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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旧金属(收集5篇)

来源: 时间:2026-02-27 手机浏览

废旧金属篇1

第二条本市市区范围内再生资源的回收经营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再生资源,是指在社会生产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价值,经过回收、储存、加工处理,能够使其重新获得使用价值的各种废弃物。

报废汽车、废旧电器及电子产品、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等物品的回收,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市、区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再生资源回收的监督管理工作。

规划、公安、工商、城管、环保、城管执法、交通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再生资源回收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商务、公安、工商、城管执法等行政管理部门做好本辖区内的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工作。

第五条再生资源行业协会应当制定行业自律规范,配合商务主管部门研究制定行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相关技术规范。

再生资源行业协会应当接受商务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并协助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对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市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经济、城管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市产业发展导向目录》规定的产业发展政策,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发展状况,编制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产业布局及发展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各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产业布局及发展规划,确定本辖区内再生资源回收点的设置。

第七条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设置技术规范,由市商务主管部门按照其不同的经营范围、经营方式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

第八条市、区人民政府鼓励单位和个人积攒出售再生资源,鼓励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深入社区、农村开展回收经营,鼓励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开展再生资源回收处理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推广。

第九条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符合规定的税收优惠条件的,按有关规定经认定后由税务机关予以税收优惠。

再生资源回收企业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设立再生资源回收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新设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或者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变更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范围的,应当按照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产业布局及发展规划、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设置技术规范的规定,征求同级商务主管部门的意见后予以登记注册,其经营范围中应当注明是否包含生产性废旧金属回收。

第十一条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15日内,持营业执照向所在地的区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并领取备案证明。经营范围包含生产性废旧金属回收的,还应当向所在地的区公安机关备案。

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工商管理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进行备案。

各区商务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应当将备案情况按月分别上报市商务主管部门、市公安机关。

第十二条从事再生资源回收,应当符合治安、消防、环保、市容环卫和安全生产等管理规定,并依法办理相关的行政许可手续。

第十三条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不得回收下列物品:

(一)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

(二)有赃物嫌疑的物品;

(三)不能证明合法来源的废旧市政公用设施;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禁止回收的其他物品。

第十四条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在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废旧市政公用设施时,应当查验出售单位出具的证明和清单,并如实登记。登记内容包括出售单位的名称,经办人的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物品的名称、数量、规格、新旧程度和收购时间。

对收购个人捡拾的生产性废旧金属、废旧市政公用设施,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应当对出售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物品的名称、数量、规格、新旧程度和收购时间如实进行登记。

回收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市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再生资源收购信息管理系统,逐步实现再生资源回收的实时监控。

第十五条再生资源流动回收人员及其运输工具实行统一标识管理,具体办法由市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市公安、城管、城管执法等行政管理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六条再生资源行业协会应当组织对再生资源回收人员进行培训。再生资源流动回收人员应当参加培训,具备必要的再生资源回收知识。

第十七条企事业单位产生的再生资源,应当出售给再生资源回收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其中生产性废旧金属只能出售给具有生产性废旧金属回收经营范围的再生资源回收企业。

市政公用设施建设、维护、管理单位需要处理报废的市政公用设施的,应当出售给具有生产性废旧金属回收经营范围的再生资源回收企业。从事废旧市政公用设施回收的企业名录,由市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市公安、城管等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公告。

通过拍卖方式出售再生资源的,拍卖人应当查验竞买人的营业执照。未办理工商登记或者登记的经营范围与所拍卖的再生资源不符的,不得参加竞买。

第十八条生产企业在生产中需要以再生资源为原料的,应当向经工商登记注册的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采购,不得向未经工商登记或者超出核准登记经营范围的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采购或者非法自行收购。

第十九条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在回收再生资源时,发现有出售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以及来源不明的市政公用设施的,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法收购、处置生产性废旧金属或者市政公用设施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举报。

第二十条再生资源回收企业运输或者委托他人运输废旧市政公用设施的,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证明文件应当列明运输物品的品种、数量、运输目的地等事项。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对运载废旧市政公用设施的车辆、船舶进行查验。

