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伦理教育(收集3篇)
职业伦理教育范文篇1
[论文关键词]法律伦理;法律道德;职业伦理教育中国
中国
法律伦理,从广义上说,包括法律制度伦理与法律职业伦理;从狭义上说,仅指法律职业伦理。法律职业伦理是法律职业者在其职务生活与社会生活中应当遵守的道德行为规范。法律职业伦理的内容主要包括法律职业者忠诚于法律、公平对待当事人、廉洁自律等等。一般认为法律职业人应具有三种素质,一为法律知识,一为社会常识,一为法律道德。其中,法律职业道德是法律职业人应该具备的素质之一,是构成法律职业人整体素质的重要内容。对于法律职业者而言,法律职业道德要求其做到信仰法律、心存正义、廉洁公正、忠于职守,这种道德人格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基石。正如中国政法大学校长徐显明教授2003年12月9日在山西大学所作“法学教育”专题报告中说:“法学是价值之学,真正的法学教育应是价值观的教育,应是法律正义观的教育,高等法学院校应是法律价值观的集散地。”法律职业人的道德伦理素养决定着我国法治建设的进程和前景,因此,必须予以重视。
一、重视法学职业伦理教育之理由
法学职业伦理是法学教育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法学教育乃是一国法律制度最基本的造型因素之一。作为培养决定社会最终公平正义的法律职业人士的法学教育必须重视职业道德教育,笔者认为重视法学伦理教育的理由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法律职业伦理是公民道德素养的高度概括。在任何一个社会,都有一定的道德伦理要求,这些基本的道德伦理要求规范着公民的行为,使社会在有序的状态下运行。在中国,这种道德伦理的规范作用尤为突出。中国古代几千年的封建儒家伦理对当今社会仍然有巨大的影响,伦理型文化是我国文化的特质,是我国文化与西方文化的一个重要区别。在重视伦理道德的中国,国家和社会对公民的道德素养有比较严格的要求。公民的道德标准是法律职业伦理的基石。法律伦理是伦理精神的集中体现,它根植于我国社会的一般伦理之中。离开社会一般伦理,不可能形成法律伦理。作为法律职业人士首先应当具有一般公民所具有的基本道德素养。这是作为公民而言,应当做到的最基本的为人准则。一般公民具有的道德素养,法律职业人士当然应当具有。因为法律职业伦理无非是公民的一般道德标准在法律领域的高度概括,是从事法律职业的公民在特殊领域应当遵循的社会一般道德准则。在国家重视和提倡提高全社会公民的道德素养的大环境下,重视和提高法律职业人士的道德素养是重视公民道德素养的必然要求。
2.法律职业伦理是法律职业人必备的职业道德。法律职业人首先必须具备合格公民的道德底线,但仅止于此是不够的。法治是法律职业人之治,法律职业人作为实现法治的关键因素,必须具有其他公民所不具备的职业道德素养。如同医生应当遵循医德、教师应当遵循师德一样,法律职业人也同样应当信守特殊的法律职业道德。著名法学教育家孙晓楼早在为民国法律教育所做的规划中就提出:“有了法律学问,而没有法律道德,那是不合乎法律的本质意义,也不合乎法律教育的目的。”法学院校培养的法律人才须具有刚直不阿的品行,要“富贵不能淫,贫贱不能移,威武不能屈”,要不徇私情,不畏高压,尊崇法律。而忽略法律伦理和法律理想的法学教育只能向社会输送高级渣滓,甚至成为破坏良好社会秩序的害群之马。法律职业人的法律伦理素养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法律的实效。因为“当一条规则和一套规则的实效因道德上的抵制而受到威胁时,它的有效性就可能变成一个毫无意义的外壳。”可见,法律职业人的法律伦理素养对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具有重要作用。
2.司法考试忽视对司法伦理的考察。国家司法考试作为公民进入法律职业圈的门槛,在考察法律职业人对法律专业知识掌握的同时,却没有将职业伦理作为一个考察内容在考核中予以重点考核。虽然在司法资格考试中,有关于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的考试内容,但是,法律职业是实践性极强的活动,法律实践中要求的法律职业伦理不能通过书面考试的方式考察出来。掌握法律知识、通过书面考试的人并不必然在司法实践中具有较高的道德伦理素养。司法考试对考生伦理素养的考察与实践中的要求相差甚远,难以达到考核法律职业人的法律伦理素养的目的。
