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医疗广告管理办法(收集5篇)
互联网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篇1
为着力解决“号贩子”和“网络医托”等社会高度关注、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维护公平就医秩序,国家卫生计生委等8部门成立全国集中整治“号贩子”和“网络医托”工作协调办公室,并联合制定了《集中整治“号贩子”和“网络医托”专项行动方案》(可从国家卫生计生委官方网站下载)。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中央综治办综治秘书室
中央网信办秘书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公安部办公厅
工商总局办公厅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军委后勤保障部卫生局
2016年4月21日
集中整治“号贩子”和“网络医托”专项行动方案
近期,医疗机构“号贩子”和“网络医托”竞价排名买患者等问题被各大媒体争相报道和转载,引起社会的普遍关注和广泛讨论。国务院领导同志高度重视,多次作出重要批示。国家卫生计生委会同相关部门认真研究提出综合治理措施。北京、上海、广东等地迅速行动,严厉打击违法犯罪行为,积极研究出台了非急诊预约挂号、实名制挂号、严格加号管理等一系列治理“号贩子”、“网络医托”的措施,取得了一定成效。为着力解决“号贩子”和“网络医托”等社会高度关注、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维护公平就医秩序,国家卫生计生委、中央综治办、中央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工商总局、中医药局、军委后勤保障部决定从即日起,以优质医疗资源相对集中的地区为重点,在全国联合开展一次集中整治“号贩子”和“网络医托”专项行动。现结合有关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近期治标为主,围绕社会关注热点,以医疗资源集中地区为重点,各地各部门联合行动,集中优势力量,重拳出击,对重点城市重点医院的“号贩子”打一场“集群战”,围剿通过互联网散布的“号贩子”、“医托”等有害信息,坚决遏制“号贩子”和“网络医托”猖獗势头。中远期坚持标本兼治,进一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优化医疗资源配置,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并抓好落实,规范医疗机构广告宣传行为,斩断“号贩子”和“网络医托”利益链条,铲除“号贩子”和“网络医托”生存土壤。
二、组织领导
成立全国集中整治“号贩子”和“网络医托”工作协调办公室。国家卫生计生委监督局、医政医管局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办公室主任。各相关部门有关司局和国家卫生计生委医政医管局、监督局、宣传司、监督中心分管负责同志为办公室成员。各有关司局、单位确定1名负责此项工作的处级干部担任联络员。
办公室职责:按照专项行动方案要求,协调组织各成员单位开展相关工作;对地方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收集各地区、各部门工作情况,定期召开会议通报工作进展;做好跨区域跨部门案件移交;督办重大案件。
要求相关省(区、市)按照以上内容和模式,成立由分管领导负责、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参加的集中整治“号贩子”和“网络医托”工作协调办公室,做好组织协调、督导检查、信息通报、案件督办等工作。
三、工作安排
(一)第一阶段(4月-6月)。主要任务是:集中力量,重拳出击,严防严打,对“号贩子”予以有力查处打击,正面引导舆论,切实维护诊疗秩序。主要工作措施包括:
一是摸底排查,确定重点查处打击目标。各省(区、市)结合本地区实际,选定重点地区,对大型综合性及专科医院周边治安秩序进行摸排,分析梳理110警情和患者群众的反映,确定重点医院列入挂账整治名单,锁定经常在重点医院及周边活动的“号贩子”目标人群,摸清其活动规律。
二是集中行动,形成强大查处打击声势。各有关省份要针对重点医院和“号贩子”目标人群,研判分析其活动规律,制定全省(区、市)统一的行动方案,各重点医院所在地区公安机关对所有重点医院及周边活动的“号贩子”依法查处,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形成强大的声势和震慑。发现涉嫌“网络医托”活动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含中医药管理部门,下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分别对相关医疗机构、互联网企业依法进行严肃查处。