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在管理过程中发现违法运输废旧市政公用设施的,应当及时通报所在地公安机关。

第二十一条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在回收、储存、加工处理再生资源过程中,应当遵守城市市容环境卫生和环境保护的管理规定,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

第二十二条未经工商登记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或者擅自从事废旧市政公用设施回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再生资源回收企业、个体工商户有严重违法回收行为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第二十三条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领取营业执照后未按本办法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或者公安机关备案的,由商务主管部门或者公安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废旧市政公用设施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登记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其改正,并可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将生产性废旧金属、废旧市政公用设施出售给未经工商登记或者核准登记范围不包括生产性废旧金属回收经营的单位或者个人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可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以再生资源为原料的生产企业向未经工商登记或者超出核准登记经营范围的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采购再生资源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在收购时发现有出售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以及来源不明的市政公用设施,未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的,由公安机关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所称生产性废旧金属,是指用于机械制造、建筑、铁路、通讯、电力、水利、油田、国防及其他生产领域,已失去原有使用价值的金属材料和金属制品。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具体名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本办法所称废旧市政公用设施,是指因自然损坏或者人为损坏而产生的市政公用设备、仪器、雕塑、电缆、通信设施及其它物资。

废旧金属篇2

一、打击整治重点及目标

通过专项行动,整治和规范废旧金属收购点无照经营和违法经营现象,破获一批收购被盗生产性废旧金属的违法案件,从重处罚销赃行为,切实清理废旧回收市场主体资格,规范废旧市场交易行为。

二、时间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5月20日至5月31日)。各工商所要广泛动员部署,制定行动方案,落实工作责任,确保专项行动各项要求落到实处。

(二)集中打击整治阶段(6月1日至7月20日)。集中查办一批收购被盗变压器、光纤综合箱、电缆等电力、电信、广电设施、器材的案件,清理取缔非法收购电力、电信、广电设施、器材的废品收购站点,整顿规范物资回收、废品收购行业。

(三)检查总结阶段(7月21日至7月31日)。各工商所向综治办书面报告专项行动开展情况,并纳入年度考核。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协调。县局成立以局长为组长、组长为副组长、综治办、注册股、市场股及工商所(队)负责人为成员的转型行动领导小组,各工商所要细化行动方案,落实工作责任,明确行动实现,确保专项行动落到实处。

(二)强化宣传发动。各所在加强市场要通过发放宣传资料、宣传标语等形式,向广大群众大张旗鼓地做好宣传工作,努力营造全社会普遍关注、广大群众自觉参与保护“三电”设施安全的浓厚氛围。

废旧金属篇3

【关键词】废旧物资;偷税;措施

可再生废旧物资的回收利用是我国可持续发展的一项重大经济政策,也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一项长远的战略方针,是科学发展观的充分体现。国家在税收方面相继出台了包括免征增值税,自行填开废旧物资收购发票以及开具废旧物资发票销售可以作进项抵扣等一系列优惠政策,鼓励废旧物资的回收利用。但同时也让部分不法分子钻税收优惠政策的空子,偷骗税的违法犯罪事件屡有发生。

一、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相关税收政策

废旧物资在上世纪90年代是征收增值税的,然后国家给予先征后返70%的优惠,同时允许废旧物资经营单位使用收购凭证进行进项税计算抵扣;2001年,国家给予废旧物资经营单位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废旧物资单位开具的普通发票,可以作为生产企业计算抵扣进项税的依据。2007年为了配合国家推广税控系统,规定,废旧物资经营单位要用税控系统开具废旧物资专用发票,生产企业凭专业发票抵扣进项税。2008年国家进行了增值税全面改革,废旧物资政策被纳入改革体系,统一开具专用发票,原来的废旧物资专用发票宣告作废,免征增值税改为先征后返。

