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学中的逻辑(6篇)
管理学中的逻辑篇1
关键词:初等教育学;养育;逻辑起点
1998年,小学教育专业呱呱坠地。从此,我国小学教师培养正式纳入本科教育范畴。然而,小学教育专业就像一个先天缺陷与后天营养不良的“婴儿”,在学科建设层面几乎处于“失语”和“空场”状态。为了改变这种尴尬的境地,争取应有的“话语权”,小学教育专业踏上了艰辛而漫长的学科诉求之旅。经过18年的探索与研究,目前比较一致的观点是在教育学一级学科目录下构建初等教育学二级学科,并将其作为小学教育专业的支撑学科。俗话说,“万丈高楼平地起”。要搭建初等教育学这栋“学科大厦”,首先必须厘清其逻辑起点,这是构建学科大厦的基石,也是初等教育学必须回答的理论问题。
一、肇始:从教育学的逻辑起点发轫
初等教育学作为教育学学科目录下的二级学科,它的逻辑起点应该从教育学的逻辑起点发轫。然而,自从1986年瞿葆奎先生首次提出关于探讨教育学逻辑起点的命题之后,“一石激起千层浪”,在教育学界已持续讨论了30年。梳理30年间关于教育学逻辑起点的探寻历程,其中有分歧,也有共识。在“山重水复疑无路”中,呈现出“柳暗花明又一村”的曙光。当前,教育学界基本形成了这样的共识,即教育学逻辑起点蕴含在研究对象的本质属性之中,并且必须遵循逻辑起点的质性规定。当然,要探寻教育学的逻辑起点,首先必须明确两个前提性问题:一是逻辑起点的质性规定的标准有哪些?二是教育学的研究对象是什么?
关于逻辑起点的质性规定,一般以黑格尔提出的三条质的规定性和瞿葆奎先生提出的两条补充规定为标准。黑格尔提出的三条质的规定性具体内容是:第一,逻辑起点应是一门学科中最简单、最抽象的范畴;第二,逻辑起点应揭示对象的最本质规定,以此作为整个学科体系赖以建立的基础,而理论体系的全部发展都包含在这个胚芽中;第三,逻辑起点应与它所反映的研究对象在历史上的起点相符合(即逻辑起点应与历史起点相同)[1]。而瞿葆奎先生补充的两条规定则是:第一,逻辑起点应与研究对象保持一致性(即逻辑起点的抽象性应受它所反映的研究对象的限制——既不可抽象不足,也不应抽象过度);第二,逻辑起点应当以“直接存在”形态承担一定的社会关系[2]。因此,有关教育学的逻辑起点问题的探讨和研究,都应该以这五个方面的质性规定作为考量的依据。
关于教育学的研究对象,目前学术界主要有教育活动、教育现象和教育问题三种代表性观点。其中,“教育活动观”认为,教育学的研究对象和重要范畴就是“教育”活动[3]。这种观点主要以苏联教育学家凯洛夫主编的《教育学》为标志,认为“教育学的对象是青年一代的教育”[4]。巴班斯基则认为,“教育学是关于教育的科学”[5]。王道俊、郭文安主编的《教育学》也认为,“教育学是一门以教育为研究对象的学科”[6]。在这里,他们所说的“教育”其实指的都是教育活动,教育活动是教育学的研究对象。而“教育现象观”将教育学界定为一门研究教育现象、揭示教育规律的科学[7]。教育现象一般分为三种类型:一是教育现象即教育形态的存在问题[8];二是教育现象是“人类各种教育活动的外在表现形式”[9];三是教育现象是“包括在教育学问题中的教育现象”[10]。“教育问题观”则认为,教育学的研究对象是教育问题。这种观点主要以日本大河内一男等学者为代表,他们提出,“我们没有把教育学的对象称作现象,而是特地采用‘教育问题’一词来表示,并把教育学称作是以‘教育问题’为研究对象的科学”[11]。这种观点对我国教育理论界的影响颇深,以至于有学者直接断言:“教育学的研究对象是教育问题,这已成为我国和日本、英国等教育学界的共识。”[12]
我们认为,无论是教育现象,还是教育问题,其本质都是教育活动。首先,从“教育现象观”来看,在教育现象的三种类型中,无论教育现象即教育形态的存在问题[8],抑或教育现象是“人类各种教育活动的外在表现形式”[9],还是教育学的研究对象是“包括在教育学问题中的教育现象”[10],究其实质,它们都是教育活动的外在表现形式。其次,从“教育问题观”来看,教育问题的本质就是在教育活动中产生的问题,亦即教育活动问题。由此可见,教育活动才是教育学真正的研究对象。
既然教育学的研究对象是教育活动,那么教育学的逻辑起点就应该从“教育活动”范畴之中寻求。“教育活动”是教育学逻辑起点研究的基石。在中外教育史上,尽管对于教育活动的解说各不相同,但却存在着一个共同的基本点,即都把教育看作是培养人的活动,这是教育活动区别于其他活动的根本特征,是教育活动的质的规定性[13]。由此可见,教育活动的本质属性就是“培养人”。鉴于逻辑起点应该是研究对象的本质属性中的关键概念,因此,我们可以从教育活动的本质属性“培养人”中抽象出关键概念——“培养”作为教育学的逻辑起点。徐东[14]对“培养”是教育学逻辑起点进行了分析与论证,颇具说服力。
很显然,初等教育学的逻辑起点应该从“培养”中去探寻。
二、辨析:初等教育学逻辑起点的厘定
关于初等教育学的逻辑起点问题,目前只有刘慧教授对其作过简单的描述和分析。她提出,初等教育学的研究对象应该是初等教育,小学儿童是初等教育学的逻辑起点[15]。虽然她同时也指出逻辑起点必须具备四个要件:有一个最基本、最简单的质的规定;此逻辑起点是构成该理论的研究对象的基本单位;其内涵贯穿于理论发展全过程;其范畴有助于形成完整的科学理论体系[16]。但她并未对该观点进行详细和具体的论证。我们认为,刘慧教授将初等教育学的研究对象界定为初等教育,继而将小学儿童作为初等教育学的逻辑起点,是值得商榷的。
首先,从研究对象层面看,分支学科的研究对象应该是其母学科研究对象系统中的某个要素或者特定的部分。按教育层次维度划分,教育一般可分为幼儿教育(或学前教育)、小学教育(或初等教育)、中学教育(或中等教育)和大学教育(或高等教育),与之相对应的教育活动分别为幼儿教育活动(或学前教育活动)、小学教育活动(或初等教育活动)、中学教育活动(或中等教育活动)和大学教育活动(或高等教育活动)。我们认为,初等教育学作为教育学学科下的二级学科,其研究对象应该肇始于教育学的研究对象,但又有其特殊性。由于教育学的研究对象是教育活动,因此,初等教育学的研究对象不能界定为初等教育,而应该确定为小学教育活动(或初等教育活动)。