三是加强监控,围剿互联网有害信息。国家卫生计生委监督中心加强互联网信息监测,搜集“代挂号”网站,研判整理互联网“号贩子”和“网络医托”有害信息链接、关键词。各地工作中发现有害信息网址、链接、关键词,及时报告国家卫生计生委监督中心。网信部门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通报的信息,清除互联网违法违规有害信息,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借助互联网散布“号贩子”和“网络医托”信息;通信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等部门通报信息,依法对从事“号贩子”和“网络医托”的违法违规网站进行处置。
四是严格管理,防止“号贩子”扰序。重点医院全面排查可能被“号贩子”利用的管理漏洞,强化医院安保人员配备,加装并切实发挥监控探头作用,按照公安机关的指导加强内部巡逻值守,及时妥善处置突发事件,维护排队挂号正常秩序。属地公安机关及驻院民警加强对群众排队挂号高峰时段重点区域的巡逻盘查,依法查处“号贩子”扰序等违法行为。
五是强化宣传,及时妥善应对舆情。重点医院加大挂号流程途径宣传力度,扩大导医服务,引导患者通过正规途径挂号。各地要积极宣传集中整治“号贩子”和“网络医托”方面采取的措施和阶段性成效,正面引导舆论。建立群众投诉制度,公布举报电话,鼓励群众积极提供案件线索。加强舆情监测和分析研判,提前准备舆情应对口径,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二)第二阶段(7月-10月)。主要任务是:注重标本兼治,持续查处打击“号贩子”违法犯罪行为,坚决铲除黑恶势力;排查清理医疗相关网站,查处虚假宣传行为;梳理医院管理漏洞,完善相关制度并推动落实,加强号源供给和管理,促进公平就医。主要工作措施包括:
一是持续打击,形成高压整治常态。根据摸排情况,各重点医院所在地公安机关要会同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制定实施打击“号贩子”的具体行动计划。每月集中警力组织一次对各重点医院及周边的统一整治行动,对“号贩子”实行不间断地打击;发现存在幕后组织、涉黑涉恶、内外勾结等性质的违法犯罪线索,组织精干力量深挖细查,实施重点打击;发挥驻院民警作用,发现即打、稍乱即整,做好日常打击,始终保持严厉打击“号贩子”的高压态势。
二是集中排查,规范广告宣传行为。通过互联网医疗广告,其内容必须与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的内容一致,不得未经审查的医疗广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加大监测和监督检查力度,查处违法违规医疗广告行为。通信主管部门依法处置相关部门认定的违法违规医疗保健、医疗机构网站。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将相关医疗机构作为监督检查重点,查处医疗机构违法违规执业行为。
三是完善制度,堵塞挂号流程漏洞。重点医院全面梳理挂号就诊制度,进一步完善诊疗服务流程,完善相关规章制度,堵塞管理漏洞。取消医生个人手工加号条,利用信息系统统一严格管理挂号加号,切实落实复诊预约、诊间预约和转诊服务等措施,结合医院实际逐步推行知名专家团队服务模式。强化身份校验,有条件的地区推进医院挂号系统平台与公安机关身份认证系统联网,落实实名制挂号、实名就诊制度。建立预约挂号预付费、退号随机投放等制度,防止号贩子“一手退号、一手抢号”的情况发生。
四是加强医院管理,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加强医院工作人员的法制培训和医德医风教育,强化医院工作人员管理,对医院内部人员参与倒号现象“零容忍”。严禁医务人员通过商业公司预约挂号加号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加强对医院服务水平、能力等有关情况的宣传,引导群众形成合理就医预期。提高应急处置能力,敏感事件发生后要迅速妥善处置,及时准确发声,防止负面情绪放大扩散蔓延。
五是完善重点医院驻院民警制,维护医院及周边正常治安秩序。公安机关要进一步完善重点医院驻院民警工作机制,明确职责任务,及时发现和查处违法行为,会同卫生计生等部门定期对重点医院周边进行清理整治,加强巡逻盘查,指导医院保卫部门加强内部巡逻守护,做好“三防”建设,及时处置突发情况,共同维护医院及周边良好的治安秩序。加强对医务人员的法制宣传和安全防范培训,引导医务人员对恐吓、威胁等不法侵害及时报告医院保卫部门,有针对性的落实预防措施,并报告属地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本阶段各地要开展各种形式的宣传活动,邀请媒体记者随警作战、跟进采访,公安机关定期公布查处打击“号贩子”成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及时介绍医院管理的新举措,体现专项行动的成效。
(三)第三阶段(11月-12月)。主要任务是:总结专项行动工作,曝光典型和重大案件,将专项行动中一些好的工作机制固化成为长效监管机制,建立“号贩子”黑名单,并纳入社会信用体系。
四、职责分工
(一)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牵头组织各成员单位协调行动。负责加强医疗行业监管,推动实名制就诊法制建设、相关制度建设和推进医改进程,优化看病就医流程,促进医院及其人员自律。指导医疗机构加强内部管理,堵塞制度漏洞,公布举报电话,组织人员加强医院重点部位、重点时段的秩序维护,完善重点部位视频监控系统建设,查处医疗机构违法违规行为,配合公安机关查处“号贩子”违法犯罪行为。积极做好专项行动宣传工作。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汇总公安机关查处的“号贩子”身份信息,报国家卫生计生委监督中心建立“号贩子”黑名单,并纳入社会信用体系。