在本文所述案例中涉及到的相关税收政策具体内容如下: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78号):自2001年5月1日起,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利用废旧物资加工生产的产品不享受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的政策;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入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的废旧物资,可按照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开具的由税务机关监制的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按10%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应将废旧物资和其他货物的经营分别核算,不能准确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政策。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和使用废旧物资生产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4]60号):要求税务机关要加强对回收单位的日常管理和税源监控,管理部门应当每季度对回收单位进行一次全面核查,要对其发票开具、废旧物资收购销售情况以及资金流动情况进行重点核查。要加强对使用废旧物资生产企业的日常管理工作,要了解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管理部门对使用废旧物资数量较大的生产企业,要参照同行业的生产消耗水平,对其产、销、存及税负率等情况进行评估,发现涉嫌税收违法行为需要立案查处的,要按规定及时移交稽查部门。

二、废旧物资回收企业违规案例

(一)案情介绍

某单位主要从事废旧冶炼原材料的收购、销售,有合法的经营手续,是小规模纳税人。该单位2007年1月至2008年4月收购废旧物资金额1655311.78元,销售金额1734450.81元,所属期内未申报、缴纳增值税。检查人员在查阅该单位账簿时,发现该单位将所收购的废旧物资分废九五铅、废电极等核算,所购商品全部销售给某有色金属合金厂(一般纳税人),购进的废旧物资按上述分类逐份开具收购凭证并附过磅单,销售废旧物资开具普通发票并附商品出库单,资金流和物流基本相符,没有发现异常情况。在到该单位的收购货物存放场地检查时,细心的稽查人员发现:列为“九五铅”的货物为两部分,一部分为品种繁杂的废铅,另一部分为形状统一的铅条。对铅条问题,该单位的负责人解释:“这部分为对外收购的高锑铅条,属于废旧物资。”高锑铅条是否为废旧物资?带着疑问,稽查人员首先重点检查了该单位账簿、凭证中涉及九五铅——高锑铅的记录,检查后发现所属期间向该单位出售高锑铅的主要为某蓄电池材料加工厂和江苏省张某。其中,某蓄电池材料加工厂出售给该单位高锑铅金额263953元,张某出售给该单位高锑铅金额905809元。该单位将所收购的高锑铅和其他废旧物资全部销售给有色金属合金厂并向对方开具普通发票,其中销售高锑铅金额1535058.80元。

查人员到某有色金属合金厂检查后发现,该单位从某废金属收购站收购的高锑铅条是成品铅,收购后作原材料用于制造合金铅锭,但取得的普通发票填列的货物名称为废九五铅。根据普通发票填列的金额1535058.80元,该单位依10%扣除率申报抵扣增值税153505.88元。通过外调取证,稽查人员得知:某蓄电池材料加工厂主要从事高锑铅等蓄电池材料生产、加工,经济性质私营,是小规模纳税人;张某是从事高锑铅生产的个体工业户,是小规模纳税人。

原来,有色金属合金厂需成品高锑铅作原料生产合金铅锭,但某废金属收购站联系的供应商某蓄电池材料加工厂和张某都是小规模纳税人,无法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为了开展业务,废金属收购站采取“移花接木”的方式,将收购的成品高锑铅锭人为操作成废旧物资,利用国家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免征增值税的政策,达到为有色金属合金厂抵扣税款的目的。

(二)案情分析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78号)的规定:废旧物资,是指在社会生产和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各类废弃物品,包括经过挑选、整理等简单加工后的各类废弃物品。税务局检查后认定:某废金属收购站检查所属期收购的成品高锑铅锭不属于废旧物资,其销售给某有色金属合金厂取得收入1535058.80元应为应税收入。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1条、第11条,《税收征管法》第63条规定,稽查局认定某废金属收购站的行为已构成偷税,决定追缴增值税59040.72元,按规定加收滞纳金,并处以所偷税款1倍罚款。某有色金属合金厂购进的成品高锑铅锭,不是废旧物资,不得抵扣税款的问题,另案予以处理。

从该案件来看,涉案企业主要是利用国家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免征增值税的政策,以合法的形式掩盖非法的目的,千方百计偷逃税款且手法比较隐蔽。由于用废企业的过磅单、入库单,运输凭证齐全,资金流和物流基本相符,没有发现异常情况,且开票方,受票方的往来账目,相关凭证对应清楚,所以很难发现破绽。

