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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地摊经济发展的建议(6篇)

来源: 时间:2025-09-05 手机浏览

对地摊经济发展的建议篇1

关键词:采矿权价款摊销

一、煤矿企业采矿权的概念、特征及属性

(一)概念与特征

煤矿企业采矿权是指在依法取得的采矿权许可证规定的矿区范围和期限内,开采矿产资源和获得所开采矿产品的权利。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的煤矿企业,被称为采矿权人。

采矿权具有以下特征:第一,采矿权是由矿产资源所有权派生出来的他物权。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属于国家,国家对矿产资源依法享有古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国家通过转让矿产资源的采矿权,实现矿产资源的使用权能,因此,采矿权是由矿产资源所有权派生出来的他物权。采矿权人对矿产资源没有完全支配能力,只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从而采矿权又是一种限制物权。第二,采矿权的功能是对已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进行开采,为国家和社会提供所需的矿产品。采矿权人取得采矿权的目的是在采矿许可证规定区域内,开采或加工矿产品并从矿产品销售中获取收益。

(二)采矿权的资产属性

采矿权属于无形资产范畴。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中第三条对无形资产的定义“无形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

资产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符合无形资产定义中的可辨认性标准:

1.能够从企业中分离或者划分出来,并能单独或者与相关合同、资产或负债一起,用于出售、转移、授予许可、租赁或者交换。

2.源自合同性权利或其他法定权利,无论这些权利是否可以从企业或其他权利和义务中转移或者分离。

采矿权具备无形性(无实物形态)、可辨认性、非货币性资产等特征,符合无形资产的定义。采矿权不同于其他无形资产的特点是使用周期长、投资多、风险大。

二、采矿权价款的摊销方法

实际工作中,采矿权价值的摊销方法一般采用直线法。

直线法,是将煤矿企业按照规定上缴国土资源部门的采矿权价款,按预计采矿年限平均分摊。预计采矿年限是根据已探明的储量、矿山设计规模、矿产品的市场需求及发展趋势等因素来确定的。

采用该摊销方法的原因在于:第一,符合谨慎性原则。储量是采矿权价值评估和矿山建设的主要依据,储量的确定是由国家权威部门认定的,因此,采矿权预计摊销年限可通过确认的储量与矿山设计规模来确定开采期和摊销期,这样既有利于企业合理科学地确定开采规模和周期;又有利于防止人为操纵损益现象的发生。第二,符合配比原则和一贯性原则。预计采矿年限一旦确定,在不同的会计年度,摊销额比较均衡,采矿期与摊销期能有效配比。

但是,以预计采矿年限作为采矿权价款的分摊依据,存在着一些局限性:矿井在不同使用年限提供的产量和经济效益不同,矿井在高产期和衰竭期,矿井技改前后,政策性停产期间都要进行等额分摊,显然成本负担不尽合理,不能真实反映矿井当年的利润水平。

三、典型案例及争议

xx煤矿有限公司是一家整合后主体煤矿,各项资料如下:

1.2013年末资产总额116702.09万元。其中:固定资产81342万元,流动资产6332.09万元,无形资产29028万元(全部为采矿权价款)。

2.根据山西省国土资源厅提供的矿产资源储量备案证明显示,该矿煤种为贫煤,批准开采5-15号煤层,井田面积12.4756K,保有储量17919万吨,按照2.7元/吨收取标准,应缴纳资源价款48381.3万元,与国土资源局签订的采矿权价款分期缴纳合同书中确定先按30年缴纳采矿权价款29028.78万元。可采储量为10354万吨,核定生产能力150万吨/年,根据国务院令第241号《矿产资源登记管理办法》,采矿许可证最长年限为30年。按照1.5的储量备用系数计算煤矿服务年限为10354/150×1.5=49.3年。

该矿对于采矿权价款按照直线法进行摊销,但是,如何确定摊销期目前有三种年限可供选择:

1.按10年期限摊销,理由是:《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无形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摊销费用,准予扣除。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因此,按照不低于10年的期限摊销,不违背税法的规定,在效益比较好的年份,将采矿权价款尽早摊销完毕,也符合会计上的谨慎性原则。如果按10年摊销,每年应摊销:29028.78/10=2902.88(万元)。

2.按30年期限摊销,理由是:该矿的采矿许可证年限为30年,那么,采矿权价款就应该在该许可年限内匀速摊销。否则,一旦采矿许可证年限到期不允许该企业继续开采,没有开采完部分已交纳的资源价款将得不到补偿。如果按30年摊销,每年应摊销29028.78/30=967.61(万元)。

3.按49.3年期限摊销,理由是:该矿井的服务期为49.3年,那么采矿价款支出就与这49.3年的收入相关,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采矿权价款就应分49.3年来摊销。如果按49.3年摊销,每年应摊销29028.78/49.3=588.82(万元)。