其次,从逻辑起点层面看,将初等教育学的逻辑起点界定为“小学儿童”,我们姑且不论其是否合适,单就“小学儿童”本身而言,也既存在“抽象过度”又存在“抽象不足”的问题。这是因为,初等教育学不仅要研究小学儿童,也要研究小学教师,更为重要的是,它应该研究如何培养小学儿童,这种观点明显存在“抽象过度”的问题。同时,小学儿童不仅是初等教育学的研究范畴,也是儿童学、生理学、卫生学、心理学、社会学、营养学等学科的研究范畴。因此,将小学儿童作为初等教育学的逻辑起点,又明显存在“抽象不足”的问题。此外,这种观点也有将研究对象与逻辑起点等同的倾向,混淆了研究对象与逻辑起点的区别。我们认为,分支学科的逻辑起点肇始于母学科,但又区别于母学科,是母学科逻辑起点的个性化和特殊性。它既有母学科的共性,也有子学科的个性,是共性与个性的“合金”。学前教育学、初等教育学、中等教育学和高等教育学的共同逻辑起点是“培养”,但具体到各个二级学科,它们的逻辑起点又各有侧重。初等教育学作为教育学一级学科目录下的二级学科,其逻辑起点应该从教育学的逻辑起点发轫,源于教育学但又有其特殊性。
最后,从本质属性层面看,教育活动的本质属性是培养人,小学教育活动的本质属性是什么呢?小学教育作为义务教育的起始阶段,它既有一切教育活动所共有的属性,也有其自身所独有的特点与规律。具体来说,小学教育活动不仅具有“培养”小学儿童知识和能力的属性,还具有“抚育”小学儿童生命成长的属性。前者是所有教育活动的固有属性,后者则是小学教育活动的独特属性。两者的整合,即构成了“养育小学儿童生命”的本质属性。因此,我们可以从“养育小学儿童生命”这个本质属性中抽象出关键概念——“养育”作为初等教育学的逻辑起点。
三、论证:养育是初等教育学的逻辑起点
“养育”是否可以担当起初等教育学逻辑起点的“重任”呢?下面就以黑格尔提出的逻辑起点的三条质的规定性及瞿葆奎先生补充的两条规定加以考量。
首先,从黑格尔第一条规定“逻辑起点应是一门学科中最简单、最抽象的范畴”[1]来看,“养育”是“培养”和“抚育”,是养成教育。具体来说,“养育”就是培养小学儿童掌握基础知识和基本能力、抚育小学儿童身心发展、形成良好习惯的养成教育。小学教育活动的内容全面丰富,包括德、智、体、美、劳诸方面,但其都是以培养学生良好习惯为宗旨的养成教育。“养育”是小学教育的主线。“养育”可以说明“小学生”——小学生是接受养育的儿童;可以说明“小学教师”——小学教师是实施养育的教师;可以说明“小学校”——小学校是实施养育的场所;可以说明“课程”——课程是实施养育的内容和载体;可以说明“教学”——教学是小学教师和小学儿童共同参与的养育活动;可以说明“教育目标”——教育目标是养育的预期结果,等等。“养育”本身是不需要说明的,如果要对它进行解释,就必须引入比“养育”更繁琐的概念。可见,“养育”符合黑格尔提出的关于逻辑起点的第一条质的规定性。
其次,从黑格尔第二条规定“逻辑起点应揭示对象的最本质规定,以此作为整个学科体系赖以建立的基础,而理论体系的全部发展都包含在这个胚芽中”[1]来看,“养育”是初等教育学学科体系的“细胞”,是初等教育学赖以生存的前提和基础,初等教育学的学科发展全部蕴含在“养育”这个胚芽中。我们可由“养育”推演出初等教育学的学科体系与课程,具体来说,主要有以下几大模块:第一大模块是养育原理,包括小学生生理学、小学生营养学、小学生卫生学、小学生心理学、小学生社会学、小学教师学等课程;第二大模块是养育内容,包括小学生德育、小学生智育、小学生体育、小学生美育、小学生劳动教育、小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等;第三大模块是养育方法,包括小学生学习论、小学生教授论、小学各科教学论等;第四大模块是养育评价,包括小学生学业评价、小学生品行评价、小学教师评价、小学课程评价等;第五大模块是养育管理,包括小学生管理、小学生班级管理、小学生活动管理、小学课程管理、小学教师管理等。可见,“养育”符合黑格尔提出的关于逻辑起点的第二条质的规定性。
第三,从黑格尔第三条规定“逻辑起点应与它所反映的研究对象在历史上的起点相同”[1]来看,“养育”与小学教育活动的历史起点相同。从小学教育萌芽伊始,就出现了“养育”活动。当时的养育活动是在儿童日常生活中进行的,儿童的生活时间就是养育时间,儿童的生活空间就是养育空间。养育成为人类最早认识的小学教育现象。可见,“养育”符合黑格尔提出的关于逻辑起点的第三条质的规定性。
第四,从瞿葆奎先生补充的第一条规定“逻辑起点应与研究对象保持一致性”[2]来看,“养育”本身就是从初等教育学研究对象的本质属性“养育小学儿童生命”中抽象出来的关键概念。在这里,逻辑起点与研究对象有着高度的一致性。因此,“养育”符合瞿葆奎先生补充的第一条规定。
管理学中的逻辑篇2
论文摘要:形式逻辑和先验逻辑的关系问题是康德哲学的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作者认为康德对这一关系的表述有一个由表面到本质的过程。康德真正地把握了形式逻辑的本质,真正地解决了形式逻辑和先验逻辑的关系。但康德根据需要的不同在具体表达二者关系时是有侧重点的。而这也恰恰体现出康德的理解是全面的完整的系统。
形式逻辑与先验逻辑的关系究竟是怎样的?康德主要在《纯粹理性批判》中对这一问题有多处的表述和分析。很多康德的研究者历来对这些表述和分析有着高度的关注。许多学者从康德的先验逻辑与认识论的关系的角度出发,强调先验逻辑与形式逻辑的区别。温纯如先生认为,“先验逻辑并不是像传统逻辑那样要知道知性是怎样思维、活动的,而是要知道在思维中知性应该怎样思维、活动的。”齐良骥先生也说“先验逻辑就是关于认识对象的普遍的纯思想的逻辑。这种逻辑不以探讨思想的普遍推论方式,而以探讨所认识的对象的纯的普遍的规定性为目的。”一些学者同时还注意到了形式逻辑对康德创建先验逻辑的深刻影响。杨祖陶、邓晓芒两先生甚至因此认为,康德“还未完全冲破形式逻辑的束缚”。“基本上还是立于形式逻辑的‘知性’水平之上的”。而周礼全先生则认为,康德的先验逻辑“只是形式逻辑的一个补充或扩展”。这些学者的见解无疑是深刻的和富有启发意义的。一般来说,在《纯粹理性批判》中,在形式逻辑和先验逻辑关系的问题上,康德因为论述的角度的多样和上下文表达需要的不同。使得对这一问题的表述表面上来看不仅显得零散、分散,不易理解,甚至有时显得前后不统一。但纵观全书,我们认为康德对这一问题的理解是深刻的,是一个系统的全面的有逻辑层次的整体把握。
可以说,形式逻辑和先验逻辑的关系问题对康德的批判哲学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我们认为康德是在达到了对形式逻辑和先验逻辑关系的深刻理解的基础上。才开始创建他的批判理论的。所以,全面准确地把握康德的这一思想。对于我们深刻理解康德哲学,甚至对于我们深刻理解近代西方哲学的演进都有着重要的意义。
