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气经营方案(收集3篇)
燃气经营方案范文篇1
1.1为了规范________城市、地区管道燃气特许经营活动,加强市场监管,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根据建设部《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方法规名称),由协议双方按照法定程序于_______年_____月____日在中国____________省(自治区)________市签署本协议。
1.2协议双方分别为:经中国________省(自治区)_____市(县)政府授权(注:该授权可以通过以下二种形式,1.该政府规范性文件;2.该政府就本协议事项签发授权书,中国省(自治区)市(县)政府________局(委)(下称甲方),法定地址: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职务:_________;和_________公司(下称乙方),注册地点:_________,注册号: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职务:_________,国籍:_________。
1.3特许经营原则
甲乙双方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公开、公平、公正和公共利益优先;
(2)遵守中国的法律;
(3)符合城市规划及燃气专业规划;
(4)使用户获得优质服务、公平和价格合理的燃气供应;
(5)有利于保障管道燃气安全稳定供应,提高管理和科技水平;
(6)有利于高效利用清洁能源,促进燃气事业的持续发展。
第二章定义与解释
本协议中下列名词或术语的含义遵从本章定义的意义或解释。
2.1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2.2法律:指所有适用的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司法解释及其它有法律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2.3燃气:是指供给民用生活、商业经营和工业生产等使用者使用的液化石油气、天然气、人工煤气及其他气体燃料。
2.4管道燃气:以管道输送方式向使用者提供燃气。
2.5管道燃气业务:提供管道燃气及相关服务的经营业务。
2.6燃气管网设施:指用于输送燃气的干线、支线、庭院等管道及管道连接的调压站(箱)和为其配套的设备、设施。
2.7市政管道燃气设施:市政规划红线外所有燃气管道设施。
2.8庭院管道燃气设施:市政规划红线内所有燃气管道设施。
2.9影响用户用气工程:是指如果出现下列情况,则视为影响用户用气的工程:
(1)造成_________户以上用户供气中断或供气压力显著降低,影响用户使用_________小时以上;
(2)阻碍主干、次干道路车辆和行人通行_________小时以上;
(3)影响其他公共设施使用。
2.10燃气紧急事件:涉及管道燃气需要紧急采取非正常措施的事件,包括燃气爆炸、着火和泄漏等。
2.11特许经营权:是指本协议中甲方授予乙方的、在特许经营期限内独家在特许经营区域范围内运营、维护市政管道燃气设施、以管道输送形式向用户供应燃气,提供相关管道燃气设施的抢修抢险业务等并收取费用的权利。
2.12不可抗力:是指在签订本协议时不能合理预见的、不能克服和不能避免的事件或情形。以满足上述条件为前提,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
(1)雷电、地震、火山爆发、滑坡、水灾、暴雨、海啸、台风、龙卷风或旱灾;
(2)流行病、瘟疫;
(3)战争行为、入侵、武装冲突或外敌行为、封锁或军事力量的使用,动乱或恐怖行为;
(4)全国性、地区性、城市性或行业性罢工;
(5)由于不能归因于乙方的原因造成的燃气质量恶化或供应不足。
2.13日、月、季度、年:均指公历的日、月份、季度和年。
第三章特许经营权授予和取消
3.1特许经营权授予
(1)甲方与乙方签署本特许经营协议;
(2)本协议签署____日内,甲方向乙方发放特许经营授权书,并向社会公布。
3.2特许经营履约担保
签订协议后_______日内,乙方应向甲方提供双方能接受的信誉良好的金融机构出具的履约保函。以保证乙方履行本协议项下有关建设项目实施以及第9.4条规定的义务。
履约保函金额_____________。(履约保函金可根据特许经营范围内用户数、用气量和用气性质等当地具体情况由协议双方商定。)
3.3特许经营权期限
本协议之特许经营权有效期限为_________年,自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3.4特许经营权地域范围
本协议之特许经营权行使地域范围为_________现行行政管辖区域内,东起__________西至_______________止;北起__________南至____________止。乙方不得擅自扩展特许经营权地域范围。
(附件三、特许经营地域范围图示)
3.5特许经营业务范围
本协议规定之特许经营权的业务范围:_________(包括以管道输送形式向用户供应天然气、液化石油气、人工煤气及其他气体燃料,并提供相关管道燃气设施的维护、运行、抢修抢险业务等。)
3.6特许经营权转让、出租和质押
在特许经营期间,除非甲乙双方另有约定,乙方不得将本特许经营权及相关权益转让、出租和质押给任何第三方。
3.7特许经营权的取消
乙方在特许经营期间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应当依法终止特许经营协议,取消其特许经营权,并实施临时接管:
(1)擅自转让、出租特许经营权的;
(2)擅自将所经营的财产进行处置或者抵押的;
(3)因管理不善,发生特别重大质量、生产安全事故的;
(4)擅自停业、歇业,严重影响到社会公共利益和安全的;
(5)法律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四章特许经营协议的终止
4.1期限届满终止
特许经营期限届满时,特许经营协议自动终止。
4.2提前终止