从上述案例可以看出,三种摊销期限似乎都有一定的道理,但是,不同的摊销期限选择,年摊销金额会有比较大的差别,对应缴企业所得税也有较大影响。

四、对不同期限下的直线摊销法进行分析

目前,煤矿企业在采矿权价款摊销时多采用直线法,但存在摊销期的争议。通过上述案例,下面对10年期限、采矿许可证有效期限、矿井服务年限这三种摊销期分析如下:

10年期限:从税法角度分析,《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然而,矿井的生产年限往往高于10年,如果企业选择按10年摊销,那么在采矿期的前10年,企业成本负担重,利润低;后20年,成本负担轻,利润高。造成各年度摊销金额以及应纳税所得额的不均衡。虽然说税法规定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但这10年是税法摊销的最低期限,不是唯一期限。具体摊销年限还应考虑企业所得税法的其他有关规定,例如,权责发生制原则、配比性原则和合理性原则的要求。

采矿许可证年限:《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按照矿山建设规模确定:大型以上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30年;中型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20年;小型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10年。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采矿的,采矿权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30日前,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延续登记手续。

按照规定,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并没有与矿井服务年限挂钩,而是与矿山规模和审批机关的权限有关,采矿许可证年限一般要远小于矿山服务年限,如上例中,采矿许可证的年限只有30年,矿山服务年限尚有40年。因此,如果按采矿许可证有效期进行摊销,会造成摊销期与受益期不配比,摊销期内虚增成本;而摊销期后,由于没有与收入相配比的费用,又会少计成本。

矿井服务年限:矿井服务年限,是以矿山储量核查报告核定的可开采储量(吨)除以年设计生产能力(吨/年),乘以储量备用系数计算得出的。服务年限到期后,若仍有可开采资源则应重新核定储量,重新计算服务年限。

五、采矿权价款摊销的建议

为了克服直线法摊销的局限性,部分上市煤炭企业在尝试资源价款的产量法摊销。

产量法,是以矿井当期实际开采量与可采储量的比例作为分摊比例,计算确认当期应摊销的采矿权价款。即采矿权价款当期摊销额=采矿权价款×(当期实际开采量÷可采储量)。

采用该摊销方法的原因在于:

第一,符合配比原则。煤矿企业受政策性因素、地质构造条件等影响,存在停产、限产、少产状况,生产量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如按年限法就可能导致不生产也在摊销,或者是前期摊销大,而后面受益年限没有费用摊销的情况。而采用产量法进行摊销,多产多摊,少产少摊,不产不摊,符合配比原则。

第二,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讲解-无形资产的后续计量”:无形资产的摊销期自其可供使用时(即其达到预定用途)开始至终止确认时止。在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内系统地分摊其应摊销金额,存在多种方法。这些方法包括直线法、生产总量法等。对某项无形资产摊销所使用的方法应依据从资产中获取的预期未来经济利益的预计消耗方式来选择,并一致地运用于不同会计期间,例如,有特定产量限制的特许经营权或专利权,应采用产量法进行摊销。只有无法可靠确定预期实现方式的无形资产才采用直线法摊销。

由于矿山可采储量一般有国土资源部门认可的储量评估报告,采矿权价值会随着可开采资源的消耗而减少,其价值摊销应与消耗的可采储量相对应,因其资源消耗方式容易确定,可按产量法进行采矿价款的摊销,该方法能使摊销期与受益期(采矿期)有效配比,从而提供更客观可靠的会计信息。如果按产量法摊销,吨煤应摊销:29028.78/10354=2.80(元)。

其局限性在于:第一,必须能合理预计在期满前可以把经济可采储量采完。如果预计不能采完的,就不能以总储量作为计算基数。第二,对税法而言,尽管利用产量法进行采矿价款的摊销更符合权责发生制原则、配比性原则的要求,但目前税收法规并未对产量法的适用加以明确。

六、结论

从会计核算角度分析,采用产量法进行采矿权价款摊销符合权责发生制原则和配比性原则的基本精神,能够提供更客观可靠的会计信息。

从税法角度分析,《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无形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摊销费用,准予扣除”。直线法又称平均年限法,是将无形资产均衡地分摊到各期的一种方法。采用这种方法计算的每期摊销额均是等额的。

产量法是假定无形资产的服务潜力会随着使用程度而减退,各期摊销额随着产量的不同而增减变化。因此,产量法有待于有权的税务机关以法规的形式加以明确。

七、建议

综上所述,资源价款采用产量法进行摊销符合煤矿企业产量受客观条件影响变动较大的实际情况,符合会计与税法权责发生制原则及配比性原则,能有效避免直线法摊销各期不均衡的缺陷,是采矿权价款摊销的一种比较合理的方法。

尽管从税收法规角度,对产量法摊销未予以明确,但是,我国处于经济快速发展的阶段,新的经济现象层出不穷,法规滞后于经济发展是一种客观现实。希望有权税务机关尽早出台相关政策对产量法的适用加以明确。同时,建议企业积极与税务部门沟通协调,及时去税务部门备案,取得理解与支持。而且,该方法一经选用,不得随意变更。

参考文献:

[1]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S].2006.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Z].2007.