三、产生问题的原因

(一)废旧物资购销业务的真实性难以鉴定

由于废旧物资收购发票是由废旧物资收购企业自行填开,废旧物资销售发票可以抵扣和废旧物资收购企业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的税收政策。目前,尽管实现了“税控开票”,但对废旧物资购销业务本身并没有实质性的监控作用,其业务真伪仍难掌握。

(二)资金流及货物流难以得到有效控制

一是由于废旧物资收购行业的现金存储量大,现金交易非常普遍,大多不当场出具票据,其资金来源的真实性难以掌控,其购销业务的真实性也很难判断。二是由于该行业的货物流动性大,税源管理人员不可能随时到企业核实其每一笔购销业务的真实性,特别是废旧物资库存难以核实。三是对外购销行为更是无法控管。

(三)税务日常管理不到位,稽查取证难

对废旧物资收购行业前期管理尚存在诸多“无奈”,稽查人员事后单纯从帐面上进行检查就显得更是“无助”。从我们日常检查的结果看,废旧物资收购单位和用废企业多数存在的问题都无法单纯从帐面上能查出,要想查实废旧物资回收企业的虚开行为,必须要做大量的外调工作,事实上外调涉及的人员多,地域大,甚至需跨地区、跨省行动,所以在人力、物力、财力、时间上都很难办到,取证工作非常困难,而且加大了稽查成本。

四、解决问题的措施

在2001年5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长达七年多的时间内,税务机关对再生资源回收企业一直是按照财税[2001]

78号文件规定进行管理的。为有效防范利用废旧物资普通发票进行偷骗税的违法犯罪活动,强化增值税监管,堵塞税收漏洞,2008年12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了《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7号),从2009年1月1日起对已有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的有关增值税政策进行调整:取消“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和“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入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的废旧物资,可按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开具的由税务机关监制的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按10%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政策。“单位和个人销售再生资源,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财政

部、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规定缴纳增值税。但个人(不含个体工商户)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废旧物品免征增值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再生资源,应当凭取得的增值税条例及其细则规定的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原印有‘废旧物资’字样的专用发票停止使用,不再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新的税收政策克服了原有政策在免税和抵扣方面的弊端,能够有效打击利用关联企业作掩护进行偷漏税的行为。贯彻了增值税“征税抵扣,免税不抵扣”的原理,有利于治理因再生资源回收环节免税造成整条产业链条税款流失的弊端,对制止偷骗税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新政策实施后,如何既保证国家的税收政策落实到位,又切实提高税收征管效能,让税收征管做到有的放矢,全面降低行业税收执法风险,还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加强税收法制宣传

积极探索依法治税予以的行政相结合的实践途径,用税收法制规范制约人,使纳税人认识到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

(二)建立废旧物资回收行业会计制度,严格规范其购销业务活动,以利于税务机关随时掌握企业的货物流和资金流的真实情况

对新办的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一定要对其经营业务的真实性、是否存在虚开发票现象进行严格审查,要将其列为每期纳税评估的首选,每月巡查的对象,加以严格控管,在日常管理中遏制这种利用关联企业间的不正常交易,借避税来行偷税之实的现象。同时要对其购销管理,实行货物仓储和销售报验监控制度。根据废旧物资行业的特点,可以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统一明确收购量、销售量和金额在一定标准以上的,必须每次提前主动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查验,税务机关必须明确专人随时跟踪实地查验其购销废旧物资的数量、金额以及堆放场所,并检查其购销台帐、原始凭证是否健全真实。可制定统一的废旧物资行业购销查验管理办法,作为征纳双方履行的依据。

(三)加强部门间工作协调,构建行业信息共享平台

对“产废、回收、利废”整个废旧物资循环产业链条的管理是一个系统工程。要保证整条链条不出问题,必须营造从产废到回收再到利废加工的一条龙管理模式。在实际办案工作中,应加强同公安、工商、地税、金融等相关部门间的协作与配合,注重运用网络信息技术等高科技手段建立与之共享的信息通道和联合办案机制,充分发挥好各部门的职能优势,共同做好打击涉税犯罪工作。