3.法律职业伦理观念教育意识淡漠。以往我国高校法学教育一直是重知识性传授的法学教育模式,在教学活动中,教师以诠释法律条文和法律规则为主要教学内容,不关注隐含在法律背后的法律理念和价值取向,缺乏对法律知识的价值和伦理的阐释和关怀,导致许多法学专业学生只知法律的条文,不知法律的价值和伦理。老师在传授法律知识的时候,忽略对学生法律伦理素养的培养,只注重理论知识的考察,不重视道德伦理修养,使本应在日常教学中应当做到的法律职业伦理培养和言传身教成为空中楼阁,这是作为教育主体的老师法律伦理教育意识不强的必然结果。
三、完善法学职业伦理教育的设想
法律职业人的职责是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主持公道。为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法律教育除专业知识教育外,还应特别注意法律职业人的道德素质教育。因为法律职业的特殊性要求从事法律工作的职业者不仅应该系统掌握法学理论和法律知识,更重要的是应该具有高尚的司法品格,遵守司法伦理。法学教育是形成法律职业人士司法伦理素质的基础。法学教育应重视道德教育与信仰教育,使学生对法学知识系统了解与把握的同时,促使学生形成法律信仰。为实现上述目标,完善法学职业伦理教育,笔者认为应当主要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1.将法律伦理教育融于日常教学中,并设置法律伦理课程。将法律伦理教育贯穿于法学教学过程中和开设专门的法律伦理课程是完善法律职业伦理教育的重要途径。一方面,法律职业伦理教育应融于法律职业教育中,体现在法律教育的各个环节。改变长期以来我国法学教育只重视法学理论教学、忽视职业伦理教育,将法律职业伦理教育依赖于一般德育教育的做法。将法律伦理教育贯穿于全部法律课程的教学实践中。通过采取课堂讨论、诊所式教学、法庭辩论等教学方法,引导学生从伦理视角对法律教学中的争论问题加以探讨和研究,培养和锻炼学生的法律伦理素养。不仅应当在教学中培养学生的法律伦理认知能力,还应当通过解决实际问题,培养学生的法律伦理行为能力。因为司法伦理素养的形成不是教出来的,更多的是训练出来的。未来的法学教育必须注重训练和培养学生的法律职业伦理,增进法学教育的实务化和伦理化取向。另一方面,应当设置专门的法律职业伦理课程对学生的法律职业伦理意识加以强化。通过专门、系统的课程讲解加大对学生的职业道德教育,使其掌握在将来职业实践中应当遵循的职业操守,并通过考试内容与方法上的调整,从实践中考核学生的职业道德,通过提高法律职业人素质预防司法腐败。
2.转变法律教育观念,提高教师的伦理教育意识。要强化法律职业伦理教育,从教育主体的角度看,首先要转变教师的思维方式和行为习惯。避免长期以来教师在思想上重视传授法律知识和法学理论,而忽视法律伦理观念的传播的情况。其次要提高教师自身的法律伦理素质,使教师自身有较高的法律伦理素养,这样才能在教学中发挥教师言传身教的作用,教师才会自觉地注重和关注学生的伦理意识培养,从而将法律伦理教育融会于整个法学教育活动中。3.法律职业伦理教育是防范司法腐败的重要手段。当今,司法腐败现象严重,形形色色的司法腐败在社会中普遍存在。司法腐败泛滥的现实使人们开始深思导致司法腐败的深层原因,在对司法腐败追根溯源的时候,人们发现法律职业人的道德伦理素养是导致司法腐败的一个重要因素。在司法实践中,法律职业者享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相对于外部监督制约而言,职业道德和自律是更为重要和有效的控制司法腐败的重要防线。法律职业人的整体素质不高、欠缺法治国家所要求的法律职业道德素养是导致司法腐败的直接因素,这一因素比制度不完善等因素更为直接和关键。因此,化解和遏制司法腐败,必须从重视法学伦理教育开始,从源头上堵截司法腐败的产生。可见,法律伦理教育是遏制司法腐败的一个重要途径。
基于以上理由,笔者认为法律职业伦理教育必须在法学教育中给予足够的重视。那么,我国当今法学教育中的法律职业伦理教育是怎样的呢?这需要对我国法律职业伦理教育的现状予以概览。
二、法学职业伦理教育之现状
职业伦理教育范文篇2
关键词:法律伦理;法律道德;职业伦理教育