具体地说,先验逻辑作为康德认识理论的核心内容,在整个康德批判理论中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其意义不仅超出了逻辑学,而且超越了认识论,成为康德清算旧形而上学,建立科学的形而上学的关键环节。他说:“先验一哲学是一门科学的理念,对于这门科学。纯粹理性批判应当依据建筑术,即从原则出发,以构成这一建筑物的全部构件的完备性和可靠性的完全保证。来拟定出完整的计划”。慷德的建筑术就是他的先验逻辑。
在康德开始创建先验逻辑时,形式逻辑作为公认的相当成熟和完善的工具已经存在二千多年了。因此对形式逻辑怎样理解?形式逻辑与先验逻辑的关系怎样?这是康德无法回避不得不回答的问题。纵观康德对这一问题的表述,概括地说康德认为先验逻辑与形式逻辑主要有三个方面的不同。
形式逻辑“只与思维的单纯形式打交道”。形成式逻辑在几千年的发展史中是与认识论,与形而上学是分离的。其主要的原因是形式逻辑不考察知识的内容。“普遍逻辑(主要指形式逻辑——作者)抽掉一切知识内容。即抽掉了一切知识与客体的关系,只考察知识相互关系的逻辑形式,即一般思维形式”。而先验逻辑不是这样,康德认为,真正的知识是不能没有内容的,一切真实的思维都是关于对象的思维。也只有这样的思维才具有认识或知识的意义。所以先验逻辑尽管不和对象直接发生关系,但它不抽去知识的一切内容,而只抽去一切经验性的内容,但却留下了先天的内容,也就是说先验逻辑不抽去知识和对象的一切关系,而只抽去一切经验性的关系,留下了知识与对象之间的必然的先天的关系,并由此出发去考察纯思维(纯知识)与对象先天一致是如何可能的。也就是说,先验逻辑和形式逻辑的作用范围是不同的。先验逻辑“只在和知性及理性的规律仅与对象先天地相关的范围内研究这些规律,而不是像普遍逻辑那样,与经验性的和纯粹的理性知识都毫无区别的发生关系”。
这一点区别最为重要,因为这一点是先验逻辑与形式逻辑的决定性的区别。康德把逻辑与认识活动结合起来了。或者说使逻辑由传统的形式主义的立场转移到认识论基础上来了。这在逻辑发展史上是一个决定性的飞跃,它也奠定了逻辑学与认识论、本体论三者同一的德国古典哲学的发展方向。
下面的两项区别是从第一点区别引伸出来的结果,一个是由于形式逻辑抽掉了一切内容及与对象的一切关系,只研究思维的抽象形式,因而它建立的只是思维与分析活动的法规。这种分析活动只能说明知识而不能扩展知识。先验逻辑则要研究和说明先天综合判断的可能性条件,并由此推演出一切综合判断所必然遵循的法规,因此它致力于不断扩展知识。另一个是由于形式逻辑只研究思维的形式,即表象、概念等等相互联结的方式,而不管这些表象、概念的来源,形式逻辑一视同仁的和先天知识以及经验性的知识打交道。反之,康德的逻辑学和认识论是同一的,所以先验逻辑必然要研讨认识的来源。也就是要研究我们关于对象的先天知识从何而来的问题,当然这样的先天知识当然不可能来源于经验、来源于对象。所以康德明确地说,先验逻辑“还将讨论我们有关对象、而又不能归之于对象的知识来源”。
上面的区别,归根到底是由于先验逻辑本身的认识论性质带来的,而这种认识论性质意义上的直接性的比较,还不能说明更多的问题,这毕竟只是表面的外在的对比,我们还不能从中看出二者的本质关系是怎样的。更不能由此得出像谁优谁劣,谁更本源这样的结论。
事实上,康德十分清楚地知道传统逻辑从亚里士多德以来已经走上一条可靠的道路,并且臻于完善。康德在《纯粹理性批判》中也不时用赞叹的口吻描述形式逻辑。康德把形式逻辑视为一切正确思维方法不可或缺的基础,因为形式逻辑“包含思维的绝对必然的规则,舍此则根本没有知性的任何运用,”它“不但提供真理之普遍形式的标准,也建立了知性思维之分析使用的法则”。
尤其是,康德把形式逻辑作为自己创建先验逻辑的出发点,在先验逻辑的体系的结构形式上康德处处以传统形式逻辑的结构为线索、为榜样,刻意摹仿。具体地说,像将形式逻辑划分为分析论和辩证论一样,将先验逻辑也划分为作为“真理的逻辑”的先验分析论和作为“幻相的逻辑”的先验辩证论;同时还像将形式逻辑划分为概念、判断和推理一样,将先验逻辑也划分为作为知性认识的概念(范畴)和判断,和作为(狭义的)理性认识的推理。因此,从整个两种逻辑的宏观比较上,我们认为,总体来说康德创建先验逻辑的本意不是想简单地否定和取代传统逻辑,但也不是想以形式逻辑为基础,简单地补充和扩展形式逻辑,而是在传统逻辑之外结合本体论,尤其是密切地结合认识论建立起来一个新的逻辑。也正因为如此先验逻辑比传统逻辑具有更大的普遍有效性,在探索真理的道路上也能走得更远。
但是,这样并不能解释先验逻辑和形式逻辑的本质关系究竟是怎样的。事实上,在康德那里,随着分析探讨的深入,问题也正在逐步地得到深化。先验逻辑和形式逻辑深层的本质关系也逐步被完整地揭示出来。康德指出,先验逻辑和形式逻辑只不过是同一个人类知性的两种运用,“要么是作为普遍的知性运用的逻辑,要么是作为特殊的知性运用的逻辑”。康德在谈论他的“范畴表”时阐释了这两种逻辑的不同功能:“各种不同的表象是通过分析被带到一个概念之下的(这是普遍逻辑所处理的一件事物)。但先验逻辑教给我们的不是将表象、而是将表象的纯综合带到概念之上”。卧‘赋予一个判断中的各种不同表象以统一性的那同一个机能,也赋予一个直观中各种不同表象的单纯综合以统一性,这种统一性用普遍的方式来表达,就叫做纯粹知性概念。所以同一个知性。正是通过同一些行动,在概念中曾借助于分析的统一完成了一个判断的逻辑形式,它也就借助于一般直观中杂多的综合统一,而把一种先验的内容带进它的表象之中”。可以看出,人的知性的机能既能把感觉材料统一成为认识对象,又能审定、解释分析概念,就是说,同一个知性同时具有解析判断的机能,和构造对象的判断机能。
形式逻辑处理先天分析判断,先验逻辑处理先天综合判断,这是一个统一的知性,以两种方式发挥作用,作为一个统一的因素以两种不同的方式表现自己:分析的统一性和综合的统一性,前者是判断的形式功能的问题,即关于主词和谓词之间的形式必然联系的问题,或者是判断之间的关系问题;后者是有关人类知性作为“统一者”、“立法者”、“管理者”把感性材料统一起来并构成对象的问题。
但问题到这里还是没有结束。因为问题没有得到真正的解决,同一知性的两种功能的不同运用的真正内涵还没有得到透彻的说明。我们认为康德之所以能创建先验逻辑,建立自己的批判哲学,就在于康德在哲学史上第一次科学地解释了形式逻辑的本质,在更高层次上消解了形式逻辑,这样也就最后解决了同一知性的两种逻辑的本质关系,从而开创了近代西方哲学发展的新时期。
