,增加投资者的决策相关性,以减轻由于“信息不对称”所带来的交易成本。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逐步规范,以及国家相关监管措施的进一步出台,加之上市公司、会计师事务所所处的特定政治、经济环境及相关政策约束较往年有了较大变化,我国上市公司的审计意见存在明显的年度特征。本文在分析1992—2000年注册会计师出具的非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基础上,探讨非标准无保留意见所传递的信息含量。

非标准无保留意见的统计分析

本文以沪、深两交易所1993—2000年间上市公司为样本,对注册会计师所出具的审计意见按类型进行了统计,我们发现如下特征:

1.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在全部样本中所占的比重在逐年增加,在1999年达到最高峰。

2.1992、1993和1994年度报告中,非标准无保留意见较少,分别为2家、4家和6家,且集中于深市。这可能是因为深圳特区毗邻香港,该地区注册会计师与国际交流较多,审计工作比较接近国际惯例。

3.1995年,意见数明显增加。这是因为1995年12月我国公布了第一批《独立审计准则》,并于1996年1月1日开始实行。注册会计师在出具非标准无保留意见时有章可循,同时《独立审计准则》的公布规范了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行为,提高了审计工作的质量。

4.1997年报中,首次出现了否定意见(渝钛白A)和拒绝表示意见(宝石A)的审计报告各一份。这是因为1997年我国公布了第一个具体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对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会计处理和程序作了具体规定,审计依据更加充分;1997年1月公布施行了第二批《独立审计准则》,同年末财政部提出了会计师事务所脱钩改制的要求,使审计独立性更强,审计行为更加规范。

5.1998年报中,非标准无保留意见的比重继续增加。这是因为1998年1月1日我国施行了《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替代了原来的《股份制试点企业会计制度》,与后者相比,《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更接近国际会计惯例;同年我国先后公布了《现金流量表》等七个具体准则,我国会计制度在与国际会计惯例接轨上又迈出了一大步;同时1998年末,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均已实现了脱钩改制,注册会计师审计的独立性、审计责任意识和风险意识不断增强。

6.1999年年报中,非标准无保留意见的比重仍在提高。这是因为1999年7月我国公布施行了第三批《独立审计准则》。至此我国注册会计师执业规范体系已基本形成,注册会计师的业务素质和执业水平大大提高。

7.2000年度财务报告中,非标准保留意见的比重比1999年度有所下降。

被出具否定和拒绝

表示意见的公司特征

自1997年报开始,我国证券市场出现了否定意见和拒绝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1997—2000年年报共有28家上市公司、49次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了否定和拒绝表示的审计意见。

是什么促使注册会计师出具了否定或拒绝表示的审计意见?这些上市公司有何特征?对

此笔者进行了分析:1.盈利能力差。在这28家公司中,2000年度每股收益(以下简称EPS)大于0的只有7家公司,其余的公司的年报中均显示其EPS为亏损,且有18家公司为巨亏(EPS<-0.30),其中PT农垦商社已连续6年亏损,2000年度的EPS为-1.06元;而ST粤金曼2000年度EPS更达-3.428元,从而成为2000年报中令人关注的焦点之一,更成为继PT水仙之后第二家被终止上市的公司。

2.资产质量差。在这28家公司中,每股净资产低于面值的有20家,其中15家为负值,公司已严重资不抵债。根据《上市规则》的规定,如公司的每股净资产低于面值,则需对公司实行ST处理,以提示风险。

3.经营风险大。除金帝建设(1998)因为审计范围受限制而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了拒绝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外,在其余的29份审计报告中,均对公司的持续经营假设提出了质疑。如PT农商社1999年审计报告中,注册会计师认为“公司连续4年亏损,已资不抵债,并存在大量的逾期借款和大股东及关联单位应收款项无法偿还等现象,无法确认其

依据持续经营原则而编制的会计报表的合理性”;注册会计师认为ST郑百文(2000)、ST深中浩(2000)等公司的持续经营假设存在重大不确定性;ST商业网点(2000)等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已受到极大影响。

4.财务风险大。分析这28家公司,发现这些公司的资产负债率都较高,平均资产负债率为127.61%。其中资产负债率高于100%的有15家,9家已严重资不抵债,而ST琼华侨、ST粤金曼、ST郑百文和ST九州的资产负债率更分别高达289.37%、262.31%、235.75%和216.31%。如此沉重的债务负担,加上企业本身资产状况不佳,严重影响了企业的生产经营,使许多企业面临破产的威胁。

5,市场风险大。在这28家公司,有14家为ST公司,5家为PT公司。ST、PT制度是对那些连续亏损、财务状况异常的公司所实行的处理,目的是通过限制交易时间和股价波动幅度,向投资者提示风险,防止过度投机行为。实行这两个制度虽有利于释放市场风险,但与总体样本相比,其市场风险仍较大。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这些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和拒绝意见的公司,基本上都属于业绩差、资产质量差且高风险的公司。

被出具说明段和保留意见公司的特征

1997、1998、1999、2000年年报中分别有92家、137家、175家和154家公司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了带说明段的无保留和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那么这些公司具有什么特征呢?笔者对它们的净资产收益率(以下简秆ROE)分布情况进行了统计分析(1999年报有4家公司因净资产为负值而无法计算ROE)。

ROE作为衡量上市公司盈利能力的一项重要指标,近年来一直被监管部门用做控制参数以决定一家公司是否具有配股资格。1996年1月4日证监会公布《关于1996年上市公司配股工作的通知》,规定上市公司要配股最近3年内ROE每年均须在10%以上,从而保证ROE10%成了影响上市公司行为的重要因素,出现了所谓的“10%现象”。

我们统计发现,在1997年年报中,有26家公司的ROE分布在10—11%区间内(占92家的28.26%),而ROE在9~10%区间的公司仅2家。在1998年度的ROE分布中,ROE在10、11%的上市公司仍较多(占133家的53%),但与1997年相比,这种现象有所改观,而分布在6~10%区间的上市公司数均有不同程度的增加。这是因为1999年3月25日证监会公布了《关于上市公司配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上市公司的配股条件为“上市超过3个完整会计年度,最近3个完整会计年度的ROE平均在10%以上;上述指标计算期间内任何一年的ROE不得低于6%”,从而对1999年3月25日后公布的1998年报产生了影响。而对于该日前公布的1998年报,其仍受1996年公布的《通知》的影响。