(1)因不可抗力或一方认为有必要时,经甲乙双方协商可以提前终止本协议,并签订提前终止协议。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时,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提前终止本协议;
(2)因特许经营权被取消,双方终止执行本协议。
4.3特许经营协议终止日
(1)特许经营期限届满日;
(2)提前终止协议生效日;
(3)特许经营权被取消日。
4.4特许经营终止协议
(1)本协议因特许经营期限届满而终止,应在终止日180日前完成谈判,并签署终止协议;
(2)本协议因特许经营权被取消而终止的,甲乙双方应在终止_________日前签署终止协议。
4.5资产归属与处置原则
(1)谁投资谁所有;
(2)资产处置以甲乙双方认定的中介机构对乙方资产评估的结果为依据;
(3)乙方不再拥有特许经营权时,其资产必须进行移交,并按评估结果获得补偿。
第五章燃气设施的建设、维护和更新
5.1燃气设施建设
在本协议规定的区域范围内,乙方应根据城市规划和燃气专业规划的要求,承担市政燃气管道和设施的投资建设。
5.2燃气设施建设用地
特许经营期间,乙方在甲方投资建设的燃气设施,所占土地为公用事业用地,乙方按照城市基础设施用地交纳有关税费。未经审批,乙方不得变更该土地用途性质,也不得将该土地使用权转让和抵押。
5.3燃气设施运行、维修及更新
特许经营期间,乙方应按照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以及相关规定,负责燃气设施运行、维修及更新。
5.4燃气设施征用及补偿
甲方因公共利益需要,依法征用燃气设施,乙方应予配合,甲方应给予乙方合理补偿。
第六章供气安全
6.1燃气安全要求
甲乙双方须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安全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性文件,乙方承诺燃气供应、运行、质量、安全、服务符合国家、行业和地方相关标准,依法对特许经营区域内的管道燃气供气安全、公共安全和安全使用宣传负责。
6.2燃气安全制度
乙方应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建立安全生产保证体系,保障燃气安全和稳定供应、运行和服务,防止责任事故发生;
对出现燃气事故和在事故期间,乙方应采取各种应急措施进行补救,尽量减少事故对用户和社会公众的影响,同时乙方必须按照国家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
乙方要加强燃气安全巡检,消除安全隐患,对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案情应及时制止,并报告有关部门,同时应进行宣传、解释、劝阻和书面告知违反规定的单位或个人进行整改。对逾期不改的,书面向甲方或行政执法部门报告。甲方接到乙方报告后,应及时协调执法部门予以查处。
6.3管道燃气设施安全预防
乙方应严格执行《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的规定,严格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程序,对管道燃气设施和用户设施的运行状况及性能进行定期的巡检。必要时(发生自然灾害、重大安全事故等),乙方应对地下燃气管网进行安全质量评估,并将设施运行状况定期报告甲方。
乙方应在与用户签订的供用气合同中明确双方的安全责任。
6.4强制保险
乙方应针对燃气设施安全、公共责任安全、用户安全购买维持适当的保险,并承担保险费用。
6.5应急抢修抢险
乙方要建立应急抢修抢险救灾预案和相应的组织、指挥、设备、物资等保障体系并保证在出现事关燃气应急事故时,保障体系能够正常启动。乙方要建立管道燃气设施应急抢修队伍,提供24小时紧急热线服务。
6.6燃气安全用气宣传
乙方应根据《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的标准,向管道燃气用户提供各种形式安全检查、宣传的服务,解答用户的燃气安全咨询,提高公众对管道燃气设施的保护意识。
6.7影响用户用气工程的报告
乙方在进行管道燃气设施维护或改造工程时,如果是影响用户用气的工程,应当在开展工程作业前____小时告知用户,并通过新闻媒体向用户和社会公众预告工程简况、施工历时、可能受影响的程度及区域等相关情况。
6.8紧急事件的通知
乙方处理燃气紧急事件影响或可能影响范围较大的用户正常使用燃气时,乙方应在处理的同时报告甲方,并应以适当的方式告知受到或可能受到影响的用户。
第七章供气质量和服务标准
7.1供气质量
乙方应当建立质量保证体系,确保其向用户所供应的燃气质量、管输和灶前压力、燃烧热值、华白指数、燃气加臭等方面符合本协议附件四所规定的质量要求。
7.2服务标准
乙方应当根据用户的实际需要向用户提供业务热线、用户维修服务网点、营业接待、定期抄表、设施安装检修等综合服务,并确保能够达到附件五所规定的标准。
第八章收费
8.1批准的价格
乙方管道燃气销售价格执行当地政府物价主管部门批准的销售价格向其服务范围内的用户收取费用。
乙方其他有偿服务价格标准须经当地政府物价主管部门另行批准。
8.2燃气费计算
燃气气费的计算可按每立方米的单价乘以用气量计算,或采用热量单价计算。燃气费结算方式按照适用法律,实行周期抄表并结算燃气费。
8.3价格调整程序
乙方因非乙方原因造成的经营成本发生重大变动时,可提出城市管道燃气收费标准调整申请。甲方核实后应向有关部门提出调整意见。
8.4成本监管
甲方有权对管道燃气企业经营成本进行监管,并对企业的经营状况进行评估。
第九章权利和义务
9.1甲方权利
(1)甲方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技术标准对乙方的特许经营业务进行监管;
(2)监督乙方实施特许经营协议内容,并可聘请中介机构对乙方的资产和经营状况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向乙方提出建议;
(3)享有审查乙方管道燃气五年规划和年度投资计划是否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权利;
(4)受理用户对乙方的投诉,进行核实并依法处理;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监管权利。
