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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销综合服务申报材料(收集5篇)

来源: 时间:2024-08-06 手机浏览

供销综合服务申报材料篇1

第二条护士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后,方可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从事护理工作。

未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者,不得从事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护理活动。

第三条卫生部负责全国护士执业注册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是护士执业注册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工作。

第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护士执业注册工作的具体办法,并报卫生部备案。

第五条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在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完成教育部和卫生部规定的普通全日制3年以上的护理、助产专业课程学习,包括在教学、综合医院完成8个月以上护理临床实习,并取得相应学历证书;

(三)通过卫生部组织的护士执业资格考试;

(四)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健康标准。

第六条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应当符合下列健康标准:

(一)无精神病史;

(二)无色盲、色弱、双耳听力障碍;

(三)无影响履行护理职责的疾病、残疾或者功能障碍。

第七条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申请人学历证书及专业学习中的临床实习证明;

(四)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明;

(五)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申请人6个月内健康体检证明;

(六)医疗卫生机构拟聘用的相关材料。

第八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准予注册,发给《护士执业证书》;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注册,并书面说明理由。

《护士执业证书》上应当注明护士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等个人信息及证书编号、注册日期和执业地点。

《护士执业证书》由卫生部统一印制。

第九条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应当自通过护士执业资格考试之日起3年内提出;逾期提出申请的,除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教学、综合医院接受3个月临床护理培训并考核合格的证明。

第十条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为5年。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0日,向原注册部门申请延续注册。

第十一条护士申请延续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护士延续注册申请审核表;

(二)申请人的《护士执业证书》;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申请人6个月内健康体检证明。

第十二条注册部门自受理延续注册申请之日起20日内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延续注册。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延续注册:

(一)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健康标准的;

(二)被处暂停执业活动处罚期限未满的。

第十四条医疗卫生机构可以为本机构聘用的护士集体申请办理护士执业注册和延续注册。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拟在医疗卫生机构执业时,应当重新申请注册:

(一)注册有效期届满未延续注册的;

(二)受吊销《护士执业证书》处罚,自吊销之日起满2年的。

重新申请注册的,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提交材料;中断护理执业活动超过3年的,还应当提交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教学、综合医院接受3个月临床护理培训并考核合格的证明。

第十六条护士在其执业注册有效期内变更执业地点等注册项目,应当办理变更注册。

但承担卫生行政部门交办或者批准的任务以及履行医疗卫生机构职责的护理活动,包括经医疗卫生机构批准的进修、学术交流等除外。

第十七条护士在其执业注册有效期内变更执业地点的,应当向拟执业地注册主管部门报告,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护士变更注册申请审核表;

(二)申请人的《护士执业证书》。

注册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为其办理变更手续。

护士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执业地点的,收到报告的注册部门还应当向其原执业地注册部门通报。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通过护士执业注册信息系统,为护士变更注册提供便利。

第十八条护士执业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注册部门办理注销执业注册:

(一)注册有效期届满未延续注册;

(二)受吊销《护士执业证书》处罚;

(三)护士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九条卫生行政部门实施护士执业注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不符合护士执业注册条件者准予护士执业注册的;

(二)对符合护士执业注册条件者不予护士执业注册的。

第二十条护士执业注册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护士执业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护士执业注册,并给予警告;已经注册的,应当撤销注册。

第二十一条在内地完成护理、助产专业学习的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人员,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可以申请护士执业注册。

第二十二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护士的执业注册管理适用本办法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教学医院,是指与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有承担护理临床实习任务的合同关系,并能够按照护理临床实习教学计划完成教学任务的医院。

供销综合服务申报材料篇2

1.做好档案管理工作的必要性

档案工作是单位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为单位领导组织和决策提供基本保障,应受到单位领导的高度重视。但在现实工作中存在一些弊端,一些单位的领导由于事务性工作较多,头绪比较繁杂,相对于不十分紧迫的档案工作,很难得到领导的重视,排进工作日程当中。如何使单位领导对档案管理重视起来,成为当前的一个普遍问题,笔者从三个方面考虑。

一是档案人员应及时、经常地向单位领导汇报档案工作情况,使领导了解档案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需要解决的困难,便于领导适时解决档案工作的有关问题。

