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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理财产品(6篇)

来源: 时间:2025-10-11 手机浏览

信托理财产品篇1

2008年的上半年已经过去,对于那些沉浸在前两年丰厚回报记忆中而没有及时调整投资思路的投资者而言是难言满意的。震荡的行情让许多投资者信心受到打击,对市场都失去了投资热情,纷纷寻求更稳健保本的投资方式。另外,对于普通投资者来说,要应对高通胀和银行存款利息倒挂的事实,人们纷纷寻求财富保值的方法,因此票据类、信托型理财产品就在此波震荡行情中迅速走俏,成为投资者理想的避风港。

短期票据类产品显现魅力

如今,票据类理财产品和信贷资产类产品共同撑起了银行理财产品市场大部分天空。投资者青睐短期浮动收益类产品,主要是因为:一是流动性强,大部分产品的投资期限为3个月或6个月一般不超过一年;二是风险较低,收益可预计,如目前一些3个月期票据型理财产品的预期年化收益率达3.8%至4.2%左右,高于同档期储蓄存款收益,甚至超过一年期定期存款。

所谓的票据型理财产品主要是投向银行票据、企业债、短期融资券等货币市场,由于票据风险相对较低,因此该类产品收益保障度较高。目前,银行设计的票据类理财产品一般有两类:一类主要投资于已承兑或保贴的商业汇票等票据资产;还有一类是直接投资市场上票据类中信用等级最高的央行票据。

前一类是商业银行将自己已经贴现的银行承兑汇票所对应的权利,以约定的利率转让给特定的信托计划,而对应的理财计划的投资者,作为特定理财计划的委托人和受益人,获得相对应的理财收益率。而后一类票据产品投资标的则是目前市场上信用等级最高的央行票据,它的本金安全度高,收益也相对稳定。作为普通投资者一般是无法具备直接参与到货币市场上的投资机会,而购买该类产品其实就是间接投资了央行票据,加之有些银行推出的此类产品是滚动发售,具备了良好的流动性和延续性。

信托贷款类产品大打稳健牌

同期深受投资者青睐的还有信托型理财产品,该产品的投资领域主要有三种:信托贷款、票据资产、证券市场。一直到今年2月份,证券市场是信托类理财产品的主要投资领域,其中尤以新股申购类产品为甚。进入3月份以后,信托贷款类理财产品开始占据信托型理财产品的主流。

信托贷款类理财产品,是指商业银行将存量或新增贷款替换成发行“信托+理财”产品。发行该类产品,将募集到的资金通过信托的方式,专项用于替换商业银行的存量贷款或向企业新发放贷款。

从理财角度来看,信托类理财产品因其稳健的收益情况而颇受好评。首先,该类产品的发行意味着客户可投资品种的拓宽,同时在承担相应风险的前提下,可享受高于同期限存款利率、略低于同期贷款利率的收益水平。其次,因为目前该类产品的期限一般比较短,最多为一年以内。这在目前全球股票市场整体欠佳的背景下,不失为一个期限较短的资金避风港。

信托理财产品篇2

【关键词】理财产品合作模式发展银信合作

我国金融业起步相对国际较晚,而商业银行与投资公司的理财产品合作在金融行业占据着重要的地位。下面,本文通过信托公司为例,分析信托公司与商业银行间理财产品合作发展概况以及其目前具体的产品形态。

一、投资公司与商业银行产品合作的发展概况

(一)萌芽时期

从1997年左右开始,中国市场经济渐渐有了起色,我国国民此时还没有产生对于理财产品的一种需求,金融机构欠缺,并且其对自身认识不足,缺乏对产品创新的动力,也没有系统的财富管理理论作为支撑。此时,我国的刚刚走上金融监管制度改革的步伐,业务管制处于一个比较严厉的时期,这些都极大程度上的限制了我过金融产品的创新和发展。直到2001年,这样的情况才得以渐渐改善。这个时期的理财产品的产生和提升主要源自于基金公司,于是证券投资基金成为了我国理财市场的先行者。

(二)艰难前进时期

从2002年开始,随着我国经济水平的稳步提高,国际金融业的繁荣发展促使着我国对金融业的改革加快推进步伐。直到2005,我国理财机构在艰难的寻求创新。不过,随着金融改革的推进,我国各大金融机构纷纷推出自己的理财产品,由于法律法规和监管制度还没有完善,违规操作时常发生。于是,这一阶段我国产生了一个“创新——整顿——规范——再发展”的发展模式。在这一阶段,利用银行的网点渠道资源寻求投资客户,信托公司通过与银行的合作,解决了集合信托计划规模和份额的瓶颈限制。同时,银行则通过推介信托计划获得推介费用等中间业务收入,同时满足本身的高端客户对不同投资理财品种的需求,以维系客户关系。

(三)初尝成功阶段

从2006年开始,我国金融业改革取得了很大成果,从2002年到2005年间,金融理财产品也获得了很大的发展,各个金融机构在产品种类、投资运作、产品创设等诸多方面都具备了较为规范的管理制度。代客资产管理的概念已经在各类金融机构中获得广泛的认同,针对不同市场的各类理财产品形成了不同的风险收益特征,适合不同投资者的需求。也正是从2006年开始,商业银行和信托公司理财业务合作也不断的创新,一举成为理财产品市场的主流,同时引起了全社会各方面的极大关注。不过,此阶段如何规范理财产品的创新便成为了我们急需问题。

(四)转型与创新阶段

从2010年8月至今,银信合作开启了转型创新的新阶段。2010年8月12日,中国银监会颁布了《关于规范银信理财合作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文件,商业银行与信托公司理财业务合作模式与监管大步进入了创新规范阶段。信托公司全程介入银信合作理财产品几乎所有的过程,标志着其获得了在管理上的主动权。信托公司的制度优势、操作优势、工具优势、和政策优势协同商业银行的客户资源、社会公信力优势、网络优势,形成了理财产品业务链中紧密合作的关系。

二、投资公司与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的合作模式

随着我国商业银行与投资公司间的合作业务不断展开,我国的银信合作理财产品层出不穷,形成了一个相对较大的体系。通过对这些产品的认识和总结,我们可以谋求在银信合作理财产品设计上的更大突破。我们简单的将这些合作模式分为以下四类:

(一)信托贷款模式

商业银行将募集的资金通过信托公司贷给指定客户。这样一种信托贷款类银信合作模式曾经占据了中国金融机构和商业银行合作产品中的半壁江山。商业银行利用这种产品有效地规避国家对商业银行在信贷规模等方面的限制。在非常严厉的货币政策下面,商业银行的贷款额度受到限制,致使商业银行的利润来源受到了严重的影响。信托机构利用这种产品有效规避了对合格投资者自然人的人数和投资规模起点的限制。同时,信托机构利用商业银行的巨大资金链,构建起了自己的战略合作机构网。商业银行通过此类产品获得了很高的收益,同时可以根据客户的需求,及时的对产品做出优化,及时的对产品进行更新。信托机构利用此类产品获得了广泛的资源,增加了其在与公司融资谈判上的筹码。

(二)信贷资产转让模式

商业银行通过已经签订的贷款合同为基础,同时和信托公司相互协商后签署信贷资产转让合同,约定时间预定期限来转让信贷资产。商业银行通过这类业务激活了商业银行的存量信贷资产,增加它的可用信贷额度,并将表内资产转为表外资产。同时,商业银行通过信贷资产的出售,能够改变商业银行的资产和负债在利率和期限结构上的非对称矛盾,调整了商业银行信贷资产期限结构。此外,商业银行通过这样的方法为客户提供投资期限多样化、收益率较高的理财产品,满足了客户多样化的投资需求,提升了商业银行的收益。

(三)票据模式

商业银行将募集到的资金用来购买信托计划,而再利用信托计划再去购买商业银行的票据资产。商业银行利用票据类产品将其部分票据资产转让给信托计划,提高商业银行的流动性。由于追索权、真实贸易背景以及处理票据资产的背书等问题,信托公司在处理该类产品时存在一定风险,这在一定程度上减弱了商业银行与信托机构的合作业务发展。

(四)组合投资模式

通过货币市场类两种投资类型的产品和信托贷款类债券进行组合而成的一种新模式。这种模式在业内处于一个主导地位。此类产品模式在银信合作产品中风险较低,收益水平相对较高,投资期限极其灵活,投资者多样化的投资需求很容易获得满足。信托公司通过大力发展组合投资类业务,将对解决信托行业的转型困局起到一定作用。在立体式多元化的组合投资类产品中,充分的展现了信托公司的综合优势。

三、总结

投资公司与商业银行之间通过理财产品合作的模式不断拓宽了两者之间的业务,使两者各得其所,为我国的混业经营提供了一个极其有效的选择,对银行乃至整个金融市场的发展都具有大意义。但是,这种模式中也存在不足之处。目前,投资公司和商业银行除了在理财产品合作中谋求发展和突破,同时开展渠道合作模式、股权投资模式、信用增强等进行模式创新。相信通过几方的努力,我国银行于投资公司间的合作一定能走上健康、持续高效的发展道路。

参考文献

[1]潘丽娟.我国银行业个人理财业务的现状与对策[J].内蒙古科技与经济,2008.1.

[2]李扬.中国金融发展报告[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2005.

[3]陈晶萍,韩霄.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产品营销策略探析[J].商业经济,2006.11.

信托理财产品篇3

近两年,国家加大经济宏观调控的力度,继续推行积极的财政政策和稳健的货币政策:提高银行存款准备金率和利率,收缩信贷。这一举动为信托行业发展带来机遇。信托行业资产总额在稳步增长,特别是2011年监管部门出台一系列规范信托产业政策后,信托业全行业信托资产规模再创新高,资产总额达到5.30万亿元,增幅超过10%。信托行业资产规模有望超越保险业,坐上金融第二把交椅。由此可见,人们对信托产品依然青睐有加。

随着央行降息和利率市场化,下半年信托理财“钱景”依然。对普通投资者来说,他们也许不会关注信托理财的产品构架和风险控制,或许将其理解为另一形式的银行理财产品。针对这样一个迅猛增长的庞大金融投资领域,众多金融机构的客户参与到此类理财当中。信托理财如何在钱景依然中立于不败之地,理性与谨慎至关重要,要学会在火热中降温,详细了解信托产品条款的内在含义,降低风险投资,做到有所为有所不为,正确甄选到好的信托理财产品。那么,我们该如何选择?

选择期限合适产品

信托理财产品在期限设定上要比一般理财产品复杂,投资者必须明确自己资金的使用周期:有些信托理财产品标明可提前终止,但这项终止权利属于信托公司而不是投资者;产品标明是1加1年期的,就是说这个产品可能是1年期也可能是2年期;产品标明是1年期可提前半年结束,这样的产品实质很可能是半年期(因为监管规定信托产品不能少于1年期),这是信托公司在产品结构上预先做好准备。所以投资者在选择产品前要对期限心知肚明,合理安排,既要生财,又不被套。

投资熟悉认可的领域

信托理财产品非传统理财,也有其业务范围和领域;对于投资人而言,他也有自己的圈子与领域。这两个领域的交集一般都会成为投资者的首选。兵法有云:知己知彼,百战不殆。商场如战场,为了将投资风险降到最低,这也是一种最保险的选择。例如:如果自己不了解房地产行业,对这一行业知之甚少,就不要轻易购买地产信托理财产品,甚至是假如产品结构涉及土地、地产工程等内容的也要规避。因为投资者熟悉并有足够的信心才能做出准确的判断和心理储备,而一时冲动或心血来潮就购买自己不熟悉的产品,反而会在产品持有阶段提心吊胆、自怨自艾,就像身边埋了颗地雷。

多咨询资深行业人士

金融行业最不缺的就是钱,稀缺的就是赚钱的机会和抓住机会的高智商头脑。在购买信托理财产品前,最好提前咨询一下理财专家,而不要盲目听从所谓的“砖”家忽悠。尤其是信托理财产品的构架设计非常复杂、重要,一款好的信托理财产品一定有比较合理的风险控制措施。由于信托产品人良莠不齐,业务素质也会有差别,所以在购买信托理财产品前有必要考察一下产品人。古人说欲治兵先治将,投资信托理财产品也一样。