在1999年度的ROE分布中,6—7%区间的上市公司数(占161家的11.80%)开始多于10~11%区间,出现了所谓的“保六现象”。但由于3年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在10%以上的压力仍然存在,所以ROE在7、10%区间的上市公司数仍相对较多。

在2000年度的ROE分布中,6~7%区间的上市公司数高达25家,而10~11%区间的上市公司仅为12家,“6%现象”十分明显。另外,在以上的ROE分布图中,1997、1998年度ROE在0~10%区间的上市公司分别为32家、6l家,1999年度ROE在0~6%区间的上市公司为38家,2000年度ROE在0~6%区间的上市公司郁6家,但ROE0~1%区间的上市公司1997、1998、1999年、2000年却分别有11家、24家、15家、16家,也即各年度ROE在0~1%区间的上市公司较多。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是《上市规则》规定对连续两年、三年亏损的上市公司要分别予以ST、PT处理,从而保证ROE0也成了影响上市公司行为的另一重要因素。为了实现“保配”、“保牌”的目的,上市公司利用各种手段进行利润操纵,而这些却违背了《企业会计准则》和《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注册会计师对此提出了异议,要求被审计单位调整其会计报表。但是,如果根据审计意见进行调整,这些公司将因此丧失配股资格或上市资格,在权衡了得失后,企业宁愿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于是就造成了ROE在0~1%区间和9~10%区间密集分布的异常情况。

解释性说明段的运用分析

另外一个值得注意的现象是:带解释性说明段审计报告日渐增多。从表1可以看出,“无保留意见+说明段”的审计报告,1992年度有2家,所占比例为3.77%;到了2000年度,则有99家,所占比例为9.1%。而“保留意见牛说明段”的审计报告,1992年度没有;2000年度有34家,所占比例为3.13%。

“无保留+说明段”与“保留意见”存在着重大的质的区别。前者是注册会计师在审计工作符合审计准则的要求,审计结果令人满意,财务报表的表达也是公允的、合法的,所采用的会计原则和方法也是前后一贯的,但认为还有必要披露更多的信息以引起报表使用者特别注意的情形下提出的。而后者则是在以下三种情况下出具的:(1)个别重要财务会计事项的处理或个别重要会计报表项目的编制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而被审单位又拒绝进行调整。(2)审计范围受局部限制,无法按照独立审计准则取得应有的审计证据。(3)个别会计处理的方法不符合一贯性原则

非标准保留意见保留

或说明事项的归类通过对1992—2000年度非标准保留意见的分析,我们可以将保留或说明事项归纳如下:

1.会计政策变更

要确定一项会计政策变更对审计报告的影响,应取决于该项变更是否符合一被公认会计原则。如符合,则审计人员可对财务报表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以暗示他赞同该项变更。但他不能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而应在无保意见后附注一说明段以表明该项变更应引起财务报表信息使用者的注意。若该项变更不符合一般公认会计原则,那么审计人员应根据变更的重要性程度来确定应发表保留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

2.审计范围受限制

当审计人员未能收集到足够的证据以确定财务报表是否根据公认会计原则编制,即表明审计范围受到了限制。审计范围受到限制主要有两类:一类是客户造成的,如由于种种原因,客户不允许审计人员盘点存货或对国外子公司进行实地审计;另一类是由于客户或审计人员均无法控制的情况造成的,如审计约定书在资产负债表后较长一时间才签定,从而使存货的盘点、应收账款的函证等重要审计程序均无法实沲。

在审计范围受限制时,审计人员若能采用其他替代程序来证明被审查的信息是允当表达的,则仍可发表无保留报告。若不能执行替代手续,或即使执行替代手续也达不到预

期审计目标,则应根据其受限制程度的重要性程度发表相应的审计意见。一般而言,对于客户主

观原因而造成的限制,审计人员应注意客户试图隐瞒舞弊信息的可能性。在这种情况下,国际惯例一般支持注册会计师出具拒绝表示审计意见的审计报告。如为审计人员和客户均无法控制情况造成的限制,则应根据其重要性程度作出相应判断。3.或有损失

一般而言,或有事项既可能带来或有收益(如客户向侵犯自己专利权的单位或个人索赔),也有可能带来或有损失。但对审计人员而言,或有收益并不重要,这是因为按一般公认会计原则的规定,或有收益只有在实际发生时才加以记录。导致或有损失的事项有未决诉讼、税务纠纷、债务担保和产品质量担保等。

4.期后事项的影响

所谓期后事项是指资产负债表日至审计报告日(即外勤工作结束日)发生的,以及审计报告日至审计报表公布日(即被审计单位对外披露已审会计报表的日期)之间发生的对会计报表产生影响的事项。其重点在于资产负债日至审计报告日之间发生的期后事项。

根据独立审计准则,期后事项一般分为两类:第一类期后事项是指那些在资产负债表日就已经存在,并且对编制财务报表过程中有关估计提供补充证据的情况。对于这一类期后事项,审计人员应提请被审计单位调整会计报表,若被审计单位拒绝调整,则应作为未调整事项处理。第二类期后事项,是指那些在资产负债表日并不存在,而是在资产负债表日之后出现的情况。这些事项虽不影响会计报表金额,但可能会影响对会计报表的正确理解,因而应提请被审计单位披露。

对于第一类期后事项,若被审计单位拒绝调整,则审计人员可根据该未调整事项的重大性发表保留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对于第二类期后事项,若被审计单位已经披露且不太重要,那么审计人员可发表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报告。若该事项甚为重要,即使被审计单位已经披露,审计人员也应在审计报告中加以说明,发表无保留加说明段的审计报告。

5.未调整事项

未调整事项是那些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处理方法与注册会计师的看法不一致,又不愿进行调整,而且这种不一致所产生的差异能够准确地计量的事项。未调整事项通常是由于客户未遵照《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会计制度所造成的。

