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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整理2篇)

来源: 时间:2024-08-05 手机浏览

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范文篇1

关键词:市场经济体制;道路运输;管理

道路运输乃是实现我国国民经济各个部门相互交流、相互沟通的重要途径,并且道路运输作为一个独立的行业,在促进我国国民经济发展中发挥重要作用。方便、快捷的交通运输不仅能够促进不同地区的沟通,还能极大地缩短各个地区之间的距离,方便了国民经济发展要素在不同地区的流动,实现了资源的优化配置。但是因各种因素,在市场经济体制下,我国交通运输管理工作还存在一些问题,因此探讨市场经济体制下道路运输管理具有重要意义。

一、市场经济体制下道路运输管理工作面临的挑战

在市场经济体制下,现代交通运输业越来越发达,无论是运输方式、运输场站,还是运输价格、运输路网等均发生翻天覆地的变化,并表现出大型化、专业化、环保化、高速化以及智能化的发展趋势。不管是旅客运输,还是货物运输,其经营组织都呈现出经营规模化、运输自由化以及服务多元化特点,然而这些均给交通运输管理工作带来了新挑战。

二、市场经济体制下做好道路运输管理的重要性

(一)做好道路运输管理是市场经济体制必然趋势

道路运输管理工作是时展所需,特别是在经济体制下,交通运输业飞速发展,为群众的出行和运输货物提供了便利,与此同时还稳步提升了国民经济。作为道路运输管理者,在经济体制下必须充分发挥自身的职能,提高管理水平和效率,强化自身的综合素质,以便为促进道路运输业的发展添砖加瓦。

(二)做好道路运输管理是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的重要举措

在市场经济体制下,道路运输体系的建立和完善能够满足广大群众对道路运输的不断增长的需求。只有切实解决好群众的需求,才能有利于社会的稳定和和谐。

三、市场经济体制下的道路运输管理存在的问题

(一)职、权、责划分不清

根据行政设置,道路运输管理部门主要承担着管理道路运输相关事宜以及处理已经发生的跟道路运输相关的事宜,但是因为很多跟道路运输有关的事宜中均牵扯到较大的利益,因此导致很多职能被其他行政机关瓜分,如此便形成处罚每个机关都要管,但是服务和改善等工作却找不到具体的机构负责。

(二)道路运输相关法规、法律有待完善

俗话说“不以规矩,难成方圆”,对于道路运输管理来说,同样如此。法律和法规作为约束道路运输行业的法规,也是道路运输管理部门行使管理职能的指南。在经济体制下,道路运输行业均发展迅速,但是跟其相关的立法却相对滞后,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第一,法规和规章制度不统一。从全国各个地方制定的跟道路运输管理相关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制度来看,在准入条件和管理制度等方面缺乏统一,从而导致货运、客运跨行政区域的运输出现了人为障碍,甚至还有少数地方形成了地区封锁、地区保护,个别道路运输经营者垄断客源、违法经营行为屡屡发生,给人们的生产和生活带来极大影响;第二,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实施细则不详细,使得在具体执法过程中形成无法可依的现象。比如,现在各种厂家在利益驱动下生产出各种各样的电动三轮(四轮)车,而这些电动车非法拉客现象很严重,这样一来不仅带来很大的交通安全隐患,还严重扰乱了正常的道路旅客运输市场秩序。由于没有关于电动车非法载客的相关罚则,使得执法过程无所适从,呈现十分尴尬的局面;第三,管理体制存在问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中的相关规定:运政部门的职责为管理道路客运、货运运输、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等,享有监管运输安全和行政许可等权利。但是就实际情况而言,各级运政管理机构级别设置较低,大部分县级运政机构都还是股级单位,因为管理体制存在问题,这些管理职权很难真正履行到位。

(三)道路运输管理人员综合素质有待提高

道路运输的行政管理部门通常是交给各级地方自主管理的,但是政府部门并未将其纳入预算范围内。如此便导致个别地方政府的领导忽视了对道路运输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在安排人员管理道路运输时,不专门招聘,这样一来运政管理部门的员工结构复杂,综合素质不高,道路运输管理的实践不足。据调查,某些地方的运政管理部门中绝大部分的员工缺乏现代化管理知识和经验,从而导致道路运输管理水平不高。

(四)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情况时有发生

在经济体制下,我国道路运输管理依然存在着个别管理人员执法不严、有法不依的情况,具体体现在:有少数道路运输管理者在管理过程中,因为对象为熟人,人情原因存在执法不严、有法不依的情况,若该情况不能及时遏制,不仅会严重损害道路运输管理相关法律的尊严,还会影响以后道路运输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四、市场经济体制下道路运输管理策略

(一)明确职、权、责关系,充分发挥运政职能

具体来说,可从两个方面入手:第一,应该根据职、权、责一致的原则,对职、权、责的权限做出调整,明确指出市、区级运管机构的权利和职责,严格执行“谁审批,谁管理,水负责”的原则。坚决打击“好处大家抢,麻烦大家躲”的现象;第二,明确指出运管机构承担的职责,以便让其更好的参与到所在地方的交通规划和建设工作中来,另外,要尽量实现服装的统一,以便更好地维护运管部门的微信。