(四)强化税务稽查,加大涉税违法惩治力度

要加大对废旧物资行业税务稽查的力度,对收废企业涉税违法严处,提高涉税违法成本,让纳税人知晓经营废旧物资行业是国税机关管理的重点,让其想违而不敢为。其次是加强内部管理,对渎职、失职、包庇,乃至与不法分子共谋偷税等涉税违法行为,严格按执法责任过错追究其责任,对触犯法律的坚决打击,彻底整治和规范税收秩序,推动行业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陆明.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税收政策调整的思考[j].集体经济研究.2006(34)

废旧金属篇4

Abstract:Atpresent,people'senvironmentalawarenesshasimprovedalot.IncitiessuchasBeijing,Shanghaithewasterbatteryrecyclingboxesareplaced.Itisforsurethatintheverynearfuture,therecyclingandexploitationproblemofwastebatterycouldbesolved.Thepaperintroducesthewastebatteryrecyclingtechnologyandthere-exploitation.Inthefuture,thewastebatteryrecyclingandtreatmentwillbewellsolved.

关键词:废旧电池;回收处理技术;再次开发

Keywords:wastebattery;recyclingandtreatmenttechnology;re-exploitation

中图分类号:TM9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4311(2010)36-0184-01

1废旧电池回收技术

1.1实验室回收方法

普通干电池是圆筒形的,外筒由锌制成,这一锌筒即为电池的负极;筒中央炭棒为正极;筒内为二氧化锰,氯化铵和氯化锌。本文这里介绍两种废干电池内物质回收利用的方法:①提取氯化铵:将电池里的黑色物质放在水里搅拌并过滤,将部分滤液放在蒸发皿中蒸发,得白色固体,再加热,利用“升华”收集较纯的氯化铵。②制取锌粒:将锌筒上的锌片剪成碎片,放在坩埚中强热(锌熔点419度),熔化后小心将锌页倒入冷水中,得锌粒。

1.2工业回收方法

目前,国际上通行的废旧电池处理方式大致有三种:固化深埋、存放于废矿井、回收利用。

①固化深埋、存放于废矿井:如法国一家工厂就从中提取镍和镉,再将镍用于炼钢,镉则重新用于生产电池。其余的各类废电池一般都运往专门的有毒、有害垃圾填埋场,但这种做法不仅花费太大而且还造成浪费,因为其中尚有不少可作原料的有用物质。②回收利用。a.热处理:瑞士有两家专门加工利用旧电池的工厂,巴特列克公司采取的方法是将旧电池磨碎,然后送往炉内加热,这时可提取挥发出的汞,温度更高时锌也蒸发,它同样是贵重金属。铁和锰熔合后成为炼钢所需的锰铁合金。该工厂一年可加工2000吨废电池,可获得780吨锰铁合金,400吨锌合金及3吨汞。另一家工厂则是直接从电池中提取铁元素,并将氧化锰、氧化锌、氧化铜和氧化镍等金属混合物作为金属废料直接出售。不过,热处理的方法花费较高,瑞士还规定向每位电池购买者收取少量废电池加工专用费。b.湿处理:马格德堡近郊区正在兴建一个“湿处理”装置,在这里除铅蓄电池外,各类电池均溶解于硫酸,然后借助离子树脂从溶液中提取各种金属,用这种方式获得的原料比热处理方法纯净,因此在市场上售价更高,而且电池中包含的各种物质有95%都能提取出来。湿处理可省去分拣环节(因为分拣是手工操作,会增加成本)。马格德堡这套装置年加工能力可达7500吨,其成本虽然比填埋方法略高,但贵重原料不致丢弃,也不会污染环境。c.真空热处理法:德国阿尔特公司研制的真空热处理法还要便宜,不过这首先需要在废电池中分拣出镍镉电池,废电池在真空中加热,其中汞迅速蒸发,即可将其回收,然后将剩余原料磨碎,用磁体提取金属铁,再从余下粉末中提取镍和锰。这种加工一吨废电池的成本不到1500马克。