信托理财产品篇4

日前,西安信托公告,由于信托计划项下证券投资出现亏损,决定对长安证券投资1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提前终止,进行清算。截至2008年9月12日,该信托计划已经运行260天。亏损约13%。

由于不堪股市下跌而选择快速逃离的不止西安信托一家。中诚信托、安徽国元等多家信托公司都终止了旗下部分信托计划。山西信托推出的丰收盈宝在今年4月份就已终止,成为今年以来第一支提前清盘的证券投资信托产品。中诚信托今年1月才推出的“08热点共享成长1号”。在净值亏损了约24%后亦于9月份匆匆提前终止。

面对跌跌不休的股市,去年风光无限的证券类信托产品一时风声鹤唳,秋霜萧瑟一片。曾经认为稳赚不赔的打新股信托产品也几乎在市场上绝迹,部分新股申购的信托计划同样遭遇提前清盘命运。

与此同时,收益相对较高、风险相对较小的贷款和信贷资产类信托产品。开始成为理财市场新的“香饽饽”。9月16日,衡平信托新推一款“衡平绿洲(1期)”的城建投资基础设施信托理财产品。最高年收益预计8%,短短几天时间,信托计划便预订过半。

数据显示,今年2月份以来,银行与信托合作推出的信贷类信托计划在理财市场上逐渐走俏。今年5月份,产品数量达到139款,6月份增加到166款,7月份这一数据继续攀升达到了219款。过去几个月,银信合作的信贷类信托计划已经占据了银信合作理财产品的半壁江山。

漫漫熊途中,高收益的房地产信托计划,俨然成为证券类信托产品的“接班人”,在理财市场掀起新的波澜。2008年6月,北京国际信托公司发行的财富5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预期收益率最高可达到15%;7月,中信信托公司发行的中信鸿图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预期收益率达到24%,一经推出即告售罄。据普益财富统计,截止9月份。房地产融资信托产品发行数量已经远超2007年全年总量。

面对通胀预期与跌宕起伏的黄金市场,黄金信托这个陌生的新游戏也开始出现。

从证券类信托理财到信贷类信托理财,从打新股信托产品到房地产信托产品,再到相对陌生的黄金信托产品,信托以其灵活多变的“金融超市”特点。在市场变化中游刃有余,不断适应大众理财的新需求,引领着理财市场的新突围。

当然,投资者也必须看到,眼下管理着万亿资产的54家信托公司,信托赔偿准备金却不足20亿元,如果信托计划出现问题,投资者将面临较大风险。所以,选择什么样的信托公司和什么样的信托产品,投资者仍需擦亮双眼。

中信银行的一位理财产品销售人员对记者说,今年以来,几乎每款贷款和信贷资产理财产品销售都非常好。他认为,股市大幅下跌,低风险、稳定收益的贷款和信贷资产类信托产品恰好满足了投资者的理财需求。

尽管从收益来看,贷款类理财产品比去年的打新产品低了不少,但在当前市道里,其收益已具有了不小的吸引力。以建行推出的18款产品为例,均为非保本浮动收益型理财产品,预期年化收益率最高为5.73%,最低为3.96%;投资期限最长的364天,最短的只有20天。

数据显示,今年上半年共发行766款银信合作产品,而2007年全年信贷类信托理财产品总共才发行582款。今年2月份以来,信贷类信托理财产品发行数量开始一路走高,5月份达到139款,6月份增加到166款,7月份高达219款,9月份更是达到历史最高水平,信贷类信托理财产品一发而不可收拾,迅速占据了银信理财产品的半壁江山。贷款和信贷资产类信托产品炙手可热,其看家本领是什么?还是收益。贷款类信托产品通常以实业项目为投资标的,2008年,其预期平均收益达到8%-12%的历史高位,而在2006年还仅为4%-6%。较短的投资期限与稳定的投资收益,增添了贷款类信托产品的魅力。

业内人士分析说,固定收益类信托产品的收益浮动主要源于企业银行商业贷款利率的浮动,2006年以来,企业的商业贷款利率持续走高,固定收益类信托理财产品开始红火。尤其2008年股市震荡下跌,资金分流进入债券市场之外,固定收益类信托产品的低风险、高收益让其重新受到市场、投资者的追捧。

据介绍,固定收益类信托产品收益来源于企业贷款利息,信托产品执行人民银行相关利率标准以上的利率基准,意味着委托人的收益高限是企业与信托公司协定的贷款利率。当然,信托公司提取的管理费用会抵扣这一收益。不同的管理费用计提方式意味着收益抵扣的程度是不一样的,直接影响着投资人的利益。但这也成为信托公司吸引投资者的方式,有的信托产品根据信托的不同收益率计提不同比例的管理费用。若低于信托计划的预期收益率,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将不计提管理费用,管理费用于弥补投资者可能面临的低于预期收益率的损失。

而此类产品因与财政资金相关,风险很小。譬如长春基础设施项目和生态环保项目,偿还贷款本金和利息的收入直接来源于财政资金;北京国投的CBD项目,如果出现不能按期偿还本金和利息,财政承诺按照这一差额补偿;浙江绍兴文化街开发项目,财政资金作为项目投资的一部分直接参与贷款。

据悉,也有些项目采用第三方担保,担保方多是具有较高的信用等级和偿还能力的企业,如鲁信控股、中远房地产开发公司等。上海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的“新上海国际大厦”项目则采取了另一种信用控制方式,即房地产资产超额抵押方式和责任保证保险方式。

从目前来看,信托公司控制风险方式各异,但作为信托计划的受托人,刚刚经历过行业整顿的信托公司集体为行业信誉而小心翼翼。目前,一些中小企业发行的固定收益类信托产品在风险控制上多采用贷款企业实物质押、股权质押等多种保障手段。

尽管信托贷款类理财产品总的来说风险度较低,但还是有一定风险的。也有产品未达到预期收益,前不久,某商业银行到期的三款一年期信托类产品,实际年收益率均为4.11%,这与现行银行一年定期存款利率4.14%差不多。本刊特约理财师建议,投资者要注意这类产品的投资期限,尽可能避免一年期以上产品。

