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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收集5篇)

来源: 时间:2026-02-21 手机浏览

招投标篇1

受委托人(乙方):

协议签订日期:年

协议签订地点:月日

委托人(甲方):

受委托人(乙方):

甲方就项目招标工作,委托乙方甲方从事招标事宜。甲乙双方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家7部委第12号令《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就委托招标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共同遵照执行:

总则

1、双方应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的各项方针、政策、条例和法规。

2、双方应相互信任、相互尊重,密切配合,分工协作,充分发挥各自的优势和积极性,在保证工程质量及进度的前提下尽量降低工程投资,选择好承包商,确保招标工作高质量、高效率地完成。

3、在招标工作中,双方均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对待所有投标人,并根据规定,组织好开标、评标、定标,将合同授予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经验、人力、物力和有信誉的、技术上具有明显的先进性和合理性并且投标价合理的投标人。

4、乙方应发挥其优势,为甲方提供及时、优质的服务。

委托范围及内容:

范围: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对甲方委托的项目(包括工程施工、材料、设备采购、监理服务等)实施规范的招标。

内容:根据昆明钢铁有限公司项目的实施进度,由甲方以书面形式通知每次需招标的具体项目,一事项一通知。

双方共同责任:

从公开开标到宣布授予合同前,应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可泄露任何与招标工作有关的情况。

四、甲方责任:

1、负责对委托招标项目的招标实行总体管理,有权对乙方的招标工作实行全过程监督,如有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家相关的规定,将向乙方提示,并采取必要的措施。

2、负责向乙方提供编写技术标书和其它与招标工作有关的应由甲方提供的文件、资料(如:项目合同分包意向、工程量清单、图纸、设备及材料的技术参数、要求和交货期(工期)、结算方式等)。

3、负责通知乙方参加与招标项目工作有关的会议。

4、负责审查及批准乙方编制的招标文件,确认其是否满足甲方要求及维护甲方利益。

5、负责配合乙方组织标前会、现场踏勘及对招标文件的澄清、答疑工作。

6、参加开标,负责组建评标委员会并在乙方的组织下开展评标工作。

7、负责审查评标委员会编制的评标报告并依据该报告确定中标人,授权乙方向中标人发送中标通知书。

五、乙方责任:

1、负责在当地招投标主管部门办理招标公司的资质备案。

2、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家相关的规定公开、公平、公正地组织招投标工作。

3、负责当好甲方参谋,了解项目(甲方)意图,按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等资料协助甲方审查设备选型的经济合理性,并向甲方做出设备或工程分包、划定标段等建议。

4、负责按国家及省市有关部门对甲方项目的招标要求,在相应报刊和媒体(含网络)上招标公告。如采用资格预审方法的,将会同甲方及有关部门对报名的拟投标单位进行资质审查,以便甲方确定最终投标单位。

5、负责招标文件(商务部份和技术部份)的统稿、编写、印刷、装订、发售工作。招标文件要求内容科学严谨、能满足招标项目(甲方)要求;外观精美、大气,能体现企业的地位及综合实力。

6、协助甲方办理与招标项目有关的报批和备案手续。

7、负责组织现场踏勘、标前会和对招标文件的澄清、答疑工作,甲方予以配合;负责向甲方和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单位发送经修改或补充的文件。

8、负责协助甲方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负责邀请公证单位、评标专家(专家的情况须跟甲方通报),所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9、负责接收投标单位的投标文件和投标保证金;负责开标、评标过程的组织、会议主持及会议记录。

10、评标结束后,协助评标委员会向甲方出具严谨的评标报告,根据甲方的授权向中标人发送中标通知书。

11、招标结束后,负责整理一套完整的招投标全过程资料(原件)交甲方存档。

12、若甲方需要,可协助甲方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在设备供货合同执行过程中发挥自身优势,积极协助甲方对工程建设所急需的关键设备进行催交。

13、办理其它应由乙方办理的事宜。

六、服务费及结算办法

1、招标的服务收费标准按国家计委计价格[20xx]1980号文《招标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及发改办价格[20xx]857号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招标服务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执行。国家发展委员会价格[20xx]1980号文《招标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计费基数为每个合同包的中标金额,其规定如下。制招标文件(有标底的含标底)服务的,可按规定标准的30%计收。