2废旧电池的再次开发

2.1镍镉电池的再开发

ni-cd电池含有大量的ni,cd和fe,其中ni是钢铁、电器、有色合金、电镀等方面的重要原料。cd是电池、颜料和合金等方面用的稀有金属,又是有毒重金属,故日本较早即开展了废镍隔电池再生利用的研究开发,其工艺也有干法和湿法两种。干法主要利用镉及其氧化物蒸气压高的特点,在高温下使镉蒸发而与镍分离。湿法则是将废电池破碎后,一并用硫酸浸出后再用h2s分离出镉。

2.2铅蓄电池的再开发

铅蓄电池的体积较大而且铅的毒性较强,所以在各类电池中,最早进行回收利用,故其工艺也较为完善并在不断发展中。

在废铅蓄电池的回收技术中,泥渣的处理是关键,废铅蓄电池的泥渣物相主要是PbSO4,PbO2,PbO,Pb等。其中PbO2是主要成分,它在正极填料和混合填料中所占重量为41%~46%和24%~28%。因此,PbO2还原效果对整个回收技术具有重要的影响,其还原工艺有火法和湿法两种。火法是将PbO2与泥渣中的其它组分PbSO4,PbO等一同在冶金炉中还原冶炼成Pb。但由于产生SO2和高温Pb尘第二次污染物,且能耗高,利用率低,故将会逐步被淘汰。湿法是在溶液条件下加入还原剂使PbO2还原转化为低价态的铅化合物。已尝试过的还原剂有许多种。其中,以硫酸溶液中PbSO4还原PbO2法较为理想,并具有工业应用价值。

硫酸溶液中PbSO4还原PbO2,还原过程可用下式表示:

PbO2(固)+2FeSO4(液)+2H2SO4(液)=PbSO4(固)+Fe2(SO4)3(液)+2H2O

此法还原过程稳定,速度快,还可使泥渣中的金属铅完全转化,并有利于PbO2的还原:

Pb(固)+Fe2(SO4)3(液)=PbSO4(固)+2FeSO4(液)

Pb(固)+PbO(固)+2H2SO4(液)=2PbSO4(固)+2H2O

还原剂可利用钢铁酸洗废水配制,以废治废。ni-mh电池、新型的锂离子电池随着近年手持电话和电子设备的发展得到了大量的应用。在日本,ni-mh电池的产量,1992年达1800万只,1993年达7000万只,到2000年已占市场份额的近50%。可以预计,在不久的将来,将会有大量的废ni-mh电池产生。这些废ni-mh电池的正、负极材料中含有许多有用金属,如镍、钴、稀土等。因此,回收ni-mh电池是十分有益的,有关它们的再生利用技术亦在积极开发中。

另外,使用很多的锌锰干电池,常用的方法是:湿法冶金法、或者常压冶金法,限于篇幅,不在赘述。

废旧金属篇5

一、高度重视废旧金属收购业的管理工作

近年来,我省废旧金属收购行业发展迅速,有效地缓解了金属资源短缺的矛盾,有力地促进了循环经济的发展。但是,随着经营单位数量的增多和市场竞争的日趋激烈,废旧金属收购业发展良莠不齐,一些经营单位收赃、销赃等违法活动比较突出,成为诱发盗窃、破坏城乡公用设施等违法案件高发的重要原因之一。据不完全统计,2004年以来,全省共发生各类偷盗金属材料案件和破坏、盗取铁路、电力、电信、水利、城市公用设施等案件44万余起,涉案物品价值达31亿元。为此,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废旧金属收购业管理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统一思想,尽职尽责,扎实开展综合治理活动,确保废旧金属收购业的各项管理措施落到实处。

二、整顿和规范废旧金属收购行业的经营秩序

(一)逐步建立规范的收购行业体系。各级政府和经贸、供销等部门要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调节、合理布局、方便收购”的原则,积极推进规范的废旧金属收购行业体系建设,促进废旧金属收购行业健康发展。加快制定本地区废旧金属等再生资源收购体系建设的总体规划,整合规模小、条件差、分拣能力低的收购站点。废旧金属收购站点多或金属加工企业多的地区,可以通过开办专业市场,实行集中经营和统一管理。市场主办单位要落实责任,加强对经营单位和经营物品的监管。供销系统要进一步完善废旧金属等再生资源收购体系,积极探索以大中型收购企业为龙头,以城市社区和农村乡村为依托的一区(村)一站点(各地可根据实际,适当增加收购站点)、一县一货场的废旧物资收购连锁网络建设,逐步形成社区(村)收购——市场集散——加工利用三位一体的再生资源收购体系。