二是档案工作人员积极结合农业综合开发中心工作需要,提出相应档案信息服务建议,提供信息服务,为领导决策当好参谋。以优质的信息服务赢得领导对档案工作和自己工作能力的认同。

三是档案工作人员经常与领导交流思想,接受领导提出的意见和要求,把本职工作做得更好,让领导放心和满意。争取领导的重视与支持,为档案工作的开展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

2.主要做法

2.1项目建设档案

项目建设档案是指项目从申请到移交所形成的文字、图片等一系列的材料,是一个项目从开始施工到最后竣工的整体概况。

2.1.1项目建设申报立项档案

我市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分为土地治理项目、多种经营项目。土地治理项目又包括中低产田改造、生态综合治理等建设内容,这就要求档案工作人员整理档案时要将其细化,按建设内容分项目区建立档案。任何项目建设立项前都离不开最初的调查研究,由这些基础的数据和文字形成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申请、项目计划表等是档案立卷的基础材料。项目被批复后,该批复文件及项目实施计划表也要纳入归档范畴。

2.1.2项目建设工程招投标及监理档案

农业综合开发的大型工程都要求实行招投标制度,那么合同管理就处在工程建设的核心地位,项目合同是农业综合开发与设计、监理、施工各方联系的唯一纽带和桥梁,整个工程建设过程中的一切行为都是围绕合同进行的。在合同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大量资料,如人员管理、质量管理、资金管理、建设监理等基础资料,应是档案归档的重要范围。因此,在建设实践中产生的各种原始资料,既是解决合同纠纷的重要依据,也是档案工作服务于合同管理的重要内容。

工程监理档案是项目建设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我省实际情况,中低产田改造和生态综合治理项目财政投资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单项工程和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项目的监理,由市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委托专业监理单位进行监理,或委托具有监理资格的专业人员进行监理。工程监理在工程建设中承担着控制工程建设投资、监督工程建设进度、检测工程质量和协调有关单位间的工作关系的重大责任。在监理过程中,工程的施工情况、质量检测情况、进度控制情况、资金的运作情况,整个项目合同的实施情况、监理情况形成了大量的资料,都应纳入项目建设档案管理范围。因此,收集全、保管好项目建设工程招投标及监理档案显得尤为重要。

2.1.3项目建设工程竣工档案

项目建设工程竣工后,应及时整理合同文件和有关工程技术档案材料,参与工程竣工预验收和相关验收文件,提交工程监理报告等,把好最后的收口关。

2.1.4项目建设图片档案管理

每组项目建设图片包括开发前、开发中、开发后三个部分。档案人员应随时收集、整理并按时间先后顺序排列图片,保留好这样一组图片,就会一目了然地看到一个项目区开发的全部历程。

2.2会计档案

农业综合开发会计档案包括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报告等会计核算专业材料。会计档案是单位经济活动的原始记录,一定要管好、用好。

2.2.1要健全和完善法规制度

健全和完善的法规制度是确保会计档案真实和完整的根本措施。只有法规制度健全,工作才会有所遵循,弄虚作假的人才能有所顾忌。会计人员依法填制的会计凭证、登记会计帐簿、编制财务会计报表及会计文件材料都要纳入归档范围。

2.2.2单位负责人要认真履行职责,规范档案人员的行为

单位负责人在会计档案真实性和完整性方面承担的责任是全方位、多方面的。会计档案资料是在工作实践中产生,经财会人员记录和保存下来的,档案人员要明确岗位责任,必须严格按《会计档案管理方法》规定保管、查阅、复制、借出、销毁等。这些规定都为会计档案资料的真实、完整和科学保管提供了依据。在实际工作中,应认真执行,严禁出现由于个人行为造成的不可估量损失现象的发生,必须规范档案人员的行为。

2.2.3科学管理好会计档案

财会人员和档案工作人员,应按归档范围,做好会计档案的收集工作,除了已在会计部门收存的档案文件资料外,还要根据当年财务活动情况,把散存在领导或个人手中的重要归档文件材料不遗漏地收集齐全。随着电子计算机技术的推广和普及,我市农业综合开发已采用了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产生了大量的电子文件,电子文件也要按有关规定归档,但在归档时,目前还应保存打印出来的相应的纸质会计档案。