而且,9月中旬央行宣布贷款基准利率和存款准备金率双降以来,如果进入降息周期,将对该类信托计划收益形成较大影响。西南大学信托与理财研究所在其定期报告中明确指出,“双降”对于信托公司肯定会有影响,因为从理论上,降低银行贷款利息肯定要压低银行理财产品收益。

9月16日开始,几乎与央行宣布“双降”同步,北京银行陆续宣布19款信贷资产类理财产品提前终止。虽然没有公开说明提前终止的原因,但有消息人士透露,其提前终止的原因就是因为贷款利率下降。对此,有信托业界人士告诉记者,最初银信合作的信贷资产类理财产品一般由银行主导,银行提供资金同时也指定贷款客户。但随着银信合作规模的扩大,银行淡化了主导地位,许多情况下银行并不直接指定贷款客户,而由信托公司寻找客户。这样的话,一旦贷款利息下降,就有两种可能提前终止银信合作这类理财产品:一种是降息后企业对贷款类信托产品需求降低,信托公司找不到合适的客户,只能提前终止;另一种情况是降息后银行理财重新找到了新的投资领域而提前终止。

由此,理财专家提醒投资者,信托计划存续期一般会有一年以上的时间跨度,在这段时间内,如果基准利率下调总幅度达到1%以上,借款方可能会提前还贷,从而终止贷款利率较高的信托贷款,再通过与信托公司发行新的信托计划来实现较低利息的融资贷款,因为借款方和信托公司在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可以提前终止信托计划。目前,0.27的基准利率调整,还构不成提前还贷的动力,但降息通道已经打开,后期如何还得静观其变。

房地产信托

突围新主力

严厉的宏观调控,从紧的货币政策,较高的收益预期,成就了房地产信托理财。

今年以来,在严厉的宏观调控与从紧的货币政策下,备受资金之苦的房地产业借道信托,树起了高收益的幌子,使房地产信托俨然成了证券类信托产品的“接班人”。

据普益财富统计,今年1-9月,国内共发行60款房地产投资类信托产品,募集资金总规模接近100亿人民币,而且发行量逐月增加,到9月份则达到了21.94亿元,接近全年已募集规模的25%。

今年6月,北京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发行的财富5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预期收益率最高可达15%。7月,中信信托公司发行的中信鸿图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预期收益率达到24%。

房地产信托在2008年的走强,与2003年有同样的理由,均因房地产企业融资陷困境,不得已借道信托融资。重庆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私人股权投资部总经理傅志强告诉记者:“其实2005年开始,房地产企业就一直在不断探讨多元化融资之路,今年以来,因为股票市场走熊,一直在信托资金上高居榜首的证券投资类信托产品开始下降,取而代之的是房地产信托。”

据市场人士介绍,很多房地产信托产品发行不到一周就提前卖完了,热捧程度不亚于2007年的打新股类理财产品。另据了解,从目前的实际兑付情况来看,在已发行并兑付的房地产信托产品中,尚未有因投资出现问题而无法兑付的情况,且所有的产品均达到甚至超过预期收益率。

房地产类信托产品能够卖得火热,还得益于其超高的预期收益回报。目前,理财市场已难见收益率超过6%的人民币理财产品,而9月发行的房地产投资类信托产品平均收益率达11.16%,最低收益率为6%,最高甚至达到20%。

“房地产开发商需要资金,才不惜提供这么高的收益率、付出这么大的成本。”北京一信托公司产品研发部负责人说。一方面有不计成本的资金需求方,一方面市场资金又投资无门,房地产投资类信托产品今年以来的持续火爆也就不足为奇了。

信托公司对房地产信托产品的偏爱也是一个原因。傅志强介绍说,国家限制银行信贷资金进入房地产行业,因此信托公司在土地招标之前进入地产项目,帮助房地产商解决拿地资金,在地产商利用信托资金拿到土地并取得土地证之后,银行信贷资金进入房地产项目,替换出信托资金。即使地产商最终拿不到地,也不影响信托资金的安全。或者信托资金进入后,地产商拿到了地,但银行资金跟不上,信托资金还有土地作为抵押,与其他抵押品比较,土地的变现能力更强,即使出现了风险,信托资金也容易退出。

房地产信托热销的局面能持续多久?中泰信托研究发展部总经理助理盛大认为,信托融资是银行信贷的一个替补角色。房地产信托总是随宏观调控趋紧及房地产遇困境而发展,随房地产火爆及宏观环境宽松而低迷。但从

目前的情况看,尚没有地方政府的新政直接帮助开发商缓解资金困难,同时,央行、银监会近期仍重点强调了房地产开发贷款要防范风险。因此,即使新政取得效果,或许并不意味着开发商银行融资渠道重新被打通,房地产投资类信托产品的供应方面不会出现较大变化。

另一方面,今年以来,随着证券市场的大幅回落,各种投资工具收益平淡。在这个背景下,房地产信托产品市场相对来说还是很具有投资价值的。“我个人认为房地产信托相对热销的局面仍将持续。”盛大表示。

业内人士表示,日前保险法修订草案规定可投资不动产,说明政府鼓励房地产商从别的渠道获得资金。所以,信托这一类的资产证券化会逐渐增多,间接融资部分会逐渐减少。

或许,房地产信托理财产品会比证券类信托来得长远而稳定。

黄金信托

陌生的新游戏

正是由于银行的参与,信托公司绕过了私募、份额的制度限制,让原本针对高端人群的“黄金信托理财”开始走向大众。

黄金信托在某种程度上就是一种私募基金,由资金管理人定向募集提供一定(一般是1/3)启动资金,或者叫种子资金。再由信托投资公司募集其余资金的2/3,资金全部交给资金管理人操作,信托公司负责监管,一般收取管理费1.5%,资金管理人收取操作利润的20%,信托购买人享受其余收益。当黄金市场的不断走强,信托公司对这一市场寄予不少希望,但真正参与运作黄金信托的公司一直未大量涌现。目前,市场上共有5款黄金信托产品,其中4款由国投信托推出,另一款由上海国投信托推出。国投信托黄金信托经理胡鹏表示,国内的黄金投资市场还处于起步阶段。“尽管目前我们发行的黄金信托产品的规模都比较小,但是我们看好未来市场的发展前景。”