(2)服务收费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例如:某工程招标业务中标金额为6000万元,计算招标服务收费额如下:

100万元×1.0%=1万元

(500-100)万元×0.7%=2.8万元

(1000-500)×0.55%=2.75万元

(5000-1000)×0.35%=14万元

(6000-5000)×0.2%=2万元

合计收费=1+2.8+2.75+14+2=22.55(万元)

2、招标服务费由中标人支付。

3、招标服务费包括招标文件的编写、制作费和标前会、开标会、评标会的会议场地费、公证费、专家咨询费等全过程一切费用。

七、违约责任及争议的解决

1、合同双方均应认真履行本委托协议,由于任何一方的违约使委托协议不能履行或给对方造成损失和其它后果的,由违约方承担责任,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如双方均存在过错,则分别承担相应责任。

2、在协议履行过程中,若发生争议,合同双方应本着真诚合作、实事求是的原则友好协商解决,解决不成的,提交合同履行地法院诉讼解决。

八、其它

1、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根据需要,经双方同意,可对本协议进行补充和修改,经双方代表签字认可后,作为本协议的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协议自双方法人代表或授权委托人(须持有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生效,至本协议执行完毕后自动失效。

3、本协议正本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法人代表:法人代表:

委托承办人:委托承办人:

经办人:经办人:

地址:地址:

电话:电话:

开户行:开户行:

帐号:帐号:

委托招投标合同范文二委托人:

受托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国家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服务机构的服务内容等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

一、项目概况

项目名称:地点:

二、协议内容:委托受托人为的服务机构,承担本工程的比选招标工作。

服务内容:发送考察邀请书,编制、发送考察文件,组织勘察现场和收发答疑协助组建评审委员会,组织评审会议。

三、协议价款

受托人对本项目收取咨询服务费用共计元(大写:)受托人服务内容完成,达到委托人要求且经,委托人核实确认后5日之内支付给受托人,受托人3日内出具正规足额发票。

四、协议订立

协议订立时间:年月日

协议订立地点:

五、协议生效

本协议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六、协议份数

双方约定本合同正本贰份,双方各执壹份。

七、违约责任

本合同签订后,甲乙双方应当认真履行,若有违反,则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委托方在约定时间内不支付咨询费,则每迟延一日,按应支付金额的千分之一支付违约金,如乙方组织不力,致使委托方工程进度受影响的则每迟延一日,按合同总金额的百分之一支付违约金,如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须赔偿甲方的损失。

八、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则提交本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委托人(盖章)

联系电话:

受托人(盖章):联系电话::年2日:日期月

委托招投标合同范文三委托人(全称):人(全称):重庆西恒招标有限公司

人资质等级:甲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就委托人委托人工程(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其它)招标事宜,经双方共同协商,于200年月日达成如下协议:

一、委托人委托人为以下工程项目提供招标业务服务:工程建设项目概况

1、项目名称:2、建设地点:3、工程规模:4、单项合同估算价:5、招标范围:施工图所示范围内全部内容6、招标方式:公开招标/邀请招标

二、委托范围(在中打√)

提供招标前期咨询,拟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方案办理招标申请起草招标公告/邀请书编制资格预审文件编制招标文件

审查投标人资格编制工程量清单编制标底

组织踏勘现场和答疑会,并草拟答疑纪要组织/协助招标人开标、评标;协助定标编制评标报告

办理招标投标全过程的备案手续(含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

协助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其它事项

三、委托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1、委托人的权利

(1)对委托项目的招标程序有知情权;(2)对拟发出的招标文件有审阅权;

(3)要求人提供一套全部招标档案,其中在过程中形成的资料应为原始资料;

(4)收回在实施委托业务过程中借给人的全部资料;

(5)有权要求人更换不按法律、法规及规章和本合同的规定履行其职责的从业人员。

2、委托人的义务和责任

(1)遵守招标活动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2)向人提供实施委托业务的全部真实、可靠的有关资料;

(3)参与委托业务实施过程中的相关协调、审查、监督工作;(4)完成本合同第二条中未委托人完成的工作;(5)按合同支付招标费/标底、工程量清单编制费;(6)接受招标投标监督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指导。四、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1、人的权利

(1)有权要求招标人对工作提供必要的协助;

(2)在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范围内,依据本合同内容,开展服务工作;