(二)综治组织。加强调查研究、组织协调、督导检查、考评、推动,深化“平安医院”创建,推动完善医院安全防范机制,强化医院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依法查处“号贩子”等违法行为,确保秩序良好。
(三)网信部门。各级网信部门按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通报的信息,清理网上散布的“号贩子”和“网络医托”相关有害信息;配合做好专项行动网络宣传。
(四)通信主管部门。依法处置相关部门认定的违法违规医疗保健、医疗机构网站。
(五)公安机关。牵头开展重点医院“号贩子”情况摸排,梳理案件线索,查处打击倒号贩号扰乱医院秩序、“网络医托”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铲除盘踞在重点医院周边的黑恶势力。地市级公安机关对依法查处的“号贩子”身份信息进行汇总,定期通报同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完善重点医院驻院民警制度,清理整治医院周边治安秩序,指导帮助医院做好安全保卫工作。
(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加强医疗广告监督管理,查处违法违规医疗广告的行为。依法查处涉嫌“网络医托”的互联网企业。
(七)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加强中医医疗机构和人员监管,查处违法违规行为;配合加强制度建设和改革,优化看病就医流程,改进医疗服务。
(八)军队卫生部门。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负责加强军队(武警)医院和人员监管,查处违法违规行为;配合加强制度建设和改革,优化看病就医流程。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号贩子”和“网络医托”问题严重损害公平安全就医环境,群众深恶痛绝,长时间得不到有效解决,势必影响群众对医改成果的获得感和满意度。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专项行动的重要意义,增强紧迫感,加强领导,切实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将集中整治“号贩子”和“网络医托”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省级集中整治“号贩子”和“网络医托”工作协调办公室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督导检查,层层督促抓好落实。国家卫生计生委等有关部门将联合组成督查组,适时对重点省市工作情况进行督查。
(二)强化自律,落实主体责任。医院要切实落实主体责任,加强内部人员的教育培训和管理,严格依法依规执业,强化安全保卫工作,改善看病就医流程,落实便民利民措施,努力为人民群众看病就医提供方便。对医院存在制度不落实、甚至内部倒号等行为,造成严重社会负面影响的,追究直接责任人和医院党政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三)部门联动,形成监管合力。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行业管理,严格监督执法,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抓紧建立完善部门联动工作机制,加强部门信息通报和共享,强化协调配合,打出组合拳,形成监管合力。充分发挥重点医院所在街道、村居、乡镇人员以及社会力量,形成群防群控的社会共治有利局面。
(四)突出重点,严打违法犯罪。“号贩子”和“网络医托”的分布具有一定的地域特点和活动规律,专项行动不能片面强调覆盖面,要集中优势力量查处打击重点地区、重点医院、重点环节的违法违规行为,特别加大对内外勾结、有组织团伙犯罪等大案要案的查办力度。对采取雇佣“医托”等不正当方法招揽病人的医疗机构,探索纳入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加强惩戒。
(五)创新引导,建立长效机制。深化医改,推进和规范医师多点执业,促进优质医疗资源有序流动和科学配置。通过远程医疗和对口支援等方式,提高基层医疗服务能力,扩大优质医疗服务供给。进一步推进预约诊疗,鼓励医疗机构利用信息化手段,提高网络预约、移动互联网预约、自助机具预约等非人工预约方式占比,逐步实现非急诊全面预约诊疗。加快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完善付费方式,推进分级诊疗和层级转诊制度建设,推动基层首诊,保障转诊患者优先就诊,确保疑难危重症患者能够得到及时救治,提供公平就诊机会,避免盲目无序就医。
互联网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篇2
1.继续开展集中治理利用互联网虚假药品信息非法销售药品专项行动。按照国家局、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开展集中治理利用互联网虚假药品信息非法销售药品专项行动的通知》要求,严厉查处互联网虚假药品信息和非法交易行为。
