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质量安全风险(收集3篇)
食品质量安全风险范文篇1
按照食品安全风险指标所体现的风险内容不同,风险指标可以分为不同的指标项目或者指标种类。需要特别注意的是,由于从不同角度划分食品安全的风险指标会存在同一指标出现在不同种类中的情况,因此在编制食品安全风险指数时,指标的选择要根据需要确定,要以解决问题的目标与重点确定,更要注意指标之间的关联性以及注意避免相同指标的重复使用。从不同的角度对食品安全风险指标进行层级划分,结果有所不同。在食品安全风险指数的编制中,要注意指标划分的不同依据与结果,避免出现混乱。一般情况下,食品安全风险指数的编制应当采用1种指标体系,不宜同时采用多种指标体系。根据食品安全风险指标之间的隶属关系,我们可以把食品安全的风险指标分为不同的层级,例如:分为一级指标、二级指标、三级指标,一级指标是最高层级的指标,在一级指标下有数个二级指标,在每一个二级指标下,又有数个三级指标。这样,不同层级的具有一定关联性的众多指标就构成了食品安全风险指数的指标体系。在食品安全风险指数的编制中,指标层级的选择与指标的选择根据指标的编制需要而确定。一般情况下,分到三级指标就够用了,特殊情况下,可以再分为四级指标。食品安全风险指数的一级指标,是指具有某种相同性质的一大类型的指标。主要的食品安全风险指数一级指标有:有害物质残留指标、污染物残留指标、食品安全检测指标、食品安全事故与危害指标、食品营养价值指标、食品安全治理指标。在一级指标下,包括多种二级指标,在二级指标下还可以包括三级指标。由此构成了食品安全风险指标的层级关系与指标体系。
2依据法律规范的指标分类与体系
我国有关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以及政策中,涉及到食品以及食品中不安全因素的分类可以作为确定食品安全风险指数指标的依据。2009年的《食品安全法》第二条规定了适用食品安全法的食品活动的范围,包括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这三大类食品安全监管的对象,可以分别作为食品安全风险指数的一级指标,其中作为一级指标的食品包括很多食品品种,可以再分为很多二级指标:根据食品的包装情况,分为预包装食品与散装食品;根据食品是否具有特殊的功效,分为普通食品与保健食品。2009年《食品安全法》的第二章中规定了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与评估,其中的第十一条规定:国家对“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以及食品中的有害因素进行监测。”据此,我们可以把食品安全风险指数的一级指标确定为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食品中的有害因素。食源性疾病,是指因为各种饮食原因造成的疾病,是食品安全问题中的事故与不良后果。引起食源性疾病的原因主要还是食品污染与食品中的有害因素。《食品安全法》第二十条和第二十八条规定了食品安全标准与问题食品的具有内容。根据以上规定,可以确定食品安全风险指数的二级指标,例如: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依据法规分类的食品安全风险指数的一级指标与二级指标体系如图1所示。作为一级指标的“食品污染”,主要包括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金属污染物、违法添加剂、真菌毒素以及致病微生物、寄生虫等,这些成分可以作为二级指标,都属于人为风险中原因造成的,并且是非故意的。一级指标中的“食品中有害因素”,包括自然有害物、故意添加的有害物2个二级指标。自然有害物是生物因素、转基因因素等食品中固有因素造成的。故意添加的有害物包括有害的或者非食用的禁用化学物质、物理物质等,可以是农药、兽药、重金属等。作为一级指标的“食源性疾病”,是指由食品污染、食品中有害因素等原因造成的致病危害。食品中有害因素特别是致病因素中的生物性自然因素比较特殊,主要是各种有害生物细菌、毒素,可以作为二级指标,例如食物中的李斯特菌、霉变粮食中的霉菌毒素等。
3根据HACCP的指标分类与体系