(3)按合同收取招标费和标底、工程量清单编制费。2、人的义务和责任

(1)遵守招标活动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保证及招标全过程的真实、合法、规范、有效;

(2)招标活动中形成的有关文件,应在发出前告知委托人;(3)完成本合同第二条约定的招标工作;(4)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对事项保守秘密;(5)接受招标投标监督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和指导;

(6)向委托人提供一套由人经办的全部招标工作资料,由委托人存档(其中在过程中形成的资料应为原始资料);

(7)不得将本合同服务工作转让第三方;

(8)在实施委托业务过程中借用委托人的资料应全部归还委托人;

(9)依法应承担的其他义务。五、报酬及支付方式1、收费标准:

2、支付方法:

(1)招标人费:全款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五日内一次性付清;(2)标底或工程量清单编制费:本合同签定后五日内(且在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备案)预付标底或工程量清单编制费的70%,余款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五日内一次性付清。

六、约定事项的解释、变更及违约责任1、招标文件的解释由招标机构负责解释;

2、对与招标过程中有投诉或异议的,将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办理;

3、由于不可抗力的因素,导致人不能完成委托业务;在不可抗力因素解除后需要变更约定事项的,须经双方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后方可变更;

4、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违约方支付约违约金元整。方如果违约,除支付违约金外,还应将收取的费全额退还委托方。委托方如果违约,除支付违约金外,还应支付已开展项目的全额费给人;

5、如人在过程中有违法违规及超越范围等行为,经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认定,委托人有权解除本协议,由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违约责任。

七、其它

1、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共同协商解决;

2、本协议签订后,由方交一份到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备案;3、本协议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即行生效,全部招标工作完成,且施工中标通知书发出并结清款项后自动失效;

4、本协议书一式五份,委托人两份,人两份,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备案一份。

委托人:人:

招投标篇2

一、检查范围

年以来在我县实施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政府采购项目、国有或集体土地使用权出让项目、国有或集体资产转让项目以及其他公共资源交易项目。

二、检查对象和内容

(一)招投标市场主体各方。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1、应实施招投标的交易项目,是否存在不招标或采取化整为零等方式规避招标以及不按照规定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等“应招未招、应进未进”的行为;

2、项目招标程序、方式和组织形式是否合法合规,是否存在肢解发包、明招暗定、虚假招标、假借资质投标、围标串标的行为;

3、招标人和中标人是否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是否存在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的行为;

4、中标人是否按照投标承诺派驻项目管理班子和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是否存在转包、非法分包行为;

5、招标项目资金管理是否规范,工程预付款和工程款是否直接拨付到中标人的基本账户,项目重要变更、决结算是否按照规定办理等。

(二)相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重点检查:应实施招投标的交易项目,在办理相关手续时,是否严格核查县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局出具的进场交易证明和经备案的中标通知书、招投标成交合同,是否存在违规办理行政许可、资金拨付、转让登记、产权过户等手续的行为。

三、检查步骤和时间

(一)自查阶段

1、各乡(镇)和县直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本行业属招标范围内的项目进行自查。涉及行业和属地交叉管理的招投标项目,按照“行业为主、属地配合”的方式进行自查。

(二)全面检查阶段

由县政府督查室牵头组织对年以来应实施招投标的交易项目是否执行招投标规定进行全面检查,并填写公共资源交易项目招投标制度执行情况表。

四、有关要求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从县监察局、县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局、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县发改局、县住建局、县国土资源局、县水电局、县交通运输局等部门抽调人员组成专班,具体开展招投标专项执法检查。各级各部门要提高认识,加强对检查工作的领导,互相配合,共同做好招标投标专项执法检查。

招投标篇3

一、着力建成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并规范运行

(一)推进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一体化。按照标准化、一体化、信息化要求,加快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和电子监控平台建设,争取5月底前全面完成,实现省、市、县三级联网试运行,7月1日正式运行,构建起统一、规范、公开、透明的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体系。(责任单位:县政务服务中心)

(二)推进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建设标准化。督促制定完善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工作制度,编制进场交易目录,将工程建设招投标、政府采购、土地矿权出让、国有资产转让等公共资源交易纳入统一平台集中交易,切实解决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分散、管办不分等问题,实现交易服务标准化。(责任单位:县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协作单位:县招监办、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国土资源局、县国资局等)