对地摊经济发展的建议篇2

随着知经济时代的迅猛发展,企业产品中渗透的科学技术知识的含t越来越大,为了保护这些技术成果产生了无形资产的法律概念即工业产权,它实质是现代科技发展与商品经济制度结合的产物。投资者进行投资决策摇要大t相关并可靠的财务信息,无形资产则是企业的重要资产,也是企业重要的价值信息。上海石化经过这几年的市场搏击,深刻地感受到新产品、新技术是企业的生命线,从而逐年加大科研投人。.九五”期间的宜接科研投人达4.5亿元,是“八五”期间的1.5借,目前每年的科技投人力争达年产值的1.5%,按年悄咨收人190亿计算,科研经费年投人将达2.85亿元人民币,形成了大量的科研无形资产积累,有的还申请了专利并获批准。然而,在上海石化现行的会计核算中,并没有如实体现大t积爪的科研无形资产价值。因此,正确地进行科研无形资产的管理和核算,是国家宏观经济管理的要求,不仅对于上海石化积极参与国内市场竟争,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加强经营管理,提离企业效益具有!要意义,而且对于上海石化按照切TO规则,徽人世界经济主流,参与国际市场竞争也其有,要愈义。

二、目有企业科研无形资产时务甘理中存在的问题

1、企业专利权的会计核算。企业专利权的会计核算,包括自行研制并申请得到的专利和劝人专利两类。对于企业均人专利无形资产的会计核算,因其具有典型的无形资产核算特征,在计价、确认、摊销等会计处理上都有章可循,但对专利购人后的大量科研消化吸收支出没有明确的会计核算界定。而企业自行研制并申请得到专利的会计核算,由于专利申请和国家专利局审批手续的时间滞后,实际上已造成大量的会计核算空白点,因而使该部分无形资产从会计记录中流失。2、企业科研成果的会计核算。现有的无形资产会计核算及税务规定中,仅将企业自行开发并按法律规定取得的专利权和专有技术使用权列人无形资产的会计核算范畴,而回避了企业大量已鉴定的科研项目成果也是无形资产这一客观现实,致便该项无形资产在会计核算上不能合法、合理体现,实质上也造成了无形资产在会计记录上的流失。

三、对企业科研无形资产的会计核算

1、对企业购人专利无形资产总成本的会计核算。购人专利无形资产,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计价,一般包括实价、法律费及一些必要的附加支出,这是一般的会计购人成本概念,但忽视了专利购人后的大t科研支出,如专项的差旅费、消化吸收费用等,这些理应包括在该项无形资产总成本中。经过会计处理,使购入专利的总成本被公允地、完整地、真实地记录在受益的会计期间。2、企业自行研制并申请得到专利的会计核算。FAsB(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在1997年6月发表的概念征求意见稿和1999年3月的修正建议稿建议用现金流量折现来确定现值作为计量某些资产的一项属性,这为无形资产的价值计量,特别是自创无形资产价值计t创造了较好的外部环境。历史成本和其他计量属性并存将是一个好趋势,即历史成本用于初始计量而计量属性用于后续计量,但尊重历史成本仍是企业会计实务的基本核算原则。虽然目前的西方会计实务和我国企业的会计实务,都将专利申请涉及的科研项目总成本和专利申请相关费用,全部作为当期收益性支出在利润中核销,但西方会计实务已能较科学地将获得批准后的专利权计具有独占和排他性质,其他人取得这项权利,必须人无形资产,实质上是将科研项目历史成本转出,作为付出相应代价;当期无形资产的计价依据。与企业的产品、生产工艺、设备有明显的依附性;本项会计业务处理的关键在于专利权历史成本的受国家法律的保护;计价公允性。首先,专利申请的相关费用转出是无可非能使企业获得直接或潜在的效益。议的;其次,有的科研项目涉及几项专利,这就涉及专仅管省、部以下科研成果也可能同时或不同时具利权成本的分摊问题;再次,现行管理费中技术开发费备以上无形资产的特性,但其离开会计公允性尚有一归集的是项目的直接费,并不包括间接费,例如:科研段距离,至少还不能证明它代表国内同行业的先进水人员工资及科研辅助后勤费用。因此,就需要对企业科平,况且将其计入无形资产也无现实的需求和必要。就研专利权无形资产进行合理评估,应按权威机构评估上海石化来说,省、部以上的科研成果已完全能够代表价计价,估价价少于或等于专利项目相关总成本的,按上海石化科研储备的真正实力。实冲销管理费用;若估价价大于专利项目相关总成本4、无形资产价值摊销。的,其滋价增加企业资本公积。传统会计采用直线法对无形资产价值进行摊销,因目前企业科研专利无形资产的评估尚未纳人正只反映折余价值而不反映原值和累计摊销价值。随着常的法律轨道,故建议可采取以下计价方法:无形资产在经济发展中的作用将超过有形资产,技术(1)对一个科研项目涉及多项专利权的,由专家组更新周期的缩短导致无形资产贬值的风险越来越大,对其技术含量、技术水平、难度系数、推广价值四个方加速摊销法和平均摊销法并举可确保企业科技型无形面评价,对每一项专利权进行打分,然后综合计算权资产价值的真实、公允性,建议在资产负债表上仿效固数,作为分摊科研投人成本的依据,也即无形资产的计定资产价值计量及备抵模式来反映无形资产的原值和价分摊依据。累计摊销价值。摊销年限可按企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2)对科研项目投人直接费,需分析、评估其合法、执行。