9.2甲方义务
(1)维护特许经营权的完整性,在特许经营期间,甲方不得在已授予乙方特许经营权地域范围内,再将特许经营权授予第三方;
(2)维护特许经营范围内燃气市场秩序;
(3)为乙方的特许经营提供必要的政策支持和扶持;
(4)制订临时接管乙方管道燃气设施及运行预案,保证社会公众的利益;
(5)法律、法规及本协议规定的其他义务。
9.3乙方权利
(1)享有特许经营权范围内的管道燃气业务独家经营的权利;
(2)拥有特许经营权范围内的管道燃气的投资、发展权利;
(3)维护燃气管网安全运行的权利;
(4)对用户燃气设施不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技术标准以及存在安全隐患的,或者对严重违反燃气供用气合同或违法使用燃气的用户拒绝供气的权利;
(5)法律、法规及本协议规定的其他权利。
9.4乙方义务
(1)制订管道燃气发展的远、近期投资计划,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及燃气专业规划的要求组织投资建设;
(2)按照国家、行业、地方及企业标准提供燃气及相关服务;
(3)维护燃气管网设施正常运行,保证供气连续性。发生故障或者燃气安全事故时,应迅速抢修和援救;
(4)有普遍服务和持续经营义务,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擅自决定中断供气、解散、歇业;
(5)接受甲方的日常监督管理及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进行的临时接管和其他管制措施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6)乙方有义务且必须就由于建设、运营和维护市政管道燃气设施而造成的环境污染及因此而导致的任何损害、费用、损失或责任,对甲方予以赔偿。但若所要求的损害、费用、损失或责任是由甲方违约所致或依本协议乙方不承担责任的环境污染除外;
(7)乙方必须将有关市政管道燃气设施设计、建设和运行的所有技术数据,包括设计报告、计算和设计文件、运行数据,在编制完成后立即提交给甲方,以使甲方能监督项目设施的设计、建设进度和设施的运行;
(8)在特许经营权被取消或终止后,应在授权主体规定的时间内,保证正常供应和服务的连续性。在移交用于维持特许经营业务正常运作所必需的资产及全部档案给授权主体指定的单位时,对交接期间的安全、服务和人员安置承担全部责任。
9.5定期报告
乙方在特许经营期间,应当对下列事项向甲方做出定期报告:
(1)乙方应于每年的____月____日前向甲方提交上一年度的特许经营报告(内容包括特许经营资产情况、发展、管理、服务质量报告、经营计划的执行情况和企业基本状况等)、特许经营财务报告;
(2)乙方应于每年____月前向甲方提交上一年度的管道燃气质量检测报告;
(3)乙方应于每年____月前向甲方提交本年度管道燃气发展、气量、投资项目计划报告,年度经营计划。
9.6临时报告
乙方应当在下列事项出现后十日内向甲方提交书面备案报告:
(1)乙方制订远期经营计划(如五年或十年经营计划);
(2)乙方董事、监事、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总工程师等高级管理人员确定或发生人员变更;
(3)乙方的股东或股权结构发生变化;
(4)乙方董事会、监事会作出的有关特许经营业务的决议;
(5)乙方签署可能对公司特许经营业务有重大影响的合同、协议或意向书;
(6)发生影响燃气价格、安全、技术、质量、服务的重大事项;
(7)其他对公司特许经营业务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第十章违约
10.1赔偿责任
协议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任一约定的行为,均为违约。违约方承担赔偿责任,包括对方因违约方的违约行为导致的向第三方支付的赔偿。
非违约方应当最大程度地减少因违约方违约引起的损失。
如部分损失是由于非违约方作为或不作为造成的,则应从获赔金额中扣除因此而造成的损失。
10.2提前告知
乙方在知道或应该知道自己不再具备履行本协议能力时,应提前以书面形式向甲方告知自己真实情形,并协助甲方执行临时接管预案。乙方未及时通知甲方,造成损失或重大社会影响的,乙方及乙方责任人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10.3合理补救
甲方认为乙方有致使其特许经营权被取消的行为时,应以书面形式向乙方告知,并应给予书面告知日后____日的补救期。乙方应在补救期内完成纠正或消除特许经营障碍,或在该期内对甲方的告知提出异议。甲方应于接到异议后____日内重新核实情况,并做出取消或不取消决定。
第十一章不可抗力
11.1不可抗力免责
由于不可抗力事件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其义务时,任何一方可中止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前已发生的应付未付义务除外)。
如果甲方或乙方按照上款中止履行义务,其必须在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尽快恢复履行这些义务。
11.2对不可抗力免责的限制
以下各项事件不构成不可抗力:
(1)因正常损耗、未适当维护设备或零部件存货不足而引起的设备故障或损坏;
(2)仅仅导致履约不经济的任何行为、事件或情况。
11.3提出不可抗力一方的义务
声称受到不可抗力的一方必须在知道不可抗力事件发生之后尽可能立即书面通知另一方,并详细描述有关不可抗力事件或法律变更的发生和可能对该方履行在本协议义务产生的影响和预计影响结束的时间。同时提供另一方可能合理要求的任何其他信息。发生不可抗力事件时,任何一方必须各自承担由于不可抗力事件造成的支出和费用。
声称受到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任何时候采取合理的行动,以避免或尽量减少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
第十二章争议解决
12.1协商解决争议
若双方对于由于本协议、在本协议项下或与本协议有关的或对其条款解释(包括关于其存在、有效或终止的任何问题),以及因履行本协议而产生的任何争议、分歧或索赔,都应尽力通过协商解决。