在康德看来,一切知识都表现为判断。判断是知识的细胞,是知识的基本构件。单独一个感性表象或概念都不能构成知识,只有把两个表象或概念用一个“是”连接起来形成一个判断才构成知识。例如:“树”和“绿”单独来看都不是知识,只有二者结合起来说“树是绿的”才是知识。所以康德把知性的一切活动都归结为判断,“以致于知性一般来说可以被表现为一种做判断的能力”。作为同一知性两种运用的形式逻辑和先验逻辑都是在做判断,但康德认为形式逻辑的判断和先验逻辑的判断从发生上说是两种不同层次的判断,尽管这两种逻辑的判断拥有着共同的根源。康德在关于范畴的“先验演绎”部分对这一问题作了比较透彻的说明。他说:“在一切表象之中,联结是唯一的一个不能通过客体给予、而只能由主体自己去完成的表象,因为它是主体的自动性的一个行动。在这里很容易看出,这种活动必定在本源上是唯一的。并且对一切联结都是同样有效的,而分解、也就是分析,看起来像是它的对立面,其实任何时候都是以它为前提的:因为凡是在知性还没有预先把什么东西联结起来的地方,它也不能够分解什么东西,因为这个东西本来只有通过知性才能作为联结起来的东西被给予表现力。”这段话清晰地表达出,形式逻辑的分析的联结是以先验逻辑的综合的联结为前提的,它们都出自于同一个“唯一的”、“本源的”综合式的联结。这里也清楚地表明,康德对联结词‘堤”的理解突破了传统的解释。按照传统的说法,“是”只不过是一个无意义的连接的工具。而康德则把它看作具有动词意义的“联结”活动,显示出“综合统一”的功能。
具体地说,康德认为形式逻辑与先验逻辑具有最后的统一性。“我们必须到更高的地方去寻求这种统一性。亦即在那本身就包含着判断中不同概念之统一性根据的东西中,因而在包含着知性的可能性根据、甚至知性在其逻辑运用中的可能性根据的东西里面,去寻找这种统一性”。这里的“知性在其逻辑运用中的”显然主要指形式逻辑说的。通过分析。康德认为“纯粹统觉”或者是“本源统觉”就是这个最后的统一性。“因为它就是那个自我意识,这个自我意识由于产生出‘我思’表象,而这表象必然能够伴随所有其他的表象、并且在一切意识中都是同一个表象,所以决不能被任何其他表象所伴随”。康德指出:“知性本身无非是先天地联结并把给予表象的杂多纳入统觉的统一性之下来的能力,这一原理乃是整个人类知识中的最高原理。”“统觉的综合统一性原理是知性的一切运用的最高原则”。“而这样一来,统觉的综合的统一性就是我们必须把一切知性运用、甚至全部逻辑以及按照逻辑把先验哲学都附着于其上的最高点,其实这种能力就是知性本身”。
康德明确地指出“虽然统觉的必然统一这条原理是自同一的,因而是一个分析命题。但它却表明直观中给予的杂多的一个综合是必然的,没有这种综合,自我意识的那种无一例外的同一性是不可设想的”。“所以只有通过我能够把被给予表象的杂多联结在一个意识中,我才有可能设想在这些表象本身中的意识的同一性,就是说,统觉的分析的统一只有在统觉的某一种综合的统一的前提下才是可能的”。
康德还从他的“纯粹概念”的角度,进一步分析了形式逻辑和先验逻辑的关系。在这里康德直言不讳地批评了形式逻辑学家们,他说:“我从来都不能对逻辑学家们关于一般判断所给予的解释感到满意:他们说,判断是两个概念之间的关系的表象。……我只想指出,在这里并没有确定这种关系何在”。慷德认为:“一切判断的逻辑形式在于其中所含概念的统觉的客观统一”,“因为“我们的知性只有借助于范畴、并恰好只通过这个种类和这个数目的范畴才能达到先天统觉的统一性,”“知性把所予表象(不论是直观还是概念)的杂多纳入一般统觉之下的这种行动是判断的逻辑机能。所以一切杂多只要在‘一个’经验性直观中被给予出来,就在判断的诸逻辑机能之上被规定了,也就是由这一机能带到某个一般意识上来了。但现在,诸范畴不是别的,恰好就是当一个给予直观的杂多在这一机能上被规定时的这些判断机能。所以,在一个所予直观中的杂多必然从属于诸范畴”。慷德分析认为,纯粹概念产生知识只有一种方式,就是利用概念来作出判断。概念、判断都是对对象的间接知识,因而形式逻辑可以不管对象,只研究判断的形式方面,将它看作将各种不同表象分析地归于一个共同表象之下的机能,而忽视了这种机能正是以纯粹概念所体现的知性自发的、能动的综合统一为依据的,忽视了不同表象之所以能分析地包含于某个表象中,是因为它们本身先以作为一些综合的表象被给予了。就是说。形式逻辑表面上能只研究概念之间的相互关系,实质上它不过是附属于范畴之上的形式而已。形式逻辑表面上能抽掉了一切内容,实质上它惟有借助于范畴,即先验逻辑而运用于经验知识之上才能成为可能。
通过以上讨论,我们认为康德深刻地把握了形式逻辑的本质,因而也就彻底解决了形式逻辑与先验逻辑的关系,从而使人类的逻辑水平大大地向前迈进了一步。但从康德的具体的分析表述上看是分层次的、有侧重点的,可是这也却恰恰地表现出了康德的逻辑知识是一个完整的全面的合逻辑的体系。
参考文献:
[1]温纯如,逻辑、真理和价值[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2
[2]齐良骥,康德的知识学[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0
[3]杨祖陶,邓晓芒,康德<纯粹理性批判>指要[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1
管理学中的逻辑篇3
关键词:公共管理研究;逻辑起点;公共利益;公共网络;经济
一、公共利益是公共管理研究的逻辑起点之一
(一)关于公共利益、公共管理、逻辑起点的简单介绍
公共利益是指能够满足大多数人的利益,公共管理在书上的含义是以政府为主导的公共组织,和以公共利益为指向的非政府组织为实现公共利益而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的活动。因此我认为公共利益是公共管理研究的又一逻辑起点。公共事务以及公共问题是逻辑起点本文不再论述。这一事物或事件的出现,可以为大多数人带来好处。只要有社会群体的存在,公共利益就一定会存在。随着全球经济、政治、文化等多方面的发展,几乎所有的国家尤其是发达国家对于公共利益的关注度越来越高。而公共管理则是是指公共利益管理部门或事业单位等组织以公共利益为管理对象而进行的一系列管理工作。在我国,进行公共管理工作的组织主要包括以政府为主体的公共利益管理组织以及不以盈利为目的的从事公共管理的组织。下面我们来说一说“逻辑起点”,要想了解“逻辑起点”这个词,首先我们要明确“逻辑”的含义,从普遍意义上讲,逻辑是指人脑在进行问题思考时所遵循的某种规律。再者就是要了解“起点”的意义,,对比“逻辑”而言,“起点”就十分容易理解了。起点就是事物、思想等从无到有,最开始的某一物体、事件、地点或时间点。“逻辑起点”是两者相结合所产生的合成名词,了解了“逻辑”、“起点”,逻辑起点这个专属名词就不难解释了。逻辑起点就是人脑在进行大量的、规律的思考后明确的某一事物或思想的起点,也就是说是逻辑意义上的起点。如何确定公共管理学这门学科所研究的逻辑起点,众说纷纭,有的说公共事务是逻辑起点,有的说公共问题是公共管理研究的逻辑起点。我个人认为,要确定逻辑起点,我们要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由马克思主义的现象与本质的关系确定。从经济的角度看,对自己有利的东西是利益,而人对自己有利的东西才会感兴趣,才会引起纠纷,因此也就需要公共管理的制衡。由于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利益的纠纷一般是经济方面,因此经济方面也就是公共利益是公共管理的逻辑起点之一。