信托公司推出黄金信托有天然的制度优势,主要包括合格投资者、破产隔离、账户独立、风险揭示等,形成独特的保护投资者利益、强化风险内控机制的制度优势,对开展黄金信托投资提供了良好的基础条件。黄金信托产品可以通过调整信托产品方案来满足不同层次投资者的需求。2006年银监会实施了信托“新两规”后,为信托公司的业务领域和目标客户重新定位,机构和个人高端投资者成为信托公司的资产和财富管理客户群,与黄金投资客户群高度吻合。

黄金信托产品的门槛较高(50万-100万元以上),有一定管理费用,一部分信托产品是针对特定投资群体保本,并且在国内首次出现了混合型黄金信托产品,即包括黄金现货和黄金保证金混合、黄金与股票债券混合等。现在的黄金信托产品一般都为结构性产品,设置了优先与次级收益的收益结构。以“国投信托・金满堂1号”为例,通过优先级、次级安排,在一定程度上为分配优先级投资者实物黄金和预期基础收益年化5%的收益,此外,如果投资运作得好,优先级投资者还可享受超额部分30%的现金收益。

但是,黄金信托产品在流动性方面就稍显逊色。一般,黄金信托产品期限为2年,最早的产品不设置开放日,后逐步改为一年有一次开放日。

国内黄金信托产品的规模偏小,一般不超过1亿元,以几千万元为主。目前,市场上的5款黄金信托产品的募资总规模共约2亿元左右,相对于国外黄金基金数百亿美元的规模来说,可谓小巫见大巫。

在风险方面,黄金信托产品没有本金的保障。不过,信托公司在产品设计时设置了止损制度。“一些开放式的产品一旦损失达到30%,也就是说产品的单位净值变成0.7元,公司就会对相关产品进行清仓。”

除了及时止损外,信托公司在仓位控制上也有严格规定。据胡鹏介绍,

根据产品的不同,其仓位控制设置在10%-40%不等。

上海灵瑞金银研究中心主任陈逸群认为,目前信托管理人的主要投资品种覆盖整个金交所黄金现货投资品种,黄金信托产品的投资领域主要是上海黄金交易所推出的8个投资品种,包括5种规格的现货和3种保证金。而保证金品种中,最为活跃的便是AU(T+D)。

黄金信托的做法也会根据模式略有不同。比如有保底收益的信托类型,信托投资人可以得到固定收益(比如6%),亏损由资金管理人的种子资金承担,扣除信托投资人收益后的其余盈利也由资金管理人享受。

国投信托黄金信托经理胡鹏表示,如果要把黄金信托的规模做大,让更多的投资者参与其中,能够借助的渠道就是银行理财产品渠道。而国投信托已开始与银行机构洽谈合作,通过理财产品的形式发售以回避信托份额的限制。

看来,黄金信托也有望借助银信合作从云端走向普通投资者。

充满活力的金博会

访第三届沈阳金融博览会组委会秘书长李治

第三届沈阳金融博览会将于10月29日在沈阳科学宫隆重开幕,为了更好地了解本届金博会,日前,记者专访了本次金博会的召集人、辽宁北方国际传媒中心影视制作中心制片主任第三届沈阳金融博览会组委会秘书长李治。

记者:首先想请问李先生一个问题,我们知道您是本届金博会的秘书长,那您是怎么参与到金博会中来的呢?

李治:沈阳金博会到今年已经是举办第三届了,从第一届到第三届金博会,我都有幸能够参与其中,可以说辽沈地区金融业走上展会之路就是从金博会起步的。

记者:您连续组织、策划了三届金博会,你最大的感受是什么?作为组委会的秘书长有哪些职责,能给我们的读者介绍一下吗?

李治:最大的感受就是金博会越来越受到政府主管部门的不断重视与支持,受到老百姓越来越多的关注,这既是我们办好金博会的动力,同时也是压力。作为活动的一名具体执行者,我要对组委会负责,为广大参展单位负责,希望能够通过自己的努力和精心的策划、组织,为组委会,为广大参展单位提供一个高水准、现代化的金融博览会。

记者:李主任刚才您提到了策划,我们知道,沈阳第三届金融博览会的办会宗旨是“荟萃金融服务精品,满足百姓金融需要,培养沈阳金融市场,投资理财造福民生”,就此,您都做了哪些方面的安排?

李治:我觉得你这个问题问得非常好,沈阳第三届金融博览会我们的办会宗旨是“荟萃金融服务精品,满足百姓金融需要,培养沈阳金融市场,投资理财造福民生”,因此,我们在策划今年金博会的时候始终有一个概念,把老百姓的要求,把民众的意愿贯彻到我们的金博会里面,因此我们在策划金博会时,今年把“投资理财造福民生”作为一个重要的策划内容,并且提出来一系列的具体措施来推动这一盛会。

比如说,“荟萃金融服务精品,满足百姓金融需要”,这是我们配合企业一起做的,还有很多细节,我们策划了许多这方面的内容。

记者:谢谢李主任。我们也看过您的一些介绍,说你是沈阳金博会的“总设计师”。请您介绍一下,您在这其中所起的作用。

李治:不敢当,我不能说自己是沈阳金博会的“总设计师”,我只能说是一个办会展的人。为什么这样说呢?因为会展策划要求非常丰富的经历,我想我真正组织策划沈阳金博会只有3届,因此总设计师不敢当。但是作为金博

会的策划人,我觉得这几年还是有很多体会。作为策划人,确实需要有创新的意识,要了解行业的发展,要了解国家的政策。同时,作为一个会展人要有激情,并且要有周密的思维,非常强的组织、协调能力,这是基本的要求。

记者:您参与金博会已经有3年了,您觉得是什么样的因素或者动力,让您保持这样的激情?