四、企业科研无形资产会计核算的税务影响合理计人专利无形资产成本。1、现行企业技术开发税务优惠政策。此外,在企业科研资本化项目成本中,也包括了大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技t的科研无形资产专利权和专有技术使用权,因其已术开发费用,可据实计人管理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作资本化体现,可以不作为无形资产单独列示,但可作额时在税前扣除。为了促进企业技术进步,鼓励企业积为财务报表应披露的事项。极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国家税务总局规3、省、部级以上科研成果的无形资产核算。定,对盈利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西方会计实务和中国现行的会计实务,将科研费生的各项费用,比上年实际发生额增长达到10%以上用收益化已成会计公允,但中国的省、部级以上已鉴定的(含10%),其当年实际发生的费用,除按规定据实列的科研成果,尽管其没有相关的专利权和专有技术使支外,年终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可再按其实际用权,而其先进性、科学性、效益性也是公允的。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对增长未从其确认条件分析,这类企业科研成果的效益能达到10%以上的,不得抵扣。被将来所证实,而且其科研投入成本能被可靠地计量;2、实施企业科研无形资产会计核算后的税务风在价值计量方法上,完全可以参照企业自行研制取得险。专利权的无形资产会计核算方法,但其不涉及专利申由于企业将部分科研无形资产转出管理费用(研请相关费用和权数分摊。究与开发费),使得技术开发费发生的累计总额在财务企业省、部级以上科研成果一般具有可辨性,往往报表上反映少了一块,而无形资产总额多了一块,其差是一项技术工艺、设备或一项新产品,它更具备了无形额又在管理费用无形资产摊销中反映。而税法优惠政资产的五项特点:策规定中又无相关依据,环比总额达不到要求,很可能不具备实体形态,也不属于具体承受人的债权债造成无法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或少抵所得税,这是最务关系;大的税务风险;其次,由于企业科研无形资产的会计体现,引起,理费用虚减而利润虚增,使纳税所得额也虚增,多擞所得税。3、建议调整税务政策。鉴于以上会计核算实务与现行税务优惠政策的矛盾,建议将企业当年科研无形资产的增加额及其摊销妞纳人计算技术开发费使用总倾的统计范畴,允其合并李受所褥税优惠政策;其次,对企业当年科研无形资产的增加板及其摊销倾纳,作为纳税所得额调减项目,鼓励企业科研无形资产的合规增加和会计处理上的合法体现。此外,国家税务机关应尽快调整无形资产摊销期限的规定,与(企业财务制度)和(无形资产准则》相匹配。

对地摊经济发展的建议篇3

一、关于摊贩经济的思考

纵观各大街小巷,经营各种商品的小摊小贩比比皆是,每逢开市时间必是人山人海。摊贩经济已发展成为无法遏制的洪流。面对这样的一个存在,人们开始思索有关其利弊问题。诚然,随着城市整齐划一的文明城市建设要求的提出,我国这样的摊贩经济的存在显然是一种阻力,比如引致城市环境卫生问题;利于规范化市场的建设;摊贩的随处摆摊设点影响市容、堵塞交通。但是我们不能因此否认其所具有的积极功效,譬如摊贩经济的存在对缓解一定程度的就业压力具有不可磨灭的功劳,对稳定社会秩序和建设和谐社会具有重要作用;此外,它还丰富了城市文化,对社会经济的发展具有一定的推动作用。

在我国,摊贩经济有其产生与发展的充足养分。一方面,摊贩经济因其所具有的能为广大群众提供廉价的商品和便捷的服务而成为一般民众所接受并广受欢迎的一种客观存在。另一方面,摊贩经济的兴盛与我国城市化进程中农村人口不断向城市涌入的潮流息息相关,因为迫于生计而又没有一技之长或者城市就业压力,很多人选择了摆摊设点维持生计,这种规模小、成本低、风险小的糊口方式成为这样一些弱势群体的最佳选择。

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背景下,面对我国的实际情况,如何有效地处理摊贩经济问题将是重要的一笔,不可全盘否定企图消灭殆尽,亦不可听之任之。