HACCP(hazardanalysiscriticalcontrolpoint)危害分析与构建控制点,是目前世界上广泛采用的食品安全控制体系。根据HACCP的危害分析内容,食品安全危害因素有四大类:生物性危害、化学性危害、物理性危害、转基因危害。生物性危害因素,常见的有细菌、病毒、寄生虫、霉菌。(1)细菌。可以分为球菌、杆菌、螺形菌,也可以分为致病细菌与非致病细菌,细菌造成的食品安全风险与危害是造成腐败变质,引起食源性疾病。(2)病毒。对食品的污染虽然不普遍,但是一旦污染,危害严重。(3)寄生虫。一些牲畜、水产品中有寄生虫存在,食用含有寄生虫的食品,有被感染寄生虫的风险。(4)毒菌。例如黄曲霉素、杂色曲霉素,能够破坏食品的品质或者产生毒素,感染后造成严重危害。化学性危害因素,常见的有重金属、自然毒素、农业化学药物、洗消剂。(1)重金属。一些重金属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性,如汞、镉、铅、砷。采矿、冶炼等活动中造成的土地镉污染被农作物吸收后,进入食用农产品中,危害人的健康,可以损害人体器官。重金属污染主要来自化肥、农药、工业三废的污染、食品加工过程中的污染、食用农产品在生长过程中吸收的有毒重金属。(2)自然毒素。一些食物自身含有对人有害的毒素,有的毒素是细菌或霉菌产生的。例如,马铃薯芽中含有大量的龙葵毒素,能引起食物中毒,甚至造成死亡;鱼胆中含有鲤醇,可以损害肝肾和心脑;霉变甘蔗中的硝基丙醇能造成人死亡。(3)农业化学药物。包括农药、杀虫剂、除草剂、促生长剂、消毒剂等,在食用农产品中残留危害人的健康。(4)洗消剂。造成的食品安全问题主要来自使用非食品用的洗消剂、非科学地使用洗消剂。有毒有害洗消剂在食物或者餐具中残留,危害人的健康。(5)其他化学危害。例如滥用食品添加剂造成的食品污染。物理性危害因素,是食品中存在的非食用的物质,一般可以看见,例如食品中的石块、玻璃、头发等异物或者昆虫等,污染食品,危害健康。转基因食品的危害因素还需要科学的证明,对转基因食品的危害性存在不同的认识。美国于1973年以后研制转基因技术,并且应用于农业生产。1999年,康奈尔大学的研究人员在《自然》杂志上发表了转基因农产品具有危害性的论文,引起广泛关注。2000年,欧盟暂停转基因产品的种植。根据HACCP分类的食品安全风险指数的一级指标与二级指标体系如图2所示。
4食品安全风险指数指标的学术分类与体系
关于食品安全的风险指标有少量的学术研究成果,从不同角度涉及了食品安全风险指标。例如,有研究人员以食品安全检测合格率为基础建立指标体系,也有人把食品安全的制度建设、监管情况、食品企业的自律情况作为指标。对食品安全风险指数的指标进行学术分类要科学、全面、合理,不同的分类可以作为编制食品安全风险指数的参考。
4.1食品安全检测合格率与不合格率指标食品安全的检测合格率指标是反映食品安全风险情况的间接指标。食品安全风险检测合格率与不合格率,是识别与衡量食品安全风险大小情况的指标。这种指标以食品的风险情况为基础形成,具有一定的综合性,但不能够等同于食品安全风险本身。一级指标:食品安全风险检测总体合格率。食品安全风险指数的合格率指标,反映的是食品安全正面的积极情况与信息,是体现食品安全治理成果与成绩的指标。这样的指标用来编制食品安全的正指数,如信任指数、顾客满意度指数。此项一级指标下的二级正指标有:食品卫生检测合格率,致病病原菌抽检合格率,工业源污染物抽检合格率,各种毒素类抽检合格率,食品添加剂抽检合格率,化学农药、兽药残留抽检合格率,热能适宜摄入值,优质蛋白质所占比重,脂肪所占热能比以及各微量元素的适宜摄入量。食品安全风险指数的不合格率指标,反映的是食品安全中存在的问题情况,是负面、消极的指标。我们可以从食品检测不合格率角度划分指标层级与体系。一级负指标检测不合格率下,也可以划分二级指标,即二级负指标。根据风险因素的类别划分,二级检测负指标包括食品卫生监测不合格率、致病病原菌抽检不合格率、化学农药与兽药残留抽检不合格率、工业源污染物抽检不合格率、各种毒素类抽检不合格率、食品添加剂抽检不合格率、食品包装与标签抽检不合格率。根据食品的品种划分,二级检测负指标包括:乳和乳制品检测不合格率、肉和肉制品检测不合格率、禽蛋类检测不合格率、蔬菜检测不合格率、水果检测不合格率、面制品检测不合格率、豆类和豆制品检测不合格率、饮用水、饮料类食品检测不合格率、各种熟食品检测不合格率。
4.2食品中有害物质残留与污染物残留指标食品中有害物质残留与污染物残留,是食品安全的常见风险来源,是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风险评估、风险指数编制等具体工作的主要指标,也是食品安全风险预防工作的重要部分。这些指标反映了食品中的风险因素与风险来源,主要体现为化学性、生物性、物理性的客观存在的风险因素。这些风险指标是可以运用科学知识与科学手段进行监测、评估、识别与衡量的,是可以进行定量分析的,因此应当成为食品安全风险指数的基本指标。有害物质残留与污染物作为一级风险指标,其下的二级指标主要包括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植物毒素、海藻毒素、有害微生物、致病细菌、重金属残留、有害微量元素、有害食品添加剂、人用药物残留、抗生素残留、激素残留,例如2012年12月曝光的山东速生鸡养殖中滥用抗生素、激素问题。对有害物质残留与污染物残留一级风险指标,可以从不同角度分为二级指标。依据风险的来源不同,可以分为食源性病害与工业源污染物2个二级指标。依据风险属性的不同,可以分为化学性指标、生物性指标、物理性指标。