(二)公共利益、公共管理、公共管理研究之间的关系
公共利益是公共管理的管理对象,如果公共利益不存在,那么公共管理就没有了存在的意义。换而言之,公共利益的存在促使了公共管理的产生。公共利益是公共管理的逻辑起点公共管理又是公共管理研究的研究对象,公共管理研究因公共管理而存在,没有公共管理就没有公共管理研究。综上所述,从逻辑意义上看公共利益是公共管理研究的起点,即公共管理研究的逻辑起点是公共利益。
二、“公共管理研究的逻辑起点:公共利益”这一课题的研究意义
公共管理工作的好坏直接关系着广大人民的切身利益,关系着政治局面的稳定。公共管理研究作为一门以公共管理为研究对象的学科,对公共管理起着学术上的指导作用。由此可以看出,与公共管理研究相关的研究包括是十分必要的。以此可以看出本文选题的重要性,下面本文将从经济方面、公共网络发展方面讨论选题的研究意义。
(一)从经济方面看
“公共管理研究的逻辑起点:公共利益”这个选题之所以引起公共管理者及广大学者的高度重视很大程度上得益于两个方面,那就是当代社会经济水平大大提升所提供的背景条件和其自身对于经济社会公平公正的维系作用。然而关于这一问题的讨论必将对经济的进一步发展提供一定的指导作用。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经济已经越来越离不开我们每一个人,“经济”是人类社会才有的,经济又反作用于人类社会。从经济方面来看,公共利益有一定的经济性,利益和经济息息相关,人类的各种生产活动形成和生产出了各种各样的经济利益。中国共产党是面向于最广大人民的利益而不断进行经济体制改革,提高经济实力,使经济实现稳步增长,公共的利益才能得到最大程度的保障。因此从经济方面看,公共利益是公共管理研究的逻辑上的起点。要研究公共管理,我们必须牢牢掌握公共利益这一逻辑起点。公共利益是公共管理中较为容易理解的概念,“公共管理研究的逻辑起点:公共利益”这个题目则是公共管理研究中较为基本的研究课题。对于解决一些公共管理所涉及到的经济问题这一基本课题的研究会起到一些指导作用。理论研究源于经济实践的同时一定会指导经济实践活动。在公共管理研究进行过程中只有搞清楚公共管理研究的逻辑起点、目的等基本问题,才能进一步研究更为深奥的问题,促使公共管理研究系统性的形成,得出有效的指导性研究成果。而研究成果则可以应用到对公共利益的处理中来,促进经济社会更加和谐的进步,以此为基础,经济的发展也会有条不紊的进行。综上所述,“公共管理研究的逻辑起点之一是公共利益”这一课题的研究对经济稳定的、持续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从政治方面看
由上一章节的论证分析结论可知,这一选题的研究对经济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国家政权是上层建筑的核心。政治方面来说,公共利益是公共管理研究的逻辑起点。思想家政治家马克思曾经说过“任何阶级矛盾和阶级之间的斗争归根结底都是利益的矛盾和冲突引起的。人们所奋斗的目标,都和他们的利益有关。”政治上的矛盾,归根结底就是利益之间的冲突。公共管理是为了实现公共利益,为全体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的一种活动。古往今来,在人类社会政权在不断地更替着,国与国之间有着政治冲突,归根结底还是利益之间的冲突。公共利益就像是特别原始的东西,所有的政治经济方面的冲突都来源于利益之间的冲突。有了利益的不均才出现了管理,有了公共利益才衍生出了公共管理。近期在政治界发生的大事:韩国前总统朴槿惠,因为政治上的问题被迫下台,归根结底也是因为朴槿惠的某些行为触碰到了韩国民众的公共利益。国家的政权就是代表着大多数人的利益也就是公共利益,当国家政权不符合大多数人的利益,这样的政权这样的管理已经没有存在下去的必要了,那么这个政权就会被推翻。有人的地方就有利益,有利益的地方就有管理,管理规模化就形成了政治,因此从政治的角度看,公共管理的逻辑起点仍旧是公共利益。
(三)从公共网络角度看
如今的信息化时代,公共网络在悄无声息的入侵者我们的生活,也在改变着我们的日常。公共网络是共享的网络,是符合大多数人利益的网络,它以较低的价格提供较好的数据传输服务。在公共网络方面,网络的运行能为消费者和制造者带来利益,而这些网络需要系统维护和保障运行进行一系列的服务以及收费制度,因此又会产生管理。有公共利益的地方就会出现公共管理。因此公共利益是公共管理的源头。针对公共利益进行公共管理,研究公共管理,要先从公共利益这一逻辑起点出发。
三、启发与建议
通过对公共利益的维护和管理,才形成了经济管理。追求公共利益是公共管理研究的起点。公共利益是公共管理的本质,而公共管理的目的也就是让利益最大化,公平的分配现有的利益,符合大多数人的利益也就是公共利益,因此,公共利益才是公共管理的目的,公共利益也是公共管理所要研究的逻辑起点。总结:这一论证也启发着我们:我国公共管理研究的起点应是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而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最根本利益也就是每一个人的利益,就像中国梦一样。如何进行公共管理?我们首要考虑的是利益问题,经济利益,政治利益,每一个人的利益,最广大人民的利益。只有管理好这些,才能算上是好的公共管理。公共管理研究的重要逻辑起点是公共利益,解决起点上的问题,才能真正解决公共管理上的问题。本文论证了公共利益是公共管理研究的逻辑起点。
参考文献:
[1]宋世明.从公共行政迈向公共管理——当代西方行政改革的基本发展趋势[J].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18(01):120-126+151-152.