整理归档时必须按照相同的原则处理,这样才能保持文件归档的一致性和连续性,便于今后工作查找和利用。区分保管期限是整理工作的重要内容,在整理过程中,要按照保管期限表,正确区分保管期限,将相同保管期限的档案文件立在同一个卷内。立卷应根据农业综合开发经济活动、财务工作的特点,按不同类别立卷,装订成册,并编制出保管清册。

保管好会计档案是维护会计档案安全完整的经常性和基础性的工作。鉴于会计档案的特殊性,鉴定和销毁时应该特别认真仔细,要按保管期限表,正确区分档案的保管期限,对于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需要销毁时应编造销毁清册,报主管部门批准,严格按销毁工作程序进行,销毁时要由档案机构和会计机构共同派员监销。

3.几点建议

一是实行办公自动化,建立机读目录,利用者便可自行检索,查到所需文件目录后,再由档案工作人员调卷,这样即省时又省力。

供销综合服务申报材料篇3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税控收款机产品生产企业资质的申请、受理、认定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以下简称“信息产业部”)负责税控收款机产品生产企业资质的认定和,并对获得《税控收款机产品生产企业资质证书》(以下简称“《生产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税控收款机产品,包括税控收款机、税控器、税控IC卡、税控打印机和金融税控收款机等产品。

本办法所称税控收款机,是指具有税控功能,能够保证经营数据的正确生成、可靠存储和安全传递,实现税务机关的管理和数据核查等要求的电子收款机。

本办法所称税控器,是指在计算机等电子设备的配合下实现税控功能的,能够保证经营数据的正确生成、可靠存储和安全传输,满足税务机关的管理和数据核查等要求的电子装置。

本办法所称税控IC卡,是指具有安全功能并增加了税控专用命令的带有微处理器的税控卡、用户卡和税务管理卡等IC卡。

本办法所称税控打印机,是指在计算机等电子设备(宿主)的配合下实现税控功能的,能够保证经营数据的正确生成、可靠存储和安全传输,满足税务机关的管理和数据核查等要求的打印机。

本办法所称金融税控收款机,是指具有银行卡受理和税控功能的电子收款机。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生产企业资质,是指税控收款机产品生产企业的综合能力,包括技术水平、研发能力、工艺装备、生产能力、产品情况、销售网络、服务能力、人员素质、安全制度、管理水平、经营业绩、资产状况等要素。

第六条税控收款机产品实行生产企业资质审查、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和序列号管理制度。

从事税控收款机产品生产的企业,应向信息产业部申请税控收款机产品生产企业资质。经信息产业部审查合格的,颁发《生产企业资质证书》。

第七条通过资质审查的企业,可以向国家质检部门申请税控收款机产品生产许可证。

第二章申请与审查

第八条申请税控收款机产品生产企业资质的企业,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并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备电子信息产品设计生产维修服务能力,具有合法的营业执照;

(二)注册资金在三千万元人民币以上;

(三)具有自主研发能力、完备的研发条件、自主知识产权的自有品牌产品;

(四)具备合理的专业人员构成,从事所申请产品研发及相应技术服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占企业在职人数的比例在百分之二十以上;

(五)通过ISO9001质量认证,拥有固定生产场所和完整生产线,所申报产品的年生产能力达到三十万台(IC卡企业年生产能力应达到一千万张)以上;

(六)具有相关产品设计生产销售维修服务经验,至少在二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拥有覆盖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销售及服务网络;

(七)经营业绩良好,在申请的前二年无亏损;

(八)管理规范,符合国家有关安全产品管理要求,有健全的保证产品生产和安全的规章制度、保障措施以及相应设施;

(九)产权明晰,资信良好,无违法和重大违规记录。

第九条申请企业根据所申请的产品,向信息产业部提供下列材料(应是中文,并附光盘):

(一)《税控收款机产品生产企业资质申请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企业、企业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的介绍以及产品设计、生产、销售和技术服务主要人员的情况;

(四)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及安全管理相关材料;

(五)设计、生产、检验等用软件、设备、仪器的清单与证明;