4.3食品安全事故与危害一级指标食品安全事故与危害作为风险指标,不属于直接食品安全风险,是食品安全风险造成的实际危害结果,反映的是食品安全风险所造成的危害情况,是风险结果,而不是风险本身。食品安全事故与危害,是食品安全风险释放造成实际危害的表现。因此,食品安全事故与危害,作为食品安全的消极情况,也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食品安全问题的现状,在编制食品安全风险指数时,此种指标可以作为食品安全的风险指标,但不是必需的指标。食品安全事故与危害下的二级指标,主要包括中毒人数、伤亡人数、中毒事件发生次数、食品安全事故的等级、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事故影响的范围。
食品质量安全风险范文篇2
但是,近几年除了老百姓日常关心的因农、兽药违规使用、监管不当及环境污染而导致局部地区农,兽药残和有害重金属超标事件之外,最使人震惊和不解的是,为什么会不断,甚至反复地出现在食品中违法添加有害物的重大事件,如较早的红心鸭蛋事件,后来的三聚氰胺事件,以及最近的瘦肉精事件等。这些事件拥有共同的特点:都是明知的有害添加物;其源头都因分段监管不够明晰i从技术层面上讲,检测难度并不太大;都涉及大型食品企业和多个利益链。
如今,我国已有《食品安全法》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以法保障食品安全,而且明确以风险评估为基础(即以食品毒理学和生物学评估为手段),以安全标准为核心。那么,当今食品安全风险评估还有哪些难点和不足?怎样建立完善的食品标准体系和安全链,从而对外取得有力的话语权,对内消除食品安全问题上的盲区、误区、甚至误导,真实、科学地引导我国广大食品生产者和消费者?这是我们需要了解和关注的。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
在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AC)的程序手册中,将食品风险分析的过程定义为3部分:风险评估,风险管理和风险交流。其中风险评估是风险分析体系的基础,是对食品生产、加工、储运,营销等过程中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化学,生物和物理因素等进行的科学评估,是一个以科学为依据的过程,CAC程序手册中明列其步骤如图1(a)所示。在CAC导则和国内有关专著中都指出,风险交流贯穿于风险管理,风险评估乃至整个风险分析过程,所以我们认为风险交流和管理实际上即为风险应对,其内容可如图1(b)所示。图1说明风险评估是为应对风险奠定科学基础,而风险应对是最终目的。
CAC对风险评估的理念
(1)对风险评估首先要求对有害物进行定性、定量分析和确定,这是基础:
(2)特别强调要对有害物进行毒理学和生物学评估,这是核心
(3)对风险评估的每一个环节都强调要作出量化的评估,包括相关的不确定性,这是要求立论有据;
(4)最终为制定食品安全标准奠定科学依据。
真正进行严密的有害物风险性评估,包括对化学性污染(农兽药残留,有毒有害的元素及违规、违禁添加物等)和生物性污染(病原性微生物及毒素)等的风险评估,是食品安全管理的科学基础,但同时,又存在诸多难点和不足。这是因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关键技术手段是食品毒理学,虽然早在5000年前,神农尝百草就已开始区分食物,药物与毒物,但毒理学,特别是食品毒理学的发展,在国际上也是在20世纪50年代之后才真正起步。我国则更晚一步,于1975年起步,1994年颁布实施《食品安全性毒理学评价程序》,2003年对其进行修订。近年来才出版了多本《食品毒理学》专著。
当今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关键技术手段和基础――食品毒理学,在研究和应用上仍存在诸多难点和不足,在科学仪器及分析技术高度发展的今天,对有害物的定性、定量分析和确定已不太难,难点在于:
(1)药物毒理学本身就复杂,而有害物质随食品进入人体后的分布,代谢、转化,复合,排泄、富集等过程比药物毒理学等更复杂;
(2)有害物通过食品进入人体后的各种毒性,致癌性,致畸性、致敏性等反应及过程更为复杂;