(二)建立健全道路运输相关法规、法律,为道路运输管理作法律保障

针对当前我国道路运输管理还存在着法规、法律不够完善等问题,在场经济体制下加强相关的立法工作迫在眉睫,可从以下三个方面入手:第一,要站在国家层面的角度上,根据市场经济体制下交通行业面临的新情况制定相关的法规和法律,以便指导交通责任的划分和交通事故的处理办法等,确保交通管理工作有法可依。第二,作为道路运输的主管部门应该通过政策明确划分确职、权、责,将具体管理职责落实到具体部门上,另外针对出现交通事故后,如何处理以及责任划分均应明确体现出来;第三,为了保障道路运输管理行业的不断发展,还需要制定一定的激励机制,从而促进道路运输行业稳定运行。

(三)提高道路运输管理队伍综合素质

在经济体制下,提高道路运输管理队伍的综合素质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着手:一方面要加强道路运输管理人员的思想道德建设,要定期或者不定期组织干部和职工参与思想道德建设、学习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等,强化道路运输管理队伍的职业操守,提高其责任、政治、法律以及为人民服务意识,争创学习型组织,从而为促进现代道路运输业的发展打好政治、思想以及组织基础;另一方面要进一步加强对道路运输管理队伍的教育,要根据职工、干部队伍现状为其制定中、长期学习计划,针对新进职工开展岗前培训,针对在岗职工开展在职培训等,以此不断提高提高道路运输管理队伍综合素质。

(四)加强道路运输的监督

在开展道路运输管理工作时,必要的监督工作能够有效地预防和减少各类道路运输中超载等违反交通管理条例的现象,从而极大的保证了道路运输中的安全性。一方面要加强对道路运输源头监管,从根本上杜绝超载车辆驶出厂区,加强对源头企业的监管,严格按照2016年最新《公路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认定标准》执行。把超载现象扼杀在摇篮中。尤其应在客运站点常设驻站人员,严格把关不允许一辆超载车辆驶出车站,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另一方面应改为“要加强对道路运政执法人员的执法监督,坚决杜绝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贪赃枉法的现象发生,真正营造一个风清气正、公平竞争的道路运输市场环境。

五、结语

综上所述,道路运输行业在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中扮演着桥梁和纽带的重要作用,但不可置否道路运输领域也是各类事故频发的领域。因此稍有不当,事故产生便可能带来无法估量的损失,威胁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因此要高度重视道路运输管理工作。市场经济体制为道路运输管理带来机遇的同时,也带来了挑战,在市场经济体制下,道路运输管理共还存在很多问题,但笔者坚信,只要找准问题,采取明确职权责关系;建立健全道路运输相关法规、法律;提高道路运输管理队伍综合素质;加强道路运输的监督等措施,便能够促进道路运输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

参考文献:

[1]郭晋东.道路运输管理新探索[J].山西交通科技,2009(03).

[2]高晨.浅析道路运输管理中的常见问题及其应对策略[J].科技论坛,2015(13).

[3]魏玉清.市场经济体制下的道路运输管理[J].科技经济市场,2014(09).

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范文篇2

第二条在我市辖区内从事交通客运经营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交通客运经营”,是指利用客运车辆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活动。

本办法所称“经营者”,是指依法取得经营资格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包括运输企业、个体运输经营者;“从业人员”指从事交通客运经营的贺驶员、乘务员。

第三条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我市客运经营管理工作。

市道路运输管理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客运经营管理工作。

第四条市道路运输管理处按照法律规定确定道路交通客运班线经营期限。

第五条市交通运输局按照《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办法》规定,根据我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专项规划和公众出行需要,设置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线路和站点。

市道路运输管理处根据《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结合我市交通客运市场需求,做出道路旅客运输线路、班次、站点开辟及调整的行政决定。

根据《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规定,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更新车辆,不改变原批准车型的,到市道路运输管理处备案;改变原车型的应当经市道路运输管理处批准。

第六条经营者在市交通运输局管理和指导下,组织管理经营。

我市客运线路经营推行“一线路一公司”经营模式,管理实行“一线路一管理主体”的体制。

第七条道路旅客运输经营、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应当按照《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规定,持经营许可证和营运证到市道路运输管理处进行年度审验,审验合格者,方可继续经营。

城市公共汽车客运超出城市市区经营的,到市道路运输管理处办理手续,进行年度审验。

第八条从业人员应当参加岗位培训,持证上岗。

第九条市交通运输局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制定《市公共交通客运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办法》,对交通客运经营企业进行质量信誉考核,考核结果作为交通客运经营行政许可调整的参考依据。

第十条交通客运经营权不得转让、出租。

第十一条交通客运经营企业应当严格遵守交通运输行业管理规定,建立健全管理制度,规范经营行为,不得干预、阻挠、抵制正常的线路开辟及延伸、站点调整和增加运营车辆、调整车型结构等行政行为。

第十二条罚则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局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客运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三)根据《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者擅自停业、歇业或者终止营运的,由市交通运输局责令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四)根据交通运输部《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条规定,客运经营者在旅客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或者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的;未报告市道路运输管理处擅自终止道路客运经营的,由市交通运输局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经营许可证件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