(六)办公、试验、生产用房及仓库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复印件;

(七)有关产品的设计、工艺、检验以及生产能力和试点应用情况的说明材料;

(八)经国家主管部门认可的检测机构出具的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生产定型检验报告以及产品安全性检验报告复印件(申请生产或制作税控IC卡资质的企业,应当提交IC卡产品生产许可证以及卡操作系统、税控功能和安全等技术指标的检验报告、国家密码管理委员会办公室颁发的“商用密码产品生产定点单位”证书、“商用密码产品销售许可证”复印件);

(九)税务登记证副本、社会保险登记证及最近三年完税凭证复印件;

(十)银行资信证明(原件)和近三年企业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

(十一)产品销售、技术维修服务网点说明与清单;

(十二)与申请产品相关的软件登记证书、专利证书或其它证书复印件;

(十三)企业近三年内重大改组、资本运营情况的说明;

(十四)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出具的推荐意见。

第十条申请企业应当如实提交申请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应当对出具的意见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信息产业部应当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齐全性、形式符合性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予以受理,并发出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企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十二条信息产业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在二十个工作日内不能做出行政许可决定的,经信息产业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企业。

第十三条信息产业部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过程中可以聘请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评审,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的期限内。专家评审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三十个工作日。

第十四条信息产业部在许可过程中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或需要核查申请企业有关条件的,可以对申请企业的有关情况进行实地核查,核查时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申请企业应当配合。

第十五条信息产业部对通过认定的企业进行公示,对无异议的企业,颁发《生产企业资质证书》,并公布名单;对有异议的企业,依法进行核查。

第三章监督与管理

第十六条信息产业部对获证企业不定期地组织监督检查,可以依法查阅或者要求报送有关材料。获证企业应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监督检查的内容是检查企业现状与资质条件的符合程度以及企业的业绩情况。

第十七条获证企业应每年按资质条件要求进行自查,并于每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将上一年度产品生产销售维修情况和自查报告报信息产业部。

信息产业部对自查材料进行审查,不符合要求的,企业重新自查,仍不合格的由信息产业部组织检查,并责令其整改。

第十八条《生产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为三年。

有效期届满,企业继续生产的,应在有效期届满前三十日以前申请换证。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注销其资质。

第十九条获证企业合并、分立、转业、迁移、更名,经核查生产企业资质条件未发生变化的,可以向信息产业部申请换证,同时将原证书交回。

第二十条企业变更经营范围、合并、分立、转业、迁移致使税控收款机产品生产企业资质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在三十日内,按照本办法第二章的要求重新申请办理。

第二十一条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的,不予受理,予以警告,并在三年内不得再次进行申请。

第二十二条通过提供虚假材料,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取资质的企业,由信息产业部取消其生产企业资质,进行公告,并在三年内不再受理其资质申请。

第二十三条获得税控收款机产品生产企业资质的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信息产业部取消其生产企业资质,并进行公告:

(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生产企业资质证书》的;

(二)不按照规定使用产品序列号的;

(三)企业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第二十四条获得税控收款机产品生产企业资质的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信息产业部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限期不改的,取消其生产企业资质,并进行公告:

(一)不按规定和要求提供技术支持和维修服务的;

供销综合服务申报材料篇4

一、评选原则及条件

对外贸易诚信企业评选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外贸企业实际,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统一、真实的原则进行评选。

评选的条件是:

(一)具有对外贸易经营者资格或是外商投资企业。

(二)企业经营和资产状况良好,连续两年经营盈利。

(三)近两年在进出口通关、商品检验检疫、出口退税、外汇管理、合同和商标管理、质量管理、信贷等方面无违法违规行为和不良记录。

(四)上年度海关报关差错率在5%以下;加工贸易合同按期核销。

(五)认真执行各项出口退税政策;出口退税单证回笼快,申报的出口退税单证正确,质量高。

(六)上年度出口额在500万美元以上,出口收汇核销率在90%以上。

二、评选程序及方法

对外贸易诚信企业评选由企业提出申请,由评选小组进行初选后报市政府公布。

评审小组由市外经贸局、*海关、*检验检疫局、市国税局、人行*市中心支行(市外管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等相关部门组成,市外经贸局为牵头单位,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评选程序为:

(一)企业提出申请,并递交以下相关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属外商投资企业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2、上年度企业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3、其它相关证明材料。

(二)评审小组以企业提供的材料为基础,经过综合调查核实,评出诚信企业初选名单。

(三)评审小组将初选名单在有关媒体上进行公示。

(四)评审小组根据各方的反馈意见进行复审后,报市政府审核并公布。

三、评选管理

(一)被评定的诚信企业,由*市人民政府授予“*市对外贸易诚信企业”证书和匾牌。

(二)建立对外贸易企业诚信档案。由评审小组与市、县两级外经贸部门共同建立企业诚信档案库,并实行动态管理,帮助企业不断提高信用管理水平。

(三)公布后发现在评定过程中有重大隐瞒信用缺失情况的,立即取消诚信企业称号。对评定后新发生的信用缺失行为,评审小组将视具体情况做出处理。一般信用缺失行为,责令立即改正;比较严重的予以通报;特别严重的收回证书和匾牌并予以公告,两年内不再受理评选申请。

(四)年审及有效期。对外贸易企业被评定为诚信企业,有效期为两年(企业必须连续两年提供相关材料),每年复审一次,两年后进行重新评选。

四、优惠措施

有关部门根据本部门实际和条件,设立诚信企业办事专用窗口,方便诚信企业办事,并提供以下优惠措施:

(一)*海关

1、优先办理通关手续,并在非工作时间和节假日享受预约通关;

2、享受“属地申报、口岸验放”通关模式;

3、对出口货物确定开箱查验的,安排上门结合生产或实施装卸环节查验;

4、优先办理加工贸易合同备案和核销手续;优先实施联网监管。

(二)*检验检疫局

1、优先作为核准的“快速核放”的条件;

2、优先成为模式改革的企业,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

3、优先成为进入“绿色通道”的企业。

(三)市国税局

1、优先做好出口退税宣传辅导;

2、优先办理出口退税,开展个性化服务;

3、对出口退税实行简化管理,减少出口退税函调。

(四)人行*市中心支行(市外管局)

1、金融机构优先安排流动资金贷款和其他融资业务,贷款利率适当优惠;

2、外汇指定银行优先考虑提供汇率避险金融产品和汇率风险服务;

3、优先办理外汇核销等各项外汇管理业务,对出口收汇不能全额核销的企业,优先办理出口收汇差额核销或核销备查。

(五)市工商局

1、在办理注册登记、年度检验时提供“绿色通道”;

2、实施低频率监管,除有投诉举报、专项检查外,实行跨年度检查;

3、对符合条件的,优先推荐申报浙江省著名商标、中国驰名商标和优先认定*市著名商标。

(六)市质监局

除有投诉举报外,原则上不实行专项执法检查。

(七)市外经贸局

1、优先推荐申报部级、省级出口名牌和优先认定*市出口名牌;

2、优先安排各类出口商品交易会摊位;

供销综合服务申报材料篇5

【关键词】营改增;三甲医院;财务管理

【中图分类号】F810.4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5937(2017)04-0107-03

2016年5月起全国范围内实施营改增,医院的应税业务也在改革范围之列。营改增作为税制改革的新方向,给医院财务管理带来了很大影响,使医院会计核算、纳税管理、科研经费管理等方面发生了较大变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规定:营改增试点实施前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试点纳税人,应向国税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手续;未超过500万元的试点纳税人,如符合相关规定条件(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等),也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营改增全面实施以后,医院“一般纳税人”范围较“试点”时期明显扩大。据北京地区部分三甲医院和二级医院纳税人身份调查显示:三甲医院多为一般纳税人,二级医院由于缺乏应税业务,多数不属于增值税纳税人,少数为小规模纳税人。因此,与一般纳税人相比,小规模纳税人对医院管理的影响相对较小,在此暂不做讨论。本文以三甲医院为例,基于一般纳税人身份,就营改增对医院财务管理的影响及应对策略展开分析。