李治:我觉得是创新让我始终有这种激情。为什么呢?创新始终让你感觉有活力。我每一届金博会有一些创新的内容,有一些好的构思,然后通过你的努力之后实现了,让你感到很高兴,很兴奋。

关于信托

信托,是建立在信任基础上的一种财产管理制度,是财产所有人基于信任将自己的财产转移给他人,由他人以自己的名义,按财产所有人的意愿为第三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管理或者处分该财产的行为,简单地说,就是“受人之托,代人理财”。

信托关系中的当事人有三个: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其中受托人是以自己的名义管理、处分财产的。

在信托制度的发源地英国,信托的主要形式是家庭财产信托,最初是为了满足规避对财产持有的限制,防御债权人的追索以及规避不合理的封建负担而使用的一种制度,受托人也以自然人为主。后来为了满足中产阶级投资和理财的要求,发展出了商事信托,具体分为单位信托、附担保的公司债信托、设备信托、表决权信托和公益信托等成熟产品。

十九世纪,英国人财富增长,急欲向海外投资,由于跨国投资经验的缺乏,加之没有充分资金分散投资于不同地域、不同行业和不同证券。具有相同需求的众多投资者,便把资金集中起来,交给具有投资经验且共同信任的人代为运作,此后,受托代为运作的人发展为专业的公司,通过发行等值“单位”而募集成立信托基金,这就是英国的“单位信托”。在我国的理财市场上,现在常见的证券投资信托、证券投资基金就是这类信托。

信托制度给人们带来很多方便,但信托制度“规避法律”的坏名声由来已久。洛克菲勒将40家石油企业合并在一家信托公司之下,集中管理,成为有名的标准石油托拉斯(StandardOilTrust)。这之后仿效信托做法的人越来越多,形成寡头垄断,最终导致了ShermanAct反垄断法的出台。因此反垄断法在美国称为反托拉斯(antitrust)直译过来就是“反信托法”。

信托认识的三个误区

预期收益率≠固定回报。由于信托公司用于项目投资的资金不是自有资金,全部是受托的资金,而项目投资不可能包赚不赔。为保护投资人利益,《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明确规定,要求信托公司不得以任何方式承诺信托资金不受损失,或者以任何方式承诺信托资金的最低收益。因此,欲进行信托理财产品投资的客户一定要知道,信托产品不同于银行存款,不是保本付息的理财产品,存在一定的投资风险。

委托人≠受益人。在信托合同中,存在着三方当事人。其中,认购信托产品的投资人一般是作为合同中的委托人身份,受托人为信托公司,受益人为信托财产的最终归属人。在信托关系中,委托人和受益人可以不为同一人,委托人可以指定一个或多个受益人,信托财产归属受益人。鉴于信托机制的灵活性,为防止不当利益输送,《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对此做了限定,即参与信托计划的委托人为唯一受益人。因此,投资者在认购信托公司发行的信托产品中,必须使委托人与受益人身份一致,以便有效维护自己的权益。

信托资金≠信托公司资金。《信托公司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信托财产不属于信托公司的固有财产,也不属于信托公司对受益人的负债。信托公司终止时,信托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信托公司还需要定期向社会进行信息披露,告知信托资金的投向、经营管理情况。

但许多投资者认为管理数十乃至上百亿资产的信托公司不可能出问题,这是十分片面的,信托公司管理的信托资产再大也不属于信托公司,因此,有必要提醒投资者:不要以信托财产大小来作为评判信托公司是否实力雄厚的标准,容易造成偏差。

信托风险知多少

以房地产信托理财产品为例,投资者购买时应关注的风险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首先是政策风险。银行理财市场的发展对货币政策、金融稳定和金融监管提出了新的挑战,从而增加货币政策制定和执行的难度。反之,如果监管层认为此类“理财产品”实质上对宏观政策出现负影响,一旦紧急叫停甚至要求“纠正”,那么,购买者势必面临投资资金的机会损失。

其次,与其他银行理财产品一样,房地产信托理财产品标明的收益率均属预期收益,实际收益到底有多少还存在不确定性。

再次,投资者还可能面临资金风险、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行业风险、信用风险等。投资者在与银行签订理财协议时,部分协议对资金投资方向、被投资对象信用增级等问题规定得模棱两可。以某地产信托理财产品协议为例,在说到信用增级时,只称财政为借款企业提供信用支持,并没明确为该款产品提供信用支持。

信托理财产品篇5

关键词:集合理财产品信托金融

当前,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等金融机构都在积极推出各类集合理财产品。2004年,我国商业银行加快推出人民币理财计划;2005年,券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面世;2006年,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和券商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进入快车道,集合理财竞争进入了新的发展阶段。

目前,金融市场上交易的金融产品或者金融工具都是体现一定权利义务和责任关系的合约,明确金融产品的法律关系是金融活动有序展开的基础。对同一类产品应该统一立法,为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风险进行明确划分和适当分配,目的是创造公平的竞争环境,防范风险。把当前众多金融机构开展集合理财产品统一到信托轨道上来,可以满足投资安全和投资效率的双重需要,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金融秩序。

信托的扩展运用

上世纪初,我国模仿英美法系国家导入信托业,信托投资公司即脱胎于银行业,其功能定位的争论从未停息。改革开放以来,信托业继续被引入金融投资领域,之后信托投资公司虽然历经五次整顿,甚至《信托法》颁布实施多年,我国信托业的定位问题仍然是一个悬而未决的理论兼实践问题。

事实上,信托与公司、委托-等一样,属于一种制度性“公共物品”。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尤其理财市场的竞争加剧,出现了对信托制度进行拓展运用的客观要求和趋势,从而信托制度的内在价值和功能在世界范围内开始有所张扬。在我国,证券投资基金制度的确立是信托制度拓展运用的典型。此后,企业年金等引进信托制度,社保基金、保险基金、住房公积金、产业投资基金、房地产信托基金以及资产证券化产品等都有运用信托制度的要求。银行集合委托贷款以及券商集合理财计划限于委托制度框架内,不过是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管制结果。

信托制度拓展运用可以看作金融混业的一种因素或征兆。同时,表明信托业已经朝着打破“制度垄断”和“行业垄断”的方向迈进,信托公司面临的不仅是一般意义上的不同机构之间、不同金融行业的竞争,还面临如何运用信托制度的竞争。具有典型意义的是,中国证监会于2004年10月21日《关于证券公司开展集合资产管理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在《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原则规定的基础上,对证券公司设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开展集合资产管理业务的具体操作及监管事宜进行了详细规定。2005年3月,经证监会批准的光大证券“光大阳光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和广发证券“广发理财2号集合理财计划”相继成立。