6.涉及其他审计人员工作的报告

由于上市公司一般都有大量分布很广的子公司、孙公司、联营公司、分支机构或附属公司等,所以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主审会计师事务所,在对成本和收益的考虑下,常会依靠其他会计师事务所代为完成部分审计工作。在这种情况下,主审会计师事务所一般有三种选择:

第一,在审计中不提,发表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这适用于以下几种情况:其一,由其他审计人员审查的部分在整个财务报表中并不重要;其二,其他审计人员声誉较好,如该事务所也是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事务所,或其审计工作系在主审人员的严密监督下完成。其三,主审人员已对其他审计人员的工作进行彻底的复查。第二,在报告中披露,并发表带说明段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这种报告通常称为共同意见或共同报告,在对其他审计人员的工作无法复查,或由其他事务所代为审核的部分在整个报表中较为重要时,采用这种类型的报告较为合适。第三,保留意见。如果主审计人员不愿意为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工作承担责任,他就可以根据问题的重要程度,发表保留意见或拒绝表示意见(另一可行办法是由主审计人员扩大审计范围,审计原本由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审查的内容)。如其他事务所对他们所审查的部分持保留意见的话,主审人员也可以决定是否在总报告中持保留意见。

7.未充分披露:财务报表或附注不完整

一套完整的财务报表,必须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财务状况变动表三张主要报表,以及其他附表及附注说明。如财务报表及附注未按会计准则及相关会计制度的要求充分披露,那么这些报表也称为“未能公允地表达”。在这种情况下,审计人员应发表保留意见或反对意见的审计报告。如公司的财务报表只表达了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而略去了相应的财务状况变动表(或现金流量表),那么审计人员通常也会因为这一省略的报表发表保留意见。

8.对以前年度的期初余额表示保留

注册会计师应当保持应有的职业审慎,充分考虑期初余额对所审财务报表的影响。如期初余额对本期会计报表可能存在重大影响,但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或是注册会计师已查明期初余额存在严重影响本期会计报表的错报或漏报,提请被审计单位进行调整或披露,但被审计单位拒绝调整时,注册会计师应当对本期会计报表发表保留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

9.重大事项或不确定事项说明

有的时候,审计人员可能希望在无保留审计报告别强调已得到适当说明和充分披露的某一事项,以在发表无保留意见的同时引起报表信息使用者的关注。这些重大事项通常包括关联方关系及关联交易的披露,期后事项以及影响财务报表可比性的会计事项等。

不确定事项则是指某个财务报表项目,在资产负债表之前,无法合理估计。不确定事项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会计准则所规定的或有事项。不确定事项可能与未知的诉讼结果、征税机关对客户、纳税申报单的审计、营运资本的严重短缺或不能遵守借款合同条文等事项相关。根据我们的研究,重大事项的披露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类型:第一,关联方关系及关联交易的披露;第二,说明重大诉讼的执行结果;第三,重点说明利润构成情况,以提醒投资者注意本年利润中的非常项目;第四,重点说明亏损形成原因,或影响主营业务利润之重大不利因素;第五,说明违反《公司法》的情况;第六,说明去年保留事项已消除;第七,其他事项说明。

国资审计报告篇2

2019年经济科将立足发挥科室职能作用,主要采取调研、视察、执法检查、审议工作报告等监督形式,加强对政府经济建设类、城建等重点工程、农林水、安全生产等事项的监督,对政府相关部门发挥职能、执行法律法规情况提出意见建议。今年,经济科将按照县人大常委会总体安排,重点抓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按照上级文件要求,推进预算监督联网工作。

立意:审查和批准政府预决算,监督预算执行,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新预算法实施以来,人大的审查监督权不断扩大,对政府全口径预算、预算公开、政府举债行为等方面的监督力度进一步加强。然而,仅通过审议预算报告、听取工作汇报等传统方式已不能满足日益规范严格的预算审查监督工作的要求。

做法:实现人大与本级政府财政部门联网,再逐步与政府收入征管、社保、国资和审计等部门联网,实现预算收支信息的横向联通对比,逐步实现对预算的全口径审查和对预算执行的全过程监督。

目的:开展人大预算联网监督工作,为人大依法开展预决算审查监督工作搭建了新平台,拓宽了新渠道,有利于进一步加强对政府全口径预算决算的审查,增强工作的针对性、深入性和有效性,有利于政府规范预算管理,提高预算水平,推动建立现代财政制度,打造阳光政府、责任政府。

二、5月份,对全县重点项目开工、建设情况和交通路网体系建设情况进行调研。

立意:了解全县重点项目开工、建设情况和交通路网体系建设情况,督促政府加快相关项目建设的步伐,进一步提高交通路网体系建设的效率和质量。

做法:1、调研采取实地看点、查阅资料及召开座谈会的方式进行,了解全县重点项目开工、建设情况和交通路网体系建设进展情况。2、牵头组织委员和部分代表进行视察,听取相关情况报告。

目的:推动政府主管部门、相关职能部门等加强沟通衔接,强化协调配合,提前做好项目规划,办理好相关手续,合力推动全县重点项目建设和交通路网体系建设顺利有效地进行。

三、10月份,听取和审议计划和财政预决算等相关报告。

立意:贯彻相关法律规定,做好此项常规性工作。

做法:深入财政、审计、发改等部门进行调研;与计划预算委员会、财政经济预算审查监督专家咨询委员会一起,认真做好相关报告的预审工作,为常委会议审议和批准县政府2018年财政决算报告提出主体审议意见;听取和审议县财政局关于2019年上半年财政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听取和审议县审计局2018年财政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报告;听取和审议县发改局关于2019年上半年经济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四、12月份,听取和审议县政府关于全县2019年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报告。

立意: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是全体人民共同的宝贵财富,国有企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物质基础和政治基础,在推动经济社会发展、保障和改善民生、保护生态环境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依据宪法和法律,人大及其常委会负有国有资产监督职责。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是县政府的一项重要工作,也是县人大常委会依法履行监督职责的重要手段。