通过协商未能解决上述争议,则适用第12.2条的规定。
12.2仲裁或者提起诉讼
若甲乙双方不能根据第12.1条规定解决争议,可依照适用法律通过仲裁途径解决;或者将该争议按照适用法律的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适用法律对此类争议的解决方式做出明确结论时,依其结论处理。
第十三章附则
13.1协议签署
甲方、乙方签署本协议之代表均应在已经获得签署授权的情况下签署本协议,并在此前各方均已完成各自内部批准本协议的程序。
13.2协议生效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本协议的补充协议以及附件是本协议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13.3协议修订
本协议有效存续期间,因适用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发生变化,导致本协议或本协议部分约定无法履行时,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修订或签订补充协议。
13.4协议可分割性
如果本协议任何条款不合法、无效或不能执行,或者被任何有管辖权的仲裁庭或法庭宣布为不合法、无效或不能执行,则其他条款仍然有效和可执行。
13.5继续有效
本协议终止后,有关争议解决条款和在本协议规定终止后仍然有效的条款继续有效。
第十四章适用法律及标准语言
14.1本协议连同附件均用中文书写。正本_________份由甲方、乙方各执_________份,付本_______________份仍由上述各方各执_________份。所有协议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14.2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解释。
第十五章附件
附件一甲方签约授权书
附件二乙方签约授权书
附件三特许经营区域范围图示
附件四履约保函格式
附件五项目和企业相关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证、初步设计审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外国设计商的资质审查及设计合同、设计承包合同的批准、外国建设承包商资格审批和资质证书、建设施工合同备案、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环保设施的验收、竣工验收、卫生许可证、土地复垦验收、管道燃气设施产权登记及其他权利登记、公司登记和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财政登记、统计登记、海关登记备案、劳动管理有关事项、项目融资的批准和登记等)(注:请协议各方根据项目具体情况相应修改)
附件六技术规范和要求
附件七设施维护方案
附件八保险(注:应包括但不限于,针对燃气设施安全、公共责任安全、用户安全购买维持适当的保险)
附件九工程技术方案
附件十管道燃气质量标准、供气服务标准
附件十一安全管理标准
双方各自授权代表于_____年____月____日签署本协议,以兹为证。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__________
(公章):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燃气经营方案范文篇2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气管道设施的保护及相关管理活动。
天然气长输管道、城市门站之前的天然气支管线以及分输口到电厂、化工企业的支线及其设施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燃气管道设施,包括:
(一)输送城镇燃气的管道;
(二)调压站(箱或柜)、阀门室(井)、凝水井(缸)、计量装置、补偿器、放散管等设施;
(三)管道防腐保护设施,包括阴极保护站、阴极保护测试桩、阳极地床和杂散电流排流站等;
(四)标志桩(贴)、测试桩、转角桩、里程桩、警示牌等管道标识和穿越公(铁)路检漏装置;
(五)燃气管道防护构筑物、抗震设施、管沟、管堤、管桥及管道专用涵洞和隧道等。
第四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本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燃气管道设施保护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监督检查燃气经营企业实施燃气管道设施年度建设计划执行情况;
(二)协调督促区、镇、相关部门和燃气经营企业开展燃气管道设施保护工作;
(三)受理有关燃气管道设施的投诉,及时调解纠纷,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规划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建设项目的规划管理,严格按照相关规范,合理控制燃气管线与其他管线、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间距。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燃气经营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协调和督查,依法调查处理燃气生产安全事故。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燃气管道设施质量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不合格的燃气管道设施。
发展改革、公安、国土、交通运输、水利、环保、城市行政执法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燃气管道设施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各区镇应当加强燃气管道设施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采取有效措施,保证燃气管道设施安全。