(3)遵循伦理道德,毒理学研究方法只能使用动物体内和体外试验,不仅耗时、费工、周期长,难实现大量。快速筛选,而且影响因素复杂,由于种属不同,人体与动物体反应也存在诸多差异和不确定性;
㈩有害物的人群流行性学调查也受地域。人种,年龄,性别,习惯及个体不同等因素的影响,存在诸多不确定性,
(5)分子生物学等新技术,如基因重组、克隆、核酸杂交、PCR,DNA测序和突变检测、荧光原位杂交、芯片技术,流式细胞检测技术、核磁共振技术以及转基因动物等,尚有待进一步探索、完善和普及。
正是由于上述原因,加之国际贸易中掺入技术性壁垒,所以尽管国外不断修改和提升食品安全标准,其实我国常是不得已而随之,严格地说有些是缺乏严密的风险性评估的,这已为众多学者和管理机构所认同,如日本,虽在2006年5月实施了肯定列表制,但事后制订了“食品健康影响评估计划”,拟定从2008年开始,5年内完成对758种农药等进行风险评估,并说明“因没有时间进行食品健康影响的评估,所以先制定肯定列表,事后再进行风险评估。”
随着《食品安全法》的颁布实施,2009年12月8日,我国第一届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成立了。据媒体报道。卫生部部长陈竺透露,我国将力争用两年时间,在全国建立起覆盖食品生产经营各环节;各省,市、县并延伸到农村的食品中污染物,食源性疾病和总膳食调查体系,筹建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在有能力的省份成立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分中心。我们期待着在该委员会的统领下,大力开展食品毒理学的研究与应用,迎来我国深入开展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新时期。
亟待构建完善的食品安全标准体系
食品质量安全标准体系是一个庞大,复杂、层面众多的系统工程。《食品安全法》第二十条规定了食品安全标准的内容,2010年1月成立了我国第一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第二章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做了原则性和概念性的法律规定。我国当今与食品安全相关的标准虽多但颇乱,有些还很旧,而且有关文件中都没有明确以下关键问题:(1)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体系的核心是什么;(2)各种标准之间是何种派生,外延和关联性:(3)各种标准中有哪些不确定性。鉴于供食用的农产品是食品的最主要源头,本文试以农产品为例,通过图2㈦和图2(b)表述以上三个问题。
图2(a)说明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核心应是依据食品毒理学、生物学(风险评估的基础和核心)及营养学,制定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有害物的限量标准和营养品质标准),由安全质量标准派生出来检验检测方法标准。
图2(b)说明为了使农产品达到相应的质量安全标准,不仅要从药效,更应从农、兽药的降解、代谢以及生物富集等高度来确定农、兽药安全使用标准,而且为了确保动物源性食品达到相应的质量安全标准,应从动物对饲料及添加剂的吸收,代谢和残留等高度制定饲料及添加剂的标准;为确保植物源性食品达到相应的质量安全标准,应从作物对养分和农药等有害物质的吸收,代谢,降解,转移、富集等高度来制定肥料、农药和生态环境标准,而为了实现以上要求,必须制定出一系列逐一对应的检测分析方法的标准。
构建食品安全保障管体系
我国提出“从田野到餐桌”,确保农产品、食品安全已多年。也取得了可喜的效果,但其理念上还是从最终端产品的质量安全监控入手,再追溯到供食用的农产品和添加剂,进而外延至生产环境。近十多年来在CAC和粮农组织的倡导下,发达国家开始实施从源头到最终产品的完整的食品安全预防控制体系――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体系,我国也已开始试行。HACCP体系是运用食品加工,微生物学、质量控制和危险性评价等有关原理和方法,对食品原料、加工直至最终食用产品进行实际存在和潜在性的危害分析判断,使产品的危险性减小到最低限度,控制危害性,预防性的完整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很显然,HACCP并不是一个独立存在的体系,它必须建立在一系列与食品安全直接相关联的良好操作规范的基础上,包括:
(1)良好农业规范(GAP):GAP是一套针对农产品生产(包括作物种植和动物养殖等)的操作标准,内容涉及规范土壤、水,作物和饲料、植保,畜禽生产、畜禽健康、收获、加工、储运。关注农产品种植、养殖、采收,清洗、包装、贮藏和运输过程中有害物质和有害生物的控制及其保障能力等,在农业生产中全面实施,完善地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
(2)良好操作规范(GMP):GMP适用于所有食品生产企业,主要内容是要求生产企业具备合理的生产过程、良好的生产设备、正确的生产知识和严格的操作规范,以及完善的质量控制和管理体系。GMP的具体内容各国不尽相同。但都涉及人员、环境、车间及设施的卫生,原料、辅料选用和加工,包装,贮运的卫生以及有害物控制与检验,直至产品标识和可追溯性等,其强调食品的生产和贮运全过程应避免微生物,化学性和物理性污染。
食品质量安全风险范文篇3
关键词:《食品安全法》消费者安全权完善
食品安全问题是关系国计民生的重大问题。近年来层出不穷、此起彼伏的食品安全事故,一而再、再而三地刺痛了老百姓的神经,引起全社会高度关注。国家立法机关加快《食品安全法》的立法步伐,五年磨一剑,经反复打磨,2009年2月28日,《食品安全法》草案获得通过,并已于同年6月1日开始实施。
所谓消费者安全权,是消费者在购买生产经营者提供的产品或服务时,为保证其自身在消费该产品或服务的过程中身心健康和安全而享有的、获得质量保证、绝对安全可靠的卫生健康的产品或服务的权利。作为一部专门保障消费者食品安全的法律,《食品安全法》对消费者安全权的保护机制做了大量创新。
以前,为把握好消费者“吃”的安全问题,农业、质检、工商、卫生、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各负其责,共同管理食品安全了。但是这些部门职能交叉、责任不清,食品监管容易出现真空,严重威胁消费者的安全权。特别是“三鹿奶粉事件”发生后,社会上要求改变现有监管体制,真正实现有效监管的呼声越来越高。为此,食品安全法进一步明确了食品安全监管的体制和机制。
一是对实行分段监管的各部门的具体职责进一步明确。卫生部门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职责,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标准制定、食品安全信息公布、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和检验规范的制定,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质检、工商、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分别对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农业部门主要依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进行监管,但制定有关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标准、公布食用农产品安全有关信息则依照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
二是在分段监管基础上,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作为高层次的议事协调机构,协调、指导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三是进一步加强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监管职责。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管的工作机制;统一领导、指挥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完善、落实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制,对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进行评价、考核。此外,为了确保责任对口、政令畅通,地方政府还要依法确定本级卫生、农业、质检、工商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监管职责。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食品安全监管机关享有检查权、检验权、查阅、复制权、查封、扣押权等权力。