二、从对摊贩经济进行管理的过程中折射出的我国城管执法存在的问题

城管执法是城市管理的本文由http://收集整理重要组成部分,而对摊贩经济进行管理是城管执法的职责所在,但是在不少城市,城管与摊贩被视为天敌。不可否认的是,城管队伍对我国现取得的城市建设成果发挥了举足轻重的作用,但是面对近年来屡禁不止的暴力执法等问题,官民矛盾又一次被推到了风口浪尖上,以致一谈及城管执法”便会有人破口而出一句流氓谈法治”。在一份你对城管执法的印象如何?”的网络调查中,1174张有效投票中有650票选择了不好,经常性野蛮执法”,占总票数的55.37%。①这是多方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

第一,我国城管执法的法律依据不充分、标准不明确,导致了执法混乱现象的普遍存在。我国城管执法的产生得益于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的确立,但是其存在与执法的根基并不稳固。首先,针对我国一直以来存在的多头执法、重复处罚等问题,1996年3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第十六条确立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是属于重要制度的变革,然到目前为止,我国尚无全国通行、专门的法律法规对相对集中的行政处罚权制度进行规范。其次,关于城管执法尚无统一的执行标准,虽然部分省市政府做出了一定的努力,但是我国尚不存在关于城管执法的具有全国性效力的专门性法律规范,城管执法多呈现出盲目性与恣意性。

第二,对摊贩经济的制度排斥和城管队伍素质参差不齐是我国摊贩经营的混乱与摊贩——城管”矛盾的白热化的症结所在。如上所述,摊贩经济是我国目前经济发展水平与社会发展程度的产物,有其存在的价值与必然性。政府部门对摊贩经济一味进行打压的管理理念,不仅无法从根本上解决问题,而且因此给城管组织施加了压力以致增加了暴力执法的可能性,而且其本身也是对执政为民的执政理念的背弃。

三、我国城管执法的出路

无论是摊贩经济还是城管执法,都有其存在的根基与价值,但是现实生活中两者如何相容又是无法忽视的难题。笔者欲从从以下几个方面谈谈自己的看法。

首先,发展经济,帮扶低收入者增强收入能力。如上所述,摊贩经济的存在实乃民之生存问题使然。在这种情形下,城管若只采用打压式强制清除方式完成自己的职责,恐怕适得其反。城市固然需要美丽,但不应至民生问题于不顾。面对这种情况,应在想办法帮助他们做更好安顿的同时进行清除。例如在美国,市政当局每年都会通过媒体发出公告,向社会公布可供申请小摊贩的数量和地点,这些数量和地点是经过科学规划的,既不影响当地交通和周围居民的生活,也要照顾到有足够数量的客流。②

其次,新形势下榜样效应和形象效应日益凸显其重要性,是故对执法队伍的素质要求在提高。一方面,从源头上肃清城管队伍成分,应对城管人员进行严格选拔,主要考核其人文素养。另一方面,要对城管队伍进行培训,加强他们的法律素养和职业素质。

再次,加强各部门的密切合作和职务监督,切实落实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破除各部门将其作为推卸责任的挡箭牌的难题。

对地摊经济发展的建议篇4

【关键词】无形资产;企业;事业单位

一、无形资产及摊销和减值准备的概念

(1)《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规定:无形资产,指企业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给他人,或为管理目的而持有的、没有实物形态的非货币性长期资产。无形资产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特许权等;无形资产的确认需要满足以下条件:一是该资产产生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二是该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企业的商誉的存在与企业不可分离,不可辨认,因而商誉不归类为无形资产。无形资产特征有:不具有实物形态;属于非货币性长期资产;是为企业使用而非出售的资产;创造经济利益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2)摊销指对无形资产按照其使用年限每年分摊购置成本,进入各期损益(对于企业)或事业支出、经营支出(对于事业单位)的会计处理办法。各种无形资产应合理摊销。(3)《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当某项无形资产不能预期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或带来经济利益的能力受到重大不利影响时,企业应考虑对该无形资产进行减值测试,计提无形资产减值准备。

二、我国企业和事业单位对无形资产摊销和减值准备会计处理的对比分析

(1)《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规定,不实行内部成本核算的事业单位,其购入和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摊销时,应一次记入“事业支出”科目,对于实行内部成本核算的事业单位,其无形资产应在受益期内分期摊销,在各期摊销时记入经营支出,尚未摊销完的金额为“无形资产”期末价值。对于未摊销完的无形资产成本,在事业单位转让或处置无形资产时记入事业支出、经营支出。而对于企业而言,无形资产的取得成本一般金额较大,且发挥作用期限较长,能在长期内为企业带来利益,在取得当期一次性进入当期损益较少当期利润会影响成本计算的合理性,《企业会计准则》规定,无形资产应当自取得当月起在预计使用年限内采用适当的方法分期摊销,计入摊销各期损益,减少各期利润,而不应在取得期间一次性记入当期损益。(2)无形资产将来为企业创造的经济利益不足以补偿无形资产成本(摊余成本),则说明无形资产发生了减值,具体表现为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超过了其可收回金额。企业应定期对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进行检查,至少于每年年末检查一次,并对无形资产的可收回金额进行估计,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超过可收回金额的部分应当确认为无形资产减值,计提无形资产减值准备。处置无形资产时,应同时结转已计提的无形资产减值准备。无形资产减值准备一经计提,在以后的会计期间即使其账面价值得以恢复,已计提的减值准备也不得转回。《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对无形资产的减值核算没有明确规定,未对无形资产进行减值准备的核算。这不适应当前经济发展的要求,也不利于对无形资产的管理,不利于无形资产发挥应有的效益。