第八条鼓励和支持对燃气管道设施保护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计算机自动监控技术,提高燃气管道设施安全运行管理水平。
第九条燃气管道设施工程应当依法进行安全评价,建设单位应当将安全评价报告向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敷设燃气管道使用的设备、材料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敷设地下钢质燃气管道应当采取防腐措施,并加设保护装置。
第十一条燃气经营企业负责其设施的安全运行,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订燃气管道设施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
(二)定期巡查、维护燃气管道设施,建立巡查、维护记录,消除安全隐患,确保运行安全;
(三)向社会公布抢险抢修电话,并设专岗每天24小时值班;
(四)建立燃气管网信息系统,有条件的应与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联网,共享信息;
(五)每年11月份将燃气管道设施下一年度建设计划报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六)按年度向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燃气管道设施现状图及电子档案;
(七)根据生产运行状况,对燃气管道设施依法进行安全评估;
(八)遵守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第十二条燃气经营企业将燃气管道设施委托有关单位负责保护的,应当签订委托保护协议,明确委托方和被委托方的权利和义务,并由委托方将委托保护协议报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燃气管道设施巡检、保护人员,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专门培训并经考核合格。
第十四条非居民用户和燃气计量表设置在住宅内的居民用户,其燃气计量表和表前燃气设施由燃气经营企业负责维护、更新;燃气计量表后燃气设施,由用户负责维护、更新。燃气计量表设置在居民住宅公共部位的,燃气管道进户墙外侧的燃气设施由燃气经营企业负责维护、更新;燃气管道进户墙内侧的燃气设施由用户负责维护、更新。
第十五条燃气用户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改装、迁移或者拆除燃气管道设施;
(二)将燃气管道设施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
(三)进行危害室内燃气设施安全的装饰、装修活动;
(四)其他危及燃气管道设施安全使用的行为。
第十六条燃气经营企业对居民用户设施每两年不得少于一次检查,对非居民用户每年不得少于一次检查,并对用户安全用气给予技术指导。燃气经营企业对用户实施安全检查前,应当事先告知用户安全检查的日期,并在约定的时间上门检查。检查人员应当主动出示有关证件,必要时可请用户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协助。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将安全检查结果告知用户。对存在安全隐患的,用户应当及时进行整改,燃气经营企业应当为居民用户整改提供帮助。
用户重大事故隐患消除前或者消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暂时停止使用。
第十七条燃气管道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
(一)低压、中压管道的管壁外缘两侧0.5米范围内的区域;
(二)次高压管道的管壁外缘两侧2米范围内的区域;
(三)高压管道的管壁外缘两侧5米范围内的区域。
燃气管道设施的安全控制范围:
(一)低压、中压管道的管壁外缘两侧0.5米至5米范围内的区域;
(二)次高压管道的管壁外缘两侧2米至20米范围内的区域;
(三)高压管道的管壁外缘两侧5米至50米范围内的区域。
第十八条在燃气管道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建造建筑物、构筑物;
(二)擅自动用明火作业;
(三)擅自开挖沟渠、挖坑取土;
(四)擅自打桩或者顶进作业;
(五)存放易燃易爆物品或者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
(六)种植影响燃气管道设施安全的深根植物;
(七)实施爆破作业;
(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在高压燃气管道设施安全控制范围内,禁止实施爆破作业。
第十九条燃气安全警示标志的设置要求:
(一)设置在燃气管道设施上,标志颜色醒目;
(二)标明保护范围和“燃气管道”字样;
(三)在燃气管道设施转角处设置的,需标明管道走向。
安全警示标志的敷设方式、间距,由燃气经营企业会同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二十条禁止移动、覆盖、拆除或者毁损燃气管道设施的安全警示标志。
第二十一条在燃气设施安全保护、安全控制范围内,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爆破、明火作业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前十五日内会同施工单位、燃气经营企业共同制定燃气管道设施保护方案。对保护方案有争议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并协调处理。