一、营改增对医院会计核算的影响

与一般企业不同,医院具有应税业务与非应税业务并存的特点。《医院财务制度》把医院收入划分为医疗收入、财政补助收入、科教项目收入、其他收入四大部分[1]。众所周知,医院的医疗收入、财政补助收入、财政拨入的科教项目收入均享受免税政策优惠,属于非应税收入。除此之外,医院还存在许多医疗以外的其他收入,这部分收入项目繁多,随意性大,与医院所提供的非营利医疗服务没有必然的联系。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42号)规定: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从事非医疗服务取得的收入,均应按规定征收各项税收。医院的应税收入具体包括租赁收入、财产转让收入、进修培训收入、对外投资收入、横向科研经费收入等。营改增以后,这些应税收入需按要求计算缴纳增值税,这对医院会计核算产生了较大影响。

营改增前后医院应税业务会计核算的变化:

例:某三甲医院收到医药公司药物试验科研经费10万元。用该项目经费购买试剂材料一批5万元(含税),购买实验设备一台3万元(含税),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适用税率17%。

营改增以前,医院开具营业税发票。

取得收入时:

借:银行存款100000

贷:科教项目收入100000

购买材料时:

借:科教项目支出50000

贷:银行存款50000

购买设备时:

借:固定资产30000

贷:银行存款30000

营改增以后,医院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适用税率6%。

取得收入时:

借:银行存款100000

贷:科教项目收入――应税经费收入94339.62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5660.38

购买材料时:

借:科教项目支出――应税经费支出42735.04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7264.96

贷:银行存款50000

购买设备时:

借:固定资产25641.03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4358.97

贷:银行存款30000

从以上分析可知,营改增要求应税业务销项税和进项税须从收入和支出中剥离,税金既不计入收入,也不计入成本费用。由于价税分离使固定资产入账价值减少,从而使医院固定资产的实有价值受到影响。营改增后医院会计核算趋于复杂,这对于医院财务人员来讲,无疑是一个新的挑战。

二、I改增对纳税管理的影响

(一)税负水平的影响

营改增以前,医院的应税业务缴纳营业税,适用税率5%。营改增以后,医院提供的应税服务缴纳增值税,适用税率6%。如果不能有效取得可抵扣进项税,实际税率将达到5.66%,高于营业税率0.66%。因此,能否取得可抵扣进项税,是决定医院税负水平的关键。

可抵扣进项税是由应税业务支出产生的,医院应税业务支出包括劳务费、差旅费、咨询费、会议费、设备购置费、卫生材料费、印刷费、版面费等。其中劳务费、差旅费占有一定比例,且不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医院会因此损失部分可抵扣进项税。另一方面,购置设备、卫生材料等开支,大多能够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适用税率6%、11%、13%、17%不等。而医院提供的应税业务一般适用6%的税率。目前增值税纳税管理执行所有税率混合抵扣。单纯从税率上分析,进项税与销项税的比对医院比较有利。如果应税业务支出能部分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即可使医院的纳税负担大幅降低。

(二)纳税核算的影响

1.纳税核算趋于复杂

缴纳营业税时,应交税金=应税业务收入×税率。营改增以后,应交税金=销项税-进项税。

例:某三甲医院5月份其他收入、科教项目收入中分别取得应税收入30万元、500万元。使用应税科研经费购买2台实验设备,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额100万元,税额17万元,合计金额117万元。

缴纳营业税时:应交营业税=5300000×5%=265000(元)

缴纳增值税后:

不含税销售额=5300000/1.06=5000000(元)

销项税=5000000×6%=300000(元)

应交增值税=300000-170000=130000(元)

上例分析可见,营改增后,应交增值税需从销项和进项两个方面进行核算,纳税核算较营业税复杂。同时由于扣减了购入固定资产所产生的进项税,使医院当月应交税金比缴纳营业税时少缴135000元,降低税负51%。可见营改增对降低税负起到了积极作用[2]。

2.纳税申报更加严谨

营业税纳税申报,只需在“地税”纳税系统中填写本期应税收入,选择相应税率即生成缴款书完成申报。营改增后,医院需在“国税”纳税系统中填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等10多张报表,需将本期应税收入价税分离,按不同税率分别填列销项税明细资料表,同时填列本期认证通过的进项税明细资料表。纳税系统根据本期销项税、进项税和上期留抵进项税及其他相关资料,自动生成应交税金。表与表之间有紧密的勾稽关系,整个申报过程既复杂又严谨。