[2]向俊杰,陈威.论环境基本公共服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逻辑起点与方向[J].生态经济,2018,34(02):209-215.
管理学中的逻辑篇4
一、我国法律逻辑中的两种不同逻辑观
1.形式逻辑下的法律逻辑
形式逻辑下的法律逻辑主要体现在法律推理上,作为法律思维活动的主要类型及表现形式,法律推理主要是指法律人从已知的各类条件中得出法律结论的思维推理过程,在所有的法律交往行为活动中,都存在法律推理。对于法律推理,并不是由单纯的技术手段、逻辑方法所构建的,而是基于司法实践产生的,是一种实践推理的结果。法律推理涉及到审、控、辩等三方,关系到控、辩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及义务。法律推理是具有相应目的性的,要求推理的审、控、辩三方在多种方案中选择出最佳的方案,从而推理出客观的事实,达到相应目的。一般情况下,法律推理的直接目的是根据已知的条件,明确控、辩双方的争端,其间接目的是为了解决控、辩双方的纠纷,维护相关受害者的利益,促进社会和谐发展。法律推理的实质是选择某些行为的确定性,这种选择是基于对目标的判断,如在法律推理中,发现法律漏洞时,要进行填补,在法律规则中发现相互矛盾时,需要将其消除。
在我国,形式逻辑对法律逻辑的构建有很大影响,当前市场上关于法律逻辑学的教材大多都有形式逻辑的影子,也就是在法律推理中,是以形式逻辑为主,在形式逻辑中的推理规则中加入司法实践,既三段论式推理,在这种三段轮式推理中,法律规范、规则是大基础,而小基础则是正当程序所确定的事实,法律结论是利用形式逻辑推理规则及规律,在大小基础下“必然得出”。
2.非形式逻辑下的法律逻辑
非形式逻辑是与形式逻辑相对应的,非形式逻辑的核心在于论证,近年来,随着西方法律论证理论的引入,我国对法律论证的研究也越来越深入。对于法律论证,从裁判结论的角度看,主要是对法律规范命题、实施命题的真实性、合法性、正当性进行论证研究,从而保证裁判结论的准确性。法律论证还是对法律结论进行证明,从理论来源、确证标准等角度,可以结合不同情境、不同陈述建立不同的论证模式,这也使得法律论证具有很强的开放性。加上法律了论证是一个被人们所接受、认可的结论,使得法律论证在总体上呈现方法论的特色。因此,可以将法律论证看做是非形式的,其目的是为了给法律结论、裁决结果提供科学、合法的依据。对于法律论证,要想保证其是一个好的论证,必须满足一下两点要求:一是前提真实,二是推理有效。
非形式逻辑是逻辑实践转向的体现,基于非形式逻辑下的法律论证,主要具有以下几点特征:①法律论证的可废止性,即证明是可以废止的,在法律论证中,当前提有所增加或者减少时,结论依据发生了改变,那么结论状态就有可能发生改变,得出的证明也就有可能废止。②法律论证的非单调性,对于法律论证,是无法套用形式逻辑规则进行简单推理的,法律论证的非单调性主要体现在法律规范、法律事实等构成前提和推出结论之间是不能由单调性决定的,也就是一个前提的改变,会对已经做出的结论产生极大影响,这也使得形式逻辑的范围不适用于法律论证,只能通过非形式逻辑研究。
二、两种不同法律逻辑观的评析
1.形式逻辑与非形式逻辑的简单比较
在法律逻辑中,不管是形式逻辑下的“必然得出”法律推理,还是在非形式逻辑下的真实性法律论证,都是为了确保法律推理、法律论证的有效性,下面从以下几个方面对两者进行对比:
(1)结构上的一致与差异,对于法律推理,是建立在形式逻辑的基础上,在结构上主要由大、小前提及結论组成,其最典型的结构就是司法三段论式推理。对于法律论证,一般认为其主要由论题、论据、论证方式等组成,而不管是法律推理,还是法律论证,都是过程性证明,是一个动态推导的过程。
(2)内容及形式的比较,法律推理的研究思维与形式逻辑是相同的,单独抽象出法律思维形式,其只注重“推”的形式,隔断了推理形式和内容的联系,违背了内容和形式同一的思维本质。对于非形式逻辑,其本身就是对思维内容进行研究的,法律论证的研究主要是针对内容,辅以形式,和单纯注重形式的法律推理相比较,法律论证更加符合形式和内容同一的思维本质。
(3)在有效性方面的同一及差异,形式逻辑要求所有的推理都应该遵循相应的规律、规则,如肯定前件式、矛盾律等,这也使得法律推理的有效性是建立在“推”形式的有效基础上。非形式逻辑并不排斥逻辑的必要、充分条件集,非形式逻辑拒绝将逻辑形式看做是所有论证结构的基础,在判定法律论证的有效性时,是从真实、合法、正当的前提进行的。法律推理和法律论证虽然都追求“有效性”,但是两者的追求途径是由一定差异的。
2.两种不同法律逻辑观的得失
法律逻辑的发展,特别是法律推理的发展,与形式逻辑有十分紧密的关联,形式逻辑的规律、规则在法律推理中有很高的地位。在法律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案件中,法律推理可以说是形式逻辑推理的主要体现,而在法律事实不清楚、权利义务不明确的复杂案件中,单纯的形式推理、司法三段式推理虽然不能解决实际问题,但也不会因此而忽视形式逻辑。在实际中,面对复杂的案件,每一步推理论证,都是在形式逻辑的基础上,坚持推理“必然得出”来保证推理的有效性,这样才能避免法律推理脱离形式逻辑范围,造成法律适用因人而异、因案而异,不利于社会稳定。在实际中,不能将形式逻辑在法律推理中的作用绝对化,应该对形式逻辑在法律推理中的适用性进行全面分析,坚持程序与实体并重,在司法判决中加强释法说理,在判决过程中注重法律推理的形式逻辑应用,通过法律推理的“必然得出”来提高判决的客观性。
非形式逻辑的发展对论证理论发展提供了良好的基础,同时也对法律论证理论产生了很大影响。国际上对非形式逻辑下的法律论证理论的批评、质疑很少,但是在我国,关于非形式逻辑下的法律论证由于缺乏法律论证结构、特征、模式等的刻画,导致难以取得实质性效果。关于法律论证、法律结论的证成准则、规则及修辞等还需要进一步进行研究。法律论证为法律结论、裁决结果提供正当、合理、可接受理由时,缺乏了对结论真假的验证,这也使得在进行法律逻辑研究时,一提到非形式逻辑,往往会看到形式逻辑下的法律逻辑所存在的不足。而需要注意的是,非形式逻辑只看重前提的可接受性,忽视了前提和结论之间的关联,这就要求应该从形式逻辑的“必然得出”对其进行完善。
