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线电管理办法(收集3篇)
无线电管理办法范文篇1
管理机构几经变迁
1984年,国家将无线电管理机构从军队移交给地方政府,台州的无线电机构也从台州军分区移交台州地区行署,并成立无线电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无委会”)。根据浙政办[1985]14号文件的精神,台州下辖各县(市、区)也相应地建立无线电管理机构,并配备工作人员,由县(市、区)政府办公室统一归口管理。
1997年,浙编办[1997]21号文件下发后,根据体制改革的需要,台州撤消无线电管理委员会,改为浙江省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派出机构,并受市政府和省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无委办”)的双重领导。2009年更名为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派驻台州市无线电管理局,而台州下辖九个县(市、区)的无线电管理机构却一直被保留下来,由县(市、区)府办领导分管,并配有管理人员。
在改为垂直管理后,台州市无管局与当地政府的联系有所削弱。尽管台州市与其管辖的县(市、区)无线电管理机构在人力和财物上已没有任何关系,但是无线电管理工作一直保持着连续性。如何利用现存的县级无线电管理机构加强无线电管理,台州市无管局已经进行了有益的尝试,采用各种办法尽力维护好与下辖各县(市、区)无线电管理机构的关系,加强同地方的联系,充分发挥地方的优势,更好地开展无线电管理工作,并使其更深入到地方工作中。
明确职责理清关系
自台州市无委会撤消后,台州市无管局与县级无线电管理机构关系比较特殊,虽无人员财物的关系,却用多年同事感情维系着相互之间的联系,使工作得以延续并有序开展。台州市无管局根据机构变化后无线电管理的新特点,在原有基础上,重新明确县级职责。
县级无委办的具体职责有:一是配合协助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做好无线电频率台站管理和频率占用费的收取工作,具体包括设台单位设台申请上报的初审工作、参与无线电台监督检查工作、频率台站干扰协调工作、无线电台执照的核(换)发工作、频率占用费的催缴工作和配合行政执法工作等。
二是重点做好无线电管理宣传工作。除日常的无线电管理宣传工作外,每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颁布宣传日前后,各县(市、区)无委办都积极和支持配合台州市无管局,帮助联系宣传场地,做好宣传保障工作,并利用当地政府的资源,通过地方媒体多形式协助开展无线电管理宣传工作。
三是做好与地方政府联系的桥头堡。无线电台站遍布各县(市、区),无线电管理活动离不开地方政府部门的支持与配合。在垂直管理体制下,县级无线电管理机构恰好担当起联系地方的重要职责,成为联系地方政府的桥头堡。
密切联系抓好队伍建设
台州市无管局为了抓好下属各县(市、区)无线电管理机构的队伍建设,采取了诸多做法:
一是密切联系动态掌握。由于县级无线电管理机构由县级政府办公室分管,属于非常设机构、分管领导和无线电管理工作人员流动变化较大。为了巩固这支队伍,确保无线电管理工作不间断,首先建立各县(市、区)无委办人员基本情况动态表,及时掌握人员的变动。其次,积极参与做好离接任人员的交接工作,保持无线电管理工作的连续性。最后,还及时组织开展新任人员的培训,使得新任人员尽快熟悉适应无委办工作。
二是开展多样的无线电管理活动,提高人员素质,确保无线电管理工作有效开展。台州市无管局不定期组织开展无线电技术、业务、法律法规等培训工作,并且每年定期召开两次全市无线电管理工作会议,包括年度工作会议和专题会议,主要安排全年工作任务和专项任务。如召开宣传、收费、专项核查等专题会议等。同时,组织各县(市、区)无委办工作人员外出考察学习,特别是学习外省市无线电管理的先进经验。另外,台州市无管局每年给县(市、区)无委办下拨一定的工作经费,用于日常工作的开展。
发挥地方优势加强无线电管理
随着无线电技术和应用的迅速发展,无线电业务拓展到各个领域,无线电设备数量猛增,无线电频率日趋紧张,无线电干扰事件时有发生,无线电保障工作的任务日益繁重,仅靠市级无管局自身的力量是远远不够的。因此,台州市无管局必须依靠县级无线电管理机构的支持与配合,充分利用他们与地方政府的联系纽带作用,发挥地方政府部门在协调过程中地形熟悉、协调力度大和效果好的特点,有效地开展各项无线电管理工作。
在实际工作中,县(市、区)无线电管理机构正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这样的案例有很多。2008年台州市无管局参加了火炬接力保障。在火炬接力前天,黄岩区附近出现通信干扰,情况非常紧急,而事发现场路况又不熟悉,在这紧要关头,台州市无管局及时通知黄岩区无委办同志参与并协同调查,技术人员很快就对干扰现场周边进行了查排,发现是一辆过境车载台引发了信号干扰。技术人员在排除了干扰之后,使火炬接力得以圆满完成。
2009年,驻浙江某部队进行实弹演练时发现一航空无线电导航频率受到严重干扰,严重危害到部队军人和飞行器的安全。接到干扰申诉后,台州市无管局立即派出工作人员赶赴现场进行干扰查处,最后确定干扰系一家乡镇企业的高频热合机引起的。由于事情紧急,该企业必须立即进行整改,甚至暂停生产。台州市无管局联系了县区无委办,分管无管工作的县政府办主任及时与当地镇政府书记和镇长联系,并召开了现场协调会。在地方的协助下,各方很快就达成协议,企业积极配合,同意立即整改,确保了军事演习的顺利进行。