2.巩固“打击侵犯知识产权、打击制售假冒伪劣产品”专项整治成果,深入推进“打四黑、除四害”专项行动,有重点地开展非药品非法添加化学药物专项监督检查和抽验工作。
3.继续加强广告监管工作。认真做好职能调整后广告监管工作,坚持一手抓监测一手抓查处,不断规范广告市场秩序,力争广告市场违法发生率保持在全省较低水平。一是结合日常监管,加大监测力度。二是严厉打击违法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行为,特别是利用互联网虚假药品信息的行为。按照国家局《关于进一步严厉打击违法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的通知》要求,加大对重点违法广告企业和产品的整治,包括移送、上报省局撤销批准文号,确保整治违法广告七个“一律”措施落实到位。特别是要加大对涉及知识产权虚假药品信息等重点网站的打击力度,对违法网站及时上报移送电信部门查处或关闭。
4.结合我市实际,开展药械流通领域违法经营的专项整治,一是有重点的排查西南农贸市场、粮油批发市场经营户无证经营药品的行为;二是查处一批医药代表私设仓库,现货销售的违法行为。
5.重拳整治保健食品非法添加和违规宣传行为。集中一段时间,选取一定数量的品种,开展专项监督检查和抽验工作。
6.根据国家局省局的统一部署开展专项整治。
(二)继续加大大案要案的查处力度,进一步提高震慑力
以查办大案要案、制售假劣药品案件为重点,继续加大对利用互联网销售假药、邮寄销售假药、挂靠走票、非药品冒充药品等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
1.加强大案要案督办工作。加强对县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案件查处工作的协调指导和督导检查。查处督办一批社会影响大、公众反映强烈的大案要案。2.进一步落实查处假劣药械案件的比例。要求假劣药械案件占立案查处总数的50%以上。3.建立案件统计分析通报制度。每季度通报各地立案案件和移送情况,督促各地按照“两高”司法解释要求,及时移送涉嫌犯罪的案件。4.努力发现和“经营”重大案源。注重对投诉举报工作管理和案件线索梳理,善于发现和“经营”重大案源。5.适时组织评选和药械专项整治“市药械领域十大典型案例”。
(三)进一步完善抽验工作机制,充分发挥检验检测手段在打假治劣中的技术支撑作用
1.组织开展我市生产的国家基本药物品种和我市增补品种全覆盖抽验工作。完善相关机制和措施,指导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辖区内中标企业生产的基本药物品种实行抽验全覆盖,并开展供货样品留样备案工作。2.加强药品评价抽验和质量分析工作。对在全市用量大的药品开展专项评价抽验,进一步提高药品安全预警能力。3.完成医疗器械抽验任务。根据省稽查局部署组织对风险高、用量大、不良事件频发的医疗器械开展监督抽验。4.进一步规范药品医疗器械抽验工作。做到依法抽验,程序规范。做好不合格药品医疗器械核查工作;每年提交并公布《市药品抽验情况分析报告》,报告关系药品民生指数的药品合格率;对涉及大要案或移交公安部门案件的药械检验实行绿色通道。5.指导各县级局严格实施《药品监督抽验计划》。努力使药品监督抽验增强针对性、提高阳性率(不合格检出率);每半年汇总通报全市药品监督抽验情况。6.抓好药品检测车检测工作。制定药品检测车检测计划;每半年汇总通报全市药品检测车运行情况;配合药检所主动开展摸索建立药品快速检测模块。7.全市药品监督抽验覆盖面达到85%以上。积极探索建立运用快检车、快检箱、快检室工作机制。8.积极开展用“非标”检测非法添加药品成分的方法,更多地为打击非药品冒充药品违法行为提供技术支撑。
(四)健全和完善稽查机制,努力提高稽查效能
1.进一步完善抽验工作机制。2.建立市级稽查员管理制度。充分发挥市级稽查员在查处大要案和疑难案件的骨干作用。3.建立完善大要案报送机制和挂牌督查督办机制。及时掌握重大案件进行情况。4.初步建立保健食品化妆品规范执法的稽查工作机制。5.继续完善跨市跨部门联合打假机制。一是进一步完善局际协调会议制度。二是继续参与闽边界、金衢丽药品打假联防协作机制。三是建立政企联合打假机制。
(五)加强稽查信息化建设,实现稽查信息共享
1.加强抽验信息化建设。有效整合抽验信息,建立药品抽验信息系统,探索建立抽验结果共享机制。2.全力推进稽查信息化建设。将现有的稽查业务管理信息系统进行整合,建立统一的稽查应急平台,加强稽查信息资源共享和数据的互联互通,发挥该系统在突发事件应急指挥与应急反应方面的重要作用。
互联网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篇3
一、虚假违法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广告的表现形式及其危害性
(一)表现形式:有假借新闻报道的形式广告,逃避广告监管的;有在对疾病的成因、诊断、诊疗的广告宣传中,任意夸大其辞,无中生有,违反客观规律宣传疗效,欺骗误导广大群众的;有直接刊登未经有关部门审批的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广告的等等。
(二)危害性:1、误导了消费者、患者,甚至直接损害消费者、患者的身体健康乃至生命安全。2、有损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3、扰乱市场经济秩序。
二、虚假违法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广告泛滥的成因