(二)加大对废旧金属收购行业的监管。一是严格把握市场准入条件。工商部门要加强废旧金属收购经营企业的登记注册工作,对不符合、不具备开办废旧金属收购业务的企业、个体工商户等经济实体,不予登记注册。根据国家对个体工商户只限于收购城乡居民出售的生活器具和废旧工具、农具、自行车、人力车等废旧零部件的规定,工商部门在登记从事废旧金属收购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时,应注明“不含生产性废旧金属”。二是加强流动收购管理。针对流动收购人员数量多、身份复杂、难以管理的情况,对流动收购实行“亮证式”管理。废旧金属收购业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外出流动收购时,需佩挂本单位制发的工作证件(证件应贴有收购人员照片,注明收购人员姓名、单位等内容)。从事废旧金属捡拾、收购活动的闲散人员,需佩挂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以下简称城管执法部门)或再生资源行业协会制发的流动收购证件。对用于流动收购的车辆,由城管执法部门或再生资源行业协会统一编号或标识。闲散人员的具体管理部门由各地政府根据当地实际确定。三是督促收购企业落实相关收购登记和报告制度。公安部门要督促废旧金属收购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前来出售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单位和个人进行验证登记,收购企业发现有出售可疑物品的,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三)严格专用废旧器材的处置。为加强铁路、电力、电信、水利、测量和城市公用设施的保护,各行业单位要做好对专用废旧器材收购处置的管理,原则上采取系统内统一收储、集中竞拍的方式处置。对确无条件实行统一收储、集中竞拍的,应在当地选择1—2家规模较大、无违法违规经营记录、社会责任意识强的收购企业,签订委托处置协议,实行定点方式收购处置,不得向社会收购站点直接出售各类专用废旧器材。各行业单位要将确定的收购处置企业名称报所在地公安机关备案,公安机关要加强日常监管,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购销、处置和收赃、销赃的行为。

(四)加强对废旧金属处置的环境保护。环保部门要加大对废旧金属收购业经营单位的环保宣传力度,增强经营业主环境保护意识。对收购单位拆解废旧器材造成环境污染的行为,要严肃查处;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收购单位停业整顿或者予以关闭。对拆解过程中易产生危险废物、有害废物的,要加大巡查力度,实行全过程监控。对随意倾倒废液、废渣以及焚烧有毒有害物质的经营单位,要严肃查处。对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涉嫌犯罪的行为,公安机关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要通过张贴公告、发放宣传资料、签订责任书、举办培训班等形式,加强对经营业主和从业人员的行业法规教育,让广大经营业主和从业人员了解掌握管理规定,增强经营者的责任意识和法律意识,促进规范经营。

(六)严厉查处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对未经委托处置的收购业经营单位收购铁路、电力、电信、水利、测量、城市公用设施等废旧专用器材的,以及为盗窃、破坏专用设施提供收赃、销赃服务的经营单位和个人,公安部门要进行严厉打击。对废旧金属收购企业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不按规定验证登记的,公安部门要加强教育查处。对无照经营废旧金属收购业务和非法经营报废机动车收购、拆解的经营单位,工商部门要予以查处或取缔。对非法搭建建筑物用于废旧金属收购活动的,建设部门要加强拆违和查处。

对非法流动收购和影响市容、市貌收购行为的,城管执法部门要加大查处力度。对非法占用土地从事废旧金属收购活动的,国土资源部门要及时予以查处。

三、建立和健全废旧金属收购业的长效管理机制

(一)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各地要建立公安、综治、经贸、国土资源、建设、环保、工商、城管执法等部门和供销、铁路、电力、电信、市政建设等单位组成的废旧金属收购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定期交流、通报情况,及时研究解决废旧金属收购管理中的问题。各级公安部门要负责做好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日常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