法律伦理,从广义上说,包括法律制度伦理与法律职业伦理;从狭义上说,仅指法律职业伦理。法律职业伦理是法律职业者在其职务生活与社会生活中应当遵守的道德行为规范。法律职业伦理的内容主要包括法律职业者忠诚于法律、公平对待当事人、廉洁自律等等。一般认为法律职业人应具有三种素质,一为法律知识,一为社会常识,一为法律道德。其中,法律职业道德是法律职业人应该具备的素质之一,是构成法律职业人整体素质的重要内容。对于法律职业者而言,法律职业道德要求其做到信仰法律、心存正义、廉洁公正、忠于职守,这种道德人格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基石。正如中国政法大学校长徐显明教授2003年12月9日在山西大学所作“法学教育”专题报告中说:“法学是价值之学,真正的法学教育应是价值观的教育,应是法律正义观的教育,高等法学院校应是法律价值观的集散地。”法律职业人的道德伦理素养决定着我国法治建设的进程和前景,因此,必须予以重视。
一、重视法学职业伦理教育之理由
法学职业伦理是法学教育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法学教育乃是一国法律制度最基本的造型因素之一。作为培养决定社会最终公平正义的法律职业人士的法学教育必须重视职业道德教育,笔者认为重视法学伦理教育的理由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法律职业伦理是公民道德素养的高度概括。在任何一个社会,都有一定的道德伦理要求,这些基本的道德伦理要求规范着公民的行为,使社会在有序的状态下运行。在中国,这种道德伦理的规范作用尤为突出。中国古代几千年的封建儒家伦理对当今社会仍然有巨大的影响,伦理型文化是我国文化的特质,是我国文化与西方文化的一个重要区别。在重视伦理道德的中国,国家和社会对公民的道德素养有比较严格的要求。公民的道德标准是法律职业伦理的基石。法律伦理是伦理精神的集中体现,它根植于我国社会的一般伦理之中。离开社会一般伦理,不可能形成法律伦理。作为法律职业人士首先应当具有一般公民所具有的基本道德素养。这是作为公民而言,应当做到的最基本的为人准则。一般公民具有的道德素养,法律职业人士当然应当具有。因为法律职业伦理无非是公民的一般道德标准在法律领域的高度概括,是从事法律职业的公民在特殊领域应当遵循的社会一般道德准则。在国家重视和提倡提高全社会公民的道德素养的大环境下,重视和提高法律职业人士的道德素养是重视公民道德素养的必然要求。
2.法律职业伦理是法律职业人必备的职业道德。法律职业人首先必须具备合格公民的道德底线,但仅止于此是不够的。法治是法律职业人之治,法律职业人作为实现法治的关键因素,必须具有其他公民所不具备的职业道德素养。如同医生应当遵循医德、教师应当遵循师德一样,法律职业人也同样应当信守特殊的法律职业道德。著名法学教育家孙晓楼早在为民国法律教育所做的规划中就提出:“有了法律学问,而没有法律道德,那是不合乎法律的本质意义,也不合乎法律教育的目的。”法学院校培养的法律人才须具有刚直不阿的品行,要“富贵不能淫,贫贱不能移,威武不能屈”,要不徇私情,不畏高压,尊崇法律。而忽略法律伦理和法律理想的法学教育只能向社会输送高级渣滓,甚至成为破坏良好社会秩序的害群之马。法律职业人的法律伦理素养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法律的实效。因为“当一条规则和一套规则的实效因道德上的抵制而受到威胁时,它的有效性就可能变成一个毫无意义的外壳。”可见,法律职业人的法律伦理素养对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具有重要作用。
职业伦理教育范文篇3
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本科培养计划是由教育部推动的,为的是应对高等教育大众化之后法学教育整体质量下滑,适应法治建设的人才需要,并在申报单位中授予办学条件好、实力雄厚的政法院校和普通高校法学院实施资质。这一计划在政法学院和985乃至部分211高校法学院的实施相对顺利,但很多地方高校却面临这样或那样的障碍,其中一个关键环节便是法学教育面向之一的学位教育要契合整个学校的办学目标,而法学教育另一面向的职业教育却因学校追求一般办学目标而不彰,一旦法学院对这一职业教育缺乏明确的认识,又在学校的统一部署下唯命是从,便会使卓越人才培养计划的实施迷失方向,这在本科教育上表现得尤为突出,不容忽视的问题之一便是全校通识课因追求“通”而与法律的职业伦理教育产生偏离。
一、地方高校本科通识课功能低俗化