(一)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者缺乏遵纪守法意识,为片面追求经济效益甚至为牟取非法经济利益,忽视社会效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二)广告监测手段落后,监管体系乏力,执法难度大,打击力度不够。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目前对广告的监管以事后监管为主,违法行为往往得不到及时处理,给不法分子可乘之机,给虚假广告的泛滥留下了空间。
(三)消费者识别力低,无意中成了虚假广告的支持者和传播者。
三、惩治虚假违法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广告的对策与建议
(一)加强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强化事前防范。加强对广告行业组织的指导,引导广告行业建立自律机制,增强广告主、广告经营单位和广告单位及医疗机构的法治意识,培育“信用至上”的全民意识和社会道德,将虚假违法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广告堵在之前。要加强《广告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教育,提高消费者的法律知识和识别虚假违法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广告能力,在全社会形成自觉抵制、拒绝虚假违法广告的氛围。
(二)健全广告审查制度,实现广告监管“关口前移”。探索建立广告预审制,实现广告监管“关口前移”。广告在前必须经过预先审查批准,并且必须按照审查批准的内容。要相应的成立一个独立的、权威性的广告预审机构,赋予该机构审查批准、监督、暂停或撤销审批、通知相关部门查处等相应的权力。媒介必须按预审机构审查批准的内容广告。
(三)建立广告信用监管体系,提高广告监管效能和信息化水平。建立广告信用监管体系,以广告经营主体的准入、经营行为和市场退出为主线,以信用监管为重点,强化对准入行为、经营行为和退出行为全过程的监管。建立信用档案,制定信用等级标准,实施分类监管。建立广告经营单位数据信用平台和广告监测网络,强化广告监测手段,提高监测效率和监管效能,扩大监测范围,促进信用监管体系建设。
(四)加大对虚假违法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广告的监管和执法力度。1、通过对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广告等状况的监测和跟踪检查,实现广告动态监管。利用巡查和网上监测的优势,对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广告进行经常性的巡回检查监测,突出时效性。2、对虚假违法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广告要“公开警示”和“公开更正”,强化事后处理,加大违法成本。3、利用大众传播媒介或互联网络等形式,对典型虚假违法广告案件予以曝光,公布违法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者名单,开展违法广告警示活动。4、树立全国广告监管一盘棋的思想,整合监管执法力量,制定“跨地区虚假违法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广告查处的办案办法”,明确案件的管辖和办案程序,堵塞监管漏洞。
(五)加强媒体自律,提高媒体的公信度。加强媒体行业自律,杜绝虚假违法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广告导致的公众对媒体的不信任,提高媒体的公信度。
互联网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篇4
为进一步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保障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国家卫生健康委、中央网信办、公安部、海关总署、市场监管总局、国家邮政局、国家药监局、国家中医药局定于2023年6月-12月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打击非法医疗美容服务专项整治工作。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多部门联合专项整治,进一步提高美容医疗机构(含中医美容医疗机构,下同)依法执业意识,强化医疗服务质量和安全管理,防范医疗纠纷和安全风险,严厉打击非法医疗美容活动。严格规范医疗美容服务相关药品和医疗器械生产、流通和使用监管,严厉打击生产、经营和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药品、器械等行为。依法规范医疗美容服务信息和医疗广告行为,严厉打击虚假医疗美容类广告、信息以及不正当竞争行为。以查办案件为抓手,查处并曝光一批违法机构,惩戒和震慑一批不法分子。完善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的工作机制,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二、工作任务