三、加强事业单位无形资产管理的建议与措施

(1)对于不实行陈本核算的事业单位,为避免出现账外资产,可以参照固定资产核算的方法,增设“无形基金”科目,反映无形资产所占用的资金。在取得无形资产入账时;借记“事业支出”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现金”等科目,同时借记“无形资产”科目,贷记“无形基金”科目。(2)对于实行成本核算的事业单位,其收入有一部分来自于自己组织的经营收入,要求事业单位在会计核算时要注重收支的平衡及成本的计算。同时,这些单位中无形资产的比重越来越大,可以参照企业会计核算的处理方法,设置“无形资产累计摊销”账户,以准确完整地反映无形资产的摊销过程及余额情况。(3)加强对无形资产定期盘点。事业单位可定期由无形资产管理部门结合单位财务部门对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进行检查,与无形资产的实际价值进行核对,至少一年一次。(4)在会计报表中增加报表项目。在事业单位资产负债表资产部类的“无形资产”项目下增设“累计摊销”项目和“无形资产减值准备”项目,在负债部类增设“无形基金”项目,以反映无形资产的实际价值及无形资产所占用的资金,为单位无形资产管理部门提供无形资产账面价值信息,也为上级预算部门合理安排无形资产的投放、调拨等提供客观、准确的会计信息。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无形资产.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6

对地摊经济发展的建议篇5

【关键词】无形资产计量摊销

一、无形资产的概念

(一)无形资产的定义

无形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无形资产主要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特许权,土地使用权等。作为一项资产,它独具特点:无形资产是由企业拥有或控制并能为其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无形资产不具有实物形态。无形资产具有可辨认性。无形资产本身属于非货币性资产。

(二)无形资产的确认

(1)与该资产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在判断与该无形资产相关的经济利益是否很可能流入企业,既需要实施职业判断即对无形资产在预计使用寿命内可能存在的各种经济因素作出合理估计,且有可靠证据证明;又需要关注与该资产相关的外部环境,比如一些新技术新产品的出现是否会冲击该技术或者与该技术相关的产品的市场等因素。

(2)该无形资产的成本能可靠计量。成本能够可靠计量是资产确认的一项基本条件,对无形资产来说尤为如此。例如一些企业内部产生的品牌报刊名等因为其不能脱离与企业单独计量所以不能称其为无形资产。

二、无形资产的初始计量和后续计量

(1)对于外购的无形资产其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以及归属于使该项资产达到预定使用状态的全部支出。但为引进新产品发生的广告费宣传费及其他间接费用以及无形资产已经达到预定用途以后发生的费用必须除外。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当外购的无形资产超过正常信用条件延期支付时,价款实际上具有融资性质,应该按照所取无形资产购买价款的的现值入账,现值与应付价款之间的差额应作为未确认的融资费用,在付款期间内按照实际利率法确认为利息费用。

(2)投资者投入无形资产的成本。对于投资者投入无形资产的成本应该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价款确定无形资产的取得成本,但如果投资协议或价款约定价值不公允的应应按照其公允价值作为无形资产的初始成本入账。

(3)无形资产的后续计量。要确定无形资产在使用寿命中的累计摊销额基础是估计其使用寿命。在确定无形资产使用寿命时应该考虑该产品通常的寿命周期及获得的类似产品使用寿命的周期,技术工艺等方面的情况,该资产在该行业运行的稳定性和市场的需求性,潜在或现行竞争者的行为,为维护该资产实现预期经济利益的维护支出,对资产的控制期限及与企业持有的其他资产使用寿命的关联性等。无形资产的使用期限一般源于法律,合同规定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法律期限即20年。对于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应该在使用寿命内合理摊销,一般规定是当月增加的无形资产当月开始摊销;当月减少的无形资产当月不再摊销,摊销无形资产有很多方法如直线法产量法等,但企业应该注意在选择摊销方法是一定要能够反映与该项无形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的实现方式,当在无法合理确定无形资产预期经济利益的实现方式的时候,应该采用直线法进行摊销。

三、无形资产摊销税法与会计的差别

(1)摊销范围不同。会计规定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进行摊销,使用寿命无限的无形资产不用摊销;税法则将符合条件的无形资产都归为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出外购商誉在企业整体清算或转让时可以扣除,其他资源都必须摊销。

(2)摊销方法不同。会计上规定可以选择摊销方法。只要反映与该项无形资产预期经济利益的实现方式即可,在不能确定其预期实现方式的情况下采用直线法;税法则规定只能按照直线法进行调整,若用其他方法则应进行纳税调整。