建设单位应当监督施工单位执行燃气管道设施保护方案,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指派技术人员到现场提供安全保护指导。
因作业不当造成燃气管道设施损坏的,施工单位应当协助燃气经营企业进行抢修;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对涉及燃气设施安全保护、安全控制范围内的建设工程开工安全条件进行复查时,应重点检查项目是否制定燃气管道设施保护方案。对未制定保护方案的,不得同意工程开工。
第二十三条因工程施工确需改装、迁移或者拆除燃气管道设施的,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按规定报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改装、迁移或者拆除燃气管道设施的费用以及采取安全保护措施的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二十四条发生燃气管道设施事故的,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按照突发燃气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处置,并及时报告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要求,组织救援。
燃气管道设施抢修、抢险作业时,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协助,不得阻挠、妨碍抢修抢险工作。
第二十五条燃气经营企业抢修燃气管道设施事故,可以使用相邻土地或者设施先行作业,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可能危及燃气设施和安全警示标志的行为,有权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立即告知燃气经营企业或者向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
第二十七条盗窃、损毁燃气管道设施或者阻碍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燃气经营方案范文篇3
编者按: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整个社会经历了翻天覆地的变化,法律制度日益健全、政治生活逐步开放、经济生活迈向小康,整个社会的生活品质有了极大地提升。但是,近年来的社会发展显示,公民幸福指数的提升速度没有跟上经济快速增长的步伐,社会各方面的矛盾日益公开化、多样化和复杂化,以至于严重影响到了社会的稳定与健康发展。信息时代,借助于多样化的信息传播渠道,公民对公平、民主、自由等现代社会最基本人文价值的追求从来没有像现在这样强烈、迫切。人类发展的历史表明,任何社会的发展都不是简单的经济增量,而是要将社会发展进步的成果落到每一个公民的身上。法治建设更是如此,我们不应过多的关注让人激动的口号,而应该将法律所蕴含的保护人权的精神落到具体案件中,保民生、促发展,实现社会发展的最终目的。
[典型案例]2009年1月1日,上海燃气市北销售有限公司下属工业办事处工作人员在日常巡检中,发现凉城路海城浴室在使用燃气锅炉,但公司并无该浴室用户的信息资料。现场勘查,发现浴室安装一台24立方米的燃气计量表,但是燃气计量表具呈反方向安装,经查,该浴室使用一台20万大卡的热水炉,每小时天然气流量为25.57立方米,另外又安装了两台家用燃气灶。随即,公司向警方报案,1月7日,在警方的配合下,办事处工作人员和公司输配站人员,在该浴城经营者张某的指认下,对地下管线进行了开挖,切断了海城浴室的燃气管线。经查,海城浴室经营者张某在2007年10月至2009年1月1日期间,在未办理燃气安装手续的情况下,指示他人私接燃气管道,盗窃燃气用于经营活动,共盗用燃气价值4.6万元。随后,市北燃气公司加强了对全市燃气管道的巡查,又发现了多起中小型浴室盗窃燃气的情况。
从目前已经查处的多起小型浴池盗窃燃气的案件来看,案值虽小,但引起的相关问题却比较严重,燃气的爆炸极限低,一旦发生爆炸,瞬间产生高温高压,其导致的事故范围广、危害程度高、破坏性和危害性极大。由于小型浴池经营者的窃气行为往往采取破坏燃气设施、私接私装、野蛮操作等手段,因此安全隐患更大,且此类小型浴室往往地处人口密集的老式小区,窃气者私自安装的管道在地下纵横交错,没有图纸、没有施工记录,一旦爆炸产生事故,救援难度极大,极易引发重大的社会恶性事件。因此,对于小型浴池的窃气行为进行打击非常必要,但是另一方面,小型浴池的消费者主要是收入较低、居住条件较差的老式小区居民,他们家中有没有洗浴条件,又无力到高档洗浴中心洗浴,如果打击不当并导致此类小型浴池停业,这些居民的洗浴将成为问题,这对生活在一年中大部分时间比较湿热的上海的居民来说,是难以忍受的,因此,对此类犯罪进行有针对性的研究,准确的进行打击和预防,对民生、安全有重大意义。[论文网]
一、犯罪特点
根据对上述窃气行为的侦破过程,我们发现,居民密集区中小型浴池盗窃燃气行为主要有以下特点。
(一)窃气方式多种多样,普遍带有破坏性
实践中发现的窃气行为主要有改装、损坏法定用气计量装置、私装私接管线、设施、绕越法定用气计量装置、私挖地下燃气管道等多种盗窃燃气的方式。窃气手段对燃气设备、燃气管道普遍具有较大的破坏性。个别案件中,为了私接燃气管道,犯罪嫌疑人在地下私接管道将近百米,这些管道在居民密集的老式小区地下蜿蜒穿行,质量低劣,技术粗糙,缺乏最基本的安全防护和警示标志,极易受到破坏并发生爆炸事故,对周边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了极大的危害。
(二)改装燃气管道,有“专业人员”的协助
由于燃气设备安装的专业性较强,窃气的中小浴池一般都会邀请“专业人员”予以帮助,市场的需求已逐渐滋生了一支“专业队伍”,形成了“一条龙”服务的产业链,实际上为一些犯罪分子提供了“用武之地”;部分社会闲杂人员,主要是外来人员,公然在一些菜场、地铁口、超市门前、步行街上,设地摊,做广告,赫然打着“节能新技术”旗号,蛊惑人心,收取钱财,为用户在燃气计量表上动手脚盗窃燃气;居民小区信箱经常收到他们印制的广告名片,上门传授、帮助盗窃燃气的方法。这些人在浴室经营者盗窃燃气的行为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对社会治安造成较大的隐患。但是这些人员又具有较强的流动性,在上门改装并收取改装费用后往往就失去联系,加之中小型浴池的经营者在案发后遵守“行规”,一般不轻易供出帮助其实施盗窃燃气行为的“专业人员”,使得对这些专业改装人员的打击很难进行,纵容了此类犯罪的发生。