面向学校开设的本科共同课由教育部统一规划,承担对学生的政治思想、爱国情操、思维能力、知识普及等教育功能。各地方高校还会根据本校情况面向全校开设通识选修课,这一做法本身值得肯定。在这类课程中,多以知识性、趣味性、娱乐性为主,如插花艺术、民俗学、诗歌欣赏等。这意味着,在地方高校中,本科通识课的设置以陶冶学生的情操、教会学生如何进行休闲娱乐为主。究其实质,这是一种高校文化,它是“潜移默化、心照不宣、人人都明白,又谁都讲不清楚的东西”[1]。从事一线本科教学甚至从事本科教学管理的人都知道,越是抽象的理论,越是难于理解与表达的高深知识,越不受本科学生欢迎,不受学生欢迎的通识课选修的人自然就会少,自然就不会受学校重视,一旦这样的课选课人数低于最低数便会被淘汰。再加上微媒体时代的到来,几乎一手一部的智能手机,大量碎片化知识在微媒体中传播,使本科学生对他们进行道德熏陶的通识性课程很难获得关注,挨累不讨好的现实利益驱动也使授课教师丧失梳理这一方面内容的动力。再加上,出于节省授课成本的考虑,有的地方高校压缩专业必修课,增设通识性选修课,为了拓宽选课口径,课程设置必然倾向于以休闲娱乐为主、陶冶情操为主,理解难度大、授课对象窄的课自然难在考虑之列。此情此景,通识选修课便承担了满足学生毕业学分的达标功能,育人的目标便微不足道。尽管学校高层在改革中谈及目标时,对实现教育的国际化追求谈得更多,但只是学其形而弃其质。美国论者强调:“一些大学倾向于对大学生采取这样一种办法,即不管他们修读什么样的学科,都必须选修一些西方文明的‘名著’。”[2]这样才能使学生做到以史为鉴、述往思来,才能潜移默化地清楚自身的时代使命,才能学以致用,服务于人。这样的课程设置动因要聚焦于学生,想让学生学习什么,思考什么,学好什么,我国的教育服务于学分达标、立足于娱乐休闲,本没有错。但是如果专业教育、公共必修课、通识选修课课都忽视对学生自身的修养、道德熏陶,则话题必然沉重,若地方高校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忽视这一维度,则该计划实施的初衷便成泡影。
二、卓越法律人才本科培养的伦理缺位
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需要培养学生的法律职业伦理使其重要目标之一,为的是他们毕业后成为合格的法律人,能肩负起传播正义、捍卫人性尊严等神圣使命。就具备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实施资质的地方高校本科生源而言,一般较985乃至少数211高校和政法院校存在差距,他们因基础教育中无休无止的补课,丧失了学习的主动性与想象力,养成了不爱思考与阅读的学习惰性[3],再加上因智能手机的普及,造成他们在专业课学习中的惰性加剧,最终决定靠兴趣而通过阅读法学经典著作而从中受到伦理熏陶的可能性微不足道。这就决定了通过本科学生自学而进行法律职业伦理的塑造不现实。
五四运动中,基于传统文化对西方“民主”、“科学”思想传播的阻滞作用,便对传统文化大加挞伐,反孔反儒运动如火如荼,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全面开展反传统反专制,也对传统文化中的有益因素不加区分地予以排斥,最终导致我国当下的主流文化与既有传统存在割裂,高校教育与文化传统产生断裂。需知,西方法律职业伦理植根于西方基督教文化之中,源远流长,造成当下“主内的法学教授、?W生、法官以及律师们,均希望自己的工作可以成为灵修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4]。也就是说,域外的法学教育与基督教伦理始终存在暗合,法律职业伦理作为西方文化的一部分即使不专门强调也会在法律专业的学习中始终“在场”。就我国地方高校的法学本科教育乃至整个学校教育而言,在法学专业课中,除了中国法制史、法理学等必修课可以在授课中穿插伦理教育外,其他以法律条文的依托的课程做起来相对较难:一方面这些学科的教材以诠释法条为主,学校、学院一般要求授课内容要紧扣或依托教材,因而给授课教师发挥的空间较少;另一方面当下地方高校(包括法制史、法理学在内)的授课教师受所受教育的影响,缺乏对法学伦理教育的知识储备,操作起来困难重重。就学校开设的由教育部统筹规划的共同课而言,地方高校教师仍像法学专业课的后一种教师一样,受制于专业背景,很少有在规定的课程内巧妙穿插讲授能够潜移默化塑造学生伦理或职业伦理的动因,再加上知识储备的不足,践行者最终寥若晨星。另外,地方高校通识课教育的学分达标追求,授课内容的休闲娱乐倾向,最终使地方高校法学本科学生培养中的伦理教育缺位。
三、地方高校本科通识课应回归伦理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