做法:1、明确报告方式。县政府关于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年度报告采取综合报告和专项报告相结合的方式。综合报告全面反映各类国有资产基本情况,专项报告分别反映企业国有资产(不含金融企业)、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国有自然资源等国有资产管理情况。2、突出报告重点。根据各类国有资产性质和管理目标,确定各类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重点。3、提高报告质量。县政府要采取有力措施,科学、准确、及时掌握境内外国有资产基本情况,切实摸清家底。要建立健全我县各类国有资产管理报告制度,依法明确和规范报告范围、分类、标准,确保各部门各单位的国有资产报告结果完整、真实、可靠、可核查。

目的:在全县建立起人大和政府部门间横向协作、上下纵向联动的国有资产报告工作体系,全力支持人大履行国有资产管理监督职责,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基础工作,全面如实地向人大、向人民提交一本“完整账”和“明白账”。

国资审计报告篇3

一、我国审计报告准则与国际审计报告准则发展变迁

(一)我国审计报告准则的发展

1、我国的第一份审计报告准则是于1995年,并于1996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的《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7号――审计报告》。该准则对标准审计报告格式和内容作了明确规定。这一准则的制定不仅迈出了我国独立审计准则的第一步,而且由于我国独立审计准则的制定充分考虑了国际审计准则的内容和要求,从而为协调我国审计准则与国际接轨奠定了基础。实施几年来,该准则对规范注册会计师执业行为和提高注册会计师执业质量,以及保护投资者、债权人等社会公众的利益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2、2003年第一次修订。由于审计理论和实务的快速发展,1995年的准则已经不能再适应当前的经济环境和市场要求,需要对其进行相应的修改。2003年4月14日,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了修订后的《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7号――审计报告》,并于2003年7月1日起实施。与原准则相比,新修订的审计报告准则的变化主要有以下几点:(1)进一步明确了注册会计师对审计报告承担的责任,将原准则“对出具的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改为“对出具的审计报告负责”。(2)审计报告格式由两段式改为三段式,将原来的范围段分解为引言段和范围段,在引言段说明审计对象、管理当局责任和注册会计师责任。(3)将“拒绝表示意见”改为“无法表示意见”。(4)删除了审计报告意见段中的“一贯性”,将“合法性”和“公允性”合并,使“合法性”融于“公允性”之中。(5)新准则将原准则中“会计报表的编制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国家其他有关财务会计法规的规定”改为“会计报表的编制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

3、2006年第二次修订。为进一步规范我国注册会计师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明晰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和注册会计师的责任以及提高我国注册会计师执业质量,向国际审计准则靠拢,财政部于2006年2月15日颁布48项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并定于2007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对2003年7月1日起施行的《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7号――审计报告》进行了修订,形成了新的审计报告准则,即《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1号――审计报告》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2号――非标准审计报告》。与现行审计报告准则相比,新审计报告准则在形式与内容上主要有以下几方面变化:(1)将管理当局责任和注册会计师责任从引言段中分离出来并进行了补充,分别列为审计报告中管理层责任段和注册会计师责任段,更加明晰了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对会计报表的责任和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责任。(2)将股东权益变动表和财务报表附注纳入审计范围,进一步扩大了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范围,增加了审计人员的风险和责任。(3)对审计程序、审计意见的形成增加了更细化的描述和要求。(4)将审计报告类型划分为标准审计报告和非标准审计报告,对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特殊规范等内容进行了细化。另外,此次修订的准则还在审计报告日期、增加强调事项段的情形等方面做出了修改和补充。

(二)国际审计报告准则的发展

1、1983年《国际审计准则(ISA)13――审计师关于财务报表的报告》的。1983年国际会计师联合会(IFAC)下设的国际审计实务委员会(IAPC,2001年更名为国际审计与保证准则委员会,IAASB)了《国际审计准则(ISA)13――审计师关于财务报表的报告》,对审计报告进行规范,标志着国际标准审计报告的基本确立。该准则规定,一份完整的审计报告应当具备以下基本内容,并以此作为协调各国审计报告差异的标准:(1)标题;(2)收件人;(3)已审财务报表的确认;(4)关于审计准则或审计实务依据的说明;(5)关于财务报表意见的表述或拒绝表示意见;(6)审计师的签名;(7)审计师的地址;(8)报告日期。

2、1994年第一次修订。经过职业界和学术界的长期研究,审计理论取得了重大发展,审计报告准则中的一些重要概念也有了新的含义,如果审计报告使用者对这些问题也有所了解,就可在一定程度上减少对职业界的法律诉讼。因此,1994年IAPC对国际审计报告准则进行了第一次修订,了《ISA700审计师关于财务报表的报告》。此次修订将审计报告的基本要素规范为:(1)标题;(2)收件人;(3)开头或引言段;(4)范围段;(5)意见段;(6)报告日期;(7)审计师的地址;(8)审计师的签名。同时,对各部分应表述的内容及其措辞进行了规范。

3、2001年第二次修订。在2001年7月,IAASB对1994年ISA700进行了细微修订,要求在意见段中明确指明用于编制财务报表的财务报告编报框架(当编报框架不是国际会计准则时,还需指明财务报告编报框架的制定国家)。其他方面与1994年的审计报告准则相同。因为注册会计师跨国执业的蓬勃发展和审计报告的网上,且财务报表编报框架具有多样性,所以就要求明确说明财务报表的编制框架是哪国财务报告编制框架。

4、2004年第三次修订。为了提高独立审计师报告在全球范围内的透明度和可比性,IAASB于2004年12月28日了新修订的《ISA700――关于整套整理目的财务报表的独立审计师报告》和《ISA701――非标准无保留意见独立审计师报告》取代原ISA700,确立了新的审计报告的格式和内容,并自2006年12月31日起执行。新ISA700规定,审计报告由下列要素构成:(1)标题;(2)收件人;(3)引言段;(4)管理当局对财务报表的责任;(5)审计师的责任;(6)审计师的意见;(7)其他报告责任;(8)审计师的签名;(9)审计师报告的日期;(10)审计师的地址。