3.形式逻辑与非形式逻辑的融合
在实际中,进行法律推理时,单纯的形式逻辑难免有些不足,需要引入非形式逻辑推理,法律推理的最终目的是为了说服对应方,不管是控方还是辩方,其律师都是为了说服审判方,而审判方则需要说服所对应的法律素养、职业道德,然后为当事人解释其决定。因此,需要利用非形式逻辑对形式逻辑进行填补,而法律逻辑也应该在法律推理中综合应用法律论证。
在形式逻辑结构下,有效性重点在于推理形式的“必然得出”,也就说如果前提是正确的,那么结论也就是正确的,但前提是否真的是正确的,并不受关注,也就是说其看重的只是“如果前提正确,那么结论就是真”。对于非形式逻辑,其论证的基础是前提的正当、真实,只有保证了前提的正当、真实,才能确保其论证的有效,从这个角度看,可以通过非形式逻辑来对形式逻辑进行弥补,保证了前提的正确,然后在“必然得出”结论。对此,为了进一步实现法律逻辑的有效性,应该注重法律推理和法律论证之间的良好融合,实现逻辑上的一致、思维上的统一,既能保证客观事实的真实还原,还可以确保推导过程的有效真实。
三、总结
综上所述,不管是形式逻辑,还是非形式逻辑,在法律逻辑建构上的作用是十分明显的,在形式逻辑下,在法律实践中应用逻辑规律、规则,保证前提和结论的“必然得出”推导关系,从而确立法律推理的有效性标准。在非形式逻辑下,在法律实践中应用逻辑论证评价理论、修辞理论,从前提的恰当性、真实性来论证结论符合法律理性,从而构建法律论证分析评价体系。在实际中,为了进一步促进法律的客观性,需要注重形式逻辑和非形式逻辑的良好融合,从而实现司法理性。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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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刘文丽.如何正确处理法律文书的格式要素与法律逻辑要素之研究[J].农家科技旬刊,2016(10):36-37.
[5]席煜翔.形式法律推理与实质法律推理[J].青年时代,2015(19):86-87.
[6]李娟.法社會学视野下的法律逻辑概念、特征与功能探析[J].岭南学刊,2017(2):86-92.
管理学中的逻辑篇5
一、逻辑哲学不是逻辑学
大多数学者认为,逻辑哲学从学科性质来分是逻辑学与哲学的交叉学科,是两者相互渗透的产物,是哲学的新分支之一,因此,逻辑哲学不是逻辑学,而是哲学。一般认为逻辑学是研究纯粹理念的科学,所谓纯粹理念就是思维的最抽象的要素所形成的理念。逻辑学的研究对象是真理,是认知思维,是人的思想。根据英国著名哲学家哈克的理解,从研究的范围来看,逻辑是关于形式逻辑系统的形式特性的学科。它通常包括形式逻辑系统的一致性、完全性或可判定性的证明或证伪)。逻辑哲学也同形式逻辑系统的问题有关,然而是同哲学问题有关,而不是同纯形式问题有关。逻辑哲学并非完全从事于形式逻辑的问题;非形式推论,形式系统与非形式推论二者间的关系也包括在逻辑哲学所研究的范围之内。形式系统的发展确实极大地增加了逻辑研究的深度与精确度;但是,非形式推论的研究对形式系统的发展往往是不可缺少的前提,同时,系统化的非形式推论的成就也是检验形式系统有用性的试金石。
从逻辑学发展的历史和现实来看,学者们对逻辑的涵义仍有不同的理解。首先,逻辑指经典逻辑,即二值的命题演算与谓项演算,在某种意义上也可以叫数理逻辑,这是最“标准”、最“正统”的逻辑,也是最狭义的逻辑。其次,逻辑还包括现代非经典逻辑,也就是所谓的哲学逻辑,即哈克所讲的扩的逻辑与异常的逻辑。再次,逻辑还包括传统演绎逻辑,它是以亚里士多德逻辑为基础的关于非模态的直言命题及其演绎推理的直观理论,其主要内容一般包括概念、命题、推理、证明,特别是三段论等。尽管关于逻辑的涵义和研究对表述不一,存在争议,但基本上可以从广义的和狭义的两类概念去理解。广义的逻辑是指研究思维形式、逻辑基本规律及简单的逻辑方法的科学。而狭义的逻辑是指研究推理有效性的科学,即如何将有效的推理形式从无效的推理形式中区分开来的科学,其中心问题是区别有效论证和无效论证,“逻辑的形式系统则为论证的有效性提供严格的工具和纯形式的标准”。狭义逻辑的形式系统力图把“非形式论证”形式化,力图用精确、严格和概括的名称来表述它们。“逻辑学家总在逻辑论著中直接提出他的公理系统,而决不告诉你他是怎么得出这套公理系统的。然而,逻辑哲学则要研究形式体系如何创立的问题,创建、调整过程的一般特征,直觉在这一过程中的定向、引导作用等。”
二、逻辑哲学不是哲学逻辑
从概念产生时间看,哲学逻辑要远远早于逻辑哲学,而且两者在研究的内容上多有重叠之处。因此,经常有人将两者等同,认为哲学逻辑就是逻辑哲学。但从目前国内外学者的研究情况来看,大多数学者认为应当将逻辑哲学和哲学逻辑区分开来,逻辑哲学并不是哲学逻辑。二者不能同等对。哲学逻辑主要是由逻辑学发展中相关的哲学探讨而引起的现代逻辑的一些分支,这方面的研究实质上预示着一个新的逻辑学科群体的产生,其特征是以某些传统的哲学理论、概念、范畴和方法为对象所进行的现代逻辑的研究,它是关于某些传统哲学范畴的形式理论,因而,它本质上属于逻辑学。最早明确使用“哲学逻辑”一词的是罗素,他在《我们关于外在世界的知识》一书中指出:“数理逻辑,除了它的初创形式之外,就连最现代的形式也不直接具有哲学上的重要意义。