(三)推进公共资源交易流程科学化。清理规范公共资源交易制度法规,健全完善公共资源交易办法,规范制订交易活动流程,全面规范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事前、事中、事后,推进交易流程科学化,形成不易腐的保障机制、不能腐的防范机制、不敢腐的惩戒机制。(责任单位:县发改局;协作单位:县招监办、县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及相关职能部门)

(四)推进公共资源交易电子化。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发改委、监察部等八部委20号令的《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和省、市、县有关规定,对县域范围内的政府投资工程全部实行电子招标、电子投标、电子开标和评标。建立公共资源交易违法行为记录统一平台,健全“一地受罚、处处受制”的信用管理制度,真正发挥激励守信和惩戒失信的作用。(责任单位:县发改局;协作单位:县招监办、县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县国土资源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务局等)

(五)推进公共资源交易阳光化。建立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和监督网,坚持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网上公开公示制度。试行个别重大公共资源交易活动邀请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特邀监察员或群众代表参与现场监督,让更多群众了解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流程,推动公共资源交易运作体系公开化、透明化。(责任单位:县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协作单位:县招监办、县发改局等)

二、着力完善公共资源交易程序并全程监督

(六)强化工程建设招投标监督。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督促招投标行政主管部门进一步强化对国家投资工程招投标监督,加强招标方式核准、招标文件审查和招标程序监督,严肃查处规避招标、串通投标、骗取中标、违法转包等行为,推动招投标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贯彻落实。制定出台《县比选限额以下政府投资小型工程建设项目发包方式》,规范小型项目监督管理。(责任单位:县发改局;协作单位:县监察局、县招监办、县住建局、县国土资源局、县水务局、县交通运输局等)

(七)强化土地使用权出让监督。严格执行国家土地调控政策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督促县国土资源局全面落实经营性用地、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和划拨土地、协议出让土地公示制度。严禁违规出让土地使用权,违规减免土地出让金、违规变更规划、调整容积率、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甚至非法转让土地等问行为。(责任单位:县监察局;协作单位:县国土资源局、县住建局等)

(八)强化国有资产转让监督。继续深化市场化配置资源工作,对行政资源和社会公共资源按照“能推向市场的一律推向市场”的原则,实行招标拍卖制度。督促对涉及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公用行业及公益性单位资产处置公开转让。(责任单位:县国资局;协作单位:县监察局、县财政局)

(九)强化政府采购监督。严格落实《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全面推行政府采购电子化,强化制度改革和流程再造,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的公信度。推进采购监管体制改革,逐步将政府采购纳入县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统一管理。(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协作单位:县监察局、县招监办、县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县政府采购中心)

三、着力服务重点工程和bt项目并定向监管

(十)盯紧重点工程强化监管。分别组建项目监督小组,全程监督,严格把关,确保全县重大项目提速不失规范,服务不失监督,高效不失廉洁。(责任单位:县监察局;协作单位:县招监办、县发改局、县审计局、县财政局、县住建局、县水务局、县交通运输局等)

四、着力强化标后履约监管并跟踪检查

(十一)盯紧标后履约环节开展巡查。继续发挥标后履约巡查组作用,专项开展公开招投标项目监督检查,确保每一个公开招投标项目监督检查不少于一次,并定期通报,严格整改;督促各行政主管部门和业主单位落实项目监管主体责任,加强监督检查,对失职渎职行为严格问责,严肃查处。(责任单位:县发改局;协作单位:县监察局、县招监办、县住建局、县审计局、县财政局等相关部门)

(十二)盯紧中标人开展警示。继续推行中标人约谈预警,严格落实“六必须”,即必须足额缴纳履约保证金、必须签订中标承诺兑现责任书、必须在规定时间内签订施工管理合同、项目班子主要成员必须实行压证施工、必须保证项目班子成员到位履职、必须严格按合同约定保证工期和质量。运用短信平台强化公共资源交易法规政策宣传,引导各方依法参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责任单位:项目业主部门;协作单位:县招监办、各行政主管部门)

五、着力查处公共资源交易违纪案件并公开曝光

(十三)加大对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监察力度。强化行政主管部门履行公共资源交易监督职责的主体责任和监察部门的行政监察责任,严格落实《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管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对在公共资源交易监督工作中不正确履行监管职责、监管工作失职渎职的有关部门和工作人员严肃问责和查处。(责任单位:县监察局;协作单位:各行政主管部门)

