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不可以“变通”
上学期,我们班开展了“姜堰城区居民小区公共设施使用情况的调查与研究”的实践活动。通过活动,提高了我们保护公共设施的意识,培养了我们的社会责任感。另外,在向桃园社区居委会主任戈艳玲阿姨的采访过程中,我对“法律”有了更深的认识。
“阿姨,刚刚我在小区里看到有不少居民随意在健身器材上晾晒衣物,您对此现象有何看法?”我直截了当地问。
“这样影响他人健身,当然是不对的。”
我点点头,继续刨根问底:“《江苏省全民健身条例》中第二十一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健身设施。’但如果侵占了该怎么办呢?”
“一般情况下进行劝阻,情节严重的可以适当地处罚。但是我们社区有一部分住在一楼的居民家没有阳台,衣服晒到哪里呢?”戈艳玲阿姨侃侃而谈,“所以,他们在健身器材上晾晒衣物也是迫不得已。因此,只要他们能够及时将衣物收回,不影响他人锻炼身体,还是可以的。
“对于一些孤寡老人,我们还专门为他们准备了晾晒衣物的地方。”
我听了,茅塞顿开。也许,法律留给人们的印象,是冷酷、无情的,但事实并非如此。法律并不可能是十全十美的,它需要我们共同完善。法律可以适当地进行“变通”,但决不能“更改”。“变通”与“更改”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变通”,是为了使法律得到完善;“变通”,是为了使法律不再僵硬、死板;“变通”,是为了方便人们的生活……一言以蔽之,“变通”,应是合理地去完善法律,而不是随意地更改法律。
我曾看到过一篇文章,说“变通”意识是法治社会建设的大敌,是必须予以彻底清除的,法律执行中宁多些“荒唐”也要少些“变通”。文中说“变通”给腐败留下了借口和渠道,所带来了许多弊端。这一点我并不否认,但任何事物都是“双刃剑”,既有好的一面,也有坏的一面。“变通”所带来的“利”毕竟远远大于“弊”。因此,我认为法律是可以适当“变通”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