无线电管理办法范文篇2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有线电视,是指下列的利用电缆或者光缆传送电视节目的公共电视传输系统:
(一)接收、传送无线电视节目,播放自制电视节目和录像片的有线电视台;
(二)接收、传送无线电视节目,播放录像片的有线电视站;
(三)接收、传送无线电视节目的共用天线系统。
第三条广播电影电视部负责全国有线电视管理工作和有线电视事业发展规划。
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有线电视管理工作和有线电视事业发展规划。
第四条机关、部队、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开办有线电视台:
(一)符合当地电视覆盖网络的整体规划要求;
(二)有专门的管理机构,专职的采访、编辑、制作、麝香、播音、传输以及技术维修人员;
(四)有省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认定合格的摄像、编辑、播音设备;
(五)有固定的节目制作场所;
(六)有省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认定合格的传输设备;
(七)有固定的播映场所。
具备前款第(一)项、第(三)项、第(六)项和第(七)项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开办有线电视站。
禁止利用有线电视站播放自制电视节目。
个人不得申请开办有线电视台、有线电视站。
第五条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共用天线系统,必须健全管理措施或者配备管理人员,必须使用省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认定合格的传输设备。
禁止利用共用天线系统播放自制电视节目和录像片。
第六条开办有线电视台,必须经省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初步审查同意后,报广播电影电视部批准,由广播电影电视部发给《有线电视台许可证》。
开办有线电视站,必须经县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发给《有线电视站许可证》。
设置共用天线系统,由设置共用天线系统的单位或者个人向县级广播电书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七条工程设计、安装单位承担有线电视台的工程设计、安装任务的,必须经县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的批准,由省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发给《有线电视台设计(安装)许可证》。
工程设计、安装单位承担有线电视站、共用天线系统的设计、安装任务的,必须经省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由县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发给《有线电视站、共用天线系统设计(安装)许可证》。
第八条有线电视台、有线电视站竣工后,由省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组织或者委托有关单位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九条有线电视台、有线电视站播映的电视节目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关于电视节目和录像制品的规定。严禁播映反动、以及妨碍国家安全和社会安定的自制电视节目或者录像片。
第十条有线电视台、有线电视站必须完整地直接接收、传送中央电视台和地方电视台的新闻和其他重要节目。
第十一条开办有线电视台、有线电视站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设备、片目、播映等管理制度,必须按月编制播映的节目单,经开办单位主管领导审核后,报县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已开办的有线电视台、有线电视站,因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继续开办的,应当在一个月内向审批机关报告,由审批机关注销。
第十三条行政区域性的有线电视台、有线电视站,由当地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广播电影电视部的有关规定开办。
第十四条学校开办用于教学目的的有线电视,由有关教育行政部门参照本办法的规定审批、管理,并由审批机关抄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当地有线电视设施和有线电视播映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视情节严重,给与相应的行政处罚:
(一)对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或者第十一条的规定的有线电视台、有线电视站,可以处以警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吊销许可证,并可以建议直接负责人所在单位对其给予行政处分;
(二)对违反办办法第六条的规定为获得许可证私自开办有线电视台、有线电视站,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私自利用有线电视站播映自制电视节目以及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私自利用共用天线系统播映自治电视节目或者录像片的,可以处以警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同时没收其播映设备;
(三)对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未或有线电视台或者有线电视站、公用天线系统设计(安装)许可证,私自承揽有线电视台、有线电视站或者共用天线系统设计、安装任务的,除责令其停止非法业务活动外,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六条当事人对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受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上一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一个月内作出复议决定。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七条对违反本办法,构成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用于国防、公安、国家安全业务的有线电视系统由中国人民有关部门、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分别管理。
无线电管理办法范文篇3
内蒙古区无委办领导班子认为,如果没有强有力的法规体系提供保障,无线电管理者就只能像消防队员一样四处奔波灭火,擅自设置和使用无线电台站的违法行为就难以从根本上得到有效遏制,良好的空中电波秩序难以得到有效维护。为此,“十五”时期,区无委办全面加大了无线电管理法制建设的步伐。经过不懈努力,2004年2月13日,《内蒙古自治区无线电管理办法》经自治区人民政府第五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内蒙古自治区无线电管理办法》的颁布和实施,对加强全区无线电管理工作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十一五”时期,伴随着全区无线电事业的不断发展,无线电管理机构在执法过程中又不断遇到新情况、碰到新问题,比如对讲机销售市场如何监管,出租车通信网的频率该不该批复、批多少为宜等,亟须出台新的无线电管理法规。在区无委办的积极推动下,2011年4月1日,《内蒙古自治区无线电管理条例》经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内蒙古自治区无线电管理条例》的颁布和施行,标志着内蒙古自治区无线电管理法制建设迈出了新的步伐,对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强全区无线电管理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积极开展行政执法,严厉查处各类无线电干扰近年来,内蒙古区无线电管理机构积极开展行政执法,及时查处各类无线电干扰,确保了各项无线电业务的正常开展。据统计,“十一五”期间,全区共查处各类干扰案件160余起,查处非法信号37个。2011年,全区无线电行政执法46次,下达警告通知书48份,没收对讲机100多部、中继台5部,有效打击了擅自设台和使用频率的行为。
(1)突出管理重点,严肃查处擅自使用对讲机的行为近年来,对讲机业务在建筑、宾馆、餐饮等领域得到广泛应用,由对讲机业务引发的无线电干扰也越来越多,管理难度越来越大。为此,区无委办把400MHz双工对讲机频段作为日常管理的重点,在积极探索400MHz频段频率规划、满足各行业和各部门需求的同时,不断加大对违规使用对讲机的查处力度,取得了显著成效。2009年4月16日,内蒙古民航机场集团发来干扰申诉,称其400MHz集群通信网某频率受干扰,严重影响了呼市白塔机场地面指挥调度。民航通信事关重大,自治区监测站立即启动固定站进行监测监听,发现使用者为出租车司机,通话内容为路况信息和道路介绍。通过测向定位,监测人员查到了对讲机中继台和经营者张某。原来,张某是呼和浩特市的业余无线电爱好者,由他组网的联众车队共有对讲机60余部、中继台1部,开始试运行已有十多天。监测站执法人员对张某擅自设置和使用对讲机的行为进行了批评教育,并责令其立即停止使用,主动接受自治区无委办的行政处罚。经自治区无委办研究决定,除了没收张某设置的中继台和10部对讲机外,还对他处以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配合全区即将开展的对讲机清查行政执法专项行动,自治区监测站还特地邀请呼和浩特市广播电台和呼和浩特市电视台对此次事件进行了报道,取得了很好的宣传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