实际工作中有些医院只申报开据增值税票据的收入,而不申报未开票据的应税收入。国税部门增值税申报系统,“附列报表(一)”暨《本期销售情况明细表》中明确要求:纳税人需分别填列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其他票据和未开票据的收入和税金。可见,无论开票与否、开具何种票据,只要是应税业务均应缴纳增值税。这一点应引起医院财务人员注意。

三、营改增对医院科研经费管理的影响

三甲医院特别是大学附属医院,肩负着医疗、教学和科研的繁重任务,科研经费所占比例相当可观,且项目繁多,资金来源呈多元化。根据来源渠道不同,科研经费分为横向经费和纵向经费。来源于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科研经费即横向经费。横向经费属于应税业务,是医院缴纳增值税的主要项目。财政体系拨入的科研经费为纵向经费,属于非应税业务。科研经费横纵交织、错综复杂。营改增对医院科研经费的管理影响较大。

(一)对横向科研经费入账金额的影响

营改增以前,缴纳营业税时,医院横向科研经费收入与会计账面收入金额一致,不存在差异。营改增以后,由于拨入的横向科研经费属于含税收入,需按增值税核算要求从收入中将销项税分离,横向科研经费收入/1.06=会计账面收入。因此,会计账面收入小于实际拨入的横向科研经费,二者会产生收入差额[3]。

(二)对横向科研项目成本的影响

营改增后,横向科研经费缴纳增值税,税率从营业税的5%上升为6%,能否及时足额取得可抵扣进项税,直接影响到科研项目成本。科研项目成本费用包括差旅费、劳务费、会议费、实验材料费、咨询服务费等。其中差旅费、劳务费所占比例较高,且不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势必会影响进项税抵扣,会直接增加科研项目成本[3]。积极控制差旅费、劳务费的开支比例,重视进项税抵扣管理,是降低科研项目成本的有效途径。

(三)对横向科研经费进项税抵扣管理的影响

横向科研经费的进项税抵扣是按单一项目抵扣,还是所有项目混合抵扣,两种方法各有利弊。按单一项目抵扣管理权责清晰,但核算繁琐,不利于医院整体税负水平的调节;按所有项目混合抵扣管理省时省力,有利于医院整体税控调节和可抵扣进项税的统筹使用,但容易产生“大锅饭”现象,不利于调动科研人员积极性和科研项目成本核算。医院需根据自身情况,选择适合的管理方式。

四、应对营改增的具体策略

(一)细化调整会计科目

由于医院具有应税业务与非应税业务并存的特点,因此,营改增以后医院会计核算必须明确应税和非应税的界限,对应税和非应税业务收支分别核算。医院信息技术人员应按照增值税核算要求重新定义会计核算信息系统,给应税业务加以特殊标识,以区别非应税业务,单独进行会计核算。细化调整会计科目,强化培训会计人员,防止应税业务收支与非应税业务收支的混淆。

1.收支科目调整

根据财务核算的需要,在其他收入中下设“应税收入”“非应税收入”明细科目,在科教项目收入中下设“应税经费收入”“非应税经费收入”明细科目。同时,在其他支出中下设“应税业务支出”“非应税业务支出”明科目。在科教项目支出中下设“应税经费支出”“非应税经费支出”明细科目。

2.资产物资会计核算科目调整

营改增以后,增值税核算要求购置的固定资产、材料物资需价税分离。医院固定资产、材料物资需区分应税与非应税分别核算。因此,医院需在固定资产科目下增设“应税资产”“非应税资产”,在卫生材料科目下增设“应税材料”“非应税材料”等明细科目。

3.纳税核算会计科目调整

由于增值税受对外提供服务所产生的销项税和购买商品或服务产生的进项税共同影响,因此,实施营改增以后,医院不仅要核算收入所形成的销项税,还要核算支出所带来的进项税。根据增值税纳税核算的需要,医院需及时调整纳税核算会计科目,在应交税金科目中下设“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应交增值税――未交增值税”“应交增值税――未交增值税转出”等明细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