此次修订的审计报告准则主要有以下几方面变化:(1)将审计报告标题由“审计师报告”改为“独立审计师报告”。(2)取消了范围段,而在审计师意见段后添加了其他报告责任段。(3)将管理当局的责任和审计师的责任从引言段中分离出来,分别形成单独的段落,并对管理当局和审计师的责任进行了补充和修改。(4)新准则将审计报告分为关于财务报表的报告和关于其他法律和法规要求的报告,增加了审计报告的基本内容。第一部分处理财务报表事项,第二部分处理地方法律所要求的其他所有事项。(5)扩大了审计范围。新准则将重大会计政策和其他解释性附注的摘要纳入了审计财务报表的范围。

此外,新准则变化还包括:增加了实施审计程序的主要目的、强化了审计师责任和职业道德、强调审计师要评估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在编制和反映财务报表时所采用的财务报告框架的可接受性等内容。为了增强不同地区审计报告的一致性,2005年IAASB又将ISA701一分为二,将对审计意见的修改归入《ISA705――对独立审计报告意见的修改》,对审计报告中的强调事项段和其他事项段的规范则归入《ISA706――独立审计报告中的强调事项段和其他事项段》,并于2005年3月了这两则征求意见稿。

二、审计报告准则的国际趋同

(一)我国审计报告准则与国际审计报告准则的协调之路。通过前面对我国审计报告准则和国际审计报告准则发展历程的叙述和对比,可以看出,我国审计报告准则的制定以及修订一直是以国际审计报告准则为依据的。经过1995年和2003年两次变迁后,我国审计报告准则无论在审计理论与审计思想方面,还是在审计报告的格式、内容、措辞方面,均与2001年的原ISA700相协调,之间的差别微乎其微。2004年新ISA700后,我国立即采取了相应的对策,按照新ISA700和ISA701对原准则进行了修订,将原《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7号――审计报告(修订)》修订为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1号――审计报告》和《审计准则第1502号――非标准审计报告》,并于2006年2月15日正式,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以保持内容、结构、措辞以及所体现的审计思想和理念上与国际审计准则的趋同。

(二)审计报告准则国际协调的必要性

1、新的国际审计准则体现了审计理论与实务的最新发展,具有科学性与适用性,在借鉴吸收国外先进的审计理念的基础上与国际审计准则的趋同是我国审计事业发展的必然要求。

2、全球经济一体化使得资本在国与国之间自由流动,会计标准作为整理的商业语言和社会资源分配的基础在全球经济社会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近年来,各国都致力于会计标准的国际化以减少或消除经贸往来和资本流动中“语言”上的障碍和成本。审计报告准则是用来规范注册会计师编制和出具审计报告的,它与会计准则密切相关,会计标准的国际化必然也将推动审计报告准则的国际协调。实现审计报告的国际间趋同可以更加有利地帮助利益相关者对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做出正确的评价,从而进一步促进资本的自由流动和经济全球化的发展。

因此,随着经济的飞速发展以及对外开放的进一步深入,中国审计报告准则向国际审计报告准则的趋同势在必行。

国资审计报告篇4

财政转移支付资金公共支出的主要目的是,扶持财政实力较为薄弱地区的公共服务。公共财政支出的一种特殊形式是生态转移支付,它将财政资金立足于补助落后地区的生态环境和公共服务。由于财政资金通常是凭借国家力量,依据法令和法规强制取得并由计划分配使用的,为确保该资金在上下级之间的透明度,政府依法对生态转移支付资金实施绩效审计,对其使用效益的有效监督变得意义非凡。

1.1我国生态环境复杂且相对脆弱

我国的生态类型复杂且多样,森林、湿地、草原、荒漠、海洋等各种生态系统在我国均有一席之地,但是日渐脆弱的生态环境,使得政府在生态转移支付的实践中任务更加艰巨。根据2010年国务院的《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的数据资料显示,生态脆弱区域在我国占有较大面积,且导致生态脆弱的因素甚为复杂,中度以上生态脆弱区域占全国陆地国土总面积的55%,其中极度脆弱区域占9.7%,重度脆弱区域占19.8%,中度脆弱区域占25.5%。相对脆弱的生态环境不仅对国民的健康生活造成威胁,也更加严重地遏制了我国的经济发展。

1.2我国政府对生态转移支付的数量逐年增加

根据《主体功能区规划》中的划分,目前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包括25个地区,占全国陆地国土面积的40.2%,占全国总人口的8.5%,国家禁止开发区域共1443处,总面积约120万km2,占全国陆地国土面积的12.5%。近几年我国实行对重点生态功能区的转移支付,且接受转移支付的地区范围在不断扩大。为提高生态文明水平和加强生态环境保护,财政部从2008年起对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进行生态补偿财政转移支付。2009年,获得生态转移支付的地区在全国有300多个县,到2010年,转移支付范围已扩大到451个县,转移支付资金达249.2亿元。未来将持续扩大接受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的地区和范围,目前全国各省相关部门都在努力提交材料,实现将本省更多的县域纳入到转移支付范围。下面提出京津风沙源治理和天然林保护两项国家生态重大工程的转移支付数据,来说明对生态工程的支持力度。建设期为2013—2023年的京津风沙源治理二期工程由国家发改委批复成立,对该重大工程的总投资额达到877.92亿元。与此同时,三北防护林五期工程(2011—2023)也将开始启动,并加上已经出台的天然林保护二期工程的实施方案,预计我国在未来10年内对建设和保护林草生态屏障的投资额将达4200亿元。京津风沙源治理重大工程的实施目的在于使退耕还草成果更见明显,有效利用林草资源,尽力做到遏制土地沙漠化的程度,逐步完成建立京津及华北北部地区的绿色生态屏障。据国家林业局的测算,到2023年,天然林保护二期工程总投资为2440亿元。东北、内蒙古等重点国有林场二期工程中央总投资1261.6亿元,长江上游、黄河上中游地区总投资1178.6亿元,具体各项目投入见表1。