(一)严厉打击非法开展医疗美容相关活动的行为。医疗美容活动涉及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必须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才能开展执业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具备法定条件,不得开展医疗美容服务,不得违法采购、使用医疗美容类药品和医疗器械,不得医疗广告或变相广告。重点加强生活美容服务机构监管,查处生活美容服务机构及其他机构和个人未取得相应资质开展医疗美容服务,以及医师到非医疗机构开展医疗美容服务的行为。重视投诉举报线索,鼓励有奖举报,严肃查处利用宾馆酒店、会所、居民楼违法开展医疗美容行为。
(二)严格规范医疗美容服务行为。美容医疗机构对本机构依法执业承担主体责任,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并落实依法执业自查工作制度,加强投诉管理,排查执业风险,消除安全隐患。机构要加强医疗美容项目管理,认真落实医疗质量核心制度,规范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严禁机构聘用非卫生人员、超范围开展诊疗活动,严禁“以次充好,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药品、医疗器械和消毒器械;严禁虚假医疗广告以及服务资讯类信息;严禁违规分解手术项目;严禁价格欺诈,以及不按规定项目名称和标准收费。
(三)严厉打击非法制售药品医疗器械行为。加强我国境内上市的药品和第二、三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管理,未取得注册批准的产品不得上市;未依法取得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合法资质的,严禁从事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药品和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要按照《药品管理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加强管理,依法生产、守法经营。美容医疗机构应当向有生产经营资质的企业购买药品、医疗器械,落实进货查验制度,按照适应证依法合理使用医疗器械,严格医疗用毒性药品和麻醉用药品使用。
(四)严肃查处违法广告和互联网信息。医疗美容广告属于医疗广告,非医疗机构不得医疗广告。美容医疗机构医疗广告,严格按照《广告法》和《医疗广告管理办法》规定,依法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并按规定医疗广告;未经依法审查取得批准,严禁医疗广告,或以新闻形式、医疗资讯服务专题(栏)、健康科普等形式变相医疗广告、虚假信息。
三、职责分工
(一)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及中医药主管部门。国家卫生健康委负责牵头开展专项整治工作,组织协调专项整治各成员单位相关工作。地方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及其监督机构要结合《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美容综合监管执法工作的通知》(国卫办监督发〔2023〕4号)、《关于印发医疗机构依法执业自查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卫监督发〔2023〕18号)开展医疗机构依法执业监督检查,加强美容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综合监管,规范医疗美容服务,防范医疗纠纷和安全风险,严厉打击无证行医行为。中医药主管部门配合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做好专项整治工作。
(二)网信部门。依法处置相关部门认定的互联网医疗美容相关不良信息,查处违法违规网站。
(三)公安部门。与相关部门密切配合,依法严厉打击医疗美容领域制假售假、非法经营、非法行医等犯罪行为。
(四)海关。加大药品和医疗器械进口监管力度,严厉打击走私药品和医疗器械等违法行为。
(五)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在日常监管中发现生活美容机构涉嫌未取得合法资质开展医疗美容服务的,及时通报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加强对医疗美容行业价格违法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管。加强医疗美容广告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虚假医疗美容广告。
(六)邮政管理部门。督促寄递企业严格落实实名收寄、收寄验视、过机安检“三项制度,配合相关部门加大对药品、医疗器械类物品查验力度,严防相关禁寄物品流入寄递渠道。
(七)药品监管部门。依职责加强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不符合法定要求的药品、医疗器械。
四、时间安排