招投标篇4

工程招投标时国际上广泛采用的择优选择工程承包单位的主要交易方式。工程招标投标通常由工程的发包方作为招标方,招标方通过招标公告或者向特定承包方发出招标邀请等方式发出招标信息,提出所招标项目的性质及其数量、质量、技术要求、开工期、竣工期以及对承包方的资格要求等招标条件,并表明将选择最能够满足招标要求的承包方与之签订施工合同的意向。由有意承揽工程的承包方作为投标方,向招标方书面提出自己拟投标工程的报价及其他响应招标要求的条件,参加投标竞争。经招标方组织专家对各投标者的报价、质量要求、技术要求、工期要求及其他条件进行审查比较后,从中择优选定中标者,并与其签订施工合同。

建设工程招投标的主要程序可以划分为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和中标五个阶段。

招标程序细分为:成立招标组织:编制招标文件;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投标单位资格审查;发售招标文件;组织踏勘现场,并对招标文件答疑;编制并提交投标文件;开标;评标;确定中标单位

二、我国招投标发展现状

工程招投标制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产生的,因而其必然受竞争机制、供求机制、价格机制的制约,必须贯彻公平、公正、公开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推行建设工程招投标制,对合理控制工程造价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招投标体制基本形成了由市场定价的价格机制,使工程价格更加趋于合理;能够不断降低社会平均劳动消耗水平使工程价格得到有效控制;便于供求双方更好得互相选择,使工程价格更加符合价值基础;有利于贯彻公平、公正、公开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规范市场行为;能够减少交易费用,节省人力、物力、财力。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条件下,我国招投标已有很大发展,取得一定成效。但是招投标在世界上已经有200多年的历史,对我国来说仍然是一个新生事物。招投标在在市场经济建设中的优越性还不能被全社会更好的认识到,这造就了在招投标工作中存在很多问题。

三、我国工程招投标的不足及建议

1.招标机构的行为有待进一步规范。工程招投标活动中的招标机构是招投标工作的中介机构,招投标工作是否规范合法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招标机构的职责、职能是否能真正到位。由于工程招投标活动的监管方式已由审批管理依法改变为过程监督招投标工程的操作都由招标机构来完成。有的招标机构为追逐自己的经济利益无原则地迎合招标人需求,帮招标人出点子、钻空子,甚至有的招标利用自己的特殊身份帮助业主有倾向性的选择中标单位,这严重影响了招标投标工作的公正性。其次目前对于机构的工作成果,还没有一个很好的可操作、量化的评价标准。为此,笔者建议有关部门应对此进行专题调研,制定一套切实可行的制度,以规范业主和招标机构的行为。

2.评标、定标方法不够科学。目前我国建筑工程招投标工作中,使用的评标方法主要是合理低标价法和综合评估法,除此外尚未建立起一套标准的评标方法,致使评标上出现了种种缺陷。对于大部分工程项目,多采用综合评估法,既评委在评标时主要对投标人的报价、工期、质量、施工组织设计、以往业绩、社会信誉等进行综合评定,采取打分的方法,最终选择分数最高者作为中标单位。这些评标方法中存在太多主观因素,这就赋予了评委左右评标结果的权利,随意性大,容易造成评审失效。对于当前的情况,笔者建议一方面要尽量增加评标专家的数量,以减少主观因素的影响;另一方面应参考德尔菲法,在评标时让各投标单位匿名参与,同时各专家也匿名给出分数。

3.评标委员会中评标专家的业务素质普遍较低。评标专家的业务素质关系到评标活动的公平性、公正性和权威性。但目前很多评标专家队伍都是从一些相关行业抽调组成,而未经过专业学习培训,缺乏专业的业务素质,整体上存在专家队伍结构有待优化、专家知识层面亟待拓展、专家动态管理尚需加强等问题。因此,完善评标专家的管理制度,建立评标专家的动态管理迫在眉睫。要解决这一问题,就要求专家提高自身职业素质,做到客观评标,增加责任心;要求招标单位扩大充实专家库规模,提高专家条件标准,对评标不认真不负责,职业道德差的专家概不录用。另外,为保证工程招标的评标质量,建议按工程造价的大小、合同的数量适当增加评标专家的人数,评标专家的人数原则上不应少于8-10人。