1.3政府各部门颁布相应的法规制度要求实施审计监督

我国国家审计结果公告制度开始在法律上有明确规定始于1994年的《审计法》,随后于1996年了《国家审计基本准则》,2001年颁布了《审计机关公布审计结果准则》,2002年出台了《审计署审计结果公告试行办法》等各种审计法规的相关文件。《审计法》和《审计署2008—2012年审计工作发展规划》都提出,要加大绩效审计,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的经济高效性和公共资源配置的合理性。在2011年《全国生态脆弱区保护规划纲要》中明确了完善生态脆弱区的政策和法律法规体系,加快制定国家《环境保护法》《生态补偿条例》法律法规,强化行政执法能力,强化生态督查。我国目前拥有完整的审计组织体系,有多层次的审计机构和企业内部审计组织(其中国家审计人员8万多人,社会中介机构注册会计师协会拥有个人会员13万人,内部审计人员约27.6万人),有信心并能够保证顺利执行各种审计法规。政府、职业界、院校和科研单位都在致力于环境审计相关问题的研究工作。

1.4已有的审计结果反映出了重要问题

2011年6月审计署的年度《审计报告》显示,审计署对中央转移支付资金的管理和分配情况进行了绩效审计,是对全国18个省的90个县市的重点抽查,而结果却表明存在部分专项资金设置交叉重复、部门多头管理和分配的不良现象。从上述情况看,开展积极有效的生态转移支付绩效审计,加强政府对生态转移支付制度的严格监督已成为必然。

2国外关于生态转移支付绩效审计报告的主要规定和研究

生态转移支付属于政府环境绩效审计的一个组成部分,其相关的规定和研究成果也可以从中分析和引用,单独的规定和研究尚不多见。

2.1政府主要规定和审计实践

1977年,拥有权威性的最高审计机关国际组织(INTOSAI)在《利马宣言——审计规则指南》中指出:“除了其重要性和意义都不容置疑的财务审计之外,还有另一种类型的审计,即对政府当局的绩效、效果、经济性和效率性进行审计。”1995年,最高审计机关国际组织第十五届大会在开罗顺利召开,宣布了《开罗宣言》,并首次提出环境绩效审计。2001年,最高审计机关性质的亚洲组织环境审计研讨会在北京举行,重点探讨了为亚洲各国实施环境审计工作提供借鉴的《环境审计指南》(讨论稿)。此后不久,隶属于最高审计机关国际组织的环境审计小组(WGEA)印发了《从环境视角进行审计活动的指南》,环境绩效审计的内容在其第二部分给予讲述。2004年,在INTOSAI的《绩效审计指南》中这样表述过“全范围的政府审计包括合规性审计和绩效审计”。绩效审计报告是绩效审计重要的环节之一,许多国家都对绩效审计报告框架做出了明确的规定。美国绩效审计报告框架是2007年1月由美国政府责任署的《美国政府审计准则》来规范的,其中明确规定了依据一般公认政府审计准则(GAGAS)以便合理实施绩效审计的报告准则。其框架分别从审计报告的形式、目的和内容3个方面来阐述。审计报告的形式要求审计师使用与预期用途相适应的报告形式。审计报告的目的是实现审计结果的传递并被公认、获取和应用,还应为后续检查提供便利。美国绩效审计报告的内容分为5大方面:①审计的目标、范围和方法;②审计结果的报告;③审计师遵循GAGAS方面的情况;④有关负责官员看法的简述;⑤注明报告省略的机密和敏感信息的性质。美国国家审计署提出对绩效审计报告的要求为:表述要完整、准确、客观和有说服力。德国绩效审计报告对联邦审计院的工作开展具有非同寻常的意义,当前联邦审计院已将它作为履行工作义务的核心内容。其框架内容主要包括6个部分:①内容概要;②确定的事实;③对事实做出的评价;④主管部门发表的意见;⑤联邦审计院的最终评价;⑥联邦审计院的建议和倡议。德国绩效审计报告与其他国家的不同之处,也是该国的特色之处是将其列入年度报告,并针对重大事项提交特别报告和提供咨询报告。特别报告的作用是使联邦审计院及时把重点审计结果向立法机关和联邦政府提交报告。英国审计署用实际数据在2003年的审计年报中例证了绩效审计的重要作用,它平均每年将产生4亿英镑的效益,绩效审计每用1英镑的成本就会带来8英镑的节约。绩效审计报告已作为议会责任监督体系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并得到各界的广泛关注。英国审计署在为降低审计成本寻求合理方式,为实现审计质量、成本和时间的最佳配置探索新的更好的途径,与此同时,也在利用新技术对绩效审计进行变革和创新。首先,要与政府机构改革政策相融合,降低改革风险并适应新的公共服务方式;其次,是制定绩效审计计划和方案时更多的采用风险基础法,弘扬创新意识和风险管理的成功经验,实现管理与创新的有机结合,推动绩效审计的持续发展;最后,加强各审计部门之间的高效合作,避免交叉重复审计的出现,发挥相互补充的整体合力。英国绩效审计报告中审计建议没有强制性是其一大特色,被审计单位自愿选择是否执行审计建议,审计署只负责将报告提交议会并公开发表,只通过加强与被审计单位的合作这一途径来确保审计建议得到实施。英国审计署十分重视审计建议的质量,强调审计建议必须有前瞻性和全面性。

2.2研究现状

艾琳·瑞恩(IreneRing,2002)通过对德国地方一级的各种财政均衡法的现状分析,提出基于系统集成忽视的生态功能和指标,在解决生态公共职能分配给下级司法管辖区的联邦系统中,分析财政联邦制和财政政策的作用。综合考虑生态公益林功能后,呼吁自然保护问题和相应指标的集成要纳入到政府间财政关系体系中。在不同生态转移支付机制的实践中,为量化各机制实现的效率和效果,需要绩效审计来实现,对政府生态转移支付绩效审计的研究至关重要。桑格·麦翰蒂(SangoMahanty,2012)通过对环境服务支付(PES)计划的研究,提出激励机制的设计,减少因毁林和森林退化所致的气体排放量(REDD+)。REDD+是一个国际性的财政转移机制,在发展中国家由林业部门管理来减少温室气体的排放,为了减少森林砍伐和改进森林管理,该机制指示无论是直接支付还是通过国家政府,都将资金支付给森林所有者和使用者。这是一种对森林保护而减少危害气体排放的环境保护政策,通过对破坏环境的付费来实现资金在生态环境方面的转移支付。