(三)作案手段隐蔽,发现及查处极为困难
中小型浴池一般都开在人口极其密集的老式小区之内,这里建筑密集,管网密布,空间结构十分复杂,这使得盗窃燃气的行为极难被发现。目前我国城市的燃气计量表绝大部分安装于室内,而洗浴行业由于经营的需要,往往又设置了更多的独立区域,如:男、女更衣室、男、女洗浴室、休息室、锅炉房、服务台等,燃气公司工作人员的巡查时间又常常和浴池的经营时间重叠,加之安装位置的隐蔽,使得查处的难度非常大。目前,中小型浴室热水锅炉存在着烧气和烧油两种方式,部分盗窃燃气经营者往往在盗窃燃气的同时还保留一定的购买燃油发票(甚至是多家浴室共用的购买燃油发票),作为证明其并未使用燃气的证据,这也增加了有关部门的查处难度。
二、办案技巧
(一)侦查手段的合理运用
上海市中小型浴池盗窃燃气的犯罪手段通常以亲缘和乡里为纽带进行相互传授,具有较强隐蔽性,加之窃气中对燃气计量装备的改装又是在较为隐秘的封闭空间,外人难以发觉。因此,盗窃燃气行为查处的难度较大,犯罪案发大多是依靠邻居或其他知情人举报,侦查机关较少主动介入侦查。盗窃燃气犯罪不仅是较为严重的财产犯罪,更重要的是其行为对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存在着潜在的威胁,因此公安机关有必要和燃气公司的专业技术人员联合对洗浴行业燃气供应设备进行例行和随机检查,加大对洗浴行业的巡查力度。以便及时发现盗窃行为。其次,因为盗窃燃气犯罪行为存在较强的隐蔽性,因此一般的侦查手段对其进行侦查可能存在一定的阻力。在《刑事诉讼法》全面修改之后,公安机关在原有侦查手段基础上增加了技术侦查手段,技术侦查手段对于查处此类盗窃燃气的隐蔽犯罪是十分必要的。例如可以使用线人接近有窃气嫌疑的洗浴企业,详细了解其具体窃气行为运作,以进行取证。同时在不违反法律的前提下,对有窃气嫌疑的洗浴企业使用监视类技术侦查手段。
(二)证据的收集和固定
刑事案件的处理程序有着严格的法律规定,证据更是开展刑事诉讼的关键,取证主体、取证程序、固证方式及是否采信都有明确的要求,而盗窃燃气行为又有一定的技术性,调查取证难度较大。
虽然燃气企业是盗窃燃气行为的被害人,但是燃气企业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都不具备专门的侦查权限和侦查能力,常常无法深入案件并及时、全面收集证据,对于案件的后续调查和侦查工作的开展造成了很
大障碍。在这种情况下,一个可行的办法是及时地引导公安机关和计量、技术监督部门参与到初期侦查中来。公安机关是法定的刑事犯罪侦查机关,侦查人员取证主体合法,有法定的侦查手段和强制力作为保障,对于不配合的用户可以采用必要的强制性侦查措施。计量、技术监督部门作为专业机构,其较高的职业权威、业务技能、相对超然的居中地位,可以独立地对盗窃燃气的数量进行技术测评,其出具的专业鉴定意见具有合法性、客观性、公正性。另外公安、检察、法院在执法办案过程中,应当加强对盗窃燃气案件证据规则的研究,明确证明标准,依法将燃气企业、行政管理部门获取的证据转化为刑事诉讼证据。
(三)盗窃数额的认定
盗窃数额对盗窃行为的性质认定意义重大,决定着一般盗窃行为的罪与非罪,同时也决定着量刑。因此,准确认定中小浴池经营者盗窃燃气的货值金额非常重要,盗窃燃气案件,最大的难点就在于盗窃燃气量的计算和盗窃数额的认定。燃气作为一种无形财产,转瞬即逝难以捕捉,目前在司法实践中,只能在案发后通过其他因素进行综合考量。
我们认为,在确定被告人实际盗用燃气的数量时,应包括燃气设备的实际流量、实际营业时间、实际营业天数等。根据上海市人民检察院(2009年第10期)检察委员会通报,盗用燃气案正确认定犯罪数额的计算方法是:犯罪金额=设备总流量×营业小时×营业天数×燃气单价。
此外,在确定燃气价格时,也应综合考虑各种因素进行认定。只有在确实无法查证被告盗用燃气数量时,才能进行合理的估算,而且必须遵循采用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为了最大程度地确保司法公正,司法机关应选择具有专业资质的独立机构根据国家标准对被告人所使用的燃气数额进行检验测试,并由专业价格鉴定机构在检测结果的基础上对盗窃数额做出估价鉴定结论。第三方鉴定人的角色,在盗窃燃气案件的刑事诉讼中应当发挥重要的作用。
(四)行为的准确定性
洗浴行业盗窃燃气行为在犯罪手段、危害后果上表现出多样性,因此在适用法律时往往涉及到多个罪名,区分此罪与彼罪也是司法实践中常常探讨的问题。结合上海市各区县及其他省市生效判决,对盗窃燃气行为一般涉及的罪名有:盗窃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等。
中小型浴池盗窃燃气的目的都是为了不交或者少交燃气费,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其客观上采用了秘密的手段,侵害了燃气公司的财产权。因此,盗窃燃气的行为达到一定数额之后完全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基于我国刑法、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对盗窃燃气行为已有明确规定,以盗窃罪定罪处罚已无争议,这也是追究盗窃燃气行为刑事责任的最主要方式。
燃气具有易燃易爆的特点,燃气的生产、储存、运输都有极为严格的安全标准,正在使用中的燃气管道、设施及其端口的计量器具均属于燃气设备范畴。对燃气设备进行非法改装,特别是通过破坏性、危害性手段改装的,极易引发燃烧、爆炸事故。行为人在实施盗窃燃气的过程中,会同时对不特定人的生命、健康及重大公私财产安全造成危害,因此,盗窃燃气经营者盗窃燃气的行为又极可能危害到公共安全,因此,其行为又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属于盗窃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用安全罪和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的想象竞合,应当根据想象竞合犯的基本原则,参照以下思路进行定性:
(1)对于一般窃气行为,一般应当以盗窃罪进行定罪处罚;
(2)从行为手段上可以判定行为人明知是以破坏性方法改装燃气管道设备、计量器具,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以盗窃罪与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从一重罪处罚;
(3)行为人以危险性方法改装燃气管道设备的,危害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后果的,以盗窃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从一重罪处罚。
(五)刑罚的合理适用
燃气公司在巡查过程中还发现,盗窃燃气的行为主要发生在中小型的浴池,而高档浴池却鲜见发生窃气行为。经调查,其原因在于,中小浴室往往开设在人口聚集但收入不高的老式小区或者外来人口聚集的农村私宅区,前来洗浴者多为低收入或者老年人,所能够承担的浴资费有限,目前上海市的中小型浴室中普通洗浴最低收费为8至15元,而近年来浴池的各种经营成本却快速上升,城市经营性用户用水、电、燃气的价格多次提高,人工成本也不断攀升。在浴资多年不提价,经营成本却日益增高的情况下,经营者只能从成本上下功夫,以窃气作为减少开支的途径。因此,如果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根据窃气数额进行量刑的话,经营者大多会受到实刑判决,并因为入狱服刑而失去经营能力,导致浴室关闭,此类浴池的主要消费群体,因为居住条件和收入水平所限,洗浴问题就无法解决。
针对实际情况,侦办机关一方面安排窃气经营者积极向燃气公司赔偿损失,另一方面,对案件或者进行免于或者在量刑建议中建议作缓刑处理,而审判法院也基本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意见。涉案的犯罪嫌疑人在经过检察机关的批评教育之后,都能深刻认识错误,并保证以后合法诚信经营,不再实施盗窃行为。这样的处理结果,既保证了此类浴池的经营能力,又维护了法律的尊严,保障了居民最基本的生活需要,实现了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完美统一。
三、犯罪预防
(一)加强法律宣传,增加法律意识
燃气的销售和使用是燃气销售企业与燃气用户双方之间的一种经济行为,本应遵守诚实守信的根本原则,燃气销售企业提供安全的燃气和优质的服务,燃气用户依约使用燃气并按时缴纳应付费用。但是由于燃气经营者法律意识的淡漠,加之整个行业窃气行为比较普遍,使得多数经营者产生了一种法不责众的错误认识和不偷白不偷,偷了也白偷的侥幸心理,针对此,检察机关会同公安机关和燃气公司,一方面加大宣传力度,提高燃气用户依法、有偿用气的意识,另一方面,以案说法,并安排经营者旁听了部分盗窃燃气案件的审判,以切实可行的方法增强经营者的法律意识和守法意识。
(二)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
盗窃燃气犯罪不同于一般犯罪,其技术性较强,查处难度较大,行政执法如果适时介入,通过行政处理、行政处罚、行政检查、行政处置等手段,则无论在威慑性还是经济性上,都能有效遏制违法行为的发生。然而在实践中,行政执法部门参与窃气整治的力度不够大,与公安机关等的衔接不力,往往错过了最佳的成案时机。
针对这种情况,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创新管理方式,提高管理科学性、有效性,并加大行政执法力度,发挥监管职责,主动介入盗窃燃气违法犯罪活动的查处,加强对相关证据的收集、固定,并配合技术监督部门对窃气量进行测定,对窃气行为依法及时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同时,借助政府平台,通过多种形式加大宣传,教育广大燃气用户提高法律意识,引导用户安全用气、规范用气,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维护正常的燃气管理秩序。
其中有两个部门的参与是十分必要的:一是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对盗窃燃气行为定罪量刑时,必须以违反行政管理法规为前提,而且刑事认定的标准(特别是燃气的计量与计价)必须与行政执法标准
相一致,行政部门参与制定规范,本身就是对当前燃气行政管理法规不完善的有益补充,也能够成为行政执法的依据,从而加大对盗窃燃气行为的行政处罚力度。同时,还可以就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建立起沟通协调、相互配合的工作机制。
二是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参与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使执法规范的制定更加具有开放性、科学性、公正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作为专业机构,从技术方面保障了燃气计量标准的科学严谨,也避免了执法部门“闭门造车”。作为独立的第三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以站在超脱的立场,提出专业性测量和技术鉴定意见,更容易被诉讼各方接受。
(三)切实考虑经营困难,有效服务民生
浴室经营成本提升,是一个客观现象,也是中小型浴池频繁发生窃气行为的重要原因,从窃气案件中可以反映出很多沐浴企业窃气的原因就在于降低成本,因为不窃气,就有可能难以经营下去,另一方面,居民密集区的中小型浴池,又是居民日常生活不可或缺的行业,对于民生具有重要意义。面对这样的困局,办案机关开拓思路,积极与政府物价部门沟通协调,通过检察建议与有关政府部门协商,适当调整中小浴池的浴资,同时与燃气公司,供水公司等公司协商,适当降低中小型浴池用气、用水的价格,保证中小型浴池最起码的利润,并建议燃气公司和供水公司针对中小型浴池建立全面、有效的信用征集、评价、管理、使用制度,对于信用良好的经营者,适当进行优惠,这样,从源头上杜绝中小型浴池的窃气冲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