4.对中标后续的管理有待进一步加强。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的主要任务之一就是:保护正当竞争,加强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招标的结果如何,直接关系工程建设项目的顺利实施,况且又是资金投放密集区。因此各级行政主管部门、纪检、监察本应该充分发挥作用。然而在实际中,当工程招投标工作完成后,监管部门往往忽视对中标人的标后跟踪管理,造成招标投标与项目实施的相互脱节,主要表现为出现以下违规行为:违规更换项目班子成员;部分工程违规肢解分包;在施工过程中擅自增加投资等等。这就需要监管部门调整监管方式,切实发挥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的宏观管理职能,做到纪检、监察要齐动员,进一步加大执法监察的力度,继续完善各项规章制度,规范招投标的运作机制,尽可能地减少招投标工作中的漏洞,不给不法分子以可乘之机。

招投标篇5

1、投标人串标抬标。一是投标人部分联盟或全部联盟,相互勾结和串通,通过事先约定投标报价的方式,控制中标结果,达到抬高中标价,轮流做庄共享利益的目的。二是招标人或公司与投标人相互串通的情况,双方搞桌下交易,通过精心设计和安排,让意中人中标。串标抬标使公开招标流于形式,不仅损害国家利益,破坏招标投标正常秩序,而且容易滋生腐败。

2、转包、分包问题。有的企业中标后,直接转包或违法分包给其他单位,从中收取管理费,以包代管。

3、评标专家丧失原则,定向评标。一是专家往往抵挡不住“红包”的诱惑,见利忘义,在评标中为特定的投标企业“保驾护航”,做出出卖人格的事情。二是按业主意向评标,不讲原则,丧失立场。这种专家以为评标委员会要向业主负责,应按照业主的意向进行评标并推荐中标候选人,导致评标过程中,不敢发表自己的真实意见,过多的考虑业主的想法,甚至主动去揣摩和询问,最终沦落为“暗箱操作”的工具。

4、招标机构的行为有待进一步规范。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专业性不强,专业人员欠缺。二是从业人员素质不齐,部分从业人员在从事业务中投机取巧,中饱私囊,严重败坏行风。三是唯利是图,明知故犯。部分公司与投标人相互串通,与投标单位相约轮流坐庄,相互陪标,公司从中收取好处费。

5、招标人场外运作,规避招标。一是将造价高的单项工程肢解为多个子项,各子项的合同造价低于招标限额,从而规避招标。二是以“大吨小标”的方式,设法将工程概算降低到招标限额之下,确定承包企业后,通过设计变更等手法,调整项目规模,按实结算工程款。

二、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1、法律法规及相关制度不健全,缺乏可操作性。招标投标业务的快速发展与法制建设相对滞后的矛盾突出,《建筑法》、《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颁布已有近十年时间,所对应的市场条件发生了很大变化,其部分条款已不能适应市场环境需要。另外,各地在制定地方、部门规章制度时,由于对法律的理解存在不一致,往往出现一些偏差,使得这些规章制度在指导具体的招标投标活动中出现前后矛盾、操作困难的情况。

2、违法违规行为惩处力度不足,起不到震慑效果。一些法律条规定对某些违法行为处罚较轻,导致违法违规成本相对偏低。《招标投标法》对招标人和投标人的违法行为的惩处主要以罚款为主,且最高不能超过合同金额的千分之十。这些处罚措施和力度与投标人违法行为得逞后所得利益相比,违法成本太低了,不足以阻止投标人为获得非法利益铤而走险,难以有效遏制不法企业与个人的投机心理。造成了很多行为人抱有侥幸心理,助长了违纪违法行为的产生。

3、招标投标市场诚信体系不完善,信用观念差。信用评价还未成为投标资格审查条件和评标打分的重要依据,其约束作用难以发挥。招标人、投标人、评标专家以及中介机构的某些人员,在进行招标投标活动中,难免还被一些人情、关系、势力、权力以及金钱等左右。为了获取高额利润或不当得利,常在招标投标中进行弄虚作假和一些丧失职业道德的不诚信行为。

4、投标人不正当竞争。投标单位为了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占有一席之地,能够生存、发展和壮大,在市场竞争机制尚不规范的条件下,必然要采取种种办法甚至是不正当手段与对手展开较量,特别是一些技术水平低,资质差的企业为了能与比自己水平高的企业抗衡,更是不择手段,通过“公关”战术,权钱交易,幕后操纵等方法,以身试法,搞串标、抬标、围标等严重违法违纪的行为,以致招标投标领域不正当竞争、行贿受贿之风愈演愈烈,恶性蔓延,成为违法犯罪的高发区。