《通知》内容在多方面出现了与信托公司的资金信托管理办法内容相似,甚至接近的地方,为防范道德风险和变相融资,设置了明确而详尽的规则。该产品实际上是基金产品与信托产品的共生物,形式上偏重于基金,实质上则是信托关系,而名义上却是委托关系。从设立专门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来看,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具有信托特征。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不管是以证券公司的名义设立,还是以集合资产管理组合的名义设立,标的所有权都发生了转移,从而超越民法对于委托理财的规定,符合信托法的规定。因此,如果对集合资产管理业务按信托法的要求进行规范,更有利于发展。

从监管层面来看,如果将信托定位于信托投资公司从事的信托业务,而否认社会上已经存在的以委托面目出现的信托样态,容易人为制造制度性风险。在我国当前金融经营分业管理的模式下,不能以主体身份判定营业特征,其他金融机构从事的信托业务也应该划定为信托范畴,防止剥夺他们存在的合法基础,尤其是信托机制本身就具有极强的脱法功效,管制之间的空白和冲突反而为其所用,这就可能酿造普遍的脱法行为,令大量交易行为处于非法与合法之间的灰色地带。应当允许信托的多元化,否则这种“地下”信托容易引发新的交易安全问题。

立足信托关系的集合理财产品

我国金融机构选择信托模式竞争理财市场的最重要也是最简单的原因,即信托模式本身就是“好用”的金融工具。“好用”主要是说信托产品具有灵活性和规避管制的“自由基”,具有高度弹性空间,在打通不同金融市场以及金融与实业领域的间隙方面具有特别深刻的穿透力,同时又具有良好的集资效应,可以迅速覆盖社会的机构投资者和自然人投资者。金融机构的金字招牌,吸引众多停留在存款认知水准的百姓大众的注意力。

在各类金融产品推出之际,监管机构应预先以法规形式明确禁止不当行为,防止和最大限度地减少逆向选择的可能性。例如,防止假债券回购、假委托存款委托贷款、假信托业务等。否则,一旦问题暴露了时寻求解决办法,往往代价沉重。尤其是利用信托机制集合投资或集合理财类的产品,因其规模大且善于规避管制,如果不强制安排交易结构和规范标准的法律结构,否认其信托性质和潜在的巨大风险,等待证券业、银行业的将是信托投资公司已经走过的重重困难。

作为表外业务的理财产品本来应当由投资者承担投资风险,但前提是金融机构作为受托人已尽法定和约定的善良管理和诚信义务。如果金融机构未尽义务,则应承担信托责任或者最低也是违约责任、过错赔偿责任,由表外强制转化为表内。金融企业的表外业务并不一定是无风险的业务,事实证明,大量的表外业务可能是风险过大或者在一定触发因素、诱导因素出现时容易转化为现实风险。我国普通投资者对投资风险意识比较淡薄,同时,他们并不能有效区分表外和表内金融产品的风险度,在选择金融产品时往往是依据金融从业人员的解释和广告,甚至仅仅凭借金融机构的看板和条幅来购买。而事实上,很多银行集合理财产品从一开始就已经走样,例如规定收益率;券商的集合理财产品亦未脱此窠臼,例如在文件中规定“客户在封闭期内可优先获得3%的净值增长率,低于部分管理人用投入资金补足”,在措辞上使用“优先获得”,也就是对投资者在封闭期内的收益作出保证,实为隐性保底条款。

信任制度下的集合理财产品满足投资安全和投资效率的需要

集合理财产品按照信托法所规定和塑造的信托关系进行规范,不仅仅是因为我国已经颁布了《信托法》,引入了信托制度,而是因为信托制度所固有和特有的功能以及制度张力可以满足集合投资所必需的投资安全和效率的要求。相反,基于委托关系的制度,则不如信托制度提供的安排更加具有安全性和效率性。

信托制度对投资安全性的保障

信托财产独立性是信托制度的最重要法律原理。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原理,使得信托财产与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以及其他的信托财产之间的风险隔离开来,大大减少了信托财产所面临的法律风险,是一种有效的破产隔离财产保护方式。

在信托制度确立的权利架构中,受托人虽然是以自己的名义对信托财产进行投资运作,但是受托人所拥有的权限并不是无限度的。委托人可以在信托合同中明确规定受托人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的方法,或者对受托人运用信托财产提出明确的风险保障标准,对受托人的管理权限作出明确规定和限制。委托人对信托财产运用标准的限制,可以大大提高投资的安全性。

在信托制度确立的义务架构中,信托关系中的受托人法定义务比委托关系中的受托人法定义务严厉,受托人管理信托财产,必须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信托法要求受托人将其个人财产与信托财产分离,使信托财产形成一个独立的财产实体,免受当事人(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的债权人追索,保持其相应的独立性和稳定性,这是委托制度所不能具备的。

信托制度对投资效率的保障

信托法规范为信托当事人进行交易提供了订立信托契约的标准,并为建立信托关系提供了“一套强制性的标准化约款,可以大大降低缔约的交易成本。”通过提供受托人义务,包括忠实义务和善良管理义务等信托法的默示规则,为交易主体提供了效率。信托法中,许多任意性条款为当事人确定权利义务提供了极大便利。而投基资金领域信托契约的标准合同形式,大大减少了基金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成本。

信托法以信托财产的独立性为核心,整体安排与信托财产有关的诸多法律关系,以便实现设立信托的目的。信托法不但使信托当事人通过信托合同的方式,建立信托结构妥善处理,相互间权利义务变得相当方便,并且对当事人与信托财产、各当事人自己的债权人与信托财产,及信托财产与交易第三人之间复杂的责任体系作出了整体妥当安排。尤其是信托通过受益权的分割、分层等与证券市场有机结合起来,在资产证券化领域巧妙运用,促进了金融资产的交易效率。

委托关系中的委托人并不是以所有权人身份运用的信托财产,因而在交易时往往需要提交授权文件等,并履行必要的确认手续,这样做往往持续时间较短,往往是一事一委托,受托人的自主权在委托法律关系中十分脆弱,受托人常常缺乏对受托财产中长期投资盈利的战略考虑,因而交易效率不高。在信托制度中,受托人运用信托财产时,是以所有权人名义进行交易,而且受托人往往是基于受托财产的中长期战略目标进行管理、运用、处分,故交易效率显然高于制度。