(3)摊销金额不同。这是因为会计上可以计提减值。准备,而税法却不允许。这样企业在对无形资产进行会计处理时,应以扣除减值准备后的余额确定每期的摊销额,如果无形资产的价值得到恢复,则企业又重新计算每期的摊销额;税法因不允许对无形资产计提减值准备,因此企业在进行税务处理时,对特定无形资产每期计提的摊销额是一样的。

四、现行无形资产计量与摊销存在的问题

(一)无形资产计量与摊销存在的问题

对于企业自创的无形资产其一般分为研究阶段与开发阶段会计。准则规定对于企业研究阶段所发生的一切支出,因为其具有不确定性,不能确定其预期是否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所以都将其费用化计入当期损益。这样的做法虽然避免了企业虚增无形资产,但在无形资产研究费用支出越来越大的今天是存在缺陷的。

摊销方法的局限性。企业无形资产的摊销取决于其使用年限及与该资产相关的经济利益预期实现方式,若使用寿命有限则在使用寿命内合理摊销,若使用寿命无线则不进行摊销,若能找到其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则按与其相关的方法进行摊销,若找不到则按直线法摊销。简单按直线法摊销必然导致无形资产账面价值也来越低,若在此期间出售该无形资产必然给企业造成损失。

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不进行摊销,仅在每个会计期间后对其进行减值测试,这样势必会在每个会计期间内使得资产虚增,同时也不符合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

(二)对于改良现行无形资产计量与摊销的几点建议

无形资产研究阶段的开发费用适量资本化。无形资产在企业的比重越来越大,尤其是随着创新社会的发展使得每个企业都开始致力于自主创新,这样便导致自行研发无形资产比重的直线上升,要做到真实记录企业的现金流量建议尽量采取有关方法使得研究阶段的开发费用适量资本化,在不虚增资产的同时做到实质重于形式。

对地摊经济发展的建议篇6

“十二五”时期是我国经济社会继续较快发展的重要机遇期,也是城市化进程的相对高速期,各类必须的调整、转型过程中的矛盾将依然呈较为集中和高发的态势,其不仅表现为现代意义上的多元的城市病态,更给常态的城市管理行政综合执法带来了很大的难度。如何以“三适”理念,即:适应——与时俱进、适当——科学可续、适合——因地制宜,探索善治、服务、亲民的现代城市管理行政综合执法的新体制、新机制、新手段,完善新思路、新举措,提升新知识、新素养,至关重要。为此,2012年12月1日,以“现代城市管理行政综合执法的善治、服务、亲民”为主题,“第二十一届长三角城市科学创新论坛”在上海城市管理学院隆重举行。

论坛由浙江、江苏、安徽三省和上海市城市科学研究会,以及上海城市管理学院联合举办,《上海城市管理》、《上海城市规划》、《上海公用事业》杂志社共同协办,并得到了上海市科学技术协会、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以及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的大力支持。论坛邀请江、浙、皖、沪四地城市科学领域的专家学者和城市管理行政综合执法系统的一线代表,共同探讨和交流各具特色前沿理论和实证经验。

论坛上,江苏省城市发展研究所副所长缪毅以“江苏‘三个城管’创新实践”为题从三个方面作了演讲。其一,城市管理是构建和谐有序人居环境的重要保障。城市管理是政府对城市各项经济社会事务与资源的有效运营、调控、监管和服务。城市管理是市容环境综合治理、城市公共空间与公共秩序的维护、市政公用设施的建设与运营管理。“三分建设七分管”,城市管理是确保城市规划全面实施、城市建设有序推进、城市人居环境质量提升的关键。其二,以“百姓城管、科学城管、法制城管”引领城管工作创新。一要从思想认识上牢固树立百姓城管的新理念;二要从工作方法上着力完善科学城管的新机制;三要从管理模式上加快建立法治城管的新秩序。江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和各城市结合自身实际,积极践行“三个城管”:一是注重城管工作的百姓参与互动,着力提高市民对城管工作的认可度;二是注重数字化城管工作的有序推进,着力提高城市管理现代化、科学化水平;三是注重城市管理体制机制创新,着力提升城市管理工作实效;四是注重城管法规的制定与完善,着力推进城管工作的法治化进程。其三,以创新城管文化为抓手,提升城管执法队伍形象。他指出,一方面,江苏在全省城管系统组织开展以征文、书画、摄影和文艺汇演等为主要内容的“城管文化年”活动,并将此作为打造“百姓城管、科学城管、法治城管”品牌的重要载体,用以内强素质、外树形象,推动城管工作的科学发展、转型发展。另一方面,江苏在全国率先提出开展全省建设系统行政执法队伍规范化建设活动,要求全系统的行政执法队伍围绕全面建设“政治合格、作风过硬、业务熟练、纪律严明、保障有力、人民满意”的行政执法队伍目标,全面提升队伍的素质和形象。