5、缺乏有效监督手段,监管力量不足。尽管目前形式上采用了电子监控、通信屏蔽等监控手段,但对招标人的监督和规范其行为上,缺乏必要的手段。在监督功能上偏重事后监督,缺乏事前监督;在监督范围上偏重违纪违法行为,缺乏对重大决策、重大行动的监督;造成串标、围标案件发现难、调查难和处理难。

三、关于完善招标投标管理的对策建议

(一)健全和完善招标投标监管的体制机制

1、创新招标投标监管体制,推进统一平台建设。进一步理顺招标投标监管体制,从根本上解决部门各自为政、同体监督等问题。改革目前的资格预审制度,全面推行资格后审,开放市场,最大限度的实行公开招标,让更多的企业参与招标投标市场竞争,加大串标围标者的成本。

2、充分发挥职能部门作用,形成有效的监管合力。健全和完善招标投标监管协调机制,做到各司其职,协作配合,形成合力。如财政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合同备案和工程款直接拨付制度,对未经招标投的工程项目予以停止拨付工程款;审计部门应当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行审计监督;监察部门应当加强对行政监督部门执法活动的监督。

(二)加强对招标投标双方、中介机构以及评标专家的管理

1、规范招标投标活动程序。不断探索和总结实践经验,进一步完善操作流程和行为规范,尤其要加强重点环节的监督和管理,通过制定和推行招标公告办法、资格后审制度、投标文件递交、接收及开标流程、评标专家行为规范、封闭式评标区管理办法、招标监督规程、投诉处理规程等一系列制度和办法,从程序上对招标投标活动加以规范和监管。

2、加强对招标投标双方的管理。招标人在组织招标投标活动中,严格按照程序进行,规范招标行为。投标人作为市场卖方主体,通过参与招标投标竞争获得承包项目的机会。监督部门要建立统一的投标人信用档案,加强对投标人信用的跟踪和监管,严格市场准入和退出制度,努力创造良性竞争的市场环境。

3、加强对中介机构和评标专家的管理。规范中介机构行为。大力推行招标机构的执业资格准入制度。加强对中介机构的监管力度,每年开展专项检查,通过加大责任追究处罚力度。进一步加强对评标专家的管理,严格审查评标专家入库资格,定期组织学习和培训,加强职业道德教育,不断提高评标专家的业务水准、工作专业性水平。实行评标专家动态考核管理制度,建立评标专家个人档案,将评标效果评估结论记入其个人信用档案

(三)提高招标投标活动的信息化建设

1、建立和完善电子监控系统。重点加强对招标投标全过程的电子监控,通过监控系统对招标投标全过程进行录像和录音;设立指纹门监督系统,对进出评标区域的评标专家、工作人员和监控人员等人员用指纹进行确认;对整个评标区实施通讯屏蔽,以确保评标过程的保密等。通过这些手段着力规范和约束招标人、机构、评标专家、监督人员以及招标投标参与者的行为,减少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2、健全电子网络信息。将各种工程、设备和材料招标信息、企业信息、从业人员信息、评标结果、中标结果、不良行为等全方面的招标投标信息登在网上,既向全社会公开各种招标投标信息和企业及从业人员的信息,又接受全社会的监督。

3、建立健全招标投标信用公示查询系统。建立健全各省统一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信息体系,统一的诚信评价标准,统一的诚信法规体系,统一的诚信奖惩机制。完善市场信用体系,各项目管理、招标等中介机构和评标专家、招标人、投标人在招标投标活动中违法、违规、违纪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处罚,记入不良信用档案并在媒体公开曝光。充分发挥信用公示查询系统的作用,完善诚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使诚实守信者得到奖励,失信者受到应有的惩罚,提高失信成本,促使招标投标各方主体做到诚实守信,依法经营。

(四)严肃查处招标投标活动的违纪违法行为

1、必须加大依法处罚力度,提高违法违规成本。除了中标无效、罚款等经济制裁外,还要采取降低资质、限制参与招标投标等措施,让其得不偿失,感到预期风险大于预期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