受托人的管理运用权和财产托管权能分化,产生了投资基金的法律架构。此外,账户管理的职能也可以由专门银行负责,出现了年金分权制衡模式。这种法定化和定型化结构是市场长期选择的结果,也是法律强制拟制的产物。将金融市场上出现的集合投资或理财计划规范为信托,有利于更好地利用信托法原理调整和规范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保护当事人权益,并促使监管部门统一监管信托业务。

随着我国普通民众财富的累积,人们日益要求金融机构丰富和发挥代客理财的金融功能。信托与证券、公司、等最普遍的交易手段日益结合,融入现代金融市场,成为规范和引领投资、融资和理财行为的基础性制度单元。因此,运用信托完善我国集合投资制度是一种优质的选择。目前,券商理财、银行人民币理财尚游离在信托之外,反映了在分业经营格局下不同金融监管机构的监管关系协调性尚嫌不足,各监管部门应摒弃过去作为行业代言人的角色,将监管目标始终定位于保护投资人利益之上,从界定集合理财的信托关系入手,抛弃分业监管门户之见和利益之争,统一对集合投资行为定章立制,防范金融风险。

参考文献:

1.盛学军.中国信托立法缺陷及其对信托功能的消解[J].现代法学,2003(11)

2.王文宇.新金融法[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

信托理财产品篇6

近日,有媒体称华澳国际信托将与大连实德对簿公堂,这起到期无法兑付的个案,是否会成为2012年房地产信托的多米诺骨牌,成为大家心头挥之不去的阴云。信托理财风险不仅仅是兑付违约的问题,“信贷替代”与存款化、从事“影子银行”借贷业务等等,早已被业内投资者所诟病。作为投资者,如何规避风险,选购合适的信托理财产品至关重要。

增持中长期锁定高收益

纵观近期投资市场,在收益率下滑、预期降息的背景下,投资者应适度增持中长期品种、锁定高收益,信托淘金才有保障。

值得注意的是,上个月信托收益率有所下降。据用益信托统计,国内5月共有49款产品发行投向基础产业类,平均期限1.62年,募资规模大69.21亿元,平均年收益率9.15%。而今年2-4月时,收益率甚至在9.39-9.42的高位。“因近期信托等理财产品收益下滑趋势是大概率事件,如果要想投资这种稳定理财产品,就需要抓紧时间,否者伴随着降息的预期信号,这些理财产品就会随之调整。”业内理财专家表示,未来理财市场的收益率将会整体走低,在这种情况下投资者要想跑赢CPI,建议投资者增加中长期信托理财产品的配置。

当前,信托投资整体向好,涉及的业务领域包括房地产、矿业、股权、红酒、艺术品等。多数信托产品一经问世每每被秒杀,信托火爆程度不容置疑,但快速增长的背后也存在一些隐患。特别是今年是房地产信托处于兑付高峰期,地产信托前景不明。尽管如此,但还不足以改变信托业整体进步的方向。

需关注的是,矿产类信托、膳食公司股权质押信托及另类信托等产品吸引了投资者的眼球,成为信托市场新热点。据统计,2011年上半年国内共有11家信托公司参与成立(已经发售的信托产品)31款矿产资源类信托产品,平均预期年收益率10%。今年“钱景”依然不错。艺术品信托收益率也表现不俗,预期最高收益11.8%。此外,消费、文化领域的信托产品也开始增多,这被业界视为信托的创新方向。艺术品、红酒、白酒类的产品已经有多家信托公司尝试,最近,为影视作品后期宣传募集的信托也开始出现。

一方面,全球经济疲软,企业整体利润下滑,投融资环境总体不那么乐观。一家大型国企控股信托公司负责人接受本刊记者采访时表示,2012年的确很难融投。另一方面,国家宏观政策面上也有松动迹象,微调动作明显,尽管空间不会很大,但毕竟给金融理财市场注入一丝暖风。这使得灵活性强、收益高、风险相对较小的信托业有了进一步发挥的空间。根据这一思路,作为2012年全年做固定收益类的信托,年收益率应该还会维持在8%以上,投资者追捧信托的势头还会延续。从当前信托资金流向上看,主要流向证券、低风险高流动性领域、现金类、矿产能源四个方面,投资者可甄选跟进。

总之,投资者要在规避好风险的前提下选择好信托理财产品,可重点关注一些收益率高、实力强的信托投资项目。

知己知彼明白甄选

甄选到好的信托理财产品等于信托投资成功了一半。但现实中,信托购买信息不那么畅通和公开,普通投资者很难在短时间内对信托产品做出甄选判断而错失信托投资机会。这就要求投资者既要火眼金睛又要快速敏捷,在短时间内做出正确判断,快速出击。

近日,银监会也发出《通知》警示,投资者应多关注信托公司或银行的信誉状况,尽量选择信托公司信誉较好、经济发展水平较高、投融资环境较好、当地政府财政实力较雄厚的地区,或者选择国家重点支持、开发、建设的优质项目。

甄选信托产品需要三个明白:一是要弄明白该信托产品由哪家银行代销,代销的是哪家信托公司产品?相对而言资金实力强、诚信度高的信托公司,拿到好项目的机会也比较大,投资者跟进这样的信托产品收益就会相对有保障;二是要明白,信托产品的资金投向是哪里?信托项目支持的企业是否具有市场竞争力?其所处的行业是否具有发展前景?投资者只有知己知彼,才能明白甄选。三是要明白,信托产品是否具有可靠的担保?有银行或者其他实力强大的企业提供担保,信托产品会大大降低投资风险,但同时收益也可能相对低一些。投资者要做好收益分析准备。

甄选信托产品需要掌控好投资金额和期限是否匹配自已的理财需要。有些产品标明是1+1年期,就是这个产品可能是1年期也可能是2年期;而有些产品可提前半年结束,这样的产品其实极有可能是半年期,因为监管要求信托产品不能少于1年期。因为产品一旦延期或不能体前结束将影响客户的资金使用。