在初创以后,它就属于数学而不属于哲学了。我将要扼要论述的,是数理逻辑的初创形式,只有这个部分才真正称得上哲学逻辑。往后的发展,尽管没有直接的哲学意义,但是对哲学研究有很大的间接用处。”但罗素并没有给哲逻辑学以明确的定义,逻辑哲学和哲学逻辑的关系如何,一直是学者所争论的问题,部分学者认为逻辑哲学就是哲学逻辑,英国牛津大学讲师A.C.格雷林(Grayling)在其出版的《哲学逻辑导论》一书中指出,哲学逻辑的研究是围绕语言问题展开的,它的基本概念为命题、分析性、必然性、存在性、真理性、意义和指称等,而其目的则在于通过语言的分析更好地理解思维和世界。虽然逻辑哲学有时候在一定的场合也被理解或者说涉及到哲学逻辑,但是它实际上是指与解决哲学范畴和方法相关的现代逻辑的一个学科群,大概可以包括:模态逻辑、时态逻辑、道义逻辑、多值逻辑、概率逻辑、自由逻辑、相干逻辑、直觉主义逻辑、存在逻辑、问句逻辑、问题逻辑、对话逻辑、认识论逻辑、命令逻辑、优先逻辑、行动逻辑、部分与整体逻辑、本体论逻辑、信息与信息过程逻辑、量子逻辑、归纳逻辑等。
北京大学哲学系陈波教授在其相关论著中,也明确主张严格区分哲学逻辑与逻辑哲学。他认为哲学逻辑是20世纪20-40年代开始兴起,50-70年代蓬勃发展的一个新兴逻辑学科群体。它们以数理逻辑为直接基础,以传统的哲学概念、范畴以及逻辑在各门具体学科中的应用为研究对象,构造出各种具有直接哲学意义的逻辑系统。逻辑哲学则是哲学。然而,哲学逻辑作为逻辑的形式系统,本身也提出了许多哲学问题,成为逻辑哲学的研究对象,因而,哲学逻辑与逻辑哲学又有着密切的联系。
管理学中的逻辑篇6
关键词:逻辑学;人文性;教学实践
逻辑通常被视为工具性学科,是教育人们理性思维和科学思维的有效手段。然而,正是工具的这一特点使逻辑处于边缘地位。在摆脱这种困境的同时,人们必须审视人文性的内在逻辑,这种逻辑反过来又体现在逻辑学习中。一方面,逻辑中所包含的人文性遗产可以充分体现在逻辑学习中;另一方面逻辑的可行性还要求通过人文性教育反映和保持逻辑。因此,既可以实现逻辑的工具效率,也可以实现逻辑作为提高人们生活水平的人文性纪律的根本重要性。
一、逻辑学的工具性困境
作为不同学科基础的一种工具,逻辑是不言而喻的,但情况并不令人乐观。许多年前,许多学者都关注我国的逻辑学发展状况,在逻辑学发展的过程当中始终遵循着逻辑研究现代化和国际接轨这一本心,从而让我国的逻辑学发展非常迅速,并且取得了一定的成就。然而,在我们的社会中,逻辑变得越来越冷。即使在以目前的人文性学科为特点的社会环境全面恢复的情况下,逻辑状况也没有改变。"自那时以来的10多年中,尽管合乎逻辑的社会希望它能够扭转局势,但逻辑的发展仍然不能令人满意。2009年出版的《当代中国的逻辑研究》(1949-2009年)明确提到了当今中国发展逻辑的尴尬局面,更不用说中国人的逻辑。在台湾发现了一些东西,一些学者描述说:"在我国,稍有一点知识的人都会说说:"逻辑是非常重要的!有些人甚至会说:"逻辑是一切其他学术性的基础!""最后,逻辑教育人们正确思考,思考正确,人可以在自己的学术领域取得丰硕的成果。因此,可以毫不夸张地说,逻辑是所有其他知识的基础。但奇怪的是,许多大学没有一所学校有逻辑系或逻辑研究所,长期以来,这一以前的逻辑发展必然没有前景。如果逻辑的影响是如此之大,其他的学术发展应遵循的关注。"逻辑研究还不是这样,许多大学建立了逻辑研究所,甚至逻辑学士学位,但认为逻辑很重要,但认为逻辑重要却并不重视逻辑且疏于逻辑学的研究和教学则是一样的。事实上,这种尴尬的情况在逻辑学当中有着非常悠久的历史因此可以看出逻辑学者们学科在实际的发展过程中,由于其被当作一门工具性的学科而没有受到人们广泛的重视也是当今逻辑学在教学过程当中所面临的主要问题之一。
二、逻辑学教学过程中的人文维度
目前的逻辑框架培训更注重其工具性质,而逻辑作为一种工具学科,应该旨在培养学生逻辑思维能力。教育方案应强调其实用性;教育应充分结合社会现实;为了使学生能够通过逻辑知识分析和解决社会的实际问题。必须从工具到人文,而不是工具到工具。逻辑本身就是一种人文性纪律,与人的精神、灵魂或理性能力密切相关,其效力是像哲学、文学、艺术等其他人文学科一样。,因为逻辑学本身存在的方式,深深地影响着人们的思想。从“一体两翼”这一个大的逻辑观方面上来看,主要可以从三个方面来对逻辑学进行分析,分别是其理性,实质性还有辩证理性这三个方面来对逻辑学展开分析逻辑学所具有的人文性质。注意到,在某些情况下,在某种特定的情况之下,可能会有不同的解释,这可能是逻辑得不到重视甚至被严重边缘化的一个重要原因。对这一现象,共同的理解是要纠正这一缺陷,例如:"努力自然地将最近的常规思维的现实贴入学说中,经常组织学生分析,讨论一些典型的实际逻辑应用问题,组织一定的学习时间,为了让学生们进行锻炼,要做更多的优质锻炼,加强学生思维方法的应用教育,培养学生的思维能力,或强调"从垂直到平面学习"的逻辑。"打破教师二元论主体的僵化结构,使学生能够通过小组讨论、交流和辩论自我完善和自我学习。虽然在对学生们进行教学的过程当中逻辑学占据着非常重要的地位,但是因为其本身特性的原因,不能够将逻辑学的生动程度作为主要的关注目标,最重要的使能够让学生们在进行学习的过程当中自主地参与到逻辑学学习当中,关注具体性,还有抽样性。那么这就需要老师在对学生们进行逻辑学教学的过程当中让学生们能够主动地进行问题的思考,改善自身的思维逻辑能力。让学生们再进行训练的过程当中,能够让学生们感受到纯粹的逻辑学思想,从而让学生们在对这门学科进行学习的过程当中能够真正的学到东西,来渗透到其他学科之中。可以说,除了逻辑之外,其他学科也运用逻辑来证明表达的观点或问题。思维艺术,即使成为所有科目的内在特征,本身也能提供一系列愉快的精神享受。另一方面,在其他学科中运用逻辑推理的实际效果也扩大了逻辑学习的人文性层面,可以多角度说明了逻辑的人性化。尽可能在逻辑教学中提供不同学科的例子,不仅更具表现力当前逻辑思维的实践功能,并正确解释逻辑与生活的特定领域密不可分这一事实意识到逻辑与生活不可分割的有机联系,使其人性化。在这种情况下,不管逻辑如何科学的人文主义或其教学实践成为现实,需要密切和多学科的合作。从逻辑学的人文角度出发来对学生们展开教学是非常有效的一件事情,能够让学生们在学习的过程当中获得更好的学习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