3我国关于生态转移支付绩效审计报告的主要规定和研究

我国政府历来重视资源保护和环境补偿,从财政转移支付资金逐年增加的数量和覆盖范围的扩展情况就可充分体现。同时,相关规定的制定与实施,也在逐步完善,学者们关注的程度也在大幅增加。

3.1主要规定和审计实践

我国审计署于1998年成立了农业与资源环保审计司,在2003年组建了环境审计协调小组,在不断扩展环境审计新领域的同时,一直在探索环境绩效审计。2009年3月,在全国资源环境审计培训班上由审计署副审计长董大胜提出:要进行环境绩效审计的探索和研究。党的十七届二中、五中全会提出“推行政府绩效管理和行政问责制度”和“完善政府绩效评估制度”。在2003—2007年审计发展规划中,国家审计署郑重提出:“实行财政财务收支的合法审计与效益审计并重,逐年加大效益审计分量。”在2008—2012年审计工作发展规划中强调:“在注重真实性、合法性审计的同时,全面推进绩效审计。”依据财政部的委托,将任务分配到相关部门,对实行生态财政转移支付市县的生态环境质量,执行定期普查、年度抽查和专项检查3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绩效评估,对生态环境进行一次全面考核的周期为3年。根据《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办法》中的规定,将生态环境指标(EI)体系总体划分为共同指标和特征指标两大指标类型。其中共同指标所包括的一级指标有自然生态指标和环境状况指标;特征指标所包括的一级指标有水源涵养、生态多样性维护、防风固沙和水土保持4种类型。并采用综合指数法,对每个市县生态环境年纪变化量进行评价。

3.2研究现状

关于生态转移支付绩效审计报告的直接研究尚未查到,相关的成果大致集中在生态补偿理论研究、生态转移支付制度、政府绩效审计报告等方面。李坤刚(2008)基于生态足迹理论分析了区域间补偿的相关问题,并探讨了区域间生态转移支付标准的确定。根据生态补偿机制的要求,东部沿海经济发达地区通常是提供生态补偿的地区,比较落后的中西部地区则多为接受补偿的地区。生态足迹理论将地区划分为生态赤字区和生态盈余区,为实现公平性的发展,生态赤字区应该适当的给予生态盈余区一定的补偿。对于我国经济发展的“反溢出效应”,输出自然资源地区理应得到来自占用外部自然资源地区的经济补偿。利用基于生态足迹理论的一种生态转移支付方式,显示出我国有13个省市需要向其他地区支付一定的生态补偿。李峄(2012)基于全国生态功能区划,讨论了我国生态转移支付制度,提出基于生态功能区划的一般性生态转移支付制度框架。在我国经济发展相对落后地区却往往是资源比较富集区域,而经济发达地区的资源相对较为匮乏。一般性生态转移支付的目的是通过政府介入的手段,实现资金在资源富集区与资源匮乏区(即经济发达地区与落后地区)之间的转移,使资源富集区可以持续保持基本的公共服务。他提出要在中央财政设立独立账户即生态补偿基金,通过收取环境税来获得资金来源,补偿的对象是具有生态安全性质的重要生态功能区,以县为单位,同时也明确了补偿标准:重要生态功能区的县获得的财政资金=该县的生态指标×中央政府生态补偿基金总和(1)绩效审计用来实现政府生态转移支付制度的有效运行,运用客观公正、全面系统和定性定量相结合的原则,制定政府生态转移支付绩效审计标准及审计评价指标体系。建立总体评价模型和重点审计领域评价模型,最后需要明确制定政府生态转移支付绩效审计报告,以直观展示政府生态转移支付绩效审计的成果。绩效审计报告是审计人员对审计事项发表的审计意见、做出的审计评价以及提出的审计建议综合而成的书面文件,体现出绩效审计项目的成果,是审计方与有关各方沟通的重要媒介。马伟杰、赵宝柱(2005)在借鉴国外政府绩效审计报告框架的基础上,提出我国绩效审计报告框架的内容,应该包括以下8个方面。①摘要,简短的摘要便于读者快速了解审计报告的主要内容。②被审计事项的背景,在报告开篇阐述与审计结论有关的充分背景资料,使读者清晰地理解被审计事项。③审计项目实施情况,使阅读者方便了解审计的目的、判断审计报告的价值,在审计报告中说明审计的目标、范围和为达到目标所使用的审计方法。④审计发现情况,是对所取得的审计证据的汇总结果。⑤审计结论,针对审计目标,概括地发表审计意见或得出审计结论。⑥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及处理处罚意见,将具体违法违规问题及处理处罚意见给予逐项列示。⑦审计建议,是绩效审计报告的核心内容之一,也是区别于财务审计报告的一项主要特征,是针对发现的问题和审计结论列示应采取的措施。⑧被审计单位的反馈意见,要审计部门与被审计单位协商是否采纳审计意见,便于双方纠正问题和改进管理。合理安排政府绩效审计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制定有效的报告披露机制,对优化审计环境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能够让社会乃至市场中各种力量广泛参与到绩效审计中,也是合理配置社会资源的关键。钟刚、谢赤、周黛(2009)在审计报告研究中提出,绩效审计结果使用者上至国家政府下到普通民众,只有多元化的报告方式才能满足其多元化的需求。研究讨论的难点在于如何适当地披露非财务信息,满足广泛的信息使用者的需求。政府绩效审计是政治、经济、文化、历史和法律等各种因素之间博弈的结果,不同国家的政府绩效审计都表露出作为相同事物的共性,但又不乏因适应不同环境而拥有的个性。即使踏在全球化的步伐下,我国与各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在审计环境方面的差异客观存在且不会很快消失。我们要正确地认识到客观差异,有所扬弃的学习国外先进的研究成果。