(一)集中行动阶段(2023年6月-11月)。各地区按照本方案内容制订具体实施方案,建立工作机制,集中开展工作。国家卫生健康委将把该专项整治工作纳入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督察“回头看。
(二)总结巩固阶段(2023年12月)。各地区全面总结专项整治工作情况,各省(区、市)专项行动牵头部门于2023年12月20日前将专项整治工作总结(包括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情况、取得的成效、存在的问题和困难、下一步工作安排、长效机制建立运转情况以及汇总表)和典型案例报送国家卫生健康委。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医疗美容消费者众多,社会关注度高,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站在服务和保障民生的高度,以对人民群众健康高度负责的态度,准确把握专项整治重要意义,充分认识开展专项整治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国家卫生健康委牵头建立专项整治联络员制度,定期召开联络员会议,沟通信息、通报进展、研究工作。各地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抓紧组织实施,扎实开展专项整治,确保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
(二)密切配合,形成监管合力。专项整治四项工作任务环环相扣,各有侧重,缺一不可,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分工依法履职,相互协作,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对于工作中发现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案件线索,要及时通报相应部门。要严格落实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有关规定,对涉嫌犯罪的案件,各行政执法部门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并提供鉴定检测支持,各级公安机关要及时受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强化宣传,正面舆论引导。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宣传,制作多种形式的宣传材料,利用传统媒体、新媒体等多渠道进行宣传,协调手机运营商推送公益广告,广泛开展科普宣传,警示信息,宣传专项整治进展,按月曝光辖区医疗美容执法案件或典型案例,揭示违法违规行为的危害和后果,提升消费者辨识能力,引导公众理性认知,倡导消费者自觉选择正规美容医疗机构接受医疗美容服务。各地要通过设立举报电话等方式,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对有关投诉举报及时核查,对核查属实的依法严肃处理,营造社会共治氛围。
(四)标本兼治,健全长效机制。各地区各部门要进一步完善长效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通过专项整治,不断健全部门联合、区域协作、社会共治、打建并举的工作机制。各部门对严重违法犯罪的机构或个人依法依规建立“黑名单,并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实施联合惩戒。美容医疗机构要认真落实主体责任,按照《医疗机构依法执业自查管理办法》对本机构及医务人员的依法执业情况定期开展自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并将自查和整改情况报告属地卫生监督机构。要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加强行业自律,宣传相关知识,维护行业信誉,促进医疗美容服务行业规范健康发展。
附件:1.医疗美容专项整治工作汇总表
2.典型案例报送模板
附件1
医疗美容专项整治工作汇总表
省(自治区、直辖市)
处理情况
非法医疗美容
非法制售使用
药品、医疗器械
违法
医疗美容广告
违规
互联网信息
违规开展寄递业务信息
无证行医
医疗机构
药品
医疗器械
检查对象数
案件数
机构
人员
机构
人员
机构
人员
机构
人员
责令改正数
警告数
责令停业整顿户数
罚款户(人)次
罚款金额(万元)
没收违法所得(万元)
吊销行政许可资质
移送司法机关
投诉举报情况:投诉举报件;办结件;实施行政处罚件;反馈件;举报人满意件。
备注:机构和人员处罚数据部分可合理缺项。
附件2
典型案例报送模板
一、XXX省(自治区、直辖市)案件材料报送目录
序号
机构
名称
处罚时间
违法事实
违反法律及处罚依据
行政处罚
具体内容
1
××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
XX年XX月XX日
超范围开展二级手术项目(隆胸术等)
违反了《医疗美容管理办法》第XX条;
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XX条进行处罚
警告,(罚款
:元);行政强制及其他措施:责令改正
2
二、案情概述
1.XXX医疗美容门诊部超范围开展二级手术项目案(样例)