四是国家鼓励社会团体、行业协会、基层群众组织开展消费者食品安全权益保护意识和保护能力的活动,首次规定新闻媒体有对侵犯或可能侵犯消费者食品安全权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的责任。
2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制度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是对食品中生物性、化学性和物理性危害对人体健康可能造成的不良影响进行的科学评估。在当前食品工业高速发展的情况下,只有对食品及食品添加剂进行安全风险评估,才能从“源头”上维护消费者食品安全权川。近年来发生的一系列食品安全事件,因为缺乏及时权威的声音,各种说法相互矛盾,使老百姓无所适从。更让人不可思议的是,几乎所有的食品安全事件都是先被消费者或媒体披露出来的。
为此,食品安全法明确规定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和安全风险评估制度,由国务院卫生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制定、实施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同时负责组织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成立由医学、农业、食品、营养等方面的专家组成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卫生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信息,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综合分析。对可能具有较高程度安全风险的食品,应及时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警示,并予以公布。
3统一食品安全标准
长期以来,我国食品标准“不标准”。一方面,我国的标准太老太少,未与国际接轨,比如食品中是否含有“苏丹红”,欧盟标准早就有了明确规定,我们的标准却“先出事后”,标准的预警功能严重缺失;另一方面,我国食品标准又太多太乱,卫生标准、质量标准;国家标准、企业标准……各标准间重复交叉、层次不清。
为了解决目前一种食品有食品卫生和食品质量两套标准的问题,食品安全法确立了统一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原则,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科学合理、安全可靠”。今后,我国只有一套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除此之外,不得制定其他的食品强制性标准。为保障消费者对食品安全标准的知情权,《食品安全法》特别专条规定“食品安全标准应当供公众免费查阅”。
4对食品添加剂实行“有害推定”
食品添加剂是为改善食品品质和色、香、味以及为防腐和加工工艺的需要而加人食品中的化学合成或者天然物质瑟’〕。目前,我国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有22类2023种,其中包括添加剂290种,香料1528种,加工助剂149种,还有胶姆糖基础剂55种。
针对目前食品生产经营中存在的添加剂不规范使用甚至滥用问题,《食品安全法》进一步加强了对食品添加剂的监管:一是食品添加剂目录由卫生部门组织专家制定,食品添加剂依据风险评估证明确实是安全的,才能加入到食品中。二是添加食品添加剂必须具有技术必要性,也就是说添加剂应对食品的质量、营养等的改善是必要的。如果没必要,比如面粉增白剂,加与不加都不影响面粉类食品的正常食用,所以卫生部门已从添加剂的目录中将其删除。按照这一法律条款,添加了食品添加剂目录以外的物质,哪怕是对人体无害,也是违法行为。这为“蒙牛”特仑苏事件作了注解。三是食品生产者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标准关于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和用量的规定使用添加剂,不得在食品生产中使用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或者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