4评价与设想

4.1对国内外已有成果的评价

通过上述有关规定和研究情况可以总结为两点:一是各国政府都越来越重视生态环境保护的法规制度与经济投入,但基于各种因素限制,投入的资金都是有限的,要求进行效益审计监督;二是现有政府生态转移支付绩效审计体系有待完善。转移支付资金使用效果的评价指标、标准和报告模式需要充实和系统化,相关的法规和可供操作的指南也要尽快出台。借鉴国外已有的政府生态转移支付绩效审计研究成果,结合我国的政策法规制度,制定合理有效的绩效审计标准,并给出准确的绩效审计报告表达形式,是政府各级部门制定生态支付政策的重要参考,也是促进政府生态转移支付绩效审计工作的重要步骤。

4.2对我国政府生态转移支付绩效审计报告基本框架的设想

国资审计报告篇5

一、外资审计发挥经济监督职能面临的挑战

在实际工作中,由于外资审计通常需要由提供资金的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委托国家审计机关执行审计,国家审计机关再根据地域管辖和经济隶属关系进行向下授权,而且外资审计报告是由审计师对被审计单位提供年度财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审计师在规定期限内向提供贷援款的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提交审计报告,所以,从表象上似乎更突出了委托者与被委托者的关系,形式上类似于社会审计中注册会计师接受业主委托承担审计任务,这就更突出了外资审计的经济鉴证职能。有些观点也将国际组织及外国政府贷援款项目的审计直接作为审计经济鉴证职能的典型范例。

而且目前外资审计是否能真正做到“内外合一、如实披露”又成为了备受关注的焦点,个别审计项目审计报告实行“两稿制”,甚至隐瞒问题,不如实披露,直到提供贷援款的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在例行的检查和评估中发现问题,才揭开项目实施的真正面目,使我国政府处境十分被动,也产生了巨大的审计风险和审计责任。

因此,从这些表象和存在的问题上看,外资审计的经济监督职能在一定程度上受到了弱化。由于外资审计操作区别于其他审计,并且在监督经济活动合规性、查处违纪违规问题时,考虑国际形象、本国利益,在查处力度及对外报告上有所宽松和迁就,这严重影响了外资审计发挥经济监督职能。

二、强化外资审计经济监督职能的途径

(―)外资审计项目在立项上应不拘泥于委托及授权

目前,国外贷援款项目的审计重要依据是委托和授权,即国家审计署接受提供贷援款的国际组织及外国政府的委托,进行立项;然后再根据地域管辖及经济隶属关系向省级审计机关进行授权,省级审计机关再根据国家审计署的授权进行立项,列入年度计划。在这样的委托和授权模式下,某些国外贷援款项目可能会不被纳入我们审计的范围,例如,对于某些外国政府赠款项目,如果赠款国政府没有提出审计委托及要求,这些项目就不会被纳入审计的监管范围。这种相对被动的立项模式使得一些项目成为“漏网之鱼”,失去了相应的监管和约束。因此,在外资项目立项模式上,我们应该进行新的探索和研究,应该把某些没有委托及授权审计的项目也纳入审计范围内,根据项目的特点,设计相应的审计要求及程序,对内出具审计报告,并向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汇报审计结果,使其对项目外资运用情况、建设完成情况及存在的问题有清晰明确的认识。这样有利于使这些项目得到相应的规范,促进项目顺利完成,取得预期效果。

(二)坚持做到“内外合一、如实披露”

“内外合一、如实披露’原则是外资审计质量要求的核心原则,“内外合一”要求对内对外出具的审计报告保持一致,避免出现对内报告陈述的问题在对外报告时被隐瞒、弱化或作出修改。“如实披露”要求外资审计坚持实事求是原则,真实揭露问题,客观陈述项目进展情况及存在问题,避免出现瞒报或避重就轻的现象。在衡量外资审计项目审计质量时,这两项原则都是首要的衡量指标。近年,出现的一些违反上述原则,未向提供贷援款方揭示项目问题、隐瞒项目失败本来面目或隐瞒贷款资金被骗取挪作他用等严重问题,不仅造成了极大的审计风险,而且使我国政府的国际信誉也受到了很大的影响。业内人士常说“外资无小事”,此类问题造成的影响无论在性质上还是在范围上都是严重而广泛的。因此,外资审计在发展过程中,一定要切实把握好这两项原则,保证审计质量,使贷援款提供方掌握项目的真实情况,使项目单位及时整改,以避免造成恶劣影响及不良后果。

㈢注重发挥外资审计处理处罚作用

由于“内外合一、如实披露”原则贯彻程度在不同审计机关存在差异,因此,在对审计发现问题处理处罚力度上也存在着不平衡。审计的处理处罚按规定要通过出具审计决定书的形式要求被审计单位在规定期限内对审计发现问题进行整改并上报。但在实际工作中,各个审计机关的外资审计在运用审计决定进行处理处罚的情况存在差异,有的审计机关的外资审计很少出具审计决定书,外资审计的查处力度受到了很大程度的削弱,被审计单位对问题的整改力度也相应的受到了影响。因此,外资审计要通过注重处理处罚手段的运用,以督促项目单位向规范化方向发展,使被审计单位重视审计结论,尽快进行整改和完善。这样外资审计才会取得良好的经济监督效果。

(四)关注外资审计重点的同时监督相关经济活动

由于提供贷援款方在委托审计时,对项目审计的重点和内容都做了一定要求,而且经历长期的发展和完善,外资审计也形成规范化的审计要求和操作指南,所以,外资审计重点和内容可以说已经成为一个规范化的体系。例如,世亚行贷款项目要求审计师重点关注被审计单位提款报账程序的规范性及内容的真实、合规性,这样,审计师据此在审计工作中要对该审计年度的提款报账进行全面审计。在实际工作中,审计人员在完成重点审计内容后,由于审计资源的有限性,往往“及时收兵”,撰写报告,总结审计结论,而忽视了项目其他方面可能存在问题及隐患,没有进行深入的挖掘和揭示。这样的审计实际上是存在很多风险的,审计未查出或未揭示的问题往往会在一定阶段导致项目挫折或失败。因此,为了避免出现较大的审计风险及保证项目的健康、顺利运行,外资审计人员在完成重点审计任务后,还应兼顾其他方面,查找风险存在之处,及时予以揭示,避免产生不良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