浙江省城市科学研究会秘书长助理吴文良在论坛上作了题为“城市流动商贩管理考验政府执政能力”的演讲。他指出,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快速推进,流动商贩已成为遍及全国大中城市的一个特殊经营群体。流动商贩管理是“堵”还是“疏”?十多年来始终困扰政府及城市管理部门。如何解决管理者与小贩长期积累并不断激化的矛盾,已成为考验政府行政智慧和执政能力的试金石。据他分析,我国城市流动商贩人数至今缺少精确的调查统计,有关专家估计有3000多万。流动商贩大军的形成,有主观条件的限制因素,也有客观环境的门槛因素,还有市场供需的拉动因素。流动商贩大军不断扩大的深层原因是:在市场经济发展中公民就业的不充分和国家对无业、隐性失业人员及贫困阶层社会保障的不到位,属于社会弱势群体为自求生存、为政府分忧的实际行动。他认为,目前城市流动商贩管理的主要问题是四种关系处理出现偏颇:一是严管与引导的关系;二是少数与多数的关系;三是适度与限制的关系;四是法治与人情的关系。同时,政府对流动商贩存在的背景和经济规律研究得还不够到位,对构建和谐社会的全局把握还有待增强。为此他建议,政府作为公共利益的维护者,在管理中必须维持社会的和谐,并实现四个明确:一是明确流动商贩合法存在的地位;二是明确对流动商贩实行综合管理;三是明确城管综合执法的法律地位;四是明确流动商贩管理的政策法规。

江苏省城市科学研究会办公室主任崔曙平博士就“湖北城管创新经验及其对江苏的启示”这一主题在论坛上作了演讲。据他介绍,2011年,湖北城管系统围绕“畅通、靓丽、文明、和谐”的工作目标,针对湖北省现阶段城市管理存在的突出问题,大力开展市容环境专项整治和城市管理大检查活动,着力推动城管体制机制创新,掀起了一场全省的“城管革命”。湖北城市管理创新的主要做法有五个方面:一是主要领导高度重视,全省推进“城管革命”。2011年湖北省委省政府组织召开了全省城市管理工作会议,并在全省开展城市管理大检查活动。二是工作举措针对性强,大力推动七项重点工程。他们从“道路拥堵”、“垃圾围城”、“广告杂乱”、“立面破旧”、“沿街为市”、“绿化缺失”和“组织领导”这七个最直观、易见效、同时也是群众反映最多的方面入手,突出重点打歼灭战,在较短的时间内“立竿见影”,全面提升城市环境质量和市容面貌。三是政府首位职责明确,全面推行大城管模式,包括:明确市级政府作为城市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着力构建各部门联动的大城管架构,严格城管考核机制。四是工作管理机构健全,着力构建四级联动体系,包括:在全国率先于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设立城市管理处,全面推动重心下移,构建四级联动管理体系。五是机制标准构建科学,严格推行城管绩效考核,包括:制定奖惩分明的考核机制,制定科学有效的考评标准,制定公平公开的第三方考核绩效办法。他认为,湖北城市管理工作创新对江苏有六方面启示,即:一要明确城市政府的城管工作职能;二要加强城市管理组织机构与执法队伍建设,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独立设置城市管理处;三要以数字化城管为抓手加快构建大城管模式;四要建立完善城市管理目标责任制和层级考核制;五要着力提高环卫行业发展水平;六要完善城市管理的属地管理工作机制。

上海市城市科学研究会秘书长王震国在论坛上作了题为“国内外摊贩管理主要方式与当前城管新理念”的演讲。他首先系统介绍了欧美、亚洲发达国家的摊贩管理模式,以及港澳台的摊贩管理现状。随后,系统剖析了当前城管执法的诸多疑问,即:(1)面对量大面广的城管工作,管理和执法如何分工、协作与联动?(2)城管队伍如何规范执法、重塑形象、肩负责任、与时俱进?(3)从公认到否认、从好评到批评、从支持到反对,城管之变谁之过?最后,他提出了破解当前城管之困的对策建议。一是换位思考:变“断生路”为“找出路”,变“野蛮整治”为“真诚服务”,变只顾“市容”为兼顾“繁荣”。二是把街区划为四种类型(政府为前三类提供规范服务):鼓励商贩到居民区街道、小巷设摊,方便居民就近购物;允许商贩在车流少的街道,时段性设摊;组织商贩到固定的室内商场集中设摊,规范管理,提供服务,减免摊位及管理费;禁止商贩在主干道占道经营、流动设摊。三是摊贩实行依法、许可管理:地方制定专门条例——对摊贩的营业许可条件、项目、时间、地点及摊位结构、食品卫生要求、操作规范、相关责任与义务、收费与处罚依据等,作出细致、明确的规定;部门实行行政许可——愿意遵守条例的摊贩发给许可证,获得行政许可;社会开展听证许可——摊贩设摊要经过当地居民一定多数的听证许可;协会予以自律维权——组建摊贩协会,入会作为摊贩经营许可的必备条件,协会有义务对摊贩进行规范、自律,也有义务替摊贩维权申诉,用以减少摊贩单独与管理、服务、出租方发生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