互联网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篇5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消息为保障公众用药安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09年第3期互联网购药安全警示公告,对近期监督检查中发现的伪造或假冒开办单位虚假药品信息、销售假药的15家违法网站进行曝光。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将违法网站依法移送有关执法部门进行查处。
今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陆续曝光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销售药品网站,同时提醒消费者:任何医疗单位和医学研究机构在网上销售药品都是违法行为,只有取得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证书的药品经营企业才可以在网上销售非处方药,同前只有12家单位取得该资格。
消费者可以登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浏览“网上购药安全警示”栏目(中国国际糖尿病研究总院、12,省略/zjdp.asp中国股骨头坏死医学研究总院、13,省略仲景医科大学附属医院呼吸内科、14,省略中国海洋药物工程研究院-北京风湿类风湿专利诊疗中心、15,cyao./v/i_ad_see.php?ic!=1204炒药网
母乳代用品虚夸宣传侵害婴儿健康发育
《法制日报》消息中国消费者协会特别提醒广大婴儿母亲和家庭:要警惕奶粉促销行为对母乳喂养的干扰。一旦发现有经营者的违规行为,应及时向卫生、工商、质监部门以及消费者协会举报。
为保护婴儿的健康、支持母乳喂养,1981年世界卫生组织第34届大会通过了《国际母乳代用品销售守则》,我国在1995年出台了《母乳代用品销售管理办法》,禁止经营者对6月龄之内的配方奶粉、配方食品、饮料及奶瓶、奶嘴等母乳代用品进行促销,包括赠送产品、样品,减价销售、以促销为目的向医疗机构提供赞助;禁止“人乳化”的宣传,禁止母乳代用品广告和宣传信息。
然而,相关机构的监测情况显示,目前,有的奶粉公司在产品包装或广告宣传中暗示或明示产品类似或接近母乳;有的通过医院卫生保健机构向孕产妇推荐产品;有的通过所谓的母婴健康咨询活动宣传产品;还有的在超市中对母乳代用品进行促销活动。
母乳代用品夸大其词的宣传和形形的促销行为,动摇了母亲母乳喂养的信心,从而使婴儿吃母乳的权利受到侵害。
减肥药“黑茶睡美瘦”审批文号系盗用
《厦门日报》消息以阿里巴巴、淘宝网为代表的交易网站生意红火,仅厦门就有36万余人经常网购。但据统计,从2008年1月起,市工商局12315投诉热线共接到网购引发的消费纠纷297起。不过,由于网购交易金额往往不大,加上证据缺乏,所以在厦门市法院立案受理的案件并不多。
最近,一款名为“黑茶睡美瘦”的减肥产品让厦门市不少减肥者趋之若鹜。其网站销售说明是香港生产,广州分装,北京销售。其销售网站上提供的生产厂家是“香港容颜堂生物医药集团”和内地分装公司“广州医工安品化妆品有限公司”,记者核实后发现:这2家公司与“黑茶睡美瘦”没有任何关系,而且实际所在地址与其网站上提供的地址完全不同。
陕西药监局工作人员说,他们从未审批过“黑茶睡美瘦”,批准文号为陕食药监健用字06030152号的是一款名为“利马牌清浊贴”的保健品。一号“二主”,“黑茶睡美瘦”系冒用批准文号、混迹于药品市场的“李鬼”。不少人使用‘嘿茶睡美瘦”后,体重非但没有减轻,反倒出现了诸多副作用。
国家药监局要求查处瓜瓜胶植物复合胶囊
中新网报道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出通知,要求依法查处标示为北京嘉华裕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瓜瓜胶植物复合胶囊”(三消稳糖)。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称,标示为北京嘉华裕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瓜瓜胶植物复合胶囊”既不是药品,也不是保健食品。该产品在互联网上被大肆宣传具有药品功效,有降血糖治疗作用,严重误导消费者。经对该产品检验,发现有非法添加的药物成分,违反了药品管理的相关规定。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要求地方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按照职能进行凋查并依法处理,同时,提醒广大消费者,就医买药应当到正规医疗机构和药店。
5家网上违法宣传销售药品网站及药品被查处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消息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出通知,要求各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未经注册在互联网上借虚假机构违法宣传销售治疗男女泌尿等疾病的药品及其5家网站进行查处。
具体的药品名称和网址情况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